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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 16 懺六聚法篇(中四)"
description: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是唐代高僧道宣律师所撰的律学巨著。该书以四分律为基础，针对当时律藏繁杂、实践困难的背景，系统删减繁文、补充阙漏，并详细阐释了僧团日常行事、戒律持守及忏悔仪轨等。其内容精要实用，奠定了中国佛教律宗的理论与实践基础，被尊为律宗根本典籍之一，对后世汉传佛教戒律传承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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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夫結成罪種，理須懺除；則形清心淨，應同僧法。故《薩婆多》云：無有一法，疾於心者。不可以暫惡，便永棄之，故須懺悔。《涅槃》亦云：如我訶責毀禁之人，令彼自責，護持禁戒；說三惡道，為修善故。然遂古之師，並施悔法；增減隱顯，臆課者多；照教無文，撿行違律。故佛言：有犯不能悔，又不能如法懺，是為愚人。聖教極明，但不信受。今欲定其綱位，格其心境；使是非鏡其耳目，得失明其能所者；則何患妄業不除，妄心無託？則為聖歎矣！故文云：有二種智，一者有犯能見，二見罪能如法懺也！

今懺悔之法，大略有二：初則理懺，二則事懺。此之二懺，通道含俗。

若論律懺，唯局道眾。由犯託受生，污本須淨；還依初受，次第治之；篇聚立儀，悔法準此。並如後列。

若據通懺，理事二別。理據智利，觀彼罪性，由妄覆心，便結妄業；還須識妄，本性無生，念念分心，業隨迷遣。若論事懺，屬彼愚鈍。由未見理，我倒常行；妄業翳心，隨境纏附；動必起行，行纏三有。為說真觀，心昏智迷。止得嚴淨道場，稱歎虔仰；或因禮拜，或假誦持，旋繞竭誠，心緣勝境。則業有輕重，定不定別；或有轉報，或有輕受，並如《佛名》、《方等》諸經所明。言理懺者，既在智人，則多方便。隨所施為，恒觀無性；以無性故，妄我無託；事非我生，罪福無主；分見分思，分除分滅；如人醒覺，則不眠醉。然理大要，不出三種：一者諸法性空無我；此理照心，名為小乘。二者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見；此理照用，屬小菩薩。三者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此理深妙，唯意緣知，是大菩薩佛果證行。故《攝論》云，唯識通四位等。以此三理，任智彊弱，隨事觀緣，無罪不遣。故《華嚴》云：「一切業障海，皆從妄想生；若欲懺悔者，當求真實相。」如此大懺，眾罪雲消。然則，事懺罪業，福是順生；理懺妄本，道則逆流。一出一入，條然自分；愚智兩明，虛實雙顯。故諸行者，並識自心；若樂罪時，須修事懺；若樂福時，須修理觀；理通深淺，如上所明。若是五眾犯罪，則理事兩緣。事則順教，無違唯識；理則達妄，外塵本無。故論云：唯識義不失，亦不無能取所取也。若非五眾，福道兩經；必欲試論，非是《鈔》意。廣如凡聖行法二十卷中。

次明依律，約事立懺。懺法乃多，要唯六位。

初懺波羅夷法。

《觀佛三昧經》云：有七罪，一一經八萬四千劫，入阿鼻獄：一毀無十方佛，二斷學般若，三不信因果，四用僧物極重於三寶物，五犯重食他信施，六污比丘尼，七六親所行不淨。並廣如彼經中。《涅槃》云：犯四重者，生報即受。若披法服，猶未捨遠；常懷慚愧，恐怖自責；其心改悔，生護法心；建立正法，為人分別；我說是人不為破戒。若犯四重，心無怖畏慚愧發露；於彼正法，永無護惜建立之心；毀呰輕賤，言多過咎；若復說言，無佛法僧；並名趣向一闡提道。云何是業，能得現報，不未來受？謂懺悔發露，供養三寶，常自呵責；以是善業，今世頭目等痛，橫羅死殃，鞭打飢餓。若不修身戒心慧，反上諸法，增長地獄。《四分》云：若比丘及尼，犯波羅夷已，都無覆藏心，令如法懺悔。諸師廢立，互有是非。今括其接誘，理無滯結。但使覆與不覆，臨乞時，都無覆者，盡形學悔。不同僧殘，犯多罪已，餘者覆藏，得將一乞，不障法事。初篇犯其根本，非全淨用；若欲改過，出彼自心；縱不舉罪，不礙僧法故；抑令首盡，求哀為受。僧殘不爾，罪是有餘；雖先無心，得強加法；無問隱顯，隨乞隨懺。有斯諸異，故立兩儀。

先分別須治，後明立法。

《僧祇》：若犯罪已，啼哭不欲離袈裟，深樂佛法者，令與學悔羯磨。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受食，除火淨五生種，及金銀；應從沙彌受食。《十誦》：若犯重戒，如法乞羯磨。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白衣沙彌過二夜。得為僧作布薩、自恣二羯磨，不得足數；餘一切羯磨不得作。得受歲。《伽論》云：謂無能作者，得為前二法。《母論》云：與白四悔法已，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然障不入地獄。《治禪病經》云：犯重懺者，脫僧伽梨，著安陀會，心生慚愧，供僧苦役，掃廁檐糞等。此行懺法，須者如彼。

