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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 · 釋第六勝義菩提心之二"
description: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是藏传佛教格鲁派创始人宗喀巴大师所著的佛教论典，由法尊法师译为汉文。该论是对印度中观学派月称论师《入中论》的注释，系统阐释了中观应成派的空性思想与菩萨道次第。宗喀巴以严谨的逻辑辨析了中观见地，破除常见与断见，并融合显密教法，成为格鲁派核心教义的重要文献。此疏在藏传佛教中具有崇高地位，被视为研究中观哲学与实修体系的权威著作，对汉藏佛教思想交流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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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卷五）

宗喀巴大師造

### 釋第六勝義菩提心之二

丑二　明執彼違品之寔執

一切唯由名言增上安立為有，若執非如是有，即是執實有，勝義有，真有，自性有，自相有，自體有之俱生執。此執所執之境，即是假設寔有之量。於所破上所加勝義簡別，有二種勝義，此派亦同。中觀自續派雖於所知不許寔有等三，然自性等三，則許名言中有。此於暫時未能通達最微細之真寔義者，寔為引導證彼之大善方便也。如是當知諸法體性若不依名言分別，非由分別增上安立，說彼體性即所破之我。此我於補特伽羅上非有，即補特伽羅無我，於眼耳等法上非有，即法無我。由此可知若執彼體於補特伽羅及法上有者，即二種我執。如四百論釋云：「所言我者，謂諸法體性不依仗他，由無此故名為無我。此由法與補特伽羅之差別，分為二種，謂法無我與補特伽羅無我。」本論亦云：「由人法分二。」故二無我，不由所破分別，乃以所依有法而分。俱生我執薩迦耶見，本論破他以諸蘊為所緣。釋論說緣依蘊假立之我。故起我覺之所緣，乃唯我及唯補特伽羅。其行相，釋論云：「我執於非有我妄計有我，執此是寔。」此謂執彼我為寔有。釋論又云：「薩迦耶見執我我所行相而轉，是染汙慧。」此說俱生薩迦耶見之所緣，任運能起我覺。故執他補特伽羅為自相有之俱生執，雖是俱生補特伽羅我執，然非俱生薩迦耶見。執我我所行相而轉者，非顯我我所執行相之境，是說於彼二自相有起執，即為行相。俱生我所執薩迦耶見之所緣，謂我所法，非以我之眼等為所緣。其行相，謂緣彼所緣，執我所為自相有。

若爾，何故釋論解我所云：「次念云：此是我所。謂除我執境外，貪著餘一切事。」此豈非說計着眼等事為我所，即是我所執耶？彼論意說於眼等見為我所，執我所為寔有。非說眼等是我所之所相事。若不爾者，則薩迦耶見與法我執應無差別。

俱生法我執之所緣，謂自他相續所攝之色蘊等，眼耳等，及非相續所攝之器世等。行相如前說。

此二種我執，即繫縛生死之無明，七十空性論云：「因緣所生法，分別為真實，佛說是無明，彼生十二支。」此說緣諸法執為真寔，即生死根本之無明。從法我執，引生補特伽羅我執之無明。故說從彼生十二有支。

破此無明，必須見彼所執為空及無彼所執之我。七十空性論云：「見真知法空，無明則不生，此即無明滅，故十二支滅。」法界讚亦云：「若執我我所，即妄計外法，若見二無我，三有種當滅。」又云：「最上淨心法，是為無自性。」四百論亦云：「若見境無我，三有種當滅。」又云：「故一切煩惱，癡斷故皆斷。若見諸緣起，愚癡即不生，是故於此中，勵力宣此說。」此所說癡，是三毒中之癡，故是染污無明。此說滅彼無明，必須通達空即緣起之甚深緣起義。釋論解「故瑜伽師當滅我。」謂由破除我執之境，通達無我。故若未能破我執境，但於彼境攝心不使散亂，不可說為通達無我。此謂心於境轉，總有三相：一執彼所緣為寔有。二執為無寔。三都無彼二差別相。如未執無寔時，非即執為寔有。故未緣二我時，亦不定緣二無我。有無量心住彼第三類中，是故要於自身認識二種我執，次於自所誤執之事，抉擇非如執有。若不爾者，唯於門外破立，全不得要領，如賊逃林中，於林外追尋也。若能善知寔執，則知有無量分別非二我執。彼妄執凡分別心所取之境，皆是觀察真義正理之所破等邪執，皆可斷除也。

