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跋
《正理滴論》,是公元七世紀,印度的因明學家法稱(dpal ldan chos kyi grags pa)所著七部量理論典(tshad ma sda bdun)中的一部。《七部量論》,又叫七部因明論著:(1)釋量論(tshad ma rnam vgrel),(2)定量論(tshad ma rnam parnges pa),(3)正理滴論(rigs pavithigs pa),(4)因滴論(gtan tshigs kyi thigs pa),(5)觀相屬論(vbrel ba brtag pa),(6)成他相續論(rgyud gzhan grub pa),(7)諍理論(rtsod pavirigs pa)。
七部量論是法稱繼承和發展陳那因明學的重要著作。七部原著加上印度十五家學者的注釋,共有五十九種(根據德格版《丹珠爾》),形成了因明學從原理到論證比較系統的思想體系。這些寶貴文獻,目前還完整地保存於藏文佛教典籍《丹珠爾》(bstan vgyur)即《論藏》之中。
從這些書目裡,我們可以看到印度解釋《正理滴論》的注疏有:
- (1)《正理滴論廣注》,作者律天(dul bavi lha)。
- (2)《正理滴論廣釋》,作者法勝(chos mchog)。
- (3)《正理滴論前宗略》,作者蓮花戒(Ka ma la shiv la)。
- (4)《正理滴論攝義》,作者勝友(dsi na mi tra)。
這些論著先後譯成藏文後,使法稱的因明學說得以逐步傳播並應用於西藏等地區的佛學研究。公元十世紀以來,由於政治、經濟等錯綜發展的原因,西藏產生了若干佛教教派,各教派出了不少學行都有成就的學者,其中有些人曾為法稱的因明著作寫過注釋,而專為解釋《正理滴論》的,而賈曹.達爾瑪人欽(rgyl tshab dar ma rin chen)作的《正理滴論善說心藏注》(tshad ma rigsthigs kyi vgrel pa legs bshed snying pavi gter)。
近代,東西各國研究因明的人也都取材於法稱的著作,特別是《正理滴論》一書,由於精簡扼要地對法稱自己的因明學體系作了概括的敘述,表現了在邏輯上的價值,受到東西方學者的重視,並給予一定的評價。
《正理滴論》開宗明義就說:「士夫成辦諸事,正智必須先行」。其中「正智」,即「正確的認識」,「士夫」即「有志之士」。這句話的整個含義,可以理解為立志做成一番事業的人們,要使自己的行動適應預期的目的,就必須具備正確的認識。換句話說,對有關問題必須有正確的了解。而闡述獲得這種認識的途徑和進行推理論證的法則,正是因明學的旨趣。
原書分三部分,即現量品(mngon sum gyi levu)、自利比量品(有譯為「為自比量品」,「自義比量品」。)(bdag gi don rjes su dpag pavi levu)、利他比量品(有譯為「為他比量品」,「他義比量品」。)(gzhan gyi don gyi rjes su dpag pavi levu)。這裡所提到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量」,它有三方面的含義:一、因明論式叫量,成立論式叫立量。二、量是有關知識性質的,故把《因明論》叫做《量論》,即帶有認識論的意味。三、量的作用和它的結果,即對事物得到正確的認識,如象用尺子量布,一尺一尺地量下去是量的作用,而所瞭解到的長度乃是量的結果。
佛家因明,其先也承認有限量,比量,聲教量三種,到公元六世紀,印度傑出的因明學家陳那(Slob dpon phyogs kyi glang po)集量理之大成,寫了一部巨著名《集量論》(tshad makunbtus)否定了聲教量。他分析量的對象既所謂「所量」(gzhal bya),不超出「自相」(rangmtshan)和共相(spyi mtshan)兩大類。自相,即事物自具的特性,共相,即事物間的共性。因此,認識它們的量,也只有了解自相的「現量」和了解共相的「比量」兩種,法稱遵其說,以現量和比量(分為自利比量,利他比量兩部分)來概括了因明的全部內容。
