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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瑜伽師地論略纂 · 第十三(論本五十一-五十三)"
description: "瑜伽師地論略纂由唐代高僧窺基撰寫，是對彌勒菩薩所說瑜伽師地論的權威注釋。該書成於玄奘譯出瑜伽師地論後，窺基作為唯識宗核心人物，系統闡釋了瑜伽行派的修證體系與法相教義，涵蓋境、行、果的完整佛法綱要。此注疏被譽為研究唯識學的根本典籍，深刻影響漢傳佛教理論發展，是理解法相唯識宗思想與實修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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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三論本第五十一二三

基撰

「攝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一」者，此論一部總有五分：前五十卷已明十七地之體義，即初本地分也；下之四分，義重辨前，首皆稱攝。此分乃下四分中之初分也，攝決擇分故，名「決擇分」。或有以文攝文，前分有者，今重明之，以為一分。或有以文攝義，前分雖說法體，其義有未明者，今此明之，以為一分。如言眼界攝眼界等，自體攝自也。又以所詮決擇之智簡擇諸地不同，然簡擇義齊，更相收攝，即以義攝義。此一分教能詮決擇，以所詮為名，故名攝。亦可准《俱舍論》名對法藏，由彼《對法論》中勝義入此攝故，此得藏名；或此依彼，從彼引生，是彼所藏，故亦名藏。此既二義，此亦如是。由前〈本地分〉中勝義攝入此分，決擇明之；或此依彼，從〈本地〉引生，即彼所含之義，此分所攝，故名〈攝決擇分〉。亦是以文攝文，故名攝也。此明攝義。　言「決擇分」者，決謂決斷，謂決他疑。亦可決謂決了，能自了解。擇謂簡擇，可謂簡擇是非。今此明是破非，故言決擇。邪見撥無，真俗雖決，非簡擇是非；疑雖簡擇是非，而非決斷。言決以簡疑惑，談擇以別邪見。前〈本地分〉直述義相，今當重問答決疑擇要，故名決擇。舊云決定藏者，非也。彼言尼也摩，可言決定，既云毘尼生折邪，此言決擇，何得稱為決定藏論？　中者，簡持義。十七地中，簡餘十五地持，明此二地，是故言中也。　言分者，分齊也，分別、區分也。本地之後，攝釋之前，一分齊也。　言「五識身相應地意地」者，如〈本地分〉已釋。　問：何故不言意識者？以名濫故。此明心意識，故不置識。　問：相應義不唯局五，何以初標不云意有？答曰：據實皆有，略而不說。又舉初顯後，故意地不相應也。又據勝法以明五識無執持等，其境狹少，舉相應，不言根塵；意中兼明七、八二識，根塵等皆明，不可偏云相應，故略之也。　問：前〈本地分〉既開為二地，何乃此合明耶？述：有二意：一、六識各別依，謂六根；通依，謂本識。今此分先明第八是五、六識通依故，所以合明；前分約自性、業用等義，所以別開為二地。二、六識各別種子依。〈本地分〉中雖明賴耶，但明種子依，隨六識說，功能各異故，所以別開為二地。今此分中兼明現行，第八是六識通依，既是通依，不可別開二地明之，所以合說。從第八識，故合一明。又唯約作業，作業既別，須開別明。俱依根緣塵，行相狀同，所以合說。又如《顯揚》第六云「問：阿賴耶識何識所攝？答：六識攝。」前約種子分別，今約六識所攝，所以合明。　此地決擇，合有七卷，此為最初，故言第一。即首稱攝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一。就此分中有三：一、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二、釋分興之意；三、依地正辨。初、二如文。第三、正辨，五意合明，尋伺等三地合，即十四分也。就第三段中有二：初、簡擇別明一地；二、依地正辨。如文可悉。今明此地中總有七卷，前三卷半明五善巧，下三卷半明六善巧。初有多段，今論初且合為二：初、牒前已明，而興三問；第二、依問正答。就問中有三：初、牒前本識為所決擇；二、開三問端，為問由致；三、正設三問，令興決擇。

論云「問前說種子依謂阿賴耶識」，此即初也。謂前〈本地分〉中已明第八是諸種子依，種子皆依有故。小乘諸論「未說有、有之因緣、廣分別義」者，此即第二、開三問端，為問由致。　「而未說有」者，前〈本地〉雖大乘有第八，然小乘經而未說有。一問也。　問曰：如《攝論》引小乘經中云：愛、樂、喜、習著阿賴耶。所餘經中亦如是說此言，即小乘經已有，何故言未有耶？述曰：二義。此為無者，說如薩婆多等。又然彼經雖說有，體即第六，無別所詮及餘別義，謂因緣、廣分別等。今言未有者，無別體有，非名有也。

「有之因緣」者，此有第八之所以也。雖言說有，未知有之所以，既知所以有，故第八存之，其與現數受等俱轉。　「廣分別義」，即為第三問。

論云「何故不說」以下，第三、正設三問，令興決釋也。　何故不說者，但問小無所以，餘文可知。

論云「答：由此建立是佛世尊」下，第二答。答中，隨問即為三答。此即答初問也。此答初問中，初、長行總答最深密記，不說所以；第二、引經正言不說。

論頌云「阿賴耶識甚深細」者，以下舉經正辨不說逗留。此一句總彰深細，第二、第四句正明不說所以，第三句正明不說。　問曰：何以第四、第二句明不說所以？有二義故不說。以深細故不說，即第二、正明深細之義；二、恐起煩惱，不為說之，即第四句。先云第七及八皆名阿陀那者非也，即舊論頌云：執持識深細。既云執持，第七豈能持也？梵音云訖利瑟吒末那，此云染污意。今云阿陀那者，即第八執持之義也。此之一句，總舉第八深細也。　問曰：舊論執持識深細，何故今翻別云，有何所以？述曰：執持之言，其義便正，然簡有異，義不同簡。所以者何？先云深細者，但簡凡夫，未簡二乘故，其凡夫藉義皆麁淺。此言深細，但簡凡夫，其二乘教義皆深細，此應與等，故今以甚簡別二乘。二乘經教深細非甚故，此簡具足，故須異也。故下言「見諦聖者方能了知，餘未能知」。見道之前，第六識非唯識觀，未見第八，入見方知，故言甚深細也。

論云「一切種子如暴流」者，此一句舉第八識深細之義而不為說，即第一、深細不說所以。水未風擊，名曰平流；若遇風濤，方成浪起。此識亦爾，能熏之風未鼓，但只念念平流；能熏之風鼓時，成種遂如波浪。　或種生現由如波浪，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也。問曰：先翻種子如恒流，今何異也？雖云種子，未知是何，言恐有局；今言一切，義乃含包。又恒流之言，此是何義？若如恒水流，即乃非也。如恒常而流，豈是約因熏義？今言暴流，義在於此。

論云「我於凡愚不開演」者，此一句，第三、正明不說。小乘有名無有體義，此我於愚不演也，唯開名故；諸在凡夫名亦未開，即我於凡不開也。若小乘名已有，但不為演；若名亦未有，亦不為開也。　問曰：二乘、凡夫既不為開演，何故今說令凡夫聞？此中聞有二人。聲聞之中有二人：一、根不熟；二、根未熟。初、決定性，二、不定性，故不為開演。若不定性根熟，何不為演之？凡夫亦爾：一、根不熟，無種姓人；二、根未熟，故不為說。今約聞者皆根已熟，故得聞之。今言於凡愚不開演者，義在於此。　問曰：先云於凡我不說，此何異也？述曰：即言非也。唯簡凡夫，不二乘，故今言意不爾。

論云「恐彼分別執為我」者，即第四句，釋第二、為起煩惱，不說所以。凡夫二執未斷，二我之執恐生；二乘人我雖除，法我猶在，恐其起此。我有二種：一、分別；二、俱生。俱生之我任運而生，分別之我因教方起。恐凡夫因教分別，二我得生，二乘因師分別，法我得起，故不為說。問曰：先云彼勿執為我，此云何異？述曰：此言總未簡任運有我，其義可知。　問：第八相續似一常，恐起人我見，凡不聞；本識有體相是實，慮法執，大不說。述曰：說第八，雖生法執，若除法執，必由唯識。第八既是諸法如實因緣，此乃唯識之本，故為大根得說本識。更有逐難云云，思之。其此識義者，佛說法要，以利物為本，若說此法，始則不墮生死，終令能得涅槃者，佛即為說。然此識，凡夫聞之，生分別二我；若二乘聞，生法執故，及不能作唯識觀故，始則有損，終聞無益。　問：唯識非小境，不為說第八；末那二乘觀道除，應為二乘說。述曰：末那惑障於人觀，二乘觀道得除；人執識細，二乘非種智，所以不為說第七。即如見道雖斷三惡趣果，第八細故，不為說；末那識細故，彼非一切種智，亦不為說。　問曰：小乘觀道緣末那否？答：無分別智觀，斷惑時，自相觀故，觀末那理；後得智觀，非一切種智故，於事差別無智，亦不須緣。因此義，法師云以九門分別八識，備師以七門分別八識，皆如前鈔。

論云「復次，嗢拕南曰」下，答第二問。此中有二：初、舉頌總顯八義；二、長行廣解。初文可知。就長行中，初、列八名，屬當於頌；二、次第解釋嗢拕南。而與鄔馱南自說經何別？就次第別解中，有八不同，即為八段。初段中有二：初問、次解。問可知。答中，五因不同，即為五段。其初因意者，諸小乘等中不立本識，如經部師以六識持身。今意非此，謂從先業生者，能執持身；從現在緣生者，不能執持。此約長理，不約六識於一剎那或起異熟心。破，如文可知。此中應立量云：眼等轉識非能執後宗，現緣發故因，如聲等起喻。又若有轉救之，云：我眼等中亦有異熟心，從先業生，能執持，汝何故云眼等轉識非能執持，而總遮我？「今應破之」下，第三因比量。若爾，下第三因應不異破，此已救已為破故。後既有破，明知此中但約長理相續道理破之，如前解釋。此第一因也。因言所以，即宗因等之因也，從此為名，故言五因。前總破六識訖，下因別疏牒破。且疏善、不善性心破，故第二因。又六識身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者，即欲破之，且遮別法有非執受方為同喻，而能遮彼善、不善等。設有解云涅槃體能持有漏依止，今量云：二種涅槃定非執受，宗也；是無為故，因也；由如虛空，喻也。此義既成，轉破道諦。　設有別計道諦能持，應立量云：無漏善心不能執受有漏諸根宗。此言為簡大圓鏡智能執自身，若但總言無漏善心不能執受，即有不定過。為如涅槃是無漏故，無漏善心不能執受，為如大圓鏡智是無漏故，而能執受？避斯過故，故作此言：是無漏故因，由如涅槃喻。此義既成，應須轉破有漏善心。應立量云：有漏善心應不執受有漏諸根宗，以是善故因，如無漏善喻。善既被破，不善須除。別立量云：諸不善心應非執受宗，有記性故因，如彼善品喻。雖破記性，無記之中有四無記，且除異熟在第三因，變化等三今應別破。量云：三無記心應非執受宗，以間斷故因，由如聲電喻；或因、喻云：非異熟性故，如善惡心。此因亦善，前因有異熟生心，為不定過。今論云「雖云善、不善性，不言無記」，既有等字，明別有破。雖復疏牒其六識中無記報心，此中有計以為執持，應破彼計，故第三因即遮此計。

論云「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是第三因」者，言六識中雖有異熟，但一念生。或諸心間前後一類異熟生必不可得，前後一類異熟之性無有變易可能執持，是真異熟。今六識中異熟心但一念生，非無有間，既非一類，是異熟生，不得稱言而能執受。應立量云：六種轉識非真異熟生宗，有間斷故因，譬如風聲等喻。此量未明，應更別立之：六種轉識無覆無記異熟一類既不可得，不能執持身宗，有間斷義故因，喻等同前。或應立量云：六轉識中異熟生心不能執受宗，有間斷故因，如風聲等喻。其論云「異熟類不可得」者，即是此中有間斷之因言也。即彼逐難：六識中異熟心是異熟生，非真異熟，不能執持者，汝宗何故言不苦不樂受從異熟生？既異熟生，應非執受。述曰：異熟生有二種：一、從異熟種子生；二、從異熟相續生。第六識等者，是異熟種子生，名假異熟。如眼根，非真異熟。其第八識是異熟相續生，前念後念皆異熟故。今前念後念皆是異熟者，能執持，非六種識，故有異也。即以此文，一師言：欲界有第六異熟心。一師云：此乃遮計。又彼外計汝宗第七識應得能執持身，何勞第八者，應立量云：我第七識不能執持身，非異熟性故，如六種轉識等。又彼外計：非一種識能持一切根，一一自識能持自根。今應破之，故第四因云「又六識身各別依轉乃至是第四因」。此中有二：初、依計正破；二、縱計逐難。謂如眼識起時，餘耳等無識之根便應爛壞宗，無能持識故因，以小乘宗諸識不並生故，如死屍喻。「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者，此牒計逐難。謂彼外計眼識起時，非但唯持眼根，亦能持餘耳等之根。今設縱之，故云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今立量云：眼識必不能持耳等諸根宗，識遠離故因，如他八識不能持身根等，如死屍等。又有合立量云：無識諸根應無執受宗，識遠離故因，如死屍喻。既難無執受已，應成非情攝。立量云：無識諸根應非情攝宗，無執受故因，如死屍喻；又眼等諸識起時，應不遞相執受宗，所依別故因，由如眼識起時不依諸根。此量有過，同喻所立不成過。如前所計身識持自根，設爾，應成數執過，故第五因應成數執過。其文可解。此中有量：既有執受、不執受，不執受時應非有情攝，無執受故，如死屍等。又可云：六種轉識應非執受，三性心間非一類故，如聲、火炎等。此亦有過。由上五因，六識執持既非道理，故許第八能執持身。結文可知。

