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掌中枢要记上卷
周法师 述
大师叡发天资识假修谒者。解识假言。有其二义。一云。虽叡圣发天资耶便识达。不假参礼圣迹。广寻圣教。二云。字错。应为式字。训为用也。我今估诸诸之也。
大师的智慧是天生的,还是需要通过学习才能获得呢?关于“识假”这个词,有两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即使有圣人般的天生智慧,就能直接领悟真理吗?还是不需要参拜圣迹、广泛学习圣典呢?
第二种解释是:这里的“假”字可能是写错了,应该是“式”字,意思是“用”。我现在是依据各种说法来推测的。
復承函丈者。函即容也。容師執丈。而為指揮。又云。容一丈地而安。親侍者。事即操觚。觚管也操持也。攬初旨而難宣者。十師剏釋為初。今時參操為末。或復初為殊理。遣三賢。即昉尚光。光引說無垢稱。但證本造有其二名。然今護法所造之釋。至名道論者。世親造二十頌及長行。護法更別釋。名為道論。與本名不同。道義隨應釋之。言多不同者。即引論中。其多釋。與其本名。有同不同故也。但取本論正名者。即識唯是不成別注者。即成唯識是。今言成者。釋家之成。非本注成也蘇漫多底彥。俱是廣後義。然初因八囀。後目十八囀。有釋云。蘇漫多是平譯聲從喻為名。義雖廣復釋義不妨平穩。今者簡十八轉。但囑八中。第八聲為所敬也。今依梵本。有沙吒多三字。有三為一聲。成一煞言。俱是梵本。此義難知。稍繁文。一二三分唯於中有假實二說者。疏末復別敘。有二師說有假義。不出其名。今俱實故。陳那釋云因喻成宗者。右理門中。各令證得唯識理智。至從多唯識為名者。理智即唯識性相。如瑜伽者。是相應義。即教理行果等相應。造論時。非一切已得相應。欲令後時。證此相應。故言從當為名。此亦如是。未即得故。既言通教理歸。亦取行果。為破少乘執一切法實故。造成假論。分清淨者即無住處涅槃者。此亦位義解分。不爾。無住涅槃。不隨果故。又二乘唯識假擇滅者。應為問答(云云)。
再次收到您的来信。信中的“函”就是容纳的意思,意思是容纳师长,手持法杖,进行指导。又说,容纳一丈见方的地方来安身。亲近侍奉的人,所做的事就是执笔。“觚”就是笔管,“操”就是执持。总揽最初的宗旨而难以宣说的,有十位祖师最初创释。现在参究和执持的是后来的事。或者又因为最初的宗旨特别深奥,所以遣派了三位贤者,就是昉、尚、光三位。光引用了《说无垢称经》来证明,本来造论就有两个名称。然而现在护法菩萨所造的注释,到了名叫“道论”的部分。世亲菩萨造了二十首偈颂和长行,护法菩萨另外作了注释,称为“道论”,与原来的名称不同。“道”的意义要根据情况来解释。说“多不同”的,就是指引用论中,有很多解释,和它本来的名称,有相同也有不同的地方。只取本论的正确名称的,就是“识唯是不成”,另外作注的,就是“成唯识是”。现在说的“成”,是注释家的“成”,不是原本注释的“成”。“苏漫多”和“底彦”都是“广”后面的意义。然而最初依据“八囀声”,后来着眼于“十八囀声”。有解释说,“苏漫多”是平译的声,从比喻得名,意义虽然广,再解释意义也不妨碍平稳。现在简别十八转,只嘱咐八转中的第八声作为所尊敬的对象。现在依据梵文原典,有“沙吒多”三个字,三个字为一个声音,构成一个“煞”字音,都是梵文原典。这个意义很难懂,文字稍微繁琐。一二三分中只有假实两种说法的,在疏的末尾另外叙述。有两位师说有假的意义,没有列出他们的名字。现在都认为是实。陈那菩萨解释说“因和譬喻成立宗义”,在右边的《理门论》中,各自令他们证得唯识的理和智。至于“从多唯识为名”的,“理”和“智”就是唯识的性和相。像“瑜伽”这个词,是“相应”的意思,就是教、理、行、果等互相相应。造论的时候,并不是一切都已得到相应,是想让后来的人,证得这种相应,所以说“从当为名”。这里也是这样,不是立即就得到的。既然说通于教和理的归宿,也取行和果。为了破除小乘执着一切法是实有的缘故,造了“成唯识论”。说“清净”就是指“无住涅槃”的,这也是从阶位意义上来解释分的。不然的话,无住涅槃,不随顺果的缘故。另外,关于二乘唯识的“假择灭”,应该进行问答。
又彼取後得。所緣菩薩。不爾。故有異也。今顯所敬。意取滿分。分亦位也。意顯涅槃本性淨故。至故各別也者。此中分言亦分位也。本淨漸成。故言各別。雖有七解。此三疏四。然依本義。即疏中正釋。順論意也。根依境於五裏。彼陁泥喪。即阿聲上讀。八阿曼羅泥五婆婆多喪。喪是[卄/(田*人)]哀之哀。與拽同。合總別有九十六聲者。即一二多八。有二十四。男等三各二十四。合七十二別也。又男等各八。有二十四。此即是總也。二波波那擔。非擴字也。䫂㗚(上去)前是男聲中總目一切者。總呼一切男聲故。若醯補盧沙。總中丈夫遣屬計斷。依捨通二。
还有那种执着于后来得到的境界、所缘想的菩萨,就不是这样。所以有差别。
现在要说明所尊敬的对象,意思是取圆满的功德分,分也就是位次。意思是显示涅槃本性清净的缘故,到达的缘故各自不同。
这里说的“分”字,也是分位的意思。本性清净,逐渐成就,所以说各自不同。
虽然有七种解释,这里三种是疏解,四种是注释。但依据根本的义理,就是疏中的正确解释,符合论的意思。
根依据境在五类里面,那个“陀泥丧”,“丧”是“阿”声上读。“八阿曼罗泥五婆婆多丧”,“丧”是悲哀的“哀”,和“拽”相同。合起来总别共有九十六声。
就是一二多八,有二十四种。男声等三类各二十四种,合起来七十二种是别的。另外男声等各八种,有二十四种,这就是总的。
“二波波那担”,不是“扩”字。“䫂㗚(上去)”前面是男声中总称一切的意思,是总呼一切男声的缘故。
如果是“醯补卢沙”,总称中的丈夫,遣除属计断。依据舍弃,通于两种。
论第自有此文者。即利例究竟。亦名圆成故。获得证涅槃。悟通其二种。
说到这个道理,它本身就具备这样的内涵。也就是说,利益和例证都达到了究竟圆满的程度,所以也称为圆成。因此能够证得涅槃,通达觉悟的两种境界。
幻实性取舍净者。问。识依妄执。皆名幻舍。其义若何。答。有三解。初幻二义。一切虗幻。即他依他。二幻幻惑。即计执。二幻能计情。依他是幻所执。从能得名。
关于“虚幻与真实、取舍与清净”的问题。有人问:意识依靠虚妄的执着,都叫做“虚幻的舍弃”,这个道理是什么意思?回答:有三种解释。第一种解释,“虚幻”有两层含义:一是一切事物都是虚幻的,这指的是“他依他起性”;二是“虚幻”本身具有迷惑性,这指的是“计度执着”。第二种解释,“虚幻”是指能进行计度执着的主体,而“依他起性”是虚幻的,是被执着的对象。这是从“能执着”的角度来命名的。
