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遍含容观
周遍含容观第三 事事无碍也。文三。一标。二释。三结劝。
第三观:事事无碍观——一切事物都互不妨碍。内容分三部分:一、点明主旨;二、详细解释;三、总结劝勉。
事如理融 一一事皆如理故融通也。谓若唯约事即彼此相碍。若唯约理。即无可相碍。亦无可遍容。今以事如理融。故有十门无碍。
事情就像道理一样融通,因为每一件事都符合道理,所以能够融会贯通。意思是说,如果只从事物的角度来看,那么彼此之间就会互相妨碍。如果只从道理的角度来看,那就没有互相妨碍的问题,但也没有普遍包容的说法。现在因为事情符合道理而融通,所以就有了十个方面互不障碍的情况。
遍(周遍)攝(含容)無礙 理含萬德。無可同喻。略如虛空二義。謂溥遍含容。
普遍包含一切,毫无障碍,道理中蕴含着无数美德。这无法用任何比喻完全说明,简单来说就像虚空的两个特点:一是普遍存在,二是包容一切。
交参 彼此涉入。
互相交融,彼此渗透。
自在 同时互为能所。
自在,就是同时互相成为能作用的一方和被作用的一方。
略辨十门 一为法义体用之本。二是周遍。三是含容。此三备矣。四释二也。五释三也。六七皆收四五也。八九融摄六七。十收八九也。
简单说明十个要点。
第一点,是讲一切事物的本质和作用。 第二点,是讲普遍性。 第三点,是讲包容性。 这三个要点,就把核心内容都概括了。
第四点,是解释第二点。 第五点,是解释第三点。 第六点和第七点,都包含了第四点和第五点的内容。 第八点和第九点,融合了第六点和第七点的内容。 第十点,则总括了第八点和第九点。
一理如事门 由此真理全为事故。如事显现。如事差别。大小一多。变易乃至无量无尽也。有本标云。理如事现。事如理遍。乍观释中。多遍现义。细寻成局阙余义相故。
第一,理与事的关系就像镜子映照事物一样。这个真理完全体现在一切事物中。真理会随着事物显现出来,也会随着事物的差异而变化,比如大小、多少、变化,甚至无穷无尽。有的版本上写着:真理随着事物显现,事物随着真理普遍存在。乍一看解释里,大多强调普遍显现的意思。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这种理解比较局限,缺少了其他方面的含义。
谓事法既虚相无不尽 不待泯之。
事情本身是虚幻的,它们的表象自然就会消失,不需要刻意去消除。
理性真实体无不现 真理即与一切千差万别之事俱时历然显现。如耳目所对境也。亦如芥缾。亦如真金。为佛菩萨比丘及六道众生形像之时。与诸像一时显现。无分毫之隐。亦无分毫不像。今理性亦尔。无分毫隐。亦无分毫不事。不同真空观。及以理夺事门中。唯是理现也。故次云。
理性的真实本体没有不显现的,真理就和所有千差万别的事物一起,清清楚楚地同时显现出来。就像耳朵听到的、眼睛看到的那些境界一样。也像小小的芥子能容纳须弥山,也像真正的黄金。当它被塑造成佛、菩萨、比丘以及六道众生的形象时,和这些形象同时显现,没有一丝一毫的隐藏,也没有一分一毫的不像。现在理性也是这样,没有一分一毫的隐藏,也没有一分一毫不是具体的事相。这和“真空观”以及“以理夺事门”中,只强调理体显现的情况不同。所以接下来才说。
此则事无别事即全理为事 上释也。下以人证云。
这说的是,事情本身没有别的,就是道理的全部体现。上面是解释。下面用人的例子来证明。
是故菩萨虽复看事即是观理然说此事为不即理 不坏事故。
所以,菩萨虽然从事相上观察,就能看到真理,但说这些事相并不等同于真理本身。这是为了不破坏事相的缘故。
二事如理门 一一事。皆如理溥遍广大。如理彻于三世。如理常住本然。
从道理上看待事物有两个方面。
每一件事物,都完全符合道理,普遍而广大地存在。
从道理上讲,它贯穿过去、现在、未来三世。
从道理上讲,它本来就是永恒不变的。
谓诸事法与理非异 先出遍之所由由前门理如事故即。事不异理。故遍此与前门互相如为一对。又与后门以非一非异互望。能遍能含为一对。
说的是,一切事物和道理并不是两回事。
先来解释“普遍存在”的原因:根据前面所说的“道理如同事物”,那么事物也就不违背道理。所以道理普遍存在于一切事物中。
