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16 釋懺六聚法篇(中四下)"
description: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是宋代律学高僧元照对道宣律师所著四分律行事钞的权威注释。本书成书于北宋时期，旨在阐释和弘扬唐代道宣开创的南山律宗精义。内容系统注解了四分律的戒相、持犯及修行实践，将律学理论与日常行事紧密结合。该书在佛教史上地位崇高，是研究中国律宗尤其是南山律宗不可或缺的核心典籍，对后世汉传佛教的戒律传承与修行规范产生了深远影响。"
url: "https://rushiwowen.co/ja/r/cmcvi01us0efzli04y5qvwhio"
---

### 釋懺六聚法篇

懺是能懺之心，六聚即所懺之罪，法謂懺之軌度。梵云懺摩，此翻悔往；有言懺悔，梵華雙舉。準《業疏》云：取其義意謂不造新；懺謂止斷未來非，悔謂恥心於往犯；有將懺字訓首訓鑒，義雖通得，華梵須分。然懺通化制及以理事，今此且據制教事行以為篇目。

敘來意中，初科為二，初敘懺意，上句明造業。且約篇聚所制二犯之罪；結業成因，必招來果，故如種焉。次句明須懺。以犯從妄起，罪假緣生；妄體本空，緣生無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緣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仰對勝緣，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識非，義無隱覆故也。則下二句彰益。上句自行無瑕，下句眾法有用。故下，引勸；前引論文勸速改，初引論；不下，申勸。彼論問曰：何法重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草？何法疾於風？答曰：戒德重於地，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草，心念疾於風。今略引後句以明昔心造惡，今忽追悔，剎那翻善，不待終日。意令有犯速須求懺。次引經文彰佛勸。經明如來訶責示惡之意，欲令行者有過尋悔。上訶毀禁，令成止行；下說惡道，令成作行。

斥古中，初示非。遂，往也。古師即指諸家集羯磨者。如僧鎧羯磨：初出懺殘；二懺偷蘭，白二法懺，不分重輕；三懺捨墮，不簡單提；四懺餘罪，不顯罪相；提舍吉羅，並不出法。又曇諦羯磨：初亦懺殘；二懺捨墮；三懺餘罪，謂單提、提舍、蘭吉，同一法懺，詞句並同捨墮。事儀加改，謂之增減；立法出沒，謂之隱顯。若準下文，則古謂夷罪必須都無覆心，方開懺悔；又唯婬開懺，餘三不開；又僧殘中覆藏別住，或云盡行，或俱不行；又提舍中同懺提法，又眾學罪同皆責心；增減隱顯，尋之可見。臆課多者，責其師心。課猶說也。照教無文，謂事無所據；撿行違律，謂行用非法。故下，引斥。即律〈增二〉中，明二種愚人。初人抱過不悔，次人悔不依教；今取次人，證上非法。律文又出二種智人，與愚相反，如下科引。聖下二句，示師心所以。上句示後悔法，皆見律文；下句顯前諸師不能依用。

顯今中分二，初敘撰述，上一句正示。定綱位者，六懺差別，不相濫故。格心境者，各顯緣法，無所昧故。隨一懺中，緣法雖多，不出心境。如下所示，慨過陳露，即能懺心也；託處對人用法等事，皆屬所對境也。格即訓正。下二句顯意。上句明立法有準。今古相形，是非鏡矣。下句示行事無疑。心境相照，得失彰矣，能所即心境也。此下二句，隔句對釋上文二句，尋之可見。則何下，次彰功益。明今依法，罪必可除，心有所寄；翻前違律，悔罪不出，臆課無憑，故云何患等。為聖歎者，順佛語故。故下，引律示歎。以命能懺為智人故。

次明懺法，總分中，化教。具兼兩懺，通被二眾，如文所敘；又復二懺通大小乘；又所犯罪，通悔三世，總牒十業。

制中。反成五局：言律懺者，局小宗也，如文自述局道眾也；託受生者，局事行也；依初受者，局現犯也；次第治者，局名體也。上且分對，次釋文相，初二句標局。言道眾者，總收出家五位。由下，釋局所以。文敘犯懺，皆依本受；受是稟制；於制順違，遂成持犯；則彰律懺，與經天別矣。初句示犯起之本，次句明制懺之意。還下，示立懺之法。次第治者，隨其所犯，須依篇次，不可亂故。篇聚立儀者，制教差降故。悔法準此者，依教立法故。

次廣明二懺，化教中，標。云通懺者，如上五對，通義可知。

對顯中，理懺者。此約觀慧推窮業性，明見真理；罪得伏滅，故云懺也。文中初標根性。且望修事，通名利根；若對三觀智用淺深，自分利鈍，如後可見。觀下，示觀行，初句示所觀境。由下，明能觀智，上四句明達妄見理。下二句明行成罪滅。分謂分辨，即觀照也。此中通示理觀；無生之言，總下大小三種之理。

次事懺中，初標機宜。由下，示懺法又二，初敘不堪理觀。止下，正明事懺，初明事行。不出三業，禮拜旋繞是身業，稱歎誦持即口業，虔仰竭誠等即意業。勝境不出三寶。則下，明成益，上二句示先業。言輕重者，就過為言，五逆謗法用僧物等為重，餘則為輕；又凡造罪，具足三時，俱起猛心為重；或二時一時為輕。定不定者，復簡重業；定業極重，縱懺不亡；不定猶輕，或容轉易。下二句彰益。轉報謂易奪不受，對上輕及不定業也。輕受謂轉重為輕，即上重中定業也。並下，指廣。《佛名經》文，見第十；《方等陀羅尼經．三卷》，《虛空藏經》、《占察經》等，並明悔法。若準《業疏》，須具五緣：一請佛菩薩為證即奉請眾聖也，二誦經呪即誦經諷呪，三說己罪名即說懺悔，四立誓言即今發願，五如教明證即今求相簡擇邪正。

重廣中，初示所修觀相。無性即空理。以下，明罪滅所以。諸世間業，皆從我生，我為業主；我既無託，故所造善惡，不從我倒而生；妄業無依，故得除滅。見謂達理，思謂起修，除謂能觀智，滅即所觀業。破妄顯真，而非頓證，故皆云分。若約位判，分見分思，即內凡人；分除分滅，即初果已去。如下，喻顯。眠醉喻迷，醒覺喻悟；眠覺醉醒，相似法故。

次列三觀，標中。理本是一，何有三者？若權實往分，前二是權，後一是實；若大小相對，前一是小，後二屬大。若約開權會小，終歸一理；若對三宗，性空局小，唯識局大，相空通小大，如是分之。