律中應教乞言：「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願僧與我波羅夷戒。慈憫故！」三乞已。僧索欲問和，答云：「與波羅夷戒羯磨！」應言：「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若僧時倒，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僧今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爾。僧已忍，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佛言：與波羅夷戒已，當行隨順法，奪三十五事。略同〈僧綱〉法中；唯加不得眾中誦律，無能誦者聽。與波羅夷戒已，僧說戒及羯磨時，來與不來隨意。若重犯者，滅擯；若犯僧殘已下，依篇聚治。《十誦》：與學沙彌猶是懺重比丘犯僧殘已，乞別住，六夜出罪，僧次第與之。上且約淫戒為方法，自餘盜、殺，準法除之。不同昔人，唯淫開懺。

二明懺僧殘法。

略知對治有四別：一須治覆藏情過，謂波利婆沙。此方義翻，或云覆藏，或云別住。《母論》云：何名別住？別在一房，不得與僧同處；雖入僧中，不得談論，亦不得答也。二治覆藏罪，謂突吉羅。如後正懺懺法在前，後與別住覆藏法。三治僧殘情過，謂摩那埵者。《論》云：秦言意喜也！前雖自意歡喜，亦生慚愧，亦使眾僧歡喜；由前喜故，與其少日；因少日故，始得喜名。眾僧歎言，此人因此改悔，更不起煩惱，成清淨人，是故喜耳！四治僧殘罪，謂阿浮訶那。此中《善見》翻為喚入眾羯磨，或名拔除罪根。《母論》云：清淨戒生，得淨解脫，善持起去故也！

二明立懺儀軌。僧殘眾中立悔，正法須立。初引明文，後顯格義。

初中，依《明了論》偈曰：及上起罪五種方。釋曰，如人犯僧殘，求得出離，若人欲為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必定應先憶持五種上起方，後作羯磨。一觀僧殘罪相。二為簡擇人，知藏罪不藏罪相。三觀業聚學處，為簡擇四部等眾。四觀業相應學處，為行白四等羯磨。五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一夜等，藏、不藏，為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㮏多等。斯之五方，僧須觀察，始可為人上起罪也。方猶法也。釋此五法，即為五門。所以名上起者，往前墮在犯罪處，故名為下；罪相續故，遮隨戒無作不生。今若懺悔，約遮相續，還得受持清淨；對治護故，戒法續生，稱之為起；第二白法，翻前犯罪時下，故名為上；是以懺悔總名上起法也。又知提舍那者，此云發露，謂此懺悔是發露法。故欲行上起，須知五方。

第一方者。謂知撿定是殘、非殘，即知具、闕之義；具緣成重，闕緣便輕。故《論》云：一觀僧殘罪相者，於故意出不淨罪中根本相，若人已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已制此戒，若人不至癡法，若人有欲心出不淨，若不淨已出等，此人則犯僧殘。於餘略說相亦如是，廣說如《波羅提木叉論》。準論解律，上來即是通別二緣；謂不至癡法已前，是通緣；若人有欲心下，是別緣。具便犯殘，闕便犯蘭；乃盡十三，一一別緣，以驗前犯究竟、方便、及以不犯；恐無過加罰，成非法故。《僧祇》云：持律比丘與他出罪時，有罪亦知，謂廣知五眾罪；無罪亦知。

第二方者。《論》曰：覆藏相者，若人於僧殘罪中，起僧殘罪見，不欲從彼上起，由無發露心，覆一夜，於此人此罪已被藏；此謂憶、識、不疑、不發露故。若人不知、不憶、或疑、或起非罪見，故藏此罪，此罪不被藏。準論解律，須諸門分別，十種不同：一者形差。律中，犯殘覆已，罷道；罷道已，還受大戒。前犯須治，罷道不須治。二者法差。捨戒作沙彌，如前罷道。三者病差。有心亂、狂、癡病緣，多犯僧殘，全無罪。或病前犯殘經覆，後遇病緣，不成覆。四者過差。被三舉治故，不足僧數。五者人差。《十誦》：設共賊住人、擯人、別住人、種種不共住人、狂心人、啞人、聾人、邊地人、比丘尼、乃至沙彌尼、優婆塞等，與如是人共住，不名覆，向發露亦不成。《伽論》：別住、摩那埵、別住摩那埵竟、白衣所，亦不名覆。《五分》：若於此土，多人識重，不欲令知，不名覆；於彼土覆，成覆。六者業待時差。《僧祇》：若入定，不成覆。若作念云：我待某時、待人、待方，當如法作，是名非覆、非發露。七敬難差。《五分》一切覆藏，名為覆藏；若於和尚、阿闍梨所，及諸敬畏人間，覆不名覆；於餘成覆。八無心覆差。《僧祇》云：覆亦知，謂知罪，作覆藏心；不覆亦知。不作覆心，未得發露、若忘，並不成覆。九無慚愧差。若犯殘已，不作覆心，逢人即說，心無畏難。十者心迷故差。律中不憶、有疑、不識等，並不成覆。文云：若不作僧殘意，不成覆藏，直與摩那埵。若作僧殘意覆，成覆；應先教作突吉羅懺已，與覆藏羯磨。

第三方者。《論》曰：觀業聚學處，為簡擇四部等眾者。四部謂四僧。僧雖位四，今此懺境，前二四人僧，後一二十眾，異此則不成。若行時假境說者，前一下至有一人，次一局對僧，出罪一席法。

