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正道菩薩戒論
最極清淨菩薩戒藏持戒行相菩提正道論
宗喀巴上師造
湯薌銘翻譯
榮增堪布審定
高觀如屬文
吳劍君證語
敬禮孺童相妙吉祥菩薩摩訶薩。
向童真妙相文殊菩萨摩诃萨致敬。
敬禮運大悲心者。 荷極難荷歷劫行。 現證大覺演妙音。 廣覺有情諸眠惑。
此由大覺法界主。 授以補佛法王位。 世間自在無能勝。 以清淨藏護有情。
觸彼如意蓮足塵。 隨應成滿諸吉祥。 恭敬依戴補佛子。 敬禮聖者無著足。
無能勝尊演妙法。 於菩薩行所受學。 修習次第如理示。 樂上乘者應諦持。
其有妄許為大乘。 而於菩薩取捨處。 盲無慧目失分別。 或有唯持語念誦。
而於上乘所應修。 諸菩薩行第一道。 聖教不能決定求。 放逸捨失牟尼義。
彼彼內心迷正道。 有如無鈎大象馳。 若上乘種非下劣。 於此具緣極樂聞。
向心怀大悲的圣者致敬。
您承担了最难承担的累世修行,
证得无上正觉演说妙法,
唤醒众生种种迷梦。
法界之主授予您补处佛位,
世间自在无人能及,
以清净法藏护佑众生。
愿我触及您如意的莲足尘埃,
随缘成就一切吉祥。
虔诚皈依补处佛子,
顶礼圣者无著双足。
无上尊者宣说妙法,
开示菩萨行的修学次第,
求大乘者当诚心受持。
若有人妄称大乘,
却不辨菩萨道的取舍,
如盲者缺乏慧眼;
或仅止于口头念诵,
对大乘应修的菩萨行——
圣教所示第一要道——
不肯精勤修习,
放纵懈怠背离佛陀真义。
此等迷途之心,
犹如脱缰野象狂奔。
若具足上乘善根者,
必当欢喜谛听此法。
妙吉祥本續中記莂云。
有名無著苾芻者。 解了論藏真實義。 善能抉擇諸契經。 一切了義不了義。
復能開演世間智。 又能分別論本義。 此是圓證持明者。 亦名世間調御使。
彼有真言具威力。 善能生起殊妙慧。 為令聖教久住持。 撰攝契經真實義。
住世之年百五十。 寂後現身於佛國。 雖於生死輪迴中。 永得嘗諸安樂味。
當來究竟最第一。 獲得無上大菩提。
有一位名为无著的比丘,
透彻理解论藏的真实义理,
善于辨析各种佛经,
了义与不了义皆能通达。
他还能阐扬世间智慧,
又能分辨论典的根本义,
这是圆满证悟的持明者,
也被称作世间调御师。
他所持的真言具有威力,
能生起殊胜微妙的智慧,
为使佛陀教法长久住世,
他辑录佛经的真实义理。
他在世间住世一百五十年,
圆寂后示现于佛国净土,
虽仍处于生死轮回中,
却能永远体味安乐之味。
未来他将究竟成就,
证得无上大菩提。
謂聖者無著菩薩。行勝妙法。發廣大願。於多生中。積集無量無等資糧。精誠修習。證法光定。能令自他究竟解脫。如度大海。悉到彼岸。善具抉擇諸法之力。為餘有情之所難量。於慈尊所。廣聞無量無算之法。別於上乘行果廣大理趣。圓滿聽受。結集要義。撰述大論菩薩地品。
圣者无著菩萨行持殊胜妙法,发起广大誓愿。历经多生累劫,积聚无量无边的功德资粮。以精诚之心修持,证得法光禅定,能使自他众生获得究竟解脱,犹如横渡大海,皆达彼岸。他圆满具足抉择诸法的智慧力量,这种境界是其他众生难以测度的。无著菩萨在弥勒菩萨座前,听闻了无量无数的教法,尤其对于大乘修行与果位的深广义理,进行了完整领受。他将这些核心要义汇集编纂,撰写出《瑜伽师地论》中的菩萨地品。
若有於上乘道。本少修習。知解力弱。精進力微。於諸學處。不能觀達。為令此等劣慧有情。易於知解。故釋菩薩地戒波羅蜜品。簡述其義。
菩薩行者。以何等處為所依止。應如聖教。最先發起勝菩提心。於菩薩學願修學者。應以持戒為其要行。若或不能學菩薩學。於任何時。不能趣得無上菩提。是故持戒。乃為三世菩薩行處第一要道。菩薩地中。說此三戒。即是一切求大菩提過去菩薩已學。一切未來菩薩當學。十方世界無量無邊現在菩薩今學。又戒疏云。凡諸士夫。啟發無上菩提心者。入大乘門。求自他利。復求精進福慧資糧。而自誓為大乘行者。即應住於菩薩淨戒。若於波羅蜜中所說菩薩學處。不事修習。或不敬信。即自許為大乘行者。僅是言音。決非真實。
修行菩萨道的人,应当以什么作为根本依止?应当依照佛陀的教导,首先发起殊胜的菩提心。凡发愿修学菩萨道者,必须以持戒为首要修行。若不能修学菩萨戒律,则任何时候都无法证得无上菩提。因此持戒是过去、现在、未来三世菩萨修行的第一要道。《菩萨地论》指出:这三类戒律是一切追求大菩提者必修的——过去诸菩萨已修学,未来诸菩萨当修学,十方世界无量现在菩萨正修学。《戒经疏》亦云:凡发无上菩提心者,既入大乘之门,求自利利他,又勤修福慧资粮,自誓成为大乘行者,就应当安住于菩萨净戒。若对波罗蜜多教法中所说菩萨学处不勤修习,或不生敬信,却自称大乘行者,这不过是空谈而已,绝非真实行者。
是故發菩提心。不於學處如實深信而修習者。不能取得無上菩提。求菩提者。應以學處而為要道。精勤修學。聖三戒經云。護光。若有趣菩薩乘善男子善女人等。適聞此法。不能生於如實深信。終不能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何以故。由修學故。證彼菩提。非不修學。而能得證。若不修習得菩提者。貓兔等類。亦應證得無上菩提。何以故。不正行者。不能證得無上覺故。何以故。若不正行得菩提者。音聲言說。亦應證得無上菩提。作如是言。我當作佛。我當作佛。以此語故。無邊眾生。應成正覺。
因此要发菩提心。若不对修学之处生起真实信心并勤加修习,便不能证得无上菩提。追求菩提者,应当以修学为根本途径,精进勤修。《圣三戒经》中说:护光,若有发心修习菩萨道的善男子、善女人等,刚听闻此法时若不能生起真实信心,终究无法证得无上正等正觉。为什么呢?唯有通过修学才能证得菩提,并非不修学就能获得。若不修习便能证得菩提,那么猫兔之类众生也应当能证得无上菩提。为何这样说?因为行为不正者不能证得无上觉悟。若行为不正也能证得菩提,那么仅凭音声言说也应当能证得无上菩提。比如有人宣称"我要成佛,我要成佛",若单凭这句话便能成就,那么无边众生都应当能成就正觉了。
若謂行持菩薩淨戒。僅是顯乘所應修學。非是密乘菩薩行道之所須要。如是思者。是大邪見。三菩提。金剛空行。金剛頂等經云。
最勝無上菩提心。 我今如應而發起。 於淨律儀戒學處。 及攝善法妙尸羅。
饒益有情三勝戒。 一一堅固而受持。
是謂欲持金剛乘戒。先於三戒。應誓願學。又於所係五部佛戒。續應敬持。謂如依據曼陀羅軌。亦在護持共與不共二種之戒。所謂共者。菩薩戒是。故凡發心行持菩薩學者。應於三戒。或六度中。而修學之。此外別無大乘波羅蜜道故。此為密乘四續部中。任趣何部所必需故。復次。發菩提心。與六度行。是顯密乘所共之道。是故密乘一切時中。於此二道。不應棄捨。又如妙吉祥本續云。修密乘者。應具三法而得圓滿。何等為三。一者不捨一切有情。二者護持菩薩淨戒律儀。三者不自棄失所修祕法。又如金剛頂經云。
於六波羅蜜行中。 如其次第修學者。 即能利益諸有情。 是名能行菩薩行。
又如金剛幔經第十二品云。
我今發勝菩提心。 廣攝堪憫諸有情。 依勝菩提行修習。 為利有情願成佛。
此二種乘。於戒學處。開遮有別。本體唯一。當知顯乘。及與密乘。任趣何道。應持戒故。
今釋戒品。略分為二。一者總攝。二者分釋。言總攝者。云何菩薩一切戒。略言其相。有九種戒。
自性。一切。難。 一切門。善士。 一切種。遂求。 二世樂。清淨。
如是九種相。 是名略說戒。
此中自性戒者。是戒總相。一切戒者。於戒體相。廣分別故。難行戒者。甚難修習。非是尋常所能行故。一切門戒者。於一切行。能分別故。善士戒者。能作殊勝依止故。一切種戒者。於諸相種。廣分別故。遂求戒者。如大疏中。離他苦惱。由境與行有遷異故。此世他世樂戒。清淨戒者。並是得果殊勝。謂由捨得方便。而有別故。
分釋有六。一者略詮自性。二者廣說一切。三者論彼差別。四者言戒勝利。五者攝集戒相。六者說戒行業。
初詮自性。此復有二。一者戒性。二者勝益。初戒性中。有四功德。謂自性戒功德總具四種。一者從他正受功德。二者善淨意樂功德。三者犯已還淨功德。四者深敬專念無有違犯功德。
言功德者。謂由從他正受故。於戒學處。有犯因緣。即外觀他。譏毀不正。便於惡作。深生愧恥。由善淨意樂故。於所學戒。有犯因緣。即便內顧。恐復牽引自所持法。便於惡作。深起慚羞。由犯已還淨。無有違犯二種相故。離諸惡作。由是菩薩從他正受。善淨意樂。為依止故。生起慚愧。由慚愧故。無有違犯。犯已還淨。能善防護所受尸羅。由防護故。不見有墮。離諸惡作。以是而言。諸受戒者。應當如理。慧觀自心。數觀察已。離諸愧悔。於粗細墮。至皆不見。便能生起勝清淨心。由是從初。不染過失。設有失念。過患染污。亦不猶豫。悉遣無餘。發露悔滅。令得還淨。如是行已。復當生起大慚愧心。既生起已。當受戒時。即應從一性相具足善知識。所求受淨戒。受戒意樂。非是隨他。由自思擇。非依命等下劣意樂。應依勝妙意樂而受。斯二因緣。當善專注。此四功德。如餘疏中。多說初一為受。後三為護。本論則說初二功德是能護因。菩薩戒二十頌云。
以此勝妙之意樂。 從彼具有勝智力。 住戒上師而受之。
謂初二功德。屬於受戒。後二功德。屬於護戒故。又諸菩薩。欲受戒時。若不會遇具德上師。即得觀想諸佛菩薩。現臨在前。而從受之。然以從他補特伽羅受戒為正若復值有善知識者。應即前往。叩訪求請。從受淨戒。從師受已。歡喜恭敬。護持所學。能速出生清淨之戒。學集論云。言持戒者。當於菩薩學處。真實修習。從具戒者。受諸淨戒。如是行者。若於所學。有所違越。當起慚羞。恐於上師有所欺誑。生恐懼心。由慚羞故。不假專勵。即能生起歡喜恭敬。是故一切菩薩。於諸學處。欲得隨應以成就者。應向佛前。而正受學。所言功德因果之相。當知前二功德。能引後二。前二是因。後二是果。引發之相。如前所說。
言功德數。有其四種。能淨尸羅。二類所攝。謂無有違犯。犯已還淨。由從他正受。善淨意樂。深敬專念無有違犯。如是三者。應知能令不毀菩薩所受淨戒。由犯已還出。應知能令墮已還淨。復出生故。由是二類。即說為四。餘諸疏中。攝集如是四種功德。述有四相。一者初一功德為受。後三功德為護。二者意樂功德有一。加行功德有三。三者謂有意樂正受。與三自性戒。言正受者。復有三相。或自鄭重啟請而受。或為他作福田而受。或為獲自在主遠離損惱有情而受。言三自性戒者。亦有三相。謂所受戒。所犯還淨。及防護戒。四者淨戒二因。及與二果。
二者勝益。有其四種。一者妙善淨戒。二者無量淨戒。三者饒益一切有情戒。四者能獲大果勝利戒。初言妙善淨戒。謂於如是具四功德自性尸羅。從他正受。受已隨學。復能發生諸種利益。一者自利。謂諸聲聞。於自利時。了知諸諦。於諸煩惱。及諸苦苦。獲得遠離。少事少業。唯事修習。自身寂滅。或自調伏。若諸菩薩。於自利時。即斷二執。而證二智。二者利他。謂初發心時。即欲廣於有性無性二種有情。而作利益。云何利益無性有情。謂於現前救護。令離惡趣。未生諸惡。令其不生。若已生者。即令棄捨。是名菩薩利益眾生之行。復能導彼入諸樂趣。於未生善。令其出生。既生起已。復令增長。是名菩薩安樂眾生之行。又於彼諸無性有情。多具瞋恨。無有善緣。已成邪器。墮入惡趣。為於彼等。而作導引。利益安樂。意樂不捨。恆常期待。是名菩薩哀憫世間之行。云何利益有性有情。謂能導諸有性有情。至沙門果。是名菩薩利益一切人天之行。云何利益。謂能導彼令由資糧加行二位。至沙門果故。又復令他現生住安樂地。身心輕快。嘗解脫樂。是名菩薩安樂之行。由是行者。即於菩薩妙善淨戒。無所謬惑。自餘疏中。於此戒益尚多舉說。今未具列。二者無量淨戒。攝受無量菩薩學故。三者饒益諸有情戒。謂於行證二種時中。恆常利樂諸有情故。四者能獲大果勝利戒。謂在菩薩位中。自求圓滿菩提大果。若趣佛位。能以此果施與他等。獲大勝利。云何名大勝利。謂諸聲聞等。須具三學。乃有初中後善。菩薩但於戒中。悉具諸善。謂初發心時。廣說利益自他一切。是為初善。饒益一切有情。是為中善。大果勝利。是為後善。
二者廣說一切。此復有三。一所受戒。二受戒法。三防護戒。初復有四。一者分別。二者自性。三者因緣具足。四者圓集要義。初說分別。謂菩薩一切戒。略有二種。
一者所依分別。所依有二。一在家菩薩。二出家菩薩。及餘屬此二眾菩薩。如是彼彼所依止戒。是則名為一切戒。由各依止受學一切戒故。是名在家菩薩。出家菩薩。復次。大德最勝子云。三種趣中。若諸惡趣。及彼天趣。唯自然受。有在家戒。若在人趣。有二種戒。又薩穆札疏云。若在惡趣。及色界天。不從他受。唯自然受。有在家戒。欲界人天。有二種受。謂自然受。與從他受。是故並有在家出家二種之戒。如是菩薩淨律儀戒。死後流轉。亦不捨失。隨其所生。自然獲得。取要言之。菩薩淨戒。雖復死後流轉三趣。而能持續。永不捨失。其言在家出家二種別者。由諸菩薩於勤策等五出家戒能具與否而有別故。
二者自性分別。謂即依此在家出家二分淨戒。略說三種。一律儀戒。二攝善法戒。三饒益有情戒。如是三戒。能攝一切菩薩所持之戒。云何說名如是三戒。如餘疏中。有二種說。有說。聲聞乘中三種律儀。即同此數。謂別解脫律儀。降伏煩惱。靜慮律儀。暫息諸緣。無漏律儀。永斷一切。有說。菩薩之行。起於二種。謂自成熟。與成熟他。由自成熟。遠離惡作。攝集善行。乃有律儀善法二種淨戒。由成熟他。應持饒益有情之戒。是為菩薩三戒定義。如是二說。應依後義。云何說名如是三戒次第。謂如薩穆札疏云。遠離戒者。共諸聲聞。後二戒以之為因故。行則不共故。行不共者。自未得度。不能度他。自未滅息。不能息他。若先未有攝善法戒。不能成就饒益有情。是故說名如是次第。
二者自性。此復有三。初律儀戒。謂諸菩薩所受七眾別解脫律儀。如苾芻戒。苾芻尼戒。正學女戒。勤策男戒。勤策女戒。屬出家戒品。近事男戒。近事女戒。屬在家戒品。
又別解脫戒。原有八種。今此不列近住戒者。謂如菩薩戒二十頌難釋。云唯於一晝夜受持者。非是難行。非能離欲。非能恆常持續。故此不列。至若薩穆札疏中則謂。近住戒者。近事男女所正止住。故爾不列。言近住攝於近事戒中。非如實語。又彼疏言。正學女戒。攝於苾芻尼戒。亦復不應道理。
問。然則菩薩淨律儀戒。是否即在七眾戒外。若言是者。即與菩薩地說相違。以菩薩地中。於七眾外。未說餘戒故。若言否者。則言別解脫戒。死後流轉。即便捨失。如是具淨律儀菩薩。死後流轉。淨律儀戒。亦應捨失。諸天人等。雖復發心修學菩薩三戒。亦終不能獲得菩薩淨律儀戒。
答。若出家菩薩。具菩薩戒。於五種別解脫中。隨所受持。即律儀戒。若在家菩薩。具菩薩戒。於近事男女二種別解脫中。隨所受持。即律儀戒。若諸天人。不必依於別解脫戒。亦能得有菩薩淨戒。如遠離戒。謂遠離十不善業。或復遠離身口七不善業。及遠離性罪。此為七種別解脫戒。與菩薩淨律儀戒一切共相。非是別解脫戒之別相故。道炬論疏云。菩薩律儀戒者。謂防護制罪之七種別解脫戒。及防護性罪戒。防護十不善戒。此中初是別解脫體。後與七眾別解脫共故。又牟尼護念莊嚴論云。律儀戒者。是止息戒。謂應如實遠離七惡。而能生起無貪無瞋正見三種善法故。同論又云。既生起已。復由具戒增上力故。即能成滿十善業道。菩薩戒二十頌難釋亦云。菩薩地中所說律儀戒者。謂諸菩薩所受七眾別解脫律儀。當知別解脫律儀。是菩薩戒支分。而是一體故。故具別解脫律儀者。即為正受菩薩戒器。得受菩薩所學文句。此中止息殺生等律。與別解脫非有別異故。若復未能止息諸業。不成正受菩薩戒器。謂由不欲止息殺生等業。不能生起菩薩戒器故。當思止息之義。同別解脫。是以菩薩地中。即謂七種別解脫戒。與菩薩律儀戒同一體故。如後所言。具菩薩戒。身口七支於殺生等亦有開者。然與止息殺生別解脫異。而亦無過。謂除酒外。餘諸制罪。於患病時。亦得開許。此不同於苾芻戒法。由取苾芻戒者。應為離一切欲而受。非為擇一支分而受。菩薩律儀除於身口七支。方便開許。餘亦應如別解脫戒。寧捨生命。防護不犯。道炬論云。
七種別解脫律儀。 恆與餘戒能相應。 於菩薩淨戒堪能。 其他一切皆非是。
七种别解脱戒律仪,
始终与其他戒律相应。
对于菩萨清净戒律能持,
其他一切皆不如此。
以是而言。若先未有隨七種別解脫戒相。不復堪能生起淨戒律儀。謂無七別解脫遠離性罪共相。不復堪能生起菩薩淨戒。非謂無有七種別解脫戒別相。即不生起菩薩淨戒。道炬論疏云。論頌所說。為示淨戒殊勝依止故。此在菩提賢論師疏中。已詳說之。今為攝集其義。略述之耳。
此義在昔有二種說。有說應依別解脫者。謂欲生起菩薩律儀。及欲安住菩薩律儀。應當依止別解脫戒。有說不依別解脫者。謂別解脫。是聲聞乘。當思能障菩薩律儀故。
應依者云。既說有菩薩別解脫。即應有大小兩乘七眾別解脫。於此即以不損惱他。為七眾別解脫共相。應當依止。普於有恩諸有情所不損惱故。至如大小兩乘別解脫戒所差異者。謂相續不斷。將護他心。犯已還淨。常樂利他。此是大乘別解脫戒。彼則反是。若不分別其不共相。是諸菩薩依於小乘別解脫者。即是相違。菩薩實以大乘別解脫為正學處為所依止。無相違過。寶雲經云。別解脫律儀。與菩薩學有別異故。復次大乘七眾受戒護戒。應當如諸毘奈耶行。
上來所說。不應道理。若謂菩薩律儀。當依七眾別解脫律儀而生起者。則天人等。不能生起菩薩律儀。若謂定依別解脫為所安住。則是死後流轉。在在生處。恆常不捨別解脫戒。天人旁生。亦有苾芻。是故生起菩薩律儀。非須依止別解脫戒。牟尼護念莊嚴論亦云。若謂近事男。近事女。勤策男。勤策女。正學女。苾芻。苾芻尼。各應畢生隨其所宜。住於七眾別解脫戒。乃能正受菩薩律儀。若不如是。不能生起菩薩律儀。如是言者。是未通達大乘經義。若謂無別解脫律儀。不能生起菩薩律儀者。則是爾時菩薩藏中及其論疏應當說言。別解脫戒為菩薩學之根本處。復應說言。決定當依於別解脫。猶如大乘菩提道中。決定當依三皈依行。是故菩薩地中。以律儀戒。說為七眾別解脫者。當知此有二分。謂根本七眾別解脫戒。及其遠離性罪共於菩薩律儀戒相。非唯七眾別解脫戒故。此中別解脫戒遠離性罪共於菩薩律儀戒相。與所受菩薩律儀同等生起。彼與菩薩律儀能依所依無分別故。即先未受根本七眾別解脫戒。菩薩律儀亦能生起。雖能生起。然應如法依別解脫。謂當先受在家出家隨一別解脫戒。若不爾者。即於佛說次第有所踰越故。譬如未受勤策律儀。即便直受苾芻律儀。雖能生起。然不應爾。不依者云。若未能離自利意樂。不得生起菩薩律儀。是名菩薩律儀生起之障。若先已具菩薩律儀。而復生起自利意樂。毀失菩薩淨律儀戒。是名菩薩律儀安住之障。
如其所說。則是陷於別解脫戒小乘意樂二種差別不分辨過。是故生起菩薩律儀。應即捨棄小乘意樂。而不應捨別解脫戒。若復已具大乘律儀。而乃生起小乘意樂。即是毀失大乘律儀。至別解脫不應棄捨。由別解脫兩乘共故。因意樂故。捨別解脫。不應道理。若先具有別解脫戒。即是最勝能受戒者。由彼所依能具足故。若以住菩薩戒。而捨別解脫戒。則是毀裂佛說根株。使彼利樂眾生禾稼遭大冰雹。即是不能解悟經典前後要義。如是倒見。當永棄捨。制止如是倒見生起故。如聖三戒經云。常應順奉如前所說別解脫教。護光。世若有人。於別解脫起違背想。則為於佛力無所畏而生違背。彼若於佛力無所畏生違背者。則於去來現在諸佛而生違背。由此未來所受異熟。無量大苦。假使三千大千世界一切眾生受地獄苦。比前眾生所受苦毒。百分不及一。千分不及一。百千俱胝乃至算數譬喻鄔波尼殺曇分亦不及一。若欲遠離如是苦惱。應當遠離如是種類惡行苾芻。縱遠相去千踰繕那。亦應遙避。何況近耶。若但聞名尚應棄捨。何況見聞而不遠離。又妙臂菩薩請問經云。
如一切穀依於地。 由彼無愆而生長。 如是白法依於戒。 悲水浸潤能生起。
佛於毘奈耶藏中。 宣說別解脫淨戒。 在家密乘除儀則。 自餘一切悉應持。
謂在家密乘者。除出家行儀作業軌則不共制戒。凡毘奈耶中所說諸取捨處。亦當受持。何況出家密乘具菩薩律儀者。伽濕彌羅善逝寶頂吉祥智友尊者。亦復於其下劣倒見。力駁廣釋。引申正義。謂如不違淨戒律儀本誓論云。
此有出家者。 先住顯密戒。 後以愚闇故。 於所住律中。
聲聞之戒學。 別解脫問年。 所說諸學處。 多不能守護。
復謂聲聞律。 違異菩薩戒。 乃取菩薩戒。 而捨出家律。
又云。
棄捨出家律。 即於顯密戒。 亦不堪受持。
又云。
具勝慧聖者。 大菩薩苾芻。 方便而善巧。 夢中念無失。
諸契經中。亦廣說諸轉輪聖王在家菩薩。久遠修習菩薩之行。尚復捨家。希求出家。受具足戒。是故住大乘者。應於一切別解脫戒。尤應於彼出家律儀。愛護受持。
次說攝善法戒。此復有三。一者略攝。謂諸菩薩受菩薩戒後。所有一切為大菩提。由諸身語積集諸善。總說名為攝善。法戒。諸論疏謂此受菩薩戒後一語。應改作受律儀戒後。其義有三。一者時。謂正受後。如經中云。住於戒中積集諸善。謂住於戒。乃能生起善法安住善法增長善法故。此由正受菩薩律儀。便能攝集一切善故。應先堅固律儀淨戒。二者所緣。謂所有一切為大菩提。由自成熟一切佛法。此由攝善法者。是自成熟。饒益有情。是成熟他。是名二戒所緣分別。三者自相。或云自性。謂由身語。積集諸善。不言意者。如餘疏云。攝善法戒時。唯身口戒故。然廣疏中。數說意善。德光疏中。亦說意善。謂身語中。自有意力。故未說意。此說可據。又菩薩戒二十頌難釋。與道炬疏。則謂在論本中。當有意字。如是身語意三各別所作。或復身語二門所作。或復三門所作善業。是名攝善法戒。
二者廣說。此復有八。一者生起三慧。謂菩薩依止安住律儀淨戒。應除散亂。聽取經法。尋求聞慧。積聞資糧。覺起思慧。次修止觀。即入修慧。復應於樂獨處。精勤修學。身離憒鬧。心離不善。諸惡尋思。戒二十頌難釋於此亦云。當樂獨處。此中修止。是為定學。其聞思慧。及修觀者。是為慧學。由戒學處。生起二故。二者積集福田資糧。若見尊長。應離憍慢。悅豫歡慶。讚言善來。問訊禮拜。侍立獻座。若於座中。即從座起。恭敬起立。或疾起立。見至面前。合掌敬禮。或供給使。恭敬承事。又於病者。悲憫殷重瞻侍供給。如是總有三田。謂恩者。尊長。疾苦。三種福田。初是父母。次是師長。後是病人。是名出家在家二眾菩薩生起福德根本之田。三者隨喜功德。與有德者。於演正法。讚歎三寶。諸妙說等。施以善哉。於彼具足聞等功德補特伽羅。真誠讚美。於諸有情一切福業。以勝意樂。發言隨喜。又善知他是應供處。心生歡悅。遠離嫉妒。雖非自作。所獲功德。與自作等。又復隨喜於他善業。視如己作。深生歡悅。四者安忍。他來損惱。方便思擇。視作夙業。起悲憫心。不懷瞋忿。亦不還報。五者迴向發願。謂令所作不壞失故。生起廣大諸福德故。應以三門已作今作種種善業。迴向無上正等菩提。又為成熟無量功德。於時時中。如十地經。或如行願品所說。發起十種大願。六者供養三寶。於三寶前。以一切種財物行持二分供事。而作上妙廣大供養。七者住不放逸。恆常勇猛精進修習六波羅蜜一切善品。八者修習資糧道中諸善。於諸學處。正念正知。正身正語。正行防守。密護根門。不令隨逐諸可意境不可意境。生起貪瞋。為護根故。應當護心。又或過飽。或過饑者。即便不能精勤修習。故當如量。不有二過。調適其身。於食知足。復以夜中。分作三分。中夜睡眠。初夜後夜。及與永晝。或勤讀誦。或修瑜伽。又復親近修善捨惡諸勝善友。依止授法諸善知識。更以自心。作自知識。於自愆犯。深諦觀察。審知現後所有過失。善能對治。悉使消除。其已犯者。若有勝緣。遇佛菩薩。即當向彼啟白懺露。如法悔除。若不會遇。當於十方諸佛菩薩像前。或同法者所。啟白懺露。如法悔除。
三者攝義。謂如是等類。所有引攝護持增長諸善法戒。是名菩薩攝善法戒。言引攝者。謂能生起三慧故。言護持者。謂既生起已。令不壞故。如修安忍。若不滅瞋。便能摧毀所集善故。言增長者。謂既護持已。復令增長廣大圓滿。如是迴向。發廣大願。
三者饒益有情戒。云何菩薩饒益有情戒。當知此戒。略有十一相。謂於應助伴者。於愚癡者。於有恩者。遭怖畏者。於憂苦者。乏資具者。求依止者。於應隨順於他意者。應正入者。應逆轉者。應以神通調伏之者。如其所應。為作義利。三者因緣具足。此有三種。
