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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俱舍論疏 · 1"
description: "《俱舍論疏》是唐代高僧法宝所撰的一部重要佛教论疏，主要诠释世亲菩萨的《俱舍论》。法宝为玄奘大师的弟子，精通唯识与俱舍学说，其疏解以严谨精详著称，系统阐释了《俱舍论》中的阿毗达磨思想，涵盖业果、轮回、宇宙观等核心教义。该疏反映了唐代中国佛教对印度佛学的吸收与发展，是研究说一切有部哲学的重要文献，在汉传佛教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学术地位，为后世研究俱舍学提供了权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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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別界品第一之一

> Chapter on Distinguishing Realms: Part 1-1

自下第五依文解釋。於中有三：一、釋品名；二、明次第；三、依文解釋。

> The fifth section, from the bottom, explains the text. It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first, explaining the chapter title; second, clarifying the sequence; third, explaining the text accordingly.

一、釋品名者，性義、族義、持義名界。別義、類義、分義名品。此品多門，分別界故，由此故名〈分別界品〉。所以多門分別界者，蘊唯有為，處唯根境，界中具顯六根境識。若具依三門明有見等，文多繁廣。若分別蘊處，類釋於界，義即難知；若以有見就界分別，類釋蘊、處，義即易解，故就界門分別有見等。第者，居也。一者，初也。此品居初，故云「第一」。

> 1\. Explaining the Chapter Title: "Nature," "category," and "sustaining" are meanings of "realm." "Distinction," "type," and "division" are meanings of "chapter." This chapter uses multiple approaches to analyze realms, hence it is titled "Analysis of Realms." The reason for analyzing realms through multiple approaches is that aggregates are only conditioned phenomena, bases are only sense faculties and objects, while realms fully manifest the six sense faculties, objects, and consciousness. If we were to explain all aspects such as the visible and invisible based on these three approaches, the text would become excessively lengthy and complex. If we were to analyze aggregates and bases first and then use that to explain realms, the meaning would be difficult to grasp. Conversely, if we use the visible and invisible to analyze realms first, and then apply that to explain aggregates and bases, the meaning becomes easier to understand. Therefore, this chapter uses the approach of realms to analyze aspects like the visible and invisible. "Chapter" indicates its position. "First" means the beginning. This chapter comes first, hence it is called "Chapter One."

二、明次第者，此論一部總有九品。前之八品，述自宗義釋本頌文，所以先明；後之一品、造釋時加、破外執故、所以後說。就八品中，初之二品通明漏、無漏，所以先明；後之六品別明漏、無漏，所以後說。前二品中，〈界品〉明諸法體，所以先明。〈根品〉明諸法用，所以後說。體是本故，故《正理論》名〈本事品〉。又對法論明蘊、處、界名本事分故。根是勝用，法差別故，故《正理論》名〈差別品〉。後之六品中，前之三品明有漏因果，後之三品明無漏因果。先厭後欣，前明有漏。就有漏中，世品是果，所以先明；業惑是因，所以後說。業是近有差別因，故在惑先說；隨眠是遠無差別因，所以後說。又惑為業因，故最後釋。厭果斷因先，因後。或果是苦諦，因是集諦。此舉大體，非剋性也，有部苦、集是一物故。無漏三品，賢聖是果，所以先明。如有漏中有情世間，聖無別器，故唯說人，不同有漏兼舉器果。智、定是因，所以後說。定因、智果，故先明智，亦可三品俱是道諦，滅諦文便，此品已明。或〈隨眠品〉末明斷是滅。上明有漏及無漏等，並據正釋及多分說，文便釋義非無交雜。

> Second, Clarifying the Sequence: This treatise consists of nine chapters in total. The first eight chapters explain the tenets of our own school and interpret the verses, so they are presented first. The final chapter was added when the commentary was composed to refute external views, so it is placed later. Among the eight chapters, the first two broadly discuss defiled and undefiled phenomena, hence they come first. The remaining six chapters specifically address defiled and undefiled phenomena, so they follow later. Within the first two chapters, the "Chapter on Realms" clarifies the essence of all phenomena, so it is presented first. The "Chapter on Faculties" explains the functions of all phenomena, so it comes later. Since essence is fundamental, the \*Abhidharmakośa-bhāṣya\* calls it the "Chapter on Fundamental Matters." Moreover, the Abhidharma treatises discuss aggregates, sense bases, and realms under the "Fundamental Matters" section. Faculties represent superior functions and differentiate phenomena, so the \*Abhidharmakośa-bhāṣya\* names it the "Chapter on Differentiation." Among the remaining six chapters, the first three discuss the causes and effects of defiled phenomena, while the last three discuss the causes and effects of undefiled phenomena. Since aversion comes before aspiration, defiled phenomena are explained first. Within defiled phenomena, the "Chapter on Worlds" deals with effects, so it is presented first. Karma and afflictions are causes, so they come later. Karma is the immediate, differentiated cause, so it is discussed before afflictions. Latent tendencies are the remote, undifferentiated cause, so they are explained afterward. Moreover, since afflictions are the cause of karma, they are addressed last. Aversion to effects leads to severing causes first, then causes later. Alternatively, effects correspond to the truth of suffering, and causes to the truth of origin. This outlines the general framework, not strict categorization, as in the Sarvāstivāda school, suffering and origin are considered one entity. Among the three chapters on undefiled phenomena, sages and saints are the effects, so they are explained first. Just as in defiled phenomena, sentient beings constitute the world, but sages have no separate physical realm, so only people are discussed, unlike defiled phenomena, which include both beings and their environments as effects. Wisdom and concentration are causes, so they come later. Concentration is the cause, and wisdom the effect, so wisdom is discussed first. Alternatively, all three chapters pertain to the truth of the path, while the truth of cessation is addressed conveniently within this chapter. Or, the cessation of afflictions is explained at the end of the "Chapter on Latent Tendencies." The above explanations of defiled and undefiled phenomena are based on the main commentary and the majority interpretation. The text arranges meanings conveniently, and there is occasional overlap in the explanations.

三依文釋者，此論總有六百七頌，大分為三：前之三頌是釋頌序；次六百頌是根本頌，即是正宗；後之四頌及〈破我品〉釋頌流通。前三後四釋頌時加，非根本頌。然諸論不同，或有流通而無序分，如《二十唯識論》；或有序分而無流通，如《婆沙》等；或二俱有，如此論等；或二分俱無，如《發智》等。前三頌中有二別：初之一頌明歸敬序，次之二頌明發起序。前歸敬序中復分為二：先頌、後釋。頌中有三：前兩句讚所敬德，次之一句正申敬禮，後之一句述歸敬序意。就兩句中，初之一字表德所成人，次十三字明人所成德。就十三字中，上句六字顯智斷德，下之一句述其恩德。就六字中，初之三字顯其智德；次之一字述其斷德；後之兩字雙明二德，即是二種冥滅義也。下三句易了，如長行中釋。

「論曰至方申敬禮」，長行釋也。文中有二：一釋歸敬意、二隨文別解。此所舉文，釋歸敬意。故《正理》云「諸欲造論必有宗承，於所奉師理先歸敬。」乃至「令發殷淨信心，欲正流通彼所立教故，先讚禮佛薄伽梵。」《顯宗》云「以讚禮言，滅諸惡障，標嘉瑞故。」此論云「今欲造論，為顯自師其體尊高超諸聖眾，故先讚德，方申敬禮。」已上三論同釋此頌，竝唯歸佛，不說法、僧。有人云：所拔之中亦有僧，故通法、僧者。謬也。僧雖是佛所拔、何文證論主歸禮？今詳三論述讚禮意有其三種：一、教本佛說，欲傳佛教，故先讚禮，令發自他敬重信心。二、先讚世尊有勝三德，欲顯教主其體尊高超諸聖眾，證所立教真實不虛。三、讚禮大師以標吉祥，福力護念，能滅惡障、離諸魔事。惡障有三：一師障、二弟子障、三論障。若師有障，即不得著述。弟子有障，即不能受行。若論有障，即水火等滅。為離此障，故先讚禮。諸論之中，或有歸敬而無發起，如《阿毘曇論》；或有發起而無歸禮，如《雜心論》；或兼二種，如此論；或二俱無，如《發智論》。就歸敬中，或唯歸佛，或兼法、僧，皆是作者之意，不可傍求所以也。若傍求，言多繁雜。

論「諸言所表謂佛世尊」，第二隨文別解。於中有五：一述德所依人、二明自利德、三彰利他德、四明敬禮相、五述歸敬意。此文初也。「諸言所表謂佛世尊」者，如《法華》云「諸求三乘人，若有疑悔者」，諸言所表，三乘人也。今此論云諸一切種、諸冥滅者，諸言所表，具德人也。此則諸言唯表於佛，非及餘人，無三德故。諸德相傳，西方釋云：初言諸者，顯無朋黨，以德召人。諸有三德，我即歸敬。以諸外道各謂自師是一切智，若偏歸敬釋迦牟尼，恐生彼謗，故置諸言息其異論者。此乃更招異論，外道亦謂自師具三德及一切智，今置諸言豈非招謗？亦謂世親菩薩歸事外道。又云：或恐佛化根淺有情，權作彼師引入正法，故置諸言。此之諸字，起自西方母兒論師，凡欲作論皆置諸言，論主將為當理，故亦言諸者。不然。權形五趣即是化身，直言歸佛豈攝化？又佛權為外道即歸外道，佛既權形五趣，亦應兼歸鬼畜，即合諸言通於一切。論自釋云「諸言所表謂佛世尊」，又云「今欲造論，為顯自師其體尊高超諸聖眾。」《正理》、《顯宗》意同此論。即此諸言已簡外道，何得諸言顯無朋黨？此中言諸，顯一切佛。諸言具三德，皆歸敬禮故。

論「此能破闇故稱冥滅」者，此第二明自利德也。文中有二：初以德屬人、次人所成德。此文初也。此者，此諸所表，佛也。能破闇故稱冥滅者，由佛世尊能破二種無明闇故，故稱冥滅。

論「言一切種諸冥滅」者，次人所成德。文中有二：初牒頌標德、次依頌別釋。此文初也。

論「謂滅諸境一切品冥」，次依頌別釋。文中有三：一釋一切種諸四字、二釋冥字、三釋滅字。此文初也。「謂滅諸境」，釋頌諸字。由染無知，於五門境迷自、共相，境非一故，故言諸也。染心不緣二無為故，不云一切。非緣諸法味、勢、熟等，品類別故，不云種也。「一切品冥」者，不染無知也。此釋一切種三字也。種是種類，是品異名，故以品名釋於種也。不染無知，緣一切法品類皆盡，故言一切。於一一境，味、熟、勢用品類眾多，不能了故，不得直言諸境別也。雖言諸、一切品別，皆就所迷，非是自體。雖一切品容說自體，然不及說，就其所迷所迷品類相易顯故。有人多解，未為得意，恐繁不述，對讀自知。二滅名同，其義各別。染污無知雖通二滅，然此中論得擇滅也。不染無知雖通二滅，然此中論得非擇滅。此之二滅，若智、斷德，分各為一德；若自、他利德，合為自利，若就心以明，即恩居先，為利他故方求佛果滅二冥也；若就成以明次，則先自利，後方能化他。此中論意就成以明。先標自利智斷二德。頌與長行先後異者，智德不共是有為，斷德無為共，互有勝劣非定前後，遂其文便故不同也。

論「以諸無知至故說為冥」，第二別釋冥也。此二無知能覆諸境自、共相等，及一切種味、熟、勢等真實義故；能障諸境自、共相等，及一切種味、熟、勢等真實見故，說為冥也。如闇能覆人、杌實義，及障實見，故說為闇。有人云：若染無知，能覆理、事二種實義；不染無知，能障理、事二種真見。破曰，二種無知，一種是冥，何能證知一覆實義、一障真見？必若爾者，論何不言如其次第能覆實義、能障真見？又二乘無學豈見實義？若見實義即是真見。又云：能覆實義是不染無知，能障真見染無知。破曰：二乘無學豈無真見之障？又論亦應說如其次第言。又云：能覆實義謂覆外境，能障真見謂障內心。能覆、能障皆是冥義，通二無知。破曰：能覆、能障通二無知雖不違理，何須於境以外簡內？內門不了，豈非冥也。言障內心，意趣難解，為障緣內之心？為障內心緣外？為障緣內外心？三皆有過。若謂障緣內心，緣外因何不障？若謂障緣外心，緣內因何不障？若謂障緣內外心，因何境唯覆外、心兼障內？諸障實義豈唯六境？縱令有救，亦乃言中有迷。

論「唯佛世尊至故稱為滅」，第三別釋滅字。於中有二：一即正釋、二遮餘聖。此即初也。唯，遮餘聖。世尊，表佛。於二無知「證不生法」者，明所證法也。言不生者，即有其二種：一無知不生；二擇滅、非擇滅。論既言證，謂二無為。於染無知證於擇滅，斷德圓滿；不染無知證非擇滅，智德圓滿。無知不生，智無障故。《正理》云「諸境界冥亦永滅故，斷德圓滿。一切種冥皆永斷故，智德圓滿。」准上論文，斷染無知，證得擇滅，名為斷德，不染無知得永不生；得其智德，即是佛一切智。若兼眷屬，通五蘊性。

論「聲聞獨覺至非一切種」，第二遮餘聖。聲聞、獨覺雖滅諸冥，以染無知畢竟斷故。麟喻獨覺、不動羅漢以不退故，染污無知畢竟永斷，與佛同斷；非一切種，不染無知猶未斷故，與佛不同。

論「所以者何」，徵。俱解脫人是利根者，戒、定二障悉已永斷，如何說非一切種智耶？

論「由於佛法至由未斷故」，答也。言佛法者，其二義：一功德法、二佛教法。於功德法，根障未盡，不能證得。於佛教法無知覆故，不能證解。「極遠時」，謂觀前後八萬劫外。「極遠處」者，三千界外。二乘宿住不能觀知八萬劫前，死生智通不能觀知八萬劫後。天眼、天耳、神境智通不能見聞往三千外。諸義類者，謂熟、勢等種種義類。不染無知猶未斷者，謂於佛法極遠時等，不染無知未得不生故。此唯顯佛具二德也。問：《正理》文「斷染無知證斷圓滿，不染無知得智圓滿。」何故此論二十七云「斷圓德有四種：一一切煩惱斷、二一切定障斷、三畢竟斷、四并習斷。」准此論文，定障并習非是擇滅，如何斷德准是擇滅？答：此亦不違。前說斷圓德擇滅為體，二乘雖有斷德而不是圓滿，佛兼斷餘方得滅圓。如九遍知，異生位中雖斷下八地煩惱而滅雙因，無無漏得，未缺有頂。見道五心雖有無漏得證其擇滅，由雙因未滅、俱繫未離，斷義未圓，不名遍知。斷德亦爾。二乘雖斷煩惱證於擇滅，由習氣未斷、定障未盡，不名圓滿。如來由具四義，斷德名圓。非無記滅為斷德體。如九遍知，雖賴四緣得遍知名，非此四緣即遍知體。如無師義以成智圓，非彼無師即是智體。有人雖有三解，竝非應理。第一解云：斷德從強，擇滅為體。若據其兼，通非擇滅，故不相違者。不然。更無有文許無記滅為斷德體，是故無記而名為德，理不應然。第二解云：斷德唯以擇滅為體，然有定障等，擇滅不顯。定障等若無，擇滅即顯。能顯斷故，名斷圓德者。有其二過：一即非斷亦名斷德，所顯是斷，能顯非斷故。如九遍知能顯，非遍知故。二即無記滅顯擇滅名斷德者，與前斷德通無記滅有何差別？此釋雖似是，仍非盡理也。第三釋云：彼文四斷皆通擇滅，若煩惱斷是自性斷、緣縛斷，若定障斷并習斷是緣縛斷。若畢竟斷，通自性、緣縛者。不然。此與不退俱解脫人有何差別？亦具如前四種斷德故，皆於定障、習氣、緣縛斷故，亦有畢竟、自性、緣縛斷故，與佛何別？問：世尊實斷一切煩惱并及習氣，如何但說滅二無知？答：但顯無知即兼顯餘，無知通與一切煩惱習相應故，無知即是一切煩惱習氣本故，無斷無知留餘煩惱及習氣故，所以但說斷二無知。問：此二無知以何為體？答：染污無知，無明為體；不染無知，劣慧為體。今釋不染無知，八門分別：一引文出體、二釋通外難、三對妄通文、四破敘異說、五述體通局、六對染辨異、七明差別、八述斷分位。一、引文出體者，《婆沙》第九云「有有五種：一名有，謂龜毛、兔角、空華、髻等。二實有，謂一切法各住自性。三假有，謂瓶、衣、軍、林。四和合有，謂於諸蘊和合施設補特伽羅。五相對有，謂此彼岸、長短事等。」問：若無有見，於五見何見攝？何所斷？答：此非是見，邪智。問：此邪智是何？答：此是欲界修所斷中無覆無記邪行相智，如於杌起人想，及於人起杌想，於非道起道想，於道起非道想如是等。問：若爾：智蘊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云何邪智？謂染污慧。答：邪智有二：一染污、二不染污，染污者，無明相應；不染污者，無明不相應，如於杌起人想等。染污者，聲聞、獨覺俱能斷盡，亦不現行；不染污者，聲聞、獨覺雖能斷盡而由現行。唯有如來畢竟不起，煩惱、習氣俱永斷故、由此獨稱正等覺者。染污邪智，由勝義故，名為邪智。不染污者，由世俗故，得邪智名。非由勝義，煩惱邪法不相應故。後智蘊中所說邪智是勝義者，今說世俗，故不相違。准上，二種邪智攝一切邪智。世俗邪智即是煩惱習氣，與《正理》同，既云無覆無記，故知不通善性。又《正理論》二十八云「是故即應味、勢、熟等不勤求解，慧與異相法俱為因，引生後同類惠，此慧於解又不勤求，復為因，引生不勤求解慧。如是展轉，無始時來因果相仍習以成性。故即於彼味等境中，數習於解無堪能智。此所引劣智，名不染無知。即此俱生心、心所法總名習氣，理定應然。」又云「或諸有情有煩惱位，所有無染心及相續，由諸煩惱間雜所熏，有能順生煩惱氣分。故諸無染心及眷屬，似彼行相差別而生，由數習力相繼而起故。離過身中仍名有習氣，一切智者永斷不行。然於已斷見所斷位，通染、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是見所斷煩惱氣分。於中染者說名類性，金剛道斷皆不現行。若不染者。名見所斷煩惱習氣。亦彼道斷。由根差別。有行、不行。」准此論文，類性既非是身習氣，故知心所。又云「若於已斷修所斷位。唯於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是修所斷煩惱氣分，名修所斷煩惱習氣。是有漏故，無學已斷，隨根勝劣有行、不行。世尊已得法自在故，彼如煩惱畢竟不行，故佛獨稱善淨相續。即由此故行無誤失，得不共法三念住等。」准上二解，其意大同，而因有別。前釋以不勤求慧及異相法俱，展轉為因引生習氣。後釋以無染心及與相續，由諸煩惱間雜所熏，有能順生煩惱氣分。由此為因引生習氣，是心、心所不取於身。元瑜師引此文證兼取其身以為習氣者，誤也。所以定知不通於身，《正理》對辨差別中云「又若於事自共相愚，是名第一染無知相。若於諸法味、勢、熟、德、數、量、處、時、同、異等相不如實覺，是第二不染無知相。」准此故知，《正理》二說，唯心、心所以為習氣。即彼相應慧，名不染無知。准上《正理》二文，既同《婆沙》邪智習氣為體，故知亦同《婆沙》唯無記性。又《正理》云「有劣無知無覆無記性，能障解脫，是解脫障體。」又云「諸大論師咸言：練根皆為遮遣見、修斷惑力所引發無覆無記無知現行。」准知上二文定准無記，准是心所。若兼通善及通身者，有何文證？又違其理。凡言邪智不得名為正智，無知不得名知。善相應慧名為正智，如何名邪智及名無知耶？又如非香嗅物，受香嗅熏有香嗅習氣。香嗅之物即不如是，故知無記受熏，善、惡不爾。准上理教義極分明，定是無記。既無理教，何得通身、通善？

二、釋通外難者，有人難云：若唯無記不通善者，無色羅漢善心現前應名為佛，爾時不成就不染無知故。通曰：准此難意，不得論意。不染無知佛與二乘有差別者，但論生與不生以釋別相，處處文同，無一文說成不成別。無色羅漢善心現前，雖不成就不染無知與佛是同，然佛不生、羅漢生故，故不名佛。難既非難，文又無文，理全無理，故知不染無知定唯無記。

三、對妄通文者，妄通論云：《婆沙》但解邪行相智非實知故，名之為邪，故云無記。《正理》出解脫障體及根障體，故言無記。今者總出一切不染無知體故，亦通善性。今詳此釋全無理趣。《婆沙》但解邪行相智非如實知名之為邪，故云無記者，今說一切不染無知，豈亦通取如實知者？若如實知，即非無知。故《正理》辨差別云「若於味、熟、勢等不能如實覺，是不染無知相。」准此，豈取如實知耶？又妄通云：無知有二，一者是善，障法力劣；二者無記，障法力勝。《婆沙》、《正理》據勝而說，故言無記。今言通善，亦據劣明者。難曰：《正理》說根障等，可言無記。《婆沙》不明根障，因何不說於劣？又釋義法，兩俱有文，可就理長，從一文正釋，通一文說通善性。既無文、理，何得執通善性通無記文？

