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识二十论一卷
世亲菩萨造
大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安立大乘三界唯识,以契经说三界唯心,心、意、识、了,名之差别。此中说心,意兼心所,唯遮外境,不遣相应,内识生时似外境现,如有眩瞖见发蝇等,此中都无少分实义。即于此义,有设难言。颂曰:
确立大乘佛法中三界唯识的教义,是根据佛经中所说“三界唯心”的宗旨。心、意、识、了别,这些只是名称上的差别。这里所说的“心”,也包含了与心相应的各种心理活动。唯识的“唯”字是否定外境的真实存在,但并不否定心与心所相互配合的作用。当内在的识活动时,会显现出好像有外在境界的模样,就像患有眼病的人会看见空中毛发、苍蝇等幻象,这些景象中完全没有丝毫真实存在。关于这个道理,有人提出质疑。偈颂这样说:
若识无实境, 则处时决定,
相续不决定, 作用不应成。
如果心识没有真实外境, 那么地点和时间的确定性, 众生心念的连续性, 以及事物的实际作用, 就都无法成立了。
论曰:此说何义?若离识实有色等外法,色等识生不缘色等,何因此识有处得生,非一切处?何故此处有时识起,非一切时?同一处时有多相续,何不决定随一识生?如眩瞖人见发蝇等,非无眩瞖有此识生。复有何因,诸眩瞖者所见发等无发等用,梦中所得饮食、刀杖、毒药、衣等无饮等用,寻香城等无城等用。余发等物其用非无,若实同无色等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定处、定时、不定相续、有作用物皆不应成。非皆不成。颂曰:
论中这样说是什么意思呢?如果离开心识确实存在颜色等外在事物,那么生起对颜色等事物的认知时,并不需要真正缘取外在的颜色等事物。为什么这种认知只在某些地方产生,而不是在所有地方?为什么在同一个地方,认知只在某些时候生起,而不是在所有时候?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有许多众生,为什么不会固定随着某一个众生的认知而共同产生认知?就像有眼病的人会看见头发、苍蝇等幻象,没有眼病的人就不会产生这样的认知。又是什么原因,让有眼病的人所见的头发等幻象没有真实头发的作用?梦中得到的饮食、刀杖、毒药、衣服等也没有真实物品的作用?海市蜃楼中的城池也没有真实城池的作用?而真实的头发等物品确实具有实际作用。如果确实不存在颜色等外在境界,只有内在心识显现出类似外在境界的影像,那么固定的处所、固定的时间、不固定的众生认知、具有实际作用的事物这些现象都应该不能成立。但实际上这些现象并非都不能成立。颂文说:
处时定如梦, 身不定如鬼,
同见脓河等, 如梦损有用。
就像在梦中,虽然外界事物并不真实存在, 却能在固定的地点和时间显现; 又如同饿鬼道的众生, 虽然各自业力不同, 却能在同一处看见脓血河流等景象—— 这些都说明外境其实是心识的变现。 正如梦中被伤害会真实感到痛苦, 这正证明了心识产生的境界具有作用。
论曰:如梦意说如梦所见,谓如梦中虽无实境,而或有处见有村园男女等物,非一切处。即于是处,或时见有彼村园等,非一切时。由此虽无离识实境,而处时定非不得成。说如鬼言,显如饿鬼。河中脓满故名脓河,如说酥瓶其中酥满。谓如饿鬼同业异熟,多身共集皆见脓河,非于此中定唯一见。等言显示或见粪等,及见有情执持刀杖遮捍守护不令得食。由此虽无离识实境,而多相续不定义成。又如梦中境虽无实,而有损失精血等用。由此虽无离识实境,而有虚妄作用义成。如是且依别别譬喻,显处定等四义得成。复次颂曰:
就像梦中景象那样,梦中虽没有真实外境,却会在某些地方看见村庄、园林、男女等事物,但并非所有地方都能看见。就在这些特定地方,有时能看见那些村庄园林等,也并非每时每刻都能看见。由此可见,虽然不存在脱离心识的实境,但处所与时间的确定性依然能够成立。
