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正理门论一卷
大域龙菩萨造
大唐三藏法师义净奉 制译
论曰:为欲简持能立、能破义中真实,故造斯论。颂曰:
为把成立观点、推翻对方观点中的正确推理单独挑出来,所以写下这篇论文。赞颂说:
宗等多言说能立, 是中唯随自意乐;
为所成立说名宗, 非彼相违义能遣。
搞那么多理论说法,其实都是看自己高兴;所谓的“宗”,只是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只要不违反它,别人是驳不倒的。
论曰:能立过义、印真实义,此论今作。宗等多言说能立如是等,此言为显由绪、所诠、所为。言由绪者,为由利益诸有情等为缘绪故。言所诠者,谓所诠义即宗等也。所为事者,为欲印定实义故也。若其为显由绪等果,于此论初置斯言者,由于余处已显此义故,犹如现量,何谓余显?解论后时,由此于初,不应说故。若尔,非论分故,犹若余言。由于余处已显此义,此因不成。解论后时方晓义者,觉慧先闻于由绪等,若不了知初便不转,由斯解故方契后时。非论分故,此亦不成。设如斯意,既非经故、复非其释,必非支分,谁释此经?谁经此释?是故当知,如天授语非其支分,诸论由绪亦成分故,此因有故远离非成。余复难言:勿造斯论,无由绪等故,如狂人言。为显此因不成。答曰:所谓能立,能过义等。若言如是,勿造斯论,述已显义故,如第二理门。恶叉波拖已说宗等相,此因彼言显不成故。岂非能立等有印实义?然此论等不印实义,故不成过。上来已辩论主标宗。自下本文随次当释。
本论说:能建立正确的道理、能破除错误的观点、能印证真实的意义,这本论就是为此而作的。“宗等多言说能立”这些说法,是为了说明三个要点:缘起、所诠释的内容、以及写作目的。所谓缘起,是因为出于利益一切众生等因缘而写。所谓所诠释的内容,就是指所说明的道理,也就是“宗”等概念。所谓写作目的,是为了印证并确定真实的道理。如果是为了说明缘起等结果,在这部论的开头就放这些话,那是因为这些道理在其他地方已经讲过了。就像直接感知一样,为什么说是其他地方的道理呢?因为如果是在解释论典的后半部分,那么把这些话放在开头就不合适了。如果有人说:这不是论典的组成部分,就像其他闲言碎语一样。但因为是其他地方已经讲过的道理,所以这个理由不成立。因为要理解论典的后半部分,必须先了解缘起等概念。如果不能了解这些开头就说不通,只有理解了才会明白后面的内容。怀疑它不是论典的组成部分,这个说法也不成立。因为如果这样,它既不是经文的原文,又不是经文的解释,必然不是组成部分的话,那谁来解释这部经?这部经谁来解释?所以要知道,就像天授的话不是组成部分一样,各种论典的缘起也可以成为组成部分。因为这个原因存在,所以它并非不是组成部分。有些人又会质疑说:不要写这部论了!因为它没有缘起等部分,就像疯子说的话一样。为了证明这个说法不成立,回答是:所谓的能立、能破除错误等意义。如果说这样的话,就不要写这部论了,因为讲的是已经说过的道理,就像第二本《理门论》一样。因为恶叉波拖已经讲了宗等概念,所以这个理由说不通。难道不是能立等道理有印证真实的意义吗?然而本论等并不是在印证真实意义,所以这些质疑构不成真正的错误。以上已经辨析了论主的立论宗旨。从这儿开始,正文将按照顺序进行解释。
「宗等多言说能立」者,由宗、因、喻多言辩说,他未了义,为开示故,此之多言于《论式》等说名能立。又以一言说能立者,为显总成一能立性,由此应知随有所阙名能立过。言「是中」者,起论端义,或简持义,是宗等中,故名是中。所言「唯」者,是简别义。「随自意」显不顾论宗,随自意立。「乐」为所立,谓不乐为能成立性。若异此者说所成立,似因、似喻应亦名宗。为显离余立宗过失,故言「非彼相违义能遣」。若非违义言声所遣,如立「一切言皆是妄」;或先所立宗义相违,如獯狐子立「声为常」;又若于中由不共故,无有比量,为极成言相违义遣,如说「怀兔,非月有故」;又于有法,即彼所立为此极成现量、比量相违义遣,如有成立「声非所闻」「瓶是常」等。诸有说言宗因相违名「宗违」者,此非宗过;以于此中立「声为常,一切皆是无常故」者,是喻方便恶立异法,由合喻显非一切故。此因非有,以声摄在一切中故。或是所立一分义故,此义不成,名因过失。喻亦有过,由异法喻先显宗无,后说因无。应如是言:「无常一切」是谓非「非一切故」义;然此倒说「一切无常」,是故此中喻亦有过。如是已说宗及似宗。因与似因多是宗法,此差别相今当显示。颂曰:
