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成业论一卷
世亲菩萨造
大唐三藏法师玄奘奉诏译
如处处经中世尊说三业,谓身业、语业、意业。此中有说身所造业故名身业,语即是业故名语业,此二皆用表与无表为其自性。意相应业故名意业,此业但以思为自性。今于此中何法名表?且身表业形色为性,缘此为境心等所生。谁之形色谓身形色?若身形色,何故前言身所造业故名身业?谓总名身一分摄故,名身形色。依身大种而发生故,名身所造。以总身言于别亦转,如世间说居邑住林。何缘复说缘此为境心等所生?为欲简彼唇等形色,彼非缘彼心等所生,以缘言音心等生故。又为简彼宿愿心等所引形色,彼非缘彼心等所生,余异熟因心等生故。何故名表?此能表示自发业心令他知故。为显此义,故说颂言:
就像世尊在各种经典里说的三种业:身业、语业、意业。这里有人解释说,身体造作的业所以叫身业,语言本身就是业所以叫语业,这两种业都以表业和无表业作为其本质。与意识相应的业所以叫意业,这种业只以思心所作为本质。
现在要问:什么是表业呢?先说身表业,它以形色为本质,是心识缘此形色所产生的。那么是谁的形色呢?是指身体的形色。如果是身体的形色,为什么前面说"身体造作的业所以叫身业"呢?因为整体称为"身"的事物包含各部分,所以叫身形色。依托身体四大种而产生的,所以叫身所造。用整体的"身"这个词也可以指代部分,就像世间人说"住在城里"、"住在林中"那样。
为什么又说"心识缘此形色而产生"呢?这是为了排除嘴唇等形色——那些不是缘嘴唇形色的心识所产生的,因为缘语音的心识产生的是语业。同时也是为了排除由宿愿等心所引发的形色——那些不是缘此形色的心识所产生的,而是由其他异熟因的心识所产生的。
为什么称为"表"呢?因为它能表示自发造业的心,使他人能够知晓。为了说明这个道理,所以用偈颂说道:
由外发身语, 表内心所思,
譬彼潜渊鱼, 鼓波而自表。
如同深水中的游鱼, 虽藏身于渊底, 却会激起波纹, 显露出自己的踪迹;
众生外在的行为言语, 也正是内心思绪的表征, 如鱼鼓浪, 自然映现出心底的波澜。
形色者何?谓长等性。何者长等?谓于彼生长等名想。此摄在何处?谓色处所摄。今应思择:长等为是极微差别犹如显色?为是极微差别积聚?为别一物遍色等聚?设尔何失?长等若是极微差别,应如显色,诸色聚中一一细分,长等可取。若是极微差别积聚,此与显色极微积聚有何差别?即诸显色积聚差别应成长等。若别一物遍色等聚,一故遍故,一一分中应全可取,于一切分皆具有故;或应非一,于诸分中各别住故。又坏自宗十处皆是极微积聚。又应朋助食米齐宗执实有分遍诸分故。即于和合诸聚色中,见一面多便起长觉、见一面少便起短觉、见四面等便起方觉、见诸面满便起圆觉、见中凸出便起高觉、见中坳凹便起下觉、见面齐平起于正觉、见面参差起不正觉,如旋转轮观锦绣时便生种种异形类觉,不应实有异类形色同在一处如诸显色。若许尔者,应于一一处起一切形觉。然无是事,是故形色无别有体,即诸显色于诸方面安布不同起长等觉,如树蚁等行列无过。若尔云何?于远暗处不了显色,了形色耶?如何不了树等形色,而能了彼行列形耶?然离树等无别行列,或于远暗诸聚色中若显若形俱不能了,虽复能取而不分明,疑是何物、此何所见?由是应知但取显色,由远暗故见不分明,故表是形理不成立。
什么是形色呢?就是指长短等特性。什么叫做长短等特性?就是我们对那些事物产生"长"等名称和概念。这归属于哪一类呢?属于色处所包含的范畴。
现在应当思考分析:长短等特性究竟是极微本身的差别就像显色那样?还是极微差别积累形成的?或者是另一种事物普遍存在于色聚之中?
如果这样分析会有什么问题呢?如果长短是极微本身的差别,就应该像显色一样,在各种色聚中每一个细分部分都能感受到长短特性。如果长短是极微差别积累形成的,那么这与显色极微积累又有什么不同呢?这样显色的积累差别就应该形成长短等特性了。
如果是另一种事物普遍存在于色聚之中,因为它是单一且普遍的,在每一个部分中都应当能完全感受到,毕竟在一切部分中都具足存在;或者说它不应该是单一的,因为在各个部分中是分别存在的。这样就会破坏自己宗派主张的"十处都是极微积累"的观点。还会助长食米齐宗派主张"实有部分遍及诸分"的见解。
实际上,在聚合的色法中,我们看到一面多就产生长的感觉,看到一面少就产生短的感觉,看到四面相等就产生方的感觉,看到各面圆满就产生圆的感觉,看到中间凸起就产生高的感觉,看到中间凹陷就产生低的感觉,看到表面整齐平坦就产生正的感觉,看到表面参差不齐就产生不正的感觉。就像旋转轮子或观看锦绣时,会产生种种不同形状的感觉,不应当认为真有不同类别的形色同在一处就像各种显色那样。
如果承认这种观点,就应该在每一处都能生起一切形状的感觉。然而并没有这样的事,所以形色并没有独立的实体,只是各种显色在不同方位上分布不同而产生了长短等感觉,就像树木、蚂蚁等的行列排列那样理解就没有过失。
那么为什么在远处或暗处看不清显色,却能看清形色呢?为什么看不清树木等的形色,却能看清它们的行列形状呢?然而离开了树木等就没有独立存在的行列。或者说在远处或暗处的各种色聚中,无论是显色还是形色都不能完全认清,虽然能够感知但不分明,会疑惑"这是什么?看到了什么?"
