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辨證法的世界
辨證法的世界觀,在西洋哲學中為一極大思潮。開始於希臘哲學者赫拉克里特——說:「萬物是存在,同時又不存在,因為萬物都在流轉不絕地變化」。這所謂「存在」與「不存在」,如佛法上有為相之住即異相。他又說:「萬物雖然靜止著,其實都在變化」。這就說明宇宙事物在流動變化。故他又說了一個比喻:「人不能再入同一流水中」。在赫氏稍後有德謨克里特者,他說明萬物的運動變化,即由「有」「非有」「合」成,復由「合」成的「有」與「非有」而「合」成,如此運動變動的一切萬有,其公式如次:
有──┐ | ├合──有──┐ 非有─┘ | ├合 非有─┘
後來經過中世而達近代,遂蔚起為德國的大哲學家黑格爾的唯心論——觀念論辨證法。他是由絕對精神統一開始含有矛盾性的正反對立,由正反的對立又到合一;而此合一仍含有矛盾的對立,故仍起正反合之變化——矛盾對立——成為統一,由統一後又成矛盾對立。其公式是如此:正——反——合——正——反——合……故世界萬物皆為變化演進的。不過說到最後世界的一切,還是歸入絕對精神的統一。黑氏之後,有馬克思唯物論的辨證法。黑氏之出發點為精神,而馬克思則倒轉來以客觀的唯物的自然與社會為根據而說。
唯物論的定義:承認物質是客觀的實在。人類出現以前就有物存在,人類出現以後物也是離開人類意識而獨立地存在,所謂非物質的東西是不存在的,以前也沒有存在過。意識和精神是物質頭腦的產物,是頭腦的特殊能力,是他的生命活動的特殊形態;是使自己身外的物質過程和對象反映到自己身內那種物質頭腦的特殊能力。離開物質而獨立的意識,是不存在的。此雖與唯識論的理論相反,而與佛法中明因緣生滅或緣生性空之理論不一定衝突,以並非執最後之極微或原子等為唯物,而但以現變實事為唯物故。其與唯識論不相容之義,待後唯識論來辨駁。
辨證法世界的普遍意義:客觀實在性的世界及人類的認識,都是辨證法地發展著的。其當做全體看的世界之發展,是無始無終的;同時各個具體的歷史進行的運動形態,是在一定條件下發生和消滅的。低級的運動形態,生出較高級的運動形態;但同時任何一個運動形態都不是絕對最初的,也不是絕對最後的。進到較高度又會轉向退後,成螺旋運動。新的發生為舊的對立而又含著舊的因素;新形態出現,由連續性中斷,經衝突而飛躍產生,又聯絡交互關係而不絕對破壞。世界是無限而沒有窮盡。不僅全體如是,而極小的電子、原子、分子,同樣複雜無窮盡。根本法則有三:
甲、對立的統一法則:辨證法的本來意義,是對象本身上矛盾的研究。如果在運動變化生長交相作用上,去觀察事物時,就遇到矛盾了。運動本身就是一個矛盾;這矛盾的不斷的對立和解決,就是運動。要在:「自己運動中發展中去認識世界的過程,那就是對立的統一」。所謂辨證法,便是關於對立要怎樣才能成為同一。
此種意義,與佛法中的眾緣所生無實自性的意思是相似的。因一法之生是多因緣的聚集,無一法是單純性的獨立;故無一法不是性空的、有變化生滅的。因為這些因緣的本身,一一都是各殊的;雖然在同一的條件下聚集一處而成為一聚,而這一聚的本身內就含有很多的衝突,有衝突就有變化,所以說因緣生法是剎那生滅的。而此一因緣所生法,又可以為另一法的因緣而生另一法,故又是交互關係的。此亦猶「對立到統一,統一仍為對立」的辨證法。
乙、由質到量及由量到質的轉化法則:質是與存在同一的直接規定性,量是對於存在怎樣都可以的外在規定性。量的變化可以在對象之質的固定性中找出他的基礎與限制;反過來、量的變化過程達到一定階段時,就會引起從一種質到另一種質的轉化。
若用佛學上之名詞釋之:質即是「因」,量即是「緣」。「因」為事物直接規定其本身之主因;如穀之種子因,是穀芽等本身的規定性。其他日光、水、土、空氣諸「緣」,對於穀芽生長雖相關,而不一定是一親切的直接關係;即是對於存在事物的外在規定性。所謂由質到量,因立則緣從也;所謂由量到質者,緣強則因變也。故量到強時可以變質;因為量可以變質,故由量到質,可以發生新的事物,即另成一新的質。
丙、否定的否定法則:由一個對立到另一個對立的推移,由一種質到另一種質的轉化,就是後者否定前者。但新發生的質,同樣根據著這個內在的矛盾,向著自身的對立物推移,第一次否定被第二次否定揚棄。所以否定的否定一法則,包括著做全體看的發展之全過程,每一事物,皆被其本身所含的矛盾對立物的發展而否定;這個否定的對立物,進一步又否定了自己,才另成一新的事物。然此新的事物,本身含有前一事物相續不斷之變化。在此變化上又發生新的對立,又經否定的否定而成一更新的事物。如此故說宇宙一一事物,永遠是否定的否定。
此三種法則即是辨證法。世界一切的存在,皆循此三種法的變化而存在。此種辨證法的世界觀,要算西洋哲學中最能說明現變實事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