壬二　以理成立聖教真義分二，癸一　以理成立法無我，癸二　以理成立人無我。初又分四，子一　就二諦破四邊生，子二　釋妨難，子三　以緣起生破邊執分別，子四　明正理觀察之果。初又分三，丑一　立無自性生之宗，丑二　成立彼宗之正理，丑三　破四邊生結成義。今初

前說十種平等性中，此以正理成立自性無生平等性，則餘平等性亦易知之，故聖者於中論初云：「非自非從他，非共非無因，諸法隨於何，其生終非有。」終謂畢竟。隨於何，謂任於何，此所依聲，（於何）明無生之所依，謂時處宗派。於彼三事中何法不生？謂能依之內外諸法。由是「非自」等論義，應如是配釋：內外諸法，於任何時處宗派，自生決定非有。餘三宗亦應如是配釋。顯句論雖譯為「從自諸法」，然以今譯為善。或念不生，為處所增上，如有處不生鬱金花。時間增上，如有時不生五穀耶？今云隨於何時何處即破彼執，故論置「終」字，非全無義。或念依中觀宗增上雖是無生，依寔事宗增上應是有生。今云隨於何宗，即破彼執，非但於寔事宗無生也。釋論云：「此中非字，與有之能立自生相連；非與有相連，破有義亦成立故。」此謂論義不可如彼以後二句為宗，前二句為因者所釋，當釋為「從自生終非有」，餘三宗亦爾。若有自性生，則必須許成立彼之四生隨一，故云有之能立。末句（破有義亦成立故）之義，謂若能破四邊生，則亦成立破自性生。故彼量式，無不成立無自性生之過。故不可如中觀明論所說，以破四邊生為因，成立無自性生。

又「諸法隨於何時處宗派，從他生决定非有。」顯句論云：「唯由此因緣許世俗有，非許由四邊有，應說諸法有自性故。」故他生二字，非聖教之名言，乃餘宗之名言，意指有自相之他。若許彼者，即應許有自性。故此宗於名言亦不許有他生。雖名言中許因果異體，然彼非是他生之義。如名言中說一一法各有二體，然不許彼體即自性生之體生。

顯句論說諸法無自生之宗，是無遮。餘三宗亦爾。故决擇無自性時之所立，即唯遮所破之無遮。如顯句論云：「世間所有言，無事無所有。此等為顯無遮故，無事即無自性義。」釋論亦云：「已說四宗，為以正理成立故。」下文亦以破四邊生為因，說諸法離自性生。顯句論破四邊生之後云：「故生非有，是所成立。」故非不許成立諸法無自性生。顯句論云：「諸比量，唯以破他宗為果。」此說諸比量式，唯破他人自性有之宗，不更成立別法，然非遮成立彼破。故彼又云：「吾等非成立有無，唯破他人增益之有無，破除二邊成立中道。」此說唯破他人所計之有邊無邊，此外不成立餘法。然非不成立破除二邊，以說破除二邊成立中道故。若謂亦非無自性者，則應成有自性，離此更無第三品故。如廻諍論云：「若即無自性，遮於無自性，由遣無自性，即成有自性。」雖許有如是能立所立，然非自續派，如餘處已廣宣說。

二種遮遣之相云何？凡言遮者，謂由內心正遣所遮而得通達。若僅於有事法遮非自，如云非自體。此猶非是遮。又如法性及勝義之名，雖未正遣所遮。然心中現起彼義時，必現起遮遣戲論之相，此乃是遮。遮有二種，一曰無遮，謂心遣所遮法已，不更牽引或更成立餘法。如問云婆羅門可飲酒否？曰不可。此語僅遮飲酒，不更成立可飲餘物。二曰非遮，謂心遣所遮法已，更牽引或成立餘法。如欲明某人是首陀，種姓，曰此非婆羅門。此語非但遮婆羅門，亦成立離婆羅門外之首陀種人。於引餘法中又分勢引直引時引三種。初如云：胖祠授晝日不食。此語義飲餘法。二如云：有無我。此語能遣所遮及直引餘法。上二是別引，亦有一語俱引者，如云：胖祠授晝日不食而不瘦。三如已知某人非剎帝利種即婆羅門種，然未决定究為何種。若於爾時云此非婆羅門。此語雖未明說而意已顯。般若燈論大疏引頌云：「其遮由義顯，一言而成立，彼俱不自顯，非遮餘是餘。」