用饿鬼的比喻来说明,就像众多饿鬼由于共同的业力果报,许多身体聚集在一起时都会看见充满脓血的河流,并非只有某一个饿鬼独自看见。“等”字还表示有些饿鬼会看见粪秽等不净物,以及看见其他有情手持刀杖阻拦守护,不让它们获得食物。由此可见,虽然不存在脱离心识的实境,但众多众生所见不同的情况也能成立。
又如梦中境界虽然不真实,却会产生损耗精血等作用。由此可见,虽然不存在脱离心识的实境,但虚妄作用的意义仍然成立。以上通过分别举例,说明了处所确定等四种意义都能成立。
接下来偈颂说:
一切如地狱, 同见狱卒等,
能为逼害事, 故四义皆成。
就像地狱中的景象, 所有众生都同时看见狱卒等, 它们能够做出逼迫伤害的事情, 所以这四种含义都能成立。
论曰:应知此中一地狱喻,显处定等一切皆成。如地狱言,显在地狱受逼害苦诸有情类。谓地狱中虽无真实有情数摄狱卒等事,而彼有情同业异熟增上力故,同处同时众多相续,皆共见有狱卒、狗、乌、铁山等物来至其所为逼害事。由此虽无离识实境,而处定等四义皆成。何缘不许狱卒等类是实有情?不应理故。且此不应那落迦摄,不受如彼所受苦故。互相逼害,应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狱卒等形量力既等,应不极相怖,应自不能忍受铁地炎热猛焰恒烧然苦,云何于彼能逼害他?非那落迦不应生彼,如何天上现有傍生,地狱亦然,有傍生鬼为狱卒等。此救不然。颂曰:
世间种种现象,如同地狱比喻一般,都证明了外境其实是心识所显现的道理。就像说"地狱",指的是在地狱中遭受逼迫伤害的众生们。实际上,地狱里并没有真实存在的狱卒等众生,而是因为这些众生共同的业力和果报,使得处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众多众生,都共同看见了狱卒、恶狗、铁鸦、铁山等景象前来逼迫伤害。由此可见,虽然离开心识并没有真实的外境,但处所固定等四种特征都能成立。
为什么不能说狱卒等是真实的众生呢?因为这样说不符合道理。首先,狱卒不应该属于地狱众生,因为他们不像其他地狱众生那样承受痛苦。如果狱卒也是地狱众生,他们互相逼迫伤害,这样就不能确立地狱众生的概念了。这些狱卒的形体、力量既然相等,应该不会极度恐惧对方,自己也应该不能忍受铁地上燃烧的炽热火焰,又如何能够逼迫伤害其他众生呢?
如果说狱卒不是地狱众生却生在地狱,就像天界也有畜生,地狱同样可以有畜生、饿鬼作为狱卒。这种解释是不对的。
如天上傍生, 地狱中不尔,
所执傍生鬼, 不受彼苦故。
如同天上的飞禽走兽, 地狱里却不是这样; 你们所执着的鬼畜众生, 其实并不会承受那些苦痛。
论曰: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乐业,生彼定受器所生乐,非狱卒等受地狱中器所生苦,故不应许傍生鬼趣生那落迦。若尔,应许彼那落迦业增上力生异大种,起胜形显量力差别,于彼施设狱卒等名,为生彼怖,变现种种动手足等差别作用,如羝羊山乍离乍合、刚铁林刺或低或昂。非事全无,然不应理。颂曰:
论中说:那些投生到天界的旁生,必定有能够感得天上器世间快乐的业力。生到天界就必定会感受器世间所产生的乐受,而地狱中的狱卒等并不会感受地狱器世间所产生的苦受,所以不应该承认旁生和鬼道众生会投生到地狱中。
如果这样说的话,就应当承认是由于地狱众生的业力增强,产生了特殊的地水火风元素,形成了具有特殊形态、显相、体量、力量的众生,假立名称称之为狱卒等。为了令地狱众生产生怖畏,这些狱卒变现出种种挥手抬足等不同的动作,就像羝羊山忽然分开又忽然合拢、刚铁林的尖刺时而低下时而昂起一般。
这些事情并非完全不存在,但若说狱卒是真实受苦的众生,则不合正理。偈颂说:
若许由业力, 有异大种生,
起如是转变, 于识何不许?
