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因假设论一卷
陈那菩萨造
三藏法师义净奉 制译
论曰:为遮一性、异性非有边故,大师但依假施设事而宣法要,欲令有情方便趣入,如理作意、远离邪宗,永断烦恼。如是三边,皆有过故,我当开释。此中取因假设,略有三种:一者总聚、二者相续、三者分位差别。言总聚者,谓于一时有多法聚,随顺世间以一性说,如身林等。言相续者,谓于异时因果不绝,以一性说,如羯罗罗等位名之为人,芽等转异名之为谷。言分位差别者,谓于一事有其多性,异不异时而为建立,如色生位异无常性、有见有对、业具性故等。由此三义,密意说有补嗢揭罗及证圆寂。然此三义但是假设,不可说为一性、异性及总无性,有过失故。此中且辨总聚、有聚无异性言。事唯二种,为当许有此二自性,遮其性别,谓于有聚、总聚不别,名无异耶?为但无余,说名无异?此有何过?颂曰:
佛教大德解释说:为了破除人们执着于“事物是单一本质”、“事物是不同本质”以及“事物没有本质”这三种错误见解,佛陀只是依据世俗假立的概念来宣说佛法要义,目的是想让大家方便地进入真理,如理思维,远离邪见,永远断除烦恼。这三种观点,因为都各有过失,所以我要加以解释说明。
这里依据假借设立的概念来说,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整体集合;第二种是连续过程;第三种是不同阶段的差别。
什么是整体集合?就是说,在同一个时间有多样事物聚合在一起,顺着世俗的习惯,就说它们是一个整体,比如身体、树林等等。
什么是连续过程?就是说,在不同时间,因果连续不断,因为这种连续性就说它是一个东西,比如从受精卵到胎儿的不同阶段,都叫作“人”;从芽到谷穗的不同变化,都叫作“谷”。
什么是不同阶段的差别?就是说,对同一个事物,它有多方面的性质,无论在相同或不同的时间,都可以建立多种认识,比如物质在生起时,就具有变异性、可以被看见、有障碍性、有功能作用等不同性质。
凭借这三种含义,佛法隐晦地承认有一个“人我”以及能够进入解脱。然而这三种概念都只是假名设立,不能认为它们是单一本质、不同本质,或者完全没有本质,因为这都会带来过失。
这里先讨论“整体集合”与“有众多性质”之间的关系:所谓“没有不同性质”,是指事物只有两种自性,却要否定它们性质不同——是说在“有众多性质”和“整体集合”这两种情况下,若没有区别,就叫“无别”吗?还是说除了这些以外,再没有别的性质,就叫做“无别”?这里面有什么过失呢?下面用偈颂来说明。
若无异性体无别, 有聚更互成无异;
或于总聚别事殊, 此复便成多种体。
如果一切事物没有差别,它们的本质也是相同的; 那么许多物体聚在一起,彼此之间也没什么区别。 或者,各种事物在不同情况下各有不同特性; 这样一来,同样的事物就会有很多种不同的性质。
论曰:若许手等自性与身是一名无异者,此即于身无别性故,手等更互成无差别,手便成足,违世间故。或复说彼别别支分非身自性,于聚集时说为身者,此即全无总聚自体少分可得。为异前义,故置或言。若于别事非是总聚自性者,即是自性差别;由别性故,于聚集时云何与彼无别自性得成应理?不由总聚舍自性故。此复便成多种体性,总聚于多无异性故。若别若总是无异性,由非总别舍自性故;若顿若渐皆成多性,望彼诸事无异性故。如是且辨二计过失。颂曰:
论中说道:如果承认手等器官与身体是同一个本质、没有区别,那么因为它们在身体上没有独立性质,手和脚就会相互等同、没有差别,手就成了脚,这违背了世间常识。
或者说,那些不同的肢体部分不是身体本身的本质,只有聚合起来才被称为身体,那么这种聚合体本身就没有任何独立的自性可言。
为了区分前面那种说法,所以用“或者”这个词来说明。
如果每个具体部分并不具备聚合体的整体性质,那么它们各自就有自己的性质差别;既然有各自的性质差别,在聚合时怎么能说它们与整体没有差别、性质同一、符合道理呢?
