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法明門論直解
这段文字出自《瑜伽师地论·本地分》第一卷的简要名目记录,题名为《大乘百法明门》。小乘佛教列出七十五种法,仅说明补特伽罗无我,仍错误执着于心外有真实存在的法。而大乘佛教阐明这一百种法,都不离识,不仅真实的我本空,真实的法也不存在。若能在一一法中透彻体悟人法二空,那么每一种法都成为大乘证悟真理的门径。
正如世尊所说,一切法无我。什么是一切法?什么是无我?
这是借用佛陀圣言来引发讨论。法指轨则持守,我指主宰控制。既然说一切法无我,就必须在所有法中彻底通达两种无我的真义。
一切事物可以归纳为五种:
一是心法,
二是心所有法,
三是色法,
四是心不相应行法,
五是无为法。
既然法被称为涵盖一切,那还有什么不包含的呢?若要详尽阐述,即使穷尽劫数也无法说尽。现以五位百法来统摄,故称为简略。虽简略为五位,却已收尽世间与出世间一切假实色心、主伴关系,无一遗漏。何以见得?前四位收摄世间与出世间的有为诸法,第五位则收摄世间与出世间的无为法性。在前四位中,前三位属实法,第四位属假法。前三法中,前二者属心法,第三者属色法。前二法中,第一位为主,第二位为伴。有主必有伴,伴不离主;有心必有色,色不离心;有实必有假,假不离实;有有为必有无为,无为岂能离开有为而另立自性?在这五位百法中,寻求所谓有情、命者等实不可得,此即补特伽罗无我;寻求所谓轨范、解释、任持者亦实不可得,此即法无我。
一切中最殊胜的缘故。与此相契合的缘故。二者所显现的影像缘故。三种位次的差别缘故。四者所开显表明的缘故。依照这样的次序。
这里说明百法分为五类的次序。即表明离开心之外没有独立存在的本性。所以一切只是心而没有真实的自我和真实的法。心法。在一切法中最殊胜。因为能作主宰。所以能统摄一切法。心所有法。就是与这个心相应。因此不离心。色法。就是心和心所二者显现的影子。所以不离心和心所。不相应行。就是依据于心、心所、色三者的状态差别而假立。因此不离心、心所、色。无为法。就是由心、心所、色、不相应行这四种有为法所显示。也与四种有为法非一非异。
第一类心法。大致有八种。一是眼识。二是耳识。三是鼻识。四是舌识。五是身识。六是意识。七是末那识。八是阿赖耶识。
心性远离一切过失与错误,甚至不能用"一"来形容,何况说有八种?若要讨论其相状和作用,那是广阔无边的。现在就从众生的角度,选取其中最明显的相状和作用,大致分为八种:
依靠眼根,辨别颜色和形状,称为眼识。依靠耳根,辨别声音,称为耳识。依靠鼻根,辨别香臭气味,称为鼻识。依靠舌根,辨别味道,称为舌识。依靠身体,辨别痛痒冷热等触觉,称为身识。依靠意根,能普遍认知五种感官对象,也能分辨记忆中的影像,还能涉及过去未来,称为意识。
前五识所依靠的五根,都是清净物质。这第六识所依靠的意根,则是心法。这个意根,从无始以来,向内攀缘第八识的见分,虚妄执着为真实的自我和事物,所以称为末那识。梵语"末那",汉语译为"意",因为它恒常审察思量是其特性。
前六识时起时灭,好比水波。第七末那识从无始以来持续虚妄执着自我和事物,好比水流。阿赖耶识则好比是水本身。梵语"阿赖耶",汉语译为"藏",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三种含义。若没有这个识,那么身体由谁执持?物质世界由谁变现?一切善恶、有漏无漏的种子由谁摄受?
比如当我们疲倦熟睡,没有梦境时,前六识都不现起。如果没有这个识,岂不与死人无异?既然无梦无想仍不是死人,就可验证必有这第八识,与第七识微细的自我执着一起运行。然而这第八识决非真实的自我或事物。若是真实的自我或事物,就应该恒常不变。而这第八识是由前世业力牵引所感,称为异熟果。既然由业力感召,就不是常住不变的。善业感得天界人间的乐报,恶业感得三恶道的苦报,在六道中轮回,如同车轮转动,改变形貌,从未固定,哪里是真实的自我或事物呢?
