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门论述记
泰法师 撰
初言因明者。五明论中论。即是诸因明论之通名也。正理门论者。此论之别目也。初言因者。有其二种。一者生因。二者了因。今此所辨正说了因。兼辨生因。就了因中复有三种。一者义因。谓通是宗法。所作性义。二者言因。立论云者。所作性言。三者智因。诸敌论之者。及证义人。解前义因及言因。心心数法。通名为智。此之三因。并能显照声无常。如灯照物。故名明也。此即因是境名。明是智称。又即此明智。能照因境。了得本宗。故云因明。此即因即是明为言说。名因明者。一从因明生。即因明其名因明。二生因明故名因明。从果名因明也。若因义即因明境。故名因明。又释。因者即前智境具。明者辨也。谓此论辨明此因。故名因明。此因明二字。法此量论云物名。
言正理者。智能照理。从名理因。理者起言故。言亦名理。智所境照。亦名为理。理有耶正。简耶云正。理此正理。用此论为门。方能悟解。故名正理门。又解。正理者。即集量等五十余教名也。此论为彼门故。名正理。门天主所造入正理者。此论名正理。彼能入此。名入正理。略无门字。其犹升阶趣门。即天主所制之号。复犹因门入室。即此论云。名也。又解。正理者。即法法道理。有正不耶。今以此论为门。通生正智。悟至正理。故名正理门也。言正理者。陈那菩萨所造集量等。辨诸法正理。此论与彼论。为趣入方便门也。
太域龙者。
本音云摩訶特(地〔力〕反)那(去聲)伽。摩訶(此云大)特(此云域)那伽(此云龍)。此菩薩。如大方域之龍。有大威德故以名。
为欲等者。
此论一部。分有其三焉。此之一论。是序述发起分。第二宗等多言下。辨释正宗分。第三论末四句。显所为契真分。自古九十五种外道。大小诸乘。各制因明。俱申立破。今欲于彼立破义中。简智彩言。持取真实。谓智因明。或非过谓过。过谓非过。今显简智此持取过是过。非过云非过者。此即若能立能破似俱名能立。能破能立破名真实义。非一向取无过能立破。
宗等。
一句如余处。
是中(至)名宗。
有四种。一共所许宗。如言青莲华香。此有立已成过故不立。二本所习宗。于自教中立亦有已来过故不立。三义唯宗。如立声是无常。唯是空无我。非本其所立故不立。四随自意宗。及乃至自教中。立余教义。故无过也。广如余处。
非彼相(至)遣者。
宗有五过。名相违义。以此五过即义与宗相违故。此相违义。能遣至业合成至以若非彼相违义。能遣至宗名正宗。
由宗(至)了義者。
同小胜说。
故此(至)能立者。
引天亲所造诸论。亦立一因二唯为多言名能立。以证前文。言论式等。则等取论轨及论心。此三论并世亲所造。弁等余比量论。皆一因二喻为能立。
一言(至)立性者。
颂中宗所等三言总说名能立者。为显一因二喻。总成一能立性。如椽梁壁户多物总成一舍。不可以椽等前故至舍亦多。
由此(至)立過者。
宗因喻三支中随一种名缺减。能立性过。陈那已前。若言𨷂宗。或随𨷂因喻。名能立过。一师释云。自有宗而无因喻。自有因而无宗喻。自有喻而无宗因。为三句。有宗因而无喻。有宗喻而无因。有因喻无宗。因喻为第七句。如此七句。名能立缺减性过。复有师释云。前之云句可然。第七句不可以。若有一二小余可云缺减。第七宗因喻俱无。何名𨷂耶。故不可也。陈那云。但于因同喻异喻能立之中有减性过。自贤爱以前师释言。自有有因无同异喻。有同喻无因及异喻。有异喻无因及同喻。𨷂二为三句。自有有因同喻无异喻。有同异喻无因。有异喻因即同喻。𨷂一为三句。自有无因同异二喻。为第七句。向实爱已后法师。不立第七句。如前所辨。言名能立过者。此唯义解以。
是中(至)故名者。
释云此是支语之端。如此方葢闻若夫及唯等欲支言。释前第一句宗义。故曰是中。次释云。是宗等多言中。简土因喻。持取其宗。故各是中。谓举拱取别故。言是宗等中。故名是中也。或简持者。简增损边。持其取中。谓似宗因喻过谓为真名增。真宗因喻谓非真名损。简此二边。持取中道。即是上文能立破能义中真实名是中。问真言非真名为损。似言非似何不尔耶。答真谓非真度生正理得名损。似谓非似度失非理不名减。亦可属论皆得。问此文既释真宗。何以是中亦中其似耶。答颂中第四句言。非彼相违义能遣。方简似宗。当知前三句。谱含总语真似。又释。是中之言。但是真宗等中。所以知然。既颂言为所成立说名宗。非彼相违义能遣。当知上句所说之宗。非彼相违义能遣。若言上句亦通似宗者。下句亦应贯通真似。言是宗等中者。其宗因喻三。皆离增减二边。谓于中离增减边。而取中道。故言是中。或可简耶持正宗等三中。故言是中。
言唯取等者。
欲简知因喻。别取其宗。或可能去因喻。简取其宗。名简别义。若唯复释前简持义者。亦应言简取。不唯简去也。二可简谓简择。择是即取择非即去。谓若是宗简取也。若是能立简去也。别者异义。亦通去取。谓别去因喻。别取其宗。若尔言简即是。何须别耶。答简名是通。今此简去是简别也。非谓简持等。故复言别。
隨自(至)意立者。
宗有四。如前释。第四随自乐宗。如萨波多现已辨才。不顾前三论宗。于自教中。随其自意。假作余教师。立余教义。名随自意立。即无过。
樂為(至)名宗者。
業為兩字。簡似因喻。所立二字。簡真因喻。言樂為所成立者。諸立論者。但意樂作所成立。論者但意業作所成立宗義成。而欲成立。故名樂為所成立。是立論者本意也。真因真喻先格成故。故不樂為能成立性。若異此樂為之言。但云所立為宗。簡真因喻。能成立性者。說所成立。似因似喻。更須成立應亦食宗。然雖是所立。非立論者本意所樂。雖是所立。而非宗也。言似因便更成立者。聲明論有二種。一立聲從緣生而不滅。二立聲但從緣顯不生不滅。如佛弟子對聲明論。立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猶如極微(同喻)。此因對聲顯論。有隨一不成過。以彼敵論者。不許聲是所作性故。其因更須成立。聲是所作性〔業〕從緣持實故(因)猶如瓶等(同喻)又極微喻。歒論者不許是無常故。有所立不成過。然更須成立云。極微是無常(宗)。有質礙故(因)。猶如瓶等(同喻)。聲論師立極微是常。而是有對故。此因及喻。受成立時。雖是所立。然立論者意。當時唯樂宗為所成立。不樂成立似因似喻。又釋。樂為所立宗。以宗不成宗。為所成立故。謂不樂為因喻。不成成立因喻。若異比樂為所立。乃業為能成立者。說所成立似因似喻。不成更成能成立性。應亦名宗。然似因似喻。雖更成立。得時唯是能成立性。非所成立宗。故知樂為所成立為宗。不樂成立。能成立似因似喻為宗也。成立因喻如前說。此文即是入理中。隨自樂為也。然此文無極成有法。極成差別性故者法。論師釋云。商羯羅。不樂此論者。如數論對釋子。立乘是恩。同是因中所依不成過。持以因必於有法上立。有法既無故。立因不成。只為歒論不信我故。便立乘斷有所過。言極成能別。如佛牧子數對論立聲減惱。此自是無同喻過。以數論宗。不許有惱滅法故。故無有喻。只為不信聲有滅惱。乘立滅惱。斷亦所過。言義性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無常與聲。受相差別。至言必爾。何須更以差別之言。而差別耶。是故比論無比之句也。
為顯(至)義遣者。
谓余外道等立宗。即有五种过失。今为欲显离余外道等立宗过失。故有第四句言也。亦可立有过宗是无过宗我余。今欲明离余有过宗。故有斯言也。言非彼相违义遣者。即是显文。但略无能字也言相违义者。即是以宗与正宗相违故。食相违义。即此真实宗。不为似宗所破。故言非相违义。能遣言义者。即是相违义。言声下所诠义也。遣者即除破义也。此之一义。入理论无也。前虽业为所立。犹未成宗。要须去其五失。方成宗也。下出违义不能遣也。
