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百论疏卷第一
凡佛品章文理复隐末学凝滞尚困蒙泉爰有轨辨才乐□义窟之秘嵩岩之穴未方言阿犇泻龙门之箭非喻碧鸡振翼青目愧其连环白马飞翰平赤髭着其半棰既耽玩而先觉思硌迪于后昆遂握管抽毫述为论疏约文申义十卷勒成辨志离经达□明白历览则思过其半。研吟则目击道存。而今而后学无学人始可与论实矣位师昔上京讲肆仆已资训淹中今流沙播迁走复从游濑下师则老氏嘉遁喜葱岭之非遥。仆乃无姓穷涂怆瓜州之寔远昧法师之释论。销旅客之繁忧。赞天人之德音。托语怀于一序耳。
凡是佛陀讲述的经文章句,文义深奥隐微,后世学人容易困惑停滞,如同困在幽暗的泉眼边。于是有文轨凭借辩才,乐于探索义理的宝窟——那比嵩山岩穴更幽深之处,难以用言语形容;又如龙门激流倾泻,不是寻常箭矢所能比拟。碧鸡振翅高飞,连青目菩萨的连环妙辩也自觉惭愧;白马奋蹄疾驰,平赤髭尊者的半鞭机锋犹显不足。我既已沉醉其中先得启悟,便想以此启迪后学,于是执笔蘸墨,著述成为论疏。依据经文阐发义理,共编成十卷。若能辨明心志、通达经义,便能洞彻明了。通篇阅览便可超越半知半解,潜心研读即能目见之处皆与道相合。从今往后,无论有学无学之人,皆可共同探讨真实义理。
位师昔日于长安讲经之时,我曾受教于门下;今当流沙跋涉之际,我又追随至濑水之滨。师长效仿老氏隐逸之风,欣喜葱岭仿佛并不遥远;而我身为无姓漂泊之客,悲叹瓜州实则路途漫漫
广百论疏卷第一
西明寺沙门文轨撰
破常品第一。圣天菩萨本造。护法菩萨释。
破除常见品第一。圣天菩萨原著。护法菩萨注解。
夫以述曰。圣天本论有二百颂。二十五颂制为一品。合有八品。大分为二。前之七品广破耶宗。后之一品广立正义。破邪宗中。前之两品破常。后之五品破无常。破常中。前之一品总破诸常。后之一品别破我常。今此破常品者即是先总破诸常也。护法释论有三千余颂。解释本文分为三分。初两行颂文致敬圣天即为序分。次论曰为显下。解释颂本即为正宗。后诸有大心下。劝学发愿即为流通。
文轨法师在疏中写道:圣天菩萨的原论共有二百个偈颂。每二十五个偈颂编为一品,总共分为八品。整体结构可分为两大部分:前面七品广泛破斥错误见解,最后一品全面建立正确法义。在破邪部分中,前两品破除"常"见,后五品破除"无常"见。破常见的部分里,先以第一品总体破除各种常见,再以第二品专门破除我执常见。现在所要讲解的《破常品》,正是首先总体破除各种常见的部分。
护法菩萨所造的释论长达三千余颂,在解释本文时分为三个部分:开头的两行偈颂礼敬圣天菩萨,属于序分;从"论曰为显"以下正式解释偈颂本文,属于正宗分;最后"诸有大心"以下劝勉修学并发大愿,属于流通分。
论云。稽首妙慧至我当释 述曰。此致敬圣天即序分也。护法菩萨将欲解释圣天菩萨所制论本。先申归敬表尽诚也。上三句申敬。下一句释敬。妙慧者。圣天菩萨通真达俗故云妙慧。此即直赞也。如日轮垂光破暗开净眼者。喻况也。如世日轮有其二用。一舒光破暗。二照色开眼。远布微言广百论者。合说也。圣天妙慧亦尔。一布微言破无明暗。二照真俗开发慧眼。言远布者。提婆所制之论是佛去后八百年时流至一千后故言远布也。微言者。此论非直破有亦复遣无。有执皆除发言无当故曰微言。广百论者。提婆造论凡有百部皆名百论。并以百圣依随而行无越此路。此则言百论。为欲显多非谓数唯有百。其犹百王不易百味食等。然此百论之上并置别名。如旧百论名经百论。以长行直说名修多罗故。故彼论云修妬路。修妬路者即是经也。旧云。论有百偈故以百为名。此论有二十品品各五偈。后十品无益此立故不翻者此谬也。检寻梵本但有十品。又此论有八品。品二十五颂合二百颂。何得云论有百偈故以百为名耶。又如旧百字论应名字百论。提婆临终血书名字。此论字唯一百。复是百圣之所随行故云字百论也。又为国王太子哭丧悲泣不已作论喻之因名教化百论也。今此百论显理既周破执又广。故言广百论也。百圣随行我当释者。释申敬意也。提婆所制所百圣随行广百之论我当解释。故申归敬也。
论中说:“顶礼妙慧……我将解释。”这里说的是向圣天菩萨致敬,也就是序言部分。护法菩萨准备解释圣天菩萨所造的论典,先表达归依敬仰之情,以表明自己的真诚。前面三句是表达敬意,最后一句是说明敬意的缘由。
“妙慧”指的是圣天菩萨通达真谛和俗谛,所以称为妙慧。这是直接的赞叹。
“如日轮垂光破暗开净眼”是比喻。就像世间的太阳有两个作用:一是散发光明破除黑暗,二是照亮事物让人看清。圣天的妙慧也是如此:一是传播精微的言论破除无明的黑暗,二是照见真谛俗谛开启智慧之眼。
“远布微言广百论”是具体的说明。“远布”是指提婆(圣天)所造的论是在佛灭度八百年后流传至今已逾千年,所以说是远布。“微言”是指这部论不仅破除对“有”的执着,也遣除对“无”的执着,消除一切执着,言语恰到好处,所以称为微言。
“广百论”是指提婆所造的论共有百部,都称为百论,都是百位圣者遵循奉行的准则,所以称为百论。这是为了显示数量之多,并非恰好一百部。就像说“百王不易”、“百味食”等。这些百论前面都加有特别的名称,如旧的百论称为《经百论》,因为其长行直说称为修多罗(经)。所以那部论说“修妬路”,修妬路就是经的意思。
旧说认为:论有百偈所以以百为名。这部论有二十品,每品五偈。后十品没有益处所以不翻译——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查阅梵文原本来只有十品。又这部论有八品,每品二十五颂,总共二百颂,怎么能说因为有百偈所以以百为名呢?
又如旧的《百字论》应该叫做《字百论》。提婆临终用血书写成,这部论只有一百个字,也是百位圣者所遵循的,所以称为《字百论》。还有为国王太子因丧亲悲泣不止而作的论,称为《教化百论》。
现在这部百论阐释道理周全,破除执着广泛,所以称为《广百论》。
“百圣随行我当释”是解释表达敬意的原因。提婆所造、百位圣者遵循奉行的这部广百论,我将要解释,所以先表达归依敬仰之情。
论云。论曰为显至故造论斯 述曰。此下解释颂本即是正宗有三。一叙论起意。二彰品次第三举颂别解。叙论起意中。初标后释。此即标也。人法二执皆有我及我所。总摄一切遍计所执皆尽。此遍计所执体性及其相貌并悉非有故曰皆空。因此空理显三脱门故曰方便开示。圣天造论由此意也。
论中写道:“论曰为显至故造论斯”。述文解释说:从这里开始解释颂文,即是正宗分,包含三部分:一是说明造论的用意,二是阐明各品的顺序,三是举出颂文分别解释。在说明造论用意的部分,先标出纲要后详细解释。这里就是标出纲要。人我执和法我执都包含自我和属于我的观念,总括了一切虚妄分别的执着。这些虚妄执着的本质及其表现形态都是不存在的,所以说都是空性。依据这个空性真理,能够显现三种解脱门,所以说这是善巧方便的开示。圣天菩萨造作此论,正是出于这个用意。
论云。执见事性至即二非有 述曰。此释也。由执人法二种事性为方便故。即起男女色声香等十相分别。随取二执事性十相分别为依止故。生邪愿乐愿作天王或人王等。既显人法二事性空即显空解脱门。十相分别亦即随灭即显无相解脱门。事相既为何所求愿。即显无愿解脱门。故云既显事空二即非有。二执 解脱门义广如余处。
论中说:“执着于人和事物的实在本性,最终这两者都不存在。”这里要说明的是,由于执着于人和事物这两种实在本性作为前提,就会产生对男女、颜色、声音、香气等十种表象的分别。随着这种执着,以人和事物的实在本性及十种表象分别为基础,就会产生邪恶的愿望,比如渴望成为天神之王或人间帝王等。既然揭示了人和事物这两种实在本性是空的,这就显示了空解脱门。十种表象分别也随之消失,这就显示了无相解脱门。既然事物和表象都不存在,还有什么愿望可追求呢?这就显示了无愿解脱门。所以说“既然显明事物本空,两者都不存在”。关于两种执着和解脱门的详细含义,在其他地方有更广泛的讨论。
论云。其我所事至先破常事 述曰。此彰品次第也。生欣乐者难除。起厌离者易舍。故今论初先破难除所执常也。前云我我所事。今云其我所事者。前据执见我及我所有殊。今就略文去我但云我所。问。既云略。何不云我而言我所。答。我所名宽通内及外。我名是狭不通于外。故不云我也。
论中说:“其我所事至先破常事”。这是说明品次的安排。令人生起欢喜执着的难以去除,让人产生厌离之心的容易舍弃。所以这部论一开始先破除难以去除的对常的执着。前面说到“我我所事”,这里说“其我所事”——前面是根据执着的见解,将“我”和“我所有”区分开来;现在为了文句简略,去掉“我”只说“我所”。有人问:既然要简略,为何不说“我”而说“我所”?回答是:“我所”这个名称含义较广,包括内在和外在的一切;而“我”这个名称含义较窄,不能涵盖外在事物,所以不采用“我”。
論云。故說頌曰至如實號如來 述曰。此下舉頌別解也。有二十五頌。初五頌總相破常。後二十頌別指破常。總相破中一頌為五。第一頌約生果破。第二一頌約有性破。第三一頌約無因破。第四一頌約闕喻破。第五一頌約愚智破。生果即正破有性即助破。無因即顯邪宗不立。闕喻即顯因有相違。愚智即破貶責外人。生果破中初舉頌後解釋。此即舉頌也。上半立到二量。下半讚美一人。二量者謂比量聖言量。一人者謂如來也。一切為果生者。此立比量正破勝論等生果常法。彼立宗六句義。一實有九法。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意我。二德有二十餘法。謂色聲香味觸苦樂貪嗔癡數量合離愚智勤惰好醜等。三業謂往來遲速屈申俯仰等。四有謂實德業。自體非無名之為有。如此性有非實德業。別有體性遍一切法也。五同異。如實望實為同。望德等為異。如此同異亦非前實等。別有體性。如是一一法上各別有也。舊云總相諦別相諦者。即此大有同異二句也。六和合謂我與法合即有和合性生。如薩婆多僧和合性也。實德兩句通常無常。謂實句中虛空時方意我五實一向是常。地水火風通四大通常無常。謂空劫中有四極微散在處處。後劫成時有情業力令諸極微兩兩和合各各生一細果。其一細果量等二微。如此細果復兩兩合更生麁果。如此漸增乃至和合生器世界。後劫壞時極麁大果先為災壞。漸漸壞至最初細果。麁細之果悉皆壞盡。最細極微不為災壞。此則四大極微是常。所生之果並是無常。德句之中謂數體周遍一切實德業上。又如極微之上有微德亦是其常。自餘苦樂色聲香等即是無常。大有同異一向是常。業及和合一向無常。今所破者但破其常。於此常中有生果常不生果常。如四大極微能生細果。空生聲德。我生思德。時生芽德等名生果常。如大有同異及微德圓德并數等。但依實等上顯不能生他名不生果常。又薩婆多等立虛空涅槃樂等亦是不生果常也。今言一切者。如生果微等。此即有法也。生者。此生果極微應從他生。此即宗法也。合是立宗。為果者。為此極微果從生故。此意兼取宗之生字助成因也。頌文簡略不言兩喻。或可一切生三字是立宗。為一字是立因。謂為此一切果從生故。此意並取宗生喻果助成因也。果一字是同喻。謂從二微已去所生之果能生他故。即從他生以為喻也。頌文存略不言異喻。一切生果常法皆從緣生(宗)能生果故(因)諸能生果者皆從緣生猶如麁果(同喻)若非緣生皆不生果如空花等(異喻)以此比量生果常法必從緣生生已歸滅。定言無常也。所以無常性者。此引聖言量成上比量也。比量道理諸法既是無常。佛智無常。所以稱理而說。何但聖言成比量。亦比量成聖言也。故除佛無有如實號如來者。此讚美一人也。佛證無常說無常理非不如說獨號如來。除佛已外諸外道師所說乖理非如來也。問。佛既五眼圓明六通具足見境無礙獨號如來。何不頌初先美乃在比量後讚。答。若對自宗讚佛然後論法。今對外道立理然後美人。良由理無獨論人有偏信故。先立道理然後美人也。
论中说。因此用偈颂说道至如实称作如来。这段是举出偈颂分别解释。共有二十五首偈颂,前五首是总体破除常见,后二十首是具体指出破斥常见。总体破斥中每首偈颂分五部分:第一首从产生结果的角度破斥,第二首从存在自性的角度破斥,第三首从无因生的角度破斥,第四首从缺乏例证的角度破斥,第五首从愚者智者对比的角度破斥。从产生结果破是正面破斥,从存在自性破是辅助破斥,从无因生破是显示邪宗不能成立,从缺乏例证破是显示因由存在矛盾,从愚智对比破是批评贬责外人。在产生结果破这部分,先举出偈颂后作解释,这里就是举出偈颂。上半句建立两种标准,下半句赞美一个人。两种标准就是比量和圣言量,一个人就是指如来。“一切为果生”这句,是建立比量正破胜论等主张产生结果的常法。他们建立六句义的宗义:一实有九法,就是地水火风空时方意我;二德有二十多法,就是色声香味触苦乐贪嗔痴数量合离愚智勤惰好丑等;三业就是往来迟速屈伸俯仰等;四有是说实德业,自体不是无就称为有,这种性有不是实德业,是别有体性遍及一切法;五同异,如实与实相比是同,与德等相比是异,这样的同异也不是前面的实等,是别有体性,在每一法上各别有;旧说总相谛别相谛,就是这大有和同异二句;六和合是说我与法合就有和合性生,就像萨婆多的僧和合性。实和德两句通常和无常,实句中虚空时方意我五实一向是常,地水火风四大通常和无常,是说空劫中有四极微散在各处,后劫形成时有情业力让诸极微两两和合各各生一个细果,一个细果的量等于二个微,这样的细果再两两合更生粗果,这样渐渐增长直到和合生器世界,后劫坏时最粗大果先被灾坏,渐渐坏到最初细果,粗细的果全都坏尽,最细极微不被灾坏,这四大极微是常,所生的果都是无常;德句之中说数体周遍一切实德业上,又如极微之上有微德也是常,其余苦乐色声香等就是无常;大有同异一向是常,业及和合一向无常。现在所破斥的只破其中的常。在这些常法中有生果常和不生果常,如四大极微能生细果,空生声德,我生思德,时生芽德等叫生果常;如大有同异及微德圆德并数等,只依实等上显不能生他叫不生果常。又萨婆多等立虚空涅槃乐等也是不生果常。现在说“一切”是指如生果微等,这就是有法;“生”是说这生果极微应从
論云。論曰諸有至比量安立 述曰。此下解釋也。初釋頌後通難。釋頌中有三。初釋第一句。次釋第二句。後釋下兩句。釋第一句中。初正釋。次反破。後顯意。正釋即令生之法從生。返破即令非生之法非有。顯意即令從生之法歸滅。正釋中初敘計即釋一切兩字。後正破相釋為果生三字。世間者虛妄也。鄙執者惡見也。他論者諸外道小乘也。常住句義者極微等也。謂勝論等虛妄惡見異大乘宗他論所說常極微等。多分非是五根五識現量所取。如極微虛空時方意我微圓德等。並非色根現量所取。其大有同異若依色等可見等者即現量取。若依極微不可見等者非現量取。故云多越現量所行境界也。其極微等既非現量所取。何以有智得者。以能生果比量安立也。謂世間現見瓶等麁果無不依彼細凡等生。故知第三細果亦依初二極微生也。又若無意及神我。苦樂善惡由誰而生。若無虛空聲從何起。若無時者芽等豈生。立比量云。第三細果苦樂聲等定有所因(宗)以是果故(因)猶如麁果(喻)又極微空等體定是有(宗)能生果故(因)猶如麁果(喻)。
论中说:论曰诸有至比量安立。述说:以下开始解释。先解释颂文,后解答疑难。解释颂文分三部分:先解第一句,再解第二句,最后解后面两句。解释第一句时,先正面阐释,再反向破斥,最后显明深意。正面阐释是说明生起之法必从因缘生,反向破斥是说明非缘生之法不可能存在,显明深意是指出依缘而生之法终归寂灭。
正面阐释中,先叙述外道观点(解释"一切"二字),后正式破斥其执着(解释"为果生"三字)。所谓"世间"指虚妄认知,"鄙执"指错误见解,"他论"指诸外道与小乘学说。"常住句义"指极微等永恒实体。像胜论派等持虚妄恶见、与大乘宗旨相违的其他宗派所主张的常恒极微等,大多不属于五根五识现量所能感知的范畴。例如极微、虚空、时间、空间、意识、神我、微圆德等,都不是色根现量所能认知的。至于"大有""同异"这些范畴,若是依托色法等可被感知的对象时,尚属现量所及;若依托极微等不可见对象时,则超出现量范围,所以说"多数超越现量所行境界"。
既然极微等非现量所能证知,为何仍有智者认可其存在?这是通过能产生结果而用比量推定的。譬如世人现量可见瓶等粗显果相,无不是依细微因子所生,由此推知第三重细微果相也必然依托前两重极微而生。又如若无意识及神我,苦乐善恶等感受由何而生?若无虚空,声音依何传播?若无时间,草木嫩芽如何生长?因而建立比量论证:第三重细果(苦乐声等)必定存在成因(宗命题),因为属于果法故(因由),犹如粗显果相(比喻);又极微虚空等本体必然实存(宗命题),具有生果功能故(因由),犹如粗显果相(比喻)。
论云。既能生果至如麁色等 述曰。此正破也。既能生果者。即是立因。亦应比度从缘而生者。即是立宗。如麁色等者。即是同喻。
论中说:既然能产生结果,那么就如同粗显的物质现象一样。
述文解释道:这是在破除错误见解。所谓“既然能产生结果”,是立论的依据。“也应当推知是从因缘而生”,这是确立的宗旨。“如同粗显的物质现象等”,这是举出的类比例证。
論云。若非緣生至如空花等 述曰。此反破也。若汝圓執生果常法不從緣生者。生果常法無勝體用(宗)非緣生故(因)如空花等(喻)生果常法不能生果(宗)非緣生故(因)無體用故(因)如空花等(喻)或可以此反破之文為前量。異喻如前釋頌作之。外人本以能生果因證極微等決定是有。此則極微等是有法宗有是法宗於法宗中有是言顯即是法自相。然意許此有不從緣生即是法差別。今論主還用彼因難極微等從緣而生。即與外因作法差別相違過也。
《广百论》中说:“如果不是因缘所生,就如同虚空中的花朵一样。”
这是反驳对方的论证。如果你们固执地认为产生结果的恒常事物不是从因缘所生,那么这些产生结果的恒常事物就不具备殊胜的体性和作用——因为它们不是因缘所生——就像虚空中的花朵一样。产生结果的恒常事物不能真正产生结果——因为它们不是因缘所生、没有真实体用——就像虚空中的花朵一样。
也可以把这段反驳的文字作为前一个论证的异喻来理解,按照前文解释偈颂的方式来处理。对方原本用“能够产生结果”这个理由来证明极微等必然是存在的,这样极微等就是“有”这个命题的主体,“有”就是这个命题所要论证的内容。在论证中“有”这个表述就是法的自相,而实际上隐含的意思是“这个有不是从因缘所生”,这就是法的差别。现在论主反过来用对方的理由来质疑极微等是从因缘所生,这就给对方论证中法的差别部分造成了相违的过失。
论云。若许彼义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显意。颂文成立从生意欲令即归灭也。汝若为理所逼许极微等从缘生者。此则应如所生麁果生必归灭理数然也。
论中说:如果承认这个道理,就如同所生的果实一样。 这里说明的意思是:颂文要成立的是,从心意产生的欲望最终都会归于寂灭。 如果你们被道理所逼迫,承认极微等是从因缘生起的,那么这些就应该像所生的粗显果实一样,生起后必然归于寂灭,这是理所当然的。
论云。所以佛说至如苦乐等 述曰。此释第二句颂也。比量道理既成。明知圣言非谬。佛既有此诚说。汝等何所致疑。苦乐缘起必定无常。胜论同前故引为喻。
世尊所说的道理,正如苦与乐等感受一般真实不虚。这段是在解释第二句偈颂的含义。通过逻辑推理已经证明成立,便可确知佛陀的圣言绝无错谬。既然佛陀已有如此确凿的教诲,你们为何还要产生疑惑?苦与乐都是因缘和合而生,必然具备无常的特性。这个论证方法与前面驳斥胜论派时所用的比喻完全相同。
论云。是故唯佛至无罣碍故 述曰。此释下两句也。唯佛独有如理如量二智能见真俗二境无有罣碍。如见而说得名如来。
论中说:所以只有佛陀达到无挂碍的境界。 叙述解释道:这是解释下面两句的含义。只有佛陀独具如理如量的两种智慧,能够照见真谛与俗谛两种境界而毫无滞碍。因为如实地照见而如实宣说,所以被称为如来。
论云。若尔所余至从缘生故 述曰。此下通外难。先难后通。此难也。外人云。若以极微等能生果故。如麁果等从缘而生是无常。尔者我宗之中所余大有及同异等既不生果。此应是常。以大有等既不生果。不可以如麁果比度从缘生故。此难意云。极微能生果可使是无常。大有不生果此则应是常。此当因明义唯难也。又萨婆多等难云。胜论极微能生果可使是无常。我宗虚空涅槃不生果此应即是常。
《广百论疏》中这样说道:“如果这样的话,其余那些...因为是因缘所生。”这是解释外部质疑的部分。先提出质疑,再进行解答。这里是质疑的内容。外部学派认为:如果因为极微等能产生结果,就像粗糙的事物等现象也是从因缘而生,所以是无常的;那么在我们宗派中,其余的大有、同异等概念既然不产生结果,就应该是恒常的。因为大有等既然不产生结果,就不能用粗糙事物等类比推论说它们是从因缘所生。这个质疑的核心意思是:极微能产生结果可以说它是无常,但大有不会产生结果这就应该是恒常。这属于因明学中单纯的质难。另外萨婆多部等学派也质疑说:胜论派的极微能产生结果可以说它是无常,但我们宗派的虚空、涅槃不产生结果,这就应该是恒常。
論云。雖爾既無至應比非有 述曰。此通宗也。雖汝宗中有不生果大有性等。薩婆多等虛空涅槃應是常。爾然有等既無能生果用。如兔角等永無過去滅無。應比非有也。大有性等及虛空等並悉非有(宗)無生果用故(因)如永滅無(喻)。
