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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俱舍論頌疏 · 2"
description: "俱舍論頌疏是唐代高僧圓暉對世親菩薩《阿毗達磨俱舍論》所作的註疏，成書於7世紀。該書以頌文形式系統闡釋俱舍論要義，內容涵蓋佛教宇宙觀、業報輪迴、修行次第等核心教理，被視為說一切有部的重要論典。圓暉以簡明精要的註解，使深奧的俱舍論更易理解，成為漢傳佛教研究阿毗達摩的基礎文本。此疏在中國佛教史上具有承前啟後的地位，既繼承印度論師傳統，又為後世法相宗奠定理論基礎，是研究部派佛教思想的重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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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四

> Abhidharmakosha Karika Shastra, Chapter 4

從此大文第二，明俱生諸法，於中有二：一正明俱起、二廣辨差別。

> From this point onward, the second major section explains the dharmas that arise together. This contains two parts: first, a direct explanation of co-arising; second, a detailed examination of their distinctions.

就初正明俱起中，一明色法俱生、二明四品同起。

> Regarding the initial clarification of arising together: first, it illuminates the simultaneous arising of form (rūpa); second, it illuminates the simultaneous arising of the four kinds \[of dharma types\] together.

且初明色法俱生者，論問起云：「今應思擇一切有為，如相不同，生亦各異，為有諸法決定俱生此總問也？有定俱生總答。謂一切法略有五品：一色、二心、三心所、四不相應行、五無為法。無為無生，此中不說此總標諸法，意取俱生，簡無為也。今先辨色決定俱生別問色也。」頌曰：

> As for the initial explanation of the simultaneous arising of material phenomena, the Treatise raises the question: "Now we should consider all conditioned phenomena: since their characteristics differ from one another, their arising also differs. Are there any dharmas that are definitely born together?" \[This is the general question.\] "There are definitely those born together." \[This is the general answer.\] This means that all dharmas can be roughly divided into five categories: first, material form; second, mind; third, mental factors; fourth, forces dissociated from mind; and fifth, the unconditioned. Since the unconditioned has no arising, it is not discussed here. \[This is a general listing of dharmas, taking the simultaneous arising as the intended meaning, and excluding the unconditioned.\] "Now we will first explain the simultaneous arising of material form." \[This is the specific question about material form.\] The verse says:

「欲微聚無聲， 無根有八事，有身根九事， 十事有餘根。」

釋曰：欲微聚無聲，無根有八事者，欲謂欲界，微是細義，非極微也。色聚極微細，立微聚名，為顯更無細極此者。此在欲界，無聲無根，八事俱生，隨一不減。言八事者，謂四大種、色、香、味、觸。

有身根九事者，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事如前，身為第九。

十事有餘根者，眼、耳、鼻、舌，名有餘根，此眼、耳、鼻、舌各十事俱生。且如眼根，必有身根，此上必有地、水、火、風、色、香、味、觸，故成十也。如眼既然，耳、鼻、舌三十事亦爾。故論云：「眼、耳、鼻、舌必不離身，展轉相望，處各別故此上兩句顯必有身，下兩句明四根各別，不可眼上加耳等也。」於前諸聚，若有聲生，如次數增九、十、十一，謂前八上加聲成九，前九上加聲成十，前十上加聲成十一。又論云：「以有聲處不離根生，謂有執受，大種因起以根上有聲，義隱故，此文別指也。」

從此第二，明四品同起者，論云：「如是已辨色定俱生，餘定俱生今次當辨。」頌曰：

「心心所必俱， 諸行相或得。」

釋曰：心、心所必俱者，心與心所必定俱生，隨闕一時，餘則不起。

諸行相或得者，諸行即是一切有為，此即有四種：謂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相謂四相。此之諸行必與有為四相俱起，故前句「必俱」二字流至於此，應言「諸行相必俱」。或得者，得謂諸行上得也，謂諸行內，唯有情法與得俱生，不通非情，是故言或。從此上來兩段不同，總是第一正明俱起竟。

其次第二，大文廣辨差別。於中有二：一明心所有法、二明不相應行。

就明心所有，文分四段：一明五地、二明定俱生、三明相似殊、四明眾名別。

就初明五地中，一總標名數、二別釋名體。

且初總標名數者，論云：「向言心所，何者是耶？」頌曰：

「心所且有五， 大地法等異。」

釋曰：心所且有五者，標心所位也。大地法等異者，列其數也。一大地法、二大善地法、三大煩惱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五小煩惱地法。略釋大地法名者，論云：「地謂行處，若此是彼所行處，即說此為彼法地釋地一字義也。地是心王，是心所所行處，故言地謂行處也。言若此者，此心王也。言是彼者，彼心所也。所行處者，心是心所行處也。即說此為彼法地者，由心是行處故，即說此心為彼心所法家地也。大法地故，名為大地釋大地二字也。此言大者，目受、想等十心所也。以受、想等通三性等一切心品，故名為大。若言大地，還目心王，心但是地，而是非大。今言大地者，大法之地，名為大地，依主釋也。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恒於一切心有此釋大地法三字也。此中者，此心所中也。此心所中受、想等十心所法是大地家所有，名大地法。大地之法，名大地法，依主釋也。故知唯言大者，但目心所。若言大地，便目心王。言大地法，即還目心所法也。此上有兩重依主釋，善應思之。」