若非(至)所遣者。
其违义言声。即是离五过。真宗言真宗言所目义。与有过宗相违。故名相违义。若有过宗。便为彼有过相违真义所遣。若无过宗。相违真宗所遣。即此宗若非彼五过宗言所遣。名为真宗。此即五过宗相拟代中。当其能遣。真宗为所遣也。下出能遣。显此能遣不能遣真宗。又释。以宗望真宗。非是能遣。以有过故。故言非彼相违义言声所遣。谓真宗有所遣。下举五过。望其真宗。但为所遣。显非彼为能遣也。即是释颂第四句。
如立(至)是妄者。
此自语相违过也。谓有外道。立一切语皆悉不实。此所发语便自相。何故。说一切语是妄者。汝口中语为实为妄。若言是实。何因言一切皆是妄语。若自言是妄。即应一切语皆实。若复救云。解我口中所语。余一切语皆妄者。更有第二人。闻汝所说一切语皆是妄。即复发言。汝此言谛实。彼人发语。为妄为实。若言是妄。汝语即虗。若言是实。何故便言除我所说。若复救言。除道我语此一人是实。除一切悟皆悉是妄。若尔更有第三人复云。此第二人语亦是实。此第三人语。为虗为实。若言是虗。此第二人并初人语是实应妄。若第三人语是实。何故言除我及此人。余虗妄耶。
或先(至)為常者。
此自教相违。亦名自宗相违也。鸺子宗中。先立声是无而。设立声是常。便于自宗中。违先所立。
又若(至)同有故者。
此世間相違也。謂若於所立宗中。由不共故者。如月唯懷菟者。是月更無餘同類法是月。此月於餘法更無。故名不共。亦如所聞性故因。此因不共。由同是不共法故。即無同喻等。方成比量。故云無有比量。有法愚人見無比量。成立為月。遂即成立。言是非月。雖為此立。然為世間共說是月相違義遣。言極成者。世間共許是月也。言者說月之言也。相違義者。即言下所詮共許同義。即此共許同義。能遣其所立懷菟非月義。若唯此釋。前言非彼相違義能遣者。非謂以宗與真宗相違食相違也。謂若立宗有其過失。即與五種道理相違。即此道理與以宗相違。名相違義。真宗既順道理。則不同彼似宗為相違義遣。故言非彼相違義能遣。問如自言相違。以何為道理耶。答則前敵論人所知道理。合成自言相違過失。則是道理也。指事。則如說懷菟非月(宗)。有故(因)。如日等喻。
又於(至)常等者。
此文有二过。谓现量相违。及比量相违也。言又于有法者是宗。有法如言声。或言瓶也。即彼所立者。谓即彼立论人。于声有法上。立非所闻宗家法也。或于瓶上。立是常也。亦可即彼者即彼有法上。非所闻义及常义为立也。即是宗家法也。言为此极成现量比量相违义遣者。五识是世间共许现量。瓶盆等是世间共许比量。谓共知未有而有。有已还无。以前后二无。比知中间非常。而立言声等非所闻等。瓶等是常等。虽如此立。然为世间共许现量比量相违义所遣也。下指事。如立声非所闻。现量相违也。瓶等是常。比量相违也。问何故此中偏言于有法耶。答言等者。举瓶等余盆等也。又释。宗云等者等上五过。乃至初过中我母是石女等。问何故宗九过。但说五耶。答复四过者。天主侵立也。且如所别不成。自是因不成过。能别不成。自无同喻过。如前解。俱不极成。即合前二。二既非过。此亦非过。至相符极成。如立声为所闻。此本不成宗。何者。夫兴立论妄。侦立歒论相违。方始立宗。如声是所闻。无不共许。何成立宗。本自无宗。说谁为过。如有比丘。可说持前犯。于若无比丘。说谁持犯也。此亦如是。是故唯五是过。闻𡚴立歒相违。方立宗者。何故前说宗有三种共许亦名宗耶。答。
諸有(至)宗過者。
上来辨正宗过。自下第二显耶宗过。立因明师。及小乘外道。更立第六宗过名违过。以立因与宗相违故。亦应名因违过。然以宗先说故。名宗违过。今陈那牒取非之。故云此非宗过。
以於(至)故者。
以於聲明論中。有立聲是常(宗)。一切皆是無常故(因)。然立諸師言彼聲常為(業)。以而皆無常為因。此宗與因相違故。是宗違過。今陳那牒取言是喻過。或是因過。非是宗過。不同立成因明師餘也。
是喻方便忌立异法者。
一切皆是无常之言。此是喻非因也。其故字是第五时声。即是因义。彼声明论师。但将因门方便。立此喻也。故言是喻方便。虽方便立喻。而复倒离异法喻也。故更立异法上言是喻。即异法喻。
由合喻现非一切故者。
此显彼方便立喻。陈那复以彼喻。合显去有此因。何者。如立声是常。以一切皆是无常。为异法喻。此异法喻。此异法喻。应云诸无常法者。法是一切。即以此异喻。反显成彼同喻。应言非一切者。法是其常。由此同喻合故。即知声是常宗。以非一切故为因也。
此因非有(至)故者。
此非一切故因。于宗上非有。以即此声上摄世一切中故。音声上彼此不设有。其非一切义。即是两俱不成因。
或是(至)義故者。
或可彼救云。声上亦有非一切义。谓此声但是一声。非解一切故。亦有非一切义为因者。若尔。此因即是所立一分义故。谓所立宗有二分。有法及法既是一声故。名非一切。此非一切因。与所立中有法声何别。然非一切言。唯世声一法上故。不同所作性因通解法。然上故言。此但是所立一分义。然不成因。此亦多俱不成。若以自谓为因义边。或可是他随一不成也。
此义不成名因过生者。
此非一切因义不成。结成过也。
喻亦有过者。
谓不俱立因不成。至异法喻。亦有过也。
由異(至)有過者。
谓倒离过也。应言诸无常者定是一切。而喻离言诸一切者。法是无常。谓非非一切故义者。意异法喻中。所言一切者。但是度彼因。非一切故。言是一切。上非字即是能度。下非一切是所度也。由此度非一切义故。所以言一切也。即义当入理论言此中非所作言者。无所作中文也。
因与以因多是宗法者。
意因多分是宗家法。如六不定及四相违并正因。谓通是宗法性。是宗家法。其四不成。于宗上无。名为不成。既不成因。即非宗家之法。故此唯有四名。少余不定等。经少名多。故言多是宗法也。解文可解。
頌曰宗法於同品(乃至)二者。
宗法者。即遍宗法性因也。其因于同品有。是一句。于同品非有。是第二句。于同品有非有。是第三句。如是于同品有非有等于异品。亦作三句。如是于同品有非有异品。亦为三句。即是同中有及非有。并俱于异品中。各有三句。如上言俱者。即是下及言也。此俱与二。即是有非有三句各有三。合有九种。初三者。一于同品有。于异品亦有。二于同品有。于异品非有。三于同品有。于异品及有非有。第二三者。一于同品非有。于异品有。二于同品非有。于异品亦非有。三于同品非有。于异品亦有非有。第三三者。一于同品有非有。于异品有。二于同品有非有。于异品非有。三于同品有非有。于异品亦有非有。如下文指事广释也。
真不(至)有法者。
此下先解宗法两字。夫宗以有法及法和合名宗。其有法宗上有二种法。一不成法。即声上无常法。二极成法。谓声上所作性。其所作性。要共许始方成其因。证不成无常法。合极成也。总入言心之不总业者。持解此义。先举外。外格云。心之不总业所成立。及法有法和合名今宗。何故此因法所依中宗意。不取其法。但取有法。若唯有法。不取其法。不应名宗。何故颂中乃言宗法耶。问颂中但言其宗。不言有法。何故外人智宗是有法。而不取法以为得耶。答如声是有法。无常及所作性是。此二种法。皆属有法宗故。多法自不相属。虽声及无常合名为。颂中既云宗法于同品有。故知所作性等因。是有法宗家之法。望于同品。得有非有俱三种差别。其所作性因。非是无常宗家之法。以两法不相属故也。
此無有失(乃至)於法者。
论主答也。言颂中因法所依即宗唯有法。此无有失。何者。以其总声于别亦持者。其宗是总名俱。总言其宗。于别有法亦持。谓俱有法。亦得名宗。如言烧衣。衣是总名。虽烧衣即之一。通亦言烧衣。此亦如是。法及有法。总名为宗。唯言有法。亦名为宗。是故因法所依之宗。亦名宗也。下复举倒俱。或有受论文言宗。唯诠宗法。不诠有法。如是既唯有宗法。亦得名宗。当知俱言有法名宗。亦无生也。所言宗声者。即诠宗之名也。
