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了義燈記(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八)
智周 撰
第三卷
燈。約俱時難(至)亦是相符者。此意說云。若言通難新舊二師。故有此失。約俱前後。思准曰知。
燈。得通三世(至)應非無常者。問。西明前文云。滅相依過去。即云謂非。今申正理。如何乃言滅相依三世假立耶。答。西明依無。立滅相。所以破之。今依曾有當有義理。所以依三世立假相。或西明滅相。但在過去。不通三世。所以破之。今通三世假立。故無違也。又云。汝者此意宗中。言無為相著。汝言即自宗。無相違失。
灯。相似相续者。此师依义立名。所相是色。能相还是色摄也。
灯。又如坚等地等而相者。界者性义。意云。地用坚为性相也。
灯。非说色时此谁之色者。此意说者。而但可生。是谁生。不得说言色是谁色。
灯。住异文中以影略故。瑜伽文中。但明生灭。通于三世。不说住异。以举一隅。令三反故。若不尔。前二通三者。有何所以。
灯。如饥渴触体。即老死亦尔。依触分位。而假建立。无有别体。
灯。数论相灭者。彼计法体是常不灭。相有隐显。名转变灭。若通生灭差别。过去所作之因。而是其生。若无归其常。亦名灭寂。之与因俱是常而有别。
灯。前未破故者。论文之中。先未破他。如何得言义如前破。
灯。今云彼量是因中相违等者。所言量者。须前要集假叙者是。应更检彼集所说。
灯。谁许声体立法处等者。大乘自宗。屈曲声体。是离声在于法处。故云谁许。
燈。然西明云(至)別有法處自性者。別有名句等之自性。此名句文法處攝故。故云別有法處自性。
燈。即長短等(至)法處所攝等者。長短等上生等法。亦名長等法。前法總言應異色處。別有法處。即犯相符。此生等相。他亦許在法處攝故。
灯。在声不在非诠等者。他意说云。别此名等不别。生于非诠。名为差别。故今非云。但在于声。不在非诠。余别知。
灯。谁言一极微二大造所等者。一极微者。极微声。二大造者。内大外大。不许因多果小。果多因小。彼即不障故。为此极微助缘。名因俱声。不说二造。方名因俱。
灯。便善那者。此云显义。扇由扇显得有风。二相好表显。此人是福德也。三根显具足根故。表显非不男也。四味自解。
灯。何能自悟者。真现比非迷妄执。别言二量。而能自悟。二似妄执。亦二量收。如何得二似二量自悟。是迷妄故。
灯。余二增上俱通士用者。非择虗名为余二。三种无上为并通。士用名为俱通。婆多师唯立三种。故不言余。
灯。未有漏熏但由第六者。其第七识。为□□中。不缘无为。未熏彼种。至无漏能缘者。用由第六引。
燈。本及(至)真如是實者。本質即是法性真如。即是亦八中。應更審思。
灯。或由定者。想受唯定。不动非定。不要得定。方能离于苦乐受等。一唯是定。一非唯定。故今两种。
灯。次或二为非染为者。依假立为通善不善。名为二为。别通无记。名非染为。
燈。問擇(至)何不許然者。此問意云。隨其煩惱不生之處。而即立為擇滅。苦樂等處。於下三種立不能。何不於此下三種中。立想受滅。要第四定。方立彼耶。
燈。答據究竟斷(至)據顯如齊解者。此答意。下三既能分。顯於下非擇亦合立。餘三例知。
灯。以前答他等者。即彼论中前答他杂。又言除佛别等者。是彼答意。余可思准。
灯。为缘故名转者。问前问双标引转缘。今者何故但渐缘缚。答影故尔。
灯。不同三相者。此遮意云。而不得亦三相为例。论文同说因相违。于种现二故。
灯。五七不能现彼种相者。现种种相。名果能反。五七不能现彼所熏之种相。故云非果反。
燈。此中意說(至)種種相者。自證所現。見相二分亦種種相。
灯。于二位等者。即染净位。名为二位。今更释云。我爱执藏善恶业感。名为二位。应捡要集。
灯。故颂徧说者。彼说意云。据二位。所以颂中了细明第八异熟。
灯。不可知即二行相者。所缘行相。二之相也。疏应可知。
燈。云雜染(至)亦無因緣者。彼師意云。能藏所藏。據因緣義。約後二釋。不是緣。故不為正。應撿彼說。
灯。证阿赖耶等者。彼论对他。成立第八。由他不信。引证而立。应捡彼论。方悉本意。
灯。经部种亦应如是者。此难意云。若以种以种子。名赖耶者。经部亦许杂染之种子。应名赖耶。
灯。以第二句释第一句。即第三卷摄论颂云。由摄藏诸法。一切种子识。以彼引此以为证也。若执现识。不应之亦者。彼师意云。若具能藏。即是种子。执藏为我。即执现故。牒难也。
灯。不同二障者。此应意云。所知虽同一。种有多差别。说二殊。三相既无。不可为例。余可准知。
燈。若離如是(至)定不可得者。唯阿賴耶與諸轉識。及第八識。攝內外種。今生現行等。是但有因。除此外。皆非此攝。
灯。此遍生五门有染者。四谛修道名为五。彼宗集灭见俱有二。故集谛中。四为遍行。当捡但舍。
灯。以现贪等缘嗔等。熏成于种。后能生于余嗔等法。遍行因。贪等种子。而非非遍。故名遍行曰生因。因者因明疏第一广明。
灯。名与小同义意有别者。大乘所说。次前是大乘所谈。如何俱舍等。云辨引故。
灯。从旧因生等者。虽无异熟。从无漏生。亦名为果。为因可知。