有說：若與所立事合，即非無遮。此不應理。如婆羅門雖是所立事，然說婆羅門不應飲酒，仍不礙其為無遮。如聲是現見境，而聲無常不妨其為不現見境也。有說：若與所依合即牽引餘法。此亦不應理，如婆羅門是觀察引不引餘法之所依，非彼即所引之餘法也。

如是聖者四宗本論成立，頌曰：

『彼非彼生豈從他，亦非共生寧無因。』

此謂彼果法非從彼自性而生，豈從有自相之他因而生。亦非從自他共生，寧復有無因而生者。若有自性之事，則定從四邊隨一而生。以自性生中定屬有因無因二類。其有因中，又定屬或從自他各別因生，或從共因生之三類。故四宗足矣。

丑二　成立彼宗之正理分四，寅一　破自生，寅二　破他生寅三破共生，寅四　破無因生。初又分二，卯一　以釋論之理破，卯二　以中論之理破。初又分三，辰一　破自許通達真寔之邪宗，辰二　明未學宗派者之名言中亦無，辰三　結如是破義。初又分二，巳一　破從同體之因生，巳二　破因果同一體性。初又分三，午一　從同體因生成無用，午二　從同體因生違正理，午三　破彼救難。今初

諸法不從自生，由何理而知？頌曰：

『彼從彼生無少德。』

彼有生作用之芽，若從彼芽自體而生者，彼生毫無必須出生之增上功德，以芽之自體於前因位已成就故。

數論外道，見有互異諸因共生一果。故說因中若無一同一體性之自性隨轉，則不應理。故說大麥親因之體性，即是水糞等眾緣之體性。如是芽之體性與因緣之體性，亦同體相即。一切果法之體性皆爾。彼雖許種芽互異，不許芽從芽生，然說芽從種子及彼體性生時，以彼二法體性是一，理亦應許從自體生。即是從因位已有明顯之芽生。此即彼計自生之理。

數論別派不說為生，但說因中不明顯者後乃明顯。然義仍相同。彼宗許總別同體義亦如是，與佛弟子說瓶與有為同體之理極不相同。如是若芽之體性已於種子位具有者，離芽之體性外，非別有明顯之芽。則應因位非僅有芽之體性，應已有芽。若芽已有而更重生者，寔屬無用也。

午二　從同體因生違正理

『生已復生亦非理。若計生已復生者，此應不得生芽等，盡生死際唯種生。』

已生而復重生者，非是正理。「亦」顯非但計從自體性生者為無用，即計果顯者，顯果既於因位中有，亦自宗相違。若謂因中無者，應觀果顯與果之體性為一為異而破之。其破彼之理，謂若計種子生已復更生者，復以何理能遮種子復生而許生芽。復生種子有何障碍。既無障碍，則芽苗莖等於此世間應皆不得生。復有餘過，應彼種子盡生死際無間而生，以已生者復生故。此舉應不生同類果，應唯無間生同類因之二過，斥其違正理也。

午三　破彼救難

若作是念：由水時等能生芽之助緣，令種子變壞，令芽生起，芽與能生之種子同時安住成相違故，是種滅芽生。故無違正理之二過。又種子與芽體性非異，亦非不從自生。此不應理。頌曰：

『云何彼能壞於彼。』

種子與芽二性畢竟是一，云何彼芽能壞彼種？應不能壞，如芽不壞芽。彼見斯過而不救者，以彼愚昧，以為芽能壞種是果位上事，與自壞自體云何相同耶？然一切體性既更互相即。則說果位與因各別，亦不得成。故不能擇難也。

巳二　破因果同一體性分三，午一　種芽形色等應無異，午二　破其擇難，午三　二位中應俱有俱無。今初

復有餘失，頌曰：

『異於種因芽形顯，味力成熟汝應無。』

汝宗應離芽之能生因種之形色顯色外，無別芽之長短等形色，青黃等顯色，甘酸等味，及勢力，成熟等。以種芽體性於一切種無差別故。由此能破量，反顯彼二體性非一非都無所異。故此宗反顯，與反顯自續有大差別。言勢力者，如治痔良藥近身即病除，飛行神藥手執即騰空。成熟者，謂由別緣轉成異物，如以乳灌橄欖，蓽茇等，則味轉甘美。