此下第二，別釋名體，正明五地。文分五段，且初大地法者，論云：「彼法是何？」頌曰：

「受想思觸欲， 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 遍於一切心。」

釋曰：前三句標列，第四句釋得大地法名。受謂領納，此有三種：苦、樂、俱非，有差別故俱非是捨受也。想者取像，謂於前境取差別相。思者造作，謂能令心有所造作。觸謂觸對，根、境、識三和合而生，能有觸對。欲謂希求所作事業。慧謂於法能有簡擇。念謂於緣明記不忘。作意者，動作於意，謂能令心警覺為性。勝解者，謂能於境印可，此事如此，非不如是，起殊勝解。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平等持心於一境轉，亦持心所，從強說心。

遍於一切心者，釋得地名也。此十心所遍三性等一切心品，諸餘心所即不能遍，故於此獨名大地法。

從此第二，明大善地法者，論云：「大善法地，名大善地此釋大善地三字。信等十心所法遍一切善心，得大善名。心王名大善地者，是大善法所行處故。大善之地，依主釋也。故大善地言，唯目心王。此中若法大善地所有，名大善地法，謂法恒於諸善心有此釋大善地法四字。此中者，此心所中，謂信等十是大善地家所有法故，名大善地法。大善地之法，依主釋也。彼法是何？」頌曰：

「信及不放逸， 輕安捨慚愧，二根及不害， 勤唯遍善心。」

釋曰：信者，澄淨也，如水清珠能清濁水，心有信珠，令心澄淨。有說於四諦、三寶、善惡業果，忍許名信。及不放逸者，修諸善法。論云：「離諸善法，復何名修此難意，善法即修，離善之外何者名修，名不放逸也？」謂此於善，專注為性答前難也。專注是修，名不放逸也。餘部經中有如是釋：能守護心名不放逸。輕安者，輕謂輕利，安謂安適。於善法中有所堪任，名心堪任性。捨者，捨離沈、掉，令心平等，無警覺性。慚、愧二種，如後當釋。頌言二根者，謂無貪、無瞋二善根也。不說無癡者，無癡善根以慧為體，前大地法中慧已攝竟，故大善地法中不重說也。言不害者，謂無損惱。勤者，精進，謂能令心勇悍為性。頌言唯遍善心者，釋得地名也，謂唯遍善心也。由前信等具此兩義：一則唯是善性、二則遍一切善心，如大地法雖能遍善心，不是唯善。唯信等具二義，得大善地法名也。

從此第三，明大煩惱地法。論云：「如是已說大善地法。大煩惱法地，名大煩惱地釋大煩惱地四字。唯目心王，心是大煩惱之地，名大煩惱地，依主釋也。此中若法大煩惱地所有，名大煩惱地法此釋大煩惱地法五字。此心所中，謂癡等六是大煩惱地家所有法故，名大煩惱地法。大煩惱地之法，依主釋也。故知大煩惱三字，唯目癡等。大煩惱地四字，即目心王。大煩惱地法五字，還目癡等。應善思之，謂法恒於染污心有釋上大義也。彼法是何？」頌曰：

「癡逸怠不信， 昏掉恒唯染。」

釋曰：癡者愚癡，亦名無明，迷境起故；亦名無智，無決斷故；亦名無顯，無彰了故。逸者放逸，不修諸善，是修諸善所對治法。怠謂懈怠，心不勇悍，是前所說勤所對治。不信者，令心不澄淨，是前所說信所對治。昏者昏沈，謂身心重性，於善法中無所堪任，亦名身心之無堪任性。掉者掉舉，令心不靜。恒唯染者，釋得地名也，遍者是恒義。此上六種，一則唯染、二則遍染，具此兩義，獨得大煩惱地法名。且如受等雖是遍染，不是唯染；忿等十惑雖是唯染，不是遍染，故皆不得大煩惱地名也。

從此第四，明大不善地法者，論云：「如是已說大煩惱地法。大不善法地，名大不善地此釋大不善地四字，目心王也。心王是大不善法之地，名大不善地也，依主釋也。此中若法大不善地所有，名大不善地法，謂法恒於不善心有此意釋大不善地法五字，目無慚等，謂無慚等是大不善地家所有法故，名大不善地法。大不善地之法，依主釋也。彼法是何？」頌曰：

「唯遍不善心， 無慚及無愧。」

釋曰：此遍不善心者，釋無慚、無愧，得大不善名也。謂無慚、無愧，一則唯不善性、二則遍一切不善心，具此兩義，獨得大不善名。且如受等雖是遍不善心，不是唯不善性。忿等七惑，除諂、誑、憍，此七及瞋雖唯不善性，不是遍不善心故，皆不得大不善名。此二行相，如後當釋。