一者律儀戒因緣具足。謂諸菩薩住律儀戒。云何善護律儀戒。此有十支。一者不顧過去諸欲。謂諸菩薩捨轉輪王人中勝欲而出家已。不顧王位。如棄草穢。所言欲者。是所希求。謂諸物欲。即所受用。所言欲者。是內希求。謂煩惱欲。即內貪愛。是則名為根本諸欲。言不顧者。於彼物欲。作掃除想。如捨塵草。不復返顧。菩薩捨欲。亦復如是。於所貪著。視為不實。亦捨不顧。又於愛欲。作不淨想。捨彼腐穢。後不復顧。菩薩捨欲。亦復如是。於內煩惱。視作腐穢。亦捨不顧。於先捨棄在家受用而出家已。若復重顧。便於律儀。不獲清淨。應捨貪愛。作二種想。如前二喻。堅固憶持。
二者不樂未來諸欲。謂於未來世。天魔王宮。他化天中。所受用欲。亦不願求。而修梵行。何況餘欲。言不樂者。謂當如實觀念彼欲。猶如充滿虎豹稠林。不樂趣入。上說不顧過去欲者。唯說人欲。未言天欲。以律儀戒。重在出家。天中無有出家者故。此說不樂未來欲者。唯說天欲。未言人欲。以天魔王宮所受用欲。最增上故。於未來時。尚不希求。何況人欲。取要言之。出家律儀。應極清淨。應善護持。不為希求未來諸欲而修梵行。非唯不顧過去諸欲。
三者不躭現在諸欲。謂於國王長者尊貴有情上妙利養恭敬諸欲。尚不味著。何況於餘卑賤有情所有下劣利養恭敬。應以正慧。如實審觀。如食反吐。不復味嘗。此應專注。若為願求未來諸欲而修梵行。僅是善願。然不名持別解脫戒。此於在家律儀戒中。非應絕對棄捨過去所得受用。復不貪着現在諸欲。若在出家。應當絕對棄捨彼欲。若復不能迴轉其心。如前觀想三界輪迴。更觀欲界所有過患。當知不能善護淨戒。
四者樂遠離處。謂身樂獨靜。若處眾中。遠離諸欲尋思而住。不唯於是尸羅律儀而生喜足。當依淨戒。勤修無量菩薩等持。為令引發證得自在。蓋謂若唯於戒喜足。而不尋求最勝功德。當知不能成滿淨戒。
五者言論尋思悉皆清淨。雖處雜眾不發諸惡雜染言論。雖居遠離。亦善防護。不起少分如貪欲等諸惡尋思。或時失念暫爾現行。尋便發起深見其過。猛利悔愧。若能依此數數修習。雖復暫起不正言思。而能速疾安住正念。於彼獲得無復作心。由此因緣。則能拘檢。習拘檢故。漸能如昔於彼二事喜樂現行。於今不樂現行亦爾。謂能逆轉二心令不生起。從初精進。令不現行。設或現行。即便棄捨。深見其過。猛利悔愧。前念後念。逆轉而住。是名遮止不如理行清淨尸羅無上聖教。
六者不自輕蔑。若聞已入大地諸菩薩眾。在無量刼中。久遠修行廣大無量不可思不可議三戒學處。如捨身等。他所難行。應當滅除驚懼怯劣之心。自謂不能而生輕蔑。云何滅除。應作是念。彼既是人。漸次修學。乃至成滿於諸學處。非是頓爾。我亦是人。漸次修學。精進不捨。決定得如彼所成就。生淨意樂。若聞如是無量學處莫堪修學。便生輕捨。或復自念。此是餘諸菩薩所作。非我堪能。而生棄捨。是名障礙菩薩力種。當如前說捨除怯劣。真實勇猛。精勤修習。暫雖不能。而亦自念。我於所學。終可成就。生多意樂。而勤修行。如是積善。淨除諸惡。發廣大願。
七者柔和。常察己過。不伺他非。而不令他心生苦惱。若爾。他過可放任耶。答曰。不也。若見他在煩惱法中。生起悲憫。云何生起。謂此非是補特伽羅所有過失。由煩惱力。不獲自在。於諸凶暴犯戒有情。無損害心。無瞋恚心。深生悲憫。欲作饒益。又復為他作善知識。常欲令彼發菩提心。捨諸煩惱。不令增上。乃至獲得無上菩提。
八者堪忍。雖復遭他手足塊石刀杖等觸之所加害。曾不生起少分恨心。豈復於彼出麤惡言或行捶打。由是漸次。於身口意三門清淨。薩穆札疏云。於大損惱。尚能忍受。豈復於他作不饒益。毀辱訶責忿恨報復少分惡心。亦不現起。又本論云。況復以毀辱八風少分苦觸。作不饒益。此謂於打罵等。尚不生起恚恨報害。況復如彼。謂如於他所施少分損惱。安忍不動。而正安住沙門四法。
九者不放逸行。謂前際。後際。中際。先時。俱時。五種不放逸行。如其次第。於過去時。所有違犯。如法悔除。於未來時。亦應如是審諦思惟。於現在時。亦忘念猛利自誓。我當如如所應行。如如所應住。令無所犯。如是如是行。如是如是住。不起毀犯。由依止故。如是如是若行若住。是名最要別解脫學處不放逸行。如是五種不放逸行。第四為本。若有四者。能生第五。若未生五而起違犯。如其次第。如法悔除。
十者軌則淨命並皆具足。初說軌則。或云淨行。謂不為名聞。誇揚自善。不行覆藏。發露己惡。得劣少者。少欲無憂。得多美者。知足不貪。堪忍寒熱餓渴等苦。所求不得。心無憂慼。諸根柔善。安靜不掉。不隨境轉。閑靜不躁。威儀妙好。如理作意。威儀寂靜。次說淨命。謂離矯詐等五邪命法。
由六因緣。雖已防護。而非善護。一者唯少防護。便謂滿足。二者語言作意。不能清淨。三者自行輕蔑。四者不能攝御徒眾。五者有所違犯不能悔除。六者軌則與命皆不清淨。初復有二。一者雖護身語。而意希求三世諸欲。二者雖能護意。不樂依戒引發等持。德光論師云。不能攝御徒眾者謂不能攝受堪忍淨戒徒眾故。
二者攝善法戒因緣具足。此有二種五品具足。初者五波羅蜜漸次。如其次第於五違逆。悉皆遠離。謂於身財。少生慳貪。尚不忍受。又於一切犯戒因緣。根本煩惱少分煩惱忿恨等生。亦不忍受。於生恚害怨恨等心。亦不忍受。於諸善業。懈怠不進。倚臥傾欹。懶惰不敬。亦不忍受。又於所起等至味著。等至煩惱。沉沒掉舉。亦不忍受。以要言之。諸違逆品。若生起者。勤加對治。或加遮遏。決不增上。隨彼而轉。
次者慧波羅蜜漸次。謂當如實了知善處勝利。又能如實了知善因。又能如實了知善果倒與無倒。又如實知攝善法障。遠離如是五無知障。所言勝利者。當有三種。謂人與天及菩提果。所言因者。即顯高處勝善之因。如十善等。謂依善友。聽聞正法。思惟修等。言倒與無倒者。於求善果。即便視為常樂我淨。是名為倒。若反觀之。即名無倒。謂諸菩薩獲得善果。不於無倒見為倒故。如是了知六波羅蜜善果勝利。及彼善因。又復了知遠離如前所說違逆六度之障。攝集六度所有善根。即能速疾攝集諸善。謂世出世間一切善品。悉皆攝於六度中故。若能遠離六度逆品。即能便易攝集諸善。如是漸次。名速成就施等之因。
三者饒益有情戒因緣具足。謂有十一相。名住一切饒益有情戒。於一一相中。成就一切種。即如助伴一相。應作一切有情助伴。以一切相而作助伴。如酬恩時。於十一種一一有情。如其所應。以十一相而作饒益。云何十一相。一者於應助伴而作饒益。此復有二。一於事業為作助伴。二於苦惱。為作助伴。初於事業為作助伴。復有八種。一者思量所作事業。謂當思量。於他有情。或作不作。致盛衰故。為作助伴。二者功用所作事業。現前決定。為作助伴。此二即名意念加行二種助伴。三者謂於道路。若往若來。或無行旅。或路壅毀。皆為導伴。四者事業加行助伴方便開示。如耕種事。無不詳盡。五者守護所有財物。方便開示。今他守護所有資財。不被竊盜之所刼取。六者和合乖離。解怨修好。七者義會。謂於擇期修諸福業。八者修福。謂彼不能擇期修福。助彼修之。德光論師云。如是初二助伴。令彼資財。未得者得。事業加行。守護財物。令已得者。增長護持。後二助伴。令增長者。修習供養。二於苦惱為作助伴。復有二種。一者身苦。此復有四。一者於諸疾病。施藥瞻侍。二者於根殘缺。盲者往向。引趣其道。聾者取捨。曉以手勢。三者於支不具。或以身荷。或以車乘。載赴其處。四者於行疲乏。施以食住。調身撫摩。二者心苦。此復有三。一者於蓋障苦。為貪欲等五蓋所纏。示以聖言。令其開解。二者於無間苦。為八尋思之所縛苦。說法對治。令其開解。八尋思者。一欲。二恚。三害。四親里。五國土。六不死。七他來輕侮。八族姓相應。族姓相應者。謂資財族姓具足。欲樂自在。豪貴自許。三者於他蔑他勝苦。謂當告以世間戰鬥勝負等苦。說無我等出世間法。令其開解。
二者於昧理者。為作饒益。謂於惡行異熟所起苦惱有情。為說正法。令其迴轉。止息惡行。云何為說正法。謂以相應文句等八種法。答彼三問。具四功德。而為說之。一者於不知問。應說相應文句助伴之法。謂以無倒和合之義而酬答之。二者於相違問。應說隨順清亮之法。謂以隨順法爾前後不相違義而酬答之。三者於二種問。應說有用相稱。更說應順常委分資糧法而酬答之。言有用者。謂以方便。令其解悟。言相稱者。如量調伏。令彼了知。言應順者。應順世間所立功德。言常委分資糧法者。謂就聖道資糧而答。德光論師云。何謂常委。即恆勤守護。謂恆時恭敬。制諸煩惱。將護其心故此與最勝子說同。後二種法。德光謂是。由解增上。而為酬答。最勝子謂。由證增上。而為酬答。又此所說。雖云三問。顯係四問。言相應者。得名助伴。先後不違故。言隨順者。得名清亮。順法爾故。言有用者。得名相稱。如量調伏故。言應順者。得名常委。順淨行故。譬如甚深甘美可意善了樂聞五種音聲。如其次第。得名震吼悅耳喜樂明亮無不順適五聲。德光云。如是於每二句。得以後句。引攝前義。於一切問。以四功德。而為酬答。謂前後不違。法爾不違。調伏不違。勝義不違。論中又謂或復方便善巧宣說。謂於犯戒惡行有情。依八文句。如法開示。令止惡行。如是於行慳行有情。為說施等。而調治之。乃至說法令諸瞋恨堅固有情。方便開解。是則名為方便善巧。又於現法求財寶者。為示方便。令彼有情。正少功力。集多財寶。守護無失。又於聖教懷憎疾者。示現神變。方便說法。令起淨信。入佛聖教。又於已入佛聖教者。令斷於見所斷煩惱。證清淨見。超諸惡趣。又於已證入見道者。為示方便。更斷餘結。
三者於有恩所。為作饒益。暫見申敬。讚言善來。怡顏歡慰。祥處設座。正言令坐。財利供養。若等若增。現前酬恩。非以下劣。於彼事業雖不求請。尚應助伴。況乎有命。如是乃至於現神通。驚恐引攝。廣作饒益。
四者於諸怖害。能為救護。謂於原野所棲獅虎豹害。大小水中諸鱗介害。是名旁生二種怖害。國王威勢諸黜罰害。強盜刼賊所侵奪害。財寶中斷及怨敵害。家主宰官權勢之害。是名人中四種佈害。復於不具資財。善行。辯說。三可愛事。或不活畏。或惡名畏。或有大眾威德之畏。非人之畏。非人有二。一者異生魍魎。二者咒換起屍。如是等畏。皆為救護。
五者於他憂惱。令其開解。此復有二。一於親屬別離憂惱。二於財寶別離憂惱。初於親屬別離憂惱。復有五種。一者別離生親。謂喪父母。二者別離所攝及果有親。謂喪妻子。三者別使役親。謂喪奴婢。及諸僮僕。四者別恩惠親。謂喪宗長朋友內外族因親屬。五者別離示導利益親屬。謂喪親教軌範上師共淨行者。二於財寶別離憂惱復有二種。一者能共世間一切苦因。二者不共一切世間苦因。共一切者。謂或王賊之所侵奪。或火所燒。或水所溺。不共有二。一者自不如理守護。二者由他致令散失。初不如理守護。又復有二。一不如理守護資財。謂為矯詐之所誑誘。二不如理運置資財。謂由事業無方損失。二由他致散失。亦復有二。一者不獲支配所有財苦。謂為怨敵非理橫取。有疏亦作。或為惡親非理橫取。二者由自家室所起憂苦。謂家生火之所耗費。有疏亦作家生敗種之所耗費。由如是等親屬財寶別離因緣。出生輭中上品愁憂。為說無常。令其開解。所言輭中上品愁憂者。謂父母喪亡。是上品憂。奴婢喪亡。是中品憂。財寶喪失。是下品憂。當知此是自所需用。及可愛者。
六者於缺資具。為作饒益。此復有六。一者於彼資生匱乏苦者。求諸飲食。給與飲食二者於疲勞苦。給與車乘。三者於慚羞苦。求衣與衣。求莊嚴具。與莊嚴具。彼不具衣與莊嚴具。起慚羞故。四者於彼缺乏資具苦者。求諸什物。施以什物。五者於惡臭苦。來求香華。及諸鬘塗。即便施以香華鬘塗。六者於缺止憩及光明苦。來求止憩。施止憩處。其勤修者。來求燈明。施以燈明。
七者於求依止。為作饒益。此復有二。一者攝受徒眾意樂。非求名聞利養恭敬。以憐愍心。現作饒益。以無染心。先與依止。二者攝受徒眾加行。此復有二。一者財攝。二者法攝。初復有二。一者從他求索而施與之。為攝受徒眾故。應從淨信長者居士。求索衣服飲食臥具病緣醫藥資身什物而給施之。二者以自資具與他共用。於己以法所獲如法衣服等物。與眾同用。言法攝者。亦復有二。一者施以教授。此復有八。當知略由三處所攝。一未住心者。有五教授。令於所緣能繫念故。謂於貪瞋癡慢疑。如其所應。為其宣說不淨慈悲緣起修界差別修阿那波那念而教授之。二心已住。有一教授。為令獲得自義利故。為其宣說能治斷常二邊邪執處中之行。三於自所作未究竟者。有二教授。令捨中間所有留難。謂令捨除於所行道未作謂作。於所趣果未證謂證諸增上慢。當知如是三處。能攝八種教授。二者施以教誡。復有五種。一者遮止有罪現行。二者開許無罪現行。三者若有於所遮止法中暫行犯者。如法諫誨。四者若有於彼法中。數數輕慢。毀犯不捨。如法調伏。五者若有於所開遮法中。能正行者。讚歎歡喜。
八者隨有情心為作饒益。此復有二。一者略詮。謂諸菩薩隨有情心義利轉時。先應了知一切有情若心若體若性。既了知已。隨諸有情所應共住。即應如是與其共住。隨諸有情所應同行。即應如是與其同行。所言心者。謂是善惡瞋慈等心。所言性者。謂是信樂。當審觀彼所信樂乘隨之而轉。所言體者。謂是隨眠。二者廣說。謂諸菩薩隨心轉時。當勤注念諸損益事。若諸菩薩。欲隨所化有情心轉。當審觀察現行身語。令他有情生諸憂苦。如是憂苦。若不令其出不善處安立善處。菩薩爾時護彼心故。方便思擇。勵力遮止。令不現行。如是憂苦。若能令其出不善處安立善處。菩薩爾時不隨如是有情心轉。住哀愍心。勵力策發。要令現行。令彼究竟得利益故。如是現行。而得令諸隨轉有情。於諸憂苦不復生起。若餘有情起憂苦者。如是菩薩行捨方便。如前應知。若諸菩薩如是現行。非是隨他有情而轉。謂由自事。現行身語。生他憂苦。如是現行。若非菩薩學處所攝。或非福智二種資糧。或復不能令他有情出不善處安立善處。爾時菩薩護他心故。即應遮止。令不現行。若復有違於上三者。菩薩即應住哀愍心。勵力策發。要令現行。不隨如是有情心轉。若於如是現行身語。令他有情。現生喜樂。若彼究竟當有義利。要令現行。若彼究竟不獲義利。即應遮止。令不現行。如前應知。又隨他心而轉菩薩。知他有情。忿纏所纏。現前忿纏難可捨離。尚不讚嘆。何況。毀呰。即於爾時。亦不諫誨。又隨他心而轉菩薩。見他愚癡。昧世道理。他雖不來談論慶慰。尚應自往談論慶慰。何況彼來。而不酬報。又隨他心而轉菩薩。訶責他時。終不故意惱觸於他。起慈悲心。諸根寂靜。如應訶責。又隨他心而轉菩薩。於大眾中。終不嗤誚輕弄於他。令其赧愧。恐他生起輕蔑因故。亦不令其心生憂惱。恐他不能安穩住故。雖能摧伏得勝於彼。而不彰其墮在負處。恐他生起羞恥心故。彼雖淨信。生於謙下。終不現相。而起自高。恐他生起怯劣心故。又隨他心而轉菩薩。於諸有情。非不親近。非密友故。於諸有情。不極親近。恐常伴他間斷他業。令他厭故。於諸有情。亦不非時而作親近。謂當以時而親近故。如是三事。餘疏未釋。又隨他心而轉菩薩。終不現前毀他所愛。亦不現前讚他非愛。他不樂故。非情交者。不吐實誠。心不和合故。於他惠施。不屢希望。知量而受。恐他生起厭離嗤誚。忿怒不敬。不復信施。及還索想故。若許飲食終無推托。恐復捨逆他意樂故。為性謙冲。如法推謝。當以讀誦靜慮持戒婉言謝辭。令他有情皆歡喜故。
九者於正行者。為作饒益。謂於信戒聞捨慧等功德具足者前。稱揚讚歎。謂稱讚於戒捨行者。當得身資圓滿。是顯高因。於慧行者。是解脫因。由聞功德。生起智慧。由信功德。生彼二因。
十者於倒行者。為作饒益。謂他有情。有下中上三品過犯。無損惱心。無瞋恚心。如其所應。以輭中上三品訶責。而訶責之。如訶責法。治罰亦爾。若諸有情。有下中品過失違犯。菩薩爾時。為教誡彼。及餘有情。以憐愍心。權時驅擯。一月二月。乃至數年。後還攝受。若諸有情。有上品過。菩薩爾時。為愍彼故。勿令其人多攝非福。又為教誡利餘有情。盡壽驅擯。不與共住。不同受用。不還攝受。言非福者。謂不如理受用信施。或慢然受同梵行者禮拜等事。言過失者。於應理行。而亦不行。言違犯者。於不應行。而竟現行如德光論師所說。
十一者為欲饒益諸有情故。以神通力。而作調伏。此復有二。一者以神通力而恐怖之。示現寒熱諸那落迦。令彼見之。而告之言。汝於人中。先時造作積集惡行。今受如是非愛苦果。令生厭患。離諸惡作。復有一類無信有情。菩薩眾中。隨事故問。彼作異思。拒而不答。菩薩爾時。或便變化執金剛神。或復化作壯色大身巨力藥叉。令其恐怖。由是因緣。生起敬信。正答所問。其餘大眾聞彼答故。亦皆調伏。最勝子云。此謂彼欲在大眾中損惱菩薩。故作異思。拒而不答。為令正答於所問故。菩薩爾時現神通力。令其恐怖。而作正答。二者以神通力而引攝之。或一變多。或多變一。或以其身穿過石壁山巖等障。往還無礙。乃至梵世身自在轉。上身出火。下身出水。現無量種神變差別。或復現入火界定等。方便引攝。令諸有情。踴躍歡喜。於未信者。於犯戒者。於少聞者。於慳吝者。於惡慧者。如其所應。令彼安處信戒聞捨慧具足中。如是饒益有情戒十一種相。自餘疏中亦有別說。惟戒二十頌釋難乃如前說。謂攝集事業疾病苦惱三種助伴。為一種相。最契本論。最勝子云。如是為令增長自福德故。名善法戒。為令引發利他意樂。即成饒益有情戒。此說即或不能真實利他。心緣他利。亦得說名饒益有情戒。然本論中唯說真實利他饒益有情戒。倘或未能真實利他不得說名具足饒益有情戒。雖不具足。然亦無過。譬如散亂或睡眠時。雖或未實有遮護之心。然律儀戒亦不捨失。發菩提心儀軌云。初發心者以律儀戒為根本故。是名願行。住解行者以攝善法戒為根本故。名靜慮行。入大地者。以饒益有情戒為根本故。名歡喜行。如是雖有先後三種根本戒。行然受戒時。即應勤修饒益有情。惟未具足神通力。者未能真實廣作饒益。是故上師無著。分別饒益諸有情境。宣說饒益有情戒相。明顯切要。當善了知。應依彼彼而作饒益。是名菩薩成就一切種饒益有情戒。
四者圓集要義。此如菩薩地中所說。菩薩所有三種戒藏。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所攝戒。藏攝受無量淨戒學處。亦名無量大功德藏。攝決擇分菩薩地中。即以此律儀等三戒。攝為三種毗奈耶聚。
初律儀戒應如別解脫及其廣釋所說而修學之。攝善法戒。應於六心觀察勤習。如攝決擇分云。當知菩薩毗奈耶略有三聚。初律儀戒毗奈耶聚。如薄伽梵。為諸聲聞所化有情。略說毗奈耶相。當知即此毗奈耶聚。云何攝善法戒毗奈耶聚。謂諸菩薩於攝善法戒勤修習時。略於六心。應善觀察。何等為六。一輕懱心。二懈怠俱行心。三有覆蔽心。四勤勞倦心。五病隨行心。六障隨行心。若諸菩薩於善法中。所有輕心。無勝解心。及陵懱心。名輕懱心。若有嬾惰憍醉放逸所纏繞心。名懈怠俱行心。若貪欲等隨有一蓋。或諸煩惱及煩惱所纏繞心。名有覆蔽心。若住勇猛增上精進。身疲心倦。映蔽其心。名勤勞倦心。若有諸病損惱其心。無有力能不堪修行。名病隨行心。若有喜樂談論等障隨逐其心。名障隨行心。如是生起彼六種心。或復忍受。或不忍受。為是有罪。抑是無罪。彼論又云。菩薩於此六種心中。應正觀察。我於如是六種心中。為有隨一現前行耶。為無有耶。於前三心。菩薩一向不應生起。設已生起。不應忍受。若有忍受。而不棄捨。徧於一切。皆名有罪。勤勞倦心現在前時。由此心故。捨善方便。若為暫息身心疲惱。當於善法多修習者。當知無罪。若於一切畢竟捨離。謂我何用精勤修習如是善法。令我現在安住此苦。若如是者當知有罪。病隨行心現在前時。菩薩於此無有自在。不隨所欲修善加行。雖復忍受。而無有罪。障隨行心現在前。時。若不隨欲墮在其中。或觀此中有大義利。雖復忍受。而無有罪。若隨所欲故入其中。或觀是中無有義利。或少義利。而故忍受。當知有罪。如是六心。前三生已。而忍受者。一向有罪。病隨行心。雖復忍受。一向無罪。餘之二心。若生起已。而忍受者。或是有罪。或是無罪。
最初应依照别解脱戒及其详细解释来修学律仪戒。摄善法戒则需针对六种心态进行观察和勤修。如《摄决择分》所言:菩萨戒律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律仪戒,其戒相如同佛陀为声闻弟子所简略开示的戒律规范。
什么是摄善法戒?指菩萨在勤修善法戒时,应对以下六种心态善加观察:一轻慢心,二懈怠心,三覆蔽心,四疲劳心,五病患心,六障碍心。若菩萨对善法生起轻视、缺乏信心或傲慢之心,称为轻慢心;若被懒惰、骄慢、放逸等习气缠绕,称为懈怠心;若被贪欲等烦恼盖障所缠缚,称为覆蔽心;因过度勇猛精进而身心疲惫,称为疲劳心;因病痛折磨无力修行,称为病患心;因热衷闲谈等障碍干扰修持,称为障碍心。
对于这六种心态,菩萨应当审察:自己是否生起其中任何一种?其中前三种心态绝对不应生起,若已生起更不应持续。若持续不舍,皆属有过。当疲劳心生起时,若为暂时缓解疲惫以便继续修持善法,则无过失;但若因此彻底放弃修善,则属有罪。病患心现前时,因菩萨无法自主,虽被迫忍受亦无罪过。障碍心现前时,若非自愿陷入其中,或能从中获益,则虽忍受亦无罪;若故意沉溺其中,或明知无益仍不改正,则属有罪。
总之,前三种心态若持续不舍必定有罪;病患心虽持续亦无罪;其余两种心态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罪。
於行饒益有情戒中。當觀六處。攝決擇分云。若諸菩薩於作有情利益戒中。勤修習時。當正觀察六處攝行。所謂自。他。財衰。財盛。法衰。法盛。是名六處。言財衰者。謂衣食等未得不得。得已斷壞。與此相違。當知財盛。言法衰者。謂越所學。於先未聞勝義所攝如來所說微妙法句。不得聽聞。如不聽聞先所未聞。如是於先所未思惟。不得思惟。有聽聞障。有思惟障。設得聞思。尋復忘失。於所未證。修所成善而未能證。設證還退。與此相違。當知法盛。此中自他。即是財法盛衰所依。復觀六處進退之相。或是有罪。或是無罪。如論又云。此中菩薩作自法衰。令他財盛。此不應為。如令財盛。法盛亦爾。此中義者。越學所攝。及能隨順越學所攝。或於證法退失所攝。當知法衰。又諸菩薩作自財衰。令他財盛。若此財盛。不引法衰。此則應為。若引法衰。此不應為。如令財盛。法盛亦爾。又諸菩薩。作自財盛。令他財盛。此則應為。如令財盛。法盛亦爾。又諸菩薩。作自法盛。令他財盛。此則應為。如令財盛。法盛亦爾。於如是事。若不修行。名為有罪。若正修行。是名無罪。如是且說菩薩所受三種律儀。略毗奈耶。菩薩於中常應作意。思惟修學。如是於他補特伽羅。欲行法利。或財利者。若自毀失所受學處。或未毀失而將毀失。若失已得或新得法。由是大作利他事者。即得無罪。如是利他令自財衰。不引法衰。若不為者。是名有罪。若引法衰。則不應為。如是能令自財法盛。而不令他成就此二。是名有罪。又行利他。或是有罪。或無罪者。如攝決擇分云。若諸菩薩。於己有恩諸有情所。隨順恩想。相續發起親友意樂。以有染心。方便攝受。欲為朋黨。當知有罪。或於有怨諸有情所。隨順怨想。相續發起怨讎意樂。有穢濁心。當知有罪。或於無恩無怨諸有情所。相續發起中庸意樂。放捨意樂。當知有罪。若有現前求欲出家。隨順觀察。時有過患。刼有過患。不度出家。當知無罪。若有安住憐愍彼心。雖度出家。亦無有罪。如說出家。受具足戒。與作依止。攝為徒眾。當知亦爾。由如是等所有行相。當知菩薩三種戒蘊。皆得圓滿。
如是正受諸律儀已。於三種戒。悉當愛護。然於根本處律儀戒共諸七眾別解脫戒。更應勤學。攝決擇分又云。此三種戒。由律儀戒之所攝持。令其和合。若能於此精勤守護。亦能精勤守護餘二。若有於此不能守護。亦於餘二不能守護。是故若有毀律儀。戒。名毀一切菩薩律儀。
問。然則正受菩薩戒已。於三戒中。應持其一。抑并持三。答。菩薩戒者。唯是一類。非如別解脫有多種戒。若受持者。於所受學。非可簡別。應圓滿持。攝決擇分云。若有於此三種所受菩薩戒中。隨有所闕。當知非護。當言不護菩薩律儀。不當言護。
