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第一(始從集法訖緣成篇)
Chapter One of the Commentary on the Four-Part Vinaya: Selections and Supplementary Instructions for Impromptu Ceremonies(From the compilation of the Dharma to the section on dependent arising)
本文中標題前是序題此即疏題有本不存乃是寫脫比戒疏事鈔義必具之題下注字標卷始末意使先知文相起盡不可擅除。
This passage serves as a preface to the main topic. The preface discusses the text itself, explaining these notes. Some original copies do not contain this passage, as it was omitted in transcription. In the commentary on the Precepts and the Essential Meaning of the Monastic Code, such explanatory headings are essential. The annotations below the title mark the beginning and end of each chapter. Their purpose is to help readers understand the structure and flow of the text from start to finish. Therefore, these annotations must not be removed.
將欲造文披釋先以義門開解深求教旨意存決務隨務辨成不過四位初謂聖法即能辨之教二謂緣務即所被之事三謂秉御即弘法之人四謂安立即設法之所故律顯法具現方成今約機緣非四不立。
When preparing to compose explanations and commentaries, one must first clarify the teachings through doctrinal categories. The purpose is to deeply investigate the principles of Buddhism, with the intention of making decisions on essential practices. These practices, depending on their nature, can be classified into no more than four categories.
First is **Sacred Teachings** — the doctrines that explain the way. Second is **Conditions and Activities** — the specific situations in which these teachings are applied. Third is **Guiding Figures** — the teachers who propagate the Dharma. Fourth is **Establishment** — the place where the Dharma is arranged and taught.
Thus, the monastic code clearly shows that the full manifestation of the Dharma depends on these elements. In our present context, based on circumstances and connections, none of these four components can be omitted.
立章中初文初敘意造即訓至披即是分決謂決斷務即法所被事隨下列示四位即法事人處羯磨大宗眾法別法非四不成一部始終不離此意首先標舉其致在茲若望眾緣成法則聖法是其正宗若據秉法被事則緣務是其本意故下引據律顯法者即滅諍中明諸羯磨須具現前毗尼彼云有五種現前云何法現前所持法滅諍者是(法即羯磨)云何毗尼現前所持毗尼滅諍者是(準教斷諍)云何人現前言議往反者是(評量所諍)云何僧現前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得訶人不訶者是(三業和也)云何界現前唱羯磨作制限者是(作法界也)彼因斷諍故用毗尼今通諸法故唯存四第三即所被事第五且據眾法故局作法今明安立須通兩界故彼文云此現前法通一切羯磨則知準彼五現為今四位耳。
At the beginning of this chapter, we first explain its purpose and meaning, guiding readers to understand it properly. "Decision" means to cut through and settle matters; "action" refers to the rites and procedures for those who receive the teachings. Below, we list four essential components: the Dharma, the people, the matter, and the location. For formal monastic procedures, when the assembly acts together, it is called "collective procedure"; when only some participate, it is called "specific procedure." Without these four, a procedure cannot be established. All teachings from beginning to end rely on this principle. Therefore, we first highlight and introduce this concept; this is the core idea. If we look at the gathering of condition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a procedure, then the holy Dharma itself is the main subject. But if we look at how the procedure is applied to specific matters, then the practical tasks themselves are the focus. Thus, the following quotes from the Vinaya illustrate the Dharma: in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it is said that all formal procedures require the presence of five aspects. The text states: There are five kinds of presence. What is Dharma presence? The Dharma that is upheld to settle disputes is. (Here "Dharma" refers to the formal procedure.) What is Vinaya presence? The Vinaya that is upheld to settle disputes is. (Judging disputes according to the teachings.) What is person presence? The people who discuss and debate back and forth. (Evaluating and resolving the dispute.) What is Sangha presence? Those who should come come; those who should give their consent do so; those who are allowed to object do not object. (The harmony of body, speech, and mind.) What is boundary presence? The area where the formal procedure is performed is established with limits. (The designated boundary for the procedure.) That passage uses Vinaya to settle disputes; now we apply it to all procedures, so only the first four aspects remain. The third aspect refers to the matter being performed; the fifth aspect originally applied only to collective procedures, which require a boundary. Now, to establish procedures, both kinds of boundaries must apply. Thus, the text says this system of presence applies to all procedures. Therefore, we can infer that those five kinds of presence correspond to our four components here.
且依四別竝以義求然後對法相攝分齊。
Let us now examine these four categories individually, and by investigating their meaning, we can then systematically correlate them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henomena and distinguish their respective boundaries.
正釋分章中大分二章依四別者即上四緣一一緣下開章廣辨故云義求對法相攝即下總論四緣下文牒云對上四緣相攝通塞是也。
Here is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provided Chinese Buddhist scripture passage, following the specified guidelines:
Now, within the section that explains the main teaching, there are two main chapters. According to the four distinctions, these correspond to the four conditions mentioned above. For each condition, the text opens a chapter and explains it in detail. Therefore, it says "seeking the meaning in relation to the Dharma characteristics." This means that the following general discussion of the four conditions will now be presented. The text below continues by stating, "In relation to the four conditions above, the connections and blockages are fully addressed."
初明聖法所謂羯磨略為四門一教興本意二顯名定體三辨務緣成四廣明非相。
First, clarify the holy Dharma—specifically Karma—which can be briefly explained in four points: Firs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for its establishment; second, clarifying its name and essence; third, distinguishing the conditions required for its accomplishment; fourth, explaining what does not constitute Karma.
初教興意者自三寶降世俱敦缺有之機凡所立教無非為存滅惑。
The initial purpose for establishing the teachings arose because, ever since the Three Jewels appeared in the world, all sentient beings have been impacted by their fundamental delusions. Every teaching that has been set forth has been intended to help eliminate these afflictions.
初能辨教教興意中初科上二句明出世意具舉三寶不相捨故從本垂應故云降世猒世拔俗之士名缺有機敦崇也下二句明設教意凡所之言該乎一代滅惑超世三藏竝然。
At the beginning, when distinguishing the intent behind the teachings' emergence, the first section's opening two lines clarify the meaning of transcending the world. They fully present the Three Jewels, which are never separate from one another. Because they descend their responses from the root, it is said they "come into the world." Those weary of the world who seek to transcend it are referred to as "those lacking an opportunity"—[yet it is precisely they who have the potential to be] devoted and ennobled.
The following two lines clarify the meaning of establishing the teachings. All that has been spoken encompasses the entire [Buddha's] lifetime. Quelling delusion and transcending the world—the Three Canonical Collections [of the scripture] are all like this.
然則佛法兩位通贍道俗唯斯僧寶獨據出家明功上鄰極聖顯德下濟羣有。
Thus, the Dharma reaches both monastics and laypeople alike. Only the Sangha—specifically those who have left home—truly embodies this teaching. Their merit ascends to the highest enlightenment, while their virtue descends to benefit all beings.
