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所缘缘论释直解
陈那菩萨造论 三藏法师玄奘译
护法菩萨造释 三藏法师义净译
蕅益释智旭解
若言能令毒智人。为令其慧极明了。及为消除于罪恶。稽首敬已观其义。
此归敬而述其释论之意也。若言者。即指观所缘缘论之文字语言。文字即教。观即是行。所缘缘即理。此三法宝。本惟佛说。陈那造论以申明之。是菩萨僧。故一言字。三德三宝皆悉具足。毒智人者。外道我法二执。是见思毒。余乘法执。是无明毒。由与此毒相应。故名毒智。由此毒智。故令凡外起有漏之罪恶。招分段果。亦令余乘滞偏空之罪恶。作变易因。今此观所缘缘论。遮外境之非有。表相分之不无。破徧计而显依圆。阐唯识而彰中道。能令毒智当下即成极明了慧。慧既明了。罪恶自消。此论上合佛意。下益群生如此。故稽首敬已。重观其义而释之也。
此下欲解释文。须出本论。即以本论之文作科。不敢更立繁科也。既借论文作科。故仍低二字书之以便观觉。菩萨大慈。必恕我罪。
论 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
论曰诸许眼等识者。于所弃事。及所收事。或舍或取。是观察果故。所舍事体及颠倒因。是所显示。
此总明先叙外执之大意也。论曰诸许眼等识者。是牒论文。于所弃下。方释其意。所弃事。谓外人所执极微和合二法。决定非有。故大乘破斥而弃之。所收事。谓外人所许生识带相二语。于义不谬。故大乘设许而收之。如是舍所弃事。取所收事。是观察因所成宗法之果。方得名真能破故也。是中所舍外执极微和合二种事体。及彼各缺一义之颠倒因。乃是此论之所显示。由显示彼颠倒之因。乃可破彼所执极微和合之事。由破所执极微和合不能作所缘缘。乃可显示心外无法宗旨。故欲申正义成真能立。先须破外执也。
此中等言。谓摄他许依其色根五种之识。由他于彼。一向执为缘实事故。意识不然。非一向故。许世俗有缘车等故。纵许意识缘实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将识相似之相离无其境。于眼等识。境不相离得成就已。方为成立。是故于此不致殷勤。
谓此论中等之一字。摄他余乘共许依其五净色根之五种识也。问曰。何故观所缘缘。但约前五识辩。而不约第六识耶。答曰。由他余乘。于彼五识。一向执为能缘心外实事境故。故须破之。意识不然非一向故。余乘亦许意识缘世俗有。以其能缘车等诸假法故。纵彼妄许意识缘实事境有其片分。亦能将独头意识相似之相以离无其所执外境。今但当于眼等五识。明其所缘相分之境决不相离得成就已。方为理善成立。是故于此意识不致殷勤。谓不劳细辩也。
又復於慣修果智所了色。誠非呾迦(此云情計)所行境故。及如所見而安立故。今此但觀聞思生得智之境也。如斯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此於自聚不能緣故。復緣過未非實事故。猶若無為。為此等言攝五識身。
恐有问曰。汝谓意识不缘实事。则彼惯修果智。于禅定中所了定果色法。岂非现量性境耶。今释之曰。又复于惯修果智所了之色。诚非情计所行境故。及如所见而安立故。谓已得惯修果智。自然离于二取。决不妄计定果色为心外之实我实法。今此论中。但观从闻生得智。从思生得智之境。以为所缘缘也。如斯则知散位意识所缘之境。全成非有。以此意识。于现在五识自相分聚。决不能亲缘故。或复缘于过去未来。非实事故。犹若无为。非是有法。为此论中等之一言。但摄前五识身。不必摄于意识。
若尔。根识引生所有意识。斯乃如何。
此因前文所云此于自聚不能缘故而设问也。谓若云意识不能缘五色聚。则五根识所引生之意识。岂亦不缘五尘境耶。
非此共其根识同时。或复无间皆灭色等为所缘故。或缘现在。此非根识曾所领故。斯乃意识自能亲缘外境体性。此则遂成无聋盲等。复违比量知有别根。
答曰。非此引生意识。共其前五根识同时。以既名引生。必有先后。此之意识。或复但以无间皆灭之色声香味触为所缘故。盖色等五尘。唯心所现。初生即灭。不容暂留。故引生意识。但得缘彼落谢影子。非现量也。又恐问曰。同时意识。岂不许缘外五尘耶。今遂释曰。或许同时意识缘现在境。然此意识既与五识同起。便非能缘根识曾所领故。设许意识缘彼五尘。斯乃意识自能亲缘外境体性。不假前五根识。此则遂成无聋盲等。复违比量知有别五根之用矣。正显同时意识。亦自变相而缘。决无亲缘外境之理。设许意识能亲缘境。则聋盲等亦有意识。何独不能缘声色耶。又意识既自能缘外境。则五根发识功能亦为无用。
此遮增色。是所欲故。然于意识不复存怀。眼等诸识。色为依缘而方有故。无表但是不作性故。自许是无。本意如此。
增色。谓所执心外五尘也。言此论所以但遮增色者。以是余乘之所欲故。特须破之。明其外所缘缘非有。然于意识不复存怀。良以眼等五识。必以色根为依。色尘为缘。而方有故。至于意识所缘无表色法。但是不作性故。自许是无。不同所计外五尘境。本意如此。故不须约意识辩也。
此于所缘将为现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为此正意遮所缘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同时之根。功能之色。将设许之。