灯。若尔自相中果相等者。此难意云。果相是异熟。佛果自相所摄所摄果相。从旧因生。名为果相。所以应例。
燈。若親因生(至)無自相故者。此難意云。果相是異熟。佛果自相所攝果相。從舊因生。名為果相。所以應別。
燈。若離因生(至)無自相故者。此意說云。離親因生等是自相。
灯。定通证等者。本疏引教。意证法尔无漏种子。不欲通证。余说本疏。有通证言。是得借本。
灯。谓如如依止阿赖耶识者。此意说云。一切种子互等。同依阿赖耶。云如如者。相似义。应捡大论。
灯。即熏种者。熏八识识种。而不唯熏第八识种。亦非转识。但熏自余。故言熏八。
灯。影显生现持诸熏习等者。此意说。且言持识与种子识。而为因缘。影取转识与现第八。亦为因缘。
燈。若至現增(至)非剎那滅者。此難意云。若至現在業種子增。此異熟果。應至後念。經二剎那。而方始成。何以故。留持業種以為增故。
燈。然現善惡(至)現以增故者。此意說云。難云善惡增於果。種但現行業。非業種增。由現業增。故不須種。
灯。若许与力何不生现者。此是他难。他难意云。若言现业与果种力。种如何不即生现。
灯。即增上果假立彼名者。今且释云。十王果等。望无分别。是增上果。而假说言无分别惑。应捡彼论。方悉求意。
灯。若是有漏岂为对治者。要集解彼摄论文云。无分别者。而是有漏无分别智。故为此难。
灯。由此资熏余有漏业等者。由此无漏无分别种。资有漏业。而方能感十王等果报。此灯主释。
燈。不說治(至)各言無記者。此釋前言無治道者。准此無記。而無治道。
燈。若說隨果(至)應非種子等者。西明意云。由論說言。隨果轉等。所以生現。不生現時。皆名種子。若無此文。即未生現種子。何故非果俱。故為有此文。不生現者。亦得種名。
灯。于异熟蕴及加行别者。异熟无记名异熟蕴。但逢于缘。而加行心各别而缘。名加行别。更捡彼论。
灯。老死位等者。即生位当死之时。或从足下论触而起。或从须上论触而生。名为渐死。
灯。若二种子者。内外二种。名二种。
灯。若定如论不应说别者。若如唯识瑜伽等文。不应论生为引因。彼等论中。不说生等者。生引故。今以义准。而展转他。亦无其失。
灯。渐次第作等者。此意说云。十二缘支。次第相缘。皆得名为生引二因。
灯。熏习能诠者。意云。呼熏习名言是能诠。即是声名句名为能诠。既熏习言。何为所诠熏习。此论谓依彼法。何等文自解。
灯。何为所诠等者。即是种子。名为所诠。应捡彼论。
灯。以影互明故者。显扬摄论。即影明也。显扬破彼小乘五因。而非因缘。不言自宗五种因中并无因缘。摄论据自。而异门中说通因缘。不言小乘五因之中。而有因缘。名影显也。
灯。评取初解者。此灯中。总是第一解意也。疏中有二解。疏主自许取此第一解也。
灯。岂非法自相相违因者。问。准此曾。是有法自相相违因过。如何言法。答。因缘而是所诤。心非所诤。故但违非违有法。量云。心不能自然。因喻同前。
灯。由彼俱业等者。由初禅中有苦受俱。或彼火炎。二三禅中喜乐俱。咸各风灾。
灯。不尔余由引此言何用者。此说意云。若非此生。自为引因。即摄论颂枯丧。由余引之。颂言而无用。作此释。应捡本疏。
灯。有相符失者。于言难应实。反为此杂秽土难。有相符失。我已许实反故。
灯。三灾可用者。反此三灾。诸有情等。设来谁处。于此三灾。还得有孔穴大等用。
灯。改最珠力者。为有神珠。是于身上。令丑陋者。而得端严。除累别者。
燈。法師自云(至)初解為勝。為淄州古師。在西明邊。問。西明疏難。西明第二解。西明法師自云。若爾初解勝也。初解如餘抄。
灯。第八无别出生生等者。此意说云。第八无所依根等。所以随六。但法处如三科章。当辨此义。
灯。且说见等。此说意云。五识所变。皆是有对。文中且举眼识一介。例于余识。
卷第四(論第三)
灯。惑泛明等者。问。此与评。有何差别。答。前约缘境。今此后释。但泛言缘。不泛别。
灯。又通他显业过亦未离者。即眼业等不通于他。除心所等。应皆准悉。
燈。問觸謂三和(至)雙名體等者。此問意云。准論文中。觸謂三和及其返異。此文皆以辨其名。觸境為性。此文方是顯其體性。今此等文為總顯體。為并辨名。谷如燈說云。若依有部。正理為正者。此法師斷。由正理言。將入現在。影似大乘。在種子法。故正理正。
燈。即雜心(至)同於正理者。此說意云。准雜心文。得因正理。在於生相。又云。若即如彼者。若即加彼依於現者。即是不正。
灯。则色等五境者。举业其色境。等自余境。
灯。无法无有情为障等者。无别法及无有情。以熟为其障。名等无间。
燈。不尋因果(至)諸可怖事等者。有此因果。顯引義邊。方名道理。唯識如文。思惟而作。
灯。俱舍二十引教等者。此文以现应定。俱舍于二十中。约教理。应捡俱舍。
灯。应名去来中名为现者。前前多念是过去中未来相。以决定者。过去中现在之相。故名去来等。等已受用因。未已受用果者。问。种子生果。既是同时。如伺言已受用同。答。据果生之时。因义已成熟意。所以作此说。
燈。眼智明覺(至)親者今等者。意苦謂諦。諦下各有四。四各通三世也。
灯。若经生即亦不退者。名得果。以而经于生。即不退先于圣果。大众部退亦圣果。余部应知。