如果承认由于业力, 会产生不同的物质元素, 从而引发这样的变化, 那为何不承认这一切只是心识的显现?
论曰:何缘不许识由业力如是转变,而执大种?复次颂曰:
有些人问:为什么不说外在事物是由我们心识的力量所产生,却要执着地认为它们是由地、水、火、风这些基本元素构成的呢?
接着用偈颂回答:
业熏习余处, 执余处有果,
所熏识有果, 不许有何因?
业力熏习在别处, 却执着别处有果报; 所熏的识中本有果, 若不承认,是何缘由?
论曰:执那落迦由自业力生差别大种起形等转变,彼业熏习理应许在识相续中,不在余处有熏习识,汝便不许有果转变,无熏习处翻执有果,此有何因?有教为因,谓若唯识似色等现无别色等,佛不应说有色等处。此教非因,有别意故。颂曰:
世尊啊,您说菩萨应当怎样安住自心?又该如何降伏妄念呢?
佛告诉须菩提:诸位菩萨应当这样修行:要发愿度化一切众生,无论是卵生、胎生、湿生、化生,还是有形相、无形相,有思想、无思想,乃至非有想非无想的众生,都要帮助他们进入涅槃境界。但虽然度化了无量无数无边的众生,实际上并没有任何一个众生真正被度化。为什么呢?须菩提,如果菩萨心中还存有"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的执着,那就不算是真正的菩萨。
再者,须菩提,菩萨修行布施时,不应对任何事物产生执着。就是说,不执着于色相布施,不执着于声、香、味、触、法相布施。须菩提,菩萨应当这样修行无相布施。为什么呢?因为菩萨若能不执着于表象
依彼所化生, 世尊密意趣,
说有色等处, 如化生有情。
根据众生不同的根器, 世尊以善巧的密意, 说有色、声等外境的存在, 如同说有化现的众生一样。
论曰:如佛说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续不断能往后世密意趣说,不说实有化生有情。说无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说色等处。契经亦尔,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说,非别实有。依何密意说色等十?颂曰:
世尊说有化生的众生,这只是依据心识相续不断能够延续到后世的深密意趣而说,并非承认真实存在化生的众生。佛陀开示并没有真实的众生主体,只有种种因缘法则,因此才宣说色尘等十二处。经典中的说法也是如此,都是依据教化对象的根机,为了让他们能够领受教法,以深密意趣而说,并非另有一个独立实在的体性。
那么佛陀是依循什么深密意趣而宣说色等十处呢?偈颂答道:
识从自种生, 似境相而转,
为成内外处, 佛说彼为十。
心识从自身种子产生, 显现出类似外境的相状而流转。 为了建立内六根与外六尘的认知体系, 佛陀将这一切开示为十种处所。
论曰:此说何义?似色现识从自种子缘合转变差别而生,佛依彼种及所现色,如次说为眼处色处。如是乃至似触现识从自种子缘合转变差别而生,佛依彼种及所现触,如次说为身处触处。依斯密意,说色等十。此密意说有何胜利?颂曰:
世尊依据什么深意说色等十种处呢?这是为了说明:显现为色相的识,是从自己的种子因缘和合、转变差别而生起的,佛就依据那些种子和所显现的色相,依次称为眼处和色处。同样道理,乃至显现为触相的识,是从自己的种子因缘和合、转变差别而生起的,佛就依据那些种子和所显现的触相,依次称为身处和触处。就是依据这样的深意,才说色等十种处。
这样密意说法有什么殊胜利益呢?偈颂说:
依此教能入, 数取趣无我,
所执法无我, 复依余教入。
根据这个教法能够证入,众生没有真实自我, 所执着的事物也没有自性,还要依靠其他教法才能悟入。
论曰:依此所说十二处教,受化者能入数取趣无我。谓若了知从六二法有六识转,都无见者乃至知者,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无我。复依此余说唯识教,受化者能入所执法无我。谓若了知唯识现似色等法起,此中都无色等相法,应受诸法无我教者便能悟入诸法无我。若知诸法一切种无入法无我,是则唯识亦毕竟无,何所安立?非知诸法一切种无乃得名为入法无我,然达愚夫遍计所执自性差别诸法无我,如是乃名入法无我,非诸佛境离言法性亦都无故名法无我。余识所执此唯识性其体亦无,名法无我。不尔,余识所执境有,则唯识理应不得成,许诸余识有实境故。由此道理,说立唯识教,普令悟入一切法无我,非一切种拨有性故。复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说有色等处,非别实有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颂曰:
论中说:根据佛陀所讲的十二处教法,接受教化的人能够悟入众生无我的真理。意思是,如果明白了从六根和六尘这十二处生起六识的运转,其中根本不存在能见的“我”乃至能知的“我”,那么接受众生无我教法的人就能悟入众生无我的境界。
进一步依据其他讲述唯识的教法,接受教化的人能够悟入所执着的事物也是无我的。意思是,如果明白了只是心识显现出似乎存在的色法等事物,实际上这些事物根本没有真实的色相可得,那么接受诸法无我教法的人就能悟入诸法无我的真理。
如果认为一切事物完全不存在就是悟入了法无我,那么唯识本身也彻底不存在了,还建立什么教法呢?并非认定一切事物完全不存在才叫悟入法无我,而是通达凡夫妄自执着的事物差别相其实无我,这样才叫作悟入法无我。并不是说诸佛境界中离言绝虑的法性也不存在,才叫作法无我。其他心识所执着的这个唯识性,其本体也是空无的,这才叫作法无我。否则,如果其他心识所执着的境界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唯识的道理就不能成立,因为承认其他心识有真实的境界。
正是基于这个道理,才建立唯识教法,普遍让众生悟入一切法无我的真理,而不是要否定一切存在的本性。
又如何知道佛陀是依据这样的密意而说有色等处法,并不是真有独立实在的色法等外境作为各种色识的各自对象呢?颂文说:
以彼境非一, 亦非多极微,
又非和合等, 极微不成故。
如果外境是实在的,那么它不可能是一个整体, 也不可能由许多微小的粒子组成, 更不可能是这些粒子的聚合体—— 因为所谓的“极微”本身就无法成立。
论曰:此何所说?谓若实有外色等处与色等识各别为境,如是外境或应是一,如胜论者执有分色。或应是多,如执实有众多极微各别为境,或应多极微和合及和集,如执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合和集为境。且彼外境理应非一,有分色体异诸分色不可取故。理亦非多,极微各别不可取故。又理非和合或和集为境,一实极微理不成故。云何不成?颂曰:
论中这样说:这是在讨论什么问题呢?是说如果确实存在独立于心识之外的色等境界,作为与色等识各自对应的对象,那么这样的外境要么应该是整体的一,就像胜论师所主张的具有整体性的色法;要么应该是分散的多,就像认为实有众多极微各自作为独立对象的主张;要么应该是众多极微既和合又和集,就像认为实有众多极微共同和合聚集作为对象的主张。
首先,从道理上说外境不可能是整体的一,因为整体性的色体与其组成部分的色法截然不同,根本无法被认知。其次,从道理上说也不可能是分散的多,因为单个极微各自独立也无法被认知。再者,从道理上说也不能以和合或和集作为认知对象,因为所谓实在的极微在道理上根本不能成立。为什么不能成立呢?偈颂说:
极微与六合, 一应成六分;
若与六同处, 聚应如极微。
极微与六方合,一个应成六分; 若与六方同处,聚合应如极微。
论曰:若一极微六方各与一极微合,应成六分,一处无容有余处故。一极微处若有六微,应诸聚色如极微量,展转相望不过量故,则应聚色亦不可见。加湿弥罗国毘婆沙师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无方分故,离如前失;但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此亦不然。颂曰:
如果最小的微粒在六个方向都各自与另一个微粒结合,那就应该分成六个部分,因为同一个位置不可能同时容纳其他地方。如果一个微粒的位置上存在六个微粒,那么所有聚合成的物质就应该和单个微粒的大小一样——既然它们相互比较时体积不会超过单个微粒,那么聚合成的物质也就应该看不见了。
迦湿弥罗国的毗婆沙师提出:微粒本身并没有结合的可能,因为它们没有体积和方位,这样就避免了前面说的问题;只有微粒聚合成的物质才有结合的可能,因为它们具有体积和方位。
但这种说法也不对。偈颂说:
极微既无合, 聚有合者谁?
