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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 · 第二"
description: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由清代僧人智素撰寫，是對唐代窺基《成唯識論音響》的補充注釋。該書誕生於清代唯識學復興背景下，旨在闡發唯識宗深奧義理，補前人未盡之處。內容主要圍繞《成唯識論》的核心概念如八識、種子、轉依等進行細密疏解，融合了唯識與因明學說。作為清代唯識學的重要文獻，它為研究唯識思想提供了關鍵參考，展現了中國佛學注疏傳統的延續與發展，在漢傳唯識學史上具有承先啟後的學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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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二〔龍省〕

> Supplement to the Sounds of the Treatise on the Perfection of Consciousness-only, Volume 2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 Qing wulin Lianju Shaojue Master Pronunciation and Meaning

新伊大師　合響

> Master Xin Yi's Harmonious Echo

法嗣智素　補遺

△五破三有為相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補遺　諸有為相。即生住異滅色心等。即有為法。由生住異滅。即色心等法之相。本不可離。外人計為離。色心外。有生等相。自性可得故。論主徵問。佛性論云。一切有為法。約前際與生相相應。約後際與滅相相應。約中際與住異相相應文。若法全行三世遷流。此經說為有為之相。令諸有情。生厭畏故。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補遺　此外人。引經為證。三有為相者。一生相。二住異相。三滅相。此三是色法心法之相。因有此相。遂名色心。為有為法。又經說。四相不說者。何。所謂住相。謂住於彼行攝受。安立常樂。與彼不相捨離故。不立在有為相中。廣百論云。謂色心等。諸有為法。具生住滅。三有為相文。又有為法。具足四相。今住異合為一相。謂住相轉變。即名為異。瑜伽云。非此異相。離住相。外有別體可得。是故二種總攝為一施設一相文。今外人因所引契經中。三有為之有為相之字起執意。謂生等之相。定在色心外也。

> \*\*Supplement:\*\* Additionally, other people cite the scriptures as evidence. The three marks of conditioned phenomena are: 1) the mark of arising, 2) the mark of abiding-and-changing, and 3) the mark of ceasing. These three are marks inherent to physical and mental phenomena. Because they possess these marks, physical and mental phenomena are called conditioned dharmas. The sutras also say there are four marks. Why are they not all mentioned? The mark of abiding—which means dwelling in that state, receiving and holding, establishing constant joy, and not separating from that state—is not listed among the marks of conditioned phenomena. The \*Extensive Treatise on the Hundred Dharmas\* says: "Physical and mental phenomena, all conditioned dharmas, possess three marks of conditionality: arising, abiding, and ceasing." Furthermore, conditioned dharmas fully possess four marks. Here, abiding and changing are combined into one mark: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mark of abiding is itself called change. The \*Yogacara-bhumi-sastra\* says: "This mark of change is not something separate from the mark of abiding; no independent essence can be obtained." Therefore, these two are combined into one, establishing a single mark. Now, because of the phrase "three marks of conditioned phenomena" in the sutras they cite, outsiders become attached to the idea that marks like arising must exist outside of physical and mental phenomena themselves.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 Now, proceed to refute the notion of true existence. <note>Two</note> First, based on the sutras, it is broadly denied.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五初破能相所相體異。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至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補遺　先約屬聲破開蒙云。聲有八轉。謂體業具為從。屬依呼釋。第六屬聲。有繫屬者。皆屬聲攝。外人因所引經中之字。是第六聲。便執生等之相。繫屬色心之法。故生等相定異色心等法也。俱舍論。敘外人計云。生相若無應無生覺。又第六轉言。應不得成。謂色之生受之生文。今破意謂經中之字。既是屬聲。正見生等三相。繫屬於色心之法故。離色心外。無別有生等之體。可得非謂第六聲。便表異體。而言生住滅相。在色心之外。如云色心之體。豈因之字。而色心之體。便異於色心耶。即色心故。非能下次舉例破。如堅濕煖動之能相。不異於地水火風。所相之外。而有豈生等能相。定異於色心所相耶。若生住滅。有為能相。定異色心等所相。例此則無為能相體無生無滅。亦應異於無為所相耶虗空非擇滅等。

△次破生等相體俱有。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至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合響　小乘俱舍論云。四相雖許。俱有用時別故。謂生作用。在於未來。現在已生。不更生故。諸法生已正現在時。住等三相作用方起。非生用時。有餘三用故。雖俱有。而不相違文。文中先以用破體。若生等相體是俱。有。必一切時。齊興作用。則一法一時。有生住滅。寧有是理。廣百論云。法體生時住滅。未有至住滅位。生相已無。而言體同極為迷謬文。若相違下破轉計。謂若生等體。雖俱有。其用相違。不頓興者。體亦應然。那計俱有。又既相違。則生住滅用。不應俱。云何執同現在。

△三破能所相本有。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至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合響　初以用破體。彼執能相所相體。俱本有故。破云。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用與體。無別性故。若謂下破轉計。若謂體雖本有。用須待緣。方得興起。則所待因緣。應非本有。所待既爾。能待亦然。是則能所之相。俱因緣生。何云本有。又必待餘緣用。方得起。所執生等。便為無用。

△四破能相合所相。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至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音義　廣百論。敘彼計云彼作是言。我宗中說諸行四相。展轉相依。三世往來。不相捨離。由生等合故。成無常法性不壞。故說恒有。是故恒有不廢無常等文。今立量例破有為法。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故。如無為法。無為法。所相恒有。亦生等合故。如有為法。兩宗皆共生等合因。故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無為所相。既不與生等。合有為所相。又寧得與生等合。此中但破。而生等合故。因其所相恒有宗准破。

△五破生等三世相違。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至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音義　先立比量。明過未非實。生名下明對世相違。先順明生滅違世。若以生名為有。應屬現在。不在未來。若以滅名為無。應屬過去。非是現在。滅若下反難。彼救云。滅是非無。故屬現在。若以滅為非無應以生為非有。又滅下謂住滅不應同時生住。何容異世。故彼下結退生於未來。進滅於現在。皆不應理。

△次申正義二初剎那四相三初標立相意。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至表異為假立四相。

合響　會玄第十卷。引唯識疏云。相謂相狀。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為。俱於現行法上。立此四相。

△次釋成四相四初別說四相。

本無今有有位名生至暫有還無無時名滅。

合響　會玄問。一剎那中。何得四相名義。如是差別。時既極促。理亦難知。答古人有錐插紙喻。如百疊紙。用利錐一插。插則同時。而百層皆透。然錐必次第而過。應有百重生住異滅。同於一時。必見一剎那中。有四相前後。理亦然也。

△次約世揀小。

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合響　玄談第五卷云。同時四相滅表。後無揀異小乘。生在未來。餘三現在。會玄問滅表。後無應屬未來。何云過去耶。答以滅位是無。故云過去。以現在落謝故也。若望次一剎那中生相等。卻在未來。正當生時。還屬現在。故異小乘。思之。

補遺　大乘四相。若約世論生住異。屬現在滅屬過去。若約表論。俱於現行法上說。

△三釋通外難。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合響　會玄引古疏云。此外人問。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表此下論主。答不表現法。有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說無得為無因。故亦無過。若爾即龜毛等。應立為相。答此不同彼。非後無故。本無今無。故非是相。

△四迷相所表。

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至然住表此法暫有用。

音義　初別。釋表義。生表有法。先時非有於今方有。滅表有法。後時當無。今猶未無。異表此法非凝然。常遷變改易。住表此法。暫時有用。非久遠用。古疏云。此文正述說相所由。及相所表。

△三結成是假。

故此四相於有為法至此依剎那假立四相。

△次一期四相。

一期分位亦得假立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補遺　初標。初有下釋。瑜伽云。謂於彼彼有情。眾同分中。初生名生。終歿名滅。於二中間。嬰孩位等立住異性乃至壽位。說名為住。諸位後後轉變差別。名住異性。開蒙云。約人物等。從生至滅。長短時節。一期之間。說此四相。名一期也文。是故下結。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破他非二初徵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

補遺　說文云。詮者具也。謂具說事理故。身者體依聚義。單謂之名。二名已上。方名名身。一句非身多句成身。文即是字為名句。依多文名身。廣五蘊論曰。云何名身。謂於諸法自性。增語為性。如說眼等云何句身。謂於諸法差別增語為性。如說諸行。謂無常等云何文身。謂即諸字。此能表了。前二性故文。名句文。即聲上屈曲。詮表非色非心。但約色心分位假立。是假非實。屬不相應行所攝。今外人計名句文身。實有離聲之外。別有自體論主。將欲破斥其非。故先徵問。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補遺　正理論第十四卷云。由此教證。故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語聲。實而非假。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

△次就義別破二初正破二師二初單破正理論師二初破名等異聲實有。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

合響　據俱舍論中。經部師言。名句文身。用聲為體。色自性攝。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言語身文身。若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由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又義。現見有人。麤聞他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由不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唇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己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等文。廣如彼說。今論主。立比量破。若名句文。異聲實有。則名句文。應同色香味等。非實能詮。以離聲無別能詮故。量云。名句文身。非實能詮。異聲實有。應如色等。

△次破聲能生名句文二初正破。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至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合響　玄談引古疏云。薩婆多宗。雖有名等。由聲顯生二義。今論主取生破顯類破之。會玄卷第十二釋云。由聲顯生二義者。謂彼立名句文。在未來藏中。雖皆有體。須藉因緣。而得生起。喉吻等為緣。聲為因。由此因緣。名等生起。今論主取由聲生之義破之。其由聲顯之義。類例破之。以皆離聲。別有名等實體。故俱破也文。謂聲能生名句文者。牒辭此聲下破。謂汝宗既執聲。能生名句文。此之聲上必有音韻屈曲。即此音韻屈曲。足能詮表。何用別生名等。為能詮耶。

△次遮救二初遮音韻即名等異聲實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音義　前以聲上。即有音韻屈曲。破其別生名等。外人已許。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然猶計異聲。實有自體。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所見下例破。色上形量。謂長短等。但是假有。非異色處。別有實體。聲亦應然。

△次遮音韻非能詮須生名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音義　先牒救辭。正理師救云。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實能詮。要須別生名等。立量云。音韻屈曲。別生名等。非能詮故。如絃管聲。此應下須例破。彼以絃管聲。喻聲上音韻屈曲。非是能詮故。須別生名等。論主即以此音韻屈曲之聲。還同絃管聲。不別生名等。立量云。此音韻屈曲聲。不別生名等。非能詮故。如絃管聲。會玄云。又誰說彼定不能詮。以上破正理師聲。若能詮以下。兼破經部。

△次雙破經部正理二初正破。

聲若能詮風鈴聲等至如何不許唯語能詮。

合響　此中併破經部者。以彼計名等即聲故。玄談謂正理破彼師相經部云。汝不應立名句文身。即聲為體。以經部義參大乘。亦說名等假聲體實。故云即聲今但破其即。謂汝經部執聲。若能詮。則風鈴聲等。亦應有詮表用意。以應字反顯唯聲。不能詮表。此應下兼破正理。由上既破經部之。即正理意謂彼計聲即能詮。故有是難。我宗之聲。正如風鈴聲等。非即能詮故。須別生名等。破云。彼風鈴聲等。不能詮表。不別生名等。此聲既如風鈴聲等。亦應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唯下正理救云。彼風鈴聲等。或不能生。今唯語聲能生名等。破云。若唯語聲能生名等。汝如何不許。唯語能詮。必欲別生名等耶。以正理亦破經部計即故。此中且順經部之即。而破正理之離實。則即亦未甞許也。會玄云。明不即以破經部。明不離。以破正理文。以大乘具不即不離二義故。雙破二宗也。

△次結責。

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音義　初句責經部。次句責正理。古疏破竟結云。故知但有無始慣習前語之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謝意識。於中詮解究竟。目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次結成愚智。

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合響　會玄云。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以經部與大乘皆能了故共知聲。即能詮固執能詮之。名體異於語。唯汝天愛唯汝正理師也。非餘智者。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憐汝爾。故名天愛。有本云。天受言稟受其義也。樞要云。世間之勝。莫過於天。世間之劣。莫過於愚。喚愚為天調戲之也。