灯。不尔以外皆增者。此说意云。大悲菩萨十地满足已。若更增进。即不得定。经三大劫修行满足。大悲菩萨无成以斯。更更增进。有何最极。由此故知。除大悲也。除此大悲。十地满已。除皆增。
燈。本云(至)不通果位者。此意說云。論中但說能藏及執。以通果故。不說染熏及所藏者。不通果故。
燈。離無我執(至)執定通故者。此釋藏也。有難云。果位之中。如何得有我執等(云云)。故有此答。
燈。不爾(至)有雜染法者。說意云。若但簡雜染。能藏及雜染。下文何用有雜染法。
灯。若如诸释不假别文者。除师释赖耶三藏。别引余文。及以义解。今难意。本论若无别断。爰引文既自具。何假别文。
燈。不可取藏(至)能藏之義者。他意。由能藏染。即此染法。是能藏義。
灯。非舍能所藏之义者。西明白马。俱得舍体。义者体义。
燈。又若尋伺(至)思惟真如者。瑜伽論說。尋伺緣。如名思惟。如今既親緣。何欲思惟。故與論違。
燈。如見道無漏(至)鏡智亦爾者。此例意云。雖定見道通五地有。正起之時。唯第四定。唯第四定。餘四地中無漏見道。必竟不起。今鏡智。雖通餘地。起唯第四。餘地之者。亦必不起。如唯識抄。
燈。設無何失(至)其諸地易故者。此並西明。漸遂解釋。得佛身中。無眼耳通及定也。
灯。作他不定过如何遣者。次小乘师。就大乘宗。而作不定。大乘是彼小他故不定。量云。第六意识。为如五识。转识摄故。亦有别依。为如七识。转识摄故。六无别依。
灯。同喻一分所立不成者。六识为喻。第六识用。七为依故。识喻望所宗。无一分也。
灯。又亦未诤受熏等者。义虽他不许。令成差别。然但诤依不诤熏等。非差别稍难。
灯。亦不为过理如前辨等者。相违决定。由喻共许。今言自许。故能非缘。
燈。猶如有一(至)不應理故。此意說云。如一時中六境俱至。諸識各欲見聞甞等。如何得有初生一識。
燈。然四業(至)第八者。初二第八後二知。此說意云。若有第八。四業可具。若無第八。如何四具。
燈。又復此論(至)總離別故。心雜染者。是總識。自餘說等是識別義。餘思准可知。
燈。今謂是過(至)故有法過者。此難意云。真性之中說皆終一切皆空。如何得言真性之為法定中有。
燈。若取諸法(至)俱違宗過者。自許皆空。今取諸法非定。故一分違。有部唯實。不彼真性。非但自違。并諸法。故名俱違。
灯。前宗记故者。即释因无过。所以立空。缘生空。名符宗无。
灯。若以实幻为喻者。中为兔等。此是似幻。而是缘生。执为实有。此心实幻。而非缘生。
燈。諸大乘經(至)中宗第八者。大乘同信。若依勝義。即令一切者皆總除。何故唯破第八一也。故中心觀論道理難。
燈。有無本自二即辨(至)世諦等者。世俗勝義名為有無。經說此二本自二別。不棄世諦。違諸教也。
灯。轻安大种者。由得定已。引得类四大种。能令自安适。是故名为轻安大种。
灯。如人中得起天等生得善者。问。生便得名生得。今既未生。如何言得。答。生便得者。不约感果。今据感报。未生亦得。不尔。如何感天等报。
燈。二說前正(至)如煩惱等者。此意云。如人身中煩惱。
灯。种别不说。得定此属也。此属于天。善亦如是。故难起。
灯。总聚亦假者。据一慧中分三。总说与前总者而有别。细捡前说。
灯。但举三者。初虽说五。治但举三。今难治也。
灯。细谓爱取有生自体名麤者。此约生果有远近别。分为麤细。
燈。雖觀老死(至)未為喜足者。此意說云。雖觀老死名為現在。觀至受受等。而為苦集。而未觀彼未來苦果。及未來苦果集因。未以為足。
燈。謂遍逆(至)齊識退還等者。此釋觀於未來苦。於現身上。觀於當來識等果種。名為當苦。而更不觀未來之集。何以故。知現苦果而是生。准當苦果。且由集起所以不觀。但至於識及至退還。大意如是。今文中。言集諦由誰而有苦。此文以悞。合言苦諦由誰而有。更勘。
灯。答虽名通定等者。此答意。缘梵王等。虽是通引。同有漏故。相随于上。余可准知。问。通引既同。彼食段。亦应通于上界。答。通引虽同。漏无漏别。不可相例。或又菩萨。实苏酪等。于下有漏。不能为食。但为增上。引欲有情所变香。而为其食。故不通上。如次前说。
灯。能与后后等者。捡彼论。摄受别义者。今眼定等。是别义。
灯。既许有段食经何不说者。此难意云。定中有食。如何次下引入定。经但说表等者。不说食耶。
灯。设兼引大亦复无违者。兼四大也。
灯。色持不遍者。无色界中。而无其色。以为能持。故不通也。
燈。又難有部(至)說行能感者。此難意云。識位之中。有異熟識。色從於識。名為異熟識。位中之無異熟色。從於誰名為異熟。說行能等感。廣如疏述。
灯。安慧既许自证分种等者。第八自证。傍生十八。又云。若自证者。即是八识各自证。思之取前。
燈。集云(至)感果用者。此乃要集。救西明說。感相分業種。名感相種。餘思可知。
燈。西明云(至)亦有所依者。彼難意云。文中正釋。俱有取依。何故。乃以因緣為例。彼釋意云。且淨月師。以前三師。不立種依故。今義准而令得有取。諸法救別成三師。若今取即但三師。應撿彼說。
燈。今謂此情(至)故非取依者。此撿意云。疏主意云。初後五種。與前四種。而以相攝。不可決定。具其四義。即今餘三。何須前義者。決定等四淨者。可悉。
灯。言相须等者。即三义中之一义也。就此一中。而有其二。是瑜伽文。