別示中初科上二句總敘佛法贍猶攝也慕佛稟法不局道故唯下別明僧寶初二句示位入僧海者必出家故下二句歎德上鄰極聖者三乘因種故如律瓶沙王施佛園毗舍佉母施佛衣佛竝勸令施僧之類故知功力尚等於佛況小聖乎下濟羣有六道福田故言羣有者正報即四生依報則三界開為九有二十五有。
但由僧海宏曠行位殊倫或內外以分途或凡聖而啟路或約寶通於緇素或就儀辨於持毀。
次科上二句通示上句明其眾多下句顯其行別或下別列有四對一內外對五停心總別相念名外凡僧煖頂忍世第一名內凡僧二凡聖對總上兩凡更兼薄地竝為凡僧初果至無學通名聖僧分途啟路理同文互三緇素對言約寶者初果已上學及無學無漏功德名為理寶亦名第一義僧但取證果不論形服如律見諦白衣同入僧海故通緇素四持毀對儀即威儀通目篇聚持戒破戒二僧別故上來四對八位初唯局凡第三局聖二及第四竝通凡聖。
至於事務符會要以情見相投同和則上善可登同忍則下惡可滅非假聲教何以通之是以如來體斯弘理故制御僧方法隨有別住普使同遵但得其緣無非成遂。
三中初句明事起要下顯須和情見即六和之一上善即受具下惡即悔重略舉此二總餘生善滅惡一切羯磨登成也非下明假教和忍在心非言不顯故須言教以通眾情上敘機緣是下正明制法初二句明知機故下明立法御僧方法即羯磨也隨下示制約隨界同遵不得乖別但下顯成功緣即機事或可人法等緣兩釋俱通。
就第二門復分四別一釋名目二定體相三分廣所以四諸部同異。
初釋名者。
所言羯磨者中梵本音此翻為業業謂成濟前務必有達遂之功故明了論中亦同翻業現今譯經聲傳羯磨必翻稱業。
第二翻名中初科初翻名業謂下釋義成濟是能加前務是所被羯磨訶句當體言音身不乖儀意無異想三業搆造眾別等行由之成決即名此法謂之為業業以造作成事為義如十善十惡能成因感果故竝名業此就能造作體為名若論所發無作業性如後廣明故下引證了論具如後引現今譯經即指唐翻祖師曾預譯場故得其實。
自古至今有翻羯磨為辨事者非無此義但用功能往翻然能事乃多要唯有二初謂生善事如衣食受淨人法結解並隨行善而得生也後謂滅惡事如懺罪治擯滅諍設諫名通善惡理在除愆皆由羯磨前務夷蕩故受此名又生善之極勿過受體由作法和便發戒業量同太虗共佛齊位也滅惡之大勿高懺重若不洗過生報便墮由此羯磨拔之能令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阿鼻苦報欻然清淨豈非辨事。
次科初標古示名百論但翻為事相傳加字助之事鈔猶存此翻問前云成濟前務等豈非辨事今古那分答前以業翻名以功能釋義今此直以功能翻名於義頗疎故所不取(講者皆云俗以士農工商為業僧以羯磨為業又訓業為㨗辦事㨗速等傳謬久矣識者宜改)然下依名釋義文有兩段前通約諸法釋食即是藥人謂差舉法即說恣夷平也又下次別約二法釋量同太虗法體廣徧故共佛齊位功德高深故言生報者凡報有三一現報(即今身受)二生報(轉身即受)三後報(後後身受)犯重歲數出目連問罪報經彼云犯波羅夷罪如他化自在天壽十六千歲墮泥黎中於人間數如文所引彼經不定獄名此準僧祇云墮阿鼻經音義云阿鼻翻為無間一身無間(充滿獄故)二苦無間(不暫息故)學者多迷生善滅惡二事請考此文足為明據。
諸部亦稱為劍暮者葢取聲之不同也。
三中波離問經名為劍暮劍羯暮磨音小訛耳。
然以業義通於道俗謂此作法非局在僧故存梵言簡異通者知羯磨事非俗行故。
簡辨中初文初敘華言通濫業義通者如七支十善動不動等不局道故名義既通必生疑濫故云謂此等也故下正出存梵所以簡濫遮疑又復生善故也。
但以唐梵翻譯詳覈未通師資傳授習俗難改乍聞為業絕聽驚心今依正翻傍通舊解想無昧也。
次科初示翻譯之疎師下明相傳執舊聞而不從故云絕聽異於常見所以驚心今下顯兼通正翻為業傍通辨事臧否自分故云無昧。
二定體相者。
自古諸師依法出體但廣明非翻非如法今不同之律有正體無宜不立故異由來所述法義就門分二。
次定體相敘古中依法者法即羯磨謂依律中七非羯磨辨示非體以非顯如如即法體如後七非顯體中明今不同者律有三法即法是體何須別求反驗古解總有二過一律既有體不當強立二翻律七非但偏眾法不收對念反上二過故云異也。
初明體者。
然此教法正據緣成緣則通於內外定體則繁今但剋相以論實唯言教問僧和忍義非餘設即以聲相相續善色為體若據事成感發業量是謂作與無作也廣如戒業章中。
約論中初遮簡緣通內外者即有情非情也人唯局內法處局外事通內外緣相既多從緣定體體則不一故云繁也如上古師翻非明體則涉諸緣故特點之今下正示剋相謂定約所秉言教聲相簡餘塵相續簡一念善色簡惡無記聲是不可見有對色故(有作善色聲非也上標聲相不可重言)上約能被示體若下指所發如後量即體量戒業章見受戒篇問相續善色與作何異答尋後相比自可通之。
今依律宗全無三聚攝法但有隨相明體然則法隨事興事繁法廣不可論體法假人弘人分三位謂一人眾多人僧人故法隨人亦分三體謂心念法對首法羯磨法。
依律中初文二初標所出律無三聚者顯上善色依諸小論諸論明法竝約聚收一色聚二心聚三非色非心聚(成宗更立無為聚)隨相即下三位竝見律文然下正示法體有二初明不隨事立事即所被且據眾別百八十四故云事繁立法數同故云法廣法假下次明須對人立先列三人下列三法配對可知即此三法是律正體問此亦依法與古何別答略如上辨在文自異。
若據律本以三羯磨謂單白白二白四用通攝者但據眾法為言今約成業辨事亦通別人故別秉法理稱羯磨所以十誦四分咸有誠文然律但明僧法餘不彰者取建業功強勿高大眾故偏受羯磨之名舉事約文義皆通也。
次科初示文局律云有三羯磨攝一切羯磨謂單白白二白四今下義判人雖非眾成業不殊理無異號所下引據十誦心念分衣佛言善作羯磨四分受五戒三語受具皆名羯磨具如後引然下究律所以舉下結歸上義舉事即前義判約文即前引證。
二明相者據法本體義張三位隨相略分以為八品。
次明相中即上三體各有別相相雖分八隨事仍多攬相歸體體唯三位文列八相隨一相下略舉一二對尋本文未勞委釋。
初心念中自分三品一但心念法如朝夕常念四儀等事二對首心念法如持說衣藥等也三眾法心念法如說戒自恣分僧物等。
但心念下舉六念者若據羯磨止出三法今以六念義攝四事四儀歷事起觀一切心念後科所列例亦皆然如雜法篇委明其相。
二對首中自分二品一但對首法如白告受淨等二眾法對首法如捨墮說恣等。
三眾法羯磨自分三品一單白法如和白說恣等二白二法如結解諸界等三白四法如受懺治諫等。
僧及一人法各分三對首一法但分二品故有八相也。
三明分廣所以者。
分廣所以者前於三體廣分八相但列名數然猶未明開張之意故立此門以彰教旨。
但由法不孤起起必託事而生事雖眾多大分三品。
敘三體中文對三事立三法者量病處藥不可差故前文隨人立體則彰所秉之階差此中對事顯法則明能被之來致當知人法事三三三互望耳。
初謂小事未假證成一人獨秉便能遂剋如上所列。
小事中列相已明故指如上。
次謂中事中猶通也法雖眾多微通大小謂對首羯磨必假境緣若無所對分通心念眾法治懺是所常行必界僧少兼通對首故此一法分通大小。
中事中初訓字法下釋義初通示謂下別釋為二初釋通小眾下次釋通大眾法治懺且據說恣捨墮等法故下結示。
後謂大事如住持眾德匡攝僧儀息邪靜謗悔除極法自非僧位莫能辨之故曰大事也。
大事中初科住持眾德即受結說恣匡攝僧儀即諸治罰息邪靜謗即諸諫法悔除極法即夷殘等。
然僧得自在通塞適緣上得兼下下非僭上故說戒自恣事通僧別乃至心念亦通辨之雖作法或乖而表淨是一良以戒法相攝自他雙被故也餘有不通者或是事重或是被機情事相投義須堪濟故限當位不通彼此。
次文初總標處判成否一出僧命故得自在此即律本開解戒堂之語適猶稱也上下別釋又二初釋通者大事通對念中事通心念故上得兼下小中二事不通上法故下不僭上下舉說恣顯示兼通作法乖者辭句異故表淨一者所為同故良以等者示通意故且約說恣餘見後文餘下次簡塞者事重如受懺治諫等被機如諸差結等情事等者示不通意。