△次申正義四初顯假差別。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音義　准古疏釋。假外問云。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別故。答云然依語聲分位差別等。此論主依聲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若二字分呼。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字連合。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利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

△次顯三用殊。

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

補遺　筆削記云。能詮諸法自性者名也。名是能詮諸法。自性是所詮。如言色言心。言水火等。各各詮表法自性故。詮法差別者句也。句是能詮諸法。差別是所詮。如言形色。顯色真心妄心等。諸法例然。一一法中。揀令別故。二所依者文也。二即名句文。即是字。以此通為二法所依止故。由是名則次第行列。句則次第安布。文則次第連合。

△三明不即不離。

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音義　論主答難。謂先有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是不相應行聲。何故爾故此。答曰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四會其相違二初正會相違。

由此法詞二無礙解至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補遺　玄談卷第七云。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會玄云。外人問者。顯其違也。小乘意云。若我離聲有名等是實有。則二境可別。今既名等。即聲二境何別。故此會通。答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小鈔云。法謂諸法。如說地水火風等。名字是法。古人假為立名以名諸法。故法無礙解。所緣是假名等。詞無礙解緣實聲等謂以言品說地等詞。王以言詞分別莊嚴。名字及義能令人解。此言詞聲是實法。故詞無礙解緣實聲。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名等與聲。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詞。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色蘊聲處聲界。唯屬於聲行蘊。法處法界。屬名句文。

△次躡蹟會違如對法說。󰊇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所謂或有佛土。瞬視顯法。或復揚眉。乃至或示微笑云云。以如是等。而顯於法則瞬視揚眉等之能顯有異。是跡。而所顯之義。是同本也。如下文補遺所引玄談備悉。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至玅香味等假立三故。

音義　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問聲上有屈曲。即以為教。色上有屈曲。亦應得為教故。論曰。且以此土等云云。所引即淨名經。而言等者。等取觸思數等。上光明是色香味如名。等。獨思二塵顯餘五塵皆得立教也。思即法塵。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以眾生機。欲對待故假。

補遺　玄談云。但能顯義理。一切諸法。皆為教體。聲能顯義聲名為教。六塵顯義。六塵皆教。又楞伽經云。大慧如汝所說。有言說故。有諸法者。此論則壞非一切佛土。皆有言說。言說者。假安立耳。或有佛土。瞬視顯法。或復揚眉。或動目睛。或示微笑。嚬呻謦欬憶念動搖。以如是等。而顯於法。如香積世界䬸香飯。而顯三昧。極樂國土。聽風柯。而正念成。絲竹。可以傳心。目擊以之存道故。非定由言說。而有諸法也。

△三傍破執隨眠等二初正破二初敘執。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音義　宗輪論云。謂化地部。說隨眠非心。亦非心所。亦無所緣。與現纏異纏即。煩惱。現行故名現纏。瑜伽云。一切煩惱。皆有其纏。由現行者。悉名纏故。隨眠自性心。不相應。現纏自性心相應故。即是此執。

補遺　隨者俱生義。眠者種子義。謂煩惱種子。隨逐有情眠。伏藏識。或隨增過。故名隨眠。即彼第八識相分。且即為第八執持。而餘乘以為不與六現識相應故。執為亦是不相應行攝。

△次破斥。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補遺　貪等種子。名貪等故即如貪等現行定與染心相應。豈得名為不相應行耶。瑜伽第八十九卷云。煩惱品所有麤重。隨附依身。說名隨眠。能為種子生起一切煩惱纏故。當知此復建立七種。由未離欲品差別故。建貪嗔恚隨眠。由已離欲品差別。建立有貪隨眠。由二俱品差別故。建立慢無明見疑隨眠。如是總攝一切煩惱文。量云。所執隨眠是有法。非不相應宗。名貪等故因。如現貪等喻。

△次例餘。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補遺　例破。餘之十種。謂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性。不和合性義如開蒙中釋。准前所破十四法之理趣。遮止異色心等。有實自性。上破不相應行法竟。

△三破無為法二初正破實有二初依理總非。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合響　諸無為。謂虗空。擇滅。非擇滅三種。餘乘執此離色心等。實有自性。今論主。據理總非。

△次約義別破二初正破二初例有為總破二初例破離色心等定有無為。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至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合響　將破無為。先舉有為作能例。宗鏡第五十八卷釋云。如色心等者。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知他心法。名他心智。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非境所知。如瓶衣等者。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緣是假法故。但是現世所受用物。問此中緣瓶衣等心。是何量收。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是非量所收。如眼耳等者。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知。有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諸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除佛已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文。無為下正例可知。

△次立量顯無為即色心實性。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至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音義　無為是聖智所知之境。亦是色心等。二空所顯性故。應知即是色心真性。量云。諸無為是有法。不應下宗。因云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喻如色心等。

△次約一多別破二初總徵。

又虗空等一為多。

△次別釋二初破體一二初破虗空。

若體是一徧一切處至有應相雜無應不徧。

合響　初句牒所計。徧一切下約徧容破體一。謂虗空體若是一。彼徧一切處。虗空體。能容受色等法故。則所合虗空。應隨能合諸法。而成多體。何以故。一所合處。餘不合故。如一方器所合。空處餘圓器等。不能合此方器中空。則餘圓器等。各自有空合。寧不成多。不爾謂非一合。餘不合者。則此諸法。應互相徧。如空與方器合。餘圓等器。應皆徧在。方中圓等器。合其義亦然。既云非一。合餘不合。理應爾故。若謂下破轉救。若謂虗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擇滅等。尚非虗空。說何體一。量云。虗空應非容受。不與法合故。如餘無為。又色等下。約有無二義詰破。若謂有則色空混而相雜。無則色空離而不徧。云何體一。

△次破餘二。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至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音義　部謂部分。即見部修部等。品謂品類。即上中下等。由智簡擇滅諸結使。名曰擇滅。若執體一故。得一部一品。擇滅應得餘部餘品。擇滅不由簡擇。緣闕所顯。名非擇滅。若執體一。則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

△次破體多。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至無為虗空又應多徧容受。

音義　初總破三種。虗空下別破虗空無為。

△次例餘二初准前例破。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合響　華嚴鈔二十一之一云小乘多說三種者。即俱舍等論云。無漏謂道諦。及三種無為。謂虗空二滅此即前所破。而言多者。分別論有四。一虗空。二非擇滅。三想受滅。四真如。大眾部說九無為。謂三及四空緣起支性。聖道支性。化地部。亦九三外。加不動三性道支緣起即此中所破。

△次立此量破。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次顯示正義三初總標。

然契經說有虗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補遺　瑜伽云。無生滅。不繫屬因緣。是名無為。會玄第十卷云。略有四釋。一不生不滅。簡四相故。二無去無來。非三世故。三無彼無此。皆離自他故。四無得無失。不增減故。即顯無為。離此四種。無造作故。名曰無為。或簡有為。名曰無為。

△次別釋二初依識變假施設有。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至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合響　初標。謂曾下釋。曾聞說等者。謂於佛菩薩處。聞得虗空等六種無為之名。隨聞分別。有虗空等相。從始發心乃至地前。以有漏心數數熏習力故。心等生時。變現似虗空等無為相。或地上菩薩根本智。證真如已。於後得智。變現似虗空等相故。有漏無漏。皆依識變。此所下釋是假有。宗鏡第五十八卷云。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變似空等相。現出體者。大乘但約心變相分。假說有虗空故。非離心外有空也。問若說識變相分。說是無為者。即相狀之相。隨識而為何成無為耶。答此說是識變。假說是無為。其實非是無為。無為是常住法故。今此依無為體者。但取隨識。獨影相分為體。以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唯有一類空等相故。假說無為此六無為地前菩薩識變。即是有漏。若地上後得智變。即是無漏。

△次依法性假施設有二初示法性名。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至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音義　初標。謂空下釋。法性者。法謂差別色心等法。性謂彼法所依體性。即二空所顯真如。遠離有無一異等執。是法真理。名為法性。

△次出無為體。

離諸障礙故名虗空至有實常法名曰真如。

音義　一虗空無為。離一切色心諸法障礙。所顯真理。二擇滅無為。由無漏智。起簡擇滅諸障染。所顯真理。三非擇滅無為。有法不由擇力。起無漏智簡擇而本性淨。即自性清淨。是或有為法緣闕。不具得不生時。即清淨理。顯此二義。名非擇滅無為。四不動無為。第四淨慮。離三災八難憂苦喜樂。尋伺出息入息。苦樂頓捨所顯真理。五想受滅無為。從第四禪以上。至無所有處已來。捨受不行。并麤想亦無。顯得真。如此五下出體。謂五種無為。皆是真如真如體外更無別。出六種。無為。各皆依真如實德。真如下明真如無為。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立虗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譬如有蟲。名曰食油。假名食油。不稱體故。真如亦爾。遮撥下約義釋名。清涼云。真如亦是假者。不得體故。遮空見者。說如為有遮。小乘中化地部等。執定實有。故說為空空其情執。非言無為體即空也不空真如體也。勿謂虗幻者。虗簡徧計幻揀依他。即顯真如。是圓成實。以無虗妄顛倒法故名真如也。不同下。結異餘宗。

合響　不由擇力等者。華嚴鈔釋云。論存二義。初義異小緣闕者。俱舍論云。畢究礙當生。別得非擇滅。當生者。當來生法。緣會則生。緣闕不生。於不生時。得非擇滅。此非擇滅。礙當生法。令永不起名畢竟。礙別得者。謂非擇滅。有實體性。緣闕位中。起別得故。非擇滅得不因擇滅。但由緣闕。名非擇滅。論指事明云。如眼與意專一色時。餘色聲香味觸等。謝緣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緣。過去境。緣不具故。得非擇滅。觸等者。等取法中有與能緣。同時為所緣境者。如他心智。所緣境是也。

△三結示。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次立量以顯唯識二初雙顯二取是相見分。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至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合響　前文破外道餘乘所執。實我已竟。總立二量。顯實我與我見。是相見分。今已廣破所執實法竟。亦總立二量。顯二取是唯識。初量明所執實法。離心無體。但是內心所取相分。次量明能取彼法之覺。秪是內心能取見分。亦不緣所執實法。以能取見分。自有相分。為所緣故。如緣內境之見分也。立量如文。

△次結示唯識亦是假說。

諸心心所依他起故至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合響　宗鏡第八十四卷。引唯識鈔問云。內心唯識者。為是真實有。為非真實有耶。答論云。諸心心所前陳也依他起故因也。亦如幻事喻也。非真實有法也。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耶。答為遣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文。開蒙外難云。破我說色色等即空。破色說識。識性亦空。答識性不空。問何偏不空。答非所執故。問若執識實。復說何破。答執識實有。即是法執。至如唯識。亦是法故。何以故。若執依圓。是有還同徧計之無文。

△三結屬法執俱分三初標列。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補遺　此例前我執分科。釋意同前。但我執與法執有異耳。

△次別釋二初俱生法執三初釋總名。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至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次釋別相。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至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三明斷位。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至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次分別法執三初釋總名。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至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次釋別相。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至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三明斷位。

此二法執麤故易斷至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三結判二初正判二初判相質有無二初判定有無。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至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次結成前義。

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

△次判依徧有無。

然似法相從緣生故至妄計度故決定非有。

△次引證。

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次結示心外境非所緣二初明離識我法非所緣緣。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至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補遺　此下別立比量。總収我法二執。皆不離識。緣用所依。唯識變起。必有實體。以通二變三境故。離識我法隨情徧計。如龜毛等。無有實體。故非所緣。

△次明自心外蘊非所緣緣二初簡異聚王所。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至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合響　現在觸緣。必有同時一聚心心所法。相應現起。故名為聚。彼此聚者。若有漏位中。唯指第六識為此。餘七識聚為彼。以第六能通緣餘七。餘七不能通緣。如第六故。若無漏位中。即八識互為彼此。以有互緣義故。所以如此。簡者以顯依他起。有體王所。尚須自聚識上。托質變相。為親所緣緣。況徧計無體法。而可得為所緣緣耶。如非所緣者。如色非耳所緣。聲非眼所緣也。立量如文。