午二　破其釋難

設作是念：捨種子位轉成芽位，種芽僅是分別差別。故即種子體性轉變成芽。頌曰：

『若捨前性成餘性，云何說彼即此性。』

若許全捨前種子性，轉成餘芽位體性。則說即種子體性是芽體性，云何應理。以彼位體性即是彼性，離彼位體性外別無彼性也。故說種芽體性一切無異，不成。若謂種芽雖形色等有別，然物體無別。此亦不應理，以若不取形色等，別無種芽物體可取也。

午三　二位中應俱有俱無

復有過失，頌曰：

『若汝種芽此非異，芽應如種不可取，或一性故種如芽，亦應可取故不許。』

若如汝說種芽體性於此世間非有異性者，則於芽位應如種子亦不可取，或因種芽體性畢竟一故，如於芽位有芽可取種子亦應為根識所取。欲離此二失，故不應許種芽體性全無異也。若善解此諸正理者，則於妄計一切諸法雖異，而彼法性更互為一，及妄計前位之法性即後位之法性等一切邪執。皆能遣除。

辰二　明未學宗派者之名言中亦無

自命通達真寔義之數論宗，離佛教別計之自生，已破訖。今顯未學宗派世間常人之名言中，若妄計自生，亦不應理。頌曰：

『因滅猶見彼果故，世亦不許彼是一。』

種子因已滅，猶有彼果可見，故世間常人，亦不許種芽體性為一也。

辰三　結如是破義

自生於勝義世俗二品皆違正理。頌曰：

『故計諸法從自生，真實世間俱非理。』

故汝妄計內外諸法從自生，隨於真寔勝義與世間世俗俱不應理。以是聖者破自生時，不加勝義世俗簡別，直云非自生而總破之。清辨論師云：「諸法勝義非自生，有故，如有情。」所加勝義簡別，誠為無用。

卯二　以中論之理破

復有過失，頌曰：

『若計自生能所生，業與作者皆應一，非一故勿許自生，以犯廣說諸過故。』

若計果從自生，則所生果與能生因，所作業與能作者皆應成一。然彼等非一，故不應許自生。以犯此論與中論廣說諸過故。其初過者，如中論云：「因果是一者，是事終不然，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謂因果若是一性，則父與子，眼與眼識皆應成一，第二過如中論云：「若然是可然，作作者則一。」他雖救云：若謂父與子，作者與業體性應一，此是我所許。若謂總應成一，則犯不定過。然如前說若計體性是一，則果相亦應是一。故不能釋難也。以是若怖所說眾過，欲求無倒通達二諦者，不應妄計自生。又有自生與無自生相違，既遮除一品，則於餘品决定。故無自生，定是所許。

寅二　破他生分二，卯一　敘計，卯二　破執。今初

自教寔事師言：自生無用故，自生非理。由無自生故，共生亦非理。無因生乃最下計亦應破，惟云「豈從他」而破他生，不應正理，以諸經說由他自相之四緣能生諸法，雖非所欲亦須許由他生。何等為四緣？有說：因緣是五因性，除能作因。如俱舍云：「因緣五因性。」所緣緣，謂六識所緣境一切法。如云：「所緣一切法。」等無間緣，謂除入無餘依涅槃心，其餘已生心心所法，如云：「等無間非後，已生心心所。」增上緣謂能作因。如云：「增上即能作。」六因，如俱舍云：「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徧行並異熟，許因唯六種。」

又有說云：「能生者謂因」，此約體相而說。謂若有法為彼法之能生，住種子性，此法即是彼法之因緣。如年老人依杖乃起，正生心心所法要依所緣乃生，此法即是彼所緣緣。因滅無間即生後果，此因是果之無間緣，如種滅無間即能生芽。釋論云：「如種滅無間為芽之等無間緣。」顯句論破無間緣時，亦破芽之等無間緣。佛護論師亦如是說。此是許色法亦是等無間緣之宗派。若有此法彼法乃生，此法即彼法之增上緣。