從此第五，釋小煩惱地法。論云：「如是已說大不善地法。小煩惱法地，名小煩惱地小煩惱三字，忿等是也。小煩惱地，即目心王，心王是小煩惱法之地，名小煩惱地，依主釋也。此中若法小煩惱地所有，名小煩惱地法此小煩惱地法五字，目忿等十，謂忿等是小煩惱地家所有法，故名小煩惱地法。小煩惱地之法，依主釋也。謂法少分，染污心俱釋小煩惱名也，不遍一切，故言少分。彼法是何？」頌曰：

「忿覆慳嫉惱， 害恨諂誑憍，如是類名為， 小煩惱地法。」

釋曰：此忿等十，名小煩惱。謂有三義：一唯修所斷、二意識地起與無明相應、三各別現行，具此三義，故獨得名小煩惱地也。且如受等十大地法，癡等六大煩惱地法，及無慚、愧二，不定中貪、瞋、尋、伺、睡眠，此等諸法三義俱關。慢、疑二種雖與意癡相應，俱闕唯修斷，慢通見修斷，疑唯見斷故。惡作雖唯修斷，闕意癡相應，通善性故，皆不名小煩惱地法也。已上五段不同，總是別釋五地名體竟。

從此第二，明定俱生，於中有二：一明欲界、二明上界。

且欲界俱生者，論問云：「此中應說於何心品？有幾心所決定俱生？」頌曰：

「欲有尋伺故， 於善心品中，二十二心所。 有時增惡作，於不善不共。 見俱唯二十，四煩惱忿等。 惡作二十一。有覆有十八。 無覆許十二。睡眠通不違， 若有皆增一。」

釋曰：欲曉此頌，且要先知於欲界中心品有五，謂善唯一。不善有二：一、與不共無明相應，謂此心品唯有無明，更無餘惑；二、與餘貪、瞋等相應。無記有二：一有覆無記、二無覆無記。今此頌文，約此五品以明俱生。欲有尋伺故，於善心品中二十二心所者，夫欲界中必有尋、伺，故於善心品中二十二俱生，謂大地十、大善地十，及與尋、伺。

有時增惡作者，然此惡作通善、惡性，於善心中有無不定，故言有時。善心若有，於前心品更增惡作，成二十三。言惡作者，論有三解，論云：「惡作者何問也？惡所作體，名為惡作答也。於所作事起心厭惡，若惡若善，若作若不作，俱在其境也。應知此中緣惡作法說名惡作，謂緣惡作，心追悔性。」注曰：於惡作事既不稱心，遂生追悔，即此追悔緣惡作起，名為惡作。惡作是境，非追悔也。今名追悔為惡作者，從境為名也。此下論文。「如緣空解脫門說名為空，緣不淨無貪說為不淨。」注曰：此文舉例釋成也。空解脫門以定為體，今名空者，以緣空故，從境為名。不淨觀無貪為體，今名不淨者，緣不淨故，從境為名。惡作亦爾也。「又見世間，約所依處說能依事，如言一切村邑國土皆來集會。惡作即是追悔所依，故約所依說為惡作。」注曰：此第二釋意者，先因惡作，方起追悔，故知惡作追悔所依，今喚追悔為惡作者，於所依處顯能依事。如人依村，村是所依，若人集會即言村來，是舉所依村顯能依人也。「又於果體假立因名，如言此六觸處，應知名宿作業。」注曰：此第三釋，因是惡作，果是追悔。今喚追悔為惡作者，此於果上立因名故。如言者，如經言也。此六觸處，眼等六根也。此六觸處是果，宿作業是因，經言六觸處是業者，亦是果上立因名也。問：「何等惡作說名為善？」答：「謂於善惡作不作中，心中追悔性，謂於先時於善不作，於惡而作，後生追悔，名善惡作也。與此相違，名為不善，謂先作善而不作惡，後生追悔，名不善惡作也。故此二惡作各依善、惡二處而起。」

於不善不共見，俱唯二十者，此明不善心品二十心所俱生也。不善不共者，不共無明也。見者，不善見也。俱者，謂不善心一與不共無明俱、二與不善見俱也。且於不善不共無明心品，必有二十心所俱生，謂大地十、大煩惱地六、大不善地二、及與尋、伺。第二不善見相應心品者，謂此心中或有邪見、或有見取、或有戒禁取，亦有二十心所俱生，名即如前不共品說。於五見中除身、邊見者，此二見是有覆無記見也。問：「此不善見相應心品合有二十一，二十如前，應加不善見，何故俱言二十耶？」答：「非見增故，無有二十一，以即於十大地法中慧用差別，說為見故。見以慧為體，十大地法中慧已攝竟，故不重說也。」

四煩惱忿等，惡作二十一者，此有三類：一、四煩惱者，貪、瞋、疑、慢也。二、忿等者，十小隨煩惱也。三、惡作者，不善中惡作也。此三類心各有二十一心所俱生，且四煩惱相應心品二十一者，謂大地十、大煩惱地六、大不善地二，及與尋、伺。此二十上加貪等隨一，名二十一也。忿等二十一者，二十如前，加忿等一。不善惡作二十一者，二十如前，加惡作一。