△次簡同聚心所。

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

合響　謂不但彼聚王所。非此聚識親所緣。即一識同聚心所。亦非同聚心王親所緣。以王與所。自體異故。必各仗心王為本質。自變相分。為親所緣。如受決不親緣想也。立量如文。

補遺　初簡去外色等。次簡去異聚心心所。三簡去同聚心所皆非親所緣。以見心心所法。定有親所緣。是唯識所現。

△三總結證成。

由此應知實無外境至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補遺　初結示。是故下引密嚴經偈。初二句。證無實我法。次二句。證有似外境。問外境實無。何由內識似外境生。答由彼無始習氣。擾濁其心故。內識變似彼境而轉。

△次釋假應依實難二初難。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至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合響　先法說。由前廣破實我實法是無。聖教所說似我似法是有故。外人難云。若實我法既無。聖教假說我法。亦應不可得。所以者何。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以有真似。及真似共相。方可假說故。真事指實我法。似事指似我法。共法指二種我法上。軌持主宰二義。意顯假說。必依實似。何得全言。實我法是無。似我法是有耶。如有下次喻明真火似火。喻實法似法。猛赤法。喻二法上共有軌持義。假說牛等者。例上應有真牛似牛。及愚勇法。真牛似牛。喻實我似我。愚勇法。喻二我上共有主宰義。謂依此三事。然後可假說。此人為火為牛等也。我法下。合法結成難意。謂如上法喻。明知假必依真。今既不許有實我實法。從何而說假我假法。假說既無。似亦不成。如何說言心似外境轉耶。如開蒙外家問云。外境既無。何有所似。不可牛毛反似龜毛也。

△次釋二初正釋外難二初總破法喻。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至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合響　初句總非。離識。下直破真事。以彼真事。指所執實我法故。開蒙云。汝之真火已破成非。何勞再舉。依類下略破假依類實。前難文云。真似此言類實者何也。葢由外人所說真似名。雖與大乘同。而義意逈別大乘所謂似者。如開蒙云。以內似外以有似無。外人不達。謂有兩法並立以此似彼說名為似者此秪可云類。不得稱似。故論主。就彼之意。以類字代之。又彼言真者。據大乘意。於俗諦中。無可言真。即欲說之。但可指諸法自相。如下文云。真謂自相。外人不達。以實為真。本非是真。秪可言實。故論主就彼之意。以實字代之。此中破意。謂不但實我實法已破成非。不應復舉。即汝所說。依類依實。假說火等。義亦不成。

△次別破法喻二初破喻二初破依類假說三初正破。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至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

補遺　此約火德。非類有破猛。以火性言赤。以火色言轉生。成熟化有為無是火之德。意謂火之猛性赤色。類火人有之。火之轉生。成熟化有為無之德。非類火人有。是故猛赤類有德則不共若無共德。而可假說彼人為火。則應於水。亦可假說為火耶。

△次遮救。

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至現見亦有互相離故。

音義　先牒救云。猛赤之德。雖非類有。然人之色赤者性必猛。性猛者色必赤。有似乎火故。可於人假說如火。此亦下破人之猛赤。亦有互離。現見有人猛而不赤者。亦有赤而不猛者。

△三結破。

類既無德又互相離至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音義　無德互離。而可假說。故知假說。不依於類。

△次破依實假說三初正破。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至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合響　此約火德非共有破。以猛赤之德。人之與火。而不共有。謂猛赤在火在人。其體不同。以其所依無情有情各別異故。若無共德。而假說火人者。則應於水。可以假說火等。問類實俱約無共德破。有何差別。答前約無火德。破依類明似火。人但有相似猛赤。然不能似火。有能燒之用。故云非類有。今約無共德。破依實明似火。人雖有猛赤。然不同火一體。有能燒之用。故非共有。約法雖同。其義各別。

△次遮救。

若謂人火德相似故至說火在人非在德故。

音義　先牒救。理亦下破假說火。人應依體立。非在於德。那依似德。而假說耶。

△三結破。

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次破法二初正破假說依真。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補遺　此約大乘宗中自共相。破彼假必依真。先標斥。真謂下釋。真謂自相者。即諸法自體相。如地之堅相。水之濕相。火之煖相。風之動相等。唯身識現量證知。非名言所得故。假智及詮。俱非其境。假智者。即作行解。有分別心。詮者。謂心上解心名句文。及聲上解心名句文。不得自相等者。正顯假不依真。唯依共相而轉。言共相者。此以名下所詮之義。名共相。會玄云。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如言火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也。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燒口者。明緣及說。俱得共相。此是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故。發言語等。但是所緣所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亦非下遮轉救。恐彼救云。我宗離大乘所謂自相之外。別有自相名真。為假所依故。遮云。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然假下釋明假不依真之義結成。然假智詮。必依意言聲相而起。聲不及處。此假智詮。便不轉也筆削云。意言分別者。意言即分別也。形口曰言。在意曰分別。以所分別與所言同。故云意言。夫人發言。皆意中之事。聲不及處。即是自相義。能詮謂言及智。所詮謂境與義。此二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立。

△次結申假說正義。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至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音義　似事即共相也。似謂增益者。謂現量智了自相已。於後剎那。起分別意識。有此分別。變現影像。此是增益。非實有相。如人照鏡。形之與影。宛然二人。是增益義。聲依此似相而轉。不依自相。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補遺　開蒙。問共相何境。答比量之境。問何以故。答作情解等。不稱本法故。問緣共相心。不稱本法。應是法執。答此稱影像。若法執不稱影像。問不稱影像。是非量否。答隨所度境。不謬解故。非量謬解文。似謂增益者。此稱影像之比量共相境也。非實有相者。不稱本法。非現量自相境也。

△三結難非理。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次示假說意。

然依識變對遣妄執至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合響　問既依識變。何不直言唯識。而乃假說似我法耶。答然依識變。秪是唯識。只為對遣外道餘乘妄執。心外實有我法故。假說我法言。豈可謂之依真立假乎。近結當文。遠則通結前文。由假說我法所變三句頌也。引證可知。

△次釋後三句能變二初結前標數。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則有三。

音義　初結前。而能下標類數。謂能變識。雖則有八。約類而言。唯有三種。

△次釋通別名二初釋三類別名。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至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合響　梵音毗播迦。此云異熟。開蒙。問異熟何義。答有三義。謂變異而熟。異時而熟。異類而熟。具此三義。故名異熟。問變異而熟。答種變異時。果方熟故。問異時而熟。答造因果熟。定異時故。問異類而熟。答因通善惡。果唯無記。因果性異。名異類熟文。言多異熟性者。此第八識。隨先業轉。不待現緣。名異熟性。不同第七全無。前六唯有一分。故名為多。恒審思量者。謂前五不恒不審。第六審而不恒。第八恒而不審。唯此第七。於已轉依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我無我相故。了境相麤者。謂諸識雖俱了境。而七八相見。甚微細故。慈恩云。了別別境及麤顯境。唯前六故。宗鏡云。具四義名麤。一易可了知。乃至兒童亦知。二共許有。即三乘共許。三行相麤。為了別行相顯故。四所緣麤。即五塵是麤境。及即兼統之義。顯前六種。總合為一了別境識也。

△次釋能變通名二初總標。

此三皆名能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次別釋二初釋因能變。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至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合響　先標。謂第八識中。二因習氣。是因能變。即能感異熟果。諸業習氣。及等流果。二取習氣也。華嚴鈔釋云。種子生現行。名因習氣。等流下釋等流習氣。即七識三性種子。各生自現。唯除第八。不能熏故。熏令生長者。謂未生時。由前七識三性現行熏故令生。已生者。復由熏令增長成熟。異熟習氣。唯除第七及無記者。非異熟因故。謂由前六識中。造有漏善惡業。熏令生長。名異熟習氣。前是因緣。此增上緣。開蒙。問因能變義。答謂二因種子。轉變生果。名因能變。

△次釋果能變二初總明。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

合響　華嚴鈔釋云。即前二因。所生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種種相者。即八識相應心所相見分等。

補遺　因能變。約轉變言。種子生現行。名因習氣。果能變。約變現言。唯現心等。能起見相。故云有八識生現種種相。開蒙云。即前二因所生果。其自證分。能變現生相見二分。名果能變。

△次別釋二初等流果。

等流習氣為因緣故至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合響　體謂內二分。相謂外二分。差別者。謂八識現行體相。各從自種子生。而不亂故。宗鏡第七十一卷云。等流果者。等謂平等。流謂流類。如第八識中三性種子。各生三性現行果。果與因性同故。即心種子生心現行。色種子生色現行。有漏種生有漏現行。無漏種生無漏現行文。此是一切法親因緣也。

△次異熟果二初正釋。

異熟習氣為增上緣至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音義　引業者。謂業有力。能引總報第八識者。滿業者。謂業無力。唯感前六識中。一分無記。酬於業者。如持五戒招得人身。是總報引業。由於因中。有嗔忍等。於人總報。而有妍󳯺。名別報滿業。第八識者。是總報主。酬前引業。又恒相續。是真異熟。前六轉識。無記性者。乃是別報。酬滿業者。有間斷故。不名異熟。從真異熟起。名異熟生。此二總得名異熟果。由善惡招。體是無記。果異因故。名為異熟。此即異性而熟。名為異熟也。

合響　異熟增上緣等者。會玄第十卷。引古疏云。勝業名引。引餘果生故。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成滿果事名滿。因果皆有滿義。引業能招第八識。名真異熟。恒相續故名真。因通善惡。果唯無記。故名異熟。滿業能招前六識中。極劣無記。名異熟生。有間斷故。問明品鈔云。能招第八。引異熟果。故名引業。能招前六。滿異熟果。名為滿業。然其引業能造之思。要是第六意識所起。若其滿業。能造之思。從五識起。故此引業亦名總報業。滿業亦名別業。又引業如畵師作模。滿業如弟子填彩文。又宗鏡第五十卷云。異熟識者。此是善惡業果位。以善惡業為因。即招感得此引果故。前世業為因。因是善惡。今世感第八識。是無記異熟。即果異於因。故名異熟。問第八真異熟識。如何名引果。答謂善惡業為能引。第八為所引。是能引家之果。故名引果。故是總報主。前六識名為滿果。有一分善惡別報來滿故。此滿業所招。名異熟生。非真異熟也文。

△次簡異。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至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合響　釋中。雖有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然頌中且說。我愛執藏。第八能變果識。非通前六異熟生。故云非謂一切。

△初一頌半。略答外難略標識相竟。

△次二十三頌半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二初十四行半頌明三能變相二初廣釋三能變相三初初能變相三初末論設問。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至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次舉本頌答。

頌曰初阿賴耶識至恒轉如暴流阿羅漢位捨。

開蒙。問初能變識。有幾門解。答有十二門。一自相門初阿賴耶識。二果相門異熟。三因相門一切種四不可知門不可知。五所緣門執受處。六行相門了。七相應門常與至相應。八受俱門唯捨受。九三性門是無覆無記。十心所例王門觸等亦如是十一因果法喻門恒轉如暴流。十二伏斷位次門阿羅漢位捨。

△三末論釋成二初正釋頌文八初自相等三門二初正釋三門二初別釋三初自相門。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至藏初過重是故偏說。

補遺　大乘教。謂阿毗達摩等。小乘教。謂增一阿含等。阿賴耶。此云藏。具三藏義故。謂與下轉釋。圓覺小鈔卷四下釋云。與雜染互為緣者。此解能所藏義。諸有漏法。皆名雜染。謂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為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處故。又染法為能藏。此識為所藏。有情執為自內我者。此解執藏義。有情謂染第七識。即有能愛之心。為有情。此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為我所。及與他我。名為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義雖具三。正以執藏為名。此即下結示自相。謂即此三藏是識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問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義。亦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有自體相耶。故答云。攝持因果。為自相故。自相是總。因果是別。攝持別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持是依持義。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答不然。若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說。故非假也。此識下釋妨。問此識有三位一我愛執藏位。二善惡因果位。三相續執持位。何故三能變中舉異熟。於此釋中反舉藏之名耶。故云此識自相分位雖多。此中先安阿賴耶名者。以是最初捨故。又執藏之義。過失最重。故偏說之藏初者。初捨故。小乘第四果大乘第八地。先捨阿賴耶名。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者。瑜伽論云。第八識自相有八。一依止執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種子性相。五業用差別相。六身受差別相。七處無心定相。八命終時分相。