重就此三離八相者。
就心念中離分三相。
以但心念法事是常行來往繫心衣食起觀止得獨運豈向他陳餘者例然故名此也。
次分八相但心念中據論羯磨必具言章繫心起觀通歸六念故得引之運即是作。
二對首心念者事實假證緣闕故開但以衣鉢受淨待形為要若不曲聽教非通濟本唯對首末開心念從本為名故名此也。
對念中且舉衣鉢受淨安居受日緣至必行故同開也。
三眾法心念所以立者事實僧成義非獨濟但以說恣等法衣服施緣形心所資方膺道業故雖僧秉通濟別人故名此也。
眾法念中說恣施衣更兼亡物故云等也衣即資形法即資心膺親也。
就對首中離為兩相。
初明但對首法者如告白證成持懺等事若不引證情想紛馳緣假他成業由自吐彼此相會方得濟機故因境對便立斯法。
但對中白告如白八聚白僧殘等持即加衣加藥懺謂悔下諸篇紛馳謂不專一不成業故緣下示名義即簡眾法緣業皆他。
言眾法對首者如懺捨等事下凡累障動與持違衣藥之間誰能清淨必有違犯要假僧除時緣或乖減眾亦許仍從本位故曰眾法對首。
眾法對首初科略舉捨墮等餘說恣得施亡衣。
此之二位本是僧行故作法時還通界集故文云不得別眾雖捨不成不同心念法中對首之法通界無人聽成心念得人別眾即是本位若據眾法心念大略同此通界無別方成本法名相顯然無勞解也。
次科初明本位又二初示制不下簡異心念法中對首者即對首心念無人暫開有還本位本是別法不勞盡集若下次點前法亦制盡集故曰同此眾法是本心念是開故云名相顯然等。
就眾法中離分三相若據和白處齊前事得遂義不分也但以僧情難一事分小大隨務裁法故開三品。
眾法中初科示離合意在文可見。
初單白者如說戒告眾僧所常行聖制同遵有背結過未假煩請隨作便遂初牒事表陳勸僧和忍名之為白即此成遂有作業之功名為羯磨。
單白中初明事輕且舉說戒初下次顯法相。
若非常務情和稍難如受日離衣差使處分故須一白牒事陳情一羯磨量其可不方能成遂故曰白二羯磨計又應名白一羯磨以白與羯磨雙建其功故曰白二也。
白二中初舉事望前故難對後尚易故云稍也稍即訓少故下顯法又二初分示計下決名。
若情事殷重和舉轉難如受懺大儀治擯重罰故須一白牒陳三羯磨量可方能成遂故曰白四亦以一白三羯磨通為四也。
白四中舉事顯法決名竝同上也。
然此三位約文乃局就義通成但白據表唱之緣羯磨顯功成之用此為局也單白一法即辨前緣初後羯磨非無表意此據通也。
料簡通局中初總示但下別釋初明文局單下次明義通單白辨緣不唯表唱羯磨表意豈獨成功彼此具兼義非偏局初後羯磨者即白二白四也。
然文分前後者以陳情之高者莫不名白功成業就者要唯羯磨故結集翻度之人取意分於前後。
前後中三法安布單白在先雖復兩通不無偏勝據論佛世隨緣制法本無前後故推結集等人結集即波離法正翻度乃覺明竺念此明律列獨頭單白在先之意若二種羯磨白法前後佛本自安非後來也。
若論律本通曰羯磨如上廣列今據隨事大小難易不同故法依之分廣其相。
離分中律云有三種羯磨單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據名各立本無差降如上廣列指體相中上文所明三法優劣非本律文故云今據等。
問心念之與眾法約事各分三品未知對首據何獨為二位。
料簡中問離合者上且依律第列八品今於對首中摘出中蘭自為一品例亦分三共為九品故也初問中舉念眾兩同責對首獨異。
答語事為論乃殊品量且統裁之隨分三位約事九品法亦同之何以明耶如心念法中所被下事既局三位自分三品謂下下下中下上也眾法之中所被上事當局位三自分三品謂上下上中上上也對首之中亦應三品如持衣說淨名中下事如懺捨墮是為中中若懺偷蘭眾多對首得為中上故亦隨相分為九也上以偷蘭非僧懺故入但對法收今依律中令小眾悔聽問邊人故開成一位耳。
答中初通敘對事分法隨分三位謂三品事中皆可分三則於對首離出一品故為九品約事分法法亦有九故云同也何下次別列品位又三初明心念但念為下下對念為下中眾念為下上二明眾法單白為上下白二為上中白四為上上三對首中如文自列偷蘭三品重蘭攝在眾法輕者自歸中下今立中上唯局次蘭然據作法還即但對而居眾法對首之上故諸問答自此而生上下會通初決前合意今下顯今離意。
問捨墮悔蘭俱非別眾如何分之以為兩位。
轉難中悔蘭小眾制問邊人亦不許別即與懺捨理不當異。
答據非別眾說恣應上悔蘭限三應歸中品然以捨墮通對一人故名中中悔蘭其必問邊理歸中上以十誦云重者界內輕者界外四分下文小眾故也及時加法界亦通收與前說恣葢是同也對人多少故有階級。
答中初斥奪前難捨懺但制別集說恣通収內外若取別眾須推說恣不體今意故且奪之然下伸今所立初對捨墮以顯通局捨墮下通一人中蘭局定三二據分品次於理顯然十誦三階初篇生重界內大眾懺(上品)二初篇生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眾中悔(四比丘者能所合論須界外者由制問邊界內有人恐謂別眾準知無人亦通界內)三僧殘生輕一比丘前悔(下品)四分即滅諍犍度故云下文彼云小眾二三人也及下次對說恣以明同異上約別眾明同下據對人顯異界亦通收者以界有人亦不得別然說恣眾法僧私必集悔蘭別法不集亦成今此且據制必問邊一往言同次科自見對人多少者說恣不定下通一人則顯悔蘭人位揩定故為上矣。
問說恣及捨通界必集據現到者開成對首此豈為中如悔次蘭三二人邊便得成法縱有不集義應得成此望前法理應非上。
轉難中初難眾法對首理合居上由本眾法有別不成故次難悔蘭義合在中由是別法縱別亦成自可違制不防成法。
答若據通集實如來難今據事大情多作法稀就故判中上如說恣等法心念亦開捨墮但對便成清淨次蘭不爾懺必眾人以罪起初二之篇懺分三境之異止得從義為中上矣。
答中初縱許前難今下奪歸正義又二初示所立事大情多即下云罪起初二篇故作法稀就即下云懺分三境異故如下比校說恣開獨念捨墮通單對即顯事輕悔易反上二義悔蘭必眾人者尚非單對況獨念乎言從義者非文所有酌理立故三境即上三階。
問如上廣相隨事三九不同古來所傳百一羯磨其相何耶。
次明多少問中初躡前品位二引古申疑百一羯磨今見藏中昔賢所集故曰古傳。
答如古所傳百是數之總名隨事皆一羯磨故云百一也不無事義若考覈之自有一事而須三四者如受戒捨鉢德衣亡物之類是也從多限事為言亦得局稱一法莫不隨作業成皆曰羯磨也。
正答中初依古釋名百是所被事一即能被法事無限量舉百以總之法皆通被舉一以貫之不無事義許其有理若考等者遮於後疑恐謂一事止用一法故舉受戒等釋之受戒四法一差教師白二召入白三對眾問白四正受白四捨鉢三法一受懺單白(若不行鉢止用受懺還鉢二法)二行鉢單白三護鉢白二(戒疏準僧祇加差人行鉢白二)德衣三法一差五德二付衣竝白二三上座和僧白亡物三法一賞看病二差五德三付分法竝用白二用法雖多望事還一不妨百一之名故云從多等也莫下次釋羯磨可見。
若據伽論恰有百一故彼列名單白二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也古人誦他異部自略本宗據四分中統收其相有一百三十四法。
顯數中初文初引論示數藏中百一羯磨首標一切有部則知出於十誦論宗彼律數亦同之古下斥古迷宗即引本部大數示之總括一部故曰統收百三十四且舉眾法心念對首多出他宗故所不筭。
有人細尋律本更加十法者又出僧尼互不同法及同秉者歷數為二百六十一法有人隨戒各出二部捨墮即有一百二十法餘者更張之。
次科三家數別初加十法即百四十四次師歷數二本竝亡未詳何法後師獨分三十捨墮受懺還衣一戒二法僧尼二部合數可知更有多家列數不同不復具引故略指云餘者等也。
