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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瑜伽論記 · 1"
description: "瑜伽論記由唐代高僧遁倫集撰是一部對瑜伽師地論的權威注疏瑜伽師地論相傳為彌勒菩薩所說由玄奘大師譯出遁倫匯集前人注疏精要並融入己見系統闡釋了唯識學派的境行果等核心教義包括萬法唯識修行階位及涅槃果證此書是研究法相唯識宗的重要典籍對理解印度瑜伽行派與中國唯識學的傳承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學術價值為歷代研習瑜伽師地論者所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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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他利品

從此向下訖功德品，有十六品，總是第三行方便持。於中，先結前問後；第二對問解釋。

解釋有二：初、開三章；第二、依章廣辨。

依舊遠法師云：自下方便持有二：初之五品明所學法，次十一品明其學行。今曰不然。依此論云：有三種所學處，即前五品所學之處，第六一品明如是學指學法也，餘有十品明能學人行。故言略說菩薩若所學處，若如是學，若能修學也。

> 遠法師はかつてこう言われました：以下、方便の教えは二つに分かれる。最初の五品は学ぶべき法を明らかにし、次の十一品はその学びの実践を明らかにする。しかし、今はそうは言いません。この論によれば、学ぶべきところは三種類ある。つまり、前の五品は学ぶべきところであり、第六品は「このように学ぶ」という学びの指針を示し、残りの十品は学びを実践する人の行いを明らかにしているのです。だから、要約すれば、菩薩の学びには、学ぶべきところ、学ぶ方法、そして学びを実践する人の行いがあると言えるのです。

就廣辨中，先解五品七法以為所學。於中有二：初總開列五品七法，云何自利利他下隨別解釋。

> 広く弁明する中で、まず五品七法を解き明かし、学ぶべきものとします。その中に二つあります：初めに総じて五品七法を開示し列挙し、「いかにして自利利他するか」以下、それぞれ別に解釈を加えます。

前中，先問答發起，次舉偈頌，後長行屬當，開五為七：初品之內，自利利他即分為二：成就品亦開為二：一、成就有情；二、成就佛法；三、依舊之自下解中還束七處以為五品，自利利他合解在此，但為向前總標綱要，無多論文，故將品自貫在首題。基云：此開七法應別處彰，今於自他利品首開者，以從菩提分法持首列也，菩提分法持從最後品持得為名。

測云：七法相生次第者，菩薩觀行以自利利他為本，故先明自他利，自不住善令他修者無有是處，故先自後他，行必依理，故自他品後明真實義，依證起通，令物生信，故實義後明威力品，力用既成，理須有所成就，故威力後明成就品，菩薩起行以利物為先，故先辨利物後明自，就勝進因圓得果必爾，故成就後明無上菩提。

釋初品中，初開列十門，次依門辨，後結勸修學。

十門之中，遠法師攝為五對：初二一對所利差別；次二一對利體不同；次二一對明利時節，因利現在果利未來；次二一對此世他世交賒有異；末後一對真妄別也。

依門辨中還有五段：初、解純共。先總問，後別解。解中，先純；後共。純中，初開二章；解即為四。言二章者，一、於純自利利他有過應斷；二、無過應修。

解中，開二為四：一、辨純自利。於中，景云：有其十句：一、為樂求財；二、為希求法；三、為生天樂修戒進定慧，戒生欲界定慧生上二，精進通生三界，餘七句可知。基云：有八，隨義應知。

二、明自利共他，景云：上來第一解純自利；次即合解純利他行。以乘前辨自利行中故，即辨共中，自利共他之行，兩番解釋，第二番云：又除如前所說諸相等者，除前所說施忍，其餘戒進定慧等行當知，皆名自利共他。