什麼叫做現量呢?如《正理滴論》說:「自利比量者,謂由三相之因所生諸認識。……具三相之因者,謂於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於同品上定有,於異品上遍無」。即列出具因三相的論式以正確的理由為根據,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斷。
什麼叫做利他比量呢?如《正理滴論》說:「利他比量,說為三相因者,謂於因安立果(即將真能立語說為比量──譯注)故。由於立量之別,此分二種,謂具同品法及具異品法。無論何種論式,皆具此二義,無有差別。」意謂能成立因須具三相,在自立立他上並無差別。但自利系就個人進行思維而言,利他則就對他人以語言建立為論式所收效果而言。
具備三相之因方為正因,只有三種。如《正理滴論》說:「三相所在之處,唯有三種因,謂未緣到因(ma dmigs pavi rtags)(有譯為『不可得因』);自性因(rang bzhin gyi rtags),果因(vbras rtags)(有譯為『果性因』)。」據此是以成立比量,不得多亦不得少。
法稱在他利他比量品中,認為利他比量的語言結構,為了運用方便起見,可以用兩種不同的格式去表達。一種是帶著同品法性質表示因與同品相結合的,叫做隨因後遍(rjes khyab),又叫做隨因後行(rjes su vgro ba)。一種是帶著異品法性質表示因與異品相離的,叫做隨因遣遍(ldogkhyab),又叫做隨因後遣(rjes su ldog pa)。聯合起來,構成隨因遍行遍遣(rje su vgro ldoggi khyab pa),這兩種格式,只是在正面和反面的形態上有所不同,其實質却都能夠表明因有三相,屬於完全的比量,法稱認為可以把同法式與異法式分開單獨運用,再同未緣到因、自性因、果因的論式分別結合起來,便可以構成各種不同的量式,以進行廣泛的推理論證。
佛教因明,原來是為了探求真理,而同印度當時的別種宗派學說進行辯論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法稱在《正論滴論》這一書中,既繼承了陳那的因明學思想又有了新的創見和發展,試舉幾點略加說明。
1.法稱改革了利他比量三支格式,主張合因喻為一體,不必再沿用喻支的名目,如《正理滴論》說:「以上所略述因三相之義,獲領悟已,所謂喻者,雖為能立之支分,但離之別無有體,故未另立其相,蓋隨能立已瞭解其義故。」
2.法稱不用「相違決定」,如《正理滴論》說:「相違決定,亦說為猶豫之因,何故於此處不敘述之?以其不成比量推理之對象故,於敘述果因、自相因、未緣到因之性相時,既然無相違決定,於他處更無相違決定可言。」因此,由於未見物體,乃依言教而比度之,對此等義進行辨析所構成之相違決定,乃說為宗之過。
3.法稱重視事物的關係,為因明理論奠定了較穩固的基礎,例如在比量方面,因和所立法的「不相離性」,乃以事物之間的相屬關係為依據,如《正理滴論》說:「所成立之義,與因相系屬,復分為二種,即直接為所成立義之自性及所成立義出生。凡非彼之自性及非從彼出生者,乃為與彼無相系屬之自性。自性及從生二者,唯有自性因及果因,唯有此二因,成立事物故。」這裡所說的自性因,是就事物自具的一種特性,或概念的本質加以分析所得;果因則由一般事物中的因果關係而建立。有了這樣的相屬關係,因明本身就有了客觀的保證,用不着去對它猶豫不決了。
4.至於未緣到因,如《正理滴論》說:「雖亦成立否定,唯就未緣到而言,謂物若有,不致未緣到彼故。若於他處,因域、時、性原因隱秘之物,未被緣慮之所明瞭者,雖因自之現量識錯覺,而彼物亦不定為無。」這兒所講的未緣到因,主要是以否定的形式反成某種難見的事物。所謂「緣」,是「緣慮」的意思,作為「見到」理解,凡未見到的東西,當然沒有。但由於地域空間,過現未的時間,事物的特性等原因,所未見到的東西,從主觀認識上講是沒有的,但並不能因為自身的認識受到限制,即肯定那種未見到的東西絕對沒有。這是法稱的一個創見,在漢譯因明論典中,未見「未緣到因」之說,所以我對這個專用詞,採取了按藏文字義的對譯法。
5.書名我譯為《正理滴論》,考慮到「滴」字的藏文為「thigs pa」,是滴的泛說詞,並無數量的限制,如果用「一」來限制它,即成為「一滴」,還原為藏文,就該為「thigs pa gcig」,但原書並無「gcig」字。藏文中有「滴水積成大海」之說,可見這個泛說的「滴」字,沒有必要用數字去限制它。法稱用「滴」字冠以書名,可見其有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