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议匪及者谓之性。形数可辨者谓之情。性则觉之真源。情则迷之妄本。以觉觉迷故至于非觉非不觉。以迷迷觉故致于有迷有不迷。将使返其情而寂于性者谓之止。则非觉非不觉。有迷有不迷。皆不得而名。及夫据其性而照于情者谓之观。则有迷有不迷。非觉非不觉。悉可以而状。寂焉照焉。体焉用焉。止焉观焉。本焉末焉。皆不可而思议焉。吾佛释迦持此道而庄严之。谓之定慧。依此道而开示之。谓之知见。吾祖南岳括此道而惊其所悟。谓之分别.依他.真实之三性。吾祖天台据此道而要其所入。谓之真空.俗有.中道之三谛。或二也或三也。或总也或别也。无非一性。常异常同。天然之妙法也。所以息则纤尘绝朕。动则万象揄扬。来不知其自谁。去不究其何适。取则便散。舍则便昏。其欲即达。凉池高安秘藏是真心要。是曰大乘。无过南岳所示法门者矣。是以假设宾主内外。别其正邪。精示静明广略。因其利钝。名虽通衍。旨必在圆。今有因缘。惟宗圆旨直记义理云尔。时大宋宣和三年岁次辛丑十二月初一日叙。
凡是无法用思虑揣测的,就称为“性”;凡是可以用形态、数量来分辨的,就称为“情”。“性”是觉悟的真正根源,“情”是迷妄的根本。因为用觉悟去觉悟迷妄,所以达到既非觉悟、也非不觉悟的状态;因为用迷妄去迷惑觉悟,所以导致既有迷妄、也有不迷妄。要让众生回归“情”而归于“性”的寂静,这就叫作“止”——这时,既非觉悟也非不觉悟,既有迷妄也有不迷妄,都无法用言语形容。等到依据“性”而观照“情”的时候,这就叫作“观”——这时,既有迷妄也有不迷妄,既非觉悟也非不觉悟,都可以描述出来。寂静啊、观照啊,本体啊、作用啊,止啊、观啊,根本啊、枝末啊,都是不可思议的。
我佛释迦牟尼秉持这个道理来庄严自身,称之为“定慧”;依据这个道理来开示众生,称之为“知见”。我祖南岳慧思概括这个道理而点醒所悟,称之为分别性、依他性、真实性这三种性。我祖天台智者依据这个道理而归纳修入之门,称之为真空、俗有、中道这三谛。或分为二,或分为三,或总说,或别论,无非都是同一“性”,常变常同,是天然微妙的法。
因此,当它止息时,连微尘般的踪迹都没有;当它发动时,万象都随之显现。来时不知从谁而起,去时不究往何处而往。想要抓住它,它就消散;想要舍弃它,它就昏昧。若想即刻抵达清凉的池沼、安稳的秘藏,这真心是关键。这就叫作“大乘”。没有能超过南岳大师所开示的法门的了。
因此,书中假设宾主问答、内外分别,以辨明正邪;精要地开示静心与明观、广说与略说,随顺众生的利钝根机。名称虽然通于诸经,旨趣必定归于圆融。今因缘具足,只依圆融宗旨直接记录义理而已。
时大宋宣和三年,岁次辛丑,十二月初一日叙。
问。序中云。今有因缘直记义理者。未审有何因缘。答。凡有十意。一欲会天台所说止观与师不殊故。二欲知天然妙体惟一性故。三欲使解了本觉之法尚属用故。四欲令晓性德善恶体属修故。五为了知修恶当体法是情故。六为明佛所起恶用不异修故。七为证今立理由事差权因实妙。显非师心有承禀故。八为自备忽忘易寻讨故。九为呈露所解恐有迷错。求删削故。十为利同学直入观道故。
问:序文中说“现在有因缘直接记录义理”,不知道具体是什么因缘? 答:共有十个缘由:第一,是为了说明天台宗所讲的止观法门与慧思大师的教导并无差别;第二,是为了让人明白天然具足的妙体唯是同一心性;第三,是为了使人体悟到,即便是本有的觉悟之法,仍属于“用”的层面;第四,是为了让人知晓,本性中所含的善与恶,其体性仍归于“修”的范畴;第五,是为了透彻理解,修行中的恶念与行为,当下即是“情”的显现;第六,是为了阐明佛所起用的恶行表现,与修行中的恶并无不同;第七,是为了证明如今建立的教理,虽因事相差别而权宜施设,却依实理而微妙,表明这些并非出自个人的臆想,而是有所传承的;第八,是为了自己防备遗忘,便于日后查考;第九,是为了呈现自己所理解的义理,恐怕其中有迷惑错谬之处,恳请他人指正删改;
其题称大乘止观法门者。大是无外之名。乘以运载为义。大有待绝。乘有修性。相待说大。始自世间终藏.通.别皆名为小。惟圆为大。若绝待者即彼偏小全是圆大。此二乃是法界法尔。常待常绝不可思议。非大非小目之为大。亦得云大名不可思议。即法界全体也。全此之大起而为修。运载行人证体证用。此修即性。此性即修。法界法尔常修常性不可思议。非运非载目之为乘。又大即是人。乘即是法。如十二门论云。诸佛最大。是乘能至。故名大乘。观音.得大势.文殊.弥勒菩萨等大士所乘故名大乘。又大乘者。由一性之法天然具三。谓体.相.用。此三即性。故名为大。以此三大而为所乘故名大乘。如起信中约此三大释大乘义。此之三大即南岳所用分别.依他.真实三性。故下文云。真心是体。本识是相。六七等识是用。此三即天台理随得三。且体大者乘其止以自利。用大者乘其观以利人。相大者该乘自他或惟在自。故此大乘即止观也。
这部经题称为“大乘止观法门”。“大”是无所不包的意思,“乘”是运载行人的含义。 “大”有相待与绝待两种含义,“乘”有修行与本性之分。 从相待的角度说“大”,从世间法开始,直到藏、通、别三教都称为“小”,唯有圆教才称为“大”。 若是从绝待的角度看,那些偏颇、浅小的法门,全体就是圆满广大的法界。 这两种“大”都是法界本然的样子,既常相待又常绝待,不可思议,既不是大也不是小,勉强称之为“大”。 也可以说,“大”就是不可思议,就是法界的全体。
这整个的“大”发起而成为修行,运载修行人去证得体与用。 这修行就是本性,这本性就是修行,法界本然常修常性,不可思议,既不是运也不是载,勉强称之为“乘”。
再者,“大”是指人,“乘”是指法。 正如《十二门论》所说:“诸佛最为尊大,此乘能到达佛地,所以称为大乘。” 也是观世音、大势至、文殊、弥勒等大菩萨所乘的法门,所以称为大乘。
另外,所谓“大乘”,是由于一真法性天然具备三个方面:体、相、用。 这三方面就是法性的全体,所以称为“大”。 以这三大作为所乘的法门,所以称为“大乘”。 如《大乘起信论》就是依据这三大来解释大乘的意义。
这三大,也就是南岳慧思大师所用的分别性、依他性、真实性三性。 所以下文说:“真心是体,本识是相,六识七识等是用。” 这三者也就是天台宗所说的“理即”所随顺证得的三种性相。
具体来说: 体大——乘着“止”的法门来自利; 用大——乘着“观”的法门去利他; 相大——同时运载自他二利,或者只侧重于自利。
因此,这“大乘”就是止观本身。
所云止体观用者。如下文云。心体平等。离一切相。即是寂义。体具违顺二用。即是用义。是故修习止行即能除灭虗妄纷动。令此心体寂静离相。即为自利。修智观行令此心用显现繁兴。即为利他。
这里所说的“止是本体,观是作用”,就像后文提到的:“心的本体平等,超越一切表象,这就是寂静的含义;本体同时具备违逆和随顺两种作用,这就是作用的含义。”因此,修习止的行持,就能消除虚妄纷乱的扰动,让这心体达到寂静、远离表象的境界,这就是自利;修习智慧观照的行持,能让这心的作用显现、蓬勃兴盛,这就是利他。
问。止对解脱。义属化他。观对般若。理当自行。今何不同。答。解脱有三。若取方便乃是于用。今取真性。般若亦三。若取实相乃是于体。今取文字。又般若照事则为用。般若照性则为体。今取照事。解脱据性则为体。解脱于事则为用。今取据性。由一性是理体。十界是事用。般若解脱是理体中所具之德。此德从性则为体。从事则为用。今取解脱之德解缚得脱。寂然从性则为体。般若之德照暗得明。观达于事则为用。如辅行云。止体寂故即是法身。观体用故即是般若。即此止观功能可以入道。故称法门。法者或训轨则。今训功能。据下文释法身云法者功能也。
问:止对应解脱,其意义偏向度化他人;观对应智慧,其道理应当属于自我修行。如今为何不按此区分? 答:解脱可分为三种层次。如果着眼于方便法门,这属于作用层面;现在我们所取的是真如本性。智慧也可分为三种层次。如果着眼于实相本体,这属于本体层面;现在我们所取的是文字般若。再者,智慧观照事相时属于作用,智慧观照本性时属于本体;这里取的是观照事相的层面。解脱立足于本性时属于本体,解脱运用于事相时属于作用;这里取的是立足于本性的层面。由于真如本性是理体,十法界是事用,智慧与解脱是理体中所具备的德性。这种德性从本性出发则为本体,从事相出发则为作用。这里所取的解脱之德,在于解开束缚获得自在,其寂静特质从本性出发故为本体;智慧之德,在于照破黑暗获得光明,其观照通达从事相出发故为作用。正如《辅行》所说:“止的本质寂静,即是法身;观的本质作用,即是智慧。”正是这止观的功能能够引导人悟入正道,所以称为法门。“法”字或解释为轨则,此处解释为功能。依据下文对法身的解释:“法,即是功能。”
以止观功能即门者。门有多义。一者能通。非但通入亦乃通出。入则见王。出则为民。故入止出观。又门者能禁。非但禁内亦乃禁外。禁外是观。故文云不入涅槃。禁内是止。故文云不住生死。又能通是开门。能禁是闭门。开门是观。闭门是止。或闭门是观。开门是止。上皆从德。若过德对论止观家门者出入。乃以入止观为门。出则属于昏散。内外开闭例出入说。
止观的功能就是门。门有多种含义:第一是能通行,不仅能通入也能通出。进入就能见到国王,出去就成为百姓。所以进入是止,出去是观。另外,门能够禁制,不仅能禁内也能禁外。禁外是观,所以经文说“不入涅槃”;禁内是止,所以经文说“不住生死”。同时,能通行是开门,能禁制是闭门。开门是观,闭门是止。有时闭门是观,开门是止。以上都是从功能上来说的。如果从超越功能的角度来讨论止观作为家门,那么出入之中,是以进入止观为门,而出离则属于昏沉散乱。内外开闭的道理,可以参照出入的说法来理解。
南岳者。衡山荆州也。思大禅师者。讳慧思。姓李氏。项城武津人。因读妙胜定经叹禅功德。便尔发心。遂依文师禀受禅法。初化嵩阳学徒日盛。知齐祚将灭。空声告云。可往武当南岳入道。遂至光州。值梁孝元倾覆。权止大缘苏。数年后径往南岳。即陈癈帝光大二年岁次戍子六月二十二日也。栖隐南岳凡十年。至宣帝大建九年岁次丁酉六月二十二日终于南岳。德行备如本传。
南岳,指的是荆州的衡山。思大禅师,法号慧思,俗姓李,是项城武津人。他因读到《妙胜定经》,感叹禅修的功德,由此发心修行,于是跟随慧文禅师学习禅法。最初在嵩阳教化,跟随修学的弟子日益增多。他预知到北齐国运将尽,有空中的声音提醒说:“可前往武当、南岳深入修行。”于是来到光州,正逢梁孝元帝时局动荡,便暂时停留在当地的大苏山。数年后,直接前往南岳,那时是陈废帝光大二年,岁次戊子六月二十二日。他在南岳隐居修行共十年,直到陈宣帝大建九年,岁次丁酉六月二十二日,在南岳圆寂。他的德行与事迹,详细记载于本人的传记中。
曲授者。委悉逗于前机也。心要者。一念总于众德也。南岳著述止观法门。不宰笔削之功。故不出名。以后人传习恐失无由。故存此目。
委婉教导,是指根据众生的根器详细解说。心要,是指一念之中包含所有功德。南岳慧思大师著述《大乘止观法门》,不追求文辞修饰之功,所以不署己名。因为担心后人传习时失去依据,所以保留这个篇目。
注辞凡有三节。初示修处。乃指下文第三大章止观体状也。虽依止中两处亦有体状之语。非今所指。次示开解。即通指一部。例如摩诃止观皆云信行圆乘。第三令人尊文重教。释正文中准释经论皆分三分。今以初问至为汝说之为序分。从所言止者至止观作用讫文为正宗。从凡礼佛至终卷为流通。若自就正宗义分三分者。以略示止观为序分。从止观依止至断得为正宗。由止观依止至体状是自行之因。断得乃自行之果。故皆属正宗。止观作用乃是利他。故属流通。又略示至止观境界皆是序分。由开解故。止观体状与断得乃属正宗。由正立行故。今依初序分。对于诸文但有别序由起而无通序。于今别序由起中自有通别。初通。由起有问有答问二。初叙意。有法有喻。
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指明修习之处,指的是下文第三章“止观体状”的内容。虽然“依止”部分中也有两处提到“体状”,但并非这里所指。第二是指示开解之义,这是通指整部著作。例如《摩诃止观》中常说“信行圆乘”。第三是让人尊重文字、珍视教法。解释正文时,依照解释经论的惯例,通常分为三部分。现在将最初的提问到“为汝说之”定为序分。从“所言止者”到“止观作用”结束的正文为正宗分。从“凡礼佛”到卷末为流通分。如果单就正宗分来划分,可以将“略示止观”作为序分。从“止观依止”到“断得”为正宗分。因为从“止观依止”到“体状”是自我修行的因,“断得”是自我修行的果,所以都属于正宗分。“止观作用”是利益他人,所以属于流通分。另外,“略示”到“止观境界”也可视为序分,因为这是开启理解的部分。而“止观体状”与“断得”属于正宗分,因为这是正式建立修行的部分。现在依据最初的序分来看,相对于其他部分,这里只有别序(发起因缘)而没有通序(常规序言)。在当前的别序发起因缘中,又包含通别之分。首先是通用的发起,有问有答。问答分为两部分,最初是叙述意旨,其中有法说,也有譬喻。
禀性斯质者。言其所赋。托修异焉者。言其所习。匠有殊雕者。喻托修之异。器成不一者。喻禀性斯质。性随习变。犹器遂工成。荆溪云。匠者成物也。器之工师也。二。吾闻下。正问。先叙所禀大德洞理。叙解鉴宗。叙行究竟。元廓者。乃顿极幽通之理行也。故以䇿修者。问于元廓之宗。冀闻正法者。问于究竟之理。答中云幼染缁风者。南岳为儿童时因梦梵僧劝令入道。又数梦僧训以齐戒。逐出家焉。少餐道味者。时见朋类诵法华经。情深乐重因而习诵。并发于心求禀禅法。但下愚等。乃示谦德。既以行理为谦。则知前问宗即是行。莫知何说者。以问意犹通。未闻指的大乘行法故也。
禀性就是天生的本质,说的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特质;托修就是后天的修习,说的是一个人后天所学习培养的。工匠有不同的雕琢手艺,比喻后天的修习各有差异;制成的器具各不相同,比喻各人天生的本质不同。心性随着习气而改变,就像器物随着工匠的技艺而成就。荆溪大师说:“匠”指的是成就器物的人,也就是制作器物的工匠师傅。
第二段,“吾闻”以下是正式提问。先叙述自己所禀承的大德——他洞彻真理,叙述他对教理的见解能鉴察宗旨,叙述他的修行已达究竟。“元廓”指的是那顿然至极、幽深通达的理与行。所以,以“策修”来询问那“元廓”的宗旨,是希望听闻正法;以“冀闻”来询问那“究竟”的真理。
回答中说“幼染缁风”:南岳慧思大师在儿童时期,因梦中见到梵僧劝他入道,又多次梦见僧人教导他持斋守戒,于是便出家了。“少餐道味”:那时见到同辈道友诵读《法华经》,内心深生好乐与珍重,因而开始学习诵读,并发自内心地寻求禀受禅法。“但下愚等”一句,乃是大师显示谦逊之德。既然他以自己的修行和所证之理来表示谦逊,那么就可以知道前面所问的“宗”就是指修行。“莫知何说”:因为所问的意思还比较宽泛,尚未听闻具体指明的大乘修行法门。
成别由序。的欲闻修大乘行法。故成别也。于中为四。初。再请。奉持不遗者。下迷承于上觉曰奉。妄念秉于真修曰持。是此奉持不敢遗忘。须约名等五即辨之。究竟即中亦奉持者。如御车达到犹名为车。此之五即乃是外人未闻修前。天然性体本自奉持。非适今也。但日用不知。故有斯请。二。沙门许说二。初述赞。发心乐闻尚过二乘者。以二乘人于菩萨法全无一念好乐之心。况行为耶。然此大心实为难发。以诸众生莫不皆因为于自己。起贪嗔痴背大道心。纵脱六趣而沉空寂。今发此心是故超胜。又复须知。称性发心方异偏教诸菩萨尔。二许说。行法为三。先示其行有威德之功。故云虽发胜心要藉行成。其德成即是证。发心是解。依解立行。由行证德。解行证三阙一不可。今欲谈行故示成德。二但行法下。通指行门。大率言之乃有万行。故云非一。三今且下。别示止观。由经论中多明止观二法。为子略说者。一行有万差。今略惟谈止观二法。二止观二门经论广备。今乃略说。依此修习不离当念。于即生中可以成德。三外人下。受旨。目利兼人得法报恩。正是菩提之心行也。四沙门下。诫听。谛听善摄者。思念不乱。持此一心入语义中。如此之人故可为说。
成就分别的缘由。确实想要听闻修习大乘行法,所以成就了分别。其中分为四部分。第一,再次请法。所谓奉持不遗忘:下面迷惑承顺上面觉悟称为“奉”,妄念秉持真实修持称为“持”。这就是奉持不敢遗忘。需要从名字等“五即”来辨别。即使在究竟即中也奉持,就像驾车到达目的地仍然叫做车。这“五即”是外人未曾听闻修习之前,天然本性本来自然奉持,并非从现在才开始。只是日常运用而不自知,所以才有这样的请法。第二,沙门应允说法。分为两部分。首先叙述赞叹。发心乐于听闻尚且超过二乘人:因为二乘人对于菩萨法完全没有一念喜好向往之心,更何况修行呢?然而这大乘心确实难以发起,因为一切众生无不都是因为执着自我,生起贪嗔痴,背离大乘道心。纵然脱离六道轮回,却又沉溺于空寂。如今发起此心,所以超越殊胜。又必须知道,称合本性发心,才不同于偏颇教法中的诸位菩萨。第二部分是应允说法。行法分为三点。首先指示修行具有威德功效。所以说虽然发起殊胜心,但要依靠修行成就。德业成就就是证悟。发心是理解,依据理解建立修行,由修行证得功德。理解、修行、证悟三者缺一不可。现在要谈论修行,所以先显示成就功德。第二,“但行法”以下,通指修行法门。大致来说有万种行持,所以说“不止一种”。第三,“今且”以下,特别指示止观。因为经论中大多阐明止观二法。“为你略说”有两层含义:一是修行方法有万千差别,现在略谈只讲止观二法;二是止观二门在经论中广泛具备,现在只是简略述说。依照这个修习,不离当下心念,在这一生中就可以成就功德。第三,“外人”以下,领受旨意。利益自己兼顾他人,得到法益报答恩德,这正是觉悟之心的实践。第四,“沙门”以下,告诫聆听。仔细听,善于摄心:思虑不散乱,持守这一心念进入言语义理之中。这样的人,才值得为他说法。
二正宗中。初略說二。初止。謂知一切諸法者。即染淨緣起諸法也。從本以來至不生不滅者。即真實性。但以虗妄至非有而有者。即分別性。然彼有法至體無分別者。即依他性。又不生不滅等是總示三性。從但以虗妄至而有。是分別性。從然彼有法有即非有。是依他性。惟是一心體無分別。是真實性。然此二向者。初義由依他性中所論止者正是有即非有。非有之法即是一心不生不滅乃名為止。故下文中依他性止乃云惟是一心所現有即非有本自無生今即無滅。如是緣心遣相。知相本無。與今惟是一心體無分別。其意大同。次義由下文於真實性中論止。乃云淨心之體常無分別。又云知彼一心之體不可分別。即與今云體無分別其義亦同。問。如何以不生不滅為總。答。三性通說皆有此理。如清凉云。求偏計相不可得故不生。能顯無相性故不滅。推緣起故不生。能顯無生性故不滅。圓成性非妄心境故不生。聖智所證故不滅。廣如彼文。又將三性對論不生不滅等。作是觀者。今文說止而云觀(平聲)。者當知觀(法聲)義有通有別。今取止觀通皆名觀。如奢摩他觀.毗鉢舍那觀。能令妄念不流者。分別性中執實妄念。依他性中虗相妄念。真實性中執無妄念。此三妄念各以不流。故名為止。由今略示。則總下文三性義理。