基云：此中意由起智悲擬利他故求菩提，為利他故生天，亦利物教他眾生，非如前應斷中執天為勝樂求生天，令他福生即以悲為首，故修施忍等求菩提樂生天，皆樂利他故，名自利兼他。言又除如前所說諸相其餘一切等乃至菩薩於此應勤修學以來，此中翻前自利障應唯名自利，今論云翻前名自利共他者，若獨翻自利障唯行自利行應唯是自利，以自利是障菩薩不為，今為明唯兼物故，雖翻自利亦有利他義，障中亦爾，若唯望自利行即唯自利障，若意欲兼物亦有他利障故下解他利故下共自中云又除如前諸說諸相其餘一切與彼相違所有利他諸菩薩行當知皆名利他共自，即翻前以邪見修施，以無因果見犯戒離正行為人說法，二法唯利他障為利他兼自，此亦應是翻純利他障為純利行。

今解，意有兼物之義欲雖翻障行通自利他，上下二文相似也。菩薩以利他為本故，唯利他及共自他利非障，若自利者是障。

三、明純利他，於中有二句有過應斷：一、邪見財施；二、不信因果毀戒法施；後有三句無過應修：一、諸菩薩已超欲界由悲願力為利他故捨諸靜慮還生欲界，二、諸菩薩已得自在起於變化十方利物；三、者諸佛自事已滿依力無畏於十方界行利他事。如是所說已下簡別是非應斷應修之相可知，二種即初二句也。

四、明利他共自，云又除如前所說諸相等者，景云：除前為他捨諸靜慮還生欲界等三句，更有其餘利他共自勸諸菩薩應勤修學。准基公言：除前邪見修施等二法唯利他障餘與彼相違利他行名利他共自也。

第二、解利益安樂中，又分為三：先別解利樂二相；次總約二種明與不與；後總結之。

前中，先解利益相，基云：利益種類自他者，謂一法自行令他行自他一種行一法故名種類，四法受謂此他世樂苦共為四句名曰法受。如下決擇約彼富貴貧賤持戒毀戒以明四句。

問：此中明自他利種類，何故第四法受此他世俱非利益皆是苦受此中明耶？

基云：菩薩不以第四法受為利益自他，若此行無利益自他故菩薩不為之意也，又以四法受信自利知可行不可行故，亦授與人亦知可行不可行，自他俱知可行者行不可行者不行，故俱為利益也，第五相中所有涅槃及得涅槃世出世間等者，即取涅槃及得涅槃世出世道俱名寂滅。

基云：此舉前第二第三事乃汎明第一第四不取意也。測云：此五相中無罪自利利他三業十善為體，攝受以無染污所攝無記異熟等樂及善喜樂捨三受為體，何以得知捨受無罪名樂者，下文云：有漏受樂通三界繫，故知捨受亦名為樂，或眾具所攝五塵及諸定喜樂捨受是也。言此世他世樂者，四法四法文中此世苦後世樂中一分，全取二世樂，二句為二業體，何故不取此世樂後世苦者，此世樂中取後世苦因即是不善，是故不取，或可汎明此世樂者其中亦有善無記樂，是故亦取小分，寂滅樂者，以涅槃及能得涅槃資糧等五種道。

問：無罪樂即是攝受樂耶？

解云：四句分別，或有無罪非攝受，謂憂苦相應善，或有攝受非無罪，謂無記罪所攝無染污樂等，或有具二句，可知。或非二樂，除上爾所事，對餘諸句，准此可知。

次解安樂相，略出五樂體性者，一者、因樂，基云：以三法為體，謂順樂果業及根塵二法能生順樂受觸者，此三是因果體即通五蘊性，以通取順樂果業故，相應若有皆因樂體通五蘊為體。