△二果相門。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至異熟實不共故偏說之。

合響　此是能引等者。謂善不善業是能引。能引三界五趣四生之異熟果故。即此第八異熟識。是所引。離此下正顯。唯此為界趣生。真異熟果。故云離此云云。此即下結示果相。此識下簡異多位種。小鈔云。異熟是善惡業果位。從無始來。至於等覺。因位最寬。多種者。宗鏡第五十一卷云。望自種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第七識。為增上果。望善惡因。即異熟果。第八雖具四果。然前三果。諸識皆有。唯此真異熟果。餘識所無。故云不共偏說也。

△三因相門。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至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合響　染淨諸法種子。此第八能持不失。名為一切種識。餘法者。謂餘色心等法。或有間轉。或無實體。故離第八。餘能持種不可得故。此識下簡異。因相多種者。宗鏡第五十一卷云。能持種子義邊。是持種因。若因望種子。俱時而有。即俱有因。若自類種子。前後相引。即同類因。若望同時心所等。即相應因文。第八雖具四因。餘之三因諸識共有。唯持種因。局在此識。故云不共偏說。

△次總結。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次重明因相三初標。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

補遺　三相門中。唯種子相。在於因位。義相難知故。特標種相。更分別之。

△次釋四初明種子相二初正釋二初正示種相。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至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補遺　此中者。即本識中也。初句徵。謂本下。正出種相。親生自果者。以見條然不紊亂之義。如眼識種親生眼識現。耳識種。鼻識種。親生耳識鼻識現等。功能者。種有生果作用名功能。差別者。顯此種子非止一種。色心等種。生色心等現。定差別故。轉識論云。所餘七識種子。竝能生自類無量諸法。此與本識下。宗鏡第四十七卷釋云。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於出體中。攝相歸性攝種子之相。歸於本識體性。以本識是無記故。攝相歸性。亦屬無記。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種子用現行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糓麥等能生荳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體用相似。氣勢必同。因果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宗鏡第四十八卷。問種子與阿賴耶識。為一為異。答非一非異。攝論云。是不淨品法種子。在阿賴識中。為有別體故異。為無別體故不異。二俱有失。須明不一不異。此阿賴識與種子共生。雖有能依所依。不由別體故異。乃至能是假無體。所是依是實有體。假實和合。異相難可分別。以無二體故。是故非不一。此識先未有功能。熏習生後方有功能。故勝於前。譬如麥種。生於自芽有功能。故說麥是芽種子。麥若陳久。或為火所損。則失功能。麥相不異。以功能壞故。不名種子。此識亦爾。若有生一切法功能。由與功能相應。說名一切種子。此功能若謝無餘。但說名果報識。非一切種子。是故非不異文。

△次明種實有二初正釋。

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合響　此斷定實有。謂此之種子。雖與本識及所生果。非一非異。而是有體實法。以是親因緣故。

△次釋妨二初難。

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補遺　外人難。謂此種子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泥團與瓶非一異故則此種子同瓶是假。量云。此種子是有法。是假非實宗。與諸法既非一異故因。應如瓶等喻。

△次釋二初正釋。

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諦。

音義　若爾者。牒上難辭。若謂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是假非實者。真如亦應是假非實。以真如亦與諸法非一異故。若許真如是假。便無真勝義諦。若不許者。此亦應然。

△次簡別。

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

音義　種子實有。依理世俗。不同真如勝義實有。實有義齊。故可為喻。世俗勝義二諦不同。復須簡別。

△次結判二初判屬相分。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至非餘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音義　種子乃是本識相分。非餘三分。見分恒緣此為境故。

△次判屬三性二初正判。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至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音義　宗鏡第四十八卷云。此有漏種。與本第八識。體無別故。性類是同。唯是無記。若能所生法。皆通善等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現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此依功能差別門說。非依體門性唯無記。此約有漏種說。若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非無記。體性不順本識體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不可相即。問無漏既不從識。名無記性。此何為性。答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惡與無記也。

△次釋妨二初難。

若爾何故決擇分說至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

補遺　瑜伽第五十七卷。攝決擇分中。問二十二根。幾有種子異熟。答一切皆有。又問幾是異熟生。答亦一切。種子所攝。異熟所生。今難意云。若無漏種。非是異熟識性所攝。何故瑜伽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耶。以未知當知等。後三根唯無漏故。二十二根。見後第七卷末。

△次釋。

雖名異熟而非無記至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音義　先直答。謂名雖同。而性是別。依異下轉釋。初約所依得名。異性相依等者。謂能依無漏種是善。所依異熟是無記。例如眼識等。依眼等根。識通三性。根唯無記。豈善眼識等。不許其依無記根耶。或無下。次約轉變得名。或無漏種。由聞思修熏習轉變。至成熟位。故名異熟。非無記性所攝異熟也。

△次明本新義三初淨月等師唯立本有三初釋義。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至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音義　有義者。有師立義。謂染淨等種。皆本來有。不由熏生。但由熏習力故。令本有種子。增長成熟而已。

△次引證二初引教。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補遺　初引經證。染淨種子。皆本性有。惡叉聚毒樹果。一苞三子。此喻差別種。一處業生。法爾而有者。正顯本有種子。非由功力。界即種子差別異名者。瑜伽卷第十二。又諸種子乃有多種差別之名。所謂名界。名種性。名因名薩迦耶。名戲論。乃至如是等類差別。次引論證。由熏長此。亦瑜伽第二卷中文。諸有情等者。顯種本有。不從熏生。般此云入。謂有情類。堪入涅槃法者。漏無漏種。一切悉具。不堪入者。即闕如來緣覺聲聞三種菩提種子。後二句結。

△次引理。

又諸有情既說本有至由熏增長不別熏生。

音義　初證無漏種。五種者。一聲聞。二緣覺。三如來。四不定。五闡提。謂聖教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依此建立種性差別。三無漏根者。即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有漏下例同。漏種亦爾。

補遺　法爾有種等。瑜伽卷第二卷。此種子隨所生處。自體之中。餘體種子。皆悉隨逐。是故欲界自體中。亦有色無色界一切種子。如是色界自體中。亦有欲界無色界一切種子。無色界自體中。亦有欲色界一切種子。又云。若於一處有染欲。即說一切處有染欲。若於一處得離欲。即說一切處得離欲。是故一一自體中。皆有一切自體種子。

△三結示。

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合響　本識中。本有種子。由諸轉識。熏令增長。則漏仍熏漏。無漏仍熏無漏。現熏種時。現因種果。種起現時。種因現果。漏無漏別。如是建立因果不亂。若許熏生。漏與無漏。設互相熏。因果亂矣。

△次難陀等師唯立新熏三初釋義。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至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音義　初一句。直明新熏。所熏下通妨。問種若新熏。何故經云無始時來。有種種界。故釋云。能熏所熏俱無始有。乃從無始熏習成就。種子下。約義明熏。種子既是習氣異名。故諸種子。必由熏習而生。如胡麻中香氣。必假華熏。方得香也。量云。種子皆熏故生。習氣必由熏習有故。如麻香氣。

△次引證二初引教。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至外種熏習或有或無。

補遺　內種。謂本識中種。外種。謂糓麥等種。外種熏習或有或無者。外種是假。以是第八識中。共中不共種子所生現行之法。故云或有熏習。以糓麥等。自有根種。展轉相傳。故云或無熏習。

△次引理二初證有漏。

又名言等三種熏習至故有漏種必藉熏生。

音義　三種習氣。一名言。二有支。三我執。解見後第八卷。

△次證無漏。

無漏種生亦由熏習至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合響　淨法界者。即清淨法界。真如妙理。等流正法者。即諸佛菩薩。如清淨妙理所說教法。謂此教法。即詮此清淨法界之正法。非別有所說。故云平等流類。此句釋成種子由熏生。下句釋成是無漏。

△三會違二初會本有五種性別三初標。

有情本來種性差別至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合響　此由初家意。以無漏種子有無。有五性別。證成定有法爾種子。今通云。五性別者。但依有障無障建立。何關無漏種子有無耶。

△次釋。

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至即立彼為如來種性。

音義　畢竟者。謂永不可害也。不般涅槃法性者。謂一闡提。

△三結。

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依障建立非無漏種。

△次會地獄成就三根。

所說成就無漏種言依當可生非已有體。

補遺　此結顯上義。通上瑜伽論。謂彼論意。依地獄有情。當來有可生無漏種義。名為成就。非謂地獄有情。已有無漏種體也。

△三護法正義新本合論三初正釋二類二初標。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合響　宗鏡第四十八卷云。若取正義。本有新熏。合生現行。非有前後。古德解熏種義。諸法雖有新舊二種。當生現時。或從新生。或從舊生。名為二種。非為二種於一念中同生一現。若爾即有多種共生一芽之過。以此准知。色心相分種。竝同於此文。

△次釋二初本有。

一者本有謂無始來至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合響　宗鏡第四十八卷云。一切種子。與第八識一時而有。從此能生前七現行。古德問。此總未熏時。此本有從何而生。答謂從無始時來。此身與種子俱時而有。如外草木等種文。

△次始起。

二者始起謂無始來至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音義　現行者。現有三義。一顯現。簡非種子。二現在。簡非過未。三現有。簡非無法。

補遺　瑜伽論卷第二云。又種子體。無始時來。相續不絕。性雖無始有之。然由淨不淨業。差別熏發。望數數取異熟果。說彼為新。

△次斥前互闕二初破淨月唯本有二初正破二初明違理二初約因緣義破不從熏生三初標。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

音義　由有新熏。前七與第八為因緣性。若唯本有。則前七雖是能熏。不應與第八。為因緣性。

合響　開蒙云若唯本有無新熏者。前七王所。具能熏義。何緣不熏。舉例難云。如水既濕。何不潤物。若不潤者。恁麼則火應不燒。地應不載。風應不動。此例無邊。為大失也。

△次釋二初引經。

如契經說諸法於識至展轉相生互為因果。

音義　先引文。宗鏡古師釋云。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緣性。一為彼種子。二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藏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轉攝植彼種互相生故。此頌下。華嚴鈔云。七熏八種。七是八因。八含七種。八是七因。故云互為因果。

合響　顯揚論卷第十七。問互為因相。建立云何。答阿賴耶識。與彼轉識。為二種因。一為種子生因。二為所依止因。種子生因者。謂諸所有善不善無記。轉識生時。一切皆因阿賴耶識種子而生。所依止因者。謂由阿賴耶識。所執色根。為依止故。五識身轉。非無執受。又由有此識故。得有意根。由此意根為依止故。意識得生。復次轉識。與阿賴耶識。為二種因。一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故。二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植彼種子故。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者。謂隨依止阿賴耶識。如是如是善不善無記。轉識生時。於一依止。同生同滅。如是如是熏習此識即彼三性轉識熏此賴耶。由是因緣故。後彼轉識。善不善無記性。轉識復增上。轉復熾然。轉復明了。而得生起。於後法中攝植彼種子者。謂彼熏習種類。能引攝未來顯識論云。分別識名為攝識。譬如誦經。初一徧未得。第二徧誦攝前第一。如是乃至第十徧誦通利時。即通攝前九。此即引攝未來攝植彼種之義。即此異熟阿賴耶識。如是種子因故。依止因故。長養種子攝植種子故。是名建立阿賴耶識。互為因相。

