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所缘缘论
陈那菩萨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或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想要主张眼识等五种认识以外在事物作为认识对象的人,有的认为极微粒子具有实体,能够引生认识;有的认为聚合体具有实体,因为认识产生时带有它们的形相。这两种观点都不合理。为什么呢?
极微于五识, 设缘非所缘,
彼相识无故, 犹如眼根等。
极微对于五识来说, 即使作为产生的条件,也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 因为识中并不显现它的形相, 就像眼根等其他感官一样。
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如是极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所缘缘是什么呢?就是说能够缘取的识,带着它的表象生起,并且这个对象必须有实际体性,使得能缘的识能够依托它而产生。 像色尘等极微粒子,假设它们有实体能够引发五识,或许可以说有引发认识的条件,但却不能作为所缘取的对象。这就好比眼根等感官对于眼识等认知活动,并不呈现具体的表象一样。因此,这些极微粒子对于眼识等认知来说,并不具备所缘取的意义。
和合于五识, 设所缘非缘,
彼体实无故, 犹如第二月。
当五种感官认识聚合时, 如果所认识的对象并非真正的条件, 因为它的本质并不实在, 就像眼中的第二个月亮。
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设作所缘,然无缘义。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如是和合于眼等识无有缘义。故外二事于所缘缘互阙一支,俱不应理。
物质现象等各种元素组合起来,在眼识等认识活动中显现出它们的相状,虽然看似可以作为认识对象,但实际上并不具备真正的缘起作用。就像眼睛产生错觉时看到的第二个月亮,那个月亮并没有真实本体,无法产生实际作用。同样地,这些组合起来的现象对于眼识等认识活动来说,并不具备真正的缘起意义。所以,主张外在事物实有的两种观点,对于所缘缘这个概念来说,都缺少了必要的条件,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合理的。
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如果认为各种物质现象都具有多种特性,其中一部分能被直接感知,所以众多极微相互配合形成一种聚合状态。这种聚合状态真实存在,各自都能引发与自身相似的知觉,因此可以作为五种感官认识的对象条件。这种观点同样不合理。为什么呢?
和集如坚等, 设于眼等识,
是缘非所缘, 许极微相故。
这些极微像坚硬等性质一样聚合在一起, 即使它们能作为眼识等产生的条件, 却不能被当作真正的认识对象, 因为极微本身只是假立的表象。
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失。
这些坚硬等性质虽然是真实存在的,对于眼识等认识功能来说,可以作为产生的条件之一,但并不能成为直接认识的对象。为什么呢?因为在眼识等认识活动本身中,并没有显现出这些坚硬等性质啊。
同样道理,那些主张色法等极微积聚而成的相状,在道理上也是如此。为什么呢?因为这两种主张(指极微本身与极微和合相)在本质上都是把极微的相状当作认识对象。
如果坚持认为眼识等能够直接认识极微或极微的积聚相,还会产生其他的问题。
瓶瓯等觉相, 彼执应无别,
非形别故别, 形别非实故。
瓶罐等物的认知表象, 人们对它们的执着本无差别, 并非形状不同而产生区别, 因为形状差异并非真实存在。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若谓彼物形相别故觉相别者,理亦不然。顶等别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
瓶子、瓦罐等物体,虽然大小形状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是由相同数量的极微构成的。既然构成的基本单元相同,那么缘于这些物体所产生的知觉印象,本应没有差别。
如果说因为物体外形不同,所以知觉印象也不同,这个道理是站不住脚的。像瓶口、瓶底等特殊形状,只存在于瓶子这类复合而成的概念性事物上,并不是极微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因此,不应固执地认为极微也具有各种差别形状。
为什么呢?
极微量等故, 形别惟在假,
析彼至极微, 彼觉定舍故。
极微小的物质单位啊,它们的形状差别只是假名安立, 若将事物分析到极微的层面,我们对它的感知必然就会消失。
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故知别形在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彼所缘缘岂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
并非通过改变瓶罐等物体的形状就能证明极微具有固定形态。当我们分析物体到极微时,必然舍弃其圆形等具体形态特征,可见具体形状只是假名安立而非真实存在。
再进一步观察:当把具有特定形状的物体分解到极微时,我们对其形状的感知必然消失。但若是分析青色等颜色属性到极微,颜色感知仍可能存在。由此可知,具体形状仅是世俗概念中的存在,不像青色等属性还可存在于实在物体中。
因此可以确证:五识认知所依的对象,并非外在的色尘等实境。那么所缘境是否完全不存在呢?也并非完全不存在。究竟如何理解呢?
内色如外现, 为识所缘缘,
许彼相在识, 及能生识故。
内在的色境如同外境般显现, 因为它们作为心识认知的对象, 我们承认这些表象存在于识中, 并且能够引生心识活动。
外境虽无,而有内色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眼等识带彼相起及从彼生,具二义故。此内境相既不离识,如何俱起能作识缘?
外界事物虽然并不真实存在,但内心显现的影像却如同外境般呈现,这就是我们认识的对象(所缘缘)。我们承认眼睛等识认知活动会带着这些影像生起,并且也是从这些影像中产生,因为具备这两种特征。这些内在的境相既然不能脱离识而独立存在,又怎能与识同时生起,并成为识生起的条件呢?
决定相随故, 俱时亦作缘;
或前为后缘, 引彼功能故。
决定相伴随,同时亦作缘; 或前为后缘,引生彼功能。
境相与识定相随故,虽俱时起亦作识缘。因明者说:若此与彼有无相随,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若五识生唯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
我们所认知的对象与心识必然同时出现,所以即使二者同时生起,也能成为心识产生的条件。因明学者这样解释:如果甲与乙的存在与否相互关联,即使同时产生,仍然可以成立因果关系。或者也可以说,前一刻的心识影像成为后一刻心识的缘,引发根本识中相似功能的显现,这样的理解并不违背真理。
如果五种感官认知的产生只依赖于内在的种子,那么为什么经典中还说需要依靠眼睛等感官作为缘呢?
识上色功能, 名五根应理,
功能与境色, 无始互为因。
我们认识能力中产生颜色的潜在作用,应当称之为五种感官根源, 这种作用与外在对境,从无始以来就相互为因。
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功能发识理无别故。在识在余虽不可说,而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在识非余。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与识一异、或非一异?随乐应说如是诸识惟内境相为所缘缘,理善成立。
能够通过引发意识的作用推知有感官存在,这只是内在功能,并非外在创造的实体。所以在根本意识中蕴含的五种色法功能,称之为眼根等感官,也并不违背真理。因为引发意识的作用在本质上没有差别。
这种功能存在于意识之中还是之外,虽然难以确切言说,但由于外在事物在真理上并不真实存在,所以必须承认这种功能存在于意识内部,而非外在。这些感官功能与外在境象,从无始以来就相互为因、辗转生起。当这些功能发展到成熟阶段,就会在现前意识中显现为五种内在境象,这些内在境象又能引发根本意识中五种感官功能的生长。
感官与境象这两种色法,与意识是一体还是异体?或者说既非一体也非异体?可以根据理解的需要灵活阐述。如此就能完善地论证:一切意识活动,都是以内在境相作为认知对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