問。若爾。則如學集論云。故當隨自堪能。於一善道。亦應正受而守護之。聖地藏經云。如是十善業道。能致正覺。若復有人。乃至盡壽不能守護一善業道。而自稱言。我是真實大乘行者。我求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當知是人。是極虛詐。說大妄語。對十方界佛世尊前。誑惑世間。作斷滅語。是愚癡人。身壞命終。墮諸惡趣。以是言之。能須臾時。集諸善品。亦名安住善道。此義又見藥師琉璃光王經說。如是於學。護其一分。此得說名菩薩戒不。答。此非謂是學菩薩戒之所應爾。此謂由彼發願心者。不能受持菩薩戒故。為令彼等漸次修習。隨所堪能。令於學處。習其少分。或須臾時。護彼所學故。於菩薩戒。隨自力能所集而受。若不受者。則是欺誑諸佛菩薩諸天世人。論中為顯如是等過。申引前經。更復說云。若大心有情。聞說是已。以慧觀察。知菩薩行。最為難行。意樂勇猛。荷負重擔。救護眾生。盡諸苦本。此謂由聞不護所受學處等過。知菩薩行最為難行。能於學處擔荷不怯。乃堪受持菩薩淨戒。若由習聞前過失故。知菩薩行最為難行。而於學處不能悉荷。應當發願。於菩薩行。次第修學。若心力廣。於菩薩戒。當圓滿持。當知此是藥師經真實義。如是等義。熟閱彼經可知。
二受戒法。此復有二。一者通義。二者本義。初通義者。龍樹菩薩雖僅造有發心儀軌。未別造有受戒儀軌。然於發心儀軌中云。
我發最勝菩提心。 廣攝一切諸有情。 樂行最勝菩提行。 為利有情願成佛。
如是三誦。發菩提心。又云。我今當以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等持禪定觀解智慧善巧方便。隨以一種。皆為利樂一切有情。求得無上正等菩提。隨諸過去未來現在具大悲心住大乘道已入大地諸勝菩薩。而勤修行。願諸聖者。我今當作菩提薩埵。仰祈證許我作菩薩。又學集論及入菩薩行論。謂。如是誓願學菩薩行。隨順一切菩薩之行。所云發心。即謂受戒。本論亦謂。三世一切菩薩誓學三戒。即謂受學菩薩淨戒。菩提賢師無畏生師。融合龍樹無著二大轍義。而造受戒儀軌。道炬論疏。亦謂尊者阿底峽所造發心受戒儀軌。係據龍樹無著寂天等義而說。蓋以龍樹無著二種儀軌。雖少有別。而得戒法。義無差異。若由如是二種理趣。便謂授者。受戒儀軌。及根本罪。所立理趣。有中觀唯識之別。是為極不思擇之說。聖者無著菩薩。雖言受戒菩薩。應起願心。然於戒儀軌外。并未著有發心儀軌。慈氏所造與世親論中。亦無其說。勝怨論師造有願行受戒二種次第。阿底峽亦分造發心儀軌與戒儀軌。黑行所著大乘寶要義論疏。及入菩薩行論疏中。亦分立有願行儀軌。若謂行儀軌不同於戒儀軌者。不應道理。應以發願儀軌為先。願堅固已。次方授以戒儀軌法。是名往昔諸善知識善能堅固淨戒方便。
問。若爾。廣釋菩提心論云。世俗菩提心者。起悲愍心。誓願現在救度一切有情故。願當成佛。廣利有情。是名趣求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最初發心之相。如是亦如戒品所說軌法。應從善巧住戒菩薩前發。此義云何。答。誓願修學三世菩薩一切學處。於如是事。自誓發心。此是具發願心行心軌法。非是唯說發願心軌。
二者本義。此復有二。一有師法。二無師法。初復有三。一者加行。二者正行。三者終行。初復有五。一者請白。二者備具資種。三者請速授戒。四者起勝歡喜。五者作次第問。請白有二。初辨補特伽羅。次辨受法。
初辨補特伽羅又復有二。一辨受者。云何受者得受淨戒。謂諸菩薩。或是在家。或是出家。欲如前說菩薩所學三種戒藏。以勝意樂。勤修學者。先於無上正等菩提發弘誓願。謂如上師之所教授而發願心。若有唯欲受菩薩戒。於菩薩學不樂修學。或樂修學。不起願心。則不應授與菩薩戒。又為求受淨戒菩薩作依止故。於授菩薩菩薩戒前。先應為說菩薩法藏摩怛履迦菩薩地中菩薩學處及犯處相。令其聽受。如所說言。令自觀察。能受與否。應以慧觀。自所意樂。堪能思擇。受菩薩戒。非自不欲。為他所勸。亦非勝他。當知是名堅固菩薩堪受菩薩淨戒律儀。以受戒法。如應正授。如是與毗奈耶有別。此於未受淨戒以前。令善聽聞正知解了。令於所學。能善防護。其心堅固。乃與授戒。若能成就彼彼意樂。能生淨戒。若未成就。不能生起。如攝決擇分云。若有為令他了知故。隨順他故。由他勸導受菩薩戒。非自所起增上意樂。隨觀隨察自生淨信。於諸有情住憐愍心。愛樂善法受菩薩戒。當言此非真實防護。亦非圓滿修習善法。亦不能得彼果勝利。與此相違。當知乃名真實防護。亦名圓滿修習善法。亦能獲得彼果勝利。
二辨授者。何等授者可從受戒。當審訪求已發大願同法菩薩。謂已發願住戒菩薩。於大乘道。具有智力。於受戒時。啟白語表。能持其文。開解其義。如是授者。可從受戒。何等授者不可從受。謂諸菩薩不從一切唯聰慧者。求受菩薩所受淨戒。謂恐致有意樂損害加行損害故。所言意樂損害者。謂無淨信。於所受戒。初無信解是為上品意樂損害。不能契入。是為中品意樂損害。不善思惟。或不精進。是為下品意樂損害。所言加行損害者。謂能損害六度加行。一者愛著身財。而起慳貪。增上力故。名慳貪蔽。於所未得。而有大欲。於已獲得。亦無喜足。取上諸事。名障布施。二者由犯他勝處故。名毀淨戒。現行惡行。復犯餘戒。於諸學處。無有恭敬。於戒律儀。復有緩慢。三者若值違逆因緣。不能忍受。起惱觸心。而生忿怒。於他損害。數數惱觸。而起怨恨。於他違犯沙門四法所起四過。不復堪耐。四者不樂善法。而起懶惰。隨順惡業。而生懈怠。所謂多分躭著日夜睡樂。倚樂。臥樂。好合徒侶。虛度時日。樂喜空談。五者心不善住奢摩他等。而起散亂。乃至不能牛乳頃。善心一緣安住修習。六者惡慧。此復有二。一者現行惡慧。謂不自了知。其性闇昧。雖復開示。猶不領解。是愚癡類。於廣大處。自生怯劣。不能忍受。或性愚昧。有極劣心。二者惡慧起因。謂誹謗菩薩素怛纜藏摩怛履迦。謂其有誤。如是等類。不可從受菩薩淨戒。有疏說言。上來諸過。多分具者。不可從受。非謂不從具少過者。以是言之。若不具有重大過患。而僅有具有少分過者。亦得從受。
次辨受法。此復有二。一辨受者法。如前所說受戒菩薩。先向授者。雙足頂禮。由不恭敬。不能生起菩薩戒故。又如勝怨。無畏生並云。於此應先貢獻曼達。次請白言。我今欲於善男子所。乞受一切菩薩淨戒。唯願須臾不辭勞倦。哀愍聽受。若不求受戒不生故。又勝怨。菩提賢。阿底峽。無畏生皆云。應當如是三返請白。又無畏生。勝怨云。爾時合掌蹲跪而坐。或右膝著地。又如後文所說威儀。隨取皆得。
二辨授者法。復次。能授菩薩。於彼求受淨戒菩薩。當為宣說菩薩淨戒廣大勝利。又為求受淨戒菩薩。宣說學處輕重諸罪。令生意樂。作如是言。善男子聽。汝今願樂於諸有情。未得度者令其得度。未解脫者令其解脫。未蘇息者令其蘇息。未涅槃者令般涅槃。紹隆佛種令不斷否。汝當於此發堅固心。又當於此立堅固願。此由見彼求受戒者。不如實知求受戒類。令於受戒。生起意樂。荷持所學。願樂堅固。故作是說。護戒勝利。當說如後。又如學集論言。寂靜決定神變經云。復次。曼殊室利。若菩薩於殑伽沙數諸佛。一一佛所。以充滿殑伽沙數佛剎大自在摩尼寶王。而作供養。如是復經殑伽沙數諸刼恆常供養。曼殊室利。若餘菩薩聽聞如是等法相已。退自思維。我當修學於是正法。由彼如是樂修學故。縱未修學。獲福甚多。超過如前菩薩所有以大自在摩尼寶王供養福德。如是菩薩。見是功德。不應退轉。此經又云。曼殊室利。假使三千大千世界極微塵數一切有情。一一有情。皆作閻浮提王。是諸王等並作是言。若有受持讀誦如說解行大乘經者。我等日日當以爪甲割彼菩薩五兩身肉。以如是苦。令其捨命。曼殊室利。若此菩薩雖聞是語。不驚不懼。亦不恐畏。乃至不起一念惶怖。不怯不縮。亦不遲疑。持受正法。轉更精進。曼殊室利。如是持誦解行菩薩。心勇猛故。布施勇猛。持戒勇猛。忍辱勇猛。精進勇猛。禪定勇猛。智慧勇猛。一切三摩地勇猛。曼殊室利。菩薩於彼來加害者。亦復不生忿心厭心。及嗔恚心。曼殊室利。如是菩薩。如釋梵王。等無所動。若於今時敬持所學。便能獲得殊勝果報。月燈三昧經云。
若於恆河沙數刼。 千億那由他佛前。 至心供養諸幡蓋。 亦供燈鬘及飲食。
若於正法衰末世。 如來聖教欲滅時。 於一日夜持所學。 比前福報尤殊勝。
是故應當敬持所學。如是能授淨戒菩薩。應當於彼能受菩薩。如論所言。廣為宣說。所言學處輕重諸罪。謂當廣為宣說根本諸罪。謂之重罪。餘諸違犯。謂之輕罪。不護學處所有過患。如學集論所言。正法念處經云。若於先時少起施念。後不施者。墮餓鬼趣。先已許施。後不施者。墮那落迦。何況許施無餘有情無上菩提。而不修習。法集經云。善男子。菩薩應善修習實諦。何以故。善男子。言實諦者。即謂正法。善男子。云何名實諦。若菩薩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乃至棄捨身命。不捨是心。不捨諸眾生故。是名菩薩實諦。若菩薩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已。復於後時。棄捨是心。及捨諸眾生者。是菩薩為大妄語。實可呵厭。聖海意經云。海意。譬如世間若王若臣。普召國中一切人民。欲餉美饍。悉令飽滿。而不備辦所須飲食。虛誑國中一切人民。是諸人等。既誤所食。各於異處。求以食之。心懷恚恨。呵責而出。海意。菩薩亦復如是。願為一切有情。未度者令度。未解脫者令得解脫。未安穩者。令得安隱。未涅槃者。令般涅槃。而彼菩薩雖有是願。而不勤修多聞。亦不積集諸善。菩提分法。是名不能如說而行。彼菩薩者。則為虛誑諸天世人。往昔親近如來諸天見其如是。呵毀厭棄。若先許施。後還實行。如是施主。甚為希有。海意。是故當知菩薩不應但以語言虛誑一切天人世間。謂於學處。先所願持。後不防護。如是過患。當墮惡趣。作大誑語。欺謊諸佛菩薩世人。亦為諸天之所呵責。由見如是所有勝利及過患故。乃能不捨於所發心。誓願堅固受持淨戒。此在阿底峽所造論中。未說淨戒勝利與輕重罪。唯於善男子聽。至又當於此立堅固願文後。復加問言。非為勝他耶。非為他勸耶。又昔諸師。於前四問後。復各加問言。汝願樂否。汝今欲受菩薩淨戒。非為勝他否。非自意樂。唯他勸否。於諸菩薩素怛纜藏摩怛履迦。已聽聞否。解否。信否。能少持否。於如是問。即應答言。唯然少聞。如是一一如儀而答。所言未度令度等。如有賢論師云。聲聞緣覺。於所知障未斷除者。令其斷除。釋梵諸天。癡等二惑未解脫者。令其解脫。那落迦趣。諸有苦苦未出離者。令其出離。諸有情類。未能得般無住涅槃。令般涅槃。
二者備具資糧。謂別解脫戒。唯於僧眾恭敬承事。便得受學別解脫戒。此菩薩戒。最殊勝故。應先向於諸佛菩薩。廣作供養。次乃得受菩薩淨戒。是故求受淨戒菩薩。應袒右肩。對佛像前。如是祈請十方三世諸佛世尊。已入大地得大智慧具大神力諸菩薩眾。為作供處。現前專念。如是淨戒所具功德。此諸功德不共聲聞。如是淨戒第一最上善心意樂之所發起。隨其現在精進之力。及宿因力。生殷淨心。或復由是因緣之力。生少淨心。恭敬供養。要應先事淨除壇地。而善莊嚴。中設佛像。於旁安設諸菩薩像。即自觀想十方諸佛菩薩。如現在前。專念彼彼所有功德。啟極信心。又復迎請上師。坐獅子座。如儀軌說。作如來想。廣陳上妙香花燈塗眾多供具。先於三寶及上師前。分別禮讚供獻曼達。上師復以勝善方便。導諸弟子而作供養。
三者請速授戒。次當俯伏。右膝著地。或蹲跪坐。作如是請。唯願哀愍。授我菩薩淨戒律儀。於彼上師。若是在家。稱善男子。年輕有德。即稱大德。年高有德。即稱長老。阿底峽謂。應更請云。唯願速授。如是三請。德光則云。既說有善男子等三種。則不必定從出家者求受淨戒。亦非唯從年高長者求受淨戒。吉祥智云。
顯密二乘道。 苾芻求受戒。 從智比丘受。 不應從餘受。
謂苾芻求受二種勝戒。應從有苾芻所求受。而不應從在家等受。然亦非謂從餘者受。即不生起菩薩淨戒。
四者起勝歡喜。謂當專念一境。長養淨心。自念我今不久當得無盡無量無上大功德藏。即隨思維如是義事。恭敬合掌默然而住。
五者作次第問。爾時有智有力菩薩。以無亂心若坐若立。向受戒者。而作是言。汝如是名。善男子聽。或法弟聽。汝是菩薩不。彼應答言是。發菩提願未。應答言已發。作此二問。義謂令彼證知堪作菩薩種姓。復堅固彼所發願心。上師阿底峽謂。先次第問。後起歡喜。續更問言。欲於我所。受諸菩薩一切學處。受諸菩薩一切戒否。受者亦應答言願受。如是答已。乃與授戒。
二者正行軌法。先應開示軌法文義。而作是言。汝如是名。善男子聽。如是學處。如是淨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具。如是學處。如是淨戒。未來一切菩薩當具。如是學處。如是淨戒。普於十方現在一切菩薩今具。於是學處。於是淨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學。未來一切菩薩當學。普於十方現在一切菩薩今學。如是菩薩一切學處一切淨戒。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汝能受不。答言能受。如是三問。三答能受。言學處者。謂諸菩薩所修學處。言淨戒者。謂是菩薩學處自性。上來開示三世菩薩所共學處及學處相。總說名為三聚淨戒。如是菩薩。應當正受。
三者終行軌法。此復有四。一者啟白請證。能授菩薩。對佛像前。普於十方現住諸佛及諸菩薩。恭敬供養。頂禮雙足。合掌白言。某名菩薩。今已於我某菩薩所。乃至三說受菩薩戒。我某菩薩。已為某名菩薩作證。唯願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諸佛菩薩。第一真聖。於現不現一切時處一切有情皆現覺者。於此某名受戒菩薩。亦為作證。第二第三。亦作是說。又令弟子如儀而坐。應作是念。我今頂禮十方佛菩薩足。便向十方各三頂禮。散花供養。起立合掌。先請十方現住諸佛菩薩護念於我。次請作證。若當頂禮上下方者。即應心緣彼上下方。東西作禮。言不現者。謂是我等。所言現者。謂是一切諸佛菩薩。
二者讚彼勝利。如是受戒羯磨畢竟。從此無間。普於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現住諸佛。已入大地諸菩薩前。法爾相現。即於座處。起震動相。由此表示如是菩薩已受菩薩所受淨戒。爾時十方諸佛菩薩。復於如是受戒時處。能受菩薩。生起憶念。由憶念故。正智見轉。由正智見。如實覺知某世界中某名菩薩於某菩薩所。正受菩薩所受淨戒。視此一切受戒菩薩。如子如弟。生親善意。眷念憐憫。由佛菩薩眷念憐愍。令是菩薩。希求善法。於諸學處。無有間斷。倍復增長。無有退減。而得成就。如是菩薩所受。菩薩淨戒律儀。於餘一切淨戒律儀。有四殊勝。何等為四。一者無上。最勝無比。故。二者無量無邊大功德藏之所隨逐。堪能攝受無量大功德果故。三者第一最上善心意樂之所發起。利樂一切有情。能起增上意樂故。四者普能對治一切有情三門所造諸惡行故。受別解脫淨戒律儀。於此菩薩淨戒律儀所有功德。百分不及一。千分不及一。數分不及一。算分不及一。計分不及一。喻分不及一。鄔波尼殺曇分亦不及一。
三者酬恩供養。爾時能授能受菩薩。普向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諸佛菩薩。如前供養。頂禮雙足。恭敬而退。
四者不率宣示菩薩淨戒。謂諸菩薩。於受菩薩戒律儀法軌則文句。雖已具足受持究竟。而於憎背菩薩藏者無信有情。終不率爾不擇於他是器非器。宣示文句令彼了知。所以者何。為其聞已。不能信解。大無知障之所覆蔽。便生誹謗。言菩薩藏不善無義。不應於理。此如安住菩薩淨戒。得成無量大功德藏。彼誹謗者。口出惡言。意著惡見。現行邪想諸惡思惟。乃至一切未永棄捨。即為無量大罪業藏之所隨逐。
如是終行軌法。阿底峽師。攝為四類。在本論中。亦有此義。又阿底峽謂啟白請證已次乃酬恩供養。本論所示。亦復如之。今此為方便故。酬恩供養列於後。菩薩戒二十頌攝其義云。
至心恭敬而禮供。 一切如來與菩薩。 所有十方三世中。 一切菩薩所住戒。
廣大無量福德藏。 以此勝妙之意樂。 從彼具有勝智力。 具戒上師而受之。
爾時一切佛菩薩。 以彼受者所修善。 恆時生起親善意。 護念眷愍如愛子。
謂初二語。示加行軌法。次六語中。說所受戒。能受意樂。能授上師。後四語中。讚彼勝利。示終行軌法。
二無師法。若不會遇如前所說具足功德補特伽羅。爾時應對如來像前。自受菩薩淨戒律儀。偏袒右肩。右膝著地。或蹲跪坐。作如是言。我如是名。仰啟十方一切如來。已入大地諸菩薩眾。我今欲於十方世界佛菩薩所。誓受一切菩薩淨戒。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於是學處。於是淨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學。未來一切菩薩當學。普於十方現在一切菩薩今學。如是三說。說已應起。所餘一切。如前應知。謂所餘軌法。悉皆同於有上師法。諸餘疏中。雖未明說所餘一切應行捨處。然於作次第問。啟白。請證。不率宣示諸則。似可捨置。
言有師無師者。又如大乘寶要義論疏云。若有生命淨行之礙。雖近於師。與無師等。若無生命淨行等礙。雖所在遠。亦應訪求。又新疏云。於先所受還出還淨。及不淨信而受戒者。皆不應依無師法受。應依有上師法而受。言不敬信而受戒者。謂雖有師。而不敬信。乃欲自受菩薩淨戒。即不應理。言於先所受還出還淨者。如舊疏謂。若有師者。當依有師軌法而受。若無師者。即得依無師法而受。此義出自菩薩地中無師之法。即是無著菩薩密意。謂於所受還出還淨。應如論中若不會遇具足功德補特伽羅中所說故。
慨自今時正法衰微。於大小乘所受諸戒。各能修學而愛護者。有若晨星。授戒之人所具功過。功德勝者。已屬希有。況云具足經論所說一切性相。若別解脫。及密乘戒。於初受時。應依軌法。設或無師。即無軌法可受。至若欲受菩薩戒時。先未能得性相具足補特伽羅。得自向於如來像前。依諸清淨軌法而受。即得生起圓滿性相。謂初受時。菩薩戒法。與前二異。由是一切具慧菩薩。應於此戒。清淨而受。以勝意樂。而正護之。是故能受補特伽羅。隨自功能。應勤修學。寂天菩薩云。
我今於此生。 善獲人身果。 現身如來種。 得住菩薩位。
謂受戒者。應如是念。今受是戒。則此生中。有大義利。所獲人身。即不虛獲。堪能入住菩薩眾中。寂天菩薩又云。
我今必須作。 隨順菩薩行。 於是尊貴種。 不令有污垢。
又受戒者。應如是念。從今以往。我所修習。不令於戒。有所染垢。上來已釋受戒法竟。
三防護戒。此復有二。初總說防護戒。次分別說防護戒。初總說者。謂此菩薩。安住所受菩薩淨戒。當善審知取捨諸相。孰是菩薩正所應作。孰非菩薩正所應作。既審知已。然後為成正所作業。當勤修學。又應專勵聽聞菩薩素怛纜藏。及以解釋。隨其所聞。當勤修學。學集論云。
菩薩淨律儀。 方廣大乘說。
又云。
不捨善知識。 恆見聞經典。
謂應依於如是方便。於菩薩戒。而善防護。復應不捨彼善知識。及善修習菩薩學者。此是護戒殊勝方便。又當廣於大集等經。更於菩薩地。學集論。善為聽受。若於戒品不善聽受。即是昧於菩薩學處。妄稱大乘。欺誑世人。為諸受持大乘經典善能尋求勝慧解者之所棄厭。若於彼彼既聽聞已。應當精勤。修學所學。莫如貧人。數他財寶。法句經云。
所谓应当依循如此方法,对菩萨戒律善加守护。还应不远离那些善知识,以及勤修菩萨学处之人。这是护持戒律的殊胜方法。此外应当广泛研读《大集经》等经典,进一步学习《菩萨地持论》《集论》,认真听闻领受。倘若对戒律部分不好好听受,便是不明菩萨学处,妄称大乘,欺瞒世人,必被那些受持大乘经典、善于寻求殊胜智慧者所厌弃。对于所闻种种教法,听闻之后应当精进勤修,勿如贫人终日数点他人财宝。《法句经》说:
雖能巧言說。 放逸不行故。 如牧數他畜。 不堪作勤策。
雖不巧言說。 如法修行故。 遠離貪瞋癡。 堪能作勤策。
又入菩薩行論云。
口誦身不行。 當知何所喻。 譬如重病人。 空談於藥力。
問。若爾初行住大乘者。於素怛纜藏中所說學處。幾當修習。答。初行住大乘者。於諸如來正遮止處。不應修習。或未遮止。而初學時不宜作者。亦復不應頓時修習。舍此二外。於餘一切菩薩學處。若不修習。當知有犯。此如學集論云。凡諸菩薩。於諸如來所正遮處。或復不應頓時作者。不應修學。如是初行住大乘者。不應於此二中修學。捨此二外。自餘一切。即應修學。又除捨二不應學外。於諸學處無力受持而不學者。亦復無罪。亦如學集論云。為欲成就一學處故。於他學處雖不防護。亦無有罪。譬如欲行廣大布施。戒可舒緩。於所行施。不應弛緩。此如無盡意經中說。又如十地經云。非謂於餘。不應修學。當隨力能。如應修習。
若於學處正修學時。或當有罪。或當無罪。一者謂欲令彼一切有情身心。生諸安樂。離諸憂苦。而乃不以無諂至心。三業精進。而輕捨者。是名有罪。如是縱於一剎那間。生輕捨心。亦名有罪。若諸菩薩。當勤修時。而不積集助品資糧。復不勵力對治逆品。輕捨如前。亦名有罪。如欲對治廣大憂苦。而不忍受微細憂苦。或欲成就多分義利。亦不捨去少分義利。如是等事。於一剎那。生輕捨者。亦名有罪。若自無力。不能修學。於諸學處。非制處故。非是菩薩正應行故。若不修學。即無有罪。若強行者。亦名有罪。如是之罪。得於通常行懺悔時悔除。不須別悔。亦得還淨。若諸學處。是所能學。而不精勤。亦名有犯。如是之罪。可名性罪。謂與知而故犯同分。二者云何說名有罪。此復有二。一不專諦思維而犯。謂不隨力專諦思維應理與否。便爾進行。或復逆止。或復放捨。當知有罪。二雖思惟於所應作不作而犯。謂雖諦思進行逆止乃至放捨如理與否。於所應行。而亦不行。亦名有罪。若行如是顛倒之行。乃至有犯旃陀羅奴所譏毀事。亦名有罪。如學集論初品所說。
凡諸菩薩。正所應作。非所應作。略如菩薩戒二十頌云。
於自或於他有情。 有樂有利正應作。 苦而有利亦應作。 樂而無利非應作。
所言利者。謂令自他。無諸染污。亦無罪垢。於當來時。受樂異熟。所言樂者。謂受用樂。若自若他。現前受樂。於當來時。有利益者。即所應作。若自若他。現前受苦。於當來時。無義利者。即非應作。若現受苦。於當來時。有利益者。亦所應作。譬如賢士。呵諸惡作及劣行者。阻彼現行。現前似苦。當來有利。有如良藥。味雖不甘。暫似苦覺。而利於病。又如邪淫。現似有樂。於未來時。增長多苦。又如毒飯。雖似甘旨。由毒壞故。亦應阻奪。如是諸義廣如菩薩地利益種類自利利他。安樂種類自利利他中說。
二分別說防護戒。此中有六。一者應捨諸罪。二者護彼心相。三者犯已還淨方便。四者說貪是輕罪密義。五者分別下中上品諸罪。六者住安樂因。
初言應捨諸罪。何等菩薩生起諸罪。所言罪者。當有幾種。謂如論云。又一切處。無違犯者。謂若彼心。增上狂亂。若重苦受之所逼切。若未曾受淨戒律儀。當知一切。皆無違犯。謂諸菩薩。應住二法。一者不捨所受淨戒。二於淨戒意樂正住。所言罪者。當有二種。戒二十頌舊疏云。菩薩戒中。總有二罪。一者他勝處法所攝。二者違犯法所攝。非若苾芻戒中有五種罪。新疏及牟尼護念莊嚴論。亦說唯有此二罪品。至本論中。義亦復爾。藏土有師。並黑阿闍黎難釋有云。菩薩戒中。應防護者。有其三種。一他勝罪。二者麤罪。三違犯罪。不應道理。如其所說。是以輭中品纏。犯他勝法。列為麤罪。實與論本所說相違。由論本中。僅說他勝法與違犯法故。復次輭中品纏。犯他勝罪。性是違犯。品屬他勝。謂若有犯他勝處法。隨是麤罪。或違犯罪。皆應攝於他勝罪故。
應捨諸罪有二。一他勝罪聚。二違犯罪聚。初復有五。一者他勝自性。二者他勝所作。三者三種纏犯分別。四者堪能還淨殊特。五者捨戒因緣。他勝自性。所說有二。一如本論所說。二如餘論所說。
初如本論所說。謂如菩薩住戒律儀。有其四種他勝處法。此中他勝。復有二支一通。二別。通支如後三種纏犯分別中說。別支有四。