灯。除转轮王必起贪爱等者。居转轮王。初胎时而能自知故。放父母胎。不生贪嗔。住胎而即不智。若尔如何言命终心而无种。答。此言中。除末心之时。彼言命终。亦不相违。
灯。此中应有等流等者。此意说云。此论中令有等流。而即今是心境。俱缘句中所收已。前已明等流心意。今此等流在彼中摄。所以但在境缘句收。
灯。何要戏忘等者。此难意云。若不约受具。何法指此妄表天。
灯。佛使等者。佛所为之事未了以来。必不自害。亦复不为他之所害。
灯。此意以别相名与而能断惑等者。此意说云。于生空处起总相心。于四谛上。而通作有无常共相。如此之智。方能断惑除。可思准文。应捡彼及论疏。
灯。所由所依是有覆故。谓心王是有覆。心所依心王。随王亦有覆。
灯。问缘现可尔缘过如何者。此义稍难。若言是妄。现是善心。若非妄念。既不能忆。而是何耶。若此稍难。故令思惟耳。
卷第五
灯。无故不说等者。此意说云。第七八识。义谁同有。
灯。善异者。此即之苦。其无及相同者。而即不说。应捡彼疏。
燈。法執望二乘(至)二位中無者。菩薩二位。法執不行名無。望定二乘非是染故。二之中為無。
灯。若不入灭者。是其初解。设入不灭者。是第三解。
灯。要集云所知障定者。此说意云。所知烦恼同种。决定必所知定。
灯。非多心者。此说意云。言起一心义说。如异熟心。起威仪时。即名威仪。余三时。亦同此说。
灯。亦非第六识立第七故者。本意成立。有第七识所以不取第六识也。如因明纂。更广明之。
燈。生空後得(至)故云無者。正起生空後得之時。有漏之相。而即不起。無此正相。故亦名無。
灯。漏须须决择分者。问。何故不说顺解脱分者。答。举胜摄劣。应捡彼论。
灯。不尔漏俱非漏因者。答尔不许与漏俱。如何得言是有漏因。
燈。非於定中(至)何者者。此疏意云。若其不許定中尋求。而後若為次。即是漸。
灯。若依正求等。即瑜伽论。名为正本。
燈。今者解云(至)現此同失者。此即答前過非勝境。問云。雖不定現比同等。難意如是。思之可悉。
灯。意缘声时定为无所有者。此意说云。为同耳识熏欲声种。为不同耳别熏放无所有种。
灯。俱舍第七从通果心无间生等者。俱舍论说。有二十心。而相生起。此言通果。欲界通果。
灯。当知是彼影像像类故者。相似义通果。自性是上界法。云欲界者。似欲界故。名为欲界。
灯。初文即后二文非别者。要集意云。大论中而有二文。即为两释。今非意者。后文即是释前故。而非别六十九文。
燈。又有欲界(至)福果所致等者。此意云。六欲諸天。及一分人起神通者。並由云生福德力故。而能如是。即輕王等。是人一分。此引文略。後應更撿。
灯。据预流七返有等者。预流身中。感七返有。诸惑业等。捡名有支。一来准知。除无漏。故云一分。
灯。不简五义但有随转等者。云不发业。但简第六识。五识不能而为转因。但随第六。而转起故。此乃释前不简所以。
灯。非于此中许有二解等者。疏主以经说有乐言。且为此例。非许有乐而为两解。西集说云。有说二解。不悟本意。
燈。然瑜伽(至)是故總說故者。大論但言三受得者。文言總故。據亦今攝應部並二。
灯。若依前会是转者。或摄论中。恶趣文前。而有会释。或是初西明。或是灯中引文。或本论引。应捡。
灯。如缘外境通三性心等者。此意说云。境谁无记。而得说说通三性心。何妨器是业感无记。而能发等流之乐。
灯。以不生无色根者。由不生彼。以未至而无欲烦恼。及其色类。但有所余。
灯。二据大乘有第七识起无漏说者。大乘许依未至定中。而现起无漏第七。而为意根。
燈。又如大乘(至)故有喜受者。大乘入見。要依第四。初地既名極喜地攝。故知第四。得喜相應。
灯。二云须经部师立者。彼计尔所依思分立。思是求。举本摄末。今者触法。与余为依故。于举本摄末。
灯。此言界已自捡等者。此意云。论说言。此自捡明取正因。即是别相。若尔者。犯熏言失。问。思能令心造为业。若离捡相。如何作业。思等取别。引心作业。心准捡相。由所引生。准捡相。亦能作业。又设解云。心王取捡胜所。隐劣显胜。但言总心造业。于理无违。心所翻此。云亦不尔。无文说言心王取。故依前解。
灯。若强为难返例等者。小乘若强。举前难云。大乘即应返例。于彼言作意。令心趣异。其例可知。
灯。然等引宽等者。问。等至等引。俱通有无。何故等引独宽称。答。准大论中。是总余是别。等引等诸功德法。故宽名。问。何以等引名。总摄功德耶。答。如名起义。由能引得诸功德。等引而支宽称。余则不然。相传释定。等至通有无心。等引唯有心。非也。
论六
灯。境业小异彼云者。彼杂集论。合更有漏。已如引之。应捡彼论。定显。
灯。业果即谛者。业果即在四谛中摄。名为即谛。摄者即是显扬。不开杂集。
灯。受戒者随护他心等者。五十三又约此义。受戒人护于心。应更捡彼。
灯。别境不定二各少分者。此二之中。有是随惑。故言少分。通随惑者。是自性断。
灯。然所缘断或不生断者。此意说云。所缘断者。四断之中。不生断摄。
灯。且据全说者。意舍通八。非相应皆是无漏。故不名全者。五相应无漏所引。总名无漏。故名为全。
灯。一云得起依现身者。问。设不起。彼有何过。答。无文定判。道理之中。可容得依。非要后起。
