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欲是非篇第四
夫事生不意,法出恒情;故對情而順其心,心順則於法無失,故名欲也。然則情事相反,故立法以撿之;撿則有事必明,若明故對門而辨。初明其緣,後明欲法。初中有三:一制意、釋名、明體。二有開遮。三定緣是非。
初中制意者。凡作法事,必須身心俱集,方成和合;設若有緣,不開心集,則機教莫同,將何拔濟!故聽傳心口,應僧前事,方能彼此俱辨。緣此故開與欲。
釋名者。凡言欲者,多以希須為義。欲明僧作法事,意決同集,但由緣差,不遂情願。令送心達僧,知無違背。故《摩得伽》云:云何名欲?欲者,所作事樂隨喜,共同如法僧事。《十誦》云:欲名發心。如法僧事與欲,名為欲法。
辨體者。欲之所須有二:自有僧、私同須,如說戒、自恣等;以佛制有時限,一切同遵,若叛有罪。自有單僧須者,如受戒、捨懺等;僧須我和,我不必須,佛不正制也。
二明開遮。律中唯除結界,餘並開之。雖非明文,以非制故。
三緣是非者。若有犯戒,事非法緣,而與欲者;由事非故,不合不成。若準文中,但云佛、法、僧、塔、看病人六事是緣。文具正列。而六群作衣說欲,雖非正制,僧受行之。《僧祇》等律,守房等緣,並如別顯。
比者比丘多慢斯法,不思來業,妄行聖法。謂無病言病,不淨言淨,不欲言欲。令他傳此妄語,對眾而說。隨僧多少,一一人邊,三波逸提。所傳之人,知而為告,一一三罪。惡業不輕,何為自怠。
二明欲法。就中分三:初明與法,二明失法,三明遇緣成不。就初又分二:前明與法,二明說法。
初中,《四分》文不具足,義設云:「大德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便止。準《僧祇》,三說成就;今約《四分》文中,但一說成者,皆無結略之文。三說成法,方云第二第三亦如是說。準白二羯磨,說淨等法,依文直成。不須云云,取他外部。
問:此欲辭中,不稱佛法僧事者?解云:稱者人語,不稱正本。
問:說不稱欲,法成已不?答:成也。由羯磨中,不牒此說欲之緣。律中,若不記姓名,當說相貌;猶不記者,當言:我與眾多比丘說欲等。
問:欲與清淨,同異云何?答:欲應羯磨,清淨應說戒。若說欲之時,並須雙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猶行廢教也。
言如法僧事者,簡非法事,不須欲也。若非法緣,如〈眾網〉中。此但言如法,則令僧諸法事,皆通作無障。
上明自說,今言兼他者。謂受欲已,更忽緣礙,欲轉與他。《毘尼母》云:得齊七反。說辭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受某甲比丘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
問:與欲之相,若為成不?答:《四分》中,但有病人說欲法,而文有具缺。良以病有輕重故也。文云:若言:「我說欲。」若言:「與我說欲。」若云:「為我說欲。」若現身相。若廣說欲等五種也。前四唯重病人;後廣說者,健病俱用。《五分》:斷事中,說欲起去文中,如此律廣說相似,又無略文。比人行事,或有緣者,囑信受欲,及語沙彌令傳至他;或有非緣,直云為我說欲者,量恐不成。故《四分》病人中,若不口說,不現身相,並皆不成。今健人用病者法,誠難定指。
問:現相若為?依如《五分》:病人不能口說,聽現身相與清淨欲。若舉手、若舉指、搖身、搖頭、乃至舉眼,得名清淨欲。律文如此。而取欲者,須知同別之相,方得成就。若違心不同而現相者,雖取不成,終為別眾。
二明對僧說法。應至僧中;羯磨者言:「不來者說欲。」即具修威儀說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若眾多比丘,隨能記者,一時合說。
若受他欲來,自有緣事,對僧說者言:「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病患因緣,某甲比丘僧事因緣,我受彼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說訖即出。