性空中分三，初示所觀境，即諸法二字。諸法之言，總包一切；諸經論中，或約依正因果，或世出世間，或有漏無漏，或色心非色心，或善惡無記，或陰界入等。若據通論，總觀諸法；今就懺悔，且指罪業而為觀境。性空無我一句，即能觀智。罪從緣有，本無自性；緣即心境，虛妄心境和合成業，業性自空，非使之空。由存妄計，故受輪轉；但破妄計，覓罪叵得；叵得之處，強名空理。言性空者，小機智劣，不能即法見空；必待推析窮法體性，然後方空；其中須分利鈍，利者體法即空；鈍者析法見空；或云：有宗唯證人空，假宗人法二空。此下判位。小乘通收聲聞緣覺；據所乘法，諦緣雖殊；若論斷證，同見空理。

相空中亦三，示境同前。能觀中。言相空者，了法無相，猶如幻化，昧者謂真；亦如空華，眼病謂實；故云唯情妄見。判位中。小菩薩者，雖發大心，未窮心本；故設此觀，空諸塵境；如諸般若所被初心。言照用者，二乘住寂，故但照心；菩薩涉事，故云照用。若對三宗，即當四分；同觀空理，故云小也；志慕佛乘，故云菩薩；相召佛子，即為明例。

唯識中三科同上，觀境可解。能觀中。外塵謂一切境界也。言本無者有二義：一者境即心故，《占察經》云：一切境界，從本已來體性自滅，未曾有故；因如此義，是故但說一切諸法依心為本；當知一切諸法，悉名為心；以體不異，為心所攝故。二者虛妄見故，經云：但以眾生無明癡暗熏習因緣，現妄境界，令生念著；又云：若無覺知能分別者，則無十方三世一切境界差別之相；《唯識論》云：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如月等事。實唯有識者，言唯則遮於外境，言識則表於內心。或真妄和合為阿梨耶識，謂真能隨緣與妄俱起故。或云真識即是常住本淨真心，即是中道一實境界。然修觀有二：一者直爾總觀，謂觀念性即是真識，其體清淨平等周遍，含攝諸法，出生無盡；究竟一相，寂然常住。二者歷事別觀：一切時中隨緣動念，衣食四儀，若善若惡，皆能了知一識流變。若前總觀，乃彼上智深位所修；末世初心，唯後別觀，是所機教。判位中，上二句彰勝。對前麁淺，故云深妙。《業疏》云：初淺滯教，謂境是空即小菩薩；了境本非，性唯識也即今位也；又鈔云：鈍見空時，不分別色謂小菩薩不同二乘析色故；智知唯識，不分別空即簡相空，三觀相望，淺不知深，深必兼淺，故後唯識即為圓觀。次二句正判。大菩薩者，初地已去也。故下，引證。彼以五十二位總為四位，論云：一切法以識為相，真如為境境即是體；依此境界，隨心信樂，入信樂位此收加行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四十位；如理通達，得入見位即初地也；能對治一切障，得入修位二地至七地；出離障垢，得入究竟位八地至佛地。初位所修，名影像唯識；後三所修，名真唯識。有人將前小菩薩對加行者，不知觀行不同也。問：有人云：唯識觀，南山判位太高；又云：深位無罪，豈須懺悔！其意云何？答：論文自云唯識通四位，那責南山判耶！此蓋特舉深位以彰理妙，當知悔法正為下凡；故下勸令任智強弱，隨事觀緣；豈令果佛而悔罪耶？前修率爾，不無小疵；後進狂簡，便生輕謗。寄言有識，詳而慎之。又有人云：題云懺六聚法，那出事理懺乎？答：此又不曉化行二教罪懺相須；若唯依化懺，則制罪不亡；若專據制科，則業道全在；故當化行齊用，則使業制俱除。下云五眾犯罪，理事兩緣；又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也。舉宗無濫，故以六聚標題；以類相從，何妨二懺兼述！儻懷通鑒，無事專隅。

結告中，初結示。據理深淺，由機強弱，當量已分隨力修之。然末世情昏，鮮逢利器；尚未堪於事行，況克意於玄門；三觀微言，於茲殆絕。嗚呼！故下，引證，《華嚴》偈初句示罪相。一切者，總十惡也。能遮善道，故云障也。深廣波騰，故喻海也。次句示生處。不了唯心，取著前境，妄想也。下半偈示悔法。上句索機，下句示法。當求者示能觀智。真實相者，若約通論，總上三理；若據經意，別在唯識，故下云大懺也。本作端坐念實相，端坐是靜緣，念即能觀。如下，結歎。準經續云：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故應志心勤懺六根罪。上半示其功勝，下半勸其勤修。

勸修中，初科，前示二懺不同。福順生者，人天有漏順生死故；道逆流者，三乘無漏逆生死故。出入據所克之果，愚智即能修之機，虛實約所修之行；一一分對事理二懺，淺深可見。故下，正勸。文出《心論》，令自觀量；樂罪修事者，轉愚為智也；樂福修理者，轉鈍為利也；理通深淺者，利有強弱也。

次科又二，前明道眾通化制，初總標。事遵律制，理照內心，故云兩緣，緣即觀也。事下，別釋。事則順教者，謂作律懺，歷事緣境，常照起心；知唯本識隨緣流動，趣向於理，故云無違唯識也。理則達妄者，即了此心妄緣境起；達境即心，心外無境；唯一真識，清淨本然，故云外塵本無也。故下，引證。即《攝大乘論》。唯識不失者，證上緣理也。不無能取所取者，證上緣事也；能取即心，所取即境；此除疑執，恐聞緣理，便謂自心兀然不動；恐聞無境，便謂境界豁達都無。今時愚者，錯解佛乘；皆謂理觀寂爾無思，空然無境，取舍不得，能所俱亡；頑然寂住，便是真如；放蕩任情，即為妙用；由是不禮聖像，不讀真經；毀戒破齋，嗜酒噉肉；誇為大道，傳化於人；惡業相投，率多承習。此乃虛妄臆度，顛倒輪迴。豈知達法皆真，何妨泯淨；了真即用，豈礙修行！是故悟理則萬行齊修，涉事則一毫不立。自非通鑒，餘復何言！若下，次明俗眾局化教，初顯略。福道兩經，通目化教；福經如《佛名》、《方等》，道經如諸《般若》等。廣下，指示。凡聖行法，舊云道整禪師撰，未見本文。嘗考諸祖教觀，無非適機。若乃決白自心，的指妙境；甄別大小，簡練偏圓；歷位淺深，涉道次序；唯天台《摩訶止觀》，是可投心；但末世弘傳，變成名相，故令晚進取悟無從；必欲深明，當求哲匠。

次明制懺，波羅夷法中，前示業報，欲令犯者識過求悔；《觀佛經》中，初示報。一下，列罪。初絕所依。二杜智解。三撥正信。四五盜勝境。僧物重於三寶者，僧物有四，今簡常住常住為最重故。信奉者施，故云信施；犯重非僧，食則成盜。六七陵辱尊上；準經污尼語通染淨，若論戒障，必約淨境。六親者，據經但云姊妹親戚；今文易之，使通收故。並下，指廣。

