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十三條。十誦律云。僧伽婆尸沙者。是罪屬僧。僧中有殘。因眾僧前悔過得滅。是名僧伽婆尸沙。
根本律云。僧伽者。若犯此罪。應依僧伽而行其法。及依僧伽而得出罪。伐尸沙者。是餘殘義。若於四事。隨犯其一。無有餘殘。不得共住。此十三法有餘殘可治。故名僧殘。
毗尼母云。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名之為殘。如二人共入陣間。一為他所害命絕。二為他所害。命根少在不斷。若得好醫良藥。可得除瘥。若無者不可瘥也。犯僧殘者。亦復如是。有少可懺悔之理。若得清淨大眾。為如法說懺悔除罪之法。此罪可除。若無清淨大眾不可除滅。是名僧殘。
經云。犯僧伽婆尸沙如化樂天壽八千歲。墮泥犁中(人間八百年為天一晝夜)。於人間數二十三萬零四百萬年。此泥犁即天呌喚地獄。謂獄卒置罪人鐵鑊中。號咷大呌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