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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瑜伽師地論略纂 · 第十四(論本五十四-五十五)"
description: "瑜伽師地論略纂由唐代高僧窺基撰寫，是對彌勒菩薩所說瑜伽師地論的權威注釋。該書成於玄奘譯出瑜伽師地論後，窺基作為唯識宗核心人物，系統闡釋了瑜伽行派的修證體系與法相教義，涵蓋境、行、果的完整佛法綱要。此注疏被譽為研究唯識學的根本典籍，深刻影響漢傳佛教理論發展，是理解法相唯識宗思想與實修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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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論本第五十四五

基撰

論解識安住中，「欲界唯約外塵」者，以習氣故，於境多貪。又內身雖亦起愛安住，以胎、卵等生故，非增上安住。今據增上者論。色界唯說內身，以化生故，不習氣故；無色界唯論安住業所生名，不論定所變色。是此文意。今言「執」者，謂緣執，非執受也，以名非所執受故。雜染中：一、受用境界染識；二、由生等染識。今解云：初是煩惱，後是生染。又後是業染，業染故，未來生等成染。

論解四識住中建立意者，為破外道故然。所以者何？諸外道皆計四蘊，我住其中。今云識住其中，非我住也。「體性」者，即四蘊為體。問曰：何以不取識蘊為體？義曰：以如下文，無獨緣識而起貪著，如色受等，故不說識而為識住，不如餘四蘊皆增上故，緣得別起貪等。又佛說心性本性清，不如貪等，蓋性非淨故，非識住下。此第一解，六釋中帶數釋，或從數就義為名等。　問曰：此識住為是內有情，應亦通無情？義曰：亦通無情。所以者何？如小論中以五義為識住，謂依、行、緣、相應、分義立識住。今此不然，識所緣住，名為識住。如次下論。又小論云：有說非眾多故為識住者，不然，以行、緣、相應、分義立識住。此應剝字，應言唯眾生故者。不然，是五義中未必皆須具五義，五義中具一義即得。此大小文異，不可為證。如《俱舍論．世間品》有情世間中明四識住，諸法師多以唯眾生數立者。不然，誰言如此？豈此中明，即是唯有情耶？故知約所緣立識住，通有情、非情。　問曰：無漏識蘊立識住不？義曰：不然。如下文，無漏識非，以能益識而起貪嗔者是識住。今此無漏破裂生死，識所安，不為識住。通在三界，如下文，以能起貪故。

論云「如經言：有四依取以為所緣，令識安住」等者，如《顯揚》十八云：隨色而住者，謂執受所依故。緣色而住者，謂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謂由麁重故。即當此依取，謂住有四，謂色至行。四是識果，識之境故。依取者，謂依此緣起之取，取體即諸煩惱也。故下文釋識住及因緣，住體即色等四，因緣即所起貪等。「若諸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諸煩惱事，謂諸惑現行；屬彼煩惱，謂彼種子。言「因緣」者，即識住色等之因緣。因緣言所以，何以住色等四中，由此依取為所以故，故名因緣。諸師云：用四依取為所緣藉故，於色等令識安住，乃至廣說。今云：四是識果，依之起取者，用此為所緣藉故，於色等令識安住。所緣中含二義：若為所緣藉義，即通內外；若為所緣緣義，亦通。義文不必緣藉之緣，即前初解意。若作此解，意但雖明識住，并解因緣竟。上來第一段文，明住及因緣。

論云「乃至我終不說此識往於東方乃至四維」者，乃至中也。下文解寂止、無所住、不生、無所為、知足、安住等，是此中乃至也。泰法師云：破外道言也。諸外道計我死後往於東西等，今此非之。如下論云是識住、因緣二種邊際，謂有色界有來有去，無色界識無來無去，故不說往於四維，故知是二種邊際。以識住不離三界，故說住義；窮盡，故名邊際。此即第二段，明二種邊際訖。

論云「然我唯說於現法中必離欲、影，寂滅、寂靜、清涼、清淨」者，此第三段，明識住、因緣二種解寂止。義曰：其弟子修習多修習故，於現法中能斷四身繫。四身繫唯在意地，分別所生故，見道時即斷此四。欲者，希求未來身等是也。影者，即受也，是識樹影故言。此受等必當寂滅，不起貪等，如下文有漏五蘊更不相續。寂靜，謂有學無漏。清涼，謂無學無漏。清淨，謂無餘依界。上來總牒經文，自下次第解釋。論主自判前文為三，如次論文可知。

論云「此中，若諸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說名依取」者，此中先解因緣，後解住，即出依取體也。事謂現行，屬謂種子，皆是取體。若如《雜集》，唯取欲貪以為取體，故增上者謂此中約實義，通一切煩惱。又依者四境，有無煩惱。應知此中亦名所緣，所緣性故，有所顯故，現行、種子皆名所緣，種子正為他緣，現行能有所緣，故名所緣。「所緣性」者，正是種子。「有所緣」者，即是現行。諸煩惱等名為所執事故，貪為根本，起諸煩惱，名趣所執事。太師云：由貪等令識趣所緣四境，四境名所執，令業勢以貪為煩惱緣故，令識住四境，故下文於色愛、行愛所攝貪纏能永斷故，離故。「由貪欲等四種身繫為發業緣，名緣所緣事」者，業體正是所緣果，所緣之體故，為果之緣故。此四繫為業之緣，能發於業，故名緣所緣事。「四身繫」，如《對法》取貪為體，取此文此中唯取四種，即貪之境也。彼據能緣，此據所緣，唯分別生，不通修道。嗔等是不善，不通於上界，故能緣貪通三界，如前說。　「彼二隨眠所隨逐」者，謂貪及四繫種子也。上來汎出因緣，未是解次第。何以得知？下不復言因緣，如前故知。「若諸異生」下解住，次下解因緣，故下以前汎出因緣，未解識住、因緣次第義。

論云「有色界識有來有去，無色界識有死有生」者，有色有身，無色無身，於此處生，即此處死。明下二界，四蘊識住；上之無色，唯三蘊住。又有色有生者，謂有中有；無色無中有，故有死有生。若爾，如何言此二住乃至壽盡？前解為勝。　「又此二住乃至壽盡」者，明於有色、無色二住乃至命盡而識住也。此乃住之邊際。「又復此二生長、增益及廣大義」者，即解住因緣故，而得廣大。即乃因緣邊際。邊際義如前解。

論解寂止方便中云「又復對治所攝淨識，名無所住。由彼因緣故，名不生長」者，識無漏故，識住寂止，貪等永斷，故名不生長，是此中意也。

論「又所有受，識樹影」者，識有故受有，說受名影。何以唯言受者？以受為本，起境界愛。

論「於無漏識，無餘根依滅，名清淨」者，此約得無餘涅槃。在金剛心，彼識說清淨；若入身一法已後，不可說清淨故。又無識故，名清淨；非有故，名清淨。

論云「欲界有四心」者，其五識中唯有三心，無有覆無記心，以相貌不可得也。若在上界，五識中有此無記。此有覆無記唯在意地，見道唯不善，其修道者發惡行，是不善，若潤生所餘，是無記。餘可知。二十心中云無覆無記有四種者，如餘處有五種，何以不論自性無記耶？義曰：其自性無記是長養、等流等色法，此中明心，所以不來。　若爾，其法執等，心是何無記攝？如《佛地論》，是異熟生種類故，異熟無記收。威儀路、工巧處等，可知。欲界雖有變化心，然非通果也，無加行故。以通果心必加行生故，以入定時非欲界加行故，故通果心非欲界繫。唯有天龍藥叉等化，唯是生得，謂能變化人形等種種化類，非異熟生。　若爾，四靜慮等於欲界化，化為人等諸種種事，此所變色是何界繫？義曰：隨見分心，是色界繫。　若爾，下地麁眼云何能見上地細色？義曰：由上地色為緣，本於上別變為欲界種類色，令欲界人下眼能見。此欲界種類色，色界見變，仍色界繫，還是細法，云何令見？以為麁種類故，所以令見。無色界無身，亦無威儀。

論云「如色界無工巧，不言威儀、變化者，此略不論。上界同無」者，此中論如《顯揚》第十八云無色除變化、威儀，故知此略。有云：以此證知無色界有變化、威儀心。如無色定心，於一切色得大自在故，亦有變化心。有菩薩依彼定而起行住，如八地以去菩薩等，何有妨亦有威儀心？此並是善、無漏。若爾，即是學心等攝，相似變化等，故名變化心，如通果化心無記者。發異熟、威儀無記者，彼地即無。即通三乘、凡夫語，不約不可思議語，故言亦爾。

