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随文续释。准原篇目。大科分十。
●集法缘成篇第一
释 一切所作事业因缘成就。方可克办。今但云缘成。不言因者。缘谓人法事。事内摄因故。由先起心办事。后方秉白作法。即以办事之心为因。故立集法缘成。冠之于首。篇者编也。出情铺事。明而徧也。文列十篇。兹当第一。
事法兼通。大小齐降。故前举纲领。未振毛目。
释 初二句。事谓僧事。准律有二。一者时事。佛制比丘。一年二十四次布萨。每逢夏际。九旬安居。不得越前过后。纵听开缘亦有定期。故名时事。二者非时事。除时事外。一切成善治罚等事随缘即办。不局时节。故名非时事。法谓一切羯磨。葢法不孤起。事不自办。法因事制。事依法成。举事则兼法。举法则兼事也。大谓二部大僧。小谓下三小众及近事男女。齐者等也。降者归也。今斯羯磨正为大僧办事撰集。其居家出俗禀受归戒。及小三众安居自恣等。统归于中。以彰戒为七众修行之本因也。故云事法兼通大小齐降。次二句。谓一百八十四种僧法羯磨。成济之功无殊。秉白之用有别。故前详列。俾其举纲得目挈领全裳也。纲乃举纲之总绳。目乃网孔之细数。网虽大小不等。一网一纲已定。孔虽多小不同。亦必各有其数。此羯磨纲目亦复如是。今文首标集法缘成篇之一名。乃全部羯磨之总纲也。一百八十四种羯磨及十如七非。是全部微细之孔目也。若随法分类者。举单白羯磨为纲。所摄三十九法是其细目。举白二羯磨为纲。所摄五十七法是其细目。举白四羯磨为纲。所摄三十八法是其细目。又若举但对首羯磨为纲。所摄三十一法是其细目。举众法对首羯磨为纲。所摄五法是其细目。举但心念羯磨为纲。所摄三法是其细目。举对首心念羯磨为纲。所摄七法是其细目。举众法心念羯磨为纲。所摄四法是其细目也。若随事分类者。如第二篇之名。乃诸界结解之总纲。十二白二羯磨结法。十一白二羯磨解法。是此一纲所摄之细目也。至于后八篇。其说亦然。故云。前举纲领未振毛目。毛谓微细。
又缘通成坏。教相须张。并如后例。义无紊乱也。
释 成则如律如法。坏则非律非法。须者用也。张者开也。谓作白羯磨虽藉缘成。方办前事。又复应知。所集缘中通乎于坏。若弗预研难明非过。故准制教成坏之相。开列篇首。庶几临境不昧。以便察是拣非。并如后文。准例遵行。义无紊乱。
○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 原本分科合三開八。此云一者。乃合三中之第一科也)
佛言有三羯磨。摄一切羯磨。谓单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
釋 此總標僧法文。引增一揵度。謂僧常所行時非時事。大略有一百三十四法。以此三種羯磨。攝盡無餘。故云一切。所言白者。有白不是羯磨。有白即是羯磨。准十誦律。佛言白眾是事。故名白(此是乞白。如乞罪乞解等。但名乞非羯磨。是一人之私事也)。有僧事初向僧說。故名白(此是布薩自恣等。先白僧知集於某處。乃眾之公事也)。白羯磨者。受具足戒布薩說戒自恣等。是名白羯磨(此謂單白。即是羯磨也)。白二羯磨者。若白已一唱說。是二羯磨。白四羯磨者。若白已三唱說。是三羯磨。並白為四。是名白四羯磨也。
△單白羯磨(略有三十九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一科也)
释 上总标名。此下分列纲目也。若原卷法目全者。如旧列之。若有纲目而无法者。今随赘。下云此法续入某篇。俾知类敛有归。不致目法错乱。
三十中二十七受懺悔(謂三十捨墮中。除雜野蠶綿作具自手捉錢寶種種賣買三戒。餘二十七皆有受懺主單白法)行鉢法 餘語法 觸惱法(已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與剃髮法 與出家法 差教授法 喚入眾法 對眾問難法 說戒和法僧發露法 非時和合法 諍滅說戒法(上非時靜滅二法續入第五篇中)自恣和合法 難事略自恣法 修道增自恣法 諍事增自恣法 第二諍增自恣法 受功德衣和法 捨功德衣法(已上三增二衣法續入第七篇中)第一增說戒法 第二增說戒法(此二增法續入第五篇中)簡集智人法 斷事遣不誦戒不誦毗尼者出二法 遣捨正義者出一法 草覆地法(簡集乃至草覆等五法已於滅諍中明)差往王城結集法 迦葉論法毗尼法 問優波離法毗尼法 優波離答法問阿難法毗尼法 阿難答法 七百中論法白 差比丘論法白 正論法毗尼法 問一切去上座白 上座答白 行舍羅應有白(此一法明於第六篇中)。