請將七過反照身心。儻曾有犯，寧不畏乎。

《涅槃》文為三，初示罪報。若下，二明犯心，初約護法說破為不破。善業勝故，犯心輕故；此據化教，故言不破；若約制教，還即成破。亦欲進彼護法者故。未捨遠者，謂於佛法猶戀慕故。若犯下，次約壞法說為犯。言多過咎，即說佛法中多過失故。一闡提此云無信。云下，三示悔法，初標問。謂下，答釋，初明懺者現報即受。所謂轉重為輕也。橫謂非橫，羅猶墮也。若下，明不懺者生報方受。彼經云：若不觀身無常，名不修身；不觀戒是善梯隥，名不修戒；不觀心躁動制伏，名不修心；不觀智慧有力能斷，名不修慧。

次明懺法，辨異中，初科引律本文。諸下，示古今兩判，初指古非。古釋都無覆者，謂從犯已後，曾無一念覆心方開，有則不開；又見律中懺法，因犯婬為緣，便謂唯婬開悔，餘重不開，故云互有是非也。今下，申今解，初二句示教意。立教接機，不可抑塞，故云理無滯結也。但下，二顯正解。謂曾犯多罪，必須盡悔，故云都無覆耳。不下，三簡異僧殘容不盡悔，文又為三，初直示不同。初下，比校兩篇不同所以。凡有三別：一犯重本壞，二悔出自心，三抑令首盡；僧殘反上。言有餘者，反上一也；得強加法，反上二也；隱顯隨懺，反上三也。有下，結示。諸異，即上三義相反。兩儀即指二篇懺法差別。

須治中，《僧祇》三節，初示悔心。令下，明開懺。比丘下，出行法，初明同行。彼此不淨者，宿觸同故。下明別行。得受食者，同下位故。除火淨者，異下位故；及金銀者，異淨人故。從沙彌受食者，不自捉故。

《十誦》中，初明開懺。如法乞者，即悔心也。佛下，簡行法，初通示同行。在下，別示不同行有四，一明坐次。二明宿臥。三明秉御。所以唯開此二法者，住持之要，不可暫廢，事不已故；餘不開者，由無限制，容別求故。四明受歲，雖不依大僧臘次，不妨增臘故。下引論。決上秉法，非是常開。

《母論》中，初明得法。名下，示復本。但下，顯無勝用。然下，明障來苦。

《治禪病經》。脫著衣者，示卑下故。生慚愧者，示悔心也；供僧等，假事折辱，示盡誠也。經有二卷。彼云除糞八百日後，洗浴，著僧伽梨，入塔觀像；若見好相，令誦戒滿八百遍，得成清淨比丘。問：懺既清淨，那不足數？答：戒德劣故，不任僧用。問：既不足數，開懺何為？答：若不求懺，財法兩亡，僧須滅擯。由懺淨故，得入僧中，但不足數；又復能除獄報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地獄之苦，頓然清淨，豈非益耶。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為同財法，及障來報；若望體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懺，故云無耳；非謂不許懺也。問：依前化教理事二懺，得罪淨不？答：若修理懺，罪無不遣。若修事懺，或不違行法，或得好相，重罪得滅；如《佛名》、《方等》、《虛空藏》、《治禪病經》等，並有明文。問：若依理事，懺已，制罪滅否？答：滅否難知，須準教判，化懺心業，制懺違教，準知制罪不滅。問：得相驗淨，可足數否？答：事懺得相，乃約化經；足數作法，自是律制；兩不相涉，那得致疑。古德云：安用大教懺夷，以足小乘僧數也。欲辨化制，四句明之。初業滅制不滅，二制滅業不滅，三俱滅，四俱不滅。思之可見。問：有人言準《虛空藏經》得足數者？答：此猶不辨化制故也。問：有人準《初教經》，三十僧中懺重，得入僧數者？答：此引偽經，不足為據，如序所簡。

次明立法，陳乞中。律令教乞，事同初受；縱使自能，亦須他教。問：此明懺罪，那云乞戒？答：根本既喪，從僧重受；終身奉持，即是懺悔。若爾，犯已未懺，應無體耶？答：準上以明，體本不失；但望力微，故須再受；餘如〈篇聚〉所明。

行相中，初科，上文指同。唯下，顯異。即二五奪智能中，不得說戒；今準《伽論》，眾無能者，得作說恣二法；例知無人即開誦戒，唯此為異。

次科。來否隨意者，勝前不懺，財法俱亡；異餘淨眾，不來不得。

三中，初明本篇重犯。又須同種之罪，方得名重。若犯下，明餘篇重犯。正明，引證，在文可見。

結示中，初正結。不可，點古非。

第二懺殘，對治中。二罪各須先治情過，情即是心。據論諸篇，皆有情過；然初篇雖重，縱懺無用；下篇諸過，體非極重；故但直懺本罪，無勞預治。僧殘隣重，恐壞本體；事須繁累，不可輕略；唯斯悔法，獨異餘篇。

初情過中。二義翻之，上約情罪，下就治罰。續引《母論》，別釋次名。二中。注示前後，猶同古判，《戒疏》準殘還須後懺。三中，初翻名。前下釋義又二，初列示二義。由下，出其所以，初明自喜。言前喜者，謂行覆日滿。少日即六夜。眾下，明僧喜。四中，初翻名有二。初名者，謂由僧羯磨，得入二種僧故，次名如下論釋。論中。上二句即生善滅惡；下句謂由僧拔除，不墮罪處，故云起去。

次明懺儀，總示文中，初引論偈；下引論釋，初明犯人求悔。若下，制僧知法。文列五方，即是四法；一二及五，並屬所被事；三是人；四即法；集人加法，義必兼處。委釋名相，並見下文。

釋總名中三，初釋上起；又下，二釋提舍那；欲下，三釋制憶持；初中又三，初徵名。往下，釋義，初約先犯反顯，次約懺悔順釋。約遮相續，謂以善遮惡也。受即受體，持即隨行。是下，總合。提舍那者，亦即懺悔之通名。

第一方，初科，初約義略釋。故下，引論委釋，初明制觀察。若下，明具緣成犯。通緣列三，別緣出二，皆略示耳。於下，例通餘戒。廣下，指廣。彼論自指佛陀波羅造，彼廣明十三罪相。

次義釋中，初牒論釋。據前《了論》，會釋今宗，故云準論解律；欲明論文，即是釋律二緣故也。恐下，示論意。僧下，引證。有罪知者，謂知犯也。無罪知者，知不犯也。文通諸聚，不局此篇；但取有無兩知，證須觀察。