论中说:虽然如此,既然没有产生作用的能力,就应当推断为不存在。 这里解释的是根本宗旨。虽然你们宗派主张存在不产生结果的大有性等概念,如萨婆多部认为虚空和涅槃应是恒常的,然而这些所谓的存在既然没有产生结果的作用能力,就像兔角一样永远不存在,如同过去已灭的事物般毫无踪迹,就应当推断为不存在的。 大有性等概念及虚空等存在,全都不是真实存在的(宗),因为它们没有产生结果的作用(因),如同永远消失的事物(喻)。
论云。为显此言至故复颂曰 述曰。此下第二颂约有性破。即助前颂破生果常。又兼破不生果常也。初生起。次举颂。后解释。此生起也。恐外人犹执有常生果有无常生果。何得以无常例常。又有常生果有常不生果。虽破生果之常。不生果者此不可破。今为显此前颂破生果常言决定。又为兼显此破不生果常言决定。复说此颂也。
论中说:为了说明这个道理,所以又用偈颂表述。
述释说:以下是第二个偈颂,从存在实体的角度进行破斥。这是辅助前一个偈颂破斥"能产生结果"的恒常性,同时兼带破斥"不产生结果"的恒常性。首先说明缘由,其次列出偈颂,最后进行解释。这里是说明缘由的部分。担心外人仍然执着于认为:恒常的事物能产生结果,无常的事物也能产生结果,怎么能用无常的情况来类推恒常呢?而且恒常的事物既有能产生结果的,也有不产生结果的。虽然破斥了能产生结果的恒常性,但不产生结果的恒常性却无法破斥。现在为了显示前一个偈颂破斥"能产生结果"的恒常性的论断是确凿的,同时为了表明这种破斥也适用于"不产生结果"的恒常性,所以再说这个
论云。无有时方物至有性而常住 述曰。此举颂也。上半令有法从缘生。下半令生者必归灭。时谓春夏等四时过去等三时。方谓东西等十方。物谓根尘色心等诸物。此言无有三世四时十方根尘色心一切诸物体是其有而非缘生也。故知无有时方物类从缘所生竟不归灭而常住也。
论中说:“没有时间、方位、事物能够具有固定不变的本性而永恒存在。”
这里要解释这首偈颂。上半句是说明一切现象都是因缘和生的,下半句则指出凡是因缘所生的事物终究会归于灭尽。所谓“时”,指的是春夏秋冬四季,以及过去、现在、未来三世;所谓“方”,指的是东西南北等十方方位;所谓“物”,则包括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以及一切物质与精神现象。这就是说:不存在任何跨越三世四时、遍及十方世界的一切物质与精神现象,能够具备固定不变的本性而不是由因缘和合而生。由此可知,凡是依因缘而产生的各类事物,没有不会消亡灭尽而能永恒常住的。
論云。論曰諸有至應從緣生 述曰。此下解釋也。有四。一釋頌文。二結頌義 三顯頌成。四引頌證。釋頌文中有兩釋。初以有性證緣生。後以緣生證有性。初中初釋上半。後釋下半。此即釋上半也。西方二釋。一釋云。比量有三種。一共相。二自。三他。有法喻因立敵俱許名共比量。有法因喻唯自所許非他所許名自比量。有法因喻唯他所許非自所許名他比量。今文中初三句約依他起性立其比量。次三句約遍計所執性立他比量。後兩句牒宗結破。初三句立共比量者。謂彼所立時方物類皆是識心所現相分是他依起性。今立此等並從緣生是共比量。時方物等定從緣生(宗)以有性故(因)諸有性者皆從緣生如苦樂等(同喻)若非緣生即非有性如空花等(異喻)次三句立他比量者。謂就外人。非依他起時方物上橫計實有常。時方物是遍計所執性。今立此等皆無有性是他比量。時方物等定無有性(宗)非緣生故(因)諸非緣生皆無有性如空花等(同喻)若有性者即從緣生如苦樂等(異喻)後兩句牒宗結破者。此時方物若依他起是有性者。應從緣生也。略不結他比量宗也。二釋云。此中但破外人妄執一切常法。亦不勞律以依他遍計二性。別破文中初三句是同喻。次三句是異喻。次一句是立因。後一句是立宗。如前釋中破依他性比量作之。
论中说:“诸有至应从缘生”。这是解释部分,分为四点:一是解释颂文,二是总结颂文含义,三是阐明颂文成立的理由,四是引用颂文作为证明。解释颂文时有两种解释方法:第一种是用存在性证明缘起而生,第二种是用缘起而生证明存在性。在第一种方法中,先解释上半部分,再解释下半部分。这里就是解释上半部分。
西方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认为,推理量有三种:共相比量、自相比量、他相比量。如果所讨论的对象、比喻和理由立敌双方都承认,就叫共相比量;如果只有自己承认而对方不承认,就叫自相比量;如果只有对方承认而自己不承认,就叫他相比量。现在文中的前三句是依据依他起性建立比量,中间三句是依据遍计所执性建立他相比量,最后两句是重申宗旨并总结破斥。
前三句建立共相比量:对方所主张的时间、空间、事物种类都是心识所显现的相分,属于依他起性。现在论证这些都是从因缘而生,这就是共相比量。具体来说:时间空间事物等必定从因缘而生(宗),因为它们具有存在性(因),凡是具有存在性的都从因缘而生,就像苦乐感受等(同喻);如果不是从因缘而生,就不具有存在性,如同虚空花朵等(异喻)。
中间三句建立他相比量:这是针对外道的主张,他们在非依他起的时间空间事物上错误地执着为实有常住。这种时间空间事物属于遍计所执性。现在论证这些都不具有真实的存在性,这就是他相比量。具体来说:时间空间事物等必定没有真实存在性(宗),因为它们不是从因缘而生(因),凡不是从因缘而生的都没有真实存在性,如同虚空花朵等(同喻);如果具有真实存在性,就应该从因缘而生,就像苦乐感受等(异喻)。
最后两句重申宗旨并总结破斥:这些时间空间事物如果属于依他起性而具有存在性的话,就应该从因缘而生。这里略去了对他相比量宗旨的总结。
第二种解释认为:这里主要是破除外道错误执着一切常法,也不需要特意用依他起性和遍计所执性两种性质来分别破斥。文中的前三句是同喻,中间三句是异喻,接着一句是设立理由,最后一句是设立宗旨。可以参照前一种解释中破斥依他起性时建立的比量方式来理解。
論云。若從緣生至無容常住 述曰。此釋下半也。時方物類既從緣生。當知必有滅壞隨逐。無容有生有滅而是常住也。此中有二比量。滅必隨逐者破聲論外道等計。彼計聲從脣舌眾緣而生。生已常住竟無壞滅。故立量破云。聲定滅壞(宗)從緣生故(因)如苦樂等(喻)無容常住者破勝論等計。彼計。如器世界一生已後經劫而住無有滅相。唯至劫盡三災壞時方有滅相。此世界雖有初生後滅。兩相中間一劫但有住相而無生滅。即是常住。故立量破云。世界決定念念無常(宗)有生滅故(因)如苦樂等(喻)。
论中说:“如果是从因缘所生,就不可能常住。”这里是解释下半句偈颂。时间、空间、万物既然都是从因缘而生,就应当知道必然伴随着消亡坏灭,不可能既有生灭又能永恒常住。这里包含两个逻辑推理:
关于“灭必随逐”是针对声论派等外道的观点。他们主张声音从嘴唇、舌头等众缘产生之后,就永恒常住永不坏灭。因此立量破斥: 宗:声音必然灭坏 因:因为是从缘所生 喻:如同苦乐感受等
关于“无容常住”是针对胜论派等的主张。他们认为器世界形成之后,能持续一劫之久没有灭相,直到劫末出现三灾才毁灭。这世界虽有初始生成和最终毁灭,但中间一劫只有住相而无生灭,因此是常住。故立量破斥: 宗:世界必然是刹那无常 因:因为有生灭现象 喻:如同苦乐感受等
论云。如是说已至如未来法 述曰。此第二释也。前释以有性证缘生既竟故云如是说已。今释以缘生证有性故言或复也。欲知诸法是有。必须观从缘生。如现在色心等是也。若观彼法非从缘生即非有性。如未来色心等是也。此但指事非立比量。此意云。法若有性即从缘生。若非缘生即非有性。此时方物若是有性不离缘生。若非缘生即非有性。何得妄执有性非生。
论中说:“这样说明之后……如同未来的法。”这里进行第二种解释。前面的解释是用事物具有的本质来证明缘起生起的道理已经说完,所以说“这样说明之后”。现在的解释是用缘起生起来证明事物具有本质,所以说“或者反过来”。要想知道一切现象是存在的,必须观察它们都是从因缘条件产生的,就像现在存在的物质、心识等现象就是这样。如果观察某种现象不是从因缘条件产生的,那它就不具有真实存在的本质,就像未来的物质、心识等现象就是这样。这里只是举例说明,并不是建立逻辑论证。这个意思就是说:现象如果具有真实存在的本质,就必定是从因缘条件产生的;如果不是从因缘条件产生的,就不具有真实存在的本质。无论在什么时间地点,事物如果具有真实存在的本质,就离不开缘起生起的规律;如果不是从因缘条件产生的,就不具有真实存在的本质。怎么能错误地执着于具有本质却不由因缘生起呢?
论云。为辨此言至时方等言 述曰。此结颂义也。圣天菩萨为欲辨此若有性从缘生。依缘生知有性。非缘生非有性。义决定无着故说此颂云。
论中说:为了阐明这个道理而说到时间、方位等概念。 这里是在总结颂文的意义。圣天菩萨为了说明:如果事物有真实的自性,那么它应该是由因缘所生;但既然是依因缘而生,就知道它并没有真实的自性。不是由因缘所生的,才可以说有自性——这个道理是确定无疑、没有执着的,所以说了这首颂:
论云。此显所说至皆无诤论 述曰。此结颂成。圣天此颂所说道理决定成就。谓生果常不生果常。若是有性即从缘生。又依缘生方知有性。若非缘生即非有性。如此道理若三世四时十方处所内外色心物类差别遍九十六道一切宗处皆无诤论。以理决成不可破故。
这部论说:这显示所讲的道理是完全没有争议的。
述文解释说:这是用偈颂来总结成立的。圣天菩萨这个偈颂所讲的道理是确定成立的。就是说能生果的法是恒常的,不能生果的法也是恒常的。如果事物有真实不变的本性,就应该从因缘中生起。同时,只有依靠因缘生起才能知道有真实本性。如果不是从因缘生起的,就不是有真实本性的。像这样的道理,无论在过去、现在、未来三世,还是其他时间分类,无论在十方任何地方,无论内在的精神还是外在的物质,一切事物种类差别,遍及九十六种修行道派,所有宗派学说中,都是没有争议的。因为这个道理是用真理判定成立的,无法被驳倒。
论云。如说菩萨至出生缘外 述曰。此引颂证也。比量既尔。圣语亦真。言理符契。故引为证。如经所说是诸菩萨以后得智遍修诸法如实观察。不见少物如微尘许体是其有出缘生外。是故当知但是有性必从缘生。生定归灭是无常性。此义成立。
论中说:正如经中所说菩萨能够透彻观察,不见有任何事物能脱离因缘而生起。
这里是通过引用经偈来证明。既然通过推理得出的结论如此,圣者的教导也同样真实。言辞与真理相互契合,所以引用作为证明。就像经中所说的,这些菩萨运用后得智慧,全面修习一切法门,如实地观察,发现即使像微尘那么微小的东西,也没有丝毫实体能够超出因缘而生起。因此应当知道,凡是存在的现象,必定是从因缘而生;凡是生起的,终归会消亡,这就是无常的本质。这个道理是成立的。
论云。又彼非处方便慇懃 述曰。此下一颂约无因破。即显邪宗不立也。初正释颂文。后因破异执。释文中初一句正破。第二句纵破。下两句结破。正破有四。一直非。二征问。三举颂。四解释。此直非也。非处者无理之所也。方便者矫陈所以也。慇懃者自强不息也。谓汝虽自强不息欲于无理处矫陈所以。成已妄立徒自劬劳也。
论中说:又他们的论证方式徒劳无益。 这段接下来用一个偈颂,从“无因”的角度进行破斥,显示邪宗观点不能成立。 先解释颂文的意思,再借此破除其他错误见解。 解释部分,第一句是正面破斥,第二句是退一步再破,后两句总结破斥。 正面破斥有四个步骤:一直接否定,二追问理由,三举出颂文,四解释含义。 这里是直接否定。 “非处”指没有道理的地方。 “方便”指勉强编造理由。 “慇懃”指自己努力不停。 意思是:你们虽然自己努力不停,想在没道理的地方勉强编造理由,来成立自己错误的主张,只是白费辛苦罢了。
论云。何以故 述曰。此征问也。
论中问:为什么呢? 我这样解释:这是在提出质问。
論云。頌曰非無因有性 述曰。此舉頌也。勝論等立常云。空等是常(宗)非所作故(因)諸非作者皆悉是常(此無同喻)若非是常即有所作猶如瓶等(異喻)論主云。夫為正因須具三相。今此非作。一則非遍宗法。所遍有性無故。二非同品定有。更無共許常故。但有第三異品無相。以瓶等無常有所作故。三中闕二與無不殊。因既是無。宗豈得立。問。空非所作立敵同知。何故乃言非遍宗法。答。勝論空有非作不無。大乘空無非作不有。問。兔角體無。非作仍有。虛空不有。非作寧無。答。非作之言有遮有表。勝論兼表。大乘但遮。故非作因非遍宗法。此則隨一所依不成過攝。
论中说。颂文讲:事物并非无缘无故存在。这是举出颂文进行说明。胜论派等主张永恒存在,认为虚空等是永恒不变的</note,因为它们不是被造作出来的</note,所有非造作之物都是永恒的</note。如果某物不是永恒的,那就必定是被造作的,比如瓶罐等物</note。论主指出:构成正确推论必须具足三个特征。现在这个"非造作"的理由,第一不能普遍适用于宗命题,因为所讨论的"存在性"本身并不成立;第二不能确定存在于同类事例,更找不到双方共许的永恒例证;只具备第三项"不存在于异类事例"的特征,如瓶罐等无常之物确实都是被造作的。三个特征缺失两个,与完全没有理由并无差别。理由既然不能成立,宗命题又如何得以确立呢?有人问:虚空非造作是立论双方共同认可的,为何说它不能普遍适用于宗命题?回答是:胜论派认为虚空存在,其"非造作"属性成立;大乘佛教认为虚空不存在,其"非造作"属性自然不成立。又问:兔角本无实体,"非造作"属性尚且成立;虚空不存在,"非造作"属性怎会不成立?答道:"非造作"这个判断包含否定与肯定两层含义。胜论派兼有肯定义,大乘仅持否定义。因此"非造作"这个理由不能普遍适用于宗命题,这属于"随一所依不成"的逻辑过失。
论云。论曰彼虽至说有道理 述曰。此下解释也。初总非。后别破。此总非也。
《广百论疏》中写道:“论曰:彼虽至说有道理。” (这是解释部分。先总体否定,再分别驳斥。这里是总体否定。)
论云。如是句义至不极成故 述曰。此下别破也。初显宗因过。后显同喻过。此即初也。如是汝立比量句义有所立一分不极成过。能立所依不极成过。故无道理也。谓宗有二分。一有法分。二法分。此二分合方名为宗。若随阙一即非宗也。谓有法必须共许。不许即非法。依法即要须违敌。不违即无简别。今胜论宗云虚空是常者。常违大乘容有简别。虚空非有岂是宗依。故是所立宗中一分有法不极成也。因有三相。一遍是宗法。二同品定有。三异品遍无。其遍是宗法须有所遍有如为依。今胜论因云非所作者。空既非有非作无依。故是能立所作不极成也。
论中说:“这样的论证命题存在不成立的问题。”这里要具体分析其中的问题。首先指出立论依据的过失,然后再说明比喻例证的过失。这一段就是讲第一个问题。
你们所立的这个推论,在所要证明的命题部分存在不成立的问题,论证依据也缺乏成立的基础,所以这个推论是站不住脚的。
一个完整的命题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主体部分,二是属性部分。这两个部分结合才能构成完整的命题。如果缺少任何一部分,就不能成为有效的命题。主体部分必须得到辩论双方的共同承认,如果不被承认就不能作为论证的基础。属性部分则必须与对方的观点相违背,如果不相违背就起不到区分立场的作用。
现在看胜论派提出的“虚空是永恒”这个命题。“永恒”这个属性虽然与大乘佛教的观点不同,还可以进行辩论。但“虚空”这个主体本身并不存在,怎么能作为论证的基础呢?这就是所要证明的命题中,主体部分不能成立的问题。
正确的论证依据需要具备三个特征:第一要完全符合命题属性,第二在同类型事例中必定存在,第三在相反类型事例中完全不存在。其中“完全符合命题属性”这一条,必须建立在真实存在的基础上。现在胜论派提出的论证依据是“非所作者”,既然虚空根本不存在,那么“非所作”这个属性就失去了依存的主体。这就是论证依据缺乏成立基础的问题。
论云。既不许有至比量不成 述曰。此显同喻过也。论主云。我大乘中除汝自宗常外更无共许常物可为同喻。故汝比量不得成就。
论中说:"既然不允许存在...比量不能成立。"这是说明同喻的过失。论主指出:在我们大乘体系中,除了你们自宗所承认的"常"之外,再没有共同认可的常存事物可以作为同喻。因此你们的比量推论无法成立。
論云。設復強說終成非理 述曰。此下縱破也。一直非。二徵問。三舉頌。四解釋。此即直非也。設汝強以方便說云。虛空是有(宗)餘無性法所不攝故(因)諸無性法所不攝者皆悉是有如色心等(同喻)若非是有即非餘無性法之所不攝如空花等(異喻)雖有此說終成非理也。
论中说:即使勉强解说,终究不合道理。 以下是解释:接下来是让步式破斥。分为四步:一、直接否定;二、追问;三、举出偈颂;四、解释。这里就是直接否定。 假设你勉强用这样的方式来解说:(宗)虚空是存在的,(因)因为它不属于其他无自性的法;(同喻)凡是不属于其他无自性法的,都是存在的,比如色法、心法等;(异喻)如果不存在,就不属于其他无自性法所不摄的范围,比如空花等。 虽然有这样的说法,但终究不合道理。
论云。何以故 述曰。此征问也。
论中问:为什么呢? 我这样解释:这是在提出质问。
论云。颂曰有因即非常 述曰。此举颂也。此颂意云。汝立常法。为当有因。为当无因。若无因者。如空花等体即非有。若有因者。如心心法即非是常。
论中说道。偈颂说:有因即非常。这是举出的偈颂。这首偈颂的意思是:你们主张的恒常之法,究竟是有原因而生,还是无原因而生?如果是无原因而生,就像虚空中的花朵一样,其本体根本不存在;如果是有原因而生,就像心念心法一样,那就不是恒常的了。
論云。論曰縱彼至相應所生 述曰。此下解釋也。初正釋頌文。後因破異執。初中初正破。次結過後通難。此即正破也。空等非常(宗)以有因故(因)諸有因者皆悉非常如苦相應作如苦受相應心心法也(同喻)如熾火所生灰炭等也(同喻)為成文故離合論之。
论中说道。论中解释说,纵然对方认为这些现象具有真实存在性,但实际上它们只是因缘和合所产生的。
这段是在进行解释说明。首先正式解释颂文的含义,随后借机破除各种错误见解。在正式解释部分,先进行正面破斥,接着总结过失,最后解答疑难。这里正是进行正面破斥。
其论证逻辑是: 宗:空等现象都不是恒常存在的 因:因为它们都有产生的原因 同喻:就像与苦受相应的心心所法(凡是具成因缘的都非常住) 同喻:又如同烈火燃烧后产生的灰烬炭火(凡是因缘所生皆非恒常) 为了论证需要,将论式分开阐释。
论云。此因便能违害根本 述曰。此结过也。即是法差别相违过也。外人比量以虚空为有法自相。是有为法自相。法自相中有常无常意但取常不取无常。此常是法差别。今外人立因为成其常。论主今难。空既有因即成无常。此之无常与常乖反名曰相违。故是法差别相违因过。其法自相等四宗并是所立皆名根本。由因破本故名违害根本。
论中说:“这个因就能破坏根本主张。”这里是在总结过失。这属于法差别相违的过失。对方立论时,以虚空作为有法自相,它是有为法的自相。在法自相中,包含“常”与“无常”两种含义,但对方只取“常”而不取“无常”。这个“常”就是法的差别。现在对方建立这个因,是为了成立“常”。论主现在驳难:虚空既然有这个因,就成了“无常”。这个“无常”与“常”互相违背,所以称为“相违”。因此这是法差别相违的因过。法自相等四种宗义都是所立的主张,都称为根本。由于这个因破坏了根本,所以说是“违害根本”。
论云。虽无生因至即为极成 述曰。此通难也。外伏难云。论主既以从因所生心心法等为其同喻。则空等上无彼生因。所言有因有不成过。论主今通云。因有二种。一生。如种生芽等。二了。如灯了物等。其心心法等如彼芽等从因而生。其虚空等如暗中物由因显了。虽空等上无彼生因而有了因。以有因之言总摄生了故极成也。如声言所作但是咽喉等作。瓶言所作但是泥轮等作。两作虽殊总言所作。得是正因。今此亦尔。
论中说:虽然虚空等没有产生的原因,但可以成立为有因。
解释:这是回应质疑。外道暗中质疑说:论主既然把从因缘所生的心、心所法等作为同喻,那么虚空等上面并没有产生它们的因,说虚空等有因就存在不成立的过失。论主现在回应说:因有两种:一是生因,就像种子生出芽等;二是了因,就像灯照见物体等。那些心、心所法等就像芽等是从因而生,那些虚空等则像暗处的物体由因而显了。虽然虚空等上面没有那种生因,但有了因。用“有因”这个总称包含了生因和了因,所以是完全可以成立的。就像声音说是“所作”,只是指咽喉等所作;瓶说是“所作”,只是指泥轮等所作。两种所作虽然不同,但总称为“所作”,就可以成为正确的因。现在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
论云。复次有执至比量不成 述曰。此下因破异执也。初叙难。后正破。此叙难也。非但前破胜论。亦复因破数论。故言复次也。数论师难言。我立诸法性皆是常。汝立诸法皆无常性。由汝所立一切无常我立常宗。遂无同喻。亦由我立一切常住故汝立无常。喻亦不成。此则过失是同。何偏难我乃云无常理是常义非耶。
论中说:再者,有执着认为至比量不能成立。 这里说明:接下来要破除其他错误的执着。先叙述对方的诘难,再正式破除。这里是叙述诘难。不仅前面破除了胜论派的观点,也借此破除数论派的观点,所以说“再者”。 数论师诘难说:我主张一切事物的本性都是恒常的,你主张一切事物都是无常的。因为你所主张的一切无常,与我主张的恒常宗旨,就没有共同的例子可以类比;同样因为我主张一切常住,所以你主张无常,例子也无法成立。这样看来,过失是相同的,为什么偏偏责难我,说无常的道理是常义不对呢?