第二类心理活动现象。大致有五十一类。分为六组。第一组普遍存在的有五种。第二组特定情境产生的有五种。第三组善心所具备的有十一种。第四组根本烦恼有六种。第五组随烦恼衍生的有二十种。第六组性质不定的有四种。
与心相应的心所有法,又称心数。它们如同臣子追随君王、仆役随顺主人,因此称为心所。这些心所数量繁多,现简要说明六类五十一种,只列举其中作用最为显著者。
五种遍行心所:一是作意,二是触,三是受,四是想,五是思。
具备四种普遍特性,称为遍行心所。即普遍存在于善性、恶性、无记性三性中,普遍存在于三界九地,普遍存在于有漏、无漏、世间、出世间一切时,普遍与八识心王相应。
第一作意心所:以警醒潜在心识种子、使其显现为现行作用为体性;以牵引现前心识、趣向所缘境界为业用。
第二触心所:当根、境、识三者调和时,以促使心王心所接触外境为体性;以成为受、想、思等心所生起的基础为业用。
第三受心所:以领纳顺适、违逆及非顺非逆的境界相状为体性;以生起欲求契合、欲求远离、欲求不即不离的贪爱为业用。
第四想心所:以摄取境界影像为体性;以安立种种名言概念为业用。
第五思心所:以驱使心识造作为体性;以策动心识行善、作恶或保持无记状态为业用。
五种特定境界分别是:一、欲望;二、坚定理解;三、忆念;四、三摩地(定);五、智慧。
所缘境事大多不同。因缘各别境界而得生起,故称为别境。
一、欲:对所乐境界希求盼望,以此为体性,精勤依此而生,以此为业用。
二、胜解:对确定无疑的境界,认可持守,以此为体性,不受他缘引诱而改变,以此为业用。
三、念:对过去曾经历的境界,使心明晰记忆不忘,以此为体性,作为定的所依,以此为业用。
四、三摩地(定):对所观察的境界,令心专注不散乱,以此为体性,智慧依此而生,以此为业用。
五、慧:对所观察的境界,辨别抉择,以此为体性,断除疑惑,以此为业用。
三善十一是指:第一是信心,第二是精进,第三是惭愧,第四是羞耻,第五是不贪婪,第六是不愤怒,第七是不愚痴,第八是身心轻安,第九是不放纵懈怠,第十是平等舍离,第十一是不伤害他人。
能使现世与来世皆得利益,故称为善。其一为信:对真实功德与能力深深认可并乐于追求,以心念清净为本质,能对治不信,以乐于寻求善法为作用。即对一切法真实事理深信不疑,随顺接纳;对三宝真实清净功德深信不疑,心生欢喜;对一切世间与出世间善法深信其力量,能得乐果,能成就圣道,从而生起希求之心。由此对治不信真实功德能力的恶心,乐于修证世间与出世间善法。
其二为精进:在断除恶业、修习善法中,以勇猛刚强为本质,能对治懈怠,以圆满善事为作用。
其三为惭:依于自身及正法,生起尊贵增上之心,由此崇尚敬重贤善,羞耻过失罪恶而不敢为,以此为本质,专能对治无惭,通能止息一切恶行为作用。
其四为愧:依于世间他人呵责厌恶的增上力,轻拒暴恶,由此羞耻罪过而不敢为,以此为本质,专能对治无愧,通亦能止息恶行为作用。
其五为无贪:对三界及三界资财无有染着,以此为本质,专能对治贪着,通能造作众善为作用。
其六为无嗔:对三苦及三苦资具无有憎恨,以此为本质,专能对治嗔恚,通能造作众善为作用。
其七为无痴:对诸谛理及诸实事明白理解,以此为本质,专能对治愚痴,通能造作众善为作用。
其八为轻安:远离粗重杂染法类,调畅身心,于善法中能堪任修持,以此为本质,对治昏沉,转舍染浊身心,转得清净身心为作用。
其九为不放逸:即精进及无贪、无嗔、无痴三善根,对所断恶法令其不生,对所修善法令其增长,以此为本质,对治放逸,以成就一切世间出世间善事为作用。
其十为行舍:亦即精进及三善根,能使心平等正直,无功用而住,以此为本质,对治掉举,寂静安住为作用。此与五受中的舍受不同,故称行舍。
其十一为不害:对一切有情不作侵害逼迫恼乱,即以无嗔为本质,能对治害,以悲悯怜愍为作用。无嗔称为慈,不害称为悲,给予安乐、拔除痛苦,利益众生殊胜作用,故虽本质同一,依作用分为二。
四种烦恼共有六种。一是贪欲。二是愤怒。三是傲慢。四是愚痴。五是怀疑。六是错误见解。
烦躁扰动,扰乱身心,因此称为烦恼。