△次引論。

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至又如束蘆互相依住。

音義　宗鏡云。如燈炷束蘆者。舉增上緣。喻因緣義。如燈炷與𦦨。展轉生𦦨。內炷生𦦨。如種生現。內𦦨燒炷。如現熏種。又如束蘆相依。為俱有因。類顯二法為喻。喻因緣義。

△三結。

唯依此二建立因緣至與阿賴耶有因緣義。

音義　唯依種現互相生義。建立因緣。除此餘法。非因緣義。若謂種子不由熏生。如何前七與第八。有因緣義。

△次約因緣義破由熏增長。

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

音義　由前本有家云。由熏習力。令本有種。但可增長。即熏增長。可名因緣。故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破云。非熏令長。可名因緣。應知熏長。是增上緣。如善惡業。感異熟果。非因緣故。

△次明違教。

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

△次結責。

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次破難陀唯新熏二初正破二初明違理二初正明違理二初斥非二初約有為無漏無因破。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至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音義　有為無漏者。謂四智菩提清淨法界。乃是了因所了。可非種生。四智菩提。生因所生。生必有種。若無本有無漏種子。為因緣故。則不得生應一切有情。永不成佛。有漏下破救。前始起家救云。聞淨法界等流正法。所起聞熏習。即此聞熏。為無漏種。破云初聞熏習。是有漏心。不應為無漏種。若有漏種。生無漏法。應無漏種。可得生有漏法。是以云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若許則應諸佛復生有漏。而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合響　開蒙云。若唯新熏無本有者。上品無漏無記第八。此上二類無新熏理。又無本有。從何種生。唯新熏者。不盡此理。

補遺　未登地以前。資糧加行位中。所有聞思修慧。俱屬有漏善。但可為增上緣。助彼無漏種子。令漸增長。非可作因緣也。如下文云。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

△次遮性淨為無漏生因三初出彼所憑。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至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合響　分別論者。指造中邊分別論之人。即天親菩薩。彼論上卷云。云何不染非不染。本心自性清淨故。云何不淨非不淨。煩惱客塵故。此中但義出彼引由。前以無漏無因。破唯始起。彼救云。分別論者說。心性本淨。乃至轉成無漏。故無前過。意即此彼清淨性。是有為無漏之因。何要本有無漏種子。今護法破云。分別論者。雖作是說。心性本淨云云。然未可據此。遂謂便無前過。何者。以彼說無為涅槃。非說有為菩提無漏故耳。

△次破彼謬解二初徵。

而心性言彼說何義。

合響　此徵其所解。謂汝引分別論者所說心性本淨等語。以救前過。今且問汝。彼心性言。為說何義。

△次破三初破以空理為無漏因。

若說空理空非心因至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音義　若說空理為心性。此空理是無為。非有為無漏菩提心因。且空理常住。非諸法種。以體前後無轉變故。種子必須剎那滅故。

△次破以即心為無漏因。

若即說心應同數論至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音義　若即說現在心。其體本淨。有煩惱時。其相則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其體常如。是則應同數論師所執自性。相雖轉變。而體常一。又心通三性。若說心即本淨者。惡無記心。應是善心。若許是善。應與信等心所相應。不許是善。惡與無應記非善心體。既爾惡無記心。尚不可名善。何況是有為無漏耶。又有漏善心。非無漏因。有漏善心雖異。不善雜染是同故。如惡心等性非無漏。既善惡等。皆非無漏。故不應與無漏為因。何以故。勿便善惡等。互為因故。

△三破有漏性是無漏二初以有漏例無漏。

若有漏心性是無漏至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音義　若漫言心雖有漏。性是無漏。名本淨者。反是而言。則無漏心性應有漏。何者。心法是同。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次以異生例聖者二初正例。

又異生心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

△次破救。

若異生心性雖無漏至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音義　先牒轉救。若謂異生心性雖無漏。相有染故。不得名為無漏現行。故異生位。無有應名聖之失。則心下破。謂現行既非無漏。則心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何者。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三申經正義。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至性是無漏故名本淨。

合響　然經說心性淨者。謂二空所顯真如。真如是心實性故。宗鏡卷第四十八云。心性者真如也。真如無為。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果法。如虗空等文。或說第一義。不相應心體。名性本淨。心體非是煩惱法故。具斯二義。名性本淨。故非有漏。心性是無漏。名本性淨也。

△次顯正。

由此應信是諸有情至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合響　宗鏡卷第四十八云。法爾本有無漏種子。雖有生果之能。須假資加二位。有漏諸善資。熏擊發。方能生現文。故見道位無漏現起。用此清淨無漏種子為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展轉增勝。乃至圓滿菩提。故無漏種。定有本新二類。有漏例知。

△次通前所引四初通內種定有熏習。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至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補遺　由前難陀立義。唯新無本。故云種子皆熏故生。且引教證成內種定有熏習故。護法通之。謂教中雖如此說。然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撥全無本有種子。然熏習之義。通於生長。勿得漫言皆熏故生。故本有種子。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是故聖教。槩說內種定有熏習也。

△次通無漏由聞熏習二初明亦熏本無漏種。

其聞熏習非唯有漏至故亦說此名聞熏習。

音義　有漏善心。聞正法時。新所熏種。是有漏性。熏習本有無漏種子。令其增盛。是無漏性。彼執新熏。即無漏種。殊不知本有無漏種子。止得熏令增長。乃至生出世心。又復不知此新熏種。是有漏性。故此釋云。其聞熏習。非是唯熏新有漏種。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乃至生出世心。以從真如展轉熏生。是故聖教亦說。此名聞熏習。出世心者。即見道無漏心也。

△次判二性為緣亦異。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至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音義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於三斷中。是修所斷。於五果中。感異熟果。於四緣中。為見道心勝增上緣。聞熏習中無漏性者。是非所斷。與見道心。正為親因緣。是等流果。此正下釋疑。疑云。既別有無漏性。與出世心為因緣。何故教中有處。不簡有漏。總說聞熏習。為出世心種。故釋云。此正因緣云云。如無性攝論云。此聞熏習。雖是世間有漏心。而是出世間心種子故。

△三通依障建立種性二初正釋。

依障建立種性別者至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補遺　此中通意。由前難陀。引瑜伽論文。會釋淨月家。有情本性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故護法通云。謂依障建立種性別者。意顯正由無漏種子有無云云。乃至結示云。故由無漏種子有無。障有可斷不可斷義。文中初標意。謂若下釋。非涅槃法者。指闡提。故由下結。

△次通妨。

然無漏種微隱難知至而說依障立種性別。

音義　新熏家復難云。既由無漏種子有無。立種性別。云何瑜伽中說依障建立。釋曰。斷障可否。由種有無。論不說者。為無漏種隱微難知。故約彼障顯性差別。若不爾者。彼障有何別因。害有可不可者。若謂法爾種亦應然。若本全無無漏法種。聖道不生。誰斷二障。而言約此立種性別。

△四通三根依當可生。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當可生亦定非理。

音義　此承上文。無無漏種。則諸聖道永無生義。而新熏家。謂地獄成就無漏三根。依當可生。亦非理也。

△次明違教。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彼義。

△次結責。

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三結示正義。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合響　宗鏡出護法意云。有漏無漏種子。皆有新熏本有。合生現行。亦不雜亂。若新熏遇緣。即從新熏生。若本有遇緣。即從本有生。若偏執唯從新熏。或偏執唯從本有。二俱違教。若二義俱取。善符教理。

補遺　一往如上。更須細簡。無漏中佛果善。及因中上品無漏。唯從舊種生。若見道本有無漏種。已發現行。從初地已去。十地位中。則有新熏本有二類。若有漏中。宗鏡第四十八卷云。今正解者。第八識聚。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并異熟浮根等。及異熟前六識等。竝無新熏。以其極劣。非能熏故。從本有舊種所生。其長養五根。及此浮根異熟五根長養五根者。如過去業。招得眼等。名異熟五根。於今世時。因飲食等。長小令大。養瘦令肥。名長養五根。及等流五塵等相分。前六識所變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種文。若善惡有覆前七識聚。一一皆有新本二類。

△三明種子義三初明內種三初總標。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補遺　攝論頌曰。勝義諸種子。當知有六種。剎那滅俱有。恒隨轉應知。決定待眾緣。唯能引自果。

△次別釋六初剎那滅。

一剎那滅謂體纔生至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明簡。竝如文。開蒙。問剎那滅者何也。答顯是有為有轉變義。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方成種子。問剎那義簡去何法。不得名種。答簡無為法。及長時四相。併外道常我。

△二果俱有。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至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合響　開蒙難。若剎那滅為種子者。應前念種望後念現。或應一念。自他相望。皆與為種。答第二義簡要果俱有。宗鏡釋云。謂此種子。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現有現者。一顯現。二現在。三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方成種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果。和合簡相離文。現種下轉釋。明簡去之義。種現相望。種非是現。故名異類。然現與種雖是類別。互不相違。一處一時。有能生用。是種子義。非如種引生種。其類雖同。自體相違。因果前後必不俱有。雖因下。意明因果雖有俱不俱殊。要須因果同時。現在可有生果因用。以未來未生。過去已滅。無自體故。依生下。結示立名。

△三恒隨轉。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至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合響　開蒙。問種因生現。要與現果俱時而有。方得名種。現因熏種。亦與種果俱時而有。應亦名種。答有第三義。要恒隨轉。問恒是何義。答要長時相續。其性一類。方名種子文。種子轉至成熟位。將生現時。名究竟位。此遮下。開蒙云。遮彼轉識現熏種時。雖一念與種果俱有。非恒隨轉。問其能熏現與所熏種。何非恒隨。答間斷之識。三性互起。非長相續。一類而轉。故能熏現不得名種。難曰。若爾第七不間。應得名種。答漏無漏間。不得名種。難若云一類。如何說有有壽盡相。答約生果有限。名有壽盡相。種體非斷。

△四性決定。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至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音義　先釋義。性謂三性。決定者。謂此種子。各別決定。從此物種。還生此物故。因力謂前能生善等。即隨前因力。生後現果。前後善等。一定不移。此遮下明遮。謂此決定義。遮餘部所執。善等因生惡等果。

合響　開蒙問。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等種生染等現。答四性決定。遮彼異性。為自類因。問性決何義。能遮彼也。答謂隨能熏善惡無記。決定無雜。生各性果。名性決定。難若異性因不名種子。如何說有因通善惡。果唯無記也。答彼增上緣。此說因緣。

△五待眾緣。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至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明遮。初以眾緣。遮自然生。次以待緣遮緣恒有開蒙。問若自性因生自性果。應此性因一時頓生。此性多果。答五待眾緣。遮彼頓生多此性果。問待緣何意。答須等待眾緣和合。方起現行。始成種子。問眾緣者何。答親因緣。增上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問誰說一因。頓生多果。答外道執自然等頓生多果。

△六引自果。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至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明遮。初遮外道。次遮餘部。俱如文。開蒙問。若同性待緣。生一性果。應善色種生善心果。餘性準難。答六引自果。謂要別色及別心等。各自引生自色心果。方成種子。問色心互生。是誰所執。答有外道計一因能生一切諸果。是故遮之。

△三結示。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成種非餘。

△次明外種。

外穀麥等識所變故至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音義　攝論云。種子有二。一外種。但是假名。以一切法。唯有識故。二內種。則是真實。以一切法。以識為本故。故穀麥等。是第八識變。相分所攝。無性攝論云。若外種子。親望於芽。為能生因。傳望莖等為能引因。准攝論釋。內種亦有生引二因。謂阿賴耶識中內種子。親望名色。為能生因。傳望六處乃至老死。為能引因。後反釋云。若二種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中麥等種子。不應久時相似相續。喪後屍骸。如青瘀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何者。纔死即應滅壞故。

△三簡熏習。

內種必由熏習生長至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合響　無性攝論釋云。內種子。即是阿賴耶識中。一切法熏習。如是種子。應知定由熏習故有。何以故。若無所持聞等熏習。多聞等果。不見有故。外種熏習或有或無者。以外種是依報。乃眾生共相種所感。故云熏習或有。以彼自有根種。展轉相傳。故云熏習或無。宗鏡云。云何外種子。如穀麥等。無熏習。得成種子。由內外得成。是故內有熏者。外若成種子。不由自能。必由內熏習感外。故成種子。何以故。一切外法。離內則不成。是故於外不成熏習。亦由內有熏習。得成種子文。為增上緣等者。謂外種子。辦自所生果。是增上緣。必以內種為因緣。何者。是本識中共相種。所生果故。