論復分別初異相心門中云有三品：「一、未趣定品」，謂欲界未求定人；「二、雖已發趣未得定品」，即求定未得人；「三者、已得定人。此復二種：一、不清淨；二、極清淨」。初謂得未來禪，未得根本；二謂得根本。以下如文，思可知。第二品中，於彼不靜安，心便掉舉，准八纏、五蓋中亦有惡作，以修止時，惛沈睡眠為障故，觀時亦同，此中略而不論。不寂靜若即以沈、掉為體，重來何為？以障捨故，寂靜者是捨。不然，更取嫉及慳以為體性，纏、蓋中如此說故。第三卷末六善巧廣分別中。上來次第分別五蘊義訖，此第二、明如是五蘊次第所由。如小論《毘婆沙》、《俱舍》有多復次，不能煩舉。此中雖有五種義，前色後識所以次第，唯後三是。第二、對治次第中，為除四倒中第三心為我倒，餘處法為我倒者，如《對法》第十抄及〈菩薩地〉記會。此據多分，分別所計為我故；若計法為我者，據俱生，一切時計為我。此二俱得，然計法為我同小乘等。前二次第釋相違次第妨。何以十二中，色緣有識，四顛倒中，先色、次受、次識、後法故？釋妨如文。

論解六善巧相攝中，色蘊，「六有支少分」者，謂行、名色、六處、有、生、老死；處非處通一切，故有少分，下餘文准此解知；色根全。受蘊，一有支全，謂受支；三少分，謂名色、生、老死，皆五蘊性故，下准此；五受根全，三無漏根少分。想蘊，名色等三少分。以為慧所覆故非根。如憶事時，謂言慧憶，以覆相故，所以非根。又非根，增上義，世間雜染增上，生死雜染增上。如經應思。行蘊，四有支全，謂無明、觸、愛、取，皆行蘊所攝故；五少分者，謂行、名色、有、生、老支。識蘊，一支全，謂識支；四少分，謂名色、六處、生、老死，不言有者，據業有故；唯是意根全；三無漏根少分。

論解十種攝中，「相攝者，自相、共相所攝」者，謂變現是色等自相故，積聚義是蘊共相故。「不相離攝」中，法師云：謂極微聚不相離，有爾所攝界等。今解：准如《對法》，一切皆有色，即心亦是不相離，故一切皆色，心所亦名心等。「方攝」中，「依此生」者，謂識依色生等。　「全攝者，謂諸蘊等，五等所攝」，謂漏無漏諸蘊及三性蘊等，皆具五蘊攝。論云「依止六處，色蘊轉」：一、「建立處」，謂地金輪等；二、「覆藏處」，謂舍壁等；三、「資具處」，謂衣服、床等；四、「根處」，謂清淨根；五、「根住處」，謂扶根塵；六、「有威德定所行處」，謂神通定色。不言無表等色及定自在定色者，以無表別，惑攝不盡。七處四蘊轉中，初樂欲、希望何別？初於已得境，二於未得境，即緣未來、過去生隨應。「境界」者，即現前任運境界。「尋伺」者，雖上諸位亦有尋伺，然功能各異，此尋伺但恩未得已得境界而起，尋伺不生。「又即欲、希望和合」等者，希和合故，此欲界出家者，此是此境界、尋伺中攝。

論頌分別色蘊名義中有十門，如文可知。

論云「若據不相離攝，具有七物，謂即此眼」等者，謂如一眼根所有七極微，同處同時不相障礙。如一眼根極微，如蒲桃果大，此中微細皆可容受餘之極微，如是展轉，乃至廣說於一聚中有彼七物。若據實言之，既無別極微體，何故得有七物耶？義曰：以即如蒲桃果色，是清淨色為眼用故名眼，乃至為觸用故名觸，皆別折至極微，故言一聚中有七極微，非實極微而有七物。此乃同處不相離第二也耶。如一通珠寶共放光明，一一光明不相障礙，此亦如是。如石磨為未，名和合不相離，即第一也。如〈本地〉第三卷解。如豆等聚，名相離不相離，第三色也。如餘處別文釋。不言法處六色第一等義物者，准外應知。

論解觸中有十九種，如《對法》有二十二種，無緩、急、劣三觸。何以無者？略也。又此中觸等別勘講之，如《對法抄》不立生為觸所以。又如四相中，病老是一合，此何故分二耶？今即此非四相，不例五生也。此應六不斷等，與《對法》文別勘講之。其死觸者，從果為名，即身上有末摩死穴近時，令身即死。此觸從果為名。老觸亦然，此觸能生老等，名老觸。如〈本地分〉。

論云「如是六位，復開為八，若六平等」者，謂初二淨不淨為二，堅不堅為二，故八也。

論云一切色乃至觸，二識所識中云「或漸或頓」者，謂隨一五識中識起，意與俱緣，名漸；若五識並生，意亦同緣，名為頓。

論云「復次，色界中無現香、味，然有彼界等，乃至由此二無故，鼻、香二亦無」者，言色界中雖無香、味及緣此識，然有此二根。問曰：何用此根？義曰：如《俱舍論》，以莊嚴身故。問曰：若莊嚴身，扶根塵足得，何用於根？義曰：以發言音要藉扶根塵，若有能依眼根、所依之塵，身為依之發語。不然不得，故須根也。乃至如無男根，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亦無等難，思准翻數。論云「如是一切色蘊所攝色中，九種是實物有；觸所攝中，四大種是實物有，當知所餘唯是假有」者，若九實者，於下文中，如色處中，長等是假有，青黃是實；聲中，因受大種、不受大種是實，餘可意等假；香中，可意香是假，餘緣法生和合等實；味中，苦、酢等六是實，餘可意味等假。一一塵中皆有假有、實有，何故此乃言九皆實有，觸分於二？義曰：以觸處中能造、所造異，所造色皆是假有，又復多故，所以偏明。其餘九中無能造色，又復皆是所造，所造之中雖有假者，但少非多，故不論也。《顯揚》十八云：形、影、表是假，響音善是假等，如《對法》第一抄會。又諸處中，假別生意識，如生老等；此處不然，故不例彼。何故色上立生等便是不相應，乃至名依聲亦爾？觸依大上立而說，以開入故，名等可取，乃說不相應。觸要依身取，所以觸入收，離四大外，取不可得；餘九處，離四大法外，別取可得。若觸所造色時，但即唯得大種，無別造別得形色，但於顯上建立故。通明實門。法處色中，如《對法》五種，定自在所生有二種色，謂有威德定及假相非威德定者，此中唯言威德定。即法處五色中，四全一分是假，一分是實。何故如此者？非定實用故，如理應思。何謂威德而言是實？如下文，是無漏故，名為威德；聖者法故，名為威德。其此定色得實作事，如實作色；其非威德定色，唯令他見，非實作事，不如實作。　問曰：無漏色定，見諦方得，此稍可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實事？聖人無漏種類故得，如下文增上力故得。又准下文，無分別智增上力故，後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得。此中據體實是無漏，相似有漏，故言無漏、有漏。　問：然無漏中，三乘皆得無漏，何人得之？於大乘中有威德定，雖有初地、八地，二處皆有其名，依於何地？又大義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實，不任受用故。若非假想觀，任用者亦是實有。此中言彼果、彼境者，大義曰：果者，即由定力，令本識別現變色塵者是。即如入淨土，後得智力故，令本識別變為塵，此是定果，實有也。言心之果故，是定所緣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果，亦是境界，而是一物也。問曰：唯定一數所變之色是實物有。同時心王、心所所變亦實物有故。

論云「及彼定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釋通疑難也。此中，法處唯立三種，故律儀色皆假，以依思等而建立故。

論云「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繫定，即由此繫四大種所造」者，此據唯在色界，以定慧均定明利故，故論云依此定，即此繫四大造。若無色界亦有，如前五十三末文。何故此不言無色界者？彼無依身，略而不論。故下文但從緣彼影像種類三摩地發，定中亦變為影像大種造色名造，然非依彼本質大種而生名造。子細尋之，下文云先為大種，後為造色，即亦有大種，是此義也。然非本觸處大種，故說無此法處攝大種，從能引勝定為言，故下文云不依大種。然定自變為大種，定心果故，隨定所繫，說此繫大種造。即此論云無色界繫定引生無漏定起此色者，即無色大種所造。無色本無大種，何造也？此是無漏，非有漏，似有漏，體無漏。又釋：唯在色界，有本繫定大種造色。無色界者，如六十六云：若緣此界色為境，即亦此界大種造者，是有色，唯色界故。又下文云：猶如變化，無色無故。若如前釋，依繫定說造，據所屬故。雖是無色界定，緣有色界色為本質時，亦變為大種。猶如變化，據實用故，用同如化。依能引之定說無漏色，無色界大種其實非界繫，是法處收。與變化心神通色何別？有漏、無漏別，第八緣、不緣別，此緣分別有漏、無漏別等。然威德定亦實變為五根，然變似而非真，此但是扶根塵體，非清淨根體。又此色假名為色，若約本質功能，即如六十六云：隨緣彼界，彼界大種造；若據親生，即定中所變大種造；若據由生，即是定力，非由大種。如是種種，依義差別也。又亦通無色界，有此威德定色。今此中言隨定繫妙界，雖無觸四大，定中亦得變為四大，四大隨定，故隨定繫據有依身為論，不言無色界。若下文等，通明威德定、非威德定。前文定為能造者，此據前後剎那親依名造，非同剎那如色界生名為色造。然下勝定先為大種，假依勝定中自明說。定、道共戒何處大造耶？無間有漏、無漏任運定能起此色，非勵力思惟定能生此色。若菩薩，是無漏，若二乘，是有漏，皆能變化令他受用，名威德定；餘假想觀不爾，故非威德定，不名實色。如次下更當廣釋。　「色界色清淨，非下眼境」者，此據報色任運者，如梵王佛邊聽法，亦變化麁細令欲界人見等，亦有麁義。