这不是因为聚合体抛弃了自己的性质。
这样一来,又会形成多种体质,因为聚合体对多个部分来说并没有独立的性质。
无论是部分还是整体,都没有独立不变的性质,也不是因为整体或部分放弃了自己的性质;无论是一下子全部聚合还是逐渐聚合,都会形成多种性质,相对于那些具体事物来说也没有独立不变的性质。
以上辨析了两种观点的错误。偈颂说:
若言唯遮余有性, 二种非有汝成过;
若一有性是所遮, 非无别故两相似。
如果说“这里只是否定其他事物另外有自己的本性”,那么这两种情况你说的不算数,都会出问题。 如果说“只有一种本性是要被否定的”,那么因为并没有其他不同的东西存在,这两者其实是一回事。
论曰:「若言唯遮余有性,二种非有汝成过」者,若于有聚无别总聚名无异者,此即更互相待成无异性。若于一处有无异义,第二亦尔,云何汝得免斯过失?如无总聚,有聚亦无。若异此者,无异之言便成无用。若一有性是所遮者,纵许如是于他所执有分实事唯遮于此名无异者,此亦不然,事无别故。两处相似由无异言,一处既尔,于余亦然,如初无异言故,汝不应但遮一处。若言意许唯遮彼者,应可但言无其有分,勿言无异,彼之有性是不乐故。若其许彼体性是有不许异者,说无异言方成应理。又有异义,非无别故两相似者,如离手等更无别身,是有分故,如是手等亦待指等成其有分,手等如身亦成非有。如是乃至极微待于声等,声等复待萨埵等,萨埵等复待喜等。待异功能此即分,与有分同有分性故,汝所执便成非有。如是且辨许无异性有二种过。颂曰:
如果说“只是否定另一种存在,那么两种都不是,你就犯了错误”,那么,如果在众多个体集合中,并没有一个独立于个体的整体存在叫做“没有区别”,那这就意味着它们是互相依赖才成为没有区别的。如果在一个地方有了“没有区别”这个概念,在另一个地方也一样,那你凭什么能避免这个错误呢?就像没有整体存在,那么个体集合也不成立。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没有区别”这句话就毫无意义了。如果一个个体的存在是你所否定的内容,就算你承认这样,对于其他人所坚持的“总体”实体,你只否定这一点而说“没有区别”,那也不对,因为事物本身并没有区别。两处相似是因为用了“没有区别”这个词,在一个地方如此,在别处也一样。就像最初用了“没有区别”这个词,你就不应该只否定其中一处。如果说你的意思只是要否定那一个,那你就应该说“没有那个整体”,而不应该说“没有区别”,因为你对他的存在不乐意接受。如果你承认那个东西本身有存在,但不承认有区别,那么说“没有区别”才说得通。而且“有区别”的意思,并不是因为“没有区别”就有了两处相似。比如,离开了手指就没有另外的身体,因为有“整体”的性质;同样,手本身也需要靠手指才有“整体”性,所以手和身体一样,也成了不成立。就这样一直往下推,直到最基本的粒子也要靠声音等概念,声音等概念又靠“本质”等概念,“本质”等又靠“喜悦”等概念。靠着不同的功能,这又分了“部分”和“整体”的相同性质,你所坚持的东西就成了不存在。这样讲清楚了,如果承认“没有区别”,就会有两种错误。偈颂说:
异性亦尔以一边, 于支分处别别转,
一边便有无穷过, 或非是一及全无。
事物的不同本性也是这样,它只是从一个方面入手, 在不同的部分上分别发挥着作用。 如果从一个方面入手,就会产生无穷无尽的错误, 要么认为它不是同一个整体,要么认为它根本不存在。