有覆有十八者，此取欲界有覆無記心也，謂與身、邊二見相應，此二種見能覆聖道，或有癡覆名為有覆，不能招果故名無記。此有覆心必有十八心所俱生，謂大地十、大煩惱地六，及與尋、伺。此中見不增，應知如前釋也。

無覆許十二者，欲無覆心異熟生等也，此有十二心所俱生，謂大地十，及與尋、伺。言許者，依薩婆多宗，惡作不通無記，故於無覆無記心唯許有十二。不同經部意，惡作通無記心，無記心中更加惡作故，得有十三，非所許也。

睡眠遍不違，若有皆增一者，睡眠通三性故，於前心品遍有不違也。隨何品有，皆說此增，謂前善中二十二上，加至二十三；若前二十三，增至二十四。不善、無記准例應知。

從此第二，明上界俱生者，論云：「已說欲界心品俱生，當說上界。」頌曰：

「初定除不善， 及惡作睡眠。中定又除尋， 上兼除伺等。」

釋曰：初定除不善及惡作睡眠者，謂初靜慮，如前欲界諸心所法，唯除不善。不善有十，謂瞋一，小煩惱中忿等七，除諂、誑、憍，及無慚、愧，此十煩惱唯不善性，色界無有。除惡作者，惡作與憂根相應，色界離憂，故無惡作。除睡眠者，色界無段食，故無睡眠也。

中定又除尋者，謂中間定除前所除，又更除尋，餘皆具有。

上兼除伺等者，上者，二禪已上，乃至非想也。此二禪已上除前所除，兼除伺等，等取諂、誑，餘皆具有。經說諂、誑極至梵天，故唯初禪得有諂、誑，以初禪地臣主相依，必行諂、誑。如經中說：「大梵天王處自梵眾，忽被馬勝苾芻問言：『此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梵王不知無餘滅位，便矯亂答：『我於此梵眾，自在作者、化者、生者、養者，是一切眾生父。』作此語已，引出眾外，諂言愧謝，令還問佛。」解云：大梵天王不知依未至中間四禪，此六地中，起無漏道斷第四禪染，及依空處近分起有漏道斷第四禪染，是四大種無餘滅位故，矯亂答也。矯亂答辭是誑語攝也。諂言愧謝，顯有諂也。作者，我能造作世間也。化者，我能化世間也。生者，我能生一切眾生也。養者，我能養一切眾生也。

從此第三，明相似殊。此有兩段：一明無慚等、二明尋伺等。

且初明無慚等者，論云：「今次當說，於前所辨諸心所中少分差別，無慚、無愧，愛之與敬，差別云何？」頌曰：

「無慚愧不重， 於罪不見怖。愛敬謂信慚， 唯於欲色有。」

釋曰：無慚愧者，標也。不重者，釋無慚也。不重賢善，名為無慚也。謂於功德及有德人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說名無慚，即是恭敬所敵對法。言功德者，戒、定、慧功德也。有德人者，具戒、定、慧人也。無忌難者，無畏懼也。不隨屬者，不作弟子禮也。

於罪不見怖者，釋無愧也。謂諸善士所呵厭法，說名為罪。於此罪中不見能招可怖畏果，說名無愧。此中怖言，顯非愛果，能生怖故。有餘師說：「於所造罪自觀無恥，說名無慚。觀他無恥，說名無愧。慚、愧差別，翻此應知。」謂翻初釋，有敬有崇，有所忌難，有所隨屬，說名為慚。於罪見怖說名為愧。翻第二釋，於所造罪自觀有恥，說名為慚。觀他有恥，說名為愧。

愛敬謂信慚者，釋愛敬差別也。愛即是信，敬即是慚。愛謂愛樂，體即是信。然愛有二：一有染污、二無染污。有染謂貪，如愛妻子等。無染謂信，如愛師長等。此頌言愛者，取第二愛也。有信非愛，謂緣苦、集信，忍許故有信，可厭故非愛。有愛非信，謂諸染污愛，由起貪是愛，染污非信也。有通信、愛，謂緣滅、道信，忍許故生信，可欣故有愛。有非信愛，謂除前相。敬謂敬重，體即是慚，如前解慚謂有敬等。有慚非敬，謂緣苦、集慚，生恥有慚，可厭非敬。有通慚、敬，謂緣滅、道慚，恭敬有慚，可欣有敬。

唯於欲色有者，三界分別，如是愛敬，欲色界有，無色界無。問：「豈不信、慚大善地法，無色亦有？」答：「愛敬有二，謂緣於法、補特伽羅。緣法愛敬通三界有。此中意說緣補特伽羅者，故欲、色有，無色界無。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謂數取諸趣也。」

