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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楞嚴經熏聞記 · 起第七卷"
description: "楞嚴經熏聞記是宋代天台宗高僧仁岳所撰寫的對大佛頂首楞嚴經的註釋。仁岳又稱淨覺仁岳，師從四明知禮，以精研天台教觀聞名。該書成於北宋時期，屬中國佛教註疏傳統的重要文獻，主要內容是逐句解釋楞嚴經的深奧義理，闡發性相二宗融通的思想，並對經中的修行方法與禪觀理論進行系統梳理。此著作在天台宗內具有較高權威性，被視為理解楞嚴經的重要參考，對後世研究楞嚴經與天台止觀學說影響深遠。"
url: "https://rushiwowen.co/en/r/cmex1s72z0e00jp047131l3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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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第七卷

> Scroll Seven

二、為除宿習令誦神呪，為二：一、結前生後；二、立壇誦呪。初又二：一、結前；二、生後。初又二：一、律儀既淨。

> \*\*2. Removing Karmic Habits through Mantra Recitation\*\* This section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1. \*\*Introduction, linking the previous and following sections.\*\* 2. \*\*Establishing the ritual site and reciting the mantra.\*\* The introduction itself is further divided: \*\*A. Linking back to the previous section.\*\* - This is further divided into one point: - \*\*Purification of moral discipline is already achieved.\*\*

▲經：一切枝葉者。四葉如根本，十三僧殘等如枝葉。前約破戒，壞其善根，則喻云如人以刀斷多羅木。今約持戒，滅其惡本，故喻云自不能生一切枝葉心。

> Sutra: All branches and leaves. The four grave offenses are like the root, and the thirteen offenses requiring confession are like branches and leaves. Earlier, it was said that breaking precepts destroys one's virtuous roots, like a person cutting down a palm tree with a knife. Now, it is said that upholding precepts eradicates the root of evil, so the metaphor is that one cannot produce any branches and leaves of the mind by oneself.

▲三、口四者，即僧殘等業行之體也。亦攝四棄前後方便。然貪瞋癡俱生之惑，非定慧無以伏斷。此中且就與餘篇俱者言之，蓋止其麤相也。成論云：戒如捉賊，定如縛賊，慧如殺賊。應知三障皆名為賊。持戒所投，正在業兼於煩惱耳。

▲注或舉總數者，總雖云四，別在後三。

> Those who note or cite the overall count — although they speak of four aspects, the specific details are actually contained within the last three.

△二、阿難下，魔事不生。

▲經心尚不緣下。長水云：既與定慧相應，色、香、味、觸無非實相。今謂不爾，請看上文，何必探取定慧說之？

△二、若有下生後又二：一、勸誦神呪。

▲經：宿習者，通論則該四重等一切惑業，以無始來熏習成種故。別論則正語婬習，以欲界凡夫最難防慎故。何以明之？如下文特指阿難與摩登伽恩愛習氣。又壇室中令置烏芻瑟摩之像，由此聖者宿多貪欲，因觀煖觸而得圓通故。又前阿難遭婬所攝，佛敕文殊將呪往護，而不用餘呪者，得無別意乎？

▲佛頂下呪名，如第八卷解。

△二、且汝下，顯除宿習。

▲經歷劫因緣者，摩鄧女經云：阿難昔五百世曾與此女而為夫婦。彼小乘經蓋言其近耳。

▲我一宣揚者，文殊所將，是佛敕故。

二、若有下，立壇誦呪，分二：一、略明，二、廣說。初又二：一、方便，二、正修。初又二：一、持戒。

▲經：要當選擇戒清淨者。四分律云：弟子知和尚犯，或知不應如是人邊受，亦知雖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則不成受，反上成也。南山云：餘之九師，律無正文，準可知也。若梵網所說，須於先持菩薩戒法師前受。若千里內無能授者，得於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見好相。

