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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毗尼珍敬錄 · 一百式叉迦羅尼法第七"
description: "毗尼珍敬錄是明代廣承律師輯錄、智旭大師會補的重要律學典籍。該書成於明末佛教律學復興背景下，主要內容系統整理並註釋了佛教戒律的核心要義，側重止持與作持的實踐規範。其地位崇高，被譽為漢傳佛教律宗的重要文獻，對明清以降的戒律研究與實踐產生了深遠影響，是僧團研習戒律、如法修行的權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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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式叉迦羅尼法第七皆起自六羣比丘等故制

當齊整著涅槃僧。應當學一。

不齊整者。或時下著。或時高著。或作象鼻。或作多羅樹葉。或時細襵。下者。繫腰臍下。高者。褰之齊膝。象鼻者。垂前一角。多羅樹葉者。垂前二角。細襵者。繞腰襵皺。若故作。犯應懺突吉羅。以故作故。犯非威儀突吉羅。若不故作。突吉羅。下皆倣此餘四眾同。

不犯者。󰏩中生瘡下著。若脚󰈷有瘡高著。若僧伽藍內。若村外。若作時。若在道行。

當齊整著三衣。應當學二。

不齊整者。下垂過肘露脇。高著過脚󰈷上。下垂一角。垂前兩角後褰高細襵已安緣。

不犯者。肩臂有瘡下著。餘同上。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應當學三。

反抄衣者。或左右反抄衣著肩上。

不犯者。脇肋下有瘡。若僧伽藍內。若村外。若在道行。若作時。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四。

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應當學五。

纏頸者。總捉衣兩角。著左右肩上。

不犯者。肩臂有瘡。餘如上說。

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六。

不得覆頭入白衣舍。應當學七。

覆頭者。若以樹葉。若以碎段物。若衣覆頭。

不犯者。或患寒。或頭上生瘡。若命難梵行難。

不得覆頭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八。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應當學九。

跳行者。雙脚跳也。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若為人所打。若有賊盜。若有惡獸。若有荊棘。或渡渠水。或渡溝壍。或渡泥潦。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十。

不得白衣舍內蹲坐。應當學十一。

蹲坐者。若在地。若在床上。尻不至地。

不犯者。或尻邊生瘡。若有所與。若禮。若懺悔。若受教誡。

不得叉腰行入白衣舍。應當學十二。

叉腰者。以手叉腰。匡肘。

不犯者。脇下生瘡。若寺內等。

不得手叉腰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十三。

不得搖身。行入白衣舍。應當學十四。

搖身者。左右戾身趨行。

不犯者。或時有如是病。或時為人所打。迴戾身避杖。或惡象來。或被賊。師子惡獸所觸。或逢擔棘刺人。如是事戾身避。或渡泥水處。或渡溝渠處。於中搖身過。或時著衣。迴身看衣齊整。

不得搖身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十五。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應當學十六。