四、破異說者，准《正理》、《婆沙》不染無知唯慧為體，文極分明，何得有人執通餘法？若有此釋，不堪載文，何得謬敘十一師釋總違論文？第一師云：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鈍異熟心、心所為體。第二師云：以未成佛來，鈍四無記心、心所法為體。第三西方德光論師云：以未成佛來，鈍自性無記心、心所法為體。第四師云：以未成佛來，鈍眾同分為體，依此同分所起慧等觀境不明。已上四師若不錯敘，即是無記。此釋薄有所知，即合依於經論。《正理》、《婆沙》分明唯無記慧為體性，因何前三師說兼心、心所？第四師取眾同分耶？應言前三雖說無記，通局不同，皆慧為體。第四應云鈍眾同分所生劣慧為體。第五師以不自在為體，引《正理》七十出解脫障體證此師釋。第六師云：以不得為體。第七師云：以不勤求等為體。此二亦引《正理》出解脫障為證。准正理師出解脫障體有四師說：一師以無記劣慧為體，此是以不染無知為體。《正理》評為正義；後三皆不用不染無知為體，《正理》廣破此之三師。是出解脫障體不同，非是說不染無知體性有異。《正理》七十破皆云「不許是障」，不言不許是不染無知。將此三師說障不同說為不染無知者，誤之甚也。如出教體，或說音聲、或云名句，復出聲體，豈得云聲或以名句為體？後四師說，論自立破，非宗所許，不繁敘。

五、述體通局者，不染無知無覆無記劣慧為體，通四無記，異熟生心理不應疑，所以知通威儀，工巧。習氣相應劣慧名不染無知。二乘齊足越坑、迦葉起舞，是威儀習氣。畢凌伽喚河神為小婢等，是工巧習氣。故知定通三種無記。通變化者，有似貪、嗔等起變化者，然未見文。皆是習氣，故知亦通變化。

六、對辨差別。《正理》二十八有三釋。第一釋云：今詳二種無知相別，謂由此故立愚智殊，如是名為染無知相。若由此故，或有境中智不及愚，是第二相。述曰：愚謂異生，智謂聖者。斷名聖者，不斷名凡。此由染污無知立愚智別。或有境中、羅漢不識赤鹽、異生善通三藏，是名於境智不及愚。准此異相，而不可說不染無知通所依身。第二釋云：又若斷已，佛與二乘皆無差別，是第一相。若有斷已，佛與二乘有行、不行，是第二相。述曰：染污無知，三乘同斷。斷已不行，自性斷故，皆無差別。不染無知，三乘同斷，緣縛斷故，二乘容行，唯佛不行，故有差別。第三釋云：若於事中自、共相愚，是名第一染無知相。若於諸法味、勢、熟、德、數、量、處、時、同、異等相不能如實覺，是不染無知。述曰。染污無知迷自、共相，不染無知謂於諸法味諸法滋味或苦等味、勢諸法損益等勢力、熟諸法至成熟位、德德用也、數一二等數也、量大少等量、處近遠等處、時近遠等時、同相似、異差別也。准第三釋，不染無知亦非所依身也。

七、明斷差別者，染污無知有其三義：一自性斷，謂對治道力捨彼得時名之為斷故。二緣縛斷，謂望他身名緣縛斷，斷緣他身煩惱，至第九品方名斷故。若望自身，無緣縛斷。三不生斷，謂諸煩惱至不生位得畢竟不生，如見道惑至上忍位。如修道惑，利根聖人不出觀斷惑，加行道時彼九品惑得永不生。鈍根聖人容却退故無不生斷，菩薩、麟角於七方便見修煩惱皆得不生。餘一類聲聞等於七方便亦容見修惑不生，其相不顯故不述也。自餘一切無不生斷。不染無知有二種斷：一緣縛斷，謂彼彼地斷第九品染無知時，得緣縛斷。二不生斷，謂於彼彼位得畢竟不生，二乘分斷、佛全斷故。

八、述斷分位者，於中有二：一分斷、二全斷。分斷者，隨彼彼位畢竟不生，爾時名斷，如根定障等。全斷者，菩薩至金剛心，爾時總得一切不染無知非擇滅故爾時斷盡，雖從五停觀一坐得大菩提，爾時即永不行。然得非擇滅盡，必至金剛喻定。如現觀邊俗心雖永不生，至三類智邊得非擇滅，由於爾時勝緣闕故。其勝緣者，《正理論》云「謂彼所依身。彼所依身與見道同，在見道時無容得起，出現觀時所依已滅。既闕勝依，故不得起。」問：利根聖人不出觀斷惑，九煩惱於加行道得非擇滅，不染無知與此應同，五停心位應得不生。答：未成佛來，容得與一類不染無知作其所依。此類不染無知闕勝緣時，身得不起。設令三十三心中，若起散心亦容不了，爾時未具一切智故，道非是彼正對治故。且如欲界九依身中，此身皆容作煩惱依，以道是煩惱正對治故。以是義故，不可為例。又假令三十三心，出觀之時，智不及佛也。三十二心出觀之時，智又更劣也。餘心准此。故知不染無知別別心起、別別品斷，豈同煩惱？

論「已讚世尊至利他德圓」。此下第三述利他德，此結引也。

論「拔眾生出生死泥」者，牒頌文也。言眾生者，即有情異名。梵名薩埵，此名有情。梵名社伽上聲，此名眾生，即與有情體一名異。有人云：若名眾生即兼非情，所以但言有情。誤也，故《大乘同性經》「楞伽主白佛言：『世尊！眾生何義？』佛告楞伽主：『眾生者，眾物和合。地、水、火、風、空、識，由如蘆束更轉相依，故言眾生。』」准此經文，說其有情名眾生者，為破別有一物為有情體。又准此文，有情、眾生名異體同。眾生六界共成，有情亦爾，不可別指一法為有情體。唯識論師。指一實物阿賴耶識為有情體，即非六界合成，不顯有情是假非實。

論「由彼生死至所以喻泥」，釋頌泥義。三界五趣是生死處，業雜愛水其類於泥，處之即沈溺、出之即難。可漸下名沈，沒故稱溺。九十五種不能離故，難可得出，處泥必沈沒、小力不能出，二義同故，以喻於泥。

論「眾生於中至拔濟令出」，釋恩德也。眾生於中淪沒，無救出悲境。世尊哀愍，是大悲也。隨授所應正法教手，巧便智也。拔濟令出，悲事成也。《顯宗論》云「諸有成就巧智大悲，授如應言，拔濟令出。」此即由悲故欲救，由巧智故能救。大悲、巧智名雖不同，是佛利他有漏智攝，為恩德體。兼取隨行，義如常釋。

論「已讚佛德次中敬禮」，此下第四述敬禮相。此結引也。

論「敬禮如是至名如理師」，牒頌釋也。「稽首接足故稱敬禮」者，釋頌敬禮二字。稽之言至。首之謂頭。以己之首至佛之足，表敬禮敬。禮通三業，故《攝論》云「我以身、口、意，頂禮世尊足。」世親菩薩敬雖偏說身，必具三業，頌讚是語業、稽首是身業、起二是意業。「諸有具前自他利德，故云如是」者，釋頌第三二字如是，即是指前有德人也。「如實無倒教授誡勗，名如理師」，釋頌下三字也。言必契理，名為如實。法應時機，名為無倒。勸行有益，名為教授。遮行無益，名為誡勗。故《婆沙》十六云「遮無利益故名教誡，與有利益故名教授。」言無倒者，倒有三種：一法倒、二人倒、三時倒。法倒則識機不識法，如知此人多貪，為說慈悲觀。人倒則識法不識機，如知不淨觀能治多貪，不識機故教多嗔者。時倒雖識機法，而說失時，或根未熟而說、或根已熟不說，逆時即無智慧、過時是無慈悲。如來說法離此三倒，故名如理師。

論「如理師言至與願神通」，上明所禮之師體具三德，下釋如理師名從恩德也。「如理師言顯利他德」者，總釋也。「能方便說如理正教」者，釋有巧便智。「從生死泥拔眾生出」者，悲拔苦也。由斯悲智，恩德圓也。「不由威力與願神通」者，簡凡、小也。不由威力，簡輪王以王威力令行十善等。不由與願，簡父母祈天神，但有深願，不能救也。不由神通，簡獨覺等，現通教化暫令生信，不能說法令出生死。此等皆非如理師也，不能拔眾生出生死泥故。

論「禮如理師欲何所作」，寄問生起。

論「對法藏論我當說者」，此下第五述歸敬意，標頌答也。

論「教誡學徒故稱為論」，釋論名也。教謂教授，令修擇法　誡謂誡勗，令滅煩惱。此是對法功能，故舉此釋論。故下文云「若離擇法定無餘，能滅諸惑勝方便。」故稱為論，結論名也。即是問答分別教誡學徒之義，名之為論。

論「其論者何」已下，第二明發起序。舉論名體，發起本頌一切法故。文中有四：一出昔論名體、二釋今論名、三明說論意、四明先說人。此半頌，第一出昔論名體。文中有三：初頌前問起、次舉頌答、後長行釋。此文初也。

論「謂對法藏」，釋論名也。

論「何謂對法」，問論體。

「頌曰至諸慧論」，舉頌答也。梵云伽陀，舊名為偈，此訛略也，訛伽為偈，又略其陀。曰者，詞也。頌中有兩句，上句出勝義對法體、下句出世俗對法體。

「論曰至阿毘達磨」，長行釋也。就中有二：一出對法體、二釋對法名。就出體中有二：一出勝義對法體、二出世俗對法體。此文出勝義也。文中有二：一自性、二眷屬。「慧謂擇法」者，出惠體也。惠能簡擇，故名擇法。是即簡擇四聖諦，故釋擇法名，此以擇法出慧體也。「淨謂無漏」者，釋淨名也。以無漏故，名之為淨。無漏即是離垢為義。諸漏名垢，擇法能離，故名淨慧。問：何緣唯無漏慧名勝義對法？答：由此現觀諸法相已不重迷故。問：既諸心、心所總名對法，何故說慧為自性、受等隨行，不說受等為自性、慧等隨行？答：慧於見等三現觀中皆有能故，生等及色有事非餘。受等唯通緣、事現觀。問：受等各有領納等用，如慧能見，應與慧同，皆應得名自性對法。答：受等如盲，豈得名為自性對法？不能簡擇四聖諦故。以於現觀苦等相中，其見現觀最為殊勝，於諸諦中簡擇轉故。受等雖與淨慧俱行，而慧力持趣彼彼境，故於現觀非為最勝。是故唯無漏慧得自性名，非受等也。問：何故不說忍智及見，唯立慧名？答：忍唯見道一分，智非忍故，智不遍見道；忍非智故，見不遍無學，盡、無生非見故。慧遍一切，對法亦爾，故以淨慧出對法體。淨簡有漏。故知即是一切無漏慧名勝義對法。「淨慧眷屬名曰隨行」者，出隨行對法體也。《正理論》云「何謂隨行？謂慧隨轉色，受、想等諸心所法生等及心名為隨轉。」問：隨轉行為同為異？答：隨即是隨行，故《正理》釋眷屬對法云「何謂隨行？謂慧隨轉。」既以隨轉釋於隨行，明知二義亦無差別。問：若爾，即慧不應名轉，但有隨轉。所以知然？釋俱有因中，《正理》、《顯宗》皆云四句「有轉非隨轉，謂心王。有隨轉非轉，謂心王上生等。有亦轉亦隨轉，謂心相應法。第四句可知。」准此，慧非是王如何名轉？答：若舉心為所隨，即唯心為轉。若舉慧為所隨，即唯慧為轉。俱有因中釋心為所隨故，唯心為轉。此中以慧為所隨故，唯慧為轉。問：得為隨行不？答：得非隨行。故《正理》出眷屬對法體中，不言得故。《婆沙》第三解得非世第一法中云「何與彼法不相隨行。」又俱有因中云「以得或前或後，所以非俱有因。」故知雖有得起與法俱時，非隨行、隨轉也。有人云：隨轉有二，一俱有因故名隨轉、二相隨順故名隨轉。隨行亦有二：一俱有因故名隨行、二相隨順故名隨行。若諸論中說得為隨行、隨轉，據相隨順說。若諸論中說得非隨行隨轉，據非俱有因說。彈云：既不見文，豈得斟酌？有何文證而為此釋？詳其言義，得非隨行，亦非隨轉。隨轉、隨行皆是定俱起義，非不定偏俱起名曰隨行。如欲界心起時無隨轉色，起彼心時雖定有色，非心隨轉。得既或前或後非俱有因，有何文證云定是隨轉？雖許得與所得名為隨順，義亦無違，隨順非是行轉義也，無文說相隨順名隨行故。問，隨行為攝慧不？答：慧為自性，受等隨行，由此分其自性、眷屬。若謂受等與慧互相隨者，亦應展轉名為自性；自性既唯獨慧，故知隨行亦唯受等。故《正理》云「受等雖與淨慧俱行，而慧力持趣彼彼境。」亦不可說慧隨慧行。准下文云「染心眷屬少，三蘊隨從故。善心眷屬多，四蘊隨從故。」既心非心隨轉、心非心眷屬，故知慧不隨慧行，亦非慧眷屬。有人引《婆沙》八十一出喜無量體云「喜者以喜根為自性，若兼眷屬相應隨轉。欲界者四蘊為自性。色界者五蘊為自性。」引此論文證慧為隨行。今詳此文，慧非隨行。何者？彼文以喜根為自性。如此論，對法以淨慧為自性。若兼取相應隨轉即四蘊五蘊性者，如此論。若兼隨轉即五蘊性，彼文出喜無量體，隨轉非喜根。准知此論隨轉亦非取慧。又引《正理》、《顯宗》，三念住中相雜念住皆攝於慧，證慧為隨行者。彼論兩文名義不同，此云隨行，能隨所隨別；彼云相雜，互相雜也。因何將相雜文證隨行耶？有人雖有兩解，然自評取慧為隨行為勝。未知憑何理、教？「如是總說無漏五蘊名為對法」者，結隨行對法體也。此即勝義阿毘達磨者，結勝義對法體也。言勝義者，真實之異名。

論「若說世俗至諸慧及論」，舉頌出體。此實非對法，與真實對法為資糧，假名對法。如業，異熟、漏等資糧刀杖等為殺業資糧，異熟受境為異熟資糧，女人等境為漏資糧假名業等，所以得知。勝義、世俗是真假之異名者，舊《俱舍》云「若假名阿毘達磨，謂能得此諸智及論。」故知世俗對法即是假名。又應云真諦、俗諦，即是勝義、世俗諦之異名。故知阿毘達磨有正有俗、有真有假。正謂淨慧有力持餘趣彼彼故，具有三種現觀能故。假謂受等，隨他轉故，無見能故。淨慧隨行名真對法，對向涅槃對觀諦理不重迷故。有漏慧等無上能故，非是勝義阿毘達磨，是真因故假名對法。有人云：無漏故名勝義，有漏故名世俗。誤也。無漏、有漏皆通勝義、世俗，何得無漏是勝義因、有漏是世俗因？應言勝義者無漏，世俗者有漏。

論「慧謂得此至慧及隨行」，此出世俗對法體，即是釋頌第二句也。先近、後遠，故先說修慧等。四種善根定唯修慧；總別想念處定是思修；五停心等通聞、思、修，非生得慧；受持十二分教唯生得慧。《婆沙》四十二云「評曰：應作是說。若於三藏、十二分教，受持讀誦、究竟流布，是生得慧。」准此論文，聞慧、思慧雖亦緣名及發身語，然不能受持十二分教，用各別故。「及隨行」者，釋隨轉也。若是修慧，五蘊為性。若是思、聞、生得，四蘊為性，無隨轉色。雖聞、思生得，皆能發戒。然所等起非心隨轉，不名對法，非隨轉故。有人云是隨轉者，非也。

論「論謂傳生無漏慧教」者，即是六足、《發智》等論，因教起聞，因聞有思，因思有修，因修有勝義對法，故云傳生無漏慧教。

論「此諸慧論至阿毘達磨」，釋世俗對法得名所以。已上出二種對法體也。言諸論者，謂六足及《發智》等論。言六足者，舍利子造《集異門足論》，一萬二千頌，略本八千頌舍利此云百舌鳥，子是唐言也。大目健連造《法蘊足論》，六千頌目健連此云採菽氏，大是唐言。故《法蘊足論》云大採菽氏。大迦多衍那造《施設足論》，一萬八千頌迦多此云剪剃，衍此云種，那是男聲。婆羅門中第一姓也。已上三論佛在世時造。佛涅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摩造《識身足論》，七千頌此云賢寂。至三百年初，伐蘇密多羅造《品類足論》，六千頌即是舊《眾事分阿毘曇》也。又造《界身足論》，廣本六千頌，略本七百頌伐蘇密多羅，此云世友也。至三百年末，迦多衍尼子《造發智論》，二萬五千頌。後代誦者廣略不同，一本一萬八千頌，一本一萬六千頌。此本即是唐三藏所翻。前之六論義門稍小，《發智》一論法門最廣，故後代論師說六為足，《發智》為身。此上七論是諸論根本也。唐三藏，唯《施設足論》未翻，餘之六論皆悉翻訖。

論「釋此名者至故稱對法」，此第二釋對法名。於中有三：一釋法名、二釋對義、三總結成。「持自相故名為法」者，釋法名也。將釋能對，先釋所對。法有二種：一持自相，謂一切法皆持自體相故；二法式軌則，法謂七眾律儀等法，此法非此所明。若依大乘，軌、持二義俱通一切，皆能持自相、軌生解故。此中唯取持自相義釋一切法。虛空、非擇滅雖持自相，非勝義對法所緣境故，此中不說。由此但言若法相法通四聖諦。法相法中，是善是常，名勝義法。亦名涅槃，是極圓寂勝義善故。又持自相常無改變。「此能對向或能對觀」者，第二正釋對法名也。此者，此阿毘達磨無漏般若。能對向者，謂無漏慧對向涅槃。及能對觀者，謂觀四諦。望法相法唯有對觀，望勝義法具有對觀及對向義。真諦法師以無漏慧望其涅槃，觀、向不同以為四句。無間道、趣解脫道名為趣向至得對。趣解脫道中，得擇滅故，名為至得。慧心緣滅理，名如實相知對。諸道不同以為四句。有是趣向至得對非如實相知對者，謂無漏惠觀三諦無間道時。有如實相知對非趣向至得對，謂緣滅諦加行、勝進、解脫道時。有是如實相知對亦是趣向至得對，謂緣滅諦無間道時。俱非者，謂緣三諦餘三道時。《婆沙》有惠證身不證，有身證慧不證。有一剎那四句，有多剎那四句。一剎那四句者，謂以滅智得一來果時一剎那頃。有慧證身不證者，謂欲界後三品滅，滅智觀故是慧證，非第二果故身不證。有身證非慧證者，謂色無色見道所斷諸滅，非法智境故非慧證，第二果故是身證。俱者，謂欲界修斷前六品滅，及欲見所斷一切滅，法智境故是慧證，第二果故是身證。俱非者，謂上二界修斷惑滅。多剎那四句者，慧證身不證者，謂於見道緣滅諦無間道時。身證慧不證者，謂緣三諦解脫道時。俱者，謂緣滅諦解脫道時。俱非者，謂緣三諦無間道時。既慧對觀四諦對向涅槃，名為對法。如何涅槃是對法耶？故稱對法者，第三總結成也。言對法者，法之對故名為對法也，依士釋也。古師立有五種對法：一自性，謂無漏慧。二共有，即隨行。三方便，謂諸慧。四名字，謂傳生教。五境界，謂四諦。有人非古師說數多法少，更自立有四種對法，謂理、教、行、果，理謂四諦，教謂諸論，行謂能觀，果謂涅槃。立數雖少，攝法多也。古師兼取境界為一失，有人又加涅槃為二失也。傳習時久人多費耳，若不廣述固執難迴。今出所對法為失，總有八過：若釋三藏之中對法藏有其六失，若釋經中對法有其二失。言六失者，一無文立義失、二違論出體失、三違論釋名失、四違二藏例失、五妄釋論文失、六釋名違論失。一、無文立義失者，夫立義法須有聖教及不違文。古師所立五種對法，前四名體同此論，第五無文。有人更立理、教、行、果四種對法，理、果名體俱違論說。既違聖教復無文證，豈堪傳習？二、違論出體失者，一切諸論出對法體，皆云勝義唯無漏慧；若兼隨行通五蘊性世俗對法，謂諸慧及論。今取境果，豈不違文？三、違論釋名失者，大小乘論略有三十六種釋對法名，竝不取境果。《婆沙》有十二論師二十四釋，《分別功德》論有二釋，《雜心論》有二釋，世親《攝論》有四義釋，無性《攝論》有二義。此釋論二釋，總無取境、果以為對法。此論二釋，即是《婆沙》世友六釋之中第三、第五釋對法也。第三釋云：復次能現觀四聖諦法故名對法。第五釋云：復次能證涅槃故名對法。四、違二藏例失者，依增上心論道，說素呾纜不取所觀境，依增上戒論道說毘奈耶不取所防，因何依增上慧論道說阿毘達磨即取所對？五、妄釋論文失者，有人為成所對以為對法，釋此論云：頌中雖取能對，長行兼取所對。惑之甚也。一、長行釋頌，豈出對法體數與頌相乖反耶？若必有異釋，應分明標別。二、若長行中取所對為體，應於出體中說，何故於釋名中說？此是長行中欲釋能對名對法故，先舉二種法以釋法名，後將無漏慧對此法故，名為對法。此是先釋所對法也。六、釋名違論失者，有人數十翻釋名，竝非諸論釋名，多是自意穿鑿妄通境、果以釋論名，言義繁理不堪述也。若言是釋經中對法有二失者，一違經失、二違論失。違經失者，《婆沙》引八經釋對法：一引《藥叉經》、二引《筏縒經》，若依此二經，唯無漏慧。三引《西彌迦經》，以空、無我及如實覺為性，准此經文，通一切法。四引《鄔陀夷經》，以滅定退為體。此即唯以非得為體。五引《阿難陀經》，以因緣性及如實覺為性。此經若取親因緣或十二因緣，即唯有為；若通取六因，即一切法。六又引經取因緣性及彼寂滅并如實覺為性，准此經云「因緣性即是十二因緣性，及彼寂滅即是擇滅。」若言寂滅通非擇滅，此之寂滅即通非諦，非擇體非諦攝故。并如實覺，即是覺緣起智，非攝一切智也。此是經中種種異說，非是三藏之中阿毘達磨。七引《阿難陀經》，謂諸見取及如實覺為性，此即唯以苦集道一分，不通滅諦。八又引經，一切諸法及以如實覺為體，此即通一切法。今立理對法謂四聖諦，果對法謂涅槃，行對法謂能觀，此即不攝虛空非擇滅也。此立對法，八經之中為依何經皆有增減失，無有一經唯除虛空及非擇滅立對法故，此即第一違經失也。二違論失者，《婆沙》第一引八經釋對法已，論自釋云「雖此等經中各隨意趣作種種異說，然阿毘達磨勝義自性唯無漏慧根，乃至兼取世俗對法。」論既不取異說對法，今既釋論文，因何違論取異說耶？