释 差往王城结集。乃至阿难答法。此六单白羯磨。按五百结集云。如来涅槃七日已。大迦叶知之。领五百比丘。奔诣鹤林。皆欲见佛。未烧舍利。于途次间。闻䟦难陀释子在众中语诸比丘言。长老且止莫大忧恼啼哭。我等今者得其解脱。彼在时数数教我等。是应是不应。当作是不当作是。我等今者便得自任。欲作便作欲。不作便不作。大迦叶闻之不悦。乃至鹤林礼佛足时。世尊足还内棺中不现。大迦叶哀叹说偈。绕棺七帀。火不烧自。然大迦叶烧舍利已。以先途中所闻因缘。告其大众。我等今可共论法毗尼。勿令外道以致余言讥嫌。沙门瞿昙法律若烟。其世尊在时皆共学戒。而今灭后无学戒者。诸长老今可科差比丘多闻智慧是阿罗汉者。结集法藏。故有此六法。
七百中論乃至上座答白。此五單白羯磨。按第四分云。世尊涅槃後百歲。毗舍離城䟦闍子比丘行十事言。是法清淨。佛所聽。謂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得二指抄食食(一)。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兩村中間得食(二)。在寺內得別眾羯磨(三)。在界內別眾羯磨聽可(四)。此作是已言是本來所作(此作是已者。即指以前非制而制事也。言是本來所作者。猶云從末如此也。以後是相似法)(五)。足食已捨威儀。以酥油蜜生酥石蜜酪和一處得食(六)。得用共宿鹽著食中食(七)。得飲闍樓羅酒(八謂黑酒也)。得畜不割截坐具(九)。得受取金銀(十)。有耶舍伽那子比丘聞知。不與䟦闍子比丘同行。即往諸國覓如法多聞廣解毗尼智慧上座問之。以證是制非制。得一切去上座。是閻浮提中第一上座。即居第一座。三浮上座居第二上座。離婆多上座居第三上座。沙留上座居第四上座。此四上座阿難皆為和尚。一切去上座知僧事。即作白差次平論。有七百阿羅漢比丘。在毗舍離城集論法毗尼。離婆多上座問。一切去上座答。如是一一檢校。乃至十事皆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各下一籌。復往僧中亦如是檢校。令眾人知。故有此五法。然前六法是大迦葉准例聖制單白羯磨。其後五法是遵效最初結集也。佛世未制。此事今無。故不續入。廣載律藏。請閱自知。
△白二羯磨(五十七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二科也)
作小房法 作大房法 差分臥具法(已上三法續入第十篇中)差說麤罪法(續入第九篇中)二十七還衣法 離衣法 減六年臥具法(離衣臥具二法。是從僧乞求羯磨開聽者。續入第十篇中)護鉢法(續入第九篇中)差教授尼師法(續入第五篇中)制不往學家法并解(此二續入第九篇中)畜眾法(即與度人法也)尼差求教授法 尼差自恣人往大僧中法與外道住法(此一法續入第三篇中)結受戒小界法并解結說戒堂法并解(此法續入第二篇中)結大界法并解結戒場法 結不失衣界法并解 結說戒小界法并解 結二同界法 結一同界法(一謂法同)結食同法上三并有解(此三結解續入第二篇中)與癡狂法并解(續入第五篇中)受日法 差受自恣人法 結自恣小界法并解 分四方僧物法 賞看病人法分亡人輕物法 結庫藏法 差人守藏法(此結守二法續入第二篇中)結淨地法并解 差人守功德衣法 付功德衣法(此差付二法續入第七篇中)差人懺白衣法(續入第九篇中)差人行籌法(續入第十篇中)遣信受戒差使尼法(續入第三篇中)尼與僧作不禮法并解(此二法續入第九篇中)差比丘料理房法 持故房與道俗經營二法(上三法續入第十篇中)與覆鉢法 差使告覆鉢家法 解覆鉢法(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杖絡囊法。