測云：因果體以順樂受五根六塵六觸及感現法當來二世可愛果業。又釋：現當者舉因也。

二者、受樂，基云：即喜樂受通漏無漏為受體。測云：三受自性為體，謂喜樂捨，何以得知。下文云：三界繫，故知亦以捨喜為體。

三者、苦對治樂，基云：如文，謂寒熱等苦息所生起樂覺，即以慧為苦對治樂體，又苦無之處義說為此樂，非實有體，以下文中自當簡擇，即隨所應或通五蘊是此受體。

測云：古說猗樂為體，是故論云即於如是苦息滅時生起樂覺，是則名為苦對治樂，一云，以能息苦衣食等物以為體性。三藏意存後解。

四者、受斷樂，即以想受滅定為樂體，即是厭心種上立滅定，滅定位中。所有厭心種子皆此樂體。論云：以定為樂體故。

五者、無惱害樂有四種：一、出離樂，景云：謂出家信戒為體，基云：即出家人，下結文云：能隨順故，即隨菩提樂也。

二、遠離樂，謂初禪中得離所生喜樂。景云：五支並是。基云：即以受數為體也。

三、寂靜樂，文言二禪已上諸尋伺息名寂靜樂。景云：四支五支並是。基云：即以第二禪以上定為此樂體，以除尋伺故，亦以慧為樂體。

四、三菩提樂。基云：即正覺，謂無分別智樂，或通取後得智為此樂體，以斷惑得此智，以所得無為涅槃樂是此樂收，為證寂滅故說寂滅，從心心所收故此乃五樂體性也。又此五樂皆是有為不明無為，故不取涅槃寂滅樂也。測云：無惱害樂有四種中，初一以戒為體，次二是定，後一是慧及斷，故攝論及此論云：二斷二智名為菩提。

此中若約因果分別者，測云：以麁相分別苦對治樂唯因非果，餘之四種皆通因果，其果四無惱害樂中前三皆因後一是果，據細分別苦對治樂亦通因果，以化身受大魚等身息眾生飢苦等惱即是對治等，故通佛果，前三無惱害樂就實亦通因果。

又若就漏無漏分別者，以麁相分別苦對治樂一向有漏，受斷樂一向無漏，餘三通漏無漏，若細分別者，苦對治樂亦通無漏通佛果故。

文中言因樂者，謂二樂品等者，景云：有無漏二義，或身心二樂，下出樂因，諸根境界若此為因順樂受觸及可愛樂果業，四法為因。

基云：此言因樂者，即與樂為因即為因樂，謂根境二法能生樂受，故名為二法，是樂因也。又根境亦能生順苦受觸，今取生順樂觸之根境，根境在樂受位中者是有品言。又釋：二樂品者，即樂自性中有漏無漏樂為二也。又身心樂為二也，今文中言根境為因能生漏無漏身心二種樂也。不以根境為二但以為因，意舉所生之果，謂漏無漏樂取能生之因根境為樂因也。又二樂品取如前漏無漏身心等果二並取因根境二為二樂品也，雖舉果樂意取因樂。

言受樂者：謂待苦息，由前所說因樂所攝三因緣故等者，基云：三因緣即根境二及順樂果之業為三也，更別解取如前別義。論簡諸樂是自性非自性中，景云：三界繫者，欲界喜樂總名為樂，初二靜慮四支五支中通有喜樂者同是喜受，據令意識適悅邊名喜，令阿賴耶適悅或令所依五根適悅名樂，今明樂受喜亦名樂，又初靜慮有三識身樂，第三靜慮有意識樂，第四定已上唯捨無樂，而言欲色無色三界繫樂者，彼捨受攝益身心通名樂。

苦對治樂者乃至即於如是寒熱飢渴等苦息滅時生起樂覺者，景云：問曰：如寒得火如飢得食湯漿名苦對治，為當取火及飲食等名苦對治樂，為當取彼火等所生樂受名苦對治樂，若取火等則不異前因樂，謂根塵等能生樂受名為因樂，若取火等所生樂受為體，則不異受樂，下結中云：苦對治樂息苦名樂非樂因故非樂自性？答曰：即取火等所生樂受同時慧數覺眾苦滅名苦對治，亦可如為極飢渴苦所逼惱時得惡飲食除飢渴之苦亦不生樂但生捨受，捨受相應慧數覺無飢渴等苦名苦對治樂。