此中宗法(乃至)亦復如是。
上来释宗家。此下释法名。即通是宗法性也。谓此立宗中。欲取宗法为因者。唯取立歒决定同许所作性宗法。不取无常宗法。立复敌不复故。有亦须立敌决定同许。此所作性因。于同品异品有非有等三句类前得。何故但言同品不言异品耶。答通是宗法性因。亦谓同许。故言亦复如是。下释决定同许所以。
何以故(至)起因者。
何以要谓决定同许方比因故者。因有二种。一生因。二了因。今此唯依证了因故。谓如立声是无常。以所作性故。此所作性。要谓立敌决定。同许声上有此因义。方成至因。何以如此。如说所作性。是所说义。但由立敌智力。共知此义是有。方得成因。故言但由智力等也。亦可但由彼此知因智力。信知有此所作性因。方万所说声无常义。若彼不信有所作性。即不了无常宗义也。亦可但智力者。谓唯敌论人。知声上有所作性因智也。由彼信知有因之力。即了立论人所说无常之义。亦可并得了所说所作性义。故下文云。合彼忆念本极成故也。言非如生等者。如违种为牙生因。不由智力知故即为因。不知故即可为因。但由违种有生牙之用。即是其因。不由知与不知。方成因也。言了因者。要由共了知故。方得成因也。故言非如生因由能起因。
若爾(至)立義者。
别人难云。若尔智为了因。前说由宗等多言。说名能立。此之多言。便生能成立义。
此亦(至)善說者。
论主非前难。汝此难亦不然。因有三种。一者所作性等义因。二者知所作性等心心法总名智。三者说所作性等言因。今明言因。今彼敌论人。忆意此声上有所作性。于瓶等同品上本极成定有异品通无此所作性因。敌论人亦先成许有。名曰极成然恐彼癈忘。复须多言。合彼忆念本极成义。因生智因也。是故此宗有法中。唯取彼此俱决定许有所作性义。于同品定有等。如是即为善说。
由是(至)見故者。
由是若彼此立敌俱不许有此因义。其因即不成欲反显要须共许有此因义。其因即成也。由有此意故。遂明四不成过。此即两俱不成。谓如立声是无常。闻所见故。此闻所见。彼此俱不许声宗上法。故言彼此同许非宗法也。余文可余。
和合火有者。
火有二種。一者大種和合火。如炭火等。有地大火大種及四種和合總名火。此火於山深等中。或有或無。若性火唯一火大故。不名和合。不成立性火大是有。以性火一切受有故。但欲成立大種和合火是有。云如入理勝宗。量云。此山解受四大四塵是有法。有和合火是法。法及有法。合名為宗。以現烟故(因)。猶如厨等受(同喻)。
或於(至)樂等故者。
此第四所依不成過。論勝論師或於立論之受。對佛弟子。立我其體周遍。彼師所以如此立者。以彼立我是常。我既是常。意無移持彼此方所之義。且如身世此受。其義即能生者。樂等受受違順等事。復生彼受。亦復如是。止止可常我如所依身。從此受移轉。往至彼受。用者樂事等耶。但可我體周遍。略於彼彼更若順等至便生示等有受用事。亦如於世世方即便證得。此亦如是。是故立我其體周遍(宗)。於一切更生示等故(因)。由佛弟子。不許有我故。其因所依有法不成。無有法可通故。亦非通是宗法性因故。亦是不成因。然有法外導因明中。唯有前二不成。謂兩俱不成。隨一不成。若異同彼所立。其得二弁攝世前二不成中。謂兩俱猶預不成。及隨一猶預不成。兩俱所依不成。及隨一所依不成。其陳那救別義故。遂開為四也。
如是(至)能立者。
上来四不成因。且各指事。以为不成。如是类释。更于所说余一切品类有法上。所有四不成言辞。皆非能立。又释。此总结前。如是所说四不成。一切品类所有言辞。皆非能立。
於其(至)是說者。
上来明通是宗法性四名成因。自下类释于同品定有性因。亦有两俱。同品不成。随一同品不成。犹预同品不成。所依同品不成。其同品中有非有等。皆随所应。有四不成。
於當所說(至)能破者。
于当所说因。是正因也。即是下文言能立也。相违不定者。即是下能破。此文具足应言。于当所说正唯因中。有共许决定言词。说名能立。于当所说相违及不定中。唯有决定共许言词。说名能破也。云何相违及不定。说能破耶。谓彼立论人。因有相违及不定过。其敌论人。俱能现彼立因。有相违及不定过失。说此过真立敌俱许。即名能破。
非互(至)成故者。
以共許方成立破故。隨一不成過。是互不成。互不成是立因。不是言詞故。不能決定能立能破也。言復待成故者。如勝論對聲論。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然此所作性因。若勝論師。以生為所作。即聲論不成。若聲論以顯為所作。即勝論不成。即應復立量。更成立聲是生所位(宗)。隨緣變故(因)。如燈焰(喻)。猶豫不成。若更成立言彼處決定無火。以有故非烟故。諸有蚊非烟處。必定無火。如餘有蚊處。或云。彼處定有火。以近見烟故。如餘近見有烟處。其俱不成。及所依不成。不可重成得。故不說也。
夫立(至)云何者。
總是外人間。夫立宗法用。故言立宗法。亦可有法宗眾法。故言立宗法。理重更以餘通是宗法性為因。成立此宗家之法無常性也。不成立宗家有法。此不格也。若即餘因法。成互有法為有。成或立有法為足。下更指其事。如猶僧佉。成立最勝為有。此最勝有法。今成立此有法為有(宗)。現見別物有總類故(因)。猶如多片白檀香皆以本(喻)。當知二十三諦是別。故知亦有總最勝𱷒淨。或立為無者。佛弟子即立最勝為無。最勝是有法。為無是法(宗)。不可得故(因)。猶如菟角(同喻)。如是以餘因法。成立有法。如是所成。非宗家法。違正理故。問言此義云何。
此中(至)此失者。
論至示其成立最勝有無所以。但約二十三諦別物為有。所定有一因是法。其所有一因。即是最勝。約二十三諦有法。成立最勝為有。不即立最勝為宗。故無以法成立有法之失。立量云。此中二十三諦別物。定有一種因(宗)。以是別故(因)。猶如多片白檀(同喻)。
若立為無(至)法過者。
若立最勝為無。亦約二十三諦。假立最勝為無。以不可得故。立量云。二十三諦無有一最勝因(宗)。以最勝不可得故(因)。猶如菟角(同喻)。又釋云。若立為無者。如所說寂勝性計為有。是是有法。我今立為無是法。法及有法。得名為宗。於破性計最勝上。亦假安立。不可得故為因。我今立最勝有法。是無為宗故。是故亦無有最勝有法過也。應立量云。汝所計最勝是足(宗)。不可得故(因)。猶如菟角(喻)。問此云何不有因足。所依故。答因有三。一或有因唯應有法。如所作性因等。如云虗空。實有德所依故。此因唯依有法。故對無空。所依不成。大乘人若樹小乘外道等。並第八識。有小乘等不許有第八識故。對無第八識論。若立其因。有法不極成故。亦是所依不成。二或有因唯依無法。謂不可得故。今明不可得因。唯依最勝無法。於性計法上假立不可得故。因復無無有因無所依過。三或有因通依有無。謂所作性等也。是故若立有法為有。敵論必不許有法故。對無有法論。其因必是所依不成過也。若立有法為無。其有法若立為無。其敵論者。雖不得許。然不可得故。因唯依無法故。無所有依不成過。如對外道言。神我是無(宗)。不可得故(因)。猶如菟角(同喻)。此因雖無所依。然無過。
若以(至)云何者。
外人問。夫立因之正義。且所依性故因法。成立無常宗法。今論問云。若以有法。別立餘有法。或以有法。成立其法。下指其事。如謬立量云。烟有火。烟是有法。火是其法(宗)。以是烟故(因)。猶如解烟(喻)。然烟之與火。俱是有法。彼人以烟有法。成立火有法為宗法。此心即不是以為有法。立餘有法耶。言或以火立觸者。火是四塵假火。是有法。觸言熱觸是法。或立量云。此火有熱觸(宗)。以是大故(因)。猶如餘火(喻)。此止即不是有法。成立法耶。外人不了此二義。故得其義云何。