这和前面说的“道理如同事物”是相互对应的,形成一对关系。
同时,它和后面要说的“既不是一回事,也不是两回事”也相互对照,形成另一对关系:一个能普遍存在、一个能包容一切。
故事随理而圆遍 总标宗也。下别示遍相遂令一尘溥遍法界法界全体遍诸法时此一微尘亦如理性全在一切法中 且指一事为例释之。
故事要顺着道理才能讲得圆满,这是总的原则。下面具体说明这种普遍存在的情况:哪怕是一粒微尘,也能普遍存在于整个法界;而当整个法界完全遍布于一切事物中时,这一粒微尘也依照其本性,完全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这里就举一件事作为例子来解释这个道理。
如一微尘一切事法亦尔 例诸佛菩萨缘觉声闻。及六道众生一一皆尔。
就像一粒微尘一样,所有的事物和道理也都是这样。以此类推,诸佛、菩萨、缘觉、声闻,以及六道里的所有众生,每一个也都是这样。
三事含理事门 文二。一正释此门。二总融二门。
三件事包含道理和事实这一部分,文字分为两段。第一段是正式解释这一部分。第二段是总体融合前面两个部分。
謂諸事法與理非一故存本一事而能廣容(標宗)如一微塵其相不大而能容攝無邊法界由剎等諸法既不離法界是故俱在一塵中現指一為例也。由上一事。含於理故。餘一切事。與所含理。體不異故。隨所含理皆於一事中現也。然此亦與理非異。方能含。今但標非一者。約存本一事為能含法故。又以對前門故。
这是说,一切具体事物和它们的根本道理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所以事物能保持它本来的样子,同时又能广泛地容纳其他一切。比如一粒微尘,它的形体并不大,却能包含容纳无边无际的整个法界。因为国土等一切事物,都没有离开法界,所以它们都能在这一粒微尘中显现出来。这里只是举一个例子来说明。由于上面所说的这一具体事物,包含了根本的道理,而其他所有的事物,它们所包含的根本道理,在本质上和这一事物所包含的道理没有差别。所以,随着它们所包含的道理,所有事物都能在这一事物中显现出来。然而,事物要能这样容纳,也必须和根本道理不是完全分离的才行。现在这里特别强调“非一”,是从事物能保持自身、成为能容纳的主体这个角度来说的。同时也是为了和前面讨论过的内容形成对比。
如一塵一切法亦爾(結例)此理事融通非一非異故總有四句 為能含邊。皆具與理非一非異義。由非一故。有體為能含。由非異故。有用方能含也。
就像一粒微尘包含一切法一样,一切法也是如此。注释:这是总结性的例子。这里的“理”和“事”是融会贯通的,它们既不是完全相同,也不是完全不同。因此总共有四种表述,是从“能包含”这个角度来说的。它们都具备与“理”既非一也非异的含义。因为“非一”,所以有各自的实体,才能成为“能包含”的一方。因为“非异”,所以有相互作用的功能,才能实现“包含”的作用。
一一中一 上一中有下一也。上一是能含。下一是所含。下一是能遍。上一是所遍也。余三句一一例知。
一个里面包含一个,就是说上一重境界中包含了下一重境界。上一重是能包含的,下一重是被包含的。下一重是能遍及的,上一重是被遍及的。其余三句都可以按照这个例子来理解。
二一切中一三一中一切四一切中一切各有所由思之 通论四句。皆上为能含。即当所遍。下为能遍。即当所含。若准下一多相望不同。即第二句是遍义。第三句是含义。末句互为含遍。初句皆阙也。但应云摄入。至下当明。
第一句:一切事物都包含在一个事物中。 第二句:一个事物包含在一切事物中。 第三句:一切事物都包含在一切事物中。 第四句:一切事物和一切事物互相包含。
这四句话各有各的道理,需要仔细思考。
总的来说,这四句话里,上面的是“能包含”的,也就是“被遍及”的;下面的是“能遍及”的,也就是“所包含”的。
如果按照后面“一”和“多”相互对照的不同情况来看: 那么第二句讲的是“遍及”的意思。 第三句讲的是“包含”的意思。 最后一句讲的是互相“包含”和“遍及”。 第一句则两者都欠缺。
其实应该说“摄取”和“纳入”更合适。这一点到后面会详细说明。
四通局无碍门 释第二门。二门唯通。今不坏相。有不遍故兼局。