論云「何故若無阿賴耶識乃至識不俱轉」，此第二因非正建立第八識，但因外難，便破小執，建立自宗。此中有二：初問、次正釋。　「何故若無」等者，此即初也。若准前後解，此文稍違。所以者何？且如前文，若有第八，執受依止可得；若無第八，依止執受不可得。今若准解，應言若有第八，最初生起可得；若無第八，最初生起不可得者，是言便生。但總應言：小乘無第八，諸識不並生。大乘理即云根境緣具，五識皆起，何緣一識最初生起？有第八識，即許諸識並生，故有第八，無最初起，是應道理。汝既無於第八，有最初生，此不應理。今小乘問云：何故若無第八，最初生起，不應正理？可直案文，不可准前及後而興准解。此為問訖。就正解中有二：初、假設外難；二、依難正解。以小乘中諸識別生，其文易了。其答中有三：初總答以徵，釋所以。第一及徵，可知。第三、正釋中云「容有二識俱時轉」者，謂大乘中諸識亦有別生時故。餘文易了。此中應立量云：三緣具足眼識起時，三緣具諸耳等識亦應現起宗，三緣具故因，如現起眼識喻。汝前所難，恐識並生，不許第八是有，今成諸識並生已，應許有第八。此返釋成。論第三因中，初問等如前判文。此因亦非正立第八之因，為外釋義難時，外便返問，因為通難，返立本識。謂外小計識不並生，意緣色時，在眼識後。今破此識緣過去色境應不明了。應立量云：眼識等後，散心意識緣次過去眼等所引境色應不明了，宗也。此言簡彼定心及獨頭意今遠緣者，今偏破過去近意識，簡遠意識。因云不定位攝，緣過去故。此言又簡定心。如散心中緣過去等百千劫事。此是亦簡定心。又為不明了故，應不明了，宗、因、喻如前。此中文意，如《對法抄》。

論云「何故若無阿賴耶識，有種子性乃至不應道理」者，此下不能別判諸文。以小乘中計六轉識能持於種，今以諸心別異，云何持種？應立量云：六種轉識不能持種宗，因云展轉異故，由如鼓等所發音聲；又云六種轉識應不持種，三性間故，如身語業。餘文可知。

論云「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等者，又汝若執六識持種，如入無心定時，其六轉識長時間斷，既無能持之識，不應所持之種而得相續長時流轉不生滅也。應立量云：入無心定，種子應失宗，無識持故因，如入無餘般涅槃界。又應立量云：入滅定時，六識長時間斷，此即無識持種。即種已失，不應而有出定相續，而復更得長時流轉，用何種生？又此以何為識持身？難破無持種子識門，兼此破入滅定時六識間斷，不應其身而得長時流轉。彼經多時無識持故，便應爛壞。相續，謂身也。若爾，與下第七破何異？既爾，取第一、第二好。

論云「何故若無諸識俱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等者，此第五亦非正立第八而破於他，亦因他難，解難之由，遂成第八。四種業用：一、了別器業，謂外器世界。二、了別依業，即內五根、扶根五塵及內種子等。此二第八識之業，故《勝鬘經》云：自身、資生具，一時頓分別。此第一業，第八唯變故緣。從種生故，名為變；是彼境故，名為彼緣。其內依業具有二義：一、變故緣；二、執故緣。變故緣義，如上可知。執故緣者，名眾生數。三、了別我業，即末那常計第八以為我也。四、了別境業，即餘六識各了自境。此中意者，謂第四境業一識起時，剎那剎那四業俱轉，非一切時無心悶絕等及入無心定而皆具四，唯具前三故。如經所說：若一境業起時，必剎那剎那四業可得。若無第八，諸識不得並生，而此四業不可一識一時頓有，豈不違經及於道理？小乘若信大教，及一剎那中有此四業，可如此難。他宗既不信經，及不許有四業一剎那中而現可得，何得如此而起難耶？述曰：然以道理逐之，必許有此四業，及信大教而得成立。以理逐者，且立唯識比量云：色等諸法皆不離識宗，是所識故因，猶如於識喻。既色等諸法不離於識，從識而現，無識之時此境應無。且如入無心定，或唯緣涅槃等境，爾時色等既無能緣之識，眼等諸根及外器等便應斷絕。應立量云：入無心定等位時，眼等諸根及外器等便應斷絕宗，以無識故因，如所滅識喻；又緣涅槃等境時，諸眼根等必應斷絕宗，以自能緣識體無有故因，由如未生緣眼等識。此即成立初二種業是有。次成第三業。二乘唯云有了我之業，不言一切時恒起了我。今應立量云：異生所起善等心時必有我見宗，此是有簡，可須思之，是異生故因，如起餘位我見之時喻。此三種業義已成立，於一切時必須恒有，若境業起時必須有四，不然唯前三。了別境業，二乘共許，前三業義已成，故於一時四業可得。於前三業總立量云：異生身中無染心等現在前時必有前三種業宗，異生位故因，如二共所許三種了別現在前時喻。以此義故，知四業可知，以理遂立前唯識量。　又有三藏所立云：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宗，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由如眼識喻。前雖可爾，簡過未周。此中簡過，如《因明抄》。上來雖復理破，違教如何？如《攝論》中廣立大乘真是佛語，信佛語已，有違教過，非未信前而有此過。如《攝論》說。此並與現量相違過，如文。

論解第六身受中謂「如理思乃至定有阿賴耶識」者，此中正論第八是有。謂如入定時，五識不行，忽聞聲觸，即起領受，如舍利弗聞哮吼聲。既無耳識起領受餘聲，即第八識而起領受；若無第八，此義何成？若小乘中不許定中境至起受，應立量云：入定位中，境觸身時，應起領受，以有意識位境觸身故，如散心位。若不許時，返破餘位云：散心位中，境觸身時，應不起受宗，境觸身故因，如入定位喻。此中更有難釋，不可煩述。法師云：身受即輕安，觸身起受。

論云「如理思、不如理思」，可知。　「或無思慮」，無心定也。　「或謂尋伺」，有心定也。　「在定，不在定」，可知。此意謂此六位之時，境非一種，領受非一，心不並生，意緣此隨一種境。或有聲至，謂不並生，若無第八，起何領受？若有第八，第八領受。雖入定等，無餘五識，覺受仍生。若無第八，此不應起。是此中意也。

論云「處無心定不應道理乃至不離身故」者，此有二義：一、違比量；二、違聖教。諸部之中，有許有二意識：一、麁；二、細。細者，此定有之。今此中破，如薩婆多不立細識者。應立量云：入無心定，應如捨命宗，識離身故因，由如死屍喻。又違聖教，如文可知。薩婆多救：六識不離身者，識得不離故。名識不離身者，亦應識得不離身故，不名滅心定。應立量云：汝立滅心定應非滅定宗，識得不離故因，如有心定喻；又汝無心定必定有心宗，有識得故因，如有心定喻。此非薩婆多正救。彼正救云：入定雖無識，後出定時，其識必生，言識不離身。應立量破云：汝立滅心定必定有心宗，言識不離身故因，如有心定喻。彼作決定相違言：滅心定等決定無心，以寂靜故，猶如涅槃。今應與作有法自相相違過故，令彼不成：汝立滅心定應非是定，以寂靜故，由如涅槃。若言命根等在，名不爛壞，應破命根云：先破四相，四相定非實有，非二量知故，如兔角等。以此為喻，破彼命根。上來破薩婆多訖。若立有心者，應破量云：第六意識，無想定等諸位中應無宗，在此位中，於六識內隨一攝故因，如五識等喻。又若有識，決定有觸，若有觸，必有受、想，如何乃言此定有識？此量既成，小執破訖，違經違理，故成第八。又如無色界應有滅定等量，思之。

論解第八識中，「謂臨終時乃至不應道理」者，如第一卷，從上捨，從下捨，皆至心處，方後捨也。言「非彼意識有時不轉」者，若第八識通執身分，捨上分時，下分未捨，有轉有不轉義。若第六識，義不必然，緣餘境故，非有處不起故，非能執持。又若第八，緣境微細，於臨終時，緣境不可知。若第六識，緣境行麁，若第六識能捨命，行相應麁，以非彼意識有時不轉。應立量云：命終時識緣境應知，第六識故，由如餘位。應更總非第六意識而能捨命，量云：第六意識非捨壽心，轉識攝故，由如五識。故知第八，義得成立。　上來答第二、有之因緣竟，自下答廣分別義。

論云「復次，嗢拕南」，是第三答。自下有二：初、以四義建立第八廣分別義；二、建立第八還滅之義。於中，初舉頌，次乃長行。長行中，初、開二門；二、次第解釋。解釋中，先解所緣。

論云「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等，乃至執受了別」者，謂六、七二識皆起執故，所熏成種，可言妄執習氣；其五識等自熏種雖非妄執習氣，亦第八緣。此中何故不說第八緣耶？依上下文，一切有漏法皆有麁重所隨，五識等種子雖非妄執習氣，麁重所隨故，但名習氣，是第八緣。此中通含為語，即遍計執習氣直是六、七二識，習氣者是餘五識及第八識。非妄執習氣諸現行並為麁重所隨，應並名習氣。若爾，第八緣習氣之言，其義攝一切法，何須開二境？述曰：習氣通二種，謂現行及種子。此中約種子名習氣，不約現行為論，故開二別。　問曰：何故得知現行亦名習氣者？如阿羅漢齊足越坑，名為習氣，此乃現行，故知通二種也。不然，由有種子習氣故，名為習氣，豈習氣即現行耶？謂今皆種子名習氣，即五識等云應種子皆名習氣。餘義同前。　又解：此中言遍計習氣者，三性有漏法所有種子皆名遍計所執，以三性心等皆為相縛所縛，名為遍計，非謂遍計皆是二執所成之種。若爾，此中云何遍計所執之言，三性心等不起所執故？義云：此中通論，文中義含即遍計自性習氣、遍計所執妄執自性習氣。前通善、不善種，後唯二執心種。　又解：法師云二義，西方二師義：一云三性心皆有法執，雖善心起時。即此文為證，故名遍計所執習氣。第二解云一切有漏善等心種皆名遍計所執習氣。此非三性中遍計，以有漏心等必為漏所縛故，其善等性亦名遍計所執。此不及前。　問曰：無漏之種非妄執習氣，第八緣不？有義：緣略故，此中不說。又此義非也，謂心弱境強，故不得緣。如《攝論》聞熏習非阿賴耶所緣，仍依於本識，以強勝故。若爾，云何名唯識？若約無漏見分，此義又成，未起無漏心時，此應不名唯識。如《攝論》依彼第八，以念俱隨滅故，亦名唯識。以第八緣境為相縛所縛，諸第八境皆是親變，若緣無漏，即非相縛，故不緣也。第八望無漏種即非唯識，如眼識望第八境亦非唯識，非所緣變故。　問：若爾，無漏熏時，熏阿賴耶識不？若熏，云何不緣？問：若得者，第八緣種如無色界，即為自證分緣等。若緣無漏種，豈緣自體耶？問此中，依護月菩薩釋，其見分等三分中，其種子為自證分，種子即見分體故。由此理故，相應五數不緣種子。依此理故，生無色界，第八見分即無所緣。彼界第八見分緣欲、色界器世界等，以是共業故，雖生無色，而得下緣。　問曰：何故種子不在自證分等，唯在見分耶？義云：以相、見及第四分於自證分上差別建立。今以種子是所緣故，故於見分上立；以自證分為能緣故，不於上建立。又依《集量》，唯立三分，故不在第四。設立四分者，以不離自證分故，俱是第三分差別立。若在無色亦緣下器界者，何故此文云若在無色，唯有習氣了別執受？通曰：此約自證分為論，不約見分，若約見分，即通緣器界也，故簡無色不緣。但在內根等文中，不在外器等文中，故知外器亦得緣也。若依護法，即以此文為正。在無色界，不緣下地，界繫業別故。其種子即見分中分為相分，見分緣之，五數託此以為本質，而於上變影像相也。此非實用，故不能生眼等實根令識依之。此與後別。若准護月義，其無色第八識與下界識等，以緣境等故。若爾，即有業無麁細妨。其義者何？夫見分等及外器相必此業感。此業何時造等，又有多妨，如《對法》壞世界抄，廣如此論第一卷別抄。其緣變化身五根不？有人云西方有諍者，非一也。一釋：亦變為境門攝，非內根門攝故。此中但總言緣器，不別疏條，如別抄。　問：若以第八緣種子，種子何故能生識緣他身根，此根何故不能生他識？答曰：以影像故，種子親變，故不為例。　問：如五根，本識相分他依之第八為影像變，其種既自第八相，他亦應變緣。答：根法現影像變時，可為受用，則互相、見等；種子微細，不得緣他，無受用義，故不須之。此唯意境，《中邊》等中云緣他身者，如此解問。