在正式讲解核心内容的第二部分中,首先进行简要说明,分为两点。第一点,关于“止”。这里所说的“了知一切事物”,指的是那些由染污或清净因缘所生起的种种现象。“从根本以来……乃至不生不灭”,指的是事物的真实本性。而“只因虚妄……以至于并非实有却显现为有”,指的是我们主观分别所产生的表象。然而,那些看似存在的现象,其本体并无分别,指的是依他缘而起的性质。再者,“不生不灭”等描述是总体揭示事物的三种性质:从“只因虚妄……以至于有”,是分别性;从“然而那些存在的现象,有即是非有”,是依他性;“唯是一心,本体没有分别”,是真实性。但关于这两种指向:第一种含义,是由于在依他性中所讨论的“止”,重点正是“有即是非有”。这“非有之法”就是那不生不灭的一心,这才称为“止”。所以下文在解释依他性的“止”时,才说“唯是一心所显现,有即是非有,本来无生,当下也无灭”。像这样,观察心念、遣除外相,了知外相本自空无,与现在所说的“唯是一心,本体没有分别”,其大意是基本相同的。第二种含义,是由于下文在真实性中论述“止”时,说到“清净心的本体,恒常没有分别”,又说“了知那一心之本体不可分别”,就与现在说的“本体没有分别”意思也是相同的。有人问:为什么用“不生不灭”作为总括?回答:三种性质通通来说,都具备这个道理。正如清凉国师所说:推求遍计所执的相状不可得,所以“不生”;能够显发无相的本性,所以“不灭”。推究缘起法,所以“不生”;能够显发无生的本性,所以“不灭”。圆成实性不是虚妄心识的境界,所以“不生”;是圣者智慧所证悟的,所以“不灭”。详细内容可见他的论述。另外,将三种性质对照着讨论“不生不灭”等道理。进行这样观察的人,现在这段文字在解说“止”时提到了“观”(这里“观”字读平声)。应当知道,“观”(这里指观法)的含义有通用的和特定的区别。这里采取“止”和“观”都通用地称为“观”的用法,比如奢摩他观、毗钵舍那观。“能够使虚妄念头不再流动”,指的是:在分别性中,是执着事物为真实的妄念;在依他性中,是执着虚妄相状的妄念;在真实性中,是执着于“空无”的妄念。这三种妄念各自都能停止流动,所以称之为“止”。通过现在这个简要提示,就总括了下文关于三种性质的义理。
次明观中知本不生今不灭者。即真实性。从而以心性至世用者。即依他性。犹如幻梦非有而有。即分别性。亦可犹如幻梦等乃喻依他性。其分别性摄在依他有之一字。若以此有为虗有。即依他性。若执此有为实有。即分别性。故略说观中亦该三性。应知三性论观。分别以实有为体。依他以幻有为体。真实以无前二性为体。三性论止。分别息实有为体。依他息幻有为体。真实息无性为体。大位若此。委如下文。
接着说明在观照中认识到本来没有生起、现在也没有消失的道理。这就是真实性的体现。由此推及心性乃至世间作用的部分,则属于依他性。好比幻象梦境般并非真实存在却显现为有,这就是分别性。也可以说,犹如幻象梦境等比喻是用来描述依他性的。而分别性则包含在依他性中“有”的这一层含义里。如果将这“有”视为虚幻的存在,就是依他性;如果执着这“有”为真实存在,就成了分别性。所以简略来说,观照中也涵盖了这三性。应当明白:从三性角度论述观照时,分别性以执着实有为本质,依他性以幻有为本质,真实性以不具前二性为本质;从三性角度论述止息时,分别性以止息实有执着为本质,依他性以止息幻有执着为本质,真实性以止息无性执着为本质。大体框架如此,具体内容详见下文阐述。
二外人下。广说二。初请解。由识发解昧必因识微。故闻要略不能开悟。再求方便委曲开示。
接着是第二部分,详细解说。首先是请求解释。因为认识产生理解,而迷惑必然源于认识的细微之处。所以听到简要的讲解后,还不能完全明白。于是再次请求,希望能用更详细、更周全的方式来开导指示。
沙门下。再许广说二。初标章。作五番建立者。不无生起。先明依止者。即指平等一性为一切法之所依止。以诸众生迷此一性而起妄想。故有分别依他境界。对此迷妄而示真性。故有真实境界。境界既兴。指为所观。就此所观。当辩能观止观体状。既修止观。因圆果成。故有断德。既然证果。合当利物。故有作用。若以此五会同摩诃止观十章者。作用同起教。断德同果报。体状同止观。境界.依止同前六章。
沙门在此,进一步详细解说。分为两部分:首先标明章节,作五番建立,这并非没有缘由和次序。
先说明“依止”,指的是平等不二的真实本性,这是一切法所依赖、安住的根本。因为一切众生迷失了这个本性,从而生起虚妄的念头,所以就有了分别、依赖他缘而生的种种境界。针对这种迷妄,才开示真实的体性,因此有了“真实境界”。境界既然显现,就被指为“所观”的对象。
接着,就这个所观的境界,应当辨明“能观”的止与观的本体状态。修习止观之后,因行圆满,果德成就,因此有了“断德”(断除烦恼的功德)。既然证得果位,理应利益众生,因此就有了“作用”。
如果用这五番建立来对应《摩诃止观》的十章内容,那么“作用”相当于“起教”,“断德”相当于“果报”,“体状”相当于“止观”,而“境界”和“依止”则对应前六章的内容。
二就第一下解释。文自为五。初止观依止三。初标列。复作三门者。初乃定体。体谓一性。二乃论功。由此一性是诸法本。况复能具寂用二德。故须依止。三乃辨修。欲修止观还以何法。依止一性而修习之。如下文云以意识依止此心修行止观。意识者乃发观之始心也。又何所依止者。正示所观不思议境也。何故依止者。显能观观即境为观。故依止此心也。何者。以此净心是诸法本。心外无法。即境为观。不同近物有能所也。以何依止者。起观之心即第六识。境观虽融麤或尚在。故指意识为能依止。圆诠识是无分别智。斯亦可云能观观智即无明是。
在解释第一部分的第二层次时,文本自然分为五段。首先,说明止观所依止的内容有三方面。第一是标举列出。这里又分为三个门类:第一是确立根本体性,这个体性指的是唯一的自性;第二是论述其功用,因为这一自性是诸法的根本,何况它还能具备寂静与妙用两种功德,所以必须依止它;第三是辨别修行方法,想要修习止观,应当以什么法门为依据呢?就是依止这一自性来修习。正如下文所说:“以意识依止此心修行止观。”这里所说的“意识”,就是发起观照的初始心。那么,所依止的是什么呢?这正是指示所观照的不可思议境界。为什么要依止它呢?是为了显示能观的观照本身,就是以境界作为观照的对象,因此要依止此心。为什么呢?因为这清净心是诸法的根本,心外无法,观照的对象就是境界本身,不同于我们平常观察外物时那种能观与所观的对立。通过什么来依止呢?发起观照的心就是第六意识。虽然境界与观照已经融合,但粗糙的分别可能还在,所以特别指出意识是能依止的主体。从圆融的教义来说,这个识就是无分别智。这也可以说,能观的观照智慧本身,就是无明。
二初明下正释。文自为三。初何所依止二。初标。二谓依下释有总有别。总中云。谓依止一心者。即平等一性也。然此一性即三千性。此三千性不可远求。乃是行者现前一念。指此一念即是一性。故为依止而修止观。次别释二。初标科。一出众名等者。由此一性具含体德。故使经论有诸异名。依名释义约义辨体遂有三章。二初出下正释。文自为三。初出众名二。次辩下释名义三。初释二。初标二。问下正释。文自为七。
二、开头说明以下正式解释。正文自然分为三部分。第一是“依止什么”的问题。又分两部分:先是标题,二是“谓依”以下的解释,这部分有总说和分说。总说中提到:“谓依止一心”,就是指平等不二的真心本性。然而这个真心本性就是三千种法性的总和。这三千种法性不必向外远求,其实就是修行者当下的这一念心。指出这一念心就是真心本性,所以以此作为修习止观的依止处。接下来是分说解释,分两部分:先是列出科判。“一出众名等者”——由于这个真心本性具备本体与功德,所以使得经论中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名称。依照名称解释含义,根据含义辨别本体,于是形成了三章内容。二、从“初出”以下是正式解释。正文自然分为三部分:第一是列出各种名称,第二是“次辩”以下解释名称的含义,第三是“初释”以下的具体阐释。其中“初释”又分两部分:先是标题,二是“问”以下的正式解释。正文自然分为七段。
初释自性清净心二。初问。自性非无明。他性清净殊无明染浊心异无明不觉。当知此心本来无名。因有无明故此名起。二答二。初释二。初释净又二。初总示此心至故名为净者。染法覆性。其性常净。问。或谓别教性体常净。不即染故。圆教性体以即染故。不云常净。应显今文是别非圆耶。答。须知圆中有即有离。约无明以言心性。不得不离。约心性以言无明。不得不即。但以圆教约即论离。异别定离始终常净。二何以下释其所以。谓以无明体是无法者。所言体者。有随名辨体。克实论体。若随名辨体者。既有无明之名。名下必有无明当体。乃以虗妄而为其体。若克实论体者。无明但有所依性体。自无实体。惟有名相曰无明尔。何者。由无明全以法性为体。故无自体。如流以水为体。但有其相谓之流耳。故下文云。二种无明本自无体。惟以净心为体。辅行云。故昏散之名。名无实体。还以寂照而为其性。问。云法性无体可乎。答。义不一途。若以平等性体。非法性。非无明。故无明法性但有二名。二俱无体。如辅行云。二法无体但有假名。良由无明法性本无名字。为对缘故假立二名。实无自体。若以平等一性为真。全真而为妄体。故无明无体。此如今文。若以理无所存全是于事者。故法性无体。如辅行云。见依无明。无明依法性。法性无所依。何者。法性无体。全是无明。然复须晓。若以究竟克实论之。法性无体者非无当体。但法性外无所依尔。故下文云。非谓空无心体。无明无体者。非无所依。但以虗妄无当体尔。或曰。无明无所依者。别以惑穷。圆约性即。
开头解释“自性清净心”这部分,分两段。第一段是提问。自性本身不是无明,但其他性质的清净心和无明染浊的心,跟无明不觉的状态不同。要知道这个心本来没有名字,因为有了无明,所以这个名字才出现。第二段是回答,也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解释,又分两段。第一段总体说明这个心之所以称为清净的原因。染污的法覆盖了本性,但本性永远是清净的。有人问:或许会认为别教讲性体永远清净,是因为它不跟染污混在一起;而圆教讲性体跟染污是一体的,所以不说永远清净。那是不是显示这里的文字属于别教,不是圆教呢?回答是:必须知道圆教里既有“即”也有“离”。从无明的角度来说心性,不得不说是“离”的;从心性的角度来说无明,不得不说是“即”的。只是圆教是在“即”的基础上谈论“离”,这跟别教那种确定是分离、始终清净的观点不同。第二段用“何以故”来解释原因。说的是无明本身是没有实体的。这里说的“体”,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是随名字去辨别实体,一种是究实而论实体。如果随名字去辨别实体:既然有“无明”这个名字,名字下面必然有一个无明所指的实体,那就是以虚妄作为它的实体。如果究实而论实体:无明只是有所依凭的性体,它自己没有真实的实体,只有个名字和相状叫做“无明”罢了。为什么呢?因为无明完全是以法性作为它的体,所以它自己没有独立的体。就像水流以水为体,只有流动的相状叫做“流”而已。所以下文说:两种无明本来没有实体,只以清净心为体。《辅行》里也说:所以昏沉散乱这些名字,名字没有实体,还是以寂照作为它们的本性。有人问:说法性没有实体,可以吗?回答:意思不止一种。如果从平等性体来说,它既非法性,也非无明,所以无明和法性只是两个名字,两者都没有实体。就像《辅行》说的:这两种法没有实体,只有假名。确实因为无明和法性本来没有名字,为了对应缘起的缘故,假立了两个名字,实际上没有自体。如果以平等一性为真,全部的真性就是虚妄的体,所以无明没有实体。这就是现在这段文字的意思。如果从事理上说,理体无所存留,完全在于事相,那么法性就没有实体。就像《辅行》说的:见依于无明,无明依法性,法性没有所依。为什么呢?法性没有实体,完全就是无明。然而还需要明白:如果究竟究实而论,说法性没有实体,并不是说它没有当下的体性,只是说法性之外没有所依的东西罢了。所以下文说:不是说空无所有、没有心体。说无明没有实体,并不是说它没有所依,只是说它以虚妄为相,没有真实的当体罢了。有人说:无明没有所依,在别教是从烦恼穷尽的角度说,在圆教是从性体即是一体的角度说。
二释真如二。初问。二答三。初正释二。初约离义各明二字。初真次如。真中有二。一者对伪名真。由一切法而无自体。乃以净心而为其体。既无自体。皆悉虗伪。以此显心即名为真。二又复下。自就净心克体名真。由此净心。既非生灭乃无增减。故名为真。又云。诸法以虗妄因缘而有生灭之相者。故知无明只有其相而实无体。二三世诸佛下。约离释如。由离凡圣差别异相。无异称如。如即同也。体一故同。非竝为同。无相称如。如即空也。元妙故空。非断为空。二又真下。约即义合示真如二字为二。初显是。指一切法当处真如惟是一心。次若心下拣非。乃拣偏邪。以心外故异而不同。以有法故相而不空。由失真实遂生异相。故非真如。
**二、解释真如,分两部分:一、提问;二、回答。回答又分三部分:一、正式解释,分两部分:(一)从“远离”的意义分别说明“真”和“如”两个字。先说“真”,后说“如”。解释“真”有两层:第一,相对于虚假而名为“真”。因为一切事物都没有独立不变的自体,而是以清净心作为它们的本体。既然没有独立的自体,就都是虚妄不实的。用这个道理来显示心,就称之为“真”。第二,接着“又复……”以下,直接从清净心本身确定其体性名为“真”。因为这个清净心,既不是生灭法,也没有增减变化,所以叫做“真”。又说到:一切事物因为虚妄的因缘而有生灭的现象。由此可知,无明只有其现象,而实际上没有真实的本体。(二)“三世诸佛……”以下,从“远离”的角度解释“如”。因为远离了凡夫与圣者差别的不同相状,没有差异就称为“如”。“如”就是相同的意思。本体是一所以相同,不是并立才叫相同。没有固定的相状称为“如”。“如”就是空的意思。原本玄妙所以是空,不是断灭才叫空。(二)接着“又真……”以下,从“即”的意义合并显示“真如”两个字,分两部分:第一,显示正确的含义。指出一切事物当下就是真如,都只是一心。第二,“若心……”以下是辨别错误。这是辨别偏邪的见解。因为认为心外有事物,所以有差异而不同;因为认为有实在的事物,所以有相状而不是空。由于失去了真实,就产生了差异的相状,所以那不是真如。
二是故下引证。别证离义。故离言说。名字心缘。若证即义。应引论云。此真如体。无有可遣。以一切法悉皆真故。亦无可立。以一切法皆同如故。亦可今文通证即义。由一切法即是一心。心外无法。故不可以言.字.心三之所思议言说。心缘别对心口。名字乃通或心思名字。或口说名字。又言说是实法名字。属假名故。智者云。离言说妄想者。不可思议也。离文字者。虽假名也。毕竟平等。至不可破坏者。藏师以此三句展转相释。惟是一心者。结归法体。今且毕竟平等者空也。无有变异者假也。不可破坏者中也。此三即一。故云惟是一心。名真如也。亦可以此四句对于四德。问。一心与真如为同为异。若云同者。起信约一心分二门。于二门中乃有真如并于生灭。一心是总。真如是别。若云异者。今文何云惟是一心故名真如。答。体同义异。真如只一故云体同。而有差别真如。平等真如。故言义异。且平等真如即同一心。差别真如既对生灭。故一心是总。真如是别。何者。天然一性非真非妄。不得而名。此则平等也。以众生迷故。见有生灭。因对生灭即指一性而谓真如。此则差别也。差别真如既指一性为名。故此平等亦名真如。斯乃名从差别而得。体自平等而彰。以差别而名平等。故平等亦名真如。故使今文以一心为真如也。以平等而即差别。故差别亦名总一。故使起信释二门中真如门云。心真如者即是一法界大总相法门体也。然起信辨真如。正在别相二门中明。今文辨真如。正就止观依止平等总相中说。此是义异也。由体一故。今文引起信之别而证依止之总。
第二,因此下文引经论证。特别论证“离”的含义。所以远离言语表述、名称概念和心念攀缘。若是论证“即”的含义,应当引用《起信论》说:这真如本体,没有什么可以去除,因为一切法全都是真实的;也没有什么可以建立,因为一切法都与真如相同。也可以说,现在这段文字是普遍论证“即”的含义。由于一切法就是这一心,心外无法,所以不能用言语、文字、心念这三种方式去思议、言说和攀缘。言语和心念分别对应口和心,名称概念则通于二者,或是心中思虑名相,或是口中称说名相。再者,言说是实法的名称,属于假名安立。智者大师说:“离言说妄想”,就是不可思议。“离文字”,就是假名。“毕竟平等,至不可破坏”,藏法师用这三句辗转相互解释。“惟是一心”,是归结到法体。现在暂且说“毕竟平等”是空,“无有变异”是假,“不可破坏”是中。这三者即是一体,所以说“惟是一心”,名为真如。也可以用这四句对应常、乐、我、净四德。
问:一心和真如是相同还是不同?如果说相同,《起信论》依据一心开出心真如门和心生灭门二门,在这二门中才有真如和生灭。一心是总说,真如是别说。如果说不同,现在这段文字为什么说“惟是一心故名真如”?
答:本体相同,含义有别。真如只有一个,所以说本体相同。但有差别的真如和平等的真如,所以说含义有别。而且平等的真如就是与一心相同,差别的真如既然与生灭相对,所以一心是总说,真如是别说。为什么呢?天然的本性,既非真也非妄,无法给它安立名字,这就是平等。因为众生迷昧的缘故,看见有生灭现象,因此相对于生灭,就指称这个本性为真如,这就是差别。差别的真如既然是指本性而立名,所以这个平等也称为真如。这就是名称从差别而得,本体却由平等而显。以差别的名称来命名平等,所以平等也称为真如。因此使得现在这段文字将一心当作真如。以平等而即是差别,所以差别也称为总一。因此使得《起信论》在解释二门中的真如门时说:心真如者,就是一法界的大总相法门体。然而《起信论》辨明真如,正是在别相的二门中说明。现在这段文字辨明真如,正是在止观所依止的平等总相中说。这就是含义的差别。由于本体是一,所以现在这段文字引用《起信论》的别相,来论证依止的总相。
三释佛性。初问。次答二。初正释二。初约体释。次约用释。然体用之义凡五。一者过德三惑为用。三谛为体。二者自就三谛各有体用。则三谛俱体。三谛俱用。三约事理。则俗谛为用。空中为体。四约中边。则空假为用。中道为体。五约亡照。则三谛为用。一性为体。智者云只约一眼而有五用。一眼岂非一圆常平等性体耶。五用岂非三谛俱照为用耶。今文该二。一者中边。以法身佛性为体。以缘了佛性为用。二者亡照。以平等一性为体。以三种佛性为用。故下文云。若就心体法界用义以明觉者。此心体具三种大智。况三种智性即三佛性。又云。本觉之义是用。故显前体。惟是总相一平等性。
关于佛性的第三种解释。首先是提问,接着是回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正式解释,又分两段:先从本体角度解释,再从作用角度解释。
关于“体”和“用”的含义,总共有五种说法: 第一种,从超越德相的角度说,三种迷惑是“用”,三种真理是“体”。 第二种,单就三种真理各自来说,它们都各有“体”和“用”,那么三种真理都可以是“体”,也都可以是“用”。 第三种,从事相和理体的角度说,世俗真理是“用”,空性和中道真理是“体”。 第四种,从中道和两边的角度说,空性和假有是“用”,中道实相是“体”。 第五种,从泯灭分别与观照的角度说,三种真理是“用”,唯一的心性是“体”。
智者大师说:这就像只用一只眼睛,却能发挥五种作用。这一只眼睛,难道不正是那个圆满、恒常、平等的心性本体吗?那五种作用,难道不正是同时观照三种真理所起的作用吗?