此申明遮彼所欲增色之意也。彼所执心外增色复有二种。一者所依根色。二者所缘尘色。而今先破所缘者。以此等之人。妄于所缘将为现量。以为实得外境。深生取着。踏履邪途。尤可悲痛。为此正意但遮破彼妄计五识所缘微尘和合之性。直待后文。因便方更遮斯五识所依根性。今于同时之根。功能之色。且将设字以纵许之也。
言外境者。彼执离斯而有别境。此显其倒。显彼执有异事可取。故言境也。
外境。即论中外色二字。恐有难曰。既无外境。何故论中自言外色。故今释曰。言外境者。以彼余乘妄执离斯五识而有别境。此正欲显其倒。故非外而假名为外。又显彼虗妄执有异事可取。故非境而假言境也。
如何当说或言总聚。由非总聚。实事应理。
总聚。即论中下文所谓和合。实事。即论中下文所谓极微也。问曰。外境既无。如何当说或言总聚。由非斥其总聚无实。则微尘实事应符正理耶。
诚如来难。彼自前后道理相违。余复何失。缘其实事及缘总聚。是所许故。将欲叙其别过。为此且放斯愆。
答曰。诚如来难。过仍在彼。余复何失。盖彼执总聚。则违缘字道理。彼执实事。则违所缘道理。故云前后道理相违也。或以实事为所缘缘。或以总聚为所缘缘。乃是彼之所妄许故。今大乘家。将欲叙其二支有缺之别过。故于妄计极微是实之愆。且放过一着也。唯识论云。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正是此意。
论 或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
或许极微。虽复极微唯共聚已而见生灭。然而实体一一皆缘。不缘总聚。犹如色等。设自诸根悉皆现前。境不杂乱。彼根功能各决定故。而于实事断割有能。一一极微成所缘境。彼因性故。彼眼等识之因性故。是彼生起亲友分义。然而有说其所缘境是识生因。在诸缘故。
此详叙妄执极微之似能立。以为下文真能破之张本也。言或有妄许极微作所缘缘者。盖谓虽是极微共聚而见生灭。然而五识于此极微实体。一一皆缘。不缘和合总聚之假法。犹如色声香味触之五尘。设自诸根悉皆现前。于五尘境不相杂乱。以彼五根功能各决定故。而于极微实事之上。眼取其色。耳取其声。鼻取其香。舌取其味。身取其触。名为断割有能。故知一一极微。成于五识所缘之境。又即是彼五识之因性故。复名为缘。是故合称为所缘缘。何以故。以此极微。乃彼眼等五识之因性故。是彼眼等五识生起之亲友分义。然而有说其所缘境。即是识之生因。以在诸缘之所摄故。言亲友分义者。谓亲因缘如父母。所缘缘如亲友也。诸缘。即四缘。一亲因缘。二等无间缘。三所缘缘。四增上缘也。此中量云。极微是有法。成所缘境宗。因云彼因性故。然无同喻。
论 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
或复于彼为总聚者。彼诸论者。执众极微所有合聚为此所缘。相识生故。由于总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彼为所缘。如有说云。若识有彼相。彼是此之境。
此详叙妄执和合之似能立。以为真能破张本也。言或复于彼所缘缘而执为是总聚者。彼执众极微所有合聚。为此五识所缘。以其如总聚相而识得生故。由于总聚而生其了别之智。是故定知以彼总聚而为所缘。如有说云。若识有彼相。彼是此之境。今五识上。既有总聚之相。则彼总聚。岂非此五识之所缘境哉。此中量云。合聚是有法。为识所缘宗。因云相识生故。亦无同喻。
论 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此二论者。咸言彼相应斯理故。
犹云自谓与理相应。此结其妄计之情也。
若不言因。此因无喻。犹如因等成因等性。极微总相是所缘性而成立之。
大凡成立之法。前陈为所别。后陈为能别。宗为所成。因为能成。因为所合。喻为能合。今彼二论。虽各出因。竟无同喻。似若不曾言因一般。以此二因既皆无喻。则犹如但以因而成因性。但以宗而成宗性。以彼但谓极微总相二种。是所缘性而成立之。既无喻以合因。便无因以成宗。故二俱非理也。
又若自许不于识外缘其实事。应有有法自相违过。然法称不许。斯廼于他亦皆共许。即以为喻。若但如所说。应于所立义而属当之。前量意云论本二因。但是明因所以。不即是因。以无共成之喻。为此须出彼相应因何以如此。次复显己所论之理是无谬妄。
问曰。大乘何不即立正量。乃先纵许二论各有一支而破之耶。释曰。又若未破彼之所执极微和合二俱非理。而先自许内相分色为所缘缘不于识。外缘其实事。则疑识外原有实事。但是五识不去缘他。应有有法自相相违之过。然又相分色法。余乘皆称不许。即是所别不极成中他一分不极成也。是故斯迺且置自许之法。但就于他亦皆共许之法。即将根及二月以为其喻。若但如彼余乘所说之因而立同喻。应于所立宗义而属当之。俾其次第连属。法喻对当。便可破彼妄执也。又所以先述余乘前量者。意云彼之论本。虽有生识带相二因。但是明因之所以。而不即是三支中之因。以无共成之喻。不成因故。为此须出彼宗相应之因何以如此各无同喻。何以如此互缺一支。则邪量已破。次复显己所论之理是无谬妄。乃为真能立耳。