第四方者。觀業相應學處，為行白四等羯磨者。以其法位雖三，此治殘法，事並上品，故齊白四。就中用法，位極有四：謂別住、六夜、本日治、出罪，如前後說之。

第五方者。《論》曰：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夜等，藏、不藏，為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㮏多等者。地者，處所之名，謂波利婆沙等四位。於此位中，若有藏，即行宿住地；謂別住法，要須經宿行別住法，故曰宿住。若無藏，直行摩那埵。故言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㮏多等。即是有覆行三法，無覆行二法；用藥分齊，相對法也。

第二正立懺儀，分九。

一知其罪名、種、相，如第一方解。名謂僧殘也，種謂漏失、摩觸也，相謂犯之多少也。律云，一名多種，住別異故。

二知成覆以不。如第二方，簡擇十門委練。

三知用僧多少。即第三方，能治所對，具列如上。

四知用聖教。即第四方白四，觀業相應學處。

五知懺儀置設。即第五方，宿住差異。

六覆日長短相從。律中，犯眾多殘罪，雖憶數、不憶數；但憶日數長短者，總依日數長日治之。若不憶日數者，從清淨已來治，謂壇場受時已來治也。《十誦》：不憶日月數，應從受大戒已來治。要須云：「乞清淨已來，五年、十年覆藏」；不得直言「乞清淨已來。」以知滿分齊故。《僧祇》云：不憶夜者，當問，無歲時犯耶？若默然者，隨年與。若言不爾者，更問一歲、二、三、四歲時犯耶？隨默然處與之。《十誦》，眾中三諫犯殘已，即於僧中自唱，犯僧殘罪；若不即說，是名覆藏。故知，多人雖知犯，終須發露也。

七明總別懺法。律中知數、不知數等，覆、不覆等，一名多種等，同用一羯磨懺之。又云：有比丘犯眾多僧殘罪，或有覆一日乃至十日者，佛令從十日總懺。《僧祇》：總別各得。如月一日犯一罪覆藏，乃至十日犯一罪覆；或有覆一夜，乃至十夜者；應作十番別住，乃至一番覆藏者，其六夜出罪等，例同。《十誦》：懺僧殘中，具明犯數，及若干日覆等。

八明正加羯磨。分二：先明懺者威儀，教授乞詞。二明羯磨所被。

初中，先脫却新淨餘衣，著安陀會及餘麁服，上著欝多羅僧，偏露右肩，脫革屣，合掌曲身低頭，來至僧中。自慨此罪，將入重處，如上論云：殘有咽喉未死，賴蒙如來曲垂慈憫，開立懺法。又我自慶，預發怖心，得生慚愧；不知此懺者，則五十億六十千歲，唐受地獄。如是等緣，以為悲喜方便；深自慨責，恥己罪累，塵坌清眾。如是鞭心已，四面禮僧足訖。至羯磨者前，互跪合掌，若自乞陳，旁人授之亦得然犯者乃多，不過三五，今取喜犯首以為法軌：「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憶者言之，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其間延促，從少至多，任時所稱；今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願僧與我百夜覆藏羯磨。慈憫故！」三乞已。

次明與法。索欲、問和、答已，作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今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今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爾。」「僧已忍，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行事者依此《鈔》中羯磨，作法得成；若準律文，依古羯磨，即須改張；不可謹誦也。

九明奪行誡勅行護法。

羯磨者告云：「此白四羯磨，聖教良藥，遵之在心。奪三十五事，是折伏法，勿得有違；執眾勞苦，奉清淨比丘，是調伏法，每事順行；白等八事，是發露法，宜加愧恥，深自剋責，依法而白，不得有失。失者，失宿，自慢慢他。」

示語已，即因僧集，白僧令知。應教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僧殘罪餘罪加之，不憶數，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覆藏百夜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從今日行，白大德僧知，我行覆藏三說。」

其奪三十五事，如〈眾網〉法中。

律云：彼行覆藏者，應日三時，見清淨比丘。應作者，一切如法作，不應違逆。至布薩日，應掃灑布薩處，供給調度。乃至自在小房中住；有客來，遣出者，答云：不得二人共宿故。若眾僧分衣物，隨次取之。身在下行，坐在沙彌上。不得與清淨比丘共住、經行，同一床、一版；長床長版，作隔斷然後坐。乃至供給清淨比丘，如和尚法，文同故不出。《十誦》：極少四清淨比丘作別住。二別住人不得同一床坐。不得在屏處使，以客比丘來不見故。

《善見》：若行別住人，有人請，或與人受戒，得停行法；事罷，續行之。捨時應言：「我令捨波利婆沙三說，文如後明」。若寺中多有比丘來去，難白，書日得捨行法；明相未出，還須白行之。《十誦》：乃至六夜法，白僧停得二十五夜。《四分》：若大眾難集，若不欲行，若彼人軟弱，多有羞恥，應至清淨比丘所白言：「大德上座！我令日捨教勅，不作。」若欲行時，還至清淨人所白云：「我令日隨所教勅，當作。」彼得自更互作使，禮拜迎逆，亦得受沙彌淨人禮拜及使。