從此第二，明尋、伺等，論云：「如是已說愛敬差別，尋、伺、慢、憍差別云何？」頌曰：

「尋伺心麁細， 慢對他心舉，憍由染自法， 心高無所顧。」

釋曰：尋伺心麁細者，尋謂尋求，伺謂伺察。心之麁性名之為尋，心之細性名之為伺。復有別釋：尋、伺二法是諸語言行。故契經言：「要有尋伺，方有語言，非無尋伺此語言行。」麁者名尋，細者名伺。語言行者，是語言因也。

慢對他心舉者，慢謂對他，心自舉性，稱量自他德類差別，心自舉恃，陵蔑於他，故名為慢。

憍由染自法者，自法，謂自身色力等法也。謂憍染著自法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論云：「有餘師說，如因酒生欣舉差別，說名為醉。如是貪生欣舉差別，說名為憍，是謂憍、慢差別之相。」已上兩段不同，總是第三，明相似殊竟。

從此第四，明眾名別者，論云：「然心、心所於契經中隨義建立種種名相，今當辨此名義差別。」頌曰：

「心意識體一， 心心所有依，有緣有行相， 相應義有五。」

釋曰：心意識體一者，集起名心，謂能集起三業事也。思量名意。了別名識。復有釋言：淨不淨界種種差別，故名為心淨者善也，不淨者惡也，界者體也。即此為他作所依止，故名為意。即此者，即此心也。將所依義，釋意也。作能依止，故名為識，識能依意也。據上兩解，是心、意、識三名義雖異，其體一也。

心心所有依，有緣有行相，相應義有五者，此釋心、心所法更有四名，義雖有殊，體還一也。一名有所依，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託所依根故。所依根者，眼等六根也。二名有所緣，取所緣境故。所緣境者，色等六境也。三名有行相，謂同有一行相也，如緣青境心及心所，皆帶青上影像，此識上相名為行相。行謂行解，即能緣心也。相謂影像，即行上相也。行解之相，名為行相，依主釋也。心與心所皆有青相，青相雖多，同一青故，名同有一行相也。或名有行相，論云：「即於所緣品類差別等起行相故。」解云：品類差別者，境非一也。等起者，心、心所齊等起也。四名相應，等和合故。等和合者，謂心、心所五義平等，故說相應。一所依、二所緣、三行相、四時、五事，皆平等故。時等者，謂心、心所同生、住、異、滅時故。事等者，事者體也，一相應中，如心體一，諸心所法各各亦爾，無兩受等共相應故。上來不同，總是第一，明心所竟。

從此大文第二，明不相應行。於中有三：一總標名數、二別牒解釋、三諸門分別。

且初總標名數者，論云：「已說心、心所廣分別義。心不相應行何者是耶？」頌曰：

「心不相應行， 得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 相名身等類。」

釋曰：頌言二定者，無想定、滅盡定也。相者，四相也。名身等者，等取句、文身也。總有十四：一得、二非得、三同分、四無想果、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命根、八生、九住、十異、十一滅、十二名身、十三句身、十四文身，此十四種體非心所，不與心相應，名心不相應。五蘊門中是行蘊攝，故名心不相應行。

從此第二，別牒解釋，於中有七：一明得非得、二明同分、三明無想、四明二定、五明命根、六明四相、七明名身等。

就初第一，明得非得中，復分兩段：一明自性、二明差別。

且初明自性者，論云：「於中且辯得、非得相。」頌曰：

「得謂獲成就， 非得此相違。得非得唯於， 自相續二滅。」

釋曰：上兩句明自性，下兩句明所依。得謂護成就者，釋得自性。得有二種：一獲、二成就也。獲中有二：一未得今獲、二已失今獲。故論云：「未得已失今獲。」解云：未得今獲者，如未得戒，今受得戒，創至生相，將成就故，名為今獲。已失今獲者，如先坐定，遇緣便捨定，名為已失。後重修得，創至生相，將成就故，名為今獲。言成就者，先未得法今時已得，先已得者今復不失。此所得法流至現在，名為成就。故論云：「得已不失，名為成就。」故知獲時不名成就，成就時不名獲也。

非得此相違者，釋非得自性也。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謂若有法先未曾失，及重得已，但今初失，此法非得，創至生相，名為不獲。流入現存，名為不成就。故知不獲時不名不成就，不成就時不名不獲。

得非得唯於自相續二滅者，釋得、非得所依也。自相續者，自即簡他也。相續是身，簡非相續。非相續者，非情是也。唯於自身有得、非得。故論云：「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言二滅者，擇滅、非擇滅也。無為法中，唯於二滅有得、非得，謂若修道證擇滅時，擇滅上有得也。不證時，擇滅上有非得也。緣闕位中得非擇滅，故非擇滅上有得也。緣會時不得非擇滅，即非擇滅上有非得也，故於二滅有得、非得。論云：「一切有情無不成就非擇滅者皆有緣闕，除初剎那，具縛聖者及餘一切具縛異生，諸餘有情皆成擇滅初剎那聖者，苦法忍是也。煩惱未斷，名具縛聖。此聖者無擇滅也。諸餘有情者，一切聖人也。決定無有成就虛空，故於虛空不言有得。以得無故，非得亦無。宗明得、非得相翻而立故已上論文。」