今於(至)應物者。
論主答。今於此宗因中。非以烟為因。成立火宗故。非是以烟有法。成立火有法。亦非以火為因。成立觸為宗故。以四塵總假火有法。成立別觸實法也。言但為成立此相應物者。但為成立此烟火及觸處所。無相應物也。如立量云。此山谷處有火。以山谷四塵為有法。以有火為法。法及有法合為宗(宗)。以此山谷中若烟故(因)。猶如菟餘有烟處(喻)。又立量云。此火爐處有熱觸(宗)。以有火故(因)。如餘有火處(喻)。
若不(至)為因者。
論主破前謬立。若不如我所說。可如汝所立比量。即應以宗義一分為因。如立宗云。聲是無常。聲是有法。無常是法。法及有法。是所立宗義。若言聲是無常(宗)。以是聲故(因)。此以宗中有法為因故。故是宗義兩分中。以一分為因過。汝亦如是。前立量云。烟是有法。火是法。法及有法。合成宗義。汝立因云以是烟故。豈不是以有法宗義一分為因耶。又立量云。此火有熱觸。火是有法分。熱觸是法分。法及有法二分。合為宗義。立因云以此大故。是亦以有法宗義一分為因。故不成也。以宗義二分是所立。因是能立故。不應以所立一分。為能立也。
又於(至)有故者。
论主重破。又于此比量中。非欲成立火是有法性。及热触是有性。以世人皆共知火及触。有体性故。何谓成立者。是立已成过。但为不知火相触。应所依处有火有触。复谓立量成立也。
又於(至)有過者。
又于此中立论者。要观待前敌论人义。方有所立谓如佛弟子。欲立声是无常。要观待前敌论人。立声是常故。方立无常。为所立法及有法也。言一切人既不格烟下有火无火。火复是热。何得根即成宗。既要观待他成所立。非如吠世德句有德句。不由观待而成也。言有位者。即是实句义。能有德句故。德句是所有也。应言非如德有德。
量頌(至)有法者。
重说子颂。颂上义也。言有法非成有法者。谓不应以烟有法。成立火有法也。言及法者。亦不应以火有法。成立触法也。其热触是火家一分义故是法也。其句上中上五字。贯通此法以及字及之。言此非成有法者。谓此法不应成有法也。即是上文。以余别法。成立最胜为有为无也。下两句正义。谓但由因法。成立宗法。如是法与有法。既不相离。亦即成有法也。此是正义。了由因有所依故。如是以法成法时。亦兼成立有法。不可以法正成立有法。
若有(至)宗法者。
宗法有二。一不极成法。声上无常。以声论者不许故。此即宗是法。故言宗法。二极成法。即声上所作性。在歒但许故。此宗家法。故名宗法。上成所明因法。在其宗有法上。名为宗法。今陈那既造论。所有古因明中。立量有隐伏者。并叙人言释。故举外人格云。如胜论师。对声论者立宗云。声非即常。立因云。业等应常故。谓第三业句行来俯仰。等者等取第二德句中者示法也。此业等应常之因。白是第三业句应常。不世第二德句声上。此即非宗义之法。何得言宗家法故名宗法。又立因云。常应可得故。谓此声应一切时。常应可得闻。如是常应可得义。于其声上。无此因义。此自他俱不许。声一切时中常为耳识可得。自是别明常应别得。非关声事。可得言宗家法。复名宗法耶。
此說(至)彼過者。
述曰。此論主通難。此是勝論說。彼聲論過。由約因為門。及宗為門。以立論者。先有所立。復敵論者說。應言難也。示等應常。說應言故。故知是說彼過言也。以先聲論師。對勝論。立聲是常(宗)。無形質故(因)。猶如虗空(同喻)。後時勝論。約因宗門。以斥彼過。若汝言無形質為因。故德句中聲是常者。第三業句等亦形質。亦應是常也。又汝先立宗云。聲是其常。今又約彼宗門。以彼斥過云。聲若是常者。常應為耳識得。今既共不常聲。不常為耳識得故。故知聲非是常。
若如是(至)云何者。
此更举外格云。如胜论对声论。立声是无常为宗。所作非常故为因。常非所作故为因。此之二因。俱不世。声宗之上。何得言宗家法故。名为宗法。故言此复云何。
是喻(至)無因故名。
此下论主量人言通。如同所立所作非常故等。非因是喻。然依第五持故声。方便安立所作性因。所作非常故。谓法所作者。皆非是常故。如瓶盆等。是同品法喻。若法是常见应言者非因喻。然非所作。如虗空等。是异法喻。如其次第配也。宣说其因宗定随逐。如犊子随母。所作非常故。是同法喻。若宗无处合无因故。常非所作。故言是异法喻。
以於此中(至)宗法者。
此之二喻。实不世。声上。非宗家法。然以于此中喻中。由同喻合。方便显示声上有所作性因。谓法所作者。即是无常。声既所作。故是无常也。彼立论者。文中虽不作此合意。亦有此合。故宗法因世声宗上。如是由合喻显声定是所作性。非是非所作性故。此所作性。定是宗家法。故名宗法。
量說(至)知因者。
此本頌。初句頌前同喻。第二句頌前異喻。依第五顯喻者。喻是初轉。𠆩聲前云所作非常故。非所作故者。其故字結喻因法。是第五持因聲。依此第五持因聲。說同喻異喻。故云顯喻。言由合故知因者。由同喻順合。由異喻返顯。方知其因。此即依因聲顯喻。藉喻顯因也。又解。若依五分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法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等(喻)。聲既是所作(合喻同法)。是故無常(結)。今言由合故知因者。由第四分合喻故。知聲所作性因。文中雖不說因。以宗由合故。白智其因。故不說也。陳那已復法因明師云。第四合是量說第二因。第五結是量說第一宗故。復二分是前三分是前三分攝。
由此(至)傍論者。
由此前來順反三喻。乃得立義。即是已釋僧佉。唯立反喻方便立義不成也。如僧佉云。內身有我(宗)。以能自動搖及有心識故(因)。法不能動搖無心識者。必定無我。猶如樹木(異喻)。以無順喻故。唯以反破內身無我之異喻為方便。成立內身有我也。下指要論二喻事。以所作性因。於無常品見故。於常品不見故。具此二喻。方立義成。勝論對聲論云。如如是我成立聲非是常。若是常者。應非所作性也。以上成要論順及二喻。方得與決定餘為因故。是故順成同喻。反破異喻。二種喻之方法。同為一決定餘。非如數論。本唯以異喻。反破方便。為別生決定餘因也。如我破數論。唯以異喻。成立有我。反破方便之因。如我造破數論。論有六千頌。我已廣辨。數論唯立返破方便。為別解因過故。今於此論中且止廣讓他論也。造數論師。是黃頭仙人。本音劫比羅。此云黃。以頭面黃口也。舊云迦毗羅。音訛也。此師立二十五諦義。付樂弟子訖欲入真。弟子請云。師可留身常住在世。後人若有不信二十五信。現身為說。其教即可常行。師云可爾。為實一大石作瑠璃。可數丈許隱身在中。設人請者。時為現身。後至陳那出世。造傳佉論。弟子不師救。仰推其師。陳那往其石所。書破二十五諦義。於其石上以封其上。經宿必重救之。陳那重破。復若不救。方出為論。如是立破。有六千偈。具破二十五諦訖。其石大吼。今言破數論者。指彼所造六千偈。破僧佉論。
如是宗法(至)及家者。
宗法有二。一不极成法。谓声上无常法。二极成法。谓声上所作性。今牒上来所罗极成法。即是因法。故言如是宗法也。此因有三种差别。一谓同品中有。二同品中非有。三同品中通有非有。故言及俱。若不置及字。恐其有与非有。即且为但。若安及字。即愿有非有外别有其俱。然先颂中但言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以颂迮故。先颂中除及字。今长行中方置。
此中(至)異品者。