三中边合说。清辨胜义门中。初二性。皆空名幻。护法依他实如幻。今说有漏故。解修性者。解四谛理。修二真观学证者。二空观。证一真理。此二随应。文约义周而异晓者。慈悲造论。令人易解说。显世间道理证得胜。配四恬真如名可知。有说亦配四真实者。文义稍稳。略等三四等者。略等者广显等。三四。三即三性。四即二论。又二即随转真实二门。又四即因缘等四观门也。此一行但颂瑜伽十释耶正等三。总聚而言。即邪见正见不定性也。共住近住弟子者。八戒近住。虽即不殊。共住有异。故别说也。法随法行者。即利钝合说。随法行。随信行。如次配之。问。二性不同。如何合一。若第三解者。即枢要家疏加一解也。生我法至名为遣者。此是依所迷解。虽执有不悟。俱是能遣。皆依被所迷二乘上。而解释之。前二解能迷之理。此解所迷是无。西明不许。此引论成。
三性、三无性统一起来解释。清辨在胜义谛里认为,遍计所执性和依他起性都是空的,如同幻象。护法则认为依他起性真实存在,像幻象一样。这里说的“有漏”,所以解释“修性”时,要弄明白四谛的道理。修行时学习两种真观,就是人空观和法空观,去证悟一个真理。这两方面要对应着看。原文简略却包含很多,不容易懂,所以祖师慈悲造论,让人容易理解。显出世间的道理和证得的殊胜。配对四种恬真如名字就知道。也有说配四种真实的,意义更稳妥。“略等三四等”这句,“略等”就是“广等”的意思。“三四”中的“三”指三性,“四”指两部论。还有说是“随转真实”两个门。“四”又指因缘等四种观门。这一行只讲《瑜伽师地论》的十种解释里的邪见、正见、不定性。总起来说,就是邪见、正见、不定心所。共同居住、近处居住的弟子,八戒里的近住戒虽然没差别,但共同居住有不同,所以分开说。“法随法行”是利根和钝根合起来说,随法行、随信行,按顺序匹配就行。
问:两种性质不同,怎么能合在一起?如果按第三种解释,就是《枢要》这家的注释加的。
“生我法至名为遣者”,这个句子按照所迷的内容来解。虽然执着,却不明白,这都能“遣”掉,都依据所迷惑的二乘境界来解释。前面两种解释能迷惑的道理,这种解释所迷的对象不存在。西明寺不认可这个说法,这里引用《成唯识论》来证明。
大菩提真解脱合有十二句者。亦前大菩提。凡夫等别作三句者。凡夫非句。二乘菩萨。各为偏句。为三。又凡夫望二乘。大非菩提。望菩萨非大。非菩提。二乘望菩萨。菩提非大。但是法执必带人执等者。此释释难加布有难言师法。解望一边法必带人者。说是护法义。或可此文错。应言但是人执。必带法执。难第七识即无乖角。但不说慧体名执名重者。若说慧为执。第。八应有慧。若说慧为重。五识应名重。有漏心起皆执名。即慧应遍行。此中第八识等亦犹慧俱。等言有其妨。应更寄释。约流转还灭因果以解之者。流转因果。即由我法执二障具生。还灭因果。即心道满。即显舍流转。而起还灭。引佛地意。成唯识麤重。言义法局者。唯说赖耶。名麤重故。若但取二障及所发等为麤重。转配此文者。何故论云。由我法执二障具生若等。为答此难。故云然由二执具生二障等。若依此解下正属论文势。显下劣转名广大者。说前四转。配于地位属大。即以此四。显于小乘下劣转。名广大转。即此生正解等。论文中通摄。得除下劣。余五转依也。羸劣随眠。在六七地前分。一分属无生忍。第七地作无相观。初分得故。非取十地等者。此寂灭忍。唯属佛地。以金刚心中双断之障。是第十地摄故。余地不双断二障。故言别断二障。在第十地。第七地至究竟地。配第十地及佛地。即因二究竟故。余文捡余。又依法贯通修断等者。生起凡圣得文。说有二趣。皆是所执者。即相见分。名能所取。故应圣执随生者。及责论文。应言圣执随生。不合言彼障随断。此中言所执者。见分为自证执故。余第七识者。法观位无故。一云。依究竟尽处为论者。我言根断枝条除者。依见道分别。更尽无字。究竟处为论。中那含断欲例。准如余果。断得中者。即疏解断障得是。果断得中至文分为二者。此即前因果门。因中分二。欲聊简方明果中。总结类中凡圣得。即假真得悟断得。如疏分明。胜解等四。前文略举。寻当悉。
理解这些经文比较难懂,我用大白话一句一句解释给你听:
“大菩提和真解脱合起来有十二句。这以前也说过大菩提。凡夫另外分成三种句子:凡夫不算句子。二乘和菩萨各算一半句子,一共三种。再从凡夫看二乘:‘大’不是菩提。看菩萨:‘大’也不是最圆满的。‘非大’‘非菩提’。”
“因为凡夫、二乘、菩萨各有不同的理解,所以这里分开说了。”
“还有,“二乘看菩萨:菩提虽然对了,但不够‘大’。这算是只抓住了法的表象,但心里一定还抓着‘我’的观念不放。这段话是解释别人提出的疑问:有人说,对着一方面来说,如果心里还执着规矩教条,就一定会连带抓着‘我’。这其实是护法论师的观点。或者可能这里经文抄错了,应该说“只是执着‘我’,就一定会连带抓住规矩教条。”——这样才不会和第七识的说法冲突。”
“但为什么不说智慧本身就是执着就是毛病呢?因为:要是说智慧就是执着,那第八识也应该有智慧?要是说智慧才是毛病,那前五识也应该叫作毛病?其实,凡是有烦恼心起来时都叫执着,那智慧就应该处处都有。这里说的第八识等,也是同样的逻辑。怕有冲突,需要再解释。”
“关于“从轮回到解脱以及因果”的解释:轮回的因果,就是由“我执”和“法执”这两种障碍一起生起。解脱的因果,就是修行圆满,心里彻底明白。这就是说:要放下生死轮回,去追求解脱。”
“引用《佛地经》的意思,《成唯识论》把“粗重”限于说明阿赖耶识叫做粗重。如果只取两种障碍以及它们产生的后果作为粗重,再对照到这段经文:那为什么《论》里说“因为我和法两种执着、两种障碍一起生起”呢?为了回答这个疑问,所以说“真是因为有我法二执一起生起,才生出两种障碍”。如果按这样解释,下面才正式对应经文的脉络。”
“说“从差劲的转变,变成广大转变”:讲前面那四个转变,对照着修行的层次和境界,属于“大”的转变。用这四个说明小乘修行的转变效果很差,而这才是大乘的广大转变。”
“说“生起正确的见解……”是经文里总的概括。只要能去掉低劣的一面,剩下五种转变就圆满了。”
“说“微弱的烦恼潜势力”,是在七地以前。一部分属于“无生法忍”。第七地修“无相观”,刚得到一部分。并不是说它包含了十地境界。这里说的“寂灭忍”,只属于佛地。因为在“金刚心”修时一起断掉两种障碍,这属于第十地的内容。其他地不能同时断两种障碍,所以说要用单独的方法断两种障碍,要到第十地才行。从第七地到究竟地,对照第十地和佛地。因为因和果这两方面都修到圆满了。”