或相合不成, 不由无方分。
既然最小的粒子本身无法接触, 那么由粒子组成的聚合体又怎能接触? 如果说聚合体也不能真正接触, 这并不是因为粒子没有方位部分。
论曰:今应诘彼所说理趣。既异极微无别聚色,极微无合聚合者谁?若转救言:「聚色展转,亦无合义。」则不应言:「极微无合,无方分故。」聚有方分,亦不许合。故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是故一实极微不成。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所以者何?颂曰:
现在应当质问他所说的道理:既然不同于极微就没有别的聚合色,那么极微本身没有和合,究竟是谁在和合呢?如果转而辩解说:“聚合色彼此之间也没有和合的意义。”那就不该说:“极微没有和合是因为没有方位分界。”聚合色有方位分界,你们也不承认它们能和合。所以极微不能和合,并非由于没有方位分界。因此你们主张的单一实体极微不能成立。
再说,无论主张极微能和合或不能和合,都会产生上述过失。如果讨论极微有分界或无分界的问题,这两种观点都存在重大过失。为什么呢?偈颂说:
极微有方分, 理不应成一;
无应影障无, 聚不异无二。
极微如果有方位部分,按理就不应成为一体; 若是没有方位部分,那么光影和障碍也都不存在, 由极微聚合而成的事物,与极微本身没有差别, 这两种情况都无法成立。
论曰: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若一极微无异方分,日轮才举光照触时,云何余边得有影现?以无余分光所不及。又执极微无方分者,云何此彼展转相障?以无余分他所不行,可说此彼展转相碍。既不相碍,应诸极微展转处同,则诸色聚同一极微量,过如前说。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岂异极微许有聚色发影为障?不尔,若尔聚应无二。谓若聚色不异极微,影障应成不属聚色。安布差别立为极微,或立为聚,俱非一实,何用思择极微聚为?犹未能遮外色等相,此复何相?谓眼等境亦是青等实色等性。应共审思,此眼等境青等实性为一为多?设尔何失?二俱有过,多过如前。一亦非理。颂曰:
一个极微有六个不同方向的组成部分,由多个部分组成,怎么能说是一个整体呢?如果一个极微没有不同方向的组成部分,那么太阳刚升起、光照过来的时候,为什么另一边会有影子出现呢?因为没有其他部分可以让光照不到。再说,如果坚持认为极微没有方向部分,那它们彼此之间又是怎么互相阻碍的呢?因为没有其他部分可以让别的极微无法通过,才可以说彼此互相阻碍。既然互不阻碍,那么所有极微就应该占据同一个位置,这样一来,所有的物质集合体就只等于一个极微的大小,这就有前面说过的那些问题。
为什么不承认影子和阻碍是属于物质集合体,而不属于单个极微呢?难道在极微之外,还承认有物质集合体能产生影子和阻碍吗?不是这样的。如果是那样,物质集合体就不应该有两种情况。就是说,如果物质集合体和极微没有区别,那么影子和阻碍就应该不属于物质集合体。
通过排列组合的差别而建立为极微,或者建立为集合体,这两者都不是一个独立实在的东西,何必费心去探究极微和集合体呢?这样还是没能破除外境的色法等相。那么这些相又是什么呢?就是说,眼睛所看到的境界,那些青、黄等实实在在的色法自性。我们应该仔细思考:这些眼睛所看到的境界,青、黄等实在的自性,到底是一个还是多个?假设是这样,又有什么问题呢?两种假设都有问题。如果说是多个,就有前面说过的那些问题。如果说是单个,也不合理。
偈颂说:
一应无次行, 俱时至未至,
及多有间事, 并难见细物。
如果一切事物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就不应该有先后次序的运行:要么同时到达,要么永远到达不了;也不应该有许多间隔的事件;更难以解释那些细微难见的事物。