第二方中，初科，前明成覆。僧殘罪見者，謂自知有犯也。若下，次明不成覆。

次對律解十門。初云形差，謂罷道反俗，形服別故。

三中有二，初不成根本。或下，明不成覆藏。

五中，《十誦》十六人。種種不共住，即訶責等四羯磨人。乃至者略式叉沙彌。謂與如上等人共處，無清淨僧，既不成發露，則覆亦不成也。《伽論》五人。《五分》，知識多處，縱有淨僧，亦不成覆。

六云業待時中，更兼人方。言待時者，或為緣阻，未暇發露，期在後故；待人者，求知法故；待方者，擇勝處故；皆謂期心欲露，故非覆也。

七中。以前境尊勝，不可輕言故。

八中，初明有心。不下，正示無心有二。上約知而無心，下約遺忘無心。

九中。雖非正露，無所隱故。

十中，先示三心。並不可學迷；若可學迷，根本罪外，更加無知。前無心中，若忘不成者，謂識犯忘不發露；此迷本罪，與前不同。文下，引證，可解。已前十門，或出本宗，或取他部，或約義立，對文自見。又復諸篇通有覆藏，例用此十，簡辨成否，如是知之。

第三方中，初正明作法用僧，先引論文。言業聚者，謂作業假眾，聚即眾也。四部下，牒釋。四僧者，一四人，二五人，三十人，四二十人。若下，次明行時對境。前一即覆藏時，對一人白；次一即六夜，須僧中白。出罪無可行，故云一席耳。

第四方中，初標論。業即羯磨。言相應者，事必稱法，不可差故；前後皆言學處者，作持行法，聖制學故。以下，牒釋，初約事簡法。法位三者，單白、白二、白四。就下，明用法多少。雖通四法，不必盡用；且總列之，故云位極有四。然此四位有定不定，別住本日，隨有行之，此二不定；六夜出罪，此二則定。前四對治及後正懺，並明諸位，故此指之。

第五中，初引論。一日夜者，舉少類多，故云等也。為顯等者，謂一日夜中曾藏，則有覆藏罪；須地立宿住，即行別住也；不藏，則無覆藏罪；但行摩捺多，即六夜也。地者下，牒釋又二；初正釋。處所名者，以行別住，別在一房故。等四位者，通舉諸位也。摩捺多，摩那埵，梵音轉也。即下，二點示。此與第二方相濫。彼約有藏以簡成否，此辨有無以明用藥，故不同也。

顯格義中。九段，前五即依《了論》五方，後四即準律文別立。會合律論，布列行事；故前云格義，此標懺儀也。

初科為三，初標指。名下，次牒解。名即同篇之通號，故云僧殘；種即十三之別相，故云漏失等。有云漏失婬種類者，非也。相謂成犯之數目，故云多少。律下，三引證。一名證通號，多種證別相。十三自為一聚，與餘不濫，故云住別異也。

三中。能治即四僧二十僧，所對即行時假境一人及僧。

第六正明中，初科，前明以短從長。若下，二明以忘從受。

次科，前引《十誦》明乞詞。要須云者，謂乞詞所牒須加年數。次引《僧祇》明次第究勘。無歲時即初受未得臘也。

三中，初引文。故下，準判。發露出己，不取他知而已。

七中，初本律。但明總懺，別懺可知故。前引三種。一數憶忘，二心覆露，三同名異種；此三種別，並通合懺。又下，次引覆日。以短從長，亦即總懺。并上為四。

《僧祇》中，初總標。如下，顯相。初且約十日，日犯一殘，俱不發露；第十日犯者，則覆一夜；初日犯者，則覆十夜。應下，正明總別。十番是別，一番即總。

《十誦》中。明乞詞羯磨，須牒罪日兩數。恐謂總懺，作法通漫，故引決之。

第八明威儀中，初明入眾儀式。自下，次明披露克責又三；初悲其所犯。慨，責也；或作嘅，歎也。如上論者，指〈篇聚〉中所引《母論》。賴下，喜其開悔，上明喜聞聖教。下明慶己發心。如是下，教其殷重。四面下，三明設禮陳乞。文作乞陳，疑似寫倒。

乞詞。有五，初囑僧專意；次句自稱己名；三犯故等者，陳露所犯；四今從僧下，正申所懇；五願僧等者，乞副所求。

羯磨中。注文，初令依用。若下，點律所闕。古羯磨即曇諦出者，謂翻譯家用入律故。彼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犯某僧殘罪覆藏；此比丘某甲犯僧殘罪，隨覆藏日已，從僧乞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比丘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白如是。鈔中加改，比之可見。而云：犯某僧殘，不提罪相；隨覆藏日，言相浮漫，不足依之。

第九，示法中，初科。教示有四：初示羯磨，二示奪行，三示執事，四示白告。對文分之。

四中，初令見僧。應下，二示作務。乃下，三明住處。若眾下，四明同利。身下，五明坐次。乃至下，六明供給。文同不出者，指〈師資篇〉。《十誦》中，初制在僧處。不同下《五分》。有云此據正作法時者詳之。二制同犯各坐。恐得同伴，心無慚故。三制顯處。文自出意。

五中，《善見》，初明有緣白停法。若下明晝捨夕行。明未出須白者，即當一日故。《十誦》中。六夜亦開，仍制日限；本宗白停，久近，皆得。《四分》中，初明白捨，前示開捨。若下，明白行。彼下，明受禮作使。上明同類，下明下眾。

六中。八事，一三並出外，寺非寺分；二四對客比丘，入出以分；六七約處，人無人分；五八各為一事。徐行謂緩步，簡疾行者，不白不犯。多人同屋，非別住故。又八事中，前五及八，並不白故失；六七事非故失。注云已得，謂前已行日；未得，謂所失之日。若後重行，但續已得，足滿前數。

七中，初白一比丘法。往餘寺、客比丘等，皆準此。白詞中大德僧聽者，傳寫之誤，合云大德一心念，由是白別人故。若五人下，白眾多人法。若據對僧，合云僧聽；而云諸大德者，由非僧法；但不能別白，從省故耳；後說戒白，方可稱僧。有下，白客僧法。比丘中有德望者，須異常人。其下，指白僧法。說戒等者，謂一切眾集時。

八中，《十誦》明往餘寺。若到便往者，恐違白法失宿故也。《五分》明出界。

九中，《四分》。欲白不及，非意故開。《十誦》，初明見客執儀。若下，次明有病遣白。詞句闕略，故指《四分》，即前所引。《五分》。明行時對境，指第五方；五字錯，合作三字。