一者為欲貪求利養恭敬。自讚毀他。是名第一他勝處法。此中有三。一所說境。二所說語。三云何發起言說。初所說境。謂此他勝所依之境。是己同分。非為自身。彼善言說。復能解義。與己同類。論本於此雖無其文。實有其義。二所說語。說自功德。言他過失。於自讚許。於他有德可恭敬處。便生譏毀。三云何發起言說。此復有四。一者所貪利養恭敬。二者貪求意樂。三者利養恭敬分別。四者審思所發言說是否由貪利養恭敬二事。初言所貪利養恭敬。謂是衣食住乘所有利養。設座獻床所有敬事。二言貪求意樂。謂所貪求利養恭敬。非為供養三寶。哀愍下劣。濟諸貧乏而希求故。謂由自性愛欲。增上貪著。而乃希求利養恭敬故。三言利養恭敬差別。所求利養。當知非是自有財物。若非為貪他利養者。彼即不事自讚毀他。所求恭敬。謂令徒眾於自敬信。以諸財物。與眾同用。四言審思所發言說。是否兼貪利養恭敬二事。謂於利養恭敬。有一貪求。即便發起自讚毀他。非必兼貪利養恭敬二事。而起讚毀故。如是發起自讚毀他。凡所言說。為他所覺。即等第一他勝處法。菩薩戒二十頌新疏云。他者。謂是有功德人。為他有情所恭敬處。薩穆札疏所說亦同。亦謂他是有功德者。虛空藏經。謂有二相。如後當說。所云貪求利養恭敬者。如新疏云。謂貪求諸衣食利養。及諸上好供事恭敬。如是生起增上戀著。薩穆札疏亦云。利養謂諸衣食財寶。恭敬謂是尊敬承事及獻座等。
二者若諸菩薩。現有資財。性慳財故。有苦有貧。無依無怙。正求財者來現在前。不起哀憐而修惠捨。正求法者來現在前。性慳法故。雖現有法而不給施。是名第二他勝處法。此中有四。一來求者。二所求物。三求財法處。四不惠施者所起意樂。一來求者。有疏云是苦無財者。貧無食者。如失家主無所怙者。無友資助無所依者。所有二種受用貧乏。舍諸菩薩。莫為開解。由是彼等至心來求。正現在前。薩穆札疏云。此是求者現前來住。二所求物。非若武器。及諸毒等。非宜之物。非可用物。有諸損害。三求財法處。如新疏云。能施之人。有財有法。是名現有。四不惠施者所起意樂。謂慳貪所蔽。定不施與。如論所云。不起哀憐故。不修財施。性慳法故。不作法施。新疏薩穆札疏中。並謂法財二者。悉由性慳。而不施與。戒二十頌亦宗此說。藏土有師云。不惟自慳定不施與。且使求者絕所希望。然考印土論中。皆無是說。義亦不合。
三者若諸菩薩。長養如是種類忿纏。由是因緣。不唯發起麤言便息。由忿蔽故。加以手足塊石刀杖。捶打傷害損惱有情。內懷猛利忿恨意樂。有所違犯。他來諫謝。不受不忍。不捨怨結。是名第三他勝處法。此中有二。一者捶打。二者不受諫謝。初捶打者。復有二種。初言意樂。謂若菩薩於諸有情。由忿怒故。即便發起麤言便息。不捨怨結。更復增長。為忿所蔽。次言加行。由忿蔽故。於他有情。便以手足。或以塊石而捶打之。或以武器而傷害之。或復施以杖擊執縛而損惱之。何等有情為所損害。此在論中。雖未明說。應知當是與己同類。有覺知者。何謂麤言。謂語表意。令彼覺知。何謂捶打。詳如學集論中犯根本罪所說。二者。不受諫謝。此復有四。一來諫謝者。二諫謝之相。三發起忿怒。四不受諫謝。初來諫謝者。謂如新疏。最勝子疏並云。作損惱者。今來悔謝彼損惱罪。謂他有情。先於菩薩作諸損惱。今以至心。欲來諫謝。二諫謝之相。謂能應時如法來前。祈請忍受。三發起忿怒。謂於前損惱。內懷猛利忿恨意樂。四不受諫謝。謂不忍不受。不聽所言。不捨怨結。
四者若諸菩薩。謗菩薩藏。愛樂宣說開示建立像似正法。於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隨他轉。是名第四他勝處法。此中有二。一者背捨大乘。二者說像似法。背捨大乘。又復有二。一背捨處。即毀謗處。謂是毀謗佛說一切菩薩甚深廣大二種法藏。二背捨相。如下所說毀謗之相。二者說像似法。亦復有二。一所說法。諸疏於此。皆未明說。唯薩穆札疏謂偏缺法。然如論云。像似正法。或外道法。尚非像似大乘之法。當是一切非清淨法。二所說相。以自愛樂。為他宣說。如我所見。令他隨轉。
綜集是義。如菩薩戒二十頌云。
謂若猛利煩惱生。 即能毀壞一切戒。 當知其罪有四種。 佛密意說等他勝。
為貪利養恭敬故。 便爾自讚而毀他。 於彼有苦無怙者。 慳諸財法不施與。
他來諫謝不忍受。 內懷忿恨復捶打。 背捨大乘菩薩藏。 愛樂宣示相似法。
菩提賢師釋云。猛利煩惱。謂上品纏。其罪。謂具戒菩薩罪。他勝。謂是毀壞禁戒。為他所勝。等他勝者。謂僅毀戒之因。與諸苾芻犯他勝等。非一切等。非若苾芻犯他勝處。於現法中。不任更受。此中所犯。能更受故。海雲疏云。如彼聲聞貪淫欲法。便毀自他。即犯他勝。如是菩薩。愛樂味著利養恭敬。便毀自他。亦犯他勝。若諸聲聞。貪他財寶。而盜取之。是名他勝。如是菩薩。有諸財法。而不惠施。亦名他勝。聲聞殺人。即犯他勝。如是菩薩。起嫌恨心。復以手足損惱有情。他作損惱。今來諫謝。不聽不受。亦名他勝。聲聞妄說上人之法。即名他勝。菩薩有法而不宣說。毀謗正法。說彼非法。亦名他勝。又有疏云。此中所說。與別解脫他勝處罪。種類因相。皆相等故。名等他勝。
又他勝數。藏土有師說云八種。然在本論。僅說四種他勝罪法。戒二十頌亦云。當知其罪有四種。若謂有八。不應道理。若如彼說。有八他勝。則應於一一他勝法中。分說二法。如讚毀等。又藏土有師云。如讚毀等一一他勝。分說為二。即成八種。再加別解說四種他勝。合成十二。謂如貪油。而乃持杖。如是為貪利養恭敬。自讚毀他。尚屬他勝。何況邪淫。此亦當是海雲疏意。然在海雲菩薩地疏中。全無是說。薩穆札戒品疏云。若尚不貪利養恭敬。應更不犯邪淫等四。此中所說。是謂不犯別解脫中他勝處罪。非謂彼他勝罪。即是菩薩他勝處罪。上來諸義。僅彼諸師自臆所造。未一見之諸經論中。
當知所言四他勝者。是約意樂他勝罪說。謂於利養恭敬。起貪求心。於諸資財。起慳悋心。於諸有情。起損惱心。於佛正法。起邪癡心。是名四種他勝處法。所言八者。是約加行他勝罪說。謂如讚歎於己。譏毀於他。不惠施財。不給與法。捶打有情。不受諫謝。背捨正法。說相似法。是名八種他勝處法。以是言之。雖說四種他勝處法。無礙於八。又如牟尼護念莊嚴論云。菩薩藏中。說有四種根本重罪。又云。自讚毀他四根本罪。一一罪中各分為二。即成八種根本重罪。由論中有如讚毀等八罪分別。海雲疏於第二他勝。分說為二。謂貧來求者不施與財。來求法者不給與法。並是他勝。如是一一。分別而說。餘三他勝。當知亦爾。無畏生師。亦云有八。大乘寶要義論疏云。無著菩薩。於此顯然。似說八種他勝處法。阿底峽師亦依往昔善知識義。而說有八。是故於此說有八種他勝處法。又學集論。菩薩戒二十頌。並似於第三他勝法。說而為一。此係譯文稍有別異。若按其義。實有二種。戒二十頌舊疏。與菩薩地所說亦同。
又智慧生入菩薩行論疏中。引據學集論云。
由忿捶打諸有情。 內懷猛利之意樂。 不忍受彼有情諫。
於此他勝更分別說。則如違犯罪中所云。
於來求法不施與。 於求財物不給施。 於他罵等輒還報。 他來悔謝拒不受。
憎背毀謗菩薩藏。 未精佛教勤外論。 勤脩外道而愛樂。
如是等事。皆名違犯。今說他勝。雖是相違。然亦無過。謂如不施法財二者。由慳發起。名他勝處。非慳發起。名違犯故。又新疏云。如不施法。由發起故。罪有差別。於餘一切。亦由發起而罪有別。此如他打報打。謂於他打而還報者。即名違犯。非報而打。名他勝處。不受悔謝。非有嫌恨。即名違犯。若有嫌恨。名他勝處。背捨大乘。亦有違犯與他勝別。如薩穆札疏云。若爾與前謗菩薩藏。云何差別。謂前是毀謗一切大乘菩薩甚深廣大二種法藏。此則僅於素怛纜藏甚深一分。不起信解。而生誹謗。然論本中則未說定是毀謗素怛纜藏甚深一分故。精研外論。是名違犯。此有二種。一者現有佛教。於佛教中。未精研究。於異道論。精勤修學。即名有犯。二者若上聰敏。經久不失。便得聽許於日日中。常以二分修學佛法。於異道論。及諸外論。得以一分。方便隨學。然亦不得深心寶翫。愛樂味著。若復爾者。亦名有犯。開示建立像似正法。是名他勝。謂彼不惟自起愛樂。復自修習。更如自修。令他隨習。海雲疏云。開示建立非正法者。犯他勝罪。言愛樂者。自欲樂故。言宣說者。如自愛樂。向他說故。言建立者。自立一門。令他趣入故。自讚毀他。說為違犯。此與上來諸他勝法發起有異。如後當說。如是等罪。不應以有無慚愧等。分別是否他勝違犯。若以有無慚愧等法而分別者。是輭中品纏。非謂他勝故。
二者餘論所說。謂學集論所說一切根本重罪。
菩提賢師新疏謂彼論引虛空藏經所說根本諸罪。非約受戒後說。應立彼彼非根本罪。而破彼彼是根本罪。言立彼彼非根本罪者。謂此諸罪。非是能壞所具淨戒因緣。如經中云。灌頂剎帝利王有根本罪。焚滅一切宿種善因。遠離一切人天等樂。趣向惡道。墮他勝處。此謂毀壞未受戒前所種善根。及人天樂。言破彼彼是根本罪者。若此諸罪。是能毀壞所具淨戒因緣。則是他勝。若爾具足淨戒菩薩。於此一切他勝處罪。隨犯其一。即捨失戒。況犯一切。如是因緣。菩薩地中應說。然未說故。又為剎帝利王說有五根本罪。為初行住大乘者說有八根本罪。如是剎帝利王等根本罪有別。則是彼彼持戒亦應有異。如是說者。不應道理。謂如經云。剎帝利王五根本罪。非是初行住大乘者根本罪。初行住大乘者八根本罪。非是剎帝利王根本罪。則不應理。由戒律儀無差別故。
無畏生師謂。虛空藏經與菩薩地所說根本罪雖有不同。無相違過。謂由補特伽羅有中輭上品等分別。如是所說根本罪亦有五八四等差別。若更如是廣說罪別。則如所云。隨一補特伽羅。亦得有餘一切罪。謂如剎帝利王五罪。是中品補特伽羅罪。初行住大乘者八罪。是輭品補特伽羅罪。菩薩地中所說四罪。是上品補特伽羅罪。更就一一補特伽羅。亦能安立餘一切罪。如其所說。則是三品補特伽羅。各應有十七根本罪。然菩薩地中第一他勝處罪。虛空藏經已說。若爾則虛空藏經應有十四根本罪。更加菩薩地中三罪。合成十七根本罪。言菩薩地三罪者。謂第二三兩罪。及第四之愛樂宣說像似正法故。彼師又說。菩薩地中所說四罪。能攝集餘一切諸罪。餘一切罪。無不攝於此四中故。其攝集者。一是能攝。謂自讚等分說為八。二是所攝。謂所攝集背捨大乘。為貪求利養恭敬故自讚毀他。及攝虛空藏經諸罪。更加善巧方便經中畢竟退失菩提心罪。即成十四根本罪。云何攝集。謂令於他捨別解脫。妄稱聲聞不捨貪等。自說已得甚深法忍。即是攝於自讚毀他故。復次。刼奪三寶所有財物。褫奪比丘所衣袈裟。拘罰沙門勒彼轉獻。取正定物施口誦者。是為慳財不施所攝。謂性慳財。起猛利貪。於他財物。阻彼受用而刼奪之。或復任情而轉施之。於所施物強力求取。如是事類。其性慳故。復次。破和合僧作無間罪。令彼棄捨於奢摩他。是為慳法不施所攝。謂性慳法。於一切法。自不忍受。復破他受。起猛利慳。自不正解。亦復令他不獲解故。復次。肆行捶打毀戒比丘。及除破僧餘四無間。毀壞國邑及諸聚落。是為捶打有情所攝。復次。令他棄捨聲緣乘法。為愚癡人說真理義。令彼畢竟失菩提心。是為謗菩薩藏所攝。謂聲緣菩三。皆佛所說。若令捨一。便捨餘二。自令愚人。由是因緣。謗真空理。失菩提心。捨大乘故。復次。執持邪見。自他安住十不善道。令大乘人退失菩提。轉修小乘。即為說像似法所攝。謂餘二乘。望大乘法。便等像似法故。
藏土有師云。由望所化機類有別。經論所說意趣自殊。所制軌法遂多差異。是故若依學集論入菩薩行論軌法而受戒者。當以虛空藏經所說為根本罪。若依菩薩地軌法而受戒者。當以菩薩地所說為根本罪。
藏土又有師云。此由中觀唯識宗致不同。而有別故。
然如上來菩提賢新疏所云。不應道理。謂與寂天釋經義量相違故。謂如寂天菩薩學集論中。先設問言。剎帝利王與初行住大乘者。於菩薩戒已具未具。若已具者。則不應分別剎帝利王五罪。初行住大乘者八罪。若未具者。即不得謂彼彼犯罪。云何名犯具彼戒之罪。後作答言。於一切罪。隨其所犯。立罪犯名。令生怖畏。如是一切。皆名為罪。各應遠離。應如是說。自不相違。謂此根本罪。若未具戒而有犯者則是毀滅一切善根。不堪受戒。若已具戒而復犯者。其罪更大。如其所說。能毀未受戒前所有善根。非能毀戒。則是相違。又彼疏謂。如是等罪。若是根本罪。菩薩地中應說。然未說故。若以菩薩地中未說餘罪。由是修學淨戒菩薩。唯以四種為根本罪。而不知有餘根本罪。不知餘罪亦能毀戒。由是不知有防護處。即便有過。若謂彼彼非根本罪。菩薩地中應決定說非根本罪。然未說故。若以非根本罪為根本罪。以非毀戒謂為毀戒。亦是不知應防護處。亦名有過。復次虛空藏經所說諸罪。菩薩地中亦未宣說。菩薩地中所說違犯。學集論中亦未宣說。諸經論中。非必悉說一切學處。故菩薩地學集論中。並謂如應詳諸經藏。
又如無畏生師所云。以學集論所說為根本罪。其意至當。然以菩薩地中所說四罪。能攝其餘一切諸罪。如是攝集。多非允善。謂以一一別相攝於總相。非所宜故。
又如上來藏土師云。則學集論於釋難中。已破其說。謂具戒菩薩。不應各別為立罪名。
又如上來藏土有師於大乘寶要義論疏云。王之五罪。非根本罪。初行住大乘者八罪。是根本罪。又云。龍樹無著二宗不同。當知此學集論。即是融會彼彼而說諸罪。如其所說。均是相違。義亦不成。
蓋如虛空藏經所說諸根本罪。寂天菩薩疏釋經義。亦釋彼為根本重罪。更攝是經。及菩薩地二義而說。糅合二宗。義最允當。如學集論舊譯云。令易持故。就彼彼罪。攝集為一。製為伽陀。又如此論新譯云。依一宗義。攝為伽陀。若如舊譯。似以二宗。攝為一義。若如後譯。依一宗義。立聖無著一宗義故。又入菩薩行論大疏。亦說此為根本重罪。善天疏亦云。應先讀誦虛空藏經。乃堪思擇根本諸罪。謂諸罪中。能毀戒者。為根本罪。虛空藏經已概宣說。故應閱知。解脫月疏亦云。於能毀戒諸根本罪。一一見諸虛空藏經。徧照生疏。說亦同前。謂立彼彼是根本罪。
學集論中攝諸根本罪為伽陀云。
刼奪三寶之財物。 是為第一他勝罪。 背捨毀謗於正法。 佛說是第二他勝。
乃至毀戒諸苾芻。 奪其袈裟或捶打。 或復繫縛置牢獄。 逼令還俗捨出家。
造作五種無間罪。 執持邪見毀因果。 毀壞國邑聚落等。 佛說皆名根本罪。
為諸淺智諸有情。 宣說甚深真空理。 令入佛乘諸有情。 退失無上菩提道。
令彼棄捨別解脫。 而但修學於大乘。 妄謂聲聞緣覺乘。 不能斷捨貪惑等。
令彼持受捨二乘。 讚說自有勝功德。 為貪利養及恭敬。 設虛巧言呰毀他。
自謂已得甚深忍。 衒耀顛倒為他說。 濫權拘罰諸沙門。 於他所施三寶財。
強力求取轉獻彼。 令彼棄捨奢摩他。 取彼正定者財物。 轉施唯事口誦者。
如是皆名根本罪。 悉是大那落迦因。 爾時向虛空藏前。 夢中悔除捨諸罪。
畢竟退失菩提心。
慳貪不起哀憫故。 於來求者不施與。 內懷猛利意樂故。 不忍受彼有情諫。
忿而捶打諸有情。 由諸染欲隨順他。 愛樂宣說相似法。
云何第一他勝處法。謂於三寶財物。不與而取。此中有六。一財物主。經中但云窣堵波物。僧物。四方僧物。窣堵波者。謂佛與法。合諸僧伽。稱為三寶。所言佛者。謂是佛身。或諸佛像。所言法者。謂是經教。或諸論釋。所言僧者。當有簡別。若是凡夫。須四苾芻。方得稱僧。聖者一人。亦得稱僧。四方僧者。則無簡別。又三寶者。餘論有謂。釋迦如來。無漏滅道。有學聖者。此義不取。以此中所說是窣堵波物。四方僧物故。又若刼奪窣堵波物。或奪他人轉獻僧物。四方僧物隨一皆犯。非必刼奪一一三寶所有財物故。二所取物。經未明說。當知所有田地屋宇飲食車乘即皆屬之。物量多少。亦未明說。數亦難定。當知凡所取物。雖最微末。亦成盜業。若由他人所獻僧物。或彼已受。或彼未受。若刼取者。犯罪皆同。謂由既已迴施三寶。即是三寶為物主故。三能盜者。盜僧物時。要是自未與僧同分。四刼盜意樂。此復有二。一者尋思。謂有分別。於三寶物。意念盜取。心無狂亂。或無分別。於二種物。隨念盜取。心無狂亂。若誤盜者。不名盜取三寶財物。此為不與而取總相。二者意樂發起。謂三寶物。非自所有。而欲令彼遠離本處。如是刼盜意樂。或為自事。或為煩惱而便發起。非必由貪而便發起刼盜意樂。若為利他。具哀憫心。而行刼奪。有罪無罪。如後當說。例如某種戒根本罪。在餘戒中。可開方便。而不得在本戒根本罪中開方便故。五者刼盜加行。謂是自盜。或教他盜。如是自作。或教他作。二罪相同。若他不覺。而盜取者。或以勢力而強刼者。皆名為犯。故舊譯論云。竊奪三寶之財物。六不與取相。謂欲獲得。此他勝中。有三他勝。謂盜佛。法。僧。所有物。
云何第二他勝處法。謂於正法。毀謗背捨。此中有二。一者所謗捨法。經云。謗聲聞法。或緣覺法。或大乘法。復制他人不令修學。是名第二根本重罪。所言或者。謂隨一種三乘經典。隨一種經。皆是正法。謗大乘法。謂若謗捨大乘甚深廣大隨一之法。即名違犯。此中所說。與菩薩地所說謗大乘法。是他勝處。謂此大乘。並示素怛纜藏甚深廣大二種法故。如是若於小乘法藏。聲聞乘法所說四諦。緣覺乘法十二緣起。若謗其一。亦名有犯。當知與謗大乘法等。或作是問。謗捨大乘隨一種法名違犯罪。謗捨聲聞緣覺乘法說名他勝。似不應理。謂謗前罪比後重故。答曰。無過。上下諸戒。不必依其所犯大小。制罪輕重。此如別解脫中。若殺人者。名他勝罪。以惡心故。出佛身血。名為重罪。若大乘人。於在家者所有財物。不與而取。不名他勝。若於貧苦而來求者。現有財物。慳不施與。即名他勝。二者背捨之相。學集論大乘寶要義論均引經云。謗聲聞法。或緣覺法。或大乘法。又制他人。不令修學。然考本經原文則云。謗捨聲聞緣覺菩薩乘法。隱蔽留難。而不修學。菩薩地中。亦唯自謗大乘。未說令他隨轉。由此二說皆相等故。此他勝支。非必定須令他謗捨。自謗捨者。謂於正法。謗謂非是如來所說。問。若爾違犯罪中。謗捨聲聞乘法。說名違犯。即與此說相違。答彼是輕蔑。非謂謗捨。如後當說。此他勝中。有三他勝。謂謗聲聞。緣覺。菩薩乘法。
云何第三他勝處法。謂是傷害出家苾芻。此復有二。一者所傷害人。謂如經云。依於佛法而出家者。剃除鬚髮。身被法服。有戒無戒。持戒毀戒。即如前頌所云。乃至毀戒諸苾芻句。餘可例知。二者云何傷害。一者意樂。謂由煩惱起損害心。二者加行。謂脫其袈裟。或令還俗逼捨出家。至如捶打。或繫之獄。或斷彼命。犯他勝罪。當知是為捶打傷害損惱有情他勝所攝。又如刼奪出家具戒所有袈裟。非是滿足四苾芻數。當知即此他勝所攝。至若滿足四苾芻數。則是第一根本罪。攝。此他勝中。有二他勝。謂脫其袈裟。逼令還俗。
云何第四他勝處法。謂作五種無間罪業。殺母。弒父。害阿羅漢。破和合僧。以惡心故出佛身血。名五無間根本重罪。又除破僧。餘四無間。是菩薩地第五他勝所攝。
云何第五他勝處法。謂起邪見。堅固執持。妄說無有前世後世黑白業果。作是邪見。斷滅善根。此他勝支。非必教他行十不善。自行十惡。即名他勝。
云何第六他勝處法。謂於住處。加以毀壞。此復有二。一者所毀。謂如國邑城市等處。二者能毀。此復有二。一者意樂。謂由煩惱起毀壞心。二者加行。謂以所有毀壞方便。加以毀壞。大乘寶要義論依經說云。上來從一至五。是剎帝利王五罪。第六罪是大臣第二罪。合上五無間罪中前四罪。即是大臣五罪。此中僅說毀壞住處他勝處罪。至若毀壞諸國邑中有情根本罪。則為捶打有情他勝罪攝。毀壞彼中所有財物根本罪。則為第一他勝罪。或第十三他勝罪攝。此他勝中。有四他勝。謂是毀壞國。邑。城。市。
云何第七他勝處法。謂為非器。說甚深義。此復有三。一聞說者。謂淺智人。聞說甚深真空之理。即生怖畏。退失菩提。二所說法。謂是遠離一切戲論真空之理。三既說已。謂既宣說如是真空之理。彼人聞已。驚疑怖畏。於大菩提。心生退沒。樂彼小乘。此由不察彼器非器。率爾說故。若已觀察。自謂彼人。堪為法器。然彼人者。竟非法器。不名他勝。
云何第八他勝處法。謂令於他。退失大乘。此復有二。一者能退失人。謂是已入佛乘有情。已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住大乘者。二者令退失相。謂語他言。汝力不能修六度行。不能成就一切種智。不如早發聲聞辟支佛心。速盡生死。入般涅槃。問此中所云。為是令他退失大乘。抑或尚須退修小乘。如入菩薩行論大疏云。二者令他退失無上正等菩提。復令轉發小乘之心。是故尚須退修小乘。
云何第九他勝處法。謂令棄捨別解脫戒。此復有二。一者聽信之人。謂已如理修學別解脫毘奈耶者。二者令聽信相。謂語他言。汝今何用受學毘奈耶戒。汝當讀誦大乘經典。疾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淨除煩惱所生三業惡行。謂彼唯說讀誦大乘。發菩提心。乃能淨除諸惡行故。舊譯於此雖亦說云。捨別解脫。退所發心。讀誦大乘。然新譯文。及虛空藏經所說為正。入菩薩行論大疏亦云。三者謂語他言。汝當棄捨別解脫戒。發大乘心。讀誦大乘。便得清淨。問。云何如後違犯罪中說云。若諸菩薩。立如是論。菩薩不應學聲聞乘相應法教。說名違犯。謂如所說。令他信解。說名違犯。令他退失。棄捨所學。說名他勝。
云何第十他勝處法。謂是毀謗聲聞乘法。此復有二。一所謗處。謂有學乘。即諸學人所學乘法。謂聲聞乘。或緣覺乘。或彼聲聞緣覺二乘。二毀謗相。謂以勝心。作毀謗言。汝二乘人。僅學小乘。不能斷除結使煩惱。此如經云。汝今不應聽受讀誦聲聞經典。不應教他。唯如是說。犯他勝罪。非必如經讀所說云。汝當聽受讀誦清淨大乘甚深經典。即名他勝。又如經云若說是已有信受者彼我俱名犯他勝罪非必令彼持受捨二乘即名他勝此中所說彼聽受者犯根本罪當知彼人與第七第八根本罪中聽者不同。前者是具戒人。由聽信故退菩提心。不列於此根本罪數。後當廣說。又此他勝。與第二謗捨聲緣法有異。謂前者謗經。謂非佛說。此是謗法。謂彼不能斷除生死輪迴根本。
云何第十一他勝處法。謂是自讚及譏毀他。此中有四。一能說者。謂如學集論引經云。見他為人之所敬信。亦懷憎嫉而自讚揚。此謂毀謗人所敬信補特伽羅。亦毀人所毀謗補特伽羅。非唯毀他。亦復自讚。於一切人。悉皆毀謗。又異譯經中雖未說有為人敬信補特伽羅。然有其義。二所說事。謂自功德。及他惡譽。三讚毀相。謂為貪求利養恭敬故。讀誦大乘。為他解說。作兩舌語。而告人言。我是大乘。不求利養。彼則反是。經中所言。妄說得上人法自讚。當知非同下條妄說得上人法。此與上戒。同屬自讚品故。四者發起言說。為貪求利養恭敬故。見他已得利養恭敬。內懷憎嫉。如經所云。由憎嫉故。而作四種不善語業。寂天菩薩學集論中引菩薩地諸他勝罪。獨未引彼第一他勝。意謂第一他勝處罪。與此義同。菩薩地中所說之義。當亦如此戒中所說。然菩薩地所說之文。則此戒中猶未能攝。似以具引彼文為是。復次。若為自讚。若為毀他。或於利養。或於恭敬。隨貪其一。皆名有罪。如前所說。所讚毀者。為妄為實。經中略云。作兩舌語。謂作妄語因緣。得重大罪。薩穆札疏云。自實無德。妄讚自德。他實無過。妄說他過。新疏亦云。讚者。讚實功德。非實功德。非實功德而自讚揚。是名倒讚。前句並讚實妄功德。謂所讚中。有勝有劣。非實功德而自讚者。即是妄語。
云何第十二他勝處法。謂是妄說得上人法。此復有二。一聽聞者。謂能解義補特伽羅。二所說相。謂語他言。修多羅中甚深空義。我自證解。以慈悲故。為汝宣說。汝等亦應當隨所說行。當知是人。於諸經法。不如實解。非由嫉妒。而妄說法。由染污心。而妄說故。令他有情。聽信受持。作是說者。若是苾芻。具菩薩戒。即於同時。犯二他勝入菩薩行論大疏云。若唯口誦。便自謂解甚深經法。向他宣說。令彼受持。名根本罪。如是說者。與經有違。
云何第十三他勝處法。謂是攫取三寶財物。大臣宰輔。依附國王。拘罰苾芻。勒彼財物。又復令彼不善苾芻。盜取僧物。或僧伽物。四方僧物。窣堵波物。而來報獻。既得彼物。轉獻國王。王臣並犯根本重罪。此中拘罰沙門根本罪。攝於第三根本罪中。取三寶財物根本罪。攝於第一根本罪中。此為強力求取轉獻彼根本罪。謂第一根本罪。即是自盜。或教他盜。此根本罪。即為拘罰沙門。勒他財物。令他自盜。或教人盜。而自受其財物之罪。此中所勒財物差別。或係一苾芻物。或二苾芻物。或三苾芻物。餘如前說。一切應知。