△二、戒成下誦呪。

▲注百八煩惱節，疏云：苦下，具一切集、滅、離三見道，除於二見上界不行恚，并十俱生及十纏，成一百八也。

△二、然後下，正修，為二：一、行儀，二、感應。

▲經我自現身下。證真云：凡入道場，若不依天台止觀，但恐邪正難明。彼論即是修首楞嚴三昧行法。學此教者，切宜覽之。

二、阿難下，廣說，分二：一、建道場；二、說神呪。初又三：一、致請；二、佛告下，正說，為三：一、立壇場。

▲經蘇合等，珙鈔引續漢書云：蘇合出大秦國，合諸香煎其汁，謂之蘇合。廣志亦云：出大秦國，或云蘇合國。國採之，笮其汁以為香膏，乃賣其滓。或云合諸香草煎為蘇合，非一物也。精異記云：宋時有賢士死，滿棺實以蘇合香。賊發其冢，經年，林中香氣不輟。

▲薰陸者。南方草物狀曰：出大秦國海邊，有樹生於沙中，盛夏樹膠流沙上，夷人採以貸之。南州異物志同，唯云狀如排膠。

▲󳬂金者，欝金草也。周禮春官：欝人採取，以和鬯酒。說文曰：󳬂金，百草之華，遠方所貢芳物，欝人合而釀之，以降神也。宗廟用之。

▲零陵者，南越志云：零陵香，土人謂為鷰草。芸香。說文曰：芸草，似苜蓿。淮南說：芸可以死而復生。

▲雞舌者五。馬州出雞舌香。南州異物志曰：是草萎，可合香。箋曰：外國胡人說，眾香共是一木華，為雞舌香也。

▲方圓丈六為八角壇者，纂要云：一角二尺，二八十六為一丈六也。今謂若爾，則徑有五尺三寸許耳。準下文，壇中所設供具并諸食器各各十六，是則壇量太窄，當取徑有丈六，正得其宜。如方等行法，亦令作壇，縱廣一丈六尺。至若十人圍壇誦呪，方堪行道，此不難見，何以誤談？

▲注除地者，除，掃也。鄭注禮記云：封土曰壇，除地曰墠。

▲場地者，國語云：壇之所除地曰場。起土即封土也。鄭玄云：封者，起土界也。

二、壇心下，陳供具，分二：一、壇場中間，二、壇室四面。初又二：初、一期所奉。

▲經：八月，露，水谷響，云得陰氣之正也。

▲取八圓鏡各安其方者。長水云：壇雖八角，上下為十，以應圓數。以下文有懸鏡相對，上下交光等。今觀下文，秪云又取八鏡覆懸虗空，還成十六之數。若取覆懸及八方，用表上下，於義不便。

△二、每以下二時致享

▲經兜樓婆香，舊云白茅香也。

▲注字或作響。谷響引祭義云：響者，鄉也，鄉之然後能饗焉。注云：中心向之祭，乃見饗。

△二令。其下壇室四面又二，一設像。

▲經藍地迦者，纂要云：青面力士也。

▲軍荼利等，未見所翻。

▲頻那、夜迦，舊云頻那是豬頭，夜迦是象鼻，此二使者也。

▲注東嚮者，如第一卷云此大講堂洞開東方是也。

▲右尊左卑者。如智論，以身子為佛右面弟子，目連為佛左面弟子。

△二又取下懸鏡。

▲經：使其形影重重相涉，蓋表如來藏理事交徹，一為無量，無量為一。

三、於下，示誦儀，分二：一、七別行，二、百日端坐。初又三：一、正修。

▲注十大願等。梵網云：若佛子，常應發一切願，孝順父母師僧一。願得好師二。同學善知識三。教我大乘經律四。十發趣五。十長養六。十金剛七。十地使我開解八。如法修行九。堅持佛戒，寧捨身命，念念不去心十。若一切菩薩不發是願者，犯輕垢罪。又云：若佛子，發是十大願已，持佛禁戒，作是願言：寧以此身投於熾然猛火、大坑、刀山，終不毀犯三世諸佛經律，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等云云。

