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相思尘论
陈那菩萨造
陈西印度三藏法师真谛译
若说隣虚, 是根本因, 不似起故,
非境如根。 识似聚起, 不从彼生,
聚无有体, 譬如二月。 由此二义,
外物非尘。 有说隣虚, 聚成万物,
识似彼起, 故立为尘。 隣虚体相,
若是实有, 识不似故, 非境如尘。
隣虚若尘, 则识无别; 若言相异,
则识不同。 异相在假, 故体非真,
隣虚体量, 众处无别。 若除隣虚,
万识不起, 是故万物, 悉是假名。
于内尘相, 如外而显, 立为识尘,
识似现故。 是识缘缘, 随生决定,
共立功能, 令次第起, 二根共生,
胜能为根。 于识无碍, 更互为因,
胜能为尘, 互生无始。
如果说极微是根本原因, 它不像显现的事物那样, 所以不是认识对象,就像感官一样。
意识看似由聚合产生, 但并非从聚合中产生, 聚合本身没有实体, 就像看东西有重影一样。
根据这两个道理, 外在事物不是真正的认识对象。
有人说极微聚合形成万物, 意识看似由它产生, 所以把它当作认识对象。
如果极微的体相是真实存在的, 意识不像它那样, 所以它也不是认识对象,就像其他对象一样。
如果极微是认识对象, 那么意识就没有差别; 如果说它们相状不同, 那么意识也不会相同。
不同的相状只是假象, 所以本体并不真实。
极微的体量, 在众多地方没有差别。
如果除去极微, 各种意识都不会生起, 所以说万物, 都只是假名。
内在的认识对象相状, 像外在的那样显现, 被当作意识的对象, 因为意识看似这样显现。
这个意识所缘的对象, 随着生起而决定, 共同建立功能, 让它们依次生起, 两种感官共同产生, 较强的功能成为感官。
对意识没有障碍, 互相作为原因, 较强的功能成为对象, 互相生起没有开始。
若有人执眼等六识缘外境起,是人或分别隣虚为境,是识因故。或分别隣虚聚为境,似聚识起故。尘者何相?若识能了别其体相,如其体相识起,是故说此名尘。隣虚无此事。若隣虚实是识因,譬如五根,是故隣虚非尘。若尔,隣虚聚应是境,如聚识起故。虽复如此如其相起,识不从此生,是故聚亦非尘。何以故?若尘能生识,似其体相可信为尘。何以故?可说此尘为识生缘故。聚者则不如此,非实有故。譬如二月由眼根乱识似二月起,二月非识境界,实无有故。聚亦如此,离隣虚无有实体故,聚非识境界。是故外尘,由此二义非识境界,一一分不具故。有诸师说:是隣虚聚集成万物,有多种相具足,立此为境界。何以故?有别相能生证智,非但隣虚及隣虚聚,是故于隣虚及隣虚聚中有相为六识作境。隣虚相者非尘,譬如坚等。隣虚中有坚湿热动触,此物实有,非眼识境界,眼识不如其起故。隣虚中万物亦如此。何以故?隣虚者于万物中若生识,是识则无差别,以万物中隣虚无有异故。若汝言由相差别故生识异,瓶等诸物相貌不同,缘此相故起识有异。是义不然。何以故?如此相貌差别,于瓶等假名物中不无,于隣虚实物中则无,隣虚体量不异故。于万物中隣虚体量,所谓圆细无有差别,是故万物相貌非是实有,是假名有。是假名相者,谓瓶等诸物若除隣虚,似瓶等识不生故。实物者,若析相应法,似实物识不灭。如未析时,于瓶中五尘识生,析竟五尘识亦不灭,故五尘等是实有。由此隣虚及聚万物不能生识,是故外尘非识境界。若尔,何法名尘?于内尘相如外显现,是名识尘。外尘实无所有,于内识中众生乱心分别故,起六尘分别,此分别如在于外如此显现,是四缘中名识缘缘,以是识体相故由此识生故。所以者何?是识作内尘相、从内尘生,具二法故,是故内尘名境界。
如果有人执着地认为,眼睛等六种认识能力是依靠外在事物才产生的,那么这个人要么是把“邻虚”当作认识对象,因为觉得认识是由它引起的;要么是把“邻虚”的聚合体当作认识对象,因为觉得认识似乎是随着聚合体产生的。那么,所谓的“尘”到底是什么样子呢?如果认识能力能够辨别它的本体和样子,并且认识是依照它的本体和样子产生的,这才可以说它是“尘”。但“邻虚”本身并没有这回事。如果“邻虚”真的是认识的起因,那它就应该像眼耳鼻舌身这五种感官一样,能直接引发认识。但“邻虚”并不是这样,所以“邻虚”本身不是“尘”。那么,“邻虚”的聚合体应该是认识对象了吧?因为认识似乎是随着聚合体产生的。虽然认识好像是依照聚合体的样子产生的,但认识其实并不是从聚合体本身生出来的,所以聚合体也不是“尘”。为什么呢?如果一样东西能产生认识,并且认识能反映出它的样子,那才可以相信它是“尘”。因为可以说这个东西是认识产生的条件。但聚合体不是这样,它并不是真实存在的。就好比眼睛有毛病的人,会看到两个月亮,认识里似乎出现了两个月亮,但这两个月亮并不是真实的认识对象,因为它们实际上根本不存在。聚合体也是这样,离开了“邻虚”,它就没有真实的实体,所以聚合体也不是认识的对象。因此,所谓的外在事物,从这两个方面来看,都不是认识的对象,因为它们不具备成为对象的条件。有些论师说:是“邻虚”聚集起来形成了万物,万物具有多种多样的相貌,所以就把万物当作认识的对象。为什么呢?因为万物有各自不同的相貌,能引生确定的认识,而不仅仅是“邻虚”或“邻虚”的聚合体。所以,在“邻虚”和“邻虚”的聚合体中,有某种相貌作为六种认识的对象。但“邻虚”本身的相貌并不是“尘”,比如坚硬、湿润、热、动这些触感。