今以正律本文用法收事故以三羯磨攝一切故若隨事者事則無量何止前數以佛立法令僧準行如結集諸白滅後舉告既非佛制準義和用莫非僧法故不具舒且約略大途如上所列也。
三中初據文立義以三羯磨攝一切者此正律文若下斥古局數律文所出且據緣起非止此數事既無量不可隨事以定法數以下顯今從法結集等白並諸羅漢準法裁之則彰三法統攝多事不可如古據律定數不具舒者異前諸師細尋等也且約略者指前列數非限定也。
四明諸部同異。
計斯一門誠為閑務既非當部徒費時緣然則博贍為攝務之資通觀有經遠之用羯磨乃攝僧之大教豈是管見而欲明乎故當交映部別審成壞之源矣。
四明諸部敘意中初明非要然下次敘須明初通敘為學義須兼濟攝務資者助於行事故經遠用者流於久永故羯磨下別顯秉御必在通明莊子云用管闚天用錐指地不亦小乎。
依僧祇中三品羯磨如此所明加一求聽羯磨故彼律中受日等事皆用之也十誦五分葢無異品然於別人所秉不出其相唯十誦云對首心念分衣已是名羯磨敢依此文統收眾別。
諸律中初明眾法三律三法竝同四分求聽一法唯出僧祇同下了論中間羯磨然下明別法諸律雖有對念散在前後正出羯磨但列眾法故云不出其相對念別法得稱羯磨十誦明文故云敢依等下引四分五戒三歸皆名羯磨乃是義準而非明文。
明了論中一切羯磨唯有五種故彼解云羯磨名為所作業也一切通論悉稱羯磨與今唐翻恰然符合。
了論初科引論舉數故下引解釋名一切悉稱者證名該眾別也與今符合者證翻名得正也。
論云一者所作相貌羯磨謂如此時量決事及時必定應作解云如僧立制比丘不得入於城市為此事故一年一月或復永斷所立約時事各有相貌故也。
相貌中引論彼論凡約年月日時所制之法皆名時量次引解中舉事顯相不入城市釋上決事一年一月等釋上及時事有相狀時有分限故得是名。
二者單白羯磨但作一白不說羯磨解云唱所立事令眾同知名之為白問聽不遮名為羯磨據如此解若僧時到前名白問和僧忍聽後即是斷決故成業也又云若唱所立事不問聽許不遮亦稱單白羯磨如今僧中打木和白一唱便定。
單白中初標論次引解初約白法釋不遮即忍聽據如此等疏家準判祇就一法分為兩別告眾名白成業名羯磨又下次約唱告釋。
三者中間羯磨謂單唱白一分羯磨一分也解云唱事問聽皆不具足在單白白二之間故曰中間也如前僧祇求聽之法。
中間法中初據論次引解指如僧祇求聽者彼受日事訖正用此法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雨安居若僧時到僧忍聽(此即白一分所謂唱事不足)某甲於此處雨安居為僧事塔事出界行還此中住諸大德某甲比丘為僧事塔事出界行還此處安居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此謂羯磨一分不云忍者默然等即問聽不足)。
四名白二五者白四如常所解。
四五二法大同當部故指如常。
又云後二羯磨唯僧得作前三羯磨三人已上若作通成準此單白一法既有問聽云何非僧而得秉御大德僧聽言何所屬今通其旨三人和白初則改辭餘文準用義亦無爽論通三人豈不然乎。
會通中初引論相貌一法別人可作單白中間須僧秉御那云前三通三人耶準下決通初敘非理今下正決初改詞者改大德僧作諸大德等。
大門第三明緣成相九種法辨皆具十緣如下文說豎義者引之此明。
大門第四顯成非相廣如下文至時當解。
三四兩門即成壞相竝指如後法後合辨故略標之囑令自引豎義者即講解之師。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一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二
上來雖四竝是能成之法今次第二法所被事。
所被事中初科上二句結前下二句生後。
緣境多途要分為三一者為情立法如受戒懺罪治舉差使等二非情立法如諸界結解等三情事合法如離衣造房付鉢等類。
次科緣境即事事起不一故曰多途攝多歸要故但三種三情事合者事即非情如文所引。
是非互有附法而生總要舉宗無非實事聖所制約竝不妄加設有作者或致破戒自惱或復招機妨業隨文顯相卒未可委。
三中初二句通標以上三事攝一切事一一事下各有是非故云互也竝由加被其相方彰故云附法生也總下別示初顯是實事言通須知其相鈔云竝令前境是實片無錯涉皆成法事若一緣有差悉竝不成如不覆藏與覆藏羯磨即無事有法又應與作訶責乃作擯出此即有藥有病施不相當佛竝判不成故知事者必須稱實方稱聖教(世有妄行妨疑羯磨無論曾結不結徒施一法請觀此文早須改弊)設下示非破戒自惱是損自如受具緣乖懺治非法戒場太界標相不明淨地攝衣事容虗謬隨有違教無非結罪招機妨業即損他如無病離衣妨難造房等一一犯戒又復招機或可破戒招譏通前諸事既容毀戒豈不招譏是則二損通該一切隨下示意隨文事多無由委示止可如上約義通明。
次解第三能秉御僧者四門分別初制意釋名二定僧體狀三明人法相對四廣顯是非。
初制意者僧寶流世元為生善然生善在事假法成立法不自建弘斯在人故制羯磨必由僧秉良以五眾為出世之田凡所造修無非拔濟故以僧和之法能成勝業之緣何以知然如果向俗人雖參聖限以形乖法別未許傳授所以五戒等受授必出家其意可見。
三能秉制意中初敘立意二良下推所以初中生善之言通於自他世及出世事即眾別行相僧非事則不能生善事非法不立法非人不弘則知事法竝依人矣次所以中初敘勝能五眾皆為解脫出家能生他福故喻如田勝業即羯磨何下次舉事顯果向即四果四向未許傳授者此明雖聖而非師也五八二戒通五眾授此明雖居下眾即堪軌物也。
言僧伽者中梵本音此土無名比眾以譯有加和合乃是義用故文云僧者四人若過和者羯磨說戒即如經律佛法眾也。
釋名中初科初翻名僧出中梵故此無名既無正翻故取比譯有下點異或翻和合眾以眾是名體故和合為義用次引律文顯體用兩別下指經律證上單翻。
若以眾翻則通三二據別顯德非四不成故存僧名知非三也餘經云眾者彼不明僧義故從此翻律中恐濫故存本也。
次科雖翻為眾律但稱僧故須示意以通名則濫於小眾據別德則唯局四人簡通標別故存梵號餘下釋妨以餘經中有從華語故此通之若爾上指經律云佛法眾是則律中亦有從華如十誦伽論五眾十眾受戒即五十二僧也又如當部戒場緣云有四眾五眾事起等今作二釋一者從多為言雖諸律中華梵互舉多云僧故二者諸律餘處或標為眾正明能秉竝云僧故如下引律四種僧等是也。
相從和義不無其理單兩相翻比眾是本。
三中上二句縱古以義助名故曰相從下二句奪歸前譯本梵唯標名體彼加和合則名義雙標體用齊舉梵語唯一華言兼二故云單兩相翻然終非對翻故云比眾是本。
然此俗眾二人已上佛法顯僧其必四人莫不攬假成用義相類也。
四中初示數異莫下顯義同即前所謂比眾以譯義見此也。
二定體狀就分為三初列數定體二立相所由三攝用分齊并釋除疑執。
就初列數或凡聖分二或儀寶分二或功用以分即事理兩和理取會正非此所明事取即用是所機教。
次定體狀列數中初科文列三對上二即合前教興意中四對人位耳初即內外凡聖二即約寶就儀比之可見第三功用前雖不列義蘊其中以事和通凡聖理和唯局聖又事即收儀理即目寶言功用者功取斷證用取行事初果已去見真諦理理無異體聖證皆同謂之理和故云會正即證聖也斷證階位推彼經宗故非所明今論作業正取事用故是機教。
然事和顯相還指法通必於說戒等法相順同崇水乳無二便能隨法待用故列三僧對心念法立一人僧對於對首立眾多人僧對於眾法立四人僧僧雖名眾以下三人同成眾故眾無別體還攬緣成故於緣中分兼眾義且列三相。
次科初明對法顯相說戒等者等取羯磨水乳無二戒疏云如水合水如乳合乳二物各論可喻和相僧雖下會上別人得名所以眾乃別人所聚別即成眾之緣故雖一人望能成眾故分兼得名且下一句示其總略別分七位如下自明。