論解微細性有三種：一、是極微色，如《對法》，即令極略、極逈為此定俱色門故。彼據所礙、能礙異，故分二種，與此無違。其遍計所起色以第六心計緣故，應有諸心、心所，皆有遍計所起色。此中唯言色者，據色明了可取說，非如無色法。若爾，聲中何故有遍計所起聲？此法師問之，如《對法抄》會。第二、種類色，即麁色之種類耶。若此處中有，此與不處中有為種類故。極微五相，如〈本地〉第三卷，勘之。

論云「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五、色等五、地等四、法處實色有一」者，此中法處偏據實者說。若爾，色等中亦有假者，應同法處；又觸所造全假，何不言？義曰：不然，可受用故，法處餘假不可用故。色等中雖假，仍彼識等別緣；法處中唯第六緣，故不為例。又依俱生，故不例。又觸處若即與大俱者，亦不簡，其法處不如此等，故不論。　問：何因緣故，諸有對法同處一處，不相捨離，而不說名無對性耶？答：隨順轉故。由彼展轉相順生，不相妨礙者，即由諸香等，極相隨順，不相妨礙，所以如此。無分建立極微，如〈本地〉第三卷云非極微更有餘細分別得等。

論云「極微唯三眼境，非肉、天」者，以此二眼依明暗生故。慧等三眼以何為體？法師云：慧眼緣空，法眼緣有，即皆後得智；其佛眼須別有體故，以無分別為佛眼。肉眼不然，果方名故。若爾，此智緣如，云何緣極微？既爾，慧眼緣空，如何緣極微？義曰：緣極微空故，亦得緣極微。既爾，此智亦緣極微，如無分別智亦得緣極微，以無分別智為佛眼體。法師云：又佛眼者，即法眼緣有之眼也。又義：不然。雖要須別：慧眼緣理，即正體智；法眼緣於空有，即後得智；佛眼總攝前二，以為佛眼。何以知者？如《對法》云：其真如唯聖慧眼境，故知慧眼而緣真如。　若爾，經言得法眼淨，法眼應緣理。義曰：雖言淨故，即緣真如；法名通故，得無漏法眼，非五眼中法眼。若爾，何故此卷下末云聖慧眼見一切色，若遠近等？即法眼異名，以慧為體故名慧眼，非五眼中慧眼也。在因名慧、法，在果總名佛，約用以離，總有三眼，佛亦具足。此如《大智度論》自釋。此為了義。　「猶如水滴，不至極微。又云及喻水滴至小微色即不爾」者，此水豈是細微色耶？取先解。

論云「復由五相應知名不如理思議極微」者，第一、謂婆沙多極微雖無獨住，然諸聚色中有彼自體。正破一切有部，兼破吠世史迦。第二、有生有滅，正是一切有部。其吠世史迦父母極微是常，餘是無常，今兼破之。第三、正是吠世史迦，以彼計云：劫初父母極微於空劫中散住處處，後成劫時，父母和合而生子微，名合。第四、正是一切有部，以積極微成聚色故。又云：正量部義，彼無隣虛，有積集故。第五、吠世史迦以父母微和合故生子種，種名麁重色。以微無體，無體故即無生滅，無生滅故無合無散，不可言聚色從微生等。以此理知，如前五計皆為不如理。

論解五勝利中，第一、得破常勝利，而證無常；第二、知無常故，不計我、我所；第三、既無我故，俱時我慢亦能斷滅；第四、斷見慢已，於彼境界不起諸惑，伏令不現起；第五、伏諸惑故，於境不取相，而能除法執。此五勝利得有別人，類思可解。法師云：初是空門，中三無願門，後一無相門。　問曰：何故第二破我乃言無願？今更解：初二是空，空行攝空、無我行故；中二無願，依不攝道四行，准諦配之可知。

論解依止生中云「若有說言，於此處所」等者，謂一切有部計，如一石中，水、火、風大相雖不可得，然極微必有，彼以後得有故。今應問彼：此地大可得聚者，與餘三大不可得者，為體是等一種故可得，不等故可得？若體一種，而彼三大不可得者，非理。量云：於一石中，餘水、火、風亦應可得，體等有故，如地大。若不等者，為體量故不等，為據增上用故不等？若形量故不等而地大可得，餘三大形量小不可得而實是有者，彼三大小分應可得，以有分別形量故；少分既不可得故，故知此中無三大。量云：汝宗石中少分火等之大亦應是無，不可得故，如兔角等。若據用故，地大有用相可得，三大有用少故不可得者，用依於體，體既無有而有用者，此執非理。量云：於石中無水等威勢，以無體故，如兔角等。汝言石中三大勢用為少分是有故不等者，火亦應無，以無體故，如龜毛等。如下所言從煖生冷，即有喻界而有大。此大乘中何故諦之？義曰：大乘不然，以一切界皆在本識故，後若彼法生，皆依本識種故，至下文更會。下文云「雖無自性，然有其界」者，此據經部師義，非大乘。然如石中雖無三大之相，然本識中有其種子，遇緣生三大，亦就大乘解。

論云「又復諸天或現前欲，或不現前欲，及北方等資具，多分勢引生」者，此皆報得說業生，何故乃言由現欲起？義曰：於此生中總受一起，欲即得之報。若說其果，誰不從業生？此據多分現前相語，故言從欲生。

論「次諸聚色生，如種種物，石磨為末等，乃至隨彼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為有用故」者，隨彼種子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為有根之取用故，所以如此。又隨四大生因增上力故，造色用雜，如是而生，為根有。眼根等取時，諸塵皆有，於此聚中有是用故，故知諸色用雜而生。此明和雜不相離，如〈本地〉第三卷解。

論云：「諸說種生，何緣說大種造於色耶？答：由彼變異而變異故，彼所建立及任持故」。此之三義，如下生、依、立、持、養五義中配之。此中，變易含生因、依因、養因三種，即先大種生為生因，後隨其業則是依因，勝定力是養因中一分可知。餘建立，建立因；任持，是任持因。〈本地〉第三卷更有廣明五因及說大造所以，并此四解。

論云「士夫用者，謂由地大所打觸故」，可解。「器差別」者，謂由本器別，令餘色變易生。如雨至海，變成醎味；若至地獄，便成猛火；若至其地，便長草木；若隨蜯蛤之口，便為真珠：皆為器別，所以造色變易而生。　「田差別」者，謂由地肥瘦等故，令禾稼等種種不同；又由地別故，地味各異。

論云「勝定力故者，勝定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等者，此中太師云：上云若依此繫定，即此繫四大造，若約根大造，論唯色界繫；若得定中，亦變為大種，如此處文。如入無色定，起定果色。此所起色，無色定所變故，隨見分是無色界繫，此所造色隨定繫，亦無色界繫。前文通上二界。今此定中，初念先起大種，唯為堅、濕、煖、動，不為造色；後剎那中，方為造色。何以得知？即此卷下文云勝定果色不依大種，唯依於定，然依種類影像三摩地，亦得名為大種所造。此中文意，若約同念，如下界根等大造義，初有大種，即有造色，名不依大種。若此所造色亦依三摩地，前念種類大種故，亦得名為四大所造。若非定等色，大與造色必同時造，其此定大種別時造。今此文云先起大種者，謂前念變為大種，後念方為造色，不是即同念造。依彼生，名為造故，是大造義。又解：此中據定果實色，所以定中亦變為大種。若約下文，不變為大種者，據假定色須依實大造，故取定前三摩地種類影像色大種造。既言種類影像三摩地，此解不如前文。此中據實定色者皆變為大造，下文以要依本質方定中變為大種，故隱定中大種不論，不言依大造，從本緣故，亦得名大種造。今准思前卷云一切色皆得自在，即變為大種，此文為證。如加行心引大種等，如此文，即大種造定中色。若加行不引大種，唯引造色者，下文言非大種造，說依影像三摩地發故，唯說名為造。六十六云隨得彼界，彼大種造。

論解何因得知有此？「不應如響」等者，今論主云：若有色界無中有傳識，云何得生於彼？外伏難云：如谷響應，豈須物傳而能傳響者？如月影等，豈假傳來流影水裏？如緣遠處，豈假傳往？如此三事不假物傳，何容受生而藉中有？今答之云：不應如響，唯惑心亂等，次第配三。大乘如響如影，耳聞時，唯聞本聲，但意惑亂故，謂言谷中有響，如鏡中像相似。今就彼宗，故言不滅。