律文具出如上。應有差分粥。分小食。分佉闍尼(此五不正食有五種。謂枝葉華果細末食)。差請敷臥具。分浴衣。分衣可取。與差比丘沙彌使。
释 此差分粥等法。出第四分房舍犍度之末后。于第十篇中续例。
△白四羯磨(三十八法 此乃開八中之第三科也)
諫破僧法 諫助破僧法 諫擯謗法(擯謗是二法也)諫惡性法(已上五法是僧殘後四用)諫惡邪法 諫擯惡邪沙彌二法(已上三法是破見單墮中用)諫隨舉比丘尼法(此是尼八棄中一也)諫習近法 諫勸習近住法 諫瞋捨三寶法 諫發諍法(已上四法是尼僧殘後八所用)諫習近居士子法(此是比丘尼單墮法用)式叉學戒法 受具戒法(此一法僧尼二部受具通攝也)學悔法(犯重不覆者開用)訶責法并解(喜開諍罵起諍不滅者用)擯出法並解(此污他家戒中用)依止法並解(癡無所知多犯眾罪者用)遮不至白衣家法並解(此法若以下賤言罵淳善居士者用)不見舉法並解(犯言不犯應三舉令言罪性用)不懺法並解(犯罪令懺答言不懺者用)不捨法並解(若起惡見不捨者用)與覆藏法 本日治法 摩那埵法 出罪法(已上四法僧殘所用)憶念法 不癡法 罪處所法(此即覓 內缺滅罪相也 擯法)。
释 目列三十八种白四羯磨法。除式叉学戒及受具戒法。此二属成善羯磨。原卷已备。余三十六法尽是治罚羯磨。皆续入第九篇中。义通净染染净净净染染也。
○二對首羯磨(略有三十〔六〕 此乃合三中之第二科也)
佛言三语受戒已。名善作羯磨。说戒法中亦尔。
释 前集僧法。非众莫秉。此列对首随事故。开对首者。谓各共面对同秉法也。初二句引受戒犍度律云。佛初出世。先度陈如等五人为首。乃至百一十人皆是善来比丘。得证阿罗汉果。佛令各各教化诸方。勿二人行。众奉佛敕游行说法。时有闻法得信欲受具戒者。诸比丘将诣佛所。未至中途。失本信意。诸比丘以此因缘白佛。佛言汝等就彼。即与出家受具。谓剃发受三归也。后制十僧白四受具。诸比丘有疑白佛。云何三归即是受具。佛言归依三宝即是出家。三归竟即是受具。今故云。三语受戒已。名善作羯磨也。次句引说戒犍度律云。若一比丘至布萨日。应先净处及备众具。若僧数不满。若二若三各各相向。三语说戒。亦名清净布萨。故云说戒法中亦尔。
十诵律云。对首心念分衣已。名作羯磨。后来比丘不与分。
釋 此復引十誦。廣明對首也。彼律云。有一住處。諸人為夏安居僧故。布施諸衣應分物。雖為夏安居。僧施應分。若一比丘獨安居應受。二比丘三比丘四比丘亦爾。後來比丘不與分(此是現前僧時物也)。
义分二别。一但对首法。二众法对首法。文通诸部。并如下列。
释 谓准上所引二律三法之义。名立对首法。非一槩应分为二。若不别晓。机法俱非。
△但對首法(〔三十一〕 此乃開八中之第四科也)
受三衣法並捨 受鉢法並捨 受尼師壇法並捨 受百一衣物法並捨(後二法讀入第四篇中)捨請法(於止持單墮中已明)捨戒法(於止持初重中已明)受請依止法衣說淨法 鉢說淨法 藥說淨法 受三藥法(謂非時七日盡形三藥也)受七日法 安居法 與欲法懺波逸提法 懺提舍尼法 懺偷蘭遮法(此一法續入第九篇中)懺重突吉羅法 旨露六聚法(旨者意同也。露者發露也。謂八品小罪。六聚意同。發露所犯。先須問明。即後文懺從生根本小罪法是也)露地重罪法(此乃二不定也。重罪初三。露地次二)捨僧殘行法 白行人法(即六夜行日日白法)白僧殘諸行法(已上三法續入第九篇中)白入聚法 尼白入僧寺法(續入第十篇中)尼請教授法(續入第五篇中)作餘食法。
△眾法對首法(有五 此是開八中之第五科也)
捨墮法 說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續入第五篇中)受亡五眾物法。
释 一往师家无论所犯轻重。但教彼此相向作礼。求发喜悦。名曰对首忏悔。不思事分成善治罚机开二人三人。皆由罔攻制典失传作持之故。
○三心念羯磨(略有十四 此乃合三中之第三科也)
义分三别。一但心念法。二对首心念法。三众法心念法。并通诸部。至文自须。准僧法羯磨。独四分一律。