言僧體者。
有人言依諸小論以五陰實法為體總陰成人人為別用四人和聚成於僧用故俱舍云僧和合以不隱沒無記為性行陰所攝。
二定體中初師為三初立體諸小論即俱舍雜心等五陰實法即報得色心色總四大心離一識陰是聚義五種和聚故名五陰總下次顯相人為別用據一人也四成僧用正僧體也故下三引證論文初約性簡不隱沒簡不集無記簡善惡即顯現前報法是僧之體此明據也次約陰攝彼宗明法竝歸五陰體雖實法和聚成用故入行陰攝之不妨體非造作。
有人約律準論取成實意攬指成拳攬陰成人人假為體實法無用四人假用為僧之體而用無別體還以四人陰本為體如身口業無別有體還以色聲為體。
次師中初科初正定體約律準論者由彼成實正宗四分宜取彼論出今律體則顯前解未善宗途攬指成拳者指喻五陰拳喻人假人無別體陰聚為人望陰是實故人名假假通餘趣簡之以人實法自體無記非用法聚為人人方有用其猶五指成拳拳能揮舉五行成器器可施為問假之與用為同為異答實法成人為假人能造作名用問假用既別何者是體答文云四人假用為僧之體豈不明乎上云人假為體且偏舉耳而下次顯一異假用是能依故無別體實法為所依故還以陰為體如下引例假用如身口業陰本如色聲若爾則與前師何異答前指實法即為僧體今明陰本自推假體故知僧以假為體假以陰為本異可知也。
今存後引是所當宗然律本文不就義理明體故不廣引。
次科初示取意然下顯略意律中約數不明假實故云不就義理也。
有人但依律本約數明體謂一人眾多至於四人竝取三根清淨無非法相便成僧體如對一人持說告白若非足數雖舉不成故僧祇云僧無破戒不清淨也又十誦云清淨同見是名為僧。
第三師所立對前二家總有三失一遠取諸論不依本教二但云四人不約三位三但取假實不論淨穢有斯通濫故須別立初科為二初明依律約數數有三位少多不同竝下次明取根簡境立理舉事引證可知。
若隨事別僧分多相依相辯體則五人十人等今取刊定法務者為體如上三列如心念口言即以自唱者為體若據對首告情則以前證者為體或能所俱體謂說戒等法若據眾法羯磨能所不定若前有所被便除所為之人說恣之法同界成僧便無所為。
次科又二初總示隨事多相者準下一至二十則有七種隨事雖爾通取證法秖有三位故云今取等刊猶詳也如心念下別顯法所被事不出有二一者別人事由有所為故取能證為體二者眾同事既無所為則能所俱體心念一人則無可簡對首眾法竝須兩分在文可見。
有人但取四人為體以三人已下不名為僧故文云大眾者四人若過雜心云四人名僧非三人故由大聖鑒物知三人已下辨法未盡四人已上作法成濟使標勝德故獨名僧。
第四師亦同約數但出僧體須局四人不合濫別名義乖故初科初立理故下引證文云即是本律由下推所以。
今若互約眾別兩法互有通塞俱非盡辨應不名僧然則不爾當分通辨號弘法者何得不名秉法之僧古人迷名謂僧異數今翻為眾止是數收四人已上其量不窮故約眾名總攝僧體覈論附法弘在三緣故僧次一人功用極大通界盡集心念眾法辨與百千敷教齊等約此齊量假用為體。
次科初躡破眾別兩法當分自通相望互塞別人不得行僧事大眾不許作對念若約互望則俱非盡辨皆不名僧何獨別人若從當分則各自能辨齊得名僧何獨四人古人下正名初出古見彼謂僧名標顯勝德非是從數即迷名也今下示今釋既翻為眾眾即是數數通多少是以三緣皆彰僧號(舊以人法事為三緣者非)下舉僧次請人眾法心念例顯別人名體不別鈔云別請五百羅漢不如僧次一人得福無量如飲大海則飲眾流故云功用大也下云心念說恣籌華香水鳴鐘集僧一同大眾故云與百千等也引彼例此名義不殊故云齊量雖是別人辨法功大約此假用即為僧體。
有人云上雖約義從用就相隨務皆云辨體然僧寶之本要假法成乖法則百千非用具法則雖一能辨何以明耶經云修六和敬令僧不斷。
第五師初科又二初牒前四家但就人相不明和法雖無指斥意彰未善然下正敘所立假法成者法即六和下引經示文出華嚴。
故正戒見為法慧之宗由戒法為眾德之基同受故須同行有缺緣成不名僧也雖復同戒心同見慧為入道之本有異見者同界別法兩各得成故見異法同不名僧也雖同戒見淨行須同邪命利乖財法不共又非僧也。
次科三體中分二初明戒見初二句雙標戒是法宗能生眾德見是慧宗能入聖道宗即本也由下各釋初釋正戒受隨兩同乃入僧位受中缺緣謂本受不得隨中缺緣謂受已毀破雖復下次釋正見異見有二一邪見異如調達部黨二執見異如俱睒彌鬪諍雖同正戒由見不同同界別法佛竝判成雖同下二明同利淨行即是正命乞食僧次別請僧常竝不別眾反此利乖戒見亦異故云財法不共。
上三據於僧體至於時務成濟要以三業為相故曰應來集者謂身和也應與欲者謂心和也應訶不訶謂口和也。
次三和中初句躡前言僧體者謂體和也必具三體乃名僧寶下分三業即相和也必須三相方能辨事。
既備三體能順三和隨務成決是非俱辨故云僧也據此德用以辨僧體。
三中初總示三體別人恒具故言備也三和臨事方彰故云順也是非俱辨是謂如法事非即律中科索媒嫁等事雖乖法僧和亦成故云俱辨據下結斷三體內德三和外用故云德用。
二明立相所由。
第二立相所由即明總別多少之意。
有人言凡人法本興元為前境境殊三位位分三法隨法立人故分三相如上一人至于僧也莫不由事有優劣故使人殊少多以法對人人分三位將人約法法亦三乘異法分人自有區別故須隨事便立三相也。
總示中初引他義事法人三相因而立則人隨法立也境即是事小中大事為三位念對眾法為三法莫下次示今解初立義以下點前非謂若約三法則人法相因若離八品則人法兩別數則不齊故云異法分人自有區別則知人位不隨法立故下結成理歸隨事立也。
就後位中分為四別一者四人乃至第四二十人僧。
次科標示中言後位者即單就僧位自分四別。
有人言前二法爾也說戒相綰能所須四自恣治罪舉證須五後二逐情也中國僧多善心浮雜故制十人二篇悔治倍緣方濟故加二十。
次正顯中初師二意初解為二初釋前二理數合然故云法爾說戒雖分能說所聽彼此同須故云相綰烏板反之謂相綰繫也自恣舉罪須一五德事必五人次釋後二言逐情謂恐人情慢易故兩倍增之也。
受有中邊之殊故五人十人隨有專精第二故四人二十人也戒律攝用勿過受隨故又因之而立四也。
次解邊方僧少開五人中國僧多制十人專精即奉持清淨堪應說戒第二謂犯殘懺已戒體復生望初本受名第二白法兼通此義故云又因立也。
有人言僧雖有四體相分二初一為體非四不名為僧後隨事分故有三別。
後師正明中初科四人為體者體即是本後三隨事體在其中。
自恣邊受體須四人但自陳己罪即須舉處若非德用濫坌僧倫故差一人為僧事境和白面告無言表淨也方隅僧少前受心殷四實濟緣事須別問若不差遣無由輙往問淨反白前緣方辨事兼受隨通用五也中國僧多前受生慢故倍前五為十人僧二篇鄰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為二十人僧三僧乃異莫非約事濃薄半倍增人方成前境猶受日法三品倍增類知可解。
次科初別示三位又三初明五人文敘自恣邊受二法雙標別釋合結如文別問即教授師屏處問難反白即召入中下次明十人二下後明二十人三僧下總結邊恣為薄中受次濃倍五為十悔殘最濃倍十為二十成謂成辨境即機事下舉受日亦因前事三品倍增足堪比顯。
問受隨同五邊受減半據受比殘邊方出罪開十人不答非類也邊隅僧少俗緣拘礙若不開聽永沈生死開有益也懺殘不爾初既誓持終便順犯本無慚愧垢心厚重若開十僧增長諸惡謂懺易成則乖機候故文中不言十人者除中國出罪也餘如大疏。
問答初敘問上二句躡上邊恣下三句舉殘比難僧少既同義應例減答中初句略示受是生善懺是滅惡故云非類邊下委釋初釋受開後明殘閉機候謂以璿機候於節令一無差失喻佛開制軌度不差下引律證具云四人除受戒自恣出罪五人除中國受戒出罪十人除出罪二十人一切得作五人既除中國受戒則顯邊方開五十人但除出罪不言中國則顯邊方不開十人明矣下指大疏未見其文。
三明攝用分齊又分為二初人次法。