“还有,从“依法贯穿修行与断障”的角度来讲:产生凡夫和圣者的区别,说有两种趣向,都是分别心抓住不存在的对象,这叫“能取”和“所取”。所以圣者的执着也会随之生起——这里批评经文应该写“圣者的执着跟着生起”,不应该是“彼障随断”。这里说的“所执”,是指‘见分’执着于自己的内心。”
“剩下的第七识:在修法观时不显现。”
“一种解释是:按完全断尽的尽头来说,我主张:就像砍大树根断了,枝条也跟着除掉。这是按照“见道”时的分别,用‘彻底无字’达到顶点来说。文中“含断欲”的例子像:其他果位,断到中间就够了,这就是经文解释“断障得中”。从“果断”得到“中”的层次,这篇文章分为两部分,即前面说的因果门。原因里分两小段,想简择说明才进入结果。最后总结分类时“凡圣得”,就是“假得”与“真得”,“悟”和“断得”。像注解里说得很清楚。前面讲过‘胜解’等四个字,查阅前文就会明白。”
第一心境俱有。清辨二十字境心俱无。清辨一说。用别体同。一意。菩萨离心无所。上古大乘觉天。与经部显示正因果相者。一切有为诸法。皆从因果生。有因有果。若有为无为相对。有为之因无为之果。能成所成。能证所证。二位别故。故作不失。通有无漏。通因及果。摧伏他论能免。既脱他论能立。由离过非。解脱他难。有小乘师及七断等为计断者。如一说部有其言诠。无所诠理等。既尔。即无可修行。无可修行何有所证。既无所证。此因便断。自问故非。次二者。自假兴问答。无识验轻触故。宰是圣教我依用辨故者。即预流等。皆有割断之或。用故。此中皆依增上义说者。此三解我。及一解法。非尽理说。我法各五。俱四义通。第五别配。菩提流支所翻。即是婆伽婆。不尔生者命者等者。应云不尔准生者命者。本既无准。但随文释。理亦不违。疏自解意生生者类义。如言众生之类非一。故名众生。问。意有思量。为依缘用如何不别立其我名。答。一常他用。义非显胜。故不立我。有分别强。令他高下等生。云何者之等流。等类相似义。蕴得云何者。即诸位不失名。得为作者。即诸位缚。及体位不失。由位能名为蕴德。界得者。界是体性义。由有本体生方得。即名为界得。即是因义。处即所依处。是其缘义合因缘。若为德字。随应解之。多分计者。多计养育之。其未成故。不说士夫。若言开者。据小分说。依杜行𲊳梵者。此俗士有学识。善双语。其时亦参预翻译。当为帝慧。
心境都有。清辨在他的《二十》里说,外境和内心都不存在。清辨有一种说法:事物的作用虽然不同,但本体是相同的。一个意思是说,菩萨离开了心就没有所谓的外境。上古时期,大乘的觉天论师,跟经部宗显示正确因果关系的样子:一切由各种条件构成的事物,都是从因和果中产生的,有因就有果。如果把有条件的事物和没有条件的事物相对照,那么有条件的事物是因,没有条件的事物是果。能成就的和所成就的,能亲自验证的和所亲自验证的,两者各有各的位置,所以这种说法没有漏洞。它既包括有烦恼和没烦恼的事物,也包括因和果。用它能够驳倒别人的观点,让自己免于被驳倒;用它也能立起自己的观点,拜托了别人的责难。因为它远离了错误和过失,就解脱了别人的质疑。有信奉小乘的法师以及七断之类的人,他们主张“断灭”的见解。比如一说部,他们认为只有语言文字的存在,而事物的真实道理是不存在的。如果是这样,那就没有什么可以修行了。没有什么可以修行,又怎么能有所证悟呢?既然没有证悟,那么这个修行的因就断了。这是自己提出的疑问,所以不成立。接下来是第二种情况:自己提出假想的问题和各种解答,没有凭据可以辨识,因为这种情况很轻微。所以,主宰者是佛经这个圣教。我根据它的作用来分辨,指的是预流果等人,他们都有能斩断烦恼的作用。所以,这里都是根据“增上”(特别强大的作用)来说的。这三种对我的解释,以及这一种对法的解释,都不是最彻底的说法。我和法各有五种,把它们合起来看,有四种情况含义是相通的,第五种情况是各自单独分配的。菩提流支所翻译的,就是“婆伽婆”。如果不是这样,那么“生者”“命者”这些说法,应该是“不按‘生者’‘命者’的标准来理解”。原文本来就没有一个标准,只是顺着文字来解释,道理上也没什么违背。经文里的解释自己说,“生生”是“类”的意思。比如说的“众生之类”,不是指某一个个体,所以叫做“众生”。问:“意”有思考分别的作用,它是“依缘”的作用,为什么不单独给它立一个“我”的名字呢?答:“我”虽然经常被使用,但它的意思并不是特别显著,所以不把它立为“我”。因为它分别的力量强,能使别人产生高低等想法。什么是“之等流”呢?就是“等类”,意思是相似。什么是“蕴得”呢?就是指各个阶段不会失去本性的状态,“得”是造作、作用的意思。也就是各个阶段的束缚,以及本体和阶段不会失去本性的状态。由于有“位”的作用,所以能称为“蕴德”。“界得”是什么意思?“界”是根本性质的意思。因为有了根本性质才能产生,所以把它叫做“界得”。“界”就是“因”的意思。“处”就是所依止的地方,它是“缘”的意思,是“因”与“缘”的和合。如果“德”字,就根据具体情况来解释。“多分计”是指大多数情况下计度、执著有一个“养育”我的主体。因为这一点还没能完成,所以不说“士夫”。如果说“开”,那是根据少部分情况来说的。根据“杜行𲊳梵”的说法(杜行𲊳是一个俗家之士,很有学问,精通
问。诸经中此方引缘灵验多者。三藏。答。以此经证时。即令翻译三藏梵本。先在慈恩。应不及取。杜𲊳先有梵本。其夜即翻。既应时须便即流布。五百余本。同日颁行。欲加润饰。帝时不许。故今所传文。由勇质三百卷。即六百卷中。其能断初八等中者。杜𲊳本也。初文因说。度一切有情等者。以我是总。理合标初。因说度生。有情广首。中间不断。故略此名。复兼说我。所以有九者。即我对六二。所以成其九。问。六二别随我。于何摄耶。答。俱不摄。不同后二。诸名皆有故非通。不同前六。别义得名故。非别已下单重亦不摄故。作者加使字。即名为重。重说作者故。为依此所行者。为依即根此所行即识所行境。其六识体所生故。能出生义。解处名故。故识界处。不增减者。即中不减。处中不增。安慧解云。二种即依遍计所执。我法依相见。相见亦是执。又与下同别解者。此俱是枢要家解。彼相皆依识所转变文。言同别者。即与次下变谓识体文。有同别故。此即合是护法义。安慧不许。我法依自证分故。名所转变者。即相见分。是自证分所转变故。依所转变上。起我法二执故。
问:很多佛经里都说这部经在唐朝的时候感应灵验的例子特别多,是怎么回事?