論云「及諸色根所依處，根所依處」者，即攝造根四大，及扶根四大，及扶根塵。護月有二種五根：一、意識及相應變者；二、末那相應變者，彼以第七識緣第八相分為我所故。　問曰：若爾，第七既緣第八相以為我所，即第七名無漏緣使耶？以緣第八相為我所故。今解：唯緣根及所依等為所緣，非種子，種子即自體上義分，即自證分緣，故非無漏緣使。第七雖緣第八起我，然迷總報，故迷現行，不別緣還滅上功能，故非無漏緣使。　若爾，亦緣第八所緣外器為所緣，應是上界緣使。述曰：不然。第八雖緣上器，然有親有疎：欲界者親，由業感緣；上界者疎，不由業感緣。第七既緣第八見分為我，所緣相業所招生親相分者，即欲界器。其我所即須隨我，我既欲界繫，所亦應然，故非他界緣使。　問曰：意識緣上界色等時，此即隨見分欲界繫；第八既緣上界相色等，即應欲界繫。述曰：不然。第八含種子，種子故，第六不然，故不為例。有種故，親變故，第八境非欲界繫；第六識等不名種子，影像緣故，隨見分欲界繫。又解：護月第七緣第八時無我所，通說故言，其實無也。三、本識所變五根。今唯有所變實業感者，非餘二種五根也。此緣內時，其造聲四大一切時有，常緣其聲界，義說有之，其實無有。即緣聲之種子及四大故，名為緣聲，非現行聲一切時有也。此中應有一大增時，如眼中，地大、身根、眼根、四塵，即七物可得知，餘無不可得者，彼增時亦則說緣。其護法唯有二種五根：第八、第六二識所變，第七緣第八為我家之我，即為我所故。護月難護法曰：若上不緣下外器者，何故修生天眼，第八緣也？義曰：此非第八境，故不緣，唯意所行。若爾，心無境無，意不緣此，第八復不緣，其眼應無。若爾，如五識非第八境，意不緣此，五識豈即應無？識是見分，取於所緣，此根非見分，何得為例？亦隨識為見分，故同五識。述曰：緣未必要須業所感者，如下界長養根等，第八亦緣；如種雖非業生，第八亦不妨緣。若爾，何故不許上地離下地生時亦緣外器相？以下界第八緣上界眼故。如下次自解。

論云「此於有色界」者，護月云：若無色界第八不緣下器者，何故外器文前預簡云此於有色界？故生無色，緣下外器。護法云：此簡內執受。若有色界，有種有根及根所依；無色唯有種子，無根及扶根塵。即內執受半有半無，須簡色根。外執受中一切，無色界皆無，何須致簡？故下膏炷喻，若無色有外器，應無內炷，外有光明，故知簡別，不隨汝意。第八俱五數所變化身，眾生數，非眾生數者，即眾生數。若爾，何故非異熟？說根為五識依也亦是，然是未依本生故。

論云「復次，阿賴耶識乃至一味了別而轉故」者，此中護法為正文，難護月云：若緣三界器相，此中何故唯言從初執受乃至命終？彼通曰：此但約一內身為論，而說外器，非據實義。問曰：如此處業，還感此處界。如欲界死，生上界，即此界業盡故生。若未盡，如何生上界？若盡，何故生上界由緣下界外器？若生上由緣此外器，果應永不盡。義曰：若有情身及外別受用果，須業盡時果盡，有業時緣外器別果。其外共器果未必要須業一有方便，以一切時任運緣彼為境界故。　問曰：若爾，如論處說第四禪外器雖無三災壞，而隨身生滅，所隨生滅器既是共相果，如何有滅時？以一切時任運緣故。下諸界地，理雖應然，且據四禪，論文明故。義曰：且約勝緣，故為此說。其義者何？如一有情，感得一處舍宅等緣，其此外器，有情共感，雖共業招，而此一眾生業力從增，有別受用勝緣故。若此勝緣在，餘有情隨之得變，若無勝緣，此處亦滅。　問曰：若然，此一有情復餘有情所共緣者，亦隨勝緣說滅，諸有情所變勝緣既在，而彼有情亦應緣之。理既難妨，不可取之。又如地獄，必惡業招，若生人天，其何業感？若在色界亦得緣者，何故色界身由起地獄諸不善業而能感果？故有大妨。設護法菩薩，此義如何？義曰：若在上界，不緣下界，其理無妨。然欲界人天何時造彼業者？若人天所感之業必是善感，以人天不受彼生業，若惡感招必定受生，加以別惡業等，故於此中無妨。如見糞汁，名為美食，其理如此，《對法抄》說。又第八若不緣上界色等者，如其天眼通者，此眼根等豈非第八緣耶？答曰：不緣。若爾，如何名唯識？答曰：種子生故，名唯識，非識所緣故，如六、七識界為緣等。又云：緣若爾，何故不許緣上界耶？義曰：若往彼界，何緣不許不緣？其色界繫色非第八緣，見、相別繫故，依彼為門，自變為影像故。馬勝比丘事入淨土等，皆如是隨往所見即變，屬見分繫。然色界者，色界緣。

論云「當言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等，此約身為論，以身量小，故名狹小。有義：以外器有大小量說等，如小千界等。其下文說，以諸十八界多小，說小大緣。無色無身，以何為大小，故說諸界名大小？以無色界緣法處說大小故。其義未解。法師云：彼心或廣或略熏成種時，第八緣此種，種從現行名廣略等，非緣現行。若爾，即得說第八識緣三界種子境也。答：不然。約功能，如欲界名狹少行，種所生現行亦狹小故，如是乃至無色界亦然。若欲、色界，不說外器為論，以俱緣無量外器界故。

論解第八俱五法者，問以為能熏，為是所熏？答曰：非二。以非王無，不與能熏相應，而非所熏；以無力能，不從加行心之所引生，故非能熏。夫能熏者，必從前加行心引生者，可成能熏，故此五法非是能熏。　問：若爾，六識之中異熟捨受應同此類，非能、所熏。義曰：許然無失，此為勝義也。又五法緣境，為緣第八識之境，為別為境緣？　問曰：何失？若緣本質境，云何名不同一行相？若別緣者，如五根既為本識等六法所變六五根，而眼等識依何者根？故皆有妨。如實義者，俱緣第八識之境。若爾，如何釋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雖境無別，見用各殊，受為領納，相為所緣等，見有別故，說不同行相。與餘七識不同，餘七識得心所名為境緣故。第七親為我、我所等，餘處當釋。此與前兩師義別，彼彼皆依本質影像而變境故。

論云「解作二緣性中云又由有阿賴耶故，得有末那」等者，謂由第八為境故，得起第七見分；又由第八中種子故，第七得起。具此二義，故作此說。

論云「復次，諸轉識與阿賴耶作二緣性中，云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者，謂如依止阿賴耶識善、不善、無記轉識轉時，如是如是於一依止同生同滅，熏習阿賴耶」等者，此中若熏種同時生滅家，取是文為正。若異時家，於此文云：此謂現行能熏之識，與第八識同生同滅，熏習第八，非現行與種同時生滅。此中有二諍：一家云初帙第五卷種子七義中云，若生異類，即此念生；若生自類，非即此剎那。故知現行望種子，種子望現行，是自類異念生。若爾，云何釋種子六義念念滅俱有？義曰：此但約俱有生滅，非即此剎那中同生同滅。一家云諸種生現、現生種必同時，如種子義及此中文等，如第五卷等種子七義文。言自類者，謂自種子類。種子生種子，自類相生故，非即此剎那。若種望現行，名異類，是即此剎那。又舊種望新種，亦有異類，即此剎那。故此二釋，此文處不同。

論云「阿賴耶與諸識俱轉轉相，謂或一時唯與一種俱轉，所謂末那俱轉。何以故？此末那等，乃至若有心位，若無心位，常與第八俱轉意」者，此與《對法》第二相違。彼云：又此意遍行一切善、不善、無記法俱，唯除聖道現行，若處滅定及無學位，故此相違。即此文云無心、有心皆相違，即滅定無心、聖道無學有心尚行故，有相違故。依此西方二說：一云末那唯有人我，無法我，即如《對法》三時不現行為正。然此中言有心、無心、三性位有等者，即除滅定，餘無心位，謂無心睡眠、悶絕、入無相定、生無想天，非謂滅定中有。今無漏觀無學身中，三乘皆入人空觀，第七唯人我故，不行有漏之識，無漏之識可生。若言滅定亦有第七，一切時論此我意也。　問曰：云何滅定等三時無，而言常與第七識俱轉？答曰：此據除三位，餘一切位俱，非三位亦有名俱。下言有心定、無心定者，即無想定、有漏定等，非滅定、無漏定。又第二師釋云：即此文為正，末那一切時常有。然《對法》言三時不行。亦有義：以第七識雙起人、法二我，如二乘入無漏觀等三位，人執末那不行；若菩薩入法觀聖道等三位，即法執末那不行。此二時中，無人執時，法執在；二執無時，無漏末那生。今遮有漏二執故言無，非人觀中無法執，二空觀中無無漏者。若爾，何故此文或與一識俱轉？答曰：此於餘六言或，非唯此一。不然，更加二、三等不定故言或，非末那有時有、無時無言或也。何故無漏等觀中無人法執者？如《佛地論》、《對法》第二說所以。

論云「緣阿賴耶以為境界，執我起慢，思量行相」等者，准此西方二釋：一、護月師，第七唯第八王見分為我相分，為所種子等。如前已說故，此文唯緣見分故，故唯有我，無我所等。故《攝論》等云我、我所等；或唯有我，無我所。餘處文剩來。護法解云：以此准知，唯緣第八見分為我，不緣別相分等為所。然言我、我所等者，即計第八為我家之我，即是我所。其中，緣種、不緣他界、無漏緣使等，如前釋。

論文「又復意識，染污末那以為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等者，此文為前文由有阿賴耶故，末那得有文勢故起。又如〈本地分〉中同時依止意，彼末那相依起過行相，今此明之。由有末那故，第六起相縛。謂由末那計第八為我故，第六於境起法執，執蘊等，緣境起縛，名為相縛。相縛體即六塵，所緣皆緣也。又由有此末那故，八識緣境皆有縛起，即諸論云謂境界相能生縛也。此緣，為由法執末那故起，為由人執故起？若法執者，二乘及大乘人空觀應是有漏，必待所依法執故。今准知有人執末那故，第六識等起縛。何以如此者？此人執是惑性，體麁故，起他識相縛。法執不然，故不為例。此皆以自識所行境相望為縛，又他境為縛。由末那所緣順能依第六識故，所以起縛；若緣無漏，第七不順故，不為緣縛。自他境文以意解縛，故剩解非他於自境起縛，亦緣他境起縛。又如〈本地〉中云：意識業者，了自境所緣及自共相。不解他自者，何故今簡也？

論云「若地獄中，與純苦無雜受俱時而轉」等者，此准《瑜伽》，以三禪樂極唯在意，地獄苦極亦唯在意。若地獄中，極大地獄者唯有苦受，如舊《攝論》無樂相應。又云前〈本地分五識身地〉與樂相應者，無此文。今此文中，唯有一說，約種子，餘處文是亦得成熟樂受。若約現行，不然，故前第四云，四種地獄無樂受，然有多分苦受。如是等苦，此據增苦，非謂有樂。又云以死為樂者，非謂樂受，苦滅故名樂，其實苦受。又約餘輕地獄，何妨逢風而為段食，必亦樂相應。今據報樂，無妨。又舊《攝論》雖有，亦翻末依本，今《攝論》中無此文。若〈本地〉，如前會。地獄言等者，以鬼畜有苦樂，前樂攝一分有福，今苦攝一分無福者，故言等。如《顯揚》十七，即無等字。雖然，准三受俱，畜生等言一分，故知餘一分即是純苦。《顯揚》十苦〈破品〉云純樂謂諸天，即不簡欲天，即三受論。此約趣語，即天趣樂多，人趣容苦多，故不說。

