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所缘缘论
想要主张眼识等五种认识以外在事物作为认识对象的人,有的认为极微粒子具有实体,能够引生认识;有的认为聚合体具有实体,因为认识产生时带有它们的形相。这两种观点都不合理。为什么呢?
极微对于五识来说, 即使作为产生的条件,也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 因为识中并不显现它的形相, 就像眼根等其他感官一样。
所缘缘是什么呢?就是说能够缘取的识,带着它的表象生起,并且这个对象必须有实际体性,使得能缘的识能够依托它而产生。 像色尘等极微粒子,假设它们有实体能够引发五识,或许可以说有引发认识的条件,但却不能作为所缘取的对象。这就好比眼根等感官对于眼识等认知活动,并不呈现具体的表象一样。因此,这些极微粒子对于眼识等认知来说,并不具备所缘取的意义。
当五种感官认识聚合时, 如果所认识的对象并非真正的条件, 因为它的本质并不实在, 就像眼中的第二个月亮。
物质现象等各种元素组合起来,在眼识等认识活动中显现出它们的相状,虽然看似可以作为认识对象,但实际上并不具备真正的缘起作用。就像眼睛产生错觉时看到的第二个月亮,那个月亮并没有真实本体,无法产生实际作用。同样地,这些组合起来的现象对于眼识等认识活动来说,并不具备真正的缘起意义。所以,主张外在事物实有的两种观点,对于所缘缘这个概念来说,都缺少了必要的条件,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合理的。
如果认为各种物质现象都具有多种特性,其中一部分能被直接感知,所以众多极微相互配合形成一种聚合状态。这种聚合状态真实存在,各自都能引发与自身相似的知觉,因此可以作为五种感官认识的对象条件。这种观点同样不合理。为什么呢?
这些极微像坚硬等性质一样聚合在一起, 即使它们能作为眼识等产生的条件, 却不能被当作真正的认识对象, 因为极微本身只是假立的表象。
这些坚硬等性质虽然是真实存在的,对于眼识等认识功能来说,可以作为产生的条件之一,但并不能成为直接认识的对象。为什么呢?因为在眼识等认识活动本身中,并没有显现出这些坚硬等性质啊。
同样道理,那些主张色法等极微积聚而成的相状,在道理上也是如此。为什么呢?因为这两种主张(指极微本身与极微和合相)在本质上都是把极微的相状当作认识对象。
如果坚持认为眼识等能够直接认识极微或极微的积聚相,还会产生其他的问题。
瓶罐等物的认知表象, 人们对它们的执着本无差别, 并非形状不同而产生区别, 因为形状差异并非真实存在。
瓶子、瓦罐等物体,虽然大小形状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是由相同数量的极微构成的。既然构成的基本单元相同,那么缘于这些物体所产生的知觉印象,本应没有差别。
如果说因为物体外形不同,所以知觉印象也不同,这个道理是站不住脚的。像瓶口、瓶底等特殊形状,只存在于瓶子这类复合而成的概念性事物上,并不是极微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因此,不应固执地认为极微也具有各种差别形状。
为什么呢?
极微小的物质单位啊,它们的形状差别只是假名安立, 若将事物分析到极微的层面,我们对它的感知必然就会消失。
并非通过改变瓶罐等物体的形状就能证明极微具有固定形态。当我们分析物体到极微时,必然舍弃其圆形等具体形态特征,可见具体形状只是假名安立而非真实存在。
再进一步观察:当把具有特定形状的物体分解到极微时,我们对其形状的感知必然消失。但若是分析青色等颜色属性到极微,颜色感知仍可能存在。由此可知,具体形状仅是世俗概念中的存在,不像青色等属性还可存在于实在物体中。
因此可以确证:五识认知所依的对象,并非外在的色尘等实境。那么所缘境是否完全不存在呢?也并非完全不存在。究竟如何理解呢?
内在的色境如同外境般显现, 因为它们作为心识认知的对象, 我们承认这些表象存在于识中, 并且能够引生心识活动。
外界事物虽然并不真实存在,但内心显现的影像却如同外境般呈现,这就是我们认识的对象(所缘缘)。我们承认眼睛等识认知活动会带着这些影像生起,并且也是从这些影像中产生,因为具备这两种特征。这些内在的境相既然不能脱离识而独立存在,又怎能与识同时生起,并成为识生起的条件呢?
决定相伴随,同时亦作缘; 或前为后缘,引生彼功能。
我们所认知的对象与心识必然同时出现,所以即使二者同时生起,也能成为心识产生的条件。因明学者这样解释:如果甲与乙的存在与否相互关联,即使同时产生,仍然可以成立因果关系。或者也可以说,前一刻的心识影像成为后一刻心识的缘,引发根本识中相似功能的显现,这样的理解并不违背真理。
如果五种感官认知的产生只依赖于内在的种子,那么为什么经典中还说需要依靠眼睛等感官作为缘呢?
我们认识能力中产生颜色的潜在作用,应当称之为五种感官根源, 这种作用与外在对境,从无始以来就相互为因。
能够通过引发意识的作用推知有感官存在,这只是内在功能,并非外在创造的实体。所以在根本意识中蕴含的五种色法功能,称之为眼根等感官,也并不违背真理。因为引发意识的作用在本质上没有差别。
这种功能存在于意识之中还是之外,虽然难以确切言说,但由于外在事物在真理上并不真实存在,所以必须承认这种功能存在于意识内部,而非外在。这些感官功能与外在境象,从无始以来就相互为因、辗转生起。当这些功能发展到成熟阶段,就会在现前意识中显现为五种内在境象,这些内在境象又能引发根本意识中五种感官功能的生长。
感官与境象这两种色法,与意识是一体还是异体?或者说既非一体也非异体?可以根据理解的需要灵活阐述。如此就能完善地论证:一切意识活动,都是以内在境相作为认知对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