玄奘法师回答说:当时要验证这部经,就让人去翻译原本的梵文经典,但那个梵文本最早放在慈恩寺,可能来不及取。杜𲊳手上先有一份梵本,当天晚上就开始翻译。因为这事要得急,马上就得流传出去,结果一下子印了五百多份同一天发行。本来还想再修改润色一下,但唐太宗没答应。所以现在流传的经文,文风直接、不花哨,一共三百卷,其实是六百卷中的一部分。其中有关“能断”开头八段内容中的部分,就是杜𲊳的版本。
开头说到“度一切有情”等等,是因为“我”是总说,按理应该放在开头。因为说到度化众生,“有情”的范围很广,所以文中一直连续讲,就简略了这些名目。又因为还讲了一个“我”,所以共有九个概念。就是说“我”对着“六”“二”构成了九种。问:那“六”和“二”其实是分别跟随“我”的,它们归在哪里呢?
答:都不归入。不像最后那两种,所有概念都有名字,所以不能简单归入一类。也不像前面那六种,单个意义就能得名,所以也不是单独的。往下看“单”“重”也没有归入。加上个“使”字,就变成“重”了,这是因为重复说“作者”的缘故。
“为依此所行者”,“为依”就是指根本,“此所行”就是指意识所运行的境界。六个识的实体都是从这里出生的,所以有“能出生”的意思。这是解释“处”这个名字的原因。所以“识”“界”“处”既不减少也不增加:中间不减少,处中不增加。
安慧解释说:“两种就是依着遍计所执,‘我’和‘法’依靠的是相分和见分,相分见分也是执着。”又跟下文有“同别”的解释,这些都是“枢要”一派的理解。那些“相”都是依着识体变化而来的文句。说“同别”,就是说它与下文“变谓识体”的句子有相同也有不同。所以这其实是护法的观点,安慧不赞成这一说。因为安慧认为,“我”和“法”是依靠自证分的,所以叫做“所转变”的,其实是指相分和见分,是自证分变化出来的。因为依着这些变化,才生起“我执”和“法执”。
三法同一种故。至谓见影质者。此西方异解。不出师名。意明一切唯识。无心外境故。说三法同于见分一种而生。
三种东西其实是同一个东西。有一派印度大师解释说,看到事物就像看到影子一样,但这里没说明是哪个师父的见解。道理是说:一切现象都只是意识的显现,没有心外独立存在的实体,所以这三种东西都是从认识作用这一种类型演变出来的。
其影像相与见分及本质。至新旧种同故者。此或同异。有其二解。一云。相分分为二分。一分与见同熏种。一分与质同熏种。名或异同。若尔。熏时力等。复或质见。若缘二分俱生。即相分有二。若偏生一分。义不相应。说新熏不生。更终本有别起。二云。相分不为二分。或随质义不定故。此相新旧合生现行。问。据何义说或同。答。唯识故从见。虑非虑从质。若尔本质是心相。同何种。由此故知。别种为胜。
他的影像,和能见的心识,以及事物的本质,这三者之间,由于新旧种子的关系,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对此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说法是:外在的影子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和能见的心一起熏习成种子,另一部分和事物的本质一起熏习成种子,所以有时称作相同,有时称作不同。如果这样,熏习时的力量是相等的,有时是本质和心共同作用。如果心对境象和本质这两部分同时生起,那么外在影子就有两部分。如果只生起其中一部分,道理上就说不过去。如果说新熏习的种子不生,只依靠原本就有的种子另起现行,就会出现问题。第二种说法是:外在影子并不分成两部分,因为有时它随着本质的情况不确定。这种外在影子,新旧种子合起来产生现实的作用。问:根据什么道理说它有时相同?答:从唯识的角度看来,它随着能见的心;从有无思虑的角度看,它随着本质。如果这样,本质是心的对应现象,它和哪一类种子相同?由此可以知道,还是单独的一种种子这个说法更为合理。
相分无体种子是假者。解云。此亦尔。释无体种子是假者。解云。此亦不释前所由。但述安慧宗计。若尔。见分何故不论。
现象的部分没有实体,种子也是假立的。解释说:这也是同样的道理。要解释“种子是假立的”这一点,又说:这并不是说明先前的原因,只是在叙述安慧学派的观点。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不说说“能见的部分”呢?
性境不随心者。体性不随。有三。谓性种系不随。能缘见分故。设有性系同者。不由心故。亦名不随心。有不定言。意在于此。即别种义。如第六意识。起分别我见。及第七识皆随心不善。有覆摄故。独影唯从见者。即一切无本质相分。设有本质。由不实。熏行生现。皆唯从见。而名独影。即第八所是不熏。不生六互访故。缘无为及他界。使影无实用。故唯从见。带质通情本者。若第七识。可通情本。六如上说。俱生思。准相分熏三种故。谓随见质。及自熏故。种性如文。界不同故。余识但有带质义。不可说而通情本也。别种说故。得从本质。是无记等者。等平等性智。随见善故。义显三境者。即前性境等三是。如第八识。缘自地散境。义合色界。非定果者。形下定果。故此不说。第六缘过未。亦得说是带质之境者。约曾有质说。二合三思唯可知者。合者同也。此中但举一同。余二三同。应思准作。
事物本性的境界不跟随心念:指的是事物的根本性质不随我们的心念变化。概括起来有三种情况:一是性质、种子和所属界都不随心生起;二是即使有性质和所属界相同的情况,也并非由心念决定,所以同样称为不追随心念。有些地方对此说法不完全确定,重点就在这里。这其实是指不同种子的道理。比如第六意识生起分别的自我执着,以及第七识产生的各种烦恼,都属于随顺心念的不善良状态,因为它们被覆盖遮蔽着。
独影境只看起分别心:这里说的是所有没有客观实体基础的映现相状。即便有实体基础,由于不是真实的存在,只是通过虚妄熏习而产生的显现,因此都只由心念主导,被称为独影境。就像第八识储存的种子并不直接熏习成相状,也不能产生六个感官相互交流的作用。当涉及到无为法和其它境界时,所形成的影像没有实际作用,所以只由心念决定。
带质境连通感觉和本体:像第七识的情况,可以连通感觉和本体。第六识像前面说的那样。俱生思这种状态,要参照相分所熏习的三种情况来看。也就是说,要根据显现、本质以及自身熏习的不同来判断。种子的性质如经文所述,这是因为境界不同的缘故。其他感官虽然也有带质境的特性,但并非连通感觉和本体的全部情况。因为种子各异的缘故,也能从本质那里获得属性,属于无记等状态。平等性智随着见解而呈现善良特质,以显现三种境界的含义。这就像第八识感受自身所处的散乱境界,与色界的含义相合,并非禅定所得的果报。因为形态下层的定果境界不包括在内,所以此中不加论述。