论曰:「异性亦尔」者,有二过言流至于此,由彼于自支分转时,或别别转、或复遍转。此中且辨别别转义。若以一边于手等处有分转时,彼亦一边犹如手等复更应有一边随起。如是展转有无穷过。「或非是一」者,异无穷过,故置或言。若言身分一边更不转者,此即应无一有分义,便成有分唯有一边。若尔,应许唯有手等,何烦党执于己支分有分转耶?「及全无」者,一边无穷,及更有过,故置及言。以此一边于分转时,此即全无有分可得,由非有分如手足等有其一边。若言有分离手等时无别支分,有分体一故。若如是者,便成于彼别支分处各各遍转。唯此二计,更无第三分别执故。颂曰:
关于“不同的部分也是如此”这一观点,其实有两种错误说法流传至此。这些说法认为,当某个整体在自己的各个部分中发生作用时,要么是每个部分分别起作用,要么是整体同时在所有部分起作用。这里先讨论分别起作用的情况。如果整体只在手等某个部位起作用时,那么那个部位(手)也应该像整体一样,只在自己的一部分上活动,而那一部分又应该再有自己的部分跟着活动。这样一直推下去,就会没完没了,产生无穷无尽的错误。“或者并非单一存在”这句话,是为了避免无穷无尽的错误,所以才用了“或者”这个说法。如果有人说,身体的某个部分活动时,其他部分就不活动,那么这样就没有所谓的“整体”这个概念了,整体就只能活动在某一个部分上。这样一来,就只能说存在手等这些部分,何必还要固执地认为整体会在自己的各个部分上活动呢?“乃至完全不存在”这句话的意思是,一个部分的这种活动会导致无穷无尽的错误,还有更多的过失,所以用了“乃至”这个词。因为当一个部分活动时,实际上根本找不到一个完整的整体,因为整体不像手或脚那样只有单独的一边。如果有人说,整体在离开手等部分时,其实并没有一个单独的部分存在,因为整体和部分是一体的。如果真是这样,那就变成了整体在每一个不同的部分都会产生遍及一切的作用。世间只有这两种见解,再没有第三种不同的执着方式。因此,颂言中说:事物的组成和运动方式存在两种理解:要么整体分别在各个部分活动,要么整体同时在所有部分活动。这两种看法都存在矛盾。
若遍彼成多种性, 及于手等互无差,
或此非彼故便成, 诸事皆同一微性。
如果一切事物都由同一种基本元素组成, 那么在不同的部位比如手上,应该没有差别。 但事实上,手并非别的物体, 这说明事物各有不同,不可能全都归结为同一微粒的本性。
论曰:若言遍者,所许有分与支分量同,于一一处皆周遍故,彼即便成多种体性。更有异义,故置及言。由于一处遍皆有故,由不许彼别处性故,及余支分更互无差,由彼和合同一处时事无别故。此则手处应许有足,便违世间共许道理。「或此非彼」者,更有异计,故置或言。为避前过,云有分体于足转时,非于手等有分别转,此则无有于余支分同处过者,此同捺瘿反出眼睛。若如是者,一切有分成一实事,是故诸事成一极微,由彼有分于自支分展转起时,乃至唯有一实极微住处可得。此一支分,便与有分同一极微。此有分执理成无用,及违自宗。若言离于色等别有极微,即无如前所说之过,由彼不于色等处转故无此失。理亦不然,于此亦有二执过故。故应许此有别方分、或无方分。若尔,何过?颂曰:
他說:如果把“遍”當作“完全覆蓋”來理解,那麼你所說的整體和它的部分就一樣大了。為什麼?因為在每一個地方都完全充滿、遍佈,所以這個整體就變成了很多個不同的存在。為了表達不同的意思,所以才用了“及”這個詞。因為在一個地方到處都有,又因為不承認其他地方的存在,再加上其他部分之間沒有差別,因為它們聚合在一起時,在一個地方就沒有差別了。這樣的話,手的位置就應該有腳的存在,這就違反了世間公認的道理。
「或此非彼」,是另一種說法,所以用了“或”字。為了避免前面的過錯,有人說:整體在移動腳的時候,並不會在手上分別移動,這樣就沒有在其他部分同時出現的過錯了。但這就像捏著脖子上的瘤子,卻反過來戳自己的眼睛一樣荒謬。
如果是這樣,那麼所有的整體都會變成一種真實的東西,所以萬物都變成了一個極微。因為那個整體在自己的部分中來回產生時,到最後就只有一個真實的極微的位置可以找到。這個部分就和整體處於同一個極微中。