論云「阿賴耶識或於一時與轉識相應善、不善、無記心俱時而轉」者，西方為五識有次第緣、無次第緣家二說：一、有次第緣家義者，以卒爾心唯一剎那故，相續唯在等流心。如眼識緣善起，至等流心，一類自相續生；耳識後起，乃至等流，緣不善起，自類相續。前善眼識未滅，耳不善識遂生，故并第八無記，三性並起。與五識中更取一識起無記可知，或第七即是。二、無次第緣家者，乃至等流五識亦無相續。有二說：一、無一念中三性並起。此中據事究竟語，名一剎邦，非一念中三性並起。二、即如前眼善識起，至等流心時，耳識卒爾心起，乃至耳不善等流心生，眼識亦生，故此一時善不善並。　問曰：若五識起善惡，必意識引。如耳識起，意引不善生，眼識無能引，應不起善。義曰：初起善惡，必由意引，若已引者，更不須引，故於後時眼還生善。　問：若曰境平等，可眼耳二識要隔三剎那方起；或境貪愛，何妨隔一二剎那即起。若爾，眼耳即不並生。義曰：要須隔三剎那，五識類等故。雖於境貪愛，以五識類等故，不得隔一二念即生。又義：隔一二剎那亦有起惡。　若爾，即無三性並。義曰：若有此義，故於平等境時起三性心。如前說。

論云「如是阿賴耶識雖與轉識俱時而轉，亦與容受、善、不善、無記心所俱時而轉」者，此約前識俱受、俱性、俱門為有法。然不應說與彼相應為法即合為宗。何以故？由不與彼同緣轉故下立因；如眼識下，出同法喻。明以容言簡之，其轉識名中自簡，故不言容等。有識言容受者，以受性同三受，並如五識一性時，何妨三受並意識應引生？又何妨三性中二各別受？如前次第作。又三性心尚無一念起者，何況三受？如前事究竟通。又三性雖同時，何妨唯一受，無三受並生？義曰：三性既俱生意識所引，何緣三受非得一時？若三性同時，何無三受？　問曰：三性、三受等初起並由意識引生，後並生已，意緣何境？義曰：若境平等，識境並緣；若於境增，即隨觀。此問即隨境觀，如現任解。若境平等，總觀識境，三性諸心不同三受識所有義，意隨何性心，隨何受起？若性唯無記，不違三性故；若受唯捨受，不違三受故。捨受平等，無記非明證。若隨境增緣，亦緣餘境不？義曰：有緣。然只隨增性，不同餘境性、受等。餘如前說。此上來文解伏難云：前言第八相應受唯不苦樂等，何故後言唯識俱轉，乃至七識俱轉？三性等並生故。今為通此第一通妨。

論云「又如諸心所，雖心所性無有差別，然相異故等，乃至於一身中一時俱轉，當知更互亦不相違」，此釋伏難云：云何如一身中有諸識俱轉？應立量云：第八及諸識依一身中俱轉，互不相違，此宗；因云相各異故；喻云如諸心所法一身俱轉。「又如於一暴流，有多波浪一時而轉，互不相違等，乃至有多轉識一時而轉，亦不相違」者，此釋難云：如何依一現行第八上有諸識俱起？此據於第八識，非一異故，有種子故，得有諸識並生。今立量云：第八識上容有諸識並生宗，不一異故因，喻云如水波、鏡像。此中因果道理，若約用別，不得名一。如心所，性雖無差別，然相異故。若言體性，波浪雖多，體唯一水，故六、八識不得言異；因果用別，不得言一。如一種子，不自成因果，終望去等方成故。體即一性，異即不成因果，故不得言異。如水不生火，是性異故，今此道理亦爾。即如《攝論》，無著等徒以六識等為別有體。又有義：即是一體。此二義別。今此中依中道說，二偏俱非，二家總取並是。「又如一眼識，一時唯取一事境」等，以下文釋上來明第六識緣他自境教頓及不頓義，故以眼識等為喻。此中有宗、因、喻等，如文可解。末那以諸門分別，如諸德章可解。　緣八為我、我所，有二說：一、即緣王為我，緣所為我所。此非正義，不別緣故。二說、即直緣我是我見，為我家之我，是我所見。　問曰：何以得一念中起二心解耶？義曰：第六尚起一切境解，末那何妨？此義為正。又緣見為我，緣相分為所，諸餘九數有論文相應，或唯與十九數相應等。第三果何時斷？世間道伏不伏？如俊師末那章解勘舊抄。此解末那，又即解前諸識俱轉中文，彼未了者，此亦重決。彼前唯云若與有心、無心，不解定不定地，不違善不善故，故今時云重決定。即解六識緣自他前文故，故論云又前說也。

論云「亦是有情互起根本，一切有情相望互為增上緣故」等者，此中諸法師敘云西方二說：一云護月第八亦變為他身。二、護法不然，謂第八為二變，謂變根等，令自見等，此是不共相業感；二、亦共相感，令他見等，故名增上緣。若護月云亦變為他身者，其他身五根識所依者，亦從自身種子而生，則他依之識何非自種生耶？應同於根。立量云：他身眼識應從自身種子生，他身眼根、眼識之中隨一攝故，如他身眼根。若他身識所依根自不親生者，與我何異？他為增上緣，而第八變故。然變為他身是即外器所攝，非託變他實根識，託變彼扶根塵，第六識可計為有情等。此中有二業，謂共、不共。然共中有二，謂共中共、共中不共。如一外器世界，他共緣受用故，名共中共。如衣物等，唯自所用，他雖有用義名共，然自受用業勝，名共中不共。不共中亦二，謂不共中不共、不共中共。謂如自眼根，他識不依，唯自識依，名不共中不共。其扶根塵等，自不共業招，然亦他第八變，即不共中共。今解：此以理准文，即他身是不共中共業。然大乘中以理剋之，曾問云：如自身中眼識所變，亦非意等所見者，何況他人？如何名共中共、不共中共？敘曰：然以理准，無共者皆自第八所變，他即不受用。今據相似，如眼根唯自受用義，他無，名不共中不共。其外器世界雖自變者，非他用，然受用中有相似義，謂言共用，故名共業。餘之二句，准此應釋。今現亦則變他身實根等義。又有云：二師義者，一云變，第八託他身而變；第二云眼識依彼第八所變而更變之。若爾，何者？不然，豈以眼重依之而便說異？如此等理，有識詳之。以上列雜染根本，次下釋妨難。謂阿賴耶中解脫分等種子是何等共諦等，問曰何故。次下起此文，故結中無勘，下結文即知。

論云「復次，阿賴耶識所攝順解脫分及順決擇分等善法種子」者，此中法師云：如初發心起聞慧等，是解脫分；從七方便中，五停心觀等三名隨順決擇分，順決擇分家加行故，煖等四方便說名決擇分。今解云：五停心等三加行正是解脫分體，並是決擇分前，故名隨順決擇分。其解脫分亦然。從聞慧以去，名解脫分；已前受持十二部經等是生得善故，是彼解脫分加行，體非解脫分。解脫分通九地繫，下自有文。決擇分，法師云：通七地，四色、三無色。若爾，如何下言六現觀中云三依五依生？故知決擇分是欲、色界五地繫，前三方便是決擇分故。五停心觀等若是散心，即欲界繫等故，故通七地，煖等四善根唯在色界故，三依五依亦無違也。

「此中定非集諦因」等者，如《對法》第三抄解決擇分中說。西方三說。勝軍云：此解脫等善根，體是有漏，方便善攝，今福分善等種子增長，感異熟果。彼福分善業，如《緣起》若由異生放逸等者，三種無明所發，不放逸者，當知緣明而生，我說非無明為緣故，感得可愛果。至解脫分等，隨順無漏，正不能感生死總報苦果。言非集諦，非不感別果，如護月等，即由無漏種力，令現行方便有漏善法及福分善根等二法增長。並如《對法抄》。法師解：可斷道諦等攝義。

論云「所餘世間所有善根因此生故，轉更明盛」，明由決擇分等故，令福分善現行，轉更明了。以數習加行善故，了達因果故明也。若護月等，亦令加行有漏善及福分等者明了。

「由此因緣，彼所攝受等，乃至速得成立」者，此中由解脫分等為因緣故，令世間福分善等種子、名言無記種轉有功能，善業等種轉有勢力，自解脫分善根種子速得成立。成立者，能增勝生果也，又即令福分善等種子速成立。此中通新熏、本有二義。「復由此種子故，彼諸善法轉明盛生」者，能由解脫分等種故，亦自現行善法轉明盛生。又云：即福分善現行也。　若爾，與前轉更明盛何異？述曰：更勝於前，念念增故。

「又能感當來」下，正明福分善業義，非解脫分等善，然非不感別報。此中法師：皆是福分善種子。備師即如前解。

「復次，依此一切種子阿賴耶」下，釋外難。謂前云雜染根本攝諸種故，如何有二種？故引經為證。「惡叉聚喻」者，即如無食子相似。

論解修習作意中云「若諸異生以緣轉識為境乃至內麁重縛所縛」者，此中汎解，不言入獨覺見道者，略而不論。又觀行同故，唯斷人執相似，若說聲聞，已說獨覺。此中言緣轉識為境者，違《攝論》文。彼云：菩薩初學應先學如實因緣。如實因緣者，即阿賴耶識。故相違也。一解云：其實菩薩地前作阿賴耶唯識，如《攝論》說。然通三乘前見道行故，名唯觀轉識。轉識中有雜染，故能緣之，非菩薩不緣第八。又皆緣第八作唯識，然入見諦已後，即緣本質第八，若能作唯識觀，此約後得智。若未入見諦，緣本質不若，無後得智故，緣自第六之影像，故名緣轉識，非謂本質中不緣第八。《攝論》約本質，此間約影像說，無過。聲聞等人類菩薩雙觀，入見諦已去，後得智起，方實緣阿賴耶，不然不緣。若前不緣第八，後如何得緣？問曰：如何聲聞亦作此觀耶？述曰：若不定聲聞根已熟，要得入見諦已，方趣大乘，即容可作此觀得有；其根未熟，決定人入見道，則不然。此文約根已熟不定說，又約種子體說。三乘俱斷一切集、苦二諦，若有一法未達未偏知，我終不說得漏盡，得諦觀已，三乘同觀。若約名隨義別是作緣者，唯雙觀菩薩有，二乘非是。《攝論》等約體，此亦如是，故有一切皆達；若約名中義隨者，則無。二乘唯觀人我故，除一切煩惱障，菩薩雙除。二乘觀別，如前說。觀故達阿賴耶，如前說無異。又正解：菩薩能知第八，非二乘人。二乘人此中見道，依緣轉識觀，後入見諦，了知一切雜染及諸縛等。菩薩地前實緣第八，未緣著故，名緣轉識，後入見諦，緣阿賴耶。阿賴耶非二乘緣。

建立轉依中，論云「略彼諸行乃至一積一聚」，此加行道。此如《顯揚》。菩薩無漏，二乘亦然。「為一聚已乃至而得轉依」，此是無間道。「轉依無間下，乃至當言已斷一切雜染」，明解脫道。此中斷惑本有種子。種子生現異時，若護法菩薩，今俱時勝而生。此斷時亦爾，或無間道果亡，或解脫道果盡，如常分別。　此言轉依者，有三種：一、心轉依，謂真如轉作所依也；二、道轉，即無分別智，此是能轉也；三、滅性，即擇滅無為。此之諸論即擇滅，由能緣之智能斷惑，緣真如滅所得，故而建立，非是實法。已下釋難，一一生起可解。「有取受性」，即取共果也。又即貪轉依，於三性自在。謂得轉依已，取捨三性，法得自在；不然，取捨不自在。第八斷滅相中，「其身雖住，由如變化」者，即業煩惱力已斷，第八應無。由有餘勢分力，有無覆無記蘊在，如變化相，似非業煩惱所作。又此約廻心向大乘語，謂以願通力，令住百千劫，此住命即由願通力生，如變化亦以通化力生故也。若佛，即不如是。