一、贪:对拥有的事物及获取手段产生染著,其性质是障碍无贪的善根,导致痛苦是其作用。
二、嗔:对痛苦及导致痛苦的事物产生憎恨,其性质是障碍无嗔的善根,引发不安与恶行是其作用。
三、慢:依仗自身长处,对他人心生傲慢,其性质是障碍谦逊,导致痛苦是其作用。
四、无明:也称为痴,对事理迷惑不明,其性质是障碍无痴的善根,是一切杂染的根源。
五、疑:对真理犹豫不决,其性质是障碍不疑及一切善法。
六、不正见:也称为恶见,颠倒推求真理,染污智慧,其性质是障碍正见,招致痛苦是其作用。
不正见又分为五种:
一、萨迦耶见(身见):萨迦耶意为积聚,指对五蕴执着为“我”或“我所”,是一切错误见解的基础。
二、边执见:在身见基础上执着断灭或永恒,障碍解脱行为。
三、见取:执着某一见解及所依五蕴为最胜、能得清净,引发争斗。
四、戒禁取:执着某些戒律及所依五蕴为最胜、能得清净,徒劳无益。
五、邪见:否认因果、作用及真实事物,以及其他不属于前四类的邪执,均属此类。
五种随烦恼及其二十种表现如下:一是愤怒,二是怨恨,三是恼怒,四是隐瞒,五是欺骗,六是谄媚,七是傲慢,八是伤害,九是嫉妒,十是吝啬,十一是无羞耻心,十二是无愧疚心,十三是不信正法,十四是懒惰,十五是放纵,十六是昏沉,十七是心神不宁,十八是遗忘正念,十九是错误认知,二十是心思散乱。
有些随烦恼并无独立体性,只是烦恼在不同阶段的表现形态;有些则具有独立体性,本质与烦恼同类的流变形态,故称为随烦恼。
第一忿怒:面对现前逆境时,心生愤慨为体性,能障碍平和心境,引发暴力行为。此属嗔恚的分支表现。
第二怨恨:由忿怒发展而来,心怀恶意不肯释怀,形成怨结为体性,能障碍无恨心境,导致热恼不安。此亦属嗔恚的分支表现。
第三恼害:因忿恨而追忆过往恶缘,遭遇现前逆境时,表现出暴烈凶狠为体性,能障碍平和,常发恶言攻击他人。此仍属嗔恚的分支表现。
第四覆藏:因畏惧丧失利养名誉,隐藏自身罪过为体性,能障碍坦诚,导致后续悔恨苦恼。此以贪爱与愚痴为体——贪现世名利为贪,不畏未来苦果为痴。
第五欺诈:为获取名利假装有德,诡谲虚伪为体性,能障碍诚实,导致邪命行为。此亦属贪痴的分支表现。
第六谄曲:为蒙骗他人故作姿态,阴险曲折为体性,能障碍正直,使人不能接受师友教诲。此仍属贪痴的分支表现。
第七骄慢:对自身成就深生贪著,沉醉傲慢为体性,能障碍谦逊,助长杂染业力。此以贪爱为体。
第八损害:对众生缺乏悲悯,损恼他人为体性,能障碍慈悲,导致逼迫苦害。此属嗔恚的分支表现。
第九嫉妒:热衷自身名利,难容他人荣耀,妒忌为体性,能障碍随喜,引发忧愁。此亦属嗔恚的分支表现。
第十吝啬:贪著财物教法,不能智慧布施,悭吝为体性,能障碍慷慨,导致鄙吝积攒。此仍属贪爱的分支表现。
以上十种因各自独立生起,称为小随烦恼。
第十一无惭:不顾自身操守,轻慢贤善为体性,能障碍羞耻,助长恶行。
第十二无愧:不顾世间评价,推崇暴恶为体性,能障碍愧疚,助长恶行。
此二者普遍存在于不善法中,称为中随烦恼。
第十三不信:对真理功德不认可不希求,心性污浊为体性,能障碍清净信心,成为懈怠基础。
第十四懈怠:在断恶修善中懒散为体性,能障碍精进,增长染污。即便努力于恶事,也属懈怠——因其退失善法。
第十五放逸:不防染污不修清净,放纵流荡为体性,能障碍严谨,成为增恶损善的基础。以懈怠及贪嗔痴为体。
第十六昏沉:使心识昏昧无力为体性,能障碍轻安与观照。
第十七掉举:使心识躁动不宁为体性,能障碍平静与止息。
第十八失念:对所缘境不能明记为体性,能障碍正念,成为散乱基础。以念力与愚痴为体。
第十九不正知:对观察对象错误理解为体性,能障碍正知,导致诸多违犯。以智慧与愚痴为体。
第二十散乱:令心识流散动荡为体性,能障碍正定,成为恶慧基础。
此八种普遍存在于不善法及有覆无记两种染心中,称为大随烦恼。
六种不定心所中的四种:一是睡眠,二是恶作,三是寻,四是伺。
它既不属于善,也不属于烦恼。既不会遍及所有心理活动,也不会遍及所有修行阶段。因此称为不定。
一、睡眠:使身体失去自主能力,内心极度昏沉,只能粗略地觉知外境。其作用是障碍观照。