補遺　廣百論卷第三云。如外種等。依自因緣功能差別。而得生起此內種為因緣。復待餘緣。助發功力。變生自類芽等諸果外餘緣為增上緣。

△四明熏習義三初總標二初問。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次答。

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合響　習氣種子名異義同。習氣約熏習時說。種子對現行立名。宗鏡。問熏習以何為義。答熏者發也。或猶致也。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識內。令種子生近生長也。

△次別釋二初行熏三初徵。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次釋四初堅住性。

一堅住性若法始終至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合響　先釋義。此遮下次明遮。下皆倣此。宗鏡第四十八卷云。夫為所熏者。且須一類堅住相續不斷。能持習氣。乃是所熏。今前六轉識。若五位無心時。皆間斷故。既非堅住。非是所熏。此亦遮經部師。將色心更互持種。論主云。且如於無色界入滅定時。色心俱間斷。此時將何法能持種。又如五根五塵。皆不通三界。亦非堅住。如何堪為所熏性。又第七識。在有漏位。雖不間斷。在十地位中。亦有解脫間斷。謂得無漏時。不能持有漏種。以有漏無漏體相違故。以第八識。雖是有漏。以在因中。體無解脫。唯無覆性。即不妨亦能持無漏種。得名所熏。量云。轉識是有法。非所熏宗。性不堅住故因。如聲風等喻。

△二無記性。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至唯帶舊種非新受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有堅住性。即是所熏者。只如佛果第八。亦是堅住性。應名所熏。答將第二義簡。夫為所熏者。須唯是一類無記。即不違善惡性。方受彼熏。今佛果第八。既是善性。即不容不善。及無記性。非是所熏。以佛果圓滿故。如沉麝不受臭穢物熏。若不善性者。即是煩惱。又不容信等心所熏。互不相容納故。其所熏性。如寬心捨行之人。能容納得一切善惡事。如惡心性人。即不中第八識。似寬心捨行之人。能容一切習氣。有此義故。方名所熏。若如來第八無漏淨識。所持一切無漏之種。從無始以來。展轉相傳舊種而已。此唯在因中。曾所熏習。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故。違於不善等。又云。善染如沉麝韮蒜等。故不受熏。無記如素帛。故能受熏。如善不容於惡。猶白不受於黑。若惡不容於善。如臭不納於香。唯本識之含藏。同太虗之廣納。

△三可熏性。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至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堅住性。及無記性。二義便名所熏者。且如第八五心所同心王。具此二義。應是所熏。又如無為。亦有堅住性義。為所熏何失。答將第三義簡。自在者。正簡難陀。許第八五心所受熏。論主云。心所不自在故。依他生起。非所熏性。性非堅密者簡馬鳴菩薩。真如受熏。論主云。無為體堅密。如金石等。而不受熏。夫可熏者。須體性虗疎。能容種子方得。唯第八心王。體性虗疎。方可受熏。如衣服虗疎。方能受香等熏。

△四與能熏和合。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至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有堅住性。無記性。及可熏性三義。即是所熏者。應可此人第八識。受他人前七識熏。以此人第八。是可熏性故。答將第四義簡。今將此人第八。望他人前七。無同時同處和合義。故非是所熏。亦遮經部師。將前念識體。熏後念識相。不同時。亦非所熏。

△三結。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合響　華嚴鈔云。非心所等者。即第八同時心所。等取所餘。如上所簡。

△次能熏三初徵。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次釋四初有生滅。

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至無生長用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云。外人問。無為法得名能熏否。答將第一義簡。前七識有生滅。有生長作用。乃是能熏文。

△二有勝用。

二有勝用若有生滅至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問若爾者。如業感異熟生心心所。及色法不相應行等。皆有生滅。亦有作用。應是能熏。答將第二義簡。其業感異熟生心心所等。劣弱無強盛作用。能熏色法。雖有強盛。又無緣慮勝用。不相應行。二用俱闕。此非能熏。又勢用有二。一能緣用。即簡諸色。為相分熏。非能緣熏。二強盛用。謂不任運起。即異熟心等。有緣慮用。無強盛用。為相分熏。非能緣熏。內色等有強盛用。無能緣用。異熟心等。有能緣用。無強盛用。不相應法。二用俱無。皆非能熏。即緣勢用。可致熏習。如強徤人。能致功効。

△三有增減。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至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合響　宗鏡。問若有生滅。及有勝用。即名能熏者。如佛果前七識。亦具此二義。應是能熏。答將第三義簡。開蒙。問有增減者。何等義也。答損益之義。佛無損益。故非能熏文。若有損益。則應前佛後佛有勝劣之不同矣。

△四與所熏和合。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至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合響　宗鏡。問若言具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三義。即名能熏者。如他人前七識。亦有上三義。應與此人第八。熏得種否。答將第四義簡文。要與所熏和合而轉。簡自他前後不得互熏。

△三結。

唯七轉識及彼心所至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合響　開蒙。問能熏前七。皆有王所。莫同第八唯王非所麼。答王所皆能。問前七心所。何故同王。亦能熏也。答四義具故。問第八心所。何不同王亦所熏耶。答適來已簡。闕自在義。所以非所。難曰。心所不自在。心所非所熏。心所不自在。心所非能熏。答已具義不具義故。何煩再問。我問前義。豈可重繁。答為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心所有力故。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所非報主故。難曰。為因言有力。心所便能熏。為果應有力。心所亦所熏。答為果無力。又過失多。所以心所非是所熏問何知。無力。及有過失。答既有過失。知是無力。問過失者何。答頓生六果。是為過失。宗鏡。問七能熏中熏第八。四分之中。約熏何分。答前五轉識。能熏阿賴耶相分種子。第六意識。能熏第八相見分種子。第七末那。唯熏第八見分種子。問前七識四分何分能熏。答見相二分能熏種。以此二分。有作用故。問相分是色。何能熏種。答但是見分與力。令相分熏種。如梟附塊而成卵㲉。又是分是自證分與力。問前五識與第八。熏相分種者。其第八相分有三境。今熏何相分種。答但熏內身及外器。實五塵相分種。餘即不熏。以不能緣故。問五識於一切時。為皆熏三種。為有不爾。答皆熏三種。縱異界相緣時。五識須託自第八相。而熏本質種。又如二禪已上。借初禪三識。緣上地三境時。亦各熏三種。其相質種。二禪已上。收見分種。即屬初禪繫。以越界地地法無。故言借。若得諸根互用。緣自他五塵境。皆熏三種子。以是性境收本質。同是第八相分故。若第六緣第八見分時。熏得見質二種。皆是心種。即與第八熏得見分種。又自熏得第六見分種。中間相分即不熏。若第六緣第八相分時。或熏三種子。為自熏得能緣見分種。若現量時。亦自熏得相分五塵種。又與第八。熏得五根塵本質種。多分只熏見質二種。問第六緣第八三境相分時。皆與熏得三境種否。答只熏根身器界種。緣種子境。即不熏種。恐犯無窮過故。其第六緣五根及種子境時。皆是獨影境。有說是性境者。即須相分是實。便有兩重五根現行。犯有情界增過。故知不可。問第六能緣第八四分。何言唯熏見相分種。答以內二分。與見分同。是心種故。於見分中攝。問第六緣一百法時。皆熏本質種否。答若緣無為。并不相應行。及心所中一分假者。皆不熏本質種。實者即熏。以緣假法時。但是獨影境故。亦不熏相分種。其能緣見分種即熏。若第七識。緣第八見分熏種者。但熏見質二種。定不熏相分種。其中間相分。但從兩頭合起。仍通二性。一半從本質上起者。是無覆性。一半從能緣見分上生者。是有覆性。

△三結判二初結熏習。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至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音義　先法次喻。言苣蕂者。攝論云。苣蕂本來是炭。多時埋在地中。便變為苣蕂。如苣蕂與華俱生俱滅。由於熏習故生香氣。又種子是習氣之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舉喻。如󳱔香氣花熏故生。即胡麻中所有香氣。必假花熏。方得香也。西方若欲作塗身香油。先以花香。取於苣蕂子。聚為一處。淹令極爛。後取苣蕂壓油。油遂香氣芬馥故。麻中無香氣。因華熏故生。熏習義者。要俱生俱滅。熏習義成。非如種生芽異時故。不同生滅。故以為喻。

△次判因果二初約種現判因果同時。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至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音義　能熏現識。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種生現時。則種因現果。現生種時。則現因種果。三法者。前後種子。為二法。中間現識。為一法。此三展轉能生所生。因果同時。如下喻同時之義。前後焦炷。喻前後種。中間光𦦨。喻現行識。此喻展轉相生之義。蘆束相依。而不相離。此喻互相依住之義。如是因果同時。道理一定。而不傾動。量云。種現是有法。因果同時宗。因云。展轉相生故。同喻。如炷𦦨等。

△次約三類判因果橫豎二初正判三類。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至如同類因引等流果。

音義　俱有同類。是六因中二。士用等流。即五果中二。五果如下釋。六因如宗鏡第七十一卷中釋。俱有者。謂此與果俱時而有。果與因俱。名俱有因。士用果。謂士夫作用。所成辦果。能熏勝用。所生種子。種隨因力生善等法。義同俱有因。得士用果。同類者。即因似果。如先善心與後善心作因等。等流果者。即果似因。如後善心與先善心為果等。謂前種子。生後自類。所生自類果。似前因義。如同類因。引生等流果。

合響　開蒙。問種引種。現引現。不同時。種生現。現熏種。却同時。請細敷演有異之理。答種引種。現引現。約剎那四相。前後相引。乃橫說。故不同也。種生現。現熏種。約頭上脚下。生莖結子。乃豎說故。却同時也。是故不同。

△次結屬因緣。

此二於果是因緣性至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合響　此二者。指上種生現。現熏種。因果同時故。合為一。種引種。因果前後。別自為一。餘法即現引現等。開蒙。問種生現。現生種。如父生子。子復生孫。是親因緣。殊無疑滯。其種引種。何理說為親因緣也。答前念既滅。後念已生。即前念體。親引後念。知是親因緣。譬如輥彈。前彈至後。後彈即是前彈之體。豈不親也。其種現相生別辦體者。尚說為親。此種引種。前念後念。即是一體。豈不至親也。問其現引現。亦是前念。親引後念。應是因緣。何故却說為真等流也。答疏出已有種子生故。問疏意如何。答前念種子生起頭上前念現行。其種輥至第二念時。還生頭上第二念現。故知後念現行。不是前念現行親生。如戴花人。向前行時。其花不曾自向前行。隨人向前也。思之思之。問三類親因緣。四類真等流。請以喻釋不同之理。答種生現。如焦炷生𦦨。現熏種。如𦦨生焦炷。種引種。如炷前後自相引生。現引現。如𦦨前後自家相引。其義稍難。又復問云。何故前三名親因緣。第四只名等流也。答炷親生𦦨。𦦨親生焦。此之易見。炷引炷者。其炷脚下。更無有物能生炷者。即知前炷。親引後炷。此亦名親。其𦦨引𦦨脚下。已有前後燈炷。而生𦦨故。即知後𦦨非前親引。故非因緣。只是等流。止是相似。名真流。不是親生。故非因緣。翻云若前後𦦨。自親引生。何故炷盡。𦦨便隨滅。固是前𦦨。不能親生也。

△三結。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二不可知等三門二初徵答總標。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合響　先徵。謂不下。答不可知。即第四不可知門。執受處。即第五所緣門。了即第六行相門。

△次別釋三門二初釋行相所緣二初略釋二初明行相。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行相故。

合響　了謂了別者。即第八識。能緣見分。見分取境。有了別用。故名行相行猶緣也作平聲。開蒙云。能緣用謂之見分。

△次明所緣二初別明執受處二初釋明處。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合響　開蒙云。有情所依世界如器。名器世間。即第八識所緣之相分。