四通局无碍门,这是解释第二个法门。前面两个法门只是从“通”的角度讲。现在这个法门不破坏事物各自的现象,因为如果只讲“通”有不周全的地方,所以兼带从“局”的角度来讲。
謂諸事法與理非一(故局)即非異故(故通)令此事法不離一處即全遍十方一切塵內由非異即非一故全遍十方而不動一位即遠即近即遍即住無障無礙。
说的是,一切事物和现象,从道理上讲,它们既不是完全相同的,也不是完全不同的。
因为它们不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它们各自有各自的界限和位置。 因为它们不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它们之间又是相通、互相关联的。
正因为这种既不相同又不不同的关系,所以任何一件事物,它虽然就在它自己的位置上,却又能同时遍布于十方世界、一切微尘之中。
因为它不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它能遍布十方。 因为它不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它遍布十方时,自身却并不移动,依然安住于它本来的位置。
这样一来,远和近、遍布和安住,就都没有障碍,互不妨碍了。
五广陿无碍门 释第三门。
第五个门:宽广与狭窄互相无碍。解释第三个门。
謂事與理非一(故陿)即非異故(故廣)不壞一塵而能廣容十方剎海由非異即非一故廣容十方法界而微塵不大是則一塵之事即廣即陿即大即小無障無礙。
事物和道理,它们不是完全相同的,所以看起来是狭小的;但它们也不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又可以是广大的。一粒微尘不会损坏,却能容纳十方世界的大海。因为不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能容纳十方法界,而微尘本身并没有变大。这样一来,一粒微尘所代表的事物,既是广大的,也是狭小的;既是大的,也是小的,彼此之间没有障碍,没有阻碍。
六遍容无碍门 六七二门。皆合前四五。兼之二三。以广容溥遍不相离故。二四唯遍。三五唯容。故今合之。同时具二。但以一多反复相望。故成六七二门。文中有两对。初明遍即是容。后明容即是遍。初中云。
第六门:普遍容纳无碍门
第六、第七这两门,都是结合前面第四、第五门的内容,再加上第二、第三门的道理。因为普遍容纳和广泛遍及是分不开的。第二门和第四门只讲“遍及”,第三门和第五门只讲“容纳”,所以现在把它们合起来,同时具备两种含义。只是从“一”和“多”相互对照的角度反复说明,才形成了第六和第七两门。
这段文字中有两对关系:先说明“遍及”就是“容纳”,后说明“容纳”就是“遍及”。前面部分说。
谓此一尘望于一切由溥遍即是广容 以一望多。故有遍容义。以有彼多可一一遍故。可悉容受故。若多望一。即无此义。以所望唯一。无可言遍言容。但应云摄入。即当后门。
意思是说,这一个微小的尘埃,相对于一切事物来说,由于它普遍存在,所以也就是广泛包容。 用一个来对照多个,因此有“遍及”和“容纳”的含义。因为那里有许多事物,可以一一遍及,所以也就可以全部容纳。 如果反过来,用多个来对照一个,就没有这个含义了。因为所对照的只有一个,谈不上“遍及”或“容纳”,只应该说“摄受”和“融入”。这就对应到后面的法门了。
故遍在一切中时即复还摄一切诸法全住自中 谓一遍多时。还摄所遍之多在我一内。若以镜灯喻者。如四方四维布八镜。又上下各安一镜为十。于中安一灯。即十镜互入。如一镜遍九镜时。即容九在一内也。
所以,当“一”遍及一切事物时,它又能反过来把一切事物都收摄回来,完全安住在自己之中。 这就是说,“一”遍及众多事物时,还能把所遍及的众多事物收摄回自己这个“一”的内部。
如果用镜子和灯来比喻的话: 比如在东西南北和四个角落,各布置一面镜子,一共八面。 再在上下各安一面镜子,总共十面。 在中间放一盏灯。 这样,十面镜子就互相映照、互相含摄。
当一面镜子映照其他九面镜子时, 就等于把其他九面镜子都容纳在自己这一面镜子之内了。