云何第十四他勝處法。謂是建立諸惡法等。此中有二。一者違法立制。所制之人。謂是如法修行苾芻。所制之法。謂以損害心。違法立制。令彼苾芻。廢奢摩他。毘缽舍那。及諸正法。生多煩惱。二者奪正定者所有財物。此復有四。一財物主。謂諸勤修遠離苾芻。此財物主。若是聖者。或滿僧數。即名第一他勝處法。此中所說財物之主。非是聖者。非滿四人僧伽數故。二者財物。彼所受用。皆名財物。三者意樂。謂於彼等有瞋恨心。四者加行。於彼財物不與而取。而轉施與唯口誦者。如經所云。彼二俱名犯根本罪。言彼二者。一謂國王。二謂說正行者過惡苾芻。有說彼口誦者亦犯根本罪。與經有違。如是皆名根本罪者。謂從第七至第十四他勝罪。每伽陀後。應各加如是名為根本罪一語。此八重罪。即是經中初行住大乘者八罪。悉是大那落迦因者。謂是所造彼彼罪業。夢中悔除捨諸罪者。謂是犯已還出方便。問。有如是等根本重罪。應如頌云。上纏犯戒應更受。云何復令悔除還出。答。能悔除故。雖如經說。能出惡趣。然還淨時。應當更受。如是等義。見諸學集論引方便善巧經所云。犯根本罪能令還淨。復次。此義尚有多說。謂所犯罪。若不足於上品纏犯所共支分。便屬輭中品纏他勝處法。由悔除故。復能還出。後當廣說。
畢竟退失菩提心者。謂捨願心。此根本罪。如方便善巧經所說。若犯如是根本罪者。必是具有菩薩戒人。初一剎那。退失其心。尚未失戒。第二剎那。失所具戒。非謂偶爾退失其心。不名菩薩。如退失心。如是菩薩生起邪見。當知亦爾。如是二罪。若生起者。犯根本罪。不須計彼是否具足上品纏犯所共支分。餘則應計。
慳貪不起哀愍故。於來求者不施與二語。謂於來求財者。不施於財。來求法者。不施與法。內懷猛利意樂故。不忍受彼有情諫。忿而捶打諸有情三語。謂與學集論舊譯有別。如前所說。由諸染欲隨順他。愛樂宣說相似法二語。前句如牟尼護念莊嚴論中引此論異譯云。由諸染欲及隨他。其文較善。又如菩薩地云。於相似法。或自信解。或隨他轉。如是二語合言。當有二說。一由染欲說相似法。是由自內非理作意。二由順他說相似法。是隨他轉。
二者他勝所作。謂菩薩於他勝處法。隨犯一種。況犯一切。不復堪能於現法中積集攝受廣大菩提資糧。不復堪能於現法中意樂清淨。是即名為相似菩薩。非真菩薩。德光云。言積集者。是增長義。言攝受者。是生起義。又餘疏云。不復堪能積集證入大地資糧。言意樂清淨者。諸疏謂是已入大地。謂入初地。以要言之。於他勝罪隨犯其一。即便不能於現法中證入初地謂於先時之所積集將入初地廣大資糧。不能增長先所未集。不能生起何況數數犯他勝罪故不應作犯他勝處仍可更受菩薩戒想於根本罪。寧捨身命。不應違犯。如入菩薩行論云。若根本罪力。及菩提心力。輪轉迭起伏。登地甚遲遠。所言四他勝者。本論所說與學集論所說他勝所作並同。虛空藏經亦復說有彼彼過失。謂如經云。初行住大乘者。若犯如是根本罪已。先所修習一切善根。悉皆燒然。是他勝處。失人天樂。以及大乘境界之樂。墮於惡趣。於長夜中。流轉生死。離善知識。
三者三種纏犯分別。問。何種纏犯。不名捨戒。何種纏犯。得名捨戒。答。菩薩若用輭中品纏。毀犯四種他勝處法。不捨菩薩淨戒律儀。若上品纏。毀犯四種他勝處法。即名為捨。他勝處者。如前所說。約意樂罪。有其四種。約加行罪。有其八種。謂如貪求利養恭敬等。乃至學集論中所說諸罪。若不具足上品纏者。不名他勝。如是乃至有犯重於五無間罪謗大乘罪。及為貪求利養恭敬自讚毀他。若不具足上品纏者。不名他勝。自餘諸罪。當知亦爾。若復暫一生起邪見。或稍退失菩提心者。亦犯他勝。不必具足上品纏犯。如前已說。故如虛空藏經所說諸罪。若未具足上品纏犯。應知即是輭中品犯。本論所說他勝品中。其尚未成他勝處者。亦得說名輭中品犯。
所言上品纏犯者。謂若菩薩毀犯四種他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當知說名上品纏犯。此有四支。
第一支者。謂是毀犯四種他勝處法。數數現行。言四種者。如或疏云。此謂隨犯一他勝法。非必四種悉皆毀犯。言數數現行者。如藏土有師云。此是毀犯二次以上。復有師云。此須具備加行正行終行三事。然諸疏中。均無是說。義亦非爾。故不可憑。此謂現行隨一犯他勝緣。更於後時復欲現行。即名數數現行。如新疏云。猛利煩惱。謂諸煩惱既現行已。後復數數現行不已。曾不生起少分慚愧。薩穆札疏亦云。或於四種他勝處法。或於四中隨一他勝。後後時中復欲現行。又海雲最勝子並云。由彼數數現行如是他勝處法。便能毀壞一切慚愧。是故說云都無慚愧。此謂由諸數數現行。能壞慚愧。義同上來二師所說。復有疏云。不出定時。後當廣說。
第二支者。謂都無慚愧。言慚愧者。如菩薩地云。菩薩將欲現行罪時。若能了知非我應作羞恥名慚。又即於此恐他呵責羞恥名愧。如是二法。其所緣者。謂自惡行。其行相者。謂是羞恥。其分別者。謂念此非我所應作。內顧自己羞恥名慚。若恐他呵。外觀他人羞恥名愧。如是二法。於上中品。乃至下品。都不生起。云何慚愧都不生起。謂由現行能犯他勝諸惡行故。謂犯他勝。則此二法。悉皆不生。若生少分隨一慚愧。不名他勝。然則此二於何等時當能生起。或不生起。有說慚愧生不生者。當在現行能犯他勝惡行之定時內。然不應理。後當廣說。
第三支者。謂深生愛樂。海雲最勝子並云。以無慚心而深生愛。謂由無慚。於諸惡行深生愛著。或由無慚及無愧故。於彼惡行生起愛著。薩穆札云。由無慚愧。於彼喜樂。即名為樂。此謂非惟於諸惡行無有慚愧。更於惡行生起愛著。海雲最勝子並云。言愛樂者。於諸惡行。現行不捨。
問。此諸支中。初支為本。若不具後。則不名具上品纏犯所有支分。是故復應添後支分。然如第三深生愛樂。於諸惡行現行不捨。不捨惡行。便無慚愧。則是不須第二支分。亦名具足上品纏犯。答。此中所言不捨惡行。非見其過而不捨離。謂自愛樂而不捨故。如德光論師云。言愛樂者。愛是意樂。至心愛欲。樂是加行。安住其事。是謂意樂惡行名愛。樂行惡行名樂。如是說者。似符論意。問。若爾則與數數現行意相重複。謂若復欲現行惡行。即是樂行惡行。答。無重複過。前是希欲。後是喜樂。此二心所各有別故。
第四支者。謂見是功德。海雲最勝子並云。於諸惡行。不見其過。若作是念。如見其過。便能生起羞恥之心。何能於彼生起愛樂。當知此語。實不相違。謂見其過。生起羞恥。是慚愧因。非實慚愧。如是雖復見其過失。而亦愛樂隨之而轉。如持戒人。行非梵行。薩穆札疏解愛樂義。唯於二字倒易而說。餘義同上。德光論師云。若於如是他勝處法。念為功德。而性好者。是名見是功德。此非即謂他勝處法無有過患。如云五欲功德之欲。是意所欲。而非見為意所不欲。諸疏所說。皆同此義。
大乘寶要義論疏云。言數數者。超越定時。無有間斷。然如所說自讚等事亦無間斷。即不應理。古來諸德釋此義云。於定時中。不生慚愧。無慚愧故。即無間斷。言定時者。如優波離所問經云。若諸菩薩。日初分時有所犯戒。於日中分不離菩提心。是名菩薩戒身不壞。如是若日中分犯。於日後分不離。若日後分犯。於夜初分不離。若夜初分犯。於夜中分不離。若夜中分犯。於夜後分不離。若夜後分犯。於日初分不離菩提心。是名菩薩戒身不壞。如是由第一日初分。至第二日初分。晝中三分。夜中三分。一晝夜中。總名六分。若依上來諸德所釋。如前之言則是數數現行。都無慚愧。二義為一。即與論中原列二支所說相違。又於論中所說支分添一定時。則菩薩地上品纏犯支未具足。又若任人可添支者。則是論中支分無定。可成眾多。至無窮盡。此不應理。如後之言。所立定時。亦非經義。謂彼經云。優波離。以是義故。為諸菩薩說開遮戒為諸聲聞說唯遮戒優波離。若諸菩薩於大乘中發趣修行。日初分時有所犯戒。於日中分不離一切智心。如是菩薩戒身不壞。若日中分有所犯戒。於日後分不離一切智心。如是菩薩戒身不壞。若日後分有所犯戒。於夜初分不離一切智心。如是菩薩戒身不壞。若夜初分有所犯戒於夜中分不離一切智心。如是菩薩戒身不壞。若夜中分有所犯戒。於夜後分不離一切智心。如是菩薩戒身不壞。若夜後分有所犯戒。於日初分不離一切智心。如是菩薩戒身不壞。優波離。以是義故。菩薩乘人。持開遮戒。設有所犯。不應失念。妄生憂悔。自惱其心。於聲聞乘。有所犯者便為破壞聲聞淨戒。何以故。聲聞持戒。斷除煩惱。如救頭然。所有志樂。但求涅槃。以是義故。名聲聞乘持唯遮戒。此中所說日初分中所犯之罪。是根本罪。云何知為根本罪耶。由所答言。菩薩乘人持開遮戒。聲聞乘人持唯遮戒故。又經總義云。菩薩學處能還淨故。聲聞所犯不能還淨故。是故說彼為根本罪。謂聲聞乘。除根本罪亦可還淨非惟菩薩所獨有法。若爾既云犯根本罪。而又說云戒身不壞。有相違過。謂犯戒則戒壞故。答。無相違過。謂學集論引彼經云。戒身無邊。謂若菩薩乘戒。犯根本罪不堪更受。即是有邊。有窮盡時。然菩薩戒堪能更受。故名無邊。
如前所說立有定時。亦不應理。謂若許有定時。則於定時之內便應還出。如經所說。日初分犯戒至日中分。此二時中非定時故。又論唯說有無慚愧。及見其過或不見過。經中唯說不離菩提願心。而均未說有定時故。若爾。則是道炬論疏云。六時又作十八分。日初時中有三分。初二分中若犯罪。後分不忘菩提心。猶復不失為菩薩。後五當知亦如是。義當何說。答。當知此文。是示具戒行道弟子之相。其前尚有句云。遠離惡友應時脩。所言應時脩者。謂六時分。一一時中。於初二分。有所違犯。至後分中。要當不忘於菩提心。而修還淨。若不爾者。則與下士還出之軌有違。疏文又云。初分能淨為上士。中士還淨於二分。下士後分乃還淨。若進而言。此疏更說六九五十四種還出之軌。謂上上士於初剎那分。上中士於二剎那分。上下士於後剎那分而得還淨。此中是說還淨之軌。非說他勝處法所犯時分。若爾。犯根本罪仍可還淨。此戒為是菩薩戒耶。為是菩薩乘中別解脫戒耶。若為菩薩戒。則如所謂不離願心便能還淨。不應道理。雖捨願心。後更發心。則先所受菩薩淨戒。亦能生故。若為菩薩乘中別解脫戒。大小乘經多說毀犯別解脫戒他勝處罪。後雖更受。亦不還生如前所受別解脫戒故。則由願心離與不離。分別所犯能淨與否。似不應理。答。寂天菩薩援引此經。證知菩提心力。能淨諸罪。經意是謂雖或毀犯根本重罪。不離願心戒可還淨雖由毀犯根本重罪障戒重生。然由不離菩提心力。能去彼障故可證知是菩薩乘別解脫戒。以菩薩戒。雖捨願心。後還生故。又如前引入菩薩行論云。若根本罪力。及菩提心力。輪轉迭起伏。登地甚遲遠。即是捨離菩提願心所有過患。言根本罪力者。謂棄捨願心。彼論又云。此於諸菩薩。罪中最為重。言根本罪力。菩提心力。輪轉起伏者。謂犯根本罪已。復能生起願心之力。由願心力。便能還復生淨戒故。優波離所問經云。云何名為聲聞乘別解脫戒。云何名為緣覺乘別解脫戒。云何名為菩薩乘別解脫戒。是問菩薩別解脫戒。非謂菩薩戒故。又如經中解答大小乘人別解脫云。為諸菩薩說開遮戒。為諸聲聞說唯遮戒。廣如前說。故知此是菩薩乘中別解脫戒。
若爾。不離願心。便可還淨。若離願心。不可還淨。其別云何。答。非謂凡具別解脫戒。犯根本罪皆可還淨。無有差別。謂是菩薩具足別解脫戒。若犯別解脫根本罪。犯已尋便不離如前所發願心。便能更受。若是菩薩犯根本罪。於彼加行正行終行時中。尋便捨離前所發心。則是菩薩不堪更受。若謂於此堪更受者。則小乘人亦堪更受。即為大謬。
日初分者。謂由黎明至日未中。日中分者。是示犯罪已了之界。如是若犯根本罪時。尋便不捨所發願心。由願心力。雖犯彼罪。此根本罪。不能障彼戒力生起。若捨願心。即便不能去彼障力。不能還淨。又於未犯根本罪前。便捨願心。不得還淨。故犯罪已。隨即應當不捨願心。此經密意云不捨者。謂不捨離先所發心。非謂爾時未發心故。方便善巧經云。善男子。汝今當知。具善巧方便菩薩摩訶薩。或時值遇彼惡知識。勸令退失無上道意。得極重罪。菩薩爾時。即自思惟。我今若或即於此身取證涅槃斷後邊際。不復堪任被精進鎧。何能度脫一切眾生輪迴苦惱。我今不應以此因緣自壞其心。何以故。我欲於輪迴中度脫一切眾生。設有極重罪。亦不斷善根。善男子。如是名為菩薩摩訶薩善巧方便。又善男子。若出家菩薩。有分別心。生別異作意。彼所得罪。通四根本。是菩薩若具善巧方便者。隨即起悔。我說彼菩薩為無罪者。故犯罪人。須是菩薩。方可重受。若彼人者。先是餘乘。犯根本罪。後為菩薩。亦復不可重受別解脫戒。上來二經。皆說菩薩乘中別解脫故。其有誤解斯義。謂大乘宗別解脫戒。雖犯他勝。後可重受。得戒如前。是大謬誤。當知是大乘人可以重受。非大乘宗悉可爾故。
又優波離所問經說大小乘別解脫戒。有三種別。一者不盡護戒。與盡護戒。二者開遮戒。與唯遮戒。三者深入戒。與厭離戒。有謂深入戒是菩薩乘別解脫戒。死後不捨。名為深入。此不應理。以彼經云。如是菩薩成熟善根。所有煩惱當漸盡除。不應一生便盡諸結。聲聞乘者。成熟善根。如救頭燃。乃至不應起於一念更受後有。如是深入厭離二義。是說能更受諸後有。或不能更受後有故。上來廣辨其義已竟。今說三品纏犯本義。
問。上品纏中。都無慚愧。不見其過。此二支分。屬於遮詮。後欲現行。深生愛樂。此二支分。屬於表詮。如是二遮詮支。為應起於何時。乃至何時。二表詮支。為應起於何時。乃至何時。答。都無慚愧。不見其過二遮詮支。從初發起。乃至正行具足。恆常無間。於此中間。若起慚愧。若見其過。隨一現行。上品纏犯。便不具足。如是後欲現行。深生愛樂二表詮支。亦於彼時發起。乃至正行具足。於其中間。意未捨離。非謂同一惡行。無間現行故。
云何當是中品纏犯。下品纏犯。答。海雲。德光。最勝子及菩薩戒二十頌舊疏中皆未宣說。唯薩穆札疏。說有二義。一自宗義。謂由煩惱生起。煩惱隨順。煩惱護持故。乃成輭中上品纏犯。初是暫生。次是生已心隨煩惱。後是煩惱勢力增上。二他宗義。謂如寶雲經云。依諸三毒輭中上品而為分別。如上二說。義皆不合。又戒二十頌新疏云。於四支分。更加他諫不捨一支。具此五支。是上品纏。他諫若捨。是中品纏。不待他諫。自能捨惡。是下品纏。此亦非理。謂若諸疏。儘可添支。是菩薩地所立支數。將無限故。然則云何方名正義。答。上師無著僅說三種纏犯差別。如是三種。應先識知。若不識知。則不能辨何種纏犯。應於三補特伽羅前行悔罪法。何種纏犯。應於一補特伽羅前行悔罪法。此於餘品蓋未詳說。當知可於上品纏中而解了之。此中深生愛樂後欲現行。不見其過二支。比前二支煩惱麤重。雖有前者。以見其過。亦能生起羞恥之心。若都不見其過患者。決定無能生羞恥故。又見其過。雖不能謂定生慚愧。然若不見其過。則慚與愧定不生故。是故上品纏犯支未具時。雖有餘支。若見其過。應知是名下品纏犯。不見其過。應知是名中品纏犯。謂不見其過。定無慚愧。若有慚愧。當知定是見其過故。故此二支。不須分列。
四者堪能還淨殊特。謂諸菩薩暫一現行他勝處法。非便棄捨菩薩律儀。義非同於別解脫戒犯他勝法。便捨所受別解脫戒。謂如論云。如諸苾芻犯他勝法。即便捨棄別解脫戒。又非同於別解脫戒犯他勝法。捨已重受。不能復生。謂如論云。若諸菩薩。由此毀犯棄捨菩薩淨戒律儀。於現法中。堪任更受。非不堪任。如諸苾芻住別解脫戒犯他勝法。於現法中不任更受。有說一犯他勝處法。不名捨戒。要數數犯。乃名捨戒。此非論義。
設作是問。別解脫中。雖犯他勝。若復發露。先所捨戒。亦得更受。佛說如是名為具足。云何說彼不堪更受。答。此有二說。有謂若發露者。不名他勝。凡諸他勝。皆有覆藏。若有覆藏。便可說彼不堪重受。意謂彼是小乘之人。如前已說。有謂發露亦名他勝。謂別解脫。非是如諸菩薩律儀。雖暫棄捨。堪任更受。何以故。菩薩更受。能生清淨菩薩律儀。小乘更受。不生清淨苾芻律儀故。於此應觀人境差別。乃能於彼說名具足。或非具足故。云何苾芻別解脫戒。不可還淨。菩薩律儀。雖犯他勝。仍可還淨。答。海雲論師云。諸聲聞人。別解脫戒。為諸善法之所依故。若毀此戒。現行猛利無慚無愧。壞慚愧故。於現法中。不復堪任重受律儀。菩薩不爾。謂諸菩薩。於現法中雖捨菩薩淨戒律儀。於現法中亦堪更受。由未壞失慚愧心故。此謂於犯別解脫戒他勝處法。能壞慚愧。若於毀犯菩薩律儀。不壞慚愧故。以別解脫。是諸善法所依處故。最勝子及薩穆札疏中。亦作是說。然依彼說。設更有問。犯別解脫他勝法者。受菩薩戒。當生不生。依彼說者。實難解答。此義釋如前引優波離所問經云。於聲聞乘。犯他勝處。便為破壞聲聞淨戒。何以故。聲聞持戒。斷除煩惱。如救頭燃。以是義故。名聲聞乘持唯遮戒。方便善巧經云。菩薩爾時。即自思維。我今若或即於此時取證涅槃斷後邊際。不復堪任被精進鎧。何能度脫一切眾生輪迴苦惱。又別解脫。是大小乘補特伽羅所應共具。故大小乘皆應具有別解脫戒。然別解脫。正為小乘補特伽羅而制。謂小乘人於現法中。能否堪證阿羅漢果雖未能知。然彼皆是於現法中。為盡諸漏。被精進鎧。誓斷諸惑。如救頭燃。故受戒時。為於現法永斷諸漏。設犯他勝而自覆藏。便於此生不盡諸漏。便失所有受戒本義。若諸菩薩。於菩薩戒犯根本罪。猶非壞失受戒本義。是則菩薩。與諸苾芻。於所犯戒。堪能還淨。或不能淨。准此應知。前引二經。可證斯義。又毘奈耶經大疏云。為解脫故。受諸淨戒。若犯他勝。便離解脫。雖復有戒。何異於無。
五者棄捨菩薩淨戒因緣。略由二緣。捨諸菩薩淨戒律儀。一者棄捨無上正等菩提大願。二者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若爾。云何攝決擇分說有四種。如攝決擇分云。又捨因緣。略有四種。一者決定發起受心不同分心。二者若於有所識別大丈夫前。故意發起棄捨語言。三者總別毀犯四種他勝處法。四者以上品纏總別毀犯四種他勝處法。由此因緣。當知棄捨菩薩律儀。後二種緣。云何分別。答。菩薩地中。說二捨緣。攝決擇分。數多於彼。二不相違。前者為本。後為釋故。此中捨戒第一因緣。即謂發心。謂是發小乘心。發起與彼初受戒時為利有情願成正覺而受之心不同分心。由彼發起不同分心。便捨願心。復次捨戒第二因緣。謂於能解義趣者前。故意發起捨戒語言。令彼解了。此與棄捨別解脫戒事有不同。由彼不能持戒而捨。斷彼律儀相應福德。捨自戒法。非為大罪。於此則是棄捨菩薩淨戒律儀。毀壞受時之所發起利益安樂無邊有情大弘誓願。當墮惡趣。長夜流轉。謂若破壞一有情樂。尚感惡趣。何況毀犯一切有情利益安樂。如入菩薩行論云。
若於許願已。 而不作彼業。 是名欺眾生。 我當至何趣。
先以劣少物。 思作惠施者。 後於彼不施。 尚感惡鬼趣。
況復以至心。 攝與無上樂。 設誑諸有情。 豈能生善趣。
又云。
若於剎那間。 障他所脩福。 即損有情利。 當感諸惡趣。
壞一有情樂。 尚使自衰損。 況壞盡虛空。 無餘有情眾。
由是棄捨菩提願心。或雖未捨所發願心。然捨誓荷菩提之行。過患相同。故一切種。不應棄捨。如受戒時。應先諦審。若不爾者。成大過患。學集論中援引三經證成此義。如前已說。復次捨戒第三因緣。已說總別毀犯四種他勝處法。又於捨戒第四因緣。復云以上品纏總別毀犯四種他勝處法者。謂若未具上品纏犯。則是所屬他勝品罪。非實他勝。亦不名為捨戒因緣。若犯第四捨戒因緣。亦犯第三。故當說云。以上品纏別犯一種他勝處法。及彼總犯多種他勝處法。是名後二捨戒因緣。菩薩地中所說捨戒第二因緣。抉擇分中復開為二故。言四種者。是廣列故。至如成滿淨戒菩薩。不捨無上菩提大願。不捨所受菩薩淨戒。亦不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雖復轉身上中下等在在生處。不捨菩薩淨戒律儀。即或轉受於餘生中。忘失本念。值遇善友。為欲覺悟菩薩戒念。雖數重受。而非新受。亦不新得此中所云上中下等。如諸疏云。上謂天上。中謂人中。下謂惡趣。或由願力而生其處。或為饒益一切有情。而生其處。或由業力而生其處。又最勝子薩穆札疏並云。雖受餘生。亦終不造菩薩所不應作之業。此由菩薩具足安住淨戒力故。
二違犯罪聚。此復有二。一者總說。如是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於有違犯及無違犯。是染非染。輭中上品。應當了知。此中所言於有違犯及無違犯。是染違犯非染違犯。於違犯中一一當說。輭中上品。廣說如後。
二者廣釋。此復有二。一者違犯六度攝善法戒。二者違犯饒益有情戒。初犯六度攝善法戒。復有六種。初障布施。次障持戒。三障忍辱。四障精進。五障靜慮。六障智慧。
初障布施。此復有五。一者正障財施。頌云。
不以三門供三寶。
謂已皈依於三寶者。更以發大菩提心者。應向三寶。於日日中。承事供養。不應一日有所間斷。若不爾者。即成違犯。此中有三。一者供處。謂佛法僧。若於如來。或為如來所造制多。若於正法。或為正法所造經卷。謂諸菩薩素怛纜藏摩怛履迦。若於僧伽。謂十方界已入大地諸菩薩眾。言如來者。佛自性身。言制多者。色身之像。言正法者。謂滅道諦。是能證法。言經卷者。謂經論等。是能教法。言菩薩藏。謂大乘法。言僧伽者。謂已登地諸聖菩薩。言或為如來者。謂如來制多隨一皆得。言或為正法者。謂證法教法隨一皆得。言素怛纜藏摩怛履迦者。謂經論等隨一皆得。言若於如來若於正法若於僧伽者。謂於三寶隨一供處而作供養。雖作如是少分供養。得無違犯。二者供事。謂於三寶供處所作供養。大小皆得。下至以身一拜禮敬。下至以語一四句頌。讚佛法僧真實功德。下至以心一清淨信。隨念三寶真實功德。如是三事。於諸供處。不應或捨。應於三寶隨一供處。並應脩作三事供養。如新疏云。當隨所有花等供養。下至以身一禮拜。敬。薩穆札疏云。若晝若夜。設或不能廣修餘福及供養行。下當以身一禮拜敬。由作花等諸供養事。亦得無犯。三者供時。謂若空度一日夜間。曾未修作如是供事。能生罪故。即名有犯。違越菩薩之法行故。名有違越。所言若已證入淨意樂地。常無違犯。謂由已得清淨意樂。譬如已得證淨苾芻。恆時法爾於佛法僧以勝供具承事供養。是則已得清淨意樂入歡喜地諸大菩薩。恆時法爾供養三寶。故定不有如是違犯。非謂已得入彼地者。雖不供養。亦無犯故。此違犯罪。若於學處。以不敬心。懶惰不信。懈怠放浪而違犯者。名染違犯。若誤失念而違犯者。非染違犯。又新疏云。貪瞋我慢等。說名染違犯。懈怠忘念等。於供外非染。卓龍云。瞋等罪重。故名染犯。懈怠等罪。事輕品微。原應說名非染違犯。如後所說。然此乃謂懶惰懈怠。亦名染犯。由彼違越根本決定應作事故。
新疏云。如是違犯。能壞前說攝善法中廣大上妙供養之行。
二者障慳貪治。頌云。
心於大欲而隨轉。
謂有大欲。或無喜足。或貪利敬而心隨轉。生著不捨。是染違犯。此罪未有非染違犯。若為斷彼。生起樂欲。發勤精進。攝彼對治。雖勤遮遏。而為猛利性惑所蔽。數數現行。是無違犯。然非無過。新疏云。如是違犯。能壞律儀戒中少欲喜足。及不貪求利養恭敬。
三者障無畏施。有二違犯。初對勝境。頌云。
於諸耆德不恭敬。
謂若菩薩。見同法中。有持戒者。臘長於己。或有可信真實功德。於此二緣。可與談論。故應於彼。生啟敬信。若不起迎。不推勝座。是有違犯。
次對恆境。頌云。
他來語問不酬答。
謂若他來。助歡喜故。與己語言。問病等故。談論慶慰。問餘義故。乃至請問。如是語問。若不稱理發言酬對。是名有犯。言稱理者。有疏釋云。非為貪求利養等故而作酬答。新疏釋云。隨順正理而作酬答。後說為當。無違犯者。於前二境。或因自身。一遭重病。二自睡眠。他以覺想而來親附。語言談論慶慰請問。雖未恭敬。或未酬對。亦無違犯。或因時處。一自為他宣說諸法。或復與他論義抉擇。二除前說二種人外。而復與餘補特伽羅語言談論慶慰等時。三聽聞他為己說法。或聽聞他論義抉擇。屬耳而聽。雖未恭敬。或未酬對。亦無違犯。或因隨宜。一由起迎障他聞法。致他不喜。將護他故。二欲將護說法者心不喜悅故。三以不起迎等方便。調彼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四以不作禮拜語言護僧制故。五以不作禮拜語言。為欲將護多有情心嫌恨己故。雖未恭敬。或未酬對。亦無違犯。除上諸緣。若憍慢制。或嫌恨心損害於他。懷恚惱心惱觸於他。不起迎等。名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忘念無記等心之所發起。非染違犯。新疏云。此二違犯。能壞饒益有情戒中將護他心。
四者障他施緣。此復有二。一者不受延請。頌云。
於他延請不受許。
