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趣論
論部五發趣論凡例
- 本論據日本大藏出版株式會社發行之日譯本重譯。其原本為暹邏本.兼參照巴利聖典出版協會(Pāli Text Society)本云。
- 日譯本卷後.附載覺音(Buddhaghosa)注釋.今亦重譯附之。其原本為暹邏本五論注釋(Pañcappakaraṇa-Aṭṭhakatha).亦兼參照巴利聖典出版協會本云。
- 日譯本於論文行端行末標有數字.上示暹邏本之頁數.下示巴利本之頁數.今一一仍之.改用大寫數字標出。
- 文中〔〕內之語或句.係日譯者插入.今仍之。
- 文中節略語句.日譯用虛點.今一依前後文語氣.用「乃至、」或「如是乃至」等
- 文中字之右角上有七號小寫數字者.為注釋之號碼.有*號者.為漢譯者訂證日譯本之筆誤或錯脫處.概隨附論文或注釋每章節之後。
- 論首提要.日譯者所加.今仍之。
- 文中空一格者.為日譯本別起一行處。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十二月漢譯校證者沙門芝峯謹識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十二月,汉译校证者僧人芝峰谨记。
論部五發趣論一
山崎良順原譯
范寄東據日譯本重譯
沙門芝峯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