又由广容即是溥遍故令此一尘还即遍在自内一切差别法中 但覆上也一容九时。即能遍九。
广泛包容就和普遍遍布是一回事,所以能让这一粒微尘本身也普遍存在于它自己内部的一切不同事物之中。这就好像说,当一个容器能容纳其他九个东西时,它自然就能同时遍布到这九个东西里面去。
是故此尘自遍他时即他遍自能容能入同时遍摄无碍思之。
因此,這件事本身遍及他物時,也就是他物遍及自身時,既能包容又能進入,同時遍及一切並容納無礙,仔細想想這個道理。
七摄入无碍门
七种圆融无碍的入门方法
谓彼一切望于一法 反上也。故名义皆殊。亦有两对。
他们所说的“一切”,实际上都是指依赖于一种根本的法理,但这与最高层次的真理是相反的。所以,名称和含义各自都有不同之处。此外,其中也包含了两组相对的范畴。
以入他即是摄他 入即前遍。摄即前容。以多望一无多可遍。故云入也。无多可容。故云摄也。
以进入他人就是包容他人。这里说的“入”是指前面的“遍”,而“摄”是指前面的“容”。从多的角度看向一的方面,并没有多个东西可以普遍覆盖,所以叫作“入”。同样,也没有多个东西可以容纳吸收,所以叫作“摄”。
故一切全入一中之时即令彼一还复在自一切之内同时无碍思之 多入一时。还摄所入之一。在我能入多内。如九镜入彼一镜中时。即摄彼一镜。还在能入九镜之内。同时交互。故云无碍。
所以,当所有东西都进到一个东西里面的时候,那个一个东西其实也同时还在它自己里面,并且同时存在于所有东西当中,互不挡路。你想想,多个东西进到一个里面时,那个一个又反过来包含那些刚刚进来的多个。就像九面镜子照进一面镜子的时候,那面镜子同时也被九面镜子包含在里面。镜子里外互相照见,同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所以说没有任何障碍。
又由摄他即是入他 反上能入为能摄也。
另外,因为包容别人其实就是进入别人,所以前面说的能进入别人,也就是能包容别人。
故一法 此是所摄。
所以,这一种法,就包含在这里面了。
全在一切中时 彼多摄之。
全部都在一切里面的时候,那个“多”就把这个整体包含进来了。
还令一切 是能入也。
恒在一内 一是所入。
同时无碍思之 谓九各摄一。在己中时。九即同入彼一镜内也。
八交涉无碍门 六七二门。约一多互望。能所义别。故有遍容摄入之殊。今此多能摄一入一。即此一亦能摄多入多。即能即所。即摄即入。即一即多。一切一时溥收无碍。故云交涉。谓交相关涉也。
八种相互交融没有障碍的门类。这里说的是第六和第七这两种门。从一和多的相互角度来看,能和所的意义不同,所以有普遍包含和摄入的差别。现在,这个“多”能把“一”摄入到“一”里面;这个“一”也能把“多”摄入到“多”里面。能就是所,所就是能;摄入就是进入,进入就是摄入;一就是多,多就是一。一切事物同时全部包含进来,没有阻碍。所以叫做交涉,意思就是互相交叉关联。
谓一法望一切有摄有入通有四句 虽似八句。二二合故。问既总上二门。何得但云摄入不言遍容。答前约一多相望义别。故分二门名殊。今同时互即。故遍即是入。容即是摄。若更开遍容四句。即文义成重。若句句云摄容一切。遍入一切等。即文句繁杂。故但云摄入。即是遍容也。问若一多相即。何得此还标云一望一切。后门云一切望一。答虽且举一为首。而亦同时回互。故释中初句一望一切云摄入。次句一切望一云摄入。三即一望一。四即一切望一切。文昭然也。二门且相对。各举一例。其实一一回互自具。故第十门总之名溥融也。然二门义不重者。至后门当示。
所谓“一法”对着“一切法”,有“包含”和“融入”两种关系,每种关系各有四种说法。虽然看起来是八种说法,但因为两两合并,实际只有四种。问:既然已经总括了前面两个门类,为什么只说“包含融入”,而不提“普遍容纳”?答:前面是从“一”和“多”相对的角度,意义有区别,所以分成两个不同的门类。现在说的是同时相互融通,所以“普遍”就是“融入”,“容纳”就是“包含”。如果再把“普遍容纳”也拆成四种说法,那文章的意思就重复了。如果每句话都说“包含容纳一切”、“普遍融入一切”等等,那句子就太啰嗦了。所以只说“包含融入”,就已经包括了“普遍容纳”。问:如果“一”和“多”是相互融通的,那为什么这里还要标出“一对着一切”,后面又标出“一切对着一”?答:虽然暂时拿“一”作为开头,但实际上是同时相互交叉的。所以在解释中,第一句“一对着一切”说的是“包含融入”,第二句“一切对着一”说的也是“包含融入”,第三句是“一对着一”,第四句是“一切对着一切”。文字上很清楚。这两个门类只是相对地各举一个例子。实际上每一句都是相互交叉、自己具足的。所以第十门总称为“普融”。不过这两个门类的意义并不重复,到后面那个门类就会说明。