上来已辨宗法故。此下但释同品名也。言此中者。谓宗法中。若品者。品谓品别。如瓶声等是。宗法无常。所依品别也。言与所立法隣近均等说名同品者。若瓶品上无常。与声上所主无常法相似。故各隣近均等。故说瓶为同品类也。以一切体义皆名品别故也。若于空等品别法法上。所立无常宗无。说名异品也。
非與(至)或異者。
此下牒古师破。古因明师。释异品名。两师不同。初师云。如立声是无常。以瓶等为同品。空等为异品。其空等上。能违害宗。及同品上无常。说名相违。此相违说名异品。犹如怨家相害。名为相违。及至煖为宗。则以诠为相违为异名。第二师云。如立声是无常。但非无常已外一切皆名异品。今论主余。若所立无常宗无处。即名异品。不同初师与同品相违。后师与宗异故。名为异品。故言非与同品相违或异也。
若相违者应唯简别者。
如云此更有煖(宗)以有火故(因)。諸有火處悉皆有煖猶如厨上(喻)。諸無火處並皆無煖。(〔異〕)此是正立。若云此處有煖(宗)。以有火故(因)。猶如厨(喻)。若有冷處即無有火。如宙山處。此以有冷處。違有煖處。為異喻故。此應唯簡別異法喻。異同法喻而已。其異喻不能返顯宗定隨因。其事云何。若對煖宗。以冷違煖為異法喻者。其非冷煖處。不知定屬所品若雖有煖同喻。其非冷煖處。即無有火。若准相違異喻。諸有冷處。即無有火。其中庸處。既非有冷。復應有火。異喻乃返合有火云因成不定過。為如厨上有火處。以有火故有煖耶。為如中庸處火故無煖耶。其有火之因不定故。不能定證有煖也。若不以與有煖相違。唯以有證為異法喻者。便無有火之因不定過也。若言諸無火處即無有煖者。其詮處故中庸處並無有火。皆為異品故。今其有火之因。定願。有煖故。其有火因。無不定過也。
若别异者应无有因者。
此下破第二师。若汝以与宗异故名异品者。应无有决定正因也。何者。如立声是无常。即声上无我。与无常宗异。则是异品。然所作性因。于无我异品义中有。若尔此因便是不定因。以于异品有故便无。唯同品有异品无。故此决定因无有也。
由此(至)違故者。
由所立无处。是异品道理故。其所作性因。能正成无常。傍成无我及宫。故言等也。如言声是无我。所作性故。如瓶等是。即此亦成立声是无我。以所作性。与无我宗。不相违故。亦可无我与无常。相不违故。得同以所作性为因也。何者。即声无有常我可得故。亦得言无常。亦得言无我。以一切无常法皆无我故。故不相违也。此意欲显法无常处。名为异品。其无我不得名异品也。以即声亦无我。非离无常处。亦于无我。有此因故。又释。其所作性因。能正成无常。即不同相违名异品。彼不能正成故。何者。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其虗空等常。是相违名异品。此相违异品。不能正显声是无常。以不简别因故。谓于非相违菟角等中。犹格有因故。若如我释。所立无处。名为异品。亦即简去其因。即显彼所作性。正能成无常也。其所作性。正能成无常也。其所作性。若傍成无常。即不同后师与宗异故。名为异品。若与宗异。名则异品。至无我。亦与无常异。亦即异品。凡异品中。即无有所作性。若尔其所作性因。即不能傍证无我。若如我释。所立无处。因遍非有。其声亦无我。亦是所立无处。以无常法必无我故。是故所作性因。亦能傍成无我。言不相违者。同前二解也。所言等者等取宫。以道谛非者而是所作性故。
若法(至)似因者。
此举相违因过。显所作性证无常。及傍成无我等无有过也。言若法者。谓因法也。若因能成相违所立者。如立言眼等必为他用。即以积聚性故为因。以卧具为同喻。今积聚性因。亦声成立。所立眼等。必为积聚他用。即此积聚他用。是其所立。一即此所立前无积聚他用宗。正相违故。名为相违。其积聚性因。与此相违所立为因。故言若法能成相违所立。如此是相违过名似因也。
如无违法相违亦尔者。
此出相违过也。谓僧佉本立。必为他用为正宗。以积聚性为正因。本所立宗。名为无违。其积聚因。正能成立无违宗故。名无违法。即此积聚性因。不但成无违宗。亦能傍成眼等。必为积聚他用。即此积聚他用。即此积聚他用。是其所立。与前必为他用宗相返。故名相违亦尔。得宗名为相违。当知前宗名无违也。以非得故。
所成立法无定无有故者。
此出亦尔之言也。谓如立眼等。必为无积聚他用为宗。以积聚性故为因。于同品定有。所立无处。受品遍无。今相违因亦尔。谓所立必为积聚他用宗。无处其积聚性因。定无有故。言所成法无有。即是所立无也。谓必为积聚他宗是也。定无有故者。即是积聚性因无也。言积聚性因。能成前无违宗。于异品遍无。今成相违宗。亦于异品遍无。故言亦尔。此是真实相违因也。下举不定。显非相违因。
如(至)有故者。
言积聚性因。能成积聚他用。其因决定。非如瓶等因不定也。何者。如立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似说。有人难言。声应是瓶。以作性故。如瓶。此因即有不定过。故成犹豫。以于彼展转无中有故。谓若立声是瓶衣等。即为异品。此所作性。于瓶无处衣上亦有故。或复难云。声应是衣。所作性故。犹如其衣。唯衣为同品。瓶等即为异品。此所作性。于无衣处瓶等上有故。言展转无中有故。其所作性因。既于异品中有故。不定此一解。第二更云。此文乘前正因。有此文也。谓前所作性故。能成无常。亦能立傍成无我。此因决定。非如瓶等因成犹豫。其文义如向解。
以所(至)有故者。
此释出不定。连乐前文。总为一时文也。谓以所作性现见离瓶于衣等有者。即是上文。于彼展转无中有故。谓无瓶处异品衣中。有所作性因。故是不定。非离无常于无我等此因有故者。谓若以所作性。傍证无我。因即决定。即是释上非如两字也。何者。如立声应是瓶。此亦纵许成宗也。以所作性故。犹如其瓶。其因于无瓶更衣等上亦转。若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等无常。此因非是转彼瓶等无常处。别于余无我上。此因亦转。以瓶等若是无常。即是无我。无有离无常外。别有无我。有所作性因也。是故所作性因。若证无常。即能傍证无我等。其因决定。非如瓶等因。成犹豫等也。
云何別(至)處轉者。
此外人问。其宗上因法。与瓶等同品等别故。故名别法。即瓶衣等。与宗法处。不名为别处。今问意云。如所作性。是声宗家法。云何宗家法。乃于瓶上立有耶。
由彼相似不说异名者。
论主答也。谓彼瓶上所作性。与声上所作性。极是相似。总名所作性。不证有异名故。是故亦智相同品瓶等转。此释于同品定有性之言。
言即是(至)有失者。
言瓶上所作性。即是体声上所作性。极相似故。故言即是。犹缕贯两华。其缕一头贯此华。一头贯彼华。此亦如是。总一所作性。一头世声上。一头世瓶上故。无有别法于别处转失。以如其一故。若子细分折。其声及瓶上所作性各别也。但可总说一所作性。名为宗法也。
若不(至)宗法者。
外人复难云。若瓶上所作性。不说声上所作性异。云何此所作性因。名为宗法。亦应非宗法。以一头所作性因。世瓶上故。
此中但(至)宗法者。
论主答也。谓此宗法中。但说定是宗法。然不欲说言唯是宗法。若言唯是宗法相。瓶上不得有此因性。但说于宗上同定是宗法。不言其因唯是宗法。以因有非宗法者。谓所作性同。一头世瓶上故。
若爾(至)名宗者。
外人复难云。若所作性。一头世瓶上。亦得名因者。亦可其所立无常。亦一头在同品瓶上。亦应名宗。
不然(至)相似者。
论主答也。论汝外人所难。令瓶上无常。亦名宗者。此不然也。何者。别处说所成故。谓声望瓶。是瓶家别处。于此别处。成立无常。其声上无常。由敌论人不许是无常。今以因成立。即说声上无常。为所成立。此所立可名为宗。其瓶上无常。立敌先成共许。不须成立。既不欲成立。何名所成。既非所成。故不名宗。若其所作性因。必须立敌共许。故言因必无异。以此因彼此同许。方成因故。由共许声之与瓶。俱有此因故。方成比量。故不同所成立宗。不共许故。宗为宗也。故不相似。