就能秉人中又二初當僧局論次僧尼互作。
就初分三初三位定次三用通後就通局科簡。
初中事局一人作者如朝夕諸念也二局對首作如諸白告等三事專在僧如諸結解等各定隨人不相通也。
第三攝用初人中當僧局論有三初科且據但念但對專僧之法局對三人故云位定。
二明用通者或眾法通下或對首通下皆謂約界分齊有則眾集無則通之對首亦爾。
二中此收眾對二念眾法對首謂說恣眾法通下二人持說對首通下一人對首亦約無人乃通故云亦爾。
三料簡中。
問如說恣等眾法通下人位分三據緣應異何者是耶答有多異一人有少多二對法三別三約界通局謂僧局別通也四欲無欲異僧秉不開唯在結界別人俱閉故五別相異僧中具三別若對眾多人則無不與欲別若對一人但有應來不來別所以可知。
三中問意欲簡前通使無濫故通下對念更兼本位故云分三答中五異初二可解三中僧局作法別通兩界四中說欲僧唯不開結界則顯餘法通開五中僧具可知眾多人中對首無欲故但有二心念無訶故唯有一將別對人以明有無故兩云若對(舊記作二種對首者非)。
二對互作中。
僧得被尼事但有三受戒半月出罪也約法分齊則一白問難三番白四自餘不行其教授自恣非無互差互往然是各行眾法至彼此部無面對作不同前三兩部通秉故文云二十眾受也五分云四十人出罪減一不成等然上局僧唱故約一相為言耳律云僧不得為尼作羯磨令受誦已當部作之。
僧尼中初僧被尼為三初正明尼從僧受戒對問一白正受白四又依僧悔殘不行覆藏但有半月摩那埵并正出罪兩番白四共四法耳其下簡異說戒教授自恣請悔尼眾差尼來請僧眾差僧往教竝用白二恐謂同前故須簡別下引二文證前同秉五分但明出罪若論半月即須八人然下重示謂上四法制須僧秉據此一相言得對尼非謂餘法得同尼秉文證可知當部即本眾。
十誦云如受戒等三僧對尼作不禮不語不敬此三尼遙為僧作又約四分捨教授法僧為尼作不禮羯磨尼為僧作。
次互作中十誦僧對尼三同上所列尼為僧中由僧乖行尼不禮等則違八敬作法遙被不禮無過四分中尼眾非法僧不往教作法遙捨十誦無此又此律但有不禮則無餘二。
次就法論法位有三如上已辨各攝分齊可以情求。
次法中總示如上三位九品。
然對首中自分三別懺中品蘭唯約二三若對一人不名小眾則非教也。
別簡對首中悔蘭小眾是今義立。
就眾法中律顯僧相四人除三法五人除二法十人除一法二十人僧通作諸法。
眾法通標中四人除三一受戒(通收中邊)二自恣(正取和白)三出罪(出僧殘罪昔以自恣邊受懺捨為三謬矣)五人除二一中國受戒二出罪十人除一即出罪也。
問四僧秉法通塞何相。
次廣問答明通塞中初問四僧即四位僧。
解云但據四人尚通秉法何況餘三又人解云四人作務通秉眾法以體成僧故也如說戒滅諍形法二同觸惱諸制謂單白也差人被緣受日處分謂秉日二也七法治人諫證等法謂秉白四也故法雖多以二攝盡謂說戒羯磨四人通持意可見也。
答中二解意同但初師粗略故復引後解文中但敘四人餘三可見略舉三法復據二攝證上四人通秉一切。
問初僧既通何以文中除三法耶。
第三難中文既簡除通持安在。
答此除前事不除法也以自恣受懺境緣須具故倍三人除三單白二白四法非謂餘事不通四人故文云一切羯磨皆作五人通論通秉三法約事就用但據自恣一白邊受二白是五人僧用若作餘法收在初四十人僧者但一白四二十人僧但一出罪自餘三法皆四人僧攝之。
答中分二初釋四人除法所以初二句略示法自通秉事有不行故但除事耳以下委釋自恣受戒懺即出罪倍三人者五十二十除三單白自恣和僧一白受戒召入對問二白(此通中邊)二白四者正受一白四出罪一白四若自恣差五德受戒差教師出罪中覆藏六夜竝四人法不在所除次科自見舊記解此差謬叵言學者相承至今傳誦恐亂正解不復別破也下指文云即除法後續有此語故知除此通餘一切五人下二簡三位所秉分齊如文次列止有五法自餘一百二十九法皆歸初位。
問自恣之時具有白二及中邊二受前皆三白今上所列悉減何耶。
答自恣差人四僧所攝五德所為不入僧數正論僧用白和方是若論二受差人出眾四人僧收白召對和二白在眾方五人僧攝及至受具四人亦辨以羯磨者入僧數故。
五六問答如前已示答文兩段初明自恣後論二受云四人亦辨且據邊受為言若約中受正須十人。
問戒師白和既在眾中應四人僧不應此白入五人攝。
七問中教授差白既是四人戒師和白在眾問僧事同差白何得五人。
答誠如來難和白問僧身非預忍計不入數但秉僧法非別所持請說俱在眾中相從五人所攝也。
答中初領來難既為所量故不預忍但下通前意非別持者自身秉法外須僧故請即戒師請問說謂四僧說默且取請說在眾相從為五據實四人故受戒篇中唯取白召是五人僧用。
問上列初僧但除三事如受日受衣事皆須五人何為不列。
次明除法初問夏中受日夏竟德衣事似五人故須問決。
答云受日別人即是所為不入僧攝受衣為眾應入五人自不得利故非五攝不同自恣彼此齊益。
答文兩段初明受日所為非數後明德衣五德無利還同所為。
有人解云所言僧者始終重作秉法人者可入僧收以互作故有於僧用差人持衣唯是所為故非五收如邊受中初白差時威儀所為白召入眾又是能持戒師白和便是所為後與白四又是能持故取斯義立五人也。
古解初科為三初示所立差下次簡受衣無互作義如下三舉邊受互作之相自恣亦爾五德受差即是所為對眾和白又是能持。
問如懺主初作單白後作白二應非四人僧。
問答中初問懺捨墮法懺主受懺須白問僧及後還財復作白二亦同互作合歸五人今此律中初僧不簡即四人故收難云應非四人。
答懺主白和身外三人不名僧故雖後還財未必同席不類前受相接成法又戒師和時威儀入眾身外成僧義相全別也。
答中二初約還財不定答懺捨五人一是所為懺主身外三人非僧所以懺主入四人攝但是四人法耳律中還財諸長隔日餘雖即座然亦無在故云未必也又下次約受懺不同釋懺主白時外無人足故自入數與受全別。
問法是僧秉方名羯磨今秉法者不入僧中法非僧法。
三問中躡上戒師身外成僧以明教意。
答前事委僧僧法和問義須進不人雖非應法為僧成故所被事皆名僧法如學悔秉法也。
答中律中說恣無能秉法故開學悔自不預數足為明準。
如僧祗中五人僧者自恣邊受諸尼薩耆此是正量豈有懺主入四僧收豈可自忍也不同說戒結界成四即行自他同遵莫非僧法故也故十誦中無有自忍作羯磨故。
今判中初引據僧祇懺捨五人僧法則知前解局據本宗鈔云今以本宗不了用僧祇為定事同戒師相從五人準有四法是五人用豈下斥非不下簡異故下引證。
問結界唱相事中須之應五人僧何不列者。
問不列結界中上文已簡今此復問發後所引。
有人云律且舉之非謂餘者不列不得以受有中邊之異故簡數約之隨有專精第二故又分耳結界德衣竝為僧務皆在五攝但非所為竝入四僧故僧祇云四眾羯磨者謂布薩事一切拜人四人得作。
初解中初明文略受有中邊隨分持犯如前已示結下次約義判既為僧務須在五收餘非為僧則在四攝下引僧祇證非所為拜人即差法也。
又人解云結界唱相不入五人以但牒相結之不取人名入羯磨故然行事之時相涉僧別依五百問聽用五人覈其本據正四人攝如廣說戒四人開白必地自然義須結界初雖唱白後入僧收不同受日受法牒名入教與上不同。
次解初立義然下釋疑以五百問須五人故唱相起立餘三自坐據四是僧約坐如別外相相涉其實僧耳今若行事息疑即須依論若考僧用定非五人(舊云大師不取論文者非)如下義證四人廣說必在法地可驗結界止用四人不下簡別相反可知。
問上列四僧收盡人不。
第三攝盡否問中四僧即總四位。
答但舉三人竝通三法就後四人皆收僧盡五人十人別為前事義非僧收縱列八人律無正述故大眾者但明四人若過四也。
正答中初正示三人一多四也三法念對眾也就後四者三中末位也縱下指妄義見次科故下質非文出本律彼謂八人名大眾故。
昔以懺逆重蘭義張八人夷邊方便義立四人此出師心未成正量十誦所顯但界內僧焉有八人方名大眾五分無量比丘僧者即是四僧之餘故律云況復過二十也。
