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天愛喜見王詔。以灌頂過十二年之年,朕如次下令,〔即〕朕領土內之任何處,諸收稅官、司直官并地方長官,每各五年,唯為其目的,為如次法之教勒應出巡按,及為其他事務而出:「善柔順於父母,或對朋友、知己、親族及婆羅門、沙門之善布施。能不屠殺生類。善節費用而蓄」。對〔大官〕會議或收稅官等亦依理證與文證而監察,此命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