論「已釋對法至名對法藏」，此下第二半頌釋今論名。文中有三：初結引、次頌答、後釋頌。此文初也。

「頌曰至俱舍名」，次頌答中，上句明二釋名、下句結藏名也。俱舍梵音，此翻為藏。

「論曰至此得藏名」，後釋頌也：文中有三、一述屬主釋、二述多財釋、三總結藏名。此文初也。《正理》云「此就依主及多財釋。藏謂堅實，猶如樹藏。對法論中諸堅實義，皆入此攝，是彼藏故，名對法藏。」准此論文，西方釋藏有二義：一堅實義，猶如樹藏，即樹心堅實名藏。喻對法論中勝義是堅實義，即此勝義名對法藏。如將樹藏更造諸器，即此諸器名為樹藏，樹之藏故。喻將對法藏中勝義之藏用造此論，此論亦名對法藏也。即是對法藏之勝義也。

論「或此依彼至故亦名藏」，第二多財釋也。《正理》云「藏或所依，猶如刀藏。謂彼對法是此所依，引彼義言造此論故。此論以彼對法為藏，名對法藏。」即是對法為所依義。西方第二義引所依名藏，猶如刀所依故名為刀藏，亦如絹布所依名絹布藏，此論依對法故，其對法論是此論之藏，名對法藏。對法即藏，持業釋也。此論依對法藏故名對法藏，即是有對法藏故。全取對法藏名，名多財釋。《正理》云「藏或所依，猶如刀藏」等者，此喻所依名藏，未辨多財。《正理》云「此論以彼對法為藏，名對法藏。」此辨多財釋也。有人多不得此意，謂言刀藏即是多財，或說刀是所依、藏能依也。皆是誤耳，應細看文。今阿毘達磨及藏，皆是本論之名。本論是阿毘達磨即藏，名阿毘達磨藏，持業釋也。末論名阿毘達磨藏，是多財釋。多財釋者，即是全取本論之名。然此末論無持業釋者，由後代造論皆取本論堅實義故，及引彼義言造此論故。所有文義皆依古論，非自穿鑿故。有人云：亦應有持業釋，論主不欲自取，推功歸本者。不得意也。

論「是故此論名對法藏」，第三結藏名也。

論「何因說彼至恭敬解釋」，此下一頌，第三明說對法意及先說人。文中有三：此即初文，頌前問起。

「頌曰說對法」，舉頌答。頌有四句，前三句全，第四句因此兩字答說意也。「傳佛」兩字答先說人。「說對法」三字雙答兩問。

「論曰至能滅諸惑」，一釋頌文。此釋滅惑必由對法。

論「諸惑能令至生死大海」，此釋諸惑過必須斷也。

論「因此傳佛說彼對法」，結上諸惑過盡，明其能斷，因此事故佛說對法，即是佛先說。因此，標文答。

論「欲令世間得擇故」，釋頌說意。令諸眾生得擇法者，謂得無漏慧簡擇四諦，斷煩惱也。

論「離說對法至如理簡擇」，此下釋伏難也。伏難有二：一難說意、二難說人。難說意者，欲令眾生得擇法故說對法者，說其二藏豈不能耶？答云：離說對法說餘二藏，弟子不能於諸法相如理簡擇。

論「然佛世尊至傳說如此」，釋第二先說人難。難云：若是佛說，何故云迦多衍尼子等造耶？《婆沙》第一有二釋：一云佛說，由迦多衍尼子等受持演說等，名稱歸彼也。二云迦多衍尼子造，由經中散說，迦多衍尼子等採集安布，名稱歸彼。此論即是第二釋也。迦多衍尼子者，是佛滅度後三百年中，依說一切有部造《發智論》。等者，等取六足等論，如前已釋。迦多此云剪剃，衍此云種，尼是女聲。此人是剪剃種女生，從母姓為名，故名迦多衍尼子。即婆羅門十姓中一姓也。此剪剃種，西方貴族。所以名剪剃種者，依婆羅門法，七歲已上在家學問，十五已去受婆羅門法遊方學問，至年四十恐家嗣斷絕，歸娶妻室生子繼嗣，年至五十入山修道。昔劫初時有婆羅門，生二子已入山修道。二子覲問，見父鬢髮蓬亂，遂為剃除，形容端正。諸仙見已皆欲剃除。弟性慈愍，來即為剃。兄心傲慢，非我父者我不能剃。諸仙嗔怒，呪願弟言：「乃至劫末，是汝種族常大富貴。」呪願兄言：「乃至劫末，是汝種族常大貧窮，剪剃自活。」故今印度見有二類，其弟種族名剪剃種，從本為名，極大富貴而不作剪剃事。其兄種族，極大貧窮，剪剃自活。仙人呪力使之然也。法救，梵名達磨多羅。佛涅槃後，三百年出世。等者，等取空、無我等。鄔陀南者，此云自說，即十二部經中第五自說經也。無人問佛，佛自說故。大德法救，佛說無常頌者，集為無常品；佛說空、無我頌者，集為空、無我品；乃至佛說梵志頌，立梵志品。印度現有梵本流行。若言嗢陀南，此云集散，集散說故。或云集施，集所說義施有情故。毘婆沙師傳說如此者，毘名為廣，或名為勝、或名為異，《婆沙》名說。謂彼論中分別義廣故名廣說，說義勝故名為勝說，五百阿羅漢各以異義解釋《發智》名為異說。具斯三義，故存梵音。言傳說者，顯己不信。《正理》云「舍利子等諸大聲聞，亦無有能於諸法相如理簡擇。是故此論所依根本阿毘達磨，定是佛說。」經主稱傳，顯己不信阿毘達磨是佛所說。何緣不信？傳聞尊者迦多衍尼子等造故，不說對法為所依故。如世尊告阿難陀言：「汝等從今當依經量。諸部對法義宗異故，此皆不然。諸大聲聞隨佛聖教而結集故。」乃至廣說。

論「何法名為至說對法耶」，上來釋論名體及說人等，皆是發起釋本頌也。自下大文第二明正宗分，有六百頌。於中，《界品》有四十四頌。初二十五頌總明漏、無漏法，後十九頌諸門分別。就二十五頌中，前三頌開一切法為漏、無漏，次二十二頌開為五蘊、十二處等。就前有三：一頌前結引、二舉頌答、三長行釋。此標問也，已後皆同，不繁更釋。

「頌曰至別得非擇滅」，舉頌答也。

「論曰至謂有漏無漏」，長行釋也。文中有二：一開二章門、二依章別釋。此即初也。

論「有漏法云何至餘有為法」，第二依章別釋。文中有二：一釋有漏、二釋無漏。此文初也。言有漏者，一切有為法中唯除道諦，餘有漏。

論「所以者何」，徵餘有為法是有漏所以。

論「諸漏於中等隨增故」，答也。餘有為法名為有漏者，以身見等諸漏於彼苦、集法中平等隨增，故名有漏。

論「緣滅道諦至自當顯說」，釋伏難也。難云：身見等漏緣四諦生，因何唯苦、集諦名為有漏，非滅、道諦？答云：緣滅、道諦諸漏雖生，而不隨增，故非有漏。不隨增所以，指下當釋也。佛涅槃後五百年中，土火羅縛國法勝論師，造《阿毘曇心論》中云「若生煩惱，是聖說有漏。」至六百年，達磨多羅造《雜阿毘曇心論》，以生名濫，改云「若增諸煩惱，是聖說有漏。」此正其文，不正其義。《正理》云「云何隨眠共相應法及所緣境有隨增義？先軌範師作如是說：如城邑側有雜穢聚，糞、水、土等之所共成。於此聚中，由糞過失令成不淨，由水等力令糞轉增，更互相依皆甚可惡。是煩惱相應聚中，由煩惱力染心、心所，煩惱由彼勢力轉增，更互相依成雜穢污。此聚相續穢污漸增，亦令隨行生等成染。如猪、犬等居雜穢聚，生極眠樂，眠戲其中，糞穢所塗轉增不淨，後由猪等穢聚漸增。如是所緣自地有漏，由煩惱力有漏義成，彼後有能順煩惱力，令其三品相次漸增。」已上論文，釋自地有漏法猶如猪等，煩惱如塵，相應如水、土也。如清淨人誤墮穢聚，雖觸塵穢，而非所增，人亦無能增彼穢聚。如是無漏，異界地法，雖有亦被煩惱所緣，而彼相望互無增義。此緣無漏，異地隨眠，但相應有隨增理。准此故知，苦、集與漏更互相增。雖漏與境更互相增，然取增漏名為有漏，不取增境，以此正釋境能增漏名有漏故，即有能生亦能增漏，名為有漏。如沃壤田能生苗稼，亦令增盛，名為有苗；如醎塷田雖生其苗，不能增盛，名曰無苗、苦、集能生能增，故名有漏；滅、道雖生不增，名為無漏。然釋漏名有正有傍，下文釋漏有其多義：一、住義名漏，即留住之義，令諸有情留住生死；二、流義名漏，即流轉之義，令諸有情流轉生死。准上二釋，漏義即寬，流義即狹。漏即通其流義、住義；流即流義，不通住義。又流義是寬，通其傍順；漏即是狹，不通順流。此上二釋從喻立名。如堤塘漏水，望正流住而不違此喻。六根漏泄，煩惱即住生死，不順正流趣向涅槃。雖亦因業住其生死，若無煩惱，雖有諸業即不受故。煩惱名漏，非業名漏。《鞞婆沙》云「煩惱留住則定，行則不定。由如水漏穿破堤塘，傍流漂蕩則損苗稼。喻煩惱穿破六根之堤塘，漂蕩損善法之苗稼。雖此漏義兩釋不同，皆是正釋漏義，以正當漏名釋故。」《鞞婆沙論》更有四釋：漬義、主義、持義、醉義。漬義者，如種得漬則有芽生，眾生為結所瀆則有果報芽生。主義者，如人為主所鐶不得東西，眾生為結所鐶不越三界。將義者，譬如有人為鬼所將，不應說而說、不應作而作；眾生為結所持亦爾。醉義者，如人醉酒即無慚愧，眾生為結所醉亦爾。由惑具此義故，名之為漏。此四義釋亦得傍也。

論「已辨有漏，無漏云何」，此第二釋無漏。於中有四：一文前結引、二出無漏體、三釋無漏義、四釋三無為。此即初也。

論「謂道聖諦及三無為」，此即第二出無漏體。於中有三：一總出法體、二列無為名、三結無漏名。此是初也。

論「何等為三至擇非擇滅」，此即第二列無為名。

論「此虛空等至名無漏法」，此即第三結無漏名。

論「所以者何至不隨增故」，此即第三釋無漏義。以貪等諸漏，於道聖諦及無為法不隨增故。此中道、滅諦緣而不增，虛空及非擇滅不緣不增。《正理》云無漏法，自判「譬喻論師違理背經妄作此說。非有情數離過身中所有色等名無漏法。此必不然，違契經故。如契經言：謂於過去、未來、現在諸所有色，生長現貪或嗔或癡，乃至廣說非有情數離過身中所有色等。既能生長有情貪等，云何無漏？所以者何？無比、指鬘、烏盧頻螺、迦葉波等，緣世尊身生長貪、嗔、癡等漏故。彼計於言非境第七，是依第七，如油於麻。為漏所依，故名有漏。此不應理，以於去來說起現故。不未曾依去來起現在貪等，是故彼計決定非善，乃至廣說。又一切聲聞應無漏，以聲定非諸漏依故。不應執聲定是無漏，經定聲體是雜染故。乃至又顯色等糞穢酒等非漏依故，應皆無漏，乃至廣說。」又云「又譬喻部異生身中眼等亦應非漏依止，彼執五識無染污故。」

論「於略所說至色於中行」，此即第四釋三無為。中有三：一釋虛空、二釋擇滅、三釋非擇滅。此即初也。列名未釋，名之為略。雖諸部立無為不同，此三無為諸部皆有。大乘加六，謂不動、想受滅及三性真如。大眾部等加六無為，謂四無色為四、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化地部亦加六無為，四不動、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聖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一切有部立三無為，然於其中，「虛空但以無礙為性」，簡餘法也。無礙之言簡於色法，色有礙故。「但以」之言，簡心、心所及不相應二種無為。此等諸法體雖無礙，同於虛空更有別體，非是但以無礙為性。「色於中行」者，釋虛空相也。色是礙法，於空中行，顯空無礙，於礙法中不得行故。無礙之法於空中行，不顯無礙，於礙法中亦得行故。《正理》釋云「虛空但以無礙為性。於中諸法最極顯現，故名虛空。是即無障以為其相，所有大種及造色聚，一切不能遍覆障故。或非所障亦非能障，是故說言無障為相。」准此論文，非能、所障者，簡空界色，雖無能障是所障故，但以無礙為性，與此論同。《婆沙》評曰「應作是說：實有虛空。以彼不知，即謂非有。由前教、理實有虛空。問：若爾，虛空有何作用？答：虛空無為，無有作用。然此能為種種虛空界作增上緣。種種空界能與種種大種作近增上緣，彼大種能與有對造色等作近增上緣，彼有對造色能與心心所作近增上緣。若無虛空，如是展轉因果次第皆不成立。勿有此失，是故虛空體相實有，不應撥無。」

論「擇滅即以至名為擇滅」，釋二滅。文中有三：一出性、二釋得名、三明同異。此即初也。「擇滅則以離繫為性」者，舉離繫名，出擇滅體。所以是離繫者，由諸有漏遠離自性所緣繫縛，證得解脫，即此解脫名為擇滅，以此擇滅離繫為性。

論「擇謂簡擇至名為擇滅」，釋得名也。於中有二：一法說、二喻顯。此即初也。「擇謂簡擇即慧差別」者，決斷名智，推求名見，擇法名慧。簡擇即是慧之差別功能名也。以八忍、智等各別簡擇四諦故，名為擇也。「擇力所得滅名為擇滅」，由慧簡擇四諦理故，斷於煩惱、證得此滅，從其能證名為擇滅。擇之滅故，名為擇滅。此是法說，諸論意同。有人云：謂有漏慧異無漏慧名慧差別，或無染異有染名慧差別。此釋謬也。此中明慧擇四諦能，造會擇、不擇慧漏無漏等。

論「如牛所駕車至故作是說」，二喻顯也。牛車略去所駕二字，擇滅略去力所得三字，故名擇滅。

論「一切有漏法同一擇滅耶」，三明同異也。正量部計：一切有漏同有一擇滅，《婆沙》或說唯內法有，經部有說擇滅無體。為對諸宗，故寄問起。於中有七：一問、二略答、三重問、四廣答、五反釋、六難、七通。此即問也。

論「不爾」，略答也。

論「云何」，重問也。

論「隨繫事各別」，舉頌廣答也。

論「謂隨繫事量，離繫事亦爾」，釋文也。事謂體事，隨所繫體有爾所體。擇滅亦爾，有爾所也。隨繫事言，簡無漏法也。

論「若不爾者至諸煩惱滅」，此反釋也。若爾，不如有部隨繫事量各別擇滅者，即有此失。

論「若如是者至則為無用」，若如前義，即有後失。本為證滅令惑不生修餘對治，滅既證已，修餘對治即為無用。

論「依何義說滅無同類」，正量部難。若不如我宗同一擇滅，則有眾多同類擇滅，因何經說滅無同類？

論「依滅自無至非無同類」，通難也。除初無漏，一切有為法皆從同類因生，亦與他作同類因。初無漏雖，不從同類因生、與他作同類因，不得名為無同類也。擇滅自不從同類因生，亦不與他作同類因，故作是說滅無同類。此是《婆沙》二十一初釋也。今釋擇滅，五門分別：一出體性、二辨得名、三得差別、四證同異、五斷不同。一、出體性者，七十五法中以擇滅為體。如有漏法一一極微、一一剎那各別法上有一擇滅。故諸論云「隨繫事量，擇滅亦爾。」

二、辨得名者，善慧差別名之為擇，由擇力證名為擇滅，屬主釋也。

三、得差別者，就中有四：一述正義、二敘異說、三述違理教、四釋通外難。

一、述正義者，自身煩惱、俱有及得，隨彼彼品別對治道生。得離身時，彼法擇滅，爾時名得，由自性斷得擇滅故。他身染法，及一切色、不染有漏無色，所有無為，由緣彼法自身煩惱至究竟盡，所繫法上所有無為爾時起得，能縛斷故。問：所以知然？答：此論〈隨眠品〉云「由此應說煩惱等斷定何所從。自相續中煩惱等斷，由得斷故，他相續中煩惱等斷，及一切色、不染法斷，由能緣彼自相續中所有諸惑究竟斷故。」准此論文，故知此二種斷得無為異。問：又准何文證知煩惱得斷是自性斷，不染法等是緣縛斷？答：此論第十六云「何緣諸地有漏善法唯最後道能斷，非餘？以諸善法非自性斷，斷已有容現在前故。然由緣彼煩惱盡時，方說名為斷彼善法，爾時善法得離繫故。由此乃至緣彼煩惱，餘一品在，斷義不成，善法爾時未離繫故。」准上論文，故知斷已不行名自性斷，斷已容行是所緣斷。

又《正理》第六，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經所說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緣斷。若法是結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由彼斷故，於所緣事便得離繫，不必於中得不成就名所緣斷。此中一切若有漏色、若不染污有漏無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見所斷，及修所斷結所繫，如是諸結漸次斷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繫得，彼諸結及一果等皆名已斷已上釋自性斷。言一果者，結俱有等。等者，等取得也。彼有漏色及不染污有漏無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繫得，爾時未起，未名為斷，由彼諸法唯隨彼最後無間已上釋所緣斷。准上論文，自身煩惱及俱有法并二法得，由對治道斷彼彼品，得捨之時得擇滅也，非是由能緣煩惱斷故而得擇滅。