阿賴耶四句中，此如《對法》第二云：阿賴耶者，謂能攝藏諸法種子，又諸有情取為我故。即我愛所取處，名阿賴耶。今取後義，故八地等，捨名不捨體。第一偏句中言滅定者，謂第三果人，非餘，餘成第四句故。若生死念中無意識家，他難云：何故此中不論生死蘊者？即悶絕中攝。第二偏句中有三位：一、麁現愛盡故捨，名非細法執，謂二乘人；第二位謂永伏現行，入八地以去，人愛現行永伏不起，非法愛，此非留惑，以起法空故；第三、雙除麁細習氣、人法二執，謂如來。八地以去，此中名不退者，以未得不退故，定恒增進善法；初地名不退，名已得不退，非不得時有起煩惱，有漏心等故。轉識名通，漏無漏皆得；阿賴耶名狹，唯至有學二乘、大乘八地；異熟識等即寬，乃至大乘金剛、二乘無學。若入無餘界，二乘畢竟，如來示相中第四句通滅定等，論言及如來等，非不退菩薩，及如來實亦入無依涅槃。此約六轉識，不約第七。亦菴末羅識，此云無垢識，唯在佛果，即第八異名。有云第九識。此論決擇前本地二地中，六識自性建立所以中云。　「又一識類藉彼彼緣，種種差別自性生起」者，此中無著徒解：八體雖別，一識流類，依緣各別，隨依立名。若如《攝論》，異無著學徒云：八種體是一，識依根別故，遂立八名，其體無別。即以此文為正。

論解識身偏知等中，「有疫、有橫、有災、有惱」，此如法師云：初三是三害，後一是心憂苦。又前三是三罪，後一是心憂苦。今更別，即以四相次配之。又初一是三害，下三是三罪。又初三是三害，後一是三罪。

論云「當辨心善巧差別及心轉善巧差別等，乃至當知心轉善巧差別」，觀遍計所執，無來無去，自性涅槃，緣證無時，證真如法性心，能如實知者，名善巧；非依他起等，故名差別。緣三性心，此依他法非是無法，觀知是心依他而起，名為心轉；能實知者，不生遍計執，名為善巧；異前觀，名為差別。又解：緣依他起法，非有似有，似施設有，斷此法時，證得真如，名心轉善巧。轉之言滅，證真如心，滅依他起。遍計所執性，體是無法，觀唯有心，所執不可斷，不生真如，但名心善巧。

論解二勝利：果安樂，謂得菩提樂；於因自在者，令心屬己，不令放逸。又即由前熏修心故，於果時得究竟故安樂，因中制治三性自在也。

論解念住唯觀心中，此唯斷樂、淨、常、我心，於境法起實不淨等故。有言觀心念住得境，此中前言識身遍知，今言唯當於心，深善勇猛，故有此難文。四倒，如前第八云：於戒取是樂倒，見取是淨倒，邊見少分為常倒，我見為我倒。《顯揚》云：四倒皆想、見、心倒故，皆為除此故。「三種住、六正行」者，解脫住即三乘菩提，解脫門住即空、無願、無相解脫門。如《顯揚》第二：若言空等，不言修等者，即通聞思修三慧，通漏無漏；若言空等三摩地者，即修所生慧，通漏無漏；若空等解脫門，即唯無漏修慧。今三解脫門唯入見諦無漏者，故下六正行相攝中，見、修二道攝此也。能引解脫門法住，即七方便，入見道前也。又「解脫住」，住涅槃滅諦；「解脫門住」，即道，涅槃依之得顯，故謂之門；「能引解脫門法住」者，即地前有漏三慧引生見諦等中道、滅諦也。六正行中，「無間行」，謂聞慧；「善受思惟」，思慧；「修所引善根起」，修慧；下三，見、修、無學三道。次說前三慧在七方便攝，三住中後住，見、修道攝三解脫門，無學道攝解脫住。此依前翻解三住。又解：六正行，無間行，即七方便中無間修。善受思惟，即見道無間修已，今得無漏，故言善受。修所引善起，謂修道，依修善根起故。於修中離三界欲，此即是下離欲界欲時，離色界欲，名簡擇諦行，緣諦理而簡擇；離無色界欲，名無增上慢。如增上慢比丘得第四禪謂是羅漢果，此離無色界欲，得真無漏，不起增上慢；亦於己得離色界欲，不起增上慢。此皆修道。然約一界中增勝得名，不如前解。後得無學果時，名正淨行，得六恒住法故。前解脫亦可次第配，亦第一是前第三，中四是前第二，約增時語，第六是前第一。或此後五總通前二。

論復次，二種捨施：一者、受者施；二、施者施。受者捨施，法師二釋：一云如施自身為他受者，即如乞食，捨己身與他為受者，故名受者捨施；二解受得他財而行捨施，即轉施法。施者施，可知。得二果中，受者得大財富，施者得此等流果。又破自慳故，自受用財，受者自捨與己身，名受者捨施。即與自己僮僕亦是，皆以施心者故。此當來得財，還自受用，為等流勝解果。二、施與他者，得大財富。又前二施如前解，皆得大財，為異熟果；於中不慳，還能受用，名等流果。

論破去來實有論中，此文為欲明三世自法，先破於彼因。決擇前〈尋伺地〉第六卷文，非正決擇，此依他等決擇故。下難中，「何以故」，總徵。「非無方無處，法有從異方轉趣異方義」者，此破第一。應立量云：未來世色應有方所，有轉異故，如現在色；又未來世法不能移轉至現在世，無方所故，如兔角等。　「亦非未生已生法」等者，此破第二。謂汝未來法定無有死，以無生故，如虛空等、兔角等。　「若彼為緣而得生者，便異法生」等者，此破第三。謂未來法自住不壞，用此為緣，現在別法生，此法未來無故，便違宗過，如何言一切法未來本有？應立量云：此現在生法非未來見有，以離生故，如住滅等相用。　「又一切法，第一義中無作用」等者，此破業用師第四義。業用離體必不可得，體有法起故，如體自體。設許異者，未來亦應有業用，依體生故，如現在業。又此業用便應本無而今得生，即符順他宗，然違自宗，彼宗一切法未來有故。若不爾，即亦應立量云：一切體相，未來非有，不離業故，由如現業等。「又與世尊言相違」下，破未來體有。應立量云：未來世體，體應是常，本有今有故，如虛空等。　「等於一相，若相異分得是有名等者」，此破第五、未來相未滿，現在相滿。此中云：若未滿一分，未來有者，此圓滿之分，未來何故不有？應立量云：現在一分圓滿之，未來還有，有彼不同一一分故，如現在相。　「又相異分本無今有」等者，應破未來不圓非本有。量云：未來一分不圓滿相，應本無今有，相一分故，如現世一分圓滿相。　「又離色等一切行相，餘未來分」等者，此破第六、未來別有分不是色等，現在亦爾，故三世別者。應立量云：汝所言離色等外有未來分，決定是無，現、比二量不可得故，如兔角。又應未來無有果相，現在方有者，此果相亦本無今有，如何言一切皆未來有？又彼宗許未來有果相，若爾，前云唯未來有自分，何處有世相？前解為勝。應立量云：未來世時，應有果相，有世分故，如現在世。世分者，即未來分等是。此等有六師，前第六〈本地〉有七解。此勘問，如別會。

三世中，前〈本地〉第三卷已解。有三種三世：一、神通三世；二、唯識三世；三、法相三世。法相三世者，且如於現在種子有當曾等義，說三世法，即前第三於種子建立。此同現行，然種子恒故，說非現行。下第二卷云：現在有三相：一、是過去果相；二者、未來因相；三、現在自相。法相三世即是。　唯識三世者，先識上有曾當境等故。如凡夫等，緣過未境，此境當心現，以識上妄有功能影像相生，與識無別種，似三世法生，此實現在法託曾緣種子、當緣種子而生此影像。此由唯識，妄故名唯識。故前第三〈本地〉若任運散亂意識，名緣現在境，以境恒現在故。　問：心不孤起，託本質境而生。此若緣過未，無境而生，既識無本質者，境如何生？如極微、虛空等，以教為本質，如前以種子為本質。又如兔角緣，以何為本質？此皆尋名，名本質故影生，故唯識也。此兔角等不生者，由現在無生因，若如過去，既非兔角果，故兔角不同過未。　神通三世者，此即禪定他心通。若凡夫及聖緣過未為境，以智有功能，似若于時現。若智有強弱，緣境有寬狹。此與前別。或前是執心，非量境；若不執心，比度而知。或以現過曾見，比未來當此事生；或以現在為比，比曾有此事，比量而知。若神通及禪定，此皆證解，雖心上功能，而生證定，故與前別。如〈本地〉第三卷抄會。

論文過去中應有果，現在又准未來因有故，此中但論因故，其相已捨，不論果故，不言現有。又顯過未無體，約現法立過去，不言果有，但言自性，故言已無，顯未來未生相亦無體。未來說因現有，於現在因上有當生果義，顯於現在法亦立。明知過去因相體已滅，於現在果有，此因曾有，非今正有，即於現法而立過去故。此顯文四緣，如第三〈本地分〉解。

論隨順理門因緣云「謂諸色根根依及識，此二」等者，法師云：根依者，扶根塵。若爾，何故下攝一切種子中不言扶根塵，及次下文云當知所餘色法，唯自種子之所隨逐？今此理文違故釋之。根依者，即造根之四大，故第二復次釋所以中云「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法種子隨逐」等，故知根依者，造根四大。　若爾，何故論云隨逐色根，有諸色根種子及餘色法種子等，不言四大中有諸色法種子等？解云：此略不說。又上總文言根依及所以中云自四大，以明四大造根者有諸法種子。此中解根已，解造根四大訖。「當知所餘色法，唯自種子之所隨逐」者，此諸扶根塵，非外器色。以此准即心所法中亦應有自種子。此中但言識者，略而不論。又心所不同扶根塵。所以者何？扶根塵根無之時，容有心所。不然，豈得王無之時心所有？故不為例。此中，如若有色界有心時，種子在何處？為一一色法、心法皆有一切種子，為然有心時在心，無心時在色？若一一中有，合有無量種子。又生無色界時，色中種子並在何處？若有心在心等者，即如有色界，有心時在何處？若在心中者，何故不在色中？

論云「生無想天，後心生時」者，若有，釋此在彼生處終者；無心者，此在彼受報已下生時，決定有心。此等論文下云「皆依未立阿賴耶聖教」等者，此隨順理門，經部師義。

論解二種退：一、斷退；二、住退。斷退者，由伏斷故退。住退者，失現法樂住退。如《對法》第十三。

第五十二卷

論等無間緣云「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等者，此中二師釋，如前第三卷抄會，廣釋此文，與第三卷五識一念，及第一云等無間依謂意，不是自眼。此四緣，前卷阿賴耶下即是因緣文，多謂種子，如前會。此皆在〈本地〉第三卷三世後文，因文便故來，如前卷生起四緣文助之。「因緣一種望所生法能為生因」等者，此能生因如〈菩薩地〉第三十八云：牽引、生起是因緣。第五卷復言：生起是因緣，能生因攝，非牽引因，十二緣生。第十卷云：此十二緣相望，俱依增上所生引發、生起、牽引說，故無因緣。又如〈菩薩地〉，無記生起因是增上緣。故知能生因，體是因緣，生起、牽引皆通增上、因緣。若唯生起，唯是因緣，即違緣生及無記生起因。此處文中，且據同第五及〈菩薩地〉等，攝二因故是因緣，非餘。若不此會，謂即行支被潤已，此是何因？望生、老死說，非生起因故。「四緣立十因」者，如前三十八及第五說，生起、牽引一分因緣，攝受因一分是等無間、所緣緣，餘一分及牽引、生起各一分餘因，並是增上緣。諸妨難同前。

論云「答：由能執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世尊假說為法」等者，若有體法，唯在現在，體是有故，名真實法。若過去、未來，體非實有，然能持自無體，令五識不行，令意識轉，假說名法。此豈是法故，令法處攝？前引經中，但有法量，而無處字，假說無為法，非謂法故便法處攝，而言遂有體。應立量云：如我所言，過未無法，亦應名法，有所持故，如現在法應成意緣；過未等無體之法，意識應緣，以是法故，如有體法。