若自有緣事,欲說付僧者,當自來僧中說云:「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四分》無文。《僧祇》云:病比丘與比房比丘欲,不受之,即自入僧中上座前說。佛言:善作,如法。但不受者得罪。
問:對僧說欲,其相云何?答:行法不同。或一時來至僧前,禮已,同時而說者;或直來僧前,一一說者;或在座一時說者;或下座一一說者。據文並成。準我與眾多欲文,及故不說等,皆成。若取義意者。律中開成,由有忘誤,或復得罪,故有成文。必無正緣,不得通用。約準外宗,一一說是。《五分》云:令至如法僧中,為我稱名字說及捉籌;若不如是,一一皆不成。《僧祇》云:不得趣爾與人欲,與堪能持欲入僧中說者。其受者應自思惟,我能傳欲不?義評云:凡取欲者,恐有別眾不集,令其送心;僧知無乖,方乃加法。今一時總說,言辭鬧亂,何得委知不來集者?《五分》、《僧祇》明文:令在上座前,稱名字說。意亦可見。《四分》文云:應更相撿挍,知有來不來者。此言彌顯。
二明失法。謂受欲已,遇緣便失,不簡病人之所,及以僧中。今統明失法。
《四分》有二十七種:受他欲已自言:我是十三難人、三舉、二滅、十八種人。由自陳故,非是僧用。若不自言,相中同順,如足數中。《五分》云:自說罪人,不名持欲;反上即成。《十誦》:取欲清淨人,始取時,若取竟,自言白衣、沙彌、非比丘,乃至十三難,皆名清淨欲不成,不到僧所。
又有七種:若命過、若餘處行、若罷道、若入外道眾、若入別部眾、若至戒場上、若明相出。言餘處行者,謂出大界外,餘道行也。昔解云:受欲已,在寺內餘房行者,失欲。此非解也。自恣明文,無餘處行,改為若出界外也。明相出者,謂後夜受欲,羯磨在明,故失欲也。
問:此律宿欲不成者。若明相未了,羯磨已竟,而說戒、自恣未竟,得經明不?答:不成。故《僧祇》中:若七萬、八萬人自恣,恐明相出者,應減眾,界外自恣。《四分》中:若明相欲出,開略說戒。故知宿欲不被所為事也。
《四分》又有三種:謂神足在空、隱沒、離見聞處。
問:為俱離失?互離失耶?答:俱離失也,互則不定。故文中若眾大,聲小,不聞說戒,令作轉輪,高座立上說之,此則見而不聞也。又如多人說戒,何由併得見作法者面?此則聞而不見也。離此二人,則名失欲。必互離有失,據隔障等之緣。前言離見聞失者,通望比座展轉離也。如《五分》解:謂同覆障相離,雖說不成。
《僧祇》五種:謂隔障等,如〈足數〉中說。
《五分》:斷事時,若在屋中,隨幾過出。若在露地,去僧一尋等並失。若房小不受僧者,聽在前後簷下庭中坐,雖不聞羯磨聲得成。又有七人:尼等四人狂等三人,皆不成欲。
《僧祇》多種:一在界外與欲。二持欲出界。三與欲已,自身出界。四與欲已,自至僧中,默然還出。五持欲至僧,因難驚起,無一人住者,名壞眾失;有人住則不失。餘同當宗。
《十誦》:與別住人失欲。即覆等三人。
上來諸列皆不成欲,說亦不成。知而故為,反自受罪。文云:皆不成與欲,當更與餘者欲。
三明遇緣不說成者。文云:若受欲人,若睡、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如是者成;若故不說,得罪。而不知成不?理亦應成,在開緣明也。並謂在僧中,若在中道,並名不到。
《四分》云:若病重者,應扶輿來僧中。若慮增動,僧就病者所,圍繞作法。若病者多,不能集者,僧出界外作羯磨。以更無方便,得別眾故。
若受欲已,欲至僧中,道逢諸難,便從界外來至僧所,與欲清淨得成。必界內有難,不往僧所,僧又不知,羯磨成不?文云:有比丘無想,作法不成。
問:與欲已,事訖不來,犯別眾不?答:不犯。以情和到僧,而不將欲緣為羯磨事。文云:若事休應往,不往,如法治。不云法不成就。若爾受日出界,而事休法謝者?答:受日文中牒事故,前緣廢法謝;此受欲法不牒事故,緣謝欲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