律云：八事失夜法：一往餘寺不白，二有客比丘來不白，三有緣自出界外不白，四寺內徐行者不白，五病不遣信白，六二三人同一屋宿，七在無比丘處住，八不半月半月說戒時白。隨一時闕，皆失一夜已得不失，未得不成。

白清淨比丘法律文不具，義準白之，具修威儀白云：「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餘罪準知一僧殘罪，不憶數，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行若干日，餘有若干日未行，白大德知，我行覆藏三說。」若五人、十人，總來集一處，行者總告白言：「諸大德聽！……」餘詞同上。若不盡集，亦無別眾；此是別人發露法也。有大德勝人來寺，應安置房中白之；不須門首，便成輕脫。其餘諸白，說戒白等，一同上文，改日與僧為異耳。

《十誦》，若欲行時，先思惟，我今到前比丘所不？若到，便去。《五分》若不捨行法，出界，見比丘應總白云：「我某甲比丘，行別住已若干日，餘若干日，大德憶持！」不爾者，捨行法已，見比丘不須白；到餘處，應求彼僧更行之。

《四分》：寺內徐行者，不白，失宿；若作意欲白，前人行疾出界，雖不白，不失宿，無罪。《十誦》：客比丘走出界，當如常行法，不應走逐，齊自界住。若行別住六夜人病，遣使白僧云：「某甲別住人病，不得來，白僧令知。」應具如《四分》白僧法。《五分》：一如法比丘，得行別住法。如上第五方中說。

《鈔》者云：佛法東流，行此法者亦少；縱有行悔，則棄小取大，依《佛名》、《方等》而懺者。余意所未安。由心懷厭欣，未合大道；但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皆嫌發露可羞；而業由羞故結。此正藥病相治，不得不行。

又行覆者，多不滿日；諸師立理，互加同異。今取盛行之師傳授云：此依教懺法，大小乘中，校量心行，折伏為先；若考別住事業，則大成殷重。若準《十誦》，不行別住，六夜出罪，佛並誠斷得罪、得出。用彼徵此，理須相準。雖然，恐事不稱法，則改張舊習。羯磨者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若後諸白羯磨，並須準改。當於乞六夜前，上座集僧已，白云：「此某甲比丘，行僧殘覆藏，已經若干日，極意勤苦；餘有若干日未行者，此既於僧陳謝，僧今已受之，可放其餘日。」和僧已，眾若默然者，當與六夜法。若行日滿者，依法誦之。

二明與摩那埵法。初明乞法：「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若竟者應云竟，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願僧與我六夜摩那埵。慈憫故！」三乞

上座如前作法安慰之訖。白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彼百夜覆藏羯磨；彼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彼六夜摩那埵。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今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爾。」「僧已忍，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彼得羯磨已，即於僧中白言：「大德僧聽！我某甲丘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我比丘某甲，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從今日行，白大德僧知，我行摩那埵三說。」若行經一夜者，餘詞同上。乃至「僧已與我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已行一夜，未行五夜，白大德僧知，我行摩那埵餘夜集此增減之。」若客比丘來，唯改大德僧為異，餘詞並同。

律云：行六夜比丘，亦同行別住覆藏法；唯常在僧中宿、日日白，為異非謂與僧同處宿也。《僧祇》：因數數犯僧殘，如波逸提乃至越毘尼悔，故便制六夜懺悔，二十人中出罪。此上二行中，若覆，與前法；不覆，與後法；同俱出罪。若二法中重犯者，各壞二法，皆重與本日治之。餘如別迷。

三與出罪法。先教乞云：「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行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令從眾僧乞出罪羯磨，願僧與我出罪羯磨。慈憫故三說！」

羯磨者如前作法，和白言：「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彼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令從僧乞出罪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彼百夜覆藏羯磨；彼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彼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今從僧乞出罪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爾。」「僧已忍，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與出罪已，依《僧祇律》，當教示言：「善男子！佛在世比丘，能受戒、能持戒、能得聖果；滅後比丘，能受戒、能破戒、能入惡道。行者既內無護心，外縱身口，今犯此罪，垂至死處；猶有勝因，改心懺悔，大眾隨喜，汝幸自慶！故文云：自今已去，形心清淨，如無憂花，更勿復犯。縱更續犯，怖心難生；縱怖心生，懺罪無處。故論云：若二十清淨比丘，出僧殘罪，我法不滅。今時惡世，尚不喜聞犯名，豈當聽汝懺者！」如是種種因緣，為說割斷之意。并引《涅槃經》：以貪欲習故，死入地獄畜生餓鬼；從彼得出，還為鳩鴿雞雀等。

三懺偷蘭遮法，分二：初明罪相，二立懺儀。

初中分二。

一者從生偷蘭，謂初、二篇下方便。若依《十誦》：初篇生重，此是近方便，謂身口相加，未得暢遂者，應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眾中悔；若僧殘生輕，應一比丘前悔，其懺法與波逸提同。

二者自性偷蘭，亦名獨頭，亦分三品：云何名重？謂盜僧食具、十方現前物，偷四錢、及非人重物等，須大眾懺。云何名中？破羯磨僧；盜三錢已下僧私之物；一有衣一無衣相觸，作僧殘境界；如是等類，對小眾懺。云何名下？如律云：畜用人髮，剃三處毛、灌下部、露身行，著外道衣、畜石鉢、食生肉血等。《僧祇》：瞋心裂破三衣鉢、破塔等，並偷蘭，用一人懺。律中：初二篇下，教人犯偷蘭者，並是究竟，輕重同上懺之。