破古中初引古十誦蘭分三懺彼於上品自分二別夷邊即初篇近方便可用四人逆蘭事重復倍四人皆無所據竝云義立此下斥非十誦上品蘭界內大眾懺即四人耳五分即顯大眾無別數故四分亦證數止四人五十二十已是過數故云況復過也。
三明人法相對。
第三人法相對唯論四位僧人三品眾法別人別法此門不明。
問能秉法僧有於四別僧所秉法何但三耶。
初問可解。
答非是初僧不秉三法但四人僧者本是僧體餘之三僧隨事淳薄故隨分耳僧體加一得遂僧事號五人僧事情須發倍五加十號十人僧心輕罪重倍十加人號二十人僧對法亦爾說戒等被情事不難初則問和連辭即決故制單白諸差諸結非常行務和忍稍難白加羯磨倍增一法故名白二治諫等事成辨最難倍加二法故名白四對人三反約法亦三是則人法相因皆由三事也。
答中初二句通示但下別釋又二初敘四僧對下次明三法略舉一二以彰難易對人下總結。
問法中約事無體直陳單白白二白四三法半倍若準僧中亦應五人為體就五加十自決恒務更何須四以為僧本。
三問中人分體相法直倍三於義不齊故以法例人應除初體。
解云四人成體加一為事故後三僧不名本也法則不爾當白自體隨體附事有上中下故倍增法無非本體猶如邊受白召和入自是為事四人秉法還依本體但事須問非差不成故僧外加一白則不爾法自是體何須重加。
四答中初明三人具體且舉五人故言加一十人加六二十人加十六後之三位體蘊其中法下次明三法即體言當白者通目三法上約義釋下舉事顯且舉邊受餘法準知。
問就後四僧減則不成過便得就羯磨教法過減俱非者何。
明過減中初問律列四僧後云況復過是白及羯磨竝云增減非法欲申教旨問以通之。
答僧取詳集無乖表和若制數定乖別過起不名僧義是以過成減別非用法取濟時通名和白既非情惱不慮乖別但順軌模便成正法故云如白法作白等。
答中初解人別生惱過則通收法無此義理須楷定下指文云即見本注。
又解被事聖教咸準佛言若有過減便由凡語淳薄斯異缺不成務也然則制僧數定既是聖教越度在凡應非辨法然情在通和非集不顯隨集無乖方成法事故文云況復過數等又云更無方便得別眾也。
次解初明法須準教然下次明人取通和據數似違文約事正合教下引兩文頗彰聖制私釋法取楷定不容改作人須和合義必通收律文對事局分四位竝據極限至於臨事唯多彌勝。
若準十誦僧祇人法相類重加成就減少不得文廣如彼。
他部中彼宗合作單白加為白二合作白二而加白四加則愈勝減則非法鈔云御法例通於無準是也。
四廣顯是非如後文中不足數說。
四廣顯是非是謂應數非則不足此門辨人故須略舉下文既廣不復兩繁。
上來雖四總明僧義次解第四法依處起。
第四設法所中初科可解。
三種教法託二界起謂作法自然也。
次通標中三種法者總僧別也。
作法界三初是大界中曰戒場末曰小界法雖通三元為眾法對首心念緣隨開作。
別釋中法界通三法眾法是本制。
自然界四聚蘭水道開結界法不及說欲也自餘對首心念二法是所行處說恣受隨五人已去非所用也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
自然正明中初示通塞四種自然一切眾法竝塞唯開結界一切別法皆通不許傳欲。
問前言受欲入對首法今何不通自然界作答法有通塞故曰楷模結界白二局在自然說欲對首專唯作法以初從兩對且就因名終成僧事自然不合。
問答中初問指前言者即前攝法但對首中舉白告受淨等欲法在中答中初通明法義結下別示兩局由本自然故須結界為成僧法故開說欲初從兩對謂付欲時終成僧法即對眾說。
若爾對首捨墮界中有人何意不合答非界不合本是眾法下通別人故名眾法對首必界有人隨人改法故若有人成別眾也。
次問對首捨墮非為成僧自然界中亦有不得者答中此緣別眾非界不通餘眾法對念類此可知。
自餘相體廣如下述。
指廣中即下具緣第四中委明諸界體相。
上以法事人界為緣成之機今又對上四緣相攝通塞。
第二相攝即卷初分章云然後對法相攝分齊是也初科緣成機者機即是要對四緣辨通塞者有二先以八法為頭一一法下歷人事界以辨通塞後就四緣各辨通塞。
就義又二初條貫其相後引法通塞。
次解釋中條貫四相未論相攝。
言條法中略分為三謂心念對首羯磨廣為九位心念分三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三眾法心念對首分三一但對首法二眾法對首三小眾對首或合為一如上列也羯磨分三一單白二白二三白四廣略如此。
初條法中對首義開小眾文在但對故開合不定三位九品故云廣略。
言條事者則有三種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二合也如前所引。
條事易知。
言條僧者略說為三獨住約界為一人也二三同住為眾多也數及滿四乃名僧也莫不弘秉通號僧焉就相廣分隨數為七一者一人即所對境或當身成用二者二人三者三人四者四人五者五人僧六者十人僧七者二十人僧二十實非四人實是隨用成務僧體在中通名為僧二三亦爾隨機即辨對法亦異故因廣之人分七等。
條僧中初文略說莫下結名就下廣分一人中所對境者約但對為言當身成用即本心念二人三人竝通兩釋二十實非通上五十隨事加故四人實是是本體故二三亦爾者亦上二義一是隨用二通號僧。
言條界者略分為二自然雖四莫非無法條理則通故合為一作法雖多略分為三謂大界戒場小界也隨文列相則有七界大界分三謂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別小界分三謂受戒說戒自恣也廣列兩三兼於戒場故有七矣。
條界中略則為二自然作法初自然中條理通者體無異故次作法中略則為三廣開為七大小各三戒場獨一兼前自然則有八種若合大小實唯有四若開自然則有十一。
次明塞通相攝此門之興元以教法所被必以成濟為先成濟在緣緣闕不辨時務敢用九品羯磨更互括撿相有顯成相無顯壞互缺緣乖則通成壞故須昭練兢勵方可行事也。
次通塞中初科初句牒章此下敘意初敘羯磨教本成否在緣敢下次標此門布致所以舉法括緣歷緣撿法故云更互相有無者相字平呼猶言俱也互缺通成壞者有者自成無者自壞或可望法亦有成者如下具緣中昭練誡昧教兢勵誡輕率下列九法竝略提一二示其大綱諸餘例作講讀至此宜用集法文注對之則昭然可見。
先以但心念法略列乃三摘取六念一法條之餘者例顯。
但心念標中四儀語默念法非一故云略列。
如將心念法對事以論通於三也日月衣鉢非情也夏數受緣二合也念身康羸唯情也。
初對事中一四兩念為非情二三兩念為二合第六為情不列別眾應收二合受緣中此就一法以論三事觀下諸文或一事但一或三或二不必一定隨文自見。
對人以論唯是獨秉可名心念有緣捨請乃是對首。
次人中四分捨請是對首僧祇無人開作念有謂但念故特點之應是外部故對念不列。
對界以論通諸界作開無別眾。
對界可知。
二對首心念有七且取安居一法諸例條之。
對事通三託處離二難為情也處所非情也或身託前界淨藥及患等為二合也衣鉢持說為非情也。
對念事中安居具三衣鉢但一二難即命梵身患是情淨藥非情故為二合。
對人則唯獨秉若界有人而作心念即是別眾召來加法是名本制。
對人中界內有人非所開故。
對界通自然及三大界戒場不許住三小非久固則不通安居餘法應開也。
對界中戒場小界唯除安居受日二法。
三眾法心念約文有四且就說戒。
約事非情心淨應法則為二合也若就分衣唯是非情自量得不又二合也今約所辨或法或衣唯是非情心淨應緣此據通也若論自恣例同於此準此為言唯局一也。
眾法心念事中初引古解竝通二合今下示今判獨在非情心淨應緣豈唯此法故云通也。
對人獨秉通界可行有則別眾隨集改法。
對人同上。
約界則自然大界三小不通戒場時有未必恒用。
約界中三小即解故塞戒場稀故微通。
四但對首中約文二十八法如衣藥受淨等。