论云。此亦不然过同前过故 述曰。此下正破也。初同前破。后显异破。此同前三破也。一同前能生果不生果常破。二同前若有性从缘生非缘生非有性破。三同前无因非有有因非常破。
这段话说得也不对,它的错误和前面指出的错误是相同的。这是接下来要正式展开的破斥。先是指出它与前述破斥相同之处,然后再显示其特别的破斥点。这里说的是相同之处,共有三点:第一,和前面“能生果或不生果则成恒常”的破斥相同;第二,和前面“如果事物有固定本性,则说它从因缘生或非从因缘生都不成立”的破斥相同;第三,和前面“无因则不存在,有因则非恒常”的破斥相同。
論云。又彼雖立至及非有故 述曰。此下顯異破。此明我無常宗有同法喻。汝執常宗無同法喻。故有異也。有三。一顯內喻成。二破外救義。三結宗顯異。此即顯內喻成也。先敘外計。次顯喻成。後引外證。數論師立苦樂癡三德體是其常為二十三諦。自性名之為隱。大我慢等相有生滅名之為顯。此敘外計也。由此顯相有生滅故。足能顯汝宗中有無常。有性以為同喻。破汝宗中三德常性也。苦樂癡三定是無常(宗)以有性故(因)如所生果(喻)問。佛法義中不立隱性。何故論主以之為宗。答。此之三德本是佛法三毒三受種子伏在阿賴耶識中生滅相續。外道不了謂為隱性體是其常。論主取此以之為宗。故無過也。又釋。此令外人自立比量。縱非所許亦得為宗。此顯喻成也。即彼數論金七十論中自遮破顯相是常。由大慢等相改易故。及遮非有。由大慢等用苦樂癡為其體故。故此顯相證無常喻理得成就。此引外證也。
论中说:“又他们虽然建立至及非有的缘故。”这是说明以下显示差异的破除。这里表明我所说的无常宗义有相同的比喻例证,而你们执着常住的宗义没有相同的比喻例证,所以存在差异。分为三部分:一是显示内部比喻成立,二是破除外部的救义,三是总结宗义显示差异。这就是显示内部比喻成立的部分。
先叙述外道的观点,再显示比喻成立,最后引用外部证明。数论师建立苦、乐、痴三种根本性质,认为它们的本体是恒常的,构成二十三种真实存在。自性称为隐藏状态,大我、慢等现象有生有灭称为显现状态。这是叙述外道的观点。
由于这些显现现象有生有灭的缘故,足以证明你们宗义中存在无常、有性作为共同比喻,来破除你们宗义中三种根本性质的恒常性。苦、乐、痴三者必定是无常的(宗),因为它们具有存在性(因),就像所产生的果报一样(喻)。
问:佛法教义中不设立隐藏的本性,为什么论主用它作为宗义?答:这三种根本性质原本是佛法中贪嗔痴三毒和苦乐舍三受的种子,潜伏在阿赖耶识中生灭相续。外道不能理解,认为它们是隐藏的恒常本性。论主采用这个来建立宗义,所以没有过失。
又一种解释:这是让外人自己建立推理论证,纵然不是他们所承认的,也可以作为宗义。这是显示比喻成立的部分。
就在那数论派的《金七十论》中,他们自己已经驳斥了显现现象是恒常的观点。由于大我、慢等现象会改变转化的缘故,以及驳斥它们不存在,因为大我、慢等现象以苦、乐、痴作为它们的本体。所以这些显现现象证明了无常比喻的道理能够成立。这是引用外部证明的部分。
论云。若说显相至何所造耶 述曰。此下破外救义也。有三。初破相无生灭。次破相有隐显。后破体无位有。此破相无生灭也。若汝说言相虽隐显以用三德为其体故。二无生灭者。此牒救也。前位无等者正破也。谓若无生灭者。大等前位生我慢等。后位之时应当无减也。我慢等后位从大等前位正生之时应亦无增也。若无增减者。汝师劫比罗等诸造论者为谁造耶。以弟子等不可转愚成智无增益故。何所造耶。以所造论是声唯量所摄亦不增故。此难意言。弟子若无所益。不劳为之造论。既其转愚成智即是前减后增。又论若本来自有。何须汝师更造。如其先无今有亦是前减后增。增减显然理有生灭也。
论中写道:“如果说表象只是显现与隐藏,那又何必造论呢?”这里要解释的是,接下来要破除外道的补救观点。分为三部分:首先破除表象没有生灭的观点,其次破除表象只是隐藏和显现的观点,最后破除本体不变而状态存在的观点。这里是破除“表象没有生灭”的观点。
如果你们声称:表象虽然会隐藏和显现,但因为它以三种属性为本体,所以两者(隐藏与显现)都没有生灭——这是先复述对方的补救观点。
“在前一阶段不存在”等语句,是正式进行破除。意思是:如果说没有生灭,那么“大”等元素在前一阶段产生“我慢”等现象,到后一阶段时应当没有减少才对;“我慢”等现象在后一阶段从“大”等元素的前一阶段正产生时,也应当没有增加才对。
如果没有增减,你们的祖师劫比罗等造论者,又是为谁造论呢?因为弟子等人不可能从愚昧转为智慧,没有增益的缘故。那造论又是为了什么呢?因为所造的论著属于声音范畴,本身也没有增加的缘故。
这个责难的意思是:弟子如果没有得到利益,就不值得为他们造论;既然他们能从愚昧转为智慧,那就是前减后增。再者,论著如果本来就有,何须你们的祖师重新造作?如果论著是先前没有而现在有的,那也是前减后增。增减明明存在,道理上显然是有生灭的。
论云。若谓诸法至有何隐显 述曰。此破相有隐显也。外人救云。弟子舍愚成智。此是智显愚隐。我师制造诸论。此亦本隐今显。隐显自可有殊。而体无生灭者。此亦不然也。下论主正破云。若无生灭者。即前位不灭后位不生。生灭既无便无差别。若无差别即无增减。增减既无有何隐显。
论中说:如果说诸法有什么隐藏和显现?这里是要破除事物相状有隐藏和显现的观点。外道辩解说:弟子舍弃愚昧成就智慧,这是智慧显现而愚昧隐藏;我的老师创作各种论典,这也是原本隐藏现在显现。隐藏和显现自然可以有所不同,但本质没有生灭。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下面论主正式破斥说:如果没有生灭,就意味着前一个状态不会消灭,后一个状态不会产生。既然没有生灭,就没有差别;如果没有差别,就没有增减;既然没有增减,哪里还有什么隐藏和显现呢?
論云。又離體外至體應然 述曰。此下破體無位有也。初破體無隱顯。後破體無生滅。此即初破也。外人救云。二十四諦前後諸位有隱有顯。體皆三德而無隱顯。論主破云。位依體立離體無位。位有隱顯。體亦應爾也。三德之體有隱有顯(宗)不異位故(因)如位(喻)又前後之位應無隱顯(宗)不異體故(因)如體(喻)。
论中说:“再者,离开本体之外到本体应当如此。”这是破除本体在不存在状态下的存在。先破除本体没有隐藏与显现的说法,后破除本体没有生灭的说法。这里就是第一重破除。外道补救说:“二十四谛的前后各种状态有隐藏有显现,但本体都是三德而没有隐藏显现。”论主驳斥道:“状态是依据本体建立的,离开本体就没有状态。状态有隐藏显现,本体也应当如此。三德的本体有隐藏有显现(宗),因为它与状态没有差别(因),如同状态一样(喻);再者,前后的状态应当没有隐藏显现(宗),因为它与本体没有差别(因),如同本体一样(喻)。”
論云。汝雖不欲至必應信受 述曰。此破體無生滅也。三德之體應有生滅(宗)不異位故(因)如位(喻)又前後之位應無生滅(宗)不異體故(因)如體(喻)此以前文成位隱顯。是生滅故得為喻也。
论中说:你虽然不愿意接受,但终究必须信受这个道理。
疏中解释说:这是在破除认为本体没有生灭的错误观点。如果认为三德的本体应该有生灭,理由是本体与状态没有差别,就像各种状态本身那样;又或者认为前后的状态应该没有生灭,理由是状态与本体没有差别,就像本体本身那样。这里是用前文来证明状态的变化显现,正是因为这种隐显变化就是生灭现象,所以可以作为比喻。
论云。如是所立至定非有故 述曰。此结宗显异也。文中先显我有。后显他无。故有异喻也。
论中说:以上所建立的道理,是因为决定不存在的缘故。
疏中解释:这是总结宗要显示差异。文中先显示我方的观点成立,后显示他方的观点不成立,所以有差异的例证。
论云。又所立义至即可成立 述曰。此下半颂结破也。初生起。次举颂。后解释。此生起也。
论中说:“又所立义至即可成立。” 这是下半颂的总结性破斥。首先说明生起缘由,其次举出偈颂,最后进行解释。这里讲的是生起缘由。
论云。故次颂曰至真见说非有 述曰。此举颂也。若因具有三相。比量始可得成。如其随有所阙比量必无成理。故能立者总名因也。今外道立因既阙三相。虽欲成立空等常宗。如来真见说非有也。或可世间智人照实理者名真见也。
所以接下来的偈颂说:直至真见说非有 这是举出偈颂。如果因具备三相,比量才能成立。假如随缺任何一相,比量必定没有成立的道理。所以能立的总称为因。现在外道所立的因既然缺少三相,虽然想成立虚空等是恒常的宗义,但在如来的真见中说是非有的。或者也可以说,世间有智慧的人能照见真实道理的,称为真见。
论云。论曰诸有至乃名能立 述曰。此下解释也。初依颂解释。后因破异执。前中初示正立。次非邪立。后破救立。此示正立也。如因明中。声论许瓶无常。然不许声无常。故佛法立云。声是无常。所作性故。此所作性具有三相。能成声论所不许义。名能立也。
论中说道。论曰诸有至乃名能立。这里开始解释。首先依据颂文解释,之后通过破斥不同执见来建立正理。前面部分先说明正确的立论方式,其次指出错误的立论,最后破除补救式的立论。这里展示的是正确立论的方法。就像因明学中,声论师承认瓶是无常的,却不承认声是无常的。因此佛法立论说:声是无常,因为它是造作而成的。这个"造作性"具备三相条件,能够成立声论师所不承认的义理,这就称为能立。
论云。若离正因至终不得成 述曰。此非邪立也。若汝离此三相。正因但有虚言义终不立。
论中说:如果离开正因,终究不能成立。 这里解释:这不是错误建立。如果你离开这(因三相的)正确规则,所谓的正因就只是空谈,道理终究不能成立。
论云。有言无因义得成者 述曰。此破救立也。一外救。二内破。三外责。四内通。此外救也。外人意云。法若无常。不由因转为常。法若是常。不由因变无常。此则法性楷定非人所为。何要须因方成宗义。故空等常住无因自成也。
论中说:"有人认为无因说可以成立"。
这里是要破除对方的救度主张。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外道的救度观点,二是内部的破斥,三是外道的责难,四是内部的解答。现在这是外道的救度观点。
外道的意思是:如果事物是无常的,不会因为任何原因变成永恒;如果事物是永恒的,也不会因为任何原因变成无常。这说明事物的本性是固定不变的,不是人为所能改变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一定要依靠因缘才能成立自己的主张呢?所以像虚空等常住不灭的事物,不需要因缘就能自然成立。
论云。诸有所立一切应成 述曰。此内破也。常无常法虽实楷定。但由妄执不与法同故。须约因方显宗义。若汝无因义得成者。诸有所立一切应成也。谓大乘经部立空有名无体。萨婆多等立空有体有名。数论师等立空三德为性。胜论师宗九实所摄。如此等宗若不立因并应成就也。
论中说:“诸有所立一切应成”。这里说的是内部破斥的道理。常与无常的法虽然真实确定,但由于虚妄执着与真实法不相符合,所以必须通过因明论证才能显发宗旨。如果你们认为不需要因明论证就能成立教义,那么所有提出的主张都应该能成立。比如大乘经部主张空有名称而无实体,萨婆多部主张空有实体也有名称,数论师主张空以三德为性,胜论师主张空属于九种实体的范畴。像这些不同的宗旨,如果都不建立因明论证,就都应该能成立了。
论云。纵一切成仁今何悋 述曰。此外责也。纵一切成于仁何损。仁今不许一何悋耶。
论中说:纵然一切成立,您如今有何吝惜?
这是外道的责难。意思是:纵然一切法都成立,对您有何损害?您如今不许一法成立,又是为何吝惜呢?
论云。我亦无悋至汝亦不许 述曰。此内通也。彼一切宗立自不成。非是我心有所悋惜。此无因立一切皆成。非我独遮。汝亦不许。何偏责我有悋惜耶。
论文说:我也并非吝惜而不允许,其实你也不会同意。
解释如下:这是内部沟通。那些各派主张自己的理论却不能成立,并非我心里有所吝惜。这种没有根据的主张,一切都不可能成立。并非我单独否定,你也不会认可。为何偏偏责备我吝惜呢?
论云。复次有余至曾不差违 述曰。此下因破异执也。初叙执。次总非。后正破。叙执中初叙述邪宗。后叙非正义。此叙述邪宗也。旧云夷陀或云皮陀或云毘陀并讹也。应云吠陀。此云明也。诸婆罗门计四明。声体是常住。寻本无始故初不待缘。穷末无终故后无坏灭。虽梵王等说但是诵者而非造者。此之常声性能诠显五色诸根所不取义。谓虚空极微诸常住法及五色根心心法等其色声等色根取者不言可知。故言性自能显越诸根义也。此云常声诠显诸法。云善决定善。云恶定恶终不改易。故云为决定量曾不差违也。
论中说:“还有其他的见解认为……”到“从来没有差错”。
述义说:以下内容是针对破除不同执着的论述。首先是叙述对方的执着,其次是总体批驳,最后是正式破斥。在叙述执着中,先叙述错误宗派观点,再指出其不符合正法之处。这里是在叙述错误宗派观点。
旧时称作“夷陀”或“皮陀”或“毘陀”都是错误的音译。应当译为“吠陀”,意思是“明”。某些婆罗门主张四种吠陀的声音本体是永恒存在的。推究其本源没有开始,所以最初不需要依赖条件;探究其终点没有终结,所以最后也不会坏灭。虽然梵天等神祇曾经宣说,但他们只是诵读者而非创造者。
这种恒常的声音本身具有诠释显现的功能,能够表达五种感官所不能认知的义理。比如虚空、极微等永恒存在的事物,以及五种感官、心识活动等。那些通过色、声等感官能够认知的对象,这里就不需要特别说明。所以说这种声音本身能够超越感官认知而显现真理。
这里说永恒的声音能够诠释一切现象:称为善的必定是善,称为恶的必定是恶,始终不会改变。所以说作为确定的准则,从来没有出现过差错。
論云。現比等量至皆難信受 述曰。此敘非正義也。現量依士夫。謂依士夫五根證境起現量也。比量依見。如見烟比火等。聞嘶比馬等。嗅香比沈等。嘗甘比蜜等。觸重比金等。如所作比無常等。此則六識了境俱名為見。依此諸見起比量也。等者等聲量也。比量通依士夫及見故。言現比量等依士夫見也。此即牒正義也。士夫有失等者。外人非也。士夫。有失者。如乘舟東逝則謂河岸西移。指按一目便見兩日。幻事謂為象馬。旋火謂之為輪。故知士夫五根有多過失也。見是疑因者。如人苦寒遠見霧等謂之為烟。遂立比量云彼處有火(宗)以現烟故(因)如厨等處(喻)住彼求火被凍而死。又如盲人欲有所至。以杖尋路得知數步無有坑坎。便立量言。未行之處皆悉平坦(宗)是所行處故(因)如已行處(喻)去杖前行墮嶮而死。故知依彼六識之見而起比量。未可指的乃是疑為誤因故也。能依士夫現量。能依見比量。能依士夫及見聲量。皆難信受也。
论文中说:“现量、比量等认知方式,乃至都难以完全信受。”这段是叙述不正确的观点。现量依赖于人的感官,意思是依靠人的五种感官来认识境界,产生现量认识。比量依赖于观察,比如看见烟而推知有火,听见嘶鸣而推知有马,嗅到香气而推知有沉香,尝到甜味而推知是蜜,触摸沉重而推知是金子,又如从“所作性”推知“无常”等等。这也就是说,六种意识认识境界,都称为“观察”,依据这些观察而进行推理,就是比量。“等”这个字还包括了圣言量。比量既可以依据人的感官,也可以依据观察,所以说“现量、比量等依赖于人的感官和观察”。这是在列举正确的见解。
“人的感官会有错失”等等,是外道反驳的话。人的感官有错失,比如乘船向东行驶,却觉得河岸在向西移动;用手指按压一只眼睛,就会看见两个太阳;把幻术当作真实的大象和马;把旋转的火把看成轮子。由此可知,人的五种感官有很多过失。
“观察是产生疑惑的原因”,比如人在严寒中远远看见雾气之类,以为是烟,于是就进行推理说:“那个地方有火(这是结论),因为看见了烟(这是理由),就像厨房等地方一样(这是比喻)”,结果跑到那里去找火,却被冻死了。又比如盲人想要去某个地方,用手杖探路,知道几步之内没有坑坎,就推论说:“没有走过的地方都是平坦的(这是结论),因为那是要行走的地方(这是理由),就像已经走过的地方一样(这是比喻)”,于是放下手杖往前走,结果掉下险处摔死了。由此可知,依据那六种意识的观察来进行推理,未必准确,反而是疑惑和错误的根源。
所以,那些依赖人的感官的现量认识,依赖观察的比量认识,以及依赖人的感官和观察的圣言量认识,都是难以完全信受的。
论云此亦不然 述曰。此总非也。
论中说“这也不对”。我阐述说:这是总的否定。
论云。与前所说非爱过咎不不相离故 述曰。此下正破也。初破述己宗。次破非正义。后总结破。此即初也。汝今所执声常之宗。与前生果即非常。不生即非有。有性从缘生。非生非有性。有因即非常。无因即非有。如此过咎所不爱义不相离故。故汝述宗理不然也。
论中说:与前面所说那些不令人喜欢的过失错误是分不开的。
述文解释:从这里开始正式破斥。首先破斥对方陈述的自家主张,其次破斥不正确的道理,最后总结破斥。这就是第一部分。你现在所执着的声音是恒常的主张,与前面所说的(道理)——产生结果就不是恒常、不产生就不是存在、有实体的东西从因缘生起、不是生起也不是有实体、有原因就不是恒常、没有原因就不是存在——这些过失错误所不令人接受的道理是分不开的。所以你陈述的主张在道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论云。若所依止至便成自害 述曰。此下破非正义也。但随救即破复科数。若言所依士夫及见有过。即云能依现比声量亦有失者。汝吠陀弟子及汝吠陀本师亦是士夫。心中比度亦是其见。依此士夫及见所起现比及声常言亦是之量。皆有过失。亦不可信。云何独言他不可信。汝今所发士夫见言有过失故不可信者。非但破他亦自害也。
论中说:如果所依止的到就变成自己害自己。 这里说明接下来是破斥不正确的观点。只要对方一补救就接着破斥,再分条指出问题。如果说所依止的人以及见解有错误,就说能依的现量、比量、声量也有过失的话——那么你们吠陀弟子和你们的吠陀本师也是人,心中的推理也是见解,依这些人和见解所产生的现量、比量以及说“常”的声量,也都有过失,也都不可信。为什么偏偏说别人的不可信?你现在所提出“人和见解有过失故不可信”的说法,不仅破斥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论云。若汝意谓至所立宗义 述曰。此破转救也。外人转救云。非但吠陀声为定量。我及我师所发言词亦是定量。自余言声非是定量论主破云。此无成立比量道理。但汝实爱自宗有此妄执也。汝本宗立吠陀声常为决定量。今为难逼便言我及我师所发之言亦是定量。此则自违所立宗义。即是自教相违过也。
《广百论》原文说:“若汝意谓至所立宗义”。这里是在破除对方转换立场的补救说法。外道转换立场补救说:不仅吠陀经典的声音是判断标准,我和我师父所说的话也是判断标准,其余人的言说则不是判断标准。论主驳斥道:这没有成立的推理依据,只是你实在偏爱自家宗派而产生的错误执着罢了。你原本立宗说吠陀经典的声音永恒不变,是绝对标准,现在被驳难逼迫,就说我和我师父所说的话也是标准。这就违背了自己原先建立的宗派主张,属于自教相违的过失。
論云。又以比量至則為自害 述曰。此破常聲所立因喻也。外人量云。此明論聲非士夫造(宗)能造者名不可知故(因)諸能造者名不可知者皆非士夫造如虛空等(同喻)又此明論聲體是常住(宗)能造之人不可得故(因)如虛空等(喻)論主破云。汝初因云能造者名不可知者。此明論如聲。為如空等能造者名不可知故非夫造耶。為曠野中丘并能造者名不可為知是士造耶。此則汝因有不定過。又汝自許此明論聲無有造者。然佛弟子不許此義。此則復因有隨一不成過。又此二量以空為喻。大乘不許。喻亦不得成。故汝因喻應更須立也。設復強為方便立聲常因。因若得成則為自害。謂本為成常須立因喻。因喻若有便即非常。以有因法皆非常故。
论中说:又通过逻辑推理来论证,反而会自相矛盾。这段是在破除关于"常声"所立的因和喻。外道立的论证是:第一证:这吠陀的声音不是人所创造的(宗),因为创造者不可知(因),凡是创造者不可知的都不是人所创造的,比如虚空等(同喻);第二证:这吠陀的声音本体是永恒存在的(宗),因为创造者不可得(因),比如虚空等(喻)。
论主破斥说:你第一个论证说"创造者不可知",这吠陀如声音,是像虚空等那样创造者不可知就不是人所造的呢?还是像旷野中的土堆那样创造者不可知却是人所造的呢?这就说明你的因存在不确定的过失。再者你自己承认这吠陀声音没有创造者,但佛弟子不承认这个观点,这又说明你的因存在单方面不成立的过失。而且这两个论证都用虚空作比喻,大乘佛教不承认这个比喻,所以你的喻也不能成立。因此你的因和喻都需要重新建立。
假如勉强用方便法门建立声音永恒的因,这个因如果能成立,反而会伤害自己的立论。本来为了证明永恒才建立因和喻,但若有了因和法,就说明不是永恒的,因为凡是依靠因缘存在的法都不是永恒的。
論云。又明論聲至餘聲無常 述曰。此又立量破也。此明論聲定是無常(宗)是聲性故(因)如所餘聲(喻)。
论中说道:又说明论的声音最终会和其他声音一样归于无常。 这里是在建立逻辑论证来破除错误观点。 这个论证表明:论的声音必定是无常的(宗),因为它是声音的性质(因),就像其他一切声音那样(喻)。
论云。亦不可说至成常无常 述曰。此破遮救也。
论中说:也不能说它成为恒常或无常。 这里是在破除对方的补救说法。
论云。不可说言至非道理故 述曰。此又破转救也。
论中说:如果说它存在或不存在,都不符合真理。我这样解释:这是在破除对方转换观点的补救说法。
论云。若法随人至取所余见 述曰。此又重破也。若法随人情计而转。谓情计其常法即常。情计无常法即无常者。应舍自宗所执声常。取所余见立声无常。何为因执声是常耶。
论中说:如果事物随着人的主观想法而改变,就应该放弃自己原本的执着,接受其他的见解。
疏中解释道:这是再次进行破除。如果事物的性质会随着人的主观认知而转变——比如你认为它是恒常的,它就变成恒常的;你认为它是无常的,它就变成无常的——那么执着声是恒常的人,就应该放弃自己这种主张,转而接受声是无常的见解。为什么还要固执地坚持声是恒常的呢?