现在这段经文包含了两种说法: 第一种是中道与两边的说法,以法身佛性为“体”,以缘因佛性和了因佛性为“用”。 第二种是泯灭分别与观照的说法,以平等唯一的心性为“体”,以三种佛性为“用”。
所以下文说:如果从心体本具法界、依其作用来阐明觉悟的话,这个心体本身就具备三种伟大的智慧。何况这三种智慧的体性,就是三种佛性。又说:本觉的含义是“用”,因此能显发前面
约体释中三。初总答。以由心体非觉不觉。欲辨佛义。故因不觉遂名为觉。二研究二。初究性非不觉二。初问。次答二。初约净不同染释。净若同染。灭染之时净亦须灭。既染灭净存。故知其净不同于染。以显净心非是不觉。今文云。既是无明自灭净心自存者。且智者云。无明破则无无明。对谁复论法性。若尔。无明灭合无净心。今文何故无明自灭净心自存耶。答。智者一向约即。今文即不妨离。净心虽即无明。不妨无明自灭净心自存。二又复下约染不同净释。染若同净。在染之时已证净心。今就染灭方证净心。故知其染不同于净。乃见净心非是不觉。二究得名所从二。初问意者。何以不就净心自体名之为觉。却对不觉名为觉耶。答二。初正答。平等性体本不可名。由对不觉强号为觉。名从对得。体自性彰。以体从名体亦名觉。以名从体名亦何名。二是故下引证。即楞伽经也。一切无涅槃者。单约法示。无有涅槃佛者。乃无因法而有觉也。无有佛涅槃者。乃无因觉而有法也。既无于觉则无不觉。何者。由谓觉者觉于不觉。今既无觉故无不觉。故即结云远离觉所觉。所觉者即不觉也。若有若无有者。若有是有觉。若无有是无有觉。即属不觉。是二悉俱离。则觉与不觉悉皆非故。又远离觉所觉者。即能觉人。所觉法。人法有无皆不可得。所觉法者亦名不觉。但不同初释以无明为不觉。
在解释本体含义的部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总体回答。因为心的本体既不是觉知也不是不觉知,想要辨明佛的含义,所以借着不觉知的状态才将其称为觉知。第二是深入探究,分为两方面。首先是探究本性并非不觉知,又分两层。先是提问,接着回答,回答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清净不同于染污来解释:如果清净与染污相同,那么染污消失时清净也应该消失。既然染污消失而清净依然存在,就说明清净不同于染污,以此表明清净心并非不觉知。现在这段文字说:“既然是无明自行消失、清净心自行存留。”那么智者大师曾提出:无明破除后就没有无明了,那又对着谁来讨论法性呢?照这样说,无明消失后应该连清净心也没有了。为什么现在这段文字却说无明自行消失、清净心自行存留呢?回答:智者大师完全是从“相即”的角度论述,而这段文字在“相即”的同时也不妨碍“相离”。清净心虽然与无明相即,但无妨无明自行消失而清净心自行存留。第二部分,“又复”以下是通过染污不同于清净来解释:如果染污与清净相同,那么在染污状态时就已经证得清净心了。现在却是染污消失后才证得清净心,所以知道染污不同于清净,由此可见清净心并非不觉知。
其次是探究“觉”这个名称的来源,分两层。第一层提问的意思是:为什么不直接依据清净心本体本身称之为“觉”,却要对着“不觉知”才命名为“觉”呢?回答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直接回答:平等的心性本体本来无法命名,由于对着“不觉知”的状态,才勉强称为“觉”。名称是从对立关系中产生的,而本体自然彰显其本性。若依从本体来命名,本体也可称为“觉”;若依从名称来指认本体,名称又究竟能命名什么呢?第二部分,“是故”以下是引经证明,出自《楞伽经》。“一切无涅槃”是单从法理角度开示;“无有涅槃佛”是指没有因法而存在的觉;“无有佛涅槃”是指没有因觉而存在的法。既然没有“觉”,也就没有“不觉”。为什么呢?因为所谓“觉”是觉知“不觉”,现在既然没有“觉”,所以也没有“不觉”。因此总结说“远离觉所觉”——“所觉”就是指“不觉”。“若有若无有”中,“若有”是指有觉,“若无有”是指没有觉,这都属于“不觉”范畴。“是二悉俱离”是说觉与不觉全都不是。再者,“远离觉所觉”也指能觉之人和所觉之法,人与法、有与无都不可得。“所觉之法”也可称为“不觉”,但这与最初解释中以无明为不觉的含义有所不同。
二此即下约用释二。初结前生后。二此心下正释二。初约了因般若佛性四。初总示。此心体具三种大智者。华严经云。无一众生而不具有如来智慧。但以妄执着而不得证。若离妄想。一切智.无师智.自然智.无碍智即得现前。经文云一切智者。乃是总示。其无师等即是三智。由心体即一性。以一性为能具。三种大智为所具。此三大智若次第敌对。无师智即一切智。自然智即道种智。无碍智即一切种智。若准法华文句。既以自然智为一切智。今无师智同佛之智慧是一切智。无碍智同如来智慧是道种智。中道一性自天而然。佛果既极即以无师。亦是毕竟空寂何有可师。由无碍故。故如可来。虽有三智不出自他道种化他余二自行。本谓一性具足自他。斯之谓也。故以此心为觉性者。有体有用。以觉之一性为体。以三种之觉为用。此之三觉亦名三谛。亦名三性。由此三审实故称谛。此三照明故称觉。此三不改故称性。乃一法异名也。
接着从作用的角度来解释,分为两部分。首先总结前文引出下文。其次,从“此心”开始正式解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围绕了因、般若、佛性展开,分为四小段。第一小段是总体说明。“此心体具三种大智者”是指《华严经》所说:“没有一个众生不具备如来的智慧,只因为虚妄执着而不能证得。如果离开妄想,一切智、无师智、自然智、无碍智就能显现。”经文中说的“一切智”是总体概括,而无师智等就是三种智。由于心体就是唯一真性,以这一真性为能具,三种大智为所具。这三种大智如果依次对应:无师智就是一切智,自然智就是道种智,无碍智就是一切种智。如果按照《法华文句》的解释,既然以自然智为一切智,那么这里的无师智等同于佛的智慧,是一切智;无碍智等同于如来的智慧,是道种智。中道真性天然本具,佛果已达究竟,所以无师——毕竟空寂,哪里有什么可师法的对象?因为无碍,所以如来。虽然有三种智,但不外乎自利和他利:道种智是化他,其余两种是自行。根本上说,唯一真性具足自他,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将此心称为觉性,有体有用:以觉这一真性为体,以三种觉为用。这三种觉也叫三谛,也叫三性。因为这三者审实不虚所以称为“谛”,能照明所以称为“觉”,永恒不改所以称为“性”。其实是同一法体的不同名称。
二是故下对前平等一性以辨同异二。初标。次云何下辨二。初辨同。谓心体平等等者。三智一性。体一义异。今取体一故云同尔。何者。盖此一性非迷非悟。如如无名。亦可强名号之为觉。众生迷故而有三惑。对惑说觉。故此一觉而成三智。从义异故。一性是体。三智是用。由对惑说觉。故智成用。从体一故。此之三智即是一性而成其三。故言同也。二复云何下辨异。本觉者即一切种智。故云在凡名佛性也。出障名智慧佛者。即始觉也。乃该道种并一切智。又本觉者。性德三智也。故云亦名三种智。性出障名智慧佛者。始觉三智也。本即性德。始即修德。虽修性不同。故皆在用。此则愈见三法俱用一性为体。又云心体平等者。一者三法即一故平等。二者修性德一故平等。
第二,“是故”以下,是针对前面所说的平等一性,来辨别相同与差异两部分。 首先标出纲要。其次,“云何”以下是辨别,分为两段:第一段辨别相同。所谓“心体平等等者”,是指三种智慧同属一性,本体是一,而含义有别。现在取本体相同,所以说“同”。为什么呢?因为这一性既不是迷也不是悟,如如不动,没有名称。也可以勉强称之为“觉”。众生因为迷惑而有三惑,针对惑而说觉,所以这一觉就形成了三种智慧。从含义差异来说,一性是本体,三智是作用。因为针对惑而说觉,所以智慧成为作用。从本体相同来说,这三种智慧就是一性而成就了三种,所以说“同”。
第二段,“复云何”以下是辨别差异。“本觉”就是一切种智,所以说“在凡名佛性”。“出障名智慧佛”,就是始觉,它包括了道种智和一切智。另外,“本觉”是性德三智,所以说“亦名三种智性”。“出障名智慧佛”,是始觉三智。本觉就是性德,始觉就是修德。虽然修和性不同,但都属于作用。这更可以看出三法都以一性为本体。 又说“心体平等”:一是指三法即是一,所以平等;二是指修德与性德本是一体,所以平等。
三广释。先须了知平等差别二性之义。然后通达南岳始终所说之意。一者定体。言差别者体是情事。言平等者体是理性。二者相即。以事即性事亦平等。以性即事性亦差别。故有平等性差别性。平等事差别事。初约体用论差别性者。复有事性之性为差别性。如火热水冷嗔恶喜善等事法性也。故大师引地持云。事法性者性差别故。空中理性即属平等。此以空中体一为性。若以事即性。向来差别亦乃平等。如诸众生在差别故。入火必烧入水必溺。佛见差别当处即性。故火不能烧水不能溺。乃至嗔喜常见一性。故令此事亦名平等。若以性即事。当知此性亦名差别。乃是火性水性嗔性喜性。此性不同前来事性。故性德之中有俗谛性者。亦名差别性也。或以差别性。性字为所具。今曰。差别是所具。性是能具。以所即能。故云差别性也。或以性具差别之法。云此法非情。今曰。差别之名本曰情事。从能具故。故云性德差别。非谓性德有差别法无差别情。上乃体用论二中边。论者以缘了是差别性。以正因为平等性。三者缘了正三皆为差别。此中正因得差别名者。出对缘了说于正因。故使正因与缘了异。三法不同乃名差别。若以正因而即缘了。故此缘了与正因同。正因之体为是平等一性无差。是故三法一体无殊悉皆平等。问。何故偏云若以正因而即缘了。还可通云缘了而即正因不。答。克从法体。正因属理。乃即之体也。缘了属事。乃离之体也。以正因即故。故缘了亦即。缘了离故。故正因亦离。如荆溪云。正本不离。今加不即。本不离者由正因体。本属即故则显缘了。体本不即。今加不离。或谓不然。今复更引常与无常类而显之。净名疏云。问。种以能生为义。义符无常。性以不改为义。义符于常。此二义别。何得言符。答。缘了符种。不足致疑。但正因符种。义似有乖。此文正是克从法体上来。乃就理事对论差别平等。况此平等尚犹差别。应了事理。若即不即悉皆平等。不可分别。又复且就平等差别而为句法。若双亦双非。非此尽具。
在详细解释之前,首先要明白“平等”与“差别”这两种特性的含义。这样才能通晓南岳慧思大师自始至终所阐述的深意。
第一,确定其本质。所谓“差别”,其本质是指带有情感、分别的具体事相。所谓“平等”,其本质是指超越分别的真理理性。
第二,说明二者相即不离的关系。因为具体事相就是真理理性的体现,所以事相本身也具备平等的特性;因为真理理性就体现在具体事相之中,所以理性本身也显现出差别的特性。因此,就有了“平等性”与“差别性”,“平等事”与“差别事”这些概念。
首先,从本质和现象的角度来讨论“差别性”。这里又有一种情况,即具体事相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被称为“差别性”。比如火的热性、水的冷性、嗔怒的恶性、欢喜的善性等,这些都是具体事物(事法)固有的特性。所以大师引用《菩萨地持经》说:“事法性者,性差别故。”而空性中的真理理性,则属于“平等性”。这是以空性、真理本体为一、无分别作为其特性。
如果从事相即是理性这个角度来看,那么刚才所说的差别事相,本质上也就是平等的。就像一切众生,在现象上虽千差万别,但跳入火中必然被烧,跳入水中必然被淹,这个“必然”的规律是平等无差的。佛陀洞见一切差别事相,当下就见到其背后的理性本质,所以火不能烧他,水不能淹他。乃至对于嗔怒、欢喜等情绪,也能常见其同一的理性本质,因此使得这些具体事相也可称为“平等”。
如果从理性即是事相这个角度来看,那么要知道这个理性也可以称为“差别性”。它表现为火的特性、水的特性、嗔的特性、喜的特性。这里的“性”不同于前面所说的事相本身的特性。因此,在理性本具的德性(性德)中,包含有世俗真理(俗谛)的层面,这也叫做“差别性”。
或者,对于“差别性”这个词,有人把“性”字理解为“所具备的内容”。现在我的观点是:“差别”是所具备的内容,“性”是能具备的主体。因为所具备的内容就是能具备的主体,所以称为“差别性”。
又或者,有人认为理性本具差别之法,并说这些法不是“情”(分别心)的范畴。现在我的观点是:“差别”这个名称,本来就是指带有情感分别的具体事相。因为它是理性(性德)所能具备的,所以说是“性德差别”。这并不是说在理性本具的德性中,只有差别的事法,而没有无差别的“情”(这里指超越分别的本体)。
以上是从本质和现象(体用)的角度,论述了“差别”与“平等”这两个方面,避免偏于任何一边。
有人以“缘因”和“了因”为差别性,以“正因”为平等性。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缘、了、正这三者都是差别性。这里“正因”之所以得到“差别”的名称,是因为它相对于“缘因”和“了因”而被提出,使得正因与缘、了二者不同。三法各不相同,所以名为“差别”。但如果以正因本身即是缘因和了因,那么缘、了二者就与正因相同了。正因的本体,是平等、唯一、无差别的理性。因此,三法一体,没有差别,全部都是平等的。
有人问:为什么偏要说“如果以正因而即缘了”?是否也可以普遍地说“缘了而即正因”呢?
回答:从根本上依据法体来说,正因属于“理”,是“相即”的本体;缘因和了因属于“事”,是“相离”的本体。因为正因的本性是“相即”的,所以缘、了二者本性也是“相即”的;因为缘、了二者在现象上是“相离”的,所以正因在现象上也显现为“相离”。正如荆溪大师所说:“正(因)本来是不离(事相)的,现在又加上‘不即’(事相)的说法。”说“本来不离”,是由于正因的本体,本性就是与事相“相即”的,这就反衬出缘、了二者的本体,本性是“不即”(于理性)的。现在又加上“不离”的说法。
或许有人不认同。现在我再引用“常”与“无常”的例子来类比说明。《净名经疏》(即《维摩诘经疏》)中说:“问:种子以能生为义,这个含义符合‘无常’;本性以不改(不变)为义,这个含义符合‘常’。这两种含义不同,怎么能说符合呢?答:缘因
就文为二。初问智慧佛等者。智慧之法若对不觉而有觉者。此则属修。然此之修既指平等心体为修。故又属性。是以约修为问乃云能觉净心。约性为问乃云净心自觉。即下答文通此二问。是故修性皆得名觉。答三。初标示。虽言二义体无别者。觉于净心者观智也。净心自觉者谛理也。谛观义别。其体乃同。二此义下正释二。初迷真起妄二。初正示二。初约根本。即界外三细也。心依熏变者。九识真心无明熏变。不觉自动者。若起信中一业二转三现。今文一无明二妄想三境界。由取义进不开合。不同起信取动以动为业。今取不觉是无明也。动是妄想。即同起信业也。显现者。即起信中能见相之转也。虗状者。即起信中现也。此二合为今文境界。然起信下文亦合转现俱为境界。故云一切染因名为无明。妄心名为业识。妄境界所谓六尘。
这段文字分为两部分。首先,问及智慧佛等含义:智慧之法,如果是相对于不觉而说有觉,这就属于修行的范畴。然而,这里所说的修行,既然是指以平等的心体作为修行,所以又属于本性的范畴。因此,从修行角度提问,就说“能觉净心”;从本性角度提问,就说“净心自觉”。下文回答的文字同时涵盖了这两个问题。所以,无论是修还是性,都可以称为“觉”。
回答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标出示意:虽然说了两种含义,但其本体并无差别。“觉于净心”指的是观照的智慧,“净心自觉”指的是真理实相。真理与观照含义有别,但其本体是相同的。
第二部分,从这里开始是正式解释,又分为两段。第一段是“迷真起妄”,再分两段。第一段是“正示”,又分两段。第一段从根本说起,即界外的三种微细心相。“心依熏变”是指:第九识的真心,被无明所熏染而发生变化。“不觉自动”是指:如果按照《起信论》的说法,是一“业相”、二“转相”、三“现相”。现在这段文字说的是一“无明”、二“妄想”、三“境界”。由于对含义的取舍和推进方式不同,没有分开或合并来说。不同于《起信论》取“动”义,以“动”为业相;这里取“不觉”就是无明。“动”是妄想,这就等同于《起信论》的业相。“显现”者,就是《起信论》中能见的“转相”。“虚状”者,就是《起信论》中的“现相”。这两者合起来就是本文所说的“境界”。然而,《起信论》下文中也将转相和现相合称为境界。所以说:一切染污的根源名为“无明”,妄心名为“业识”,虚妄的境界就是所谓的“六尘”。
二虗状下约枝末三。初承前起后。由境界缘起。后界内然虗状境界。若次第分别即是界外因。根本不觉所起境界。依此境界起于枝末。不觉即有界内无明境界。此则二种境界不同。若克实为言祇一境界。从虗实辨。故分枝本。若以此境是虗。即属界外。才执此境为实。即是界内。境界既然。无明妄想亦复如是。祇一无明。以不了真实性故则曰根本。以不了依他性故则曰枝末。祇一妄想。以于真实性而起妄想。执有虗相名曰根本。以依依他性而起妄想。执有实相名曰枝末。然此枝本一体而异。复有二义。一者就事自辨。祇可云至本无末。不可云在末无本。如麤惑落后至细惑时是则亡。麤惑在时不可离细。以由麤惑迷心别无体故。二者以理融事。由此枝本同一净心而为其体。故麤细因果彻至妙觉方为究尽。由五住二死不相离故。问。理融可然。前事自论。末不离本。为独末惑。为通末果。答。亦通于果。如前所谓祇一境界从虗实辨。若以境界为虗则属界外。岂非末不离本亦通于果。问。应了六道果报虗处即是界外。若尔。却使界外有六道虗报耶。答。体同事别。界外无六道之事。今取六道体虗义同界外虗果。二似识下示义二。初示三相。一无明。二妄想。三妄境。问。若以似识似色似尘之三。会此之三。如何分对。答。似识者该于无明.妄想之二。以似识不了为无明。以似识妄执为妄想。其似色似尘合为境界。问。色尘何殊。答。今文以正报为色。依报为尘。若以起信六麤会之。似识成无明。即智相至计名字相四麤也。由此四麤是惑染故。非业非报。无明成妄想。即第五麤起业相也。妄想成妄境。即第六麤业系苦相也。彼开为六。今合为三。然起信中亦复自有存没开合。先示九相。即三细六麤。次辩五意。即没六麤中四但存三细智相相续。后辨六染于六麤中即没五六合其三四。初由似识起无明。文云似识即六七识者。问。似识似尘之名。界内外耶。若云界内则属实有。岂名为似。若云界外应指八识。何云六识。答。若从当分。妄执界内乃是实有。若从克实。而论诸境悉是虗相。今从克实以言。故召六七为似。文云不了知等者。今文正取能不了边为无明也。二以不了下。由无明成妄想。正取能执为妄想也。三以为下由妄想成妄境。以为实事者。即所执之妄境也。
在虚假状态的后面接着说明枝末部分,分为三节。首先是承接上文引出下文。由于境界的缘起,后面的界内虽然出现虚假状态的境界,如果按顺序分别说明,这就是界外的因。由根本不自觉所产生的境界,依据这个境界产生了枝末。不觉悟就有界内的无明境界。这样看来,两种境界是不同的。如果严格来说,其实只有一个境界,是从虚假和真实的角度来分辨,所以分为枝末和根本。如果认为这个境界是虚假的,就属于界外;一旦执着这个境界是真实的,就是界内。境界是这样,无明和妄想也是如此。只有一个无明,因为不了解真实性的缘故,就称为根本;因为不了解依他性的缘故,就称为枝末。只有一个妄想,因为对真实性生起妄想,执着虚假的表象,称为根本;因为依据依他性生起妄想,执着真实的表象,称为枝末。然而这个枝末和根本是一体而有差异的,又有两层含义。一是从事相本身来分辨,只能说到了根本就没有枝末,不能说在枝末中没有根本。就像粗重的惑业消失后进入细微的惑业时,粗重的惑业就没有了;但粗重惑业存在的时候,不能离开细微的惑业,因为粗重惑业迷惑心性,并没有另外的实体。二是用道理来融通事相,由于这个枝末和根本都以同一个清净心作为本体,所以粗细的因果要到妙觉的境地才能彻底穷尽,因为五住烦恼和二种生死是互不相离的。有人问:道理融通是可以的,但前面从事相本身来讨论,枝末不离根本,这是只指枝末的惑业呢,还是也包括枝末的果报?回答:也包括果报。就像前面所说的,只有一个境界,从虚假和真实的角度来分辨。如果认为境界是虚假的,就属于界外,这难道不是枝末不离根本也通于果报吗?有人问:应该明白六道的果报在虚假的方面就是界外。如果是这样,难道界外也有六道的虚假果报吗?回答:本体相同而事相有别,界外没有六道的事相,这里是取六道本体虚假的含义,与界外的虚假果报意义相同。
第二,在“似识”后面说明含义,分为两部分。首先是显示三种相状:一是无明,二是妄想,三是妄境。有人问:如果用似识、似色、似尘这三者,来对应这里的三种相状,应该如何分配对应?回答:似识包括了无明和妄想这两种,因为似识的不能了知就是无明,因为似识的虚妄执着就是妄想。似色和似尘合起来就是境界。有人问:色和尘有什么区别?回答:这里的文字以正报为色,依报为尘。如果用《起信论》的六种粗相来对应,似识形成无明,就是智相到计名字相这四种粗相,因为这四种粗相是惑染,不是业也不是报。无明形成妄想,就是第五种粗相——起业相。妄想形成妄境,就是第六种粗相——业系苦相。《起信论》开为六相,这里合为三相。然而《起信论》中也有自己的开合变化:先显示九相,就是三细六粗;其次辨明五意,就是隐没六粗中的四种,只存三细和智相、相续相;后来辨明六染,在六粗中隐没第五、第六,合并第三、第四。最初由似识生起无明,文中说“似识即六七识”。有人问:似识、似尘的名称,是属于界内还是界外?如果说是界内,就属于实有,怎么能称为“似”?如果说是界外,应该指的是八识,为什么说是六识?回答:如果从当分的角度看,妄执界内是实有;如果从严格的角度来讨论,一切境界都是虚假的表象。这里是从严格的角度来说,所以称六七识为“似”。文中说“不了知等”,这里的文字正是取能不了知的方面作为无明。第二,“以不了”后面,由无明形成妄想,正是取能执着的方面作为妄想。第三,“以为”后面,由妄想形成妄境,“以为实事”就是指所执着的妄境。