△二至下，顯益，又二：一、見佛修定；二、能令下，因定獲益。

△三、阿難下，斥失。

▲注：行此法時，十人已還，天台依之。經有明制，不可踰也。世有修法華等行者，或多增人數，或長延日限，廣邀士女，來會香華。止存誑俗之心，寧為感聖之道？至有燒身臂指，先告四方。縱不苟財，亦成沽譽。內盲理觀，外掇譏嫌。如此師徒，予見之矣。大經云：有四種法，為大涅槃而作近因：一者親近善友，二者專心聽法，三者繫念思惟，四者如法修行。若離四法，勤修苦行，得涅槃者，無有是處。彼誡但修苦行，實求涅槃者，尚為不可，況沽譽乎？況苟財乎？真修行人，請思此語。

△二、從下百日端坐，又二：一、正修。此與止觀所說九十日常坐，一往是同。但今兼前三七日行法為異。故下私注中判屬半行半坐三昧，應知正修首楞嚴定。亦如普觀云：端坐念實相。妙勝定經云：但能直心坐禪，即是第一懺悔也。問：前科經文，從持戒誦呪以來，俱名助行。今端坐修定，豈非正行耶？答：前乃分其大綱，不可責其細目。況今略示坐儀日限，更不委明定相。圓師亦科為助行，義合如之。

△二、有下獲益。

三、汝問下，總結。

▲注：然所誦呪等，予甞有此經禮誦儀一卷，以備早暮熏奉之，或須者行之。

二、阿難下，說神呪，為三：一、述請；二、宣說；三、護持。初又二：一、阿難正請；二、于時下，大眾佇聞。

△二、爾時下，宣說。分三：一、現化佛。

▲經肉髻者。應法師引無上依經云：頂骨涌起，自然成髻也。

▲畏愛兼抱者，谷響云：畏金剛擎山持杵，愛如來坐華放光。由茲二事，兼并懷抱。

▲注王索先陀婆出涅槃經菩薩品。

▲五、不翻下。谷響云：一、祕密故不翻，即陀羅尼是也。二、多含故不翻，謂薄伽梵是也。三、此方無故不翻，如剡浮樹是也。四、順古故不翻，謂阿耨菩提等實可翻之，但摩騰以來存梵，故後皆倣之。五、生善故不翻，如般若尊重，智慧輕薄，故存梵也。此之五義乃玄奘述之，出唐續高僧傳。

▲四例者：一、翻字不翻音，諸經呪詞是也。二、翻音不翻字，如華嚴中𭮐字是也，以作此方万字音翻之，而字體猶是梵書故。三、音字俱翻，經文是也。四、音字俱不翻，西來梵夾是也。此之四例，贊寧述之，出皇朝高僧傳。

△二說神呪。

△三、阿難下，顯功能。分二：一、約果人以顯驗，二、約因人以勸持。初又二：一、廣說。

▲注私謂此說下。夫呪是密語，豈下凡所知？若據前引天台所明，則長水之說固難信用。蓋璿師見有呪本，後人擅注其語，故茲判釋。又云下甞更議之，縱若從唵字去，方是正呪，亦須誦前歸命等文。必也後之呪辭，呪前所為耳，亦不可但持數句而已。又若令每一時全誦一百八徧，借使利舌聖力加之，亦不能於一時之中誦滿其數，況其鈍者乎？又世有誦者，改轉音字，謂之梵念，十有九異，孰為真言？詰其所由，或曰傳之於梵僧，或云習之於譯人者。且梵僧之音，奢切何驗？譯人之學，疎寧奚憑？豈可極量誦而有乖，雲峯翻而未當？且翻梵為華，如翻錦綺，背面雖異，文彩無殊。若此方文字絕無梵音者，則注而及之，如薩跢󳺎弊是也。例知餘字之音，不可率爾擅改，但依現本，至心受持，用破疑情，以彰靈感也。

▲注灌頂經大橫有九。彼經第十二云：一者橫病。二者橫有口舌。三者橫遭縣官。四者身羸無福，又持戒不完，橫為鬼神之所得便。五者橫為劫賊之所剝脫。六者橫為水火焚漂。七者橫為雜類禽獸所噉。八者橫為怨讎，符書厭禱，邪神牽引，未得其福，但受其殃，先亡牽引，亦名橫死。九者有病不治，又不修福，湯藥不順，針灸失度，不值良醫，為病所困，於是滅亡。又信世間妖孽之師，為作恐動寒熱言語，妄發禍，所犯者多，心不自正，不能自定，卜問覔禍，殺䐗狗牛羊種種眾生，解奏神明，呼諸魍魎鬼神，請乞福祚，欲望長生，終不能得。愚癡迷惑，信邪倒見，死入地獄，展轉其中，無解脫時。是名九橫。涅槃亦說有九橫死者，彼經純約夭壽者言之，具如第二十四卷。