謂他來請。若是出家。若是在家。延往僧寺。或往其宅。奉施飲食及衣服等諸資生具。若憍慢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至其所。不受所請。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之心。不至其所。不受所請。非染違犯。無違犯者。或因自身。一有疾病而無氣力。二先受於餘有情請。雖不往赴。亦無違犯。或因道路。一處懸遠。不易往赴。二道有怖。當有怨敵毒蛇怖害。雖不往赴。亦無違犯。或因施主。謂如知彼懷損惱心。詐來延請。雖不往赴。亦無違犯。或因隨宜。一以不往赴等方便。調彼伏彼。如前所說。二為無間修諸善法。欲獲善品。令無暫廢。三為引攝所未聞義。或為所聞法義無退。四如所聞法義無退。論義抉擇。當知亦爾。五為護他多嫌恨心。六護僧制覆缽等事。雖不往赴。亦無違犯。
二者不受資具。頌云。
他施資具拒不受。
謂他施主。持來種種生色可染末尼真珠瑠璃等寶。及持種種眾多上妙財利供具。殷勤奉施。由嫌恨心。或恚惱心。違拒不受。是染違犯。捨有情故。若由懶惰懈怠之心。違拒不受。非染違犯。無違犯者。或於自身。由觀受已。心生染著。雖拒不受。亦無違犯。若於施主。一恐施後。彼定追悔。二由知彼。於施迷亂。三知施主。隨捨一切。若隨受者。定當貧匱。雖拒不受。亦無違犯。若於諸物。一知此物。是僧伽物。窣堵波物。二知此物。非理刼得。由是因緣。多生過患。或殺或縛。或罰或黜。或嫌或責。或將受諸剜眼等罰。雖拒不受。亦無違犯。最勝子云。上來是說受者過患。薩穆札疏云。觀彼刼奪他財物者生此過患。故拒不受。新疏云。此二違犯。能壞饒益有情戒中作彼福田。
五者障於法施。頌云。
第五是阻碍法施。颂文说。
於來求法不施與。
謂若於他來求法時。懷嫌恨心。懷恚惱心。嫉妒變異。不施其法。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之心不施其法。非染違犯。無違犯者。或因自身。一遭重病。二於是法未甚通利。雖不施法。亦無違犯。或因隨宜。謂以不施法等方便。調彼伏彼。如前所說。雖不施法。亦無違犯。所調伏者。有四非器。初謂外道。伺求過短。二意不敬。語不誠信。身惡威儀。而來聽受。三是鈍根。根未成熟。於廣教法。聞已難持。深生怖畏。不啟信解。當生邪見。雖復善喻。亦不聽受。增長邪執。由此因緣。多生非福。起諸衰損。又由彼緣。當墮惡趣。成諸惱壞。四謂知彼。法至其手。轉佈非器。又此四中。初伺過短。非惟外道。亦謂其餘。二不敬等隨一即是。三所云者。非必全具。上來所說七種違犯。第二違犯。是不應作而乃作之。餘六違犯。是於應作而竟不作。又復應知。第二違犯。由一切時。一切處。一切惡友增上力故。犯緣現前。應當防遏。善護其心。新疏云。此違犯罪。能障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中布施之行。
次障持戒。此復有三。一者障於利他。二者障於自利。三者障自他利。障於利他。又復有二。初說正障利他戒。次說此與別解脫性罪差別。初復有三。一者棄捨深可愍者。頌云。
捨破戒者不饒益。
謂於暴惡犯戒有情。懷嫌恨心。懷恚惱心。由彼暴惡犯戒為緣。方便棄捨。不作饒益。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棄捨。由忘念故。不作饒益。非染違犯。何以故。謂諸菩薩。應於暴惡犯戒有情具苦因者。起憐愍心。欲作饒益。非諸菩薩於淨持戒身語意業寂靜現行諸有情所。起憐愍心。欲作饒益。言暴惡者。謂是造作無間等罪。言犯戒者。謂是毀犯根本戒罪。薩穆札疏云。前者多瞋。後者弛戒。無違犯者。若因隨宜。一為方便調彼伏彼。二為將護多有情心。三護僧制。雖復棄捨。亦無違犯。
二者不學共聲聞學。頌云。
不等脩學令他信。
謂薄伽梵。於別解脫經。毘柰耶律中。除性罪外。將護他故。建立遮罪。制諸學處。於中菩薩。與諸聲聞。應等修學。無有差別。謂如聲聞應遠離者。如是菩薩亦應遠離。護他心者。謂令在家諸有情類。未淨信者令生淨信。已淨信者令倍增長。如制比丘。不許飲酒。禁非時食。乃至掘地觸火等戒。應等聲聞修學無別。若不爾者。非惟違犯別解脫戒。亦且違犯菩薩淨戒。何以故。以諸聲聞。自利為勝。尚不棄捨。將護他心。何況菩薩。利他為勝。如新疏云。若於此戒。不敬不信不修學者。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等心不修學者。非染違犯。
問。如是違犯。為是在家菩薩所犯。或是出家菩薩所犯。答。如新疏說。是謂出家菩薩之戒。然諸戒中亦多有同別解脫戒。專為在家菩薩制者。
三者學聲聞不共學。頌云。
於利他中少事業。
謂薄伽梵。為令聲聞少事少業。少希望住。建立遮罪。謂如十日作衣。一月畜衣等事。於中菩薩。與諸聲聞。不應等學。若等學者。是名有犯。又於利他。懷嫌恨心。懷恚惱心。少事少業。少希望住。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之心。非染違犯。何以故。謂諸聲聞。自利為勝。惟自調伏。不顧利他。於利他中。少事少業。少希望住。得名為妙。至諸菩薩。利他為勝。於一切種。唯為利樂一切有情。非於利他。少事少業。少希望住。得名為妙。言少事者。謂是少求。言少業者。謂是不畜諸多資具。少希望住。謂住聖種。言聖種者。謂於劣少衣食臥具。便爾知足。樂勤修斷。名四聖種。如是菩薩。為利他故。從非親里長者居士婆羅門等及恣施家。應求百千種種衣服。觀彼有情有力無力。隨其所施。如應而受。薩穆札疏云。覺彼安忍。或不安忍。此謂受已。由是施主。或當貧匱。或不貧匱。或為他人譏嫌與否。如是說者。不應道理。謂如理求。雖復多數。無違犯故。如說求衣。求缽亦爾。如求衣缽。如是自求種種絲縷。令非親里為織作衣。亦無違犯。如論所云。令非親里。為織作衣。雖不酬價。亦無違犯。毘柰耶中。以不酬價。名為有犯。為利他故。應蓄種種憍世耶衣。諸坐臥具。事至百千。生色可染百千俱胝。復過是數。亦應取積。最勝子云。言臥具者。內藏絲絮。言坐具者。內實毛絨。由為利他。亦得許著憍世耶衣。故亦開許絲絮毛羔。及彼絲毛二分合物。如是菩薩。於如是等。少事少業。少希望住。制止遮罪。不應與諸聲聞共學。
上來所說二種遮罪。及後所明諸性罪者。謂是住菩薩戒出家苾芻學別解脫根本教誡。謂別解脫有二種制。一制性罪。二制遮罪。於性罪中脩學之軌。如後當說。言遮罪者。復有二類。一者護他心故。而制此罪。如新疏云。其苾芻眾。決定當護自所學處。何況菩薩。為護他故。更應修學。謂諸菩薩。將護他心。過聲聞故。二者少事少業。少希望住。而制此罪。若諸菩薩。為利他故。不為此限。由是不與聲聞共學。如是性戒。及二遮戒。能攝一切別解脫戒。或有未了如是等相。妄自說言。我是菩薩。我持明者。雖違彼戒。我有最勝密乘戒故。得放逸行。如是說者。雖彼具有上二種戒。越菩薩制。犯極重罪。亦犯密乘淨戒麤罪。謂如頌云。
前面提到的两种遮罪,以及后面要讲的各种性罪,是指修持菩萨戒的出家比丘学习别解脱戒的根本教诫。别解脱戒有两种规定:一是禁止性罪,二是禁止遮罪。关于性罪的修学规范,后面会详细说明。遮罪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心念而制定的戒律,如《新疏》中说,比丘众应当严格守护自己所学的戒律,更何况菩萨,为了护持他人,更应修学。因为菩萨护念他人的心,胜过声闻。第二类是为了减少事务、减少劳作、减少贪求而制定的戒律。但菩萨为了利益他人,不受此限制,因此不与声闻共同学戒。这些性戒和两类遮戒,涵盖了所有别解脱戒的内容。如果有人不明白这些道理,妄自宣称:“我是菩萨,我持明咒,即使违背那些戒律,但我有最殊胜的密乘戒,可以放纵行为。”这样说的,即使他具备上述两种戒律,但违背菩萨的戒规,犯下极重的罪业,同时也犯了密乘净戒的粗重罪。正如偈颂所说:
於下二制戒。 不應越而越。 犯窣吐羅罪。
若不防護於二種戒。而自許為大乘行者。所謂大乘將何所依。此是自以惡尋思水。污佛聖教。諸求法者。應泯彼見。棄之如毒。如舊疏云。若諸苾芻。從非親里長者居士或長者婦乞求衣者。犯捨墮罪。當知能住二種戒者。於此學處。開為利他。遮為自利。上來諸罪。若為自利非是利他而開許者。當知仍犯毘奈耶中所說諸罪。新疏云。此三違犯。如其次第。能壞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
次說此於性罪與別解脫差別。頌云。
由具悲愍非為惡。
此菩薩地。乃至戒二十頌舊疏。戒品二疏。僅說開殺生等身語七支。而未說云。為利他故。若不現行。是違犯罪。惟新疏中所列四十六違犯罪。則以此事為一違犯。謂彼疏云。此開不等修學令他信之一戒而出。然最勝子薩穆札疏並云。當知此示菩薩聲聞所有性罪差別之相。謂諸菩薩善權方便。為利他故。於別解脫所制性罪少分現行。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此所云者。謂殺生等身語七支。身所行者。論中惟以欲邪行戒。係為在家菩薩安立。遮出家眾。謂出家菩薩。為護聲聞聖所教誡。令不毀壞一切不應行非梵行。餘不與取等六學處。總為二眾菩薩安立。若爾。許開殺生等罪菩薩。為是出家。抑於在家。若是出家。則欲邪行。及與殺生。可許開遮。應等無別。以此諸罪。並犯根本罪故。若是在家。則論所說亦自相違。於欲邪行分其差別。於餘諸罪未分別故。學集論云。若見有情增上義利。為方便故。應捨所學。謂若菩薩。多刼修習。大悲為性。圓滿一切所植善根。諸貪欲等不能障故。又方便善巧經云。昔光明梵志。於四萬二千歲中。嚴持梵行。行七步已。發悲愍心。念我若由捨禁戒故。墮那落迦。我甯忍受那落迦苦。不應棄欲令彼命終。即時光明梵志。還至其所。執彼右手。作如是言。姊起。如其所欲。如是云者。甯不相違。答曰。無過。菩薩為自利故。應護不與取根本罪。唯為利他。亦得開許。故於爾時。非謂不與取等是根本罪。是故出家菩薩。亦不應犯殺生妄語等根本罪。如非梵行。等無有異。若爾。何故唯於非梵行戒。分說在家出家差別。答曰。無過。以雖違犯殺生不與取妄語等業。尚不定犯根本重罪。若受戒苾芻。犯非梵行。則是定犯根本重罪。如是密意說彼差別。與學集論亦不相違。凡修梵行。是能引發利他殊勝。捨此無能利他增上。設更見有增上有情義利在前。須犯別解脫根本罪。為利他故。應捨所學。當知是許在家菩薩。非謂出家。若許出家。便捨學處。無有是處。復次。為利他故。行殺等業。如是行者。當是何人。學集論舊譯云。此謂勤修六度行人。未登地者。非謂餘眾。新疏乃云。是已登地諸大菩薩。有謂既云已登大地。又云方勤修六度行。即不應理。應依舊譯。此似應理。然如前學集論中引方便善巧經所說。非謂地前初行六度便得現行。必是經歷多刼修行善巧方便大悲成就大菩薩眾。謂諸菩薩。由已正受菩薩淨戒。於菩薩學。如理修習。發起殊勝菩提之心。愛他有情。更勝於己。善權方便。為利他故。捨殺生外。無能救彼。菩薩於此乃得開許。非謂一切大乘行者悉可開許。若僅初學菩薩戒者。亦不許開何況餘諸不護淨戒。自許大乘。雖發相似悲愍之心。或發相似菩薩心者。決不應行如是。亦如別解脫中。若病苾芻不過午食。有損於病。食則有利。便得開許。然餘一切出家苾芻。皆應守護。又學集論所引經中。雖僅說一非梵之行。然殺生等餘根本罪。如非梵行。其例應知。又妄語等四根本罪。不與取罪。如後當說。謂諸如理護戒菩薩。於彼有情欲致大利。無餘方便令可獲得。為利彼故。應起現行。復於爾時。應審觀察自所發心有犯無犯。當知此唯諸佛境界。最極微細最難行故。海雲。最勝子。薩穆札疏並謂。如是行者。當是已證清淨意樂。無有染污獲得自在諸大菩薩之所行境。非是劣慧微少善根貪求自利。徒於經文生取著者之所行境。此是諸佛現量證知。非餘所作。若妄作者。招非福故。
所開性罪。謂有七種。一開殺生。初所見境。謂如菩薩。見刼盜者。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造無間業。次起意樂。謂如菩薩。既見是已。發心思惟。我寧斷彼惡眾生命。墮那落迦。終不令其無間業成。墮那落迦。當受大苦。如是菩薩起憐愍心。以自所受代他受苦。於殺他時。或以善心。或無記心。純是清淨無染污心。有云菩薩為他所殺。起是意樂。不應道理。如論所云。深生慚愧。謂法已匱。除此無餘方便可得。由是因緣。深生慚愧。雖斷彼命。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二開不與取。此復有三。一所見境。謂如菩薩。見有增上增上宰官上品暴惡。於諸有情。無有慈愍。專行逼惱。若不廢黜增上等位。必將使彼多生非福。所起意樂。謂見彼已。於彼發生利益意樂。安樂意樂。隨力所能。廢黜彼彼增上等位。二所見境。謂如菩薩。見刼盜賊。奪他財物。若僧伽物。窣堵波物。取多物已。執為己有。縱情受用。所起意樂。謂見彼已。令勿受用如是財故。免受長夜無義無利。由此因緣。逼而奪取。還復僧伽。及窣堵波。三所見境。謂如菩薩。見彼眾主。或園林主。取僧伽物。窣堵波物。言是己有。縱情受用。所起意樂。如上所說。隨力所能。廢其所主。菩薩如是雖不與取。無所違犯。生多功德。三開欲邪行。初所見境。謂如菩薩。見有母邑現無繫屬。繼心菩薩求非梵行。若使菩薩。懷恚惱心。不隨所欲。當致命終。有疏說云。既言母邑現無繫屬。即應遠離行欲邪行。然是說者。不應道理。此謂開許欲邪行故。學集論云。於僻靜處。或有繫屬。或無繫屬。或護族姓。或護理法。或護門閥。皆不犯於欲邪行戒。謂於有夫無夫等境。皆不犯於欲邪行故。又學集論云。於梵行者。為欲成就彼義利故。於彼應作母姊之想。遠離邪行。此說是在家身所行。非順苾芻。設見殊勝義利在前。亦得棄捨所受學處。此義如菩薩地所說。新疏云。欲邪行者。是名有罪。無間能令墮那落迦。令多所化不信聖教。諸世間人多住此行。以是義故。菩薩不應近欲邪行。其殺人等。亦不應作。次起意樂。謂勿令彼心生恚惱。多生非福。若隨所欲。便得自在方便安處令種善根。亦當令其捨不善業。住慈愍心。行非梵行。雖習如是穢染之法。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四開妄語。初所見境。謂如菩薩。見多有情。現有命難。刖手足難。劓鼻刵耳剜眼等難。次起意樂。謂欲救護彼諸患難。次自他別。如是菩薩。若為自利。雖至命難。亦不明知說於妄語。然為利他。知而思擇。故說妄語。是為菩薩於自他別。取要言之。唯當覺察有情義利。非無義利。自無染心。唯為饒益諸有情心。覆想正知。而說異語。說是語時。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五開離間語。初所見境。謂如菩薩。見諸有情。為惡朋友之所攝受。次起意樂。謂由見彼近惡友故。當受長夜無義無利。由是因緣。說離間語。乖離他愛。菩薩於此出離間語。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六者開粗惡語。初所見境。謂如菩薩。見諸有情。為行越路。非理而行。次起意樂。謂由出麤惡語方便。令彼有情出不善處。安立善處。菩薩如是出麤惡語。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薩穆札疏云。行越路者。謂行十惡。或知大乘而行小道。或知小乘而行外道。非理行者。謂雖知理。而於學處懈怠不敬。
七開綺語。初所見境。謂如菩薩。見諸有情。信樂倡妓吟詠歌諷。或有信樂王賊飲食蕩街衢無義之論。次自他別。及意樂者。謂如菩薩。於諸妓樂皆悉善巧。於彼有情起憐愍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現前為所綺語相應。種種倡妓吟詠歌諷。王賊飲食婬衢等論。令彼有情歡喜引攝。自在隨轉。方便令其出不善處。安立善處。菩薩如是雖說綺語。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論中所說。同大日經。除開身語七支而外。未開意三。如法盛云。若捨少分自利意樂。唯為利他。普於一切悲愍相應。如是行者。除意惡行。或諸邪見。餘皆開許。然應審依抉擇菩薩淨戒等論。謂應依諸聖言量故。菩薩賢云。如是雖開別解脫中所制性罪。尚無違犯。生多功德。況諸遮罪。以是義故。於諸有情見有大利。為利他故。雖復開許共別解脫所制學處。亦無違犯。如前應知。
二者障於自利。此復有三。一者毀犯淨命。頌云。
味邪命法持不捨。
謂是生起詭詐等事五邪命法。無有羞恥。堅持不捨。不事除遣。是染違犯。此中無有非染違犯。若為除彼。生起樂欲。煩惱熾盛。蔽抑其心。時時現起。即無違犯。此如心隨大欲而隨轉中所說。五邪命相。如寶鬘論云。
為求利養恭敬故。 密護諸根示詭相。 為求利養恭敬故。 先說輭語示詐相。
為求利養恭敬故。 讚他財物而虛談。 為求利養恭敬故。 現前毀他名巧求。
為求利養恭敬故。 讚先所得假求利。
有疏說云。若起五種邪命之心。不自覺知。亦名有犯。非論本意。
二者毀犯軌則。頌云。
掉舉紛聒不寂靜。
謂心不靜。貪分所攝。為掉所動。不樂寂靜。高聲嬉戲。諠譁紛聒。輕躁騰躍。望他歡笑。是染違犯。若由忘念如是現行。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就自身。為除彼過。生起樂欲。雖高聲等。無所違犯。如前應知。若因隨宜。一為方便。解他所生嫌恨令息。二為遣他所生憂惱。三於他好如上諸事。方便攝彼安立善處。四於親友敬慎將護隨彼而轉。五若見他猜阻於己。內懷嫌恨惡謀憎背。爾時便當外現歡顏。用表內心清淨無染。雖高聲等。均無違犯。
三者味著諸有。頌云。
一向心不生厭離。
謂由見諸經論所說。諸菩薩法。應住生死。不樂涅槃。便於爾時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菩薩不應忻樂涅槃。應於涅槃而生厭背。於諸煩惱。及隨煩惱。不應怖畏而求斷滅。不應一向心生厭離。以諸菩薩三無數刼。流轉生死。求大菩提。若作此說。是染違犯。何以故。如諸聲聞。於其涅槃忻樂親近。於諸煩惱及隨煩惱深心厭離。如是菩薩。於大涅槃忻樂親近。於諸煩惱及隨煩惱深心厭離。應倍過彼百千俱胝。以諸聲聞。惟為一身解脫諸有。便應如是勤修正行。何況菩薩。普為一切無量有情解脫諸有。勤修正行。是故菩薩當勤修集無雜染心。謂自未能解脫煩惱。何能解脫他煩惱故。如大乘莊嚴經論云。
勇荷極重眾生擔。 應捨懈怠諸劣行。 為解自他纏縛故。 更應精進百千倍。
如是菩薩善權方便。於有漏事隨順而行。然應成就無雜染法。超越勝出諸阿羅漢。薩穆札疏云。聲聞鈍根。尚能了知輪迴過患。深生厭離。何況菩薩利根。具慧無量。應知諸經所說。菩薩不應忻樂涅槃。應趣生死。是說菩薩為利他故。不應一向背生死流。入趣涅槃。及讚菩薩不為諸業煩惱所染。非謂菩薩不應厭離諸業煩惱。及業煩惱所感生死非不應樂滅煩惱業所證涅槃。菩提賢云。此三違犯。如其次第。能壞律儀戒中具足淨命。不放逸行。常樂遠離。又凡酤售酒刀毒藥。販賣生物。壓胭脂子胡麻菜子。皆是邪命。說名有犯。況諸漁獵。
三者障自他利。此復有二。初不護自譽。頌云。
於惡聲譽不護雪。
謂自引生不堪信重之言。所謂惡聲惡稱惡譽。不護不雪。其事若實。而不避護。是染違犯。若事不實。而不清雪。非染違犯。所言惡聲惡稱惡譽等三。如卓龍云。如其次第。約上中下三品過患。言不護者。謂不預防其過將生。言不雪者。謂既生已而不息除。無違犯者。若所說人。一是外道。二是憎嫉補特伽羅。雖善曉喻。亦不信解。三他忿蔽。強欲謗說。於如是等補特伽羅。雖有惡聲。不護不雪。亦無違犯。新疏中云。若他外道。於己憎嫉。謂合前二。為一外道。有違論意。若所說事。一自出家。二行乞食。三因善行。謗聲流布。於如是事。雖有惡聲。不護不雪。亦無違犯。
二者不作利他猛利加行。頌云。
於他煩惱亦不治。
謂如菩薩。見諸有情。應以種種令他憂惱辛楚加行。及以可憎身語現行調伏方便猛利加行。令得義利。護其憂惱。於應調伏。若不現行調伏方便。是染違犯。若觀由此令他有情。於現法中。少得義利多生憂惱。雖不現行方便調伏。亦無違犯。言少得義利多生憂惱者。有疏釋云。於他有情少得義利。而於自身多憂惱故。又新疏云。頌中亦字。義謂於他有煩惱者。非惟應施猛利加行。亦應施以柔和加行。疏意謂是於彼應施猛利加行。亦應治以柔和加行。若不治者。亦名有犯。應知此似誤解論義。此亦字義。謂他有情。有諸煩惱。或大違犯。自能調伏。亦不調伏。新疏云。此二違犯。如其次第。能壞攝善法中正念正知。正行防護。於自愆犯。深諦審知。善能對治。悉使消除。及饒益有情戒中訶責攝受。
三障忍辱。此復有三。一者不住安忍。頌云。
於他罵等輒還報。
謂如捨離沙門四法。是染違犯。頌文罵字。謂由瞋恚發詈毀語。頌文等字。謂瞋報瞋。令他生起忿恚意樂。出非愛語。或打報打。令生他起苦楚意樂。而行捶打。或弄報弄。由是自他互舉過非。
二者不捨瞋相續心。此復有二。初不自捨。頌云。
於他忿疑不往謝。
若己於他。有所侵犯。或自未犯。彼疑侵犯。於此隨一。若起增上嫌嫉之心。或慢所執。羞於謙下。不如理謝。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之心。及放逸心。輕捨不謝。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因隨宜。謂欲方便調彼伏彼。雖不悔謝。亦無違犯。若所謝境。一是外道。二彼希望要因現行非法有罪。方受悔謝。三因於彼性好鬥諍。因悔謝時。倍增忿怒。四因知彼為性堪忍。隨謝與否。心無變異。五因於彼不受悔謝。及因悔謝轉生羞恥。於如是等五種緣事。雖不悔謝。亦無違犯。又此五中。後二緣事。在本論中。似列為一。然諸疏中。別釋為二。令從疏說。
二不捨他。頌云。
他來悔謝拒不受。
謂他有情。來相侵犯。彼還如法。平等悔謝。懷嫌恨心。損惱彼故。不受其謝。是染違犯。雖復於彼無嫌恨心。然由稟性不能堪忍。故不受謝。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因隨宜。謂欲方便調彼伏彼。雖不受謝。亦無違犯。或所受境。謂不如法。不平等謝。雖不受謝。亦無違犯。前者謂於不應正理。後者謂於唯託空言。戒二十頌新舊二疏并云。其後義者。謂是非時。謂不及時來悔謝故。又新疏云。若於外道。或於性好鬥諍有情。雖不受謝。亦無違犯。
三者不起對治。頌云。
懷忿惱心相續持。
謂若於他。發起忿恚。相續堅持。生已不捨。不見其過。不行對治。是染違犯。若為斷彼。生起樂欲。雖勤遮遏。未能斷捨。即無違犯。廣說如前。菩提賢云。此是發起忿恚執持不捨違犯。上來所說四種違犯。如新疏云。初二違犯。如其次第。能壞律儀善法二戒欲饒益他。及壞攝善法因緣。根本煩惱少分煩惱忿恨等生亦不忍受。後二違犯。能壞何等。彼疏未說。四障精進。此復有三。初劣意行。頌云。
貪求供事而御眾。
謂若非理貪著侍浴敷座役使所有供事。及以希求供獻財物愛染之心。管御徒眾。是染違犯。若無染心管御徒眾。受諸供事。則無違犯。
二懈怠行。頌云。
懈怠懶等不遣除。
謂起懶惰懈怠等心。及彼心攝耽睡眠樂。臥樂倚樂。非時非量。忍受不捨。是染違犯。言非時者。謂於晝中非睡等時。言非量者謂如夜中。除中夜外。初後二分。亦復非量。無違犯者。若就自身。一病無力。二行路乏。三為斷彼生起樂欲。廣說如前。雖復忍受。亦無違犯。
三貪著不正言論。頌云。
貪說無義無利語。
謂愛染心。虛度時日。喜樂談說王臣盜賊婦女性好所有世事。是染違犯。若由忘念而現行者。非染違犯。薩穆札疏云。此謂從他聽聞談說。虛度時日。言虛度者。謂從日初至日中分。及過日中至夜初等。無違犯者。若在聞者。見他談說。護彼意故。安住正念。須臾而聽。如是雖聽。亦無違犯。若在說者。以事希奇。或暫問他。若答他問。如是雖說。亦無違犯。最勝子云。若於學處勤精進時。於如上事。亦名有犯。新疏云。此三違犯。能壞饒益有情戒中如法攝受徒眾。攝善法戒中恆常勇猛精進脩習六波羅蜜一切善品。律儀戒中雖處雜眾。不發諸惡雜染言論。