顯句論說：「前生，俱生，後生諸緣，亦皆攝於四緣中。」釋論除初句，餘亦如是說。般若燈論譯為「餘部所計先生，有，無諸緣。」其義相同譯文較善。入中論疏解此義云：「上座部所說先生緣者謂諸根現識之先生所緣緣。有緣者，謂因緣與增上緣。無緣者，謂無間緣。」此等唯名字略不同，察其體相，仍四緣中攝。由大自在天等非是緣故。當知更無第五緣。如俱舍云：「心心所由四，二定但由三，餘由二緣生，非天次等故。」

卯二　破執分二，辰一　總破他生派，辰二　別破唯識宗。初又分五，巳一正破他生，巳二　釋世間妨難，巳三　明破他生之功德，巳四　明全無自性生，巳五　明於二諦破自性生之功德。初又分三，午一　總破他生，午二別破他生，午三　觀果四句破他生。初又分二，未一　以太過破，未二　破釋妨難。初又分二，申一　正明太過，申二　决擇彼過。今初

此他生義不能安立，違教理故。教如稻稈經云：「此名色芽非由自生，非由他生。」違此等眾多破他生教故。今當說違理失。頌曰：

『若謂依他有他生，火燄亦應生黑闇，又應一切生一切，諸非能生他性同。』

若謂他有自性之因，能生有自性之果者。如是則從能破闇之火燄亦應生所破之黑闇。又應從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何以故，以凡一切非能生彼果之法與汝許為因果者，同是有自性之他故。此是依他許之因，出二種太過之失。解釋此二過，謂如能生之稻種，異於自果稻芽，是有自性之他，諸非能生稻芽之火，炭，麥種等，亦是異於稻芽有自性之他。既許二種他義相同，則從他性之稻種能生稻芽，亦應從火炭等能生稻芽。又如他性之稻芽從稻種生，則瓶衣等法亦應從稻種生。如中論云：「因果是異者，是事亦不然，若因果是異，因則同非因。」

申二　决擇彼過分二，酉一　明他生犯太過之理，酉二　許太過反義亦無違。今初

此計他生犯太過之理，藏人有云：「因果定須前後，是他必須同時。」極不應理，如是則破他之過，自亦同犯故。若強抵謂自無所許者，則推求彼理，徒勞無義。又藏人多云：「如因明師成立有煙决定有火，及成立所作性决定無常，是為成立一切時處皆决定無誤。然成立時，要先於灶及瓶等少分法上成立决定。次以彼時處與餘時處，二種决定相同為因，乃於一切時處之上，成立為决定無誤。如是今者，亦以同是他故之因，出太過之失。此即同類推比之因也。」此乃未解論義復不善因明之亂說。若於有煙及所作性，不加時處簡別，能總成立有火及無常，决定無誤者。則於非有火及非無常，以為可有煙及所作性之疑惑皆能斷除。然此二法雖非因果，而是他者，寔無量無邊。故彼二事不能相同。（二事謂因明中决定，與此處之破他生）此所說之推比，實乃不善正理之能破也。餘處已廣說。

若爾云何？如顯句論云：「許世俗中唯眾緣生，非許四邊生。以諸法應有自性故。然彼非理。若許唯眾緣，因果亦是互相觀待而有，非自性有。故非說諸法有自性。」此說自宗所許生與不許生之差別理由。謂若許四邊生即須許有自性。故亦顯說，許他生則須許自性生，許唯緣起生，則不須許自性生。故知所言他生之他，非泛說他，乃有自性之他。是對許彼義者出太過之失，非說凡許他者即犯太過之失也。下破許前後剎那互異而是一相續云：「所有自相各異法，是一相續不應理。」亦說若異是由自相而成，則計前後是一相續不應道理。與此處難道理相同。此復若是有自相之他，則能破其觀待關係。若成無關係之他，則此一果，既從此因生，亦應從一切非因生。又此一因，既能生此果，亦應生一切非果之法。太為過失。其未善了解如斯正理者，是因未善分別，齊何為所破之量，齊何是所許之緣起建立。致有彼失。故當憶前說所破之量齊也。