「答：由彼意識亦緣去來識為境界，世現可得」等者，此世間相違。過未之識，十八界攝，意緣之時，非法處收，但是當曾六識界攝。緣過未世亦爾，雖假說名法，非法處收。緣空花等心亦起，此境亦非法處收，亦得假名緣法起意。應立量云：去來二世，意所緣境，諸色等法，非法處收，緣去來世識故，以意識之所行故，如去來世所緣六識。　問云：此是所緣緣不？答曰：影像當必唯識，三世攝故，是所緣緣。此本質無法，非是因果，影像可成因果。今就外執破，非大乘中影像不有諸識可行。　「有性安立有性，無性安立無性」等者，有性之法悉彈多。此云宗主行云意不自有業用，能持自體，令他識不行，自識得行。無性之法不能自有作業，唯有持，他識不行等，故名無性。緣無不知無故，便違自宗。廣大言論中無我觀，此無我本質無，如正智，即緣彼無，顯得真如；如加行智，即亦有影像當心。據本名無，影像言有。今以本質破外人，若影像是依他性，是何性攝？答：不相應中法同分攝。此乃與心同種，心之相分義，名法同分。非謂乃言緣無我境，直照本質，更不變生，即是無法攝。應同前解第一。言「共相觀」者，此就加行道語，或真如諸法共故名共，非能緣之心依共。又後得智上作此觀，故名共相。雖非如正智，亦名共相，心證解故名定。飲食等中言自相觀者，非自相、共相中自相，此是總言，共中說自。自者，自體相，即飲食自相，非如五識一一證知名自相。若言無我緣苦諦，苦諦即無我等者，此是苦有，何名我無？獨緣一切法我無，此何處攝？故知緣無。一一中皆應立量云：緣無色境，意識應轉，意所取故，如無我等。第五云言論中，本質亦無故，今時破，非大乘人心影像中自不變為生滅等相。應立量云：過去、未來應無有生，現在不收故，如兔角等；去來二世必不有滅，以無生故，如龜毛等。

論云「不應由彼去來之性說言是有」者，其過未法體，小乘既今現有，不應說言去來；去來之性當曾有故，不應以去來之性說今現有也。

論云「復次，云何應知生、老、住、無常」等以下，明二十四不相應。此中但有二十二，除不和合及方，下有具足。後卷明二定及報。何故不言方、不和合耶？及方之處又等得色上義隱難知，不和合即諸法離散時立亦顯，又為對和合性立得對，亦應文不得苦離，故略不論無。又今略以六門分別：一、名，總名心不相應行。此名心者，簡心。是二種：不如心之緣慮；非如色之礙故，亦應名色不相應，然以略故，不簡心所。行簡無為。別名如文，可知。二、體，並是假法無體，不但種子，不相應行蘊、法略法處攝，亦是分位假。第三、心色分位建立者，無相定並報、滅盡定，此三心分位上建立，心無之處，種子上而施設故。不如心緣慮，名不相應。命根若依第八識上立，是心；依《顯揚》云於六處決定建立，即通色、心。法師云：無想報於阿賴耶上立。此當總報。然第五十三云：生得心、心法滅，即報心、心所滅。此於第四捨受種子上立，至下卷文當知。方於礙立，故云無色之法，《如實論》云亦於心上故。論名、句、文，此唯於聲，方唯於色，此四色聚中分位建立，非同色之有礙。何以方唯色等者？如《對法》：偏布處所，無有功能。別據處所云色有方時，此就識有方無爽。即餘十二法通色心建，若取命根及方，即十四方通色心。四、漏無漏者，無相定及報、異生性唯有漏，滅盡定唯無漏，餘通漏無漏。五、界地者，無想定及報唯在第四靜慮。滅定依非想次第定中，如此說從麁至細，如此說得此定時，必依時非非想心故，方得如此說。若不爾，後時依初禪亦得入故。

論云初靜慮有心、無心定，無心定即是也。方及名等三唯有色界，餘通一切地。六、三性者，異生性，不善及無記。無想、滅定唯善，無想報唯無記。命根、名、句等通善、無記。方亦可然，依色立故，此據本質。餘通三性，可知。如《對法》第二抄。解四相中，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薩婆多法外四相，《成成論》即法。大乘不一異，無別體故不異，蘊攝別故不一。上座部心有二相，謂生、滅；色有三，除老。經部等同。《顯揚》十八云：六事能起言論，如生等為屬主言論故，如言色生、受生等。彼并破實生，由此因故。前明老後名住者，即生時即異時故，非由有住故身異，又令生厭故先說異，住濫常法故。又約色法生已，即異前住相，一期皆是，所以先老後異；若心法，剎那速疾，先住後異。故下三相中，住、異合中，先住後異。此乃別通論。此有少難，思之可知。餘如前第三及《對法》第二。下破中，總立量云：未來世法定無所有，現在無為所不攝故，如兔角等；汝言未來世生者定無所有，未來攝故，如未來色；又未來生不能生，法體無有故，如兔角等。外人云：經中說有未來色生等，故知別有生生諸法。若爾，論云所謂若生、若起、若現在乃至成現在性。此答外難云：經言有生，即別有體；經言有現在，應別有現在現在令法現在。應立量云：無別能生生諸色等，生、起、現在三法，經中說故，如起及現在；又現在應別有能現在現在諸法，經說生、起、現在三中攝故，如汝之生。即法是生。量云：生離色中外，無別有體，色有有故，猶如色等。不然，俱違宗過。破生因中云且先破小生，云：小生應無有體，於大能生及所生法無為等中不可得故，或別不說故等二因，如兔角等。小生既破，即破大生。汝言大生非諸法之生因，說是能生法故，如小生等。故彼致二生是為大過，一生尚不許有，何論二生？又此破抑他為論，何得有二生？抑他宗失。此文以更有餘卷解處，待至後當說。謂生者是小生，自從緣起故；能生者是大生，能生他故。解經三相中云：言由未來生者，此是將生，現在正生；滅中，現在將滅，過去正滅。故論生約將生，論滅約正滅，論亦互相顯。經中唯有生滅中，上座部以此證心唯有二相，色等如前文有三相。此師如何心法二相，色說三相？如何緣慮？如前四十二有多復次解，大精。

論解生差別中，劣、中、勝生云「復有差別，謂最初入胎」等者，此第一，謂輪王入不顛倒故，中謂獨覺入住不倒故，後謂如來三時不倒故。此等生老死相，如《緣起經》廣說。無常中有生起無常，生相是。何故生中無滅壞生？謂滅相時是。體有二種：一、相無常；二、體無常。生是體無常，生法本據有法，所以滅法非生，應解。有難，思之可知。又准同生無妨。「變易無常」，謂可愛自境。「散壞無常」，被他侵奪等。

論云「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者，此約種子未伏未斷，有生果功能，名增盛之因，立得，非已伏斷種子名得。故下文云「若未為定伏及聖道伏，如善根種邪見所伏，名成就，名得」。故即彼伏斷已去，但名種子，不名為得。如《對法》三種成就之：若在欲界得色、無色定，欲界種子亦名成就，亦名不成就，未永害隨眠故，對治所攝故。然成就有二義：一、體成就，若已離欲，以有體故，亦名成就；二、功能成就，如已離欲，無生果功能，名不成就。此中偏約生果功能，故不成就；據其體有，亦名成就。此據種子增勝語，如現行亦名成就，下云三種中自有在，此文據勝。是生因中難，此難無漏種本無，彼就外宗，非大乘中本無種子。勝軍論師以此本無無漏種子文。

論云「若於引發緣中勢力自在」等者，准此文，即於外法上亦假立成就。

論云「彼諸種子若未奢摩他所伏乃至名為成就」等者，此據功能不成就，非體，如前述故。《對法》云：若得無漏對治道，方名種子成就、得不成就。若生色界等，欲界亦名成就，亦名不成就。其不成就性是何性？如何今有別非得？非得據一切非得盡，然今不立，有何意也？一為遮繁，論亦應立非同分及不流轉等，故略不論。又即得中攝，如不成就起俱必有得得，無此非得即所得，所以不說。不說小得者，大乘無過，重累假故。四相亦爾。餘如《對法》第二抄。然非擇滅得，如彼簡擇，大乘亦通漏無漏，唯是無記及善性。善性者，佛身中亦緣得。無記者，非身中屬所依非擇得。今大乘有種子，不可得所依上立非擇得，以種子功能闕緣，不生後果，即名非擇。何故此得於所依立？若如來身無種子，故屬所依及種子。種子無漏，不能生有漏果故，亦是無漏擇滅之得，唯是無漏非擇之得，通漏無漏、善及無記。善者世間道，亦是善名擇滅，擇滅得即通漏無漏。法前、法後、法俱，分別唯法俱。自在成就中，一分無記者，《對法》云：謂工巧處、變化心等。等中，得取威儀，如佛威儀，極善習者加行生故。餘如上。前種子成就中云諸無記法者，即無執生及威儀不加行生者，是故工巧處亦有俱生者無妨。

命根，法師云：唯於阿賴耶上立，唯是總報。違《顯揚》文，彼言六處住時決定故。如《對法抄》。何故不立小命根與大命根為根？如四相等。今大乘不立亦無妨。《對法》約眾同分上立，故知通總別報。先業所引言，唯是異熟，不得通長養、等流上。若於眾同分立言，亦似通長養，然亦言先業，故唯報。又不然，唯是心上立，即六識異熟生心能持六處上亦無妨。餘如《對法》。又生類後報不言報，非現報。然如變易潤生及阿羅漢捨衣鉢延命，皆滋宿業，故非現報。　問曰：此宿業為長為短？若長，應自生，何須滋？若短，延命何故長？即現業招，應是現報。今解：過去業之宿命，今滋舊業，故非現報。有現報，何事判文中有先業言？故非現報。眾同分，通長養、等流及異熟，可知。通三性，如先已辨。

異生性，如《對法疏》。斷捨同時，加行道世第一法折伏，名捨功能，非正捨。

無難集會，十二暇經者，如《對法》第十五云：先以一句總標，後一餘句別釋。自他圓淨二為總句，餘別。法師云：出〈聲聞地〉，勘境色。

論名身中云「自性施設，自相施設」等者，即體一物而緣，故有自性、相二別。自性者體，相者狀也，即諸法體狀義。句得差別義故。夫名詮共相，今言自性等者，以於自性等上增言，非名即稱自相。意云：非稱自性等，但於上施設，如說天人眼耳等事施設故者。下文言亦名名，亦名相。我相者即名，名相從相發故。果從因為名，差別法上亦有名在，然差別義，句圓滿名句，不名名；一名名名，二名、三名名多名身。一名亦有身業等不？句身亦有詮自性之句，然通得其名，其名於義句圓名句。何故？字無詮表，如當遮表意，亦是能詮。今解：色非以意中名尋解彼字。此小大難，《對法》對讀。《顯揚》十二云大精。有字非名，謂四十九字，二道等，愛鄔等；有一字即是名，如言眼等；有名非句，謂一字名；有名亦句，如名字名。准此，即二字名亦名句，但是句名，必是名字，後含前故。如言諸惡，即文不滿句；若言諸惡者，即義不滿句。句中含一言雖未圓，多名亦名句。無一字句，文義俱不滿，非句，二字名可爾。

論云「云何相應？謂彼彼諸法為等言說」者，謂能詮言說與所詮彼法相似，名等。此通在一切言說。「等建立」，謂不待言，諸因緣建立果法。「等開」，謂顯示深密法要，能詮稱所詮。等從言說乃至開解，以能詮稱所目，故曰相應。又彼彼諸法相似，名等。相似相順故，故曰相應。又等義是相應義，如善因得樂果，平等相稱。此前二解而起言說，故曰相應。又為等言說者，能詮稱所自相應。等建立者，所詮自相順相應。前二竝世間。　為等開解者，即出世間法相順故，言諸勝方便故。　四道理：「觀待」，如色待識；「作用」，謂眼能見色等；「證成」，謂以比量證成所立；「法爾道理」，如十二因緣等。次第中，「嬰孩等八位」者，如初二，如第二卷，此以第三為首，彼上更有處胎業位故。

論云「復次，種子云何？非折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亦非餘處」者，備師及景師云：此明種子與行果不一異。非折別有者是不一，謂即功能，功能非現行，若折諸行為種子，種子體即行故；亦餘處者是不異，謂即行功能，非離行外，餘所調然有體。　「然即諸行如是種姓，如是等生」者，備師云：此明六、七識與種子不一異。　「如是安布，名為種子，亦名為果」者，備師云：此明本識與種不一異。景師云：從然即諸行如是種性下，此釋成上義。太師云：上來總明本識中藏種子，與本識無別體，相望為不一異。言諸行不一異者，此隨轉理門。以下釋一明文，釋成別義。　今解稍別，此竝望現行、種為論。亦非餘處以上，釋種子與行不異；然即諸行者下，明種子與行不一。何以故下，釋成上義。　「譬如穀麥等物」以下，法師云：此中意者，謂如一麥芽望後葉名種，從前種生名果，即以莖為莖種子，亦為前種果。今解：從譬如以下，至亦非餘處，明穀麥等從芽莖以為種子生者，莖等為果不一異。　「然諸大種如是種姓，如是等生」下，明此麥穀從水土緣力，後生莖果時不一異。此譬喻多前法同，即前莖等果種子，麥為緣生，後芽等說名種子。當知法相亦復如是。此因前不相應假法，不須種生。外難發起云：前因緣中云以第八為因緣，此種如何？故有此文。若不爾，即此合別義。復答如何云如是不相應，解滅定等後，方結此前文。四句損伏善種中，第一句勤而不利煩惱，第二句利而不勤，第三句斷善者，第四前卷末云非助伴損伏，即無學入無餘時善種。此第四種無體，名損善種；前二令善種無勢力，名損，非全不生；第三句現行全不生，種無功力，名損，得不成就，非一切體得亦無，如前得中辨。　第二句中，「見執著邪見」者，此是見取；「多習邪見」，此是邪見。