論云又立常者至或捨自意 述曰。此又責無同喻立義不成。謂外人立云。明論聲常(宗)無造緣故(因)諸無造緣者皆悉是常如虛空等(同喻)若是無常即有造緣如瓶盆等(異喻)然大乘宗中不許空常故無同喻。但有異喻宗不成也。言或捨自意者。設汝方便強立量云明論常言決定是實(宗)餘不實言所不攝故(因)如餘實言(喻)既汝期心強立常因。因若成翻失常性。常性既失則違本心。故云或捨自意也。
论文又说那些主张永恒的人……或者违背了自己的本意。这段话是批评对方没有合适的同类例子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外道主张说:吠陀经典的声音是永恒的(结论),因为它不是被制造出来的(理由),一切不是被制造出来的东西都是永恒的,比如虚空等(同类例子);如果是无常的,就是被制造出来的,比如瓶盆等(不同类例子)。但是大乘佛教的体系并不承认虚空是永恒的,所以没有合适的同类例子。只有不同类的例子,结论就不能成立。所谓“或违背自己的本意”是说:假如你勉强地设立一个论证说:吠陀经典说“常”的这个字,肯定是真实的(结论),因为它是其他不真实的言语所不包含的(理由),就像其他真实的言语一样(例子)。既然你是刻意地强行设立一个“常”的理由,如果这个理由成立了,反而会失去“常”的性质。“常”的性质既然失去了,就违背了你原本的意图。所以说这是“或者违背了自己的本意”。
论云。是故彼宗至都无实义 述曰。此总结破也。
所以,这一宗派的见解终究没有真实的道理。 这是总结性的批驳。
论云。复次有余至即名能立 述曰。此下颂约阙喻破也即显因有相违。初生起。次举颂。后解释。生起中初破唯异能立。后显因有相违。初中有四。一叙计。二总非。三征问。四正破。叙计中有四。一标宗。二释义。三举法。四结定。此即标宗也。诸外道等为立常宗既无同喻。迷情不息遂云。宗成但须异喻。不必要藉同喻方成。
论中说:接着有人提出,只要举出相反的例子就能成立论点。这里是用缺少正面例证来驳斥,同时显示理由本身存在矛盾。首先引出问题,其次列出偈颂,最后进行解释。在问题引导部分,先破除单靠反例就能立论的观点,再揭示理由的内在矛盾。前一部分包含四个层次:一陈述主张,二总体否定,三追问理由,四正式驳斥。陈述主张中又分四步:一提出宗旨,二解释含义,三举例说明,四得出结论。这里就是提出宗旨的部分。那些外道为了论证永恒不变的宗旨,既然找不到正面例证,又难以平息执迷的念头,于是声称:只要提出反例就能成立主张,不一定需要借助正面例证才能成立。
論云。異法遍故 述曰。此下釋義也。三義為三。此第一義也。立同為表。立異為遮。同法喻言諸所作者但表瓶之所作。皆無常者但表瓶之無常。其異法喻言若是其常者即遮瓶之無常。見非所作者即遮瓶之所作。所以同法不表異喻力劣不成能立。異喻能遮同法用勝獨得立宗。此則異喻外遮勢力遍其同法。同法直能內表為用不至異中。故言異法遍故唯能立也。有人釋言。異法遍故者。凡所立宗皆有異喻。若內法喻或有或無。既異法喻遍一切宗。故唯異喻名能立者。此亦不然也。准下破文云若無同喻何所遍耶者。此以同喻為其所遍。何得以宗為所遍耶。有人破此釋云。如掌珍論中真性有為空如幻緣生故者。此無異喻。以一切法無非空故。又如數論立一切常亦無異喻。以一切法無非常故。此則諸宗不必皆有。何得釋言遍一切宗者。此不然也。如掌珍云。為遮異品立異法喻。異品無故遮義已成。是故頌中不說異喻者。此釋喻中不說於異喻所以不言。此宗雖無異喻。即次文云。辨釋時假立比量亦無有過者。此明有異喻也。辨釋時者對敵立論時也。謂眼等是空(宗)以緣生故(因)諸緣生者皆悉是空猶如幻事(同喻)若非是空即非緣生猶如兔角(異喻)本立空宗為破有執。外人不執兔角為有。論主不可立之為空故。此兔角非所立。空名為不空。此之不空即非緣生故成異喻。問。外人亦不然。為無執幻事為有。論云亦不可立之為空。幻事二言同成異。今答以事。然空元來共許耶。為同今體故言假立得成異喻故無有過。又數論顯相亦許無常所作異喻也。立常宗即有異喻。故得破言異喻不遍一切宗耶。
论中说:“异法遍故”。 以下解释含义。分三个意义来说明,这是第一个意义。设立同法喻是为了表示,设立异法喻是为了遮除。同法喻说“诸所作者”只是表示瓶的所作性,“皆无常者”只是表示瓶的无常性。而异法喻说“若是其常者”就是遮除瓶的无常性,“见非所作者”就是遮除瓶的所作性。所以同法喻不能表示异喻,力量较弱,不能成立能立;异法喻能遮除同法的作用,力量较强,独自能够成立宗义。这就是异喻向外遮除的势力遍及同法,同法只能向内表示作用,不能达到异喻之中。所以说“异法遍故”,只有异喻能成立宗义。
有人解释说:“异法遍故”是指凡是所立的宗都有异喻,而同法喻可能有也可能没有。既然异法喻遍及一切宗,所以只有异喻称为能立。这种说法也不对。依据下文破斥的文字说:“若无同喻,何所遍耶?”这是以同喻作为所遍的对象,怎么能以宗作为所遍的对象呢?
有人破斥这种解释,例如《掌珍论》中说“真性有为空,如幻缘生故”,这里没有异喻,因为一切法无非是空。又如数论派立“一切常”也没有异喻,因为一切法无非是无常。这说明各种宗不必都有异喻,怎么能解释说“遍一切宗”呢?这种说法也不对。
如《掌珍论》说:“为遮异品,立异法喻。异品无故,遮义已成。所以颂中不说异喻。”这是解释喻中不说异喻的原因,不是说这个宗没有异喻。紧接着下文说:“辨释时假立比量亦无有过。”这说明是有异喻的。“辨释时”是指对敌论辩的时候。例如立量:宗——“眼等是空”,因——“以缘生故”,同喻——“诸缘生者皆悉是空,犹如幻事”,异喻——“若非是空,即非缘生,犹如兔角”。本来立空宗是为了破除有执,外人不执着兔角为有,论主也不能立兔角为空,所以这个兔角不是所立的空,称为不空。这个不空就不是缘生,因此成为异喻。
问:外人也不认可,因为并不执着幻事为有,论中说也不能立之为空,那么“幻事”这两个字不也成了异喻吗? 答:实际上,空性原本是双方共许的吗?为了与当前事体相应,所以说假立能成异喻,因此没有过失。另外,数论派显相也允许无常、所作作为异喻。立常宗就有异喻,所以能破斥说异喻不遍及一切宗吗?
论云。比量本为遮余义故 述曰。此第二义也。夫立比量之意为遮余义。谓若立无常比量本为遮常。若立常比量为遮无常。立异法喻本亦为遮。顺比量胜其同法故唯异喻名能立也。
论中说:比量本是为了排除其他观点而建立的。
这是第二层含义。建立比量的用意,本就是为了排除其他见解。比如说建立"无常"的比量,本就是为了破除"常"的见解;建立"常"的比量,则是为了破除"无常"的见解。设立异法喻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破除对立观点,虽然同法喻能顺向证明比量更为有力,但唯有异法喻才真正称得上是能立。
论云。现见遮相所杂糅缘能显义故 述曰。此第三义也。立比量言及比量智并遮相所杂糅故方成比量也。如青有二相。一自相。二共相比量。名言但诠青之共相不诠自相。以青自相离名言故。若诠青共相之时。要遮黄等方显此青。谓非非青故名之为青。若不遮非青唤青。应目黄等比量。意识亦尔。不能缘青自相但取共相。取共相时亦遮余取此。故此青言青智要有遮相杂糅方能诠青及缘青也。异喻亦尔。要有遮相所杂糅方成异喻。此既义同比量故唯异喻名能立也。
论中说:现量所见是借助排除其他相状混杂的缘起,才能显现事物意义。 这是第三层含义。建立比量推理和比量认知,都需要通过排除其他相状混杂的方式才能成立比量。 比如青色具有两种相状:一是自相(个体特性),二是共相(普遍特征)。比量所用的名言只能表达青色的共相,不能表达自相,因为青色的自相是超越名言概念的。当用名言表达青色共相时,必须排除黄色等其他颜色,才能显现这青色——所谓“不是非青,才称之为青”。如果不排除“非青”而直接称呼青色,那么“青”这个词就可能指代黄色等其他颜色。比量的意识活动也是如此:它不能直接缘取青色自相,只能把握共相;而在把握共相时,也需要排除其他、选取此相。因此,表达青色的语言和认知青色,都必须借助排除其他相状的混杂才能实现。 异喻(反例)也是同样道理:必须借助排除其他相状的混杂,才能构成异喻。既然这层意义与比量相同,所以只有异喻才能称为真正的能立(有效论证依据)。
論云。為定此義至理應常住 述曰。此舉法也。外人唯立異喻之法。此比量言。空等是常(宗)非所作故(因)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等(異喻)文中但覆成云。瓶等是所作決定是無常。空等既非作理應即是常。此則舉瓶所作無常反證空非所作是常住。故知異法勝因法喻。
论中说:“为了确定这个道理,按理应该是恒常不变的。”这里解释一下,这是在举例说明。对方只提出了不同类别的比喻。这个推理过程可以这样表达:虚空等是恒常的(宗),因为它们不是被造作出来的(因);凡是造作出来的都是无常的,就像瓶子等事物那样(异喻)。文中只是进一步论证说:瓶子等是造作出来的,所以一定是无常的;虚空等既然不是造作出来的,按理就应该是恒常的。这就是通过瓶子是造作、无常的,反过来证明虚空不是造作、是恒常的。由此可见,用不同类别的事物来论证,更能突显理由和比喻的力量。
论云。此言为显异法决定 述曰。此结定也。
论文中说:这句话是为了说明不同的事物是确定存在的。这里解释为:这是在总结和确定这个道理。
论云。此亦不然至显正理故 述曰。此总非也。
对方说:“这也不对,是为了阐明正确道理。” 我解释说:这是总体的反驳。
论云。所以者何 述曰。此征问也。所以非汝唯异能立不然者何。
论中说:“为什么这样说呢?” 解释如下:这是在提出质问。意思是:为什么你所说的“只有不同才能成立”这个观点是不对的呢?
論云。唯顯異義所遮事境名為同喻 述曰。此下正破也。破三義為三。破初義中。初示意。次正破。後遮救。此即示意。即示立同喻之意令外人了知擬生正破也。如立聲無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者皆無常譬如瓶等(同喻)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異喻)此異喻云若是其常者遮同喻無常也。見非所作者遮同喻所作也。此則瓶事是異喻義。所遮之境名同法喻。此意云。得成異喻要有所遮。所遮若無異喻不立。何得立異而無同喻。
论中说:只需显示与所否定对象相反的事例,就称为同喻。 这里开始正式批驳。分三部分批驳三种观点。在批驳第一种观点时,先是说明意图,接着正式批驳,最后驳斥补救说法。这里就是说明意图,即阐明设立同喻的本意,让外道理解,以便展开正式批驳。 例如立论"声是无常"(宗),以"具造作性"为理由(因</note》,举出"凡是造作而成者皆属无常,譬如瓶等"<note>同喻),又设立"若是永恒存在必非造作,如虚空等"(异喻)。这个异喻中"若是永恒存在"是用来否定同喻的"无常","必非造作"是用来否定同喻的"造作"。如此则瓶这类事物实际已成为异喻所否定的对象,被否定的内容反而成了同喻的例证。 这其中的道理在于:要成立异喻必须有所否定的对象。若无可否定之物,异喻便不能成立。既然需要设立异喻,又怎能没有同喻作为对应?
论云。其异法喻至何所遍耶 述曰。此正破也。夫言遍者行自分及他分有能遍有所遍可名为遍。既不立有同法喻。是则异喻但行自分不行他分。既无所遍能遍不成。何名为遍。
**论中说:** 那个异法喻……究竟能普遍涵盖什么呢? **述义解释道:** 这里正是破斥的关键。所谓“普遍”,是指能够在自身范围(自分)以及他者范围(他分)中运行,有能够普遍涵盖的(能遍),也有被普遍涵盖的(所遍),这样才能称为“遍”。既然不建立同法喻,那么异喻就只能在自身范围(自分)中运行,而不能运行于他者范围(他分)。既然没有“所遍”的对象,“能遍”也就不能成立。这又怎么能称为“遍”呢?
论云。不可说言自体自遍 述曰。此遮救也。汝不可救言。异喻向自异喻之中名之为遍。以同法喻亦得遍。自同法喻中不名遍故。
**论文说**:不能说是自己的本体自己普遍存在 **解释**:这是为了破除对方的补救说法。你不能补救说:异喻(反面例子)在它自己的异喻范围内可以称为“普遍”,因为同法喻(正面例子)也能达到普遍,而在它自己的同法喻范围内却不称为普遍的缘故。
论云。又诸比量至然后方成 述曰。此下破第二义也。初示意。次正破。后遮救。此则示意也。如意声无常比量欲遮余常义。要有同喻助因证成无常。然后方能遮余常义。若阙同喻因即无力。无常不成。何能更遮余常住义。
论中说:“又诸比量至然后方成。” 这里要破除第二种观点。先说明大意,接着正式破除,最后驳斥对方的补救。这里是说明大意。 好比用“声音是无常的”这个推理,想要排除其他认为声音是常的观点,必须要有同喻来辅助原因,证明无常,然后才能排除其他的常义。如果缺少同喻,原因就没有力量,无常就不能成立,又怎么能进一步排除其他的常住观点呢?
论云。同法若是无异法应非有 述曰。此正破也。夫宗不能自立必须以因证成。然彼因力复尚羸。更引同喻相助。同喻既其成就方以异喻简之。今既内喻是无因即无扶助宗义。既自不立异喻。何所简耶。简义既其不成。异喻理应非有。
论中说:如果同法不存在,那么异法也应该不存在。
这里要说明的是,这是在正面破除对方的观点。一个主张(宗)不能自己成立,必须用理由(因)来证明。然而对方的理由本身就很薄弱,还需要引用同类的例子(同喻)来辅助。同类的例子既然能够成立,才能用相反的例子(异喻)来辨别。现在既然对方内在的同类例子不存在,理由就失去了支持,主张自然无法成立。连主张自己都站不住脚,相反的例子又从哪里去辨别呢?辨别的道理既然不能成立,相反的例子按理说也就不应该存在了。
论云 离其同异至余同类义故 述曰。此遮救也。外人救云。离其同异二聚法外别有非同非异聚法。如兔角等非常无常能助拾因成立宗义。何必要须同喻助耶。今论主遮云。依因法如立声无常。其兔角等非无常故即异品。若立声常其兔角等非是常故亦异品。既离二品之外更无别法。何得救云别有非同非异聚法能助因耶。
论中说:“离开相同和相异的范畴,就没有其他同类的事物可以成立。”这里是在破除对方的补救说法。外道补救说:在相同和相异两类事物之外,还存在着既不相同也不相异的事物,比如兔角等既非永恒也非无常的东西,能够帮助论证因由成立主张,何必一定要依靠相同例证来辅助呢?现在论主驳斥说:依据因明法则如立“声音无常”这个命题,兔角等既然不属于无常范畴就是相异品类;若立“声音永恒”这个命题,兔角等不属于永恒范畴也是相异品类。既然离开相同与相异两类之外再没有其他事物,怎能补救说还存在既非相同也非相异的事物能辅助论证呢?
论云。由此即破至能显于义 述曰。此破第三义也。由此破第二义即亦破第三义也。谓若有所遮同法。能遮可有杂糅。所遮同法既无。异喻竟何所杂。此之二义同以有遮故类破也。
论文说:由此就破除到能够显示意义。
解释如下:这是在破除第三个论点。由于破除了第二个论点,也就同时破除了第三个论点。意思是说,如果存在被否定的同类事物,那么能否定的事物才可能产生混淆。既然被否定的同类事物根本不存在,不同的例证又怎能互相混淆呢?这两个论点都是因为存在否定行为,所以可以类比破除。
論云。又以不見至未曾見有 述曰。此顯因有相違也。外人量云。空等是常(宗)以不見所作故(因)若是無常見有所作猶如瓶等(異喻)論主破云。若以不見所作為因欲成虛空有(有法自相)常(法自相)終無此義。以一切兔角等處未曾見有。以非依因成有常故。但成非有非常故。
论中说:“又因为看不见,所以从未见过存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原因存在矛盾。外人的论证是这样的:虚空等是常住的(宗命题),因为看不见它被造作(理由),如果是无常的东西就能看见被造作,比如瓶等(反例)。论主破斥说:如果以看不见造作为理由,想要证明虚空这个事物(事物本身)是常住(属性本身)的,这终究说不通。因为一切像兔角这样的东西,我们也从未见过它们存在。这并不能依靠这个理由证明存在和常住,只能证明不存在和不是常住。
论云。故说颂曰至应言常性无 述曰。此举颂也。上半牒计。下半例破。此颂同旧百论中。汝以作不作相违故。作法既是无常。不作法即是常。我以作不作相违故。作法既是有。不作法应是无文也。
《广百论疏》卷一
论中颂文说道:因此说颂曰……应当说常性不存在。
这里举出颂文。上半句是陈述对方的观点,下半句是用类比来破斥。这首颂文与旧译《百论》中的内容相同:你们以“造作”与“不造作”作为对立的特征,既然造作的事物是无常的,那么不造作的事物就应当是常住的;我同样以“造作”与“不造作”作为对立的特征,既然造作的事物是存在的,那么不造作的事物就应当是不存在的。
論云。論曰見所至皆是常住 述曰。此下解釋也。初釋頌。後通難。釋頌中有四。一牒計。二例破。三釋成。四結意。此即牒計也。空等是常(宗)以非作故(因)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色等(異喻)文但覆云汝見所作無常。即言非作常住者即釋上半。
论中说道:“论曰:所见一切皆是常住。” 解释如下:接下来是解说部分。先解释颂文,再解答疑难。解释颂文包含四个步骤:一是指出对方观点,二是类比破斥,三是解释成立,四是总结要旨。这里首先指出对方观点。 (对方认为)虚空等是常住的(宗),因为不是被造作出来的(因);凡是造作出来的都是无常的,就像颜色等事物一样(异喻)。 文中只是反过来推论:你见到造作出来的是无常,就说不是造作出来的就是常住——这便解释了上半颂。
论云。既见所作至应许无体 述曰。此例破也。一例破常二例破有。既见所作等例破常也。诸所作者等例破有也。
论中说:“既然见到事物是因缘造作而成,就应当承认它们没有永恒不变的实体。” 这里是用类比的方法来破除两种错误观点:一是破除“永恒”的见解,二是破除“实有”的见解。“既见所作等”这一句,是用类比破除“永恒”的观点;“诸所作者等”这一句,则是用类比破除“实有”的观点。
論云。以非作因至皆可得故 述曰。此釋成也。何以例破常及有者。以非作因於同品樂等遍無。異品龜毛等有故也。謂空等非常(宗)非所作故(因)諸非所作皆悉非常如龜毛等(同喻)若非常即有所作如苦樂等(異喻)空等是無(宗)非所作故(因)諸非所作皆悉是無如兔角等(同喻)若非是無即有所作如苦樂等(異喻)文中但釋成破有故。故以非作因於苦樂等有曾所未見龜毛等無皆可得也。不釋成破常。以除非常宗外無是常法可為異喻。其苦樂等即同龜毛同品所攝。其非作因於此同品一分轉故。亦是正因。若作此釋。非常比量則無異喻。然因無所濫比量得成思之。
论文中说:“以非作因至皆可得故”。 这是解释和论证的部分。为什么要用同样的方式破除“常”和“有”呢?因为“非所作”这个原因,在同品类(如快乐等事物)中完全不存在,而在异品类(如龟毛等不存在的事物)中却存在。
就是说: **第一组论证**: 宗:虚空等不是恒常的 因:因为它们不是造作出来的 同喻:一切不是造作出来的,都不是恒常的,比如龟毛等(不存在的东西) 异喻:如果不是恒常的,那就是造作出来的,比如苦、乐等(存在的事物)
**第二组论证**: 宗:虚空等是不存在的 因:因为它们不是造作出来的 同喻:一切不是造作出来的,都是不存在的,比如兔角等 异喻:如果不是不存在的,那就是造作出来的,比如苦、乐等
文中只解释了破除“有”(存在)的论证,所以用“非所作”这个原因,在苦、乐等存在的事物中从未见到过,而在龟毛等不存在的事物中却可以找到。没有解释破除“常”的论证,是因为除了“不是恒常”这个命题之外,没有其他恒常的事物可以作为异喻。苦、乐等事物和龟毛一样,都属于同品(即“非所作”的同类)。
“非所作”这个原因在同品的一部分事物上成立,所以它仍然是一个正确的原因。如果这样解释,那么“不是恒常”这个推理就没有异喻。然而,只要原因没有混淆不清,推理就能成立,仔细思考就能明白。
论云。如是非作至非正能立 述曰。此结意也。此非作因既于异品定有同品遍无故。违能立因之所依。谓虚空等有法自相非正能立也。问。准前例破之文。非但破空等是有。亦复破空等是常。何故今结但言违害有法自相。答。外执空等有体遂即妄立为常。提婆意拔有根常条自然随破。故但言害所依自相。
论中说:像这样“非所作”的因不能成为正确的论证依据。 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个“非所作”的因,在异类事物中一定存在,在同类事物中却完全找不到,所以它违背了正确论证所依赖的根据。也就是说,像“虚空”等事物的本质属性,并不能真正成立。 有人问:按照前文举例反驳的方式,不仅破斥了“虚空等是存在”的观点,也破斥了“虚空等是永恒”的说法。为什么现在总结时只说它违背了事物本质属性的成立? 回答是:外道执着认为虚空等是实有的,于是就错误地将其判定为永恒。提婆的用意是要从根本上拔除“存在”这个执念,只要“存在”的根基被破除,“永恒”的说法自然随之瓦解。所以只点明它损害了所依的本质属性。
論云。為不爾耶至自相差別 述曰。此下通難也。有四。一外人進退難。二論主破進通。三外人約退難。四論主破退通。外人進退難中。初述道理。次正設難。後結難成。此述道理也。將欲說難先述相違因理以爾論主也。為不爾耶者。先定論主語也。據相違因道理為不如此耶。相違因有三。一違他許。二違自許。三違共許。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宗云聲常。立因云所作性故。佛弟子若作相違難云。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猶如瓶等(同喻)此違他許也。若作相違難云。聲非耳識所變(宗)所作性故(因)猶如瓶等(喻)此違自許也。若作相違難云。聲應非聲(宗)所作性故(因)猶如瓶等(同喻)此違共許也。此諸三種相違因中。若不遮礙自所許宗共所許宗唯違他許。如此一因乃於自宗境上方作相違。於相違中有自相差別。廣如因明疏述。若違自許及違共許非相違也。
论中说:“难道不是这样吗?乃至有自相的差别。”这是解释下面要解答的诘难。分为四部分:一是外人提出的进退两难诘问,二是论主破除进难并解答,三是外人提出的退难诘问,四是论主破除退难并解答。在外人进退两难的部分中,先是陈述道理,接着正式设难,最后总结诘难成立。这里是在陈述道理。在正式设难之前,先说明相违因的道理,以此来诘问论主。“难道不是这样吗?”这是先确定论主的观点。根据相违因的道理,难道不是如此吗?相违因有三种:一是违反他方所承认的,二是违反自己所承认的,三是违反双方共同承认的。比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宗说:“声是常住的”,立因说:“因为是造作而成的”。佛弟子如果作相违难说:“声是无常的(宗),因为是造作而成的(因),就像瓶等事物一样(同喻)”,这是违反他方所承认的。如果作相违难说:“声不是耳识所变现的(宗),因为是造作而成的(因),就像瓶等事物一样(喻)”,这是违反自己所承认的。如果作相违难说:“声应该不是声(宗),因为是造作而成的(因),就像瓶等事物一样(同喻)”,这是违反双方共同承认的。在这三种相违因中,如果不遮碍自己所承认的宗和双方共同承认的宗,只违反他方所承认的,这样的因才能在自己宗派的立场上构成相违。在相违中还有自相的差别,详细内容如《因明疏》所述。如果违反自己承认的或违反共同承认的,就不能构成相违。
论云。今此所依至竞常无常 述曰。此正破设难也。此非作因所依空等非但我许。汝亦许之。何得例破作相违。云空等非有此则违共许。故非相违也。此即进难不退。非作因所依空等唯我独许汝不许者。空等既无因不成就。无容依此不成之因竞虚空等常及无常也。
论中说:“现在讨论的这个依据……争论常与无常。” 述义:这是在正式破除对方的设难。这个“非作因所依的空等”不仅是我所认可的,也是你所认可的。怎么能用这个例子来反驳,说它自相矛盾呢?如果说“空等不存在”,那才违背了双方共同认可的前提,所以并不矛盾。这里是进一步诘难而不退让:如果“非作因所依的空等”只是我单独认可而你不认可,那么空等既然不存在,依据就不能成立,也就无法凭借这个不成立的依据,去争论虚空等是常还是无常了。
论云。故非作因至所依自相 述曰。此结难成也。
论中说:“所以不是造作之因能达到所依的自相。” 这是说明上述的责难能够成立。
论云。有释此言至无自害失 述曰。此下论主破退通也。初非古通。后自正通。初中初叙。后非。此即叙也。有旧注百论师通此难言。我言不许依他缘生也。俗谛中聚极微外别有散住常性极微。此颂中言常性无者。但言无聚微之外散住常微。此则唯违于他无自害失。
论中写道:“有释此言至无自害失”。这段是论述者破除退转之见的疏通。先否定旧说,后阐明正解。前段先叙述旧说,再予驳斥。此处即是叙述部分。有古注《百论》的法师这样解释此难:我所说的并非否定依他缘起之法。在世俗谛中,聚合的极微之外另有散在的恒常极微。此颂中说的“常性无”,只是指没有聚合极微之外的散在恒常极微。这样便只破斥他宗谬见,自身理论不会有矛盾。
论云。此释不然至聚散有无 述曰。此非也。彼诸外道但依总相。以非作故建立一切虚空神我及极微等常法为有。但应破云。空等一切常法是无。以非作故。如龟毛等。何劳偏就极微分别聚有散无以通外难耶。
论中说:这种解释不对,直到讨论聚散有无的部分。 疏文解释说:这是错误的。那些外道只是依据整体现象,因为不是造作而成的缘故,就认定一切虚空、神我以及极微等是恒常存在的实体。本应直接驳斥说:虚空等一切常法其实并不存在,因为它们不是造作而成的,就像龟毛等虚幻之物一样。何必特地针对极微,分别讨论聚合时有、散灭时无,来应付外道的责难呢?