滅想受定，名受斷樂者，景云：以依勝義行苦道理意識捨受是勝義行苦，住滅定時此勝義行苦暫時寂靜故名為樂，實無意識覺受斷樂。

問曰：滅非想遊觀無漏入於滅定，滅定無漏，是則但滅無漏受體，無漏受體雖復生滅而非行苦，云何而言住滅定時滅勝義苦？

解云：住滅定時近滅無漏心及心所，遠滅非想有漏捨受，今據遠滅名滅有漏，以悲想捨受微細要在觀中觀苦諦時方覺非想捨受是其行苦名勝義苦。又云：如彼無為，其實無間道已得想受滅無為，後久時方得彼定，於得定時却說前無間道時所得故名想受無為，今此亦爾，定是無漏加行非有漏，從遠所厭為名名為厭苦，雖遠心亦是有漏善，以勝義理故亦是苦。

諸餘所有無惱害樂等者，謂出離樂遠離樂寂靜樂，是隨順菩提樂故，是菩提樂分故，能引菩提樂故，名無惱害樂也。

自下第二總約二種明與不與。於中，有二：初、明念與眾生有利益樂不與眾生無利益樂；二、明菩薩亦自隨力受學修行。前中復二：先總；後別。別中復二；初明苦樂隨益授與不隨樂欲；二、就五樂明與不與。前中，復三：初、明菩薩以慧了知勸彼眾生捨無益樂；二、明有共利益雖無樂欲應捨與之；三、明有樂無益應削奪之。

何以故下，重釋與奪之義。是故菩薩於諸眾生若樂利益，當知義意即樂安樂者，樂是樂欲，樂欲與他利益，即帶樂欲與他安樂，此是與他利樂前方便心。

言於諸眾生若與利益當知義意，即與安樂已下，辨正與利益安樂之事下，就五樂明與不與。當知所有現法當來可愛果業所攝因樂乃至是所宜者於諸眾生即應授與者，景云：三樂一分一向授與，以無罪故，於彼受樂及根塵觸所攝因果樂或不與，如文可知。

基云：此中釋前五樂應思擇可與不可與眾生義，若第一因樂中取順樂業，第三第四第五之樂應一向與眾生不應思擇，其因樂中根境二品及第二受樂應觀可與不可與方與眾生，此中有妨，如第三苦息除樂，有一眾生先為貧苦不獲造罪，菩薩為息除苦授與財寶，現獲財寶乃至放逸造諸罪等，豈不授與此樂時能生諸罪能生諸染，又無惱害樂中出離樂寂靜樂是色界定亦通有漏是有為法，若授與眾生眾生得之不癈，雖生色界起貪定味不學內法計為涅槃，復還生惡趣，眾生得之非無有罪非無有染，何故不同受樂觀彼眾生可與不可與乃言於諸眾生一向授與耶？又樂受自性中通漏無漏，何故不言有漏者簡擇思惟無漏者一向授與，如彼因樂順樂果之業一向授與根塵因樂即不授與，彼因樂有二種有與不與，受樂既有二種亦應與不與。

遠師云：順樂之業攝彼決定應與者故說之決定饒益，即有眾生起順苦業菩薩不授，若起順樂業決定應與，故彼受樂中無漏受者攝決定應利益者不能盡故，不得偏說，所化無量故，如四禪決定應與者之，無漏受不然。

問曰：若有根熟欲入見諦堪與無漏者亦是決定，何故不與，前解非也？

義曰：若約實理，受自性中亦得如因樂分別，但以有性無性別故無漏受不應一向與，又可入地不可入地別故不應一向決授與，設令入地人一向應授，以與不令入相對故云不為例，若爾斷受樂無惱害樂如何通，答思惟漏無漏不受性故，不同因樂體有三種得作分別，又斷受樂等一向授與，唯約令得入即知已顯無漏受亦令授與，以文影顯故不說受樂。

## 瑜伽論記卷第八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