論云「當知大種先據處所，後餘造色依此處轉」者，此據能依、所依門。業生招報時，起大種為所依故，俱時即有造色，造色是能依故，故云餘造色依此處轉，非異時也。如第一卷初受生時，眼等根大先有據處，造色依之而生。又如第二卷要由大種種子造大種已，然後造色種子方能生色。與此文同。聲中，廣為妨難，如《對法》，又如〈本地〉第三卷抄解。准此一文，聲同燈光，離質大造。

論解風云「諸輪行者，名恒相續」，如日月輪，轉四天下，皆由風故。又風輪是恒相續，又磑軛等皆是此攝。又持物令不散者，名恒攝受，如〈本地〉第三卷，與此別。

論解空界色中云「當知此亦依止聚色」者，如《俱舍論》第一卷末名隣阿伽色，阿伽是極礙，此色隣彼，即此中依止聲色等處，而有空界色。　此中，解明暗相續下，如前〈本地〉第三卷解，然法師准此空界即明闇色。若爾，何故離光明外別立耶？光明質方故，別相立光明。此空於餘物處受用者別故，五無無界。

論解長等是假色中云「又如車等，彼覺可壞故」者，如取輪輞時，失彼車等，以相待故，此亦如是。此中二諍，如《對法抄》會。

論云「如別攝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無香味」等，西方二說：一、定果色實無香味，無用故，色界等中無種因故。前第五十三卷雖由勝定力於一切皆得自在等，此據色聲等語。二解、以定力故，實亦能現，故前第五十三卷云：由勝定力於一切色皆得自在。又《華嚴經》：菩薩鼻根得無色界宮殿之香。此處雖言無香味，然所變但是法處香味，而諸眾生不能託變受用，如色聲等，是色聲色聲處，故言無，以無用故。今取前解，無妨。　「此在色界，無香味種及用，故無香味」等者。若爾，即無色界無大種種子，應不變為大種等。答：無色無業色，而有無漏大種色，故有色；色界既無報香味，亦無無漏香味種。無色大種無報者，即有無漏種；色界雖無報香味，何妨得有無漏種？解云：無色大種有用故，雖無報大，即有無漏大；色界香味雖無有報者，以無用故，故無無漏。以無種、無用兩因來釋，此細尋之，如淨土中豈無勝定果色香味？今就變化心境相似及外處實用因中故無，論實亦有。

論云風中無香味等者，問曰：亦應無觸。此觸塵本依風大等，故不例香。色即不定，其色微細，依欲界。准此文，即色觸必俱，香味不定，不同小論欲界一切色必不離香味，以有離者故。又離輪外所發光明，所餘大種及香等皆不可得，此與五因中持因相違，彼言等量不壞故。此如《對法》第一抄會。然太師云二說，西方一解云：有離質造色，如日輪光，遠從輪大造，非俱處有大。以此文為證，五因中持因。此據即質大語。二解：亦有大造如光，其大亦有別造其光等者，然從本輪中火大為緣引生故，微細不可得。此中言無，如光中豈無熱觸？熱觸言假，即以火大為體，豈有熱觸離火生耶？故知亦有。若先釋日中熱觸者，還是日輪中火煖熱分，非造光色火大也。聲准此知。問曰：何故無香味？輕故，光中即無；色及熱觸重故，光中亦有。若觸重有者，火大光中應有，何故言無？今言無造光者，不言無日中熱火。若爾，亦可言香輕無與光同聚者，亦有遠別從日輪處熱分香耶？答曰：以輕故，如前文解。以有熱觸，無餘三大，言無，非火大亦無。

論云「又法處所攝勝定果色，當知此色唯依勝定，不依大種」等，若此中與上相違，已如前會。有謂此中唯為造色觀，無期觀大種，故定中不變為大種；從定前影像本質色說，亦同得名大造。前據辨期心變大種為論，故定中造色亦變為大種，此處不然，故有別也。　問曰：期心不為大，觀中無大種；期心不為造，觀中無造色，唯有大種耶？故知取前會為勝。

論言「然從影像定生名為造，非依彼生名造故。」又云：「准據青等一切處觀。」

論云法處所攝色，是無見無對，亦總不具。如小乘中，法處唯有無表色可爾。此大乘中，前云法處有實色，亦得他受用，何故是無見無對？以從定心所變色實是微細，不據處所，非業所造，故非有對，其色界等皆據處所，故不為例。此中若為他受用，即眼識見，應色處攝，何故乃言法處耶？義曰：從本生時，是定心發，故法處收；其為他用，雖亦眼見，不望此名為法處耶。

論云「初等流流復有四種」者，此中初二不離前異熟、長養二種，即一物。其本性等流，准下文除根色，餘三種流，明扶根塵亦有本性流，相易可知。即唯外五塵具。五根中，報及長養皆可變壞，亦得是第二等流，等流寬通異熟等也。前念滅，後念生，名曰等流流。其內根等得異熟、長養名，餘外境唯有本性、變易二流。變易流准義，通本性、報、養三種。初一念生時，名異熟流；第二念以去，相續異熟流。此通假實異熟。實異熟者，阿賴耶識，初一念已去，乃至命終，皆體是異熟，亦得名異熟生，從前剎那異熟生故。即以此文會異熟初勝，從第一念為名，非如《對法》等文云：阿賴耶是實異熟，餘從異熟生故，假說名異熟。今第八識亦得名異熟生。然於假異熟中，准此文，亦得名異熟。業生異熟，最初念故，假名異熟；第二念等，亦名為生。餘如第三〈本地〉解。長養流中，處寬遍色，彼有流胤故，名處寬遍；相增盛，謂體增大也。

論云「餘長養流當知亦由食故」者，即前食；「彼所依故」，即睡眠、梵行；「修勝作意故」者，即定也。

論云「又諸色根當知由二流而得流轉」者，此對本性等流流。其內根何故非變易等流流？以觸打時有變壞故，此中不說亦得言論。「問：異熟何非長養流？答：由有長養相續能攝能持異熟等流流故，現有增長」等者，以長養流資養異熟流，別有長養流，長養流非即異熟也。《俱舍》云：如外郭防衛內城。若非根所攝色，當知具三種流，謂異熟、長養、等流流，即變異等流也，亦有本性等流。此中總言應云內扶根塵具異熟、長養，其外塵唯具本性流，無異熟、長養，以非內身故，合如此說。此中總言諸心、心所有等流、異熟生流及第二相增盛長養流，前文色是處寬長養，非心故。

論云「又諸聲界亦有異熟，非聲」者，太師云：以聲種子恒相續故，聲界是異熟；現行間斷滅故，不名異熟。景師云：七處發聲，七處名聲界，是異熟。今應不然，七處是七異熟也，以二十二根中諸根種子皆是異熟。此中聲亦准知，如前卷解。界者因也，即造聲四大是。此大是異熟所生，聲非異熟，即當第三傳聲，聲從報生故。

論解大造五因中，第四因云「持彼本量令不損減」等者，此與上日光不相違，如《對法抄》會及〈本地〉第三初。

論云「由三種思別故，色聲成善惡。一、加行思；二、決定思；三、等起思」等者，此大乘中色聲唯無記，此約何以有時得名表業，成表業善惡耶？加行思者，謂遠欲起此事思；二、決定，必作此事之思；三、等起思，即因等起，隣近剎那起心。令隨成善惡，必依等起思，是上品思，故隨此性；不依加行思及決定思，唯依上品故，前二是下、中品。又前二品通見道思，見道思為極遠加行方能發，非因等起發業，廣如《俱舍論》第十三等業思說。此第三上品思是修道，別剎那等起思，亦有依此，如入無心定時，得受戒故。此中，由三思發故，色聲成善惡表，此據表善惡，非體是善惡也；餘香味等非此，非三思發，所以不成善惡性。是此中意。此中意，唯答色聲善惡所以，不答香等無色所以。《成業論》廣解。即色聲加行業引成善等，非彼業是善等，以作用業故。

論云「問：依止聚色，有運動」等者，以正量部別有行動，薩婆多離聚色外，有業性是動，今此問之，以大乘中即舉足移轉時名動故。此一問答總言。第二問下，別釋上總義，生、不生、滅、不滅四義皆失。若言生而有動，便越剎那相，夫行動者，從此至彼，名為動。由聚色生已方有動，動雖多時，即越剎那剎那滅義。彼宗雖動，色亦不剎那滅，然違緣真及違理生，如燈焰等。若不生有動，如兔角等，便應不動。「若言滅者，應與餘等」者，以動滅故動得者，聚色有滅，應即是動。今例動應與餘聚色等。今立量云：汝所言動應實無動，以有滅故，如餘貪等。又應云：由色故，滅方有動者，燈焰有滅，亦應有滅，故言餘等。「若言不滅，便越行相」者，以諸法行要剎那滅，今既不滅，即越行相。又於異處生起因緣分明可得，云何而言不滅？

