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天愛喜見王詔。
善是難為。任何人始為善者即難為而為。是故朕既為多善。因此朕之諸皇子皇孫等以後之皇胤,至壞劫止,效朕如此行者,既為善事。反此或失此善事之一部分者,即為惡事。惡實易為也。
過去長期之間,未曾有為法大官者。是故朕過灌頂十三年之年,設立法大官。彼等〔法大官〕於一切宗派之間為法之樹立,為法之增長,或臾那人、柬埔寨人、犍陀羅人、羅提迦人、美提尼加人,或凡其他西方鄰邦人之間,專心於法者為利益安樂,忙碌掌事、從僕與主人、婆羅門與毘舍、孤獨與老人,在此中專心於法者為益安樂,為無障礙,忙碌掌事,配與囚人之費,示無障礙,或若多子女,或所蠱惑,或因老衰者,對其任何者,為釋放此,忙碌掌事。又於此婆多利弗多〔國都〕並地方之一切都市,朕之兄弟及姊妹之後宮,或有關朕其他之親族而於一切處勞力掌事。更於法大官是否依止於人法?是否樹立法?是否專心於布施而考量之。關於專心於法者,於朕領內之到處,勞力掌事。
為此法勅之目的,〔即〕令此之久住,而朕之諸皇胤,為效朕如此行而令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