二妄执下示熏心。所熏平等。能熏自殊。此所熏心与前根本净心不异。
两种错误执着之下,显示出它们熏染心性。被熏染的心体本是平等无别的,但能熏染的执着却各有不同。这里所说的被熏染的心,与前面提到的根本清净心其实并无差别。
次然似下约名相释义。前但示义。惟云不了妄执实事。今指不了名曰无明。妄执名曰妄想。实事名曰境界。约此名相而申释之。为二。初释三相。初无明云迷境者。即迷事也。对于迷理而得此名。云缘中痴者。对因中痴而得此名。以述本觉无明为因而生三细。即因中痴也。以迷境界为缘而生六麤。即缘中痴也。由于虗境妄执为实。即是不了。成缘中痴。妄想妄境在文可见。二以果下种熏心。熏之为义。起信论云。如世间衣服实无于香。若人以香而熏习故则有香气。然其论文且附事辨。本若实无。熏何得有。论明四种熏习。乃与今文至有详略。不复对会。寻者可了。今则直就当文以释为二。初各熏。凡有四法。一无明。二妄想。三妄境。四似识。问。向但有三。今何却四。答。向从合说。乃以似识合在无明并妄想中。故云似识。不了之义即是果时无明。似识妄执之义即是妄想。今从开说。是故别明。又虗状之果有二不同。一者正报。二者依报。合而言之俱属妄境。开而言之。依为境界。正为似识。文为三。初无明。云果时子时者。果子无明。本末而论。有各有对。若各论者。根本枝末各有独显为子。相应为果。并各以无明妄想之因为子。境界为果。若对论者。根本为子为始。迷未现境故。枝末为果。由从境界起妄执故。今取对论以分子果。以果等者。若依小乘义立熏种。但熏六识复成枝末。今从圆旨。熏于真心即成根本。此以枝果而生。本子亦名住地无明者。住地之言惟指根本。正从喻立。净名疏云。此之四住非根本惑。如枝叶依树而不依地。故界内身见有种种不同。不名一处亦非住地。又引胜鬘。无明住地其力最大。佛菩提智之所能断。由以见思喻于枝叶。依无明干但住于树。而不住地。乃指无明而为住地。复有二义。一约界外四住。以见为能住。如树。无明为所住。如他。总而名之曰住地也。如荆溪云。见为能住。无明是地。二以无明如树。法性如地。故云住地。然得地名实从法性。例如无住虽通真妄。究实无住俱是于真。但以圆诠。真法即是妄源。源既匪殊妄亦无住。故荆溪云。法性即无住。无住即无明。无明亦无住。岂非的指无住乃是法性。由即无明。所以云亦。问。住地之名既取本感。六番穷原。前之四住何亦名之。答。此有二意。一者别教。界内非名。界外可目。二者圆教。六番穷原。从前推究虽次第由起。约后总答即当处同原。是以四住皆得地名。问。若以根本无明为住地。何称无住。答。约即论离。与法性殊。故名住地。约离论即。与法性一。故名无住。此从法性为地。若就无明为地者。无明之地无住。为他所住。故名住地。问。界内见思不从圆旨。亦得称为住地可乎。答。义亦通之。摩诃止观云。爱即四住地也。亦能障智。然是异心之感。解感不俱。此文恐约当分。通住迷地。以名二妄想。小乘熏成事识。今成业识三妄境似识。小乘熏心依得得住。今成种子依八识住。文无似识者。合名似尘也。
接下来是从名相角度解释含义。前面只是展示大意,只说“不明白虚妄执着的事物”。现在具体指出:“不明白”叫做无明,“虚妄执着”叫做妄想,“事物”叫做境界。依据这些名相来展开解释,分为两部分。首先是解释三相。第一,解释“无明”时说“迷境”,就是迷于具体事相。这是相对于“迷理”而得此名。说“缘中痴”,是相对于“因中痴”而得此名。因为迷失本觉而产生无明,以此作为根本原因,生出三种微细惑业,这就是“因中痴”。因为迷失外境作为助缘,生出六种粗显惑业,这就是“缘中痴”。由于将虚妄境界执着为真实,这就是“不明白”,形成“缘中痴”。“妄想”和“妄境”在文中意思明显。第二,从“以果下种熏心”开始。“熏”的含义,《起信论》说:就像世间的衣服本来没有香气,如果有人用香去熏染它,它就会有香气。不过论中的说法是借助具体事物来说明。如果本性上确实没有,熏染又怎么能让它有呢?《起信论》阐明四种熏习,与这里所讲的内容详略有所不同,不再一一对照说明,探究的人可以明白。现在就直接依据当前这段文字来解释,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各熏”,总共有四种法:一是无明,二是妄想,三是妄境,四是似识。问:刚才只说有三种,现在怎么反而有四种?答:刚才是从合并的角度说,是把“似识”合并到“无明”和“妄想”之中。所以说“似识”的“不明白”之义,就是果时的无明;“似识”的“虚妄执着”之义,就是妄想。现在从分开的角度说,所以特别指明。另外,虚妄显现的果报有两种不同:一是正报(众生的身心),二是依报(所处的环境)。合并来说,都属于“妄境”。分开来说,依报是“境界”,正报是“似识”。文字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无明。说“果时、子时”:“果”与“子”的无明,从根本和枝末的关系来讨论,有各自独立和相互对应两种情况。如果各自独立来说,根本无明和枝末无明各自都有独自显现的部分称为“子”,相互关联的部分称为“果”;并且各自都以无明、妄想作为因(子),以境界作为果。如果对应来说,根本无明是“子”、是起始,因为它迷惑于尚未显现的境界;枝末无明是“果”,因为它从境界生起虚妄执着。这里采取对应的说法来区分“子”和“果”。“以果等者”:如果依据小乘教义建立熏习种子,只熏习第六意识,又形成枝末无明。现在依据圆教的宗旨,熏习于真心,就形成根本无明。这是从枝末的“果”而生起根本的“子”。也称为“住地无明”:“住地”这个词,专指根本无明。这个名称正是从比喻得来。《净名疏》说:这四种住地烦恼并非根本迷惑,就像枝叶依附树木而不依附大地。所以,三界内的身见有种种不同,不称为一个处所,也不是“住地”。又引用《胜鬘经》说:无明住地的力量最大,只有佛的菩提智慧才能断除。由于用见惑和思惑比喻为枝叶,它们依附于无明这个主干,只是住在树上,而不住在地上。于是指无明为“住地”。又有两层含义:一是就三界外的四种住地烦恼而言,以“见”为能住(如树),以“无明”为所住(如地),总合起来命名为“住地”。如荆溪大师说:“见”是能住,“无明”是地。二是以无明如树,法性如地,所以说“住地”。然而,得到“地”这个名称,实质是从法性而来。例如“无住”虽然通于真和妄,但追究其实质,“无住”都是指向真性。只是依据圆教的诠释,真如法性就是虚妄的源头,源头既然没有差别,虚妄也就没有住处。所以荆溪大师说:法性就是无住,无住就是无明,无明也是无住。这难道不是明确指出“无住”就是法性吗?由于(无明)即是法性,所以说“亦”。问:“住地”这个名称既然是指根本无明,经过六番推究根源,前面说的四种住地烦恼为什么也这样称呼呢?答:这有两种含义。一是别教的观点:三界内的烦恼不这样称呼,三界外的烦恼可以这样称呼。二是圆教的观点:经过六番推究根源,从前向后推究虽然是次第生起,但从最后总体回答来看,当下即是同归本源。因此,四种住地烦恼都可以称为“住地”。问:如果以根本无明为“住地”,为什么又称它为“无住”呢?答:从“即”(相即)的角度讨论“离”(差别),(无明)与法性不同,所以称为“住地”。从“离”的角度讨论“即”,(无明)与法性是一体,所以称为“无住”。这是以法性为地。如果以无明为地来说,无明这个“地”本身是无住的,但被其他烦恼(如见思)所依附,所以称为“住地”。问:三界内的见思惑,不依据圆教宗旨,也可以称为“住地”吗?答:从道理上也说得通。《摩诃止观》说:爱就是四种住地烦恼。也能障碍智慧。但这是不同心念的感召,理解与感召不能同时存在。这段文字恐怕是就当下分位而言,通于“住”和“迷”的状态,以此命名。第二是妄想。小乘教义中熏习形成事识,现在这里形成业识。第三是妄境和似识。小乘教义中熏习心识,依止而得、依止而住。现在形成种子,依止第八识而住。文字中没有“似识”字样的,是合并称为“似尘”。
二然此下共熏二。初总示。前四法各熏者。言自分之功。今四法共熏者。论同藉之义。二何以下别示二。初枝末自论共。似识是报阴。无明是不了。妄想是能执。妄境是所执。此四和合熏于净心。现虗状果。二又复下根本论共二。初示义二。初因共成果。由前根本中云心依熏变不觉自动显现虗状。文中但语无明与业二法之因。兼似各熏。现虗状果。今于二法复加种子。三法为因共熏净心。现虗状果。文为三。初示种子与无明共。乃有二义。一者种子依无明住故。二者种子若无。无明不能独现果故。二若无下。无明与业识共。三若无业识下。种子与业识共。亦有二义。一者种子不能独现果故。二者种子依业识住故。故云亦即自体不立。问。向枝末共熏。何有似识妄境而无种子。今根本共熏。何有种子而无似识妄境。答。此由附于枝本不同以辨义理。由种子无明始迷之时。依净心起。不依似识。根本业识虽能现境。而不妄执虗境为实。是故根本不论此二为能熏也。枝末能熏不诠种子。是故不论。问。四法共熏既是枝末。何故成果称虗状耶。答。能熏附小。辨义成果。克实为言。二是故下。果中具因。文云似识似尘。虗妄者果中具因之种子也。无明者果中具因之无明也。妄执者果中具因之业识也。以还具二字通冠下文。由向以无明业识种子三因共成于果。故今果中还具三因。此则一向从根本说。亦可此文同上。承前起后。以境界缘起于界内似识至妄执等。
接下来是讲四种因素共同熏染心性的第二部分。首先是总体说明。前面说的四种法各自熏染,讲的是它们各自的作用。现在说四种法共同熏染,则是讨论它们互相依赖、共同作用的道理。第二,从“何以故”以下是具体说明,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从较浅的、枝末的层面来讨论“共熏”。这里的“似识”指的是我们的身心果报(报阴),“无明”指的是迷惑不觉,“妄想”是能执着的心,“妄境”是被执着的对象。这四者和合在一起,熏染我们清净的本心,从而显现出虚幻不实的果报现象。第二部分,从“又复”以下是更深层、从根本的层面来讨论“共熏”,又分为两层。第一层是解释义理,先讲因共同作用成果。根据前面根本部分所说“心依熏变,不觉自动,显现虚状”,文中只提到了“无明”与“业识”这两种法作为因,加上各自熏染的作用,显现虚妄的果状。现在在这两种法之外,再加上“种子”,以这三种法为因,共同熏染净心,显现虚妄的果状。文字分三点说明:第一,说明“种子”与“无明”共同作用,有两个原因:一是种子依托无明而存在;二是如果没有种子,无明也不能单独显现果报。第二,“若无”以下,说明“无明”与“业识”共同作用。第三,“若无业识”以下,说明“种子”与“业识”共同作用,也有两个原因:一是种子不能单独显现果报;二是种子依托业识而存在。所以说“亦即自體不立”(它们自身也不能独立成立)。有人问:刚才讲枝末共熏时,为什么有“似识”、“妄境”而没有提到“种子”?现在讲根本共熏时,为什么有“种子”而没有“似识”、“妄境”?回答:这是因为所依附的论述层面(枝末与根本)不同,以此来辨别义理。由于“种子”和“无明”是在最初迷惑时,依清净心而生起的,并非依“似识”而生。根本的“业识”虽然能显现境界,但不会虚妄地执着虚幻境界为实有,所以在根本层面讨论时,不把这两者(似识、妄境)算作能熏染的因素。在枝末层面讨论能熏染的因素时,不解释“种子”,所以也不提它。又问:四种法共熏既然是枝末层面的,为什么产生的果报被称为“虚状”呢?回答:能熏染的因素(在论述中)被归入较浅的层面,是为了辨明义理和成果。严格来说……第二,“是故”以下,讲果报中包含了因。文中说的“似识”、“似尘”、“虚妄”,指的是果报中蕴含的“种子”这个因;“无明”指的是果报中蕴含的“无明”这个因;“妄执”指的是果报中蕴含的“业识”这个因。用“还具”这两个字来统摄下文。因为之前是用无明、业识、种子这三个因共同成就了果报,所以现在这个果报之中,还包含着这三个因。这完全是从根本的层面来说的。也可以说这段文字和上面一样,是承上启下,由“境界缘起”引出对三界之内从“似识”到“妄执”等的论述。
二由此下对前结意。云略说者。一者略说不觉动故二法为因。而不详说种子为因。二者略说显现虗状。而不详说和合方现。三者略说由因成果。而不详说果还具因。问。前何默略种子。答。且约初迷。未论种子。然种子之说且附权谈。究实而言悉从性现。故经云。众苦行业不可思议。
从这里开始是对前面内容的总结。所谓“略说”有三层意思: 第一是简略说明“不觉心动”这两种状态作为起因,而没有详细展开种子作为因的说法。 第二是简略说明显现的虚妄状态,而没有详细说明需要因缘和合才能显现。 第三是简略说明由因生果,而没有详细说明果中依然具备因的特质。
有人问:前面为什么没有提及种子呢? 回答:这是暂且针对最初迷惑的阶段而言,尚未讨论种子的问题。况且种子的说法属于权宜之谈,若追究实相,一切皆从真如本性中显现。所以佛经说:“众生的苦难与业行,其深奥不可思议。”
二如是下结。如是果子相生者。一约枝本对论子果。初文承前界外虗状。起后界内无明。即子生于果也。次释枝末熏心中云。以果特无明熏心。故令心不觉等。即果生于子也。释根本中云。是故虗状中还具似识等。即复子生于果也。二约枝末各以因果而论子果。根本中果即虗状之果。子即无明业识种子三法之因。由因成果。果还具因。即子能生果。果能生子也。枝末既以四法和合为因现虗状果。即子生果也。若例根本。复于此果而具枝末四法之因。即果生于子。故通结云果子相生。
接下来总结“果子相生”的含义。所谓果子相生,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
第一,从枝末与根本相对的角度来论述“子”与“果”。 前面部分承接“界外虚状”的讨论,引出后面“界内无明”的产生,这就是“子”生“果”(即由因生果)。 接着解释“枝末熏心”时说:因为“果”(虚状)反过来熏染心识,导致心识不能觉知等等,这就是“果”生“子”(即果又生因)。 解释“根本”时又说:所以虚状之中依然包含似识等作用,这又是“子”生“果”(因复现于果)。
第二,从枝末和根本各自内部的因果关系来论述“子”与“果”。 在“根本”中,“果”指的是虚状之果,“子”指的是无明、业识、种子这三法之因。由因成果,果中又包含因,这就是“子能生果,果能生子”。 在“枝末”中,以四法和合为因,显现出虚状之果,这就是“子生果”。 如果参照“根本”的例子,那么在这个果中又具备枝末四法之因,这就是“果生于子”。
因此总结说:
二后遇下灭妄归真二。初灭界内妄惑。二灭界外妄惑。释成二觉。问。何故灭界外惑中方释二觉。答。由从真起妄。义凡有三。一者虽有真妄二名。谓从真起妄。当处乃无能起所起。由真妄名殊其体一故。二者从法性真起无明妄。于所起之妄。不论枝本界外内异。由见思无明乃同体故。三者从中道实性性真起界外无明之妄。成依他性。复从无明之妄执虗为实。起界内见思之妄。成分别性。故灭妄归真义亦有三。若依初义。无妄可灭无真可归。若依次义。灭界内惑即灭界外。若依第三义。约圆竖入。初灭界内。位在住前未见实性。至灭界外方辨二觉。初灭界内妄惑二。初单就界内以论灭妄四。初遇友开解皆一等者。圆灭果惑。义殊前教。由知妄原。流自息灭。是故得云皆一心作。二闻此下依闻修观。下分别性修观中云。但能知境是虗。三若此下解成除障。无明惑也。妄想业也。妄境苦也。似解既成。除此三障。下分别性中止门除障云。实执止故即是能除。果时迷事无明并妄想等四。尔时下约智得益。下分别性得益中云。无尘智用随心行故。即是得益。
二、其次说明破除妄念回归真性,分为两部分。初、破除凡夫境界内的虚妄迷惑;二、破除凡夫境界外的虚妄迷惑。以此阐释两种觉悟境界。
问:为何在破除境界外迷惑的部分才解释两种觉悟? 答:从真性生起妄念,其道理可分为三层: 第一层,虽有真与妄两种名称,说从真生妄,但实际上并无能生起的主体与被生起的对象。因为真与妄只是名称不同,本质是一体的。 第二层,从法性真如生起无明妄念。在所生起的妄念中,并不区分枝末无明或根本无明、也不分境界内外。因为见思惑与无明本是同体。 第三层,从中道实相的真性生起境界外的无明妄念,形成依他起性;再从无明妄念中,将虚妄执着为真实,生起境界内的见思惑妄念,形成分别性。因此,破除妄念回归真性也有三层意义: 若依第一层义理,本无妄可破,也无真可归。 若依第二层义理,破除境界内迷惑即是破除境界外迷惑。 若依第三层义理,依圆教次第深入修行,先破除境界内迷惑,此时尚在住位之前,未见真实本性;待破除境界外迷惑时,方能辨明两种觉悟。
初、破除凡夫境界内的虚妄迷惑,分为两部分。 初、单就境界内论述破除妄念,分为四段: 一、“遇友开解皆一”等句:圆教破除果地迷惑,其义理不同于前教。因了知妄念根源,妄念之流自然止息。所以说“皆是一心所作”。 二、“闻此下依闻修观”:依据听闻的道理修行观照。下文分别性修观部分说:“只要能了知外境本是虚妄。” 三、“若此下解成除障”:无明是惑障,妄想是业障,妄境是苦障。相似的理解成就后,便能破除这三种障碍。下文分别性止门除障部分说:“对实有的执着止息了,即是能除障碍。果位上迷于事相的无明以及妄想等。” 四、“尔时下约智得益”:下文分别性得益部分说:“无尘的智慧作用随心而行,即是获得利益。”
二虽然下对界外辨二惑同灭。一者以理融惑。二惑一体。若灭枝末。根本亦除。二者圆除末时必由先了本从性起。本相体虗。末妄为实。今亡执实云枝末除。除实执者由知本虗。即此之知是灭根本。故灭末时根本亦除。文为二。初直辨同灭二。初正示三。初无明。二妄想。三境界。于此三义各先论同。次则复疎。无明中初论同者。意显枝末妄惑灭时根本亦除。何者。由迷虗相从一性起。有即非有。名存无明。今除末时乃能先了虗相即性。岂非亦除根本无明。文云虽然知境虗故说果时无明灭者。枝末除也。犹见虗相之有者。根本在也。有即非有至唯是一心者。若依此知能了无明。即是法性无明除也。以不知此理故亦名子时无明等者。今以不知而显于知。若不知者是无明存。且今初心灭枝末。既知此理。岂非灭果亦除于子。次但细下复疎。若云同灭。何故向云果无明灭。故复疎云。但细于前迷事无明。故说果时无明灭耳。当知约解横言二惑同灭。约位竖论先灭枝末。然虽解知无明有即非有。其如未证非有。尚见于有。问。解与位殊耶。答。解则如法圆融。位则随情厚薄。若解随情辨则解亦差殊。若位约法明则位亦顿等。今且奇情辨位就法论解。故对明之。云迷事无明者。对于迷理。然于惑法得事理名。其义非一。若以枝本各论。枝末中见为理惑。思为事惑。由见则邪计妄法之理。障于真理。思则贪痴散尘之事。障于定事。根本既名别见别思。则事理义例同枝末。若枝本对论。则知今文以见思为事。无明为理。且见思为事者。由迷无明虗状而起。虗状是事。故称迷事。惑称迷境。以由小乘云。此见思迷于真谛。大乘诠云。真俗二边体是无明。故称迷事。则显根本迷于中实理性而起。故称迷理。已上乃约二惑以辨。若通取三惑对论之义。则尘沙为事。二惑为理。净名记云。以尘沙惑不障于理。四住障真。无明鄣中。又无明为理。二惑为事。净名疏云。理惑者迷于中道。事惑者迷于二谛。法界惑也。又若三惑各论。皆通事理。且如见思不知当体是生死俗。故称迷事。不了真谛故称迷理无明。若迷空假。当体非智是障则名迷事。若迷中道故称迷理。如大师云。二俱是迷。理为智障。又云。俱是迷事为智障尘沙。若迷神通化道即名迷事。若迷俗谛三昧故名迷理。又若从教以说。则藏别教惑为事。通圆教惑为理。由界内外即离不同。
其次,在超越三界的层面来说明两种迷惑同时消除的道理。这分为两方面:一是从理体上融通迷惑,使根本与枝末二惑成为一体,如果消除了枝末迷惑,根本迷惑也随之除去;二是在圆满地断除枝末迷惑时,必定先要了悟根本迷惑是从心性中产生的,根本迷惑的相状本质是虚妄的,而枝末迷惑却错误地执着为实有。如今消除了执着实有的心,就是枝末迷惑被断除。而能断除这种实有执着,是因为知道了根本的虚妄本质。这个“知道”本身,就是在灭除根本迷惑。所以说,灭除枝末时,根本也一并消除了。这段文字分为两部分:首先是直接辨析二者同灭的道理,接着是进一步详细解释。直接辨析部分又分为三点:一是无明,二是妄想,三是境界。对这三层含义,都是先论述“同灭”,然后再进一步疏解。
在无明这部分,先论述“同灭”,意在说明枝末的虚妄迷惑消除时,根本迷惑也同时除去。为什么呢?因为(根本无明)是由于迷失于虚妄之相,从一心真如之性中生起的,这个“有”本质是“非有”,只是假名为“无明”。现在断除枝末迷惑时,能够先了悟虚妄之相即是真如之性,这难道不也是同时除去了根本无明吗?经文说“虽然知道境界虚妄,所以说果报现前的无明灭了”,这是指枝末迷惑的消除。“但仍然见到虚妄相状的存在”,这说明根本迷惑还在。“有即非有,乃至唯是一心”,如果依据这个认知,能够了达无明即是法性,那么无明就被消除了。因为不知道这个道理,所以也称之为“子时无明”等等。现在用“不知”来反显“知”。如果不知道,就是无明还存在。况且,现在修行初发心时灭除枝末迷惑,既然已经知道这个道理,难道不是在灭除果报迷惑的同时,也除去了作为根源的“子”时无明吗?
