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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俱舍論頌疏 · 4"
description: "俱舍論頌疏是唐代高僧圓暉對世親菩薩《阿毗達磨俱舍論》所作的註疏，成書於7世紀。該書以頌文形式系統闡釋俱舍論要義，內容涵蓋佛教宇宙觀、業報輪迴、修行次第等核心教理，被視為說一切有部的重要論典。圓暉以簡明精要的註解，使深奧的俱舍論更易理解，成為漢傳佛教研究阿毗達摩的基礎文本。此疏在中國佛教史上具有承前啟後的地位，既繼承印度論師傳統，又為後世法相宗奠定理論基礎，是研究部派佛教思想的重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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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六

> 倶舎論頌疏論本 第六

從此大文第三，明因緣，於中有二：一明六因、二明四緣。

> ここから、本文の第三の大きな節は、因縁について明らかにします。その中には二つあります：一つは六因を明らかにし、もう一つは四縁を明らかにします。

就正明六因中，復分為三：一正明因體、二明因得果、三明法從因生。

> 正しく六因を明らかにする中で、さらに三つに分けます。一つは因の本体を正しく明らかにすること、二つは因が果を得ることを明らかにすること、三つは法が因から生じることを明らかにすることです。

就初正明因體中，文分三段：一總標名、二別顯體、三三世分別。

> 初めに正しく因の体を明らかにする中で、文章は三つの段に分かれています：一に総じて名を標し、二に別に体を顕し、三に三世を分別します。

且初總標名者，論云：「如是已說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法，非離所餘因緣和合，此中何法說為因緣此總問也？且因六種總答。何等為六別問？」頌曰：

> まず、総じて名を挙げる。論に云く、「すでに不相応行について述べた。先に生相と生じられる法について言ったが、それらは他の因縁の和合を離れては存在しない。ここで、どのような法を因縁というのか<note>これは総括的な問いです</note>？因は六種類ある<note>総括的な答えです</note>。どのような六種類か<note>個別の問いです</note>？」偈頌に曰く：

「能作及俱有， 同類與相應，遍行并異熟， 許因唯六種。」

釋曰：上三句頌標六因名，第四一句結歸本宗。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因、六異熟因，此如後釋。經部等宗不許六因，無經說故；許有四緣，有經說故。然有部宗中，迦多演尼子大阿羅漢靜室思惟，言有《六因經》，是諸天傳來，非餘部許，故論云：「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

從此第二，別顯體者，六因不同，文即為六：且初第一，能作因者，頌曰：

「除自餘能作。」

> 「自分を除いて、他の者がそれを行うことができる。」

釋曰：除自者，唯有為法也。謂有為法生，除其自體，自體非因，故須除也。餘能作者，正明因體。有為法生時，除自體外，餘一切法皆不為障，名能作因。故頌「餘」字通一切法，謂有為、無為皆能作因體也。故論云：「一切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解云：以不障義釋能作因，故知能作因寬，通一切法。增上果狹，唯有為法也。因能作果，名能作因，能作即因，持業釋也。問：「若據此義，餘五種因亦名能作因，皆能作果故，何故此因獨名能作？」答：「論云：『雖餘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總即別名。』解云：所餘五因皆有別名，唯能作因未有別名，謂餘五因所簡別故，此能作因雖標總稱，即受別名也。」

從此第二，明俱有因。文分兩段：一正明俱有因、二明心隨轉。

且初正明俱有者，論云：「如是已說能作因相，第二俱有因相云何。」頌曰：

「俱有互為果， 如大相所相，心於心隨轉。」

釋曰：俱有者，俱時而有也。互為果者，釋俱有因也。論云：「若法更互為士用果，彼法更互為俱有因。」解云：俱有作用，俱有即因，名俱有因，持業釋也。若果與因俱名為俱有，俱有之因，依主釋也。