论云。如是释者至不可为难 述曰。此下自正通也。初正通难。次去伏疑后引颂证。此即通难也。但诸外道所立虚空及神我等无为常法并是遍计所执自性我。百论宗都不许有。故作相违无自害失。汝不可难言。今此所依空等常法共许为有非相违也。
论中说:这样的解释是无可辩驳的。 疏文解释道:接下来作者要亲自解答疑难。首先直接回应质疑,其次消除潜在疑惑,最后引用偈颂作为证明。这里正是解答质疑的部分。 所有外道所建立的虚空、神我等无为永恒之法,其实都是虚妄分别所执着的自性我。《百论》的宗旨根本不承认这些存在,所以提出相违的论点并不会自相矛盾。你们不该质疑说:这些所依据的虚空等永恒之法是大家共同承认存在的,所以不算相违。
论云。色等极微至亦不得成 述曰。此去伏疑。伏疑曰。空等唯他有容可作相违。极微既因立。岂非遮共许。今去此疑云。我大乘宗色等极微虽依世俗依他起性非有似有假许为有。而是所作。汝若立此共许极微以为宗者。汝非作因既不成就。我若于此不成因上作相违者亦不成也。汝因既言非作。我又用作相违。明知所破极微非是两宗共许。共许微者不入宗中。何得引此以为疑难。
论中说:“色等极微乃至亦不得成。”这里是要消除潜在的疑问。有人暗生疑惑:虚空等只是他宗所承认的概念,可以用相违因来破斥;但极微既然是双方共许的因,难道能否定共同承认的存在吗?现在消除这个疑问:在我大乘的教义中,色等极微虽然依据世俗谛属于依他起性,并非真实存在却似有显现,暂时假名为有。但这些都是因缘所生法。如果你们把小乘共许的极微作为立论依据,那么你们提出的“非所作因”本身就不能成立。我若在这个不成立的因上作相违破斥,自然也不能成立。你们的因既然说是“非所作”,我却用“所作”来相违破斥,可见所破斥的极微并非两宗共同承认的实体。真正共许的极微并不在立论范围之内,怎能引用这个来质疑呢?
论云。颂中应言至常住性无 述曰。此引颂证也。颂中应言常性无者。谓常性所依空等性无也。颂意正破所依有法。空等之体是有法自相相违因过。兼破能依宗法。常性是法自相相违因过。何故于此引颂释者。恐不解颂意者。但谓正破能依常性。若深悟颂者。方知正破空等有法。故我通难云。空等无为都不许有。此则正约有法破也。
论中说:颂文中应当理解为“常住性无”。这里引用颂文作为证明。所谓“常性无”,是指常性所依托的空等自性是不存在的。颂文的本意是直接破除所依托的有法(具体事物)。空等本体属于有法自相相违的逻辑错误,同时兼带破除能依托的宗法(概念属性)。常性则属于法自相相违的逻辑错误。为何在此引用颂文解释?是担心不理解颂文深意的人,只以为在直接破除能依托的常性;若能深悟颂文者,才会明白真正要破除的是空等有法。因此我贯通疑难说:空等无为法根本不被承认存在,这正是针对有法进行的破除。
论云。若言空等至有法自相 述曰。此外人约退难也。若论主言虚空神我及极微等并是遍计所执性自体非实有。今所设难唯违他者。此则所依空等无故。能依非作亦即不成。但应与我作不成过。何得妄作相违难耶。
论中说:如果主张虚空等概念具有实在的自体。
述文解释:这是对方依据退步的逻辑来诘难。如果论主主张虚空、神我以及极微等概念都是人们主观执着的产物,其本体并非真实存在,那么现在提出的诘难就只与对方观点相违。既然所依据的虚空等概念本不存在,那么建立在它们之上的“不能作为论据”的指责自然也不能成立。这应当归为“我的论证不成立”的过失,怎能随意作出相违的责难呢?
论云。此亦不然 述曰。此下论主破退通也。初非后释。此即初非也。
论中说:“这样也不对。” 以下内容是论主破除退避之见的解释。先否定,后阐释,这里就是最初的否定。
论云。但说遮遣余有类物为此因故 述曰。此下释也。初略释。后广释。此略释也所作依瓶等有法是有体物之流类。复在非作之外名余有类物也。遮遣者此非所遮遣所作余物类也。此中意言。立非所作者但说遮遣。余有类所作性不别诠显非所作性。如此非所作汝我因许空等上有。即是极成。故能违害有法自相。
论中说:只是说明排除了其他存在类别的事物作为这个原因。
解释如下:这部分开始解释,先简要解释,后详细解释。这里是简要解释。所依据的瓶子等具体事物,属于存在实体的类别。又处于"非所作"范畴之外,称为"其他存在类别的事物"。"遮遣"是指这里并非要排除"所作性"以外的其他事物类别。
这里的核心意思是:确立"非所作"时,只是说明排除了其他存在类别中具有"所作性"的事物,并不另外说明"非所作性"的特性。既然这种"非所作性"你们承认在虚空等事物上存在,这就成为公认的事实,所以能够反驳"有法"自身的特性。
论云。因有三种至如所知等 述曰。此下广释也。初举因例。次显因成。后结因用。此举因例也。一所作者。谓声瓶等为咽喉泥轮等所作。此所作法是有义故。依有体辩名有体法也。二非作者。谓龟毛等不为咽喉泥轮等所作。此非作法是无义故。依无体辩名无体法也。三所知者。谓瓶声龟毛等并为心识之所了名无体法也。知此所知法义遍有无通依有体无体辩故名通二法法也。若有体法必须依彼有体有法。有法若无即不成就。若无体法若通二法通依有体无体有法。有法纵无并因成。外就此义可如因明疏述。
《广百论疏》中论述说:“因有三种……如所知等。”下面这段话是详细解释。首先举例说明因的类型,接着显示因如何成立,最后总结因的作用。这里先举例说明因的类型。
第一类“所作者”,指的是声音、瓶子等事物,它们是由喉咙、陶轮等所造作出来的。这些被造作的事物具有实际存在性,依据有实体的对象来讨论,就称为“有体法”。
第二类“非作者”,指的是龟毛等虚构不实的事物,它们不是由喉咙、陶轮等所造作的。这些非造作的事物没有实际存在性,依据无实体的对象来讨论,就称为“无体法”。
第三类“所知者”,指的是瓶子、声音乃至龟毛等一切事物,它们都是被心识所认知、了别的对象,统称为“所知法”。这个“所知”的概念,其含义涵盖了“有”和“无”两方面,既依据有实体的事物,也依据无实体的事物来讨论,所以它贯通于“有体法”和“无体法”这两类。
具体来说:如果是有体法,它的成立必须依赖于那些有实体、有实际作用的事物(作为因)。如果这些有实际作用的事物不存在,那么有体法就不能成立。如果是无体法,或者像“所知”这样贯通两类的法,它们成立所依赖的因,既可以是有
论云。今所立因至非作自性 述曰。此显因成也。今立宗云空等是无。因云以非作故者。于空等上但遮众缘所作之义。不欲别诠非作自性。如此非作我汝因许。岂非极成。
论中说:现在所立的理由能够成立“非造作的本性”。
这里说明理由成立的道理。现在立一个论点说“空等是不存在的”,理由就是“因为不是被造作出来的”。对于空、无这类概念,只是排除了它们是各种条件造作出来的含义,并不想另外说明一个“非造作”的独立本性。这样的“非造作”概念,你我都承认,难道不是完全成立的吗?
论云。此因同类至有法自相 述曰。此法因用也。外人宗云空等是常者。意立空等是有。此有即以色等有法为其同品。龟毛等无为其异品。此非作因既于同品色等上无。于其异品龟毛等有。是故汝因正能违害有法自相。
论中说:“此因同品类到有法自相。”这段是说明因的作用。外道主张“虚空等是恒常的”,其本意是确立虚空等实体的存在。这种存在是以色等具体事物作为同类事例,以龟毛等虚幻事物作为异类事例。但“非造作之因”既不存在于同类事例(色等实有之物),反而存在于异类事例(龟毛等虚幻之物),因此你所立的因正好违背了有法自身的特性。
论云。又说颂曰至谓空等为常 述曰。此下一颂约愚智破也。即责外人。愚夫即外道。智者即小乘。虽复愚智有殊。执常并皆乖理。故今论主贬黜责之。上半破外道。下半破小乘。破外道中。初举颂。后解释。此即举颂也。
论中接着用偈颂说直到所谓空等是恒常的。这是接下来用一偈从愚者和智者角度进行破除。这是在责问外人:愚夫指外道,智者指小乘。虽然愚者与智者有所区别,但执着恒常都违背真理。所以现在论主贬斥责难他们。上半偈破外道,下半偈破小乘。在破外道部分,先举出偈颂,后作解释。这里就是举出偈颂的部分。
论云。论曰随有至故名愚夫 述曰。此下解释也。此释愚夫。
论中说:(注疏写道:“随有至故名愚夫”) 我这样解释:以下是解释部分。这是在解释“愚夫”的含义。
论云。于寻思地至所缘皆妄 述曰。此释妄分别也。文中初总举推求。次别举利智后合明虚妄。
论中说:“在思惟推究的阶段,所缘取的对象都是虚妄的。”这里是解释虚妄分别的含义。文中先总说推求的情况,其次分别举出锐利智慧的例子,最后综合说明虚妄的本质。
论云。非如梦智至而可信依 述曰。此释下句也。
论中说道:不像梦中认知那样值得信赖依据。这是解释后面那句。
论云。复次有余至实有常住 述曰。此下半颂破小乘也。初生起。次举颂。后解释。生起中初广破常执。后正生下颂。广破常执中。初叙执。后非破。叙执中初叙立宗。后叙引证。此立宗也。有释迦弟子萨婆多等诸小乘师。执虚空等体是实有常住湛然。
论中说:接下来还有主张虚空等是真实恒常存在的观点。 这是下半偈颂破除小乘见解的部分。首先说明起因,其次列出偈颂,最后进行解释。在说明起因时,先广泛破除常见执着,再引出下半偈颂。在广泛破除常见执着中,先叙述对方主张,再进行驳斥。叙述主张时先陈述立论,后引证依据。这里是在陈述立论。 有释迦弟子说一切有部等小乘宗派的论师,执着认为虚空等是真实存在、永恒不变的实体。
论云。故契经说至虚空显了 述曰。此下叙引证也。即引圣言以证虚空实有常住也 初引经文。后释经义。即引经文即引成立世界经也。彼经云。比丘白佛一切草木依何而住。佛言。依大地而住。比丘白佛。大地依何。佛言。依金刚轮。比丘白佛。金刚轮依何。佛言。依水轮。比丘白佛。水轮依何。佛言。依风轮。比丘白佛。风轮依何。佛言。依虚空。比丘白佛。虚空依何。佛言。汝问太过。言虚空者无色无见无对。当何所依。然藉光明虚空显了。今又存略不具引也。无色者无青黄等色处也。无见者既无有色不可见也。无对者无十色处相对碍也。夫有色有见有对碍物可有所依 空既无色无见无对。当何所依也。既言虚空无所依。止恐人便即谓无虚空。所以复言然藉光明虚空显了。谓若无虚空总是障碍光明等色则不得生。今既得生。知空是有。非但因空生彼光明色等。亦因光明色等知有虚空。此则空望光明是其生因。光明望空是了因也。
论中说:“因此佛经说至虚空显了。” 这里开始叙述并引证,即引用圣言来证明虚空实有且常住。 首先引用经文,然后解释经义。所引经文出自《成立世界经》。那部经中说:比丘问佛:“一切草木依靠什么而存在?”佛说:“依靠大地而存在。”比丘问佛:“大地依靠什么?”佛说:“依靠金刚轮。”比丘问佛:“金刚轮依靠什么?”佛说:“依靠水轮。”比丘问佛:“水轮依靠什么?”佛说:“依靠风轮。”比丘问佛:“风轮依靠什么?”佛说:“依靠虚空。”比丘问佛:“虚空依靠什么?”佛说:“你问得过头了。所谓虚空,没有颜色、不可见、无质碍,能依靠什么呢?不过凭借光明,虚空才得以显明。”现在又作了省略,没有完整引用。 “没有颜色”是指没有青、黄等色相;“不可见”是指既然没有颜色,也就不可见;“无质碍”是指没有十种色处相互障碍。凡是具有颜色、可见、有质碍的事物,才可能有所依靠。 虚空既然没有颜色、不可见、无质碍,还能依靠什么呢?既然说虚空无所依靠,又恐怕有人便认为没有虚空,所以又说“凭借光明,虚空显了”。意思是如果没有虚空,一切都是障碍,光明等色法就无法生起。现在既然能够生起,就知道虚空是存在的。不仅因为虚空能生起那些光明色法等,也通过光明色法等可以知道有虚空。这样,虚空对于光明来说是生起因,光明对于虚空则是显了因。
论云。此经义说至因光明显 述曰。此下释经义也。文有三。一以文显意有。二以果显因有。三以用显体有。此即以文显其经意。所说常空是实有也。
论中说:这部经的义理说明,通过因来显明。 这里开始解释经文的含义。文字分为三部分:一是通过文字显明意义的存在,二是通过结果显明原因的存在,三是通过作用显明本体的存在。这里就是通过文字来显明经文的意旨,所说的“常空”是真实存在的。
論云。或有疑難至應無體相 述曰。此下以果顯因有也。佛恐有人疑難云。佛既不說虛空別有所依。如風輪等依虛空等。如是虛空應無體相也。虛空是無(宗)無所依故(因)諸無所依者皆悉是無如兔角等(同喻)若非是無即有所依如風輪等(異喻)。
论中说道:或许有人会产生疑问,认为虚空应当没有实体形相。 这里是通过结果来显示原因的存在。佛陀担心有人会这样质疑:既然佛陀没有说虚空另外有所依凭,不像风轮等需要依靠虚空那样,那么这样的虚空就应该没有实体形相。 虚空是无(宗)——因为它无所依凭(因);凡是无所依凭的事物都是不存在的,就像兔角一样(同喻);如果它不是无,就应该有所依凭,如同风轮等(异喻)。
论云。为释此难光明等色 述曰。此为释也。释此疑难故说虚空容受有对光明等色。光明等色若无便不知虚空等色是有。
论中说:为了解释这一疑难,说明虚空能容纳有质碍的光明等色。
这里说的是解释。为了解释这个疑难,所以说虚空能够容纳有质碍的光明等色。如果光明等色不存在,就无法了知虚空等色的存在。
论云。以果显因有实体相 述曰。此显意也。世尊为此则以光明果显虚空因有实体相也。
论中说:通过果来显示因具有真实的体相。 这里是说明其中的含义。世尊为了阐明这个道理,就用光明这个果,来显示虚空这个因具有真实的体相。
論云。又說虛空至能作所依 述曰。此以用顯體有也。虛空實有(宗)能作所依故(因)如風輪等(喻)。
论中说:又说虚空能够作为依止之处。 这里是通过作用来显示本体的存在。虚空是真实存在的(宗),因为它能作为依止之处(因),就像风轮等事物一样(喻)。
论云。此亦不然非经义故 述曰。此下非破也。初总非。后别破。此总非也。汝向释经并乖圣旨故不然也。
论中说:这样也不对,因为不符合经文的真实义旨。 接下来解释:从这里开始是批驳部分。先总体否定,再具体破斥。这里是总体否定。你之前对经文的解释都违背了佛陀的深意,所以是不正确的。
論云。若謂虛空至如龜毛等 述曰。此下別破也。有三。一破以果顯因有。二破約用顯體有。三破以文顯意空有。此即破以果顯因有也。虛空之體應有生滅(宗)是有果法故(因)如色心等(喻)生滅既隨。體則無常。汝等何故妄執空常。若汝執空無生滅者。汝所執空應無體相(宗)無生滅故(因)如龜毛等(喻)。
论中说:“如果认为虚空如同龟毛等不存在的东西……”以下是详细批驳,分为三部分:第一是批驳通过结果来证明原因存在,第二是批驳通过作用来证明本体存在,第三是批驳通过文字来证明意义空无。这里就是批驳通过结果来证明原因存在。
如果虚空的本体真实存在,那么它就应该有生有灭(宗命题),因为它是具有作用结果的事物(因由),就像物质与精神等现象一样(比喻)。既然生灭变化随之而来,其本体就必然是无常的。你们为什么还要错误地执着虚空是永恒的呢?