△次釋執受。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至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音義　先標。開蒙云。第八自證分上。一分生現功能。謂之種子。有根之身。名為根身。謂諸下釋。相名分別習氣者。釋種子也。即有支名言我執三種習氣。亦即五法之三。色根及根依處者。釋根身也。色根即勝義根。根依處。即色根所依之處。謂浮塵根。此二下結。謂此種子根身二種。皆是第八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宗鏡第四十九卷云。執受各具二義。且執二義者。一攝義。攝為自體二持義。持令不散。受二義者。一領義。領以為境。二覺義。令生覺受。安危共同。根身具執受四義。一攝為自體。同是無記性故。二持令不散。第八能任持此身。令不爛壞。三領以為境。根身是第八親相分。四令生覺受。安危共同。若第八危五根危。第八安五根安。若器世間量。但緣非執受。即受二義中。領以為境一義。

補遺　宗鏡。問此第八識。有幾執受。答有二種。攝論云。一切種子心識成熟。展轉和合。增長廣大。依二執受。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執受。二者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文。根身器界。如上解。開蒙云。八緣種時。具執二義。攝為自體。持令不散。具受一義。領以為境文。又宗鏡。問識中無漏種子。具此三義否。答一切有漏種子。即具三義。若是無漏種子。不隨第八成無記。唯是善性。即第八不領為境。以相違故。不妨持而不緣。三義中但具一義。

△次總結是所緣。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音義　初總明。阿賴耶下明所變。即以下明所緣。

△次廣釋二初釋行相三初略指是異熟見分。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至用此了別見分所攝。

△次通明心心所分量。

補遺　王所分量。總有四義。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有四師立義不同。今先於科下。略敘四家。標宗立義差別來源。令學者預識涇渭。庶使臨文或立或破。消釋文義。不致淆訛。宗鏡第六十卷云。第一安慧。立一自證分。識論云。此自證分。從緣所生。是依他起。故說為有。見相二分。不從緣生。因徧計性妄執而有。如是二分。情有理無。唯自證分。是依他起性。有種子生。是實有故。見相二分是無。更變起我法二執。又是無。以無似無。故知八識見相二分。皆徧計妄執有故。唯有自證一分。是依他起。性是實有云云。第二難陀立二分。成唯識。初標宗者。一切心生。皆有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能所二緣。若無相分牽。心心法無由得生。若無能緣見分。誰知所緣相分。謂有境有心。方成唯識。見分是能變。相分是所變。能所得成。須具二分。見分相分是依他起性。有時緣獨影境。即同種生。有時緣帶質境。即別種生。從種生故。非徧計性。若不許者。諸佛不應現身土等。種種影像也云云。第三陳那立三分。謂安慧立一分。但有體而無用。難陀立見相二分。但有用而無體。皆互不足。立理者。謂立量果義。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要自證分為證者。是量果也。今見分緣相分不錯。皆由自證分為作果故云云。第四護法立四分。立宗者。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立理者。若無第四分。將何法與第三為量果耶。汝陳那立三分者。謂見分有能量。了境用故。即將自證分為量果。汝自證分。亦有能量照境故。即將何法與能量。自證分為量果耶。即須將第四證自證分。為第三分量果也云云。略敘如上。廣如宗鏡。欲詳往討。就中分三。

△初難陀立二分二初正明立二分二初正釋二初釋二初明心心所各有二分。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至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音義　清涼云。謂依他二分。似徧計所執二分。又以小乘相分名行相。能取所緣故。見分名事。心心所自體相故。似心外中境。名似所緣。是心外法。此中無故。所變相分。為所緣耳。若明相分。未是顛倒。向心外取。方為倒耳。又見者。是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慧能故。

△次破安慧唯立自證分二初破無所緣。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至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音義　清涼釋云。不能緣自境者。謂緣色之心。應不能緣色。或應下。謂隨一識等。能緣一切境。以眼識無所緣。而能緣色。餘識無色緣。亦應能緣色。既餘不能緣一切。明知無所緣者。是義不然。此中正義緣自境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如鏡上面。似面相生。

△次破無能緣。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至或虗空等亦是能緣。

音義清涼釋曰。若心等無能緣。同虗空。不能緣故。或虗下。此反難也。謂心心所無能緣。而能緣所緣。此虗空等無能緣。亦應緣所緣文。量云。心心所是有法。應不能緣宗。因云無能緣相故。喻如虗空。

△次結。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次引證。

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至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補遺　此即密嚴經。前半明無外境。後半明有見相二分。宗鏡釋云。一切唯有覺者。即唯識也。所覺義皆無者。即心外妄執實境是。無能覺所覺者。能覺是依他實見分。所覺是依他實相分。各自然而轉者。見分從心種子生。相分從色種子生。故須立二分。唯識道理方成。

△次大小乘辯異二初明小乘偏義二初明行相所緣。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至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次明王所同異。

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至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音義　彼謂王所同所依根。同所緣境。由彼執離識境。故所緣同。以相分為行相故。得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者。數即心數。等者相似義。彼說王所。皆以見分為事。故云等。若爾則王所何分。故曰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謂識之相。非受等相故。

△次申大乘正說二初明行相所緣。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至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音義　清涼釋曰。此中雖是立二分家。義已有三。謂內境是所緣。能緣名行相。自證分名事。是相見二分。所依自體故。此若下。明有自證分。意云。相離於見。無別自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若無自證。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謂如見分不更相分之境。則不能憶。要曾更之。方能憶之。若無自證。已滅心所。則不能憶。以曾不為自證緣故。則如見分不曾更境。今能憶之。明先有自證。己曾緣故。如於見分。憶曾更境故。

合響　唯識疏云。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如現行色曾被見分緣者。後必能憶。若不曾為見分緣者。後時必不能記憶也。以能緣見分。於過去時。及現在世。但緣相分不曾自緣。前已滅心既過去已。今時見分。有何所以。能自憶持。以於昔時。不曾返緣自見分故。既許今時心心所法。能自記憶。明由昔時。有自證分。緣於見分。證彼緣境。作量果故。故今能憶文。

△次明王所同異。

心與心所同所依根至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音義　謂大乘正義。以相分境為所緣。王所相分各自變起。故但相似。以見分為行相。心王了別為用。心所領納等為用故。行相各別。王所等。以自證分為事故。亦言事雖數等。識體與受等體。定有差別。故相各異。

△次陳那立三分二初正釋。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至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音義　初標宗。各有三分者。顯非王所共三分故。所量下立理。清涼云。所量是相分。能量是見分。量果是自證分。自證分與相見分為所依故。

補遺　宗鏡云。見分緣相分不錯。由自證分。為作果故。眼識見分緣青時。定不緣黃也。如見分緣不曾見境。忽然緣黃境時。定不緣青。若無自證分。即見分不能自記憶。故知須立三分。若無自證分。即相見亦無。若有二分者。即須定有自證分。自證分喻牛頭。二角喻相見二分。

△次引證。

如集量論伽他中說至即能量及果彼三體無別。

音義　似境相即相分。似外境現故。能取即是見分。能取相分故。自證即自體也。清涼云。果是何義。成滿因義。無別體者。同一識故。則離心無境。

△三護法立四分二初正明應有四分二初正釋。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至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音義　初標宗。此若下立理。清涼釋云。見分是心分。須有自證分。自證分是心分。應有第四證。諸能量必有果者。見分是能量。須有自證果。自證量見分。應有第四果。不應下遮救。恐彼救云。却用見分。為第三果。故遮云。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意謂見分。通於三量。三量者。謂現量比量非量。即明見緣相時。或是非量。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自證是心體。得與比量非量而為果。見分非心體。不得與自證。而為其量果故。不得見分。證於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第三四分。既是現量。故得相證。無無窮失。意云。若以見分為能量。但用三分亦足矣。若以見分為所量。必須第四為其量果。若通作喻者。所量如絹。能量如尺。智為量果。即自證分。若尺為所使。智為能使。何物用智。即是於人如證自證分。人能用智。智能使人。故能更證。亦如明鏡。鏡像為相。鏡明為見。鏡面如自證。鏡背如證自證。面依於背。背復依面。故得互證。亦可以銅為證自證。鏡依於銅。銅依於鏡。

合響　宗鏡第六十卷云。前二師皆非全不正。第三師陳那三分。似有體用。若成量者。於中道理猶未足。須更立第四分。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即將自證分為量果。若將見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更將何法為量果。故知將證自證分為量果方足也。見分外緣虗疎。通比非二量故。不取見分。為自證量果內二分。唯現量故。互為果無失。夫為量果者。須是現量。方為量果。比非定非量果。喻如作保證人。須是敦直者。方可為證。若略虗人則不堪。又前五識與第八見分。雖是現量。以外緣即非量果。夫量果者。須內緣方為量果。又第七識。雖是內緣。是非量。亦不可為量果。夫為量果者。具二義。一現量。二內緣。又果中後得見分。雖是現量。內緣時變影緣。故非量果。須具三義。又果中根本智見分。雖親證真如。不變影故。是心用故非量果。即須心體。須具四義。一現量。二內緣。三不變影。四是心體。方為量果。

△次結判二初正判。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至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音義　初判內外。前二即相見二分。是用是外。後二即自證證自證二分。是體是內。初唯下。判能所緣。相分唯所緣。後三分。俱通能所緣。謂第二下轉釋。見分緣相。即是能緣。自證緣見。見即所緣。第三緣第四。三是能緣。四是所緣。第四緣第三。四是能緣。三是所緣。第四不緣第二者。第二既為第三所證。第四設緣。亦無所益。見分通三量。三四皆現量。故心下結。無無窮過者。謂第三四既皆現量。故得互證。無無窮過。若不然者。更須第五證第四。如是展轉。有無窮過。開為四分故非即。合為一心故非離。

△次引證。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至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音義　所引即密嚴經。心二性者。內二分為一性。相見二分。為第二性。即心境內外二性。一切分者。內外各二分也。能取纏者。即能緣麤動。是能緣見分。所取纏者。即是相縛所緣縛也。見種種差別者。見分通三量故。此頌下論釋。先釋初句。若內下釋二三句。見有下釋第四句。

△次攝歸唯是一心二初明攝。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至或攝為一體無別故。

補遺　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明有所簡別也。宗鏡第六十卷云。此見分有五類。一證見名見。即三根本智見分是。二照燭名見。此通根心。俱有照燭義故。三能緣名見。即通內三分。俱能緣故。四念解名見。以念解所詮義故。五推度名見。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文。今謂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者。乃是五類中。第三能緣名見之見。即通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三俱能緣性。義簡非餘四類也。

△次引證。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至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音義　先引經。如是下釋義。宗鏡第六十卷云。如是處處說唯一心者。外境無故。唯有一心。內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皆不離識。竝名唯識。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一卷。問只如安慧說一分。不立相見等。今護法攝四歸一分時。亦不別立相見等。義勢既同。何故言非安慧等諸師知見耶。答乍看似同。細詳理別。且如安慧立一自證分。全不說證自證分。雖說見相二分。一向判為徧計所執性。此乃四分中一分。全無二分。有名無體。故亦是無。唯立一依他自證分。今護法雖攝四歸一。又不名自證分。但總名一心分。然不失自證等四分義。但以與心無決定相離義。總名一分。與彼別立自證分義別。乃至攝四歸三時。內之二分。雖互相緣。其用各別。然其所緣。不失自體故。但名自證。雖總名自證。而互相緣。二分之義不失。不同陳那自證。但有證見分之自證。即無證自證之自證。由此義故。非諸師之知見。

△三結歸是異熟見分。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次釋所緣二初正明所變二初明唯變處等二初正釋二初明業力所變決定三初器界二初正明共中共變二初釋義二初正釋。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至即外大種及所造色。

音義　異熟謂能變心。共相種即器界種。宗鏡第四十九卷云。何為共相。多人所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變似色等。等者。謂由自種子。為因緣故。本識變為器世間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言外大種。非心外法也。

