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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毗尼珍敬錄 · 四波羅提提舍尼法第六"
description: "毗尼珍敬錄是明代廣承律師輯錄、智旭大師會補的重要律學典籍。該書成於明末佛教律學復興背景下，主要內容系統整理並註釋了佛教戒律的核心要義，側重止持與作持的實踐規範。其地位崇高，被譽為漢傳佛教律宗的重要文獻，對明清以降的戒律研究與實踐產生了深遠影響，是僧團研習戒律、如法修行的權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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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波羅提提舍尼法第六

若比丘。入村中。從非親里比丘尼。若無病自手取食食者。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是法名悔過法一。

時世穀貴。乞求難得。蓮華色尼。乞食所得。輒與比丘。後一長者乘車覲王。尼避道墮泥中。掩地而臥。長者勅人扶出。問知其由。嫌比丘無義讓故制。

不病而自手受食食。咽咽波羅提提舍尼。餘四眾突吉羅。

不犯者。若有病。若置地與。若使人授與。若在寺與。若在村外與。若在尼寺中與。

若比丘。至白衣家內食。是中有比丘尼。指示與某甲羮。與某甲飯。比丘應語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姊且止。須比丘食竟。若無一比丘。語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姊且止。須比丘食竟者。是比丘應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諸大德悔過。是法名悔過法二。

六羣與眾比丘。在白衣家食。時六羣尼。為索羮飯。捨中間。越次與。令中間比丘不得食故制。

餘四眾突吉羅。

不犯者。若尼自為檀越。若檀越令尼處分。不故作偏與。

若先作學家羯磨。若比丘於如是學家先不請。無病自手受食食。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是法名悔過法三。

有居士夫婦。俱得信樂。於諸比丘。無所愛惜。遂至貧乏。比居譏之。佛令僧作學家羯磨。而結此戒。

餘四眾突吉羅。

不犯者。若先受請。若復有病。若置地與。若從人受取。若彼學家財物還多。從僧乞解學家羯磨。僧與作白二羯磨。解竟而往。

若比丘。在阿蘭若。逈遠有疑恐怖處。若比丘在如是阿蘭若處住。先不語檀越。若僧伽藍外不受食。在僧伽藍內。無病自手受食食者。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我今向大德悔過。是法名悔過法四。

諸婦女持飲食詣寺供養。盜賊聞之。於道路嬈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應語諸婦女莫出。道路有賊恐怖。若已出城。應語莫至寺中。道路有賊恐怖。乃結此戒。

不犯者。若先語檀越。若有病。若置地與。若教人與。若來受教勅聽法。時比丘自有私食。今授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