接下来是“但细于前迷事无明”以下的进一步疏解。如果说二者同灭,为什么前面说“果报时的无明灭了”呢?所以再进一步疏解说:只是因为(根本无明)比前面迷于事相的“迷事无明”更为微细,所以才说“果报时的无明灭了”而已。应当知道,从“解悟”的横向角度来看,可以说两种迷惑同时灭除;但从“修行位次”的纵向角度来论,则是先灭除枝末迷惑。然而,虽然从解悟上知道无明是“有即非有”,但如果没有亲证这个“非有”,就还是会见到“有”的相状。
问:解悟和修行位次是不同的吗? 答:解悟是如理法一般圆融无碍,修行位次则随着众生情执的厚薄而有深浅。如果解悟也随着情执来辨别,那么解悟也会有差别;如果修行位次也依据理法来阐明,那么位次也可以是顿然平等的。现在暂且依众生情执来辨别位次,依据理法来论述解悟,所以将它们对照说明。
所谓“迷事无明”,是相对于“迷理无明”而言的。然而,在迷惑法上安立“事”和“理”的名称,其含义并非一种。如果从枝末与根本各自来论:在枝末迷惑中,“见惑”属于迷理的迷惑,“思惑”属于迷事的迷惑。因为“见惑”是邪计、妄立法理,障碍了真理;“思惑”是贪嗔痴等散乱于尘境之事,障碍了禅定之事。根本迷惑既然也分为“别见”和“别思”,那么它的事、理含义可以类比枝末迷惑。如果从枝末与根本相对来论,那么可知本文是以见思惑为“事”,无明惑为“理”。暂且以见思为“事”的原因:是由于迷失于无明所产生的虚妄之相而生起,虚妄之相属于事相,所以称为“迷事”,这种迷惑也称为“迷境”。因为小乘教说,这种见思惑是迷于真谛之理;大乘教则阐释,真、俗二谛的边见,其体性就是无明,所以称为“迷事”。这就显示出根本无明是迷于中道实相理性而生起的,所以称为“迷理”。以上是依据两种迷惑来辨别的。
如果通取三惑(见思、尘沙、无明)相对而论的含义:那么尘沙惑是“事”,见思与无明二惑是“理”。《净名记》说:“因为尘沙惑不障碍真理,四住烦恼(见思惑)障碍真谛,无明障碍中道。”另外,也可以说无明是“理”,见思与尘沙二惑是“事”。《净名疏》说:“理惑是迷于中道,事惑是迷于真俗二谛,这都是法界的迷惑。”再者,如果三惑各自来论,每一惑都通于事和理。比如见思惑,不知道其当体就是生死俗谛,所以称为“迷事”;不了达真谛之理,所以称为“迷理”。无明惑,如果迷于空、假二谛,其当体不是智慧而是障碍,这就称为“迷事”;如果迷于中道,则称为“迷理”。正如智者大师所说:“二者都是迷惑,
二又不下妄想。初论同。又不执虗状为实故说妄想灭者。乃灭枝末事识妄想也。犹见有虗相谓有异心者。业识能执。谓此虗相与净心异也。此执亦是妄想者。对于枝末故云亦是。亦名虗相者。枝末执实为相。今是虗相。对于不独名为妄想。故云亦名。若依此义。犹有虗相妄执异心。则根本业识妄想不除。但今灭末妄想时。能解本识妄想虗相。皆是一性不异净心。故二惑同除也。次复疎者。亦约位竖论。如向文意。
再者,不执着于虚妄之想。首先讨论相同之处。不执着于虚妄之相为实有,所以说妄想灭除,是指灭除枝末事识中的妄想。若仍见到虚妄之相,认为存在一个异于清净心的心,这是业识产生的执着,认为这虚妄之相与清净心不同。这种执着也属于妄想,相对于枝末妄想,所以说是“亦是”。也称为虚妄之相,因为枝末执着实有为相,而此处是虚妄之相,相对于不单独称为妄想,所以说“亦名”。依照这个道理,如果仍有虚妄之相、妄执异心的状态,那么根本业识的妄想并未消除。但如今灭除枝末妄想时,能够了悟本识的妄想虚相,都与清净心同一本性,并无差异。因此,两种迷惑一同断除。其次,再作梳理,也是依据修行次第纵向论述,如同前文之意。
三又此下境界。初论同。不知境即净心。故使根相不一。斯则根本妄境不除。今除枝末妄境之时。亦同解了根本妄境咸即净心。既然相相即性。是以万境皆一。岂非根本妄境同除。今云似与心异。与向谓有异心者。向约能执。今从所执。次复疎如文。
再者,这里所说的“境界”部分,最初讨论时(与前文)有相同之处。由于不明白境界本身就是清净心,所以导致(对)根与相(的认识)各不相同。这其实是根本的虚妄境界未能消除。如今在消除枝末虚妄境界时,也同样要明白根本的虚妄境界全部即是清净心。既然一切相状即是本性,因此万千境界都归于一体。这难道不意味着根本的虚妄境界也一同消除了吗?现在说“似乎与心不同”,和之前所说的“有异于心”的情况:之前是从能执着的一面来说,现在则是从所执着的一面来说。接下来的部分疏解如原文所述。
二以此下结意二。初结论同以此等者则显向文必有子果二惑同除。若向无文。何云以此论之亦少分除耶。若不分分渐除者。约解横辩。以子显果也。二但相下结复疎。但相微等者。约位竖论。麤垢先落也。
二、从“以此”以下是总结部分,分为两层。 第一层总结观点相同:用“以此等”表明前文必然同时包含子惑与果惑(烦恼与业果)的断除。如果前文没有相关内容,怎么能说“以此论之亦少分除”呢?若不分阶段逐步断除,则是从理解层面横向说明,借子惑来显明果惑。 第二层“但相”以下是进一步疏解:所谓“但相微等”,是依修行次第纵向而论,粗重烦恼先脱落。
二今且下。约由果惑灭后子惑得灭。以显初心二惑同灭。何者。由向虽示断枝末时。约其解心二惑同灭。为相难见。故今复就约位义辨。由枝惑灭后根本得灭。显于约解二惑同灭。文为二。初标示。二此义下释二。初释果惑灭后子惑得灭三。初标立。二二义下正释二。初约能除智同毕竟空智。而为能除。异偏空故。故除末智亦能除根。二二者下。约由麤惑亡故细惑微薄。亡麤惑后子时无明虽即念念熏于净心。复起住地。既照亡麤。故所起惑亦乃轻微。曰无麤惑为能熏故。当知此意约入初住自然断惑。故云轻微。若非麤惑先亡。如何得有自然断灭。三以此下结。二如迷下显二惑同灭二。初举显。举后位之竖。显初解之横。二以其下释同灭义。由子无明既分分灭。则无尘智亦转转增。遂使果时无明灭矣。以子解灭。成果证灭。二自迷下灭界外妄惑。释成二觉为三。初法二。初约分证。明觉于净心。二约究竟。明净心自觉。然觉于净心者从修为功。净心自觉者从性为功。故分证位齐至等觉。文中祇云无尘之智。即能知彼虗状。体性惟是一心。等是故义属觉于净心。及辨究竟先示等觉分证智成。故云此智即是金刚乃至云此智成已等。然后用此之智即复熏心成妙觉果。故云习气亦即随坏乃至虗状永泯等。既成究竟极证净心。所以此位乃亡修入。故以净心而为自觉。荆溪云。除真如外凡有修入悉属于权。以果位真如究满为清凉池。同此意矣。初又二。初约住上。二约等觉。初又二。初示所灭妄由业惑薄故。内识利故。外色细故。故实执不起。所云俱者内外共说。似色似识者。今属当分。名似非同。前文指于六七。四念处并辅行引唯识云。唯是一识。复分二种。一者分别。二无分别。分别识者名为识识。无分别者名似尘识。一切世间为似尘识之所成。三无性等当知。云识识者。即迷妄之上复论迷妄。乃同下文分别性也。无分别识者即第八识。名似尘识也。正同今文。前以六七为似识者。乃从克实。不从当分。若无此义。二文难通。二无尘下示能灭智。即能觉净心之智也。还复熏心者。以智熏心也。二如是下等觉无明住地。幽尽者。幽尽也。即能等者。用无尘智能觉净心心外法虗境。复性惟是一心。
接下来要说明的是,在根本烦恼断除之后,枝末烦恼也随之断除,以此来显示初发心时这两种烦恼可以同时断除。为什么呢?因为前面虽然展示了断除枝末烦恼时,从理解的角度看两种烦恼可以同时断除,但这种情形比较难以体会。所以现在再从修证阶位的角度来说明:由于枝末烦恼断除后根本烦恼得以断除,从而显明从理解层面两种烦恼同时断除的道理。这段文字分为两部分:首先是标出主旨,其次从“此义下”开始解释。
解释部分又分两段:第一段解释根本烦恼灭后枝末烦恼得灭,包含三层:一标立论点,二从“二义下”正式解释,三从“以此下”总结。
正式解释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从能断除的智慧来看,这种智慧与毕竟空智相同,不同于偏空之智,所以能断除枝末烦恼的智慧也能断除根本烦恼。第二,从“二者下”开始,说明由于粗重烦恼消失,细微烦恼也变得微弱。粗重烦恼消失后,枝末无明虽然仍在念念之间熏染清净心,重新生起住地烦恼,但因为已经照破粗重烦恼,所以所生起的烦恼也变得轻微,这就是所谓“没有粗重烦恼作为能熏的力量”。要知道这里的意思是指进入初住位后自然断除烦恼,所以说“轻微”。如果不是粗重烦恼先灭,怎么可能有自然的断灭呢?
接下来从“如迷下”开始,显明二惑同灭的道理,分两部分:首先举例说明,用后位竖断的情形来显明初发心时横断的可能性;其次从“以其下”解释同灭的含义:由于枝末无明一分一分灭除,无尘智也一层一层增长,从而使根本无明最终断灭。以对枝末烦恼的理解断灭,成就根本烦恼的证悟断灭。
最后从“自迷下”开始,解释断灭界外虚妄烦恼,成就两种觉性,分为三层:首先是原理说明,其次从“约分证”阐明觉知清净心,再从“约究竟”阐明清净心自觉。
所谓“觉于净心”是从修持功夫来说的,“净心自觉”是从本性功能来说的。所以分证位从初住一直到等觉。文中只说“无尘之智”,就是能够了知那些虚妄状态的智慧,体性唯是一心,这些都归属于“觉于净心”的范畴。
等到究竟位时,先要说明等觉分证智的成就,所以说“此智即是金刚智乃至此智成已”等等。然后用这个智慧再去熏习本心,成就妙觉果位,所以说“习气亦即随坏乃至虚状永泯”等等。既然成就究竟极证,契入清净心,所以这个阶位就超越了修持,以清净心而实现自觉。荆溪大师说:“除真如外,凡有修入悉属于权。”以果位真如的究竟圆满为清凉池,正是这个意思。
第一层“觉于净心”又分两部分:先约初住以上说明,再约等觉位说明。初住以上部分又分两层:先说明所灭的虚妄——由于业惑淡薄、内识明利、外境细微,所以实执不生。所谓“俱”是内外合说。“似色似识”在这里属于当分而立的名相,不同于前文所指的六七识。《四念处》并《辅行》引《唯识论》说:“唯是一识,复分二种:一者分别,二无分别。分别识者名为识识,无分别者名似尘识。一切世间为似尘识之所成。”《三无性论》等也这样说。所谓“识识”,就是在迷妄之上再起迷妄,相当于下文的分别性。无分别识就是第八识,名为“似尘识”,正与这里文字相合。前文以六七识为“似识”,是从究竟实质而言,不是从当分角度。如果没有这个理解,两处文字就难以贯通。
其次从“无尘下”说明能灭的智慧,就是能够觉知清净心的智慧。“还复熏心”是指以智慧熏习本心。
第二层从“如是下”说明等觉位无明住地。“幽尽”就是彻底穷尽。“即能等”是指运用无尘智能觉知清净心之外的法虚境,回归体性唯是一心。
二此智下约究竟明净心自觉又二。初示果证。此智等者。乃指等觉后心无尘为金刚智。无尘之义有二。一无实尘。显尘惟识。二无像尘。显尘惟真。今从后义也。无尘约法。从离过立。金刚约喻。从智体名。又无尘智通。通真似故。金刚智局。局等觉故。亦可俱通。此智成已者。等觉智成也。即复熏心者。用此之智复熏究竟净心也。一念无明习气者。一者即指正使名为习气。以最后一念无明微细名习气故。二者一念无明并于家习。以其最后无明尽故习气随坏。成妙觉果。若以此文证知。净名云。习气者乃是最后一品无明。并于家习同名习气则为使矣。何者。若云最后一品无明正使已尽。惟有无明之家习者。且最净无明既尽。则习气合当随坏。如何正尽复存家习。种子习气坏者。变易之因究尽也。虗状永泯者。变易之果极亡也。
这种智慧以下从究竟境界阐明清净心的自觉,又分为两部分。首先说明果位证悟。"此智等"指的是等觉菩萨最后阶段的智慧,称为金刚智,其特点是"无尘"。"无尘"有两层含义:一是没有真实的尘境,显示尘境只是心识的显现;二是没有尘境的表象,显示尘境本质是真如。这里取后一种含义。"无尘"是从法义上说的,强调远离过失;"金刚"是比喻,从智慧的本体立名。再者,"无尘智"的含义较广,可通于真实与相似境界;"金刚智"范围较窄,特指等觉菩萨的智慧。也可以说两者都通。"此智成已"是指等觉智慧圆满成就。"即复熏心"指用此智慧再次熏习究竟清净心。"一念无明习气"中,"一念"可指正使烦恼名为习气,因为最后那一念无明极其微细,所以称为习气;也可指最后一念无明连同它的残余习气,因为最后无明断尽,习气也随之坏灭,从而成就妙觉佛果。若以此文印证,《维摩诘经》所说"习气",应是指最后一品无明,连同其残余习气,都称为习气,这属于烦恼的范畴。为什么呢?如果说最后一品无明正使已断尽,只剩下无明的残余习气,那么既然最微细的无明都已断尽,习气按理应当随之坏灭,怎会正使断尽而残余习气独存呢?"种子习气坏"是指变易生死的因彻底穷尽;"虚状永泯"是指变易生死的果彻底消失。
二虗状下净心自觉三。初示。心体寂照者。心即净心。照即是觉。以由净心寂体自觉。故云寂照。体证真如者。由觉于净心。名用证真如。以用证体故。今净心自觉。名体证真如。由即体自证故。二何以下释二。初约能所不二释。二何以下约智外无真释。若智外有真。可云觉于净心。既能觉智外别无于真。乃即真为智。故净心自觉。三此即下结。约体用不二结于前义。体是净心。用是觉智。体用若二。可云以用觉体。是觉于净心。今既用即是体。故自性自觉自体自证。即净心自觉。智者亦云。内性自照。不从他知。
两种虚假状态下的清净心自然觉悟,分为三部分说明。
第一,说明“心体寂照”的含义:心指清净心,“照”就是觉悟。因为清净心的寂静体性能够自然觉悟,所以称为“寂照”。“体证真如”的意思是:通过觉悟清净心,这种作用就称为证得真如。因为是用作用来证实体,所以现在说清净心自然觉悟,就称为体证真如。这是由于体性自身就能证悟的缘故。
第二,从“何以故”开始解释,分为两点。首先从“能觉”与“所觉”不二的角度解释。其次从“何以故”开始,从“智慧之外没有真实”的角度解释。如果智慧之外另有真实,可以说“觉悟于清净心”。既然能觉悟的智慧之外并没有别的真实,那么真实就是智慧本身。所以清净心是自然觉悟的。
第三,从“此即”开始总结。这是从体与用不二的角度总结前面的道理。体是清净心,用是觉悟的智慧。如果体用是分开的,可以说“以用觉体”,也就是“觉悟于清净心”。但现在既然用就是体,所以自性自然觉悟,自体自然证得,这就是清净心自然觉悟。智者大师也曾说:内在心性自然明照,不依靠外在知识而得知。
二如似下喻。水静是润。内照是照。润体照用。体用义殊。故云照润义殊。而常湛一者。由照润皆水。故照润是觉于净心。润照是净心自觉。
两种状态如同以下比喻:水静止时是润泽,内在映照是观照。润泽是本体,观照是作用。本体与作用意义不同,所以说观照与润泽的含义有别。而它们始终澄澈统一的缘故,在于观照与润泽都是水的本性。因此,观照与润泽是觉悟清净心,润泽与观照是清净心自我觉悟。
三心亦下合。润体照用即寂照义分。而常湛一即体融无二。照润润照即照寂寂照故。照即润故。即照寂顺体。润即照故。即寂照顺用。照于润即照自体。名为觉于净心。润自照即体自照。名为净心自觉。
三种心念最终也会融合统一。滋润本体、观照功用即是寂然与观照的分别展现,而它们始终清澈一体,即本体融合无二。观照滋润、滋润观照,即是观照寂然、寂然观照的缘故——观照即是滋润,即是观照寂然随顺本体;滋润即是观照,即是寂然观照随顺功用。观照作用于滋润,即是观照自身本体,称为对清净心的觉悟;滋润自然观照,即是本体自然观照,称为清净心自觉自悟。
三故言下结。故言二义一体者。由前答文初标示云。虽言二义体无别也。以无分别智为觉者。结觉于净心也。净心具智性者。结净心自觉也。
因此总结说“二义一体”。这是因为前面回答的开头已经说明:“虽然说了两种含义,但本体没有差别。”用无分别智作为觉悟,这是将觉悟归结于清净心。清净心具备智慧本性,这是说清净心本身就能觉悟。
四此就下总结大科般若佛性也。
第四,这里是对前面主要部分的总结,讲的是智慧与佛性。
二又此下约缘因解脱佛性。又此净心至巧用之性者。此指能具福巧之性也。为净业至报应二佛者。全能具福之性而为报佛。乃藏尘相好之报也。全能具巧之性而为应佛。乃随物示现之应也。此二全解脱性为解脱事也。故以此心为佛性者。乃以平等清净之心为报应二佛之性也。
接下来这段是从缘因解脱的角度解释佛性。“又此净心至巧用之性者”,这里指的是能够具备福德与善巧作用的清净心本性。“为净业至报应二佛者”,完全能够具备福德的本性而成就报身佛,这是指含藏无量庄严相好的果报之身;完全能够具备善巧的本性而成就应身佛,这是指随顺众生需要而示现的应化之身。这两种佛身都是完全从解脱本性中显现的解脱之事。所以说以此清净心为佛性,就是以平等清净的本心作为报身佛与应身佛的体性。
二又复下重释。初释体二。初约修德对治不觉显体为觉四。初约修对治。又复不觉灭故说心为觉者。灭无明也。动义息故说心不动者。灭妄想也。虗相泯故言心无相者。灭境界也。因无明妄想境界故。此心体为觉为息为无相也。二然此下克体自论。然此心体非觉乃至非无相。若尔则不可以心体为觉。如何却称为佛性耶。故第三虽然下释出所以。正用对名以召平等。虽然者。领上生下。纵夺之辞也。其体虽然非不觉与觉。若对不觉灭。说此心体为觉亦无所妨。四此就下结其得名。此就对治出障心体以论于觉者。正是非觉非不觉名为觉。不同智用而觉。觉觉为觉。二又复下。性德本无不觉显心为觉二。初正释四。初约本无不觉。不约修德对治不觉。真约性德本无不觉说心为觉。本寂乃不动之异名。平等是无相之别称。业动寂然转现平等亦同不觉。其性本亡岂因修灭。二然其下。克体自论则性德无名也。三虽然下释出所以。亦以对名而召平等。以本无不觉说心为觉也。问。与向对名以召平等何殊。答。意一义异。意一者。由性德之体凡有名字。皆从对立以召平等。言义异者。向约性德对灭修中不觉以召心体为觉。今约性德本无修中不觉以召心体为觉。故灭修与本无为义异也。四此就下结其得名。凡圣不二心体者。乃取平等法身佛性。不取差别缘了佛性。问。本无不觉者。且不觉即无明。应本无无明耶。若本无无明。如何本具九界。答。不可一向本有今有。亦可得云本无今有。如智者解叹然火起乃云。本无今有。本无此苦。无明故有。又净名疏云。众生本性清净无有痴爱。即同今文本无不觉。楞严阿难问佛六道云。世尊。此道为复本求自有。为是众生妄习生起。佛答云。妄想发生。非本来有。以此诸文而求其旨。由顺悉檀。就于本今。谈此有无非一向尔。或云。本有性德。不觉而无。修中不觉。今曰。性德本具。具法不周。以修不觉。非本有故。或曰。本有不觉之法体。但无不觉之妄情。今曰。亦显性德本具不周。以不觉之情非本具故。今立义者。一性之体为能具。万法之用为所具。论所具之用则本有不觉。明能具之体则本无不觉。今论性体。故曰本无。若论性用。法法本具。岂外修情。复了体用一如。本今有无皆非思议。
接着又进一步解释。首先解释“体”的含义,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从修德对治不觉的角度,来显明心体即是觉。这又分为四步。 第一步,从修德对治的角度说。 “又复不觉灭故说心为觉者”,意思是灭除了无明。 “动义息故说心不动者”,意思是灭除了妄想。 “虚相泯故言心无相者”,意思是灭除了(对)境界(的执着)。 正是因为无明、妄想、境界(这些障碍)的存在,才需要说这个心体是觉、是息(不动)、是无相(不执着于表象)。
第二步,“然此下克体自论”,直接从心体本身来讨论。 然而这个心体本身,既不是“觉”,乃至也不是“无相”。如果是这样,那就不应该把心体本身当作“觉”来看。那为什么又把它称为佛性呢?