五障靜慮。此復有三。初障加行。頌云。
不求請住三摩地。
謂欲定心。內懷嫌恨。憍慢所持。不詣師所。求請教授。令心安住。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二心而不求請。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就自身。一遇疾病無有氣力。二知其師顛倒教授。三自多聞。能令心住。雖不求請。亦無違犯。或先已得所應教授。而不求請。亦無違犯。
次障正行。頌云。
不捨五蓋靜慮障。
謂於能障靜慮五蓋。隨一生起。忍受不捨。是染違犯。若為斷彼。起樂欲等。亦無違犯。廣說如前。何等五蓋如龍樹菩薩勸誡王頌云。
瞋掉舉惡作。 昏睡貪欲疑。 如斯五蓋賊。 常偷諸善利。
此中掉舉惡作合成一蓋。昏睡合成一蓋。言五蓋者。說有二分。初說蓋障。及引發因。次說云何淨除彼障。初貪欲者。謂心愛欲色聲五境。隨逐而轉。彼引發因。謂於諸境。生起增益可愛淨相非理作意。次瞋恚者。謂是於他起損害心。作諸損惱。彼引發因於違情境追念不已。起忿怒心。次惛沉者。謂癡所攝內心惛昧不能自適。又睡眠者。謂癡所攝心不隨境。二引發因。謂心隨念闇冥之相。無光明相。次掉舉者。謂貪所攝不寂靜相。又惡作者。掉已思維心生憂悔。二引發因。謂由尋思親里不死。國土不死。及念往昔戲笑歡娛諸所行事。次疑蓋者。謂於三世是有是無。及於三寶。或於業報。乃至四諦。以自妄情。猶豫猜計。彼引發因。謂由緣慮三世等法非理作意。次說云何淨除彼障。此復有二。初者以對治法而為淨除。次者以身威儀而為淨除。初復有三。一者以增上法而淨除之。謂若對治貪欲。應修青瘀膿爛諸不淨想。對治瞋恚。應修慈觀。對治昏睡。應觀日月光明等相。令心明了。或修六念。隨念佛法僧戒施天。或復觀諸清淨緣相。策發其心。或觀諸方及月星等。或以淨水洗沐頭面。對治掉舉惡作。應正住心於一境相。修三摩地。對治疑蓋。應觀過去諸法已生。及觀未來諸法當生。唯法因果。悉無有我。於有謂有。於無謂無。如理作意。遠離增損。又應念誦經論所說訶棄五蓋及彼能引所有過患。乃至讚歎遠離五蓋功德文句。思惟其義。未生諸蓋。制令不生。已生諸蓋。悉令遣除。二者由自修習而淨除之。謂觀五蓋隨一生起。便令自心生諸雜染。致慧微劣。損害善法。非自應修。深生慚羞。於諸蓋障。淨除不受。三者依世間法而淨除之。謂觀五蓋隨一生起。或將生時。若不淨除。當為上師。及能通曉他心諸天。聰慧同法之所譏毀。故未生者。應制不生。已生諸障。悉令遣除。次者以身威儀而為淨除。謂於睡眠昏沉之蓋。應起經行。而淨除之。於餘四蓋。應跏趺坐。以淨住法。而淨除之。又於諸蓋。一切時中應捨不受。非惟入住三摩地時。
三障終行。頌云。
見味靜慮為功德。
謂若相續生靜慮時。貪著其味。味喜樂等。見為功德。是染違犯。若為斷彼。生起樂欲。則無違犯。如前所說。諸論謂此是於靜慮喜足之過。此未應理。謂靜慮生。有四煩惱。一貪增上。二慢增上。三癡增上。四見增上。新疏云。此三違犯。如其次第。能壞律儀戒中引發無量菩薩等持。不起少分諸惡尋思。攝善法戒中等至煩惱亦不忍受。又攝善法戒中等至味著亦不忍受。
六障智慧。此復有二。初於劣境。次於勝境。初復有四。一者輕捨小乘。頌云。
輕謗聲聞諸法教。
謂若菩薩。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菩薩不應聽聲聞乘相應法教。不應受持不應修學其文其義。菩薩無用於聲聞乘相應法教聽聞受持精勤修學。如是說者。是染違犯。應知此與別解脫戒根本罪中謗聲聞法復有差別。此是妄執謂聲聞法是小乘人所應聽聞。菩薩不應聽聞彼法。非是畢竟謗聲聞法。云何菩薩說此名為有犯。謂諸菩薩。尚應於彼外道書論精勤研究。況於佛語。云何論中制立此戒。謂見於彼不正知者。說大乘人不應修學別解脫戒。造蔑法障。為防護彼墮大險坑。故制此戒。當知此是最勝教誡。若大乘人。一向耽樂聲聞乘法。迴彼心故。令樂大乘。則無違犯。
二者於聲聞藏一向修學。頌云。
捨自法藏脩小乘。
謂如菩薩。於應勤修菩薩法藏。一切棄捨。於聲聞藏。一向修學。是名有犯。謂諸菩薩。應於大乘勤學不捨。乃能兼學小乘法藏。
三者於諸外論一向修學。頌云。
未精佛教勤外論。
謂如菩薩。現有佛教。於佛教中應精研者。未精研究。於異道論。及諸外論不應學者。精勤修學。是染違犯。言外論者。薩穆札疏。謂為外道因明聲明等論。前對小乘說菩薩藏。此對外道總說佛教。無違犯者。若就自身。一上聰敏。二能速受。三經久時能不忘失。四於其義能思能達。五於佛教如理觀察。成就俱行無動覺者。於日日中。常以二分修學佛語。一分學外。則無違犯。最勝子云。上聰敏者。謂少許時便能記念。能思義者。謂心銳利。能達義者。謂慧明了。如理觀察。謂於大慧能俱生起。能速受者。謂速能學。
四者於外道論愛樂修學。頌云。
第四种情况是喜欢修习外道的理论。经文说。
勤脩外道而愛樂。
謂諸菩薩。應當不越菩薩所學。依上軌則。於異道論。及諸外論。研求善巧。視如辛樂。雖非所欲。為利他故而習近之。若不爾者。初則寶翫。次則愛樂。後則味著。是染違犯。新疏云。上來所說四違犯中。初一違犯。能壞攝善法戒心離不善諸惡尋思。第二第三。能壞攝善法戒尋求聞慧。覺起思慧。第四違犯。能壞何等。此疏未說。
次於勝境。此復有三。一者於諸慧境憎背毀謗。頌云。
憎背毀謗菩薩藏。
謂如菩薩。於菩薩藏。憎背毀謗。是染違犯。云何聞已而生誹謗。謂於聽聞菩薩法藏。於甚深處最甚深處真實法義。諸佛菩薩難思神力。不生信解。憎背毀謗。言甚深者。非凡夫境。最甚勝者。非二乘境。真實法義。諸佛菩薩難思神力。謂是大乘深廣二宗。隨毀其一。即名有犯。憎背誹謗。有其四種。一者謗說不能引義。謂菩薩藏所說下劣。非慧所依。二者謗說不能引法。謂菩薩藏能詮下劣。非福所依。三者謗說非如來說。謂菩薩藏說者下劣。四者謗說不能利益安樂有情。謂以上來三種因緣而作毀謗。或由自內非理作意。或隨順他而作是說。云何聞他謗大乘法自護其心。謂若菩薩。聞於甚深最甚深處。心不信解。菩薩爾時應強信受。應無諂曲。應如是學。我今盲無無漏慧。目。於如來眼。應隨說行。若於如來密意語言而生誹謗。非我應作。菩薩如是自處無知。仰推如來於諸佛法。無不現知。等隨觀見。如是正行。雖無信解。然不誹毀。則無違犯。莊嚴經論云。
意罪性惡故。 不辨非理色。 況於猶豫法。 等置乃無過。
寶鬘論云。
如來密意語。 非易了知故。 一乘三乘法。 等置當自護。
等置尚無罪。 憎背唯罪惡。
謂諸初行住大乘者。未易於法悉契自根。雖無信解。若等置者。亦無所犯。
二者能壞慧果。頌云。
復自讚揚而毀他。
謂若菩薩。於他人所有染愛心。有瞋恚心。自讚毀他。是染違犯。染愛心者。如新疏薩穆札疏並云。是驕滿心。亦是慢心。最勝子云。自貢執心。義同前釋。故此非同他勝處罪。無違犯者。若因隨宜。一為住持如來聖教。而欲摧伏諸外道時。二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三欲令他未淨信者生起淨信。已淨信者倍復增長。於如是事。雖復自讚乃至毀他。亦無違犯。
三者能壞慧因。此復有二。一者不往聽法。頌云。
聞說正法不往聽。
謂如菩薩。聞說正法論議抉擇。憍慢所持。懷嫌恨心。懷恚惱心。而不往聽。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就自身。一未覺知是說法等。二有疾病無有氣力。三了知彼是倒說者。四正了知彼所說義。是教所聞所持所了。五已多聞。具足聞持。其聞積集。六欲無間於境住心。而勤引發菩薩勝定。七自了知其慧鈍濁。於所聞法難受難持。難於所緣攝心令定。於如是事。不往聽者。皆無違犯。多聞三句。謂聞。聞知。及聞具足。難受等三。謂聞思修。或因隨宜。謂為將護說法者心。雖不往聽。亦無違犯。
二者能壞聞境。頌云。
毀師所說不依義。
謂若菩薩。於說法師。故思輕毀。不以至誠於彼上師作導師想。善知識想。身不恭敬。粗言嗤笑。惡語調弄。但依於文。不依於義。是染違犯。所言依文不依義者。謂於所說有義無文。不事依止。若於有文而無義者。便爾依止。有師釋云。此是聞者謗說法師。唯說其文。不說其義。或不知義。如是說者。殊非論意。又菩薩地說四依時。義同此說。最勝子及薩穆札疏中。說此是不敬法違犯。上來所說三種違犯。如其次第。如新疏云。能壞攝善法戒中遠離嫉姤。積聞資糧。於見尊長恭敬承事。言依文者。謂譏法師但依文句。
第二違犯饒益有情戒。此復有二。初於總相。次於別相。初復於二。一者不作饒益。頌云。
於應助伴不往助。
謂如菩薩。於諸有情應作八事。一於能辦所應作事。二於道路若往若來。三於正說。四於事業加行。五於掌護所有財寶。六於好合乖離諍訟。七於吉會。八於福業。於如是等所應作事。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為助伴。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二心。不為助伴。非染違犯。言正說者。如卓龍云。於諸未善說方言者。教以方言。餘七助伴。廣如前說。無違犯者。若因自身。一病無力。二先許餘。三轉請他有力者助。四於善品正勤修習不欲暫廢。五性愚鈍不善教授。雖不往助。亦無違犯。或於所作。謂知所作不順正理。能引非義。能引非法。雖不往助。亦無違犯。或於其境。一因知彼自能成辦。二知求者自有依怙。雖不往助。亦無違犯。或因隨宜。一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二為將護多有情等嫌恨之心。三護僧制。雖不往助。亦無違犯。
二者不拔憂惱。此復有二。一者不為拔苦。二者不拔彼因。初復有二。一者不拔病苦。頌云。
見他有病不供事。
謂如菩薩。見諸有情。遭重疾病。懷嫌恨心。懷恚惱心。於應瞻侍。不往供事。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二心。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因自身。一病無力。二轉請他有力隨順。令往供事。三自了知其慧鈍濁。於所聞法難受難持。難於所緣攝心令定。四先許餘。雖不供事。亦無違犯。或於其境。一知病者有依有怙。二知病者自有勢力。自能供事。三了知彼長病所纏。堪自支持。雖不供事。亦無違犯。或因隨宜。謂為勤修廣大善品。為欲護持。令無間缺。雖不供事。亦無違犯。
二者不拔眾苦。頌云。
於他有苦不為拔。
謂此戒中。有犯無犯。是染非染。如前不拔病苦所說。所拔之苦。能拔方便。所有一切。如前應知。
二者不拔彼因。頌云。
不於放逸說正理。
謂如菩薩。見諸有情。為求現法後法事故。廣行非理。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為宣說如實正理。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二心。不為宣說。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因自身。一自無知。於應說法而無氣力。二轉請他有力者說。雖不宣說。亦無違犯。或於其境。一知彼人自有智力。能自悔除。二彼有餘善友攝受。三由了知為彼宣說如實正理。起嫌恨心。若發惡言。若顛倒受。四或知彼性弊𢤱悷。於說正理不生愛敬。雖不為說。亦為違犯。或因隨宜。謂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雖不宣說。亦無違犯。
二於別相。此復有二。一者不作饒益。二者不為調伏。初復有六。一者不酬有恩。頌云。
不於有恩作酬報。
謂如菩薩。於先有恩諸有情所。不知恩惠。不了恩惠。懷嫌恨心。不欲現前如應酬報。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二心。不現酬報。非染違犯。言不知恩惠者。謂不欲報恩。不了恩惠者。謂不憶念其恩。如應酬報者。謂若不增其量而報。亦當若等若下而酬報之。無違犯者。若於自身。勤加功用。欲報其恩。無力無能。不獲酬報。雖不酬報。亦無違犯。或於其境。謂欲報恩。而彼不受。雖不酬報。亦無違犯。
二者不慰憂惱。頌云。
於他憂惱不開解。
謂如菩薩。見諸有情。墮在喪失財寶眷屬。或墮難處。多生愁惱。懷嫌恨心。不往開解。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二心。不往開解。非染違犯。無染犯者。應如前說於他事業不為助伴。憂惱種類開解方便所有一切。如前應知。
三者不濟貧苦。頌云。
於求財物不給施。
謂如菩薩。自有飲食資生眾具。見有求者。來正希求飲食等事。懷嫌恨心。懷恚惱心。而不給施。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因自身。謂現無有可施財物。雖不施與。亦無違犯。或於諸物。一因彼物是不如法。謂於現法及後法中當起過患。二因彼物是所不宜。謂他有情不宜求者。雖不施與。亦無違犯。或因隨宜。一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二來求者於王匪宜。將護王意。三護僧制。雖不施與。皆無違犯。
四者不善御眾。頌云。
不行利益徒眾事。
謂如菩薩。攝受彼眾。懷嫌恨心。而不隨時無倒教授無倒教誡。知眾匱乏。而不為彼從諸淨信長者居士婆羅門所。如法追求衣服飲食諸坐臥具病緣醫藥資生什物。隨時供給。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二心及放逸故。不往教授。不往教誡。不為追求。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於自身。一病無力。不任加行。二轉請餘有勢力者。雖不教等。亦無違犯。或因隨宜。一以不教誡等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二護僧制。雖不教等。亦無違犯。或於其境。一知徒眾。世所共知有大福德。而自力能求衣服等資身眾具。二隨所知。皆已無倒教授教誡。三知眾內。有本外道。為竊法故來入眾中。不堪調伏。雖不教等。皆無違犯。其以財法攝受眾軌。已說如前。
比如菩萨摄受徒众时,若怀嫌恨心,不按时给予正确教导和规劝;明知众人缺乏资具,却不从虔诚的长者、居士、婆罗门处如法求取衣物、饮食、卧具、医药等生活所需并适时供给,这类行为属于严重违犯。若因懒惰、懈怠、三心二意或放逸而未去教导、规劝、求取物资,则属非严重违犯。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一、自身患病无力操办;二、转托有能力者代办(即使未亲自教导等)。或因特殊情况:一、为以不教导等方式调伏对方(具体如前所述);二、为遵守僧团制度(即使未教导等)。或在以下情形中:一、明知徒众福德广大、能自筹资具;二、已按所知给予正确教导;三、知众中外道为偷法而来、难以调伏(即使未教导等)。
关于以财物与佛法摄受徒众的规范,前文已详述。
五者不隨順他。頌云。
不能恆順他心轉。
謂如菩薩。於他有情。不隨心轉。有所違犯。是染非染。如頃所說。無違犯者。若就自身。一病無力。不任加行。雖不隨轉。亦無違犯。或因隨宜。一彼所愛。非彼所宜。後將損彼。或將自損。二彼所愛。非彼所宜。而於多眾。非宜非愛。為護多眾嫌厭心故。三護僧制。四為降伏諸惡外道。五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雖不隨轉。皆無違犯。
六者不讚有德。頌云。
他有德譽不讚揚。
謂如菩薩。於他實有如前所說信等功德。及彼善譽。不欲稱揚。他實妙說。不讚善哉。由嫌恨心。及由懶惰懈怠放逸等心。有所違犯。是染非染。所有一切。如前所說。無違犯者。若因自身。一病無力。不能讚說。二為待他言論究竟。雖不讚揚。亦無違犯。或於其境。一若知彼。性好少欲。不喜讚揚。將護彼意。雖不讚揚。亦無違犯。或於所說。一謂知彼。雖似功德而非實德。雖似善譽而實非譽。雖似妙說而實非妙。不讚揚等。亦無違犯。或因隨宜。一以不讚揚等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二護僧制。三知由此顯揚等緣。起彼雜染。憍舉無義。為遮此過。四為降伏諸惡外道。雖不讚揚。皆無違犯。
二者不作調伏。此復有二。一者於非法行。不行威折。頌云。
不稱他緣作調伏。
謂如菩薩。見諸有情。應可訶責。應可治罰。應可驅擯。懷染污心。而不訶責。或雖訶責。而不治罰。或雖治罰。而不驅擯。是染違犯。若由懶惰懈怠二心。及放逸故。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因自身。謂觀待時。雖不訶責乃至驅擯。亦無違犯。若於其境。一了知彼不可療治。不可與語。喜出麤言。多生嫌恨。二了知彼成就增上猛利慚愧。疾疾還淨。雖不訶責乃至驅擯。亦無違犯。或因隨宜。一觀因此訶責等故。鬥訟諍競。為遮此過。二觀因此。令僧喧雜。令僧破壞。為遮此過。雖不訶責乃至驅擯。皆無違犯。言鬥訟諍競者。如卓龍云。初一總言。餘三別說。相罵。相斥。訴於王臣。
二者於背聖教。不作調伏。頌云。
不現神通作怖攝。
謂如菩薩。具足成就種種神通。變現威力。於諸有情。應恐怖者。能恐怖之。應引攝者。能引攝之。見聖教中不持戒者。難消信施。若不現諸神通怖攝。令彼避受如是信施。是名有犯。非染違犯。戒二十頌二疏中。有謂此是是染違犯。是字恐誤。無違犯者。若惡外道。多著僻執。誹謗神通為咒為藥。不現神通恐怖引攝。即無違犯。新疏云。上來所說十二違犯。一一能壞饒益有情戒。復次頌云。
具足悲心與慈心。 及善心者無違犯。
此謂如前所說開遮諸戒。若為悲愍於諸有情。及以慈心。於諸有情為作饒益。及欲方便調彼伏彼。令出不善安立善處。如是現行。皆無違犯。菩提賢謂此中及字。能攝諸義。若心極煩惱。若重苦逼切。睡眠及狂亂。雖作而無犯。此二語義。如彼所說。能攝決擇分中若心狂亂。若重苦受之所逼切。皆無違犯。又寂壽論師云。此頌有如下文所說。貪心相應而犯戒者。不名有犯。後說為是。
二者護彼心相。上來所說如是種種菩薩學處。佛於彼彼素怛纜中。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隨機散說。無著菩薩今更於此菩薩法藏摩怛理迦綜集而說。非是自撰。如是菩薩。於諸學處。應起尊重。住極恭敬。精勤修學。從他正受戒律儀已。當由具足三種意樂。於諸學處。生起最極尊重恭敬。於佛所制。從初專精。不應違犯。所言菩薩三種意樂。謂善清淨求學意樂。菩提意樂。饒益一切有情意樂。如是三者。餘疏謂是學三聚戒。然初意樂。謂是求學學處自性三聚淨戒。後二意樂。謂是為求大菩提故。及利他故。而勤修學。是說可依。從他正受戒律儀已。生起最極尊重恭敬。從初專精。不應違犯。此如菩薩地第十八章云。若諸菩薩。現前自稱我是菩薩。於菩薩學。不正修行。當知是名相似菩薩。非真菩薩。若諸菩薩。現前自稱我是菩薩。於菩薩學。能正修行。當此是名真實菩薩。是故菩薩莫作是念。於諸學處雖應正行。然不正行。亦非下劣。菩薩應念諸聖教誡。正受菩薩戒律儀已。應依六度四攝之行。精勤修學。隨順佛教深廣理趣。循諸先覺大法轍行。不應顧彼昧諸聖教違勝義者之所言說。
三者犯已還淨方便。謂諸菩薩。從初專精。應無所犯。設由無知放逸雜染不敬四緣而違犯者。即應如法疾疾悔除。令得還淨。又如菩薩。於諸學處有所違越。除他勝外。當知皆是違犯所攝。非如別解脫戒有多種類。若犯此戒。應向有力於語表義能覺能受小乘大乘補特伽羅。依悔罪法發露悔滅。其悔罪處。若無具有菩薩戒者。應向具足別解脫戒男女苾芻而行悔除。不應向勤策等而行悔除。謂勤策等。尚非犯別解脫悔罪處故。若犯戒者是出家身。現有出家是悔罪處。亦不應向在家菩薩而行悔除。
若諸菩薩。以上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由此即失淨戒律儀。便如論云。應當更受。攝決擇分亦云。若有還得清淨受心。復應還受。藏土有師云。得兩次受。不應再受。又有師云。初受一次。重受兩次。既三次已。不許再受。由彼犯者太無慚故。此解更受二字字義。實不應理。言更受者。望前初受。說名更受。非謂以後不許受故。印土聖典。均未說有彼數量故。薩穆札疏云。設由煩惱犯極重罪。向諸僧伽作懺悔已。由利益諸有情意樂。發菩提心。由淨意樂。應當更受。言更受者。非唯兩次。望前初受。說後名更。若中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先當稱述所犯事名。應作是說。長老專志。或言大德。我如是名。違越菩薩毗奈耶法。如所稱事。犯惡作罪。餘如苾芻發露悔滅惡作罪法。應如是說。所稱事者。謂如稱說所犯罪名。例云自讚。或云毀他。所言餘者。復應添說。如舊疏云。如是眾罪。我今敬向於長老前。發露悔除。更不覆藏。我今悔露。得安樂住。若不悔露。不安樂住。長老問言。汝於此等見其罪否。應答言見。問。後能護否。答言。如法如律。敬善頂持。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又新疏云。於所犯罪。知見憶時。如法如律。善為奉持。又餘疏中。於問護否。唯作答言。敬善護持。爾時所作身業威儀。如新疏云。向悔罪處。合掌禮拜。次於下方。蹲跪而坐。合掌如前。
若下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及餘違犯。應對於一補特伽羅。發露悔法。當知如前。若無隨順補特伽羅。可對發露悔除所犯。爾時菩薩以淨意樂。起自誓心。我當決定防護當來終不重犯。最勝子等謂此顯是由加被力。得無違犯。然非論義。又菩薩戒二十頌攝此義云。
上纏犯戒應更受。 中纏應向三人悔。 餘染非染悔於一。 或自心悔亦如彼。
後二句義。謂於悔除是染非染諸違犯罪。若無隨順補特伽羅現在於前。如是菩薩應於爾時。以淨意樂起自誓心。一向慚愧。調伏寂靜。後不還作。而行悔除。如向於一補特伽羅發露悔法而行悔除。寂壽論師云。或自心悔亦如彼者。示餘還出還淨方便。如論所云。若無隨順補特伽羅等文可證。是合中下品纏而說。菩提賢云。中下纏犯。與餘違犯還淨之理。非可同論。若中下纏。現前不能得一或三補特伽羅。須往餘求。若違犯罪。於現前中。不能得一補特伽羅。不須他求。起自誓心。防護即出。後者悔處未有定制。前二悔處有定制故。若不爾者。論中制定向三或一補特伽羅而行悔除。則不應理。若不足三補特伽羅。悔且不淨。何況僅於自心防護而能淨除。以菩薩地未說或自心悔亦如彼故。故如是說。非應正理。應正說云。餘罪悔露於一人。染非染罪於自心。謂菩薩地。於中下犯。說對三一補特伽羅。於餘違犯。若無隨順補特伽羅。應於自心誓防護故。如其所說。違舊疏義。實不應理。菩薩地云。若下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及餘違犯。應對於一補特伽羅。發露悔法。當知如前。若無隨順補特伽羅。可對發露。悔除所犯。爾時菩薩。以淨意樂。起自誓心。我當決定防護當來終不重犯。如是於犯還出還淨。此中明說下品纏犯還淨方便。同餘違犯。下品既爾。中品纏犯。其理正同。由淨意樂。犯已還出。防護當來。終不重犯。此是犯已還出通義。又菩薩地雖未說有或自心悔亦如彼之文。然有其義。謂如論云。若無隨順補特伽羅。可對悔除。起自誓心。決定防護。如向於一補特伽羅悔除還淨故。