▲經攝受親因，如佛敕文殊將呪往護阿難親因也。

▲注即前文云下，此以心呪釋呪心，沇疏大同。彼云：從如來藏心之所流出，故名呪心。又云：或是十方如來心印法門，故曰呪心。

▲亦是祕密藏中下。此取呪中精要釋呪心。故智者說心有三種：一、慮知心，二、草木心，三、積聚精要心。今祕密藏是積聚之義，呪心即精要心也。

▲蜾蠃之呪螟蛉者，爾雅云：蜾蠃，蒲盧。即細腰蠭也，俗呼為蠮螉。螟蛉，桑蟲。俗謂之柔蟃，亦曰女戎。楊子曰：螟蠕之了殪而逢蜾蠃，祝之曰：類我，類我。久則肖之矣。

▲有云下，節疏所解。此用藏法師心經疏義，若據初心得益多分可然，至論圓法所生必無互闕，義未盡理，故曰下往如之。

△二、若我下，結示。

二、汝等下，約因人以勸持，分二：一、略勸；二、廣示。初又二：一、勸受持；二、阿難下，令書寫。二、阿難下，廣示，為三：一、總標；二、若我下，別示，分二：一、救護世間得大無畏；二、成就眾生出世間智。初為六：一、免毒害。

▲經：厭蠱者，應法師云：厭，鬼名也。字苑云：厭，眠內不祥也。蒼頡篇云：伏合人心曰厭。說文云：蠱，腹中蟲，謂蟲行毒也。聲類作戈者反，謂蟲物害人也。正法華經有蠱狐，舊維摩經有妖蠱，應師並同聲類音之，今但音古。

▲磣心者，磣或作墋，通俗文云：沙土入食中也。

△二毗那下獲靈祐。

▲經：那由他者，此當萬億；俱胝者，此當千萬。見應師音義。

▲金剛藏王者，慈恩翻首楞嚴為金剛藏，然則此諸菩薩證此定故，以是為名。

△三、從下遠惡趣。

▲經富單那，一云息餓迦吒富單那，此云奇臭餓。

▲鳩槃荼等如第六卷。

▲經如惡义聚者，谷響云：喻與諸佛無分散也。

△四、是故下，滅罪障。

▲經五辛，如下文。

▲經五逆者，珙鈔引俱舍頌曰約處唯除北，約人除扇𢮎敕皆反，四身一語業，三殺一虗誑，一殺生加行，無間一劫熟，隨罪增苦增，八比丘分二，以為所破僧云云。

△五、復次下，滿願隨求。

△六、阿難下銷災厄。

▲注支提，翻靈廟，或名可供養處。又云：有舍利曰塔，無舍利曰支提。如阿含中有四支徵知荷切，謂佛生處、得道、轉法、入滅也。

▲脫、闍，幢也者，此乃梵語，翻為幢也。闍應作，視遮切，有作都音，引爾雅云：闍謂之臺。而言脫者，積土脫落也。今所不取。

▲經五糓者，周官曰：以五糓養其病。鄭注云：麻、黍、稷、麥、豆也。

▲八大惡星者，纂要云：九執曜，除日、月取計，都為八也。孔󳭋經云：日、月及熒惑，辰、歲并太白，鎮及羅睺、彗，此皆名執曜。此與長水注同。

▲由旬者，正言踰繕那，此云合，應計合爾許度量也。或云此無正翻，乃是輪王巡狩一停之舍，猶如此方館驛。然彼由旬數有大小，或四十里，或二十里，諸經論中多用小數耳。

△二、是故下，成就眾生出世間智。

△三、汝及下，結勸。

▲經諸修行下。具四緣故，方獲其益。謂依我壇場一、如法持戒二、所受戒主逢清淨僧三、於此呪心不生疑悔四。噫！持此呪者當自惟念：於是四緣為全為缺？苟初緣未具，第三罔知，而持戒不疑，能無自勵？每讀至此，傷病盈懷，雖口誦之惟勤，且心通而弗逮，焉知來者不如經乎？勉之，勉之！

