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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rops of Reasoning (Translated from the Sanskrit Original) (正理滴論(譯自梵文本))
  2. Chapter Two: Reasoning for Oneself (為自比量品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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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ops of Reasoning (Translated from the Sanskrit Original) (正理滴論(譯自梵文本))


為自比量品第二
比量有二。一者為自,二者為他。
此中為自比量者,謂於所比,藉三相因,所起正智。
亦於此智,立量果名。如現量說。
復次,因三相者,謂於所比,因唯有性。唯於同品有性。於異品中,決定唯無。
此中所比,謂即有法。於此具有所欲比之差別義。言同品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若非同品,說名異品。謂此與彼,相異,相違,或於此中,無彼同義。
復次,三相正因,唯有三種。謂不可得比量因,自性比量因,及果比量因。
此中不可得比量因者,如指某處而立量云:此處無瓶,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瓶不可得故。言可得相已具足者,謂余種種可得因緣,悉已圓具,應可得物,自體亦有。若物自體,既為實有;其余種種可得因緣,亦實有者;其物自體,定可現見。
言自性比量因者,因之自體,若為實有,即於所立法能為正因。譬如說言:此物是樹,以彼本是興遐巴故(無憂樹,舊譯申恕波)。
果比量因者,謂如說言:彼處有火,以見烟故。
此中後二,能成實事,前一僅為遮止之因。由彼自性,二恒相屬,故擧一義,餘義定隨。設若此二,非恒相屬,即二者間,不相離義,不決定故。此亦即因,與所立義,恒相屬義。尅實而論,即所立義之自體故,從所立義,而生起故。若此既非彼之自體,復非從彼而生起者,此中即以非恒相屬,為自性故。若彼自體,若從彼生,如是二種,或即自性比量因體,或即為果比量因體。唯由此二,為能如實成立實事。
其遮止義,能成立者,唯是由於如前所說不可得義。事若實有,彼不可得,必不容有故。若異此者其可得相,尚不具足,處、時、自性境本玄秘,自身現量,原不能見,其境非有。不決定故。若觀察者於過去時,或現在時,現量曾得,其念不失,由此心行(物不現前)說為非有,方能成立。唯由此義,說物非有,始決定故。
此不可得,由其運用方式各有不同,成十一種。一者自體不可得。譬如說言:此處無烟,烟可得相,雖已具足,而不可得故。
二者,果不可得。如有說言:此處無有烟之不障、能作等因,以無烟故。
三者,能遍不可得。如說此處無興遐巴,以無樹故。
四者,相違自性可得。如說此處定無冷觸,以有火故。
五者,相違果法可得。如說此處定無冷觸,以有烟故。
六者,相違所遍可得。譬如說言:縱令有生,其物之滅,亦非恒定,待餘緣故。
七者,果相違法可得。譬如說言:此處無有冷觸不障、能作等因,以有火故。
八者,能遍相違法可得。如說此處無有霜雪感觸,以有火故。
九者,因不可得。譬如說言:此處無烟,以無火故。
十者,因相違法可得。如說此人無寒慄等,近烈火故。
十一者,因相違果法可得。譬如說言:此處無人起寒慄等,以有烟故。
自第二式果不可得,以下十式,此等皆可攝入第一自體不可得中。謂藉餘義,或有或無,復依各別運用方式,次第列為諸式。然由數習觀察此等運用方式,習者自能於遮止義,得明決智;是故此等不可得式,今於為自比量中說。
此不可得,若由自體相違法等現前可得,若由因等現不可得,而能成立某物非有,或能安立「非有」言說;於此等中,一切時處,若有顯示遮止義者,唯於其物可得因緣悉具足時,始能知其或為可得,或不可得。於餘玄秘諸境義中,彼此相違,互為因果,皆不成就故。諸玄秘境不可得者,現比二量所不能量,為其相故,是猶豫因。彼即非是量所能量,其事非有,亦不成立故。
為自比量品第二終

現量品第一
為他比量品第三

CBETA Code: B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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