二正加法，分三：謂大眾、小眾、一人法。

初明大眾者。就中分七：初乞。《多論》中，莫問輕重，悉隨僧三乞，然後請懺悔主。其受懺者單白已，對首三悔，文如波逸提法。今明立大眾，要具五人以上，方得行之。並界中僧集已，具修威儀，至僧中，禮足已，先陳過於僧，然後乞云：「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偷蘭遮罪，不憶數。今從眾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懺悔。慈慜故三說！」二明請懺悔主。應至清淨比丘所，合掌互跪，請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請大德為偷蘭遮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偷蘭遮懺悔主。慈慜故！三說」三懺主單白，索欲問和，答云：「犯重罪偷蘭遮，單白受懺羯磨！」應白言：「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偷蘭遮罪，不憶數，今從眾僧乞懺悔。若僧時到僧忍聽：我某甲比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四當為說罪名、罪種、罪相、破戒餘習，如前後懺中。五正明捨罪，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犯淫方便重偷蘭遮罪，不憶數，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餘詞如後捨墮中說。六呵責云：「自責汝心生厭離！」答言：「爾！」第七，上之七相，律論各題；及論附事，皆不整頓。今通引誠用，想無紊亂。且據一罪，餘者準之。

第二小眾者。《十誦》：四人為小眾，若受他懺，則無單白，止得口問邊人。《四分》〈滅諍〉中，小眾者，二三人也。縱有四人，止同小法；以《僧祇》正斷五人為捨墮故，如上卷所明。立法有七，須乞懺法同上餘者：初明請懺主，一如大眾。二受懺者問邊人取和，比捨墮中。三為說罪名、種、相。四正捨罪，其詞曰：「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摩觸女人身上衣偷蘭遮，不憶數憶者言之，今向大德發露，不敢覆藏……」餘詞如常所述。五呵責。六立誓。並同上。

第三一人懺者。五法：一請懺主。二為說名、種、相等。三正捨罪，牒前下品罪名陳露。四呵責。五立誓。並同。

上來三懺，事既是稀；非謂事稀，罪多懺少故也！然智人犯過，思悔必多；脫隱而不出，即成疎略。文已繁廣，事實遺漏；必若懺滌，足為準量。

下之四篇，人喜懷犯；故在初首，曲更條緒。謂律中犯懺，必須識知不疑；善宜名種，依聚歷別；同篇合懺，異聚別悔。又牒罪入法，隨數稱之；若忘不知，乃云不憶。又見有行懺者，是非未分，輒為懺主，端坐受懺；前人既不行懺者。是非未分。輒為懺主。端坐受懺。前人既不自曉，故請治之。或云眾學諸罪，或云預是罪者，或若有迷忘，或二篇同懺，或無犯而言犯，或犯重而云輕。如此失法之愆，罪非逃隱；反成自累，何能辨他。故須照達罪懺，明逾水鏡；使彼此無私隱，情事有相應，則可為順教佛子矣！何者？以律宗約相，違相心事俱非；不類大乘，三報同皆一懺。餘如《戒本》、《羯磨疏》述。

第四懺波逸提法。分二：初明三十捨墮，後約九十。

初中分三：謂僧法，眾多人法，對首法。

又初分四：一明捨財，二明捨心，三明捨罪，四還衣雜相。

初捨財中，分四：

一辯定須捨得不。又二：初總明捨法差別，二辨財體是非。

初中，三十戒內，且約僧犯；尼非無懺，清心者希。僧捨墮中，自他分二：一者自捨，如乞蠶綿，用為衣服，但自斬壞，不須對境。二者對他，道俗分二：兩種寶戒，必捨俗人；餘二十七，則對道捨。通局分二：乞鉢一戒，要本住處，又在僧中行鉢等法，違則不成；餘二十六，處通彼此，人含僧別。各有意致，非《鈔》者懷。

二定財體。諸捨及多，事現三五；不過畜長、離衣、販賣三事；乞衣、受衣，義通犯不。並如〈隨相〉。就犯長中，初明長體，後相染過。長體之相，不過五種：一是屬受持，故不須說；以不說故，非是長限。如三衣、坐具、鉢盂三事，必是受持；隨有衣幞袋帊，並不說淨。若受百一供具，亦須受持。不受者有說不說，如下卷中。二是隨百一供身具，亦不須說。如靴鞋屩襪瓶椀過減鉢等十六枚器，尼須說淨，僧直得畜。三隨重物，故不須說。如八不淨，體非隨道，律開畜被，故非淨限；乃至大氈褥帳等，準重不須。四入餘捨墮，即不淨財，不應淨法，亦不入長。不同昔解，如取尼衣及販賣財，入手犯受取，過限又犯長。今解不然，財無再捨，罪不雙結，單犯別捨。不同他律，《僧祇》離衣經十日，又犯長罪。《四分》、《多論》單有一過。五雖入長限，是佛開緣。謂負債未入，他寄未入，買得未入；或雖入手，決捨與他；或共物未分。如是等例，是開限故，亦無犯長。相染之文，如上已明。二離衣宿，隨其二三，是犯過者，牒入文中，並必知數，非通三衣也。三販賣買物，三事須分，如上〈隨戒〉。謂且如買物，佛制俗人，而交貿俗，所取衣食具，一切衣鉢，瓶椀紙筆墨等，無問輕重多少，無非爭價上下，口自斷當；雖非犯長，乃入買易，皆犯捨墮。若買田宅人畜几桉床席，但作吉懺，不須入捨。若長販易衣物散多，當隨物處別捨，其罪一處總治；治罪既竟，次第還衣。若雖捨衣，有盡不盡；犯長相染，餘捨通成。