三、說是下，護持。分六：一、金剛眾；二、梵釋眾；三、鬼眾；四、天眾；五、雜眾。

▲經：無色界天同時稽首。中陰經亦云：無色界天禮拜世尊。華嚴云：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仁王云：無色界天雨諸香華。阿含中說：舍利弗入滅時，無色天空中淚下，如春細雨。故知無色非無色也。昔入偏計，豈唯暗大，亦昧小宗。而涅槃云非二乘所知者，非全不知，蓋言未了細色之相故。

△六、爾時下，菩薩眾。

▲經：除彼發心樂修禪者，謂諸小鬼神心既悛惡，可近善人。

▲注若涅槃殺一闡提等，谷響引彼經云：殺一螘子得罪，殺一闡提無罪。法華中羅剎女說偈云：若不順我呪惱亂說法者頭破作七分如阿棃樹枝。涅槃明如來往世為王，名曰仙豫。因五百婆羅門不信大乘，王盡殺之。由謗法故，墮地獄中。既而乃起三念：知是地獄，知由謗法，知因王殺。改心自責，即捨地獄，生露鼓王佛剎，得一劫之壽。舊譯華嚴明善財至滿幢城滿足王所，見無量眾生犯王法者，身被五縛：或斷手足，或截耳鼻，或挑雙目，或斬身首，或投沸灰，或㲲纏身，以油灌而焚之。善財問曰：云何修道？答言：我成就菩薩幻化三昧，十惡眾生不可教化。我為調伏，化作苦治，令捨惡具善，得樂發心，具一切智知。知我於螘子不生害心，何況人耶？唐譯名無厭足王云云。

▲一子地者，慈念眾生猶如一子。故涅槃明四等成就住二地：慈、悲、喜住一子地，捨住空平等地云云。

三、阿難下，示楞嚴地位，分四：一、述請。

▲經：未到涅槃者，謂究竟涅槃，即妙覺所證也至何漸次得修行目。此問入地之正行也。準下三種漸次：初則除其助因，所謂五辛未為正行；至于第二刳其正性，所謂婬心，由是之故修三摩提；能得第三違其現業，乃至獲無生忍。所以第二漸次名為真修，即修行之目也。應知涅槃如所到之境，諸地如所由之道，修行如能履之步。三法若具，則首楞嚴教能事方畢。美矣哉！阿難請意也如此。

△二、爾時下，讚許。

△三、阿難下，受教。

▲經刳心者谷響引莊子曰：夫道，覆載万物者也，洋洋乎大哉！君子不可以不刳心焉。注：刳，猶去也。此取郭象意注之。彼云：有心則累其自然，故當刳而去之。釋文：刳，口吳、口侯二反。去，起呂反。

四、佛言下，正說，為三：一、略明；二、廣示；三、釋疑。初又二：一、理絕名相；二、因妄下，事分真妄。

▲經：二、轉依號。沇疏云：由不了一法界相，忽然起妄，名為不覺。翻此不覺，了本無生，名之為覺。即菩提之號，因不覺立也。由迷有生，生即有滅。翻此生滅，顯不生滅。即涅槃之號，對生滅立也。生滅既滅，更無所依，故名轉依。以真如為迷悟依，轉此迷依以為悟依，故名轉依云云。節疏先依法相釋，即今注文也。後約起信釋，即引沇疏也。然轉依名義，正出相宗。故集解之，略采其說。