由此可知,我们只是感知到了显色,由于距离远或光线暗而看得不分明。所以认为形色是独立存在的理论是不能成立的。
有说:身表行动为性,缘此为境,心等所生。何缘复说缘此为境心等所生?为欲简彼唇等摇动,彼非缘彼心等所生,以缘言音心等生故。云何名行动?谓转至余方。此摄在何处?谓色处所摄。何缘知此转至余方?谓差别相不可知故。此理不然,如熟变物,虽才触火,光雪酢等诸熟变缘即有差别,而不可知彼差别相。然彼前后非无有异,此亦应然。如长薪草众分相似,各别生焰虽有差别,而不可知彼差别相。然彼众分非无有异,此亦应然。若熟变物才触缘时诸熟变相不即生者,彼于后时亦应不生,缘无异故。若长薪草众分相似非分分中别生焰者,彼焰应无,由彼别故形量照明焰热差别。是故不应以差别相不可知故,便谓即此转至余方,应审了知彼差别相。若谓灭因不可得故,知即此法转至余方。此亦非理,如心心所声灯焰等,有何灭因而念念灭?余亦应尔,灭不待因。若言心等亦有灭因,谓唯各别自无常相。若尔,何故余不许然?余既不然,此云何尔?故知心等灭不待因。心等既然,余亦应尔。若余法灭不待因者,薪等未与火等合前,彼色等性应不可取。如合后位,后亦应如前位可取。如何风手未触未执灯铃已前,灯焰铃声分明可取非于后位?然焰声灭不待风手,薪等亦然不应为难。又若薪等由火等灭,彼色等性不可取者,才触无间应不可取,彼才触时有差别故,又彼外缘无差别故。诸熟变物下中上品,诸熟变相差别生时,由彼为因,后后生起、前前灭坏。谁复为因?不应此法由彼故生,即此复由彼法故灭,二相违法非共一因,世极成立。故有为法不待灭因,任运自灭。如前可取、不可取者,应知相续随转灭坏差别之相有微增故。又若灭法亦有因者,是则应无无因灭法。心心所等如待因生,灭亦应尔,非离心等别有无常世共成立。又因异故灭应差别,如火光雪酢等异故熟变差别。又已灭法应更可灭,许有因故,犹如色等。是故灭法决定无因。灭无因故才生即灭,故知无有转至余方。若谓生因不可得故,知即此法转至余方。此亦非理,有生因故,谓前与后而作生因,如前念心与后念心、前念熟变与后熟变、乳与其酪、葡萄汁与酒、酒复与酢等,故无少法转至余方。转相既无,何有行动?又若有住则无行动,既无行动彼应常住。法若无住亦无行动,才生即灭,无动义故。若尔,现见行动者何?余方所见,非即本物。何缘知彼非本物耶?由彼彼方新新生故。如草火焰及如影行,非此方影余方可见形质不动,日等光明远近回转,便见彼影或长或短或移转故。又障光明少分生故。有反诘言:何缘征难至余方义?且如何知余方所见非即本物?此亦应引前理为证,谓若有住则无动等。又外火等缘无差别,而于后时差别可取,由此证知念念各别。又若以证异因无故,谓余所见还是本物。既无有因,证即本物,何缘不谓非本物耶?由此二义应俱不定,故至余方义不成立。
有人说:身体的动作是以行为为本质,我们通过感知这些动作来产生心理活动。为什么还要强调是通过感知这些动作来产生心理活动呢?这是为了区分嘴唇等部位的颤动——那些颤动并非源于对动作本身的心理感知,而是因为对语言声音的心理反应而产生的。
那么什么是行为呢?就是指移动到另一个位置。这属于哪一类现象呢?属于物质现象的范畴。凭什么知道这是移动到另一个位置呢?因为变化过程中的具体特征无法被察觉。这种说法并不正确,就像物体受热变化:虽然刚接触火、光、雪、醋等不同热源时立即产生差异,但我们无法察觉那些差异的具体特征。然而物体前后状态确实存在不同,这里也应该这样理解。又如成堆的柴草各部分相似,每部分产生的火焰虽有差异,但我们无法察觉那些差异的具体特征。可是柴草各部分确实存在不同,这里也应该这样理解。
如果受热物体刚接触热源时变化特征没有立即产生,那么后续也不应该产生,因为条件没有改变。如果成堆柴草各部分相似却不是每部分分别产生火焰,那么火焰就不应该存在——正是由于各部分分别作用,才形成火焰的形态、亮度、热度等差异。所以不能因为无法察觉变化特征,就认定是同一事物移动到另一个位置,应当仔细认知那些变化的具体特征。
如果认为因为找不到消亡的原因,所以知道是同一事物移动到另一个位置,这也不合理。就像心理活动和声音、灯光、火焰等,有什么具体原因让它们刹那生灭呢?其他现象也应该如此,消亡不需要特定原因。如果说心理活动等也有消亡原因,认为只是各自具有的无常特性。那么为什么其他现象不被这样认为呢?既然其他现象不这样,这里又为何特殊?可知心理活动等的消亡不需要原因。心理活动如此,其他现象也应该这样。
如果其他现象的消亡不需要原因,那么柴薪等在与火接触前,它们的颜色等特性应该无法被感知,就像接触后的状态;而接触后的状态也应该像接触前那样可以被感知。为什么在风手尚未触碰灯铃之前,灯光铃声清晰可辨,而在触碰后反而不如之前?其实火焰声音的熄灭不需要风手作用,柴薪等现象也是如此,不应以此作为质疑。
再说如果柴薪等因火而消亡,使得颜色等特性无法被感知,那么刚接触时就应该无法感知,因为接触瞬间已有变化,而且外部条件并无差异。受热物体产生下中上不同品级的热变特征时,是以前一刻状态为因,后后生起、前前灭坏。那么什么才是消亡的原因呢?不应该说此现象因彼而生,又因彼而灭——两种相违性质不可能共有同一原因,这是世间公认的。所以有为法不需要消亡原因,自然就会息灭。
关于之前说的可感知与不可感知,应当理解为相续流转中灭坏程度的细微增强。如果认为消亡也有原因,那就应该没有无因的消亡。心理活动等既然需要原因才能产生,消亡也应该这样,世间公认并不存在离开心理活动等单独存在的无常。
而且原因不同消亡就应该有差别,就像火、光、雪、醋等不同导致热变差异。还有,已经消亡的现象应该可以再次消亡,既然承认有原因,就像颜色等现象那样。所以说消亡必定没有原因。既然消亡无因,所以刚产生就息灭,由此可知并没有移动到另一个位置。
如果认为因为找不到产生的原因,所以知道是同一事物移动到另一个位置,这也不合理。其实存在产生的原因:前一刻为后一刻作生因,就像前念心引生后念心、前刻热变引生后刻热变、乳汁引生乳酪、葡萄汁引生酒、酒又引生醋等。所以没有任何事物移动到另一个位置。既然移动的本质都不存在,哪里还有行为动作呢?
如果事物有停留就不会有行为动作,既然没有行为动作,事物就应该永恒存在。如果事物没有停留也不会有行为动作,因为刚产生就息灭,没有移动的实质。那么现在看到的动作是什么呢?在别处看到的,已经不是原来那个事物。怎么知道那不是原来事物呢?因为在不同位置崭新产生的缘故。就像草地上移动的火焰和移动的影子:不是此处的影子在别处出现——形体本身没有移动,由于日光等光源远近角度变化,才看到影子或长或短或移动位置。又因为遮挡光线而部分产生的缘故。
有人反问:为什么要质疑移动到别处的观点?怎么知道在别处看到的不是原来事物?这也应该用前面的道理来证明:如果事物有停留就不会有移动等等。再说外部火缘等条件没有差别,却在后续时段出现可感知的差异,由此证明是刹那各别产生的。如果以没有证据证明差异原因为由,认为别处所见仍是原物。既然没有证据证明是原物,为什么不能认为不是原物呢?因此两种观点都应该存疑,所以移动到别处的观点不能成立。
日出论者作如是言:诸行实无至余方义,有为法性念念灭故。然别有法心差别为因,依手足等起,此法能作手足等物。异方生因是名行动,亦名身表。此摄在何处?谓色处所摄。若尔,何缘不许眼见如诸显色?既非所见、不表示他,如何名表?复云何知此法实有?云何此法能令自身转趣余方别异而起?若言由心差别,所生风界即应如是。风界其性是动,足能为彼异方生因。何乃离风执有动法?又草叶等离外风界无别动法,云何移转?然诸风界摇触等生,其性能动,即应许彼能令手等转余方生,何劳别执?若体若用俱不极成能动法生。
有些主张“日出论”的人这样说:一切行为现象本质上并没有移动到其他地方的实质,因为一切有为之法的本性都是刹那生灭的。不过确实存在某种特殊现象,它以心的不同状态为因,依靠手脚等肢体产生,这种现象能够驱动手脚等物体。成为在不同地方产生的原因,这就叫做行动,也称作身体的表现。
那么这种表现归属于哪一类呢?说是属于物质现象的范畴。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不能像看见各种颜色那样被眼睛直接看见呢?既然既看不见,又不能向他人传达信息,怎么能称为表现呢?又如何确知这种现象真实存在呢?