论 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明他共许。置第五声。设许为因。犹如共许诸非有事。非有性故。
此先释颂中设字之义也。第五声。谓八转声中第五相从就义。名为从声。乃是纵许之辞。非是实许。犹如世人共许龟毛兔角石女儿等诸非有事。即是非有性故。
非因极微。而且纵许诸极微体是其因性。但说不合是所缘性。由非彼相。极微相故。此云根识。极尘非境。
此正释宗因也。言五识之生。其实非因极微。而且纵许诸极微体是其实法。可为因性。但说不合是所缘性。由非彼五识所缘之相。仍是极微相故。故此破云。五根所发之识。于彼极尘非所缘境。
如根者言。犹如于根。纵实是识亲依之因。无根相故。非彼之境。极微亦尔。
此释同喻也。譬如五根。纵是五识亲依之因。而五识上。无五根相。非彼五识所缘之境。极微亦尔。纵许实有。亦非所缘。
诸无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谓也。为此说其名境者等。
此问答释妨也。问曰。若使诸无其相。彼即非斯识所缘境者。则意识缘过未等。又何谓也。答曰。为此说其名境者等。盖有质可仗。名为事境。无质可仗。名为名境。事境通于六识。名境唯在第六识也。
论 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
言自性者。谓自共相了者。定也。如何此复名为了耶。如彼相生故。此言意者。同彼相貌而识生起。由随彼体故。此则说名了彼境也。而实离识无别所了。
自性。即颂中所谓实体。能为生识之缘者也。了字。即颂中所谓带彼相起。谓相分是见分所了。故名为所缘也。自共相者。离名种等。现量所得。名为自相。假智及诠依之而转。名为共相。即相分也。定者。决定分明了别。即见分也。问曰。如何此自共相复得名为了耶。答曰。以如彼自共相而生起了别识故。此言中之意趣。谓同彼本质相貌而识生起。由此见分。随彼本质之体而变为相分故。此则说名了彼境也。而实离自识外。无别所了。
可与其识为因性耶。然而但有前境相状。于其自己。犹如镜像而安布之。共许名斯为了其境。
此问答遣疑也。问曰。既所了不即本质。则此本质。可与其识为因性耶。答曰。然而但有前境相状。于其自己识上。犹如镜中之像而安布之。共许名斯为了其境。此则既具带。相生识二义。故得为所缘缘也。
论 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如是极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然非极微一一自体。识随彼状。由此极微而为境体。纵有因性。由非因义所缘。如根虽是因性。不为所缘。若由因性。许作所缘。根亦同斯。应成彼也。
此正释论文也。言极微一一自体。非可谓五识随彼相状。由此若以极微而为本质境体。纵许或有因性。由非但以因义。便作所缘。譬如五根。虽是因性。不为五识所缘。假若由是因性。便可许作所缘。则五根亦复同斯极微。应成彼五识之所缘也。然岂有是理哉。
斯言前说彼相应理。故因有不成过。然而意显非唯因性即是其识所缘之相。若如所说因将为能立者。则彼因性故为所缘性耶。于根亦有成不定过。
此正申明设许之意。非实许也。余乘所执心外极微。的确是谬。但所说实体能为生识之因。此言犹可收录。即是彼相应理。故姑许其因。但有不成所缘之过。然而意显非唯因性即是所缘。乃夺其所缘耳。非实许其能立生识因也。若如彼所说极微为生识因而将为能立者。则彼因性既能成立故。不几为所缘性亦可成立耶。且夫以根为同喻者。亦不过以根非所缘。喻彼所执极微非所缘耳。非以根能生识。成彼极微果能生识也。假使实许极微为因。则于根喻亦有不定之过。何以故。极微是余乘妄计。名为非量。五根是大乘所许。名为比量。以极微同五根。则极微亦非妄执以五根同极微。则五根亦成非量。其可乎哉。
若如是者。由非彼相。其义何也。为明成立自己之宗。由非但述他宗过故己义便成。此言为彰非即能生自识相故。境非极微。犹如眼等。若其是彼因性之言。将为论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许。此时意在遮他显己。能破义成。置斯言矣。宗许定彼。不定他宗。恐其不许。
此下两番问答。皆所以申明破立之体式也。今第一番问曰。若如是者。何不直破之云心外别无极微。而但云由非彼相。其义何也。答曰。为明成立自己心外无法之宗。由非但述他宗心外计法过故己义便成。盖大乘设不立量纵夺。使彼余乘理穷辞尽。而但遮彼所执极微。则彼亦将遮我所立相分色矣。故今此言。但为遮其非即能生自识相故。明所缘境非是极微。犹如眼等不为所缘。若其设许是彼因性之言。将为论主前立他宗。而非实立也。但是权且明他共许。此时意在遮他所缘之非。然后可以显己之是。欲使能破之义得成。所以置斯设许言矣。盖凡立宗之法。须先设许一半以定彼案。若一总不定他宗。恐其亦不许我故也。