什么是'宗等多言说能立'?就是用理由、原因和例子来反复辩论,当对方不明白时,用这些反复的言语来说明。在《论式》等经典里,这种反复的辩解就叫'能立'。如果用一句话就说明白了,那也叫做'能立'。这表示把所有理由都整合在一起。要知道,如果缺少任何部分,就成了'能立的过失'。
所谓的'是中',是打开话题的意思,或者说是简化和把控的含义,是在理由这类东西里头,所以叫'是中'。所谓的'唯',是区分和限制的意思。
'随自意'显示不随便乱说,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思来立论。'乐'是指喜欢立论本身,而不是喜欢把理由说得天花乱坠。如果反过来,把理由说得头头是道,但那些不靠谱的理由和不靠谱的例子也应该叫做'宗'。为了表明要避开其他立论的错误,所以说'非彼相违义能遣'——意思是,不要被与真理相违背的观点赶走了。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立论说'所有的话都是假的',这话本身就把自己给否定了;或者以前立下的观点跟现在相对立,比如像獯狐子立论说'声音是永恒的';另外,如果没有共同认可的比量——即没有大家都接受的推理,那就属于被极端言论相违赶走的情况,就像说'怀兔不是月亮,因为有存在'一样。
又比如,在法方面,如果立下的主张与大家公认的事实——比如感官直接观察到的事情或通过推理总结出来的原则相违背,就会产生冲突。举例来说:有人说'声音是听不到的',或者'瓶子是永恒的'这类话。
有些人说'宗因相违'——即理由与观点对立——是观点的错误,但事实上这并不是观点的错误。比如立论说'声音是永恒的,因为所有事物都是无常的',这只是举例不当,用歪例来乱立结论。通过正确的例子就知道:并不是所有事物都是无常的。所以这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声音被包含在'一切事物'之中。有时,这其实只是论点的一小部分,这个含义站不住脚,这应该叫理由的过失。举例也有毛病:因为要先用异法喻表明观点不存在,再说理由不存在。应该说:'无常就是一切',这不是'并非一切'的意思;但这里却颠倒地说了'一切无常',所以在这些例子中有问题。
以上的内容已经说明了'宗'的样子以及像宗但不是宗的'似宗'。'因'和'似因'大多是依靠说法本身,它们的差别特性接下来会展示。
颂文如下:
宗法于同品, 谓有、非有、俱;
于异品各三, 有、非有及二。
对于论点中的概念,如果它在同类事物中都有,这叫“有”;如果都没有,这叫“非有”;如果有些有、有些没有,这叫“俱”。在异类事物里,也同样有“有”、“非有”和“俱”这三种情况,总共九种状态。
论曰:岂不总以乐所成立合说为宗?云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此无有失。以其总声于别亦转,如言「烧衣」;或有宗声唯诠于法。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何以故?今此唯依证了因故,但由智力了所说义,非如生因由能起用。若尔,既取智为了因,是言便失能成立义。此亦不然,令彼忆念本极成故,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许义,即为善说。由是若有彼此不同许,定非宗法,如有成立「声是无常,眼所见故」。又若敌论不同许者,如对显论「所作性故」。又若犹豫,如依烟等起疑惑时,成立「大种和合火有,以现烟故」。或于是处有法不成,如成立「我其体周遍,于一切处生乐等故」。如是所说一切品类所有言词,皆非能立。于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随所应当如是说。于当所说因与相违及不定中,唯有共许决定言词说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成犹豫言词,复待成故。夫立宗法,理应更以余法为因成立此法:若即成立有法为有、或立为无,如有成立「最胜为有,现见别物有总类故」;或立为「无,不可得故」。其义云何?此中但立「别物定有一因为宗」,不立「最胜」,故无此失。若立为「无」,亦假安立「不可得法」,是故亦无有有法过。若以有法立余有法、或立其法,如以烟立火,或以火立触,其义云何?今于此中非以成立「火」「触」为宗,但为成立此相应物。若不尔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触,应成宗义一分为因。又于此中非欲成立火、触有性,共知有故。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立法、有法,非德、有德,故无有过。重说颂言:
好的,以下是依据要求给出的现代白话文翻译:人家问:难道不是把想成立的东西全部合在一起当作“宗”吗?为什么这里说的“宗”,只取“有法”呢?这没有错。因为有时候,用一个总的名称来指代其中的一部分,也是可以的。比如有人说“烧衣服”,其实只是烧了衣服的一部分,并不是整件衣服都烧了。又或者,有时候“宗”这个字,专门用来描述“法”的。这里的“宗法”,指的是立论的人和反驳的人都共同同意的道理。在“同品”当中,有,或者没有,等等,也是这样的道理。为什么呢?因为现在完全是依靠“证了因”来起作用的。只是依靠人的智慧,来理解所说的意思。不像“生因”那样,能够直接引发作用。这样的话,既然把“智慧”当作“了因”,那么(用来表达这个智慧的)“语言”就失去了作为“能成立”原因的作用了。这种说法也不对。为了让对方回忆起原本就共同承认的道理。所以,在这里,只需要采用双方都完全认可的道理,就算是很好的说法了。因此,如果双方认可的道理不一样,那就一定不是“宗法”。比如有人说“声音是无常的,因为是眼睛看到的”,这就不对。另外,如果反驳的人不同意的情况,比如对着“胜论派”的人说“,因为是人工造出来的”,对方不认可这个理由。再比如,还有犹豫不定的情况。比如看到烟,但对烟的来源产生怀疑的时候,就下结论说“由四大元素合成的这个物质里有火,因为现在看到了烟”,这也不行。又或者,在某个情况下,“有法”本身并未成立。比如要成立“我的本体是周遍一切的,因为在一切地方都能产生快乐等感觉”,但这个“我”本身还没被论证存在呢。像上面说的所有这些种类的话,都不能算作是真正的论据。对于“同品”中,这些道理“有”、“没有”等情况,也应该按照同样的道理来分辨。在将要说的“因”和它正不正确、有没有矛盾当中,只有双方都认可的、明确的言辞,才能叫做“能立”或者“能破”。不是双方都认可的、或者犹豫不决的言辞,不能用。因为用它们来做论据的话,它们本身还要再依靠别的理由来成立,这样就没完没了了。建立“宗法”,按理说,应该用其他的“法”作为“因”来论证这个“法”。如果只是要论证“有法”是“有”还是“无”,比如论证“最胜”是存在的,因为我们现在能看到各种具体的事物都有共同的种类”,那就直接这样辩。或者论证“是不存在的,因为没办法观察到它”。这又是什么意思呢?这里,只建立“具体的事物肯定有一个共同的来源”作为“宗”,而不直接说“最胜”这个东西存在,所以没有刚才说的毛病。如果是想论证这个东西“不存在”,那也是假设了一个“不可得”的方法来论证的。所以,也没有犯“有法”(主体本身未成立)的错误。如果用一个“有法”来论证另一个“有法”,或者论证一个“法”,比如用烟论证火,或者用火论证“触觉的存在”,那又是什么意思呢?现在这里,并不是把论证“火”或者“触”单独当作“宗”的目标,而是为了论证跟它们相关的那个物体的存在。如果不是这样(只是论证火和触的存在),那么用烟论证火、用火论证触,就成了“宗”的一部分反而是“因”了,这就不对了。而且,在这里,我们并不是想要论证“火”和“触”这样的“性质”存在,因为它们是大家都知道的。又因为在这里,(我们考察这些事物时),看到它们作为被论证的目标,才分出了“法”和“有法”。它们并不是(像胜论派说的那样)作为“德”和“有德”来认识的。所以,上面说的这些没有毛病。最后,再用偈颂重复说一遍:
有法非成于有法、 及法,此非成有法;
但由法故成其法, 如是成立于有法。
有一种事物,并不是靠其他事物本身而存在的; 事物本身的存在,也不能独立成立。 只是依靠各种因素相互影响,才形成了这件事物, 这样,事物存在的基础才得以确立。
论曰:若有成立「声非是常,业等应常故、常应可得故」,如是云何名为宗法?此说彼过,由因宗门以有所立,说「应」言故,以先立「常,无形碍故」,后但立宗,斥彼因过。若如是立「声是无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复云何?是喻方便。同法、异法如其次第宣说其因,宗定随逐,及宗无处定无因故。以于此中由合显示所作性因,如是此声定是所作、非非所作,此所作性定是宗法。重说颂言:
有人说:"声音不是永恒的",如果"行为应该是永恒的"或者"永恒应当可以被感知"之类的说法,那怎么能算作'宗'的正确条件呢?