九品種子中，若新熏如何？言「若住本性，名下品」者，解云：此亦無始曾熏，然更近不起現行，此舊種名下品；復熏已後，從下轉名中、上等。本有種子一切三品皆舊，何故至修練等已名中品者？此三品種子本皆自有，然此中得一品種子上，義說熏不熏等有三品，其體是一等，非三品種子。轉下成中，此名轉滅，一種子故。又轉齊無妨。此本有三品，舊先有，復熏練已，轉下品齊中品，故佛身中一切皆等，無上、中、下三品種子。此中據轉齊三品各別，非一品轉成三位。新舊二師義。

論云「一切諸法遍計自性」等者，此三性心有漏故，皆名遍計，即五法中分別。證二空理故，如前已會。　「是實有物，是世俗有」者，望遍計所執無體，此是依他有體，故言實；不如圓成實性，名世俗有。　「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等者，此有三望，一、以種望本識，二、以種望現行，三、以種望能熏，皆是不一異，然似真如。真如第一義諦雖世俗諦別，然不一異齊，故以為喻。今取能熏望種，彼氣分故，及所生現行果不一異為勝。「遍行麁重」者，遍計種故，名為遍行種子；漏所隨縛剛礦故，名麁重。又麁重種子遍與諸法為因，名曰遍行。《顯揚》十五：此麁重是行苦，故名遍行。此等文別說種子體性所在處，故言安立種子。前理明不異不一，又前隨轉理門在六識等行；今約真實理門，故言安立於本識。　問：諸出世間法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非彼習氣積集種子所生者，備、景法師云：若欲入解脫分時，觀十二部經教法，此教遠從清淨法界出，由緣此教，乃至在入決擇分位將證見道已前，緣教為境，修多修習力故，故言真如所緣緣。入見道已，此緣見道無漏之智本無漏，無漏故今緣真如既著，即熏成種，即現行智以真如為所緣緣之種子生。即此種子不從因緣生，唯有前世第一法為等無間緣，俱有法為增上緣，真如為所緣，至後念已，即從因緣者。又由決擇分世第一法緣真如教法為所緣故，以此為因緣，種子生見道智，即說世第一法名真如所緣緣種子。以緣教法影像真如修習為緣，故言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此是勝軍論師義。即以此文，故言一切皆從新熏成。護月釋云：其自身中本有無漏種，由在解脫分等位中緣教法故，名真如所緣緣。當於此時，舊種遂增，由本有種故，得入解脫分位。又入見道時，由前已習緣真如觀，今得成熟，緣著真如，真如即是所緣緣，本有無漏之種乃能生此現行智果。由緣真如為境，種方生現行，故言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若護法菩薩，與護月同，然是解脫分位更生無漏種子，至見道，從正見此親生本有種為增上緣助。景師云更為護法等釋，以真如為所緣者，自種子生，故言真如所緣緣生。其四緣具足。若自相傳及太師云：如勝軍師新熏無漏種，初地方有，或不從因緣生，當於此時以真如為所緣故生。又用世第一法為因緣生，同前。如護月論師云：本無漏種非今方有，其真如亦是。本有無漏之種，性緣真如，真如所緣緣攝，見道正見用本種生，故言真如所緣緣種生。如護法菩薩，本無漏種。如護月師，要更新生無漏種子，方得正智新起，新熏舊種。若生果時，皆能緣如，即種性有以真如為所緣緣，故從此種生，故言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又若無新熏，舊種必無生果，今說新熏者，就勝而說，故言真如所緣緣種子生。

論云「由有障、無障差別故」者，勝軍既無舊種，約障以辨三乘，即以此文為正。護月、護法本種雖有，今約障說，非舊種無。假設有種，障不可斷，名無種性，何況法爾力？故有種、無種為緣，而障可斷、不可斷別。今約障說，義亦無過。皆以果時所趣因中障不得者，故約障說；以無漏種隱，以法爾故不說，從障而論。

第五十三卷

論云「復次，云何表業」等者，此准此卷下解虛空等二無為已，結云「如是二十四不相應等皆是假有」，看文勢即兼結前第五十二已來。前卷末種子及此業等皆是伏難，謂前不相應證成假有。前言種子為假為實？既明種子假實已，業於種子上立明之。設假立種子已，前不相應未盡，故於種子上而建立無相定等，故業下明無想定等三不相應，便決擇本第八卷業道義。彼是尋伺地，此是意地，故非正決擇。此業等體，如前第八卷抄，然未盡者，我今重辨。此發業等，有三種思，下自當辨。此不共無明皆是見斷，若共無明等者，或唯發福、不動。此是內異生。若外異生，要由不共方發福、非福等。若有學聖者，不發總報。如《緣起經》，我說依明，不依煩惱。雖如是言，此據不迷因果，簡異凡夫外道，然亦從無明發故。《對法》第四云：若任運起能發業者是不善。故知修道亦發業，然非總報。迷二愚等，如《對法》說。

論云「若諸威儀路、工巧處一分，所有身、語表業，名無記表業」者，此如隨轉薩婆多義。　言一分者，即威儀四塵、工巧五塵中，唯取身、語，故言一分。今大乘此通三性，今取無記，除善、不善，故言一分。此皆加行生，非如異熟生心不能發業。若爾，變化心亦能發業，何故不論？今大乘若為利樂，當知是善，即善種類；若為嬉戲，當知無記，即威儀等種類，異而不論。　「意表業」者，法師云：表自善惡，亦有無表。如前〈本地〉第八抄。彼敘諸解稍有趁逐，今更解。如身語二種，表示於他，意唯自表。如發身語業時，必有意表以為方便，自意表知我作如是事。即前表知，後作此事，意俱表業，名意表業。「此中，唯有身餘處滅，於餘處生，或即於此變異生等」者，以正量部師色法相續，一期四相，有別動色，說名身表。今破之云：剎那剎那生滅相續，於此處滅，於餘處生；非一實法中無生滅，從此不滅而能往彼。吠世師德句中屈申等亦爾，亦有實體，今同破之。若薩婆多，雖無動色，然別有業色，如屈申時有別業色生。今不然，唯有異熟無記色身，於此處由思力故變易而生，非別有業色，故言唯有身於餘處滅等。　「唯有語音，名語表業」者，此簡薩婆多聲即是語業。今言俱有語音，思業所發，名語表業。語體唯無記，不同小乘業體通三性。　「唯有發起心造作思，名意表」者，此言以思為意業，意業亦發身語，以思為業。業即是色，而是假名，非別有色名為業等。

論云「何以故？由一切行皆剎那故，從其餘方，從至餘方，不應道理」者，此破正量部等。然如先立量云，應先成有剎那滅已，方可破無行動。應先立量云：諸色塵等應剎那滅，色蘊攝故，如燈焰鈴聲。燈焰鈴聲，他共許故。方立量云：無有此處之色往至餘處，剎那滅故，如燈焰等。此剎那滅因方是極成。「又離唯諸行生，餘實作用由眼、耳、意皆不可得」者，此亦破正量部實行動作用有，又破薩婆多業色極微性實作用，又破吠世師業句實性。今總非之云：無別實作用，如眼、耳、意所取三業皆不可得。彼雖行動及業色皆眼等所取，與彼為隨一不成過，此不許眼識等得故。量云：汝言行動、業色等，不名離諸行外，由眼、耳、意定不可得，現、比二量所不知故，如兔角等。意業雖通三性，然取思作表，了作用義等。是故當知一切表業皆是假有。　問：若色等中假業，如色處中表，表此破大乘眼識等緣不？西方兩釋，五識緣假依實，如《對法》第一抄解。

論云「復次，若有生不律儀家，有所了別，自發期心，謂我當以此活命」等者，此當八律儀中能起律儀，餘下一一配屬。今大乘雖生不律儀家，有所了別以去，自發期心方成；若不期心，違父母先志，我不作此事，即非不律儀。律儀名軌則，不軌則故，名不律儀，非是惡軌則名不律儀。即是其體名，如惡尸羅相似。今准此文勢，即初發心期作，亦非不律儀攝，要熏發心方成故。今解：前為加行道已成，然未決定尚輕，是下品；後熏發心，是中品，即無間道；後若作此事已，成上品，別作發無依。然准論云，雖成身語無表，但意三不善根攝故，由意成身語七支無表故。論云但成廣大諸不善根，復若行事已，即發表無表。此意所發無表，不屬身語，但論云不言成就身語無表，但云成就不善根故。後八事已，即屬身語所取。又唯成意不善根，即名不律儀，非成七色業道。復作事時成，亦名不律儀，不同薩婆多名處中業道。　「當知非福運運增長」者，此亦剎那剎那七支倍增，故名運運增長。

論云「此邪願思與不信、懈怠等俱行」者，此出體性，剋性出體，唯是惡思種子上假立。今取翻五根增者，故言不信等，其實常當十法俱轉，乃至邪欲、邪勝解等。此思即能起業思，如下八律儀中第二、能起律儀也。上來不律儀，一期心即成時節，謂未捨已來七支，七支運運增長。捨時節，謂受戒、命終、得定、二形生，四時。今大乘雖不受戒，誓捨作法，亦名為捨，故五時也。故論云「乃至此思未捨已來，名不律儀」者，明知捨思意業，亦捨不律儀。言「惡尸羅」者，尸羅者名清涼，行惡之人惡清涼，故我為惡尸羅，非其惡體即是尸羅。舊難云：防非以解戒，有戒不防非等者，此不善其名，若如今釋，即無過失，如不律儀名同。又難云：惡體非尸羅，行惡之者惡尸羅故，名惡尸羅；亦應見體非惡，行惡之者惡其見故，名為惡見。解云：見名為分別，善惡分別俱名見；尸羅名清涼，惡體非清涼，故不例同見。律儀體性亦以善惡俱時，亦取五數，剋體唯思種子上假立。今大乘准文，即亦取十善業道及思五蘊為體。若不律儀，翻此。發戒時節，出家五眾，第三羯磨已得戒。若沙彌、沙彌尼及三在家眾，受三歸已即得戒。若出家二眾，要他所受，苾芻攝故；在家三眾，得自然受，即亦三歸已即得戒。若菩薩戒，通自然受，雖攝一切戒盡，後出家已，要從他受。今明二乘戒，從他受。「二種受隨護支，所謂慚、愧」者，慚能自受，愧謂從他，二俱並行。然據增勝故，有一戒時，無第二，非即無一。若從他受戒，由身發七支，如往師所等；戒由語發七支，如發語請師等。若自然受者，唯有意表業。此不以身語為方便，唯以意為方便，受得身語七支無表也。　問曰：即有無表不從表生，無身語故，自有意成表故。若爾，即自受時，禮佛發言，豈非表業？今解：無表他令知，故說無身語，非自無身語業也，故亦有表生。如遣他行事，或語業等，為身等表，故身語得互相表。又此等約一切作法，如重病者不能動身發語，雖從他受，亦有無表不從表生，或自發期心，唯有無表，故為此論也。承西方三家釋戒體百行中，或言一分等，此同經部，受一二戒時亦發戒，不律儀等亦爾。誓受一時，亦名不律儀；若不誓受而行殺者，但名處中。別時別受，總名有十。此中問：如今分離已，與少時等何別，而言有百？或至盡壽十與自受、教他何異？解意：所緣趣求別故。然此中有三位：初三位約事，次三位約時，後四位約人。然就後中，第三自語分為二故。尸羅無悔等者，如《顯揚》第七云：成尸羅故無悔，無悔故生悅，生悅故心喜，心喜故身安，身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觀如實，觀如實故起厭，起厭故離欲，離欲故解脫，解脫故，自謂我證解脫，我生已盡等。靜慮律儀，此中唯有四根本，如《對法》第八：於無色界，略不建立色或律儀。《顯揚》等文，無色亦有定共戒，然於欲界或修生見道，為遠分對治。此中隨順理門故，不說無色。於未來禪，亦有無間道，略而不論。若無漏者，先得靜慮者依五地入見，得不還果，得戒見道，九無間道為惡業道等對治道，後解脫等道乃至無學望見道惡戒，名遠分對治。若修道者，聖者身中微細罪隨所依初禪等，於九品無間道望所斷，名對治道，解脫道亦名遠分對治。然今大乘更有束三界九地，從初果即至無學，為九品對斷。其斷於斷，乃至隨依此地，即取九品無間道為對治道，餘地名遠分對治，唯除有頂中間禪。此據有學初得第三果人，斷惑為所斷斷故勝。若漸斷，第三果以去亦爾，但由能治勝故，得無學語。若頓斷三界九品者，乃至未得無學無間道來，皆是所治斷故勝，唯無學能治勝故勝。其入見道，此中約四根本作超越人作法，於未至禪作初果人法。其實未來禪亦得超越果，得七作意，依未來得不還果，第七加行究竟果作意必入根本。今約果滿為論。此論超越如次第果人，無色得斷欲界犯戒種子。法師云：見道依六地并取中間者，不然，准六現觀，三依五依生，除中間禪。餘處文雖云有無漏，然以梵王所居多散亂故。豈如有頂，雖云有無漏，不成斷惑？如餘處廣辨。然此定、道共戒，法師云：於見道俱現行思上建立，以名隨心轉色故。　問曰：何故道共無表耶？如正語、正業發語，如何為表？又准別解脫戒於思種上建立，即此亦應然。如別解脫戒從受已去，剎那剎那，運運增長，逢緣捨已，舊種不滅，非如小乘斷得名捨，但今新剎那七支不生名捨戒。道、定共亦然，有心之時，剎那增長，七支倍增；若無心已，一類者，種相續而生，無新增義，說名為捨。非如別解脫戒一受已去，有心、無心皆得增長。故名遂心轉。　問：如何以現行思為定戒體？有人云：此種上立，應重於前加行道中思種上建立，如發別解脫戒思，取前加行思業故。加行道中，此未成釋，如定道前加行道，皆非是定道戒，是散心或他地界繫，如何隨加行以判戒體？但應隨定道俱思而立。近事，名離惡行。惡行謂前三支及意，其中乃有離飲諸酒，隨是欲行，今據多分為論。　近住二因者，謂日夜持離欲、惡二行，與盡形持為因，根性劣故。因近果住，故名近住。　非梵行，若在家，制邪不制正，正名欲行；若出家，並不許，名離惡行。離惡行者是性罪故，與前三同，俱是性罪。離惡行者，從貪所生，制不許故，如後四罪，俱制貪故。苾芻四支：芻不謂執受學處，即初說四重、四依相等，如《顯揚》第七卷成就尸羅；第二、善能防護別解脫律儀；第三、軌則、所行皆悉圓滿；第四、見微細罪，生大怖畏，及成就尸羅，謂不毀犯，犯已能出，當《顯揚》受學彼彼學處。故此第一為第六，第六為第一，即聲聞六處。　鄔波言近，迦言事，索即男聲，斯即女聲。於近事上加以索、斯，斯女聲，故男女別也。　言「母色」者，正翻應云母村，家女人同母，故喚女人為母，同村邑類。