向者与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更申比量。凡言不定。未必决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须立量。或可由斯非彼相者。于诸极微非定了性。如相识生。是谓决了。既彼非故。明知决了此亦无由。应可说非决了性故。唯出此因不是所缘。如根极微。
此第二番问答也。问曰。若如是。则向者与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后文自宗更申比量耶。答曰凡言不定。未必决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须立量也。或可由斯极微非彼眼等五识所缘相者。以眼等五识。于诸极微。非是决定可了别性。此但破他。次更自申比量。必须如本质相而识得生。是谓决了。既彼五识非如极微。相而现故。明知决了此亦无由。应可说非决了性故。所以今且唯出此极微因不是所缘。喻以如根而遮极微非所缘义。姑纵许其得有缘义。直俟下文申自比量。则彼方得决了。并此得有为缘之义。亦复不攻而自破也。
有余复作诸识差别显其成立。眼识不能了极微色。无彼相故。如余根识。如是余识。翻此应言。如根之言。诚为乘也。其喻别须义准而出。
此叙有余大乘作如是破外执也。量云。眼识是有法。不能了极微色宗。因云无彼相故。喻如耳根等识。乃至量云。身识是有法。不能了极微触宗。因云无彼相故。喻如眼根等识。故曰如是余识。翻此应言。此则如根之言。诚为互通互用。犹如乘也。其喻止是别须义准而出耳。
又复纵是因性之言为无用矣。彼虽因用。非所缘性。此亦如是。实为有用。然非声等所有极微。可是余根之识生因。
此正明上文所立比量。虽似有理。而有夺无纵。恐不能定彼宗也。何以故。假使彼人因此比量。即转计云。眼识是有法。定能了极微和集色宗。因云有彼相故。喻如余耳根等识。乃至云。身识是有法。定能了极微和集触宗。因云有彼相故。喻如余眼根等识。我既不纵许彼极微得有因性。彼将转计极微和集之物得有所缘之性。是则此陈那菩萨纵是因性之言为无用矣。而岂可以破彼令结舌哉。今陈那之论。妙在明他共许。故云。彼五根虽有因用。非所缘性。此极微亦复如是。纵令实为有用。然声之极微。非可为眼鼻等识生因。色之极微。非可为耳鼻等识生因。乃至触之极微。非可为舌鼻等识生因。则虽纵许。已成半夺。又何必全夺也。盖始但纵许而含半夺。则究竟还成全夺。始若全夺。则无明他共许之义。彼亦将不许我矣。
论 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设作所缘。然无缘义。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如是和合。于眼等识无有缘义。
有說於識自體無聚現故(因)。非是所緣(宗)。如根(喻)眾微(有法)。由境相狀安布於識。是彼相性。此非有故。理即說其無有聚現。如是且述鉢羅摩怒(即極微也)不是所緣。彼之能立不相應故。及非境性量善成故。若爾。總聚是境。
谓有余乘。因见大乘破彼极微无所缘义。乃转计和合而作是说。于识自体无聚现故。非是所缘。喻如根之众微。大乘破之信为有理。何以故。由境相状安布于识。乃是彼所缘相之性。此极微相。识非有故。理即说其无有聚现。如是且述极微不是所缘。彼初家之能立不相应故。及大乘所云非境性之量善成立故。若尔。则应总聚乃是五识所缘之境也。
然由所說諸有能立。若望謨阿(即大乘也)宗。皆有不成性。理實如此。然而總聚實有彼相。有是所緣。無因性故。由彼相識不能生。其總聚相識。總聚不生。彼既不生此識。如何令此緣彼。所緣之相不相應故。非所緣義。由此前云彼相應理。斯乃不成。
此正释设作所缘。然无缘义也。谓由余乘所说诸有能立。以其不达唯识。若望大乘。皆不能立。理实如此。似不必明他共许然后破之。然而总聚干识生时。实有彼相。故可许其有是所缘。但决非因性故。由彼相是假合。则于五识便不能生。当知其总聚相之识。此假总聚所不能生。彼假总聚既不能生此识。如何令此识缘彼总聚哉。盖以不能生识之物而为识所缘之相。理决不相应故。所以既无缘义。并非所缘义矣。由此前第二家云彼相应理。斯乃亦决不成也。
若爾。何謂所緣之相。凡是境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隨境之識。彼是能生。彼是所緣。有說凡為境者。理必須是心及心生起之因也。此既生已。隨境領受而興言論。於時名此為所緣境。若義具斯二種相者。此乃方合名為所緣。是能生性所緣之性。引阿笈摩(即阿含此云教)。此即便是說生緣性。由是生因彼識生緣。共許是其所緣之境自體相現。此中無益。故不言之。
此设为问答。重明所缘缘之正义也。问曰。若尔。则总聚既非生缘。亦非所缘。毕竟何谓所缘之相。答曰。凡是所缘境者。理须能生其相似自相之识。而随境之识。即以彼相为能生。即以彼相为所缘。又有说言。凡为所缘境者。理必须是心之所现。及是心生起之因也。谓此识既生已。随其境相领受而兴言论。于时名此为所缘境。若义具斯二种相者。此乃方合名为是所缘缘。所谓一者是能生识之性。二者是识所缘之性也。上来所引经教。此即便是说生缘性。由是生因而令彼识生于缘虑。方乃共许是其所缘之境自体相现。则安可以心外总聚而为所缘。是知总聚不惟无缘义。并无所缘义也。但在此中。彼执未曾破尽。未可即申正量。说之无益。故不言之。