第六识感知过去未来,也可以说是带质境的情况,这是根据曾经存在过的实质来说的。"二合三思唯可知"这句话中,"合"就是相同的意思。这里只举出其中一个相同的例子,其余两个或三个相同的情况,应当深入思考并推演理解。
各别牒出者。应云各别牒出愚夫所计。下分为二文者。令义准分之。此中不别标名因也。
各条单独列出来的部分,应该说:是单独列出愚夫们所分别执着的内容。下面分成两部分文字,是为了让大家根据道理来理解划分。在这里没有另外标明名称,这是有原因的。
其不必由。解云。此说第六根本。根本者。五由六引发。八由六感生。故说为根本。言因缘者。即增上缘。非亲因缘也。此解。但由六不言我法二。分别引故。与前别说。不必由也。
根本不必解释。这里说第六识是根本。所谓根本,是指前五识由第六识引发,八识由第六识感应而生,所以被称为根本。所说的因缘,其实是增上缘,并非直接内在的因缘。这个解释,只是从第六识出发,没有提到“我”“法”两个方面。因为它分别引导而来的原因,所以跟前面说的不一样,根本不必那样做。
如梦者。举婆剌拏王事。本阙此文。即有有者。阿槃地国般。有他拏随身之因。既随一不成。至不共不定等者。本量虽有许。言字喻无简。又瑜伽显扬。有四类我。此皆展转破前立。复云。夫我者。皆是一常。蕴非一常。故无即蕴。为与无为。摄一切法。有为诸法皆摄蕴中。我非无为。即合是蕴。既是非蕴。何住蕴中。我属有依蕴建立非蕴。离蕴非实有情。故立第四离诸过难。
合是二三类计中。初二摄尽。解云。是第二三类计中。捡疏初三无记。配即离。明知唯属第二三类也。
又有量云者。此三藏传说。西明取之。枢要非之。既云是我我非他我。明知。通破一切我。法执我者。与皆计为自我故。故故执梵王为他我者。亦有之故。今论文。唯破一师犊子我故。以其字法有过。故今非之。又论总于我聚。至我非他我故者。此显双非。故举双喻。何得以下非他。一字不合二喻。问。一宗二喻。既不成过。用非他。
随所缘现行系不随种润生者。此不答总别。以易故。故但解地系。言随所缘现系者。总答七六二识不同所由。不随种润生。属第七。见缘当生。下属第六。此二我执细故。难断者。麤细义。疏有二解。今加一。难断义。疏有三解。今加第四。第四中典分为五。唯论超果难断义。第二解云。超得果位之时。虽已断分别或。不立初果。更起唯修道行相。断欲俱生。立第二果。总合为一位。故言得果位。其彼既已下。是难第一解也。第三解。不出相见道观心。亦不别起胜道。但以相见道心。断其修惑。立第三果。其诸处已下。难下第二解。依第四解。至唯二品断者。此说修惑一切已伏。皆可超位。上欲界俱生我执。一时断惑。残有顶为九品断。我执于第九品。证无学时断。余断故。唯二品。二品即我执。余惑非唯二品。问。何理得知唯第四解。有此行相。答。解难断中。第四解是。有说五解中第四者。文义稍隐。
超越第四果者。即超中二。言顿取二果者。即罗汉辟支佛。从初果。不取中二。即证独觉。亦名超越。名顿取。又解字错。应云顿中。超二故。此解为正。
虽缺有顶。至不能断者。此三界修惑。合有九品。我执在第九品。作破竹断故。说前八品。能断我执。地地九品。合为一品断者。别有此解。广如义灯。
三十四念等要伏九品故者。见惑十六心断。修惑合为九品。叙竹断也。
由此难断故数数断者。即道数数。断非数数。应言数数修道。后方顿断。
若回心已。唯习数数断。非种子者。菩萨不断烦恼。习气微除也。分别二执。既不说。不说总之文者。既不说总别。属此论文。即蕴之我至无总之文者。指瑜伽中。说分别即蕴等。唯说别。不说总也。
一依文义实无总者。即依伽文中。义亦无总。
言然未见文者。即此论及余论中。末见文。无总之文。此论不说。有二解。一不同故不说。二同故影略论。
言此我执初即蕴后离蕴此为二我执者。即蕴离蕴是。三心见道。分别为二。执亦即离是。问。三心中初断何者。今答。即离俱分为二。一由邪教。二自邪思。于论文。离之取别。即要传邪教及邪分别。如次离配。第三解云。离蕴计麤者也。
无因忆非果者。应云非果应非忆。或可但忆不得名为果。前解顺答意。有漏宿命。即是根。通异熟摄也。但由后时熏习胜故者。如灯中广明。
既有三相宁见为一者。疏中难令见三相。此中以相即体难。令见三体。故与疏别。
今云离实句外无别自性。至如实句者。此宗喻中。皆应云实等。等德业故。将此为法。自相相违者。据一边说。
外道师若以德业如同异等者。意说。因即此两处转。俱是非无漏故。言如如也。如本量中同喻故。
言非不定过他不定故者。此言他。佛法之他。外道作不定。云为同异等表有别。有为实句。表有非有。若以此为出法自相。相违过量中不定者。不成不定。反自害故。非自共故者。若是佛法。自共量中。出此他过。可有成义。
论既以德业为同喻。但比量相违者。佛法不许实等外。别有大有句。今举别有。但与此量法相违。不要举宗违因也。
今举无法为喻亦成决定相违者。宗中含八句。以有无之中。随一摄为因是。第三第四比量相违者。同前六十句摄。如大有等亦然。又或实性至亦成决定相违相。即此量是决定相违也。难实非实。次上论名异实等性故。如德业是。第三准上返覆两难者。如上性异。实性非实。异性非实。前总此别。前合后离。更无别义。第四比量相违。如大有等为同喻。破不但阙无同喻者。此约除实德业三外。余句未来说。余者不许有大有。故无同喻。取大有等。除无说句。云实德业。性等等取余五句。应非性等。非初三故。如毕竟无。即或有法自相比量相违言。比量相违言中。含得此二过故。声明论中云。处所根栽施设建立。施设建立。通上二种声根栽。即四字是。要因有字方发声故。说字依声。据影显说。此上四论。总名更所者。四类所摄。论名为声。处所字体。根栽声明论。至为生智解。所依本故者。前是声根栽。此是一切声论。处所根栽之根本故。名为根栽。略成声明论。颂有一千等者。本合字体根栽等。但有三为颂。今字体根栽等。名为。略非略三百为一千名。略温那陀非地也。已前总外道所造声明论。行相随应。捡文释之。一相续是合声。合字法者。合声生屈曲。合字成字。成名等。思之可知。
名号品名号分。亦有云号名品分。亦云名品名号分。亦云名号分。善者取之。是后三品者第七摄。后三即智。后分三五中别三。为初中后。后中分三故。外物虽复不诠。即风铃声等。不能诠故。显生声之缘者。即显缘生缘。亦同内声。通显生义。亦有一切物共别等者。显有一体多体义。同于内声。故一切摄。破萨婆多有三段。第三分三。捡论疏中自广分别。是佛身无表之别句者。佛无总句故。言总句者。即善恶律仪表无表戒。于此句上义总合之。佛无余者。故言别句。