論云「復次，一切色蘊當言皆是剎那滅性」等者，下更有釋：第一、舉正義，言任運滅，異正量師計等；二、正非邪執生滅因緣，如薩婆多火為滅薪緣，亦為生薪緣，此中破之。又不應謂能生因即是滅因，生滅相異故，因不可同。此中有量：若轉言生滅相違，生因非滅因；住滅不相返，住因即滅因。今破云：又法若停住，可待滅緣方滅，而不任運滅。住既無因，何能待滅緣？以任運滅故，故知諸行不待緣滅。此住無因有量。上來總非訖。外乃救云：現見火為薪滅緣，如何滅無緣？今牒之云：若謂火等是滅壞因，不應正道。以若火不滅，有法可為滅因，火既與薪俱生俱滅，如何火等為薪滅緣？伏難云：若爾，火等於薪復何所作？又俱生滅何妨為因？今云：唯能為彼變異後法生緣，訖於薪作用；非為滅緣，是薪作用。如《顯揚》日、光、雪、酢。《俱舍》大同此。外人既見此徵，不計火為滅緣，乃云滅相為法滅因。今非云「又謂壞滅是壞滅因」等者，若滅相為滅因，如火等與薪俱滅，故不得為緣，此亦應爾。生滅不同，若彼體生時即有滅相，便成相續斷壞過失。以諸法體無滅相故，諸生時即有滅故，法應不生，不生故，無斷壞。又滅相即自性是滅壞法，而能為因滅諸法者，不然。若救之云：法滅唯是無，滅相自性別有者。離彼法外別有滅，不可得故，不應理。若別救云：別有滅小相小滅相者，離彼大滅相法外，而更有小滅壞自性者，不可得故，不應理。又解：以法任運自滅，無別滅相，而言法外別有滅相，畢竟不可得故，不應道理。前解為勝。外人既雖見滅相自性是滅壞，不能為滅緣，為復云滅相自性滅壞，不能獨為滅因者，火等為助伴方能滅。今論主於心、心所任運滅中，更無物為助緣故滅，如何乃言色等中火為滅緣？外人伏救云：心、心所生及色生時，各有別別功能，如何以心、心所例其色法？心、心所亦不待助伴方能滅。今論主云：此差別功能不可得，徒虛有言而無法體，不應道理。以上皆應有量。若謂二種於一處所有滅功能，即應二種俱於二處有滅功能，或無功能，有過失故者。此意上來以滅相為正滅因，火為助伴。今牒之云：若謂滅相、火等二種於一法處所總而言之有滅功能故，即應二種俱於兩分有滅功能，或無功能。火為助伴，滅緣是有，何能不能為正滅因？故無功能相亦如是，有正滅功能，無助滅功。以此二望法皆是滅緣。以火例滅相，應成正滅因，以滅相例火，應正助滅緣，皆是法滅緣故。二種既皆不成，故知不得以火等為助，滅相為正滅。又如太師別抄，不能煩解。下諸文雖有四，上來總是相乘義來分四。

論云「復次，一切色當言皆剎那乃至現可得故」者，大乘立諸法若生遇，唯生時無能住義，是故纔生尋即滅壞，如燈光及心、心法等，現可得故。如正量部等，立內色身及命根等，初受生時名生，後死時名滅，於是中間恒住，不經剎那生滅。若世界等，劫初名生，劫壞名滅，於中住劫等，亦不經生滅。大乘今欲破彼，故言纔生即滅也。然彼正量等，亦許燈光電等及心、心所法皆剎那生滅，今舉此共所許事為證，故言現可得故。應立量云：眼等諸色，纔生即滅，是有為故，如心、心法及燈光等。

論云「又不應謂能生之因即是滅因，其相異故」者，如薩婆多部，立生滅皆有其因，然即以生因亦是滅因。今大乘及經部等，唯生有因，滅即無因，是故生已更無因故，尋即滅壞。然薩婆多以其比量立道理成立滅亦有因，立比量云：滅必有因，是有為故，猶如生相。又破大乘及經部師云：滅若無因，應非有為，以無因故，猶如虛空。此是遮比量也。今大乘等破云：汝立滅若有因，後應更滅，以有因故，猶如生相。又立量成立滅不由因，後不滅故，猶如虛空。本比量也。亦即更破云：汝有因之滅，應非是滅，以有因故，等是有為故因，猶如生相。若爾，汝以有為故因，乃與有法自相相違也。又汝立生滅兩相同共一因，我今難汝：今應生滅兩相不同一因，其相異故，如苦樂等，或善惡，或色心等。此一比量正當此文，本比量也。然此比量有不定之過。何者？且大乘亦許一想數得與心王為因，亦得自所變色為因；小乘亦許即此想數不遮色生，亦不遮心生，即是一因能生心色。若爾，為如色心，其相異故，即同一因？為如善惡，其相異故，不同一因？并須曰此據因緣說者，如賴耶中一色種子能生現行色，亦能生自類種子，而得言色與種子其相亦異，然此一種能生色非色法俱是因緣。約此亦有不定過，亦可更以比量破生滅兩相其有一因。應立量：汝有因之滅，應非是滅，以不異生故，猶如其生。應更覆量破之。

論云「又法生已，餘停住因不可得故」者，此破正量部師立眼根等色一期停住，不經生滅。應量破云：眼等諸色離剎那住外無別住因宗，是有為故，有生滅故因，猶如燈電及心、心所喻。本比量也。亦可更以比量破云：眼等諸色應非久住，所餘久住所不攝故，如燈電等；若是久住，定所餘久住所攝，猶如虛空。又量天：眼等諸色無久住因，眼等燈等之中隨一攝故，猶如燈等；若久住者，定非眼等燈等之中隨一所攝，如虛空等異喻。

論云「是故當知」等下，結可知也。

論云「若謂火等」等者，謂薩婆多救滅亦有因，如因火故，薪等方滅，此即火滅因。作此救者，亦不應道理。言「由彼與彼」等者，言此火與薪既俱生滅，不可與滅為因。如火與薪俱生，即火非生因，既與薪俱滅，何得與滅為因？若言火與滅為因者，火既薪俱生，生即應滅。

論云「現可得故」者，現見薪為火依，火不能滅，何得將火為薪滅之因耶？　「變異生緣，說有作用」等者，但此火為薪之變異生因。　問：若火非滅因者，即此火所依之薪，為亦名薪，為從本為名為薪耶？若今名薪者，薪若未為變，可得名薪，既已為火之所變，即是異者，應不名薪，何得言火與薪俱生俱滅耶？若從本名薪者，此即所燒之薪，實非是薪，云何而言火與彼能為變異生緣耶？若言此初剎那火但與後念等為變異緣，不與初念火所依為變異緣者，若爾，初念之火應不燒薪，後念之煨常應生火，以所依非是薪故。答：此中，外人約世人共所知火能燒於薪為滅之因，今論主返以共所知火以為解釋，如世間人皆知別於餘處將火以燒彼薪。論主云：將火燒薪但能與彼薪為變異之因。何者？如世人共知薪有故火有，則是與薪俱生；薪無故火無，得知與薪俱滅。又世人共知薪由火故，則有煨燼之變。論主但約世俗道理以通此救。若約大乘實理，火等諸法纔生即滅，無有將火能燒彼物，但由外火為緣，引起自心所燒變異之相。故初念火後纔生，即時變異為所燒相，不得言初念火為緣，故與後念變異為生緣也。

論云「又諸壞滅乃至過失」者，此破薩婆多義。彼立四相中，滅相是色等滅因，然彼復立未來色等生時，雖生相用，仍至滅相體隨。今論主約生時得有滅故，大可以滅為色等滅因，故言生俱不應理也。應立量云：未來滅相應當有因，汝許已有體故，猶如生相。問：如汝無為亦已有體，有何等用？此已有體因，為如無為已有體故無用，為如生相已有體故即有用耶？解云：薩婆多立三世名，自然不攝無為也。何者？未來世名已有，現在世名正有，過去名將有。但言已有體因，則簡非無為故，不可將無為為不定過，亦不可將現在法為不定過也。復應立量云：汝未來生相應當無用，未來攝故，猶如滅相。此比量與前比量因互用皆得也。

論云「論由依處故，或由相」等，此中名下次第廣釋，至卷末是，如〈本地〉第三卷。此中色根諸不壞，謂由二因，由羸損等，如〈本地〉第三翻根不壞。此中有障非遠，勘〈本地〉第三，然彼有四障有四種，與耳等根不同多少。　「又於一眼雖闇障色，名現前」等者，謂蝙蝠、鵂鶹等眼根中有障，如頗胝迦中亦見物等，以明故。　「若聖慧眼，一切種色皆是前」者，此中即非五眼中慧眼，此是彼五眼中法眼，聖者以慧為道首，故言聖慧眼也。