又此一一乃至三种者。
上来问欲法总释宗法。此下解颂中于同品等言。如即此宗法。于同品中有三种。谓有及非有及俱。此三一一为三。故有九种。
謂於(至)非有者。
谓三种中初一也。即是于同品中有。于异品中有。或非有。或有非有。此是初也。
于其同品非有者。
于同品三种中。第二非有。于异品亦三。如前。
及俱者。
于同品中。第三俱也。于异品亦有三。如前。
各有如是三种差别者。
即前非有及俱。各有三种也。
若欲(至)此無如者。
胜论对经教。立声是无常。以所作性故。以虗空为异品。其经教既不立处空。云何于彼虗空处。说此所作性无。此外人问。
以若彼(至)過者。
论主答也。谓若彼虗空无有。其所作性。于彼不转至经教。若是敌论。定不辂所作性。于彼虗空转也。但遮义成故。则名异品。不要须指有异品法。方名异品。虽然对敌论者。然须异品。言远离也。问如菟角等是非有。无对无常有宗。云何非异品耶。答若遮无常故。名为异品。菟角等非无常故。亦名为常。应是异品。为约直诠了异品。对无空论转。故明所立于彼处无。若无异品。其所立因。于彼不转。合无有辂。故无过。
如是合成九种宗法随其次第略辨其相者。
如是宗法相。同品中有非有及俱三種。一一各有三句故。如是合成九種宗法。如其前列次第。今略辨相。先明初三所立。通是宗法性中。初於同品有異品亦有。謂立聲常是立宗。言所量性故是立因言聲常宗。以空等為同品。以瓶等為異品。所量因通常無常品故。此因於同品有。異品亦有。同入理論六不定中。第一共也。二或立聲無常(宗)。作性故(因)。猶如瓶等(喻)。此所作性因。於同品有異品無故。是正因也。三或世聲勤勇無間所發宗。無常性故(因)。是入正理論六不定中。第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通轉。此中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此無常因。於此通有。以電空等為異品。於彼一分電等此有。空等是無。上成初同品有異品亦有。亦同品有異品無。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是初三也。次明中三相違因。初或立聲常(宗)。所作性故(因)。此中常宗。以空等為同品。瓶等為異品。所作性因。於同品無。於異品有。是初句。二或立聲為常。所聞性故。同入理論六不定中。第二不共。彼論云。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解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解云。立聲常宗。以雲等為同品。以瓶等為異品。所聞性者。是六句義。第四有句義。此因常無常品法。無此因故。是於同品無。異品亦無。是第二句相違因也。或立聲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此中常宗。以空等為同品。電瓶等為異品。勤勇無間所發性因。於空等一向無。於異品中瓶等有。電等無。故此因於同品一向無。於異品有及非有。是第三句也。上來初句同品無異品有。第二句同品無異品亦無。第三句於同品無於異品亦有亦無。總是中三句也。次後三句中。或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宗)。無常性故(因)。此同入理論六不定中。第四同品一分轉異品通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故(云云廣解彼文)。二或立聲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故(因)。此中無常宗。以電瓶等為同品。勤勇無間所發因。於瓶等有。於電等無。其無常宗。以空等為異品。異勤勇無間所發因。於彼通無。是第二句。此亦正因。三或立絡為常(宗)。無觸對故(因)。同入理論中。第五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宗)。無質礙故(因)。此中常宗(云云廣舉彼文)。解云。上來初句同品有非有。異品通有。二品同有非有。異品通無。三品同有非有。異品有非有。總是後三。
如是(至)等九者。
如是九宗九因。二颂摄也。一常。二无常。三勤勇。初三宗。一堕。二住。三坚牢性。此中三宗。一非勤。二迁。三不实。是后三宗。由所量等九者。所量性是初宗因。由字是第三转声。前之九宗。由所量等九因来也。一所量。二作。三无常。是初三因也。一作性。二闻。三曾发。是中三因也。一无常。二勇。三触。是后三因也。此之九因是宗法。复依前常性等九宗立也。依字是第亦转声。
如是分別(乃至)所解法不定者。
如是分别九因中。二因说名为正因。二因说名为相违因。五因说名为不定因。前二颂是因论生论谤生颂。自下一颂是根本论正颂。故云本言也。二正因中。一于同品通有。故言于同品有。二于同品有及非有。故云于同及二。此之二同立异品通无。合是正因。故云世异无是正因也。飜此名相违者。飜此二正因。即名二相违因。故言飜此名相违。应作颂云。于用品通无。世异有及二也。所余名不定者。余二正因。及二相违因外。所余五种。皆不定因摄。上来九因。皆通是宗法性因。然对同品异品。有此九句不同。四不成因。无来不成因。非通是宗法性因故。此中不说。
此中(乃至)各取中一者。
於九因中。故云此中唯有二種名為正因。七非正因。謂於同品一切有。異品通無。是初正因。及於同品通有非有。異品通無。是第二正因也。此二因於初三中及後三中。各取中間一因。謂或立聲無常(宗)。所作性故(因)。此因於同品遍有。於異品遍無。是初三中之因也。第二或立聲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此因於同品一分轉。異品遍無。是後三因中之因也。
復唯二種(乃至)取初後二者。
次明二相違因。不但正因唯二。相違因亦唯二。故云復唯二種說名相違因。其所立因。能返前宗。故云能倒立故。又釋返前二正因故。云能倒立。正釋頌本飜此名相違。下指其事。謂一相異品遍有。二相異品有及非有。故云及二種。此之二因。於其同品一切遍無。其二因者是前第二三中。取初一及後一合為二。故云第二三中取初後二也。前明第二三中初者。或立聲為常宗。所依性故(因)。其聲常宗。以空等為同品。此勤勇無間所發性因。於此遍無。其聲常以電瓶等為異品。此勤勇無間所發性因。於瓶等有。於電等無故。此因於同品遍無。於異品有及非有也。
所余五种因及相违皆不决定辂因义者。
九因中。许前二正因及二相违外。余有五种。望前二正因及二相违外。余有五种。望前二正因及二相违因。皆不决定是正因。亦不决定是相违故。是□因之义也。
又于一切因等相中皆说所说一数同类者。