這樣一來,主張有整體存在的說法就變得既沒用,又違反了它自己的教義。
解釋和理解:這是在論證“整體並不是獨立的真實存在”。
如果說:離開色、聲、香、味、觸等具體現象之外,另外存在一個叫做“極微”的實體,這樣就沒有前面所說的過錯。因為它不會在色等現象上存在,所以沒有這個錯誤。
從道理上說也不對,因為這樣也有兩種執著的過錯。所以應該承認:這個“極微”要麼有方的部分,要麼沒有方的部分。如果是這樣,又有什麼過錯呢?下面頌文說:
有方分性非极微。 为遮一性异性故,
或无方分多不聚, 或复众同于一微。
物质具有空间方分的性质,所以它并不是极微。为了打破“极微是单一存在”和“极微有自身特性”这两种错误看法,才说:如果说极微没有空间方分,那么多个极微就不能聚集在一起成为物质;或者说:多个相同性质的极微,其实只是同一个极微在起作用而已。
论曰:由非如是所执极微理得成就,有方分故。由此方分,更成转细。又复彼遮一异性故,由此于彼自支分处或同或异。唯此二种,无第三计。已斥其过,非诸极微有方分故。既无方分,假令共聚亦不和杂,设许同处皆同一微。然此极微不得和聚,一与诸微相障碍故。即诸微体共成于一,由同处故。如是已说总聚、有聚一异之过。颂曰:
相续若一舍婴孩, 渐次乃至童年位,
应失自身非不异, 若言不失便相杂。
论曰:若许相续,于有续事无异性者,应许自性有其二种,由此说为相续自性、或但遮余。此之二种同前总聚已斥其过,于中别者今更决择。若别别位领受之时,为舍前位而领于后?为当不舍?斯有何过?若舍婴孩,至童年位应失自身。汝若许此于婴儿位是不异者,彼移易时自体应失,于此位中无异性故。故汝宗云:凡诸实事,有别法起、有别法生为转变者,无如是理。然非不异,移转位别,安危异故。言不异者,此即是彼,如是且论转舍之过。若不失者,法相和杂,不舍婴孩领童年位,孩童等位体相和杂应成无别。然不见有如斯之事。已说不异性过。颂曰:
若是异性身不安, 为欲求安劳妄设,
转不相应及生灭, 若言体别成实事。
论曰:相续有续体若异者,诸有先病后时求差,所有劬劳皆成妄设,流转之理不相应故。曾不见有别体之物,如牛马等,得相续故。若言不可说事亦不见者,此难非理,是所成立故。由离二边,于世间事因果之处见有斯事,非于余处。又如酸酒欲转成美,心散乱人修令寂定,所设劬劳并应无益,由体异故。若异性者,生灭之理亦不相应。诸有生灭相续起者,应于现在支分处转。过未现在云何转耶?一分、全遍,并如前破。又性异者,相续体殊,不应生灭。此复何过?若言别者,有为相异,所许相续成实事有。此不应理,次后当说,相续一异,已彰其过。复次分位差别,于果性等其事云何?颂曰:
于果性等分位处, 取彼事已施言说,
若异彼者事无体, 不异二过辨如前。
论曰:于果性等分位之处取彼事已,而兴言说异彼无体,谓于色等说为因果、一异性、自他性、有见有对性等。若言彼事异于此者,此即便成非因果等。亦无自体,由无一事不待于德于自体处可成言说。此不异性有二种失,如前总聚已彰其过,于随有处应可思之。若于有法说无异性、舍不舍性,亦如前辨。或此于身相续转时有差别性,譬如牛味于热病者能为止息,复能于此为发动因。已说三种假设之事异不异性所有过失,总拨无者次当辨释。颂曰:
若不许身是实有, 无倒说法应无益,
又复应无邪见人, 亦无差别作用事。