论曰:若无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境执为一物,应无渐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一物一时,理不应有得未得故。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若处有一亦即有余,云何此彼可辩差别?或二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彼与麁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若谓由相此彼差别即成别物,不由余义。则定应许此差别物展转分析成多极微,已辩极微非一实物,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由此善成唯有识义。诸法由量刊定有无,一切量中现量为胜。若无外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境耶。此证不成。颂曰:
论中说:如果没有空间间隔的区别,所有青色等眼睛看到的境界被执着为一个整体事物,那么就不应该能够逐步行走在大地上,因为如果踏下一只脚就会同时到达所有地方。而且应该同时在此处和彼处,没有到达和未到达的区别。同一个事物在同一个时间,按理不应该存在获得和未获得的状态。再者,同一个方位地点,不应该存在多只大象马匹等有间隙的事物,如果某处有一个事物也就同时具有其他事物,怎么能够分辨此与彼的差别呢?或者两个事物怎么能够在同一处所出现到达与未到达、中间看见空隙的情形呢?同时也不应该存在小水虫等难以观察的细微物体,因为它们与粗大物体处在同一位置,体积应该相等的缘故。
如果认为通过形相特征来区分此与彼的差异就形成不同事物,不依赖其他意义。那么就必须承认这些有差别的物体经过层层分析会变成众多极微,前面已经说明极微并非独立的实在物体。这样就证明了离开心识,眼睛所见的色尘等境界、无论是感觉器官还是认知对象都不能成立。由此充分证明唯有心识存在的道理。
一切现象需要通过正确认知来判断存在与否,在所有认知方式中直接感知最为可靠。如果没有外在境界,怎么会有这样的觉知:"我现在正直接体验这样的境界"呢?这种论证不能成立。偈颂说:
现觉如梦等, 已起现觉时,
见及境已无, 宁许有现量?
如同在梦中看见事物, 当意识到这是梦境时, 所见景象已然消失, 怎能说这是真实感知?
论曰:如梦等时虽无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现觉,余时现觉应知亦尔,故彼引此为证不成。又若尔时有此现觉,我今现证如是色等;尔时于境能见已无,要在意识能分别故,时眼等识必已谢故。刹那论者有此觉时,色等现境亦皆已灭,如何此时许有现量?要曾现受意识能忆,是故决定有曾受境,见此境者许为现量,由斯外境实有义成。如是要由先受后忆证有外境,理亦不成。何以故?颂曰:
正如梦中虽然没有外在事物,却能产生真实的感受体验,应当知道平常的感知也是如此,所以他们用这个来证明外境存在是站不住脚的。再说,当产生“我现在正亲眼看见这些颜色形状”的感知时,实际上能直接看见外境的功能已经消失——因为这种确认需要意识参与分别,而当时眼识等直接感知早已消失。按照刹那生灭的理论,当产生这种确认时,颜色形状等显现对象其实都已经灭去,这时怎么还能说是现量感知呢?
如果要依靠先前感受后来回忆,才能证明外境真实存在,这样的逻辑也是不成立的。为什么呢?偈颂说:
如说似境识, 从此生忆念。
就像那能显现出外境的心识, 正是从这心识中生起了记忆。
论曰:如前所说,虽无外境,而眼识等似外境现,从此后位与念相应,分别意识似前境现,即说此为忆曾所受,故以后忆证先所见实有外境,其理不成。若如梦中虽无实境而识得起,觉时亦然。如世自知梦境非有,觉时既尔,何不自知?既不自知觉境非有,宁如梦识实境皆无?此亦非证。颂曰:
前面已经说过,虽然没有真实的外在事物,但眼识等感官认知会让我们觉得好像有外在事物显现。从这种认知产生之后,与记忆相应的分别意识就会让我们觉得好像又看到了之前的事物,这就叫作回忆曾经经历过的。所以想用后来的回忆来证明先前确实见过真实的外在事物,这种道理是站不住脚的。