又依《大毘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得有四種：一與彼法俱此是法俱得，亦名如影隨形得；二在彼法前此是法前得，亦名牛王引前得也；三在彼法後此是法後得，亦名犢子隨後得；四非彼法前後俱謂無為上得也。其所得法則有六種：一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如異熟生等；二有所得法唯有前得，如三類智邊世俗智等，有說此等亦有俱得，應在第四類攝解云：第四類者，是第四所得法，通俱得前得也；三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後得，如別解脫戒等；四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前得，如道類智忍等；五有所得法具有前後俱得，如所餘善染等；六有所得法不可說有前後及俱，而有諸得者，謂擇滅、非擇滅法。」

解云：第一、異熟生等，等取威儀、工巧、非數習者，及有覆無記色等，此等諸法勢力劣故，唯法俱得。

第二、三類智邊世俗智等，等取相應心、心所也。謂入見道，至苦、集、滅三類智邊，能修未來俗智，起法前得得之。此言修者，是得修也，謂見道是無漏，俗智是有漏，故於見道俗智不起，勝緣闕故，得非擇滅解云：勝緣者，是俗智所依身也。在見道中，唯有見道所依身，無俗智所依身，故勝緣闕耳。俗智既畢竟不生，故無法俱法後得也。問：「何故三類智邊能修俗智，非道類智耶？」答：「二義故修：一、有事現觀故，謂世俗智於無始來曾知苦、斷集、證滅，今三類智亦知苦、斷集、證滅，與世俗智同為一事，故能修俗智等；二、當諦事周故，謂於三諦可遍知苦、可遍斷集、可遍證滅，當諦事周兼修俗智。於道類智不修俗智者，一俗智於道中曾無事現觀故；二無遍事現觀故，謂必無於道可能遍知、可能遍修，種性多故。」問：「何故於三諦有邊聲非道諦耶？」答：「以其能知一切苦、斷一切集、證一切滅，而無能修一切道。佛亦於道得修習修，俱不盡故，故無邊聲。」

第三、別解脫戒等，等取惡律儀等也。別解脫戒是有記故，通法後得，即是戒在過去，現在起得，成就不失也。此別解脫戒不隨心、色，勢微劣故，無法前得。

第四、道類忍等，等取相應心、心所也。謂道類忍是向道攝，至道類智是果道攝，得果道中捨向道故，故道類忍無法後得。

第五、所餘善染等，等取通果等無記也，除前四類外，名所餘也。勢力強故，通三種得。

第六、擇滅、非擇滅法非三世攝故，不可說前後及俱。而有諸得者，謂證擇滅時，擇滅上有得也。於緣闕位，非擇滅上有得也。問：「現在道類忍，如何得有法前得耶？」答：「現在道類忍雖復唯有法俱得，未來道類忍即有法前得，在現在世。今言現在忍有法前得者，約忍種類說，以所得法據種類說故。」又解：此現在忍雖唯法俱，若不現前，即有法前，約容有說，言現在忍有法前得。又解：此現在忍雖唯法俱而無法前，由此現在忍有法前得在未來世，此未來得約世橫望，實在現忍後而名法前。不名法後者，謂由此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現在忍前，約容起用，說有前得。

又《婆沙》一百五十八云：「一切非得總有三種：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後、三非彼前後。所不得法亦唯三種：一、有所不得法，唯有法前非得，謂未來情數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心等等取相應心所及無生智也；二、有所不得法，通彼法前法後非得，謂餘隨應有情數法；三、有所不得法，無法前後，而有非得。謂擇滅、非擇滅法必無非得可與法俱，以法現前，是所得者必有得故，非所得者無得非得，亦無唯有法後非得，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解云：第一、未來情數畢竟不生法者，謂是三類智邊所修俗智也。此世俗智不通過、現，故言未來。不是非情，名為情數。得非擇滅，名畢竟不生。見道已前，此世俗智常有非得，名法前非得。三類智後常有得起，更無非得也。及入無餘最後心者，謂未來有一類異熟威儀心，作入涅槃心。此心未起，常有非得。非得此心，名法前非得。此心起已，必入涅槃，便同非情故，無法後非得，無所依故。又無生智未起已前常有非得，名法前非得，此智起已必定不退故，無法後非得也。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者，此十六字為遮非想見惑難故。謂唐三藏譯《婆沙》了，有人以非想見惑難三藏言：「合唯有法後非得。」其難意者，非想見惑無始來成，無法前非得，見道斷已，畢竟不退，於過去見惑，理應合有唯法後非得，何故無耶？故三藏於《婆沙》加一十六字，為通此難。其十六字意者，謂非想見惑未斷已前，名為未捨。於未捨位，必無有人起未來非想見惑入過去盡，以未來見惑種類無邊，起不盡故。及入見道，斷見惑時，於未來非想見惑，即有法前非得故，過去非想見惑約種類說，不可唯有法後非得也。