酉二　許太過反義亦無違

若許前說二太過之反義者，則顯句論說：「太過反義亦唯屬他，非是我等，自無宗故。」又云：「說無性者為說有性者出太過時，何能成為太過反義。」又云：「成立太過，唯以破他宗為果故，非有太過之反義。」復如何通？答：無過。彼等唯約破自生說，破自生之二過應爾。非中觀師所出一切能破，皆如是也。彼能破之法（後陳），非說「生便無用無窮」，是說：「復生無用無窮」。其反義，為「復生有用有窮」，唯是數論所許。因為自無彼宗，故無違犯許彼宗之過失。此是初段論義。佛護亦云：「又生無用」，加一又字。顯句論亦說又字。本論則云：「若計生已復生者。」故有與復生雖犯相違，然有與生則不相違。如是有與復生有窮雖成相違，然有與生有窮則不相違。第二段論義，謂說無自性之中觀師，對說有自性之數論，出前所說二太過時，自並未許彼反面義。自不許彼，非不能自由。故自不許彼二太過之反義。第三段論義。謂雖不能以彼二能破法之反義，「復生有用有窮」為因，成立無自生，然彼能破非全無果。以彼成立數論所不樂之復生無用與無窮，便能破數論所許之自生。即以此為果故。

今此二太過之反義則自宗亦許。故當知能破之反義，有自許不許之二類也。

未二　破釋妨難分二，申一　釋難，申二　破救。今初

他釋論云：因果二法雖是有自性之他，然非一切能生一切，現見因果各別决定故。頌曰：

『由他所作定謂果，雖他能生亦是因，從一相續能生生，稻芽非從麥種等。』

若法由他法所作，定說此法為彼法之果。故果决定。若彼因法能生此果，則彼雖是有自性之他，亦是此法之因。故因决定。以是當知唯特殊之他乃可立為因果，非凡是他者皆可立為因果。復次稻芽要從與自是一相續所攝之稻種乃生，非從相續不一之麥種等生。縱一相續攝如後剎那不能生前剎那，猶非能生。要前剎那生後剎那，乃是能生。是故稻芽不從麥種等生。非從一切能生一切也。

申二　破救

當問計因果有自性者；稻種稻芽，由何因緣各別决定耶？若謂見彼决定故。當更詰問：何故見其决定耶？若僅說云：由見彼决定，故說見彼决定。不能說明决定之理由，則不能救前說之過。由未說明，有自相之他與見彼决定不相違之理由，故終不能釋前難也。

復次，既是有自相之他，則世所共知遍通一切是否因果都無差別。即此亦能違害敵宗。頌曰：

『如甄叔迦麥蓮等，不生稻芽不具力，非一相續非同類，稻種亦非是他故。』

如麥種，蓮子，甄叔迦花等，由是他故，非稻芽之能生，不具生稻芽之能力，非一相續所攝，非同類前剎那。如是稻種亦非具觀待稻芽之四種差別，以是有自性之他故。此理是說既同是無關係之他，則不能安立具不具四種差別之不同也。

午二　別破他生分二，未一　依前因後果破他生，未二　依同時因果破他生。初又分二，申一　正破，申二　釋難。今初

如是依敵者所許有自性之他已破訖，今當宣說因果二法决無自性之他。頌曰：

『芽種既非同時有，無他云何種是他，芽從種生終不成，故當棄捨他生宗。』

如現有彌勒與鄔波笈多，互相觀待，乃見此異於彼而是別法。然芽與種非同時有，種未變壞定無芽故。以種子中無異於芽之自性他，他尚非有，云何可說種子是異於芽之他耶？既無自性之他，則計有自性芽從種子生，决定不成。故當棄捨諸法從他生之宗。

此說，若種與芽異而有自性。有自性者終不可改，於種子位亦應與芽異。若果爾者，則彼二法理應同時。然此非有。故彼二法無自性他，非於名言亦破彼二法有異也。當知此與所破有關。

申二　釋難

上說：「芽種既非同時有」，不應道理，如秤之兩頭，一頭昂起即一頭低落，現見同時非不同時。如是所生之芽與能生之種，如其次第生滅二事亦是同時，故種芽二法亦同時有。以有他故，無上過失。頌曰：

