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系凡例(十條)
- 此經前七卷,正觀總無明心,以明修證。後三卷,約別能招報心,以明修證。是十卷大綱,字字皆歸心觀。大意既定,至文略點,即可例之前後,故不繁瑣。
- 此經以現前一念陰心為所觀境,以一心三觀為能觀觀。能觀三觀,在文顯然。所觀識心,如七處徵逐,會見歸心,聞性逈脫根塵等皆是也。
- 吳門即中大師存有疏稿,凡剖判大途,率由蠡測,消釋文句,多所遵用。必標即中云者,一不忍先輩手眼,湮沒無傳;一不敢濫貪人力,坐享其成,以冒盜竊之譏。
- 自癸丑初秋,應講海潮,即事判釋。七八年來,雖時有所得,皆草㔙未成。今己未春,應住楞嚴寺,係長水大師講楞嚴以感雨華瑞雲而成疏之處,似符夙願者。然因而綴緝成書,故仰遵長水義疏,十居二三。亦先標長水二字者,不敢攘為己有也。
- 凡科段大章,皆自臆見。葢科含全義,大局既定,則網目瞭然。況先賢註疏,於七趣五陰,皆依樣葫蘆,俱無定見,以致兩章位置仍虗,名字錯喚。今依正觀,總無明心,約別能招報心以判,則不惟後之兩章名義確然益顯,前之七卷節節觀心,字字有歸,似乎千秋未定之案,而今始定,故曰觀心定解。
- 凡細科小節,多用舊人。葢丸劑均貴於定方,不必藥味皆自創有也。
- 另刻科中,或曰先、曰次、曰一、曰二,及與隨經解釋中字數多少稍異。陰魔內小科有不錄出者,文隨義便,初無拘局。
- 凡科下之註是大義,經後之註是釋文,通部例之。
- 凡先貫一圈者,是科無圈者,即解通部例之。
- 凡出交光異解處,必先標其文,方為辯明。恐誤後人,謗法墮苦,非好為是否。至於解釋合宜處,亦必遵用,不敢沒人之長。
首楞嚴經觀心定解大綱(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