“邻虚”中确实有这些触感,它们真实存在,但不是眼睛认识的对象,因为眼睛的认识并不是依照它们产生的。“邻虚”中的万物也是这样。为什么呢?如果在万物中,“邻虚”能产生认识,那么这种认识应该是没有差别的,因为万物中的“邻虚”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同。如果你说,是因为相貌的差别,才产生了不同的认识,比如瓶子等东西的样子不同,根据这些不同的样子,才产生了不同的认识。这个道理不对。为什么呢?因为像瓶子这些不同样子的差别,在“瓶子”这种假名安立的事物中不能说没有,但在“邻虚”这种真实的事物中则没有,因为“邻虚”的体性和大小是没有差别的。在万物中,“邻虚”的体性和大小,就是那种极微细的圆球状,都是一样的。所以说,万物的相貌并不是真实存在的,只是假名安立的存在。这种假名安立的相貌,指的是像瓶子这些东西,如果除去了“邻虚”,那么类似“瓶子”的认识就不会产生。而真实的事物,是指即使你把事物分析开来,类似“真实事物”的认识也不会消失。比如,在分析一个瓶子之前,你对瓶子里的色、声、香、味、触这五种“尘”有认识;把瓶子分析完之后,对这五种“尘”的认识依然不会消失。所以,这五种“尘”等是真实存在的。由此可知,“邻虚”以及它的聚合体“万物”并不能产生认识,所以外在的事物并不是认识的对象。那么,什么才叫做“尘”呢?在内心显现出来的、好像是在外面的那种相貌,这才叫做“识的尘”。外在的事物其实根本不存在,只是因为众生内心混乱,去分别执着,才产生了对色、声、香、味、触、法这六种“尘”的分别。这种分别虽然好像是存在于外面,这样显现出来,但这只是在“四缘”(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增上缘)中被称为“识的所缘缘”,因为它是认识本身的相貌,认识是由它产生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种认识,一方面制造出内在的“尘”的相貌,另一方面又是从这个内在的“尘”生起的,具备这两种功能。所以,这个内在的“尘”才叫做认识的对象。
问曰:如尘起识,是亦可然。内尘是识一分,共一时起,云何得作缘缘?答曰:立缘缘者,识缘此生,无有二故。缘者,或一时共起,能成余法从他生,决定随逐生不生故。
问:如果说外尘生起识,这还能理解。但内尘是识的一部分,和识同时生起,怎么能作为所缘缘呢? 答:建立所缘缘,是说识缘这个而生,没有其他原因。缘,有时是一起生起,能成就其他法从他而生,因为决定性地跟随它生或不生。
问:若次第生,所缘、能缘相云何?答曰:若因在前、果在后,果随因、因不随果,若因有果必有、若因无果必无,果随因或有或无,是名因果相。复次为安置功能次第故,立所缘、能缘。是似尘识次第起为生,似果起功能生识相续。
问:如果事物是一个接一个产生的,那么它们之间的“所缘”和“能缘”关系是怎样的呢?答:如果原因在前、结果在后,那么结果是跟随原因的,原因却不跟随结果。如果原因存在,结果就必然存在;如果原因不存在,结果就必然不存在。结果的有无是跟随原因的,这就叫做因果关系。再者,为了说明事物功能生起的先后次序,就设立了“所缘”和“能缘”这两个概念。这就像是由似尘的识依次生起,从而产生;又像是功能生起,导致识相续不断地产生。
问曰:若内尘是识,缘缘是缘生,经当云何释?经言「依根缘色眼识得生」,广说如经。答曰:功能体相能共造果,说名为根。
问:如果说内在的尘境就是识,所缘的境是缘生的,那么经典上该怎么解释呢?经典上说“依靠眼根,缘取色尘,眼识才能生起”,详细的说法就像经典里讲的那样。答:功能、本体、相貌,这三样东西能共同产生结果,所以叫做根。
问:根者体用云何?答:胜能为体。此体因何法可比度知?有由生自果故,是其胜能可得了别。非有四大色,此功能于识中无有妨碍。此功能在识中离识,其体不可显示。如我所立根与汝所立根,同功能为体,此有何异?如此功能及似尘相更互为因;如此功能及似尘相生,从无始来悉尔,依功能说名根,缘内尘相名境。是乱识不可言其相,得生此法更互为因亦无有始。何以故?或功能成熟故起似尘识、或似尘识故功能得成。识者,或异二、或不异二、或不可说,如此内尘具二法故可为识境。
问:感官的实体和作用是什么? 答:以殊胜的功能作为实体。这个实体通过什么方法可以类比推知呢?因为有产生自果的缘故,所以它的殊胜功能可以被了知。它并非由地、水、火、风四大构成的色法,这种功能在识中没有任何障碍。这种功能存在于识中,但离开识,它的实体就无法显现。就像我所建立的感官和你所建立的感官,同样以功能为实体,这有什么不同呢?如此,这种功能和显现为外境的相状互相为因;这种功能和显现为外境的相状的产生,从无始以来一直就是这样,依据功能就叫做感官,缘取内在的境相就叫做外境。这是错乱的识,无法确切描述它的相状,产生这些法互相为因也没有一个开始。为什么呢?有时因为功能成熟,生起显现为外境的识;有时因为显现为外境的识,使得功能得以成就。至于识,它有时与功能和境相不同,有时与它们相同,有时无法言说。像这样,内在的境相具备这两种法,所以能够成为识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