就像在梦境里虽然没有真实事物,但意识仍然会产生作用,醒着的时候其实也是同样的道理。就像人们自己都知道梦里的事物不是真实存在的,那醒着的时候为什么不能自己明白这个道理呢?既然醒着时不能自己觉察到所见事物并非真实存在,又怎么能像知道梦境虚幻那样明白现实事物也都是不真实的呢?这种质疑同样不能成立。
未觉不能知, 梦所见非有。
还没觉悟的人无法明白,梦里所见的一切并非真实存在。
论曰:如未觉位,不知梦境非外实有,觉时乃知。如是世间虚妄分别串习惛熟如在梦中,诸有所见皆非实有,未得真觉不能自知。若时得彼出世对治无分别智,乃名真觉。此后所得世间净智现在前位,如实了知彼境非实,其义平等。若诸有情,由自相续转变差别似境识起,不由外境为所缘生,彼诸有情近善恶友、闻正邪法二识决定。既无友教,此云何成?非不得成。颂曰:
就像人在没有醒来的时候,不知道梦境中的景象并非真实存在,醒来之后才明白。同样道理,世间众生由于长期习惯于虚妄的分别心,就像处在梦境之中,所有看见的事物都不是真实存在的,在没有获得真正的觉悟之前,自己并不能认识到这一点。只有当获得了能够对治烦恼的、超越世俗的无分别智慧,才能称为真正的觉悟。在这之后生起的清净世间智慧现前时,就能如实地认识到那些境界并非真实,其中的道理是同样的。
如果一切众生,都是由于各自心识连续不断的活动变化,显现出类似外境的识,并不是由外在的实在境界作为所缘而生起的,那么这些众生接近善知识或恶友、听闻正确或错误的教法时,两种不同的认识又是如何确定的呢?如果没有良师益友的教导,这种情况怎么能成立呢?这并非不能成立。偈颂说:
展转增上力, 二识成决定。
两种心识互相影响、彼此推动,最终形成确定的认知。
论曰:以诸有情自他相续诸识展转为增上缘,随其所应二识决定,谓余相续识差别故,令余相续差别识生,各成决定不由外境。若如梦中境虽无实而识得起,觉识亦然,何缘梦觉造善恶行,爱非爱果当受不同?颂曰:
世尊告诉我们:一切众生的不同心识互相作为增上缘,随着相应条件,两种心识就会产生确定作用。这是因为其他众生的心识各有差别,使得另一些众生产生不同的心识,这都是由心识本身决定的,并非依赖于外在实境。
就像在梦境中,虽然所见境界并非真实,但心识仍然能够生起。清醒时的心识也是如此运作。那么为什么梦中造作善恶行为,与清醒时所感受的苦乐果报会有所不同呢?偈颂这样解答:
心由睡眠坏, 梦觉果不同。
睡眠会扰乱心识,梦境与清醒时的果报各不相同。
论曰:在梦位心,由睡眠坏,势力羸劣。觉心不尔,故所造行当受异熟,胜劣不同非由外境。若唯有识无身语等,羊等云何为他所杀?若羊等死不由他害,屠者云何得杀生罪?颂曰:
在梦境中的心识,因为被睡眠扰乱,力量变得微弱。而清醒时的心识则不同,所以两者造作的行为将来所承受的果报,会有殊胜与低劣的差别,这并非由外在境界决定。如果说只有心识而没有身体、语言等行为,那么羊等众生为何会被他人所杀?如果羊等众生的死亡并非由他人伤害所致,屠夫又为何会犯下杀生的罪业?偈颂这样说:
由他识转变, 有杀害事业,
如鬼等意力, 令他失念等。
就像被鬼魅迷了心窍的人, 由于其他心识的作用力, 便会产生杀生等行为, 这都是心念力量所显现。
论曰:如由鬼等意念势力,令他有情失念得梦,或着魅等变异事成。具神通者意念势力,令他梦中见种种事,如大迦多衍那意愿势力,令娑剌拏王等梦见异事。又如阿练若仙人意愤势力,令吠摩质呾利王梦见异事。如是由他识转变故,令他违害命根事起。应知死者谓众同分,由识变异相续断灭。复次颂曰:
就像由于鬼神的意念力量,能使其他人失去正念或做噩梦,或者被精怪迷惑等异常现象发生。具备神通的人通过意念力量,能让别人在梦中看见各种景象,比如大迦多衍那运用意念的力量,使娑剌拏王等人梦见奇特的事情。又像阿练若仙人凭借愤怒的意念力量,让吠摩质呾利王梦见异常景象。同样道理,由于他人心识产生的变化,会导致受害者生命根源受损的事件发生。应当知道所谓的死亡,就是指众生生命形态因心识变异而产生的相续中断。
接下来偈颂说:
弹咤迦等空, 云何由仙忿?