二、敘異說者，就中有二：一、太法師等已上諸德釋云：然苦、集遍使同一繫縛，斷苦下十使時，雖為集下遍使所縛未斷，而說苦下使等得離繫者，以自種使近。離自種能繫時，所繫得解脫。如人離自身上近枷鎖時，說人得解脫。他種使遠，彼未離而解脫，如人獄中雖彼未離獄門，而獄中有已離身上近枷鎖故，名已解脫。修道門中九品相縛亦爾，斷初品時，自品近離繫說得解脫，八品遠繫雖復未得斷，而斷初品染污說得無為。其餘八品，例釋可知。唯染污色及餘不染五蘊，斷第九品能繫盡，所繫之事方說解脫。二、唐三藏改大小乘諸師釋云，問：若離繫縛證得擇滅，如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斷猶為集下遍行惑繫，如何證滅，修道九品隨斷一品，乃至前八猶後品繫，如何證滅？解云：雖斷能縛，所縛解脫，證得擇滅。然能縛惑有強有弱：一相應縛，謂煩惱縛彼同時心、心所法，令於所緣不得自在。二所緣縛，謂惑緣境有毒勢力，縛此所緣令不自在。就緣縛中，後有其四：一同部同品、二同部異品、三異部同品、四異部異品，并前相應總有五縛。就五縛中，斷強證滅、斷弱非證。言強弱者，一相應縛，其力最強；二同部同品縛，其力次強；三同部異品縛，其力次強；四異部同品縛，其力稍弱；五異部異品縛，其力最弱。於五縛中，前三是強、後二是弱。若斷前三，隨其所應證得擇滅；後之二種能縛力微，非由斷彼證得擇滅。如見苦所斷法總有二類，相應法為一類，得、四相為一類。相應法具五縛。得與四相，除相應縛，有餘四縛。若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斷相應法，由斷相應縛、同部同品縛、同部異品縛故，證得擇滅，以斷強故。得與四相，由斷同部同品、同部異品縛故，證得擇滅，以斷強故。此相應法、得及四相，爾時雖為集下異部同品異品遍行惑縛，以微劣故而證得滅。又復爾時雖斷後四部見苦所斷異部同品、異品縛，而不能證後四部無為，未斷強故。見所斷惑九品同一品斷，約所斷惑有九品故，所以得說同品、異品。如見苦所斷、見集見滅見道所斷，各有二類，准釋可知。修道所斷總有三類：染相應法為一類；染相應法上得、四相為一類；餘有漏法為一類，即是染污色，并此色上得及四相，及不染五蘊。初類具五縛，後二類各有四縛，除相應縛，非相應故。若斷初品染相應法，由斷相應縛同部同品縛，證得無為，以斷強故。爾時雖為同部異品餘八品縛，以劣縛故，亦證無為。不同見道，見道九品，一品斷故。所以同部同品、異品，俱可說強；修道九品別斷，所以同部異品說名為弱。或可見道同部異品亦名為弱，如諸異生五部雜斷，隨斷前品，猶為未斷見惑之所繫縛，以劣弱故亦證擇滅，以此而言故知是弱。若異部同品、異品遍行惑先已斷故，設不斷彼亦證無為，以縛劣故。初品染得四相。斷初品時，由斷同部同品縛，以斷強故證得無為；同部異品、異部同品異品皆准前說。如斷初品，所餘八品准釋可知。餘有漏法亦有九品，擬儀相當故，說同品異品。斷餘有漏法時，由斷同部同品、異品縛，以斷強故證得無為。異部同品、異品先已斷故，設不斷彼亦證擇滅，以縛劣故。又此餘有漏法是緣縛斷，要斷能緣九品惑盡，所緣之法方名為斷。

三、述違理教者，諸德亦釋，雖云進縛、遠縛及縛，強弱不同，斷有差別；然皆同說由同品等能緣煩惱斷故，同品等所緣諸煩惱等得解脫也。如修斷惑九品互相緣縛，其第九品惑上擇滅。雖斷上八品能緣，不得離繫，以非同部同品，遠故劣故。斷第九品時，以斷同部同品，近故強故，得離繫也。然諸德同為此釋，將希奇當理。然無文暄度，仍違理教。言違理者，且如修惑九品受互相緣，有何別因，煩惱自部自品繫縛自部自品為近為強？自部異品緣縛之時，有何別理名遠名劣？如下品惑緣下品時，有何別因強上八品緣下品時，斷上八品不證無為，斷下品時始得擇滅？若言力同所繫，不得言強，是下品故。若言力勝所繫，不名同品，力勝下品非下品故，如何與下品同耶？故云有力勝上八品。又下品惑合緣兩品時，為如同品強？為如異品劣？不可一品亦強亦劣。又此惑緣縛自他品時，豈有分別縛自品即強、縛他品即劣耶？言違教者，《正理》第六云「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經所說立二種斷故。」准此論文，一切論師其意皆同。一自性斷，謂捨得時名之為斷，由此證得擇滅無為；二所緣斷，由斷最後品惑證得擇滅。今立斷云由同部同品斷及相應斷故得無為者，此非是自性斷，非捨得時得擇滅故；復非所緣斷，非最後品證擇滅故。憑何聖教立此一斷，而違阿毘達磨諸大論師立二斷耶？

四、通外難者，難曰：若斷染法捨得之時名自性斷非所緣斷者，何故諸論皆言隨所繫事量無為亦爾？又《婆沙》三十一云「諸有漏法無始時來，煩惱所繫不得解脫。若斷煩惱，彼離繫故便得解脫。如人被縛，得解脫時，人名解脫，非謂繩等。」既所繫證得解脫，故外物中亦得解脫。又《雜心》等云「應知從所緣，可令諸惑斷。」准上論文，故知諸惑是所緣斷，然與不染色等不同，故知斷同品時證得擇滅。釋曰：此所引文竝非定證，不分明故。誰能信此不明了文，而違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經所說立二斷耶？詳此三文皆有別意。且如所引「隨繫事量，無為亦爾」者，此明擇滅數量，不明斷證。以《婆沙》異師計擇滅無為同能繫事量故，對法師說如所繫事量；又對正量部立唯一無為，故作是說。非明染污法是所緣斷。諸有漏法無始時來，乃至如人被縛得解脫時，人名解脫，非謂繩等者，此以異師執斷法而於能繫得於解脫，非於所縛外法上得，故作是說，非是不許有自性斷作此說也。應知從所緣可令諸惑斷者，對相應說，非是欲遮自性斷也。

四、論同異者，擇滅無為隨繫事量，故知一一法上唯有一擇滅。又一切無學，皆於一切有漏法中證得擇滅。故知擇滅必定共證。《婆沙》通經云「問：若爾，何故涅槃名不共法？答：涅槃體雖是共，而就得說，名不共法，以離繫得，一一有情自相續中各別起故。」又引經說如來解脫與餘阿羅漢等無異，此就所證滅說。

五、斷不同者，今應依斷作句數分別。法有三種：一自身所得法、亦他身所得法、三非二所得法。一望自身所得七十五法分別者，有自性斷非所緣斷者，謂煩惱大地，不善大地，小煩惱地，不定中貪、嗔、慢、疑。有所緣斷非自性斷者，謂十色全，無表一分除無漏者，大善地法一分，不相應中除四相及得一分餘九不相應法全。亦自性斷亦所緣斷者，謂心王，十大地尋伺一分，及悔、眠全，四相及得一分有漏者。此等與自性斷相應、俱有及得，是自性斷也，非彼相應、俱有及得是所緣斷也。俱非句者，謂七十五法中是無漏法者皆非二斷。若通就他身作問答者，但自性斷皆所緣斷，自結一果等他所斷故。總有三句，除自性斷非所緣斷。若他身所得法及非二所得法有漏者，但有所緣斷一句。無漏者，俱非句。

論「已說擇滅至得非擇滅」，結前舉後頌也。以得不同，簡名體也。

論「謂能永礙至名非擇滅」，釋頌文也。言「得滅異前」者，前因擇得、此不因擇，故言異前。得不因慧，但由闕緣，名非擇滅。不應釋言前滅是善、此滅無記，名異前也。若爾，即是前得善滅、今得非善，即應得滅異，前名非善滅。然此闕緣名為非擇滅，因非擇得非擇滅，亦辨得名，同前擇滅是屬主釋。

論「得不因擇但由闕緣」，釋得因也。准此論文但由闕緣，即是更無餘力。准《正理》、《顯宗》，由二因得：一由闕緣、二由非擇，非擇鄣故。若遇勝緣法即得生，若遇劣緣法即不起。《正理》云「擇謂如理勤所成慧。不由此慧，有法永礙未來法生，名非擇滅。乃至若法能礙彼法生用，此法離慧定礙彼法，令住未來永不生故，得非擇滅。此法實有，後當成立。」又《顯宗》云「非唯緣闕便永不生，後遇同類緣，彼復應生故。」詳此論意，諸不生由其二緣：一由闕緣、二由非擇滅。以後遇同類緣法得生者，此擇非理。後遇同類緣，為是生緣、為非生緣？若後有生緣，前非闕緣；若後非生緣，如何得生？由無生緣法永不生，何關滅力？問：《顯宗》云「法非唯緣闕」，此論云「但由闕緣」，兩論不同，何者為正？答：准《婆沙》釋，得不同。有為三性法得，同所得判性，由所得法力令得起故。擇滅得從道，依道起故。非擇滅得從眾同分，依同分起故。以無為無用，二滅不從所得判也。《婆沙》亦云「虛空等無用」，故知此論但由闕緣理勝。問：若爾，何故《婆沙》云「虛空與四大等近增上緣」耶？答：虛空無礙；大種有礙，故名為近，非謂有力名為近也。問：若爾故，《婆沙》三十二云「此非擇滅，唯於未來不生法得。所以者何？此滅本欲遮有為法令永不生。若永不生，此得便起。如與欲法繫屬有情，現在正行、過去已行、未來當行皆有生義，故於彼法不得此滅耶？答：雖本欲遮有為法，如與欲法者，此是義言，非實爾也。由如擇滅本欲遮有漏法煩惱繫縛，法若離繫，如與欲法而起滅得。然此滅得，由斷道力，不由擇滅。非擇滅得，義亦准此。若不爾者，此非擇滅，應於自得是有力用，非但不障。」有人云：此法本欲礙法不生，若法不生便即起得送與行者。此釋誤也。應言法永不生得非擇滅，不應言非擇滅有力送得與行者。兩說相違，應依此論。《婆沙》三十二云「問：諸有情類於非擇滅為共得？為不共得耶？答：此不決定。於共有法非擇滅則共得，不共法非擇滅則各別得。」准評家云：「如是說者，應作是說：非擇滅多、擇滅少。所以者何？非擇滅如有為法數量，擇滅但如有漏法數量故。若不爾者，諸可生法若得不生，應不得非擇滅。」准此論文，一切外物皆有非擇滅，皆可證得。然於中有共、不共，若共者共得，如共財等；若不共者，即唯別得。《婆沙》云「問：因勝進道，得煩惱不生及諸生處得非擇滅，何故非道果耶？答曰：不為此滅而修道故。謂為涅槃及為離染勤修於道，以修道故於惡趣等得非擇滅。若為此滅而修道者，於惡趣等不得此滅，非於生死不深厭患可於惡趣得非擇滅故，故得非擇滅不名道果。」述曰：求擇滅得涅槃，深厭患染法永斷入聖，可得惡趣非擇滅故。若求非擇滅，不得不生惡趣，非擇滅也，以厭心劣後容退故。言厭惡趣，即不厭人、天，故厭心劣。

論「如眼與意至得非擇滅」，指事釋也。「如眼與意專一色時」者，眼謂眼根，意謂意識，即是有一分意識取色之時，餘識等法得非擇滅。或即眼識以意名說，或專一青等色時。用時黃等色及四境念念滅者，能緣彼境五識等法住未來世畢竟不生，以彼不能緣過去故，亦不更能緣餘境故。《正理論》云「如眼與意專一色時，於所餘色及一切聲、香、味、觸等，念念滅中緣彼少分意及法處，得非擇滅，以五識身與一分意識身等於已滅境終不能生，緣俱境故。」述曰：一分意識者，如八勝處等，唯緣現境不緣過去，亦所緣定故，得非擇滅。意及法處者，意是諸識，法處者心所及四相等。

論「於法得滅至過現生法」，此對擇滅作句數也。若就法明滅有無，一切有漏法各有擇滅、一切有為法各有非擇滅，即非擇滅寬、擇滅狹也。若以寬問狹，稱後句答；若以狹問寬，稱前句答。若就得以明擇滅，世寬、體狹，得通三世故寬、唯有漏法有故體狹。非擇滅則世狹、體寬，唯未來得故世狹，一切有為故體寬。由此不同成其四句，如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何謂有為」，上來三頌總明漏、無漏，下二十二頌開為蘊、處、界。先開為五蘊，後開為處、界。初兩頌總明五蘊，次「色者」下別釋五蘊并分處、界。就前兩頌中，初一頌總明漏、無漏蘊，次一頌別明有漏蘊。就前文中，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後長行釋。此即初也。

「頌曰至有離有事等」，次舉頌答。就中初兩句重舉有為分為五蘊出有為體，次兩句述有為眾名。

「論曰至具攝有為」，後長行釋。於中有七：一列名體、二釋有為、三釋世路、四釋言依、五釋有離、六釋有事、七總結也。此列蘊名顯有為名體，故《正理》云「老病死等災橫差別，隱積損伏故名為蘊。」此說有為有多過違，隱伏其中遇緣便起，如賊隱山。為別戒等故，後言色等。戒等五蘊不能具攝一切有為，色等五蘊具攝有為。

論「眾緣聚集至如乳如薪」，釋有為也。「無有少法一緣所生」，故即是眾緣共所作義。若爾，未來生及不生應非有為。「是彼類故未來無妨」，此釋通也。「如乳薪」等，此舉喻也。《正理》云「未來未起，何謂有為？是彼類故亦名有為。如所燒薪於未燒位，是彼類故亦名為薪。或據曾當，立名無失，如琴瑟等名為有聲。亦如乳房蓮華池等諸不生法，不越彼類故名有為。」

論「此有為法至所吞食故」，釋世路也。《正理論》云「此有為法，彼彼經中世尊隨義名世路等。彼復云何？謂諸有為亦名世路，色等五蘊生滅法故，未來現在過去路中而流轉故。諸不生法，眾緣闕故。雖復不生，是彼類故立名無失。有說無常之所吞食，故名世路。」准此，前釋三世即路名為世路，持業釋也。諸有為法行世路故名為世路，即有世路故名世路，有財釋也。後釋無常所吞食故，真諦釋云：「行行不息，能盡萬里之路。」無常是世，有為是路，與世作路故名世路。即世之路，即依主釋也。

論「或名言依至即名俱義」，釋言依也。「言謂語言」者，此即語聲相續差別。「此所依者即名俱義」者，與言為所依，即是名俱義。有為之法可名俱行於三世，可俱說為過去、現在、未來世故。無為不爾，所以遍於有為、不通無為。有釋：諸有為法可與言俱名為言依，故《婆沙》十五「脇尊者云：有為諸法與言可有俱時轉義，故立言依。無為不爾，是故不說。」准此論文，即是諸有為法與言同墮三世義。故正理云「如契經說：言依有三，無四無五。」准此，雖說三世，或可諸有為法與名俱，可說與言俱時轉，故名言依。此則《俱舍》與尊者無別。

論「如是言依至有為諸法」，以一切有為法皆名俱，行三世故，具攝有為。

論「若不爾者至十八界攝」，若不如此釋具攝一切有為，如餘師義言依唯名，即不通十八界，違論所說通十八界。《正理論》云「言依謂名，俱義即具攝五蘊。如契經說：言依有三，無四無五。由此善通《品類足論》，彼說言依五蘊所攝。」問：此論、《正理》同引《品類足論》，因何此論言十八界，《正理》言五蘊耶？答：《正理》云具攝五蘊，此論云具攝一切有為諸法，言雖少異，義無別也。又破餘師言依唯名，《品類足論》云「言依五蘊、十二處、十八界攝。」正理引初、此論引後，義皆無失，然皆證通攝有為。《婆沙》有二說：一云名是言依，義是言展轉依；一云名、義俱是言依。此論同於後說，言有於名方能詮義，欲言之時雙依二故。問：何故但說名俱，不云句等？答：起言之時，或唯召法，即唯有名；若兼差別；即兼名、句。名是通故，所以言名。問：若爾，文最是通，因何不說？答：文是所依，然不能詮自性、差別，故不說也。

論「或名有離至有彼離故」，釋有離也。《正理論》云「或名有離。諸趣輪迴沈溺生死，涅槃欲捨，故名有離。是息諸趣恒流轉義。若已至得，定不還來。此有離故，說名有離。如有財者名為有財，即是有為有出離義。一切有為皆同船筏，是故聖道亦應捨離。如契經言『法尚應捨，何況非法。』」准兩論釋，涅槃名永離。一切有為有此離故，名為有離。此有涅槃，諸有為法至涅槃時皆可捨故。非如離繫，唯有漏有。此中有離遍一切有為，至涅槃時皆可捨離，即是有能捨離之涅槃也。

論「或名有事至傳說如此」，釋有事也。以有因故。事是因義。故正理論云。事謂所依。或是所住，即是因義，果依於因、從因生故，如子依母。或果從因、能覆因故，如人住床。是因為果所映蔽義，因果前後性故，及細麁性故。此有事故，說名有事。喻如前說。准二論釋，因名為事，果有因故名為有事。一切有為皆有其因，所以亦攝一切有為。「毘婆沙師傳說如此」者，意非全許說因名事。經部釋有事者，名有體事。一切有為有體，無為無體，有事唯攝有為。

論「如是等類至差別眾名」，此總結也。

論「於此所說有為法中」，自下第二、一頌明有漏五蘊名。於中有三：一標前生起、二舉頌答、三長行釋。此即第一。有為法中一分，故言有為法中。

「頌曰至三有等」，次舉頌答。頌中，初兩字標其漏法，「名取蘊」下列眾名也。

「論曰此何所立」，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總明頌意、二釋頌眾名、三總結也。就明頌意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也。如前已說，除道聖諦，餘有為法名為有漏。此中具說何所立耶？

論「謂立取蘊至謂無漏行」，答也。前雖已說，今重說者，欲顯取蘊亦名為蘊。或有唯蘊而非取蘊，諸無漏行聚義同故俱名為蘊，不從取生不名取蘊。

論「煩惱名取蘊至如華果樹」，釋得名所以也。於中有三法喻。「煩惱名取」，蘊從煩惱得取名者，從取生故。「如草糠火」，從因立名，繫屬取故。「如帝王臣」，從所屬立名也。《雜心論》云「蘊為惑所使，如因貪瞋有疑等事，能生取故。如華果樹，從果立名。」

論「此有漏法至猶如有漏」，釋有諍也。世間諍有二義：一觸動好人、二令自他損害。煩惱亦爾，一觸動善品、二損害自他，故名為諍，諸蘊隨增諍故。

論「亦名為苦，違聖心故」，此有漏蘊聖心厭，故違聖心，以違聖心名之為苦。《正理論》云「五取蘊者，是諸逼迫所依處故，自性麁重不安隱故，名之為苦。」

論「亦名為集，能招苦故」，此有漏蘊能為苦因，故名為集。

論「亦名世間至有對治故」，釋有漏蘊名世間也。《正理》云「或名世間，性可毀壞故。如世尊說：性可毀壞，故名世間。」若爾，道諦應是世間。不爾，第二毀壞無故，道諦毀壞性不定故，世間毀壞性決定故。第二毀壞，即是有對治也。

論「亦名見處至隨增眠故」，釋見處也。謂見住有漏蘊中隨順增長，名隨增也。行相微細，故名眠也。《正理》釋云「亦名見處。薩迦耶等五見住中，隨增眠故。豈不有漏一切煩惱皆隨增耶？豈不諸見漏取諍攝，前已說耶者。此問意云：五見即是煩惱所收。前釋有漏一切煩惱皆隨增者已說，一切煩惱諍增者已說，諸見因何別說有漏以為見處？以是諸見隨增眠故。雖有此理，而彼諸見於有漏法一切種、一切時，相無差別、堅執不動，隨增眠故體用增盛。為顯有漏是能生長此諸見處，故應重說」者，此釋重說見處所以也。貪等癡疑則不如是者，無上一切種等四義，云不如是。以彼貪等有一切種。無一切時者，釋貪等有一切種異纏垢等，無一切時與見不同。一切種者，元瑜師云：「遍緣五門，或遍緣六境，不云有所簡也。」今釋：一切種者，謂貪、瞋、慢有隨眠、纏、垢一切種過，上必兼下故。由是別相隨眠，雖一切種，不能於一切時起，名非一切時。非無差別者，雖獨頭無明及共相煩惱相應無明是一切時，而有別相煩惱相應無明非一切時，及與忿等相應無明，非一切種及一切時故，相有差別。疑雖無差別而不堅執者，疑是隨眠性非別相惑，不與別相煩惱及非一切種染法相應。有一切種及一切時相無差別，而疑有苦無苦等，不堅執故，非是堅執。不同於見，是隨眠故，有一切種。共相惑故，有一切時。不與自相煩惱及非隨眠染相應故，相無差別。此我斷常，撥無等見。不猶豫故，非不堅執。由此過重，於有漏法別說見處令生厭離。

論「亦名三有至三有漏故」，釋三有也。三有，三界也。此有漏蘊，與有為因故、與有為依故，三有攝故，亦名有。

論「如是等類至隨義別名」，總結也。准《正理論》向外等。《正理》等言，為攝名有染等。如是等類是有漏法，隨義別名。

## 俱舍論疏卷第一

建久二十一十一日於三井寺南，此疏一部卅軸，是東南覺僧都深得對法之□□搜諸師意，讀難讀、訓難訓，而所切句付假名之點本也。誠是一寺規模、萬代寶物也。然當卷本自缺了，爰予悲法命漸盡，不顧鳥跡，所寫加也。雖然寫本文字極狼藉也，少少雖直之，多多謬難盡歟。隨後覽可直之。