这种现象如何能使自身转向其他地方并产生不同的运动呢?如果说由于心的不同状态所生的风元素就具备这种作用。风元素的本性就是流动,完全能够成为在不同地方产生的原因。为何要脱离风元素去执着另有一个独立的运动现象呢?况且草叶等物体,离开外在的风元素并没有独立的运动现象,它们又是如何移动的呢?
实际上,各种风元素能产生摇动、触感等现象,它们的本性就是能动的,这就应该承认风元素能够使手脚等转向其他地方产生运动,何必另外执着某种独立存在的运动现象呢?无论从本体还是作用来看,都无法完全证成这种独立运动现象的存在。
若不尔者,即心差别所生风界,能为手等异方生因,应是身表。如是风界无所表示,云何名表?又许触处是善不善,便非释子。
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么由不同心念所产生的风元素,能够成为手等肢体向不同方向运动的成因,就应该算是身体表达的方式了。但是这种风元素本身并没有什么可以表达的,怎么能称为表达呢?再者,如果认为触觉本身就是善或恶的,那就不符合佛陀弟子的正见了。
若不尔者,即心差别能令自身余方生起,即身生起,应是身表。是则身表应假非实,自身多法合为体故。又无表示,云何名表?香等不能表示他故。又许香等是善不善,便非释子。若不尔者,即心差别所生显色应是身表,显色非心差别所起,自种子风差别生故。又许显色是善不善,便非释子。若此显色体非身表,此余方生应是身表。天爱任汝于此表业尽力所能勤加转计,然此非用功力能成,何乃于中徒生劳倦?谁能成立生别有体?此所执生,非如色等是所现见、非如眼等是能现见,何缘知有?又不可见,云何名表?前说不能表示他故。又若显色是善不善,可说此生为身表业。然诸显色非善不善,前已说故。生亦应然,是故定无身实表业。若尔,身业应唯无表。此无表名为目何法?谓法处摄律仪色等。云何欲界有善无表离表而发?若欲界中有此无表,复有何过?应随心转,如在色界。是则余心及无心位,应无律仪不律仪等。若谓受时要期发语所引发故无斯过者,说戒经时默无所说亦无要期,如何获得虚诳语罪。又应无有无记身业,以无表业唯二种故。又亦应无一刹那顷善恶身业,以诸无表定相续故。谓若轻心不发无表,重心所发决定相续,虽彼随情计度,实有身语业色,而不应成善不善性。所以者何?彼说色业于命终位必皆舍故,如何由此能得当来爱非爱果?有作是言:此何非理。谓过去业其体实有,能得当来所感果故。此于痈上更复生痈,谓执过去业体实有,先有后无名为过去,如何可执其体实有?若尔,世尊何故自说: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心的分别作用能让身体在其他地方生起,身体的生起就应该算是身体的动作表现。这样的话,身体的动作表现就应该是假象而非真实存在,因为身体是由多种元素组合而成的。再说,没有明确的表示,怎么能称为表现呢?香气等事物并不能向他人表达什么。如果承认香气等事物具有善或恶的属性,那就违背了佛陀的教导。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由心的分别所产生的颜色和形状就应该是身体的动作表现。但颜色和形状并不是由心的分别产生的,而是由它们自身的种子和风的运动变化产生的。如果承认颜色和形状具有善或恶的属性,那就违背了佛陀的教导。
如果这些颜色和形状本身不是身体的动作表现,那么它们在其他地方生起就应该算是身体的动作表现。随你怎么费尽心思在这方面强辩,但这并不是靠努力就能成立的,何必在这上面白费力气呢?谁能证明生起的事物有独立的实体?你们所执着的生起,既不像颜色那样能被看见,也不像眼睛那样能看见东西,凭什么说它存在?既然看不见,又怎么能称为表现?前面说过它不能向他人表达什么。
如果颜色和形状具有善或恶的属性,或许可以说这种生起是身体的动作表现。但各种颜色和形状本身并没有善恶之分,前面已经说明过了。生起也是同样的道理,所以确实不存在真实的身体动作表现。
如果是这样,那么身体的行为应该只有无形的业力。这个“无形业力”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属于法处所摄的戒律色等。为什么欲界会有善的无形业力,却不伴随外在表现而产生呢?如果欲界中存在这种无形业力,会有什么问题呢?它应该随着心念转变,就像在色界一样。这样的话,在其他心念状态和无心状态下,就应该没有戒律和破戒等现象了。
如果说受戒时通过发愿和言语引发,所以没有这个问题,那么当诵戒经时默不作声、也没有发愿,怎么会犯下妄语的罪过呢?而且也应该没有无记的身业,因为无形业力只有善和恶两种。同样,也应该没有刹那间的善恶心业,因为无形业力必然是相续不断的。
如果是轻浮的心念不会引发无形业力,而深重心念所引发的必然相续不断,虽然他们随顺自己的情见执著,认为实有身语业色,但却不能成立善恶的性质。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说色业在命终时必定都会舍弃,这样怎么能凭此得到未来可爱或不可爱的果报呢?
有人这样说:这有什么不对呢?过去业的体性是真实存在的,所以能得到未来感召的果报。这就像在脓疮上又长脓疮,执著过去业的体性实有。既然先有后无才称为过去,怎么还能执著它的体性实有呢?如果这样,世尊为什么自己说:
「业虽经百劫, 而终无失坏,
遇众缘合时, 要当酬彼果。」
业力纵然经历百劫, 也永远不会消失损毁; 只要因缘条件具足时, 必定会显现相应果报。
无失坏言,为显何义?显所作业非无果义,由后半颂证此义成。谁不信受善不善业,虽经久远而能得果?但应思择如何得果。为由相续转变差别,如稻种等而得果耶?为由自相经久远时安住不坏而得果耶?若由相续转变差别而得果者,义且可然。若由自相经久远时安住不坏而得果者,应言此业经久远时体不谢灭而能得果。若谓此业非自相无名为谢灭,然由此业无复作用名谢灭者,如何此业无复作用?由更不能引当果故。何缘不能更引当果?此于彼果已曾引故。不可于果引而复引,如法已生不重生故。何缘不引余等流果?以等流果无分限故,岂不此果亦现在时?已曾引故不须重引,业体不灭常应现在,何不常引所得果耶?岂不前言不可于果引而复引,如法已生不重生故,如何复难?前虽有言,而未释难。业体恒有,应如中际,常名现在;常能引果,应如初际,恒复可生。若谓过去业体虽有而无作用故非现在,非现在故不能引果。此亦不然,既恒有体,应如现在恒有作用。又汝所宗过去诸法有与果用,何非现在?若谓现在唯依诸法取果用说,理亦不然,用义同故,应俱现在。过去诸法无取果用名过去者,有与果用应名现在,此用尽时应名谢灭,是则诸法灭而复灭,如是亦应生而复生,故彼宗义理不成立。又法如何名能引果?谓安立彼令当生故。诸漏尽者,最后刹那应不引果,后不生故。是则此念应非现在,不应更灭入于过去。初现在时已无作用,如何后时说名谢灭?若虽无用而更灭者,是则过去复应须灭。若灭已复灭,应生已更生,便有自违前所说过。若谓此念虽有能生后果作用,而缘阙故后果不生。此亦非理,果必不生,如何知有能生作用?应言此念违顺二缘有非有故,虽从因生而无作用能生后果。是故彼宗如是种类能引果义,理必不成。由此但应于果种子能长养故,名能引果。又彼宗说过去未来体皆实有,未来何故非如现在能引果耶?若一切时一切物有,何时何物体非有故。而经言:遇众缘合时当酬彼果。又彼应说谁于何位、于谁有能,言安立彼令当生故名能引果。以一切时一切有故,是故所言谓过去业其体实有能得当来所感果者,理定不成。
“业力不会消失”这句话,究竟要说明什么道理呢?是为了说明造作的业不会没有果报,这个道理通过后半句偈颂得到了印证。谁会不相信善业恶业即使经过久远时间,仍然能感召果报呢?真正需要思考的是:业力究竟如何感召果报?