論云「云何非律不律？謂除如先所說律、不律，所有善不善等身語意業是」者，准前律儀有一不持得，此據上品發無無作若中、下，雖今不行十惡業道，乃至善業道中、下品為之發者，無表皆是此體性。又一人若律儀誓一分持一是，餘不持者是處中；若誓作一分惡業者，不名不律儀，但是處中。今唯律儀，不律儀依一分亦是，但以誓期善離上品故，即是不律儀攝，於中亦有三品。

論云「全分半擇、一分半擇、損害半擇」，如《對法》第八有五種，謂生便、半月、嫉妬、灌灑、除去。此中唯無灌灑，以此中開嫉妬為二，謂逼己、見他故；彼令一合灌灑是嫉妬類，得他精血方起勢故。「扇搋迦」，此云無根勢用。「半擇迦」，此云樂欲，樂他於己為過故。如生便名全分者，無根，樂他於己為過故，名半擇迦；以無根勢用故，名扇搋迦，即一生不起男勢故。第二樂於己為過，名半擇迦；有持執，非扇搋，體有根執，根勢時起故。除去之中有二人，此人不同生便必無男根，除去曾有男根，雖除去無根，性仍未斷。若不樂他為過故，非半擇迦；無根勢故，名扇搋迦。若樂已為過，名半擇；無根故，亦扇搋。「別異住」者，前意樂損故，明住；今自法損故，異住。雖後先意不損，後時別性故。

論云「他所得」者，謂小時父母失等，與他得收養，雖非父母，亦是他得。此等戒有是遮難，受戒不得戒；有但得罪，非不得戒。　「守園」者，謂守寺門人。　比丘五緣捨戒中，法師云：准〈菩薩地〉犯罪捨，要上品心犯方失，此亦如是。此不成釋，如菩薩上品心無慚愧故。此聲聞戒中但犯即失，不論上、中、下心，皆越教故，皆犯性罪故。若五戒，無犯重，以不名非梵行故，悔亦還淨，二形生仍成近事性故。近住戒無斷善，日夜俱故，不獲斷善，要先加行方能故；亦無犯重，非畢竟離非梵行故。此中，唯日出捨。法師云：准上百行中有一日乃至一年，故知近住戒亦得多時，期心廣故。若爾，如比丘戒期心至多生，豈即相續？期限勢分不至多故。若經一日等，但是處中善律儀，非是律儀。百行之中，何妨攝處中善？又五戒誓唯一日，豈成律儀戒？但是處中故。

無想定，如《對法》第二。此中無退文，後色界起，決定生報。曾得、未曾得，如《對法抄》。此得定人根性非唯上品，以有三品等故。故前卷隨轉中唯言此北州，不言無想，以中夭故。此地有九品，如滅定，此定得離九品受報，要唯依九品並盡，生無想天中故。　問：心種防於心，定體非色心；色種防於色，戒體非心色。答曰：色種防於色，種體是色，即非非色；心種防於心，種體非心，即名非心色。　問曰：以色防於色，色種還名色；以心防於心，心種即非非心色。答曰：色種所防色，種體即色收。若爾，心種所防心，心種應心攝。答：色種防非善色起，依種立戒即是色；厭心種子亦防心，無別心起，故是非心色。　問：色種說防非，色種名為善色起；心種防心慮，慮種復續說心生。答：心體本緣慮，慮種無緣，故非心；思從所防說為色，思種有防，故色攝。

論云「復次，若由此因此執，所有生得心、心法滅，是名無想」者，法師云：初生有心，此心通善、無記性，任運起故，名為生得。此滅已，於阿賴耶識上建立無想異熟。雋師云：初生有報意識，此識滅故，名生得心、心法滅。太師云：其無想天受生及捨壽時，並無意識。言生得心、心法滅者，即中有末，染污心任運起故，名為生得。此心、心法滅已，復受生有，名生得心、心法滅，建立無想。然無想是別報，於第八識上有防心不起功能。是別報體即無想定思，思體感總報，於上有防心功能感別報。　問曰：第八現行心、心法如何名厭心功能，名無想別報？又定位心、心所不行上建立，何故即一思亦通感總別報耶？又無心業如何感有心第八識報？今解：不然。若定前思，為總報業，感第八總報；若厭心種子功能，是別報業，感第六意識生得心、心法滅及色蘊等別報。若前加行不厭心時，生得報異熟捨受可生；由前加行厭心故，今生得報心不生，於此種子防心不起功能建立無想。即別報業感別報法體，不離有心、無心二說，如《對法抄》引文證等。此中不言一期有心，故知設餘處言有心，此隨順理門。又離增上慢苾芻等可知。此中、生二蘊，為一業感，別業感？答：若總報，同一業；若別報，別業感。故中有有心，生有無心，何爽？亦當前思感，或思體感中有；別報思上功能厭心者，感生有。滅盡定是無漏，不感報，然有未離第四禪貪人等得。今此據斷惑者，不論伏惑者。然舊論說有十三種人得，謂具縛及八解脫道、阿羅漢、獨覺、如來。今大乘入地菩薩亦得。雖第四伏惑人得，何妨仍是具縛攝。如《對法抄》。　無想定非學無學所入，以無慧現行故。太師云：得無想報時，無慧現行。景師云：入無想定時，方便無無漏心，故名無慧現行。

「寂靜住及生」者，謂滅定為住，無色四處為生。

「虛空無為」，法師云：於光明色上建立。如《對法》第二、《顯揚》第一說云：虛空無為者，由心所緣境相相似，故立為常，非緣彼心、緣彼境界有時變易故。　「非擇滅亦爾」，如《對法抄》。

言「無形、二形等生」者，此等取初果七生外，餘一切生。　「若愛若願」者，愛有二種：一、發業；二、潤生。潤生之愛，聖人由有，今此所無，謂發業者。大師云：愛有二種，一、語想分別；二、潤生。潤生者，由有；語想分別者，即無。願者即是愛類，愛煩惱攝。准文唯除未無餘永害無明種子，願即愛也。或願者，願生天等，皆生死因，故聖人不起。

「不相應言假想」者，名也。為起言說，如前思慧中云為依六事而起言說，即屬至言論等體。非有色等二種，但有假名。《顯揚》第一云：當知復有如是種類，略不建立，即非得等。相中有相、無相，皆與《對法》第一別，勘會是易而不論。如《顯揚》第十四有惟立七善巧所以。

行蘊中，「五種類令心造作」者，此皆思功能。「一、為境隨與」者，景師云：謂於和合、乖違等境，思隨此境，與識俱轉。備師云：謂思能發心，令境隨心轉，為之言作，作境隨與心也。太師云：謂思令心於所緣境隨與領納、和合、乖違。今解：由思令心於所緣境隨與與領納，不須言和合等。此第一是總句，若言和合等，與第二等何異？

論云「何以故？由彼勝定於一切色皆得自在」等者，如後卷末當說此文，即香味亦變。

十六種觸第七、「增語觸」者，謂意識增長語，能發語故，名增語觸。太師云：五識等得緣實相，稱自相說，名有對觸；意識有分別，緣名以為境，望五識以名為緣故，名增語觸。又名、句、文是語，此語於境中增，故名增語；意緣此增語為境，名增語觸。　「明觸」，謂無漏。「無明」，謂不善、無記。　「非明非無明」，謂有漏善觸。　「八種觀」者，如〈菩薩地菩提分法品〉，菩提志行中觀，善知世間八種觀行說。

論云「受有幾種」者，即現在苦諦。「受集」者，現在苦因，即集諦也。「受滅」者，即苦諦滅也，正是滅諦。「受集趣行」，謂集諦，即未來受因也。「受滅趣行」者，道諦也。今准下文云觀彼滅，即是滅諦，勘〈菩薩地〉不同，亦可釋同彼地。此言「滅」者，即滅法，名滅受。「愛味」者，修道中集諦。「過患」者，即苦諦觀。今准下文云彼二轉因觀，即次前集諦現法轉因重觀，故言彼二因。復云彼二轉滅因觀，即現過患是道諦，以觀苦為過患是道諦行故。若不爾，即下諸文彼二轉是愛味、過患二諦。下出離中，通攝道、滅二諦，如前過患是道諦，即滅因，是為勝。勘〈菩薩地〉出離苦根本，釋麁重可知。

論云「想蘊差別中，顛倒差別者，謂諸愚夫無所知曉乃至是名想倒」等者，無明者，如第八云此倒根本。此中，准想是想數，然通若內外道所起倒，通名想倒，於中對分心倒、見倒。若外道出家，起三見全、一見小分與想俱者，是見倒，亦想倒；若在家，於境起貪，與想倒俱，亦想倒，亦是心倒。然前第一袟第八云：貪通二種，謂不淨淨倒，於苦樂倒。但以外道持邪戒、執邪見以為戒、見取，求生天等，此貪勝故，偏名此二為貪心倒；餘計常見等，一切有情共通，義隱所以不說。若准此文，外異生起常、我倒，亦是心倒，則心倒通在家、出家二眾起。然今此文，在家於欲境起倒想，名心倒，貪增勝故；外道名見倒，見用增故。然見倒不可說言在家眾起故。此與前第八文別。又解：在家品如此文，於常、我實起心倒，然外道等亦計常、我，以計共故。前文唯說樂、淨為心倒，在家品起，常、我見倒，通在家、出家品起，故不別說於樂、淨。在家人起貪義增，說名心倒，即同此文，在家起心倒，出家起見倒。前解為勝。然據理論之，在家所作可不起見倒，出家不起貪倒，邪貪戒、見二取為生天解脫因故。若作此釋，想倒通見修斷，以為心、見二倒依故；見倒唯見道，出家外道起故。故若心倒通在家、出家品起故，通見修斷。又唯見斷，分別而生故。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