论曰:如于身处颠倒说为常乐我净,无倒为说四念住法,若无身者应成无用。又若不许有相续者,能治所治便成差别。如于余身执以为常,为对治彼便于余身为说无常,此成无用。复次若无分位差别者,说无常等法亦为无用。又邪见人说无施无受等及诸总聚所有福事,应非邪见;然衣食等所有施物皆是总聚。如有说言:风不能吹、河不流等。言无相续亦非邪见。然非佛教许彼风等有实业用,虽有风吹等用,然而不许彼能向余方相续生起。若无相续,皆无如是邪见之事。若无分位差别者,于一色处苦集二相拨无之时,邪见差别应成非有,色无别故。亦无差别作业之事。又若不许有总聚者,于毘诃罗、窣堵波等福德差殊,应皆非有。又相续别故,其福亦殊。如世尊告勇健长者曰:「若有苾刍受食食已,入无量意定正念而住,于如是等福德差别应成非有。」若不许有分位差别者此差别故,业用差别亦成非有。事虽不殊,势力有异,其用亦别,是共许故。犹如毒药和余物时便为害命,疗病用故。如是等类,拨无其事皆有过失。若有如是众过失者,何不许彼是实物有?此不应理,有过失故。何者是耶?颂曰:
由遮一性异性故, 非是展转藉因成,
自体亦是可说故, 似境唯从于识起。
论曰:由于色等是实有故,更互相望一异之性是可说故,其总聚等是不可说。若如是者,身望余身云何名异,此由非是更互相因。凡诸事物若舍于彼而心取此者,斯则不名取因假设,由不取彼以为因故。然于身等更互相待,若舍彼时意不取此,此乃方名取因假设。若舍色等无其总聚,是故应知但于自事一异之性是不可说,非于一切。然分位差别,于异性等更互名异说之为假。若如是者,于色等处亦不取故说为异性,应非实有。理不应尔,由彼自体是可说故,亦是可得体相别故,非于余事不弃舍故。然此似境亦从识起,于彼所有一切境相,若离识者即不能知,所有自性亦是假设,故无有过。如有颂言:
「鬼傍生人天, 各随其所应,
同处心异故, 许境非实有。」
又总聚等非实物有,非是有为、无为性故。一切诸法皆是有为、无为性摄,此且非是有为之相。颂曰:
相不相应非有为, 若言有说是密意,
于数取趣亦见说; 若是无为应不坏。
论曰:若是有为,应如识等有生住等有为之相;此不如是,于总聚等二微聚时相乃无边,有无穷过。亦非假事有如是相,一事便有无边相故。然于现有假施设事聚集等时,便有生灭可了知故。若言有说者,实有此言说总聚等有为之相。如有颂曰:
「积聚皆消散, 崇高必堕落,
合会终别离, 有命皆归死。」
此谓三谟诃等说有灭相,于毘诃罗等说有生相。虽有此说,皆是密意,非于胜义有如是相。此生等相,世人皆知于假处有,即如其事而为说法,此由随顺离欲事故。虽非胜义,顺清净故,为欲利益诸有情故,作如是说。佛告诸苾刍:「若见女人与母状同者,应为母想。」如是等言皆是假说,宁知生等是密意说非胜义耶?于补嗢揭罗说有生等故。如有一人出现世间能多利益等。又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又说吾今衰老须供侍人,一切有情皆归死等,然非于人有生等事。如是且辨于总聚等非有为性。若尔,应许是无为性。若是无为,应不灭坏,由无为法无灭坏故。诸总聚等应是常住,如虚空等。非总聚等可成实事,有为、无为皆不应理。岂复世间于现事处一异性等有不可说耶?有如是说:现见世人于衣等处,于丝缕等不曾思量一异性等,而皆共为卖买等事。世尊为欲利益世间,方便宣说,亦不言其一性异性。颂曰:
世尊欲令断烦恼, 同彼世间可思事,
不言一性及异性, 方便说法化众生。
论曰:诸佛世尊不坏世间,如其所有离难思事,于诸众生随其意乐差别之性,于被缠迫随眠位中,为欲断彼诸烦恼故,宣说法要。佛告诸苾刍:「汝等勿同世人作无益思虑。我说能知能见尽诸有漏,非不知见。乃至如理作意,非不如理。」如是应知,如理作意是断烦恼之正因也,不如理思能生众苦。当遣邪思,宜顺正念。颂曰:
一切义成由此本, 易为方便极难遇,
色命须臾不暂停, 智者宜应速修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