能非总聚是能生者。非实事故。由其总聚不是实事。此于有聚一异二性不可说故。又复无有不实之事。能有生起果用功能。犹如二月。如第二月。不能生识第二月相。
此正释彼无实体如第二月之义也。言今论家所以能非斥其总聚是能生者。以总聚决非实事故也。由其总聚不是实事。此于微尘之有。和合之聚。一异二性不可说故。谓若说总聚与微尘一。则总聚可见。微尘不可见。若说总聚与微尘异。则离众微尘外。别无总聚自体可得。故楞伽经云。泥团微尘。非异非不异也。又复无有不实之事。而能有生起果用之功能。所以其喻犹如二月。如第二月。决定不能生于眼识上之第二月相。
若尔。何因有斯相现。根损害故。若时眼根。由瞖等害损其明德。遂即从斯损害根处。见二月生。非实境故。由此二月纵有彼相。然非斯境。
此问答。解释二月之义也。问曰。既云不能生识上之第二月相。何因现见瞖目之人。有斯二月相现。答曰。此由根损害故。若时眼根。由瞖等害损其光明之德用。遂即从斯损害根处见二月生。非是实有境故。由此二月。纵令意识妄有彼相。然决非斯眼识性境。
如第二月。纵令此识有彼相状。由不生故。不名斯境。此由非实事有性等。总聚不是识之生因。非实性故。如第二月。
此重释上义而以喻合法也。恐有疑曰。第二月是眼所见。云何不名为眼识境耶。今释之曰。如第二月。纵令此眼识上。似亦有彼相状。由无实性。不能生眼识故。决定不名斯是眼识现量之境。何以故。此由二月非实事故。非有性等。当知总聚亦尔。不是眼识之生因。亦复非实事故。非有性故。同喻如第二月。
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缘。还如二月。又复将此第二月喻。于彼相因。应知说其不定之过。复由识义理成就故。过是相违。
谓始则设许所缘。但遮非缘。然既成立非是因性之量。则亦不是所缘。还如二月非眼识境矣。又复将此第二月喻。于彼带相之因。应知说其不定生识之过。复由此第二月。唯是意识妄见之义理成就故。显彼妄立总聚为有法者。过是自相相违。盖余乘以识带彼相。成立总聚为所缘之宗。大乘以彼体实无。成立总聚设所缘非缘之宗。是余乘犯共不定过。又余乘立总聚为有法。大乘以总聚同二月。二月岂可立为有法。是余乘犯有法自相相违过也。
复缘眼识不缘青等聚集极微。为由彼体非生性故。如余根识。此喻共许。故不别言。
此亦别叙有余大乘作如是量以破外执。今不用也。量云。眼识是有法。不缘青等聚积极微宗。因云为由彼聚集体全是假法。非是能生性故。同喻如耳根等识。乃至身识是有法。不缘触等聚集极微宗。因云为由彼体非生性故。同喻如眼根识等。此亦有夺无纵。恐不能定彼宗。今此二月之喻。乃是明他共许。若彼余根识喻。则于设所缘之言反为无用。故不别言也。
第二月喻。非实事故。应知此是于非因性而成立之。如所说云纵有相性。然非彼缘。斯言复是非彼因义。
此正明今之第二月喻。但显非实事故。应知此是且于总聚定非因性而成立之。如所说云纵有带相之性。然非彼识生缘。斯言复是非彼识生因义。且先出其缺能生义之过耳。
若言无有第二月者。如何现见有二相生。谓从内布功能差别均其次已。似相之识而便转生。犹如梦时见有境起。由此令似妄作斯解。于其月处乘更覩余。
此更问答以明二月之虗妄也。内布功能。即胜义眼根也。差别。即损害也。问曰。若言无第二月。如何现见有二相生耶。答曰。谓从第八识内安布色之功能有损害差别故。非二似二均其次已。似相之散昧意识而便转生。犹如梦时见有境起。由此令似妄作斯解。於其一月之处。乘之更覩余月。何尝有心外之实境哉。嗟嗟。苟知二月惟心所现。则知根身器界一切总聚之相。亦惟心所现矣。
诸有说云。而于眼识双现之时。此二次第难印定故。将作同时。于斯二种相貌之后。意识便云我见月之第二月也。或复有云。于共许月数有错乱。由根损故。
此叙不达唯心之人。更于二月妄起二种戏论也。一云。而此月相。于彼眼识前后刹那双现之时。此二次第难印定故。将作同时。故彼刹那前后眼识。于斯二种相貌之后。意识便云我见月之第二月也。二云。但于共许天上一月数有错乱。由根损故。别见有二。
若望不许外境之宗。如斯众见。但是妄执。
此总斥二说。下方别破也。
由非眼识所缘无间引生意识。能于一时双缘二相。作如斯解见二月耶。又于声等缘彼之识不知其次。应有二声等见同时起耶。好眼之人。意识次第尚多难解。何况依于色根之识测其差别。便成多有二相等见。
此破第一家戏论也。谓此二月之相。岂由眼识所缘无间引生明了意识。能于一时双缘二相。而作如斯之解以为见二月耶。当知二月。不惟非眼识境。亦非明了意识所缘境矣。又若执二月是意识不知其次。则耳识于声。鼻识于香。舌识于味。身识于触。缘彼意识不知其次。亦应有二声二香二味二触之见同时起耶。假如闻一声钟。更闻一声。纵复刹那前后。决不作二声齐鸣之解。何独于月而作二月齐现之解也。况好眼之人。意识次第尚多难解。故于刹那生灭法中。仍作似常似一之见。何况依于色根之眼识。而反能测其刹那前后差别。便成多有二相等见哉。