如大相所相，心於心隨轉者，指體也。此有三類：如大者，謂四大種，第一類也。此四大種造果之時，互相假籍生所造色，故互相望為俱有因。相與所相者，第二類也。相者，四法相也。此四法相與所相法更互為果，謂此能相相所相故。復因所相能相轉故，故互為果，名俱有因。心於心隨轉者，第三類也。謂心王與心隨轉法亦更互為果。論云：「是則俱有因，由互為果，遍攝有為法，如其所應。」解云：結上三類也。如其所應者，謂有為法中有五：一四大互相望、二相所相相望、三四相自互相望、四心與心隨轉相望、五隨轉自互相望，皆俱有因，故言如其所應也。又論云：「法與隨相非互為果，然法與隨相為俱有因，非隨相於法，此中應辨。」解云：此文是論主出有宗，以互為果釋俱有因有過也。法者，所相法也。隨相者，小四相也。法不因小相相，法非小相果。小相因法轉，小相是法果，故言法與隨相非互為果。然法與隨相為俱有因者，以隨相因法轉故也。法與隨相為俱有因，非隨相於法者，以隨相不相所相法故，隨相望法非俱有因。既法與隨相非互為果，而名俱有因，如何今以互為果義釋俱有因？此中應辨者，勸釋通也。

從此第二，明隨轉。於中有二：一明隨轉體、二明隨轉義。

且初明隨轉體者，論云：「何等名為心隨轉法？」頌曰：

「心所二律儀， 彼及心諸相，是心隨轉法。」

釋曰：前兩句辨體，第三句結成。言心所者，謂四十六心所是也。言二律儀者，謂靜慮、無漏二種律儀。此二律儀入定則有，出定則無，名心隨轉。

彼及心諸相者，彼謂彼前心所及二律儀。及心者，謂心王也。取彼法上生等四相，及心王上生等四相，名為諸相，故「諸相」字通彼及心王上相也。此等諸法名心隨轉，如上三類：一心所、二定道律儀、三諸相，是隨轉法也。

從此第二，釋隨轉義，論云：「如何此法名心隨轉？」頌曰：

「由時果善等。」

釋曰：由時者，時有四種：一生、二住、三滅、四墮一世。生在未來，住、滅現在。若未來法未至生相，及過去法三相不攝，故生、住、滅外別說墮一世。此四相不同，總是時攝，謂前隨轉與此心王同一生、同一住、同一滅、同墮一世，故名隨轉。由果等者，果謂一果，等取一異熟及一等流。謂前隨轉與心同得一果、同感一異熟、同得一等流，名心隨轉。此一果言，意取士用及離繫果，故異熟、等流外別說一果也。然士用果總有四種：一、俱生士用，此復有二：一俱有相應因展轉士用果、二及餘同時造作得者。二、無間士用，此復有二：一等無間緣所引起者、二及餘隣次造作得者。三、隔越士用果，此復有二：一異熟果、二如農夫春種秋收隔越士用果。四、不生士用果，謂是擇滅，體不生也。此一果言，於俱生士用中唯取同時造作得者。於無間中除同性法無間，以同性無間等流攝故，取餘異熟性無間果也。於隔越中，除異熟果，以三果中異熟攝故，取餘隔越遠士用果，及取第四不生士用。故一果言，唯攝士用及離繫果。由善等者，等取不善、無記。謂此隨轉與心同善、不善及無記性，名心隨轉。論云：「應知此中前一後一，顯俱顯共，其義不同。」解云：前時言一，顯俱一時也。後果言一，顯共一果也。由此十因，名心隨轉，謂時四種、果等三種、善等三種，是十因也。論云：「此中心王極少，由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謂十大地法，彼四十本相，心八本相、隨相，名五十八法。五十八中，除心四隨相，餘五十四為心俱有因。」解云：五十八者，謂受等十大地法。此十法上各有四大相，成四十，足前成五十。心王上四本相、四隨相為八，足前成五十八也。心王與此五十八法為俱有因，五十八法為士用果。此五十八中，除心王上四小相，餘五十四法與心王為俱有因，心王為士用果，謂心不由隨相相，然隨相依心而得轉故，隨相望心但為果，不為因也。有八對法是俱有法，非俱有因。故論云：「諸由俱有因故成因，彼必俱有、或有俱有，非由俱有因故成因此標也。謂諸隨相各於本法此第一對謂小相不相本法雖與本法俱有，非俱有因也，此諸隨相各互相望解云：此第二對，謂隨相唯相本相，非互相生，展轉相望，不同一果等，故雖俱有，非俱有因也。隨心轉法，隨相於心解云：是第三對，隨心轉法上，四小相望心王，非一果等，非俱有因也。此諸隨相展轉相對是第四對，隨心轉法上，隨相自互相望，非互為果，理非因也。一切俱生，有對造色，展轉相對解云：是第五對，如色、聲等是有對造色也。雖然俱有，非同一果等，非俱有因耳也。少分俱生，無對造色，展轉相對解云：是第六對，無對色者，謂別解脫戒無表也。七支無表雖俱時有，由展轉相望，非一果等，非俱有因也。簡定、道二無對色，言少分也。一切俱生造色大種，展轉相對解云：是第七對，造色者，所造也。大種者，能造也。能造、所造展轉相望，非一果等，非俱有因也。一切俱生，得與所得，展轉相對解云：是第八對，然法俱得，與所得法雖俱時有，此得或前、或後、或俱生故，以不定故，非俱有因也。」