言曾得者。初成佛时。已得圆满。今更不增。名为曾得。除佛已外。有舍劣取胜。更增进义。故言未曾。又夫者是形俱戒。亦不名曾得。未遇破缘。非彼缘也。定道无表。不从他受。亦非自受。但不起过。戒俱时思。义说名戒。即现行上。立别解脱。即七众所受。别别防非。要因受戒表生无表。表戒一念。即落谢故。后皆无表。即种上立。由从他乞。故加于愿。戒不律仪。亦由教劝。从他求法等。故依思愿生等法。名为恶戒。是不律仪也。
处中无表等者。以无记心。不能熏种。即善恶趣微。名处中故。但言身业。亦动之身之业。思得业名。即依主。身得业名。即持业。身表依身表。其语即表。但唯持业。思无表义。三思之中者。即审虑决定动发二义。即生果义。游履义。初思远能生果。不被他游故。唯一义。非王不自表。非胜不表他。其胜义。通在思上及语也。意说令他成恶善。方方成造作义。若尔。身语岂能生。令他成善恶等。既由取复自造作。所等造作。但俱思故意耳。总别是王胜故。故意有表称。思悟立业名。问。贪嗔邪见既思。由游于大乘中。何不名道。恶戒生彼家者。生屠儿等家。于彼戒等起思乐心。名不律仪。小多作煞等。方成业道。不律仪数。如余处明。形设无根势者。是并二形合为一。五戒名近事。八戒名近住。无表通二受者。从他得时。表生无表。若自受时。唯发无表。并前非法师者。近事并出家。非由法灭时。能舍戒故。尽形受故。非非断。善法灭故者。八戒时信心新有治。无由断善及法灭舍。初近分者断余持。远分性者。定共戒。由得上定。不起欲染。即定同时思。义说为戒。近分正断欲染。色定任持不起。其无色界远望欲界。名远分。对治不起欲。由此三义伏。故名断。
前即色界。六地并能尽漏者。望无色界为前。此有六地。总说断义。唯是见道。不依中间。不断事或故。
有本无前字者。不繁加之。不依中间。唯属见道。三依即戒等现观。捡第九十卷疏。是道依见修等者。道戒唯望无道。断惑时立。故除有顶。若远世分。亦有此义。若渐次者。及长无所有处。若超越义。即不定者。如第五疏解。菩萨多依第四禅。余义准释。若起异分心。其道戒定缘舍。一得胜舍劣。二起欲散心。道戒亦二缘。一得胜舍劣。二余起有漏。或入后得无漏。亦名为舍。佛身定戒与因不殊。何不言道戒。答。一影略说。二佛不断或。若生生故名之为生等者。此释四相中生。但从他生故。名之为生。一即自无果。二则自不成。因捡显扬。种成就但有二。乘及世道成不成。一缘合说世道无种不成。二不能生现。亦名不成。
意不言菩萨者。通内外道。及三乘说故。无性人举二鄣偏问智者。影说故可断种轻者。望二乘说。或可断名轻。智障不能断。可有重义。不障被果。故成无䨱。若唯分别种。一界身有三界种故。界种若偏。取生现者。身在下界。得上定者。起上现行。亦成杂乱。但取与第八识同地者。即得其体也。
二现种所依义者。依现种上。俱得立同分故。注言难俱通准疏中。答。难道现故。或余处文。举命根为例者。或遂隐说。或道二说。等流异熟等。等长养色心等法。有此义。皆立同分故。彼说音声等。等色等皆有此三义。故同分通。此中难他通疏中。但难他令通外故。七总别体。体聚身别。即眼耳手足等。皆立同分。故总别得舍。既通人法等者。人等中互有总别。得舍法中体。随应准说。皆即精进䇿发慧自能渐伏等者。进为体者。隣近得名。若言恶自体不起。即精进功能。号果为名。即慧之力。慧为性者。从果受称。断断等者。可断之法。而断之故。故名断断。修习断。善法既令得生。其恶法不起。名之为断。虽然如花树又断。是慧故一体二名等。五门便生起下。有难命根。有疏前据命根。亦得与心异故者。此厌身与厌心不同。故入无余者。麁细俱厌入无心者。唯麁身。答通有者。问。厌多防小。何理遣难。答曰。理穷尽故。
第二卷论
上座二相。有说生灭为二。此中不说。捡文方悉。或同化地。化地计总立三蕰。刹那一期穷生死蕰等。是此三蕰。各具四相。第三相续远具。至漏究竟方舍。非苦相故。前二数数苦相义增。合立二相。言虽别有法者。即住等或离别蕰。别有蕰故。正量立四相。多时生灭。刹那刹那生灭。时长经劫。于此四位。皆有四相。经部师。于俱舍中说。萨婆多意。但加其假我。不说生及住异为二相。但说生及灭。为二相故。属主言中。合持业依主。故有二过。大乘能相不异受所相。互有二过。彼作异故。有二过。不尔。自共他不定非过也。同所依处。异所依处。即十二处。或文字等处摄不别故者。文字依声依纸等。处不别故。取此为同喻也。虽说彼等。是论文巧他。将此弦管屈曲等声。为同喻。内声令不能诠故。今成之令能诠也。如内弦等声等。即内声及弦管声也。即前重为防此。及次二量也。此方但有一字名。以能诠故。异字难解者。此方一字。皆能诠自性故。无一字非诠者。所以言难解。西方则异。有一字不诠。则为名句依也。如言然字。应云煞因。煞因沙咤多三字声呼之。此意非字名也。
如六音者。彼方有六音十二音等。于中说一体字即唯因。不能诠宗也。据此出无。然西方有即汝立也。不同声实。说名字异。如哀一等本故。名字含义名。名中召名因非名因也。句者云迹。寻之得义故。一名谓名身。即第一释名也。然此三种。名名身多名身也。中摄言略广者。名身是中。故称广略。具以略言多即广故者。即本云。即以略言多即广故。今具即身。随应思择。上下通漏。推其句义。极略相是字。或云相总相。能所心境。随应准释。有字非名。即一鄣字。有名非字。为一字名。能诠之者。若显名至以非本故者。此答并答。以文例名句。亦应名显。能显义故。由文方显。如盐显味。胜故偏说。界分别中。名有二种。疏第八中云。一言说名。二问答名。此中明第一语言之何行。即寻伺。此随声系。谓麤初禅二识。上地无。无漏即言有至五识。既尔。语言应然。此兼难辞辨。意云。无寻伺处。且以意引识发语言。何妨有答中许然。如引五识寻者。显多。由彼非一切故。即者举喻。寻虽引五识。不是一一皆由寻。由上界语言。语言同时之所引也。四有漏至取境。名通三界。此一段文。有本属。第三门。有本作第四门。俱有滥故。至其中三性。亦合出离。出与漏无漏。相摄义便故。不别开门。有漏唯是故其取境。名即是能。流唯蕰故。通三界摄。入第三界系门。理随应说。捡本名为一名者。四蕰虽多。总说一名。故言名为一名。