是因为业力在生命相续中不断转变,就像稻种生长结出稻谷那样感果吗?还是因为业力自身保持独立形态,经历久远时间也不坏灭而感果呢?如果是通过相续转变的方式感果,这个道理还说得通。如果说是业力自身经历久远时间保持不变而感果,那就等于说这种业力经过漫长岁月,本体始终不消失而能感果。
如果说这种业力并非本体消失才叫灭失,而是因为它不再起作用才称为灭失——那为什么业力会不再起作用呢?因为它不能再引生未来的果报了。为什么不能再引生果报?因为它对那个果报已经发挥过引生作用了。不可能对同一个果报反复引生,就像已经发生的事不会重新发生。
为什么不能引生其他同类果报?因为同类果报是无穷无尽的。难道这些果报不也存在于现在吗?既然已经引生过就不需要重新引生,那业力本体若不灭失,就应该始终存在于现在,为什么不能持续引生果报呢?前面不是说过不能对果报反复引生,就像已生之法不会重生吗?为什么现在又提出质疑?
虽然前面有过说明,但还没有完全解答这个难题。如果业力本体永恒存在,就应该像处于现在阶段那样,永远称为现在;如果永远能引生果报,就应该像最初阶段那样,始终具有生果功能。如果说过去的业力虽然本体存在,但因没有作用所以不叫现在,既然不是现在就不能引生果报——这个说法也不对。既然本体永恒存在,就应该像现在那样永远具有作用。
你们宗派主张过去的事物具有给予果报的作用,为什么不算作现在?如果认为现在只指事物具有摄取果报的作用,道理上也说不通,因为“作用”的含义是相通的,应该都算作现在。过去的事物若因缺乏摄取果报的作用而称为过去,那么具有给予果报的作用就应该称为现在。这种作用耗尽时就应该称为灭失,这样事物就会灭了又灭,同样也应该生了又生,所以你们宗派的观点在道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再说,怎样才算是能引生果报呢?是指能够安排促使果报在未来生起。按照这个定义,修行圆满者最后的念头应该不能引生果报,因为之后不再有新生。那么这个念头就不应该算作现在,也不应该灭失进入过去。它最初作为现在时就已经没有作用,后来怎么能说它灭失呢?如果虽然没有作用却还会灭失,那么过去的事物也应该再次灭失。如果灭了又灭,就应该生了又生,这就与前面指出的问题自相矛盾。
如果说这个念头虽然具有引生后续果报的作用,但因为条件不具足所以果报没有生起——这个说法也不合理。既然果报确定不会生起,怎么知道它具有引生作用呢?应该说这个念头由于顺逆因缘的具足与否,虽然从因缘生起,却不具备引生后续果报的作用。因此你们宗派所说的这种引生果报的理论,在道理上肯定不能成立。
由此应当认识到:只有通过对果报种子的滋养培育,才能称为引生果报。另外你们宗派说过去未来都是真实存在,那为什么未来不像现在这样能引生果报呢?如果一切时空一切事物都存在,那什么时候什么事物算是不存在呢?可是经典明明说:“遇到众缘和合时,才会显现相应的果报。”
你们还应该说明:在什么阶段、对什么对象具有功能,才能说“安排促使果报在未来生起”叫作引生果报。既然一切时一切法都存在,所以说“过去的业力真实存在,能够感召未来果报”的观点,在道理上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若尔,应许由善不善身语二业蕴相续中引别法起,其体实有,心不相应行蕴所摄。有说此法名为增长。有说此法名不失坏,由此法故能得当来爱非爱果。意业亦应许有此法,若不尔者,余心起时此便断灭。心相续中若不引起如是别法,云何能得当来世果?是故定应许有此法。若于先时诵习文义,后经久远复生忆念;又于先时于诸境界数见闻等,后经久远于彼境中还生忆念,于何刹那引起何法,由此后时还生忆念?
如果这样说的话,就应该承认:由善与不善的身业、语业,在身心相续中引生出一种特殊的存在。这种存在是真实有的,属于“心不相应行蕴”的范畴。有的学派称这种法为“增长”,有的称它为“不失坏”。正因为有这种法,才能在未来获得可爱或不可爱的果报。意业也应该承认有这种法,如果不这样,那么当其他心念生起时,这个业的力量就会中断消失。如果在心念相续中没有引生这种特殊的法,将来又怎么能得到果报呢?所以,必定要承认这种法的存在。
比如,以前背诵过的经文义理,过了很久以后还能回忆起来;又比如,以前反复见过、听过的境界,经过很长时间后,对那些境界仍能重新忆起。那么,究竟是在哪一个刹那引生了哪一种法,使得后来能够重新回忆起来呢?
又先趣入灭定等心引起何法,由此后时还从定起生出定心?又紫矿汁染拘橼花,彼二俱灭引起何法,后结果时瓤生赤色?故离彼计身语二业所引别法,但应由思差别作用熏心相续令起功能,由此功能转变差别,当来世果差别而生。如紫矿汁染拘橼花相续转变,至结果时其瓤色赤,内法熏习应知亦尔。又何不许身语二业熏心相续?以身语业由心引成善不善故。不应由心成善不善,于异相续能与当来爱非爱果,非余造业余受果故。若所作业体虽谢灭,由所熏心相续功能转变差别,能得当来爱等果者,处无心定及无想天心相续断,如何先业能得当来爱非爱果?有作是说:于此生中先所熏心必还相续,故得当来爱非爱果。既已间断,何因能续?入定心作等无间缘故能令续。彼久谢灭,云何能作等无间缘?如破过去业能得果,此亦同彼,应如理破,故出定心不应续起。
又有人问:先前进入灭尽定等无心定时,那一念心引生了什么法,使得后来还能从定中出来,生起出定的心念?又比如用紫矿汁染拘橼花,当汁液与花都消失后,是引生了什么法,使得后来结果时果瓤呈现赤色?
由此可知,不必执着于身业和语业会引生某种独立的实体法。实际上,只是由思心所的差别作用,熏习在心识相续中,令其生起某种功能。借着这种功能的转变差别,未来的果报就会差别显现。就像紫矿汁染拘橼花,在相续中不断转变,直到结果时果瓤变成赤色。内在心法的熏习过程,也应当这样理解。
又有人质疑:为何不承认身语二业能直接熏习心识相续?因为身语业是由心识引生而成为善或不善的。但问题在于:不能因为由心成就善恶,就认为能在不同的相续中给予未来苦乐果报。否则就成了造业者与受果者相异的不合理情况。
若说所造业的体性虽已谢灭,但借着被熏习的心识相续功能转变差别,仍能获得未来苦乐果报——那么处在无心定和无想天中,心识相续已经中断,先前所造的业又如何能获得未来果报呢?