一旃达罗若时离识许实有者。斯乃何劳妄增二月。而言于数有其错乱。
此破第二家戏论也。一旃达罗。即天上一月也。天上之月。秪是吾人共相识耳。离识之外。何尝实有一月。一月尚无。何劳妄增二月。而言于数有错乱哉。盖二月固是别业妄见。一月亦是同分妄见。故不惟妄见二月。名为错乱。即妄执心外实有天上一月。亦错乱也。一既非真。则二亦不得言数有错乱矣。
论 故外二事。于所缘缘互阙一支。俱不应理。
(餘乘)離識之外。執有二種(所謂或執)。極微(或執)。總聚。此皆闕其一分義故。又如所說能立(今以)。能斥道理力故。以之為境。成不相應(以各)。闕一分故(蓋必)。自體相現。及能生性。具斯二分。方是所緣。於極微處。即闕初支。於第二邊。便亡第二。若如是者。如向所論二種過失。重更收攝令使無差。
文并可知。
论 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已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
有說集相者。於諸極微處。各(各自)有集相。即此集塵而有相現。隨其所有多少極微。此皆實有。在極微處(即各各)。有總聚(之)相(以總聚相)。生自相識(以極微相)實有性故。應是所緣。斯乃雙支皆是有故。
此转计极微体中本具有和集相也。文亦易知。
论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
此即於前所有成立(更)求(勝)進(而實)無由(我且問汝)。為聚集相即是極微。為不爾耶(餘乘答曰)。由諸境義有眾多相。即此諸微(一一微上)。有(各各)有微狀。亦(各各)有集相(今更難曰)。如何得令(微狀及和集之)二相共居一(極微)事(豈可)。為應理乎(乃令一微)。有眾多相(餘乘答曰)。凡諸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地等四大為性。彼皆自性有勝功能(如地有堅性。水有濕性。火有煖性。風有動性。地能任持。水能沃潤。火能變化。風能鼓動。于)。青(黃赤白)美(惡)等相。隨(其)事(物而為五塵)。隨(其五)根而為了別。即此(極微)。於其眾多相處(亦堅。亦潤。亦煖。亦動。目觀之而為色。耳聽之而為聲。鼻取之而為香。舌甞之而為味。身覺之而為觸。可見)。極微之處(各各)有總集相。即將此(極微上總聚之)相。為眼等識所行境故。是現量性(今更難曰)。若如是者。於諸微處。識(上亦應見)有聚相。何不言之(既所緣)。塵(各)有聚相。何不言(能緣之)識(上亦)有(其)聚相耶(勿相分境不同質故。餘乘答曰)。所以復云然於(所緣)微處有總聚相。即以此言為其方便。亦顯(能緣)識(上兼)有極微(并)總相(也。今更難曰)。若爾。一一極微有此相者(則不待集時。先有集相)。何故復云總集相也(夫)。色聚(是)眾多(而)。極微(是)分別(乃)。是論(中之)所(縱)許。此(諸極微。由)即是其總聚性故(離總聚外別無極微。離極微外別無總聚。所以)。不是實有。如前已陳。何勞重述有別意趣。縱令(極微是其)實事別別體殊。然此(極微)相狀(非眼所見)。但於集處更相藉故而可了知(則但)。說觀集相。更無餘矣(安得謂極微之上。更自各有一集相哉)。
此番番问难以释论中之意也。文亦可知。
又復設使諸有極微(一一皆有)。合聚為性。然而(就彼)一事(之上。圜微相與和集相)有其勝劣(勝能隱劣。所以今且)。隨事觀之。且如蒼色。是其地界(而蒼色之總聚相勝。地界之極微相劣。所以但見蒼色。即知地界)。如是等說。誠為應理。
此重述余乘之转计也。
纵许如是。如极赤物初生起时。多事皆强。遂无容矣。依容有处作此议议。
此大乘正破也。谓姑无论心外别无苍色。亦无地界。纵令许其如是。然如极赤物初生起时。赤色又强。苍色又强。互不相隐。以例极微与总聚相。设令亦复多事皆强。遂无容以胜隐劣矣。而何以从不曾见于一事处。双现圆微及总聚之二相耶。岂可妄依容有之处作此议议。而竟无实证也。
若尔。如何说诸极微非根所见。又复如何唯有如智能见极微。由其尘相非是识义。非是依根识之境界。故曰非根。非根之义。独是如智之所观察。
此余乘反难。而大乘正答也。难曰。若尔。极赤初起。苍不能隐。便可证知眼能见于极微。如何汝大乘家。说诸极微非是五根境界。又复如何乃说唯有观慧如智能见极微。答曰。由其极微尘相。非是五识所缘之义。非是依根识之境界。故曰非根。此非根之义。独是第六意识作假想观。成就如智之所观察耳。
复如何理。现见极微尘形不覩。如坚性等。如坚润等。于彼青等纵有其事。非是眼等识之境界。根之功能各决定故。尘亦如是。无违共许。
此亦余乘难。而大乘答也。尘形。指眼等五根也。难曰。复如何理。显现证见此极微相。乃眼根之所不覩。答曰。如坚性等。谓如坚润煖动。于彼青黄等色之上纵有其事。然决非是眼等识之境界。以根之功能各决定故。如眼见青等。决定不见坚等。身觉坚等。决定不觉青等。今微尘亦复如是。纵令是实。亦决非眼所见。乃至非身所觉。故于共许之义无违也。
岂非显微无其坚性。由别体故。此对宗法。许其十处但是大种。斯言无过。然此已陈。