問。何故二名已上。至一名非身。指餘論文。此中三種。極總名身等也。指此論文。云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總名為身。不說非身者。故舉此二文相違為難。二解可知。如多名身。名身即有論中。唯說此二種名。其多字屬者。何處初解。多唯屬名。或隔越下。如聊簡章五分名。亦有多身故。准此多身。即持業得稱可解。雖說非得。諸論多說異生性。即是非得。寬狹有殊。非就寬也。各依一義者。十四依三乘共許。有二十四。通一切說。二十三除不和合者。此攝正義者。唯攝取正義。於此中明三無心定及果。果即果定。非總取心薀。彼非不相應故。前說依心。非即現行。依色攝故。與此種現門不違。今四唯一性等中。雖二二合明。然各唯一性定。加行心異。生據依說。本字稱繁。十住第六心方退等者。證資粮位得。退起邪定也。此中有違。今應欲釋。向信不退後。不起邪見。位不退後。不起二乘心。舍利退為梵師。此文亦不入邪定。經論違妨。如何會同。答。有二釋。一云。法華云。鶖子非位退。住退人。此取於經中。亦舉例為證。小人資粮。即便退故。二云。退起邪見。意說撥無因果之邪見。非信因果之邪見。而亦不起。法華中。舍利曾為梵師。此處口陳。無想定果。則雖邪見。因果仍存。故彼此文亦無乖返。(餘如法華抄)相見道亦不起名等者。不說法故。無文字故。非四薀名。此位亦無。非地分別中云。一界雖以義解。無亦本精。又解。言一界者。指滅定中初起者。若久習者。及諸菩薩。既從餘地。亦依有頂。非一界故。又解。准前疏中。取一界者。非將同處。不相離色不定。應直責彼云。我字如別。其體虗疎。可有不相離義。汝宗計實一一有體。堅守為體故。應相雜已下。餘通過。彼時明作解。許無因果之言。舉十因中。離繫境上。皆合有果。今何說無答。因就他家。破彼離心。故無過也。又將自宗無。及既角為同喻。許無因果。因於兔角有。於無為無。是定有性。成不離識無過。廢立門。即論文解作。
又可立二者。虗空非择灭。世间无为。一真法界。真谛无为。问。此中何故不摄余三。择灭。不动。想受无为。答。圣断或得。非俗所知。非是一如。又非真摄。或伏者。非择摄。无漏真中收。随障断为一。亦择灭。不动。及想受灭。随应伏断。皆名为断。今顺世间立等。即此论立六。是世间。二虗非择障断二。择灭不动想受灭是。余如论说。所执等三性。第一第二。俱此论文。第二即此中不说初性故。第一谛摄安立非安立。合为一门。第二真俗二谛。第三三谛者。悟相用二。是此相摄。如瑜中随应准说。六因中。唯能作因者。山乘能作因中。无为亦招果故。如大乘中增上因。宽余因故。五相违因。至随为灭性离性障等也者。灭性违碍法生法离障违染污五果摄。云何此便明五果相摄。非第五问也。又解。即无为以五门。此当第五。以此中说因故。便明者其谛摄中。释难五门。第二中文便遂说。此门内道得。唯断得者。门既言要断择灭。答。据变易受说非无余。下叙正义。如想受伏得者。非唯伏即得。于中分有伏者。准下可知。此伏得三障已不伏欲界。不伏欲界者。即要断。故言如不伏得。第三禅已下亦然。以理而论。下至斯有何失。此以不动例灭定。亦令不伏。下三禅得下。答云。以二受强。论不许之。亦复断也。若尔。受者若下三禅不断得受灭。则但伏欲。若及三禅。得不动灭耶。胜劣异故。断伏不可同也。其受字有无。随应全令亦尔。义无违故。问。何故伏得非择。至分唯定随眠耶者。此中难意。答。性多法者。诸心所有三性。皆通四分。见唯一分果。少可知故通也。此依一心见道。非断麤重等者。若据三心。及依麤重。有非初故。迷深亦浅人法起者。然者必常一下是。答。此语或作句。法尔自证。是识体。何得不相应。至此义应思者。以阙处也。故为此难。今有二解。一云。虽说四义。名相应。非要具四。二云。言相应四义具足。依见分说。
共法之以亦不成者。即无共假。说有同前。是不得别解等者。不得据义。依于解假等假说。然方便说者。未入定心。比量缘。如名共相。方便所引。所引定心非无量故。故言就方便说等。又定中。局法体观定。前遍法观。专注竟别。定散有殊故也。二空所显。即属定中。如实义者下。第三解也。经义不耳者。即佛地论之异经故。三慧即属谛。觉分缘起。三决定。初八二地。配后二定。然依多分。异熟通阿赖耶。二解。一多分中赖耶。二异熟通赖耶。名为多分。此二解即配七地。配十三住。是不共所缘。以三性境为所缘者。于此他住中。明第八者。据缘三性境说三乘。不作三性观故。即是总异义者。应云总异熟义。或云总义。必无学异字。又依止名。亦他显自。第七所依止。第六能依止。故云以能显所。次以二相对为句。等流异熟。自自为句也。有俱句者。谓因七识通种现。因位有力。相分为能熏。第八见相。但是余相熏。大悲菩萨。佛果无漏法尔种者。此菩萨身中有佛果种。有三义不成佛。一知诸法本寂。二誓作尽生等流因果。俱句即因。第七六识因无漏。不取善染。属异熟之能变故因。今此取因果。同性之种亦果故。其六识善染及第七。望招异熟。即异熟因望自名言果。亦等流摄取之。亦得种义。并取现因能变。不唯子。下自明。问。果种子得成。此俱句不法执。分异熟心。又解。因第七及六识。无漏通取现种。现行唯因果。不熏故。别是种子现。通一切性位。其异熟中。第二句作异熟果已。方如能实。故不取余。无俱句者。因要善染。果唯无记故。俱非如理思者。并弃果心等。意取分好。于八识名为等者。其中非皆具足。故今别思。第七非异熟果。第八非异熟因。余思可解。作用依处相受故者。据据影略显胜说故。现可见故者。即相㒵异知。
二种所生故者。即业种名言种本新也。所藏处名所藏故者。即他识所藏处。四说三相。俱取现行及一切种等者。若准摄下文。自为第二解。此别为第四。唯果相与第三解殊。若离摄论下。又字为第三解。此重料简。次前为第四。故云。言捡非真异熟。亦有云。非真非异熟。亦有云非真异熟。亦云非熏非异熟。义俱不违。本正捡。从他生名果。相即自种生。是下云望他为因果。即望他识也。三持阙一不名执持者。即初解。即执持受执取名三持。阙执取。仍名执持故。又三境有差。即种子。有根身。器世间。为三境。外器非持。相从亦说。三中阙二。亦名阙一。或三界中。阙一界中之境。第七阙三中之义。即末那名有三。谓我执。法执。思量。此是差别。无记是性。性类得同。亦云性显类。类得同俱得。答一谓忧此。唯有漏。全有异熟。决定人天。即入见已去。三唯助此。不取有漏。能助尚唯识。种子中。无记性难者。彼引瑜伽文。例无漏种。令成无记。即此文是。亦有相违。决定取真如。为同喻。有无为随一摄为因是。是唯新熏中。至后三。别证文者。疏唯新熏家。科文有四段。前唯本家。通证有四文。别证有三文。通即漏无漏。别即唯无漏。即以新熏四中。第二第四配此。捡疏自悉。论有漏。亦应法尔有种。例别证中。第一破本宗。即分别论者。为末计。为破大乘异师。何论云汝之论。即大乘论。亦得云。汝余部中。但义相当。以种名说。第四会违中。有四。即护法会前二家。文有或八。傍会前对法。能得建立。为无漏性者。对法义说为无漏。今说为有漏善故。唯修道断。其对法文。如疏自明。今言修断。即缘缚断。问。有漏善法。与劣无漏舍义同不。答。前新熏中。多界经。即此义者。护法义。共引为证。言不次会者。不次第总会之。异别知故。有云。不须会。亦得上有白黑幡。至令发善心。且举一边。非不起不善心也。此中言起善恶业。但别业。非总业也。云非显者。即今下具中获招。幽显相业。或云。由现作者。义即无违。捡言异趣。成难者。不相招领故。或更转趣时深远故。