二忘見本物成不者。謂捨衣多忘，喜相染決。若捨衣竟，若還衣已，說淨訖，忽見忘物；前捨說淨，二法兩成；後所忘者，更將捨墮。若還財未說而見忘物，並即相染，通將入犯長；捨之前財，雖是乞衣販博，捨還事同新得，如法說淨；但為長忘相染，故不得說，還作長捨。若言忘者施他，此亦不成；以作屬己前生，後乃恐染而捨；此非淨施，佛不許之。文云：若捨已，然後遣也。其所忘物，若是販賣餘捨，片無相染。言相染者，十日、一月、急施過後三戒，相通相染。以此事勞，捨財衣前，預生捨念，決屬三寶別人者，成。捨後更取，則是重盜，不入此戒，須知。

三修捨威儀。其衣物，三處束幞：一長衣幞，二是離衣，三諸雜捨。若衣財多段，須一一捨。今通連束，《論》云：一捨得成。又恐忘物相染，故須歷別。是長有染，雜捨則通；離衣一種，染亦不得。如是將來僧中，收聚一處。彼比丘應偏露右肩，脫革屣，四向禮僧足，互跪合掌，曲身低頭執衣。

四正說捨詞。未得即說僧中上座，應告不來諸比丘說欲，及清淨得和合已，然後方捨。以律云，此捨墮衣應捨與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若捨，不成，得罪。文相如是，臨事多忘。然後捨云：「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故畜眾多若少云數長衣若財，過限不淨施，犯捨墮；故離僧伽梨，犯捨墮餘二衣準著下法中更不述；買得衣物若干眾多，犯捨墮餘有隨事言之。今持此衣物捨與僧。」一說。

二明捨心法。前明捨財，乃離罪緣法；後明捨罪，除惑報法；今明捨心，正除罪因。以貯畜相續，無心捨淨，今故犯罪；捨已猶畜，貪心尤結；罪因不除，雖懺還犯。此謂長財之捨，不同餘雜罪種；若取通理，要斷後畜為先。故文中，由決捨與他，彼不還者，但得小罪，止是失法之愆。《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虛通無係，故發言誠，事無滯結；若依他部，一捨已後，無反還求，任僧處斷。或入常住，或入四方，或觀所須，或棄山水。即同此律，斬壞入厨，施僧施俗。故知行者，若欲捨墮，先須捨心；若心不捨，兩相勞擾。但人見狹，性非通遠；口雖世表，行寔庸陋。今若不捨，要必歸死；捨身任業，一毫莫隨。而不思大事，任世送終；以此經生，生亦虛過。但知僧能除罪，行紹佛蹤；何得以世浮財，勞心役慮。豈唯故為虛誡，聖論明文須知。《薩婆多》云：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斷；當日得本財及意外財，得受。二衣已捨，罪未悔，畜心斷；當日得本財及外財，得吉羅。三衣捨與他，罪已悔，畜心不斷；當日餘日，得本財及意外財，並犯捨墮。此句正是捨心之模要，餘句如《疏》。

三明捨罪法，有七：

一對僧乞懺者。在僧中，如前威儀，合掌口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財不說淨，犯捨墮若過限者，有則言之，餘不過限，但誦上言也；離僧伽梨宿，犯捨墮。是衣已捨與僧。是中各有波逸提罪長衣云眾多，則罪不憶數；若言一二，亦須述數多少；若三衣，一向知數。若借衣受持，但懺離罪，衣不須捨。若犯多時者云：犯捨長財，已用壞盡；各犯根本波逸提罪，不憶數若憶數者，隨有言之；餘買得財等，用盡亦爾。今從眾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憫故！此法出律〈戒諍法〉中，文不具足，準須具列。」如是三說已，上座告僧云：「大眾受彼懺悔！」

二請懺悔主。必須根本俗人已來，不破五戒、八戒；入佛法中，不犯十戒、具戒中重者；下四聚罪，曾經依律懺法者。然後受他請。所以須簡者，佛言：有犯者，不得受他懺悔；不得向有犯者解罪。亦不同昔，下至不同犯。此妄引《五分》正文。彼中開命難大緣，不問同犯不同犯，俱開。今是閑預，必是非法。律中令覓清淨比丘；若無，不得說戒懺悔。正明請法。律雖不出，事須義立。應至清淨者前，互跪合掌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德為波逸提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波逸提懺悔主。慈憫故！」三請已，未得答可不。

三懺主單白。和僧索欲問和，答已，白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財不說淨，犯捨墮；離僧伽梨宿，犯捨墮。此諸衣物已捨與僧。是中犯長波逸提罪，不憶數；離僧伽梨一波逸提；犯長捨財已用壞盡；亦有根本波逸提罪，不憶數。今從眾僧乞懺悔。若僧時到僧忍聽：我某甲比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作是白已，前所懺者大於己者，告云：「爾！」若小者，云：「可受汝懺悔！」