△次釋疑。

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至如眾燈明各徧似一。

音義　疑云。器界既是諸有情識所變。自應各別。如何現見。是一器世間相耶。釋云。雖諸有情等。眾燈喻諸有情。明喻所變器世間相。各徧喻所變各別。似一喻相相似處所無異。

合響　宗鏡云。如眾燈明。各徧似一者。此釋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界相。如眾燈明。共在一室。各各徧室。一一自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此如何知各各徧也。一燈去時。其光常徧。若共為一。是則應將一燈去已。餘明不徧。又相涉入不相隔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已。人影亦多文。會玄十二。引百法鈔。問如一人心上所變現。木之與石。則互相礙。如欲界一切有情。同變山河大地木石等。所變之相。隨心各異。然更相涉入。如眾燈光。不相障礙。謂從諸有情共相種生業力相似。處所無異。而互相攝入也。問多人共變。不相障礙。一人第八所變木石。却有礙耶。答由昔造業熏種。而有同異。故使然也。如第六識。緣山河大地時。不作彼此分別。但熏其種故。後生果時。互相攝入。若木石等互相礙者。由第六識緣時。定作木石等。差別之解。而熏成種。後生果時。亦各有異文。

△次料簡二初徵。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次釋三初月藏明一切有情共變。

有義一切所以者何至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二次師明現居當生者變二初斥前非。

有義若爾諸佛菩薩至變為此土復何所用。

音義　若爾者。牒前釋。謂若一切有情識共變起。則不簡聖凡之別。佛等淨識。應變穢土。異生垢心。應現淨土。佛度下劣權現可然。生承佛力。乍見容有。若言實變。無有是處。又那含聖者。銷礙入空。必不下生。變此下土。復何所用。

合響　開蒙。問共中共相。實各自變。月藏何說一切共變。難月藏云。若如爾說。應凡與聖。互相變也。難聖變穢。假變不遮。若實變者。穢種已亡。如何變穢。難凡變淨。如何凡夫見靈鷲山。仍是丘陵。即知凡夫。不變淨境。

△次申自義。

是故現居及當生者至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音義　謂現居此土有情。異熟識變。故無生佛淨穢雜亂之失。又未來當生有情。異熟識變。故無無色聖者變下之過。經依下。通前師所引經義。一切有二種。一者名字一切。二者實一切。少分一切。即名字一切。簡所同也。若實一切。法苑云。一以普及為言。切以盡際為語。經依業同少分有情共變而說。非謂實一切也。

△三護法明於身有用即變二初斥前非。

有義若爾器將壞時至此變為彼亦何所益。

音義　若言器界定屬現居當生者變。器界將壞時。必無現居當生者。則此將壞器界。是誰識變耶。又諸下。復約當生難破。無色異生。後雖當生現無色身。預變何用。又無色界劫數長遠。下土數經三災。變斯何益。設有下。恐彼救云。無色無身。不變可爾。色界有身。豈不變耶。釋曰。色界異生。設有色身。然細身。麤器不相依持。且上下懸隔。所變何益。

△次申正義。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至雖無有情而亦現有。

音義　謂所變器界。本為有情正報依持受用。故於身有益。便變為彼。由斯義故。若此土雜居地人。設生他方雜居地。彼識亦得變此雜居地。餘地例然。故器界將壞時。及初成時。雖無有情。而亦現有。問他方彼識。變此器界。相去懸遠。云何於身有依持用耶。答喻如北方人。置南方產業。雖非現居。而亦得有受用義故。

合響　開蒙。月藏質云。若不互變。劫初將壞。無有情時。誰人變器。正義答云。劫初如受胎。將壞如殘果。問正義家。既不互變。成壞胎殘。有情未生。是誰變也。答成壞之劫。受胎殘果。皆有情業。何須生已。方能變也文。他方則異。次解現居義。自地則異月藏互變義。

△次結顯共中不共。

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至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音義　初句結前共中共變。次句例明共中不共。鬼人下釋成。如一恒河。鬼見猛火。人見為水。天見琉璃。魚龍為窟宅。各隨自業力。異熟識變故。宗鏡云。共中不共變者。如己田宅妻子。多人第八共變。得名為共。若受用時。唯自前六受用。不通他人。即名不共。

△次種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至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音義　有漏法種。與異熟識同無記性。第八見分。恒取所緣。無漏法種。非此性攝。故非所緣。雖非下通妨。難曰。無漏法種。既非所緣。與心相離。豈不違於唯識理耶。通意可知。

合響　宗鏡第四十九卷。問無漏種子。既不離識。中有如何不緣。答具三義故。所以不緣。一能對治故。即無漏能對有染汙法。亦能破壞有漏法。二體性異故。以第八唯無記。無漏種子唯善性。三不相順故。以無漏種子。不順有漏第八識故。無漏善性。不順無記性故。所以不緣。

△三根身二初明不共中不共變自根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至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合響　不共相種者。謂異熟識不共中不共種子。即根身種也。似色根者。即眼等五根。如經所謂清淨四大根。依處者。即眼等所依浮塵根。經中所謂如葡萄朵新卷葉等。此根身。即內四大種。及所造四微所成。宗鏡云。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非他用故。又不共中不共變。如眼等五根。唯自第八。於中有末心。第一念託父母遺體時。變名不共。唯自第八變故。又唯自受用。復名不共。如眼識唯依眼根發眼識。乃至身識依身根等。

補遺　大種即地水火風。四大種是能造。色香味觸四微是所造。廣五蘊論云。云何為四大種。謂地界水界火界風界。此復云何。謂地堅性。水濕性。火煖性。風動性。界者能持自相所造色故。云何四大所造色。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此即內大種及所造色。色聲香味。所觸一分身根所取。謂滑澁輕重等。無表色法處所攝色。即外大種。及所造色。造者因義。謂以四大種為生依立。持養因義即依五因。說名為造。瑜伽第三卷。問一切法生。皆從自種而起。云何說諸大種。能生所造耶。答由一切內外大種。及所造色種子。皆悉依附內相續心。乃至諸大種子。未生諸大以來。造色種子。終不能生造色。要由彼生造色。方從自種子生。是故說彼能生造色。由彼生為前導故。由此道理。說諸大種。為彼生因亦即起因。謂離大種色不起故。云何造色依於彼耶。由造色生已。不離大種處而轉故亦即轉因。謂捨大種諸所造色。無有功能。據別處故。云何彼所建立。由大種損益彼。同安危故謂由大種變異。能依造色隨變異故。云何彼所任持。由隨大種量不壞故謂由大種諸所造色。相似相續生。持令不絕故。云何彼所長養。由飲食睡眠。修習梵行三摩地等。依彼造色倍復增長。故說大種為彼長養因此指身根內大種造色而言。如是諸大種望所造色。有五種作用。應知文。廣如彼論。又會玄記云。雖色等各從自種辦體而生。即親因緣。依彼大種。為增上緣。故名為造。

△次明不共中共種變他依處二初正釋。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至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合響　雖此根身。是不共種所成。然於不共種中。復有一分共相種子。成熟之力。能依他人身處。亦變似彼他人浮塵根。為己受用。不爾應無受用他人之義。宗鏡云。不共中共變。即自浮塵根。初唯自第八變。名不共變。生已後他人亦有受用義。復名為共。問若許受用他人浮塵根者。心外取法。何名唯識。答受用他人浮塵時。自識先變一重相分。在他人身上。若受用時。還受用自相分。心外無法。得成唯識。問若言受用自相分。因何殺他人。得地獄罪。以殺自相分故。答自相分。與他相分。同在他身處。殺自相分。亦能令他五根相分斷滅。故得罪也。

△次料簡二初師亦變似根。

此中有義亦變似根辨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

音義　謂不唯變他依處。亦變似自他身五根。引辯中邊論證釋。

△次師唯變依處。

有義唯能變似依處至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音義　次師申正義云。此本識唯能變。似他人浮塵根。為我受用。決不能變他人勝義根。為我受用。以自己不能受用他人勝義根故。似自下。通所引論義。故生下結示。意明由識能變他依處故。是以或生他地。或入涅槃。彼餘尸骸。為現前有情識之所變。猶見相續。而不壞也。

合響　宗鏡第四十九卷云。此唯變他根依處。他根於己都無用故。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無緣慮用。而得緣故。若爾說自他根。現文如何通。所說自他阿賴耶識。各自變為根。非自變他根。一則無用不變他根。二由不定說自身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為證。

△次明定等所變不定。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至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音義　先結前。若定下正釋。謂佛菩薩及諸聖者。以定力通力所變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則不決定。界地不定者。或遇剛強難化眾生。則現穢土而折伏之。設遇根性易調者。則現淨土而攝受之。自他不定者。如普門三十二應身等。身之與器。是一期利物。為他受用。故多相續。聲之與光。乃是一時。應緣擊發變現。故不恒也。

△次結示。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至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音義　十有色處者。謂五根五塵。即通器界根身。墮法處所現實色者。意識緣境。有實有假。此唯實定果色也。

△次明不變心等二初問。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

△次答二初通明諸識有二種變。

有漏識變略有二種至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音義　宗鏡釋云。因緣變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名言種為因。故變於境。分別變者。謂作意生心。是籌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緣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未必有用。初隨因緣變。必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分別變。但能為境。非必有用。即六七識等。又解。初唯第八異熟心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用。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質用。如鏡中光。於三境中。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四句分別者。一因緣變非分別變。即五識心心所。及第八識心王。為所緣相分。從自種生。二唯分別變非因緣變。即有漏第七識。及第八五心所是。為所變相分。唯從分別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無漏八識。以能通緣假實法故。四俱非。即不相應行是。以無實體故。不與能緣同種生故。

△次別顯異熟唯因緣變二初有漏位唯變色等。

異熟識變但隨因緣至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音義　所變色等有實用者。宗鏡云。顯變色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必有體用。若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緣之。緣便無用。須彼實用。別從此生者。謂若彼心等。須有實用。別從此第八識所持心種子生。若從種生。則非異熟現行識能變故。異熟識不變心等。變無為等亦無實用者。無為是理。果智所證。第六觀心變起。故無實用。故異熟識不緣心等。結答前問。意顯此異熟識。能變色等。有實用法。即以所變而為所緣。不變似心等。無實用法。故異熟識不緣心及無為。此明因中不能緣也。

△次無漏位亦現心影。

至無漏位勝慧相應至不爾諸佛應非徧智。

音義　謂第八識至佛果位。與圓鏡智相應。雖無分別。由體澄淨。亦現彼影。縱無實用。亦能現彼心等影像。若謂圓智不緣心等。諸佛亦非徧智。此明果位能變緣也。

△次總結所緣。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至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音義　欲色二界。具三所緣。謂身器及有漏種。在無色界。厭離色故。無業果色故。但緣有漏種子。雖無業果。有定中所現實果。彼識亦得緣此為境。故具緣三。亦不違理。宗鏡。問色從識變者。無色界無色。云何說變。答下界眾生所見。是業果色。無色界現境。即定果色。俱不離心。

△次明不可知門二初明不可知。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至量難測故名不可知。

音義　初明能緣行相不可知。或此下。次明所緣三境不可知。

合響　瑜伽第五十一卷云。阿賴耶識。當言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於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阿賴耶識緣境微細。世聰慧者。亦難了故。

△次徵答勸信二初徵。

云何是識取所緣境行相難知。

△次答。

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至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音義　謂此識行相微細。如滅盡定。不離身識。麤動想等。悉皆不行。唯有一類相續微細異熟心在。幽隱難知。應信為有。然必下。立量顯有。量云。滅定是有法。有識宗。有情攝故因。同喻如有心時。無想下例知。

##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二

音釋插

測合切攙入聲。斫

職略切音酌。嚬呻

嚬。皮賓切。音貧。呻。升人切。音身。微笑吟詠之狀也。妍󳲥

妍。五堅切。音研。󳲥。赤之切。音嗤。研󳲥美好醜惡也。苣蕂

上臼許切。渠上聲。下式正切。音聖。苣蕂胡麻也。韮蒜

上舉有切。音九。葷󳳲名。下蘇貫切。音筭。葷󳳲。㲉

乞約切。音却。鳥卵空也。隔

各額切。音格。障也。纏

呈延切音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