灯。我胜慢类中摄三种等者。此意即说。于此处起我胜慢。非我胜慢。有其三种。
燈。二多不全依(至)故即喻者。舉此意云。於勝計等。等計勝。過慢具依此二而起。故名為全。我勝慢。但依一法上生。我勝慢類。依三法起。故名為過。
灯。即四依三品生者。于前三上。更加有劣及无胜等。故成其四。配属思之可悉。
灯。不尔有疑者。若其不如次上释者。即有疑生。言可得是慧者。此即是疑。
灯。依谛少释者。四谛门为而解释。
灯。理已定故名不须故者。此破意云。言有无者。道理已定。何名不定异者。二宗名为移转。是名不须。捡彼。
燈。四分初二(至)苦受等者。二論中分之中。但明初二。有想等中。但明有色及苦等。而不全明。
灯。答依宗计等者。即依小乘解诸见等。执有边者。即常见收。执无边者。是断见。论文省故。但言有无。执亦有。即是一分断常见摄。余可准知。
灯。据彼自界等者。据彼外道。自世界说。
灯。又遍分常一唯起一者。即是一人取一见。
灯。何种智婆沙等中。说云。诸见中。有其智。答如文。
灯。由势分力不许无因者。全无之者。而是有心。复虽不忆。由昔时有心势分。不执为无。无义因禽兽等义同默。利禽兽造业。虽非此义。仍须捡彼。
灯。贪分虽痴俱说与痴相应等者。依贪分痴而与立俱至相续者。由现爱力。今不断绝中有相续。
灯。云何七日方不行者。问。若尔第八。何要七日。第一度死。答。第八总报。由其薰力。至返七日。而即便殁。前六不然。不相例。道理犹难。思之。问。明说云。六识分行舍色身不。答。舍俱何过。难。二俱有失。若云舍者。第六既世之得住持。而何故舍。若不舍者。如何得言七日一死。并中夭等。故知说非。应捡。
燈。餘五准應(至)是何行斷者。還作下上麤靜等。相以此五種別有功能。餘多不說。若其五不作二相。而於或前一作意。六行之中。作初二行。其餘之惑而迷誰斷。須知矣。
灯。触证少分者。于胜功能。而能对触。证得少分名触。证小分触。是触对亲证之义。
灯。果烦恼断已等者。最下品惑果烦恼。断证可知。
灯。摄乐作意为二品解脱者。问。摄乐作意。是中道。何故隔其观。究竟而都取耶。答。此释正。但由六十二中说云。摄乐作意。通四道故。且作此释。
燈。六十二云(至)或為證得等者。此釋起四道取由。又是遍滿所緣者。而能遍滿緣所境。名滿所緣。
灯。次于不来故者。此意说云。设三品不起慢谤。故执第四而为极果。更无有由前三品许。而更有生。生三种有中有起。何须起慢。是有生喜。名未无生。
灯。行总数别类中者。即类中随行三八。前所指也。文疑略。后更勘本。
灯。向至随念计度二种者。上座部师。意依色根。彼论破云。第六意识。应随念计度分别。依色根故。由如五识。无不说五。又答至即许自性分别等有。此答意云。若其不许五有自性。亦令破六自性分别。既不破此。举五为俞。明有五得。
燈。五在第六(至)計度攝故者。七除前二。餘在第六。除前三。後四之者。是計度揚第七相應。
燈。准瑜伽釋(至)不違第七者。後四分別。能緣行相。及所緣境。不違第七。故通第七。
灯。瑜伽通缘世杂集唯未来者。问前前大论。无相分别。缘于过现。如何今言通缘世。答。前约得与自性随念二种。相摄言通现。不无唯言。理实而定。通约三世。故与杂集无相摄。今且录排以写。
灯。三于识空不通行者。今别行相诸识。皆有寻伺之者。或有或无。若言分别。皆是寻分别。所遍识失。
灯。此皆上界及异熟心起等者。此意。通果之是上界法。悔不通上。故不得俱。坏等者。异熟心起。是变化。单亦不悔。上之文言言总也。道理隐称双单之者。如者卷释。
燈。若分有(至)無色應立者。非是分有尋伺二法。名為分有。而分有餘禪支之法。名為分有。應撿禪支義。無色地法。即知其分。
灯。一通诸部即唯是寻等者。此通三乘。明思惟体。大乘但约因位后得。下亦云唯约大乘因果说者。文相可知。
燈。瑜伽二十九(至)皆是初體等者。此論文。並證後得為正思惟。若非後得。如何能取。起種種言論。安立慧等。種種諸言。思惟惟性者。即計筭等。以思惟而為其性。又言立二名。正見等者。能安立慧。及其取證。含此三種名為正見。即如證者。是其所證。
灯。慧蕴摄等者。五分法中。慧分摄也。
燈。九十八云(至)名為八支聖道等。此論文。並證根本。為正思惟。若非根本。如何得言。以非安立。及無餘斷一切煩惱。以此故知。取根本智。言除諸惑支者。惑依於思分位假立。故除之也。
燈。當知此中(至)皆是後八支體等者。此總結前所引諸文。配屬二智。行相可悉。
燈。若爾(至)及對治支。此難意云。尋伺俱依思慧上立。如何得有麤細等別。答意云。還依思慧麤細功別。分麤細等。
燈。表色(至)即彼逈色者。此之表色。由依逈色而無障。而方能動作。故以逈色。而作可依。又前言作相者。即此表色。有形相故。名句作相。更撿三科等章。
灯。离余碍触方处可得者。表色即有前所余师。而何者无前触余。而故知名逈色。
燈。問若取逈色(至)立色者。何故不立此之逈色。名取造色。難意如是。
灯。欲令名中者。名者言更无义。
灯。渐次门故难重失者。此师意云。前文其重据四谛。辨其王处。后文亦然。故犯重言。今加王。故无重失。