四為說罪名種相、破戒餘習。先為說持破之相，後分別輕重悔法。當量前事告之。若是犯長者，云：比丘之法，本無積聚；《涅槃》文證，不名為僧；今以凡心違於佛教，甚可恥等。若離衣者，告云：佛言：我為諸弟子結戒，寧死不犯。比丘止有三衣鉢器，行必隨身，猶如飛鳥，無所顧戀。今慢佛正法，不制隨身，制者留著，豈成佛子。若離此衣，生名破戒之人；妄食信施，所執鉢盂，即洋銅器；所著衣者，是熱鐵鍱；出在《大論》，豈是凡言。乃至破戒餘習，破戒衣食故，入畜生中，別受無毛蟲鳥，噉糞眾生等。如是隨機，約略斬斫五三句要害事，以示語之。但犯罪長時，心智頑鈍，雖聞苦語，末足動心者；亦不必誡示，亦不勞為受，以相續故也。次為說罪名。名有三種：一者根本波逸提，此最後懺。二者從生根本三突吉羅，在根本前懺。三者從生覆藏六品吉羅，最在前懺。云何六品？一者根本覆吉羅，經初夜一品，第二夜一品，例餘著用、默妄，各有二品，通前六品。並據犯者言之。必無此九品，亦不得謹誦。大見誦者，故重言之。猶恐有誦者，知復柰何，當復柰何。今正初懺六品覆藏。律文在前，不得合墮。應請一比丘，即向所請者亦得，口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德為突吉羅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憫故！」三請已。二正悔罪，應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不說淨，犯捨墮；離僧伽梨宿，犯一捨墮；並不發露犯突吉羅，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并著用前犯捨衣突吉羅，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經僧說戒，九處三問默妄突吉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如是六品，各是突吉羅，各不憶數。今向大德懺悔，不敢覆藏，願大德憶我！」告言：「自責心，生厭離！」答言「爾！」二次懺三小罪。根本、著用捨墮，律中，《善見》俱結罪名；說戒默妄，文亦同此。如前請訖，更不重言。但正懺本罪，應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長財眾多不說淨，犯眾多波逸提罪；離僧伽梨，犯一波逸提罪；各經夜覆藏，犯突吉羅罪，如上多少；又經僧說戒，九處三問默妄突吉羅罪，不憶數；又著用不如法衣，犯眾多突吉羅罪。今向大德懺悔，願大德憶我！一說」呵責立誓如前。然懺法繁重，生善致難。恐停勞僧眾，當於捨衣前，別處悔九品小罪；臨至僧中，單題根本者，最是機要。

五正悔本罪法。應在受悔人前，具儀，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長衣眾多，不說淨，犯捨墮；故離僧伽梨，犯捨墮。此衣物已捨與僧。各犯波逸提罪，如上犯數；又犯長捨財，已用壞盡；各犯根本波逸提罪，不憶數若無著用，自上來並不須也。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三說」

六呵責治。應告云：「汝自責心，生厭離！」

七立誓言：「爾！」

大段四門，還衣雜法。初料簡是非。三十戒中，五長戒者，必須畜斷，然後得還；非五長者，本以受取違法，不由畜過，當座還之。今行事者，恐畜心不斷，故令經宿還。今不同之，必不斷心，多日亦犯；若捨心斷，當日得還，如上論文。今且依循舊法。若五長者，謂十日衣、一月衣、長鉢、七日藥、急施過後畜等，經宿還之。律云：若大眾多，難集；彼比丘有因緣事，欲遠行，僧即應還彼衣。彼得衣已，屏處付之，須作展轉羯磨，其文如亡人輕物法，加云：「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某甲比丘。白如是。」餘詞並同直付法。律云：應問彼言：「此衣與誰？」隨彼與者與之。若非五長，及是五長明日還者，直作羯磨還之。和索問緣，答訖白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宿犯捨墮販賣買財隨稱，是諸衣物已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還某甲比丘。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宿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誰諸長老忍：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還某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中若不還衣者，得吉羅。若依他部，如前具解。又如下卷〈諸部別行〉事中。問：先懺根本，後懺吉羅，罪滅不？答：如僧殘不異故，罪不得出。問：四人單白，得受懺不？答：前已明之，並須五人已上，方行羯磨；四人若作，但得對首，如上卷中。餘有諸捨，如別篇自現，故不廣述。

二明眾多人捨，有三：初對四人捨法。捨財、還財，如前僧法不異。捨心亦同，乃至一人，豈有須畜。若論捨罪，則有六種。前須乞懺，由對僧也；以對別故，則無白文。餘詞同上，但改單白為問邊人言：「諸長老！若長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者，我當受。」彼言：「爾！」餘如《刪補羯磨》。對三人、二人，法亦大同。既是全別，初捨衣云：「眾多大德一心念！」然後自陳；後云：「捨與眾多大德。」捨罪中，問邊人與上無異，餘法並同。二部還衣，前須羯磨，自他是僧；後別人法，口和還得。

