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六、一
今為示分拆相應,不相應之文而〔以〕色蘊等〔之文〕為始。此處,可能者或不可能者者一切尋問。又,於不能回答者乃不拒為無。由言四〔法〕相應,與四〔四〕不相應,同分、不同分,依四〔法〕唯於非色蘊、同分之於唯一之連續剎那生,唯得非色蘊之互相相應。色法與色或涅槃之〔相應〕,又云涅槃與色無相應者。同云色、涅槃與非色蘊〔無相應者〕,是此等〔色、涅槃〕是彼等(非色蘊)之不同分。又如非色蘊與色、涅槃之無〔相應者〕,間斷連續剎那相異無與非色法之〔相應〕。如此對於連續、剎那之依不同分而為不同分。又,此不同分是依所攝無礙,不存所攝之定式,因為在於所攝只不過入數而已。又,於相應之定式,有依同一生起等之互相相應,如是與彼一法相應之互相不適當者,於雖問所攝亦不拒絕。與彼不相應之互相為適當者即示不相應。又,於句足雖為七識界之一為不相應,明是色或與涅槃混合之法者此處視為不適當而決不予採用。彼等之攝頌如下:
法處、法界、苦諦與命
生、老、死,於三〔法〕之十九
於類聚之五十,於小〔二法〕之八句足
大〔二法〕之十五,其他之十八
百二十三句足乃如是依相應而得。
因為於法處是由色、涅槃之混合者,即依非攝於識亦不能言相應。又云受蘊等是由於與識蘊相應不得言〔有〕不相應者。於餘亦同定式。如是凡涉及此等即不適當且不予採用,其餘之蘊等為適當,則採用彼等而一一一起問答。
於其第一問,於一處是意處。於一部分是包含法處、法界之受、想、行。
六、二
於第二〔問〕,三者是除各問者而外之餘者(四非色蘊中之三)。與一部分相應者是受、想、行與(法處、法界中之行)他(行),亦除其自身以外。與一部分不相應者,是色與涅槃(法處、法界中之無見無對色與涅槃)。如此凡涉及一切色之不相應,於法處、法界,可見非色與非色及不相應之色。
六、三
於第三問者是意義明瞭。
六、四
於第四〔問〕者即不言〔幾何之蘊等而言無相應。此處,又依蘊等可知。他於如是問亦同一定式。因為於第一問,以示俱形於其他聖文乃給予簡略。依此定式應知凡涉及一切之意義。又,學習終了之時,是以其完成為進。
六、七
十六界者是自除眼識界乃六識界與十色界。對於其餘是同定式。
六、八
三蘊者是除行蘊而外其餘〔之非色蘊〕。一界者是意識界。所言集、道〔諦〕者是無與〔其〕他之界者相應。一蘊者是行蘊。一處者是法處。一界者是法界。因為於此等彼二諦者是〔其〕一部分相應。
六、一一
於樂根等之問,三者是想、行、識。一界者是身識界〔或者〕意識界。〔十六界中之〕六界者是除去身識界〔餘之六識界〕。
六、一八
於色有之問,有一切之非色蘊〔或者〕非色處之〔想應〕。故如何言〔蘊、處亦〕無〔非相應〕。又無與鼻、舌、身識界之〔相應〕,故言與三界不相應。
六、二九
於勝解之問,二界者是意界、意識界。十五者是〔其〕餘之十色界與眼等之五識界。
六、三〇
於善之問,依善而所把握〔非色之〕四蘊拒絕相應。
六、三一
於三受之問,一蘊者是受蘊。十五〔界〕者是眼、耳、鼻、舌識界與意界及十一(十?)色界。又身識界與色界(?)
六、三五
於非異熟非異熟法法之問,五〔界〕者是眼識界等。
六、三六
於無執受無取法之問,三(六?)者是除去意識界。
六、三七
於有尋有伺之問,十五〔界〕者是五識與〔十〕色界。
六、三八
於無尋唯伺之問,一蘊者應知是行蘊。言第二禪者是除伺而外,其餘之無尋唯伺,除喜而外其餘之喜俱行。伺是伺與喜,無與喜相應,故言與行蘊、法處、法界之部分相應。十六〔界〕者是除去法界、意識界。
六、三九
於無尋無伺之問,一界者是意界。
六、四〇
樂俱行與捨俱行〔四一〕〔即〕或者稱為三受者,見所斷〔四二〕,是等於善〔法〕〔三〇〕,小所緣〔四四〕是等於異熟法〔三三〕。於彼一界者是法界。與一部分〔相應〕者是見此小所緣。因為於此處之法界為小所緣之六心起,由處所攝於四,分配第一之否定。
六、四五
大所緣法等者是等於善〔法〕。
六、四六
於非已生之問,五界者是眼識等。因為於此等以完全生起法之性質者,為屬於已生之部。
六、四八
現在所緣等是等於小所緣,因等(五〇)是等於集〔諦〕(八),有因非因(五二),是等於喜俱行(七四),取見相應(六一)是等(?)於無執受非已生(三六、無執受無取法?)餘者一切意義明瞭。
相應、不相應之文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