從此第三，明同類因，論云：「如是已說俱有因相，第三同類因相云何？」頌曰：

「同類因相似， 自部地前生，道展轉九地， 唯等勝為果。加行生亦然， 聞思所成等。」

釋曰：同類因相似者，謂善五蘊與善五蘊展轉相望為同類因言展轉者，如色蘊與色為因，與餘四蘊為因。餘四蘊等望色等皆得名為因也。染污與染污、無記與無記，五蘊相望應知亦爾。言亦爾者，同前善五蘊，亦展轉為因也。

自部地前生者，言自部者，於相似中唯取自部為同類因，非一切相似皆同類因也。部謂五部，即見苦所斷乃至修所斷，此中見苦唯與見苦所斷為同類因，乃至修所斷唯與修所斷為同類因。言自地者，簡自部中他地也。於自部中唯取自地為同類因，非他地也。地謂九地，謂欲界四禪、四無色也。如欲界見苦唯與欲界為同類因，乃至有頂唯與有頂為同類因，以有漏法部繫皆定，異地相望皆無因義也。前生者，於自地中唯取前生為同類因，過去望現、未名前生，現在望未來名前生，故「前生」字唯通過、現。若過去世與現、未為同類因，若現在世與未來為同類因也。

道展轉九地者，前言自地依有漏說，若無漏道，九地相望皆互為同類因。言九地者，謂未至、中間、四靜慮、三無色也。依此九地起無漏道，一一皆與九地為因。依未至地起無漏道，能與九地道諦為因，乃至無所有處起無漏道，亦與九地為同類因。論云：「此於諸地皆如客住，不墮界攝，非諸地愛攝為已有，是故九地道雖不同而展轉為因，由同類故。」解云：無漏非界繫，雖起於諸地，如客人住也。有漏愛攝，故墮界攝。若無漏法，非九地愛攝為已有，故無漏道不墮界攝也。

唯等勝為果者，簡差別也。然唯得與等勝為因，非為劣因為無漏道。謂加行生故，豈設勤勞，劣法為果，故與等勝為同類因。且如已生苦法智忍，還與未來苦法智忍為同類因，是為等因。若苦法忍與苦法智乃至無生智為同類因，是名為勝，智勝忍故。廣說乃至諸無生智唯與等類為同類因，更無有法勝無生智故。又諸已生見道、修道及無學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為同類因。解云：見道與三為因，見、修、無學也。修道與二為因，除見道也。無學道與一為因，除見、修道也。又於此中，諸鈍根道與鈍及利為同類因，諸利根道為利道為因。如隨信行及信勝解時，解脫道隨其次第與六四二為同類因。解云：見道二聖：一鈍、二利，鈍謂隨信行，利謂隨法行。修道有二聖：一鈍、二利，鈍謂信勝解，利謂見至。無學道有二聖：一鈍、二利，鈍謂時解脫，利謂不時解脫。此約三道，總有六聖。今隨信行與六為因。信勝解與四為因，除見道二聖也。時解脫道與二為因，除見修四聖也。若隨法行及見至、不時解脫道，隨其次第與三二一為同類因。解云：隨法行與三為因，謂隨法、見至、不時也。見至與二為因，除隨法也。不時與一為因，除隨法及見至也。論云：「諸上地道為下地因，云何名為或等或勝？」解云：此難九地道互為因，上地勝、下地劣，與下為因，是則與劣為因，非等勝也。論云：「由因增長，及由根故，謂見道等，下下品等，後後位中因轉增長。」解云：答前難也。不由地有上下，令道等有勝劣。雖依下地，望上地道有二種因，得名為勝，一由因增長、第二及由根故。由因增長者，謂見道等下，釋因增長也。等取修道及無學道。後後位中因轉增勝，謂修無學道在見道後，無學道在修道後，名為後後。又見道等各有下下品等九品道也。此九品等位，後後位中因亦轉勝，如上地起見道，與下地修道等為因，及上地下下品等道與下地上中品等道為因，以後後位因增長也。第二由根者，上地鈍根道與下地利根道為因。論文不釋根者，謂易解故。又論云：「雖一相續，無容可得隨信、隨法二道現起，而已生者為未來因。」解云：此文釋伏難。伏難意者，難前及由根故。如一身中已起鈍根隨信行道，不可更起利根隨法行道，如何可說上地鈍根道與下地利根道為因？故言雖一相續身，無容二道起。而上地已起隨信行道，與下地未來隨法行為因，理無妨矣。