释 心念者。谓发心念境。口自传情。非谓不言而办前事。此法正制一人。二三听者缘开不恒。前对首法中已明。文通诸部。至此复云。并通诸部。如是重重引证者。为显采补残阙。唯对首心念五十法。末二句明僧法。本律无遗。故弗采补也。
△但心念法(有三 此是開八中之第六科也)
忏轻突吉罗法 六念法 说戒座中发露诸罪法。
△對首心念法(有七 此乃開八中之第七科也)
安居法 說淨法 受藥法 受七日藥法 受持三衣法 捨三衣法 受持鉢法(此中受二藥鉢三法。續入第四篇中)。
△眾法心念法(有四 此即開八中之第八科也)
說戒法 自恣法 受僧得施法(續入第八篇中)受亡五眾衣物法。
已前略明缘集。已后辩缘成坏。
释 上句结前所列。合三开八。羯磨之纲目。释事法兼通等。略明缘集也。下句起后。广引教相。称量作法之定制。释缘通成坏等。以振毛目也。标文分前中后者。为对前一二三之科故。前纲目中列所兼能。此辩缘内能所双彰。须善味之。
○前明僧法
律中佛言。有四种僧。一者四人僧。除受戒自恣出罪。余一切羯磨应作。二者五人僧。除中国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应作。况复过二十。若少一人。非法非毗尼不成。
释 上列僧法一百三十四种。未知何等僧作何等法。今故详明能作之僧及所作之法也。此引第三分中瞻波揵度缘。六群比丘或一人或二人或三人。举一人二人三人。或僧举僧。佛诃责已。故有此制。僧者具云僧伽。此翻和合众。和合有二义。一理和。谓同证无生。二事和。谓戒和同修。见和同解。身和同住。利和同均。口和无诤。意和同悦。四人以下不成僧数。自制白四受具之后。中国定满十僧。边国开听减半。若安居竟。坐草自恣。座中应差二五德人。众但五人。前后单差。六人同集。一时双牒凡为僧残行满出罪。事重法严。众须二十。是故四人僧。除此三法不得作。余一百三十一羯磨应作。若五人僧。除中国受具并出罪。余一百三十二羯磨应作。若十人僧。除出罪。余一百三十三羯磨应作。若二十人僧。一百三十四种羯磨应作。而况过二十乃至百千人僧。此则多多益善也。须知四种僧应办之事。如数不足。少一人者。即犯非法非毗尼。作法不成。向下文分十科。总明僧法也。
△一称量前事
释 称者量度也。作持称量。大约有二。一者应于一事中。称量人法事三种非。二者应随一一羯磨。称量人法事三种缘。若善称量。则功归自他。法弘永久。不善称量。则过责临众。事无克成。是故首明称量。一贯作持。乃律宗之秘要也。
毗尼母论云。事谓人法也。
释 凡所作办。人法事三现前。今科目但云前事。而隐于人法者。葢事因人起。人能秉法办事。故引母论。以发其隐。论文云事是人亦谓法也。
律云。称量比丘及白衣。称量羯磨及犯事也。
釋 此明一事中。稱量人法事三種非也。凡有事起臨作法時。先當稱量事之輕重。是屬公。是屬私。應云何作法之三種。是成善。是治罰。應云何行人之可否。是同眾。是異眾。應云何集。若論事起。由非其一。斯文獨引增一揵度中。遮不至白衣家一事者。為此事人具僧俗二流三非。稱量明顯故。所取例於餘也。佛言比丘有十法。應與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一惡說罵白衣家。二方便令白衣家損減。三作無利益。四作無住處。五鬬亂白衣。六於白衣前謗佛。七謗法。八謗僧。九於白衣前作下賤語罵。十如法許白衣而不實。如是十法少多有者。與作羯磨。故云稱量比丘。若白衣有五法。不應與比丘羯磨。一不恭敬父。二不恭敬母。三不恭敬沙門。四不恭敬婆羅門。五所應持者不堅持。若白衣有五法。應與比丘作羯磨(反上五法是)。故云稱量白衣。若作此羯磨者。集僧已為作舉。作舉已為作憶念。作憶念已與罪。先若不三舉。羯磨不成。故云稱量羯磨。凡所犯事。有見聞疑三根。自言破戒破見破威儀。若無三根不自言犯。不成所犯。故云稱量犯事。此謂一事中稱量三非。餘事准例。
然所为之缘不出三种。谓人法事也。如受戒忏悔差使治摈等。为人故作。如说戒自恣等。为法故作。如结界摄衣净地库藏等。为事故作。