『猶如現見秤兩頭，低昂之時非不等，所生能生事亦爾。』

雖作是計，然非正理。頌曰：

『設是同時此非有。』

若以秤喻，便計種芽之生滅二法為同時者，此不應理。設秤兩頭同時有故，昂低二事可是同時。然種與芽非同時有，故不應理，如何非有？頌曰：

『正生趣生故非有，正滅謂有趣於滅。此二如何與秤同，此生無作亦非理。』

正生謂現在趣向於生，則芽之自體尚在未來，故現在非有。正滅謂現有趣向於滅，故現在仍有。芽趣向於生時，種子是現在，芽是未來。爾時此種芽二法，如何能與秤之低昂相等耶？定不相等，以秤之兩頭俱是現在故，低昂二事，可同時有，然種芽二法同時非有故。他以生滅二事同時故，說種芽二法亦是同時，以秤低昂為喻。此是顯彼法喻不合。非說若二作用同時，則彼二法亦必同時也。若作是念，種芽二法雖不同時，然彼二之作用（生滅）是同時有。此亦非理，以彼敵者離法外，不許有彼作用故。此是破二作用有自性。復有過失，觀待生起作用名能作者之芽，於趣向生時猶是未來，故於爾時尚屬非有。爾時既無所依作者之芽，則能依作用之生，亦非有體。由生與滅非同時有故，計二作用同時不應道理。

若謂稻稈經云：「如秤低昂之理，於何剎那種子謝滅，即彼剎那有芽生起。」豈非以秤為喻耶？故破種芽如秤低昂，不應正理。釋論曰：「雖舉是喻，然非說他生，亦非說自相生。」由是當知，論言「此生」者唯破有自相之生，非破芽從種生也。若經非說種芽同時如秤低昂之理者，則彼譬喻，意說何等同時耶？釋論云：「是為顯示同時緣起無諸分別如幻事故。」此所說同時緣起者，當是二種作用同時而有。以經中如秤低昂之喻，必顯同時有法，然不可說種芽二法同時有故。以是當知前破二種作用同時者，是破有自相之作用，非總破二種作用同時。故凡許有生，則應許因趣於滅與果趣於生，二事同時也。許此與許有生及名言生，雖無過失。然許勝義生及自相生，則成相違。以前者，說因果之生滅雖是同時，然因果二法不必同時。後家則說若作用同時，則因果亦必同時也。

又生果之作用，必曰「此生」，依芽等作者而立，故成為能依所依。但能依所依若勝義有，則不應成為他性。一切時中皆須有所依，故芽等趣向生時，亦應有生起作用所依之芽，則因果二法，犯同時有等過失，不應道理。其名言生，能依所依雖同時轉，非一切時皆必如是，故不相同。又與種子同時之生芽作用，是芽趣向於生之作用。雖此與芽亦是能依所依，但於彼時芽尚未有而有作用，亦不相違。如遣所依處亦遣能依法，是通常規。但種子是所依處，芽是能依法，於生芽時，種子雖遣，芽固存在，亦不相違。（同體係者，無所依則無能依，因果係者，因滅果猶存也）

若善了知以如是理破除他宗而自宗無犯，能正安立無過之中觀宗者，乃是中觀師。若破他時專說似能破，至他反難時，則以抵賴為能事，即顯句論所說：「吾等不與瘋狂辯也。」

未二　依同時因果破他生

有作是說：若種與芽非同時有，以無自性之他故，他生寔不應理。若因果同時有，以有他故則有他生。如眼識與俱有受等。眼，色，俱有受等，唯同時者，乃生眼識。如是眼等與心亦唯同時者，乃是受等之緣。破彼，頌曰：

『眼識若離同時因，眼等想等而是他，已有重生有何用，若謂無彼過已說。』

若汝妄計，與眼識同時之眼及俱有想等為能生因者，觀待想等縱使有他，然因位已有重生復有何用，既無少用，故他生非有。

若欲避免無生之過，謂因位無彼果者，則前後法中無自性之他，過失如前已說。此理是說：所計因果縱使有他，然無自性之生，故他生非有。前理是說，所計因果即使有生，然無自性之他，故他生非有。汝所言他生，但有其名，空無實義也。

午三　觀果四句破他生

『生他所生能生因，為生有無二俱非，有何用生無何益，二俱俱非均無用。』

若謂此能生生他所生，即是因者。當觀彼因，為生已有之自性果，為生無果，為生亦有亦無之二俱果，為生非有非無之俱非果耶？若謂已有自性果者，則復何用彼能生之緣？若生已有自性者，則成生已復生，此不應理前已說故。若無果者，則彼生緣亦有何益，如兔角非有故。亦有亦無者緣有何用，有無二俱定非有故。非有非無者緣亦何用，俱非有無定非有故。

##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卷五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