谓一摄 如举东镜为能摄也。同时即为能入及所摄。是下一入字也。此能入即彼所摄。此能摄即彼所入。彼谓一切也。故上释云。即能即所。即摄即入。即一即多矣。
一切 如举九镜为所摄也。同时即为所入及能摄。便是后举一切字。一一例上反之。
一入则上能摄之一。同时便为此能入及所摄也。
一切 即上所摄。同时便为此所入及能摄也。故以两句为一句。据此句。以一望多。秖合云遍容。不合云摄入。今由此门一一反复相即故。回互无碍也。
一切摄一 正是上一入一切也。
一切入一 正是上一摄一切也。文势一一反上释之。
一摄一一入一 如东镜摄彼西镜入我东镜中时。即我东镜便入彼西镜中去。
一切摄一切一切入一切 圆满常如此句。但以言不顿彰。故假前三句。三句皆遍也。
同时交参无碍 同时具如上释。
九相在无碍门 我摄余法在他法中。他又摄余法在我法中。此彼互在。故云相在也。
谓一切望一 以一切在初者。反于第八。其实亦一望一切。乃至四句。
亦有入有摄亦有四句 此与前句不同。前但此彼同时摄入。今则欲入彼时。必别摄余法。带之将入彼中。发起重重无尽之势也。
摄一入一 上一是所摄。下一是所入。二皆是所。则显上必别有能摄之法为主。本文恐句中杂閙难会。故略之也。余三句亦然。且此句者。应云一能摄一入一。如东镜能摄南镜。带之将入西镜之中。即东镜为能摄能入。南为所摄。西为所入也。此即释迦世尊摄文殊菩萨入普贤中也。直举一切佛为能亦得。
摄一切入一 如东镜摄余八镜。带之将入西镜中时。即东镜为能摄能入。八镜为所摄。西镜为所入也。则一佛摄一切佛。一切众生。带之同入一众生中。都以九镜及一切佛。为能亦得。
摄一入一切 如东镜摄南镜。将入八镜中也。或九镜皆摄东镜。将入九镜中也。
摄一切入一切 此中正明诸法互相摄入。一时圆满重重无尽也。前三句。且趣举其一。令渐次见其义用。论其诸法交涉相在。即以同时。今现见镜灯但入一灯当中之时。即镜镜中一时各有多多之灯。无先后也。即诸佛菩萨六道众生。不有即己。有则一刹那中。便彻过去未来现在十方一切凡圣中也。
同时交参无碍 前三句都在第四中。名同时也。
十溥融无碍门
谓一切及一溥皆同时更互相望 八九。互阙一也。
一一具前两重四句溥融无碍 溥融八九。令各各一时顿具。故云一一具前两重四句。然则亦总融前九。前九展转相由。故不出一及一切。互相望故。前九又不顿显。故此摄令同一刹那。既总别同时即重重无尽也。
准前思之 且准八九二门思之者。据第八门。初句云一摄一切。一入一切者。且明我之自一摄他一切时。此一即复单己入他一切。未言带所摄一切。复将入他一切。第九门云。我摄一入一等者。但明所摄所入。又不明一与一切。一一互望。皆为能摄能入。今若合二门。令一望多时。即多望一。同时一一各具能所者。即成两重四句。初以一法为能摄入。一一对四句。所摄入者。一一法摄一入一。此是八中第三句。全与九中初句合也。二一法摄一切入一。此是八中初句上半。第三句下半。与九中次句合也。三一法摄一入一切。此是八中第三句上半。初句下半。与九中第三句合也。四一法摄一切入一切。此是八中初全句。与九中第四句合也。次以一切法为能摄入。一一对四句所摄入者。一一切法皆摄一入一。此是八中次全句。与九中初句合也。二一切法皆摄一切入一。此是八中末句上半。次句下半。与九中次句合也。三一切法皆摄一入一切。此是八中次句上半。末句下半。与九中第三句合也。四一切法皆摄一切入一切。此是八中全末句。与九中末句合也。如是二门交络配属。即重重无尽。主伴互融之门豁开也。将此十门。遍配一切法义。方成十玄之义。若但将此十以配于十玄。即文势别也。
令圆明显现称行境界无障无碍深思之令现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