評量中，初科為四，初嗟悔法不行。當隋唐之世，僧英極眾，佛法大興，尚云亦少；況今末法，焉可言哉！六聚懺法，墜地久矣。僧徒造惡，穢迹叵言；或臨布薩，則安坐默然；抱過畢生，死猶無悔。豈非妙藥雖留，毒氣深入，不肯服耶！悲夫！縱下二責棄制從化，初出過。余下，斥非，上三句責其取捨。真誠為道，義必兼行，不當厭小忻大。但下，三示其懺別。皆下，出其情狀。以制懺指定犯相，對眾折辱；況行別住，奪行苦役，羞愧不為；化懺不爾，故多行之。業由羞結者，造業自纏，對人覆諱；覆故罪積於心，積故業更滋廣；是則罪種轉盛，徒懺何為。此下，四結勸須依。

次科為二，初明不滿可否；若行下，明日滿依法；初中，前示異說。或云盡行日滿，或隨行少日，或都不行。若上根從急，宜用初師；若下流機緩，則依《十誦》，不行別住，出罪得成；今取盛行，頗合時機，不違聖教矣。今下，次顯今所取，初彼引所傳。用彼徵此者，用《十誦》緩文，徵此宗急教；義須取中，故云相準；徵，證也。雖然下，約義加改，初教改易羯磨。後諸白羯磨，即六夜出罪等。當下，令白僧問和。後二乞詞羯磨，並準不滿牒之。

六夜中。注云竟者，謂行日滿者。

羯磨中。如前，即索欲問和等。

白告中，初科，前明白僧法；若客下，白別人法；白僧又二，初即座白法。若行下，餘日白法。

次科，初示同。唯下，顯別。反明別住不常在僧，非日日白僧。但行法制必僧中，不得同宿。恐有濫行，故注示之。

三中。本由懺易，故使犯數；提吉多犯，舉以為況，故云如波逸提等。

四中。各壞二法者，且如本犯漏失，行百日別住；已行一月，復犯前戒；還依百日治之，故云本日也；六夜亦爾，已行五夜，再犯本罪，重行六夜。然本日治法，無別羯磨，但是再加覆藏六夜二法。如別述者，即《隨機羯磨》及疏中。

出罪中。乞及羯磨，並先牒覆藏，次牒六夜，後云從僧乞出罪，方是今法；又覆藏中，先牒所犯；或下，次牒覆日。已下，三牒乞詞；僧已下，四牒得法；我某甲下，牒已行日。六夜中有三，初牒乞，二得法，三已行；細對羯磨分之，不可麁讀。六夜法中先牒覆藏亦爾。

誡勅中，初泛明持毀。佛住滅後，勝劣有殊；據受猶同，行果全異。行者下，正誡能悔有三，初喜其已懺。故下，二勸其堅持，初引文勸。應即《僧祇》。梵云絳賴叉，此云無憂；即佛生處樹華，喻其殊勝也。或翻青蓮華，喻其清淨，頗合文意。縱下，舉難勸。論即《善見》。如是下，三結告隨機。并下，兼示來報。經續云：後得為人，復受黃門二形無根等報，故云等也。

第三偷蘭，從生中，初標名。若下，引示。彼律分三階三懺，如文次列。初二兩篇各三方便，遠者犯吉，次近皆蘭，蘭有三品；初篇近者，上品；初篇次者，二篇近者，並中品；二篇次者，下品。懺法與提同者，如下可見。

自性中，初示名。不從他生，故云自性；當體是果，故云獨頭。上品中。僧食具，即十方常住；十方現前，即如亡物未羯磨時，通望十方，無滿五義。且舉四相，等取二逆，婬非道，殺非人之類。中品。破羯磨者，簡法輪故。僧殘境者，為他出不淨也。及殘中諸果蘭，如觸二形黃門，髮爪相觸之類，皆中品攝。下品中。三處毛，腋下及大小便道。灌下部者，謂以酥油灌身下分。西國耽欲者多然。石字上，合有木字；木鉢同外道，石鉢濫佛。律中，凡事濫外道者，皆制蘭罪；如草衣葉衣鳥毛衣皮衣，飡風服氣等，皆下品攝。《僧祇》即下品。《四分》教人。初篇歸上品，次篇歸中品，故云輕重同上。

次懺儀中，初乞分二，先引論示。乞、請、對悔，通三品；受懺單白，此局上品。今下，次明陳乞又三，初明集僧。懺主作白受懺，為僧所量，不入僧數，故須五人已上。次明具儀。先下，三正陳乞詞中。且據不憶言之，憶須稱數。二中。清淨比丘，必約自無三根，解通律藏，發己信敬者，方可請之。三中。答法云重罪者，文誤，罪字合在遮字下。四中。指前後者，前即僧殘，後即提中。五中。略餘詞者，續云：懺悔則安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六中。準後，或作汝自責心，於義皆通。七名立誓。欲以答詞連上，故以標數在下。

結告中，初指前所出。前之儀式，乃準本律《多論》兩文共成；然彼此互缺，故云各題也。準前論文有四，一乞懺，二請主，三白和，四對悔，缺此三法；本律有五，則無一三，故云不整蝢也。今下，明安布。且下，例通餘罪。

小眾中，初科，先引《十誦》判定。以懺主白和，身外非僧，故無單白。次引《四分》釋妨。彼即以別望僧為小，此就僧中對事用人為小；恐執彼文為妨，故準《僧祇》例決。上卷即〈集僧篇〉。

次懺法中。初須乞者，以懺主未作白，猶在僧數。故注同上。餘者二字，標下六法。二問邊者，應云：諸大德！若大德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者，我當受。餘人答云爾。文列七法，而以請主為初，止於第六者；或是去留無在，或可意在不立，欲示中下二品次第漸降，或恐僧別相參；如是思之。

後一人法。可解。

懺波逸提，結前中，初示事稀所以。然下，明須出之意。文下，顯前文可準。

生後中。標云四篇，據後懺法，合云三篇，疑是字誤；或可吉羅離惡作惡說，或可提中開三十九十，故云四耳。

正示中，初文。識不疑者，約能犯人。善宜名種，據受懺者，宜合作知。同篇合懺，上篇可爾；若吉羅中，覆藏根本，雖是同篇，亦不合懺。異聚可知。

次科。當隨憶忘，不可一例。

三中又六，初敘愚教。或下，列非相。六種自分。預是罪者，以不知犯，漫云預入此篇者則懺之。或迷忘者，謂疑不識，或直牒迷忘而懺者。如下，結示。或違教罪，或不學無知，故云罪非逃也。故下，勸令依法。水鏡清明，而又過之，故云逾也。彼即能懺，此即受懺者。何下，徵釋所以。三報，現報生報後報也。餘下，指廣。