所以,第三步,“虽然下释出所以”,解释其中的缘由。 正是通过相对的概念名称,来指称那个平等的本体。 “虽然”这个词,是承接上文、引出下文的转折语。 心体本身虽然既不是不觉,也不是觉。但如果针对“不觉”的灭除,而说这个心体是“觉”,也没有什么妨碍。
第四步,“此就下结其得名”,总结它得名的原因。 这是从对治烦恼、出离障碍的角度,来讨论心体,从而称之为“觉”。这正体现了“非觉非不觉,名为觉”的道理,不同于那种依靠智慧作用去觉知、把“觉”本身当作一个对象去觉的“觉”。
第二部分,从性德本无不觉的角度,来显明心体即是觉。分为两步。 第一步,正面解释。又分四小步。 第一小步,从本性上就没有不觉的角度说。 这里不是依据修德对治“不觉”,而是真就性德本身本来就没有“不觉”,来说心是觉。 “本寂”是不动的另一种说法。“平等”是无相的另一个名称。 业力的动转本质上是寂然的,显现的差别本质上是平等的,这也和“不觉”一样(是虚妄的)。其本性本来就是空寂的,哪里是因为修行才灭除的呢?
第二小步,“然其下。克体自论则性德无名也”。 然而从心体本身来讨论,性德是无法用名称定义的。
第三小步,“虽然下释出所以”,解释其中的缘由。 同样是用相对的概念名称,来指称那个平等的本体。因为本性上没有“不觉”,所以说心是“觉”。 有人问:这和前面“用对名以召平等”有什么不同? 答:大意相同,但具体含义有区别。 大意相同是指:性德之体,凡是有名称概念,都是从相对的角度建立,用以指称那个平等本体。 具体含义不同是指:前面是依据性德,针对修行中灭除了“不觉”这个角度,来指称心体为“觉”。现在是依据性德,本性上就没有修行中所说的“不觉”,来指称心体为“觉”。所以,“灭除”和“本来没有”在含义上是不同的。
第四小步,“此就下结其得名”,总结它得名的原因。 “凡圣不二心体”,这里取的是平等的法身佛性,而不是有差别的缘因佛性、了因佛性。
有人问:说“本无不觉”,那么“不觉”就是无明,难道是说本来没有无明吗?如果本来没有无明,那为什么又说本性具足九法界呢? 答:不能绝对地说本来是有的,还是现在才有的。也可以说本来是“无”,现在显现为“有”。就像智者大师解释“欻然火起”时说:本来是“无”,现在显现为“有”。本来没有这种苦,因为无明才产生。 又比如《净名疏》说:众生本性清净,没有痴爱。这就和本文说的“本无不觉”意思相同。 《楞严经》中阿难问佛关于六道的问题:“世尊,这些道是本来自己就有的,还是众生的虚妄习气生起的?”佛回答说:是妄想发生,不是本来有的。 根据这些经文来探求其宗旨,是随顺悉檀(教化众生的方法),从“本来”和“现在”的角度,谈论“有”和“无”,并非绝对如此。 有人说:本来有性德,但没有“不觉”;修行中的“不觉”是现在才有的。 现在要说明:如果性德本来具足,但具足的法不周全,那么修行中的“不觉”,就不是本性具有的。 又有人说:本来有不觉的法体,只是没有不觉的虚妄情执。 现在要说明:这也显示性德本来具足的法不周全,因为不觉的情执不是本性具足的。 现在确立一个义理:以“一性之体”为能具,以“万法之用”为所具。从所具的“用”来说,则本来就有“不觉”(之法)。从能具的“体”来说,则本来没有“不觉”(之妄)。现在讨论的是性体,所以说“本无”。如果讨论性用,则万法本来具足,岂在修行情执之外?更进一步了悟体用一如,那么“本来”与“现在”、“有”与“无”,都不是思
二料拣凡夫即佛二。初问。二答三。初偏据性体平等云拟对说为觉者。然此之名虽从对得。今取名下所召之体。体是平等。故无修不修。二又复下以体融事。心佛众生有三属事故高下差别。今以理融故无差别。既然无差则何用修为。三然复下正约常同常异为答。以常同故不用修。以常异故故须修。常同是体。常异是用。体则平等。用则殊分。问。差别缘起是无常。何云法尔不坏。答。以不坏此无常故。若坏此无常。则法界法门祇有于常而无无常。况法界全。具所以常常.常无常也。故云不坏。莫谓非是无常云不坏也。
二、辨别凡夫与佛的关系。二部分:先提问,再回答。回答分三点:第一,偏重从本性本体平等的角度说,针对提问者解释为觉悟者。然而“觉悟”这个名称虽然是从相对概念中得来,现在取这个名称所指的本体,本体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修与不修的区别。第二,再从本体融通事相的角度说,心、佛、众生这三者因为涉及具体事相,所以有高下差别。现在用真理来融通,所以没有差别。既然没有差别,那还需要修行做什么呢?第三,最后正要从“永远相同又永远不同”的角度来回答。因为永远相同,所以不需要修;因为永远不同,所以必须修。永远相同是本体,永远不同是作用。本体是平等的,作用是千差万别的。有人问:差别现象的生起是无常的,为什么说是本来如此、不会坏灭的呢?回答:正因为不坏灭这个“无常”本身。如果坏灭了这个无常,那么整个法界法门就只有“常”而没有“无常”了。何况法界是完整具备一切的,所以是永恒的常、永恒的无常。因此说“不坏”。不要以为它不是无常才说它不坏。
二料拣本无不觉二。初问。二答二。初正答。即同前文二义。何者。若心体至应更不觉者。乃净不同染也。故证者无有不觉。凡夫至应为觉者。乃染不同净也。故未证者不名为觉。二再难二。初问。二答三。初体无用有。心性缘起者。即是用有。或以心性缘起修恶。法体为不除者。今文既云心性缘起。复云有灭。岂非亦除。二又复下实无虗有。不觉体虗乃非实有。以实言之非但本无。况今示无。然非不有者。以虗相言之则有不觉。亦是即无离有。以无明即法性故。有即非有。若从离说然非不有。三但证下顺无违有。顺则净用如体。故无不觉。违则逆体为染。故有不觉。
二、辨析本来没有不觉悟的问题。分两部分:首先是提问,其次是回答。回答又分两部分:第一是正面回答,内容与前文两重含义相同。为什么呢?如果说心体清净本应不再有不觉悟,这是清净不同于染污的体现,所以证悟者没有不觉悟。凡夫本应成为觉悟者,这是染污不同于清净的体现,所以未证悟者不能称为觉悟。第二是进一步诘问,分两部分:先提问,再回答。回答又分三层次:第一是体性虽无但作用显现。所谓心性缘起,就是指作用的显现。若有人认为心性缘起所生的染污法体不可消除,本文既说心性缘起,又说有灭除,岂非表明也能消除?第二段“又复”以下说明实相本无、虚妄暂有。不觉悟的体性本是虚妄,并非真实存在。就实相而言,不但本来没有,何况现在显示为空。然而并非完全不存在——就虚妄相状而言确有不觉悟现象,这就是“即无离有”:因为无明就是法性的缘故,所谓有也并非实有。若从分别角度说,则并非没有现象显现。第三段“但证”以下说明顺应体性则无、违背体性则有。顺则清净作用契合体性,所以没有不觉悟;违则背离体性成为染污,所以有不觉悟。
二问下释用二。初正释佛性二。初问。二答。乃示别有因缘。何者。然其心性理恒平等。遇熏缘异遂成悟迷。今从净熏乃得成智。故指福智二种净业。对所熏性为因缘也。智体是性。虽有照能。若无净业。所熏此用不能显现。然能熏净业非心外有。亦全性为。问。既云能熏亦全性为。如何复云别有因缘。答。克从法体有染有净。体是缘生非染非净。体是理性祇由性体能具缘生。是故缘生非生即名性具。从当体故。能熏净业名曰缘生。以即性故。故此净业非心外有。从当体故。性非缘生。以随修故。故云即能显彼二性令成事用。若得此旨。在情在智或根或尘。法法缘生。法法性具。分别融会理无不通。
接下来是解释“用”的部分,分为两层。第一层是正式解释佛性,又分两段:先是提问,再是回答。这是为了说明确实存在特定的因缘关系。为什么呢?因为心的本性,在道理上永远是平等不二的,但遇到不同的熏习因缘,就形成了觉悟或迷惑。现在,我们是从清净的熏习入手,才能成就智慧。所以,这里指出福业和智慧这两种清净的业行,作为能熏习的力量,它们所熏习的那个本性,就是因缘关系中的“因”。智慧的本体就是心性,它虽然具有观照的功能,但如果没有清净的业行来熏习,这种妙用就不能显现出来。然而,能起熏习作用的清净业行,并非在心性之外另有一个东西,它也是完全由心性本身所生发、所构成的。
有人问:既然说能熏的净业也完全是由心性构成的,为什么又说“别有不同的因缘”呢?
回答:如果严格从“法”的本体来看,它有染污和清净两种可能的表现,但它的本体是随因缘而生的,所以它本身既非染污也非清净。这个本体就是理性的真如。正因为心性本体能够具足一切缘起生灭的现象,所以说,这些缘起生灭的现象并非实有生起,这就叫做“性具”(本性中本来具足)。从这个“当体”(当下、自体)的角度来说,能起熏习作用的清净业行,就叫做“缘生”(因缘所生)。又因为它就是心性的作用,所以这清净业行并非在心性之外。同样从“当体”的角度来说,
二例示无明性二。初问。二答。引楞伽。云实性者。验知性恶性善之二性者祇一性也。
(首先通过两个例子说明无明的本性,分为两部分:先是提问,后是回答。)引用《楞伽经》说:所谓真实的本性,是为了验证我们认识到:本性中的恶与善这两种性质,其实只是一个本性。
四释法身二。初问。二答二。初总示名义。法以功能为义者。或云轨则为义。若一往分之。轨则言其体。如方圆长短皆与模范不违。故言法也。功能言其用。由有轨则之功能。故使合其模范。身以依止为义者。或云以聚为义。一往分之。聚义者乃从当体。如聚五阴必成身。依止义者乃以此身为彼所依。如所依事皆依于身。又聚五阴以成身。依五阴以成身。不离五阴当体为依。当体为聚故。法身者。聚理法为身。依理法为身。聚与依止皆从理性当体而名。今此法身离而言之。乃依中道一性之法为身。即而言之。乃依万法为身。
四、解释法身,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提问,第二部分是解答。解答又分两部分,首先是总体说明名称的含义。
“法”以功能作为含义,有时也说以轨则作为含义。如果暂且分开来说,轨则指的是它的本体,就像方圆长短的形状都不违背模具的规范,所以称为“法”。功能指的是它的作用,由于有轨则的功能,所以能使事物符合模具的规范。
“身”以依止作为含义,有时也说以聚合作为含义。暂且分开来说,聚合的含义是从其自身本体而言,比如聚合五阴必定形成身体;依止的含义是指以此身体作为其他事物的所依,就像各种所依之事都依赖于身体。再者,聚合五阴以形成身体,依凭五阴以形成身体,不离开五阴,其自身就是所依,其自身就是聚合。
所谓“法身”,就是聚合理法以成身,依凭理法以成身。聚合与依止都是从理性自身的角度来命名的。现在这个法身,如果分开来说,是依凭中道一性之法为身;如果即体而言,则是依凭万法为身。
二以此下解释二。初约随染二。初明随染二。初释二。初约功能释法二。初通示。以此心体等者。即平等一性能随于染。祇由有此随染功能。故为一切染法熏习。性若无能。纵诸法熏则不能摄持并不能显现。从总说者有随染之功能。从别说者有摄持之功能。有显现之功能。今从总说故乃通示随染功能。二即以下别释二。初有摄持功能。即以此心随染者。应以此句冠下。显现正是一性。由有能随修染之功。故能摄持熏习之气。一性为能摄持。修染之气为所摄持。由此一性有摄持之功能。故名为法。二复能下。有显现功能。以一性为能现。染法为所现。由此一性有能现之功能故名为法。二即此下。约依止释身。即此心性等者。以此平等一性乃为能持能现差别之性。并所持所现因果染事。为此能所共所依止故名为身。与心不一不异者。能持能现差别之性。与此一性体同义异。以义异故不一。体同故不异。所持所现因果染事。与此一性有即有离。离故不一。即故不异。二故名下结。
从这里开始分为两部分解释。首先从随顺染污的角度说,分为两段。第一段说明随顺染污,又分两部分。先解释,从功能角度阐释“法”的含义,分两段。先是总体说明。“以此心体等者”是指平等无差别的本性能够随顺染污。正因为有这个随顺染污的功能,才能被一切染污之法所熏染。本性如果没有这种功能,纵然有种种染法熏染,也无法摄持,更无法显现出来。从总体上说,有随顺染污的功能;从具体上说,有摄持的功能,有显现的功能。这里从总体说,所以是总体说明随顺染污的功能。其次“即以下”开始分别解释,分两段。第一是摄持功能。“即以此心随染者”这句话应该统领下文。显现的正是这个统一的本性。因为有能够随顺修习染污的功能,所以能够摄持熏染的气息。统一本性是能摄持的,修习染污的气息是所摄持的。由于这个统一本性有摄持的功能,所以称之为“法”。第二“复能下”,说明显现功能。以统一本性为能显现的主体,染污之法为所显现的对象。由于这个统一本性有能显现的功能,所以称之为“法”。接着“即此下”,从依止的角度解释“身”的含义。“即此心性等者”是指这个平等统一的体性,既是能持存、能显现种种差别现象的本性,也是所持存、所显现的因果染污事相的依托,这个能依与所依共同依止的总体就称为“身”。“与心不一不异者”是指:能持存、能显现差别现象的本性,与这个统一本性本体相同而意义有别。因为意义有别,所以不是完全同一;因为本体相同,所以又不是分离的。所持存、所显现的因果染污事相,与这个统一本性既有相即的关系也有相离的关系。相离所以不是同一,相即所以不是分离。最后“故名下”是总结。
二此能下成藏识三。初示。二识二。初示二。初能持与所持和合成子识八识。三细业即因也。转现果也。故上文以不觉自动是因。显现虗状是果。今能持之性与所持之业和合为因。故云子时。二依熏下。能现之性与所现转现和合为果。故云果时。二此二下。辨同异。云体一用异者。以第八识祇一真妄和合为体。但从妄三细。因果不同遂为二识。二然此下。明染净二分二。初示二分。二以其下示性一。乃释伏疑也。由示中染分一向惟从事染以说。故云即是业与果报之相。乃指向来子时业识与果时转现为染分也。净分乃以事理共论。故云心性及能熏净法。若据其义。于染分中亦可云一者染分。即是心性及能熏染法。于净分中亦可云二者净分。即是业与果报之相。盖净分中有净业之因并净报之果。今于染分一向从事。却开能熏之业与所现之果。于净分一向语能熏之因。不言所现之果。复开心性之理。既于染分不言心性。恐人疑云何故染中而无心性。为释此疑。故云以其染性即是净性更无别法。遂祇于净示心性也。问。若依此义。诸文祗合惟云净性。何故有文又云染性。答。性论染净。义不一向。或非染净。或而染净。或惟染净。而染净者。约事辨性以情约体也。由事染净既依性现。故约此事以辨于性。知性本具染性净性。如下文云。以此真心能现净德。即知真心本具净性。复以真心能现染事。即知真心本具染性。非染净者。克从性体也。以染净性体本非染净。得名染净者。由此性德能具染净。故下文云。若痴二性之能以论心体者。即非染非净。惟染净者乃约差别以示圆融也。以差别故有染有净。以圆融故染即是净。故惟净。净即是染故惟染。如下文云。据违性而说。无一净性而非染。就净性而论。无一染性而非净。且今文者。正约差别以示圆融。染即是净。故惟净也。亦可得云名偏体圆。以名偏故祇云净性。以体圆故外无染性。三由此下。结归随染以释法身。
这里接着讲如何形成藏识的三种情况。首先是说明,其次是二识。先说明二识:能持的本性与所持的业力和合,形成子时的第八识(即业识)。三细(无明业相、能见相、境界相)是“因”,转相和现相是“果”。所以前文用“不觉自动”是因,“显现虚状”是果。现在,能持的本性与所持的业力和合为因,所以称为“子时”。其次,依于熏习……能现的本性与所现的转相、现相和合为果,所以称为“果时”。
接着辨别这二识的相同与不同之处。说“体一用异”,是因为第八识只有一个本体,是真如与虚妄和合而成的。只是从虚妄的三细来看,因与果不同,于是分为二识。
然后,这里要阐明染污与清净两种成分。首先是展示染净二分。其次,因为其本性是统一的,这是为了消除潜在的疑问。在展示中,染污部分完全是从染污的事相来说的,所以说“即是业与果报之相”,这是指前面所说的“子时”的业识和“果时”的转相、现相为染污部分。清净部分则是结合事相与理体来讨论的,所以说“心性及能熏净法”。如果按照其道理来推论,在染污部分中也可以说:一者染分,即是心性及能熏染法;在清净部分中也可以说:二者净分,即是业与果报之相。因为清净部分中也有清净业的因以及清净的果报。现在对于染污部分完全从事相上说,却开示出能熏的业与所现的果;对于清净部分则完全从能熏的因来说,不说所现的果,又开示出心性的理体。既然在染污部分没有提及心性,恐怕有人会疑问:为什么染污中没有心性呢?为了消除这个疑问,所以说“以其染性即是净性,更无别法”,于是只在清净部分展示心性。