有人这样解释:在这一生中,先前被熏习的心识必定会重新相续,所以能得未来果报。既然已经间断,又凭什么能重新相续?他们说:入定前的心念作为等无间缘,故能使心识续起。但那个心念早已谢灭,如何能作等无间缘?这种观点就像主张过去已灭的业还能得果一样,其谬误应当用同样的道理予以破除。所以说,出定心识不可能由已灭的心念使之续起。
有作是说:依附色根种子力故后心还起,以能生心心所种子依二相续,谓心相续、色根相续,随其所应。岂不经说:意法为缘生于意识。云何离意而意识生?应知意种或时名意,以于因中立果名故,如于所触立饥渴名。如何一一心心所法,从二种子相续而生?不见芽等从种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缘生于一果。无从二种有一果生。若尔,还应不免前过。谓无心定及无想天心相续断,如何先业能得当来爱非爱果?是彼宗过。何谓彼宗?谓执此位全无心者。若说此位是有心者,即无斯过。如尊者世友所造问论中言:若执灭定全无有心,可有此过;我说灭定犹有细心,故无此失。彼复引经证成此义,如契经言:处灭定者身行皆灭,广说乃至根无变坏。识不离身,今此位中许有何识?
有人说:依靠色身感官的潜在力量,后来心识还能重新生起,因为能产生心识和心理活动的种子依附于两种相续,就是心识的相续和色身感官的相续,各自相应运作。
难道佛经不是说:意识需要意根和法尘作为条件才能产生吗?怎么可以离开意根而单独产生意识呢?应当知道,意根种子有时候也被称作意根,这是在原因上安立了结果的名称,就像把身体感受称为饥渴那样。
但为什么每个心识和心理活动,都要从两种种子相续中产生呢?我们没见过像种子生芽这类现象中有这样的情况——可以依靠多种条件产生一个结果。从来没有从两种不同根源生出一个结果的例子。
如果这样解释,还是免不了先前提到的问题:在无心定和无想天的境界里,心识相续已经中断,先前造的业怎么还能在未来带来苦乐果报呢?这是他们那个理论体系的过失。
他们是什么观点呢?就是坚持在这些境界中完全不存在心识的人。如果说这些境界中还有心识存在,就不会有这个过失。正如尊者世友在《问论》中所说:如果认为灭尽定中完全没有心识,确实会有这个过失;但我认为灭尽定中还存在微细心识,所以没有这个缺陷。
他又引用经典证明这个观点,如佛经所言:处于灭尽定的人,身体活动完全止息,详细说来乃至感官机能没有损坏,心识不曾离开身体。那么在这个境界中,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心识呢?
有说:此有第六意识。岂不经说:意法为缘生于意识,三和合触,与触俱起有受想思。云何此位得有意识而无三和、或有三和而无有触、或复有触而无受想?由是说名灭受想定。有作是释:如何世尊说受缘爱,而一切受非皆爱缘?触亦应尔,非一切触皆受等缘。世尊余经自简此义,谓无明触所生诸受为缘生爱。曾无有处简触生受,无简别故,非为善释。有别释言:三和触者,三事有力,合故触生。于此位中,三事无力可能生触及生受想,由入定心所厌坏故。正在定位尚无有触,况有受想,故此位中唯余意识,无诸心所。若尔,此位意识是何?为善、为染、为无记性?设尔何失?若善性者,如何善性非无贪等善根相应?设无贪等善根相应,如何无触?若谓由善等无间缘所引发故此识善者,理不应然,善心无间生三心故。又善根力所引善心,无因能遮,无贪等故。又无善根,应不成善。然此灭定,如灭是善。若染性者,如何染性不与贪等烦恼相应?设与贪等烦恼相应,如何无触?如佛于彼《十问经》中自作是说:所有受蕴、想蕴、行蕴皆触为缘。又无想定尚不许染,况灭尽定!若是无覆无记性者,为异熟生、为威仪路、为工巧处、为能变化?设尔何失?若异熟生,如何有顶定心无间,此下八地中间悬隔,而起欲界异熟生心?如何复从此心无间,而得现起不动等心?如摩诃俱瑟祉罗契经中作如是问:「出灭定时当触几触?」答言:「具寿!当触三触,谓不动触、无所有触及无相触。」又异熟心宿业所引,有何道理?由灭定前要期势力,令彼出定时限不过。复有何缘?要于有顶缘灭为境定心边际,欲界宿业习气所引,异熟果心方得现起,非于前位。又以何缘?于此所起异熟生色断已不续,异熟生心断而更续。若威仪路或工巧处、或能变化,如何此心缘威仪等,无触而能有所造作?又许所修九次第定及八解脱体皆是善,不应此位现起染污或无记心。又用有顶缘灭为境,寂静思惟定为依止,方能现入灭受想定。如摩诃俱瑟祉罗契经中依灭尽定作如是问:「几因几缘为依能入无相界定?」答言:「具寿!二因二缘为依能入无相界定,谓不思惟一切相及正思惟无相界。」若灭定中有意识者,此缘何境?作何行相?若缘灭境作静行相,如何非善?设是善者,如何不许与无贪等善根相应?设许相应,如何不许触为缘起?若缘余境作余行相,如何入灭定心无间起散乱心而不违理?设自计度有余无记,由此二因亦不应理。是故汝等不如实知阿笈摩义,纵情妄计第六意识灭定等有,由是而执此位有心。
有人说:这里存在着第六意识。难道佛经不是说过:以意根和法尘为缘生起意识,根、境、识三者和合产生触,与触同时生起受、想、思。为什么在灭尽定的状态中会有意识却没有三者和合?或者有三者和合却没有触?或者有触却没有受和想?因此这个定才被称为灭受想定。
有人这样解释:就像世尊说"受是贪爱的缘起",但并非所有感受都会引发贪爱;触也应该如此,并非所有触都能成为受等心所的缘起。世尊在其他经典中亲自区分过这个含义,说只有无明触所产生的感受才会成为贪爱的缘起。但从来没有经文区分过触生起受的情况,由于没有这样的区分,所以这个解释并不完善。
另有一种解释:所谓三和合生触,是指根、境、识三者具有力量,和合而生起触。在灭尽定位中,这三者都已无力生起触以及受想,因为入定的心所已经止息。正在定中时连触都没有,何况受想?所以这个状态只剩下意识,没有其他心所。
如果这样,这个状态中的意识属于什么性质?是善、是染污、还是无记性?假设如此又有什么问题?如果是善性,为什么善性不与无贪等善根相应?如果与无贪等善根相应,为什么没有触?如果说这是由于善的等无间缘所引发而使得意识成为善性,道理上说不通,因为善心之后可以生起三种心。再者,由善根力量引发的善心,没有原因能遮止无贪等善根。如果没有善根,就不应该成为善性。然而这个灭尽定,如同涅槃般是善的。
如果是染污性,为什么染污性不与贪等烦恼相应?如果与贪等烦恼相应,为什么没有触?就像佛在《十问经》中亲自说:所有受蕴、想蕴、行蕴都以触为缘起。而且无想定尚且不许是染污性,何况灭尽定!