三十，標中。本是僧法，由界僧少，次開二位。就下二位，皆是別法；但事儀有別，故兩分之。

僧法中。財是犯緣，心是業本，罪是已成之業，必能感報。雖具三捨，得名唯據捨財，就意正在捨心，心捨罪除；衣仍清淨，故復還之。立此四科，括懺盡矣。

捨財中，捨法差別。從寬至狹，四重料簡。初僧尼相對；僧捨下，就僧分自他。簡去蠶綿一戒。二下，他中分道俗。次簡畜貿兩戒。通下，道中分通局。復簡乞鉢一戒。言局有二，一局當界，二局僧中。通則反之，故云餘二十六等。

定體中，初科。三五者，三即長離販賣，五即更加乞受。上三最數，下二次之，故云通犯否；餘戒非無，但是稀耳。

長體中，初科，前明六物。若下，明百一物。受持則一向不說。不受則有說不說，如雨衣覆瘡衣等；縱不加法，並不須說；餘衣巾等，即同長物須說。二隨百一者。若合加受法，已見上科；此謂一向不須加者，故別簡之。屩音脚，草履也。十六枚器，釜瓶各二，盆蓋杓各四；僧尼俱開，說不說異。三中。言隨重物者，謂隨身所須；八穢體非，被褥用重。既不入淨，故無長過。四中，初正明。不下，斥古，初引古非。今下，顯今解，初示正義。不下，簡部別。《四分》、《多論》，如長衣戒引。五中。五種緣開，上三並未入，下二約已入。

相染指上者，亦即長戒。如十日中皆得衣，初日為能染，餘日為所染，皆隨能染判犯。

離衣中。隨二三者，謂須提名別牒。非下，遮濫。

販賣，標中。三事名相各別，前戒已分，不重引也。

明入捨中，初列輕物入捨。佛所開物，犯者數故。若下，次明重物不入。由佛不聽，為之稀故。

總別中，初明別捨別還，罪得合懺。若下，次簡捨衣有染不染。三十戒中，唯五長有相染義，謂衣中有三，十日、月望、急施，及長鉢長藥為五。此明唯畜長，制須盡捨；離衣販乞等，隨別捨之，不盡相染。

忘見，標中。謂懺長罪捨衣時，遺忘不盡；及懺罪已，方見忘物；而染不染別，故須辨之。

正明中，初科，上二句示義。決字，古記云：字誤，合作污。有節決字在下，於文非便。若下，辨相染，初明不染。由入淨故。前捨說淨，即是二法。若還財下染，次明相染。田未說淨，無法簡故。前財即已懺者。乞販亦捨者，但使忘物是長，不論捨者是長非長。

次科，初示。見物作念，意欲不染。此下，斷犯。謂纔見忘物，即有屬己之念，故曰前生。前心已染，方起施心，故判不成。文下，引證。捨謂捨懺，遣即與人。反明不懺不成施故。

三中，簡其所忘。餘戒本非貪畜，但是受納乖方，故不相染。三長反此，故有染也。

四中。謂捨財者恐有所忘，決心預捨。後見無染，即須付彼。

威儀中，初明處置衣物；彼下，後示捨衣儀相。初中前明別幞。若下，示離合，初明得合。謂三幞中別段同束也。又下，示須離。為分忘染故。長本有染，由貪積故；離定無染，受持物故；雜捨通者，據本無染；但為捨還入淨故染，故云通也。然據捨財，未必有忘；但欲表示三品不同，故須各襆。私釋。又為還財有隔日即座之異，故須各處。離衣雖同即座，受淨法異，故復兩分。

正說中，初明和僧。雖不秉法，須問表和，成僧法故。以下，引證。雖通僧別，必約盡界。制不別眾，彌彰僧法，故必先和。文相等者，準文囑累。然下，次正陳詞。具列三物。出法如是，未必齊具。

次明捨心，標中。財為犯境，故是罪緣；罪是結業，故能感報；心為業本，故是罪因。今行悔法，三種俱捨，故並云除。

正明中，初文又三，初敘相續。此下，顯異。若下，示要。下指文者，即律明捨已僧不還者，犯吉。而不成盜，決意可知矣。

顯宗中，初敘本宗。宗大乘者，分通義也；虛通無係者，因果推心也，即《業疏》云：捨財用非重，知心虛通；故發言誠者，即對僧捨也。言表於誠，既陳捨詞，則無貪畜，故云無滯結也。若下，次明他部諸捨不同。如《十誦》，二寶，少者永捨，多付淨人作四方僧臥具。《五分》，二寶入僧永棄，五敷永入常住。《僧祇》，二寶入僧無盡財中，五臥具捨入僧，隨僧用。《善見》，金銀擲去。《了論》，長衣、長鉢、雨衣、急施，捨與僧已，僧問須者應還。僧廣如諸部別行中。文中。常住通二種，四方局常住常住。棄山水者，即諸律二寶永棄也。即同此律者，本宗亦有永捨之義；蠶綿違慈過重，故須斬壞；乞鉢損處事深，故罰入厨。七日藥以味重故，齊七日者施僧；過七日者與守園人。問：既同他律，豈是虛通，則與上文一何相反？答：酌情之教，隨緣緩急；知機而設，故非一概。

誡告中，初科為五，初直勸。兩相勞擾者，能懺所對，皆徒為故。但下，出不捨所以。見即識見，性謂心性。口說解脫，故云世表。行縛塵事，故云庸陋。今下，舉死事激勸。要必歸死者，意謂必待至死而將去耶！太事即出家所為，經生猶言度世。但下，舉勝行深勉。豈下，引生下文。

次科。論中，初句一切如法，本財即僧還者，意外財謂別得者；以心斷故，本財既淨，不染外財，故並得受。第二句，但未悔罪，不合先受，止得非法之罪；由心斷故，亦應得受。第三句，但心不斷，當日餘日本異二財，皆犯墮罪。前句心斷，當日得受；此句不斷，餘日尚犯；可證行懺捨心為要，餘句如疏者，見《戒疏》捨墮中。舊指《首疏》非。若羯磨中，亦出三句。準有衣已捨，罪未悔，畜心不斷墮；此句罪同第三，故所不出。

捨罪，對僧乞中，初示威儀。口下，次陳詞句。初囑聽稱名；二故畜下，牒示兩捨；今從下，正明求懺。牒犯中又三，初約長財。注文，以物容染犯，有過不過，故須隨牒；若有過者，應於不說淨上加之。次約離衣。注中三段，上簡長離，牒相通局。次明借衣不須捨。下標長財用壞。正乞中。注文云不具者，彼但云合掌說罪名種，作如是懺，今以義加之。