如果你们坚持认为虚空没有生灭变化,那么你们所执着的虚空就应该没有真实体相(宗命题),因为它没有生灭现象(因由),就像龟毛等根本不存在的东西(比喻)。
论云。为显风轮至故作是说 述曰。此破约用显体有也。泛明轮依有其三种。一同聚依。谓同时极微相持为依。二同类依。谓前后自类相望为依。三异类依。谓轮依风异类为依。今此经意为显风轮离前念同类。况在二依之外无别第三异类所依。如地轮等依风轮等。所以经说风轮依空。空者无也。此言风轮空无异类所依故言风轮依空。非谓别有虚空之体为风轮依也。依者但遮风轮异类所依。不遮风轮前念同类生起所依。现在同聚生起所依。故作是说也。外人以彼虚空能为风轮作所依用证其体有。今论主释云。空者无也。风轮依空即无所依。所依体无用亦非有。何得以用而显体耶。此即随一不成过也。
论中说:“为显示风轮……所以这样说。”这是要破除通过作用来证明本体存在的观点。一般说明轮(指地、水、火、风等构成世界的基本元素)的依止有三种:一是同聚依,指同一时间极微(最小物质单位)相互支持而成为依止;二是同类依,指前后同类的事物相互观待而成为依止;三是异类依,指轮(如地轮)依止于不同类的风轮。现在这部经的意思是,为了显示风轮连前一刻的同类依止尚且远离,更何况在两种依止之外,并没有第三种不同的异类依止。就像地轮等依止于风轮等,所以经中说风轮依止于空。这里的“空”就是“无”的意思。这是说风轮没有异类可以依止,所以说风轮依止于空,并不是说另外有一个虚空的本体作为风轮的依止。说“依”这个字,只是要排除风轮有异类依止的可能,并不排除风轮有前一刻同类作为生起的依止,以及当下同聚的极微作为生起的依止。所以经文才这样说。外人用虚空能为风轮提供依止作用这一点,来证明虚空本体存在。现在论主解释说:“空”就是“无”。风轮依止于空,就是没有依止。所依的本体都没有,作用也不可能存在。怎么能通过作用来证明本体呢?这就是犯了“随一不成”(因明学中,理由不成立的过失)的错误。
論云。為顯虛空至非常住體相 述曰。此下破以文顯意有也。論主云。小乘之人不了經旨遂妄解釋顯有常空我。今釋此經正意顯常空無也。經文有五句。初釋上三句明虛空實無。後釋下兩句明虛空假有。釋上三句中。初順顯經意。次引經帖成後反顯經理。此即順顯經意也。為顯虛空無同聚同類異類三種生起所依。如過去等無三種依。故無別實有常住體相也。此比量云。所執常空無實體相(宗)無所依故(因)諸無所依者皆無實體相如過去等(同喻)若有實體相即有所依如色受等(異喻)。
论中说:“为了显示虚空并非恒常存在的实体。”这段论述是要通过经文来破除错误见解。论主指出:小乘修行人未能领会经文的深意,便随意解释,妄图证明存在恒常的虚空实体。现在阐释这部经的真正用意,正是要说明恒常的虚空本不存在。
经文包含五句含义。先解释前三句说明虚空实际不存在,再解释后两句说明虚空只是假名存在。在解释前三句时,首先顺承经文原意说明,其次引用经文佐证,最后通过反证显发经义。这里就是顺承经意的部分。
为了显示虚空不存在,就如同过去等现象一样,没有同聚、同类、异类三种生起所依,所以并没有独立实存的恒常实体。这个推论过程是:所执着的恒常虚空没有真实实体(宗),因为它没有依存条件(因),凡是无所依存的都没有实体,譬如过去等现象(同喻);倘若具有真实实体就必定有所依存,就像色法、感受等现象(异喻)。
论云。故复经说至当何所依 述曰。此引经帖成也。
论中说:“所以佛经又说:……那么应当依靠什么呢?” 叙述道:这里引用佛经来印证成立道理。
论云。不见实有至生起所依 述曰。此反证经理也。不见实有而无所依。空无所依明非实有。或可此文即是前量异法喻也。
论中说:如果看不到真实存在的东西,就无法找到它生起的依据。
述文解释道:这是通过反证来阐明经文的道理。凡是看不到真实存在的东西,必然找不到它所依附的根据。既然空性没有依附之处,就说明它并非真实存在。或者也可以说,这段话就是前面论证中所用的反面例证。
论云。又显虚空至实有体相 述曰。此下释经下两句明虚空假有也。有四。一正释经文。二通经妨难。三执实违经。四立假无过。此即正释经文也。文中初顺释经意。次引经帖成。后遮其外执。世俗谛中有通假实。如色等四尘即是实有。于四尘上建立瓶等即是假有。光明等色既是色尘二是实有。于光明等上建立虚空故是假有。然青等实色及与假立虚空。俱言藉诸光明而显了者。若光明了青等。青等先自有。光明但为眼识作见缘。不由光明立青等故青等是实有。若光明了虚空。虚空本自无。光明但为意识作知缘。于上假立虚空性。故虚空是假有。论主云。今经为显虚空因光明等。诸无碍色依世俗谛强假施设立有虚空。譬如因色等四尘假立瓶等。故经说言。然藉光明虚空显了。非谓同彼青等实色为光明显而是实有。此则显了虽通 有实有假。不可依此。因光明显即设虚空。离光明等实体相也。
论中说:“又显示虚空具有真实存在的体相。” 这段解释是说明下面经文的两句,阐明虚空是假有的道理。分为四部分:一是正式解释经文,二是疏通经文的疑难,三是指出执着实有的错误违背经文,四是说明建立假有并无过失。这里就是正式解释经文。 文中先顺着解释经文的含义,接着引用经文来印证,最后破除外部的错误执着。 在世俗谛中,有通于假有和实有两种情况。比如色、声、香、味这四种基本元素是实有的;在这四种元素上建立的瓶、盆等物体则是假有。光明等色相既然是色尘的一种,属于实有;而在光明等现象上建立的“虚空”概念,所以是假有。 然而,无论是青、黄等实有的色相,还是假立出来的虚空,经文都说要借助光明才能显现清楚——这是因为: - 如果光明照亮了青、黄等色,这些色本来自己就存在,光明只是为眼识提供了看见的缘起条件,并不是因为光明才建立了青、黄等色,所以这些色是实有。 - 如果光明照亮了虚空,虚空本身并不存在,光明只是为意识提供了认知的缘起条件,在这上面假立了“虚空”的概念,所以虚空是假有。 论主说:现在这段经文是为了显示虚空是依赖光明等无阻碍的色相,依据世俗谛勉强假名施设而说有虚空;就像依赖色等四种基本元素假立瓶、盆等物体一样。所以经文说:“然而要借助光明,虚空才能显现清楚。”并不是说虚空像青、黄等实有色那样,被光明显现就是实有的。 这表明:虽然“显现”这一现象既通于实有也通于假有,但不能因为虚空依赖光明显现,就认为虚空是离开光明等条件而真实存在的实体。
论云。虽因影暗至假立虚空 述曰。此下通经妨难也。初通影暗显空难。后通佛说无空难。此通初难也。外人伏难言。若论主言。虚空无体依光明等无碍色上假立虚空。故经说言。然藉光明虚空显了者。影暗等色亦是无碍。依影暗上应立虚空。何故不言然藉影暗虚空显了。论主通言。虽因影暗无碍色上得立虚空。然影暗中眼有影暗隔碍。虽见所余障碍之物而不明了。或有影暗之色极大重时。眼唯见此极重影暗。更不见余有障碍色。既不能了余有碍物。焉了影暗是无碍耶。故经不说然藉影暗虚空显了。于光明等无碍色中眼无障碍。对余碍色见光明无障显现。即便依此光明等上假立虚空。故经说言然藉光明虚空显了。
论中说:“虽因影暗而假立虚空。” 这段是解释经文中可能产生的疑难。先解释通过影暗显现空性的疑难,再解释佛说无空性的疑难。这里解释第一个疑难。 外人暗中质疑说:如果论主认为虚空没有实体,是依托光明等无碍之色假名安立为虚空,所以经上说“须借光明,虚空才得显明”,那么影暗等色同样是无碍的,依托影暗也应该能安立虚空。为什么经中不说“须借影暗,虚空才得显明”呢? 论主解释说:虽然依托影暗这种无碍之色也可以安立虚空,但在影暗之中,眼睛受影暗的遮蔽阻碍,即使能看到其他有障碍的物体,也不清晰;或者当影暗之色极其浓重时,眼睛只能见到这片浓重的影暗,再也看不到其他有障碍的物体。既然连其他有障碍的物体都不能看清,又怎能明了影暗本身是无碍的呢?所以经中不说“须借影暗,虚空才得显明”。 而在光明等无碍之色中,眼睛没有障碍,面对其他有障碍的物体,能清楚看见光明无碍地显现,因此便依托这光明等假名安立虚空。所以经中说“须借光明,虚空才得显明”。
论云。勿谤虚空至无有虚空 述曰。此通佛说无空难也。外人难言。若此虚空实无体者。佛应直说无有虚空。何须说言无色无见无对无依然藉光明虚空显了耶。论主通言。世俗说有。佛亦说有。世俗说无。佛亦说无。一切世间皆云虚空。佛若言无便违世俗。故随世俗言无色等依光明显假立虚空。非谓此言别显实有常住虚空。
论中说:不要否定虚空,乃至说没有虚空。 这里是在解释佛陀为何不说虚空不存在的疑难。外人质疑说:如果这个虚空确实没有实体,佛陀应该直接说没有虚空才对,为什么还要说虚空没有颜色、不可见、无阻碍、无分别,要借助光明才能显现呢? 论主解释说:世俗认为有的,佛陀也随顺说有;世俗认为没有的,佛陀也随顺说没有。一切世间都说有虚空,佛陀如果说没有,就违背了世俗的认知。所以随顺世俗,说虚空没有颜色等等,是依靠光明显现而假名安立的虚空,并不是说这些话另外在指示一个真实、恒常存在的虚空。
論云。又若虛空至無對無依 述曰。此明執實違經也。文中初破執實。後顯違經。汝云所執常有虛空應當有色有見對有依(宗)藉諸光明而顯了故(因)猶如青等色(喻)此破執實。既有色等。何故經說無色等耶。此顯違經。
论中说:“又如果说虚空是恒常实有的,那么它就应该具备颜色、可见可触、有依托等属性。”
这段是在说明执着虚空实有的观点违背佛经。文中先破斥执着实有的观点,然后显示其违背经教。
你们所执着的恒常实有之虚空,应当具有颜色、可见可触、有所依托(宗),因为它需要借助各种光明才能显现(因),就像青色等颜色一样(喻)。这是破斥执着实有的部分。既然虚空具有颜色等属性,为什么佛经却说它没有颜色等呢?这就显示出其违背经教。
论云。世俗假有至不相应故 述曰。此立假无过也。若于光明无碍色上假立虚空。即无虚空有色等过。以所立空顺无碍色与质碍色义不应故。其无碍色虽顺虚空。然是有色等。虚空自是无色等。以假实殊义用别故。
世尊说道:世俗所认为的存在只是假名安立,并非真实存在。之所以没有过失,是因为如果我们在透明无碍的光明色法上假名安立“虚空”这个概念,就不会产生“虚空具有颜色”这样的错误认知。因为所建立的虚空概念符合无碍色法的特性,与具有质碍的色法性质根本不同。虽然无碍色法与虚空概念相契合,但无碍色法仍属于色法范畴,而虚空本身则是无色相的。这是由于假名安立与真实存在本质不同,其性质和作用也完全不同的缘故。
論云。又此虛空至之所了知 述曰。此下正生下頌也。初明虛空唯散心知。後明散心不緣實境。此即初也。汝宗虛空四諦不攝。十智之中非九智知。謂非苦集滅道法。非盡及無生八無漏智現量境界。既非心法亦非他心現量境界。唯為世俗一智所知。於世俗智中有定有散。汝必應許唯分別散心所緣之境。非是定心現量境也。若外人言空處等至緣於虛空即是定心現量境者。此中文意立量破云。汝所執空非定心境(宗)四諦不攝故(因)如非擇滅(喻)。
论中说:“又此虚空至之所了知。”这里开始正式引出下面的偈颂。先说明虚空只有散乱心能够认知,后说明散乱心不能认识真实境界。这是第一部分。你们宗派所说的虚空不属于四圣谛范畴,在十种智慧中不被其他九种智慧认知——即不是苦、集、灭、道法的智慧,也不是灭尽烦恼和无生法忍等八种无漏智慧的现量境界。既然不是心法,也不是他心通的现量境界,只能被世俗智慧所认知。在世俗智慧中,有定心与散心两种。你们必然应当承认,虚空只是分别散乱心所缘取的境界,并非定心的现量境界。如果外道认为空无边处定能缘取虚空,就是定心的现量境界,这段文字中通过立量来破斥:你们所执着的虚空不是定心的境界(宗),因为它不属于四圣谛范畴(因),就像非择灭无为法那样(喻)。
論云。除五識身至緣實有境 述曰。此明散心不緣實境也。於散心意識中。有是現量。有非現量。五識所引。或隣次意識。或同時意識。諸部論師有許是現量。故今除之唯取其餘散心意識。言有漏者簡無漏。不定者簡定心。外門者簡自證分。分別意識者簡五識。即正指有法體也。謂除五識身所引意識其餘有漏不定外門分別意識(有法)決定不能緣實有境(宗法)除五識身所引意識其餘有漏不定外門分別意識之所攝故(因也)如緣兔角龜毛等心(同喻)。
论中说:“除了五识之外,直至缘取真实存在的境界。” 这里说明的是,散乱的心识不能缘取真实的境界。在散乱的心意识中,有的属于现量(直接感知),有的不属于现量。由五识所引生、或紧接着五识产生的意识、或与五识同时生起的意识,各部派的论师有的承认这是现量,所以现在要排除它们,只取其余散乱的心意识。 说“有漏”是为了排除无漏的心识,“不定”是为了排除定中的心识,“外门”是为了排除自证分,“分别意识”是为了排除五识——这正是指明了所讨论的主体。 也就是说,除了五识所引生的意识之外,其余有漏、不定、向外攀缘的分别意识,(主体)必定不能缘取真实存在的境界(主张),因为它们是属于除了五识所引意识之外,其余有漏、不定、向外攀缘的分别意识所摄的缘故(理由),就像缘取兔角、龟毛等虚妄事物的心识一样(同类比喻)。
论云。故说颂曰至亦不见此义 述曰。此举颂也。诸有智慧之人依世间真正道理寻求推度。亦不见此实有常住虚空之义。
论中这样说道,于是用偈颂说:乃至也不见此义。 这里是在举出偈颂。那些有智慧的人,依照世间真正的道理去寻求、推究、思量,也同样看不见这真实存在、永恒不变的虚空之义。
论云。论曰诸有至种种影像 述曰。此解释也。文中初明实无后明假有。
论中说:论曰诸有至种种影像。述曰:这是解释部分。文中先说明实际上不存在,后说明是假有。
论云。复次为破至故说颂曰 述曰。此下二十颂别指破常也。有六。第一一颂破虚空。第二三颂破常时。第三一颂破自然。第四两颂破常因。第五七颂破极微。第六六颂破涅槃。第一一颂破虚空中。初生起。次举颂。后解释。此生起也。小乘外道立宗云空等是常。立因云由遍满故。此无同喻。今论主为破彼执故说此颂。
论文说:接下来为了破除……所以说出以下偈颂。 述文解释:从这里开始的二十个偈颂,是分别针对“常”的破除。分为六部分:第一,一个偈颂破除虚空;第二,三个偈颂破除常时;第三,一个偈颂破除自然;第四,两个偈颂破除常因;第五,七个偈颂破除极微;第六,六个偈颂破除涅槃。
在第一部分“一个偈颂破除虚空”中,先说明缘由,再举出偈颂,最后进行解释。这里就是说明缘由。小乘和外道立下主张,认为虚空等是常住的,提出的理由是:因为它是遍满一切的。这并没有同类事例可以证明。现在论主为了破除他们的执着,所以说出了这个偈颂。
论云。非唯有一分至各别有有分 述曰。此举颂也。上半正破。下半结破。
论中说:并非只有一分存在,而是各自都有其整体部分。 这是对偈颂的解说。上半部分是正面破除错误见解,下半部分总结破除的要点。
论云。论曰时方至故名有分 述曰。此下解释也。初释颂文。次结过失。后破救义。释颂文中。初释分有分。次别释上半颂。后别释下半颂。此总释分有分也。时谓三世四时。方谓东西等十方。物谓内外色心等物。类谓时方及物各有流类也。差别谓自类中种种不同也。如此时方物类差别不同故名为分。虚空体一遍合多分故名有分。如人有子谓之有子。子但名子。母名有子也。
论中说:“论曰:因时间、方位等条件具足,所以称为‘有分’。” 以下开始解释。先解释颂文的内容,接着总结其中的过失,最后破除补救的观点。解释颂文的部分,首先解释“分”与“有分”,然后分别解释颂文的上半段,再解释下半段。这里是总体说明“分”与“有分”的含义。
“时”指的是过去、现在、未来三世或四季等时间划分;“方”指的是东、西等十方方位;“物”包括内在的身心与外在的色法等一切事物;“类”则指时间、方位及事物各自所属的流类别。“差别”是指同一类别中又有种种不同的形态。
正因为时间、方位、事物、类别各有差异,所以称为“分”;而虚空的本体是普遍、统一的,能够涵盖众多差别之“分”,因此称为“有分”。好比人有孩子,称为“有子”;孩子只称作“子”,而母亲则被称为“有子”。
論云。非有一分至周遍相應 述曰。此下釋上半頌即正破也。初須責後例破。此須責也。論主責云。非一空體常遍實有名為有分。能與一切時方物類一一別分周遍相應。此中應總作比量云。有分虛空成無量分(宗)與無量分不相離故(因)猶如諸分(喻)又應別作比量言。春時一分所合虛空(有分)與秋等時分必無合義(宗)與春時分不相離故(因)如春時分(喻)餘時方等唯作可知。
论中说:“并非存在一个部分能与所有事物普遍相应。”以下是解释上半颂文并正式展开破斥。首先需要质问,然后举例破斥。这里是质问部分。论主质问说:并不存在一个恒常普遍、真实存在的虚空整体(称为“有分”),能够与一切时间、方位、物类中的每一个具体部分都普遍相应。这里应当总括地给出推论:虚空整体(有分)应成为无量多个部分(宗),因为它与无量多个部分不可分离(因),就像各个部分本身一样(喻)。又应当分别作出推论说:春季这一时段所对应的虚空部分(有分),必然不可能与秋季等其他时段相合(宗),因为它与春季时段不可分离(因),如同春季时段本身(喻)。其余时间、方位等情况,只需类推即可明白。
論云。勿復令此至一切相應 述曰。此例破也。汝若固執一有分空與一切分遍相應者。即復令此所相應分一一遍與一切相應也。謂一一諸分應成有分(宗)與有分空不相離故(因)如有分空(喻)又應別作此比量。謂春時一分與餘三時應不相離(宗)與有分空不相離故(因)如有空分(喻)餘時方等唯此應作之。
论中说:不要让这个道理扩展到一切事物都相互关联。 这是举例反驳的说法。如果你坚持认为一个整体的空性与所有部分都普遍关联,那就等于说这个相关联的每一部分,也都普遍与一切事物相关联。也就是说,每一个部分都应当成为整体(宗),因为它与整体的空性不可分离(因),就像整体的空性一样(喻)。 还可以另外作这样的推论:比如春天这一个季节,应当与其他三个季节不可分离(宗),因为它与整体的空性不可分离(因),就像空性部分一样(喻)。其余的时间、方位等,也都应当依此类推。
论云。故此有分至成无量分 述曰。此释下半颂即结破也。初结后释。此结也。由随诸分故此有分成无量分。
论中说:“因此整体被分割成无数部分。” 这是解释下半颂文并总结破除的观点。先总结后解释。这里是总结部分。由于随着各部分不断分割,这个整体就被分解成了无穷无尽的小部分。
论云。即此诸分至成余物类 述曰。此释也。即此虚空既成多分。一一别分自名虚空。更不待余时方物类名虚空也。或余物类者。即神我等诸名字也。若一一别分名为虚空及名神我等者。即违汝宗空及我等是遍是常也。或可释云。即此多分虚空但随自所依立名。不待余时方立名也。如与春时合空但依春时无障碍义以立其名。更不待余秋冬等时分立其名也。余时方等亦尔。此既虚空随自所依各别立名。故知虚空成无量分也。或余物类者。非但于时此方物上无障碍义说名虚空。亦于时方物上毕竟无义说名龟毛兔角。然兔之与角。龟之与毛并是物类故言物类。然角不在兔。毛不在龟故。兔角龟毛表其无义也。此则虚空兔角并是约义立名。不可依名执有实体。问。虚空许假有不可谤言无。兔角本表无。何得引来类。答。约义有无异。虚空兔角殊。穷体并皆无。故得引为例。
**论中原文说**:“即此诸分至成余物类。” **我的解释是**:这是在作解释。这个虚空既然分成许多部分,每个单独的部分都叫“虚空”,就不需要依赖其他时间、方位或事物类别来命名为虚空了。所谓“其他物类”,指的是神我等种种名称。如果每个单独的部分都称为虚空,或者称为神我等,那就违背了你们宗派主张的“虚空与神我等是普遍、恒常”的观点。 **或者也可以这样解释**:这许多部分的虚空,只是随各自所依托的对象而建立名称,并不依赖其他时间、方位来立名。比如与春季相应的虚空,只依据春季时“无障礙”的含义来立名,并不需要等待秋、冬等其他时节来分别立名。其他时间、方位等也是如此。既然虚空随各自所依托的对象而分别立名,可知虚空其实分成了无量多的部分。 **所谓“其他物类”**:不仅是在某个时间、方位、事物上具有“无障礙”含义而称为虚空,也在某些时间、方位、事物上具有“毕竟无”的含义而称为龟毛、兔角。然而兔与角、龟与毛,都属于“物类”,所以说是“物类”。但角并不在兔身上,毛也不在龟身上,所以兔角、龟毛是用来表示“无”的含义的。这说明虚空和兔角都是依据含义而立名,不能依着名称就执着有真实的实体。 **问**:虚空姑且承认是假有,不能说它是无;兔角本来表示无,怎么能拿来类比? **答**:从含义上说,虚空与兔角有“有”和“无”的差异,但追究它们的本体,都是没有的,所以可以拿来作为例子。
论云。故汝所执至因义不成 述曰。此结过失也。故汝所立虚空常住以遍满为因。此不成也。以此虚空成无量分非遍满故。即是随一不成过失。
论中说:因此你所主张的因由不能成立。 这里要指出其中的过失。所以你建立的“虚空常住,以遍满为根据”这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这样的虚空可以分成无量部分,并非真正遍满一切。这就是“随一不成”的逻辑错误。
论云。若言空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此下破救义也。初牒救总非。后以理逐破。此牒救总非也。若汝救言。空等体一遍周法界。然由分别之心随其诸分差别假说虚空有其方分。然虚空体实无方分故。遍满因无不成过者。此不然也。
论中说:“如果说虚空等概念……”到“这样也不对”。 这是破除对方补救观点的部分。先概括对方的补救观点并予以否定,再逐条用道理驳斥。这里是概括对方的补救观点并予以否定。 如果你们补救说:虚空等事物的本质是普遍存在于一切法界的。但由于人们分别心的作用,随着各个部分的差异,假借安立了虚空有方位区域的分别。实际上虚空的本质并没有方位区域的分别,所以“普遍存在”作为原因并没有不成立的过失——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论云。实无方分不离如前所说过故 述曰。此下以理逐破也。有四。一同前过失破二显因相违破。三别立比量破。四宗因不成破。此同前过失破也。空等既无实无方分。遍一切分随所遍分成无量分。如此等过汝不离也。