这是在指出他人的错误。因为这个'因'和'宗'之间有关系——用"应当"这个词来推理:如果先立论说"永恒,因为没有形状障碍";后只提出'宗',来指责对方的'因'有毛病。
如果这样立论:"声音是无常的,因为它是制造出来的东西——不是永恒的;永恒的东西不是制造出来的。" 这又是什么意思?这是比喻的结构。
同法与异法,按顺序说出了它们的'因':一个'宗'一定跟着'因'走;如果找不到'宗'那地方,就肯定没有'因'。
因此在这里,通过'结合'来显示"制造出来的原因"。所以说:
这个声音一定是制造出来的,不是不制造出来的;而这个"制造出来的性质",一定是宗的条件。
重复说一首偈子:
说因,宗所随; 宗无,因不有。
依第五显喻, 由合故知因。
推理的理由叫“因”,主张的结论叫“宗”。 如果结论不存在,理由也就不成立。 根据第五种明显的比喻, 通过结合具体情况就能理解“因”的作用。
论曰:由此已释反破方便,以所作性于无常见故、于常不见故,如是成立「声非是常,应非作故」。是故顺成、反破方便,非别解因。如破数论,我已广辩,故应且止广诤傍论。
现在开始讲解。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已经解释了用“反着来推理”的方法为什么能用来否定一个观点。这是因为:凡是“被造出来的东西”都不可能是“永恒的”,而“永恒的东西”一定不是“被造出来的”。这样一来,我们就证明了“声音不是永恒的,因为它不是被造出来的”。所以说,“顺着推理”和“反着推理”这两种方式,用的其实是同一个道理,并不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逻辑方法。就像我前面彻底反驳“数论派”的观点时,已经详细说明过了。所以,关于这些枝节问题的争论,我们应该停下来,不要再继续争辩下去了。
如是宗法三种差别,谓:同品有、非有及俱。先除「及」字。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隣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立异品,非与同品相违或异。若相违者,应唯简别;若别异者,应无有因。由此道理,「所作性故」能成「无常」及「无我」等,不相违故。若法能成相违所立,是相违过,即名似因。如无违法,相违亦尔:所成法无,定无有故。非如瓶等,因成犹豫,于彼展转无中有故。以所作性,现见离瓶于衣等有,非离无常于无我等此因有故。云何别法于别处转?由彼相似,不说异名,言即是此,故无有失。若不说异,云何此因说名宗法?此中但说定是宗法,不欲说言唯是宗法。若尔,同品应亦名宗?不然,别处说所成故。因必无异,方成比量,故不相似。又此一一各有三种,谓于一切同品有中,于其异品,或有、非有及有非有。于其同品非有及俱、各有如是三种差别。若无常宗全无异品,对不立有虚空等论,云何得说彼处此无?若彼无有,于彼不转,全无有疑,故无此过。如是合成九种宗法,随其次第略辩其相,谓立「声常,所量性故」;或立「无常,所作性故」;或立「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为「常,所作性故」;或立为「常,所闻性故」;或立为「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或「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或立为「常,无触对故」。如是九种,二颂所摄:颂曰:
宗法的逻辑有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同品中一定存在”,第二种是“同品中一定不存在”,第三种是“同品中既有存在也有不存在”。先去掉那个复杂的讲法。这里所说的“同品”,指的是一种事物跟我们要证明的道理在性质上非常接近或相同——因为古代把所有事物的特性都叫作“品”。如果某个事物没有我们要证明的那个道理,那就叫“异品”。异品不一定是跟同品完全相反,也可能只是不同。如果异品是和同品正好相反的东西,那它就只能用来区分概念,没什么推理价值;如果只是不同的种类,那推理里根本用不上。因此,拿“因为是人工做的”来证明“会坏”和“没有永恒的自我”之类,这些道理之间并不冲突,是合理的。