又或師云。若染違犯。於有可向悔除處時。應向於一補特伽羅而行悔除。非染違犯。現雖有可向懺悔處。然自心護。亦得還淨。如其所說。不應道理。菩薩地中。不分說故。謂如中下二品纏犯。及諸四十五種違犯。若現前有可向悔露補特伽羅。不行悔除。唯自心護。亦復不能還出還淨。此應如論所說而行。由諸違犯。以能對一補特伽羅發露悔除。易生慚愧。故應依一補特伽羅。若未遇者。即應想對諸佛菩薩。而行悔除。如戒品云。於自愆犯。審諦了知。深見過失。既審了知。深見過已。其未犯者。專意悔持。其已犯者。於佛菩薩同法者。所。發露悔除。菩薩地第十七章云。又諸菩薩。過去現在一切誤失。一切違犯。以淨調柔愛樂隨順所學戒心。想對十方佛世尊前。至誠發露悔往修來。亦勸導他令行是事。如是數數發露所犯。少用功力。一切業障。皆得解脫。學集論云。夢中虛空藏菩薩前行懺悔法。最為殊勝。謂諸菩薩。於輕重罪悉應悔除。此如優婆離所問經云。舍利子。菩薩所犯重罪有二。何等為二。一者瞋相應犯。二者癡相應犯。乃至舍利子。若有菩薩。初犯重罪。應對於十補特伽羅。以質直心。殷重悔除。復有重罪。應對於五補特伽羅。殷重悔除。舍利子。執女人手。非理相顧。無義利心。應對一二補特伽羅。發露悔除。若菩薩犯五無間罪。由女人所生罪。由手所生罪。由童子所生罪。犯塔。犯僧。及犯餘罪。即應向於三十五佛。晝夜獨處。殷重悔除。然優波離請問經本經譯云。初犯重。罪。應對十眾。以質直心。殷重悔除。此說甚當。謂如前說二重罪。中。初瞋相應犯。應對十眾前懺悔故。又本經云。復有重。罪。應對五眾。而行悔除。謂第二重罪。癡相應犯故。本經又云。執女人手所犯重罪。應對五眾。發露悔除。此譯未當。以與學集論中所說。應對一二補特伽羅發露悔除之語不合。亦與經說貪相應犯其罪尚輕之義相違故。又舊譯學集論謂。執女人手等三重罪。應對一二補特伽羅而行悔除。說此三罪。名為重罪。在新譯中。說為輕罪。當知較確。又本經中未有無義利心罪文。當係語缺。以學集論皆有之故。又瞋相應。說名重罪。無義利心。說名輕罪。亦不相違。謂由無義利心。僅起侵犯意樂。實無損害心故。又五無間。說名重罪。當向三十五佛晝夜悔除。謂雖僅對補特伽羅三悔所犯。於還出軌。仍不能淨苦異熟故。
入菩薩行論云。
晝夜各三次。 讀誦三聚經。 依佛菩提心。 滅除餘違犯。
如是還出方便。謂於根本罪外諸罪。或由有念所造罪外。所餘忘念不正知等所犯諸罪。應當讀誦三聚懺經。依諸佛力。及菩提心。悉令滅除。智慧生云。言三聚者。謂是懺悔。隨喜。迴向。當知是名悔罪方便。又善天謂。佛菩提心。是所依力。謂皈依佛。發菩提心。菩薩學處雖無有量。此還出法。特為重要。謂於有念所作罪外。餘諸違犯。悉能淨故。
雖復懺悔往昔所犯。若無防護當來終不重犯之心。亦難清淨。如慈氏獅子吼經云。慈氏。後五百歲。正法衰微。頗有自稱我是菩薩。彼等不護身語意業。多犯重罪。多行惡業。唯念悔除。便得清淨。於當來時。不善防護。或雖防護。而不正護。慈氏。我為淨除往昔所造諸惡業故。乃為宣說三聚法門。世人無知。貪造眾罪。既造罪已。唯念悔除便得清淨。不護當來。如是犯已還出方便。是淨尸羅極重要支。廣如諸菩薩論所說。
四者說貪是輕罪密意。謂世尊說。凡諸菩薩多分是由瞋所起犯。非貪所起。當知此中所說密意。謂諸菩薩。愛諸有情憐諸有情增上力故。凡有所作。一切皆是菩薩所作。非作所作。可得成犯。若諸菩薩。憎諸有情。不能修行自他利行。作非菩薩所應作事。作不應作。可得成犯。大乘莊嚴經論云。
由利有情故。 起貪不名罪 瞋則與彼違。 恆欲損他故。
優波離所問經云。若諸菩薩。修行大乘。於恆沙刼。貪心相應而犯戒者。其罪尚輕。若一瞋心而犯於戒。其罪甚重。何以故。因貪犯戒。攝受眾生。因瞋犯戒。棄捨眾生。優波離。所有諸結能攝眾生。菩薩於此不應生畏。所有諸結能捨眾生。菩薩於此應生怖畏。以是義故。大乘之人。因貪犯戒。我說是人不名為犯。此中義趣。或難領解。寂天菩薩釋其密義如學集論云。是義云何。謂能攝護一切有情。如前已分別說。謂如前說光明梵志。於利有情。許開貪欲。如是現行。與貪相應。說名無犯。非謂菩薩一切時中。可貪欲故。如經前說因貪犯戒攝受眾生故。以何等身與貪相應不名為犯。學集論云。經所云者。謂有增上意樂。與悲憫心。與貪相應。不名為犯。如前經云。優波離。若諸菩薩無善方便。貪相應犯便生怖畏。瞋相應犯不生怖畏。若諸菩薩有善方便。貪相應犯不生怖畏。瞋相應犯生大怖畏。善方便者。謂是具足悲智二心。不捨眾生。謂應堅固大菩提心。大悲為本。成就通達諸法實相勝智慧力。故於貪瞋。分別說有犯不犯者。謂若貪中無有慈心。與瞋所犯。當知同等。又若貪中具有慈心。與瞋所犯。當知非等。諸有智者。不應啟疑。非謂菩薩一切時中。所起貪心皆無違犯。應如學集論中所說。見於有情有大義利。於諸有情起慈愍心。雖貪相應。不名為犯。問。非無義利。與瞋相應。起諸忿惱。有犯無犯。答。應分別說。若開許瞋。習氣增上。則壞悲心。即名為犯。若壞悲心。斷根本故。後當廣說。縱為利益一切有情。然由菩薩壞悲心故。即永壞失有情義利。故不開許。又菩薩身。如功德女。由貪愛難提迦菩薩增上力故。死生天上。若瞋菩薩。則如頌云。
佛說如起惡心量。 爾許刼住那落迦。
故不相等。如學集論所釋貪心無犯等義。菩薩地中所示密意當知亦爾。五者分別下中上品諸罪。謂如攝毗奈耶事摩怛理迦所說。由五因緣當知所犯成下中上三品差別。何等為五。一由自性故。二由毀他故。三由意樂故。四由事故。五由積集故。一由自性者。謂他勝罪聚是上品罪。眾餘罪聚是中品罪。所餘罪聚是下品罪。復有差別。謂他勝眾餘是重品罪。隕墜別悔是中品罪。惡作罪聚是輕品罪。二由毀犯者。謂無知故及放逸故所犯眾罪。是下品罪。煩惱盛故所犯眾罪。是中品罪。由輕慢故所犯眾罪是上品罪。三由意樂者。謂由下品貪瞋癡纏所犯眾罪。是下品罪。若由中品。是中品罪。若由上品。是上品罪。四由事者。謂雖現行相似意樂。而由是事非一類故。應知所犯成下中上三品差別。如以瞋纏。於旁生趣所有眾生故思殺害。生隕墜罪。或於其人或人形狀非父非母故思殺害。生他勝罪。非無間罪。即以如是相似瞋纏。於人父母故思殺害。生他勝罪及無間罪。五由積集者。謂如有一。或犯一罪。不能如法速疾悔除。或二或三乃至或五。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下品罪。從此以後。或犯十罪。或犯二十。或犯三十。乃至或犯可了知數罪。不能如法速疾悔除。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中品罪。若所犯罪。其數無量不可了知。如是應知。由積集故。成上品罪。此中由自性故。及由事故。不相等同。餘三皆等。又彼略由四因緣故犯所犯罪。一無知故。二放逸故。三煩惱盛故。四輕慢故。謂若有一。於所犯罪。不審聽聞。不善領悟。無有覺慧。無所知故。於其所犯。起無犯想。而犯眾罪。是名由無知故犯所犯罪。又若有一。於所犯罪。雖有覺慧。亦有所知。而住忘念住不正知。由彼如是不住念故。而犯眾罪。是名由放逸故犯所犯罪。又若有一。於其所犯。雖有覺慧。亦有所知。而彼本性貪瞋癡等極為猛利。彼由猛利貪瞋癡故。雖知是事所不應為。煩惱纏逼。不自在故。而犯眾罪。是名由煩惱盛犯所犯罪。又若有一。於所犯罪。雖有覺慧。亦有所知。而彼信解極為下劣。無有彊盛宿善因行。由其信解極下劣故。於沙門性於般涅槃。無有顧念。於佛法僧無敬無憚。無有羞恥。不樂所學。由輕蔑故。隨其所欲。廣犯眾罪。是名由輕慢故犯所犯罪。當知此中無知放逸所犯眾罪。是不染污。由煩惱盛及以輕慢所犯眾罪。則是染污。云何對治。謂有四法。一者依止覺慧。二者正念正知。三者精勤對治煩惱熾盛。四者有慚愧心。恭敬上師。尊重所學。
六者住安樂因。謂諸菩薩。依止一切自毗奈耶。勤學所學。便得成就三種圓滿安樂而住。一者加行圓滿。謂諸菩薩。初於淨戒行無缺。犯。於身語意清淨現行。次於所學尊重恭敬。住不放逸。不數毀犯。後時設或有所毀犯。悔露自惡。由是自見清淨無犯。晝夜歡喜。安樂而住。二者意樂圓滿。謂諸菩薩。為法出家。不為活命。求大菩提。非為不求。為求沙門。為求涅槃。非為不求。如是求者。唯於善法。發勤精進。不住懈怠下劣精進。不雜眾多惡不善法。由此能引無諸雜染安樂而住。不善法者。謂是法能合於現法多生雜染引招後有。言雜染者。能惱身心有諸熾然。言後有者。能感惡趣眾苦異熟。當來長夜生老病死。沙門果者。謂十地中三學行位。言涅槃者。無住涅槃。最勝子云。沙門涅槃。皆是加行所引之果。三者宿因圓滿。謂諸菩薩。昔餘生中。行施修善。故於今世。種種衣服飲食臥具病緣醫藥資身什物自無匱乏。復能於他廣行惠施。永離貧匱。安樂而住。如是菩薩依毗奈耶勤學所學。成就如是三種圓滿安樂而住。與此相違。當知成就三種衰損危苦而住。
如是略詮自性。廣說一切。宣說菩薩若在家品若出家品一切戒已。自斯以後。即於如是一切戒中。分出所餘難行戒等差別之相。應當了知。
三者論彼差別。此復有七。謂由難行戒。乃至清淨戒。初說難行戒。此略有三。若諸菩薩。現在具足大財自在有增上力。棄捨如是大財自。在。受持菩薩淨戒律儀。是名菩薩第一難行戒。言大財者。當有四種。一者自身受用圓滿。二者多諸助伴親愛共同受用。三者廣有僕使受用。四者飲食豐饒。於此加列長壽受用。即名五福。大自在者。謂所言說有大威力。如欲自在。有疏更以自在增上。分說為二。又諸菩薩。雖遭急難乃至失命。於所受戒尚無少缺。何況全犯。是名菩薩第二難行戒。又諸菩薩。受淨戒已。如是如是。徧於一切行住作意。恆常安住正念正知五不放逸。乃至命終。於所受戒無有誤失。尚不犯輕。何況犯重。是名菩薩第三難行戒。如是三種難行戒。餘疏有說。初是難受。次是難護。後難究竟。德光則謂。唯分難受難護二類。初是難受。後二並是難護之戒。是說為當。謂後二中。初難護者。依諸逆緣。乃至命難。於所受戒。守護不犯。後難護者。一切時中。於所受戒。乃至輕罪。守護不犯。如是三戒。雖於現生不能正學。亦應發願。依覺慧力。於餘生中。如是修學。次說一切門戒。當知此戒略有四種。一者正受戒。謂正加行。受先所受三種菩薩淨戒律儀。即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二者本性戒。謂諸菩薩。不待思察正願正行便能覺知自具六種波羅密相。住種姓位。本性仁賢。於相續中身語二業恆清淨轉。三者串習戒。謂諸菩薩。昔餘生中。曾串修習如先所說三種淨戒。由宿因力所住持故。於現在世一切惡法。不樂現行。深心厭離。樂修善行。於善行中深心欣慕。四者方便相應戒。謂諸菩薩。依四攝事調伏方便。於諸有情身語善業。恆相續轉。如是四戒。是能趣入一切戒門。故名一切門戒。言四攝者。一者布施。謂是財攝。二者愛語。謂攝受已。於取捨處施以教授。三者利行。於所說義勸令修行。四者同事。如勸他行。自亦如是共彼安住。
三說善士戒。當知此戒略有五種。一者自具尸羅。二者於恆常人勸他受戒。三者於憎戒者讚戒功德。息他嫌恨。四者見同法者於戒正行。深心歡喜。離諸嫉妬。五者設有毀犯如法悔除。如是五者。於他能捨無義無利。成滿義利。具善士業。故名善士戒。初後二戒。能引自利。後三種戒。能引利他。
四說一切種戒。當知此戒以要言之。六種七種總十三種。言六種者。一廣博戒。住持圓滿。廣攝一切所學處故。得果圓滿。迴向大菩提故。二無罪戒。遠離躭著欲行邊故。離染汙樂。三隨順歡喜處戒。遠離自苦疲勞邊故。離無義苦。五堅固戒。由不顧諸利養恭敬。一切利養恭敬不能伏故。不復奪故。由自修道已得堅固。他來論者不能伏故。不能奪故。由能安住悉斷所斷。本隨煩惱不能伏故。不能奪故。諸疏有云。不捨自學。精研外道。故他來論。不能伏奪。不捨所學。具如恆常戒中所說。非此戒義。六尸羅莊嚴具相應戒。如聲聞地所說沙門莊嚴十七種。應知其相。聲聞地嗢柁南曰。
正信。而無諂。 少病。精進。慧。 具少欲。喜足。 易養。及易滿。
杜多德。端嚴。 知量。善士法。 具聰慧者相。 忍。柔和。賢善。
言七種者。一止息戒。謂應正受遠離一切不應作事。如殺生等諸惡行故。二轉作戒。一向修學所應作事。攝諸善法故。饒益有情故。三防護戒。恆不放逸。隨護止息轉作戒故。如是三戒。由性分別。四大士相異熟戒。謂能成就於諸地中所起妙相。五增上心異熟戒。謂能成就菩薩無量勝三摩地。六可愛趣異熟戒。謂能成就人天之身。七利有情異熟戒。謂能成就利有情果。如是四戒。由果分別。德光論師云。此四戒中。初一是攝善法戒。二三兩戒是律儀戒。後是饒益有情戒。德光論師又云。言六種者。由德分別。言七種者。由性分別及果分別。
五說遂求戒。當知此戒略有八種。謂諸菩薩自諦思維。自不希求現行斷命等八加害。若離彼八。是所希求。他若相違。而現行者。我求不遂。我意不悅。如我希求。他亦如是。菩薩如是審思惟已。乃至命難。亦不於他現行八種所不遂求不悅意事。云何八種所不遂求不悅意事。謂現行斷命。不與而取。穢欲邪行。虛妄。離間。麤惡。綺語手塊杖等諸非愛觸。與此相違。長壽。豐財。妻室良淑。無諸欺誑。眷屬和好。聞優美言。有義利語。諸可愛觸。是名八種所遂求事所悅意事。如是遣除八不遂求。引發八種所遂求事。說名菩薩遂求戒。
菩萨应当明白,此戒律大致分为八种。即菩萨自我思惟:自己不希望遭受他人施加的八种伤害行为,若能远离这些行为,正是我所希求的。倘若他人违背我的意愿而行伤害之事,便是违背我的追求,令我心中不悦。正如我所希求的,他人也同样如此。菩萨如此审慎思惟后,即使面临生命危险,也不对他人施加这八种违背意愿、令人不悦之事。
哪八种违背意愿、令人不悦之事呢?即杀害生命、不予而取、邪淫、妄语、离间语、粗恶语、绮语,以及以手、石块、棍棒等施加的不可爱触。与此相反的,则是长寿、财富丰足、贤良妻室、无有欺诳、眷属和睦、听闻善言、有益之语,以及诸可爱触。这八种便是符合意愿、令人欢喜之事。
如此远离八种违背意愿之事,成就八种如愿之事,即称为菩萨遂求戒。
六說此世他世樂戒。當知此戒。以要言之。四種五種。總有九種。言四種者。一者於諸有情造作苦因應遮止處。而正遮止。二者於諸有情未作樂因應開許處。而正開許。令諸有情造彼樂因。三者有諸有情。於開遮處能正修行。應攝受者。正攝受之。四者有諸有情。於開遮處作顛倒行。應調伏者。正調伏之。如是菩薩自身於此。身語二業常清淨轉。言五種者。謂除尸羅。所餘施忍精進靜慮般若波羅密多俱行淨戒。如是菩薩所有淨戒。能令自他現法後法皆得安樂。是故說名菩薩此世他世樂戒。
七說清淨戒。當知此戒。略有十種。謂諸菩薩。唯為修道沙門之果。及為究竟三菩提果而受淨戒。非為避脫王等逼迫。非為活命而受尸羅。是名初善受戒。又諸菩薩。於諸學處有違犯時。遠離所有微薄悔愧。是名不太沉戒。微薄悔愧。即是太沉。遠離彼者。生大悔愧。聲聞地云。云何名為太極沉下。謂如有一。性無羞恥。惡作羸劣。為性慢緩。於諸學處所作緩慢。如是名為太極沉下。是故遠離微薄悔愧。當知即生極大慚愧。有說。若無微薄悔愧。是不太沉。當知此是顛倒之說。又諸菩薩。於佛非制非可悔處。遠離愧悔。是名不太舉戒。謂於非處生愧悔者。是太舉故。故應遠離。又諸菩薩。於睡眠樂倚樂臥樂。不生躭著。晝夜無間勤修善品。是名離懈怠戒。又諸菩薩。修習如前所說五支不放逸故。是名離諸放逸所攝受戒。又諸菩薩。遠離利養恭敬貪故。不願生天。而自要期修梵行故。是名正願戒。又諸菩薩。於行住等所有威儀。於披法衣所作眾事。修念誦等善品加行。不違世法毗奈耶法。妙善圓滿。如法身語正現行故。是名軌則具足所攝受戒。又諸菩薩。離矯詐等五種邪命所有過失。是名淨命具足所攝受戒。又諸菩薩。如應遠離貪著受用。以法非法從他求取衣服飲食諸臥具等。所有一切不見過患欲樂邊際。又應遠離修自苦行。或臥荊刺灰塵等中。或三入火。或三入水。自取煎逼受極苦楚。所有一切自苦邊際。是名離二邊戒。又諸菩薩。遠離一切外道見故。是名永出離戒。又諸菩薩。於一切時有慚愧心。於先受學佛所制處無缺減故。於諸根本無破壞故。是名於先所受無損失戒。如是廣說有十一戒。當知略說。唯十種戒。最勝子云。遠離如是二種過故。如佛所制正修學故。便得清淨。謂於所學不勤修學。太沉之過。及非制處而生悔愧。太舉之過。同應遠離。故合不太沈舉為一。又德光云。於意樂中。有二種過。一受戒時惡受意樂。二守護時太沉太舉。亦合彼二以為一戒。薩穆札疏云。於先所受無損失戒。當是總結前十而說。上來諸說。皆不應理。無著菩薩於聲聞地宣說十種虧損因緣。合說放逸懈怠所攝。攝二為一。與彼相違。故不放逸與無懈怠。亦應合一。當知此是本論密意。謂如聲聞地云。云何十種虧損因緣。一者最初惡受尸羅律儀。二者太極沉下。三者太極浮散。四者放逸懈怠所攝。五者發起邪願。六者軌則虧損所攝。七者淨命虧損所攝。八者墮在二邊。九者不能出離。十者所受失壞。若由遠離如是十種虧損因緣。當知說名尸羅圓滿尸羅清淨。
四者言戒勝利。此復有二。一者究竟勝利。謂是菩薩大尸羅藏。能生究竟大菩提果。由依此故。菩薩淨戒波羅密多得圓滿已。現證無上正等菩提。大尸羅藏。謂是廣大福德資糧。亦名廣大無量圓滿淨戒。二者現法勝利。謂諸菩薩依此尸羅正勤修習。乃至未證無上菩提。亦能獲得五種勝利。一者如前所說常為諸佛護念。二者將捨命時。住大歡喜。三者身壞已後。在在所生。常與淨戒若等若增諸菩薩眾。為其同分。為同法侶。為善知識。四者於現法中成就無量大功德藏。能滿淨戒波羅密多。五者於後法中。常得成就自性淨戒。戒成其性。此中第二勝利。如最勝子等釋云。由自思惟。後世能遇諸佛菩薩。超脫死畏。住大歡喜。又薩穆札疏云。由二因緣。住大歡喜。一如前說。二謂成就無量善根。離惡趣畏。五種勝利。如其次第如德光疏謂是五果。即增上果。離繫果。異熟果。士用果。等流果。離繫果者。謂由正願。伏除惡行。離憂惱繫。寂天菩薩意謂。初一勝利。是通現後二世所有勝利。謂住戒時。諸佛菩薩便護念彼如子如弟。令彼善法增長不失。二四兩種。是現法勝利。謂捨命時。見能生起勝善妙趣。離惡趣畏。住大歡喜。此亦如入菩薩行論云。
應持菩提心。 度盡有情界。 正持彼心故。 假令於爾時。
眠睡或放逸。 然彼福德力。 恆廣如虛空。
謂於如是一一時中。恆能增長無量功德資糧聚故。三五兩種。是後法勝利。謂善知識之所攝受。在在所生。不失淨戒。云何在在所生不失淨戒。如摩訶迦葉經云。由能斷除四種善法。終不退失菩提之心。三摩地大教王經云。
如數觀察人。 於彼覺知故。 能令心於彼。 如是如是住。
若能數數作意思惟。由是自心乃能專注。由見如是無上勝利。諸有智者。應當從受菩薩淨戒。精勤修學。
五者攝集戒相。如是如上所說一切自性戒等九種尸羅。當知三種淨戒所攝。謂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最勝子薩穆札疏並云。如是九種。一一尸羅。當知皆是三種淨戒所攝。
六者說戒行業。云何菩薩淨戒。定為三種。答。菩薩所作。以要言之。略有三事。謂於現法無染樂住安住其心。自身無倦成熟佛法。及能成熟一切有情。如其次第。是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之所作事。是故由能止息惡作。勤修律儀戒。便能攝心緣住善法。若或未能攝心緣善。則餘二戒便失所依。故如前引攝決擇分所云。於律儀戒。應先愛護。此律儀戒。即是七種別解脫戒。即是佛教根本別解脫戒。故諸菩薩。於自所受淨律儀戒。應勤修學。二大法轍。同一密意。復次。餘二戒中。先應勤修攝善法戒。以自成熟。自未成熟能成熟他。無有是處。如是菩薩唯有爾所菩薩淨戒。謂有九種。或有三種。唯有爾所淨戒勝利。謂有六種。唯有爾所淨戒所作。謂有三種。一者現法樂住安住其心。二者身心無倦成熟佛法。三者成熟有情。除此自性淨戒。淨戒勝利。淨戒所作三事。更無有上亦無有增。謂無不於此中攝故。過去菩薩求大菩提已於中學。未來菩薩求大菩提當於中學。普於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現在菩薩求大菩提今於中學。是謂三世一切菩薩悉於是學。非謂有諸菩薩應於是學。或餘菩薩不於是學。是名菩薩如理修習於諸佛道第一之道。於此道中不應遲疑。應勤修學。
當知此是戒波羅密修學方便。又諸菩薩復應於餘五波羅密。及四攝等修學之法。悉當了知。至心修學。縱於現時於餘學處。不能修學。不名為失。然為護持自所學處。於餘學處一切時中不應棄捨。
应当明白这是修习戒波罗蜜的方法。菩萨还应对其余五种波罗蜜及四摄等修行法门全部明了,专心修学。即使现前阶段无法修习其他法门,也不算过失。但为护持自己所修之法,任何时候对其他法门都不应舍弃。
如是初行大乘菩薩首所應學菩薩戒品。若據全文一一疏釋。或將太繁。故於今此略攝其義。謹依菩薩地兩疏。戒品二釋。學集論。入菩薩行論疏。並餘說戒清淨疏論。及諸契經。於此受戒護戒還淨方便。諸疑難處。廣為抉擇論議如是。
初学大乘菩萨首先应当修习菩萨戒的内容。如果按照全文逐条详细解释,可能会过于繁琐。因此现在简要归纳其要义。依据《菩萨地》的两种注解、《戒品》的两种解释、《学集论》、《入菩萨行论》注解,以及其他关于戒律清净的注疏论典和各种佛经,对于受戒、持戒、忏悔净化的方法等疑难之处,进行广泛深入的辨析讨论。
諸有趣求正覺者。 應依大乘入正道。 廣發大乘願行心。 如所願誓善受持。
修學一切菩薩行。 此外更無正覺道。 佛菩薩未開許故。 或說密乘及顯乘。
開遮不同各異趣。 遂多誤解起慢見。 當知此是下劣人。 棄捨大乘妙善道。
是故若趣金剛乘。 應依清淨契經義。 彌勒無著龍樹等。 所說發心及受戒。
修習六度以為基。 次乃進學金剛乘。 此為圓滿大乘道。 捨此餘非真樂故。
佛菩薩行第一道。 清淨菩薩戒行相。 此於聖教及正理。 徵引不違非自臆。
謹依如來密意趣。 以顯了言為訓釋。 願以所有恭敬力。 恆時祈請妙吉祥。
大乘道深我智淺。 常懼文義有疏失。 我今悔願聖智前。 仰請悲愍垂證正。
今時佛教漸衰微。 大乘正道更寥寂。 為令聖教久住故。 願此精勤所修善。
普令一切有情界。 一一樂趣真實道。 由見正道圓滿故。 如是精進勤修行。
復願我於一切生。 常蒙妙吉祥加護。 如理通達勝乘法。 荷度有情弘聖教。
<row>所有寻求正觉的人,应当依循大乘入正道,广发大乘愿行心,如所立誓善受持。</row><row>修学一切菩萨行,此外再无正觉道。因佛菩萨未开许,或说密乘及显乘。</row><row>开遮不同各异趣,遂多误解起慢见。当知此是下劣人,弃舍大乘妙善道。</row><row>是故若入金刚乘,应依清净经义理,弥勒无著龙树等,所说发心及受戒。</row><row>修习六度以为基,次乃进学金刚乘,此为圆满大乘道,舍此余非真乐因。</row><row>佛菩萨行第一道,清净菩萨戒行相,此于圣教及正理,征引不违非自臆。</row><row>谨依如来密意趣,以显了言为训释,愿以所有恭敬力,恒时祈请妙吉祥。</row><row>大乘道深我智浅,常惧文义有疏失,我今悔愿圣智前,仰请悲愍垂证正。</row><row>今时佛教渐衰微,大乘正道更寥寂,为令圣教久住故,愿此精勤所修善。</row><row>普令一切有情界,一一趣入真实道,由见正道圆满故,如是精进勤修行。</row><row>复愿我于一切生,常蒙妙吉祥加护,如理通达胜乘法,荷度有情弘圣教。</row>
(菩提正道菩薩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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