如果是无覆无记性,那么是异熟生、威仪路、工巧处、还是能变化?假设如此又有什么问题?如果是异熟生,为什么从有顶地的定心之后,中间跨越了下界八地,直接生起欲界的异熟生心?为什么又能从这个心之后,立即生起不动地等的心?正如《摩诃俱瑟祉罗经》中这样问:"出灭尽定时会触到几种触?"回答说:"具寿!会触到三种触,就是不动触、无所有触和无相触。"而且异熟心是过去业力所引,有什么道理能由入灭定前的誓愿力量,控制出定时间不超过期限?又有什么原因,必须在有顶地以灭为所缘的定心边际,才能让欲界宿业习气所引的异熟果心现起,而不是在之前的位置?又凭什么理由,在此定中生起的异熟生色法断了就不再连续,而异熟生心断了却能再续?如果是威仪路、工巧处或能变化心,为什么这个心能缘威仪等境,没有触却能有所造作?又既然承认所修九次第定和八解脱体性都是善,不应该在这个状态现起染污或无记心。
再者,必须依靠有顶地以灭为境的寂静思惟定为基础,才能现入灭受想定。如《摩诃俱瑟祉罗经》中关于灭尽定这样问:"依靠几种因、几种缘能入无相定?"回答说:"具寿!依靠二因二缘能入无相定,就是不思惟一切相,以及正思惟无相界。"
如果灭尽定中有意识存在,这个意识缘什么境?作什么行相?如果缘灭境作寂静行相,为什么不是善性?假设是善性,为什么不允许与无贪等善根相应?如果允许相应,为什么不允许触为缘起?如果缘其他境作其他行相,为什么入灭定心之后生起散乱心而不违背道理?假设自己推测还有其他的无记心,由上述两个原因也不合理。
所以你们没有如实理解佛经的真义,放纵情识妄执第六意识在灭尽定等状态中存在,由此错误地执著这个状态中还有心识。
若尔,云何许灭定等诸无心位亦有心耶?应如一类经为量者所许细心彼位犹有,谓异熟果识具一切种子,从初结生乃至终没,展转相续曾无间断,彼彼生处由异熟因品类差别相续流转,乃至涅槃方毕竟灭。即由此识无间断故,于无心位亦说有心,余六识身于此诸位皆不转故说为无心。由灭定等加行入心增上力故,令六识种暂时损伏不得现起故名无心,非无一切。心有二种:一集起心,无量种子集起处故;二种种心,所缘行相差别转故。灭定等位第二心阙故名无心,如一足床阙余足故亦名无足。彼诸识种被损伏位,异熟果识刹那刹那转变差别,能损伏力渐劣渐微乃至都尽,如水热箭引烧发力,渐劣渐微至都尽位。识种尔时得生果便,初从识种意识还生,后位随缘余识渐起,即前所说异熟果识摄藏种种诸法种子。彼彼余识及俱有法善不善性数熏发时,随其所应种力增盛,由此相续转变差别。随种力熟随遇助缘,便感当来爱非爱果。依如是义,有说颂言:
如果这样,为什么认为灭尽定等无心状态仍然存在心识呢?应当如同某些以经典为准则的修行者所承认的微细心识,在那些状态下依然存在——就是说作为异熟果报的识体含藏一切种子,从最初结胎受生直到生命终结,始终相续不断从未停歇。这个识体随着异熟因的各类差别,在不同生命形态中持续流转,直至证得涅槃才会完全寂灭。
正因为这个识体永不间断,所以在无心位仍说存在心识;而其余六种识在这些阶段都不活动,故称为无心。由于通过修习灭尽定等功夫的强化力量,使六识种子暂时被抑制不能显现,所以称为无心,并非完全没有心识。
心识可分为两种:一是集起心(即阿赖耶识),它是无量种子聚集生起的根本;二是种种心(前七转识),随着所缘境界产生各种分别活动。灭尽定等状态缺少第二种心识,因此称为无心,就像缺了一条腿的床榻也可称为无足床。
当那些识种被抑制时,作为异熟果报的识体仍在刹那刹那变化运转。随着抑制力量逐渐减弱直至消失,就像加热的箭矢其烧灼力会慢慢消退那样,被压制的识种就会重新获得生果功能:最初从识种中生起意识,随后根据因缘其他诸识逐渐现起。
前面所说的异熟果报识体蕴藏着各种法种的种子。当其他诸识及相应心所不断熏习善不善业时,相应的种子力量就会增强,由此形成相续不断的变化差异。随着种子力量成熟并遇到助缘,便会感召未来苦乐果报。基于这个原理,有偈颂这样说:
心与无边种, 俱相续恒流,
遇各别熏缘, 心种便增盛。
种力渐次熟, 缘合时与果,
如染拘橼花, 果时瓤色赤。
心与无量的种子, 一同在相续中恒常流转, 遇到各自不同的熏习因缘, 心中的种子便逐渐增长强盛。
种子的力量次第成熟, 因缘和合时便结出果报, 就像被染料浸染的拘櫞花, 结果时瓤肉自然呈现赤色。
世尊依此,于解深密大乘经中说如是颂:
世尊依据这个道理,在《解深密大乘经》中说过这样的偈颂:
「阿陀那识甚深细, 一切种子如暴流,
我于凡愚不开演, 恐彼分别执为我。」
阿陀那识极其深奥微妙, 一切种子如汹涌急流, 我对凡夫愚者不曾开示演说, 唯恐他们妄加分别,执着为自我。
能续后有、能执持身,故说此名阿陀那识。摄藏一切诸法种子,故复说名阿赖耶识。前生所引业异熟故,即此亦名异熟果识。若不许有此异熟识,复有何识能执持身?非有余识能遍持身,乃至命终恒不舍故。又何处蕴烦恼随眠对治生时可名能断。若言蕴在能对治心,此不应理,如何随眠烦恼随逐可为能治?又诸有情生无色界,染善无漏心正起时,有何趣摄异熟法在?或应许趣通非异熟及不系法,便与理违。又不还果生有顶处,为尽余漏修对治道。无所有处无漏起时,于有顶处有何别物自体犹存,而不名死、非众同分?或复命根离色心等别有实物。此二唯于异熟诸蕴相似势分而假建立。相似势分无别实体,如稻稗等相似势分,故定应许异六识身有如上说持种识体。
能够延续未来生命、执持身体运作的,所以称这个识为阿陀那识。它含藏着一切现象的种子,因此又称为阿赖耶识。由于它是过去业力所引生的果报体,所以也称作异熟果识。如果不承认这个异熟识的存在,还有什么识能够执持身体呢?再没有其他识能够普遍执持身体,直到生命终结都不舍离。
再说,当对治烦恼的智慧生起时,究竟在哪个处所断除烦恼的潜伏力量?如果说烦恼蕴存在于能对治的心中,这不合道理——既然烦恼随逐不离,怎能成为能对治的主体?又比如众生投生无色界时,当染污心、善心或无漏心现起之际,属于哪一道的异熟法还在持续?若主张趣报可通于非异熟及无系缚的法,就违背了正理。