此余乘又难。而大乘又答也。难曰。既以坚等而喻极微上之和集。岂非欲显极微之上无其坚性。将坚性之无。以遮和集之有。由能喻与所喻必别体故。此仍有违共许之义矣。答曰。此乃对于设缘非所缘之宗法。且纵许其内根外尘十处之色但是大种所成。既是大种。岂得但有和集而无坚润。故知能喻所喻。不必别体。斯言无违共许之过。然此已陈。而非余乘所能难也。
论 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相别者。理亦不然。项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
汝瓶甌等覺者。汝(謂所見和集。即是極微自體)。如是證者(則)。於瓶及甌。便成根覺相似而觀(無有差別。蓋以)。於其(極微)自境識不差故。復由根覺(但)。隨現有(極微之實)境而相生故(果則)。識境不別(同是極微之所和集)。如何得知(瓶甌差別)。由匪於其瓶甌等處(之)眾微(亦)有(差)別。而(得作)此言說。然諸極微(既)。以總聚(時之自)相而為其境。固非於彼瓶等(極微)自體了別之時。於眾多(極微)聚(集)體(上或)有片別。彼之(極微)實事相貌之外。無別積聚體可得故(則)。緣彼(之)根識。便成相狀無有差殊。由此(瓶甌果無差殊)。方(得)成於(微)塵自體是所緣性。復非於彼無別相處。覆審之緣異解性故(可令差別)。如緣青等(畢竟是青。終不作黃赤等解。今若果緣瓶甌等之眾多極微。亦應畢竟仍是眾多極微。不應別作瓶甌等異解也。又)。若(謂)相殊故所言殊者(然所云)。相(但)。謂形狀布置有殊。於其瓶甌胭腹底等殊異狀故。由境有別。覺乃遂殊(此則)。誠為應理(然據汝所執。仍以極微為境。則斷斷)。無如是(差別之)事(何以故)。非於根識所觀境處(之)極微(亦)有殊(故)。然此總聚(但)。是三佛栗底(假有)。而此總聚(必)。非根識(現量所緣之)境。此已斥破(何勞再說)。復非(可謂)非(因)境(之)有別而令識相有殊(亦)。可為應理(也)。
此破其转计觉和集时。仍以极微为所缘境。故谓瓶瓯之极微无别。则觉亦应无别。不宜有瓶瓯等觉也。三佛栗底。义翻假有。余文可知。
(餘乘問曰)。復如何知諸極微處別狀非有(大乘答曰)。極微形相無別異故。凡諸事物有支分者。必有別狀於方處轉。然諸極微體無方分。至窮極處。斯即何曾得有形別。於瓶甌等縱令事別。而極微性曾無有殊。斯乃一體無增減故。是故定知於總聚處非實物有。凡有方隅布列形狀(便屬假法)。皆非(前五)根識所行(現量)之境。上來如是眾多詰責。意欲顯其(識上)有別相故(當知)。瓶甌等覺(決)。非以(極微和集之)別事為所緣境。猶若蘇佉毒佉情矣。
苏佉。乐也。毒佉。苦也。谓苦乐惟在自识。岂有外境哉。余文可知。
论 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圆微相故知别形在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然而極微(量等故。乃)是不別(之)境。即是彰其非彼(眼等五識所緣)境性。若相殊故方言殊者。此言意顯向云非以不別之事而為境者。是立已成(今)。彼(餘乘之)意說言極微為境。其實無殊。然為形相別故別也(大乘則謂)。極微無殊。我亦共許是立已成。由諸極微量無別故。此(形別惟在假句。乃)顯殊事是其別境(非在極微。是故小乘妄云極微亦有差別)。答非已成。
此正明许其微尘无殊。乃可彰其形别非实也。
或可此明诸根之识。于瓶瓯等无有极微相状性故。非是所缘。犹如余识。余识。谓意。或余根识。但缘青时无黄相故。于诸极微虽体众多。无差别故。而诸根识差别相故。斯乃共成非尘状性。
或可申量破云。诸根识于瓶瓯等是有法。非是所缘缘宗。因云。无有极微相状性故。同喻犹如余识。言余识者。谓第六意识。盖总立前五识为所喻。而意识为能喻也。或复以余根识互为能喻。互为所喻。且如眼识。但缘青时。无黄相故。黄即非所缘缘。今亦如是。缘瓶瓯时。无极微相。于诸极微虽体众多。无差别故。而诸根识差别相故。岂可以极微为所缘缘。斯乃共成所缘缘决非微尘状性矣。前许其极微无殊。以彰形别惟假。不能为缘。今复由根识差别。以彰极微不是所缘。此纵夺之妙也。
颂于极微差别之言。同前问答。若其总聚许覆相已。形非实境理方可成。如斯胜理。是应成立。
如前问云。复如何知诸极微处别状非有。答云。极微形相无别异故。今此颂中同前问答。若其瓶瓯总聚。许是隐覆极微之相而假有已。则形非实境理方可成。是则极微既非所缘。总聚又非实有。二执俱夺明知心外无法。如斯胜理。是应成立也。
若言離極微(有)如是(瓶甌)等(者)。如離(析)彼(瓶甌至極微)者。彼(瓶甌等)覺(即)便無故。猶如軍等。此言瓶等是非實義(也)。由(瓶等)非實事(故)。此(即)顯(得)餘宗(所執)諸非不實。皆非(能)捨彼相違事也。如於等聲。青覺非有。此形相別(乃)。是覆相(假)有。以其瓶等為境性故(定可分析。然未析時。但見瓶等。不見極微。已分析後。瓶相亦無。是則瓶既非實。極微復非所緣。故彼)。雖引眾多異見道理。而竟不能顯其極微實事之體有其差別。
此释又形别物析至极微等文也。已上破外色为所缘缘竟。