论中说:实际上没有方位界限,无法摆脱前面所说的过失。 这里开始用道理逐一破除。分为四点:一是用先前同样的过失来破除;二是显示其因由自相矛盾来破除;三是另外建立比量来破除;四是说明其宗与因都不成立来破除。这里是第一种,用先前同样的过失来破除。 虚空等既然实际上没有方位界限,遍及一切部分,那么随着它所遍及的每个部分,就会分成无量部分。像这样的过失,你们是无法摆脱的。
論云。瓶等亦應至與義相違 述曰。此顯因相違破也。依第一義瓶等之應實無方分(宗)假立方分故(因)如虛空等(喻)瓶等既其實無方分。便同空等有遍滿因。汝立空常竟無同品。但以瓶等為其異品。此遍滿因無同可有於異有之。四相違中違法自相也。
论中说:“瓶等物也应具有普遍存在的性质,这与你们主张的含义相矛盾。” 这里要说明的是,通过揭示因(理由)的矛盾来进行驳斥。 依据第一层含义,瓶等物体实际上并没有空间上的部分可分(宗),只是人为假立了方分的概念(因),就像虚空一样(喻)。 既然瓶等物体实际上没有空间部分,那就和虚空一样,具备了普遍存在的因。 你们主张虚空是恒常的,却找不到同类的事物作为例证,只能把瓶等物体当作不同类的例子。 这个普遍存在的因,在同类事物中找不到,却在不同类事物中存在。 这属于四种相违中,违反法(事物)自身特性的情况。
论云。又虚空等至境界而立 述曰。此别立比量破也。初两句有法。次两句宗法。次两句立因。次四句同喻。后四句显意。显意云。此虚空等名言之声。唯依世俗所知境界和合法上而假建立。不可依此假立名言即执所诠空等以为实有。
论中说:“又如虚空等概念,都是基于认知境界而建立的。” 这里要特别设立比量(推理)来破除误解。前两句指出所讨论的对象(有法),中间两句阐明主张(宗法),接着两句提出理由(立因),随后四句举出同类例证(同喻),最后四句点明本意。 本意是说:“虚空”这类名称概念,只是依据世俗认知中,对因缘和合现象的理解而暂时假立的。不能因为有了这些假立的名言,就执着地认为它们所指向的“虚空”等是真实存在的。
論云。又若可說至所依不成 述曰。此宗因不成破也。空等(有法)非常(宗法)非遍(宗法)非實有。虛空等性(宗法)可說有方分故(因)猶如青等(喻)外人宗云空等是遍。因云可說有方分故。今論主即以此因在於異品青等之上。反破外人成相違過。謂空等非常是法差別相違。空等非遍是法自相相違。空等非實有空等是有法自相相違。然以前文已作相違因難。今此但約宗因顯不成過。虛空等性既非常遍。即是所立一分能別不成。又此空等既非實有。虛空等性此即可說有方分因無所依處。即是能立所依不成。
论中说:“又若可说至所依不成”。这是要说明,此宗的因不成立而破斥。虚空等(有法)不是恒常(宗法)、不是普遍(宗法)、不是实有。虚空等性(宗法)可以说有方位部分(因),就像青色等(喻)。外人立宗说虚空等是普遍的,因是“可以说有方位部分”。现在论主就用这个因放在相反的品类(如青色等)上,反过来破斥外人,构成相违的过失。就是说,虚空等不是恒常,是法差别相违;虚空等不是普遍,是法自相相违;虚空等不是实有,是虚空等有法自相相违。但前面文字已经作过相违因的诘难,这里只是依据宗和因来显示不成立的过失。虚空等性既然不是恒常和普遍,就是所立宗中一部分能别(谓词)不成立。再者,这虚空等既然不是实有,那么“虚空等性可以说有方位部分”这个因就没有所依托的地方,这就是能立因所依不成立。
論云。復次或有至知實有時 述曰。此下三頌破常時。初一頌破時作用。即約用隨緣緣轉破。第二一頌破時功能。即約因不離果破。第三一頌破時常住。即約因必變異破。第一破時作用中。初生起。次舉頌。後解釋。生起中初敘外執情。後明頌所為。敘執情中。證時有。後立時常。此證時有也。或有執時真實常住者。此立宗也。以見種等至隨其榮顇者。此立因也。此所說因至如實有時者。此立喻也。此文意云。時體實有。以現見種子水土人功眾緣和合。然於春時即生。秋時不生。故知其時有卷舒作用。謂於春時有舒作用故。種子緣合則生令枝條榮茂。秋時有卷作用。雖種等緣合則不生令枝條枯顇。此所說因具有離合者。離即異喻。合即同喻也。此比量云。時體實有(宗)有作用故(因)諸有作用悉皆實有猶如色等(同喻)若非實有即無作用如龜毛等(異喻)。
论中说:接下来,有人主张时间真实存在,从而知道它确实存在。
述文解释道:以下三首颂文是破除时间常住的观点。第一首颂破斥时间的作用,即从作用随缘转变的角度来破。第二首颂破斥时间的功能,即从因不离果的角度来破。第三首颂破斥时间常住,即从因必然变异的角度来破。在第一破斥时间作用的部分中,先是引出对方的观点,接着举出颂文,然后进行解释。在引出观点时,先叙述外道的执着见解,后说明颂文的目的。在叙述执着见解中,先是论证时间存在,后立论时间常住。这里是论证时间存在。
有人执着认为时间是真实常住的,这是他们提出的主张。他们因为看见种子等事物,随着时节而有繁茂或枯萎的现象,这是他们提出的理由。这个所说的理由,如同确实存在的事物一样,这是他们举出的比喻。这段文字的意思是:时间的本体是真实存在的。因为我们现前看见种子、水土、人力等众缘和合,但在春天就能生长,在秋天就不生长,所以知道时间有收放的作用。就是说,在春天有放的作用,所以种子等缘和合就能生长,让枝条繁茂;在秋天有收的作用,即使种子等缘和合也不生长,让枝条枯萎。
这里所说的理由包含“离”与“合”两方面:离就是异喻,合就是同喻。这个推理是这样的:(宗:时间的本体是真实存在的。)(因:因为它有作用。)(同喻:凡是有作用的事物都是真实存在的,就像颜色等事物一样。)(异喻:如果不是真实存在的,就没有作用,就像龟毛等不存在的东西一样。)
論云。時所待因至故復言常 述曰。此立時常也。時體無生(宗)不見因故(因)如虛空等(喻)時體無滅(宗)以無生故(因)如虛空等(喻)時體是常(宗)無生滅故(因)如虛空等(喻)。
《广百论疏》卷第一
论中说:“时间所依赖的因是永恒的,所以说时间是常住的。”这里是在论证时间的永恒性。时间的本体没有生起(宗),因为找不到它的起因(因),就像虚空那样(喻)。时间的本体也没有坏灭(宗),因为它没有生起的缘故(因),就像虚空那样(喻)。时间的本体是永恒不变的(宗),因为它没有生也没有灭的缘故(因),就像虚空那样(喻)。
论云。为破彼执故说颂曰 述曰。此明颂所为也。
为了破除这种执着,所以用偈颂说道。 (以上是说明偈颂的用意。)
论云。若法体实有至故成所生果 述曰 此举颂也。上半牒计。下半正破。
论中说:如果事物本身真实存在,那么它就能成为所产生的结果。
論云。論曰時用至隨緣而轉 述曰。此下解釋也。初釋頌文。次顯頌意。後示正義。釋文中初破時用即正釋文。後破時體即遮救義。此即破時用正釋文也。如春時舒用要待種子水土人功日等眾緣和合方立。若無種子水土等緣。時之舒用必不得有。卷用亦然。要待風寒霜等眾緣和合方立。若無風寒霜等眾緣。時之卷用亦不得生。此中文意有二比量。一云。時從他生(宗)體相有故(因)猶如色等(喻)二云。時體是果(宗)從他生故(因)猶如色等(喻)。
论中说道。论里说时间的功用要依靠各种条件才能显现。
下面开始解释。先解释颂文的意思,再说明颂文的用意,最后指出正确的道理。
解释文字时,先破除对时间功用的执着,这是正面解释。然后破除对时间本体的执着,这是为了驳斥错误的补救说法。这里就是破除时间功用的正面解释。
比如春天万物生长的功用,必须依靠种子、土壤、水分、人力、阳光等等众多条件都具备才能成立。如果没有种子、土壤、水分这些条件,春天生长的功用就肯定不会有。
秋天万物凋零的功用也是这样,必须依靠寒风、霜冻等等众多条件都具备才能成立。如果没有寒风、霜冻这些条件,秋天凋零的功用也就不会产生。
这段话里包含两层推理: 第一层推理说:时间是依靠其他条件产生的(结论),因为它有具体的形态和表现(理由),就像颜色等事物一样(比喻)。 第二层推理说:时间的本体是一种结果(结论),因为它是依靠其他条件产生的(理由),就像颜色等事物一样(比喻)。
論云。體相若無至興廢不成 述曰。此破時體即遮救義也。外人救云。用雖隨緣而體無取捨。以用逐體不從他生。論主破云。時之體相若無取卷捨舒或取舒捨卷差別者。諸有舒興卷廢等作用不成也。謂時體應無興廢作用(宗)無取捨故(因)如龜毛等(喻)。
论中说:时间的本质和形态如果没有取舍,那么兴起和废止就无法成立。
述论解释说:这是在破除时间本质的同时,也否定了对方的补救观点。对方补救说:作用虽然随着因缘变化,但本质没有取舍。因为作用追随本质,不从其他东西产生。论主反驳说:时间的本质和形态如果没有取舍,比如卷起或展开、或者取展开舍卷起这类差别的话,那么一切展开兴起、卷起废止等作用就无法形成了。也就是说,时间的本质应该没有兴起和废止的作用,因为它没有取舍,就像龟毛一样不存在。
論云。又時作用至定是無常 述曰。此下顯頌意也。頌文雖令時從他生成所生果。然意正欲令成無常也。初破時用。後破時體。此破時用也。如光影色等依大地而轉故云地色也。時之作因決定無常(宗)依他轉故(因)如地色等(喻)。
论中说:还有,时间的作用变化,说明它一定是无常的。
这段话是为了解释颂文的意思。颂文虽然表面上说时间是从其他东西产生的,会产生结果,但真正的意思是要证明时间是无常的。先破除时间的作用,再破除时间的本体。这里就是破除时间的作用。
就像光影、颜色等是依靠大地而显现、变化的,所以说是“地色”。时间作为产生结果的原因,也一定是无常的,因为它要依靠其他东西才能运转,就像光影、颜色要依靠大地一样。
論云。即以此事至何容常住 述曰。此破時體也。即以此前地色喻事為後比量作同法喻。謂用所依時定是無常(宗)為無常用為所依故(因)如地色等(喻)。
论中说,就用这件事来证明,怎么可能常住不变呢?这里是在破除时间实体的观点。就是用前面关于大地、颜色等比喻的事例,作为后面推理的同法喻。意思是说,所依靠的时间一定是无常的,因为它是无常事物所依靠的缘故,就像大地、颜色等现象一样。
论云。故善时者至名之为时 述曰。此下示正义也。初示时体。后显难知。此示时体也。有佛世尊名善时者。作如是言。由随众生业力差别。业能吹物名为业。风业风所引四大种别自类为因展转相续终而复始无有断绝。随日月等所行道度故有冷暖所触不同。依此分位假立时称。非即别有真实常时。
论中说:所以,那位名叫“善时”的世尊,曾经这样说过。 下面要说明正确的道理。先说明“时间”的本质,然后再显示它难以被认知。这里就是说明时间的本质。 有一位佛,名叫“善时”世尊,他这样说道: 由于众生业力的差别,业力能够推动事物,所以称为“业风”。由这种业风所引发,地、水、火、风这四大种,各自以同类为因,不断地延续、相续,结束之后又重新开始,没有断绝。 随着太阳、月亮等天体运行轨道的度数变化,就有了冷、暖等不同的触觉感受。 依据这些变化和状态,人们假立了“时间”这个名称。并不是说,在这一切之外,另外存在一个真实、恒常的“时间”。
论云。时虽具有至言无因等 述曰。此显难知也。杂心论云。相似相续不知无常也。如今河还谓昨河。昨烛还同今烛。此等并是不知无常。
《杂心论》里说:时间虽然一直存在,但如果没有原因,就无法理解无常的道理。这段话说明无常的道理很难真正明白。
《杂心论》里举了例子:事物看起来相似、连续不断,人们就不知道它们其实是无常的。比如今天的河流,人们还以为是昨天的河流;昨天的蜡烛,人们觉得和今天的蜡烛一样。这些例子都说明人们没有认识到无常的道理。
论云。复次有执至随用生成 述曰。此第二颂破时功能。即约因不离果破也。初生起。次举颂。后解释。生起中初叙计。次总非。后别破。此叙计也。外人执时亦常亦遍。摄藏无量生芽茎等差别功能。然此功能欲生果时。要待种子水土人功等外缘之所击发。此之功能方起作用。彼芽茎等果随此作用而得生成也。
论中说。还有这样一种执着:认为事物是随着作用而产生。
述论说。这是第二首偈颂,用来破除“时间具有功能”的观点。这是从“原因不能离开结果”的角度来破除的。
先说明生起的缘由,然后举出偈颂,最后进行解释。
在说明生起的缘由中,先是叙述对方的观点,接着总体否定,然后分别破除。这里就是叙述对方的观点。
外人执着地认为时间既是永恒的,又是普遍存在的,它含藏着能够产生芽、茎等等各种不同事物的功能。
然而,这种功能想要产生结果时,必须等待种子、水土、人工等等外部条件的触发。这些功能才能起作用。那些芽、茎等等结果,就是随着这种作用而产生形成的。
论云。此亦不然 述曰。此总非也。
论里说:这也不对。 述里说:这完全不对。
論云。時所依體至豈可擊發 述曰。此下別破也。一破功能可擊。二破時有功能。三顯用但眾緣。四責計時無用。此即破功能可擊也。所依時體若定是常無遷變者牒計。能依功能不離體故(因)猶如其體(喻)亦應是常無有遷變當可擊發(宗法)。
论中说:时间所依赖的本体,怎么能被击发呢?
下面要分别进行驳斥。第一,驳斥功能可以被击发。第二,驳斥时间有功能。第三,说明作用只是众多因缘和合。第四,责难那种认为时间无用的观点。这里就是驳斥功能可以被击发。
如果所依赖的时间本体,确定是永恒不变的话,这是先陈述对方的观点。那么,能依赖的功能,因为离不开这个本体,就像这个本体本身一样,也应该永恒不变。既然永恒不变,又怎么能被击发呢?
論云。不見所依至芽等功能 述曰。此破時有功能也。時定無有生芽等能(宗)體無變故(因)猶如種等未變位(喻)。
经文说,看不见所依靠的东西,一直到产生芽等功能。注释说,这是破除“时间有功能”的说法。时间肯定没有产生芽等功能,因为它的本体没有变化,就像种子等还没有变化的阶段一样。
论云。即此击发至芽等作用 述曰。此显用但众缘也。即此击发功能因缘谓种子水土等。即足自有生成芽等作用也。
论里说,就拿这个击发来说,直到产生芽等作用。注释说,这里显示作用只是众多条件聚合而成。就是说这个击发的功能,靠的是种子、水土等条件,这些条件齐备了,自然就有生成芽等的作用。
论云。何须妄计无用时耶 述曰。此责计时无用也。
论说:为什么还要胡乱执着于没有用处的“时”呢?述说:这是在责难那些执着于“时”没有用处的人。
论云。又说颂曰至皆成所生果 述曰。此举颂也。上半立理。下半结破。
論云。論曰諸法至能生詎有 述曰。此下解釋也。初釋上半。次釋下半。後破救義。此釋上半也。諸是因法要待自所生果起因之勝體勝用成立方得因名。所生之果若也未生。能生之因作用未立詎得因名。立比量言。未生果因不得因名(宗)無因用故(因)猶如兔角(喻)。
論云。由是所執至定是無常 述曰。此釋下半頌也。由是汝執常時能生之因必待餘麥等種子等法擊發成別麥等因故。猶如苦樂待苦樂別緣成別受因。故是無常也。謂常時之因定是無常(宗)必待餘法成別因故(因)如苦樂等(喻)。
论云。岂不因法至名用方显 述曰。此下破救义也。有六。一无体后名救二能同体遍破。三时处决定救。四遍无时处破。五引他同己救。六示正异邪破。先体后名救中。初先体后名救。后待后前名救也。此先体后名救也。文中初述道理。次引喻成。后举法合。
論云。又未生果至如稻麥種 述曰。此待後前名救也。非但後果生已前法始得因名。縱後果未生前法已得因稱。未生果因亦得因名(宗)待當果故(因)如稻麥種(喻)種是因義故得為喻。
論云。汝所立時至便成因果雜亂 述曰。此能同體遍破也。時之功能一一遍常(宗)不異時體故(因)猶如時體(喻)是則起一生麥之用生一麥果之時。於此一麥果處應生一切粟等果也。此比量云。時之功能生一麥果時處應生一切粟等諸果(宗)以遍常故(因)如生粟等諸果功能(喻)如此麥生時處既有粟等諸果同生。此則因果成雜亂失也。
论云。我立功能至故无此失 述曰。此时处决定救也。诸果欲生必依时托处。功能虽遍终不异果同生。故无因果杂乱之失。
论云。汝立功能至时处决定 述曰。此遍无时处破也。如生麦一能则遍生粟时处。生粟一能亦遍生麦时处。一一功能既常既遍。自应能生一切诸果。岂由时处有生不生而妄辄许时处决定。
论云。若言论主至同斯过者 述曰。此引他同己救也。如汝宗中阿赖耶识亦有生果种种功能。与我时能义亦相似。此则过失。是同不应偏难。
论云。此亦不然至有杂乱失 述曰。此下示正异邪破也。文中初明我无过。后明汝有失也。我宗唯立因缘容可限以时处。汝立时能常遍何得局以处时。故我无过。汝有失也。因缘谓现行能熏等。
論云。又說頌曰至豈得名得常 述曰。此下一頌破時常住。即約因必變異以破也。初舉頌。後解釋。此舉頌也。所立時因必須變異(宗)餘法因故(因)如麥種等(喻)此量是上半頌意也。時必無常(宗)有變異故(因)如麥種等(喻)此量是下半頌意也。
论云。论曰世间至方能为因 述曰。此下解释也。初释颂文。后通外难。释颂文中。初释上半。后释下半。此释上半也。文中初示道理。后正结破。世间共许生果功能所依种子等法。必舍前瘦小位所生果相而取后肥大位能生因相。如是体相转变已后方为芽等所生果因。如是转变已后方为因性。理无差失。此即叙述因果道理以示外人即为同喻。所立常因应亦同此等者。此即结破。即是宗因。比量同前。
论云。既许转变无容常住 述曰。此释下半颂也。比量同前。
論云。豈不世間至而得名因 述曰。此下通難也。一徵問。二挑答。三設難。四為通。此即徵問也。論主豈可不見世間亦許粟麥種等。未生果位體之與相俱未轉變。雖無果作用而得名因耶。粟麥種等求生果位亦得因名(宗)待常果位故(因)如粟麥種未生果位為果作用而得名因耶。既未生果已後因名。何得難言因必變異。
論云。不爾世間至必有變異 述曰。此挑答也。論主挑答言。汝徵問不爾。果未生位體相未變。但是世間假立因稱。若實成因。要待將至過去臨滅之位體相轉變果正生起方是實因。汝之時因果未生位不得因名(宗)無轉變故(因)猶如虛空(喻)。
论云。为不根尘至生诸识耶 述曰。此设难也。为不如根尘生识之时。不至灭相正在现在。又未变异正在生相即有作用生诸识果。何必要待根尘转变方生识耶。
论云。此亦将灭至故不相违 述曰。此下为通也初论主自通。后引异部通。此即自通也。如我大乘义宗。生相在现在。而此生相更不经停即入过去灭相。此之现在根尘即是将至灭位。体相转变方能生识。故我所说义不相违。
论云。有余师说至便成疎远 述曰。此引异部通也。经部师义。一切因果法不同时。根尘生识亦前后立。其与眼识同时根尘但与后念眼识作因也。外人所设因不变难望此所宗极为辽落也。前约随自意语释。后约随他意语释也。
论云。复次有余至生一切果 述曰。此下一颂破自然。初生起。次举颂。后解释。生起中初叙其外计。后显颂所为。此叙外计也。此外道计一切诸法皆是自然。于自然中有因有果。若自然果即本无今有体是无常。若自然因本有今有体是其常。其自然因任运能生无常诸果。本来自尔不由人功。其自然果任运从彼自然因生。法性自尔亦不由人造。为此因果并是自然。若无自然之因。果即不得生起。若无自然之果。焉知有彼自然。故经云。犊子生已则能饮乳。龟鼈生已则能入水。当知自然。又云飞鸟色异谁之所染。枣刺头尖谁之所削。此等并由自然常因使其如此。
论云。为破彼执故说颂曰 述曰。此显颂所为也。
論云。若本無今有至因則為妄立 述曰。此舉頌也。上半牒計。下半正破。若諸果法本無今有皆用自然常為因者。汝既許果亦是自然。何須更立自然因體。此比量云。一切果法不更須因(宗)是自然故(因)如自然因(喻)若汝執言果雖自然須因者。立量破云。自然之因應更須因(宗)是自然故(因)如自然果(喻)。
论云。论曰若一至常住为因 述曰。此下解释也。一释颂文。二立量责。三显过失。四破救义。释文中初释上半。后释下半。此释上半即牒计也。
论云。法应自然至不待因故 述曰。此释下半也。若待因起非谓自然。既许自然不待因起。是则果法自然而有。何用妄立自然常因。比量同前。
論云。又體自然至因義不成 述曰。此立量責也。若汝所計自然體常無有變易。果未生位未有功能。於正生位亦應如是。以自然體前後一故。此即畢竟無生。果能不成因義也。自然之體於果生位不能生果(宗)是自然故(因)如未生位自然(喻)。
論云。計自然常至微細常因 述曰。此顯過失也。如麥種子及水土人功等能攝受自所生麥果作決定因緣。汝若計有自然常因。麥果即從自然而生。便失此攝受決定因緣能生自果也。又汝宗成立初二細微云。第三細果定有所因(宗)以是果故(因)猶如麁果(喻)此則以有所生麁果證有自宗所許微細常。此如眼識了別安危事故知有眼根也。汝若計有自然常因第三細果即自然生。便失極微細常因也。故言計自然常便失二事。
论云。若谓自然至后方能生 述曰。此下破救义也。初牒救。次总非。后别破。此牒救也。
论云。是亦不然 述曰。此总非也。
论云。自然常有至众缘常合 述曰。此下别破也。一破待缘方生。二破起一总用。三破缘合能生。四破缘能资助。五破自然是常。六示其正义。七结非邪执此破待缘方生也。汝云自然既是常有种等众缘并是自然之果。自然应令常起常合。何故复言待缘方生。
论云。众缘合时至总用可得 述曰。此破起一总用也。众缘虽别然共生一果。即是总用。除此何处更有总用。
論云。又自然性至如未生位 述曰。此破緣合能生也。汝之自然於緣合位亦不能生(宗)與未生位體無別故(因)如未生位自然(喻)。
論云。又常住法至緣何能助 述曰。此破緣能資助也。此之自然緣不能助(宗)體相凝然不可改轉故(因)如虛空等(喻)。
論云。若許自然至應是無常 述曰。此破自然是無常也。汝之自然應是無常(宗)從緣改轉故(因)如所生果(喻)。
论云。是故唯有至能生其果 述曰。此示其正义也。
论云。非所立常能离前失 述曰。此结非邪执也。
论云。复次有诸至能生于果 述曰。此下两颂破常因也。初颂破因有常无常但许无常不许常。后颂破常有因非因设二许即非无常。前颂中初生起。次举颂。后解释。生起中初叙计。后遮破。此叙计也。即胜论等宗计虚空极微等体是其常能生果也。或是九十五种外道之中有立常因外道计也。用此常因能生于果。于生果时体无改变也。
論云。此亦應以果相違因為喻遮造 述曰。此遮破也。因有二種。一與果相違。如花生果。果起花已。二果不相違。如眼生識。識生眼在。如父生子。子起父存。今此應以果相違因遮遣破計。謂汝之常因於生果時必定改變(宗)能生果故(因)如花生果(喻)問。若以花能生果為喻體即改。若以眼能生識為喻體即不變。此立能生果因豈非不定。答。如前論云。眼根將滅方能生識。此即根必變異方為因也。父之生子義亦同此。然世間之子生父在者。約相續道中假說。非其實也。