六種所行性，〈本地分〉中第三卷列名未解，此即說前文云依處故，相、方故，時故，明了、不明了。以實色名明了，不實名不明了。全分等實，謂青等明了；不實，謂長等假之不明了。作意正起中，第三卷〈本地〉由四因，欲力、念力等。依欲界身發起色界大種，此色為是第八緣不緣等，如第一〈決擇〉抄解。此中，護月義順護法，雖解見分依界繫，相分色界故，准種子時，亦得何妨？

第五十五卷

論云「又如是言：由一淨心等，乃至當知此中依轉所攝相續心，由世俗道，名發一心」者，此中據緣事竟，隨多少剎那量名為一心，非唯一剎那心名一心，是此中意也。此即如〈本地〉第三卷云：起一心，若眾多心等是。

論解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在不中云「由三因故」等者，如《集量》、《理門論》云：五識唯現量，同時意識亦爾。今此中五識雖明了現量，不名有分別，不與尋伺等相應故；第六雖與五同緣現量，名為分別，以與尋伺相應故。若同緣現在，可得明了；若彼五識後意識，則不明了，緣過去故，如緣百千劫事，則不明了。如第五十一卷中破。今此第一因既言極明了，故知緣現在故，得有明了，非五識有緣過去復得明了。第二因與五同時，既於五境作意，故知亦緣現在。第三因「二依資養故」者，眼識有四依根，意識有五依根：四與眼同，第五加自。此謂意識依自根及眼根二依資養，方能緣現在；若唯依一自依，即緣境不明了。此據散，非定境。因此依眼為門取境名資養，非同眼識依根名資養。又如眼等善惡識起，必由意引方得；由意資眼識故，得有善惡，方知意眼同緣。

論解心是相應故染中，「說心生時，自性清淨」者，此據非自性染名清淨，非無漏故清淨，如《勝鬘經》中同。

論解三染惱中云「初二染惱唯欲界繫，最後通三界繫」，初謂不善業；二謂憂苦，唯下界故，若據果者，唯苦無憂；諸煩惱是第三，故通三界。業中，出離及喜樂，此是出家，若出家法，即是見道加行。

論解遍行、別境中，諸識諸門分別如古抄會、《對法》等抄。此簡五遍行等，如第三〈本地分〉解。

論云「觸為何業？謂受、想、思所依為業」，如餘處《對法》等唯是受依，何不言想、思等？此彼別者，此據通論，皆依於觸，觸次作意後生故。若據相隨轉，雖即唯受，此據此不為例耶。如《俱舍》第一卷解。　「受為何業？愛生所依為業」，謂境界等愛皆由受後方生。

論云「別境五由四境事生，謂所愛」等，「所愛」，謂欲依；「決定」，謂勝解依；「串習」，謂念境；「觀察」，為二依。如論。

論云「諸名所攝與心相應所餘蘊法，當言率爾起耶？尋求耶？決定耶」等者，此中間意，謂諸心所是不相應之餘蘊耶？此法為率爾心時起，為乃至決定心時起？答云：隨心即起。此中何故唯言前三心，不言第四、五？一云：略准亦在問中。又前心性決定唯無記，遍行、別境、不定四通三性。或有得俱起餘善、煩惱等，若起善惡心，必與此法俱，此義決定。其遍行等不唯一性決定故，此中唯問此故，故唯問前三心，不問後二。此中，法師以諸門或位次起是何心是，或亂生、不亂生，或通三性等，或隣次久遠。如是義，如第一卷抄，思之可知。

論解心、心所差別名，言「何故名相應？答：由一一事等、處等」等者，「事等」，謂體也，體皆一故，無第二受等。　「處等」者，謂同於一境處轉故，又依緣處等故。　「時等」者，同一剎那故。　「所作等」者，同於一境行所作業故，知緣青者但為青也，又善、惡、無記所作等。　「問：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等者，謂心所等同一識種類託所依，如眼識依眼根，俱時心所亦爾，餘准可知。外人既亦難解，為伏難云：諸有為法誰無有依，何故心法等獨得名耶？故論解云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彼自分因皆非恒依故。又相應共有法非恒依故，唯恒為依者為此中依量故，眼根等是識等所有，名有依，非餘法。或言所依者，即六識類託眾所依根，能依之識得名有所依，故言恒依。此解為勝。

論云「何故不苦不樂望彼無明說互相對」等者，謂由與諸受為助伴是捨受，一切煩惱為助伴是無明，受於受為助伴，煩惱於煩惱為助伴故，故互相對。又受與無明皆能為受、煩惱為助伴，故二相對說。以此文證第四禪中，捨受映正知支，不立為支也。

論云「云何建立四無色蘊為善、無記、性相」等者，謂一切皆通三性，無有差別。有通不通者，頌中有九門，如文可知。

論云「善法有六依處，謂決定等」下，解頌中第三門相應中自辨。又初帙第三卷此善等非一切耶，又下六十中云於十境生，勘與此不同，至彼文自會。若在不定地，起善心時，必與十數俱起；若在定地，必與十一俱，謂輕安唯在定地起故。豈不與此相違耶？有義：據實一切時在不定地，起善心必十；若在定，與十一為正。此處等據增上時得名，非無餘者，此不相違也。

論云「又諸善法或由加行力」等者，謂今身起加行。　「由自性」等者，謂前身多串習此善，善根增勝，不由加行串習，名自性力。　「田士力」者，謂於功德田中起，如供養佛等。　「或由清淨力」者，謂上二界所有善心，離欲染，體清淨。離欲者，體清淨故，其善亦淨。又有學、無學所有無漏善心，皆名清淨力。

論云「六、餘修所成」，謂前施、戒、修，修者四無量。今此唯取勝慧，是彼四無量修餘故。無漏定慧，名簡擇所成事。「攝有情」是大悲。

論云「或有一種善，或有十種善」等者，謂：一、善總由無量義故，除不善，名善；二、生得、加行等；三、謂自性、相應、等起；乃至中十。此善業道等五種十善增數門，如〈本地〉第三。　「或有對治雜染故」者，謂無間道。　「或有雜染靜息故」者，謂解脫道。或前無漏，後有漏道。　「或有相續清淨」者，律儀戒、善生二准知，或無學所依身清淨故也。

論云「能盡生為上首所有眾苦」者，言此善能盡生為上首諸苦耶。又上首苦，謂八苦中生苦為上首，善能盡生苦故，名盡生上首苦。又以生苦為初上首，所有八苦並盡。

論云諸善對治有十五種中，「所欲趣纏對治」者，謂貪品所有；「非所欲趣」，謂瞋品所有。又如下文，初是人天可樂，非所欲是三惡趣、煩惱二種現行耶。隨眠，即二種種子。「散亂」，定心治。「諫誨」是能治，諫令不造惡故；令惡羸劣，名劣對治。「制伏」等，上四名損現行。

論言煩惱有六依處，如下六煩惱次第配之。如餘論文，即非此次第，既配已，尋文可知。

論解煩惱相應中，「無明與一切相應疑都無」者，如《對法》第六嗔不與貪、慢、見相應，不言嗔不與癡相應。又解嗔已，云如嗔，疑亦爾，故知彼文嗔與疑相應。此中非一切者，此據多分；彼據久疑不已生嗔，與疑相應。此論據初時，彼論據後時。此論據麁相，所以不相應；彼論據細相，所以得相應。彼論據真實理門，此中貪、嗔相返不相應。貪餘相應，彼論同之。此論瞋與慢、見相應，《對法》不許，謂瞋不與慢、見相應。此論據真實理門，彼論隨順理門。又彼據憎恚相語，故彼論云：若於此事起憎恚，即不於此生高舉及能推求，故不得相應。然此論據細實理，行相若慢，彼時推求，故。不得相應。然此論據細實理行相。若慢彼時。推求彼時容憎恚，故得相應。然此據大乘，理語無違。又解：此文就彼貪言，如貪，嗔亦爾，謂嗔不與慢、見等相應等言亦爾，不亦其貪與慢、見相應，但亦嗔不與貪相應。此論云染愛，憎恚亦爾者，不以嗔，亦貪得與慢相應。如貪不與嗔相應，亦嗔不與貪相應，如彼論同，即嗔不與慢、見相應也。然前解為勝，餘文同此。然此中貪、嗔性相返，違順不相應。違順而相違，樂罪嗔同起，樂通欣戚，不同貪、嗔。如下五十八云：五見互不相應，自性不相應故。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并出所以，即此三處文不同。彼據行相麁隨轉理門，亦不相違。

