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發揮記
四分律含註戒本疏發揮記卷第三(起置名不同終正配初篇)
深究其理。佛陀作为彻知一切的智者,是根据众生的根机来制定戒律的。这实在是不得已才采取的方法。"粗重戒条"指的是五种根本重罪,相对于简略的教法而称为粗重。
听闻佛法后,应当了解五篇罪名的戒律来消除过失。就像用蒲草做的鞭子象征性惩戒那样,教育重在使人知过能改。过于严苛的惩罚,所谓酷,就是暴虐的意思。
世尊根据众生的根机建立戒律。最初十二年里,僧众没有过失,只说简略的教法。后来僧尼根器转劣,多有违犯破坏,需要用五篇戒律的粗重条款来调伏和约束。好比上古时代人心淳朴,画地为牢、用蒲草做鞭子就能教化;后来巧诈虚伪竞相出现,才有了新旧五刑。追溯这些世俗规矩的由来,可以体悟佛陀制戒的深意。
接下来要解释的是具体的分类条目。因为有不同的名称,比如波罗夷罪等。正如经文中所说,这里要说明的是通用的名称。所有这些都统称为违犯的集合、戒律规定等等。
现在翻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译,一种是意译。这里没有完全对应的直译方法。古今制度差异就像古代三苗刑罚残酷而周穆王修订刑律,又像阿闍世王杀人而瓶沙王断指谢罪——都是根据时代因缘制定规范,彼此各有其道理。两种地域的世俗律法,都可视为正当的翻译方式。所谓"初罪",指的是波罗夷重戒。由于没有佛陀亲自制定戒律的因缘,具体条文已经湮没,只能根据相关事例,采用意译的方式来传达其精神。
(犯戒后)未完全忏悔净化的,属于"有余"状态;相对而言,"僧残"是更严重的罪过,需要通过特定程序才能恢复清净。
那些作恶的人,就像路上的死尸一样,人人都不愿接近。所以你们应当严守戒律。
世尊说有两种情况不能与僧众共住:一是参加羯磨仪式,二是参加说戒法会。这与被排除在重要僧事之外的性质相同。失去正道不仅是个人的迷失,更是圣果修行之路的断绝。这两种僧团活动(说戒与羯磨),犹如生命般珍贵。应当思惟:此身生命转瞬即逝,怎可不畏惧那九百二十一亿六万年的地狱之苦?
打了十下。这是指堕落到不好的境地。《萨婆多论》解释说:因为与魔争斗时犯了这条戒律,就会落入失败的处境。《行事钞》中,关于篇聚的分类没有明确说明,需要另外标注。正是因为这里不明确,才应该单独标注。《钞》文是为了帮助理解,因为疏文的解释太简略了。
下面说的"众僧"二字,是解释上面"僧伽"这个词的含义。
先前已共同领会了以上根本要义。
最后解释前面关于"僧残"的含义。"僧"指的是接受忏悔的对象,"残"则是指前后给予的惩戒方法。这是根据具体情境来命名的,因为僧团能够帮助消除罪业。根据本律并参考钞文,应当先引述《婆沙论》的说法:"僧伽"指的是僧团,"婆尸沙"指的是残罪,二者相连构成"僧残"这个概念。律文下篇进一步阐明:本律与《婆沙论》都只称"僧残",不同于《善见律》还包含其他初始含义。
犯下严重过错但还有机会忏悔补救的行为。
还有剩余罪业未除尽的意思。另外相对于初篇根本戒来说这是无余罪。又引用母论中最初的比喻来建立名称,按理应当及早补救。戒律中说:如果触犯此罪,应当向持戒清净如波离婆沙等尊者忏悔。这是因为此罪邻近重罪的缘故。
关于这部戒律的讨论,要从实际利益的角度来理解其意义。剩余部分的内容需要结合上下文才能完整把握。根据《行事钞》的体例,应当从义理上补充"堕"字的深层含义。接下来要参照《十诵律》来解释"堕"的真正意义,这样经文的主旨才能完整呈现。关于实际修行中的运用,了参法师的注疏提出了三个要点:一是防非止恶的戒体功能,二是如法行持的实践准则,三是趣向解脱的究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