意罚为大罪, 此复云何成?
山林原野的虚空景象, 为何会因仙人的嗔恨而显现? 意识造作的罪业最为深重, 这个道理又该如何理解?
论曰:若不许由他识转变增上力故他有情死,云何世尊为成意罚是大罪故,返问长者邬波离言:「汝颇曾闻何因缘故,弹咤迦林、末蹬伽林、羯陵伽林皆空闲寂?」长者白佛言:「乔答摩!我闻由仙意愤恚故。」若执神鬼敬重仙人,知嫌为杀彼有情类,不但由仙意愤恚者,云何引彼成立意罚为大罪性过于身语?由此应知,但由仙忿彼有情死,理善成立。若唯有识,诸他心智知他心不?设尔何失?若不能知,何谓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识应不成。虽知他心,然不如实。颂曰:
论中说道:如果不承认由于其他心识的转变力量,导致其他众生死亡,那么世尊为了证明意念惩罚是重大罪业,反问长者乌波离说:“你可曾听说过是什么原因,导致弹咤迦林、末蹬伽林、羯陵伽林都变得空寂无人?”长者回答佛陀:“乔答摩!我听说是因为仙人心生愤恨的缘故。”如果坚持认为是鬼神敬重仙人,知道仙人心生厌恶就杀害那些众生,不只是由于仙人的意念愤恨,那么为什么要引用这个例子来证明意念惩罚的罪业重大超过身体和语言的罪业呢?由此可知,仅仅因为仙人的忿怒导致那些众生死亡,在道理上是能够成立的。
如果一切唯有心识,那么其他众生的他心智能不能认知他人的心识呢?这有什么问题呢?如果不能认知,怎么能称为他心智呢?如果能认知的话,唯识的道理似乎就不能成立了。虽然能认知他人的心识,但并不能完全如实认知。颂文说:
他心智云何, 知境不如实?
如知自心智, 不知如佛境。
他人心智能如何,了知外境不真切? 正如了知自心般,不能彻知如佛境。
论曰:诸他心智云何于境不如实知?如自心智。此自心智云何于境不如实知?由无知故。二智于境各由无知所覆蔽故,不知如佛净智所行不可言境。此二于境不如实知,由似外境虚妄显现故、所取能取分别未断故。唯识理趣无边决择,品类差别难度甚深,非佛谁能具广决择。颂曰:
世尊说道:为什么他心通无法如实了知他人的心念呢?就像我们无法完全了知自己的心念一样。那为什么我们也不能完全了知自己的心念呢?因为有无明障碍的缘故。这两种智慧(他心通和自省智)在对境时,都被各自的无明所遮蔽,所以无法像佛陀的清净智慧那样,照见不可言说的真实境界。
这两种智慧不能如实知见对境,是因为: 第一,心识中似乎有外在境界虚妄显现; 第二,能取(认识主体)与所取(认识对象)的分别尚未断除。
唯识的义理深广无边,其中各类法义的差别极其深奥难测,除了佛陀,还有谁能完整详尽地阐释清楚呢?偈颂总结说:
我已随自能, 略成唯识义,
此中一切种, 难思佛所行。
我已尽己所能,简要阐明唯识真义, 这其中所蕴含的,皆是佛陀难思难议的甚深境界。
论曰:唯识理趣品类无边,我随自能已略成立。余一切种非所思议,超诸寻思所行境故。如是理趣唯佛所行,诸佛世尊于一切境及一切种智无碍故。
论中说道:关于唯识的真理和道理,其种类和范围是无边无际的。我根据自己的能力,已经大略地把它建立和说明清楚了。其余的一切种类和道理,不是我们凡夫能够思考和议论的,因为它超越了所有思维和寻思所能达到的境界。这样的真理和道理,只有佛陀才能完全通达和实践。诸佛世尊对于一切境界和一切种类的智慧,都是没有障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