释 此明随一一羯磨称量三种缘也。谓所制羯磨既有一百八十四法。作办之事便有一百八十四种。事缘虽多。不出人法事三之外。其中有羯磨发起因缘属本羯磨者。有羯磨发起因缘属他羯磨者。如受戒羯磨。集僧秉四。沙弥即成比丘。忏悔羯磨生惭发露。立誓责心。仍净差使羯磨具德。堪能僧命。应办其事。治摈羯磨量情。调伏折摄。改往修新因缘。本是为人发起。故云为人。如说戒羯磨。半月长净单白。即诵木叉。自恣羯磨。安居期竟。一秉随次恣举因缘。本是为法发起。故云为法。此为人法者。皆属本羯磨也。唯结界发起因缘属他羯磨。若无他对。何须结界。如结大界戒场。本为众僧。一切羯磨事起。依托而结。如结摄衣。本为令人离过事故结。如结净地。本为煑畜饮食事故结。如结库藏本为贮积物事故结。所以界因有事方结。岂结界即名曰事。故言因缘属他羯磨也。又文虽分差使为人。莫过以其大槩而论。非一切差使亦尔。于中不无为法事者。此但略举三缘。故末皆以等字摄之。余诸羯磨后文随释自显。
或具或单。时离时合。并先须量。据使成应法之缘示也。
释 羯磨虽分人法事三行用。复有具单离合之别。宣祖婆心。训后而令精持毗尼者。并先量度为据。使成应法之缘。故尔垂示也。或具或单者。指法而言。时离时合者。指人法而言。谓一切羯磨各各用处。有必具必单。或具或单由其施法。随事有已定未定不同。凡一事中用一二三四法。名之为具。唯用一法。名之为单。言定具者。如受比丘具戒。一事中单白有三。白四秉一。如尼在本部受具一事法。同比丘无殊。如五人以上僧自恣。一事中单白有二。白二亦二。如三十舍堕中。除五长及三坏。舍第二十二畜钵减五缀。更求新钵。此一事中单白有一。白二有二。余二十一。每一事中单白有一。白二亦一。如上所具羯磨。必在一番集僧秉宣。决无单作之制。是说已定属具之法也。又受具初集僧秉四法全具。次后略去差教。不须更差坛。坛唯具三法。又本部尼往大僧中受大戒。但具后二。以男女两异。律无屏问。故缺差唤二法。是为必具中之差别也。如犯十三僧残。覆则有三白四。无覆有二白四。或覆与无覆。二罪同时发露。此皆随各犯缘必然。一一单秉。无二可具。是为已定单之法也。言未定者。如半月说戒和僧单白。人多则白二。差人单白行筹。或尼请教诫。或曾已受差。四三二法同时随秉。若但四人一白说戒。由人增减。法亦未定。故名或具或单也。复有通单具者。如结解说戒等三小界。以其问答。非具理无双答。论其一坐结解法。复非单也。若总判具单者。单白羯磨三十九法。如二十七受忏法。行筹法。差教授法。唤入众法。对众问法。说戒和法。自恣和法。受功德衣法。此八属具。余三十一法属单也。白二羯磨五十七法。如二十七还衣法。护钵法。差受自恣人法。赏看病人法。分轻物法。差守付功德衣二法。差人行筹法。此八属具。余四十九法属单也。白四羯磨三十八法。唯受具戒一法属具。余皆属单也。又但对首羯磨三十一法皆属单也。众法对首五法如忏舍堕法。及自恣法。人满四五。则同僧法。人减二三。唯用对首。是故此二亦名或具或单。余三属单也。又但心念。对首心念。众法心念。此三种羯磨共十四法。皆属单也。以上百八十四种羯磨。或具或单。其间差别。准制如此。而言时离时合者。欲谙其离。先量其合。若昧于合。离从何有。譬俗家父子兄弟同居名合。出外名离。如清净比丘。一界共住名合。有事远众名离。离合是羯磨之名。能离合者。却是比丘谓有羯磨。能使人离。复有羯磨。能使人合。离合因缘各有其时。时有久近。故云时离时合也。然离非一有。令永离有。暂时离有。定期离有。不定期离。及但名离离非离等多种离法。如灭摈羯磨。能使永离。如遣不诵戒毗尼二法。令暂时离。事毕非离。余法同僧不来别众。如受日出界。及二篇覆藏等法。离有定期。期满非离。如摈出等法。由不伏首求解。不得满众如旧。此则离无定期。又如解界等法。但名属离。无界可摄故。又如学悔羯磨。具戒已失。非大僧数。法应名离。既听布萨自恣。学比丘戒。此复非离。乃离而非离也。所言合者。如摩那埵羯磨。虽非别住。尚未出罪。是合而非合。如与出罪解摈等法。皆名属合。仍同净众法食故。是为百八十四种羯磨中时离时合之差别也。
△二法起托处