加行生亦然者，此明有漏加行生法，同前無漏，唯與等勝為同類因，故言亦然。

聞思所成等者，正明加行善體也。謂聞、思所成等者，等取修所成。因聞、思、修所成功德，名彼所成。此之三慧，加功用行方得發生，名加行善。聞所成法與聞所成慧為同類因，是名為等。聞所成法與思、修慧為同類因，是名為勝。思與思、修為同類因，除聞所成，以聞劣故。修唯與修為同類因，除聞、思二，以二劣故。欲界無修，是散地故。上二界無思，舉心思時便入定故。無色無聞，無耳根故。論文約三界明因，讀可解也。此加行善束成九品，若下下品為九品因，下中品與八為因，乃至上上品唯與上上品為因，除前劣故。生得善法，九品相望，展轉為因，染污亦然。謂生得善，或從下品生中上品，或從上品生中下品，容一一後皆現前故，故得九品展轉為因。染污亦爾者，准生得說也。無覆無記總有四種，謂異熟生、威儀路、工巧處、變化心，俱隨其次第與四三二一為因。解云：後勝前故也。

從此第四，明相應因，論云：「如是已說同類因相，第四相應因相云何？」頌曰：

「相應因決定， 心心所同依。」

釋曰：相應因者，心、心所法要須同依方名相應，故言決定。謂同依言，即顯必同所依、同所緣、同行相、同時、同事，五義具足，名為相應。論云：「此中同言顯所依一，謂若眼識，用此剎那眼根為依，相應受等亦即用此眼根為依，乃至意識及相應法同依意根，應知亦爾。」解云：心與心所所依不異，名為一也。

從此第五，明遍行因，論云：「如是已說相應因相，第五遍行因相云何？」頌曰：

「遍行謂前遍， 為同地染因。」

釋曰：遍行者，謂十一遍使，及相應俱有法也。十一遍使者，謂苦諦有七：五見、疑、無明也；集諦有四：邪見、見取、疑、無明也。此等諸法遍與五部染法為因，名為遍行。遍行即因，持業釋也。謂前遍者，唯取前生遍行諸法為因，此之前生簡未來世，唯通過、現。

為同地者，不與異地染法為因也。論云：「此與染法為通因故，同類因外更別建立，亦為餘部染法因故。由此勢力，餘部染法及彼眷屬亦生長故。」解云：為遍行因取五部果，名為通因。若同類因，唯自部果，非通因也。言眷屬者，謂與煩惱相應俱有法也。

從此第六，明異熟因者，論云：「如是已說遍行因相，第六異熟因相云何？」頌曰：

「異熟因不善， 及善唯有漏。」

釋曰：唯諸不善及善有漏，是異熟因，異熟法故。問：「何緣無記不招異熟？」答：「由力劣故，如朽敗種。」問：「何緣無漏不招異熟？」答：「無愛潤故，如貞實種無水潤沃，又非繫地，如何能招繫地異熟？餘法具二，是故能招。如貞實種，水所沃潤。」言異熟者，依薩婆多宗，因是善惡，果是無記，異類而熟，名為異熟。俱有等四，因唯同類熟，謂因與果俱性同故，能作一因，兼同異熟，謂有同性果、有異性果。故今異熟因唯異類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

從此大文第三，明世攝，頌曰：

「遍行與同類， 二世三世三。」

釋曰：二世者，遍行同類唯通過、現二世也。三世三者，謂異熟相應俱有三因，通三世也。頌既不說能作因所居，義准應知，通三世非世，非世者無為也。

從此大文第二，明因得果，於中有四：一總標果體、二對因配果、三別顯果相、四因取與時。

且初第一，總標果體者，論云：「已說六因相別世定，何等為果，對彼成因？」頌曰：

「果有為離繫， 無為無因果。」

釋曰：上句出體，下句釋妨。果有為離繫者，釋體也。果有二種：一者有為，謂士用、增上、等流、異熟，此為六因所引生故，名之為果。二者離繫，擇滅為體，由道所證擇滅名果，道為證因，非為生因，故此證因非六因攝。

