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得果品第六
前來境行並是修因因行既圓。次順果道故。此第六明得果品。然則三乘位道竝立果名。出世義局。不通攝世。顯行因通得有為無為世及出世利樂果故。言得五果。五果隨理如應准知。
論曰。已辯修位得果云何。
述曰。此品大文亦分三段。生正結釋如上可知。此即初也。
論頌曰。器說為異熟至如次即五果。
述曰。此正解中。總有二頌。初明五果。後辯此餘。此即初辯。於中上三句明修所得五果之體。第四句頌以體即名。以事即教。名寬體狹。事隱教彰。故以體事即其名教。
論曰。器謂隨順善法異熟。
述曰。釋初句。此是由修有漏治得。若在凡位。及入聖已。修有漏治。所得器身。即通五蘊。皆說為器。如器受物。從喻為名。聖道器故。善業所招。體性無記。名為異熟。若修無漏治道所感既非無記。不名異熟。瑜伽五十一等說。□無漏力□□□業感殊勝果即無漏法雖非正因。緣助所招。亦名異熟。此果即通二性所感。以果殊勝。順於善法。修勝善故名隨順。如往阿難及難陀等。若所得身非殊勝者。得障修善。如半擇迦。
論曰。力謂由彼至成上品性。
述曰。釋第二句。由是器果順生善力。令諸善法性成上品。往善為因所得異熟既是殊勝。所順生善展轉增強故。此上善是異熟增上果。若望往善因亦是增上果。然有別釋。前異熟果即通三性。若異熟生假名異熟。皆是先異之所引生。即通三性五蘊等法。此增上果唯取善法。前總後別。義有少異而體不殊。且望內法為增上果。不望外法。非外法無。無理遮故。此通有漏無漏二果。
論曰。愛樂謂先世至深生愛樂。
述曰。釋第三句上之二字。因愛果樂因樂果愛。故所得果立愛樂名。此通有漏無漏二果。
論曰。增長謂現在至速得圓滿。
述曰。釋第三句中第三第四字。前世行今得果滿。雖士用。以疎遠故。今此不說。但說現因若假者名□夫因。唯有漏。若法名士用亦通無漏得。
論曰。淨謂障斷得永離繫。
述曰。釋第三句頌下第五字。此體無為唯無漏得。若有漏得非永離故。或所治淨以斷體故。或是能道淨是無漏故。或果體淨順益理故。總立淨名。
論曰。此五如次至五離繫果。
述曰。釋第四句頌。如前已述。不繁重舉。然則十地二乘容得五果。若在佛地。唯除初一。無漏故。若假名者。佛亦有五。於理無遮。
論曰。復次頌曰至離勝上無上。
述曰。此第二段明餘果處無別體。故置餘言。以此別義體之餘故。第一句頌顯無別體。彰更重說。下之三句列十果名。
論曰。略說餘果差別有十。
述曰。釋初句頌。
論曰。且後後果至展轉應知。
述曰。既無別體。即分位中。十八分位。以前為因。以後為果。展轉相望。如理應知。或增上。或等流。或士用離繫。以前聖道引後證無為故。
論曰。二最初果至出世間法。
述曰。十八分位中。第四分位。初得果故。
論曰。三數習果至謂無學位。
述曰。第三即第五分位。有所作故。第四即第六無所作。學無所作故。
論曰。五隨順果至說為障滅。
述曰。前四種果攝體已同。顯別勝名故重立之。第五以前順。第六初斷障勝。
論曰。七離繫果至煩惱繫故。
述曰。有學數習離繫。無學究竟離繫。離繫義殊故言如次。
論曰。八殊勝果至殊勝功德。
述曰。即前四中。後後究竟二果所攝。十八分位中。第七所攝。有勝神通等。別立餘果中。
論曰。九有上果至餘勝法故。
述曰。第九即前四中。後後最初數習三攝。第十亦後後究竟二攝。十八分位中。第八第九二位名。攝體更寬故。
論曰。此中所說至前四差別。
述曰。顯此後六離前四無體。義殊勝故。更別立之。
論曰。如是諸果至即無量。
述曰。釋外妨難。謂有難言。若隨殊說。如十八位。應不唯十。或應無量。何故於此唯說十。餘為釋此義故有此文。若更至隨勝。更說無妨。
論曰。果總義者至釋故。
述曰。即是第三總結文也。然舊論本前修治品及分位品皆無末結。於此品下方總結之。於義既不相順。於文一何無次。既有得果之下方總結前。然依梵本亦有此說。今從義便及准相障。初之三品依好梵本品別結之。此中有二。初舉後釋。此總列舉。
論曰。此中攝受者謂五果。
述曰。總結第一頌。由修治因所感得果故名攝受。攝屬於己而領受之故名攝受。
論曰。差別者謂餘果。
述曰。總結第二頌。前五果差別故。
論曰。宿習者至謂餘四果。
述曰。別結初頌。異熟為依。方得餘果。要先世業所感得。故名為宿。因果性異不同後四。後四既不同初。但前前因能引後後果。立後後名。
論曰。標者謂後後等至前四果故。
述曰。別結前十餘果。四略名標。六廣名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