從此第二，明差別。於中有二：一明得差別、二明非得差別。

就初明得差別中，文復分二：一正辨差別、二隨難別解。

且初明正辨差別者，論云：「已辨自性，差別云何總問？且應辨得別問？」頌曰：

「三世法各三， 善等唯善等。有繫自界得， 無繫得通四。非學無學三， 非所斷二種。」

釋曰：三世法各三者，三世門也。三世法得各有三種，謂過去法有過去得、有未來得、有現在得，如是未來及現在法各有三種得。且過去法有過去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俱，或是法後。此約能得與所得法，今時同在過去世也。然過去法唯有一得，如過去世異熟生等也。或有二得，如過去世別解脫戒等。有通三得，如過去世道共戒等也。若一得、若二得、若三得，皆名過去法中過去得也，故過去得通三種得，宜善思之。過去法家現在得者，如別解脫戒落謝過去，現在不失，起得得之。此即法在過去，得居現在，得居法後故。過去法家現在得者，唯法後得也。過去法家未來得者，謂法過去，得在未來。此未來得名法後得，據世橫望，雖皆法後，若約起用先後，未來亦有過去法家法前得也。如過去世道共戒等，有法前得，已謝過去，其法前得種類眾多，起未盡者，仍在未來得。此未來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過去法前得，故過去法未來得者，亦有法前得也。宜善思之。現在法家過去得者，唯法前得。現在法中現在得者，唯法俱得。現在法家未來得者，名法後得。據世橫望，雖皆法後，若論起用前後，未來亦有現在法家法前得也。准過去說，宜善思之。未來法家過去、現在得者，唯法前得。未來法家未來得者，或法前、或法俱、或法後。未來雖無前後次第，約得種類別，約容起用說前後也。

善等唯善等者，三性門也。善等者，所得善法也。等，等取不善、無記法也。唯善等者，能得得也。等取不善、無記得也。謂善不善及無記法，如其次第，有善、不善、無記三得。

有繫自界得，無繫得通四者，繫不繫門也。有繫者，三界有漏法也。其有繫法，得唯自界，謂欲界法得唯欲界，若色界法得亦色界，若無色界法得亦無色界，以有漏得隨所得判，故有繫法。隨在何界，其能得得與所得同。無繫者，無漏法也。無漏法有二種：一、有為無漏，謂道諦也；二、無為無漏，擇滅、非擇滅也。得通四者，無繫法上能得得通四種也。謂三界得及無漏得，名為四種。且非擇滅得通三界繫，謂非擇滅得隨命根、眾同分別判，以命根、眾同分通三界繫故，故得通三界繫也。如欲界緣闕，得非擇滅得，即欲界繫；若色界緣闕，得非擇滅得，即色界繫；若無色界緣闕，得非擇滅得，即無色界繫。故論云：「非擇滅得，通三界繫。若擇滅得，色無色界，及與無漏。」解云：謂擇滅得隨能證道判。若有漏道證擇滅者，其所引得，色、無色界繫。以色、無色有有漏道，為能證故，故擇滅得通彼二界。然於欲界無能斷道，故擇滅得不通欲界。若無漏道所證擇滅，其擇滅得亦唯無漏，隨能證道是無漏故。若道諦得，唯是無漏，以道諦得隨所得判，道諦是無漏，得亦無漏也。故無繫法總而言之，得通三界及與無漏四種也。

非學無學三者，三學門也。頌言「非」字，流至無學，謂非學、非無學也。三者，能得得也，謂非學、非無學法得通三種：一者是學、二者無學、三者非學非無學。又頌文窄故，唯標非學、非無學。若依論文，三學具明，故論云：「若有學法，得唯有學。」注曰：有學法者，有學身中有為無漏是也。以有學法是有為故，得隨所得判故，得亦是有學也。「若無學法，得唯無學。」注曰：無學法者，無學身中有為無漏也，以無學法是有為故，得隨所得判，故得亦無學也。「非學、非無學，得有差別，謂此法得，總說有三。」注曰：此文正釋頌也。非學非無學法雖是一，其法上得即通三學，故言得有差別也。非學、非無學法者，謂「一切有漏及三無為」也已上論文。注曰：以有漏法不可修故，故非有學、無學身中法，名非學非無學也。若無為法，不可修習令其增長故，亦是非學無學法。「且有漏法唯有非學非無學得，以有漏法隨所得判故，能得得亦是非學非無學也。非擇滅得，及非聖道所引擇滅，得亦如是。」注曰：非擇滅得隨命根、眾同分判，非聖道得隨能證道判，故此二得亦是非學非無學也。亦如是者，意明得同前，是非學非無學也。若有學道所證擇滅，得亦有學，隨能證道是有學故。若無學道所證擇滅，得亦無學，隨能證道是無學故。故知有漏及無為法，雖是非學非無學法，其能得得通三學也，宜善思之。