言说不处分者。亦得益好。正显为因之世。非正种子之义。不正明种子义故。现行之因。得诸果等。等者虽有之言。非依释。证不正明种子义也。摄论唯识。唯言叙出云。若现。若种。若色。若心。名通诸法。正因明果。不俱因言。要须现在故。别门说为因之世者。前门但说为他自。今明此言之世。俱要现世故。瑜伽据体。有通别。开一为二。有本无通加其即字。虽俱不违体。不及此言开一为二故。一即是通。二为别故。第六不失功能。即性决定。此与第七合离不同。性中有色心等。别出离之故。义门对法说。即唯识伽。对并可知。果虽合有一。不论远近。正残生引者。引为远因。生为近因。正果为近。残果为远。因中以生。引论之。果中不言故。其正残下生引字有无者。亦不违此说。伽文意。正合能引所引。名为引因果。十二支中。无明行五果种子。总名引因。彼能生因。为此能生因。义相当故。三性因即为三义。三性别解故。并无性天亲二。故合五。解如疏中明。既有正残。为生引为生果。残为引果。因说生引。果亦有之。内外诸法。例应成有。或可既有下。是无性二解。不说世亲。捡疏方悉。新种未逢。加行牵故。不缘称具者。逢缘不逢。二有别故等。初三唯色名执受等者。此解受有二种三。初三依伽论。后三据三文。二能生觉聚类。即五十六文是者。问。五十六。唯取根及扶尘。有执受者。即与此第一何别。答。第一唯五根。第二通依属。即前三全总定。是五十六文。具论者质故。即质根依实。具说故。言影故。即影略语便故。初受但解行。不可重明。不能熏义。影其自体。此又是一释。后二不然。行体双释者。不明因相果相。但有自相。今为自体。仍以行相显之。思量了境。为性相故。言双释行体。行非三相。数言皆无者。三不具故。问。初变明自体。即自相门。今更何须其自体。答所缘境。称行相相似者。若次前论文。即有此义。今就下文释。但以境同。说能缘心。行相相似也。此唯识文。不尽理者。但言行相相似。及言所缘相似。即缘得如时。既无相分行相。又所缘不相似。阙同一义。若瑜伽唯言同一。则无本质之心。唯有行相。所缘相似。无同一义。故应合说为正。或二文说等者。即翻前解。是瑜伽隐名。此论隐一同字。五释中。就彼境。同名相似。就此相似。名同一。无为有本质别说。有为无亦离说之。可知。
此量不定中。中宗字。捡疏他作不定。云第四应有能证心不。故如第二等。彼责全立第五。今答无第三。即是何繁。不更立。
如因俱声。俱共别造故者。若与小乘为证俱声。以内外别造故别。若与大乘为证。虽外别造。不妨声共合一。异世亦异炷等。思之可见。
其上天眼耳。见闻下色声。不托本质者。此依先。前于疏中。解五得处。自相中有假色。不可为本质境故。若尔。何但天眼耳。此义应思。举远者故。或即增异地法故。今解持自相者。各各别色。住持自体。虽有假色。然实缘之。不离实色。但得实色。故亦托之。先变为大种。后造色生者。此定托本质。亦实能造所造极成。俱定果故。有义。此说依色者。说先变为大种。此是所依色。依此方能变色故。何以然者。即上二界地定是果色。皆有所依身故。若唯能造。便不成身。下重释。无色界。应顺此义说之。如第八至第八变者。此有漏定果色。第八托为本质缘之。见相唯有漏。新取则无言不妨。
至无能引变者。此说有漏定果。种异界。第八缘无欲界心。能起定。反定果色故。无能引变。第八缘境中。法处假故。色不缘色。独可缘四大。增时非如形对故。若任运故。不缘假。则六及八俱所亦任运缘假。故有此妨。未必要是声闻能变。诸处皆说。菩萨济苦。多分上生无色。果唯本起。今摄三十二文。故通菩萨。
非要地前故皆通凡圣者。毗钵菩萨。名地上亦有故。即通果定果。皆通凡圣能起。或定果色。菩萨本二凡圣起。有用无用。即成差别者。菩萨反有用。本反无用。菩萨中圣反有用。圣中八地已去有用等。如彼广明。
余七方便者。除初近分初推故。心胜堪能故。初近分无广通故者。即定之神力。名通非果通果果通。或可不起五通。名无广通。同余方便。不反色果。
欲界至色类相似及无漏者。此说随能。反心亦尔故。欲界五识。至此类甚多。此明五八。缘不缘义。非见对义故。非实色故。非本质故。细故。以上界故。说五不缘属器色故。同根尘故。故说八缘。若得天眼耳通。即上界根及扶尘。皆起现行。为上识近根者故。若有四禅少作。欲界多作。尘多亦济益。故多少异。五八所缘。皆欲界系。据相分说麤故。五缘说非遮也。因五八见。皆唯有漏见分也。相势同故。亦有漏也。自他皆然。反自反他。俱无漏善。通善无记。利戏相故者。此说因意。善则别属有性。游戏神属无记故。及中间唯是善者。前说五通。略唯四禅根本因。通无记。定唯是善。
今说中间。唯定非通。故唯是善。凡辅可起通故。八地已去。既常在定。故唯是善。设亦然境对根。果对因者。意八是意根。根因境故。若以影从质等者。则合通五尘摄。八六反定必是影像故。五得自相实境。故为质。今说八缘。意反可为影像。非一切也。
若五识得受。至如如前说者。若五不得唯法处收。若五亦得。则二处摄。五境摄者。以境对根。利因说果故者。从五根说。即五境摄。如散心下引因。证果有十八界。佛果意识。并第七八所反假色。五不反假故。由在因中。根本色故者从所变说故。名为根本色。多五不缘。即属法处。若缘之者。不亦五外境。言所作成就。所反他界极相似故。可令五见。凡夫神通定。犹令他见者。定或属定。或决定义。犹令他见生下。即依此义。义变色。皆法处。便无五根尘故。无十五界。五识无依缘。便于意处摄。
初因位中安立諦但說有處界等者。但於界處中一分安立。為法處。何妨餘蘊處界。亦得有之。又約因位。安諦門則定果。唯屬法處。若果位。則對根對境。便十八界。不唯法處。得有因緣所變。所變既無實用故。餘之七識反。若是種生者。屬第八。不從種生。屬分別。若五識所變。有是不是實者。即自相中。有假實故。前據異熟。猶不盡理。故有此文。處更自相為總。事為別處。為總青等。別以假從實。思稍好。俱意亦然。非業果心時。非因果緣故。獨頭意。雖因緣變。既無實用。如何成因緣變。已下方是第四解。獨影及帶質一分。是獨影全。帶質一分故。答曰。體義分非相分故。即非唯相分。假無為無用。二俱不緣。即不相應。及假為。既無實用故。不反之依。依佛定力。可說八緣。法處境位法爾所緣。故唯三境。設法處下。更第一釋也(開元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聖佛寺寫了。此功德。讀者早悟於宗指。速得成佛也)。
总章云或云当体以彰名。至或两体相违者。当体以彰名者。如言色。即是色等是无。当今六释中也。就义以为因者。当今有财释。从能依以受称者。当今持业释。从所依以立名者。当依主释。从相应增强者。常隣近释。从数两体相违者。应知即是带数释。相违释也。如是诸说。诸古人。各各随意立名。显体不分明故。不可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