二請主，簡人中，初文，前約犯重簡。五八十成邊罪，具戒成二滅。準通十三難人，皆不得請。下約輕罪簡。

次科。佛言即律文，上句制所對，下句制能懺。

三中，初示古。彼謂但不與同犯，即堪對懺，不必全淨。此下，斥非，初句略斥。彼下，決通，初決《五分》開意。今下，申今不開，上二句義判。律下，準例。即〈說戒〉中文。

請法中，初標示。應下，具儀。大下，出法。

三中。初問和，二作白，三受懺。白中，長離合牒，長財用壞，並是出法。隨時有無，不可謹誦。

第四說持破中，初教量宜。若下，次出法式，初示畜長過。《涅槃》即訶八不淨中文，彼云：若人受畜八不淨財，我非彼師，彼非我弟子等。次示離衣過，初敘佛本制。今下，示破毀因果。出《大論》者，如〈標宗〉引。乃至下，合示二戒餘習。如是下，勸令從要。但犯下，教觀機宜。

次科，總分中，初文，三位中。初是根本，後是從生；中一望前為從生，望後名根本，故兼二名。言三罪者，謂犯本罪已；最先覆藏，及著用犯捨衣，復經僧說戒默妄語，各得一吉罪。後從生六品者，即於三吉之下，各有初夜二夜覆藏二罪，共為六罪。合上三罪，則為九品。若據羯磨，止存八品；除根本覆藏一吉，直於根本罪上立二品從生。究理為論，疏為了義。並下，結示。以世多誦語，不問有無，故此囑累。重言，即上並據等三句。若欲易曉，略為圖示。

┌一根本覆藏一吉復生二罪─一經夜覆藏　一吉　二展轉覆藏　一吉

如畜長犯提─一根本罪出生三罪┤二著用犯捨衣一吉復生二罪─一經夜覆藏　一吉　二展轉覆藏　一吉

└三經說戒默妄一吉復生二罪─一經夜覆藏　一吉　二展轉覆藏　一吉

次請懺主，上二句標舉。次二句遮濫。應下，正請。即向所請者，謂波逸提懺主。

別示中，懺六品文。根本且舉長離，從生備出六品，行懺者臨事加減。問：所以覆藏但至二夜者？答：且舉二夜以明展轉，故言二罪。若覆多日，即應多品。問：何名隨夜展轉？答：如經一夜，望覆根本一罪；二夜即覆初夜，三夜復覆二夜；如是相望，乃至百千，皆名展轉。所以前羯磨中，牒百夜覆藏等。舊云所以但至二夜者，恐犯無窮之過，謬矣。

懺三種中，初文。根本，即最初覆藏。著用捨墮下，合有衣字。律論俱結罪者，指所出也。默妄同此者，亦謂彼論同此律也。

懺法中，初指請法。由是同篇，不須更請，即對前主直爾陳悔。但下，懺本罪。

三中。令前悔者。今時行事，宜依此式。

正悔中，初明威儀。口下，作法。準疏分文為八。初大德念者，告令攝想也。二我某甲者，牒己名號也。三故畜下，張列種相，定罪多少也。四今向發露者，表無覆藏，說罪本故；此之一句，是懺本也。五懺則安樂者，遠得禪果，用適心形，故曰二也。形安心樂為二。六不懺下，明為惡業纏縛三途；身既不安，心寧懷樂也。七願大德下，請證明也。八戒身具足者，前犯如染；今懺順本，故曰也。清淨布薩者，自行內清，見聞外淨；懺本犯已，應成僧法，故得內外和合也。體淨內和，應僧外和。所以三說者，表情重之勤也。多見誦語，故為錄出。詞中注云無著用等者，謂著用壞盡，據有言之；已前乞懺，及懺主白中皆牒。必若無者，例須除去，故云自上並不須等。

還衣中，料簡中。初文兩判，且據麁分。若準《戒疏》，則有多別。彼云：三十戒中，綿衣二寶三戒不對僧綿衣斬壞，二寶與俗。，二十七戒對僧捨。四戒即歸，二離二毛，非相染故。二離即聚蘭，二毛謂黑白；四並法服，故無染過。七日藥雖染，制身外用，亦即日還長藥。四戒經宿還，以畜續故。十日、月望、急施、長鉢，通上長藥為五長。餘十八戒別別捨者，不須經宿，非貪貯故。已上疏文。今明五長，準前《多論》，但取畜斷，不必經宿；若據宿還，乃依本律；但世多專執，故須指破。是以二疏五長並經宿還，及此下文，亦還循舊。

次科為三，初指時事。今不下，點非。然雖有據，不可偏計。須知心斷，當日可還；必存畜心，多日亦染；指破還用，意在兩通；指上論者，即《多論》初句。今且下，取古。五長中，長藥即還，如上疏說。

還法中，初文，前引開緣。大眾多者，界廣人眾；隔明重集，事成勞擾，此一緣也。難集者，同住縱少，或有別緣，情和難遂，此二緣也。準《業疏》分。上二是他緣，遠行即己緣。由此諸緣，雖是五長，即日便還。應還彼者，彼即代受比丘。展轉羯磨，文不具出。今依《刪補羯磨》引之。白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眾多若干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準須提名，白如是。羯磨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令問彼者，即問懺罪比丘，令誰代受，準須羯磨前問。彼應稱名答僧，與某甲比丘。

直還中，初標所被。由前五長不許即還，故開展轉，是則前法唯局五長準疏局四。此明直還，則通二十七戒。又復五長兼通兩法，二十二戒唯局直還。和下，正作法。

雜相中，初科，前示本宗制還。若下，明他部多別。前後已出，故但兩指。如前即捨心中。

次科，問中。根條互倒，恐謂成法故。答中。例決，律中懺殘；先悔覆藏，後出本罪，法有倫次。倒作違教，準理不成。

後問中，或決當時妄行，或遮後世濫用。答中。指前即懺蘭中。上卷亦指〈集僧〉。

指餘中。謂蠶綿二寶長藥，並如〈隨相〉明之。

眾多人中，初總指三位並同。若下，別示捨罪有異。言六種者，準前偷蘭，不入乞懺；故下別標，用捨隨人，意是不用。餘同上者，準須具列。一請懺主。二問邊人，詞句如文，唯此為別。三說罪相。四正悔罪。五呵責。六立誓。若入乞懺，則具七法。

三二人中，初示同。既下，顯別，初明捨衣。言全別者，對前四人，兼僧別故。準《羯磨》云：諸大德聽！我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犯捨墮，我今捨與諸大德。次捨罪。須其六法，列次同前。二下，後明還衣。二部即四人與三二人。其三二人法，文中不出。《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諸大德！若大德聽我還某甲比丘衣者，我當還之。

對首中。捨衣應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長財或離僧伽梨等犯捨墮，今捨與大德。還衣不出詞句，《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長老！我今持是衣還汝。除罪中，無人可問，故但五法。一請懺主，二說罪相，三正悔，四訶責，五立誓。五並無異，故令謹依。