壽永元年十月十二日於石山寺書寫了。　　　　弟子範賢，生年十九歲。

## 俱舍論疏卷第一餘之

沙門法寶撰

論「如上所言至色蘊者何」，已下二十行頌別釋五蘊，并分處、界。於中有十三段，分為四節。初五頌半明色蘊，及分處、界。文中有五：第一半頌總列十一色，第二半頌辨五色根，第三一頌辨五色境，第四三頌辨無表色，第五半頌以色蘊分處、界。此即初也。

「頌曰至及無表」者，次舉頌答。

「論曰至立色蘊名」，此釋頌也。如文可解。

論「此中先應說五根相」，第二半頌辨五根相。

「論曰至眼等五根」，此釋頌也。「彼識」，有兩釋也。一云彼色等識、二云彼眼等識。此文第一，即是彼色識所依名眼根，乃至觸識所依名身根也。

論「如世尊說至如是廣說」，此引經證五根是淨色也。

論「或復彼者至鼻舌身識」，此第二釋，識從根得名也。

論「彼識所依至所依止義」，即眼識所依名眼根，乃至身識所依名身根也。

論「如是便順至如是廣說」，此引文證後說為正，諸論皆同。《正理論》先說識從根立名，斷為正訖，云「有說彼者是境非根，而無意識緣色等故，名色等識。彼識所依名眼等過，由淨色言所簡別故。」釋曰：言所依淨色，簡意識故。意識所依，非淨色也。又云「若爾，色言應成無用，彼識依淨，名眼等根，義已成故。無識所依，淨而非色，為簡彼故應用色言。」釋曰：難也。若謂淨色簡意根者，即應但淨，不假色言。一切法中淨有二種：一者五根、二者謂信。信是心所，非意識所依。五根是色，非是意根。但言彼識依淨，已簡意根，更置色言便為無用。如是釋者，為遣疑難須置色言。若識依言，就有財釋，則應淨信名眼等根，故置色言。為簡此釋，無有一法以識為依。色而是淨，可為此釋，是故色言甚為有用。釋曰：直言彼識依淨若有財釋，信名識依，以信依識有所依識，取其識名名為識依，體復是淨。若直言彼識依淨不置色言，則濫有財釋。信名為識依，復是其淨，即應淨信名眼等根。若置色言不濫此釋，無色是淨，用識為依，就有財釋名為識依，故置色言甚為有用。有人不得此意，以識依淨三字相違是有財釋，云有一分有財釋。誤也。又云「又於此中，前言為簡耳等四根。彼雖皆用淨色為性，而彼非為眼識所依，故彼四根非眼根攝。後言為簡無間滅依。彼雖亦為眼識所依，而彼非用淨色為性，故彼意根非眼根攝。或復前言顯同分眼，後言為顯彼同分眼。餘根亦爾。」釋曰：前言，是眼識所依。後言，是淨色也。又云「若爾，淨色相無別，故應不成五。不爾，功能有差別故。如何得知功能別者？不共境識，所依定故。」乃至廣說有部等計五根以淨色為體，大眾部五根以肉團為體，覺天以四大為體。

論「已說五根次說五境」，第三一頌明五境也。頌中味先香後者，《正理論》云「越次說者，顯彼境識生無定故。」論既此釋，故知不為犯聲香在味後。

「論曰至四色差別」，釋五境也。就中，文有六段：五境即為五段，第六生識總別。就別釋色境中有三：一釋二色、二開二十色、三四句分別。此即第一釋二色也。言二色者，一顯、二形。此釋顯色。「顯色有四」者，根本顯色即青、黃、赤、白。

「餘顯是此四色差別」者，謂雲、烟、塵、霧、影、光、明、闇。此之八色隨其所應，即青、黃等色之差別。因龍氣等名雲。因火名煙。末散名塵。地氣曰霧。因日名光。因寶、月等名明。障光，明生於中，餘物可見，名影。翻此名闇。雖八差別不同，根本即是青等色也。亦有碧、紅、紫、綠等異，此是淺深不同，離合有異，不別立也。淺青名碧。薄赤名紅。青黃合綠。赤黑合紫。

論「形色有八至不正為後」，列形色也。《正理論》云「此中顯色有十二種，形色有八。」其名如下。

論「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第二開二色為二十也。

論「有餘師說至第二十一」，述異說也。此師意說：空一顯色非是明、闇，別立此色，故二十一。依《婆沙》正義，空一顯色即是空界色一分，空界色即是明、闇等色，無別體性。然明、闇等，即青等四色差別而立。故《識身足論》第十一云「空一顯色，如青、黃等者，以是青等差別立也。或似青等之差別色，非即青等。」故言「如」也。

論「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釋」，逐難釋形色也。此形色相者，古今諸師多不得意，不依聖教妄述其相。今明此相，二門分別：一述正義、二敘異說出過。述正義者，大小乘論述八色相，皆無相待立長、短也。《大乘成業論》對有部等諸宗立八色相，及此論〈業品〉經部對有部立八色相，皆云「見面齊平起於正覺，見面參差起不正覺。見一面多便起長覺，見一面少便起短覺。見四面等便起方覺，見一切處生則起圓覺。見中凸出便起高覺，見中㘭凹便起下覺。」兩論少異，大意同也。准此論文，長短二色非相形立，是各別體勢。依論所立，體相各異。依大乘釋，即是顯色安布不同名為長、短等；依有部釋，別有形微攝持，成此八相差別。古來大小乘師迷一面多名長、一面少名短，作種種釋，皆不得意，遂謂相待以立長等。今釋：一面多者。六面之中一面多故。亦應是六面之中兩面多，恐難解故，故言一面。如竹、笋、越瓜等名為長色。若言兩面多，人即不解六面之中是何兩面，故言一面多也。一面少者，飜此可解。長即是細，短即是麁，故八色中不立麁細。《正理．業品》中云「離顯之外別有形微，是眼識境。積集長等，是假非實，唯意識緣，非眼識境。此假長等，要由形色攝持邊故方有分量。餘物入中，破別成分，中可穿鑿成孔穴等，方有形色。」論意但說顯外別有形微，不說八種形微體性別有。今詳形色長等有二：一相待得名、二形量各別。相待立名，體不定故，此中不明。形量各別，體不同故，是此所說。《婆沙》第九云「五相待有，謂此、彼岸，長、短等事」者，非是明色體類別也。長、短等事通餘法故，縱說於色亦不違此，是前相待得名攝故。就形量各別，復有二類：一外緣來，如金石，待工匠等成長等故。二種性異，如鹽性方，縱散成水，後還方故。越瓜自長、苽樓性短、胡桃高下，櫻桃自圓、豆角性邪，如是等物種類各別，若待緣成、若種類別，并皆不是相待立名。如針雖對苽樓是短，而是長色；苽樓雖對棗是長，而是短色。此等皆由長、短微力令成長等，長、短之微不相雜也。又即由此、於餘境中不立長等、無別形微令同時聚成長等故。餘文易了，故不釋也。

敘異說者，有人云：長短者，長、短極微各有別體，相雜而住，形長見短、形短見長。彈曰：此釋違其教、理。違教者，憑何經論作此釋耶？而違《成業論》及此論「一面多名長、一面少名短。」言違理者，一色之內具有長、短極微，形長見短、形短見長者。准此，無長不見短、無短不見長。若爾，有長有短同時相形，應見長見短。若無長短相形之時，應物不見長短二色。正對眼前作意取長短色，因何不見，要待相形？皆不應理。又待比方知，是意識境，非眼識取，眼識不能計度緣故。知為非理。又云：可量已去名長，不可量者名短。亦違教、理及違世間。違教者，如前引文。違理者，如觸中說，不可稱名輕、可稱名重，不簡多少，但牽秤下即名重觸。此亦應爾，但有分量即應名長，七微已上即有分量應名為長，世間即無見短色者。違世間者，一切世間皆不說可量名長、不可量名短。又自問答云：此短極微既有眾多，如何說彼而不可量？解云：雖有多體，而不可量。如輕極微雖有多體，而不可稱。短微雖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見非不可量，顯亦眼見，應當可量。若言同聚應可量者，香等同聚，應亦可量。此既雜住而不可量，短與長雜亦不可量。准上所釋，全無理趣，前後相違。准上標宗，釋長、短色別。第二釋云：可量已去名為長色，即是可量聚色名為長也，不可量聚名短色也。釋難即云：短微長微相雜而住，准此即是可量已去亦長亦短，不可量聚亦短亦長，豈不與宗自相乖反？又引觸例，亦不應理。極微體性非定是重，故有一類觸微不能牽秤，多亦非重，七微體是對礙法故。多必可量，如何成例？又自釋色相云：中凸名高、中凹名下。自問答云：長與高何別？短與下何殊？自釋云：長、短據橫，高、下就竪。准此，前後自相違也。豈可竪凸名高、橫凸名長？竪凹名下、橫凹名短？又諸大乘師皆云：聚顯以成長等，復說長等相待而立。明知即是假聚長等。此唯意緣，如何色處？又聚觸等何得無長？

論「或有色處至影光明闇」，第三四句分別。今將釋四句，須知形色。今詳形量三種不同：一者謂極礙聚，不依託生，中可穿鑿成孔穴等，如牆樹等。二、自有形量，不依託餘，如雲、煙等。三、待他成量，不堪搖動，如光、明等及畫等。有人云畫有形者，謬也，諸論多取第一形色以為形也，或取第二、或取第三。前文八種形色，即是第一。此中四句，兼第二形，以雲、煙等入俱句故。或有色處有顯無形者，謂不與形色同聚顯也，即除俱句十二餘所有顯，非形青等皆是唯顯。《正理》三十四云「或有色聚二俱可了，謂所餘諸形、顯聚。以非於此聚，離一可取餘故。」准此故知，不與形俱同聚，名顯非形。

論「或有色處至身表業性」，第二句也。身表業色雖起之時，與舊相續顯色同聚，然不必俱、初起、息滅與顯異故。初起無新顯色，息滅古顯相續故。《正理論》云「所說身表是形差別，其理極成。謂從加行心所生不住等流大種果別類形色，不待餘顯色為眼識生因，能蔽異熟生所長養形色，如是形色名為身表。」

論「或有色處至謂所餘色」，第三句也。此是形、顯同聚色也。如前引《正理》文。

論「有餘師說至有長等故」，述異說也。此師兼取第三形唯光明色一分無形，謂無障礙所發光明，其色漸微故無有分量。有人云新生智者，非也。

論「如何一事具有顯形」，經部難也。難意云：長等色處即是顯微，於聚集位立差別名，如何一極微事亦顯亦形？

論「由於此中至非有境義」，論主取經部意答也。此中實是一色生顯、形二智故，名亦顯亦形。所以得知不依有部答者？《正理論》云「經主前難：如何一事具有二體者，此難不成，非所許故。」述曰：形微、顯微體各別故，不許一事有顯形也。

論「若爾身表中亦應有顯智」，論主難絕。若生二智故名亦顯亦形，身表亦應生二智也。《婆沙》七十五「一師云：二十色內八，有顯無形，謂青、黃、赤、白、影、光、明、闇；餘十二色有顯有形。」此師意說，有形必有顯，自有顯無形。有一師四句與此論同，第四句取空界色非形非顯，以恒被明、闇覆故。此之四句非是正義。正義空界明、闇為體，理合是顯非形。然此四句所明長等，是假聚長等，非實極微，此長等聚必有形、顯二微故。言亦形亦顯，非長等微亦是顯也。此之四句，依色處作四句。《正理》三十四「一說云：香、味、觸及無表色為第四者，依色蘊作四句。聲非恒故，不入俱非。就蘊以明，非是正義，此中明色處故。問：水鏡等中所有影像，為是實有？非實有耶？譬喻者說：此非實有。所以者何？面不入鏡、鏡不在面，如何鏡上有面像生？阿毘達磨諸論師云：此是實有。是眼所見，眼識所緣色處攝故。問：面不入鏡、鏡不在面，云何實有？答：生色因緣有多種理，故彼非難。如緣月光月愛珠器得有水生，非不實有。彼所生水，有水用故云云。多喻。谷響有二說，譬喻者以剎那滅不至谷，故無。諸論師云：生耳識，故有。問：此像色，二十種中是何色攝？答：此是二十種像色，非二十種攝。」由此，《婆沙》七十五釋二十色已，別明像色。或即彼本色攝，青等像即入青等攝，不可將其本色難於像色，障光生等釋本色故。形顯分者，差別說，像色即是顯收。若從本質，亦通形攝，此明像故。不可以本形為難，《正理》有文，言顯色者，像本別說。

論「已說色處當說聲處」，此下第二釋聲處也。文中有四：一文前結引、二舉數列名、三依名別釋、四破異說。此文初也。《正理論》云「能有呼召，說名為聲。或唯音響，說名為聲。」述曰：前是語聲，後非語聲。

論「聲唯八種至差別成八」，第二舉數列名。前四種聲，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論「執受大種至大種為因」，已下第三依名別釋。此明執受大種、非執受大種為因聲也。於執受大種為因聲中，有是有情名聲，謂語表業；有非有情名聲，謂餘執受大種為因聲。於非執受大種為因聲，唯是非有情名聲。

論「有情名聲至非有情名」，此釋有情名、非有情名聲也。此說有情名是語表業，非謂一切語表業皆有情名也。《正理》云「此語表業復有二種，謂依名起及不待名。」又准此文，有情名聲是執受大種一分；非有情名聲，是非執受大種為因聲全，及有執受一分。有情名聲定是有執受大種為因。又下〈業品〉云「身、語表業定是有執受大種為因。」故知此論有情名聲，定是有執受大種因發，是有情數，有得得故。非化人語，諸化人語非是執受大種為因聲故。若依《正理》第一云「有執受大種為因聲、無執受大種為因聲，有情數聲非有情數聲。」述曰：此文執受大種為因聲，即是有情數聲。無執受大種為因聲，即是無情數聲。又云「八中唯有初二應理，以有情數、非有情數，即是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聲所攝故。」准此論文，無執受為因聲中，無有情名聲及有情數聲，亦無有得得，有得得聲是有情數故。准此論文分聲四種，不須四句寬狹不同，但據義別分為四種。造定、道戒大種相擊發聲，非此所明。或可彼大不自相擊發聲。《婆沙》亦許有四大不相擊發聲。問：若爾，何故《入阿毘達磨》第一云「聲有二種，謂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有差別故。墮自體者名有執受自體者自身也，是有覺受義，與此相違名無執受。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為因，謂手、語等聲。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為因，謂風、林等聲。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別為四，謂前聲中，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聲。後聲中，化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聲。」准此論文，取化人語是無執受為因有情名聲，然不說是業。准此論文，與此論、《正理》相違。此論有情名聲，唯語表業，唯是執受大種為因聲。《正理》有情數聲，唯是執受大種為因聲，化人語同許非執受大種為因聲，故知非是有情數聲及有情名聲。《入阿毘達磨》許非執受，而言化語是有情名聲者，豈不相違？答：各依一義，故不同也。此論等據此聲無得得故，非是有情名聲《正理》非是有情數聲。《入阿毘達磨》據有情心發故，名有情名聲。問：若爾，何故《婆沙》十三云「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因聲、非執受大種因聲，此各有二，謂有情名聲、非有情名聲，此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答：此師與《入阿毘達磨》意同，然非正義。《正理》、此論兩文，不用此義。故《婆沙》百二十二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作是說：彼是語業，由心發故。有餘師說：彼非語業，但名語聲，以所化身無執受故。」問：《婆沙》兩說無評，何者為是？答：非業為正。所以得知？以此論〈業品〉中，身、語表業唯執受大種為因故。化人語既同許是非執受大種為因，故知非業。又准《正理》六十四解發語中云「此居口內名語，亦業。流出外時但名為語，不名語業。」准彼論文，化人語離身遠響，如何成業？問：既非是業，有得得不？答：既非有情，無得得也。問：如何得知化聲無得？答：一准《正理論》云「非執受大種為因聲，與非有情數聲無寬狹故，化人同許非執受故。」故知不成就也。二准《婆沙》評家義及此論下文「色界身作欲界化，所化香味如莊嚴具尚不成就，如何離質化語得成就耶？」有人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繫所造色，亦色界繫所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准此論文，若化語不成就者，如何說此成二界色耶？破曰：此不成證，通異解故。前引文證，化人無得，文是決定。此文容有兩釋，故不成證。此說即質化色、觸二境，及即自身以欲界化心發欲界語，故作是說，非謂此是離質化人所發語也。所以得知？身生色界作欲界化，一說不化香味；一說化而不成就，如莊嚴具。離質化人既更疎遠身莊嚴具，如何說語有成就義？餘如前說。問：若爾，何故《婆沙》上下無文說不成就離質化語。答：此不在疑，故不別說。即是入總不成就無情法中此已說故，故不別說。如不別說一樹、一石等名不成就。又如說髮毛爪等非執受者，非有情數，無得得故。此物親於離質化人尚不成就，如何離質化語須更別說？問：化人語及簫笛等雖非成就，為有名不？答：定無有名，下論文云「名是有情數故。既無得得，何得有名？」

論「有說有聲至合所生聲」，第四破異說也。此雜心師說：手、鼓合生聲，名因俱聲。即二大種所生聲也。

論「如不許一至聲亦應爾」，論主破也。如《婆沙》不許一顯色極微、二四大所造，故知一聲亦不得內外大種共造。今詳此意，論說聲因大種別者，是造義也，非唯緣擊發聲。《正理論》云「雖有執受與無執受二四大種共相扣擊，而俱為因、各別發聲，彼聲各據自所依故，不成三體。」問：何故但言可意、不可意，不言處中聲耶？答：若言可意、違意，即有處中。既言可意、不可意故，所以攝聲盡也，以除可意外皆是非可意故。此即可意聲狹、不可意寬，違意、處中皆是不可意故。又可意、不可意就情而說，非決定也。問：於色等中，何不說有可意、不可意等？答：亦應說有執受等為因之異，然因聲性難知，故但就因、情等說有差別。

論「已說聲處當說味處」，此下第三釋味處也。《正理論》云「味謂所噉，是可甞義。」此中有二：一結引、二舉數列名。此即初也。

論「味有六種至苦淡別故」，第二舉數列名。諸法差別種種不同，不可一例。由此五境差別不等，色有二十、聲八、味六、香四、觸十一等。謂本味別唯有此六，餘末皆是此六差別。《雜集論》說和合味等，不離此六。

論「已說味處當說香處」，第四釋香處也。《正理論》云「香謂所嗅」。就中有三：一結引、二依《婆沙》十三說香有四、三依本論說香有三種。此即初也。

論「香有四種至有差別故」，第二《婆沙》說四香也。《五事論》云「諸悅意者說名好香，不悅意者說名惡香。」《正理論》云「增益、損減，依身別故。有說：微弱、增盛異故。」述曰：增益、增盛為平等香，損減、微弱為不等香。

論「本論中說至及平等香」，第三引本論三香也。《正理》釋云「若能長養諸根、大種名為好香，與此相違名為惡香相違者，謂能損諸根，無前二用名平等香。或諸福業增上所生名為好香，若諸罪業增上所生名為惡香，唯四大種勢力所生名平等香。」今詳上釋，香隨其一，義非決定也，望多有情損益不定故。三香四香說雖不同，皆攝香盡。更互相攝，思而可知。非是要義，不煩廣述。

論「已說香處當說觸處」，第五釋觸處也。文中有四：一結引、二舉數列名、三牒名重釋、四界繫通局。此即初也。

論「觸有十一至及冷飢渴」，第二舉數列名也。

論「此中大種後當廣說」，第三牒名重釋也。文中有三：一指後釋、二當體立名、三因取果名。此即初也。

論「柔軟名滑至翻此為輕」，第二當體立名也。問：何故七種觸中唯滑等四觸言性，餘觸及餘境不說性耶？答：此為對後三從果立名故。此四從自性為名，故為性也；後三從果為名，故不言性。餘境無相對故，所以不名為性。「可稱名重」者，謂能牽秤向下。不可稱者，謂不能牽秤向下，及有力上昇，如煙、炎等皆名為輕。餘文可解。

論「煖欲名冷至飲欲名渴」，第三因取果名。文中有三：一釋果名、二結歸因稱、三引例證成。此即初也。煖欲、食欲、飢欲是心所欲數。由身中有觸力令欲煖、有觸力令欲食、有觸力令欲飲，所令之欲名冷、飢、渴。即是由其能令之觸，即能令觸從果為名，名冷、飢、渴。