灯。今谓不尔等者。此意云。前文唯约四王所。后文亦尔不犯重言。何者后文并具异难。及相见等。据此而并。上前宽狭而悬殊。如何得主。犯重言失。除四可悉。
灯。本宗同中论文不说者。一切有部。俱舍论中。许有中有。宗轮论中。即不言有。何责引彼宗轮论中所说。以义证有中有不有。非是不许有部中有。若上本部。所许义同。异部论中。更不别说。但假部。同为此义。
灯。雪山同彼岂有中有者。此难意云。彼宗之中。无其中有。余同有部。有部论尚无中有。雪山宁有。
灯。异熟定及时报者。异熟者。异熟即是其报。有言异熟有处报。故此双言。
燈。文慈定(至)現受者。由以慈小。留入於定。名為慈悲。身證俱解。地上菩薩皆總得。而言等。初見道及餘大定。於等人而行不還及起供養。皆招現報。言執者。而是別報。
燈。謂作業決定(至)位定者。此即配前所言三種。又云。作業至是不定。此即法師。釋前二種。前言作業中。通定不定。前言定處。而是不定。言分位者。即是時也。有處名時。有處時有處名位。故雙言。
灯。第二时定报不定者。问。如作恶业。来生令受。趣即不定。若生人中。而逢胜修诸善业。往业而不受之。此等即是时亦不定。如何得言时定报不定。答。若逢胜缘。而不受。已必更于尔时重受。亦名为定。余皆准此。
灯。下文言有何得别说故者。此意云。若后二业。时报俱定。即受报亦即摄持。何须别说。既别时。明非俱定。
燈。既云感得(至)故知是通者。要集等云。異熟決定。時亦決定。法師意云。異熟雖時不必定。時若亦定。雜集亦念欲時決定。彼論但言感果決定。不言時定。明心此通定不定。又云。不爾(至)不造惡業耶者。此意說云。於此報定異熟。身上得道惡業。明先業時。而即不定時難。復應更問。
燈。今謂不爾(至)業有五種者。此非意云。顯揚既云。等有五種。故知問不唯是報。
灯。即是前三何须别说者。五业前三。而是而何分别。说前问耶。
灯。各当不初乖者相摄者。此非意云。各自相当。不许相摄。乖角之者。何乃相为。故不可。
灯。据造不善言为正法者。如外道筭释生筭。将此为真正之法。故与此别。
燈。問(至)何不感者。此問意云。初在人中。修得此定。後生色界。更後重起。彼色界中。無想俱慧思。能招得彼無想果不。又云。不可生後同招者。欲界業色界生業。餘准先知。
燈。不爾(至)應重生彼者。此意即說。不作此解。應生無想。酬欲惑已。更應重生。酬欲感咸界業。既不重生。故如前釋。
燈。若初師(至)不得重起者。即三種。名為三釋。
燈。生無想者(至)生重生故。如前釋。亦名後報者。初修退。後生熏。起一生即感。彼無想天從起說。亦名後報。欲界名下。
灯。西明云已五十一者。问。西明说云。四万二并十千。合之为一。其四十心并及十色。为五十一。则于理何妨。而言不得有五十一。答。仁王般若及华严等。但言三十。虽言十信。不离十住。准此诸文。无四十心。可不成五十一。
燈。頓悟菩薩(至)二說別故者。許初地得滅定者。即有其十。許七地得即四。但許初七。二說別也。
燈。或四十七(至)或四十七者。即不還人。欲界或書。上下地各九上十二。或有斷得色界三上。即四十五。餘可知之。今者助明。至可非初起者。此意說云。無文而障。欲色天之中。得有身證。設無身證。即慧解脫許在欲界。此人迴心。後定不能起於此定。問。未入初地。可不能也。答。據說不障地。智上有得起。
灯。即是后世邬陀夷也者。即此要集。不悉本释。如邬陀夷。不悟舍利弗谈。此要集。名后邬陀夷。
燈。此論後師(至)必為正者。無文斷此二師說故。
灯。但诃沙弥不可说意者。此中总意。若其无色非意成天。邬陀夷沙弥。何故起诤。明知无色是意成天。方始起诤。不诚意者。如前可知。
燈。西明(至)令八滅定故者。此師意云。定性二乘。不能求於一切一切智故。深密等言。我於凡愚不開演。即不為說阿賴耶識。今言為說。令此二乘入滅定故。
燈。今者問彼(至)已密意說故者。此意即說。此文引文。皆無有處。言為二乘令入滅定。說阿賴耶。涅槃經唯說六識。亦無有說阿耶處。若論密意。即阿含等。是已說訖。故知不可。
卷第六
又設兼(至)亦無不定。有真觀緣。離心可得真。而為不定。
燈。答有二義(至)實與非實者。此之義兩家共許。無熟他失。但取此二。以之為喻。不論鏡像實與不實。
灯。难他心智等。此举论中外人难二释。又云。今缘自心。非观缘他心者。此举论中答二释。
灯。非等引地亦复如是者。此从喻善恶心业。以其果取感之命以夏影。
灯。以前相故者。以是前色境之相故。
灯。色家收。释所以也。
灯。本识所变为所余色者。为实五尘。不名影像。是像色余名所余也。
燈。西明云安慧三釋等者。西明假敘此二師說。不斷得失。又云。安慧(至)故名唯識者。此並法師破不正。及自述正述。思准可解。
燈。答緣影不極成攝云見質者。問。薩婆多師。豈許境中還見自質。答。彼師雖許鏡中像色。而是前有。由鏡之中。并見自質。不作此解。道理即難(欲前)。
燈。欲界經生(至)受變易生者。問。有何所以。經生之人。得非擇滅變易。答。由曾經生。總厭生死。故得如是。
灯。应五那含人旧等者。此那含人。由五品熏。而生净居。不言直造亦熏。故取为例。