次懺九十，前緣中，初指法同前。恐下，明今重示。且下，舉事出法。若下，略示從生。九品六品者，示其不定也。如過量等者，別提著用。

正懺中，初請主。即初法也。當下，說罪。即第二法。

次科初重示次第。恐妄行故。如上具懺，謂須同上先悔從生諸品。後悔根本。即第三法。四訶責。五立誓。此篇並用五法。

三中。惡罵犯提。彼人即所罵，罵者即能罵。謂別求對首，於屍所行悔，非對死人懺也。天道門不閉者，由與解讎，不障善道。彼我俱益，故引勉之。

提舍尼法，斥古中。即如前引古羯磨也。律戒即本律戒本。頒合作班，音誤。

正示中，初請主，即一法也。請詞頗略。前加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後續云願大德為我等，故云上下同也。

次說相。即第二法。

三捨罪。即第三法。呵治、立誓，足上為五。下引《僧祇》者。上即義準《四分戒文》出法。猶恐循古疑非正懺，故引彼文以示同異。初指同。云字寫多，削之彌善。前下，顯異。初審見罪，義是懺前，即當說罪。下誡勿作，即今呵誓。故知前法事義已具。若準羯磨，正用彼詞。

突吉羅中，標。云有多別者，或故誤兩異，或覆藏方便獨頭不同故。

方軌中，初科，前引本律。即眾學中文。故心二罪，誤但一罪，而無對責兩懺，故云不分等。次引三論。罪懺兩具，可決今宗，而探責諸師偏執，故云通衢顯也。《摩夷》即《母論》。

斥世中，初示其偏計。又下，決彼所據。此文未了者，無所簡故，或可且就誤犯為言。須論解者，論即三論。當下，會通律論。正下，以理結責。

次科，先出罪種。簡覆藏中。識知故隱者，明唯故心也；疑不識不成者，顯無誤也。非字寫錯，合作有字，或作若字。或節在上讀，於義雖通，語不貫下，理須改正。

次科，正明中三，初明方便又二，前別舉六聚。初二兩篇，但遠方便；已下諸篇，遠近二方便；今此且就遠者為言，故並云發心也。文中，上身字寫誤，合作心字。無問等者，總示犯相。據通故誤兩犯，但昔謂遠方便罪，例皆責心，是以文中但明故心須對人耳。若準《了論》，遠罪責心；雖有所出，然非今用。若下，二明獨頭。可解。諸下，三總結兩懺。方便獨頭，故言諸類。

問中。以獨頭果罪，名體皆均；方便隨篇，應分輕重，故舉為問。云下，正難，意云：既有重輕，理應別悔；不當誤則齊責心，故則俱對說也。

答中，初科，上二句示罪。罪名齊者，謂罪同約制也。業隨心者，謂重輕就業也。重下，明懺，上二句明心悔有殊。下二句明制懺無別。卷初，即篇聚中云：重者重責心，輕者輕責心。行事之時，雖同對責；當隨事重輕，用心厚薄。

次答中，上二句示罪通。本位居第六，方便通上五，故云該六聚也。同號吉羅，而前篇為重，後篇漸輕，故云名通優劣也。次二句明業異。下二句判別懺。準此，雖同吉羅，隨聚各悔；則心境相應，重輕不濫矣。上釋據文，故云同篇一處；此解從理，故云義指為允。允，當也。

懺法中，從生即覆藏，初指前。捨法即捨墮。不下，遮濫。律云：若犯僧殘乃至吉羅，知而覆藏者，應先教作突吉羅懺，然後如法懺。初篇準同。故云律文自分等，謂覆藏等罪，與六聚本罪分懺；今若合懺，即是抑遏教文，故云不可抑之。準此同篇有不合者。

根本中，初科又二，初標舉。先下，示法。準前須五，一請主，二說相，三捨罪，如文次列；餘詞同上，即呵誓二法。

次科，初句示前法。言文無有者，顯是義立。今下，斥濫。古本羯磨墮吉同法，意謂提舍在上，詞句尚已少於逸提，豈得吉羅反同墮法，故云今約等。有云已字合作以者，非也。不下，遮妨。彼宗墮吉合一儀法；宗計各異，不可輒用。

誤作中，出相分三，初通示三業。如下，舉事顯相。律下，引證，初句總標。比丘下，別釋。文中不出三業，初並身業，語默口業，一心即意業；身口是別，意業為通。又前身中不出四儀，內外資緣便利睡臥等，括盡日事，皆須攝心。眠睡語重，止是一事；律作睡眠覺悟是也。若違下，示犯。準此有犯並須責心，故知真出家人，無時忘念。此制微細，逗彼上根；末世下愚，故非力分。準如《母論》，衣食作觀，利根之人，著著口口；鈍根，總作一念；然須勵力，望上增修；未可自屈，甘為下根，便即縱怠。故當勤策，準此攝修，是則出家不徒然矣。問：誤心迷忘，即不可學，那得結罪？答：凡誤有二，一者對境迷心，二則放情忽忘；諦知兩相，想必無疑。

作法中，初悔從生。即覆藏等。後根本中。止有二法。一對靈像具儀露過，義同請主說罪兩緣；二陳悔詞，即正捨罪；雖無呵誓，理當自責；後更無違，還同三法。餘準此者，且舉一法類通一切故也。若準《戒疏》，眾學諸戒故心犯者犯二罪，一應懺吉，對首悔；二非威儀吉，責心悔。準此責心不必誤犯，學者詳之。若彼《了論》，但云不應起如此心，即名責心；然無軌式，不足準用。

第二發露法。識疑兩露，該通六聚；相從事類，寄此明之。識罪中，初示法。此下，次簡辨；初簡覆露差別又三，初明即露。若已下，次明後露。若雖下，後明重露。若犯下，二簡所免罪相。準覆六聚，犯通一吉。

疑罪中，初指具儀。應下，示詞句。若說戒座上，亦有識疑兩露，如〈說戒〉中。

第三重示中二，初引《智論》，先明化制兩業不同。如下，舉戒顯相。謂提罪雖滅，業道猶存。前下，示重明之意。餘下，指廣，亦即凡聖行法。

明儀式中，初引《善見》明稱召。大小不同者，此亦一往以分；若就通相，德重為長，臘高名老。次明禮法。初《四分》。明大小具缺，小者於上座具五，上座於小者但四。言五法，謂偏露右肩，脫革屣，禮足，互跪，合掌也。《十誦》。亦同《四分》，而闕合掌。捉足即是設禮，然今不必手捉，但作仰承之勢耳。如悔過者，謂同從尊謝過之相；欲清淨即傳欲時，受歲即自恣，出罪即悔六聚；餘諸乞法，皆準此儀，故云等也。上明具儀之相。有下，示數犯之人。四句括情，情可見矣。

通結中，初句指所詮。次句示所被。舒下，顯略。幸下，勸修。

##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