再说不还果的圣者生于有顶天,为断尽剩余烦恼修习对治之道。当无所有处的无漏心现起时,在有顶天还有什么实体持续存在,而不称为死亡、不构成众同分的转变?若主张命根是脱离色心等法的独立实体,这也不成立。命根与众同分二者,其实只是依异熟诸蕴相似相续的状态而假名安立。这种相似相续并无独立实体,就像稻谷与稗草看似相似却无实质关联。
因此必须承认:在六种识之外,确实存在着如上所述能持守种子的识体。
即依此识,赤铜鍱部经中建立有分识名、大众部经名根本识、化地部说穷生死蕴。云何此识缘境行相?此境行相不可了知。云何名识而得如是?如执灭定等位有余,识者境界行相难知,此亦应尔。此识摄在何取蕴中?理实应言识取蕴摄。若尔,经句当云何通?如说:云何名识取蕴?谓六识身。又说:云何识缘名色?识谓六识。应知此经别有密意,如契经说:云何行蕴?谓六思身。非行蕴中更无余法,此亦应尔。说六非余有何密意?且如世尊《解深密》说,「我于凡愚不开演」者,「恐彼分别执为我」故。何缘愚夫执此为我?此无始来穷生死际行相微细无改变故。又以六识所依所缘行相品类麁易了故,与诸烦恼及对治道有相应故,建立杂染清净品故。体是果识,由此比知有种识故。诸契经中随所宜说,不说因识,与上所说皆相违故,是名说六非余密意。由此已释余部经中唯说六识身为有分识等,随其所应皆无违害。又于今时一一部内无量契经皆已隐没,如《释轨论》广辩应知,故不应计阿赖耶识定非经说,理必有故。若尔,一身应有二识俱时而转,谓异熟识及余转识。如是何过?若一身中二识俱转,应俱时立二有情身,如余身中二识俱转。此无有失,因果二识展转为依,不相离故。又异熟识是余转识所熏习故,非异身中二识俱转有如是事,故无此失。颇有现见种与种果相续异耶?现见世间青莲花等,根与茎等相续各异而为种果,此亦应然。又纵世间见与不见,若不许有阿赖耶识,便有如前所说过难,故应定许阿赖耶识离六识身其体实有。
正是依据这个识,赤铜鍱部的经典中建立了“有分识”的名称,大众部的经典称之为“根本识”,化地部则说为“穷生死蕴”。这个识认知对象和活动状态是怎样的呢?这种境界和活动状态是难以了知的。为什么这个识能够如此?就像那些主张灭尽定等状态中还有其余识存在的人所说的,其境界和活动状态难以知晓,这里也应该是这样。
这个识归属于哪一种执取蕴呢?按道理确实应该说是归属于识取蕴。如果是这样,经典中的文句该如何理解呢?比如经中说:什么是识取蕴?就是指六种识身。又说:识如何缘取名色?这里的识就是指六识。应当知道这些经文另有深意,如同契经中说:什么是行蕴?就是指六种思身。这并不是说行蕴中再没有其他法了,这里也应该是同样的道理。只说六识而不说其余,有什么深意呢?且如世尊在《解深密经》中所说,“我对凡夫愚人不予开示”,是“担心他们分别执着以为是我”的缘故。为什么愚夫会执着这个为“我”呢?因为这个识从无始以来直到生死尽头,其活动状态极其微细,没有改变的缘故。又因为六识的所依、所缘、活动状态和种类都是粗显易知的,与各种烦恼及对治之道有相应的关系,为了建立杂染和清净的品类。这个识体是果识,由此可以推知有作为因的种子识存在。诸契经中都是随顺适宜而说,不说因识,如果与上面所说的道理相违背,那就是只说六识而不说其余的深意所在。由此也已经解释了其余部派经典中只说六识身为有分识等等,随顺各自相应的道理都没有违背和妨害。
又到现在,每一部派内都有无量的契经已经隐没不传,如《释轨论》中详细辨明应该知道,所以不应该认为阿赖耶识一定不是经中所说,从道理上推究必然是存在的。
如果这样,一个人身中就应该有两个识同时运转,就是异熟识和其余的转识。这样有什么过失呢?如果一身之中两个识同时运转,就应该同时成立两个有情身,如同其他身中两个识同时运转一样。这并没有过失,因为因果二识互相作为依止,不能分离的缘故。又因为异熟识是其余转识所熏习的,不同于其他身中两个识同时运转有那样的情况,所以没有这个过失。是否能够现见种子与种子的果相续而有差异呢?现见世间的青莲花等,根与茎等相续各有差异而作为种子的果,这里也应该是这样。又纵然世间人见到或见不到,如果不承认有阿赖耶识,就会像前面所说的那样产生过难,所以应当确定承认阿赖耶识是离开六识身而真实存在的。
何缘不许我体实有,与六识身为所依止?汝所执我其相云何,而说能为六识依止?若许我如阿赖耶识生灭相续随缘转变,与识何殊而执为我?若执我体是一是常毕竟无变,如何可说受识等熏为所依止?夫熏习者,令彼所熏相续变成功能差别,如紫矿汁熏拘橼花,令彼相续功能转变。若无熏习,则无转变差别功能。如何先时领智贪等?数习异故,后经久时念智贪等生起差别。又无心位与彼后时我体无别,今既无识,后意识等从何而生?又于识等我有何能,而执我为识等依止?若言识等因我故生,我体恒时既无差别,如何识等渐次而生,非于一时一切顿起?若谓更待余因缘助方能生者,离余因缘如何知有我能生用?若言识等依我而转,诸法才生无间即灭,既无住义何容有转?故不应执我体实有,与六识身为所依止。又执有我,违阿笈摩说一切法皆无有我,故汝所执一常实我,都无正理,但率妄情。
为什么不允许说“我”是真实存在的,作为六识的依靠呢?你所执着的“我”究竟是什么样子,而说它能作为六识的依靠?如果允许“我”像阿赖耶识那样生灭相续、随缘转变,那和识又有什么区别,还要执着它为“我”呢?如果执着“我”的本体是单一、永恒、完全不变的,又怎么能说它接受识等的熏染而作为依靠呢?
所谓熏习,是让被熏染的对象相续不断地变成不同的功能作用,就像紫矿汁熏染拘橼花,使它的相续功能发生转变。如果没有熏习,就不会有转变产生的不同功能作用。那么,为什么先前经历认知、贪爱等多次熏习的不同,会在很久以后产生记忆、认知、贪爱等生起的差异呢?再者,在无心的状态(如无想定、灭尽定)和之后有心的时候,“我”的本体如果没有差别,现在既然没有识,后来的意识等又是从哪里产生的呢?
另外,对于识等,“我”又有什么能力,让你执着“我”是识等的依靠呢?如果说识等是因为“我”才产生的,“我”的本体既然恒常没有差别,为什么识等是逐渐依次生起,而不是在同一时间全部一下子出现呢?如果说还需要等待其他因缘辅助才能生起,那么离开其他因缘,怎么知道有“我”能产生作用呢?如果说识等是依靠“我”而运转,但一切法才生起立刻就灭去了,既然没有停留的意义,又怎么能说有运转呢?