掉臂者。垂臂前却也。

不犯者。伴行不及。以手招喚。餘同上。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十七。

好覆身入白衣舍。應當學十八。

不好覆身者。處處露現。

不犯者。或被縛。若風吹。衣離體。

好覆身白衣舍坐。應當學十九。

不得左右顧視行入白衣舍。應當學二十。

左右顧視者。處處觀看。

不犯者。或仰瞻日時節。或命難梵行難。左右處處伺求方便道。欲逃避。

不得左右顧視白衣舍坐。應當學二十一。

靜默入白衣舍。應當學二十二。

不靜默者。高聲大喚。若囑授。若高聲施食。

不犯者。若聾須高聲喚。或高聲囑授。或高聲施食。若命難梵行難。高聲而走。

靜默白衣舍坐。應當學二十三。

不得戲笑行入白衣舍。應當學二十四。

戲笑者。露齒而笑。

不犯者。或脣痛不覆齒。或念法歡喜而笑。

不得戲笑白衣舍坐。應當學二十五。

用意受食。應當學二十六。

不用意者。棄羮飯食。

不犯者。或鉢小故。食時棄飯。或還墮案上。

當平鉢受食。應當學二十七。

不平鉢者。溢滿也。餘如上說。

平鉢受羮。應當學二十八。

羮飯等食。應當學二十九。

不等者。羮未至。飯已盡。飯未至。羮已盡。

不犯者。或時正須飯。不須羮。或時正須羮。不須飯。或日時欲過。或命難梵行難。疾疾食。

以次食。應當學三十。

不次第者。鉢中處處取食食。

不犯者。或患飯熱挑取冷處。或日時欲過。命難梵行難。疾疾食。

不得挑鉢中而食。應當學三十一。

挑者。置四邊挑中央至鉢底。餘如上說。

若比丘不病。不得自為己素羮飯。應當學三十二。

不犯者。若病自索。若為他索他為己索。

不得以飯覆羮更望得。應當學三十三。

不得視比座鉢中。應當學三十四。

視者。視誰多誰少。

不犯者。比座眼闇。為看得食不得食。淨未淨。受未受。

當繫鉢想食。應當學三十五。

不繫鉢想者。左右顧視。餘如上說。

不得大摶飯食。應當學三十六。

大摶者。口不容受。

不犯者。日時欲過等。

不得大張口待飯食。應當學三十七。

張口待者。飯摶未至。先大張口待。餘如上說。

不得含飯語。應當學三十八。

含食語者。飯在口中。語不可了。令人不解。

不犯者。噎而索水。或命難梵行難。作聲食。

不得摶飯遙擲口中。應當學三十九。

不犯者。被繫縛。

不得遺落飯食。應當學四十。

遺落者。半入口。半在手。

不犯者。若噉薄餅。燋飯。若瓜。甘蔗。菜。菴婆羅果。黎閻蔔果。蒲桃。藥葉。心。

不得頰食食。應當學四十一。

頰食者。故作大滿口。令兩頰鼓起。似獼猴狀。

不犯者。日時欲過等。

不得嚼飯作聲食。應當學四十二。

不犯者。若嚼乾餅燋飯等。

不得大噏飯食。應當學四十三。

噏飯者。張口遙呼噏。

不犯者。若口痛。若食羮酪酪漿等。

不得舌䑛食。應當學四十四。

舌䑛者。以舌䑛飯揣食。

不犯者。或被縛。或手有泥垢。

不得振手食。應當學四十五。

不犯者。或食中有草。有蟲。或手有不淨。欲振去之。或有未受食。手觸而汙。手振去之。

不得手把散飯食。應當學四十六。

把散飯者。散棄飯。餘如上說。

不得汙手捉飲器。應當學四十七。

汙手者。有膩飯著手。

不犯者。或草上受。葉上受。洗手受。

不得洗鉢水棄白衣舍內。應當學四十八。

洗鉢水者。雜飯水。

不犯者。澡槃承取水。持棄外。

不得生草菜上大小便涕唾除病。應當學四十九。

不犯者。在無草菜處大小便。流墮生草菜上。或為風吹鳥啣。而墮生草菜中。

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應當學五十。

不得立大小便。除病。應當學五十一。

不犯者。被縛脚󰈷垢汙。

不得與反抄衣。不恭敬人說法。除病。應當學五十二。

不犯者。若為王。及大臣。

不得為衣纏頸者說法。除病。應當學五十三。

不得為覆頭者說法。除病。應當學五十四。

不得為裹頭者說法。除病。應當學五十五。

不得為叉腰者說法。除病。應當學五十六。

不得為著革屣者說法。除病。應當學五十七。

不得為著木屐者說法。除病。應當學五十八。

不得為騎乘者說法。除病。應當學五十九。

不得在佛塔中止宿。除為守護故。應當學六十。

不犯者。或為強者所執。或命難梵行難。

不得藏財物置佛塔中。除為堅牢。應當學六十一。

不得著革屣入佛塔中。應當學六十二。

不得手捉革屣入佛塔中。應當學六十三。

不得著革屣繞佛塔行。應當學六十四。

不得著富羅入佛塔中。應當學六十五。

不得捉富羅入佛塔中。應當學六十六。

不得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汙地。應當學六十七。

不犯者。聚著脚邊。出時持棄。

不得擔死屍從塔下過。應當學六十八。

不犯者。或須此道行。或強力所持。

不得塔下埋死屍。應當學六十九。

不得在塔下燒死屍。應當學七十。

不得向塔下燒死屍。應當學七十一。

不得佛塔四邊燒死屍。使臭氣來入。應當學七十二。

不得持死人衣及床。從塔下過。除浣染香熏。應當學七十三。

不得佛塔下大小便。應當學七十四。

不得向佛塔大小便。應當學七十五。

不得繞佛塔四邊大小便。使臭氣來入。應當學七十六。

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處。應當學七十七。

不犯者。道由中過。強力所持。

不得在佛塔下嚼楊枝。應當學七十八。

不得向佛塔嚼楊枝。應當學七十九。

不得佛塔四邊嚼楊枝。應當學八十。

不得在佛塔下涕唾。應當學八十一。

不得向佛塔涕唾。應當學八十二。

不得塔四邊涕唾。應當學八十三。

不得向塔舒脚坐。應當學八十四。

不犯者。中間有隔。強力所持。

不得安佛在下房。己在上房住。應當學八十五。

不犯者。命難。梵行難。

人坐己立。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八十六。

人臥己坐。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八十七。

人在座。己在非座。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八十八。

人在高坐。己在下坐。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八十九。

人在前行。己在後行。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九十。

人在高經行處。己在下經行處。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九十一。

人在道。己在非道。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九十二。

不得擕手在道行。應當學九十三。

不犯者。患眼闇。須扶接。

不得上樹過人。除時因緣。應當學九十四。

不得絡囊盛鉢。貫杖頭著肩上而行。應當學九十五。

不犯者。強力所捉等。

人持杖不恭敬。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九十六。

不犯者。王及大臣。

人持劒。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九十七。

人持矛。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九十八。

人持刀。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九十九。

人持葢。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