论云。又说颂曰至世所未曾见 述曰。此举颂也。上半责破。下半释破。常与无常本不同相。何以依常而起无常。以于世间竟无如此从于常因生无常果。因果相故。
论云。论曰诸行至生异类果 述曰。此下解释也。初释上半。后释下半。释上半中。初释。次难后通。此即释也。诸有为行谓若从因起皆似自因。故不可言从彼常因生于无常异类之果。
论云。岂不现见至因果异类 述曰。此难也。月爱珠者其体坚白。十五日夜月圆满时。月光照烛引出清流。此岂非是世间现见因果异类乃言果法必似因耶。
论云。我亦不说至决定相似 述曰。此通也。我亦不说从因生果。如尼俱陀子小树大称为异类。要须若体若相大小色貌一切皆同。但说有为因果不相离相所谓无常。如此无常通因及果决定相似。
论云。以于世间至不同相故 述曰。此释下半颂也。即释破也。一明常因无同品。二明无常有喻成。三结因果必相似。四立量重破执。此即明常因无同品也。除汝所执极微空等常因之外。世间阿处见此例耶。
論云。世間共見至因定無常 述曰。此明無常有喻成也。勝論所立因有二種。一常。謂二極微生第三果者。此名細因細果。二無常。謂此第三彼第三共合生第七果等。此名麁因麁果。今以麁因麁果為喻破其細果細因也。第三細果應從無常因生(宗)是果性故(因)猶如麁果(喻)或可汝之細因定是無常(宗)是因性故(因)猶如麁因(喻)或可合說立比量云。細因細果俱是無常(宗)是因果故(因)如麁因果(喻)問。細果無常自他同許立為宗法。豈不相符合。若軍論細果實是相符。今與因合宗非成己立。
论云。是故色等至定不相离 述曰。此结因果必相似也。无常宗因既有同喻。故知因果不离无常。无常既同故名相似也。然胜论宗极微非色。色是德句。今以对心通名为色。等者等取心等一切因果也。
論云。為決此義至所因色等 述曰。立比量重破執也。為欲決此無常因果相似之義。復作此比量言也。一切細果所因色等(有法)等取空等諸法常因豈是無常(宗法)果無常故(立因)譬如麁果所因色等(同喻)。
论云。复次有作至根亦应知 述曰。此下一颂破常有因非因设二俱许即非常也。初生起。次举颂。后解释。生起中初叙其外计。后显颂所为。此叙外计也。虚空我等是遍是常。若于一分或时或方众缘和合。即但依此时方之分发生音声及苦乐等。下反解言。若言发声及苦乐等要遍所依虚空我者。所发声等既遍空等声境。住远近耳应闻苦乐。住远近身应受。既无此事。故知空等随缘合处即发声等。余不合处不发声等。
论云。为破彼见故说颂曰 述曰。此明颂所为也。
論云。若一分是因至種種故非常 述曰。此舉頌也。上半牒計。下半設難。設難有二。謂汝宗空等應成種種(宗)一分作因餘非因故(因)如大地等(喻)汝宗空等定是無常(宗)以種種故(因)猶如聲等(喻)。
论云。论曰若谓至自果不生 述曰。此下解释也初正释颂。后兼释颂。正释中初释颂文。后助颂意。释颂文中初释上半。后释下半。此释上半也。
论云。空等即应至定是无常 述曰。此下释下半也。
論云。又此空等至可證非常 述曰。此下助頌意也。初令空等無常。後令空等無果。此令空等無常也。此虛空等決定非常(宗)是種種相所依止故(因)如錦繡等(喻)問。此與前量何異。答。前量於空等上一分作因一分非因故成種種。此量於空等上為眾多果依有眾多相故成種種。此為異也。
論云。又如前說至聲等自果 述曰。此令空等無果也。此虛空等緣合之時應不生果(宗)與未合時體是一故(因)猶如與緣未合空等(喻)。
论云。复次有作至不变故常 述曰。此下兼释颂也。颂文正破吠世。兼意亦破僧佉也。初破计生起。次指颂显破。后依颂解释。破计生起中初起叙计。后非破。此叙计也。僧佉此云数。即慧能数度诸法故名为数。从数论故名数论 论能生数亦名数论。造数论师名劫比罗。此云黄也。以头面俱黄状同金色。世间共号为黄仙人。旧云迦毘罗者讹也。此师宗义广有二十五谛。谓自性大我慢五唯量五大五知根五作业根心根知者。中有其四。一本非变。即自性能生大等非他生故。二变非本。即五大十一根唯从他生不生他故。三亦本亦变。即大我慢五唯量。此从他生亦生他故。四非本非变。即神我谛不从他生不生他故。略有三。一自性即初谛。二变异即中间二十四谛。三神我即最后谛。更略为二。一我即神我谛。二我所即又此初谛名为自性。如是二十三谛之自性故。旧云。冥谛者以冥然未有显相故名为冥。此义翻也。又此自性正二十三谛之时转名最胜。又此自性萨埵剌阇答摩合成同一作用亦名一物。谓我思虑欲须人天等身受用之时。此萨埵等三德和合。欲为神我造人天身时。如从睡觉眼开身动形貌稍大即名为大。旧云从冥生初觉者取寤觉义也。大之后持己云我。起陵物心即名我慢。我慢之后即变成五唯。从此五唯一分成境即是五大。一分为根即十一根。既成人天身已我即受用也。然此二十三谛展转变异差别增长名曰无常。三德自性曾无改转即名为常。今叙此计也。谓一时方分中诸法起时。但从自性一物。大慢等二十三谛诸果展转变异差别增长。大等无常。一物是常也。
论云。此亦不然至义相违故 述曰。此下非破也。初略后广破。此略破也。果因既言同体。何得有常无常。此义相违也。
論云。大等皆用至猶如大等 述曰 此下廣破也。初以大等例自性。後以變分例不變。此即初也。大等變時自性(有法)應變(宗)不異自性故(因)猶如大等(喻)大等變時自性應是無常(宗)不異自性故(因)猶如大等(喻)。
論云。又此自性至應是無常 述曰。此以變分例不變也。此之自性一分變時自餘量無不變之分(有法)應亦隨變(宗)不異同性故(因)猶如一分變時自性(喻)此之自性應是無常(宗)有多作用故(因)猶如大等(喻)。
论云。又以前颂兼破此执 述曰。此指颂显破也。如前颂意正破吠世。言其兼亦破僧佉。
论云。由彼所计至转名最胜 述曰。此下依颂解释也初释上半。后释下半。释上半中初法次譬后合。此即法也。第一萨埵其性明白。第二剌阇其性躁动。第三答摩其性暗昧 旧云贪瞋痴。或云染尘黑。或云喜忧暗。或云乐苦舍。义皆同也。三法和合同随于一分变成大等转名最胜者。若三法和同随于一时一处变成大等果法者即转名最胜。若所变之果名为大等。余时余处不变者即仍旧名自性也。此即有用无用故成种种。
论云。譬如大海至骇浪奔涛 述曰。此譬也。大海法然随于一处一时为风等所击变成波浪。余不击时处依旧湛然。此即有用无用成种种也。
论云。如是所执至无所转变 述曰。此合也。
论云。是即自体至相非常住 述曰。此释下半颂也。初约有用无用种种破。后约多用多体种种破。此即初也。
论云。又三自性至定是无常 述曰。此约多用多体种种破也。文中初令自性随作用应成多。次须令最胜随自性亦成多。后令自性最胜是无常。并立比量可解。
论云。复次有执至而起诸果 述曰。此下七颂破极微也。有四。第一一颂破极微因同处。第二一颂破极微因异处。第三三颂破极微无方分。第四两颂破微体是常。初破极微因同处中。初生起。次举颂。后解释。生起中有五。一叙计。二责破。三外救。四重非。五征问。此即叙计也。胜论计云。极微体性是常是实。若一一别住不能生果。若两两和合犹如夫妻相助有力。即近能生果。远有所成。虽果体之起遍入因中。然因体常无所亏损也。
論云。此亦不然至定是無常 述曰。此責破也。論主責云。汝計不然。和合解常義不成故。如二極微共和合時。一微在東。一微在西。東微西面西微東面共相觸對。東微東面西微西面不相觸對。此即一微自有觸對分無觸對分。既有方分定是無常也。所執極微必有方分(宗)有和合故(因)如瓶盆等(喻)所執極微定是無常(宗)有方分故(因)如瓶盆等(喻)。
论云。若言极微遍体和合无方分者 述曰。此外救也。二极微因欲生果时。即相涉入遍体和合。既无东西之异焉有方分之过。
论云。此亦不然 述曰。此重非也。
论云。何以故 述曰。此征问也。
论云。颂曰至非遍体和合 述曰。此举颂也。上半牒计。下半责破。胜论立因极微有二相。一微相。二圆相。所生果有二相。一非微相。一尘大故。二非圆相。横长故。以二微共和生于一果。其果量长大遍含二因故也。虽含二因亦不越因量。论主责云。在因微圆二相。于果既则非有。是故诸因极微非是遍体和合。以其二因遍体相入所生一果亦入因中三实处同微圆应等。既其一果非微非圆。当知二因体非遍合。果括二因成广长故。旧百论云。问曰二微尘非一切身合果不圆故。即此义也。
论云。论曰若诸至非少分合 述曰。此下解释也。初释颂。次外救。后责破。释颂中初牒计。后正破。此牒计也。
論云。是則諸微至應亦微圓 述曰。此下正破也 初徵次進難後結過。此徵破也。若汝許諸極微遍體和合。理應初二因微同一處。所生實果復不起因量。理亦應與自因遍合。此則二因一果三物同處也。此中比量云。所生實果應亦微圓(宗)以與因微無別處故(因)猶若因微(喻)。
論云。若爾應許至餘可知故 述曰。此進難也。前直破第三果實亦微圓。今更進難六句並非根境也。若汝為難所逼即許果實亦微圓等者。汝則應許一切六句皆非五根所了知境。此中量云。所餘德等諸句並非根境(宗)與細因果無別處故(因)謂依細實方有色等德行等業有同異等。並與細因果實無別處也。如細因果(喻)由見所依餘可知故者。此釋進難意也。由此比度之心見彼所依之實非是根境。餘能依德等亦非根境。類可知故。此比量云。能依德等皆非根境(宗)以其所依非根境故(因)如細果實(喻)。
论云。是则违害世间自宗 述曰。此结过也。世间汝宗并皆许彼实德业等是其根境。今言实等非根境者。有二宗过也。
论云。若言实果至分明可见 述曰。此外救也。文中初救后释。救意云。所生果实与其因微虽遍体合无别处所应亦微圆是不可见。然由实果之上有麁长量德可见之法积集力故。令其果实亦可得见。下释可知。
论云。此但有言至何事余言 述曰。此下责破也。有六。一责救不当。二寻救逐破。三遮其外难。四依遮进征。五总结救非。六许德破实。此即责救不当也。量德与实体性不同。纵见尘长何关细果。细果之处不异因微。应类因微非根所见 如此之责如绝救辞。乃至见德何成释难。
論云。若所依實至應捨自相 述曰。此尋救責破也。若所依實果之上有如是塵長量德相現者。應捨所依實句之體同彼能依德句之相。既成能依德句他相應捨所依實句自相也。此比量云。此之果實應捨自相(宗)現他相故(因)諸現相者皆捨自相如花現果相(喻)。
论云。亦不可说至应舍实体 述曰。此遮其外难也。外难云。颇胝迦宝其色本白。置青等色上即现青等色相。然不失本白色之相。此则汝因有不定过。谓为如众花现他相故即失自相耶。为如颇胝迦宝现他相故不失自相。今论主遮云。汝不了别此为难。此宝无常前后异故。前不至后刹那别故。现青相时白相即灭。白相生已青相已已。此之实果若同彼宝既现他相。应舍自实体也。
论云。德依于实至谁现谁相 述曰。此依遮进征也。汝今既许舍自实体成他德体。既成他体便无自体。自体既无他即非有。谁为能现之实体。谁为所现之德相耶。
论云。故不可言至而现他相 述曰。此总结救非也。
论云。如是即应至自所立宗 述曰。此许德破实也。纵如汝救实果之体应令微圆是不可见。然由量德之力是可见者。此则量德自是可见。实果修是不可见性。此亦违汝自所立宗。以汝宗中唯有因实是不可见。果即是可见性故。
论云。复次有说至居处不同 述曰。此下一颂破极微因异处也。初生起。次举颂。后解释。生起中初叙颂正意。次叙颂兼意。后总显颂意。叙正意中。初叙计后责破。此叙计也。此胜论宗中异计云。两因极微既有形质更相障碍。居处各殊相隣而住。共生一果。此一实果同二因量。一果之量既同二因。故果可见因不可见也。此计大同俱舍已前旧婆沙义。然计生果是常不同彼也。
論云。是則極微至及有分過 述曰。此責破也。此破有三意。一既許極微隣次別住。則見和合共生果義。二若許極微和合一處。則違自執更相礙義。三若許和合不同一處。則兩因微各有觸著不觸著分。便顯極微有方分義 應隨三意立三比量。第一量云。初二因微定不和合(宗)居處別故(因)如瓶盆等(喻)第二量云。初二因微無相礙義(宗)在一處故(因)如一因微自望己體(喻)第三量云。初二因微必有方分(宗)居處別故(因)如稻麥聚(喻)。
论云。有说极微至非断非常 述曰。此下叙颂兼意也。颂意正破胜论。兼意亦破小乘。即破俱舍已后萨婆多义。初叙计后显意。此叙计也。由无间隔故得名和合。由不相触故无方分过。虽极微体实无方分实无流转。然由积集东西差别如稻麦聚似有方分。此处虽灭隣次续生。犹若驶河似有流转。刹那刹那展转相续。犹如灯焰前灭后生。后生有因所以非常。前灭有果所以非断。
论云。为显破彼故复颂曰 述曰。此总显意也。
论云。于一极微处至许因果等量 述曰。此举颂也。上半通破。前两计难令极微必有方分。以东西二微更相触着或相拟对故。下半别结破 初计两因处既各别。一果通括二因。此则果大因小。其量不等。如何汝许因果等耶。
论云。论曰如是至有方分失 述曰。此解释也。如是所说两微相触或相拟对。谓极微相毕竟不能显无方分遮有方分也。此中正释前颂兼亦生起后颂文。此文偏释上半也。
论云。何以故 述曰。此下三颂极微无方分也。有三。初一颂约果西方等破。第二颂约行用依行者破。第三颂约初中后分破。初颂中初生起。次举颂。后解释。此即生起也。即征其前文以乃言所说极微竟不能遮有方分故。
论云。颂曰微若有东方至如何是极微 述曰。此举颂也。上半难令有方分。下半破令无极微。若能照光微在东。即所照青微在西。其所照青微即有东分。承光西分发影。故言微若有东方必有东方分也。
論云。論曰是諸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下解釋也。初釋上半。後釋下半。此釋上半也。所立極微定有方分(宗)承光發影處不同故(因)如山壁等(喻)。
論云。既有方分至造世間萬物 述曰。此釋下半頌也。文中初順釋文。次立比量。後結過失。立比量云。所執極微非實非常(宗)可分折故(因)如瓶盆等(喻)。
論云。復次所執至則無所行 述曰。此下一頌約行依行者破。行依即順破。行者即反破。上半約行依破。下半約行者破。上半中初生起。次舉頌。後解釋。生起中初立量破。後徵所以。此立量破也。初兩句立宗。次一句立因。次三句同喻。後兩句異喻。謂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宗)行所依故(因)諸行所依者皆有方分如能行者(同喻)若無方分則無所行如虛空等(異喻)行所依者如大地。中極微是比丘。行用所依也。又如二因微欲生果時更相趣向名之為行。此之極微為其行用作所依也。如能行者者。謂能行人也。即人色身假名行者。如此色身行者有方分也。
论云。何以故 述曰此征所以也。
论云。颂曰要取前舍后方得说为行 述曰。此举颂也。
论云。论曰进所欣至所未曾见 述曰。此下解释也。初释颂文。后合颂意。此释颂文也。如人欣东厌西。东名为前。西名为后。依此前后东西方别。取东舍西乃起行用。若离东西前后方分欲起行用未见此事也。此举前量同喻道理以示外人。
论云。极微既是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合颂意也。
论云。若无所行至行者为无 述曰。此下半颂约行者反破也。初生起。次举颂。后解释。此生起也。若汝不许有所行处及能行用二种别者。是则应机行用所依色身假者亦应无也。
论云。故说颂曰至行者应非有 述曰。此举颂也。
論云。論曰依前後方分至應如不動 述曰。此下解也。有四。一示道理。二釋頌文。三結過失。四別申難。此示道理也。依前東方後西方處乃起取東捨西行用。東西之方非有。行用理亦應無。若其爾者。世間之人雖復有行應當不動也。世間行人應當不動(宗)以無方分及行用故(因)如虛空等(喻)。
论云。若汝拨无至行者亦无 述曰。此释颂文也。既无所行之处又无能行之用。是则行用所依色身行者亦应无也。
论云。执此极微便着邪见 述曰。此结过失也。由汝妄执极微实常无有方分。便即谤无行处行用及无行者。拨世共知成邪见也。
论云。又诸极微至句义差别 述曰。此下别申难也。颂文之外别申破也。所执极微若无相趣行用如虚空等。云何能造有方分果。有方分物始可眼见。既无此物眼何所见。由有实句可余句义成。实句既非眼见。余句理非根境。云何汝立六句差别。
論云。復次若執至故說頌曰 述曰。此下一頌約初中後分破也。初生起。次舉頌。後解釋。此生起也。夫論色者無論麁細皆有三分。並是眼見。眼中勝者無過天眼。此之極微既無三分。理即非色。天眼又不能見。明知體無。此比量云。所執極微都無所有(宗)無初中後分故(因)猶如空花(喻)。
论云。极微无初分至皆所不能见 述曰。此举颂也。准长行释。
论云。论曰若执至都无实物 述曰。此下解释也。初正释此颂文。后通显前颂意。释文中初释上半。后释下半。此释上半也。由是常故无生住灭三时分。由是一故无前中后分。
论云。是则极微至计为实有 述曰。此释下半颂也。
论云。此中正破至净眼所见 述曰。此通显前颂意也。上半五颂虽复云。然本意元欲破邪兼意亦为显正也。
论云。复次为破至故说颂曰 述曰。此下两颂破极微体是常也。初颂约果坏破常。后颂约有对破常。前中初生起。次举颂。后解释。此生起也。为破第三实果与初二因微同居一处及显初二因体定是无常说此颂也。
論云。若因為果壞至二體不同處 述曰。此舉頌也。上半進徵。下半退責。進徵兩句各有一量。初句量云。初二因微必有變壞(宗)為餘礙逼故(因)如塵色等(喻)後句量云。初二因微必定無常(宗)為他壞故(因)如塵色等(喻)退責准長行可解。
论云。论曰诸有至果所侵逼 述曰。此下解释也。初释上半。后释下半。释上半中。初引例总责。次别起两征。后依征逐破。此即引例总责也。但是有碍之物来相逼时。必次移处相避。如其不移本处。体必变坏。如是因果所侵逼亦应尔也。比量如前。
论云。或相受入至注赤镕铜 述曰。此别起两征也。此之果实入极微因中。为是因果异体同居不相损坏。如以细流之水溉麁沙聚耶。为是果入因中令因转变不守本质。如药汁注赤镕铜变成金等耶。
論云。若許如前至一切麁物 述曰。此下依徵逐破也。有二。此破依前徵有兩重。此初連。汝之因微不共生果(宗)以支離故(因)如水入沙聚(喻)既其因微不能生果。果即非有麁物便無也。
論云。又若同彼至體是無常 述曰。此後重破也。汝之因微體是無常(宗)有細分故(因)如水沙聚(喻)。
论云。若许如后至何待征难 述曰。此破依后征也。若许因变其果方生如药注铜转为金者。此则变坏义成。岂待征难。
論云。若並不許至諸有礙物 述曰。此釋下半頌也。若汝不許如前二徵。應許因微與其果實各各別處(宗)以為礙故(因)如非因果諸有礙物謂瓶盆等(喻)。
論云。又說頌曰至諸佛未曾說 述曰。此下一頌約有對破常。初舉頌。後解釋。此舉頌也。上半正破。下半引證。正破即立比量。引證即聖言量。立比量者。極微無常(宗)以有對故(因)諸有對者皆悉無常猶如色等(同喻)若非無常即非有對如兔角等(異喻)聖言量者。佛但說言諸行無常。曾不說言極微常住也。此則先明道理。後引佛言如品初所釋。
论云。论曰现见至云何常住 述曰。此下解释也。初释上半。后释下半。释上半中。初护法正释。次破古异释。后类破实方。此正释也。初立量破。后显过失。此立量破也。如理颂中作之。
论云。对碍与常至理所不然 述曰。此显过失也。此因但于异品石等上有。既无同品。即同品无故。汝所立极微有对而是常者。此是法自相相违过也。故言对碍与常互相违。反而言常法与对碍法同一微体者理不然也。
論云。復有別釋至名為有對 述曰。此下破古異釋也。有五。一敘釋。二正非。三牒救。四責破。五通難。此敘釋也。此謂初兩因微更互相餘。或可因是果餘兩微同處但名餘物共合。此則以因對因名有對也。復與第三變壞實果而作生因。此則以因對果名有對也。此比量云。初二因微定是無常(宗)作物共合變壞生因故(因)如水土種子望其芽等(喻)。
论云。不尔极微至其义明了 述曰。此正非也。论主非云。汝以因对因。以因对果解有对义以障无常。甚不明了。不如以有碍义证无常宗分明可见。故汝释不尔。
论云。若谓极微至是无常者 述曰。此牒救也若汝意谓。彼外道计二因极微遍礼和合。所生实果亦入因中。三实同处互无障碍。又彼异计二因极微虽互相碍。而所生实果即入因中。因果同处亦无障碍。然此极微虽有碍他极微等义。自因果中则无障碍。此则因微之上有碍不碍。而以有碍解有对者。他不全许。即有随一不成过失。故须别立余物共合变坏生因名为有对。以此有对证无常者。
论云。是则但应至是有碍义 述曰。此责破也。若汝为有碍义他不全许。即以因对因以因对果解有对义者。如此所释是则但应如此品初以能生果比度极微是无常义。何以颂中乃云有对。故知此言有对之者是有障碍义也。
论云。虽不全许至碍余物故 述曰。此通难也。虽彼外道计二因一果三实同处互不相碍。而望余因果极微即相障碍。又彼异计一果二因虽不相碍。而二因微即自相碍。又望余极微因果亦相障碍。此则极微之上虽不令许一切皆障。然许碍余极微物。故明知有碍亦得极成无随一过。
论云。既破极微至方实常耶 述曰。此下类破实方也。初约因破。后立量破。此即约因破也。上下颂本但破诸常。然无明文正破方体。故今护法乘便破之。彼计方有二种。一细二麁。细者非五根境。麁者是五根境。然但是常。由初二因微故生第三果实。此之果实有东西南北等别。即证有麁方。由麁方故比知亦有常细实方。如见果实知有因微也。今此既破极微实果亦即非有。既无实果麁方即无。依何能显细方实有耶。
論云。又方不定至非實非常 述曰。此立量破也。待東名西。待西名東。待遠名近。待近名遠。待麁名細。待細名麁。如此彼兩寂非實常也。方非是實(宗)待緣立故(因)如此彼寂(喻)。
论云。由上所说至不能归信 述曰。此下释下半颂也。初释颂。次举疑。后析破。此释颂也。
论云。诸行无常至何废常耶 述曰。此下举疑也。疑曰。佛说无常之言但指有为诸行。无为非行。既非诸行。何废自是其常。何得辄引佛言证彼常住之法。
论云。然所立常至二无所作 述曰。此下析破也。初折开二常。后依开责破。此折开二常也。能生果者名有所作。不生果者名无所作。
論云。若有所作非謂無為 述曰。此下責破也。此破有作常也。極微空等非是無為(宗)有所作故(因)猶如瓶等(喻)。
論云。若無所作但有名相 述曰。此破無常也。初破後證。此破也。大有性等既無所作即無所有。但是從想立名名有等也。大有性等都無實體(宗)無所作故(因)猶如龜毛(喻)。
论云。故契经说至都无实义 述曰。此证也。邪执既摧。信心稍发。故引佛语得作证成。
广百论疏卷第一
神龙三年三月僧崇晃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