因此,不应该执着“我”的本体是真实存在的,作为六识的依靠。再者,执着有“我”,也违背了圣教中所说的一切法都没有“我”。所以你执着的那个单一、永恒、真实的“我”,完全没有正当的道理,只是出于虚妄的情执罢了。
由此证成,但思差别熏习同时,阿赖耶识令其相续转变差别,能引当来爱非爱果,非如彼说身语业相。
通过这个道理可以证实:正是由思心所的作用所留下的印记,在形成的当下就使阿赖耶识持续变化、产生差异,从而能够引发未来或可爱或不可爱的果报,并不像其他宗派所说的那样是由身体和语言的表象所决定的。
若不许有身语二业,岂能遗谤三业契经?不能遗谤,然能如理解释此经令无过失。如何无失解释此经?应除执毒,当为广说。何为契经说有三业?何者是身?何者是业?何义名身?何义名业?复以何义名为身业语业意业?问亦如是。复以何缘,契经唯说身等三业,非眼等耶?何为契经说三业者,为显三业摄十业道,劝励怖多所作者故,如略说三学授佛栗氏子。有执诸业唯身所造非语非意,为显彼二亦有所造,故说三业。身谓诸根大造和合,差别为体。业即是思,差别为性。积集所成是为身义,大造极微积集成故。有说种种秽恶集成是为身义,身是种种诸不净物所依处故。若尔,天趣应无有身。随作者意有所造作,是为业义。能动身思,说名身业。思有三种:一审虑思、二决定思、三动发思。若思能动身,即说为身业。此思能引令身相续异方生因,风界起故。具足应言动身之业,除动之言,但名身业,如益力之油但名力油,如动尘之风但名尘风,此亦如是。十业道中,初三业道许身业摄,谓杀生、不与取、欲邪行。如何思业而得彼名?由此思业能动其身,令行杀、盗及邪行故。思力动身令有所作,即名思作,如世间说狂贼烧村薪草熟饭。思复云何得名业道?思有造作故名为业,复与善趣恶趣为道,通生彼故得业道名。或所动身是思业道,三种思业依彼转故。又杀盗婬由思业起、依身而生,随世俗故亦名身业。然此实非善不善性,亦随世俗假立其名,为令世间依此门故,于善恶思勤修止作,是故假说善不善名。若唯思业是善不善,何故业道契经中言:由身三种故思造业,作及增长是不善故,能生苦果及苦异熟。此经意说,能动于身、以身为门、身为依处,缘杀盗婬为境,思业为因,能感苦果异熟名身三种,故思造业。除此,余思名为意业,意相应故、不能动发身及语故。若尔,何缘经说:二业,所谓思业及思已业。即前所说三种思中,初二种思名为思业,第三一思名思已业,无违经过。语谓语言,音声为性,此能表了所欲说义,故名为语。能发语思,说名语业。或复语者,字等所依,由带字等能诠表义,故名为语。具足应言发语之业,除发之言,但名语业,喻说如前。意者谓识,能思量故。趣向余生及境界故,说名为意。作动意思,说名意业,令意造作善不善等种种事故。具足应言作意之业,除作之言,但名意业。或意相应业名意业,除相应言,但名意业,喻说如前。若三种业但思为体,于散乱心及无心位尔时无思,如何得有名具律仪不律仪者?由思差别所熏成种不损坏故,名具律仪不律仪者,故无有过。思差别者,简取胜思能发律仪不律仪表。由此思故,熏成二种殊胜种子,依二种子未损坏位,假立善恶律仪无表。齐何当言损坏如是由思差别所熏成种?谓从此后不作因生遮不遮思。如先所受,谁能损坏如是种子?谓若有思能发于表,因此弃舍善恶律仪,及余舍因亦能损坏。所以不说眼等业者,由此经中但说有情加行之业,不说诸法作用之业。何谓有情加行之业?谓随作者意所造作。何谓诸法作用之业?谓眼耳等各别功能。
如果不承认身体和行为、语言和行为这两种业,怎能避免诽谤讲述三种业的经典呢?虽然不能完全避免诽谤,但能按照正理来理解解释这部经典,使它没有过失。怎样没有过失地解释这部经典呢?应当去除执着之毒,现在详细说明。
经典中为什么说有三种业?什么是身?什么是业?身的含义是什么?业的含义是什么?又为什么称为身业、语业、意业?提问也是如此。又因为什么缘故,经典只说身等三种业,而不说眼等业呢?
经典说三种业,是为了显示三种业能统摄十种业道,劝勉鼓励那些畏惧多做修行的人,就像对佛栗氏子简要开示三学一样。有人执着认为各种业只是身体造成的,不是语言也不是意识,为了显示语言和意识也能造业,所以说三种业。
身是指各种感官、四大元素和合而成的差别体相。业就是思心所,以差别为特性。积集而成就是身的含义,因为四大元素的最小单位积集而成。也有说法认为种种污秽之物聚集就是身的含义,因为身体是种种不净物的依存之处。如果这样,天界众生应该没有身体。随着造作者的心意有所造作,就是业的含义。
能够驱动身体的思,称为身业。思有三种:一是审虑思、二是决定思、三是动发思。如果思能够驱动身体,就称为身业。这种思能够引发身体相续转变方位的生起之因,因为风界生起的缘故。完整应该说“动身之业”,省略“动”字,只称身业,就像增强力量的油只称力油,吹动尘埃的风只称尘风,这里也是这样。
十种业道中,前面三种业道承许属于身业范畴,就是杀生、不与取、欲邪行。为什么思业能得到这些名称?因为这种思业能够驱动身体,让身体去实行杀生、偷盗和邪淫的缘故。思的力量驱动身体有所造作,就称为思作,就像世间说狂贼烧村、薪草煮饭。
思又为什么称为业道呢?思有造作所以称为业,又能作为通向善趣恶趣的道路,因为能通往那些地方的缘故,得到业道的名称。或者所驱动的身体是思的业道,因为三种思业依止它而运转。又杀盗淫由思业生起、依身体而产生,随顺世俗习惯也称作身业。然而这些实际上不是善或不善的本性,也是随顺世俗假立名称,为了让世人依此入门,对善恶的思勤修止恶行善,所以假说善不善的名称。
如果只有思业是善或不善,为什么业道经典中说:由于身三种缘故思造业,作及增长是不善的缘故,能产生苦果及苦的异熟。这部经的意思是:能够驱动身体、以身体为门径、身体为依处,缘杀盗淫为对象,思业为因,能感召苦果异熟称为身三种,所以思造业。除此以外的思,称为意业,因为与意识相应、不能驱动发动身体和语言的缘故。
如果这样,为什么经中说:二种业,就是思业和思已业。即前面所说的三种思中,前二种思称为思业,第三种思称为思已业,这样不违背经意。
语是指语言,以音声为特性。这种音声能够表达所想说的意义,所以称为语。能够引发语言的思,称为语业。或者语是字音等的所依,因为带有字音等能够诠释表义,所以称为语。完整应该说“发语之业”,省略“发”字,只称语业,比喻如前所说。
意是指识,因为能够思量。趣向其他生命及境界的缘故,称为意。作动意识的思,称为意业,让意识造作善不善等种种事的缘故。完整应该说“作意之业”,省略“作”字,只称意业。或者与意识相应的业称为意业,省略“相应”二字,只称意业,比喻如前所说。
如果三种业只是以思为体性,在散乱心和无心位时那时没有思,怎么能称为具有律仪或不律仪的人呢?由于思的差别所熏成的种子没有损坏的缘故,称为具有律仪或不律仪的人,所以没有过失。
思的差别,简择取殊胜的思能够引发律仪不律仪的表业。由于这种思的缘故,熏成二种殊胜种子,依止二种种子未损坏的阶段,假立善恶律仪的无表业。到什么程度称为损坏这样由思差别所熏成的种子呢?指从此以后不再作为生起遮止或不遮止之思的因。像先前所受持的那样。
谁能损坏这样的种子呢?指如果有思能够引发表业,因此舍弃善恶律仪,以及其他舍弃的原因也能损坏。
之所以不说眼等业的缘故,因为这部经中只说有情的加行之业,不说诸法的作用之业。什么是有情的加行之业?指随造作者心意所造作的。什么是诸法的作用之业?指眼耳等各自不同的功能。
佛说三业义深细, 我依理教妙辩成,
愿乘此福济群生, 咸使速证清净觉。
佛所开示的身口意三业道理精深微妙, 我依据正理与圣教善加辨析论证, 祈愿以此功德普济一切众生, 使他们都能够迅速证得清净觉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