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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Vinaya in Four Parts: Supplementary Random Karma Procedures with Separate Lecture Recordings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隨講別錄)
  2. Confession of the Six Categories of Offenses Chapter Nine (懺六聚法篇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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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aya in Four Parts: Supplementary Random Karma Procedures with Separate Lecture Recordings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隨講別錄)


懺六聚法篇
△懺悔法
依鈔記分判列表如下。
        ┌理懺……………………無生懺
   ┌化教通懺┤
 懺悔┤    └事懺 且約大乘………取相懺
   │        取相懺言
   └制教局懺……………………………作法懺

 化教通懺┬通理事   制教局懺┬局事
     ├通大小乘      ├局小乘
     ├通道俗       ├局道
     ├通悔三世      ├局現犯
     └通牒十業      └局篇聚
問、此篇題云懺六聚法、應專屬於制教、何以兼說化教之理懺事懺乎。
答。此不曉化制二教罪懺相須也。若唯依化懺則制罪不亡、若專據制懺則業道全在。故當二懺齊用、則使業制俱除。
焦業
內凡。
滅業
初果。
身戒心慧
觀身無常名修身。觀戒是善梯隥名修戒。觀心躁動制伏名修心。觀智慧有力能斷名修慧。
現世輕受
今世頭目等痛、橫罹死殃、鞭打饑餓。
我說是人不名破戒
說破為不破者、善業勝故、犯心輕故。此據化教故言不破、若約制教還即成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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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波羅夷法
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為同財法、及障來報。若望體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懺、故云無耳。非謂不許懺也。
不淨食
宿觸同故。
得與比丘過食
過食、即受食也。同沙彌故。
除火淨五生種
異沙彌故。
金銀
異淨人故。
自從沙彌受食
不自捉故。
過二夜
尼鈔作三夜。
得受歲
雖不依大僧臘次、不妨增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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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僧伽婆尸沙法
△八事失夜
見事鈔卷二十八第三十三頁後半。
僧中宿
非謂與僧同處二人共宿。尼則不然。尼鈔云、尼行應得二人共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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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偷蘭遮法
              ┌───────┐
              │果蘭     │
     ┌一獨頭 當體是 │究竟     │
△罪緣兩種┤    果也。 │果頭     ├┐
     │        │自性 不從他生││
     │        └───────┘│
     └二從生 謂初二篇┌──┐     ├各有三品
          下方便。│因蘭│     │
              │方便├─────┘
              └──┘
初二篇下方便者如下圖。
    ┌───┬─────┬───┐
    │近方便│  次方便│遠方便│
 ┌──┼───┼─────┼───┤
 │初篇│上品蘭│.…中品蘭│突吉羅│
 ├──┼───┼:────┼───┤
 │二篇│中品蘭…. 下品蘭│突吉羅│
 └──┴───┴─────┴───┘

              ┌一向僧乞懺
              ├二請懺主
              ├三懺主單白
   ┌上品蘭 須五人以上、┼四為說罪相
   │    方得行之。 ├五正懺罪
△懺法┤          ├六呵責
   │          └七立誓
   │               ┌一請懺主
   ├中品蘭 須三四人、界外悔。或界┼二懺主問逸
   │    內無人、亦可在界內。 └餘與上品後四同
   │       ┌一請懺主
   └下品蘭 向一─┤
        人悔。└餘與上品後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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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波逸提法
△悔通僧別
本是僧法、由界僧少、次開二位。但乞鉢戒、須局當界、又局僧中。餘二十六、人含僧別。
△三境
僧、眾多人、一人也。
           ┌十日(一)─────┐
           ├月望(三)     ├此三是長
     ┌初五長之物┼急施過後畜(二十八)┘衣。今取
     │     ├長鉢(二十一)    五中三種
 捨法有三┤     └長藥(二十六)    衣也。
     │     ┌離衣(二)
     ├二離受衣─┤
     │     └蘭若離衣(二十九)
     └三餘雜捨等
通染犯
若雖捨者、有不盡殘物是長、則相染也。三十戒中、唯五長有相染義。
△一名多種住別異
出四分律第三分人犍度。一名證通號。多種證別相。此聚自為一聚、與餘不濫、故云住別異也。
八品突吉羅
依疏鈔皆云九品、而有最先覆藏一吉。故下列之表依此立九品、其增者以〔 〕別之。
 ┌─────┬──────────────┬───────┐
 │ 根本  │從生根本 望前為從生、望後 │  從生   │
 │     │     為根本、故兼二名。│       │
 ├─────┼──────────────┼───────┤
 │     │〔最先覆藏 亦名根     │/經夜覆藏─吉│
 │畜長等─提│      本覆藏     │───────│
 │     │         ───吉〕│\隨夜展轉─吉│
 └─────┼──────────────┼───────┤
       │              │/經夜覆藏─吉│
       │著用犯捨衣───────吉 │───────│
       │              │\隨夜展轉─吉│
       ├──────────────┼───────┤
       │              │/經夜覆藏─吉│
       │經說戒默妄───────吉 │───────│
       │              │\隨夜展轉─吉│
       └──────────────┴───────┘
經夜覆藏
即第一夜也。
隨夜展轉覆藏
即第二夜。若覆多夜、罪更增多、如是例之。
已用壞盡
鈔中正悔本罪法具列、宜自檢尋。
及九十事並同懺悔
業疏記卷二十二第三十一頁、第二三問答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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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分衣法篇第八
雜法住持篇第十

CBETA Code: G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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