燈。或三地(至)亦在其中者。八九十地名為三地。既言三地處於淨居。所以第十亦在其中。既第十地在淨土中。云唯佛覺者。佛即是意。說淨土是佛居。又云。非得靜慮境界者。即意即說其淨土者。非得定人而得止居。後非靜慮境界所攝。今菩薩等名靜慮。又云。想相說土(至)由文陰故者。此會意云。對法論中。雖定以三佛通言。不簡何佛。文相總故。據實。菩薩得生其中。
灯。余本不获者。慈恩所引七十八等。皆是总文。要集捡彼引二受别。不见显者。故言不获。
燈。然自在宮(至)處所不定等者。此師釋及餘准知也。
燈。隨其所樂(至)先善取彼行相故者。由先已能善取上地諸心行相。復於欲界生得。能和學者。取無漏心。
灯。隣彼胜心非起生得者。上界方便。而是其胜。不可从上界胜心。生下劣心。此释前解好所以。
灯。自上界土生者。此明不善。自从生。次言不善。而能他生。得等言。言从他等。皆准此知。彼从他等亦尔。
燈。從色有覆(至)取障說者。此意即說。異熟生者。據定性說。何以故。不定性等異熟生。據所知障者。是有覆收。定性之人。即非有覆。為今四以。故約定性。問。不定等人。何無此四。答。雖有四心。由定性非有覆染。故分別明。即從色界有覆心生。得善威儀心。異熟心生。今欲不善。
燈。不善起(至)起雜故。此釋上二方便善。及業異熟生不善所以。
灯。有覆同十二如第二师者。即前不善二说中。第二师义。
灯。说一切亦无。论中有此师。
燈。此下染(至)無間而生。問。由染污心。方始退定。即下染心。唯與上染。無間而生。如何言善。答。此文中含退定念而說之。退定之者。染無間生。非退定者。善無間生。命終之心。通三性。即無其妨。
灯。从二心亦可起二者。从威仪及初染心。起上此二。又云。工巧即学无学心者。此别十五心之名也。若有工巧。即有十五。若无工巧。即但十四。前之九心。威仪心及方便。为学无学二无间心。说前九心。成其十四。故言不定。
灯。威仪生得异熟或总不得等者。此第二释。思准可解。
灯。无漏相好亦复如是者。此说即说。如佛之身三十二相。名无漏相。例意可知。
灯。若有善修四神足者。此者及说此回心者。据实。定性亦有善修四神足者。问能近。
燈。復云無相(至)同時義說者。據三心見道。各為無相。疏主不許見相同時。要集謂言疏主許。
灯。傍生破斥余者。可知。
灯。彼解世俗智初中后除等者。配前资粮加行等。而顶第。
燈。要集(至)以量成立者。師天說。迴心菩薩。而於地前不起無漏生空智者。此無漏智。是彼界種性攝故。由此迴心。而於地前。不得起彼。無有誠文。遂量成立。非燈辨。
燈。即總相說(至)一分別能入。彼言能入者。三根之中。依句根總皆得入。言不能者。但依捨根。不依喜樂。以彼不得本定故。但無近分。故無喜樂。問。論言根除樂取意。而為八根。難詳。更撿乃問。
灯。或据隣超等者。此意说云。若依隣次。不伏乐根。入第四定及色。若超越者。此即不通。余皆此。
论第八卷
灯。亲疎与远近者。亲者即近。疎者即远。
灯。语依处等者。虽作二解。还取本释。两释为言第释。初解约彼以义示。第二释中。方胎正解。如疏。
燈。言五義(至)六由說故者。問。前但據五解。何說六。答。前雖標五解。兼說六。於理無違。
灯。论多依彼开圣言故者。此意即说。他受用身。是平等智。为他说法。起言说等。而无处摄。
燈。亦約遠近(至)即是望遠者。現生老者。名為生長。准知下上。此名近。未生老名為餘。生此名遠。
灯。即据体类次第等者。种子现名为体类。次第并者。宜准可知。
灯。岂相熏彼见种因缘乎者。难意云。岂此现相。熏于见种。不名因缘。若因缘。即性决定。
灯。若阙若离是不相违者。此即说相违法阙。相违法离。名不相违。
灯。然法士用不摄无为者。问。若尔。何故前云。若约勤劳名士用。答。前约智证。此约其体。亦不相违。
燈。四云(至)反相爾者。准此標中化。此解中除緣。故於相後三相緣。皆不違相。今言見分緣。復反疎許爾。應撿彼疏。
灯。说果缘化等者。西明意说。佛果之位。而能缘他。应捡彼疏。
燈。豈欲界業(至)別趣者。此意說云。豈可欲界任性之業。不盡別緣。即別趣受。若爾。別受與定何殊。不名不動。
灯。未润之位分为生引者。此文三入总。应言未润之位。分能所引。已润之位分能所生。
灯。言现法即前七后法即后三者。即老死三。名为三。爱取三支而不定故。非前后摄。如疏等。
燈。雖唯說彼(至)不感惡取三支而不定故非前後攝如疏起故者。此意說云。雖言放逸。不感惡起。兼相說。於實而談。得感惡趣。文言略也。但舉違文。可會之意如是也。或但言感惡趣。故除不字。應撿經文。
燈。求當涅槃(至)即內法異生者。外道可知。內法異生。雖水涅槃。不攝道理。亦名為於彼對治。起對治相。
灯。由随眠任意取舍。此意并解语。非经论文。
灯。异彼外法其非任内言意彼者。异彼内法言。是故唯依等者。此意说云。外法意生。依于杂染。缘起次第。不约内法。
燈。要集云(至)不造總業者。如前卷中。此義不勞。學者准彼應悉。
灯。准此唯有远缘引已者。此意即说。福不动行。痴既不俱。乃是以前远缘引发。余思准知。
灯。加行支中前假说色者。即身语业。而是假色。
燈。今助一解(至)亦得為名者。問。色除五根。由有扶塵。以為色支名謂蘊。若除其識。即無四蘊。何得相例。答但言四蘊總是名收。不言名要具四蘊。雖無其識。何於理何失。