對一人法，大略可知。捨財還衣，直對而已。若論除罪，無邊人故，但具五法。如上謹依，易知不述。

二明懺九十單墮法。當隨犯多少，總別通懺，方法同前。恐後進未知，更重生一位。且託妄語為緣，自餘有犯，隨名牒入。若有從生之罪，如前根本之初懺之；或九品、六品、四品、三品、二品，依知有無。如過量坐具、新色三衣，並有著用，故須先悔，並同前示。二正懺法。先請一清淨知律比丘，堪解罪者，共在空靜處，或對佛像前，具儀請之。請法如上不異。三請已，當為分別罪名種相三種，又為說持破兩相，令生怖心。如上具懺已，然後悔根本法，詞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故妄語一波逸提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餘如前說。《善見》云：若生時惡罵，彼人若入涅槃，罵者求悔，當於涅槃處作懺悔；懺悔已，天道門不閉。

五明懺提舍尼法。昔云：與波逸提同，一說為異。今依律戒，自立懺法，不取人語。隨相四罪，文中具頒。先請一清淨比丘，文云：「今請大德，為波羅提提舍尼懺悔主。」餘上下文同前。二為分別罪相。三正說捨罪，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無病從非親尼自手受食食。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為，今向大德悔過。」一說便止。呵治立誓，《僧祇》懺法云，餘詞大同《四分》。前人問：「汝見罪不？」答言：「見！」語云：「慎勿更作！」答言：「頂戴持！」

六懺突吉羅法。此篇懺儀，亦有多別；先出方軌，後立條例。突吉羅罪，依律文中二種不同：一故作故犯，應懺突吉羅，又犯非威儀突吉羅；二若不故作，犯非威儀突吉羅。亦不分二懺之法。若依《摩夷論》說，故作者，對人一說悔；誤作者，責心悔。《明了論》、《薩婆多》亦同如此。此則兩懺灼然，通衢自顯。比來諸師，相㳂舊解，依文謹誦，同皆責心；又引律文，小罪不從人懺；此文未了，須論解之。當律明故誤二法，諸論明兩懺不同；正理自明，何得固執；人言易毀，聖論難違。今立論律二種懺法，先出罪種，後明懺儀。

初明諸篇覆藏罪。由識知，故隱非；疑不識，則不成覆。垢心既重，豈名為誤。次明諸篇方便。如淫戒，發身欲起，而未動方便；乃至吉羅中，發心欲令身不齊整著三衣等。無問輕重，並須對人；以故發不善心，欲動其身口，並入故作攝。若獨頭吉羅，如眾學百戒，不從諸篇後生者，諸類極多；並有故誤兩犯，亦如前二懺。問：如初篇方便重吉羅，後篇方便輕，云何齊責心一說對人懺？答：罪名自齊，業隨心起；重者重悔，輕者輕治；同篇一處治，故結悔無階降，如卷初述。又云：罪該六聚，名通優劣；心居濃淡，業必重輕；理須別懺，義指為允。

次明懺法。

先對故作。分二：前悔吉羅，如捨法中。不得以同名吉羅故，共根本合懺；律文自分六聚，不可抑之。次懺根本。且約淫戒方便，餘則例之。先請一懺主，其詞如捨墮中，三請已；便為說罪名種相已；三正捨罪，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淫戒遠方便突吉羅，不憶數。今向大德發露懺悔，願大德憶我！」一說便止，餘詞同上。此文《四分》無有。今約提舍，波逸二懺，已多少不同；吉羅最微，不可廣誦墮法。不同《僧祇》，彼合墮罪故也。

次明誤作。先出其相。謂心不正念，遇緣起非；外越威儀，理須改懺。如著三衣，必迴顧看視，諸相齊整，方乃進路；戲笑妄語，諸非法相，並先不攝念，故起斯過。律云：佛制攝持威儀，比丘若入若出，屈申俯仰，攝持衣鉢，若衣若食，若服藥，大小便利，若眠若睡若覺，若來若去，若坐若臥，若語若默，常爾一心。若違此制，具結其犯。次明作法。先悔從生，後明根本。應具儀至佛廟所，致敬已，互跪合掌云：「我某甲比丘，犯誤不齊整著欝多羅僧突吉羅罪，不憶數。今發露懺悔，更不敢作一說。」餘並準此。

識罪發露。至一清淨比丘所，具儀云：「大德憶念！我某甲，犯某罪，今向大德發露，後如法懺三說。」此謂犯已未經明相者，得行斯法。若已經覆，後隨露日，即罪不藏。若雖經說訖，後還覆者，還成覆藏，更須露罪。若犯僧殘，未經明相即首露者，免吉羅罪，不成覆藏；餘之五聚，同免懺吉。疑罪露法，餘同如上，應告言：「大德憶念，我某甲比丘，於某犯生疑；今向大德發露，須後無疑時，如法懺悔。」

《大論》云：戒律雖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戒，雖懺，三惡道罪不除。如比丘殺畜，罪報猶在。前已具出。恐慢性戒，謂言懺已無業。餘如行法所述。

《善見》云：於大者懺，云大德；小者懺，云長老。《四分》：於上座懺者，具五法；小者懺，具四法，除禮足。《十誦》：應具五法：偏袒、脫革屣、右膝著地、兩手捉上座足三說。如悔過法。與欲清淨、受歲、出罪等法，威儀亦爾。有四種人，數數犯罪，數數悔過：一無羞，二輕戒，三無怖畏，四愚癡。

《鈔》者言：此卷正宗戒體，五眾同須。舒軸極繁，事意未盡，幸上下細披。

##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