论 彼所缘缘。岂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外境虽无。而有内色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眼等识带彼相故。及从彼生。具二义故。
據內境體。謂立自宗所緣之事。若也總撥無所緣境。便有違世(及違)自許宗過(以)。四種緣性(是)。於(大乘)經(中)說故。
此先释非全不有之义也。
此中內聲。為顯不離於識而有所緣。言境體(色)者。是所取分。是識變為境相之義。然在識(之)外(分)別分而住。將(此相分)以為(所緣緣)境(雖得不違自宗。而于)。違世之過如前尚在。由諸世俗。共許於境在外而住(故今)。應云如外(以免違世之過也。然)此(相分實)不離識。其所取分如外而現(愚夫不達)。云我見(於外)境。生其(見執)慢想(然而)。實(惟是)此(內所變相)為因。如於眼識現其(空中)髮等(豈有識外之實髮哉)。外境雖無(凡愚妄計)。謂實(今大乘正欲遣)。無其(所執)在外之境(以)。非(根識所)了性故。以理究尋(決)。不可(謂)了其自體(者)定在於外(姑無論心外的確無境)。縱令許彼實有外相。然(既在外。決)非識(所能)緣(以)。非彼(識之)相性故。非(於識上曾有)極微相現(豈得以極微為所緣哉。今必)。如似外相顯現之時。此即是其所緣緣也。
此释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二句义也。言识外别分者。识有四分。自证分及证自证分。名内二分。见分相分。名外二分。非谓在识外也。余可知。
彼相相應故。由若與相理相應故者。此(相分)即是此(識所變)。如(親)因(緣)性等(決不離識)。由與自相理相應故。復顯(自識變起)所緣差別體相(不同)如云識有彼相故等。明不假藉外事為境。如情所計境相隨生(也)。又(即彼)情(之)所計(心外有境其實)若離於識(亦必)。非外有故。此之境相(的確)元不離識。由此名為內境相也(故)。此(頌)中內聲(但)。言不離識(耳)。本無其(識)外(之境)。望誰為內。
此释许彼相在识之义也。望。犹对也。余可知。
及(能緣之識)從此(相分境)生(以)。有此(相分)。方生(見分故)。或可從此(之言)。由第七(識與前)五(識)義有別故(第七非我計我。緣於非量。今前五是現量識。但緣性境)。由非離(於性)境得有其識。是故有此(相分性境)。方廼識生(蓋第七緣帶質境。其相分從兩頭生。故名為二法合)。不言第五(亦是)二法合故。
此释及能生识故之义也。
明其所緣(與帶相分能生二支)。道理合故(方)。顯(真)能立也。此即但以(本識中)共相之境為其能立(而顯五識不緣外境)。若差別者。其仳若南不緣外事(即可)。於其夢位以為顯示。如說二種為一能立(一者)。識有彼相(二者)。復是識生。緣此二用。方成一量。
此总结成能立。兼结不约第六识辩之意也。共相境。谓器界五尘及浮尘根。若南。此翻为智。仳若南。即指第六识言。第六所缘非心外境。约梦喻之。即可显了。故不须辩也。
论 此内境相既不离识。如何俱起能作识缘。
且復縱許有其內相。但觀外境妄有相故。言無他相。如情計境。生其領受。境之相狀列在於內(猶如鏡中)。將為應理(然)。如何(既即)是彼(識之)一分(而)。得作同(時)生(識)之緣。其所取分。離識無故。斯(是識)之一分(而)。復還生(於)識。便成自體相違之過。復還是彼一分性故(喻)。如能取(之)分(一般。豈以能取可生能取)。斯乃便成匪能生性(又若云)。但由外相染識而生。此即相分與識同起。非(可謂)二(既)同時(而仍)有因果(相生之)性。如牛兩角(豈有一因一果之理)。又匪於其不異之事同在一時(乃可)。以同伴聲而合說之(今)。亦非於識(外)別說有境。斯乃(元非二物)。如何(可)名同伴性(耶)。
此余乘难问之辞也。
论 决定相随故。俱时亦作缘。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
理实如是。然由相状差别力故。猜卜为异而宣表之。由有见分相分之殊。遂将此识而有差别。
此大乘答释也。
若如是者。缘性亦应但是所执。非分别事有自性体。斯乃应成非真缘性。
此余乘复难也。谓若如是见分相分。但由猜卜表宣者。则此缘性。亦应但是徧计所执。非可谓分别事有自体性。斯乃应成非真缘性矣。
此罔相违。由其缘义。于余所执差别之境亦共许之。如等无间灭。同分之识为断割时。此识亦以四种多缘而为缘也。
此大乘再答释也。谓分别事。虽无体性。不违得作所缘缘义。如余所执空华幻梦等差别之境。虽皆无实。但是自心所现相分。皆共许作所缘缘故。又如等无间即灭之心心所。于其同分之识。为前后断割时。虽非异物。即以前灭意为后念之等无间缘。当知此识。亦以四种多缘而为缘也。四种。即前文所云四缘。而增上缘又非一种。故名多缘。应立量云。同体相分是有法。得为所缘缘宗。因云同分为断割故。同喻如等无间缘。已上仅释决定相随故俱时亦作缘二句之义。余皆未释。或梵本未来。或立所缘缘竟。故不必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