但要是用一个性质去证明和它完全相反的结论,那就犯错误了,这叫“因的过失”,也就是看起来正确的理由。就好比,如果一个论证的方向反了,结论完全背道而驰,那它就会造成矛盾。因为你要证明的那个结论不存在了,推理的逻辑也就彻底断了。不能拿瓶子这样的例子来打比方,因为一个理由使人犹豫不决,在不同情况中它有时存在有时不存在,比如“人工做出来的”,我们能看到它离开瓶子后,在衣服上还存在,但“会坏”这个结论却不适用于“无我”这类道理。这是不同的说法怎么能出现在不同事物上呢?因为是相似属性,不是改了名字,它表达的就是同一个意思,因此没有错误。如果不这样处理,那怎么解释这种理由仍然属于宗法呢?其实这里只是说,这个理由一定是宗法的内容,并不是说它只能属于宗法。那这样说来,同品是不是也该叫宗?不是的,因为另一处已经把“要证明的东西”单独区分了。理由不能随便改变,推理才有依据,这才算是逻辑上的类比。所以每一类又分出三种情况:在“同品一定存在”这个大类下,再看它的异品是:一定存在、一定不存在、或者既有存在又有不存在。在“同品一定不存在”和“同品既有存在也有不存在”两大类别中,也各有同样的三种分支。举个例子,假如要证明的东西是“无常”,那它实际上没有“异品”,自然也不用跟那些说“虚空常存”的观点比较。如果那种什么都不存在的说法根本推不出去,无法对照,那么逻辑上就不会产生疑问。这样看来并没有什么错误。以上这三种格局总共可以组合成九种宗法情形,按顺序简单解释一下:1. 主张“声音是永恒的”,理由是“它是可以用度量认知的”。2. 主张“声音是会坏的”,理由是“它是人工做出来的”。3. 主张“声音是靠努力持续发出的”,理由是“它是会坏的东西的一种”。4. 主张“声音是永恒的”,理由是“它是人工做出来的”。5. 主张“声音是永恒的”,理由是“它是可以被听见的”。6. 主张“声音是永恒的”,理由是“它是靠努力持续发出的”。7. 主张“声音不是靠努力持续发出的”,理由是“它是会坏的东西的一种”。8. 主张“声音是会坏的”,理由是“它是靠努力持续发出的”。9. 主张“声音是永恒的”,理由是“它没有触觉感知”。这九种情况可以用两首总结的诗来概括:**诗曰:**
常、无常勤勇, 恒、住、坚牢性,
非勤、迁、不变, 由所量等九。
所量、作、无常, 作性、闻、勇发,
无常、勇、无触, 依常性等九。
常和无常努力勇敢,恒常、安住、坚固牢靠的本性, 和不努力、变动、不变,是从所衡量的九种情况而来。
所衡量的、造作、无常,造作的本性、听闻、勇猛生发, 无常、勇猛、无接触,依靠常的本性等九种情况。
论曰:如是分别说名为因、相违、不定,故本颂言:
这段讨论是说:像这样区分各种因缘,互相矛盾、模棱两可,所以这部颂文的原话说:
于同有及二, 在异无是因,
翻此名相违, 所余皆不定。
此中唯有二种名因,谓于同品一切遍有,异品遍无;及于同品通有非有,异品遍无。于初、后三各取中一。复唯二种说名相违,能倒立故,谓于异品有及二种;于其同品一切遍无。第二三中取初、后二。所余五种,因及相违皆不决定,是疑因义。又于一切因等相中,皆说所说一数同类,勿说二相更互相违共集一处犹为因等,或于一相同作事故成不遍因。理应四种名不定因,二俱有故。「所闻」云何?由不共故。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别,遍摄一切,皆是疑因。唯彼有性彼所摄故,一向离故。诸有皆共,无简别因。此唯于彼俱不相违,是疑因性。若于其中俱分是有,亦是定因,简别余故,是名差别。若对许有声性是常,此应成因。若于尔时无有显示所作性等是无常因,容有此义;然俱可得一义相违,不容有故,是犹豫因。又于此中现、教力胜,故应依此思求决定。摄上颂言:
若法是不共、 共、决定相违,
遍一切于彼, 皆是疑因性。
邪证法、有法, 自性或差别,
此成相违因, 若无所违害。
观宗法审察, 若所乐违害,
成踌躇颠倒, 异此无似因。
论曰:如是已辩因及似因。喻及似喻我今当说。颂曰:
说因宗所随; 宗无,因不有。
此二名譬喻, 余皆此相似。
论曰:喻有二种:同法、异法。同法者,谓立「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以诸勤勇无间所发皆见无常,犹如瓶等」。异法者,谓「诸有常住,见非勤勇无间所发,如虚空等」。前是遮、诠,后唯止滥,由合及离比度义故。由是虽对不立实有太虚空等,而得显示无有宗处无因义成。复以何缘第一说因宗所随逐,第二说宗无因不有,不说因无宗不有耶?由如是说能显示因同品定有、异品遍无,非颠倒说。又说颂言:
应以非作证其常, 或以无常成所作;
若尔应成非所说, 不遍、非乐等合、离。
论曰:如是已说二法合离顺反两喻。余此相似,是似喻义。何谓此余?谓于是处所立、能立及不同品,虽有合离而颠倒说。或于是处不作合离,唯现所立、能立俱有,异品俱无。如是二法,或有随一不成、不遣,或有二俱不成、不遣。如立「声常,无触对故」。同法喻言「诸无触对见彼皆常,如业、如极微、如瓶」等。异法喻言,谓「诸无常见有触对,如极微、如业、如虚空」等。由此已说同法喻中有法不成,谓对不许常虚空等。为要具二譬喻言词方成能立?为如其因但随说一?若就正理,应具说二,由是具足显示所立不离其因,以具显示同品定有、异品遍无,能正对治相违、不定。若有于此一分已成,随说一分亦成能立。若如其声,两义同许,俱不须说。或由义准,一能显二。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相审定,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故本颂言:
如自决定已, 悕他决定生,
说宗法、相应、 所立,余远离。
论曰:为于所比显宗法性,故说因言;为显于此不相离性,故说喻言;为显所比,故说宗言。于所比中,除此更无其余支分,由是遮遣余审察等及与合、结。若尔,喻言应非异分,显因义故。事虽实尔,然此因言唯为显了是宗法性,非为显了同品、异品,有性、无性,故须别说同、异喻言。若唯因言所诠表义说名为因,斯有何失?复有何得?别说喻分,是名为得。应如世间所说方便,与其因义都不相应。若尔何失?此说但应类所立义无有功能、非能立义,由彼但说所作性故,所类同法;不说能立、所成立义。又因喻别,此有所立同法、异法,终不能显因与所立不相离性,是故但有类所立义,然无功能。何故无能?以同喻中不必宗法、宗义相类;此复余譬所成立故,应成无穷。又不必定有诸品类,非异品中不显无性有所简别能为譬喻。故说颂言:
若因唯所立、 或差别相类,
譬喻应无穷, 及遮遣异品。
论曰:世间但显宗、因异品同处有性为异法喻,非宗无处因不有性故定无能。若唯宗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应亦成因。云何具有所立、能立及异品法二种譬喻而有此失?若于尔时所立异品非一种类,便有此失,如初、后三各最后喻,故定三相唯为显因。由是道理,虽一切分皆能为因显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说为因。如是略说宗等及似,即此多言说名能立及似能立。随其所应,为开悟他说此能立及似能立。为自开悟唯有现量及与比量,彼声,喻等摄在此中,故唯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离此二别有所量为了知彼更立余量。故本颂言:
现量除分别, 余所说因生。
论曰:此中「现量除分别」者,谓若有智于色等境远离一切种类、名言、假立、无异、诸门、分别,由不共缘现现别转,故名现量。故说颂言:
有法非一相, 根非一切行,
唯内证离言, 是色根境界。
论曰:意地亦有离诸分别,唯证行转。又于贪等诸自证分、诸修定者离教分别,皆是现量。又于此中无别量果,以即此体似义生故、似有用故,假说为量。若于贪等诸自证分亦是现量,何故此中除分别智?不遮此中自证现量,无分别故。但于此中了余境分,不名现量。由此即说忆念、比度、悕求、疑智、惑乱智等,于鹿爱等皆非现量,随先所受分别转故。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等、数等、举等、有性、瓶性等智皆似现量,于实有中作余行相,假合余义分别转故。
已说现量,当说比量。「余所说因生」者,谓智是前智,余从如所说能立因生,是缘彼义。此有二种:谓于所比审观察智,从现量生或比量生;及忆此因与所立宗不相离念,由是成前举所说力,念因同品定有等故。是近及远比度因故,俱名比量,此依作具、作者而说。如是应知,悟他比量亦不离此得成能立。故说颂言:
一事有多法, 相非一切行;
唯由简别余, 表定能随逐。
如是能相者, 亦有众多法,
唯不越所相, 能表示非余。