▲注六種轉依，此約位辨，慤疏有之。

二、阿難下，廣示。分二：一、約迷真起，二、顛倒成十二類生；二、約斷妄修，三、漸次入五十七位。初又二：一、總示倒因，二、別明倒相。初又二：一、標列。

▲注今世界顛倒，蓋指正報者。問：此與眾生顛倒，云何辨異？答：眾生乃合前業果總明其相，世界即於眾生中別明其類，以世界是遷流分段差別義故。若知總、別，不昧下文。

△二、阿難下，牒示。

▲經本此無住等，如淨名云：從無住本立一切法也。

△二、別明倒相，分二：一、眾生顛倒，二、世界顛倒。初又二：一、迷真有相。

▲注除真如外至皆屬於權，出法華疏記。

▲有身故生等，即四念處境，四攝五陰，無法不收。皆言非者，謂身、受、心、法悉是非相也。何則？由非真求，復既是逆修，乃能成於九界五陰，斯皆虗妄之相，故云非也。問：何故以生為身，以住為受？答：如云卵生等，既是色質，豈非身耶？苦受等領納現境，對三相論之，即是住相。又約四念處次第配之，義當於受，故此釋也。

△二、展轉下，熏業資生。

▲經相滅相生，相字平聲，證真作去呼者非。

▲注斯即前文業果相續者，然此正明眾生顛倒，已是前文眾生相續，今指業果同其眾生耳。

▲婬欲故相生，殺、盜故相滅者，亦可云：異見成憎故相滅，同想成愛故相生。

二、阿難下，世界顛倒，分二：一、立世界；二、三世下，辨類生，為三：一、總標。注：古師用此，如第三記。

△二、是故下，正辨，分三：一、因。

▲注此就聲塵當體為因者，以動之一字不對餘塵說故。若更就當體分之，則動為其因，聲如其果。從因聲有色下，皆以餘塵為因，遞相為果也。

▲以顯六亂之相者，不同十二因緣次第之義故。當知展轉相因雖有十二，而但云六亂者，正顯相、根、塵各從其類，兩兩相望，雜亂而起。

△二乘此下果

▲注動念為初，此指下文動顛倒也。

▲情愛後起，即欲顛倒也。異愛不同，即趣、假二類。

▲未顯經意者，未如瑜伽顯示四生次第之意。卵唯想生至化以離，應如第四卷解。

▲細尋下文，義則不然者，若云四生為總，八類為別，此應可爾。而於胎、卵二生分為八類，此必不然。且如有想是神鬼靈類，何故從卵生開出耶？有色是休咎精明，何須於胎生開出耶？余之六類，皆無定義。

▲四生頌者，人傍生具四，地獄及諸天，中有唯化生，鬼通胎化二云云。

三、阿難下類，分十二：一、動類。

▲經八万四千者，孤山云：將非八万四千煩惱塵勞為其種乎？然此類生，以因感果，微細行相，唯聖盡明，止在總知，唯妄所為，未可委究，歷事義趣，不能已已，且依古釋。彼文多引沇、節二疏。

▲羯邏藍，餘經或名歌羅邏，此云凝滑，或云雜穢，狀如凝酥。

▲注入胎位。準俱舍論，胎中分位有五，如第四卷注。

△二欲類。

▲經：遏蒱曇，此云疱，狀若瘡疱。

△三趣類。

▲經：蔽尸即第三位。問：何故動類唯指初位，欲類但言第二，趣類止云蔽尸，從假類去皆謂羯南耶？答：若有初位，必具後位。若有第二，必具初後。經文一往次第，且取一位配之。今蔽尸、羯南既不入胎，故無前位。然而蔽尸須至羯南，羯南或由蔽尸。一往之意，如前可會。又假類而下雖皆云羯南，其中非無具前三位及第五位即鉢羅奢佉，此云形位。良由第五於諸類中闕具不定，唯有第四其名最通，故障類等俱云羯南也。

▲注翻覆者，飛伏之貌。此約形說，謂飛動而伏走也。沇疏云：違心背信，翻覆任精，遂感此類，飛走不定。

▲蠛󴈓者，上莫結切，下莫孔切。郭注爾雅云：小蟲，似蜹，喜亂飛。莊子謂之醯雞。

▲昆蟲者，鄭注祭統云：溫生寒死之蟲也。

△四假類。

▲注蠐螬蟲谷響引爾雅云：蟦扶云切，蠐螬。注曰：在糞土中。列子云：烏足之根為蠐螬，其葉為胡蝶根，本也。葉，散也。言烏足為蠐螬之本，其本末散化而為胡蝶也。

▲天地委蛻者，列子云：了孫，非汝有，是天地之委蛻。氣自委結而蟬蛻耳。若是汝有，則男女多少亦當由汝也。又莊子云：聖人之生也天行，其死也物化。郭象曰：行謂任自然而運動，物化謂蛻然無所係也。請觀上文，豈非以形化取譬於蛻耶？下文純想則飛，謂輕舉之相，若飛騰之貌，何須有翼方曰飛耶？