二、恶作:以追忆悔恨为特征。其作用是障碍止息。
三、寻求:使内心匆忙急促,在意识所对的境界中粗显地运作。
四、伺察:使内心匆忙急促,在意识所对的境界中细微地运作。
这两者都以令身心处于安定或不安定的状态为作用。它们都以思和慧各一部分为体性。以思为主导、慧为辅助,不深入推究,称为寻;以慧为主导、思为辅助,能深入推究,称为伺。
第三类色法,共有十一种。一是眼,二是耳,三是鼻,四是舌,五是身,六是色,七是声,八是香,九是味,十是触,十一是法处所摄色。
心与心所显现的相分,都称为色。这里暂且依据内五根与外六尘,所以简略分为十一种。眼、耳、鼻、舌、身五根,都是第八识的相分,各自又分为两种:一是胜义五根,即第八识上色的功能,因为能引发识的作用,可以推知它们存在,但外人无法见到或知晓;二是浮尘五根,即胜义五根的依托之处,由地、水、火、风四大元素合成,众生错误地将它执著为自身,实际上与外界的四大并无差别,都是第八识的相分。
第八识所显现的依报与正报之相,眼识缘取时,就称为色。这个色就是眼识的相分,它依托第八识的相分作为本质,在自己的识上变现影像而缘取,如同镜中映照的影子,并未直接缘取本质色。依报与正报若运动则发出声音,耳识缘取时,自变现声音之相;依报与正报具有香臭之气,鼻识缘取时,自变现香臭之相;依报与正报具备甜、淡等六种味道,舌识缘取时,自变现味道之相;依报与正报具备冷暖、坚润等触感,身识缘取时,自变现触觉之相。
五尘消逝后留下的影像,以及表色、无表色、定果色等,只有意识能缘取的相分,称为法处所摄色。法处所摄的范畴有两类:一是心法,即五十一种心所;二是色法,即意识所变现的相分。然而五十一种心所,各自也会变现相分,这些相分随从心王,归入六尘。因此,除了这十一种色法之外,再无其他色可得。由此可知,色仅仅是心王与心所二者所显现的影像。
第四类心不相应行法。大约有二十四种。
相应指的是和谐顺应的含义。现在所说的得、命根等二十四种法,由于不具备能缘作用,所以不与心及心所相应;由于没有物质障碍性,所以不与色法相应;因为有生灭变化,所以不与无为法相应。因此《唯识论》说:它们不像色法与心法及各种心所有明确体相可以把握,也不像色法与心法及各种心所具有明确作用可以把握。由此可知,这些法必定不是真实存在,只是依据色法、心法及各种心所在不同阶段假名安立的。现在直接称为心不相应行,虽然依托色、心、心所三法假立,但由于色法是心及心所显现的影像,心所又与心相应配合,所以只说"心",表明这些法总体上都不离心法而存在。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一、得:根据一切法的造作成就而假立。
二、命根:依据色与心的连续不断而假立。
三、众同分:如人与人相同、天与天相同,基于彼此相似而假立。
四、异生性:妄执我法,不与圣人的二空智性相同,基于凡圣相对而假立。
五、无想定:外道厌恶想心,刻意求灭,功夫纯熟,使前六识的心与心所全部停止,唯有第七识的俱生我执与第八识仍在,不离根身,依此身心状态假立。
六、灭尽定:三果以上圣人,欲暂止息受想的劳虑,依非想非非想定,以无漏智慧为加行,方能趣入。入此定后,前六识的心与心所全部停止,第七识的俱生我执及其心所也皆停止,唯有第七识的俱生法执与第八识仍在,不离根身,依此身心状态假立。
七、无想报:外道修无想定成就后,舍此身后生于第四禅天,五百劫中前六识的心与心所长时不起,唯有第七识的俱生我执与第八识仍在,摄受第四禅的微细色质为身,此微细色即是第八识所变相分,依此色心状态假立。
八、名身:以名称诠释诸法自性,如眼、耳等种种名字。
九、句身:以句子诠释诸法差别,如“眼无常”“耳无常”等种种道理。
十、文身:文即是字,为名句所依。这三者皆基于色、声、法尘的状态假立。若语言中的名句及字,即依声而立;若书册中的名句及字,即依色而立;若心念中的名句文字,即依法而立。此方众生眼、耳、意三识敏锐,故偏依色、声、法尘立名句文。若他方众生余根识利,则香、饭、天衣等亦可依之假立名句文三。因此六尘皆为教经,亦皆为行经,皆为理经。