前颂中九因。总为三类。二是正因。二是相违因。五是不定因。依西方有三种言。谓一言二言多言。既正因有二。应二言中说。相违有二。应以二言中说。不定有五。应以多言中说。何故颂中但以一言中说因。乃至一言中说不定。故前颂中二正因。总名正因。二相违亦总名违因。五不定因亦总名不定因。言又于一切因等相中皆说所说一数同类者。如前颂中所明一切亦正因。等取二相违。五不定相中。虽有二因。应二言中说。五不定应多言中说。然前颂中。皆一言中说者。若法法同相。皆不可说。今就意识相分。于二正因上。现一正因相分。括二正因上。如线贯华。此是彼立为一数。可言说法。又其二正因上。假立一法种类。亦可言说。故言皆说所说一解数似同类。二故违因。总说为一相违因类。五不定因。总说为一不定因亦尔。
勿說(至)遍因者。
若如勝論第二佐句義中。有一實數。指二因上。名一正因。復有一第五同異句義。括二因上。令二因相似。名為同類。相違不定亦爾。今陳那破。若以實一數及實同類。括二因上。說為一正因。或一相違。或一不定者。便捨本因自相。不得為本因。文中先非一實數。故云勿說二相乃至猶為因等。其事云何。如二因若別合說。即成一正因。如勝論師。對聲論師。立聲無常(宗)。所作性故(因)。猶如瓶等(喻)。更於後時。別合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是常(宗)。所聞性故(因)。猶如聲性(喻)。此二師復別立故皆無過。若此二師。同一令說合此二因。為一數及一同類。括布便轉。作相違因。
理應四種(至)皆云何者。
此古因明師。不許四不定外。別有不共不定。故徵問云。以道理言之。除決定相違。餘四不定。於同異二品。若遍不遍。皆悉俱有。以攝屬異類法故。此因可名不定。今聲論對佛弟子。立所聞性因。既不屬異類。何故所云不定。為顯此難。立比量云。所聞性因。非不定攝(宗)。異品無故(因)。猶如正因(喻)。又所聞性因。非不定攝(宗)。同品無故(因)。如故。違因(喻)。
由不共故者。
此下陈那答。此句是总。余四不定。属同异二品。不唯属一。故是不定。今所闻性。成不定因。由不共故。谓如山中树木。无的摄属。然有或属此人彼人之义。故是不定。今此所闻性因亦尔。不在同异二品之上。然容即通世二品之义。触通同异二品。无定所属。故名不空。
以若不共(至)離故者。
此解上由不共故。以若前不共所聞性因。所來宗法。若常無常等。所有差別。遍攝佛法。衛世憎佉尼楗子。一切所立。自示宗法。皆是數因。謂佛法立等十八界。立聲是色界。或云聲界。或云乃至聲是法界。或云無常等(宗)。所聞性故(因)。若衛世師。立六句義。立云聲是實句。乃至或云聲是和合句義(宗)。所聞性故(因)。若僧佉立二十五諦義。立聲𱷒性。乃至或云聲是神我(宗)。所聞性故(因)。若尼楗子。唯立有命無命兩句義。論有動搖增長之者名有命。若不動搖無增長者名無命。立云聲是有命。或云聲是無命(宗)。所聞性故(因)。遍攝如此等類一切法宗。此所聞性因。皆同異品無。不能合宗。體性決定。是疑因。下釋比量。所聞因唯彼有性。有法之聲。即彼有法聲之所攝。不為唯同品所攝。或唯異品所攝。故成不定。又釋言。唯彼有性者。即所聞性因也。彼所攝者。即所聞性因。為彼有法聲所攝也。上雖釋直難。未解比量。為破前量。故云一向。者面也。邊相也。即因有三相。或名三面三邊也。此所聞性因。離一相故。名離一向。謂離同品有相向也。此因有遍是宗法。異品遍無。辨因品定有。故𨷂一向。若如相違因。𨷂同品遍有。及𨷂異品遍無故。是兩向離。故此量云。何聞性因是不定(宗)。𨷂一相故(因)。猶如共等四種不定。以此四種法。𨷂異品遍無相故。是同喻也。此即與前二量。作決定相違過也。
諸有(至)疑因性者。
此下简不共。与解四不定差别。此简共不定也。诸有立因。于同异品。皆共有性。无有简别。如立声常。所量性故因。唯于彼同异品。连皆遍有。俱不相违。望此义故。是疑因性。若不共因。于同异二品。并皆非有。俱相违故。是疑因性。所言唯者。即简不共也。又释。此唯于彼等者。宗有二种。一宽。二狭。宽宗者。如云内身无我。除宗已外余一切法。连法无我。故是其宽。狭者。如立音声是常。除宗已外。即有无常。故是其狭。因亦有三宽二狭。宽者。取量性所知性等。谛此已外。更无非所知等故。狭者。勤勇所发性。或所作性等。谛此已外。更有勤勇所发性。或非所作性等故。若立狭宗言。声是其常。立宽因云。所量性故。此因于其同异二品。皆共此竟因。唯于彼狭宗。望同异二品。俱不相违。是疑因性。若望彼宽宗云。内身无我此宽。所量性因。即是正因。或狭因云。所作性故。亦即正因。作不定摄。今简宽宗故言唯。又简狭因故云唯。谓唯此族宗其所量宽因。即成不定。非于宽宗而成犹豫。又唯此宽因。于其狭宗。成其犹豫。非彼狭因。于彼狭宗宽宗。而成不定也。此共因望宽狭宗。有定不定。至不共因。一向恒是不定。而非定也。故有差别。
若於(至)別餘故者。
若所立因。於不定中同異品上。俱悉分有。不俱是不定因。亦是相違及正因也。言差別解故者。以所立因。不於一分異品轉故。是定因。論如立聲常(宗)。無質礙故(因)。諸無質礙皆連是。猶如虗空(同喻)。若是無常。即有質礙。猶如瓶等(異喻)。以虗空為同品。以瓶等為異品。既簡瓶等無常有礙法故。復望虗空為同喻。故是正因。若望心心法等。其因即成相違。謂聲是無常(宗)。無質礙故(因)。諸無質礙法悉無常。如心心法(同喻)。若是其常。即有質礙。猶如極微(異喻)。此三不定。望異品一分無邊。即成決定。望異品一分有邊。即是猶豫。其不共因。於一切宗。無有空義。故有差別。
是名差别者。
是名四种不定与不共。与不共不定差别也。
若对许有声性是常此应成因者。
此外人难云。汝既云不共。云因恒不定者。若所闻性因。对卫世许。立声性同异句义。体是所皆。而是其常。应成正因。何故唯云不定。
若於爾時(乃至)是猶豫因者。
此通难也。若卫世师。于立论时。愚钝无智。不能与彼声论。显示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是无常因。作决定相违过者。容可对彼卫世。此因是定。然卫世。于声论立量之时。相违决定。必定可得故。所闻因量。是不定也。言俱者。同立时也。问所闻性容决定。即言遍摄恒不定。余四别义虽有定。应约别义恒不定。答余四义恒是有故。不唯不定不共。但对卫世成。故言唯不定。下释此二成犹豫因。一有法声义。世常无常。更互相违。不容有故。俱是犹豫。此所立宗。常与无常。虽不可定。若论胜负。前负后胜。如煞迟碁。
又于此中现教力胜故应依此思求决定者。
此陈那师理胜负如前。以理而言。何非何是者。卫世所立无常者是。以现教力胜故。谓一现量力。世间现见声是间断。有不闻时。二比量教。所作性是比量教力故胜。声论唯比量教故劣也。又佛所说。亦云声是无常。佛于一切说教中胜故。卫世胜也。故可依此现教二胜。思求二量。无问前后。纵卫世先立。以现教胜故理亦是。又释。如来现见。声是无常。所发言教。当佛言教。故佛言教是胜。可依此胜教。思求声无常。又释。教者至教。即一切世间所有言教。合其理者。即是至教。世间现见。声从缘起。犹如瓶盆。体是生或。有不闻时。依此现见之。以发无常至教故。卫世义同此故。声无常是也。
摄上颂者。
言摄上散文也。下颂中虽明余三相违。上文中无。以不言唯摄上颂故无过。
若法是不共(乃至)皆是輅因性者。
此颂六不定也。若法者因法也。是不共者。所闻性因也。共者所量性等四因也。以共同异品故。决定相违者。声论卫世所立。决定相违因也。遍一切者。如此六种不定。遍法界一切诸法也。于彼皆是疑因性者。于彼一切诸法。此六法是疑。或不定因。
耶證法有法(乃至)若無所違害者。
此颂相违因也。若前因法能耶倒证法。自性差别。有法自性差别。然不违害宗。如宗五过故。或相违因。非宗过也。准上散文。但有法自性一相违因。
觀宗法(乃至)似因者。
