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此法勅是天愛喜見王之令刻。有簡潔、中庸、詳細。而一切〔之文〕不適宜於一切處,不論如何,〔朕〕擴〔宣〕於領土。而且既令多刻,但更常刻之。然,其〔文〕中有反復而述的。其等一一之事項為有妙味,使蒼生專以此為規而履行。然,其中某點考慮其處如何,或思慮其他之原因,或由刻者之不注意而有不全部之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