论曰:何故此中与前现量别异建立?为现二门,此处亦应于其比果说为比量,彼处亦应于其现因说为现量,俱不遮止。已说能立及似能立,当说能破及似能破。颂曰:
能破阙等言, 似破谓诸类。
论曰:此中「能破阙等言」者,谓前所说阙等言词诸分过失。彼一一言皆名能破,由彼一一能显前宗非善说故。所言「似破谓诸类」者,诸同法等相似过类名似能破,由彼多分于善比量为迷惑他而施设故。不能显示前宗不善,由彼非理而破斥故,及能破处而施设故。是彼类故,说名过类。若于非理立比量中如是施设,或不了知比量过失,或即为显彼过失门,不名过类。颂曰:
示现异品故: 由同法异立,
同法相似;余, 由异法。分别、
差别名分别。 应一成无异。
显所立余因, 名可得相似。
难义别疑因, 故说名犹豫。
说异品义故, 非爱,名义准。
论曰:此中「示现异品故:由同法异立,同法相似」者,颠倒成立故名异立,此依作具、作者而说。同法即是相似,故名同法相似,一切摄立中相似过类故。言相似者,是不男声,能破相应故、或随结颂故。云何同法相似能破?于所作中说能作故、转生起故,作如是说。后随所应亦如是说。今于此中由同法喻颠倒成立,是故说名同法相似。如有成立「声是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此以虚空为异法喻。有显虚空为同法喻,无质等故,立「声为常」。如是即此所说因中瓶应为同法,而异品虚空说为同法,由是说为同法相似。「余由异法」者,谓异法相似是前同法相似之余。示现异品,由异法喻颠倒而立,二种喻中如前安立瓶为异法,是故说为异法相似。「分别差别名分别」者,前说示现等故,今说分别差别故,应知分别同法差别。谓如前说瓶为同法,于彼同法有可烧等差别义故,是则瓶应无常;非声,声应是常。不可烧等有差别故,由此分别颠倒所立,是故说名分别相似。所言「应一成无异」者,示现同法前已说故,由此与彼应成一故。彼者是谁?以更不闻异方便故、相隣近故,应知是宗。「成无异」者,成无异过。即由此言义可知故,不说其名是谁与谁共成无异。不别说故,即此一切与彼一切。如有说言,若见瓶等有同法故,即合余法亦无别异,一切瓶法声应皆有,是则一切更互法同应成一性。此中抑成无别异过,亦为显示瓶声差别,不甚异前分别相似,故应别说。若以「勤勇无间所发」成立「无常」,欲显俱是非毕竟性,则成宗因无别异过。抑此令成无别异性,是故说名无异相似。有说此因如能成立所成立法,亦能成立此相违法。由无别异,是故说名无异相似。「显所立余因,名可得相似」者,谓若显示所立宗法,余因可得,是则说名可得相似。谓有说言:如前成立「声是无常」,此非正因,于电、光等由现见等余因可得无常成故。以若离此而得有彼,此非彼因。有余于此别作方便,谓此非彼无常正因,由不遍故。如说「丛林皆有思虑,有睡眠故」。「难义别疑因,故说名犹豫」者,过类相应,故女声说。此中分别宗义别异,因成不定,是故说名犹豫相似;或复分别因义别异,故名犹豫相似过类。谓有说言:如前成立「声是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现见勤勇无间所发,或显、或生,故成犹豫:今所成立,为显、为生?是故不应以如是因证无常义。「说异品义故非爱,名义准」者,谓有说言:若以勤勇无间所发说无常者,义准则应若非勤勇无间所发诸电、光等皆应是常。如是名为义准相似。应知此中略去后句,是故但名犹豫、义准。复由何义此同法等相似过类,异因明师所说次第?似破同故。颂曰:
由此同法等, 多疑故似彼。
论曰:「多」言为显或有异难,及为显似不成因过。此中前四与我所说譬喻方便都不相应,且随世间譬喻方便,虽不显因是决定性,然摄其体,故作是说。由用不定同法等因成立自宗,方便说他亦有此法,由是便成似共不定,或复成似相违决定。若言唯为成立自宗,云何不定得名能破?非即说此以为能破,难不定言,说名不定。于能诠中说所诠故,无有此过。余处亦应如是安立。若所立量有不定过,或复决定同法等因有所成立,即名能破。是等难故,若现见力,比量不能遮遣其性。如有成立「声非所闻,犹如瓶等」,以现见声是所闻故,不应以其是所闻性遮遣无常,非唯不见能遮遣故;若不尔者,亦应遣常。第二无异相似是似不成因过。彼以本无而生增益所立,为作宗因成一过故。此以本无而生极成因法证灭后无。若即立彼,可成能破。第三无异相似成立违害所立,难故成似,由可烧等不决定故;若是决定,可成相违。可得相似所立不定,故成其似;若所立因于常亦有,可成能破。第二可得虽是不遍,余类无故,似不成过;若所立无,可名能破,非于此中欲立一切皆是无常。犹豫相似,谓以勤勇无间所发得成立灭坏,若以生起增益所立作不定过,此似不定;若于所立不起分别,但简别因生起为难,此似不成。由于此中不欲唯生成立灭坏,若生、若显悉皆灭坏,非不定故。义准相似,谓以颠倒不定为难,故似不定。若非勤勇无间所发立常无常,或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非余,可成能破。颂曰:
若因至不至、 三时,非爱言,
至非至、无因, 是名似因阙。
论曰:「若因至不至,三时非爱言,至非至、无因」者,于至不至作非爱言:若能立因至所立宗而成立者,无差别故,应非所立,如池海水相合无异。又若不成,应非相至;所立若成,此是谁因?若能立因不至所立,不至、非因无差别故,应不成因。是名为至非至相似。又于三时作非爱言:若能立因在所立前,未有所立,此是谁因?若言在后,所立已成,复何须因?若俱时者,因与有因皆不成就,如牛两角。如是名为无因相似。此中如前次第异者,由俱说名似因阙故。所以者何?非理诽拨一切因故。此中何理?唯不至同,故虽因相相应亦不名因。如是何理?唯在所立前不得因名故,即非能立。又于此中有自害过,遮遣同故。如是且于言因及慧所成立中有似因阙,于义因中有似不成,非理诽拨诸法因故。如前二因,于义所立俱非所作能作性故,不应正理;若以正理而诽拨时,可名能破。颂曰:
说前无因故, 应无有所立,
名无说相似。 生无生亦然。
所作异少分, 显所立不成。
名所作相似, 多如似宗说。
论曰:「说前因无故,应无有所立,名无说相似」者,谓有说言:如前所立,若由此因证无常性,此未说前都无所有,因无有故,应非无常,如是名为无说相似。「生无生亦然」者,生前无因,故无所立。亦即说名无生相似。言「亦然」者,类例声前因无有故,应无所立。今于此中如无所立,应知亦有所立相违。谓有说言:如前所立,若如是声未生已前,无有勤勇无间所发,应非无常;又非勤勇无间所发,故应是常。如是名为无生相似。「所作异少分,显所立不成,名所作相似」者,谓所成立「所作性故,犹如瓶等,声无常」者,若瓶有异所作性故,可是无常,何豫声事?如是名为所作相似。「多如似宗说」者,如是无说相似等多分如似所立说,谓如不成因过。「多」言为显或如似余。今于此中无说相似增益比量,谓于论者所说言词立无常性,难未说前因无有故,此似不成;或似因阙,谓未说前益能立故。若于此中显义无有,又立量时若无言说,可成能破。无生相似,声未生前增益所立,难因无故,即名似破;若成立时显此是无,可成能破。若未生前以「非勤勇无间所发」难令是常,义准分故,亦似不定。所作相似乃有三种:若难瓶等所作性于声上无,此似不成;若难声所作性于瓶等无,此似相违;若难即此常上亦无,是不共故,便似不定。或似喻过,引同法故。何以故?唯取总法建立比量,不取别故。若取别义决定异故,比量应无。颂曰:
俱许而求因, 名生过相似;
此于喻设难, 名如似喻说。
论曰:「俱许而求因,名生过相似」者,谓有难言:如前所立「瓶等无常」,复何因证?「此于喻设难,名如似喻说」者,谓瓶等无常俱许成就,而言不成似喻难故,如似喻说。颂曰:
无常性恒随, 名常住相似,
此成常性过, 名如宗过说。
论曰:谓有难言:如前所立「声是无常」,此应常与无常性合,诸法自性恒不舍故,亦应是常。此即名为常住相似。是似宗过,增益所立无常性故。以于此中都无有别实无常性依此常转,即此自性本无今有、暂有还无,故名无常。即此分位,由自性缘名无常性,如果性等。如是过类,足目所说多分,说为似能破性,最极成故。余论所说亦应如是分别成立。即此过类,但由少分方便异故,建立无边差别过类,是故不说。如即此中诸有所说增益、损减、有显、无显、生理、别喻、品类相似等,由此方隅皆应谛察及应遮遣。诸有不善比量方便作如是说,展转流漫,此于余论所说无穷,故不更说。又于负处,旧因明师诸有所说,或有堕在能破中摄,或有极,麁或有非理如诡语类,故此不录。余师宗等所有句义,亦应如是分别建立。如是遍计所执分等皆不应理,违所说相,皆名无智,理极远故。又复此类过失言词,我自朋属《论式》等中多已制伏。又此方隅,我于破古因明论中已具分别,故应且止。颂曰:
为开智人慧毒药, 启斯妙义正理门,
诸有外量所迷者, 令越邪途契真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