論「此皆於因至故作是說」，第二結也。

論「如有頌言至同修勇進樂」，第三引例證也。諸佛出世等，與樂為因，名為樂也。問：澁、滑、輕、重各相對立，何故對冷不說煖耶？答：煖是能造，即是火大，故不說也。

論「於色界中至傳說如此」，已下第四界繫分別。上界決定無飢、渴二觸，不段食故。餘觸皆有，於理無違。「衣別不可稱」，重微少故，不能牽秤。聚集多即可稱，故知別時亦有重也。餘文可解。《婆沙》一百二十七「問：若色界中有重觸者，以何義故《施設論》說北俱盧洲衣重一兩，四王眾衣重半兩，三十三天衣重一銖，夜摩天衣重半銖，覩史多天衣重一銖中四分之一，樂變化天衣重一銖中八分之一，他化自在天衣重一銖中十六分之一。此上天衣皆不可稱耶？有說：色界衣雖不可稱，而餘物可稱。有說：彼界一一衣雖不可稱，多衣積集即可稱，如細縷、輕毛積集便重。」《正理論》云「觸謂所觸，十一為性。乃至若爾身根應成所觸，此既能觸彼，彼定觸此故。有說：身根唯能觸、非所觸，譬如眼根唯能見、非所見。復有說者：無有少法能觸少法，所依、所緣無間生時立觸名想。若依此識能得彼境，此於彼境假說能觸，境非識依故非能觸。即由此唯說地等名為所觸，依彼色等定非所觸。此中意顯依身根識不緣彼境而生起故。若彼色等非所觸者，如何花等由身觸時色等變壞？由彼所依被損壞故。現見所依有損益故能依損益，非此相違。如地方所甘澤沃潤、苗稼鮮榮，烈日所迫與此相違，故知所依大種被損，能依色等變壞，非餘。」《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緣五色根所依大種發身識不？有說不發，如五色根不可觸故不發身識，所依大種理亦應然。問：何故說身識所識？答：依法性說身識所識，未來世中身識境故，然無現在發身識義。有說：除身根所依大種皆能發身識，以身根所依極隣近故不能發身識。然他身識所緣境故，亦得名為身識所識。」今詳兩釋恐非應理。於自身中異處相觸，何理能遮？或可自身異處亦得名他。又云「飢、渴二觸為是長養？為是等流？為是異熟生？西方師說：此非異熟，以飲食能斷故。又說：飢、渴亦通異熟生，以飲食暫斷，非永斷故。斷有二種，永斷、暫時斷。永斷不可續，非暫時斷，如地獄中斬裁身分，異熟生色斷已續生。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飽時彼亦不斷，飲食障故不可覺知，飲食消已還可覺知。」問：異熟者為善？不善？答：與《雜心》同。《婆沙》一百二十七云「不由大種偏增故生滑等，但由大種性類差別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渴果。有餘師言：水、火增故滑。地、風增故澁。火、風增故輕。地、水增故重。水、風增故冷。風增故飢。火增故渴。」無評家，今詳二義兼有。《雜心論》云「飢、渴，或是善報，謂富者飢、渴是善報。貧者飢、渴是不善報。」問：飢、渴何處大種所造？有說腹邊大種所造，有餘師說遍身大種所造，於飢、渴時遍身惱故。《正理論》云「餘所未說悶、力、劣等攝在此中，故不別說。」悶不離滑。力即澁、重。劣在輕軟，輕性中攝。如是其餘所觸種類，隨其所應十一中攝。准此十一觸攝一切觸盡，乃至火、風界增故生輕性，故死身內重性偏增。水、風界增故生於冷，由是亦說此所生悶。若爾，云何言不離滑，隨一一增？此無有過。或復悶者是滑差別，非唯滑性。應知此因亦有差別，是故滑性，或因水、風界增故起，或因水、火界增故生，所以二言無相違失。

論「此中已說至諸識亦爾」，第六明生識總別也。文中有四：一結前述正義、二述《婆沙》異說、三問答分別、四生識前後。此即初也。「已說多種色處」者，五根、五境十處不同，名為多種。五識取境皆通總別，是《婆沙》一百二十七評家正義。

論「有餘師說至十一觸起」，第二述《婆沙》異說。此論二說中，後說為正。

論「若爾五識至非自相境」，第三問答分別。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約處自相至斯有何失」，答也。五識身等非緣十二處中共相，如無常等。同一處中體事不同，非唯緣一。

論「今應思擇至何識先起」，第四生識先後。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隨境強盛至令相續故」，答也。境若均平，舌識先起。由食欲引起身，令展轉相續持食入口，欲取舌味故。境若均平，先應覺味，此就多分。若為知冷、煖，即合先覺於觸。今詳取境先後，略由四緣：一由作意不同、二由根有明昧、三由境有強弱、四由境有新舊。

論「已說根境至今次當說」，自下一頌釋無表色。

「論曰至不亂有心」，此釋頌也。文中有五：一無表位、二無表相、三無表性、四無表因、五無表名。此即是釋無表位也。「亂心者謂此餘心」者，善無表，以善心為此，以不善、無記心為餘；不善無表，以不善心為此善，無記心為餘。《正理論》云「不善、無記名亂心。餘心名不亂者，就善無表說也。」「無心者謂入無想及滅盡定」者，《正理論》云「無想、滅定名無心、此能滅心故。雖更有餘無心果位、而無表色非所隨流、故無心言不攝於彼。」「等言顯示不亂有心」者，等言謂通兩處，謂亂心等及無心等。亂心等，等取不亂心。無心等，等取有心。《正理》彈云「又謂等言通無心者，此言無用，前已攝故。亂心等言已攝一切餘有心位，第二等言復何所攝？經主應思。」述曰：無心是無心位。亂心等言等不亂心。除此二外，更有何心須無心等等也？「此等，應於一處安也。經主應思，或謂後等攝不亂心，前無用者。此不應然，無容攝故，何容後等攝不亂心？遮言：理於相似處起，乘無起等，理不及餘，故非全攝。」述曰：既乘無心下起等，理不及不亂心餘，故非全攝。「或可亂心言成無用。」述曰：無心等已等一切有心，何用亂心？故言亂心是無用也。「又應簡言唯淨無表於無心位隨流，非餘。」述曰：入無心定，理合一切不善無表皆捨，不可言在無心位也。「於自釋中亦不簡別，故於此理，經主應思。」安慧救云「亂心、不亂說其散位，亂心等取不亂心，散自相似。無心、有心說其定位，無心等取有心，定自相似。故此等言通於兩處。」

論「相似相續說名隨流」，此第二釋無表相也。述曰：無表體性相似相續，唯善、不善。有人云：相似者，謂與表業及心、性相似隨流。非也。《正理》彈云「今謂經主於此頌中不能具說無表色相，以說隨流名無表故。」彼自釋言「相似相續說名隨流，非初剎那可名相續，勿有太過之失。是故決定初念無表，不入所說相中。又相續者，是假非實。無表非實，失對法宗。又定所發，亂、無心位不隨流故，應非無表。若言不亂、有心位中此隨流故，無斯過者。淨、不淨表業，應有無表相。」俱舍師救云：言相續者，或以前續後，如初念無表。或以後續前，如後念無表。或續前、後，如中間無表。故初及後皆名相續。設有無表唯一剎那，相續類故亦名相續。故《入阿毘達磨》云「亦有無表唯一剎那，依總種類故說相續，此無表體即名相續。實體相續，如何是假？又定無表雖復非遍四位中行名無表者，四位之言隨應而說，非言無表皆遍四位。如定俱無表有心位行，不善無表亂、不亂心位行，若散善無表通四位行。汝立無心亦為一位，定俱無表豈得行耶？表業為難亦為非理。期心一發任運相續，彼位中行是無表相。表雖心發，心斷即無，而非任運，故不成例。」

論「善與不善名淨不淨」，此第三述無表性也。必假強表方能發故，不通無記。

論「為簡諸得至大種所造」，此第四述無表因也。得雖四位，相似相續與無表同，非四大造與無表異。即以造因簡於諸得，復言大種所造。

論「毘婆沙說至五種因故」，引教證造是因義也。

論「顯立名因至故名無表」，此第五釋無表名也。頌文略故，但言「由此」。《成業論》云「何故名表？此能表示自發業心令他知故。頌文云『外發身語業，表內心所思，譬如潛淵魚，鼓波而自表。』頌言由此者，為顯由無此表義故名為無表。」

論「說者顯此是師宗言」，顯上說無表相是薩婆多師宗說也。《正理論》云「說者顯此是餘師意。經主不許如是種類無表色故。」

論「略說表業至名為無表」，此略結上無表體也。

論「既言無表至大種云何」，自下兩頌因論生論，明四大也。文中有二：初一行頌明真四大、第二行頌述假四大。此第一明真四大也。

「論曰至故名為界」，長行釋也。文中有四：一釋界義、二釋大種義、三釋業義、四釋性義。此釋界也。以二義釋界：一能持自相、二能持所造，同《顯宗論》第三釋也。《顯宗》第一釋云「一切色法出生本故。亦從大種大種出生，諸出生本世間名界，如金等鑛名金等界。」第二釋云「或種種苦出生本故說名為界。喻如前說。」

論「如是四界至大事用故」，第二釋大種也。大即種故，名大種也，是持業釋。《顯宗論》云「或能顯了十種造色，是故言種，由此勢力彼顯了故。」所言大者，有大用故。言大用者，謂諸有情根本事中，如是四大有勝作用，依此建立識之與空。此論釋種云「一切餘色所依性故。」云何作所依耶？《婆沙》一百二十七「有說：在下為因所依，法應爾故。問：若爾，於逼近色可說能造，於隔遠者云何造耶？答：不說一樹所有大種都在其下造諸造色，但說一樹分分皆有大種在下、造色在上。有作是說：相雜而住，大種在外、造色在中。問：若爾，應斷截時見有孔隙，猶如斷藕。答：雖有孔隙而不可見，以諸大種非有見故，所見孔隙是造色故。」《正理論》云「何故名種？云何名大？種種造色差別生時，彼彼品類差別能起，是故言種。」准《正理》文，即是令造色種類不同而得生起，名為種也。《婆沙》云「大德說曰：虛空雖大而非種，不能生故。餘有為法雖能為種，而體非大，相不遍故。」「體寬廣故」等者，以三義釋大也。體寬廣者，一切色聚之中具有堅等性故。「或於地等增盛聚中形相大故」者，此假四大，如大地、大海、大火、風等。「或起種種大事用」者，其內四界為有情本，外水、火、風成壞世界，地以能持。《正理論》云「虛空有大而無種義，種與能生名差別故。有說：虛空亦無大義，體非色故。造色及餘有為非色，性能生故，名種。無上二義，故非大種，大、種二義互不成故。」述曰：虛空無種，造色及餘非色法無大故，由此大種唯四不增不減。毘婆沙者作如是言「減即無能、增便無用，故唯有四，如床四足。」述曰：減即造色不成，增又無用。

論「此四大種能成何業」，已下第三釋業。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論「如其次第至熟長四業」，已下答也。答中有三：一舉頌略答、二釋頌文、三逐難重釋。此第一也。

論「地界能持至風界能長」，第二釋頌文也。

論「長謂增盛或復流引」，此逐難釋。增盛者，如長小成大，體增盛也。流引者，謂轉至餘方，如水流等，體不增也。

論「業用既爾自性云何」，第四釋自性也。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文問也。

論「如其次第至故名為動」，答也。四文，如上可知。

論「《品類足論》至故亦言輕」，釋違文也。《正理論》云「風界若以動為性」者，何故契經及《品類足論》皆言風界謂輕等動性，復說輕性為所造色？說動為風、輕為造色，是顯自相。輕為風者，舉果顯因，輕是風果故。豈不火界亦是輕因，以說火、風增生輕故。雖有是說，而火不定。若有輕性火增為因，是處必有增盛風界。或有輕性風增為因，而其中無增盛火界，如葦等花飄舉輕性。此中火界若增盛者，其中應有熱觸可得。由此風界遍為輕因，故別舉輕偏顯風界。然地等相易可了知，故不須說。重等果顯，對堅等三，動難了故，此中舉果顯因。輕八轉聲中業聲。八轉聲者，一體，謂直詮法體。二業，謂所作事業。三具，謂作者作具。四為，謂所為也。五從，謂所從也。六屬，謂所屬也。七依，謂所依也。八呼，謂呼彼也。依聲明法，凡呼諸法，隨其所應有八轉聲。此中說輕為風業者，是舉果顯因之業用也，非如餘業聲之所表也。如言刀割等，能割離刀無別體也。

論「云何地等地等界別」，自下一頌第二明假四大。

「論曰至表示風故」，此之假地水等，實四境成，隨世想立故唯說色。世間但識顯、形地故，而不知是四境共成，亦不知有堅等四界故，但於形顯立地、水、火名。世間亦有知動是風，亦有於黑團等色謂為風故，由此於風有二種釋。文顯可解問：假地等中亦有香等，因何但言形、顯為體？答：地等雖有四境合成，世假地想於色處起。如觀四大，唯觀於色不觀香等，以色離境可示在此在彼處故。聲非恒有，三境合知，故論不說。

論「何故此蘊至說為色耶」，問色名也。上來釋五根、五境無表為後，皆是色蘊。釋色既了，須識色名，故今問起。

論「由變壞故」，答也。文中有二釋：一變壞、二變礙。就前釋中，文有三段：一略標、二引文證、三問答。此文初也。

論「如世尊說至惱壞如箭中」，第二引文證也。變壞即是可惱壞義。引法救〈義品〉中頌證，可知。《婆沙》三十四云「釋迦菩薩為多求王貪海外國故說此頌。」廣如彼說。《婆沙》九十七云「問：變與壞有何差別？答：變者，顯示細無常法。壞者，顯示麁無常法。云云多釋。」問：今此中釋變壞名色，同《婆沙》釋變壞不？答：此不同也。變即壞也，如說變礙，礙即變故，不可有礙而無變、有變而無礙也。

論「色復云何欲所惱壞」，此第三問答也。此是其問。

論「欲所擾惱變壞生故」，答也。《正理論》云「此中色蘊何緣名色？善逝聖教且說變壞故名為色。此說意言：苦受因故、有觸對故、可轉易故，名為變壞，由變壞故說名為色。苦受因者，色有變壞能生苦受，如〈義品〉言趣求、欲等。有觸對者，手等所觸色便變壞，是有對礙可變壞義。可轉易者，如牛羊等身可轉易，是可轉變及貿易義，由可轉易故名變壞。云何色法可轉易耶？謂異相生，故名轉易。或能表示宿所習業，故名為色。如契經說：此摩納婆，宿習能招惡形色業，謂多忿恨。或能表示內心所有，故名為色。如契經說：具壽！汝今諸根凝悅，定證甘露。豈不此說唯就有見有情數色訓釋色詞？唯此能表宿所習業及內心故。若爾，無見非情數色應皆非色。無斯過失，唯色聚中有此義故，不說諸色皆能表示。且於一切非色聚中無能表示，故此釋詞理得成立。如契經說：業為生因。此說諸生皆因於業，不言諸業皆是生因。今不應難業非生因便為非業。若不爾者，善逝訓詞亦可為難：非一切色皆變壞。故世尊且據有對礙色說如是言：有變壞故說名為色。」

論「有說變礙故名為色」，第二釋也。色可變、有礙。可變，謂可變壞故。有礙，謂有礙用故。

論「若爾極微至無變礙故」，難也。

論「此難不然至變礙義成」，釋也。五識依緣皆應積集，故無現在獨住極微。由恒積集故有變礙。然《正理》第二有兩說：一說同此論文。又一說云：有說亦有獨住極微，然有變礙而不發識。五識依、緣要積集故，如立極微雖無方分亦無觸對，而許極微有礙、有對、有障用故。應知變礙義亦如是。

論「過去未來應不名色」，難也。現在眾微集，變礙義可成。過、未眾微散，應不名為色。

論「此亦曾當知至如所燒薪」，通也。過去曾礙，未來生法當礙。諸不生法是彼礙類，如所燒薪。

論「諸無表色應不名色」，難。無表色無變礙故，應不名色。於中有二釋。

論「有釋表色至影亦隨動」，是初釋也。

論「此釋不然至影必隨滅」，論主述《婆沙》破也。《正理》不許此破，云「有不定過。如父、工匠種等滅時，子、堂、芽等不隨滅故。」《正理》破此釋云「此不應理，隨心轉色不從表生，應非色故。」

論「有釋所依至亦得色名」，第二釋。從所依大種得名也。

論「若爾所依至應亦名色」，此難也。於中有二釋：一依親疎釋、二共不共依釋。

論「此難不齊至助生緣故」，此親疎釋也。

論「此影依樹至四大種故」，論主與出違宗失也。

論「設許影光至未為釋難」，此縱釋破也。前不許寶與光為依破，後許為依義不同破。《正理》救云「此言意顯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為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種生、住、變時皆隨彼故。此影光言，意表總聚，非唯顯色，如樹、寶言。是故影等顯色極微，依止影等大種而轉，影等大種復依樹等大種而生，故於此中無不順過。」《正理》救縱云「此難不關毘婆沙義，能依所依許俱滅故。無表所依大種若滅，能依無表未嘗不滅。初念無表可與所依大種俱滅，第二念等無表云何？第二念等大種若無，其無表色豈得現有？雖此位中非無大種，而彼大種非此所依，非生因故。奇哉！如是善解對法，豈不非唯生因大種望所造色能為所依，然更有餘四因大種望所造色許為依故。若彼所依大種滅已，能依無表猶不滅者，聖生無色無漏無表既許成就應得現前。生、依二因大種滅已，無漏無表雖成不行。故知欲界無表行者，定由所依大種不滅，此若不爾，彼云何然？由此諸師咸作是說：諸所造色有二種依，一生起依、二力轉依。聖生無色由力轉依大種無故，無漏無表雖復成就而不現行。」已上《正理》引例釋。今破《正理》無色界中雖成下地無表而不行者，以必不起下地定故。若謂以無依因大種生第四定，成下五地無漏無表有依因大。此豈得生上起下無表耶？然眼等識所依五根雖有變礙而不成色，由彼種類有別異故，有識種類不依於色，唯五識身依色而起。六識皆用意為所依，無色界中意亦可得。乃至又理不應六識自性一法種類亦色非色。無有無表不依色生，故應所依有變礙故，能依無表亦得色名。述曰：一切識依意，雖一分識亦依於色，故不名色。無表一切依色，故名色也。又言色者，如牛、孔雀，依少分類以立想名，非無差別，不應為難。述曰：水牛名地眠，孔雀名地叫，非一切時眠叫。又如世說急食、急行故名為馬，而非一切。雖無彼德而似彼故，種類義成，但隨少分建立名想。此亦如是，由此即釋，定不生法住色相故亦得色名。述曰：同牛及孔雀，亦可用此釋無表色。俱舍師破云：汝言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為所依者，何異影等依於樹等、樹等望彼皆是疎依，並非親生。等非能造，汝說影等大種依樹等大種，還是違宗，故救非理。又破救縱云：汝意立初念生因大種，望第二念等無表能為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種，望第二念等同時無表亦為所依。故說能依、所依俱滅，同樹等滅，影等隨滅。即言初念大種為生因，第二念大種為依等四因者，豈有別世兩具四大種，共為五因生一所造？諸論皆說：一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五因。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過去大種與未來所造色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謂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說。現在大種與未來亦爾，現在與現在亦爾。」准此文，初念大種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但作生因？若轉救言：初念大種為生因者，即五因皆名生因，以親能生造色故。第二念四因大種名依等四因，雖初念大種得具五因，第二念大種即關生因，還有別世兩具四大共造色過。若轉救言：第二念四因大種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種各為一因，名為四因，總是依因。故諸論說：初念大種為能生因，現在大種能為依因。若作此救，雖無闕因之過，既言第二念大種為所依，為別起大種？為即造身根等大種？為是親所依？為是疎依？若言即是身根等大種，望無表色但為疎依者，我亦許此同時疎依，非親所依。無表不由同時依力而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此理故，初念大種為親所依，可得同彼影、光二種親依樹、寶。故我就此說所依滅無表不滅，不可說彼疎為所依，但應言依，彼說所依言中有過。若言無表亦望同時疎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等識亦是疎依，應眼識等亦名為色。又由彼力得名色者，應是能造。若是能造，還應具有生等五因。故為非理。