對事通三衣鉢持說為非情也懺下四篇自露六聚為情也藥法白事即二合也。
但對事中總配諸法故云通三不妨一法各對一耳藥法兼人患白告通前事故是二合。
對人唯獨一境不得向二通諸對首例亦爾也若兼二三則名小眾須問邊和又濫餘眾法故不開也縱懺三十亦止一人單白告和為對前懺為證以罪通三悔故也。
對人中初示本位若下簡小眾濫餘眾法者謂同眾法對首縱下示捨墮前懺即懺主罪通三悔前文已明。
若爾何以文中加懺白者答因捨在僧便明墮悔事非獨檀義須問和罪非僧除還同九十是以文云此捨墮衣不得別眾不言罪也餘如後白。
釋疑問中上科略示未顯白意故復徵之答中初示懺白罪下明正悔是下引證僧法顯是為衣下指如後即單白中。
對處通諸界皆無別眾過。
對處皆通須簡欲法自然中塞。
五眾法對首中約文五法捨懺說恣等也。
對事有二捨墮二合說恣非情也。
眾法對首事中犯捨兼物故是二合。
對人始從一人或至三四說戒一法至四成僧單白廣說如文所列不同自恣猶名三語以無五德不可差故捨墮至四法通僧別捨財還衣僧中作法正悔本罪須問邊三單白自和如前久廢三人已下通行五緣約相加減隨機不定。
人中初示人位說下次簡通局初明四人唯自恣法別人所行捨墮一種猶兼僧別說戒等三若至四人還本僧位然捨墮中捨財還財懺主預數正悔受懺身外非僧不行白法故但問邊如前廢者上引僧祇斥古是也三下次明二三人對上四人唯局二法故云通行五緣緣即法也然捨墮則問邊有無說恣等詞句加改故云約相等也。
問四人受捨自他合五一是所為餘者能持單白自量不入僧攝前境滿四豈非僧耶答捨罪之者所為未除縱及還衣終非僧攝。
問答中恐將所為足前僧數故問決之答文可見。
對界通七不開小受以一席作法曾無再用說恣兩界因舉便捨臨機具者則是四五二僧之法。
對界中八種除一小界故通七耳因舉便捨即懺捨墮說戒小界行四僧法自恣小界行五僧法若據一是所為止是三四人法今此且通能所為言。
六小眾對首義約懺蘭輕者對首一人重者界中大眾中品待緣須小眾也。
六小眾中局悔中蘭律合但對故云義約通列三懺文出十誦。
事是情過人局二三以須問故減則不成不名小眾界亦可通如上五也。
列示中事人可知界指上五同前通七。
七眾法單白中文列三十九法。
事通三境如餘語觸惱形法二同為情事也說恣諸增結集諸白非情事也滅諍和白德衣對受為二合也略題如此不可委示。
單白事中說戒自恣各有二增故云諸增。
對人四人五人為本以三人已下無德可彰但受對首之號如說恣兩分可知十人二十人則非分也。
人中四人通一切五人簡四法說恣兩分即是眾別十及二十各據白四故單白非分。
對界唯作法四種自然俱非分也就七法界互有通塞至時廣引且如三品小界差問三白唯在受中既止一時不通餘者餘二小界義亦同之非無舉罪即有白懺大界通行戒場則局行鉢德衣形法等白不可為有必具難緣說恣二白亦通場上。
對界中初通示二界就下別簡作法囑令廣引須考諸白此中略簡大途可見初簡二小受局三白說恣二小各唯一白捨墮重蘭隨舉可懺故通懺白次簡大界一切通行三簡戒場行鉢等白事須大界場上不行自餘通作如後結界中。
八明白二約文列五十七法。
對事通三差使為情諸結非情離衣房守則二合也。
白二事中諸結即結界房即造房治房守即守藏德衣餘更自尋。
就人唯四不通五人十及二十也。
人中一切白二皆四人秉不通三位對前可知。
問上言自恣須五人僧今何違者答自不明耳四僧差人前境不足人乃是緣未成正法後秉白和對僧而作方五人也餘差白二竝以例知頃世濫行多以所為通入四攝故重顯之猶恐臨時相從迷也前言不通五者非謂百千不舉白二但制五人單為別事白二所寄但在四人餘非制立。
問答中初問易解恐迷故問答中為四初答通前境不足是所為故餘下指例頃下斥濫前下遮疑。
若爾還衣付衣竝言展轉豈非須五答猶是四人以所牒者不預僧例上已明訖何事猶疑。
次難中捨長本制隔日還財有緣即座開付知友展轉還之又分亡物先付五德令分與僧據此二法受付之人皆非所為應是五人答文可會指上明者見眾法對首中。
對界而言亦通諸界七箇白二通自然界以初結故不許重加則作法界塞也餘竝法界三小界中當界自局非無差人受恣之事餘是閑務不必小界故彼文云作已即解戒場通局又可情求如攝衣受日下鉢房舍白二不通餘者類有可知。
界中初總示七下別釋初明自然三小三大戒場為七說戒堂法亦在自然餘下次明作法說恣小界既通懺白理有還衣戒場局中且略舉之淨地德衣餘諸解法竝不通作細尋文注通塞顯然大界不行三小諸解餘則竝通。
九白四羯磨文列三十八法。
對事唯情諸受諫證舉治等法依人加被莫非生善滅惡為宗餘二無義可明也。
白四事中諸受是生善諫治等竝滅惡唯局情事不通餘二。
就人以言三人非分唯四人僧五人不通唯一單白十人二十皆一白四故知餘法初僧收之。
人中五人唯一白者此望不通白二白四且就一位為言耳。
對界為言不通自然作法界中就三小明唯一受戒是白四也說恣小界則又不通不無因舉便即治出事由後生不在現作。
界中作法大界戒場一切通行所以文中但簡三小治謂治罰出即出罪正為說恣因舉而生故非現作現猶正也不同受戒是正作故。
上以羯磨條餘三緣麤相已顯今就四緣當局各明通局所以。
第二各明中初科前文隨法歷緣通塞未見四緣各具之義故云麤相。
就初法中心念羯磨有十四法但心念有三自局而作設入對首竝不成就餘例可知七法通於對首四法通於僧別名義在文消也。
次科法中初明心念文列法數竝見文注當局心念對首不成況入小眾及以四僧竝是非法故云餘例可知亦可探點但對越數同非。
就對首羯磨三十三法七種通心念五種通僧別餘則必對人懺蘭局小眾略分如此至如通僧別者非謂上通僧也以本是僧法開通於別人也言通心念者本是對首法以界無證對故開及心念也。
對首中初分通局七通心念自屬初位五通僧別眾法對首也餘必對人即諸但對也至下次釋兩通言通僧者中法行大事也通心念者中事開下法也前云中猶通者即其義焉。
就眾法羯磨一百三十四法中一法被一事各互不相通如差人問難不與白召同多法成一事則有相通義如受戒一也三白一白四方得成無作也統就眾緣結界畜眾必須相有白二中七結界法不得重加唯局自然不通作法餘白二及單白白四反上可知。
眾法中初示總數一下顯通塞初通論三法今明事者須分二途一就通簡別如一受戒四法各被二攝別歸總如受四緣通成一受今文約此以分通塞據本各被約義明通統就眾緣者如欲行受地或自然須先結界和尚度人須乞畜眾皆可攬歸受戒以彰多法成一之義自恣捨墮罰鉢亡衣竝有斯義臨文自舉白二下別簡白二七結不重是塞餘竝法地為通故云反上。
就事分三然隨法已顯故不重舉。
次明事中即情非情二合三也指如隨法即上條緣中。
就人而論一人心念自秉口言是當分也設通上二是傍非正必界有人豈得獨作眾多對首為前證境必是通情告事相領方能成遂雖通眾法亦是開位四人成僧勝用非一約事乃三宗歸初位過則彌勝若減非法。
三明人中初明一人雖通三法旁正須分眾下次明眾多同上兩別四下三明大眾一體三用用還依體故歸初位。
就界而論自然是弱不通僧務若不開結僧法無因唯聽白二作法七界互不相通文不許重及相接也然三大三小名多義一戒場自分故須圍繞雖相乃重兩間空也。
四就界中初明自然既開結界則通作法作下次明法界初總示然下別簡初簡大小開合次簡場界兩殊界中別立故云自分兩間空者自然隔也。
上約料簡羯磨成緣略分別竟。
後結文中對下緣成隨文廣釋故云約也已上諸門廣辨緣相始終文義不越四科斯乃立法楷模作業宗要寄言學者宜切講磨達之則舉事功成昧之乃徒相勞擾三寶由之而損益一身自此以昇沈凡在秉宣宜乎兢慎。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二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