问:如果依照这个道理,各种论述应该只说“净性”,为什么有的文字又说“染性”呢? 答:本性讨论染净,其含义不是绝对的。有时说“非染非净”,有时说“而染而净”,有时说“惟染惟净”。说“而染而净”的,是依据事相来辨别本性,用情识来约略指示本体。因为染净事相既然是依本性显现的,所以就依据这些事相来辨别本性,从而知道本性本来就具足染性和净性。如下文说:“以此真心能现净德”,就知道真心本具净性;“复以真心能现染事”,就知道真心本具染性。说“非染非净”的,是严格从本性本体上来说的。因为染性与净性的本体本来就不是染也不是净。之所以能得到染或净的名称,是因为这个本性的德用能具足染净事相。所以下文说:“若痴(按:或为‘离’)二性之能,以论心体者,即非染非净。”说“惟染惟净”的,乃是依据差别相来显示圆融之理。因为有差别,所以有染有净;因为圆融,所以染即是净,因此“惟净”;净即是染,因此“惟染”。如下文说:“据违性而说,无一净性而非染;就顺性而论,无一染性而非净。”而现在的这段文字,正是依据差别相来显示圆融之理,染即是净,所以只说“净性”。也可以说,这是名称偏指一面而本体圆满。因为名称偏指,所以只说“净性”;因为本体圆满,所以(净性)之外并无另外的“染性”。
最后,由此总结,归结到“随染”这一角度来解释法身。
二又此下约随净二。初释二。初约功能释法二。初通示。二此等下别示二。初有摄持功能。二复能下有显现功能。二即此下约依止释身。二故名下结。
再者,接下来是依据随顺清净的两个方面来说明。第一部分是解释,首先从功能角度解释法的含义。先做总体说明,其次从“此等”开始分别详细说明。第一是具有摄持的功能,第二是“复能”以下说明其显现的功能。接着从“即此”开始,是依据依止来解释法身。最后以“故名”以下作为总结。
釋如來藏為二。初問。二答二。初列。二所言下釋文自為三。初能藏三。初釋藏。如來語修乃是果德。所顯淨心名為法身。眾生語性乃是性德。在迷法身號為淨心。法身淨心即平等一性。若依下文。以諸佛法身為淨性。以眾生法身為染性者。約以事召性。今據性體本一。故眾生法身亦名淨心。並能包含染淨二性及染淨二事者。包含者具也。由此心體具其二性及以二事。故名為藏。應知染淨二性同鏡明性十。染淨二事同像生修十。若據今文。論具則性十修十。約能約所皆得具名。但人師所見不同遂有異說。或云具性者。其奈今文染淨二事。或云具相者。其奈今文染淨二性。或云性相俱具者。性既無相如。何得名此性為染為淨。所以諸說似未盡理。今曰。先定法體。則一性為能具。染淨之事為所具。二約事辯性。則能具之性亦名染淨。故此平等一性具有能具染淨之性并所具染淨之事。故云心體包含染淨二性及染淨二事也。然此能所一性。分之乃有二重。一者平等一性為能具染淨二性與染淨二事為所具。二者就所具中自分能所染淨二性為能具。染淨二事為所具。及究論其旨則歸一性為能具。染淨二事為所具。何者。且染淨二性得為能具者由是性故。復為所具者由染淨故。故染淨二字體屬修事。二性性字體屬一性。所以約事辨能具之性故云染淨二性。或曰具性。不了染淨體於屬事。或曰具相。不了染淨雖然有相。纔云染性淨性。正談能具之性。未可論相。又若以染為相。須同修中所離之情相。如何却云別是性具所顯之法相。然二家所見莫不皆以性具之法為所顯故。故顯性家而不具相。故顯相家而曰離情。如此談具。相出性外。情出性外。乃令一性具法不周。今所說者。而此一性無所不具。若生若滅。若破若顯。若常若無常。悉皆頓足。故相與情不出性外。以皆具故。從相須破則性亦泯寂。從性須顯則情相宛然。此破此顯皆為性具。亦不分於能具所具。強而為言名之曰具。如此了者依稀識具。問。所具之相為本來有。為現方有。若本來有。下文何云。若本無解等之性者設。復熏之德用。終不顯現。豈非本但有性現方有相。若本來無。今文何云並能包含染淨二性及染淨二事。答。一性是能具。諸相是所具。若無緣熏時。其相乃未現。非謂本不具。又雖云具相。其未熏現時。非謂心性中已有於相㒵。故今所立義與昔二家殊。問。且未現時豈非具性。答。未現之時云具性者。乃是能具之性。非是所具。其所具者還是於相。故與具性家殊。問。既云未現非謂不具。是則性中有具相耶。答。雖然具相。其如未現。故不可云性已有相。故與具相家異。問。篤論其旨至當如何。答。以非思議。不可定有不可定無。今引祖文而證此旨。摩訶止觀喻惑心具法云。若言先有那忽待緣(此取未現為無。不可於心先自有惑。若先自有。何故持緣其惑方成)。若言本無對緣即應(此取本具為有。不可云心本不具惑。若本不具惑。對緣之時惑從何來)。不有不無(始欲云有惑且未現。始欲云無心且本上。故不可有復不可無)。定有即邪(認未現時謂心有惑)定無即妄(認本具時謂心無惑)。當知有而不有(上有定約具故有。下有字約未現故不有)不有而有(上有字約未現為不有。下有字約具故而有)。惑心尚爾。況不思議一心耶(止觀以惑心喻不思議心。今若例於具相。但於向喻文各以心字例為性字。各以惑字例為相字。學者詳之)。輔行釋云。定有謂已具。定無謂永闕。若謂已有如倉中盛物。若謂永無如沙中無油。然此等文。二家所見各有消釋。皆謂此文符合己義。如具性家以已有為相。以永無為性。具相家以已有謂破計。以永無為具相。今曰。二家之見消文似偏。乃以二句各有法體。且具性家以破有是破相。破無是破性。乃以相性成此二句。具相之家以破有是破計有思議之相。以破無是破計無不思議相。乃以所計情相法相成此二句。今謂二釋恐非文體。然此文體祇約一法以論二句。且如三毒之喻祇一惑法。若謂此心已有三毒。如倉中盛物。若謂此心永無三毒。如沙中無油。豈可得云。有約三毒相。無約三毒性。有約三毒情。無約三毒法。作此釋者似有穿鑿。但究文中已永二字。故知祇約一種法體為二句爾。復有具相之家乃以二句祇一法體。此釋甚善。但就破計其釋乃偏。何者。若云已有是破計。計破則不妨有相。且永無亦破計。計破應須不妨無相。若云無計破則有相。應須有計破則無相。何故。有無計破皆不妨是有相耶。今所釋者。祇為此相本不思議。不可定有不可定無。若定有者如倉盛物。若定無者如沙無油。非但文相白直。亦乃心地圓融。然止觀文。約大經意以成其說。若欲愽知。尋經自曉。問。未現之相為性本具相。但由眾生情隔不見謂之未現。而其本性實常具相耶。為由未現故。故其本性則不具相耶。答。不可思議。亦不得云常自具相。亦不得云性不具相。四句咸亡群情頓遣。若隨順悉檀亦可得云性有性無。須善法理方能通達。且相之當體。體本是事。事則無常遇緣方有。但得名現則不曰具。以相離性。故未現時於性但有能具之性而無有相。斯亦可云性不具相作無句說。此如下文但云本具行果之性。涅槃經云。是故我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真實未有三十二相八十種好。性之當體體本是理。理則常住天然本有。故乃名具。則不曰現。以性即相。故本具時諸相頓足。斯亦可云性常具相。作有句說如下文云。果德之法。雖有相別而體是一。心心體具此德也。涅槃經云。大慈大悲十力四無所畏三十二相。眾生悉有。兼存則雙亦。互舉則雙非。欲於四句以通不四。不可專以有無為定問。性不曰現者。如何得云顯現佛性等。相曰具者。既然由性而名。性曰現者必乃由相而得。祇由情相迷於佛性。對迷說語。故曰顯現。
解释如来藏分为两部分。首先提问,其次回答。回答又分为两部分:先是列出要点,然后从“所言”开始解释。解释的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是“能藏”,第二是“所藏”,第三是“能生”。现在先解释“能藏”。
“能藏”部分又分为三小段:第一是解释“藏”的含义,第二是结合比喻来说明,第三是总结要点。现在是第一小段,解释“藏”。
“如来”这个词指的是修行成就的果位功德,所显现的清净心叫做“法身”。“众生”这个词指的是本具的佛性(性德),在迷乱状态中的法身被称为“净心”。法身和净心,其实是平等不二的同一个本性。
如果依据下文的说法,把诸佛的法身看作清净的本性,把众生的法身看作染污的本性,那是从事相的角度来称呼本性。现在根据本性本体本来是一的道理,所以众生的法身也可以叫做“净心”。
(经文说)“并能包含染净二性及染净二事”。“包含”就是“具备”的意思。因为心的本体具备染污和清净两种本性,以及染污和清净两种事相,所以叫做“藏”。
要知道,染污和清净两种本性,如同镜子的明亮本性(是“性具十法界”);染污和清净两种事相,如同镜中影像的生起(是“修具十法界”)。
如果根据现在这段文字来讨论“具备”,那么“性具十法界”和“修具十法界”都包含在内。无论是从“能”的角度还是“所”的角度,都可以用“具备”这个词。但是,各位法师的理解不同,于是就有了不同的说法。
有的说“具备本性”(具性),但如何解释现在这段文字中提到的“染净二事”呢?有的说“具备事相”(具相),但如何解释现在这段文字中提到的“染净二性”呢?有的说“本性和事相都具备”(性相俱具),但本性既然没有形相,怎么能说这个本性是染污还是清净呢?所以,这些说法似乎都没有完全说清道理。
现在我说:首先要确定法的本体。那么,这个唯一的本性就是“能具备”的主体,染污和清净的事相就是“所具备”的对象。第二,从事相的角度来辨别本性,那么“能具备”的这个本性也可以叫做染污或清净的本性。因此,这个平等不二的唯一本性,具有“能具备”的染净二性,以及“所具备”的染净二事。所以说“心体包含染净二性及染净二事”。
然而,这个“能”和“所”其实是一体的本性,分开来看可以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以平等不二的本性为“能具备”的主体,以染净二性和染净二事为“所具备”的对象。 第二层:在“所具备”的对象内部,再分出“能”和“所”:染净二性是“能具备”的主体,染净二事是“所具备”的对象。
但追究其根本宗旨,还是归结为:以唯一的本性为“能具备”的主体,以染净二事为“所具备”的对象。为什么呢?暂且说染净二性可以成为“能具备”的主体,是因为它们属于“性”的缘故;它们又成为“所具备”的对象,是因为它们有“染净”差别的缘故。所以,“染净”这两个字,其本体属于修行的事相;“二性”的“性”字,其本体属于唯一的本性。因此,从事相的角度来辨别“能具备”的本性,所以说“染净二性”。
有人说“具备本性”(具性),是不明白“染净”的本体属于事相。 有人说“具备事相”(具相),是不明白“染净”虽然有事相,但才说到“染性”、“净性”,正是谈论“能具备”的本性,还不能讨论“相”。再者,如果把“染”当作“相”,那应该等同于修行中所要远离的“情执之相”,怎么反而说是“本性具备所显现的法相”呢?
然而,这两家的看法,无不是把“本性具备的法”当作“所显现”的。所以,主张“显现本性”的一家就不说“具备事相”;主张“显现事相”的一家就说“远离情执”。这样来谈论“具备”,就把“相”放在了“性”之外,把“情执”放在了“性”之外,于是使得唯一的本性具备的法不周全。
现在所说的观点是:这个唯一的本性,没有什么是它不具备的。无论是生起还是寂灭,无论是破除还是显现,无论是恒常还是无常,都完全同时具足。所以,“相”和“情执”都不在“性”之外,因为它们都是本性所具备的。从事相上需要破除时,那么本性也归于寂灭;从本性上需要显现时,那么情执和事相又宛然存在。这种破除和显现,都是本性所具备的,也不分什么“能具备”和“所具备”。勉强来说,称之为“具备”。能这样理解,才算大致认识了“具备”的含义。
问:所具备的事相,是本来就有,还是现在才有的?如果本来就有,下文为什么说:“如果本来没有理解……等本性的话,即使加以熏习,功德作用终究不会显现。”这难道不是说本来只有“性”,现在才出现“相”吗?如果本来没有,现在这段文字为什么说“并能包含染净二性及染净二事”?
答:唯一的本性是“能具备”的主体,各种事相是“所具备”的对象。如果没有因缘熏习的时候,那些事相就没有显现,但不能说本来不具备。再者,虽然说“具备事相”,在它没有被熏习显现的时候,不能说心性中已经有了事相的样子。所以,现在所建立的义理,和过去那两家不同。
问:暂且说没有显现的时候,难道不是“具备本性”吗? 答:没有显现的时候,说“具备本性”,指的是“能具备”的那个本性,不是“所具备”的对象。“所具备”的对象仍然是事相。所以这和主张“具性”的一家不同。
问:既然说“没有显现不等于不具备”,那么就是本性中具备了事相吗? 答:虽然说是“具备事相”,但它毕竟没有显现,所以不能说本性中已经有了事相。所以这和主张“具相”的一家也不同。
问:确切地追究其根本宗旨,究竟应该如何? 答:这是不可思议的,不能确定说有,也不能确定说无。现在引用祖师的文字来证明这个宗旨。 《摩诃止观》用迷惑的心具备一切法来比喻说:“如果说先有,那为什么还要等待因缘?(这是取‘未显现’的状态为‘无’。不能说心中先自己就有迷惑。如果先自己就有,为什么还要等待因缘,迷惑才形成?) 如果说本来没有,面对因缘就应该没有。(这是取‘本来具备’的状态为‘有’。不能说心本来不具备迷惑。如果本来不具备迷惑,面对因缘的时候,迷惑从哪里来?) 不是有也不是无。(刚开始想说有迷惑,但它还没显现;刚开始想说无心,但心本来就在。所以不能说有,也不能说无。) 确定有就是邪见,(把未显现时误认为心中有迷惑。) 确定无就是妄见。(把本来具备时误认为心中没有迷惑。) 应当知道,有而不是有,(上一个‘有’字是根据‘具备’所以说有,下一个‘不有’是根据‘未显现’所以说不是有。) 不是有而又有。(上一个‘不有’是根据‘未显现’说不是有,下一个‘有’字是根据‘具备’所以说有。) 迷惑的心尚且如此,何况不可思议的一心呢?(《止观》用迷惑的心来比喻不可思议的心。现在如果要类推到‘具备事相’,只要把前面比喻文字中的‘心’字都换成‘性’字,把‘惑’字都换成‘相’字。学习的人要仔细体会。)”
《辅行记》解释说:“确定有”是指已经具备(误认为已有实体),“确定无”是指永远欠缺。如果认为是“已有”,就像仓库里装着东西;如果认为是“永无”,就像沙子里没有油。
然而,对于这些文字,那两家(具性家、具相家)各有自己的解释,都认为这段文字符合自己的义理。比如“具性家”把“已有”解释为“相”,把“永无”解释为“性”。“具相家”把“已有”解释为破除错误计执(认为有思议之相),把“永无”解释为“具备不思议之相”(破除认为无不思议相的计执)。
现在我说:这两家的见解解释经文似乎有偏颇。他们把这两句话(“定有即邪”、“定无即妄”)各自对应一个法体。且看“具性家”把“破除有”当作破除“相”,把“破除无”当作破除“性”,于是用“相”和“性”来构成这两句话。“具相家”把“破除有”当作破除“计执有思议之相”,把“破除无”当作破除“计执无不思议之相”,于是用“所计执的情执之相”和“法相”来构成这两句话。
我认为这两种解释恐怕不符合文章的体例。这段文字的体例,只是针对同一种法体来讨论这两句话。比如“三毒”的比喻,只针对“迷惑”这一种法。如果说这个心中“已有”三毒,就像仓库里装着东西;如果说这个心中“永无”三毒,就像沙子里没有油。难道可以说:“有”是针对三毒的“相”,“无”是针对三毒的“性”?或者“有”是针对三毒的“情执”,“无”是针对三毒的“法相”?作这样的解释,似乎有牵强附会之嫌。只要追究文中的“已”和“永”这两个字,就知道只是针对同一种法体来说这两句话的。
另外,也有“具相家”认为这两句话只针对一种法体,这种解释很好。但他们在解释“破除计执”时却有偏颇。为什么呢?如果说“已有”是破除计执,计执破除后不妨碍有“相”;那么“永无”也是破除计执,计执破除后应该不妨碍有“无相”。如果说“无”的计执破除后就有“相”,那么“有”的计执破除后就应该有“无相”。为什么“有”和“无”的计执破除后,都不妨碍是“有相”呢?
现在我的解释是:只因为这个“相”本来不可思议,不能确定说有,也不能确定说无。如果确定有,就像仓库里装着东西(错误);如果确定无,就像沙子里没有油(错误)。这样解释,不仅文义直接明了,而且心地也圆融无碍。然而,《止观》的文字,是根据《大般涅槃经》的意思来成立其说法的。如果想要广泛了解,寻找原经自然明白。
问:没有显现的事相,是因为本性本来就具备事相,只是由于众生的情执隔阂看不见,才说它没有显现,而其本性实际上恒常具备事相呢?还是因为还没有显现,所以其本性就不具备事相呢?