論「復有別釋至理得成就述曰」，第二正釋也。如文可解。上來第四有三行頌，述無表色并明四界及假名大。

「頌曰至身界觸界」，自下第五半行頌，以色蘊為處、界，如文可解。上來五行半頌，別明色蘊及分處、界也。

論「已說色蘊至三蘊處界」，自下第二有一行半頌，別明受、想、行蘊，并立處、界也。

「論曰至意觸所生受」，述曰：長行釋中文有二：初明三蘊，後分處、界。此明三蘊。文中有三：即釋三蘊以為三也。此文是初受體也。文復有三：一示體、二分三受、三分六受。「領隨觸」者，示自性受，體異餘心所也。諸心、心所雖與受同領所緣境，而不領隨觸非自性受，自性受領所隨觸。若時為所緣，爾時非所領；若時為所領，爾時非所緣。有人云：諸心、心所同緣一境，皆能執受，與受何別？解云：諸心、心所雖復同緣，俱名執受，受領納強，名自性受。猶如十人同一處坐，一人是賊。傍忽有人叫喚呼賊，雖復十人同聞賊聲，實是賊者領即偏強，不同餘九。受領境強，想等領境弱，應知亦爾。又解：諸心、心所雖復同緣皆執受境，想等諸法從別立名，受無別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雖有兩解，前解為勝。准此兩解，皆約領境名受，然與論意並不相當。又准此釋，受與想等皆同，但強弱有異，立名不同。受既如此，餘亦應然。豈非雜亂？又此論云「受蘊謂三，領納隨觸，即樂及苦、不苦不樂。」《正理》云「隨觸而生，領納可愛及不可愛、俱相違觸，名為受蘊。領納即是能受用義。」准此二論，俱以領納隨觸為受，不取領境。又此論第十云「如何觸為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正理》第二云「又說諸受略有二種：一執取受、二自性受。執取受者，謂能領納自所緣境。自性受者，謂能領納自所隨觸，乃至領所緣受，與一境法差別之相難可了知。乃至雖受亦能領納境界，而此領納自性難知。故領納觸為自性受，此不共餘，易了差別。如是諸受，與心等法同所緣故，領納異故，所緣事別、所領事別。由此觸於受，若時為所領，是時非所緣；若時為所緣，是時非所領。故緣、領事別。」准此，豈得取境勝故偏得受名？又《顯宗》第二云「云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此隨觸聲，為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納，能順觸因，是故說受領納隨觸，領納順觸名自性受。」有人又云：言領納觸名自性受者，謂即此受領納自體。言領觸者，觸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領觸順、違、俱相。領納觸果，果即是受，還領自體以領觸相故。故《正理論》釋果云「如言王食國土，非食地土，食地中所出。言食國土，舉因顯果，領觸亦然。又如父生子，子媚好皆似於父。亦如果從種生，果似於因。」准上所引，證受自領，皆非應理。若受還領，受即違文。若時為所緣，爾時非所領；若時為所領，爾時非所緣。若領自體，誰為能所？故《婆沙》第九云「若自性知自性者，不應建立能取所取。」准此，既言能領所領，故知不是自領。又與所引喻不同，王食國土等，豈是自食？此中言領者，即是自體有彼相故，自為能領，彼為所領。如印物印，物領印相，不可說物自領物也。有人妄敘《唯識》轉計破有部之義，將為正宗，誤也。又云：若作俱舍師破云：諸心、心所同一剎那俱緣前境，如何可言領相應觸？若從他生，及相似者即名為受，子從父生、果從因生，皆應名受者。此皆亦謬也。論主自以領納為自性受，與《正理》同。何勞此中輒引《唯識》論破以為破也。又諸法得名不同，豈可以一例餘皆同名受？

論「想蘊至應如受說」，第二出想蘊體也。「想能取像」者，謂取青等、男女、苦樂相狀，故名取像。

論「除前及後至名為行蘊」，第三出行蘊體也。除前謂色、受、想，及後謂識蘊。餘有為法，簡無為也。即是除四蘊及無為，餘一切法皆行蘊攝。以法多故，從通立名。

論「然薄伽梵至由最勝故」，此下第二會釋經也。文中有二：一順釋、二反難釋。此順釋也。理實行蘊攝多有為，然經唯說六思名行蘊者，以思行義勝餘法故。

論「所以者何」，徵勝所以也。

論「行名造作至故為最勝」，答勝所以也。由造作名行。業是造作，思為業性，造作義強餘有為法，故名最勝。偏說思也。

論「是故佛說至名行取蘊」，引教證也。准佛所說，故知實通餘法。以思造作義強，名行取蘊。《正理論》云「契經中說永斷三結證預流果，非不永斷見諦所斷一切煩惱。當知此經是有餘說，如是等經皆就勝說。此亦如是，造作有為功能勝故。云何說此能造有為？謂有勝能引生果故。」

論「若不爾者至應知應斷」，反難釋也。若依經文唯六思身為行蘊者，即有為法中除色、受、想、識外餘有為法，非取蘊攝故，即非苦、集諦。既非苦、集，即不可為應知、應斷。

論「如世尊說至說亦如是」，引文證餘有為法，必須達及知也。「未達、未知」是知苦也。「未斷、未滅說亦如是」者，亦云：若於一法未斷未滅，我說不能作集邊際。未斷未滅是斷集也。故知一切有漏法皆須知、斷。

論「是故定應至皆行蘊攝」，結攝一切有為法也。

論「即此所說至立為法界」，總束七法為處、界也。

論「已說受等三蘊處界」，自下第三有一行頌釋識蘊并立處、界。

「論曰至故名識蘊」，長行釋中有二：一釋識蘊并分處、界；二總結五蘊并分處、界。前文有三：一釋名義；二分為六；三立處、界。此所舉文釋識名義，即六識身各了自境，於自境處總取境相、不別取像，印、持等故名總取也，非是總、別相中取總想也。《正理論》云「識謂了別者，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各各了別。謂彼眼識，雖有色等多境現前，然唯取色，不取聲等。」釋各別取境義。唯取青等，非謂青等論既言唯，故知不通取別，簡勝解也。亦非可意不可意等，簡觸、受所取也。非男女等、非人杌等、非得失等隨其所應，簡心所也。如彼眼識，於其自境唯總取相。如是餘識，隨應當知准上言唯，定不取別。又《顯宗》云「識謂了者，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別。謂識唯能總取境相，非能取別。」《入阿毘達磨》第二云「唯總分別色等境，非彼境相差別事，說名為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准上三論有四唯一，但取總之文決定，不可言兼別也。心所法中無一唯別，容作兩釋。有人不得論意，妄為四解，亦不可是非何者為勝，乃疑後學令迷論說。其四解者，第一解云：於境之中有二種相。一者總相，謂色、聲等。二者別相，謂違、順等。心、心所法於所緣境，心取總相不能取別；心所各自取境別相，不能取總。以於一體無多解故，故《入阿毘達磨論》第二云「唯總分別色等境事說名為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第二解云：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自取別相，非能取總相。此義意說：心王力強，能取總別。心所力劣，取別非總。破曰：違文無教，不可依據。第三解云：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取總相。心王但取總相非別。此義意說：王所作處，心所必隨，故心所法兼能取總。王非隨所，故不取別。破曰：喻不相似。王能總領，臣豈遍攝？無文違喻，不可依也。第四解云：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總別相。然彼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能取他別相及與總相。所以得知諸心、心所皆能取境總別相者，如《婆沙》第三十四無慚納息中，解無慚行相云「有餘師說：此顯無慚行相。此行相對餘應作四句：有無慚非無慚行相轉，謂無慚作餘行相轉。有無慚行相轉非無慚，謂無慚相應法作無慚行相轉。有無慚亦無慚行相轉，謂無慚作無慚行相轉。有非無慚亦非無慚行相轉，謂若取此種類應說無慚相應法作餘行相轉。若不爾者，應說除前相。」解無愧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以此准知，皆取總、別。破曰：有人雖引文證，不知正不。且如受領隨觸、想取境像，豈可亦說想領隨觸、受取境像？理必不然。諸心、心所同一行相者，謂取青等諸法自共相等，非是心、心所法各別取像等也。《婆沙》三十四云「云何無慚？答：諸無慚無所慚、無羞無所羞，乃至無敬性等。乃至問：此中所說差別名言，為顯自性？為顯行相？為顯所緣？一說顯自性、二說顯行相、三說顯所緣。」准三十八云「云何不共無明隨眠？答：諸無明於苦不了，於集、滅、道不了。此中不了者，顯不欲忍義，謂由無明迷覆心故，於四聖諦不欲不忍，故名不了，非但不明。如貧賤人惡食在腹，雖遇好食不欲食之。異生亦爾，無明覆心，聞四聖諦，不欲不忍。問：此中所說不了名言，為顯自性？為顯行相？為顯所緣。有作是說：此顯無明自性。有餘師說：此顯無明行相。復有說者，此顯無明所緣。評曰：應作是說。如是無明於四聖諦，乃至不決擇以為自性。」准此評文，故知初師為正。無慚亦爾，所作四句非是正義，故不成證。今詳論意，心、心所法，雖同取青等總、別相等，然於此相有即印持、取像等多種不同，名為取別。心王總取境相，別相難知。如臺六司同理一國，然所理事各各不同。王則總理，別相難了。

論「此復差別至至意識身」，此第二就依分六也。

論「應知如是至轉為意界」，第三分識蘊為處、界也。

論「如是此中至及與意界」，大文第四，總結五蘊已，重總分五蘊為十二處、十八界也。如文可知。

論「豈不識蘊至復為意界」，自下第四有十二行頌，問答分別。文中有十一段，此第一問意界也。前半頌問意體，後半頌問意數。此問體也。

論「更無異法即於此中」者，即於六識中也。

「論曰至即名餘種」，釋也。即六識身為所依義名之為意，為能依義名之為識。如父子、果種，所望不同得名有異。此答體也。

論「若爾實界至十八界耶」，第二問數也。若六識依他起故名之為識，即唯六識，更兼五根、六境，界唯十七。若為所依義，名一意根，即更兼五根、六境，應唯十二。「六識與意更相攝故」者，攝意從識即為十七，攝識從意即為十二。

「論曰至界成十八」，釋也。此為建立十八界故，成第六依，故六識外更立意界。已上數也。

論「若爾無學至非意界故」，難也。若以後識依故名為意者，無學後心無能依識，應非意界。

論「不爾此已至後識不生」，答也。猶如種子已住因性，闕餘緣故後果不生。後心亦爾，已住意性，餘緣闕故後識不生，而成意界。

論「此中蘊攝至總攝云何」，自下一頌第二明蘊、處、界各一攝一切法。

「論曰至一切法盡」，長行釋也。於中有三：一明一蘊、處、界攝一切法盡；二明勝義攝；三明世俗攝。此文初也。

論「謂於諸處至不攝他性」，第二明勝義攝。此一蘊、處、界攝一切法，是勝義攝。言勝義者，是真實義。

論「所以者何」，徵也。所以勝義攝唯攝自性。

論「法與他性至其理不然」，答也。自性、他性恒相離故，不可相攝。

論「且如眼根至離彼性故」，指事釋也。

論「若於諸處至攝徒眾等」，世俗攝也。

論「眼耳鼻三處各有二」，已下半頌，第三明三根、處二、界一。頌前問答，如文可了。

「論曰至眼識依故」，答也。三根雖處各別二，以三同故合立一界。此釋三義同也。

論「由此眼界至如是安立」，總結成也。

論「若爾何緣生依二處」，難也。眼等三根既三義同，故雖二同界，何緣生依二處？自下半頌，第四明三根生二處所以。

「論曰至身不端嚴」，釋中有二：一有部釋、二論主破。此文初也。為令身端嚴故，所以生二；身舌生二即不端嚴，如串子并，及如蛇兩舌故。廣如《婆沙》。若眼、耳、鼻唯有一者，即身不端嚴，故各生二。

論「此釋不然至有何端嚴」，第二論主難也。猫、鵄二鼻二耳，雖生二處，有何端嚴？

論「若爾三根何緣生二」，有部難也。

論「為所發識至各生二處」，論主答也。《正理論》意亦同此釋。《正理論》云「為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此釋不然。如駝、猫等，如是醜陋，何有端嚴？是故諸根各別種類，如是安布差別而生。此待因緣如是差別，因緣有障或不二生，猶如身根、頭、項、腹、背、手、足等處，安布差別種類如是，不應疑難。亦待因緣如是差別，因緣有障或別異生，故見蛇等身支有闕，又見彼類舌非一生。是故諸根安布差別，待因緣起，非為嚴身。若爾，何故說眼等根為令端嚴各生二處？此有別義，非為嚴身。現見世間於諸作用增上圓滿亦說端嚴，若眼等根各闕一處，見、聞、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了用生。是故此言為端嚴者，正是為令用增上義。」准此，《正理論》釋，會《婆沙》同《俱舍》。今難：為若發識少大即得，何用二處？如《正理》前解為勝。

論「已說諸蘊及處界攝」，自下第五，半頌釋蘊、處、界義。

「論曰至是蘊義」，釋頌也。文中有四：釋蘊、處、界即分為三，四問答分別。釋蘊義中，文復有二：一釋蘊義、二引經證。此所舉文即初釋蘊義也，和合聚義是蘊義故。

論「如契經言至若遠若近」，第二引經證也。文中有三：一顯類多、二明聚、三結成。此即初也。明過去等，顯類多也。

論「如是一切至說名色蘊」，第二明聚也。此是名略，非體略也。三世等色不可略為一聚，但名中總略為一聚也。《婆沙論》七十四云「問：過去、未來、現在諸色可略聚耶？答：雖不可略聚其體，而可得略聚其名。乃至識蘊應知亦爾。」《雜心論》云「名略，非體也。」《婆沙》七十四云「餘經復說：云何色蘊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麁、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乃至識蘊廣說亦爾。此為遮止外道所說。謂佛在世有出家外道，名為杖髻，撥無過去未來。為遮彼意故，世尊說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乃至廣說。」《阿毘達磨》作是說言「云何色蘊？謂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是名色蘊。此為遮止譬喻者說，謂譬喻者撥無法處所攝諸色。故此尊者法救亦言：諸所有色，皆五識身所依所緣，如何是色非五識身所依所緣？為遮彼意故作是說：云何色蘊？謂十色處、法處所攝色。」

論「由此聚義蘊義得成」，結也。

論「於此經中至名現在」，釋經三世色也。

論「自身名內至或約處辨」，自身名內者，自身名內，他身及非有情名外。若就處釋內外，五根名內，五境名外。

論「有對名麁至或相待立」，以二義釋麁、細。有對名麁，五根、五境名麁。無表名細。相待麁、細，即所望不同。

論「若言相待麁細不成」，難也。

論「此難至苦集諦等」，釋外難也。

論「染污名劣不染名勝」，釋勝劣也。即是無覆無記善法皆名為勝，有覆無記不善名劣。

論「去來名遠現在名近」，此就時遠近釋也。

論「乃至識蘊應知亦然」，義同，類釋餘蘊也。

論「而有差別至或約地辨」，述其異也。唯麁、細二與色蘊義別，餘義皆同。

論「毘婆沙師所說如是」，結婆沙師義也。

論「大德法救至麁細同前」，述異說也。此師不說有無對色，如前引《婆沙》文，五根所取名麁色者，即是五境名麁。所餘名細者，即是五根非無表也。「非可意名劣色、可意名勝色」者，從多說別，或就情釋勝、劣也。「不可見處名遠色、在可見處名近色」，就處遠近釋遠、近也。「過去等色如自名顯」者，即如釋過去、未來、現在名釋三世色也。謂已生已滅名過去色，已生未滅名現在色，未生未滅名未來色。「受等亦然」者，類釋四蘊也。「隨所依力應知遠近」，逐難重釋可意不可意、三世等。說同易解，不須重釋。無色之法無處所故，類同色說其遠近，難解故重釋也，故隨所依說遠近也。四蘊麁、細同《婆沙》釋。

論「心心所法至彼作用義」，第二釋處義也。舊譯名入，義不盡也。滅義是入義，但是其滅而不得生義。理實十二處作心、心所生長之處，亦作滅沒之處。今言處者，通其兩義。「訓釋詞者謂能生長心心所法名為處」者，舉一義訓釋。「是能生長彼作用」者，心、心所法先有體性，由十二處令行世取果，名為作用。

論「法種族義至名十八界」，第三釋界。文有二釋：一種族義、二種類義。此即初也。「如一山中」等，舉喻也。「如是一身或一相續」等，法合也。

論「此中種族至同類因故」，釋種族義也。

論「若爾無為應不名界，以無同類因故」，難也。

論「心、心所法生之本故」，答也。《正理》云「若爾，處、界義應相濫，俱心、心所生本義故。由此別應釋種族義。如雄黃等展轉相望，體類不同，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類不同，故名種族。若爾，意界望於六識，無別體類，應非別界。此難不然。所依、能依體類別故。有說：安立時分異故。復有說者：六是意先，意非六先，故知有異。雖諸界體竝通三世，然就位別安立異名。由此故言六先意後。」有人作俱舍師釋處、界相濫難云：一同類因名生之本，十七界全、一少分。二境界緣名生之本，謂無為法，一界少分。從多分說處義不同，少分相濫亦無有失者。今詳此解，未為釋難。三科名義既許不同，不可處義復是界義。若許無為一分與處義同，無別界義，理合無為唯處非界，如無蘊義非蘊所攝。欲救《俱舍》應求別理。

論「又說界聲至名十八界」，第二釋也。與《正理》意大同。正理論師斷後釋為當異處義故，雖二釋不同，總是第三釋界義也。

論「若言聚義至如聚如我」，自下第四問答分別。薩婆多部三科總實；經部蘊、處是假，唯界是實。論主蘊假，處、界是實。立量破有部云：色等五蘊必定是假。多實成故。猶如聚、我。

論「此難不然至亦名蘊故」，有部救也。多實成因，有部不許，是不成過。

論「若爾不應至有聚義故」，論主難也。經說聚義名之為蘊，而言一實亦名蘊者，此聖教相違過。《正理論》云「若以聚義釋蘊義者，蘊則非實，聚是假故。此難不然。於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義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此釋顯經有大義趣，謂如言聚，離聚所依無別實有聚體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蘊外，不應別求實有我體，蘊相續中假說我故，如世間聚，我非實有。蘊若實有，經顯何義？勿所化生。知色等法三時品類無量差別，各是蘊故蘊則無邊，便生怯退，謂我何能遍知永斷此無邊蘊。為策勵彼，蘊雖無邊，而相同故總說為一。又諸愚夫於多蘊上生一合想現起我執，為令彼除一合想故，說一蘊中有眾多分，不為顯示色等五蘊多法合成是假非實。又一極微三世等攝，以慧分析略為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餘法亦然，故蘊非假。又於一一別起法中亦說蘊故，蘊定非假。如說俱生受名受蘊、想名想蘊。餘說如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蘊雖各別而聚義成。」

論「有說能荷至物所聚故」，第二釋也。謂有為法皆有果故，即是因荷果義，名之為蘊。雖言物所聚故，非以聚義釋其蘊也，以荷重中有物聚也。與經不同。

論「或有說者至我當與汝」，第三釋也。「可分段義」者，《正理論》云「可三世等分段義故。」「汝三蘊還」者，可三分還，我當與汝。

論「此釋越經至廣如前說」，破第三說。前說物所聚故，與經聚同，兼破二說亦得。經不說荷果重擔義名為蘊故，《正理論》第三釋亦得為正。

論「若謂此經至說名蘊故」，此重破有部也。

論「是故如聚蘊定假有」，總結成也。

論「若爾應許至成生門故」，有部反難。

論「此難非理至有因用故」，此順釋也。

論「若不爾者至十二處別」，反難成也。論主許處是實，異於經部。

論「然毘婆沙至亦說燒衣」，下通牒《婆沙》通釋。故《婆沙》云「對法諸師說：若觀假蘊，彼說極微一界、一處、一蘊少分。若不觀者，彼說極微即是一界、一處、一蘊」者，觀假者觀待總聚假蘊，極微即是一分。不觀者，不觀待假聚，極微即是色界、色處、色蘊准此。一極微得名為蘊，故知蘊是其實。通云：此應於分假說有分者，極微是蘊一分而假。名蘊者，蘊是總名，是有分也。喻說可解。

論「何故世尊於所知境」，自下半頌，第六說三科所由。即是教起因緣。

「論曰至蘊等三門」，此總釋也。有三種三，合說為三。

論「傳說有情至或愚色心」，此釋第一三。佛意難知，故言傳說。故《正理》云「善逝意趣雖極難知，據理推尋似應如是。為愚心所說蘊，一色、一心、三心所故。為愚色說處，十全、一少分色、一全心、一少分心所故。為愚色、心說十八界，十全、一少分是色、七全心、一多分是心所故。」

論「根亦有三謂利中鈍」，為利說蘊，蘊略故；為中說處，處非廣略故；為鈍說界，界門廣故。眾生根性有三：一解遲疾不同，分三根別。二記難易，分三根別。若就解不同分根上、下，即利者略說、鈍者廣說。若記不同分根上、下，即鈍為略說、利為廣說。

論「樂亦三種至蘊處界三」，如文可解。此三種三，論主略說，隨其別義即有無量。故《正理》云「經主此中所說猶少。謂諸弟子，已過作意、已熟習行、初修事業，三位別故。懷我慢行、執我所隨、迷識依緣，三過別故。恃命、財、族而生憍逸，三病異故。由此等緣，如其次第，世尊為說蘊、處、界三。」

論「何緣世尊說餘心所」，已下第七明蘊廢立。

「論曰至貪著諸見」，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諍根、二生死因、三次第因。此文第一因也。在家之人因樂受故起貪之諍，出家之人由倒想故能生見諍。