無為無因果者，釋疑也。論云：「若爾無為許是果故，則應有因，要對彼因，乃可得說此為果故。又此無為許是因故，則應有果，要對彼果，乃可得說此為因故。」解云：無為是離繫果，應名有因。無為是能作因，應名有果也。為遣此疑，故有斯頌。無為無因者，無六因故，謂無為法體雖是果，是所證果，非是六因所引生果，故名無因。無為無果者，無五果故，謂無為法於生不障，立能作因，非能證故，無離繫果，無取與用，無有為果，是故擇滅是因無果，是果無因，餘二無為是因非果，故三無為皆無因果。舊譯無為非因果者，此翻謬矣。無為是能作因，不可言非因。無為是離繫果，不可言非果。非，即非其自體；無，即乃是無他。故得言無，不可言非也。論云：「何緣不許諸無間道與離繫果為能作因難合有因？於生不障，立能作因，無為無生，道何所作答前難也。若爾誰果？果義如何解云：此有兩句問，一道既非因，未知誰果。二無因是果，果義如何也？謂是道果，道力得故言道果者，答誰果也。道力得者，答果義也。若爾，道果應唯是得，道於得有能，非擇滅故解云：得者，離繫得也。由道引故，應有功能。不爾，於得於擇滅中，道之功能有差別故答也。云何於得道有功能徵也？謂能生故答也。得是有為，道能生故。云何於滅道有功能徵也？謂能證故答由道證擇滅也。由此理故，道雖非滅因，而可得說擇滅為道果結成也。」

從此第二，明對因配果，論云：「總說已竟，於諸果中，應說何果？何因所得？」頌曰：

「後因果異熟， 前因增上果，同類遍等流， 俱相應士用。」

釋曰：後因者，謂異熟因，於六因中最後說故，初異熟果此因所得。言前因者，謂能作因，於六因中最初說故，後增上果此因所得。由能作因有增上力，所引得果名為增上。增上之果，依主釋也。謂能作因於法不障，得增上名。或能作因亦有勝力，如十處界於五識身，諸有情業於器世間。言十處者，五根、五境親生五識也。又耳等根對於眼識生等，亦有展轉增上生力，聞已便生欣見欲故。謂因耳聞便欣見色，遂發眼識，是則耳根有增上力，能生眼識也。

同類遍等流者，此二種因得等流果。

俱相應士用者，俱有相應，得士用果。言士用果者，因有作用，如世士夫營農等用，因名士用。果從因生，名士用果。士用之果，依主釋也。如世間說鴉足藥艸，醉象將軍，藥艸似鴉足，名鴉足也。將軍破賊如醉象，名醉象也。從譬為名，士用亦爾。論云：「為唯此二有士用果？為餘亦有問也？有說餘因亦有此果，唯除異熟。由士用果與因俱生，或無間生，異熟不爾此師立俱生無間二士用果，故除異熟也。有餘師說，此異熟因亦有隔越遠士用果，譬如農夫所收菓實此師更立隔越士用果，故通異熟。春種秋收，隔越士用也。」

從此第三，明果相，論云：「異熟等果，其相云何？」頌曰：

「異熟無記法， 有情有記生。等流似自因， 離繫由慧盡。若因彼力生， 是果名士用。除前有為法， 有為增上果。」

釋曰：異熟無記法者，唯於無覆無記有異熟果。言有情者，謂異熟果不通非情也。有記生者，謂異熟果善惡業感，名有記生。既異熟果唯有記生，明知不通等流長養，以等流果及所長養通三性生，故不通也。此上是異熟果相。

等流似自因者，謂等流果皆似自因，謂似同類遍行因故。

離繫由慧盡者，盡者滅也，慧者擇也，謂此擇滅離繫所顯，故將擇滅釋離繫果。

若因彼力生，是果名士用者，若法因彼勢力所生，名士用果。如因下地加行心力，上地有漏、無漏定生，及因清淨靜慮心力生變化無記心，此等名士用果。擇滅名不生士用果，謂因道力證得，亦得士用果名。