灯。亦违十地子果俱时者。彼约生现。名为果时。现行未起名果时。今未生现。即名二时。故与相。
燈。瑜伽第九(至)如何會釋者。此論意云。由有其境。而受遂生。即依受而生於愚。言第二者。內異熟果。而為初。外增上果。故當第二。
燈。非緣受起愚(至)受之因故。此會意云。不是從受而生於愚。但愚是彼之因。名受果愚。
灯。此受支者。缘境生受。是不受支。
灯。又取受字等者。此即释彼论言受果愚之所以。
燈。不得說(至)先業果故。論中但言二境。是業果故。不得說是受業果。
燈。若爾(至)受先業果者。此意說云。論既說云。受先業明不得受。為外境。增上果也。
灯。若尔缘事应非见惑者。此意说云。第二俗是五蕴等。缘此之惑。应非见惑。何以缘事。故义如文。
灯。西明旧疏云者。西明云疏要集断。加此说者。是疏明。
燈。若上界(至)非自他緣者。此師意說。若不約欲生惡趣者。并據上地。即有斯失。若上界臨命終時。起下地愛。上下遍。若還緣上。即不得定。緣於當生。自地起愛。故知約命并已生說。
灯。俱引大论一切根相应者。许者起中而有任运贪瞋痴三。并我等贪。即是爱。故取为证。
燈。問既有上地(至)同彼種故者。此問意。如正無明支。上地行。唯近分定。此近分中雖有種。而不發行。內法異生造不動。愛心痴不用。不起隨眠。而發於行。如近分定。要下發上。答如文說。
灯。若可云思有三非一等者。此意即不得定思。而有三种。即多事不约色声。触等虽多不故。余可准知。
灯。爱取相例等者。以爱取等生老等。而以相例。今定爱体用等。是答也。有此别故。不同生等意。捡彼故。
灯。渐修下三禅各三者。下之三禅。亦名三品。而以熏习。练磨其心。以为方便。第四禅中。方指满。
燈。即為定得自在(至)淨居者。內於定而得自在。為受法樂。遂能有漏無漏雜修。言得自在配受者。生淨居故受生至。
燈。四有漏(至)資供命果者。如無學人。命長福短。於等中。佛役於今而猒於福。福長命短。如延壽法。
灯。后一念有漏为解脱道者。问。如何无漏。为无间道。满而为解脱道乎。答。缘于理无漏无间。无漏解脱。今缘事问重禅故。故得有漏为解脱道。理事别故。
灯。及以解爱等者。即四蕴之中。初爱是。
灯。正论大师者。由颠世尊能善论量一切法。遂自称为正论大师。
灯。自属自故者。因我之身。名属因。
灯。难陀如何别自等。唯一见。更无别用。不可难陀安慧师。
燈。若見能緣(至)有不定者。為如自體。是能緣故。更有別用。為如見分。是能緣故。更無別用。
灯。本质不定即除无为等。言非定有无。名为不定有。复非依他。何除之。
灯。并国外道师偈者。善要一切。是此外道所说偈。疏言偈师。而似悮也。
灯。不尔此言空无所益亦者。此十八界种杂乱。是无所益。
灯。答缘自证分名俗者。具自证分。前后相缘。缘他自证。或一刹那自证缘。皆名缘俗。
灯。分为凡圣者。此师意说。据实。菩萨非亲缘如为命分。其凡圣有别。言缘如等。
灯。现比量准可知者。无明稍微。即现量。横思度边。即名非量。
燈。然陳那(至)就他為他為語者。北會陳那觀所緣論。就他小乘及外道等。言無非所緣等。餘可知。
燈。安慧許(至)所遍計故者。設兔角等無法。為所緣緣。能所漸諸思之。
灯。岂见障外色者。如无汝远隔海山等。名为障外。鱼山亦尔。是不思议。道理极难。
灯。寻听此解理然者。此意灯主自说云。曾于本师讲下。听闻作此解。计许实。于理无违。要集据缘。言唯谛实。此即不别缘。不成故。此文似解。或初二字后之四字。为其两句。义亦应。
灯。亦摄彼二者。遍计圆成是所摄二。二故唯第二。依本疏正者。其第二释。与本疏同。此不牒出。
燈。無願(至)餘諦十者。集道各四。并者下二。名十二行相。
灯。复有重作三解。状所观境。唯是有漏。以无漏定。是欣圣道。所以不依下二。云空空。乃至说云。无无作重法也。思准可知。言不体解脱。应捡俱舍。
灯。唯三洲人者。此能得人。依十二地者。此所依地。八根本一近分。中间及欲界。未审之。
燈。但言無常無樂(至)是空筭地者。唯取後二。名為苦空。雖言無常。不說是空苦行。可知稍難。
燈。滅下四(至)是空無相境者。此明如如相攝行相道理。下四行(至)是空所行境。此是正智。相攝行相。
灯。据余四云等者。五除相计之四也。配属可知。
燈。喻初三諦(至)有非處名故者。通能所詮。非名相故。故言少分。
燈。合之第七(至)十二一釋前。此大似錯。若若十二事開。合成十一。如何言十。文顯揚論與十五。同合十二。別。合十三。不可得言十一十二。又七十四。第八復次十二。得知開十及十一十二。而是非也。更撿。
燈。然所觀境(至)未親證故者。其所觀境。未能證。但反相緣。復能為向。證真解脫。
灯。亦定生者。欲勤心观四苦因。能生于定。心亦是定。名定生者。余相从成。
灯。以总简别等者。行是总胜是其。
成唯識論了義燈下(終)
批云。
大治元年四月十日兴福寺西院书写之。
沙门范经
享保十九年甲寅六月十七日书写之功终写本旧书故文字之体难见分粗令推写毕后览之学者正之云尔。
賢聖院法眼秀英(十九臘三十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