論「又生死法至生死輪迴」，第二因也。如文可解。

論「由此二因至隣次當辨」，總結成也。《正理論》云「又此受、想，能為愛、見二雜染法生根本故，各別顯一識住名故，依滅此二立滅定故。如是等因，有多品類。」

論「何故無為說在處界」，已下第八有半行頌，廢立蘊也。

「論曰至乃至非識」，此長行釋。文中有二：一不可攝在色等蘊中，非色等故；二不可別立為第六蘊，無蘊義故。此文初也。

論「亦不可說至名無為蘊」，第二無蘊義也。文中有三：一無聚義、二無依義、三蘊義息。此是第一無聚義也。

論「又言取蘊至故不立蘊」，第二無依義也。

論「有說至應非蘊」，第三釋，蘊義息故非蘊也。

論「彼於處界例應成失」，論主破第三釋。若蘊息得無為，無為非蘊攝。處、界息故得無為，無為非處、界，故言彼於處、界例應成失。《正理》救云「經主難言：彼於處、界例應成失，謂處、界息，應非處、界。便違所宗。全於蘊門眾生計我，入無餘位諸蘊頓息；處、界不然，非全生故。唯取蘊起假說為生，若諸蘊息亦立為蘊，般涅槃已餘蘊應存。眾生畏蘊有多過患，應於涅槃無安穩想，非處、界中全有多過，故無餘位處、界猶隨。故蘊不應例彼成失。又此息言，意非顯斷，空、非擇滅體非斷故。此言意顯：若於是處蘊相都無名為蘊息。三無為上聚義都無，可名蘊息。非生門、族義於彼亦無，故不應例。」此釋與頌義善相符。有人作俱舍釋破云：若言無為無聚義者，與我此論初解何殊？然檢三解，竝是婆沙師釋也。檢《正理抄》云「經主謬取古師意，謂息為斷。若以斷義名息，即有空、非擇滅難。彼非斷故，亦名蘊息故。若以無聚義故名息，即不合舉處、界為例，處、界義不息故。」今詳不爾。若唯斷義名息，唯在擇滅，唯取蘊有息；餘蘊無息，無擇滅故。亦不是都無蘊相名之為息，由第三解與第一釋不合同故。今詳古師言息，息滅所顯故名為息。一切有漏法有二種息，謂斷及非擇滅。色滅兼顯虛空。有為無漏唯有非擇滅息。若以蘊息故顯無為，則蘊不攝者，十七界全、一界少分息，顯三無為。亦應無為非界攝，彼非斷故，亦名蘊息故。若以無聚義故名息，即不合舉處、界為例，處、界義不息故。應以空、非擇滅為難，不應處、界例蘊。若謂《正理》同於初解，論主此破即違初解，應更思之。

論「如是已說諸蘊廢立」，已下第九，一頌半辨蘊、處、界次第。於中有二：一明蘊次第；二明處、界次第。此半頌明蘊次第。

「論曰至立蘊次第」，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以四義辨次第；二證蘊唯五；三以次第因別立受、想二蘊。此文第一四義辨次第，四義即為四別。此即第一隨麁辨次第也。

論「或從無始至立蘊次第」，第二隨染辨次第，竝先果後因以為次第也。

論「或色如器至立蘊次第」，第三隨器等次第也。

論「或隨界別至次第如是」，第四隨界辨次第也。

論「由此五蘊無增減過」，第二證蘊唯有五也。

論「即由如是至故別立蘊」，第三以次第因別立受、想二蘊。

論「處界門中至次第可知」，自下一頌，第二明處、界次第。

「論曰至或二三四」，釋頌本也。文中有五：一唯取現故先說、二唯取所造故先說、三取離境故先說、四遠速故先說、五上下次第故先說。此文第一唯取現境故，五先說也。

論「所言四境至或二俱取」，第二唯取所造故，眼、耳、鼻、舌先身根也。

論「餘謂前四至在二先說」，第三眼、耳取離境故，在鼻、舌先。

論「二中眼用至後聞聲故」，第四遠、速故先說。文中有二：一眼、耳同離中知，眼遠、速故，先耳說。二鼻、舌同合中知，鼻速故，先舌說。此第一明眼先說也。

論「鼻舌兩根至舌後嘗味」，第二明鼻速故先說也。

論「或於身中至故最後說」，第五上下次第故從上先說，意無方處，故最後說。〈根品〉中云「眼、耳、鼻根橫布齊平如冠華鬘者，就根體說。」此文言上下者，據所依根相也，義不相違。然《正理》改頌云「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遠，三用初二明，或隨處次第。」長行釋云「於六根中，眼等前五，於色等境先起功用，意後方生，是故先說。」如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先受，意識後知，為自識依及取自境，應知俱是眼等功用。」於五根中，初二用遠，境不合故，所以先說。二中，眼用復遠於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說。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舌次、身後。如鼻於香能取微細，舌於甘苦則不如是；如舌於味能取微細，身於冷煖則不如是。隨處次第，釋不異前。若色等境，五識先受、意識後知，云何夢中能取色等？有餘師說：夢中憶念先所受境。若不爾者，諸生盲人，於其夢中亦應取色。有說：夢中非必憶念先所受境，境相現前分明取故，非於覺位憶念了別先所受境。如在夢中，色等現前分明可取。非於夢位憶昔境時，有殊勝德過於覺位。由此，憶念先所受境明了現前，勝於覺位，是故夢中能取非昔所受色等。然於夢位，有時亦能憶昔境者，此非實夢，不能分明取境相故。若爾，生盲何緣夢位不能取色？誰言生盲於其夢位不能取色？若謂夢中必定憶念先所受境、非先未受，應信生盲夢中取色，昔餘生中曾見色故。又於夢中非唯夢見曾所受事，如餘處說，是故生盲夢亦應爾。而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先受、意後知者，據容有說，非必定然。如是所言於色等境，眼等先用、意後生者，亦非必定，眼等五識展轉互為等無間緣，本論說故，此中且約非夢散位受了色等次第而說。由此已釋定所取色。住空閑者咸作是言：定中青等，是有見色。不可說言此色定是眼識曾受，異類色相於此定中分明現故。此定境色，是定所生大種所造，清潔分明無所障礙，如空界色。《婆沙》七十三「復次隨順麁細次第法故，謂六內處眼處最麁是故先說，意處最細是故後說。」

論「何緣十處至立法處名」，自下第十，一頌廢立色處及法處名。

「論曰至不總為一」，釋頌本也。文中有二：一釋色處、二釋法處。就釋色處中，一釋分十差別、二釋最勝、三順世立名。此釋分十差別。「為令了知境」者，謂五境。「有境」者，謂五根。即五境、五根為十色處。

論「若無眼等至而即別名」，釋為眼等別故，雖標色總稱，即十處中一處別名。

論「又諸色中至在彼差別」，第二釋色處勝故，立通名也。由有對故及有見故，具此二義名之為勝。「手等觸時即便變壞」，釋有對也。「可示在此在彼差別」，釋有見也。自餘九處唯是有對、不是有見，非是勝故，不得通名。

論「又諸世間至非於眼等」，第三順世立名也。

論「又為差別至如色應知」，第二釋法處也。文中有三釋：一為差別、二攝多法、三攝增上法。此初釋也。此如釋色處，雖標總稱，即是別名。

論「又於此中至應立通名」，第二攝多法故。

論「又增上法至獨名為法」，第三攝增上法故。

論「有餘師說至獨立法名」，此是《雜心》釋也。

論「諸契經中有餘種種」，已下第十一，有四行頌，攝諸經中異名蘊、處、界也。第一頌攝諸經法蘊；第二頌辨法蘊量；第三頌攝餘經中諸蘊、處、界；第四頌因論生論，釋經中六界。此頌第一攝經蘊也。頌前問答，如文可了。

「論曰至皆行蘊攝」，釋頌文也。諸論多作兩釋，然《婆沙》以聲為體正。《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問：如是佛教以何為體？為是語業？為是名等？答：應作是說，語業為體。問：若爾，次後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佛教名何法？答：謂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第連合。答：後文為顯佛教作用，不欲顯示佛教自體。謂次第行列安布連合名、句、文身是佛教用。有說：佛教名等為體。問：若爾，此中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佛教云何？謂佛語言乃至語表是謂佛教。答：依展轉因故作是說，如世子孫展轉生法。謂語起名，名能顯義。如是說者，語業為體，佛意所說，他所聞故。」又云「問：何故佛教唯是語表，非無表耶？答？生他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表業，非無表故廣如彼釋。」又云「佛教當言善耶？無記耶？答：或善或無記。云何善？謂佛善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云何無記？謂佛無記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問：於佛教中何者善？何者無記？答：阿毘達磨、素怛纜藏多分是善：毘奈耶藏多分無記。如世尊說門應關閉，衣鉢應置竹架、龍牙，如是等言皆無記故。有說：佛教若為所化說，應知是善；若為餘事說，是則無記。如世尊告阿難陀言：『汝往觀天為雨？不雨？園中何為高聲、大聲？』如是等言皆是無記。」

論「此諸法蘊其量云何」，自下第二，一頌辨法蘊量。

「論曰至法蘊足說」，此釋頌本，有三師說。此第一師云：佛教有八萬部，一一部量有六千頌，如《法蘊足論》。准此論文，即是六足中《法蘊足論》，此就文、句定量。若真諦釋云：「有餘師說：有一分阿毘達磨名法陰，其量有六千偈。八十千中，一一法陰其量皆爾者，佛阿毘達磨藏有九分。九分者，一法陰、二分別惑、三分別世、四分別因、五成立界、六名聚、七到得、八業相、九定相。九分中有一分名法陰，有六千偈，餘分多少無不皆爾。八萬法陰中，一一法陰各有六千偈，故舉九分中法陰分有六千偈，是八萬中之一數也。」詳其此釋，與論不同，九分中法陰非《法蘊足》故。

論「或說法蘊至名一法蘊」，此第二師說：一一教門名一法蘊，如是教門有八萬別，謂蘊、處等。如文可解。

論「如是說者至八萬法蘊」，此第三論主評云：如是說者，以病有八萬故，說能對治法有八萬也。《正理》二解同前，第三解云「如是說者，所化有情有貪、瞋、癡、我慢、身見及尋思等八萬行別。為對治彼八萬行故，世尊宣說八萬法蘊，謂說不淨、慈悲、緣起、無常想、空、持息念等諸對治門。此即順顯隨蘊等言，無蘊等言不為對治有情病行唐捐而說。」准此論文，論第三釋即與第二釋無別。然八萬者舉其大數，此即是八萬四千法蘊也。真諦師云：「諸師實判如此。眾生有八萬煩惱行類，謂欲、瞋、癡、慢慢等差別故。為對治此行，世尊正說八萬法陰者，由眾生煩惱行有八萬，佛為對治眾生八萬煩惱故說八萬法門。如此道理判法門量，故言實判。」經部亦同此解。相傳云：真諦師解，分十隨眠為十，一一各有九隨眠為方便，一一具十即成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後分，并本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後二百中，一一以九隨眠為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兼本一百為二千一百。又約多貪、多瞋、思覺、愚癡、著我五，品品有二千一百，成一萬五百。已起有一萬五百，未起一萬五百，合二萬一千。又以三毒等分四人，各有二萬一千，合成八萬四千。此釋與《正理》意不同也。檢真諦《俱舍疏》無文。又依《賢劫經》，三百五十度各有六波羅蜜，乘成二千一百。對四大、六衰各有二千一百，成二萬一千。貪、瞋、癡、等分，各直有二萬一千，乘成八萬四千。此釋與此論、《正理》不同。《智度論》云「貪、瞋、癡、等分，此四人各有二萬一千病行，各有八萬四千法蘊。」已上論文，一一法蘊有別、通故，與此不同。問：八萬法蘊，合有幾萬億頌？答：此間算法有上、中、下，下法十萬曰億、中者百萬曰億、上者萬萬曰億。若依《智論》千萬曰億，若如此方則十萬為億。一法蘊有六千頌，十法蘊有六萬頌，百法蘊有六十萬頌，千法蘊有六百萬頌，萬法蘊有六千萬頌，如是即一萬法蘊有六百億頌，八萬法蘊有四十八百億頌。問：《智論》說三藏唯有三十萬頌，何故此說過多？答：《毘曇》據佛在時，法未滅沒故多。《智論》據佛滅後，隨人滅沒故少。故《智論》說佛經根本無量。佛涅槃後，諸惡邪見王已出焚燒經書、破壞寺塔、害諸沙門。五百歲後像法不淨，諸阿羅漢、神通菩薩難可得見，故諸深經不盡在閻浮，行者受者少故，諸龍神持去。《付法藏》云「商那和修既滅度，七萬七千《本生經》、一萬《阿毘曇》、八萬清淨《毘尼》悉皆隨滅。」此即明證。《婆沙》云「瞿沙解云：五十萬五千五百五十頌是一法蘊量。」案此解計，頌數更多。言八萬法蘊者，但就聲聞教中為語耳，緣覺及菩薩即多故。《菩薩藏經》、《無量義經》云「聲聞八萬，緣覺九萬，菩薩十億。」《悲華經》云「聲聞有八萬四千法聚，緣覺有九萬法聚，大乘法藏有十億法聚。」諸說不同，其實法蘊有無量，各據一說故不相違。如《華嚴》隨機說四諦不同，有十萬等。

論「如彼所說至二蘊所攝」，謂色、行蘊也。

論「如是餘處至類亦應然」，自下第三，一行頌釋經異名蘊、處、界也。

「論曰至一一自相」，總釋頌也。謂經中說前色等五蘊、眼等十二處及眼等十八界，更有異名蘊、處、界，皆攝在前所說中。

論「且諸經中至此行蘊攝」，此第一辨攝餘蘊，此即戒等五蘊。《婆沙》三十三出戒等五蘊體云「云何無學戒蘊？答：無學身、語律儀。云何無學定蘊？答：無學三三摩地。云何無學慧蘊？答：無學正見智。云何無學解脫蘊？答：無學作意相應心，已勝解、今勝解、當勝解。謂盡、無生無學正見相應勝解，於境自在，立解脫名，非謂離繫。云何無學智見蘊？答：盡智、無生智。問：何故此二智名解脫智見蘊？答：解脫身中獨有此故，最能審決解脫事故。無學慧蘊與解脫智見蘊有何差別？答：無學苦、集智是無學慧蘊，緣繫縛法故。無學滅、道智是無學解脫智見蘊，緣解脫法故。復次無學苦、集、滅智是無學慧蘊，此緣有漏無為解脫，不緣緣解脫無漏智故。無學道智是無學解脫智見蘊，此緣無漏有為解脫，亦緣緣解脫無漏智故。復次無學苦、集、道智是無學慧蘊，不緣離繫法故。無學滅智是無學解脫智見蘊，緣離繫法故。是謂差別者，是謂世俗麁相差別。若說勝義真實差別，應如前說，謂無學正見智是無學慧蘊，盡、無生智是無學解脫智見蘊。」

論「又諸經說至法處所攝」，此第二攝異名處也。文初有三：一、十遍處；二、八勝處；三、四無色處。此中文意，大分可知。

論「五解脫處至法處所攝」，第二攝五解脫處也。言五解脫處者，一聞佛等說法得解脫、二因自讀誦得解脫、三為他說法得解脫、四靜處思惟得解脫、五善取定相得解脫。解脫謂涅槃。因此五種得解脫故，名解脫處。此即略依《集異門足論》十三、十四，及《阿含經》第九，列名標釋。廣如彼說。言「皆慧為性」者，第二生得慧。故《婆沙》云「受持讀誦十二部經是生得善。初及第三聞慧，由聞聖教生勝慧故。或可第三亦思慧，為他說法必先思故。第四思慧，如名可知。第五修慧，於彼定中善取相故。雖說不同，皆慧為體，此法處攝。若兼助伴，前三，聲、意、法處所攝；後二，意、法所攝。又解聲在第二、第三，取自聲故。聲非第一，非以他聲為自助伴。」

論「復有二處至四蘊性故」，第三攝二處也。無想有情，聲恒成就，故得有聲，成十處也。故《發智》說「誰成就身？謂欲、色界有情。如身色，聲、觸亦爾。」故知此聲恒成就也。正受無想異熟果時雖無有心，初生、將死時必有心故，故亦言意。又成彼地法，必有心故。又《婆沙》一百三十七云「問：世尊何故於無想天及有頂天多說為處？答：有諸外道執此二處以為解脫。佛為遮彼，說為生處。」廣彼如釋。

論「又多界經至十八界攝」，第三攝異名界。《多界經》明六十二界，謂三種六、六種三、一種四、兩種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十二。隨其所應，十八界攝。出體相攝，如次別明。

論「且彼經中所說六界」已下，第四，一頌明六界也。頌前問答，如文可解。此下第四別明，如文可知。

「論曰至名為空界」，出空界體。

論「如是竅隙云何應知」，問也。

論「傳說竅隙至明闇為體」，以有部宗答也。不信空界實有，故言傳說。《正理論》云「所言傳說，表不信敬。彼說意言何有此理？故彼上座及餘一切譬喻部師咸作是說：虛空界者不離虛空，然彼虛空體非實有，故虛空界體亦非實，此有虛言而無實義。虛空實有，後當廣明。今因空界，且略成立離虛空界實有虛空。故世尊言：『虛空無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明虛空顯了。』此經意說虛空無為，雖無所依而有所作，謂能容受一切光明，以果顯因有實體相。虛空無者，應無光明。既有光明，眼識所取是色差別，故有虛空，以能容受光明等故。實有虛空，理極成立。由此所說契經文句，顯二分明各別實有。又於色界得離染時，亦說斷此虛空界故。如世尊說離色染時，心於五界解脫離染，唯除識界。不應說斷虛空無為，諸漏於中曾未轉故已上論文。」然空界色，理實通其光、影、明、闇。光與明類、闇與影類，於二類中各舉其一，義亦兼餘。故《正理》云「傳說竅隙，即是光、闇，謂窓牗等光、闇竅隙。」

論「應知此體不離晝夜」者，晝以明為體，夜以闇為體，此空界色以明、闇為體，晝、夜為位。

論「即此說名隣阿伽色」，述本論空界色異名也。

論「傳說阿伽至隣阿伽色」，述婆沙異釋。此第一云：阿伽是極礙也。

論「有說阿伽至隣阿伽色」，第二釋也。此阿伽名為無礙。梵語阿伽，通其二義，各據一釋。

論「諸有漏識名為識界」，前出空界體，此出識界體。唯取有漏，不取無漏。

論「云何不說至為識界耶」，問也。

論「由許六界至則不如是」，答也。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生。諸無漏法則不如是，故《正理》云「由無漏法，於有情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所依。如是六界，於有情生，生、養、長因差別轉故，是生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謂大種，生依止故。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尊者世友作如是言：界是施設有情因故，非無漏法。如契經說：六界為緣，入母胎故。」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長養諸有、攝益諸有、任持諸有者，立六界中。無漏意識，能損減諸有、散壞諸有、破滅諸有，是故不立在六界中。」廣如彼釋。問：三無心位闕六識界，四無色中後闕前五，如何得說識等六界恒持生也？答：此總說諸界，從續生位至命終心，隨其所有皆能持生，無有現起不持生者。及無一有情，總無六界而得有生。非如無漏法，現起在身而不持，總無無漏而其生亦有。不欲說一切有情恒具六界，故作是說。所以論云「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諸界從續生心至命終心恒持生故。諸無漏法則不如是。」

論「彼六界中至七心界攝」，相攝可知。

論「彼經餘界至十八界攝」，類說餘界皆此十八界攝，略依《法蘊足論》第十、第十一。〈多界品〉出六十二界體，攝入十八界中者，法蘊頌云「界有六十二，十八界為初，三六一四種，六三後二二。」十八界謂六根、六境、六識，如自名攝。言三六者，謂三種六，第一六，謂地、水、火、風、空、識界。前四界，觸界攝。空界以光、影、明、闇為體，色界攝。識界以有漏識為體，七心界攝。第二六，謂欲、恚、害、無欲、無恚、無害界。欲以欲貪為性，恚以瞋為性，害以害為性，無欲以無貪為性，無恚以無瞋為性，無害以不害為性。此六是心所法，皆是法界攝。第三六，謂樂、苦、喜、憂、捨、無明界。前五界以受為性，後一以癡為性，是心所法故，皆法界攝。一四種，謂受、想、行、識界，受、想、行法界攝，識界七心界攝。六三者，第一三，謂欲、色、無色界。欲界，十八界攝。色界，十四界攝，除香、味二，及鼻、舌識。無色界，意、法、意識界攝。第二三界，謂色、無色、滅界。色界謂欲、色界，以有色故，總名色界，十八界攝。無色界，後三界攝。滅界，以擇滅、非擇滅為性，法界攝。第三三界，謂過去、未來、現在界，皆以五蘊為性，十八界攝第四三界，謂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無記法為性，七心界、色、聲、法界攝。中界以有漏善及無覆無記法為性，十八界攝。妙界以無漏善法為性，意、法、意識界攝。第五三界，謂善、不善、無記界。善界以一切善法為性，不善界以諸不善法為性。此二七心界、色、聲、法界攝。無記界以一切無記法為性，十八界攝。第六三界，謂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界。學界以學無漏五蘊為性，無學界以無學無漏五蘊為性，此二意，法，意識界攝。非學非無學界以有漏五蘊及三無為為性，十八界攝。後二二者，第一二界，謂有漏、無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蘊為性，十八界攝。無漏界謂無漏五蘊及三無為為性，意、法、意識界攝。第二二界，謂有為、無為界。有為界以五蘊為性，十八界攝。無為界以三無為為性，法界攝。《阿含經》中亦列六十二界名，名《多界經》。

## 俱舍論疏卷第一之餘

保延三年潤九月六日於南新房奉點了。　　加久壽

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