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戒第二
初、制意者,酒為惛狂之藥,重過由此而生。《智論》有三十六失,《多論》能造四逆,唯除破僧,為過之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即顯外儀不敬,今則內無惛亂,故次明也。
三、釋名者,亦從所妨立名。
四、具緣者:一、是酒;二、起彼想;三、無重病;四、飲便犯。問:小乘律飲酒不通想、疑,此中何故有彼想耶?答:以酒為過源,故彼不通錯等。今據緣成,故具想也。是故文云:「若佛子故飲酒」。既云故飲,明知不故,即非正犯。
五、闕緣者,闕初緣得小罪,以起想等故;闕第二緣中罪,以境是實故。若闕三、四,無罪可知。
第六、輕重者,有三:若約境,醨等應輕,醲酒應重;二、約心,若輕病無貪,亦犯應輕,反此應重;三、約事,即引生小益,即便同飲,是犯應輕,反此亦重。
七、通塞者,若為救生命難等,即酒飲無犯,如末利夫人等。又救彼無間業同飲,勸彼息麁重業,理亦無犯。反此所作,一切皆犯。
八、釋文者,亦四:初、標酒重過,二、「若自」下釋成重,三、「不得教人」下正制所重,四、「若故」下故違結犯。初中言「酒過無量」者,《智論》三十六種是略顯,應具列之。《四分律》第十五:「佛語阿難:凡飲酒有十過失。何等十?一者顏色惡,二者劣力,三者眼視不明,四者現瞋恚想,五者壞田業資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鬪訟,八者無好名稱惡名流布,九者智慧減少,十者身壞命終墮惡道。」又如娑伽陀比丘先時能伏毒龍,後由飲酒不能伏蝦蟇等。又《大愛道比丘尼經》云:「不得飲酒,不得嘗酒,不得嗅酒,不得鬻酒,不得以酒飲人,不得言有疾欺飲藥酒,不得至酒家,不得與酒客共語。夫酒為毒藥,酒為毒水,酒為毒氣,眾失之源,眾惡本,殘賢毀聖,敗亂道德,輕毀致災,立禍根本,四大枯朽,去福就罪,靡不由之。寧飲洋銅,不飲酒味。所以者何?酒令人失志,迷亂顛狂,令人不覺入泥梨中,是故防酒耳。」餘失如《智論》說。二、釋成中二:先舉輕;「五百世無手」,杜順禪師釋云:以俱是脚,故云無手,即畜生是。二、況自飲者,況重也。三、正制中亦先舉他,後況自。前中「一切眾生」者,通畜生等,亦不令飲,以失利他故。四、故違結犯,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