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四眾過
過者過也。既已過矣。又何說焉。然則十重四十八輕。何以說歟。楞嚴云。不住名客。住名主人。過有客義。菩薩心地。有常住義。善來亦客。惡來亦客。客非常住。常住不為客受過。常住非客。客不為常住生過。然主人之待客。則有道矣。主人辨客。又辨常住。但令知過。但令悔過。而不說過。以其為客義。非常住義也。客有非法非律。亦有法律。常住無法律。亦無非法非律。彼惡人者。方以非法非律。疑主人。而不知法律之為客。菩薩說而悞之。使失大乘善信。則終已不識常住。成一闡提矣。闡提不識常住。而有常住。常住非過非無過也。闡提之過。且無可說。況菩薩四眾過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