論云「安足處所煩惱」者，謂年十五以去根熟者，性多上品。　「非處加行煩惱」者，謂非可起煩惱處，是不可起加行處而起煩惱也，即於三寶所所起諸煩惱，性多上品。

論解貪中云「謂於己受用過去境界」，謂過去上妙境界。覆心義勝，故名蓋貪，蓋與覆義相同也。有無有愛，即常斷二見貪也。

論云「嗔事有十種等，乃至依前六事，立九惱事」者，謂以三世歷前三種，一一世中皆有己身、怨、親三種，故三世合有九惱害。　「緣彼一切嗔，皆名有情嗔，餘名境界嗔。若不忍為先，亦有情嗔，若宿習嗔，若見嗔」者，謂前六種應非總害事者，唯緣有情起故，名緣彼一切，皆名有情嗔；下之四種正起嗔時，皆於境界上起。以但緣有情起嗔，即前六種攝盡故，故餘皆境界嗔。其下四種中，除嫉妬，餘若先不忍有情，而於境界起嗔，名有情嗔；由先不忍故，亦名宿習嗔，及名見嗔。其嫉妬所以不論者，以緣境界生，謂先要緣或名聞利養乃至種族等事境生嗔故，非此中論。又前六九惱害總名有情，除此以外，緣山河大地起嗔，名第七、境界嗔。緣第八、嫉妬事生，即名聞等，亦有情嗔攝；此中串習境見故，亦是見嗔。不然，第九、宿習通餘九。此十中有三位：七是有情嗔，一是境界嗔，一是見嗔，宿習通三種。

論解無明中，依於七事，起七無知，或復十九，其七初門起三無知，謂三世無知。第二事亦三，謂內六處我、外處及俱，計為我。於第三事亦三，謂於業一、報二及俱三種無知。由迷業故，起作者無知；由迷報故，起受者無知；由俱故，起無因惡因無知。此與第九〈本地〉別。第四事有三，謂三寶。第五事有四，謂四諦。第六事有二，謂迷雜染因故，計作者、受者、士夫等；迷愚故，諸行為受者等清淨之想，而起欲解行。第七有一，謂六觸處如實通達增上慢。如文故，有十九也。別分為十九，如文謂有七無知境界等故。勘第九卷〈本地〉，具有七無知、十九無知相攝等。

論云「見依二事」，初增益事有四，除邪見等，次第配之，謂身、邊、見、戒等。第三名增上生。　「方便增益」者，謂計上界生為增上生，見取是彼方便也。計無想定等為涅槃，戒取為彼方便也。大乘中計身語惡戒，如計猪雞等戒名戒，非勝見計勝見，緣見生故名見取，不同小論。「損減事有四」者，謗因中云「謂無施與等乃至無妙行、惡行」等者，如《對法》，此中有五，謂施與、愛樂、祠祀、妙行、惡行也。　謗果中同。謗作用中，《對法》云：謂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此中有三結文，謂謗異世往來作用，即此彼世間；二、謂任持種子作用，即父母；三、謗相續作用，即此中化生有情故。　此論解士夫用有四中云「一、往來；二、持藏胎」等，此論文開父母為二也，彼為一。依二見生六十二見，如《對法》會，《長阿含》、《梵網》等說，〈本地〉第八等。

論云「煩惱差別有十五種」者，如前善中十五種次第配之，皆依一增上義立名，非剋體。如內門名厭患，見道名持，修道名遠分等道。

論云隨煩惱相應中，如別抄云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六，與一切染污心相應，《對法》第六云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五，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如此論下五十八文云，依今下文，更如惛沈、掉舉、邪欲、邪勝解為十，與一切染心俱起。何以此三相違者？且一釋云：此五十五文與《對法》五六及下十種不同者，今此文據信等五根及善中翻來者，即說相應，所以不信等五及放逸六說染品俱。其沈、掉二法雖恒通有障之定慧，生麁相相違法，沈下掉高故，非善中翻來。故此文有六，三同《對法》，三不同之，無彼沈、掉。其下文十中，邪欲、邪勝解據別境中一分來故，所以此處不論。此處唯二十隨惑，無欲、解故。　若爾，何故言妄念、散亂、惡慧三法與諸心俱？此別境故。答曰：此通別境分，應亦是癡退本分，故下文云妄念、散亂、惡慧是癡分故，所以亦說相應。　若爾，即下文覆、誑、諂、眠、惡作是癡分故，何不說相應？義曰：分別境生故，此要別緣污境生故，不說俱起。欲、解亦爾，有二分俱，此中不論故，所以全無欲、解是。此中唯六意，《對法》五者，不信等三同此論釋。然沈、掉二法，麁細相相違，此論不說；《對法》約定慧俱起，所障同時，故其細能障，亦體得同時生，所以說其沈、掉。然彼妄念、散亂、惡慧三法，彼論是別境分故，所以彼論不說。彼論又無邪欲、邪勝解故，唯立二十隨惑。所以無欲、解二法，唯二十者，如前已會。此上一釋若染心俱，如後文十法為定，由前義故，所以諸論或六或五。又解：下文雖言與十法俱，未必即一切俱，如何等？欲緣希於未來，念緣串習過去，如何二法可得並生？沈相惛下，掉相舉高，二法相違，如何並生？欲、解、沈、掉四法既不得齊生，據此處云唯六為勝，要必並生故。《雜集》亦爾，未必並生，所障定慧同時沈、掉說俱時起，所翻善染既並不信等三法說俱所障，所翻現俱所以，故說五法，其實未必並生。此六文為定，餘十、五者，各據別義。此會為勝。眠、惡作等，亦善、不善三性相應者，此通三性故，是癡分者，纏中說故，唯不善性是說癡分。餘不相應者，如前忿、恨緣共住事生起，不相應耶？義曰：事境雖同，然過現別起，乃至餘一切如所應。此等如五十八二處起隨惱等。此文大別，勘之。

論解隨惑假實中云「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四法是實有」者，如《對法》忿等皆是假有，何以相違者？一釋云：彼據總言，故云忿等皆假；此據實論，故此四法實也。又假有多端，或無體名假，如忿等；或有體，別從種生，要相依貪、嗔等法起名假，如此無慚等。彼論據相依而起，故在假門，此論據別有種義故。此應有難：謂無慚、愧二，一切不善心有，稍可爾；不信等亦翻善中來，如何不信、懈怠是實？豈以翻善中來是實有耶？其別境等中來，何以非實？義曰：如此其別境等法通三性，此中雖有染污、不善等隨煩惱，仍是別境等中不善性。其此善中信，隨中邪信，善中精進，及懈怠隨惑，是何者一分？故知翻善來者皆是實有。若爾，放逸如何通？義曰：放逸，根本善中尚假，何況不善中放逸？

論云「尋、伺二種發語言心加行分」者，此能發語言謂思數，此是思之一分，故名發語言心加行分耶。如《對法》，名推度、不推度位。此中如《對法》，應是貪等分中，應有相違。勘之西方，更有異立有實者，此中法師不云，如《對法》及古抄，尋之如別抄。

論解諸無記中云「謂業所引生」者，異熟無記。生已，「若行住」者，威儀也。「若養命」，工巧也。依此活命，名養命。「三摩地差別」，謂變化心。有異熟生化心，通三性，非此中收，但是初門異熟無記中收。據實，論四皆通三性。若異熟生，據總報為論，故云異熟生蘊；下三種有相簡異，故云「若中庸」等言簡之。

論無記中云「謂威儀、工巧，或於一時展轉相應」者，如下假實中云無記心於異熟生心上假施設有，故此三無記不說與異熟心相應耶？此中有義：若威儀、工巧，一心發二境，若異熟等心施設三無記即不如是，不相違也。

論解假實中云「如別抄於異熟所攝諸蘊」者，謂同時心、心所法等，即如第八同時數等。「及心加行差別中而施設」者，謂異熟心任運生法，非別加行；若三無記，加行心發，故言心加行。於異熟生心上假施設故，故是假有。　問曰：若爾，即無記心非別有體，有異熟生心是任運，此亦是無記、是加行，云何於上假施設耶？以是一名言種子類故，所以餘三假離異熟名言種子外，餘三無記心無別種生，威儀等四塵於異熟五塵上施設故言假故。又身業中，有香等非身業體，何故威儀等中，有四塵乃至皆彼體耶？義曰：若身名有表，唯色可然，香等無表示；色非相明利，香等闇昧，故非也。其威儀界中皆心引生，非如身業俱有香等非心引生，不為例也。謂解大義曰：菩薩、如來各為一，俱有利者之善，餘三人各二，即三人各二為六，菩薩、佛各力一，故八也。　變化差別中云異生、聲聞、獨覺、菩薩、如來差別故，為嬉戲、為利他，身語變化差別故，有八種者，即合獨覺、聲聞為一，以變化業等起，無非餘故四。又開此為二，合菩薩、佛為一，以因果雖異，行相等故。此四人中皆有二種，故成八也。何者為二？一、如論為嬉戲故變化；二、為利他故化。雖有善、無記不同，而皆變化，故成八種。又化不為心，以心非化可作故，唯身、語可化。此四人皆有化身、語，故分為八。若取初解者，如何異生為善事化故，化心善也？若如後解者，論云為嬉戲、為利他，意欲簡善、無記，殊分為八，故不得以後解為勝也。如前解異生為善化心，有何妨難？故取前解順其論文為勝也。若爾，如來如何有無記心？故知後解身、語為勝。嬉戲、利他不應分別不善、無記，但應言由利他等故，皆有身、語。身、語為二。又八者，聲聞、獨覺、菩薩各二，謂無記及善，如來唯善，異生唯無記，故六。又異熟生，一向無記，據任運酬因果也。　「二三可得」者，威儀、工巧通三性也。　「一有二種」者，謂變化心通二性也。