▲理合在茲者，若云化相不同化生，更指何類為無而忽有之化乎？況四生次第與諸經不殊，不應局說小蟲，頓乖大義。

△五障類。

▲經和合著成著，陟慮切，明也。

▲注爝火者，沇師意謂螢火之類耳。據莊子曰：日月出矣而爝火不息，其於光也不亦難乎？釋文曰：爝音爝，然火也。一云摧火，謂小火也。字林云：爝，炬火也。斯等皆與螢火不同。

▲蚌珠者，後漢書云：珠，蚌中陰精也。

△六惑類。

▲經：無色羯南。問：既云無色，何謂羯南？答：應取一分細色，通名其類，不可責同堅硬之狀。當知此亦化生之類，而節公判為胎生開出者，其可得乎？

▲空散銷沉者，證真云：通取四空也。

△七影類。

△經罔象。猶云仿像，蓋不真之貌也。若莊子云：水有罔象。釋文曰：水神名。

△八癡類。

▲注華表生精，黃頭化石。谷響云：晉張華，字茂先。時燕昭王墓有妖狐，謂華表曰：我聞張司空多學，欲往干之，以為如何？對曰：張司空，博物君子也。非但損子，亦禍於吾。狐不聽，刺投華。華與論天下人物，多為其所折。謂華曰：天欲雨，請辭去。華固留之，謂左右曰：我聞巢居知風，穴居知雨。不是狐狸，即是老鼠。乃密令人斫華表，然而照之，化為狐狸而去。梵云劫毗羅，此翻黃頭。頭如金色，因以為名。恐身死，往自在天問。天令於頻陀山取甘子食，可延命。食已，於林中化為石如牀。有不逮者，書偈問石。後為陳那菩薩斥之，其石裂矣。

△九偽類。

▲經水母者，谷響云：俗謂之蝦蛇是也。切韻曰：蛇，水母也。一名蟦。形如羊胃，元無目，以蝦為目。

△十性類。

▲注以聲附卵。孤山引顯識論云：雌孔󳭋聞雄者鳴，於是有身，彼謂之聲生也。又莊子云：蟲鳴於上風，雌應於下風而風化。注曰：蟲以鳴聲相應，不待合而便生子，故曰風化。

△十一、罔類。

▲注蒸甞者，祭名也。爾雅云：春祭曰祠祠之言食，夏祭曰礿新󳳲可約，秋祭曰甞甞新糓也，冬祭曰蒸進品物也。

△十二、殺類。

▲經土鳥者，見爾雅注。說文云：梟，不孝鳥也。毛詩草木疏云：流離鳥也。自關而西，謂鳥為流離。其子適大，還食其母。

▲破鏡者，述異記云：獍之為獸，狀如虎豹而小，始生，還食其母，故曰梟獍。然則破鏡是獸明矣。故孤山指譯人誤云鳥耳。舊疏皆作鳥字釋之。或曰：凡鳥獸眼睛破者，皆名破鏡。未詳所據。

▲注貙者，敕俱切。爾雅云：貙獌，音萬。似貍。注曰：今山民呼貙虎之大者為貙豻。音岸。

三、是名下，結示。

▲注幽顯可驗者，幽如鬼神精靈等，顯如魚鳥龜蛇等。

▲下文廣談七趣者，此中生數雖多，起相則略。若以七趣一斯，觀此十二類生，猶闕地獄、修羅二趣。然餘五趣，亦未委明。大槩但言迷真起妄，故有類生；破妄顯真，故有諸位。迷悟相翻，意在於悟。從悟說位，用詶前文阿難之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