非所斷二種者，三斷門也。非所斷者，謂無漏法也。二種者，非所斷法上能得得通二種也，一修所斷、二非所斷。頌文窄故，唯標非所斷得。若依論文，三斷具明。故論云：「又見修所斷法，如其次第，有見修所斷得。非所斷法得有差別，謂此法得，總說有二此正釋頌文也。有二者，修非二斷也。」「別分別者，諸無漏法名非所斷無漏者，道諦二滅也。無漏非見修所斷，名非所斷。非擇滅得唯修所斷，及非聖道所證，擇滅得亦如是。」注曰：此是釋非所斷法得通修所斷也。非擇滅得隨所依判，唯修所斷。若非聖道所引得者，隨能證判，亦唯修斷，故言亦如是也。聖道所證擇滅之得及道諦得，唯非所斷此文釋非所斷法得，通非斷也，謂聖道所引得隨能證判，若道諦得隨所得判故皆非斷也。

從此第二，隨難別解者，論云：「前雖總說三世法各三，今應簡別其中差別相。」頌曰：

「無記得俱起， 除二通變化，有覆色亦俱， 欲色無前起。」

釋曰：無記得俱起者，無記者，無覆無記也。謂異熟生全，威儀、工巧少分。取非數習者，此無記法勢力劣故，唯法俱得，法若過去，得亦過去；法若未來，得亦未來；法若現在，得亦現在。

除二通變化者，此二通變化是通果無記，有三種得。前言無記得唯俱起，故須除也。二通者，天眼、耳通相應慧也。能變化心者，謂十四能變化心也。論云：「天眼、耳通慧及能變化心勢力強故，加行差別所成辨故。雖是無覆無記性收，而有前後及俱起得。」

有覆色亦俱者，此明有覆無記色亦如無覆無記，唯法俱得也。有覆色者，謂初禪有覆煩惱所發身、語二色是也。能發煩惱通三種得，所發身語唯法俱得。謂此身語雖有上品，而亦不能發無表故，勢力劣故，由此定無法前後得。

欲色無前起者，謂欲界繫善不善色，無法前得，唯法俱得及法後得，以欲界色是不隨心，勢微劣故，無法前得；是有記故，通法後得。

從此第二，明非得差別，論云：「非得如得，亦有如上品類別耶？不爾。云何？」頌曰：

「非得淨無記， 去來世各三。三界不繫三， 許聖道非得，說名異生性， 得法易地捨。」

釋曰：非得淨無記者，三性門也。謂非得性無覆無記，淨謂無覆也。

去來世各三者，三世門也。謂過去、未來各有三世非得。若現在法，唯有過去、未來非得，無現在非得，以法現在是所得者必成就故，定無非得。舊云現在法有非得者，此翻謬矣。且過去法有過去非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後，此據非得與所不得法今時同在過去也。若過去法現在非得者，唯法後非得。若過去法未來非得者，據世橫望雖皆法後，若論起用先後，未來亦有過去法家法前非得也，准得說之。未來法家未來非得者，或法前、或法後，未來雖無前後次第，約性類別、約容起用說前後也。未來法家過去、現在非得者，唯法前非得也。現在法中過去非得者，唯法前非得也。現在法中未來非得，據世橫望雖皆法後，若約起用先後，未來亦有現在法家法前非得也。

三界不繫三者，界繫門也。三界不繫者，是所不得法。三者，能得非得也。謂三界及不繫法各有三界非得也。且如彼欲界法有三界非得者，謂欲界有情不得欲界法，非得欲界繫；色界有情不得欲界法，非得色界繫；無色界有情不得欲界法，非得無色界繫。良由非得隨所依判，故隨所依通在三界。如欲界法有三界非得，色、無色界法有三界非得，准欲界說之。若不繫法三界非得者，欲界不得不繫法，非得欲界繫；色界不得不繫法，非得色界繫；無色不得不繫法，非得無色界繫。

許聖道非得，說名異生性者，釋非得不通無漏也。謂《發智》本論許聖道非得，說名異生性故。論引本論云：「云何異生性？謂不獲聖法。不獲即是非得異名，非說異生性是無漏應理。」注曰：已上論文。不獲即是非得異名已下者，是論主釋上兩句本論文也。既知不獲聖道名異生性，明知異生性必非無漏，此異生性即是非得，故知非得不通無漏也。又《婆沙》四十五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說：『能令有情起異類見、異類煩惱，造異類業，受異類生，故名異生。』」

得法易地捨者，捨非得門。謂捨非得不過二門：一得法捨、二易地捨。得法捨者，如聖道非得說名異生性，得聖道時捨異生性，此即以得替非得處也。易地捨者，謂從下地生上地時，若從上地生下地時，以易地故，必捨非得。如從欲界生上界時捨欲非得，以欲非得隨所依身，所依捨故，非得亦捨也。如欲界既然，餘界亦爾，故易地捨但由易地捨於非得，未必有得替非得處。然異生性通前兩捨，謂易地捨中雖不遍捨異生性盡，亦有少分捨異生性。如從下地生上地時，亦捨下地異生性也。

##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