十一、生:依据色与心借助因缘显现而假立。
十二、住:依据色与心暂时相似相续而假立。
十三、老者:亦名异,依据色与心迁变不停、渐趋衰异而假立。
十四、无常者:亦名灭,依据色与心暂有还无而假立。
十五、流转者:依据色与心的因果前后相续而假立。
十六、定异者:依据善恶因果的种子现行各不相同而假立。
十七、相应者:依据心与心所和合俱起而假立。
十八、势速者:依据色心诸法迁流不息而假立。
十九、次第者:依据诸法前后引生、次序不乱而假立。
二十、时者:依据色心的刹那展转而假立,故有日月年岁长短差别。
二十一、方者:依据形质的前后左右而假立,故有东西南北四维上下差别。
二十二、数者:依据诸法的多少相待而假立,故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祇的差别。
二十三、和合者:依据诸法不相违逆而假立。
二十四、不和合者:依据诸法互相违逆而假立。
第五类无为法。简要来说有六种。一是虚空无为。二是择灭无为。三是非择灭无为。四是不动灭无为。五是想受灭无为。六是真如无为。
上述四种色心假实,都是生灭之法,称为有为性。没有这些有为法,就假称为无为。并非另有一个无为法存在于有为法之外与有为法相对立。所以说这只是由四种有为法所显示出来的。既然有为法不存在,连“一”都谈不上,又怎么会有“六”种无为呢?正因为是由这四种有为法所显现,所以不妨根据能显现的方面,说有无为六种差别:
第一虚空无为:既非物质也非精神,远离一切障碍,无法造作,故称无为。
第二择灭无为:通过正确智慧抉择,永远断除烦恼所显现的真理,本来就无生灭,故称无为。
第三非择灭无为:又分两种。一是不经由抉择之力,本性清净,故称无为;二是由于有为法的因缘欠缺,暂时不生起。虽非永远断灭,但因缘欠缺所显现,故称无为。
第四不动灭无为:进入第四禅定时,同时忘却苦乐,舍念清净,不为三灾所及,也称无为。
第五想受灭无为:进入灭尽定时,想蕴和受蕴不起作用,类似涅槃境界,也称无为。
第六真如无为:不虚妄称为真,不颠倒称为如。这就是色法心法、假法实法等一切法的本性。诸法如波浪,此性如水;诸法如绳,此性如麻。诸法若离此性,就没有自体;此性若离诸法,也没有自相。所以与诸法既非同一也非差异。只有远离遍计所执,透彻了达人法二空,才能证悟这本真本如之体。“真如”二字也是勉强安立的名称。前五种无为也都是依此假立。这就是唯识的真实性。因此一切皆是唯识,绝对没有真实的自我和实法。以上简略说明一切法要义。
说无我,大致有两种。一是人无我,二是法无我。
这正说明一切法都无我。即在前面五位百法中,逐一推究,都没有这两种我相。补特伽罗,此处称为有情。有情无我,就是生空。法无我,就是法空。
有情无我的意思是:在前五位中,如果说心就是我,那么心有八种,哪一个是“我”?而且每一种心都是念念生灭,前后无实体,现在也不停留,以什么为“我”?如果说心所是我,那么心所有五十一种,哪一种心所是“我”?过去、现在、未来三际无自性也是如此。如果说色法是我,那么胜义五根无法现见,浮尘五根与外色相同,生灭不停,哪里有“我”?如果说不相应行是我,那么色心尚且有实体,尚且不是我,这依色心假立的分位,又怎能是“我”?如果说无为是我,无为是对有而说的无,有尚且不是我,无又怎能成为“我”?因此可知,五位百法中,绝无真实的补特伽罗可得。
法无我的意思是:依俗谛假说有种种差别的心、心所、色法、不相应行等,但从真谛来看,丝毫不可得,只是如幻如梦,非有似有,有即非有。又对有而说无,有既然虚妄,无岂是真实?譬如依空显现狂华,华并无生灭,空岂有有无?由此可知,五位百法总无实法,无实法故,称为法无我。
能通过五位百法通达二无我之理,就是百法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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