释 起者兴立也。托者寄托也。谓凡作法必有托处。前已详明称量。示作法有据。若托处乖制。则法亦难兴。故第二复明法起托处。
僧祇律云。非羯磨地。不得受欲行僧事。律中若作羯磨。必先结界。
释 文引僧祇。谓一切僧伽蓝大小不一处无定限。若未结界前。名非羯磨地。不得在中受欲行僧事。非法所托之处。此明遮制也。复引本律。谓一切僧伽蓝若作羯磨行僧事者。必先和合白二。圣教纵广方隅有限。僧居作法托中有缘受欲。无事亲临不得别众。此明定制也。
然托处有二种。若自然界中。唯结界羯磨一法。自余僧法。并作法界中。
释 托处有二者。谓作法界自然界也。葢事因人起。法假人弘。人有行住不定之缘。故作法托处亦不定矣。如作法界。本为住比丘秉法依托而结。倘遘缘出界不能随。倏尔事起。岂置之不行。名持戒比丘。所以世尊应机立法。复有四种自然界之设。若人乘舟而往。则有掷水约界之法。若从陆路而行。则有六百步中之限。遇聚落则有可分别不可分别之定制。逢兰若则有有难缘无难缘之边畔。由不须竖标唱相作法而结。各有已定限齐。尽名为自然界。亦名为不作法界。此为行比丘作法依托之处也。若托此自然界中作法者。唯除结界羯磨一法不得作。自余一切僧法羯磨。并同作法界中秉白无有异也。
若对首心念二法。则通二界。
释 此明托通法拣也。恐后人疑谓二界中不能别众作法故。即随云。若但对首及心念法托处。则通二界。别众作如法。同众秉非法。若僧法于二界中。同众秉如法。别众作非法。故赘而论之。
△三集僧方法
释 集者聚也。僧谓四种满数。上引律证。已知托处。有二僧法和集。若无准约。则聚会何凭。故第三复明集僧方法。
律云。佛言当敷座打楗槌尽共集一处。
释 此引第二分说戒楗度。敷座者。西域僧集。寺无椅凳。凡欲会聚。年少比丘先净其处。就地敷具。以待众座。楗槌者。无正飜译。至呼召时。自从声论也。
五分律云。随有木瓦铜铁鸣者。令净人沙弥打之。若无沙弥者。比丘亦得。不得过三通。
释 复引五分者。以释楗槌从声之义。兼明能打之人。鸣者。凡物有声皆曰鸣。如击钟挝鼓敲板扣罄。随打何物有声者。即是集僧楗槌也。净人乃僧伽蓝民。恒为僧使。缘从王施。依栖净众。故号净人。沙弥有形法二同。此谓法同。非形同者。虽听比丘打。是命初夏。非令腊长。以三通为定。不得过者。此明佛制如斯不得越故。越则以违毗尼罪治之。
付法藏传中。令有长打之法。
释 此传四卷。后魏时出。彼中因他请升座。故令长打。犹今升堂讲法受戒等方丈传炉座前伐鼓之仪。今所引者。俾知讲法。莫用三通集僧。不可长打也。
三千威仪中。具明杵下之数。
釋 上云三通。未言下數。故復明之。此威儀三卷。後漢安世高譯。杵者砧杵也。彼中以五十四下為一通。所云具明者。除集僧三通。若無常時隨打(即送亡僧也)。若縣官至大火大水賊盜。此四亦隨時打。不定下數。若會沙彌打三下。會優婆塞打二下。呼私兒打一下。言私兒者。揀非王施僧伽藍民。是眾私畜為執勞之行童也。
萨婆多论云。夫集僧楗槌。必有常准。不得互易。
释 复引斯论者。恐紊杵数。以明僧约。必不可更也。常准者。谓一定之恒规。若通数互易。则集此彼至。信约既失。有误羯磨。所以增一阿含经云。阿难升讲堂击槌。槌者是如来之信鼓也。
△四僧集约界
释 约者期约也。上明作法托界。界总标二。集僧有方。方定楗槌。今详分界别集。亦不同故。第四复明僧集约界。
夫界有二。若作法界则准三种。谓大界。戒场。小界。若论小界。无外可集。若戒场大界。并须尽唱制限集之。
释 夫界有二。此句总标。下别释之。准律则作法界有三。一谓大界。就中复分六种。一单大界。二摄衣大界。三内有戒场大界。四法食二同大界。五法同食别大界。六食同法别大界。第二戒场者。此因大界边际宽广众集疲极听结。即今受戒公所是也。第三小界者。若论小界。界非恒存。僧不住中。本为众不同意。暂开作法。更无外来可集。若是戒场及大界者。结时所唱方有。各有齐畔。并须尽此制限内僧集之。唯食同法别大界。若在此作僧法者。此处僧应集。若在彼作僧法者。彼处僧应集。以法别不名别众。若受僧施。众应均分。不得别众。