答:这是不可思议的。既不能说恒常自己具备事相,也不能说本性不具备事相。四种极端的说法(有、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都要超越,一切情执见解都要立刻放下。如果随顺“四悉檀”(四种说法原则),也可以说本性有、本性无。必须善于理解法理,才能通达。
暂且从事相本身来说,它的本体就是“事”,“事”是无常的,遇到因缘才会出现。只能说“显现”,而不说“具备”。因为事相离开了本性,所以在没有显现的时候,对于本性来说,只有“能具备”的本性,而没有事相。这也可以说“本性不具备事相”,这是从“无”的角度来说。如下文所说,只说“本来具备修行和果位的本性”。《涅槃经》说:“因此我说一切众生都有佛性,但真实并没有三十二相、八十种好。”
暂且从本性本身来说,它的本体就是“理”,“理”是恒常的,天然本来就有。所以叫做“具备”,而不说“显现”。因为本性就是事相,所以在本来具备的时候,一切事相顿时具足。这也可以说“本性恒常具备事相”,这是从“有”的角度来说。如下文所说:“果位的功德之法,虽然有相状差别,但本体是一,心的本体具备这种功德。”《涅槃经》说:“大慈大悲、十力、四无所畏、三十二相,众生都具备。”
两者并存就是“双亦”(也有也无),互相列举就是“双非”(非有非无)。想要通过四句来通向超越四句的境界,不可以专门用“有”或“无”来作为定论。
问:本性不说“显现”,为什么又能说“显现佛性”等等?事相说“具备”,既然是依本性而得名;那么本性说“显现”,必定是依事相而得。只是因为情执之相迷惑了佛性,针对迷惑来说话,所以说“显现”。
二藏体下释如来。如即平等性体。来即差别事用。如名不异故属平等。来必有迹遂属差别。下之二释意悉如此。
从二藏的体性角度解释“如来”:“如”指平等不变的本体,“来”指差别显现的事相作用。“如”表示没有差异,所以属于平等;“来”必然有显现的轨迹,因此属于差别。下面两种解释的意思也都与此相同。
三此即下总结。
这里要总结的就是以上三点。
二释所藏者。若对能藏而拣判者。似前能藏为今所藏。若极求其旨。盖尽法界祇为一藏。此藏之外别更无法。前释能藏。于此藏中举其平等性为能藏。染净二事而为所藏。如佛性论第二如来藏下云。一切众生悉在如来智内故名为藏。以如如智称如如境。故一切众生决定无有出如如境者。并为如来之所摄持。故名所藏。众生为如来藏。故前能藏非无所藏。今约所藏者。于此藏中举其迷染无明之法而为能藏。却将一性而为所藏。亦如论云。一切众生为如来藏。能藏如来不得显现。故今所藏非无能藏。但为取于心性为藏。故能藏所藏皆从真理而得其名。问。今所藏中有染净二用名之为来。何云所藏亦取真理。答。文虽该用。意则在体。故文明云。即此真心而为无明㲉藏所覆藏故。真心之言岂非以理为所藏乎。亦可从文。前释能藏乃真藏真妄。由净心包含染净二性并染净二事。性非真乎。事非妄乎。亦可染妄净真。今释所藏乃妄藏真妄。由无明所覆藏体藏用。体非真乎。用非妄乎。亦可性用为真。事用为妄。亦可染用属妄。净用为真。文亦有三。一释藏。二藏体下释如来。三故言下总结。皆如文。
第二,解释“所藏”的含义。如果对照“能藏”来区分判断,似乎前面的“能藏”就是现在所说的“所藏”。但如果深入探究其根本宗旨,整个法界其实只是一个“藏”,在这个“藏”之外,再没有其他任何法存在。前面解释“能藏”时,是在这个“藏”中,举出那平等不二的真实本性作为能藏,而将染污与清净两种事相作为所藏。正如《佛性论》第二卷“如来藏”部分所说:“一切众生都在如来的智慧之内,所以称为‘藏’。”因为如如的智慧与如如的境界完全相应,所以一切众生决定没有能超出这如如境界的,全都被如来所摄受持守,因此叫做“所藏”。众生就是如来藏,所以前面说的“能藏”并非没有“所藏”。
现在从“所藏”的角度来说,在这个“藏”中,举出那迷惑染污的无明之法作为能藏,反而将那唯一的真实本性作为所藏。也如同论中所说:“一切众生是如来藏,能够藏覆如来,使其不得显现。”所以现在说的“所藏”也并非没有“能藏”。只是因为这里以心性为“藏”来建立含义,所以“能藏”和“所藏”都是从真理的角度来命名的。
有人问:现在解释的“所藏”中,有染污和清净两种作用,称之为“来”,为什么说“所藏”也是指真理呢? 回答:文字虽然涵盖了作用,但用意却是在本体。所以文中明确说:“就是这个真心,被无明的外壳所覆盖隐藏。”“真心”这个词,难道不是以真理为所藏吗?也可以从文字来看:前面解释“能藏”,是真实的“藏”包含了真实与虚妄,因为清净心包含了染污与清净两种本性,以及染污与清净两种事相。本性不是真实的吗?事相不是虚妄的吗?也可以说染污是妄,清净是真。现在解释“所藏”,是虚妄的“藏”包含了真实与虚妄,因为无明所覆盖隐藏的,既有本体也有作用。本体不是真实的吗?作用不是虚妄的吗?也可以说本性与作用是真实的,事相作用是虚妄的。也可以说染污的作用属于妄,清净的作用属于真。
文字也分为三部分:一是解释“藏”,二是从“藏体”往下解释“如来”,三是从“故言”往下是总结。都依照原文理解即可。
三能生名藏。问。与前能藏何异。答。能藏言体。以用从体故曰能藏。能生言用。以体从用故曰能生。又能藏名藏者。能藏则别。别在一性为能藏故。所藏则通。通以二性二事为所藏故。能生名藏者。能生则通。通以心体并染净二性为能生故。所生则别。别以染净二事为所生故。文云体具染净二性之用。依染净二熏能生世间出世间法。岂非心体并二性而为能生。世与出世染净二事而为所生。初释藏为四。初标。二喻女生子者。且子之身质。即母之血气所以得生。故取用之。亦见同体。若准方等如来藏经并尼揵经。各有十喻明如来藏。于中乃有如贫女人而怀贵子。文通圆别。若从圆旨。即具为生。与今喻同。三此心下合。四是故下证。初引楞伽通证能生染净。次引华严别证生染。后引观经别证生净。次释如来与结。悉如文。
三、为什么称为“能生藏”。问:这和前面说的“能藏”有什么不同?答:“能藏”是从本体来说的,因为作用随从本体,所以称为能藏。“能生”是从作用来说的,因为本体随从作用,所以称为能生。再者,称为“能藏”的“藏”,其“能藏”的方面是特殊的,特指那唯一的真心本性是能藏者;而“所藏”的方面是普遍的,普遍以染、净两种本性及其相应的事相为所藏的对象。称为“能生”的“藏”,其“能生”的方面是普遍的,普遍以真心本体连同染、净两种本性为能生者;而“所生”的方面是特殊的,特指染、净两种事相为所生出的结果。经文说:“本体具备染、净两种本性的作用,依据染、净两种熏习的力量,能生出世间法和出世间法。”这难道不是说,真心本体连同染、净二性就是能生者,而世间与出世间的染、净二事就是所生者吗? 第一段解释“藏”字分为四部分。第一是标出名称。第二是用“女人生子”作比喻:孩子的身体体质,是由母亲的血气所生,所以借用这个比喻,也体现了母子同体的关系。如果参照《大方等如来藏经》和《尼干子经》,其中各有十个比喻来说明如来藏,其中就有如贫穷女人怀有尊贵孩子的比喻。这段文字通于圆教和别教两种理解。如果从圆教的宗旨来看,就是真心具足一切法而能生起,与现在这个比喻是相同的。第三,“此心……”以下是将比喻与法义相合。第四,“是故……”以下是引经证明。首先引用《楞伽经》普遍证明能生染法和净法。接着引用《华严经》特别证明能生染法。最后引用《观无量寿佛经》特别证明能
六釋法界二。初問。二答以法爾釋法。性別釋界。同輔行中以諸法釋法。三諦釋界。法字屬事。界字屬理。然法爾之言即天然之謂也。體合屬理。今云事者。由此之理天然具事。乃以能具從於所具。故今法爾屬諸法事。故下即云。法爾具足一切諸法。界云性別者。別之為言體合屬事。今云理者。由此之事召性能具。性則差別。乃以所具從於能具。故今界別屬性德理。又可今文不同輔行。以今所釋法界二字皆約性故。法即性體故云法爾。界即性用故云性別。遂即釋云以此心體法爾具足(以性體釋法字為法爾)一切諸法(以諸法釋界字為性別)。輔行以諸法釋法者乃緣生事為諸法也。今以諸法釋界者乃性具用為諸法也。是故不同。問。輔行云。十法差別名之為界。是故十法各有界分。又云界者界分。相不同故。與今界者性別。同異如何。答。文有同異。若十法各有界分則別在俗。今通三諦。若界者界分。相不同故。則彼此是同。皆約三諦以釋界故。問。既指三諦而為界分。界則差別合當屬事。何故輔行會同實字。而文乃云亦可界法性。法即是實相。且持倒法界為界法者。意以界字為實。法字同相。且實即是理。應屬無差。豈同界字為差別耶。答。事理之義亦如前明。體用之說須約過德諸義而分。輔行此文應通過德.亡照二義。若約過德。三諦為理。緣生諸法為事。若約亡照。亡三為理。照三為事。前約過德故云法即諸法。界謂界分相不同故。一切諸法皆以三諦而為界分。後結其意乃約亡照。故云三諦無形俱不可見。然即假法可奇事辨。問。雖云約德。奈三是差如何同實。答。以對緣生法是定差故。此三諦即屬無差。雖云差別不妨同實。問。此三既是無差之差。如何俱照却名為事。答。對於定差雖云屬理。若望俱亡三還屬事。今引輔行略籤釋之。文云。三諦無形俱不可見(以性亡故)。然即假法可奇事辨(以假立故上二句標也○次釋此亡照先釋亡云)。即此假法即空即中(乃假亡也)。空中二體二無二也(空中亡也已上釋三諦無形俱不可見一句○次釋照云)。心性不動假立中名(照中)。亡泯三千假立空稱(照空)。雖亡而存假立假號(照假已上釋然即假法可奇事辨一句)。然輔行前約過德後約亡照者。意辨德中三諦俱得為理。功由一性之亡也。問。照既是假。正屬於事。何云奇辨。答。天然妙性非亡非照非事非理。今欲辨假故奇事論。有人或云理中三諦難見故奇事以辨之。今問理空假中云難見者還有名不。若云有名。何須奇事而辨其名。何云假立中名。假立空稱。假立假號耶。若云理中三諦本來無名。以無名故所以難見。故奇事辯名者。今問既本無名。如何却云是空假中。以此而知。云空假中便成奇事。但請細究此旨必見心源。況復文云。三諦無形俱不可見者。由無三體故云無形。然即假法可奇事辨者。由附事說故有三名。體既是一。故一性是理附事名三。故三名是事。然亡照之義名亦通漫。恐濫其說復更委陳。若克從法體有二。一假單照空。單亡中道。雙亡雙照。二平等性俱亡。亡前之三。平等性俱照。照前之三。此乃是今立亡照義。若隨義召法。假雖單照。以此之假即是平等一性之假。故三俱照。空雖單亡。以此之空即是平等一性之空。故三俱亡。中雖雙亡雙照。以此之中即是平等一性之中。故亡與照俱是法界。此乃以假召三故俱照。以空召三故俱亡。以中召三故俱是。法界若立句分別。空之亡乃當亡之一句。假之照乃當照之一句。中之亡者乃非亡(非空之亡)非照(非假之照)謂之雙亡。而亡(照空)而照(照假)謂之雙照。又若以空為蕩。以中為絕。故合空中乃為亡句。假為照句。其平等性謂之亡者。乃亡前空之單亡。中之雙亡。并空中之亡。又亡假之單照。中之雙照。亡此亡照謂之亡也。故三諦俱亡之言其旨深絕。亡既如是。照亦復然。以此義故。一者以空召法亦云三諦俱亡。二者平等性體亦云三諦俱亡。其以空召法云三諦俱亡者。復有功歸.就法二義。若就法言之。以就空名便故。故空能亡三。若功歸言之。由此之空是平等一性為空。是故此空方能亡三。又三諦俱亡之言有能有所。若以三諦空於三惑。此三諦俱亡。為能亡也。今以平等一性為能亡。則三諦為所亡矣。若論意旨。平等妙性既非思議。實不可名。但為緣故。或名為中。或名為一。或名非三非一。今退不取中名謂之俱亡者。乃為中名對空假故進。不取非三非一謂之俱亡者。以非三非一別無體故。由是處中而取。故以一名為俱亡也。如大師云。雖有三名而無三體(即亡義也)。雖是一體而三名(即然義也)。不二門云。惟一實性無空假中。復了此一乃是圓融不可思議。實非是一強名為一。貴在得意不可執名。若達此一非一。是故性名亦無。此下記文凡云一性者。應以今意實達諸說。又復須了亡處則二諦宛然。照處則一法不立。此亡此照皆非思議。故大師云。是三即一相。其實無有異。釋法性二。初問。二答。初約即義以辨性用。法乃事法。事則差別。指此差別即性而具。性亦體別。故云以此淨心有差別之性故能與諸法作體。二又性下直辨性體。約即論離。離於事相故云性者。體實不改。以一切法皆以此心為體者。約體論即也。諸法之法自有生滅者。約即論離也。
**六释法界(二部分)**
**第一部分:提问** **第二部分:回答**
用“法尔”来解释“法”字,用“性別”来解释“界”字。这和《辅行记》中用“诸法”解释“法”、用“三谛”解释“界”的方式不同。《辅行记》中,“法”字侧重于事物现象,“界”字侧重于道理本体。然而,“法尔”这个词,就是“天然如此”的意思。从本体上说,它应该属于道理(理)的范畴,但这里却说它属于事物(事),是因为这个道理天然就具备一切事物现象。这是以“能具备事物的道理”来随顺“所具备的事物现象”,所以这里把“法尔”归属于诸法(事物)的范畴。因此下文就说:“(此心体)法尔具足一切诸法。”
“界”字用“性別”来解释。“別”这个字,从本体上说应属于事物现象,但这里却说它属于道理(理),是因为这些事物现象能引发、显示其背后能具备一切法的本性,而这个本性是有差别的。这是以“所具备的事物现象”来随顺“能具备的本性”,所以这里把“界別”归属于性德(本性功能)之理。
另外,本文的解释也与《辅行记》不同,因为本文解释“法界”二字都是从“性”(本性)的角度出发的。“法”指的是本性的体,所以说“法尔”;“界”指的是本性的用,所以说“性別”。随即解释说:“以此心体法尔具足(这是用“性体”来解释“法”字,所以叫“法尔”)一切诸法(这是用“诸法”来解释“界”字,所以叫“性別”)。”《辅行记》用“诸法”解释“法”,是指缘起所生的事物现象为“诸法”。本文用“诸法”解释“界”,是指本性所具备的功用显现为“诸法”。所以两者不同。
**提问**:《辅行记》说:“十种法类别不同,称之为‘界’,所以十种法各有其界限范围。”又说:“‘界’就是界限,因为相状不同。”这与本文“界”是“性別”的说法,是相同还是不同?
**回答**:文字表述有同有异。如果说“十法各有界分”,那么这种差别是侧重在世俗谛层面。而本文是通于真、俗、中三谛来说的。如果说“界者界分,相不同故”,那么这和本文就是相同的,因为两者都是依据三谛来解释“界”字。
**提问**:既然指明三谛就是“界分”,那么“界”意味着差别,按理应属于事物现象的范畴。为什么《辅行记》又将“界”字与“实”(真实)字会通,文中还说“也可以把‘界法’看作‘法性’,‘法’就是实相”?而且,它把“法界”倒过来成为“界法”,意思是把“界”字当作“实”(真实),“法”字当作“相”。但“实”就是理体,应该属于无差别的,怎么会和表示差别的“界”字相同呢?
**回答**:关于“事”与“理”的含义,前面已经说明。关于“体”与“用”的说法,则需要从“过德”(超越的功德)等意义来区分。《辅行记》的这段文字应该贯通“过德”和“亡照”(泯灭与观照)两种意义来看。 * 如果从“过德”的角度,三谛属于理,缘起的诸法属于事。 * 如果从“亡照”的角度,泯灭三谛的执着属于理,观照三谛的运用属于事。 《辅行记》前面从“过德”角度,所以说“法”即诸法,“界”谓界分、相状不同。一切诸法都以三谛作为其界限范围。后面总结其意则从“亡照”角度,所以说“三谛没有形相,都不可见,然而可以借助假立的名相,通过事相来辨明”。
**提问**:虽然说是从“德”(功能)的角度,但三谛本身是三种差别,怎么能和“实”(无差别)相同呢?
**回答**:因为相对于缘生诸法(事物现象)是确定的差别相而言,这三谛就属于无差别的理体了。虽说是差别,但也不妨碍它们同属真实。
**提问**:这三谛既然是“无差别的差别”,为什么在“俱照”(同时观照)时,却称之为“事”呢?
**回答**:相对于确定的差别相(事物)而言,它虽属理;但如果相对于“俱亡”(同时泯灭)的境界来看,这三谛还属于“事”的范畴。现在引用《辅行记略籤》来解释。文中说:“三谛没有形相,都不可见(因为本性是泯灭一切相的)。然而可以借助假立的名相,通过事相来辨明(因为需要假立名相,以上两句是总标。接下来解释这“亡”与“照”:先解释“亡”说)。即此假立的名相当体即空、即中(这是“假”的泯灭)。空与中这两种体性,是二而不二的(这是“空”与“中”的泯灭。以上是解释“三谛无形俱不可见”一句。接下来解释“照”说)。心性不动,假立一个‘中’的名称(这是观照“中”)。泯灭了三千法相,假立一个‘空’的名称(这是观照“空”)。虽泯灭而法体宛然存在,假立一个‘假’的名称(这是观照“假”。以上是解释“然即假法可奇事辨”一句)。 《辅行记》前面从“过德”讲,后面从“亡照”讲,意在说明:在功德中,三谛都可以作为“理”,其功用根源于“一性”(统一的本性)的泯灭作用。
**提问**:“照”既然是假立施设,正属于“事”的范畴,为什么说“可奇事辨”(可以借助事相来辨明)?
**回答**:天然妙性本身,既不是“亡”也不是“照”,既不是“事”也不是“理”。现在想要辨明假立的名相,所以需要借助事相来讨论。有人说:理体中的三谛难以见到,所以借助事相来辨明它。现在要问:理体中的空、假、中如果说是“难见”,那么它们还有名称吗?如果说有名称,那何必借助事相来辨明其名称呢?又何必说“假立中名”、“假立空称”、“假立假号”呢?如果说理体中的三谛本来没有名称,因为无名所以难见,因此借助事相来辨明其名。那么要问:既然本来无名,为什么却又说它是空、假、中呢?由此可知,说出空、假、中的名称,就已经是借助事相了。只要仔细探究这个宗旨,必定能见到心性的本源。何况文中又说:“三谛无形俱不可见”,是由于没有三种独立的体性,所以说“无形”。“然即假法可奇事辨”,是由于依附事相来说,所以才有三个名称。体性既然是一个,所以“一性”是理;依附事相而立三个名称,所以“三名”是事。
然而“亡照”的含义,名称也比较宽泛,恐怕混淆其说,所以再详细陈述。如果严格从法体本身来说,有两种情况: 一、假谛只是观照“空”,只是泯灭“中道”,以及双泯灭、双观照。 二、平等本性俱泯灭(泯灭前面所说的三种情况),平等本性俱观照(观照前面所说的三种情况)。这才是本文确立的“亡照”含义。
如果随顺意义来指称法体: “假”虽然只是单照,但此“假”即是平等一性之假,所以三谛俱是观照。 “空”虽然只是单亡,但此“空”即是平等一性之空,所以三谛俱是泯灭。 “中”虽然是双亡双照,但此“中”即是平等一性之中,所以亡与照都是法界。 这是以“假”来统摄三谛,故说“俱照”;以“空”来统摄三谛,故说“俱亡”;以“中”来统摄三谛,故说“俱是法界”。
如果用句子来分别: “空”之亡,属于“亡”这一句。 “假”之照,属于“照”这一句。 “中”之亡,是“非亡(不是“空”那种亡)非照(不是“假”那种照)”,称之为“双亡”;同时又是“而亡(观照“空”)而照(观照“假”)”,称之为“双照”。
再者,如果以“空”为荡除,以“中”为绝待,那么合“空”与“中”就是“亡”这一句,“假”就是“照”这一句。 那“平等性”所说的“亡”,是泯灭前面“空”的单亡、“中”的双亡、以及“空”与“中”之亡;同时也泯灭“假”的单照、“中”的双照。泯灭这些“亡”与“照”,才叫做“亡”。所以“三谛俱亡”这句话,其旨意极其深奥。亡的义理是这样,照的义理也是如此。
因为这个道理,所以有两种情况:一是以“空”来指称法体,也可以说“三谛俱亡”;二是平等性体本身,也可以说“三谛俱亡”。 其中,以“空”指称法体说“三谛俱亡”,又有“功归”(归于功用)和“就法”(就法体本身)两种含义: * 如果就法体本身而言,因为就“空”这个名称来说比较方便,所以“空”能泯灭三谛。 * 如果归于功用来讲,由于这个“空”是平等一性之空,所以这个“空”才能泯灭三谛。 另外,“三谛俱亡”这句话,有能亡和所亡。如果是以三谛来空掉三惑(见思、尘沙、无明),那么这三谛俱亡,是“能亡”。现在以平等一性为能亡,那么三谛就成为所亡了。
若论根本意旨,平等妙性既然不可思议,实在不可命名。只是为了随顺机缘,有时称之为“中”,有时称之为“一”,有时称之为“非三非一”。现在,退一步不取“中”这个名称而称之为“俱亡”,是因为“中”名相对于“空”、“假”而成立;进一步不取“非三非一”而称之为“俱亡”,是因为“非三非一”没有另外的体性。因此处于中间而取用,所以用“一”这个名称来代表“俱亡”。正如智者大师所说:“虽有三名,而无三体(这就是“亡”的涵义);虽是一体,而有三名(这就是“然”(宛然存在)的涵义)。”《不二门》说:“唯一实性,无空假中。”又要了悟这个“一”乃是圆融不可思议的,实在不是“一”,勉强名为“一”。贵在领会其意,不可执着名称。如果通达此“一”非一,那么连“性”这个名称也没有了。下文凡说到“一性”的地方,都应该按照这个深意来切实通达各种说法。
还需要了悟:在泯亡之处,真俗二谛宛然存在;在观照之处,一法也不可得。此亡此照,都不可思议。所以智者大师说:“是三即一相,其实无有异。”
**释法性(二部分)**
**第一部分:提问** **第二部分:回答**
**回答的第一层:** 从“相即”的角度来辨明本性的功用。“法”是指事物现象之法,事物有差别。指出这些差别的事物现象,即是本性所具备的。本性也有其体性上的分别,所以说:“以此净心有差别的性质,所以能给一切诸法作本体。”
**回答的第二层:** 直接辨明本性的体。从“即”(相即)的角度论“离”(相离),本性是离于事相的,所以说“性者,体真实而不改变”。“以一切法皆以此心为体”,这是从体性上论“即”(相即)。“诸法之法自有生灭”,这是从“即”的角度论“离”(相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