論解於苦諦四行觀中云「謂欲對治四倒故，謂初一行對治初一」者，謂苦除樂也；無常治二，謂計身淨及心常也；後二行治一，謂空、無我治計我也。又無常初一行治心常，苦治身樂、淨及受樂倒也，餘同上。此與前卷中四倒次第中別，何故苦行對治二耶？以見、戒取外道執為勝淨因故，於上起貪故。前第八，此二俱貪，為除此故，所以令一苦行除樂、淨，即見、戒二取也。為治四境，集四行者，此總治，非別治也。下道、滅二諦，如是准知。

論云「如〈聲聞地〉已說壞等十種行相」等者，如〈聲聞地〉未說十行相，非此中辨。無所得之法謂唯有根，唯有境界，此色蘊也；唯有彼所生受，受蘊也；唯有彼所生心，識蘊也；唯有計我我相及第七句言說戲論，想蘊也，以想起妄計我時，最能妄取像故；唯有計我我見者，此行蘊也。

論云「非唯變壞。已離憂者，雖復遇彼，不為害故」者，謂樂受非唯變壞時名苦，即樂受變壞及所生憂是壞苦故。故第三果以去離憂者，雖遇彼變壞，不為損惱，以無憂故。故知壞苦通於二種：一、樂受自性；二、樂受變壞時。是此中意也。

論解七苦攝三苦中，初文與餘處同。第二復次云初七，苦苦攝，世尊共了故。彼所治於淨妙境所起貪等，是壞苦故引。雖是入變壞心，即於境貪，彼此貪一，變壞乃名為苦。又言由貪蓋故，領彼所生心諸憂苦，故憂苦即是壞苦也。如前〈聲聞地〉亦有二釋，為不相違也。

論云「問：此中何行攝何苦」，即以八苦為行，攝於四苦，如文次第配之。以苦名行者，以皆生滅，非是通名。如是即以三苦攝四苦，准知集諦四行。當知為生今果差別者，此現生非一別生，又思文隱，別生稍難。

論云「復次，此十六行幾是空行」等者，此中并《顯揚》、《對法》，有五文不同：一、空攝二，無願攝六，無相攝四，道四行總不攝，如此文；一、空攝二，無願攝六，無相攝八，滅、道行攝；三、空如《顯揚》，餘同此處會之，如《對法抄》；四、准有下文以十智攝三空：空攝八智，除世俗、他心；無願攝六智；無相攝五智，空約斷惑，觀空無我通四諦故；五、無願等約相見道十六行相攝可知，至行處會六十九說。又解：准五法中，解脫門言色等，如《對法》。即十六行義說並三解脫門，有六文不同。

論云「問：要由無常想，能住無我想，何故此中先說空行耶」等者，此問謂見道前，前為無常故苦，苦故無我，無我故空，何故今說乃先空、無常耶？答曰：若如見道以前，即如所說，無常為初；若入真觀，無常不遍，一切真觀不作，唯作空等；後入相見道，從前空次第乃至於無常觀。見道以前，無常為初，入見道已，空行為初，不相違也。如餘准道理。

論云「四諦說次第者，謂由此故苦，此最為初」者，謂由逼迫故苦，苦諦為初；如集諦故苦，以有因方有果故；由證滅故樂；如滅至樂故道。餘可知也。

論云「道諦能成三義」者，即知苦、斷集、證滅三義也。

論云「如是四諦為世俗諦，為勝義諦？答：勝義諦」，此答意，其滅、道二諦乃是勝義；苦、集二諦由彼苦相三受皆是行苦，一味苦故，是勝義諦。若差別說，苦受是苦，餘集等非，自性差別故，名世俗諦。是此中答意也。世俗諦如七十四，有四種：一、世俗世俗諦，如說床坐、軍林、瓶名世事；二、道理世俗，謂蘊、界、處等道理世俗；三、證得世俗，謂四沙門果；四、勝義世俗，謂說人無我如等。今此中約道理世俗是世俗諦，以自性差別故。以此准知西方勝義諦亦四：一、世俗勝義，謂觀一切為行苦相；二、道理勝義諦，謂蘊等道理，非真如也；三、證得勝義，謂四沙門果；四、勝義勝義，謂入真觀一味真如。此中約世俗勝義。法師第三但言勝義，謂一切為苦等。四、勝義勝義，如前說，下有文。

論云「問：諦現觀有幾種等，乃至彼共有法等，是名現觀」等者，法師云：於諸諦中決定智慧，謂思現觀；及彼因者，謂有漏見道以前信；彼相應者，謂無漏信；彼共有者，謂戒現觀。　若作此釋，釋現觀不盡。又此中文及彼因者，即於諦決定之因，豈是無漏之因耶？若爾，彼共有是誰之彼耶？　今別解云：「決定智慧」即是智諦及邊、究竟現觀等三種，皆緣諦生故。「及彼因」者，即思現觀，是智諦之因故。若如勝軍，即此以為苦法忍之正因等。護法、同等會之釋，准知。　「彼相應」，謂無漏信觀，皆是心、心所法故，依等等故，名自相應。據無漏勝者，隱有漏信而不論。「共有法」者，戒現觀，此但名彼共有因故。若爾，何故先說智諦等耶？此中初問諦現觀有幾，今正答緣諦之現觀，謂智諦及邊、究竟等，餘非正現觀。若是思現觀，因故名現觀；信從相應，得名現觀；戒是共有，等名現觀，非正現觀故。今不次，越次而答，以初正出現觀體故，如餘處文。無明思、信等者，此位地分齊，故不同也。此中六現觀，如下文自當廣辨，與《對法》第十三十現觀相收故。下論云「謂三寶所三種淨信，由於實義已決定故，及聞所成決定智慧」等，若據實，此信通漏無漏。此中但據無漏勝者為言。何以知者？以有漏中說聞慧故，思慧前初緣教必先聞慧故。此中隱有漏，論聞慧也。　若爾，聞慧何不別立也？義曰：若據初緣諦寶，要信為道首，即信用增者以簡擇法為勝，即思勝故。准據信及與思，聞慧即信中攝，修慧通有漏，無漏勝者是智諦等收。有漏如何？如聞慧說，用非增故，亦在信中收。此未見文。聞慧信中收，此文為證也。即以聞、思二法為體，然信義初增，聞說信說。此中，智諦等唯約見道初得為論，然下文亦有勝道等，至無學位總名究竟觀。

論解三心見道，如《對法》第九卷抄。解安立非安立、法智、類智三位不同，如《對法抄》會。然法師云：遣有情假者，是方便道中行也。法緣心生者，無間道心生。從因為論，由無間道不別作有情假觀等故。那爛陀寺海慧論師釋此三心，非唯菩薩見道，亦是二乘。所以者何？初、別觀法上無我故，作無我行觀，名遣有情假；次、作空行，遣屬我法假，除我所執，名第二遣法假；第三、假我及屬我法，重觀我、我所下品空故，名遍遣二假。然今取唯大乘為勝。又即由此心勢力故，於苦等智等，若即無分別智力故，後得智安立諦生也。　「能得永滅一切煩惱」者，即望無學果為論。不然，此但據見道一切盡，非無學也。「所依事」者，謂五蘊身，見道或所招者，或此是金剛心語。

論云「緣先世智曾所觀察下上二地及二增上安立諦境」者，謂有二說：一云緣見道前曾所觀察欲界下、色無色上二地煩惱，即苦、集諦；及二增上安立諦境，即滅、道諦，為二增上也。又緣前真見道故，名曾所觀察。以放真見道為故，緣下上二地及二地中所有增上安立四諦之境也。以此故知，順勝發義。彼人云：以前二心緣下界人法執，第三心緣上二界人法執，故名遍遣也。此相見道放立故然也。又此師釋：如《對法抄》緣人執斷下品時，亦斷法執下品；斷法執中品，亦斷人執中品。此中影略，故以人執為下品，法執為中品，俱得趣心為論，故唯或說一也。又俱如人法相望為下上，非以一一自為上下也。何以知此者？以同一種生故，相望為下上也。

論云「無有純世間道能永害隨眠，由世間道是曾習故」等者，此簡後得智不斷所以。以緣事故，名純世間道，不約無漏義名世間。是曾習故者，無分別智後得，名曾習。又此緣事色，相無分別智曾習，雖是有漏，種類同故，有漏心相執相所引所以，遂令後得智亦有相，乃至廣說。又解：純世間道是有漏智，無能斷煩惱。若爾，何故此中來，有何意也？此中但簡後得智不斷惑所以，非有漏也。盡智、無生智，有分別、無分別，謂作我生已盡等分別也。

##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