若自然界则分四别。谓聚落。兰若。道行。水界。初言聚落。则有二种。若聚落界分不可分别者。准僧祇七树之量。通计六间六十三步。若无异众。得成羯磨。
释 若依律制。自然界则分四别。谓聚落等此标。下释。聚落者。谓人所聚居。犹村落也。此有二种。若聚落界限博大。不可分别。准僧祇七树之量为分齐。彼律云。佛在舍卫时。有婆罗门。名生闻。请问世尊云。何种庵婆罗树。使根茎坚固。枝叶茂盛。华果成就。扶疎生长不相妨碍。佛言。以五肘弓。七弓种一树。如是种者。能令根茎坚固。乃至不相妨碍。彼闻欢喜作礼而去。有优波离知时。启白佛言。已闻种树分齐。今复请问。若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作羯磨。应齐几许。名为善作羯磨。不犯别众。佛言。齐七树之量。得作羯磨。虽有异众相见。而无别众之罪。故今文云。七树之量通计六间六十三步。今若准数约之。以五肘弓。七弓一树。共计四十二弓。一肘一尺八寸。五肘为一弓。每弓九尺。共该三十七丈八尺。此乃西域之弓量也。若较此方。唐时丈田积步之量而言。以六尺为一步。六十三步正合西域七树之量四十二弓。于此量中。无有异众。得成羯磨。若此量外。虽有异众相见。而无别众之罪。此明不可分别聚落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若可分别聚落者。准十诵律。尽聚落集之。
释 可分别者。谓聚落非广。分齐可知。十诵律云。时诸比丘。于无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结界。尔时界应几许。佛言。随聚落界。是僧坊界。诸比丘不应别布萨及僧羯磨。若作者犯。如根本百一羯磨中。佛言。不作法界。若诸比丘在村者。齐墙棚内。并外势分。应尽集一处。为长净事。及作随意。单白白二白四悉皆应作。若不集者。作法不成。得别众罪。此明可分别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之制也。
二言兰若。亦有二种。若无难者。诸部多云一俱卢舍。按杂宝藏。云五里是也。相传以此为定。
释 初二句总标。下文别释。兰若亦名阿练若。此飜云空寂。又飜闲寂。以空闲则无诤。乃绝喧幽静之所也。一者无难兰若。谓处无恶兽盗贼。出入平安。诸部多云一俱庐舍者。如十诵云。时诸比丘于无聚落空处作僧坊。未结界。尔时界应几许。佛言。方一拘卢舍。是中诸比丘不应别众布萨及僧羯磨。翻译集云。梵语拘卢舍。此云五百弓。又云大牛吼。或云一鼓声。俱舍论云二里。今按杂宝藏经。云五里。一往译家相传以此为定。故所准用。此明无难兰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若难事兰若。如善见论云。七槃陀之量。相去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得作羯磨。
释 难事兰若者。谓处多兽贼。道路恐怖。不得例无难兰若之界。此界如善见论所明。梵语槃陀。此云二十八肘。七槃陀之量共计一百九十六肘。每肘一尺八寸。共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每步六尺。以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不满五十九步。故云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也。于此量中。得作布萨羯磨。此明有难兰若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三明道行界。准萨婆多十诵律。纵广六百步。
释 道行界者。准十诵律。有二因缘开听。一为布萨日。二为自恣日。诸比丘同道行。不及至僧中故。令方便在道结界。布萨自恣。东西曰广。南北曰纵。方圆六百步。每步六尺。共计三百六十丈。于此量中。得作布萨自恣。按五百问。结道行界时。须断两头行人。除去取水地及田处所。彼乃俗人往来处。若穷路无人行。不可为相以不知也。若断路有人车行。虽断三四村。亦可为相。此明道行自然界中得作僧法也。
