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断简
何所言类同相异同异二义耳相乖违而言言体一必不应理判云此中有九比量于中前六破彼本宗后之三量破众贤救谓和合时应非眼等异前眼等故犹如色声等又类应非同与异体一故犹如异相相亦非异与同一体故故犹如同类远自比量故不应理此中或有□破大乘谓大乘色处应非假色是所知故如声处等余处亦尔若大乘宗许有假色则不能离如是等过然此大乘亦不许有如言假色说有实色故彼量便立己成蕴界处等一切法门皆于□言假施设故 十量。
现在来说“同类”和“相同”、“相异”这两个意思其实是相互矛盾的。如果说它们的本质(体)是一个,那肯定不合理。判断如下:这里总共有九个比量。其中前六个是用来破除对方的根本宗义,后三个是用来破除众贤的补救说法。具体来说:1. 当诸根和合生起作用时,它应该不是眼根等单个根,因为它不同于之前的眼根等,就像色、声等一样。2. “类”也应该不是“同”,因为它与“异”本质是一体的,就像“异”的表面特征一样。3. “相”也不是“异”,因为它与“同”本质是一体的,就像“同类”一样。这些都属于远处的比量推理,所以不合理。其中也有一些是破斥大乘的论点,说:大乘所说的“色处”应该不是假色,因为它也是被认识的对象,就像声处等一样。其他各处的道理也一样。如果大乘宗承认有假色,就无法避免这样的过失。但大乘也并不承认像语言文字所说的那样真有假色,他们只说有实色,所以他们的比量推理其实是自己站不住脚的。蕴、界、处等所有的法门,都是通过语言文字假名安立施设的。十大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