此覆结不定相违。敌论之者。观宗家因法。若言即是正因。若起审察思量。疑不定心。即成蹰躇。六不定因。言审察者。以不定故。故审察也。若观宗家因法。违彼立论之者。所乐法有法等。即成颠倒。四相违因。异此不定相违二似因外。更无似因名也。以古因明师。或外道等。所闻性因。不名不定。别作余名。决定相违。亦别作名。遮此异说。故云异此无似因也。四不成因。本非宗法。今望宗法。明其似故。不名似因也。又解。今望同异二品。明其真似。不说不成故也。
如是已辨因及似因喻今当说者。
此结上生下也。依梵本云。达利虱陀案多。此正解为见边立因。但遍是宗法义显。同有异无不彰。令解宗之见。不至究竟。今以喻重显同有异无二相。令解宗之见。至其过极。故云见边也。今且同旧翻名。名为喻。即晓喻。
說因(至)相似者。
说因宗所随者。即同法喻也。先说其因。宗即随逐。如言法所作者皆是无常。但所作性知处。其无常性必定随知。犹如牛母者处犊子必随。此意所作性者。至瓶等上。其无常性。亦必随至瓶盆等上。故知所作性因。成至声上。其无常性。亦来其声上也。瓶上无常。共许故实。非京以似宗故名宗也。宗无因不有者。即异法喻也。先说宗无。复说因无。如言法常住者。即非所作。但是无有所立宗处。谓虗空等。此所作因。必不有此。犹如母牛不行之处。犊子不行。此处无有无常宗虗。如虗空等。其所作因。必定非有。故知音声有所作因。定是无常也。此二名辟喻也。余皆此相似者。此二正喻之余。皆是此正喻之相似喻。
日法者。
此牒业也。
谓立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举宗因也。此但略举爪其所作性因。亦同此也。
以法勤勇无间所发皆是无常者。
此喻体也。
瓶等者。
举喻所依事也。正取喻体。但是所作。合无常为喻者。义兼取也。以此因喻。即是因三相中之一相故。既更无别法。故但所作是其正喻。然以喻身能证无常故。兼最无常以为喻。因中何不兼最无常。答因言所作性故。此之故言即兼最上宗。谓所作性故。是无常言中离不定彰而。故言合最宗无常也。然似宗因别故。因外说宗。今喻中虽有因宗同。欲彼所作性同。澄无常义。故兼入喻中不名宗。余上下文亦说瓶上无常以为宗者。自据宗之类故。假名为宗也。其异法喻。亦正最无因。兼最宗无。一如同喻解释。
异法者。
此牒业也。
谓诸有常住见非勤勇无间所发者。
此喻体也。
如虗空等者。
此举喻所依事也。等者等取择灭非择灭。若大乘。等最七无为也。若违世等。随共许者。皆等最也。
前是遮诠后唯止滥者。
此简二喻差别。前者同喻也。后者异喻也。诸法有二相。一自相。唯眼等五识等得。非散心意等得也。二共相。即散心意识等约也。名言但诠共相。不能诠表诸法因相。以自相离言说故。诠共相要遣遮余法。方诠显此法。如言青遮非青黄等。方能显彼青之共相。若不遮黄等。唤青黄即应来故。一切名言。欲最其法。要遮余诠此。无有不遮而诠法也。然有名言但遮余法。更无别诠。如言无青。更不别显无青体也。今同喻云。诸是勤勇无间所发。遮非勤勇无间所发。显勤勇无间所发。皆是无常。遮是常住。诠显无常生灭之法。故云前是其遮后是诠也。其异法喻云。诸常住者。但遮无常。故云常住。不欲更别诠常住。即非所作。但欲遮其所作。不别诠显非作法体。此意但是无常宗无之处。皆无所作。但是止滥而已。不欲诠显法体。故言后唯止滥也。
由合及离比度义故者。
此释上差别。由同喻合本宗因。而比度故。故是遮而得诠。以本宗因是遮诠。故由异喻。但欲离本宗因。而比度故。故唯止滥。不欲别有诠表也。
雖處(至)義成者。
比显立一切义。对一切宗。皆有异法喻也。由如上解异法喻意故。虽对经教等。不许有彼太虗空性。也以虗空为异喻。而得显尔。但无宗处。如亦𭒺毛等无因义成。为异法喻。不必要最有体。为异法喻。设有所诠。此亦无妨也。
復以何緣(乃至)宗不有耶者。
此解人间。汝论师何因缘故。第一同喻。先说至因。后说宗随。第二异喻。先说宗无。后说因无。而不同同喻。先说因无。后说宗无。义准异喻。既先说宗无。后说因无。同喻何故不先说其宗。后说因耶。
由如是說(乃至)非顛倒說者。
此下見此先長行兄之。由如是二喻。先得不同說故。便能顯示勤勇因。同品上定有。異品遍無故。非顛倒說。若同品中。言聲是無常(宗)。勤勇發故(因)。若言諸無常者皆勤勇發為因喻者。即同品不定有。以電是無常品。然無勤勇因故。若異品言諸非勤勇所發即是常者。然電等雖非勤勇發。而非是常。故不得言非勤勇發即是常也。
又說頌云(乃至)等合離者。
此举颂答也。言等合离者。此牒难也。合即同喻。离即异喻。等即类也。若汝外人言。此合彰离先宗后因。以离彰合先因后宗者。前之二句文。答所作遍因。复有四字及。答勤勇无间所发不遍因也。若以离彰合先因后宗者。即应以非作性因。证其常住。以云诸非作者。皆是常故。若如此者。即应成立非汝根本所说无常。即宗自别成立常住为宗。故云应成非所说。又空常住。立敌但许。何须成立。若成立者。即应非所。应说宗故。应成非所说。既不可立无常为宗。别成常义故。不应先说非所作性因。后说常以为宗也。若以合类离。先宗后因者。即应以无常为因。证成所作。以云诸无常法皆是所作故。若如此者。即应成立非汝根本所说无常之宗。自别成立所作为宗。故云若尔应成非所说。又瓶所作立敌俱许。何论成立。若成立者。即应成非所说宗故。云应成非所说。问瓶所作共许。不可更成者。瓶无常同信。亦不应更成立。若言诸所作者皆无常。助声所作证无常。不可立无常。无成瓶即无常过。若以无常成所作。不助声上无常证所作。自别成所作故。成以所作也。既不可立无常为宗。别成所作故。不应先说无常。后说所作也。问同喻合宗因。应因先宗后说。觉如执人理胜。若言不遍非宗者。此反元勤勇无间所发性因。言不遍者。非勤勇所发因宽。常住宗狭。此宗不遍因。故言不遍。又无常宽。勤发宗狭。宗不遍因。故云不遍。若以离类合先因后宗者。即应以非勤勇无间所发。证其常住。若以合类离先宗后因者。即应以无常。成是勤勇无间所发。若如此尔。应成非所说也。遮准前释。如此之过。不遍勤勇所发性因。亦同所作因。今文应言及不遍。略故但言不遍。非示者。此不遍因。别成立不身身宗过。谓若以离类合言。诸非勤勇无间所发。皆是常住者。空等非是勤勇所发。而是至常。此即可示。电等既非常住。何得云诸非勤勇所发皆即是常。此即异品中有。成不具因。此即成立非自所爱电等是常。以为宗也。汝既不示。何得。先云诸非勤发皆即是常耶。又若以合类离言。诸无常者皆是勤勇无间所发。盆等体无常。而是勤勇无间所发。此即可乐电。等既非勤勇所发。何得云诸无常者皆是勤勇无间所发。此即异品中有。成不定因。此即成立非自所爱电等体。是勤勇所发。以为宗也。汝既不示。何得云诸无常者皆是勤勇无间所发耶。
如是已说二法合离顺反两喻者。
此结前。如是上来已说二喻是宗家法。同喻名合名顺喻。异喻名离名反喻。此二是真喻。
余此相似是似喻义者。
自下明似喻也。好前二生喻外。余有十喻。是此真喻相似故。是似喻义。非真喻义也。
何谓此余者。
问也。
謂於是處(乃至)而顛倒說者。
此下答。此文同入理论倒合倒离二喻也。谓于是瓶等处所立无常。能立所作。是同品也。及不同品者。如虗空等。是异喻也。虽有食而颠倒说者。虽有同喻合异喻离。而倒合倒离也。入理论云。倒合者。谓应说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而倒说言诸无常者皆是所作。倒离者。谓应说言若皆是常见非所作。而倒说言若非所作见彼是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