除前有為法，有為增上果者，有為法生，餘法不障，是增上果，故增上果唯有為法。除前者，謂前已生有為諸法非增上果，謂果望因，或俱或後，必無果前因後，故言除前也。重言有為者，是除前外諸餘有為，此餘有為或與因俱，或在因後，名增上果。論云：「言增上果者，顯依主釋也。增上之果。問：『士用、增上二果何殊？』答：『士用果名唯對作者，增上果稱通對此餘。如匠所成，對能成匠，俱得士用、增上果名；對餘非匠，唯增上果。』」解云：謂匠造屋，屋對匠人是士用果，亦增上果。屋對非匠，唯增上果，以非匠不造屋，屋望非匠非士用果也。

從此第四，明因取與果，論云：「於上所說六種因中，何位何因取果與果？」頌曰：

「五取果唯現， 二與果亦然，過現與二因， 一與唯過去。」

釋曰：五取果唯現者，除能作因，五因取果唯於現在，定非過去，彼已取故。亦非未來，彼無用故。

二與果亦然者，謂相應、俱有二因與果唯於現在，同前五因，故云亦然。由此二因得俱生果，正取果時，亦與果故。

過現與二因者，謂同類、遍行二因與果，通過、現世。現在世與果者，謂此二因有等流果無間生故。過去與果者，謂有隔念等流果也。

一與唯過去者，一謂異熟因，此異熟因唯過去與果，謂異熟果，不與因俱，及無間生故，此因與果唯過去世。問：「取果與果，其義如何？」答：「能為彼種，故名取果，種者因義。現在為因，能取後果，故取果用。唯於現在，正與彼力，故名與果。謂果將生，因與力用，令入現在，故名與果，故取與用唯目因也。」論云：「善同類因有時取果而非與果，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斷善根時，最後所捨得。」解云：最後善得住現在世，已成因義，故名取果。無後善得果，至生相故。此現在因不名與果也。「第二句者，謂續善根時，最初所得得。」解云：續善根時，最初所得得者，謂得過去最後所捨善得，此過去善得名為與果，謂善得所引果今時至生相故也。「不名取果者，由已取故也。應言爾時，續者前得。」解云：論主恐人不解前文所得得言，謂將通取過去諸得，故今解云：應說爾時續者，前得前得，是前最後所捨善得也。「第三句者，謂不斷善根，於所餘諸位。」解云：於一身中有所餘諸善心位，能為因故，名為取果。有果生故，得名與果也。「第四句者，謂除前相。」解云：除前三句相，所餘未來善等皆非取與也。

從此第三，明法從因生，論云：「說因果已，復應思擇，此中何法？幾因所生問也？法略有四：謂染污法、異熟生法、初無漏法、三所餘法總標諸法也。餘法者何別問三所餘法也？謂餘異熟，餘無記法；除初無漏，諸餘善法餘無記者，謂工巧等三無記也。餘善法者，除苦法忍外，諸餘無漏及一切有漏善。此等是前三法外，名三所餘也。如是四法云何？」頌曰：

「染污異熟生， 餘初聖如次。除異熟遍二， 及同類餘生。此謂心心所， 餘及除相應。」

釋曰：染污異熟生餘初聖者，標四法也。如次者，言此四法除因門中，於下兩句如次除之。

除異熟遍二者，此「除」一字四度言之。除異熟者，初句染污法除異熟因，餘五因生；第二除遍者，謂初句異熟生法除遍行因，餘五因生；第三除二者，謂前第二句，三所餘法，除前異熟、遍行二因，從餘四因生；第四及同類餘生者，謂第二句，初無漏聖，非但除異熟、遍行二因，及除同類因，從餘三因生。故頌「除」字及「餘生」兩字四度言也。

此謂心心所者，此前所辨四法從因生者，唯是心、心所法也。

餘及除相應者，此明色及不相應四法也。餘謂色法，及不相應是心、心所外故，名為餘，故「餘」一字含此二法，謂色、不相應也。此二法中各有四法，謂餘染污等，且染污色，惡律儀是也。異熟色者，眼等五根是也。三所餘色者，除初聖外所餘無漏戒及定共戒等一切善色，兼工巧、威儀，通果色也。初無漏色者，謂苦法忍上，道共戒也。不相應中染污等四，思之可解。及除相應者，謂色不相應四法，如心、心所，所除因外兼除相應，故言及也。且色及不相應染污法，除異熟因，及除相應因，餘四因生。若色及不相應異熟生法，除遍行因，及除相應因，餘四因生。若色及不相應三所餘法，除異熟、遍行二因，及除相應，餘三因生。若色及不相應初無漏法，除異熟、遍行、同類三因，及除相應，餘二因生、一因生法，決定無有。此頌甚巧，應善思之。已上不同，總是第一，明因已竟。

##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