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因假设论一卷
佛教大德解释说:为了破除人们执着于“事物是单一本质”、“事物是不同本质”以及“事物没有本质”这三种错误见解,佛陀只是依据世俗假立的概念来宣说佛法要义,目的是想让大家方便地进入真理,如理思维,远离邪见,永远断除烦恼。这三种观点,因为都各有过失,所以我要加以解释说明。
这里依据假借设立的概念来说,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整体集合;第二种是连续过程;第三种是不同阶段的差别。
什么是整体集合?就是说,在同一个时间有多样事物聚合在一起,顺着世俗的习惯,就说它们是一个整体,比如身体、树林等等。
什么是连续过程?就是说,在不同时间,因果连续不断,因为这种连续性就说它是一个东西,比如从受精卵到胎儿的不同阶段,都叫作“人”;从芽到谷穗的不同变化,都叫作“谷”。
什么是不同阶段的差别?就是说,对同一个事物,它有多方面的性质,无论在相同或不同的时间,都可以建立多种认识,比如物质在生起时,就具有变异性、可以被看见、有障碍性、有功能作用等不同性质。
凭借这三种含义,佛法隐晦地承认有一个“人我”以及能够进入解脱。然而这三种概念都只是假名设立,不能认为它们是单一本质、不同本质,或者完全没有本质,因为这都会带来过失。
这里先讨论“整体集合”与“有众多性质”之间的关系:所谓“没有不同性质”,是指事物只有两种自性,却要否定它们性质不同——是说在“有众多性质”和“整体集合”这两种情况下,若没有区别,就叫“无别”吗?还是说除了这些以外,再没有别的性质,就叫做“无别”?这里面有什么过失呢?下面用偈颂来说明。
如果一切事物没有差别,它们的本质也是相同的; 那么许多物体聚在一起,彼此之间也没什么区别。 或者,各种事物在不同情况下各有不同特性; 这样一来,同样的事物就会有很多种不同的性质。
论中说道:如果承认手等器官与身体是同一个本质、没有区别,那么因为它们在身体上没有独立性质,手和脚就会相互等同、没有差别,手就成了脚,这违背了世间常识。
或者说,那些不同的肢体部分不是身体本身的本质,只有聚合起来才被称为身体,那么这种聚合体本身就没有任何独立的自性可言。
为了区分前面那种说法,所以用“或者”这个词来说明。
如果每个具体部分并不具备聚合体的整体性质,那么它们各自就有自己的性质差别;既然有各自的性质差别,在聚合时怎么能说它们与整体没有差别、性质同一、符合道理呢?
这不是因为聚合体抛弃了自己的性质。
这样一来,又会形成多种体质,因为聚合体对多个部分来说并没有独立的性质。
无论是部分还是整体,都没有独立不变的性质,也不是因为整体或部分放弃了自己的性质;无论是一下子全部聚合还是逐渐聚合,都会形成多种性质,相对于那些具体事物来说也没有独立不变的性质。
以上辨析了两种观点的错误。偈颂说:
如果说“这里只是否定其他事物另外有自己的本性”,那么这两种情况你说的不算数,都会出问题。 如果说“只有一种本性是要被否定的”,那么因为并没有其他不同的东西存在,这两者其实是一回事。
如果说“只是否定另一种存在,那么两种都不是,你就犯了错误”,那么,如果在众多个体集合中,并没有一个独立于个体的整体存在叫做“没有区别”,那这就意味着它们是互相依赖才成为没有区别的。如果在一个地方有了“没有区别”这个概念,在另一个地方也一样,那你凭什么能避免这个错误呢?就像没有整体存在,那么个体集合也不成立。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没有区别”这句话就毫无意义了。如果一个个体的存在是你所否定的内容,就算你承认这样,对于其他人所坚持的“总体”实体,你只否定这一点而说“没有区别”,那也不对,因为事物本身并没有区别。两处相似是因为用了“没有区别”这个词,在一个地方如此,在别处也一样。就像最初用了“没有区别”这个词,你就不应该只否定其中一处。如果说你的意思只是要否定那一个,那你就应该说“没有那个整体”,而不应该说“没有区别”,因为你对他的存在不乐意接受。如果你承认那个东西本身有存在,但不承认有区别,那么说“没有区别”才说得通。而且“有区别”的意思,并不是因为“没有区别”就有了两处相似。比如,离开了手指就没有另外的身体,因为有“整体”的性质;同样,手本身也需要靠手指才有“整体”性,所以手和身体一样,也成了不成立。就这样一直往下推,直到最基本的粒子也要靠声音等概念,声音等概念又靠“本质”等概念,“本质”等又靠“喜悦”等概念。靠着不同的功能,这又分了“部分”和“整体”的相同性质,你所坚持的东西就成了不存在。这样讲清楚了,如果承认“没有区别”,就会有两种错误。偈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