四明水界。如五分律。船上众中。有力人以水若砂。四面掷所及处。
释 五分律云。诸比丘同船行。遇布萨日。欲说戒故。听船内说戒。令就浅水泊船已定。众中命一有力比丘。出立船头。以水四面洒掷。随水所至之处为界。余者在内。随观四方。若掷砂亦尔。此明水行自然界中得作法僧法也。
此之六相。皆谓身面所向方隅齐限之内。集僧无人。方可应法也。
释 此文结上。谓上所明六种自然界相。不同唱相立标。作法界之边畔也。皆以彼时身面所向方隅。为界相故。尽此内集僧布萨自恣。若一人不集。则布萨及自恣不成。无人方可应法也。
△五应法和合
释 上云僧集约界。唯戒场大界尽集。若集而不和。仍同别众。故第五复明应法和合也。
律云。应来者来。应与欲者与欲来。现前得呵人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成别众者尔。
释 此引第三分呵责揵度。谓界内楗槌一鸣。同居闻声即至。乃名如法。应僧前事。初句谓身心俱集者。次句谓身有事缘开心集者。第三句身心现前。纵得呵人。而意悦忍可。默然不呵。是名和合。反上三种则成别众者尔。
毗尼作持续释卷第一
音义凡例
凡者大槩也。例者比例也。左传序云。发凡而起例。敛
廉上声。收也。聚也。讨
寻也。逭
迯也。浩
浩浩大水貌。况文言之深广也。赘
附赘也。秉御
谓颁宣佛制。如宣人王之旨也。委
谓原委。原泉所出也。委流所聚也。研
穷究也。校雠
两本相对。复校如仇也。窥
小视也。搜
求也。索也。足
满也。无欠也。遂
随去声。就也。因也。博应圣凡
搏者普也。羯磨是法王严制。普被僧徒。纵是无漏圣僧。残质未谢。或菩萨示迹僧伦。莫不钦遵。无敢违者。禅
蝉去声。传与也。辇
连上声。步挽车。毂
音谷。毂者车轮之正中。而幅之所凑也。讳
生曰名。死曰讳。孕
音胤。怀姙也。𫖳
音均。谥
音示。行之迹也。讄行立号。以易其名也。自周公始。古者卿大夫殁。则君命有司累其功德。为文以表之。谓曰讄行之谥。故唐懿宗钦祖之德。谥号澄照律师。塔名净光也。讄同诔。音磊。鹤林
世尊于拘尸城娑罗林间。入般涅槃。林木皆白。故称鹤林也。初度陈如等百一十人
谓陈如等五人。耶输伽并友五十人。波罗柰国同婚姻者五十人出家。此乃世间最初之一百一十僧宝。俱证阿罗汉果者。几
尚也。序 五住烦恼
一一切见住地惑。即三界分别见惑。谓诸众生由意根对法尘分别。起诸邪见。住着三界。
二欲爱住地惑。即欲界思惑。谓诸众生由五根对五尘境。起贪爱心。而于欲界住着生死。
三色爱住地惑。即色界思惑。由诸众生不了此惑。住着禅定。不能出离。
四有爱住地惑。即无色界思惑。由诸众生不了此惑。住于禅定。不能出离。
五无明住地惑。即根本无明惑。谓声闻缘觉未了此惑。沉滞真空。住方便土。方便土者。谓修方便道。断见思惑。所居之土也。大乘菩萨方能除断。由余惑未尽。住实报土。实报土者。称实感报也。故明无明住地。若总而言之。则三界见惑为一住。三界思惑为三住。根本无明为一住。故云五住。二死
一分段生死。分即分限。段即形段。谓六道众生随其业力。所感果报。身则有长有短。命则有寿有夭。而皆流转生死。故名分段生死。
二变易生死。谓声闻缘觉菩萨。虽离三界内分段生死。而有方便等土变易生死。如初住为因。后位为果。又后位为因。后后位为果。以其因移果易故。名变易生死。三身
身即聚集之义。聚集诸法而成身也。
一理法聚即法身。谓始从初住显出法性之理。乃至妙觉极果理聚方圆。是理法聚名法身佛。
二智法聚即报身。谓始从初住。终至妙觉极果。智聚方圆由智契理。报得此身。是智法聚名报身佛。
三功德法聚即应身。谓始从初住。终至妙觉极果。功德聚方圆。故能随机应现。种种说法。度诸众生。是功德聚名应身也。汪洋
浩瀚深广也。浥润
上音邑。湿润也。溢
盈满也。滥觞
上音烂。下音商。谓泉始流不过杯水泛滥。而渐至横流也。硕
音石。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