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三藏法师唯识量质疑录
清杭州信三寳人吴树虚说
宗镜录载三藏师唯识量前师疏解具存中多可疑颕芳根钝所致或者疏本罅漏不敢抱疑终身笔录条件俟当来世大德破我疑窦斯为深幸。
《宗镜录》里记载的三藏法师关于唯识的量论,前辈大师们的注解都还在,但里面有很多让人怀疑的地方。大概是我根性愚钝才这样,或者是注解的本子有漏洞缺陷。我不敢带着疑问过一辈子,就把这些问题一条条记下来,等待将来有高僧大德解开我的疑惑,这对我来说真是莫大的幸运。
宗镜录本文
宗镜录正文
因明疏云且如大师周游西域学满将还时戒日王王五印土为设十八日无遮大会令大师立义徧诸天竺拣选贤良皆集会所遣外道小乘竞生难诘大师立量无敢对扬者。
《因明疏》里讲:玄奘大师在西域各地学习圆满后准备回国。当时戒日王统治着五天竺,特意举行了为期十八天的无遮大会。大师立下宗旨,让全印度各地的高僧们都聚集到会场。那些外道和小乘佛教的僧人接连发难质问,但大师提出的论证,现场竟没有一个人敢站出来反驳。
大师立唯识比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定不离眼识宗因云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如眼识合云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者皆不离眼识同喻如眼识异喻如眼根。
大师立下了一个唯识宗的逻辑推论,这样说的:
“真实来说,极成的色法(就是大家公认的物质世界)是存在的东西,但它绝对不能脱离眼识单独存在。”
为什么呢?因为根据结论(宗)里的道理,原因(因)是这样的:“因为它是我们自己承认的‘初三’这类事物中的一部分,而且又不属于眼睛本身。” 为了说明这个道理,大师打了个比方:就像眼识本身一样——所有属于“初三”且不被眼睛包括的东西,都是不能离开眼识的。符合条件的就是像眼识这样的例子,不符合的就是像眼根这样的反例。
问何不合自许之言荅非是正因但是因初𭔃言简过亦非小乘不许大乘自许因于有法上转三支皆是共故。
问:为什么不用自己认可的理由呢?答:那不是正确的理由,只是在开头的句子中简单处理一下过失。也不是小乘不认可,而是大乘自己认可的道理。因为理由是在事物本身的基础上展开的,三种推理方法都是共通的。
初明宗因后申问答。
先讲宗旨,再谈问答。
初文有二初辨宗次解因。
最初的文章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辨别宗的要义,第二部分是解释其中的原因。
且初宗前陈言真故极成色五个字色之一字正是有法余之四字但是防过且初真故二字防过者简其世间相违过及违教等过外人问云世间浅近生而知之色离识有今者大乘立色不离眼识以不共世间共所知故比量何不犯世间相违过荅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随其所应各有标简若自比量自许言简若他比量汝执言简若共比量胜义言简今此共比量有所𥳑别真故之言表依胜义即依四种胜义谛中体用显现谛立。
首先,在开始陈述论点之前,先说明“真故极成色”这五个字。其中“色”这个字是主要的讨论对象,其余四个字只是为了防范错误。先说“真故”这两个字。它们用来防范两类过失:一是防止违背世间常识的过失,二是防止违背佛教教义的过失。外面的人会问:“世间那些浅显的、生来就知道的道理,比如‘色’是离开我们的眼睛意识而独立存在的”。现在大乘佛教主张“色不离开眼识”,这与世间共知的知识不一致,那么这种推理为什么不会犯违反世间常识的错误呢?回答是:建立推理时,要根据自己的观点、他人的观点或共同认可的观点,分别用不同的标记来区分。如果是建立自己的论证,要用“我承认”来限定;如果是为他人的论证,要用“你主张”来限定;如果是为共同认可的论证,要用“最高智慧”来限定。而现在这个共同论证,有“真故”这个词来进行区分和说明,“真故”这个词表明是依据最高智慧的真理,也就是依据四种最高智慧真理中的“体用显现真理”来建立的。
自比量但求自悟量义俱由自意何须自许简别此量是共比因上何故亦标自许若怀兔非月有是自比量初标自许二字不犯世间相违否。
自己比量只是为了让自己明白,量度和义理都根据自己想法,何必还要加"自许"来区分。这种量既然是共比量,因支上为什么也标"自许"?比如"怀兔非月"是自比量,开头标"自许"二字,是否就不违反世间共知?
若对数论立共比量于声灭坏上标真故不犯能别不极成否又如相违决定一条我宗立声无常上标真故非是犹豫因否。
在讨论数论派时,如果用双方的共同认知来建立一个推论:比如“声音是会消失的”这个观点上标出“真实原因”,那就不犯“特殊属性不被普遍认可”的错误。同样,在“互相矛盾的结论”这条规律中,我这一方提出“声音是无常的”并标上“真实原因”,那就不算是“犹豫不定的逻辑理由”。
问不违世间非学即可尔又如世尊于小乘阿含经亦许色离识有学者小乘共计心外有其实境岂不违于阿含等教学者小乘荅但依大乘殊胜义立不违小乘之教学者世间之失。
问:不违背世间常识就能学到吗?比如世尊在小乘《阿含经》里也承认物质世界是离开意识独立存在的,学习小乘的人共同认定心外有真实的外境,这难道不违背《阿含经》等教导吗?学习小乘的人
答:这只是根据大乘的殊胜道理来建立的,并没有违背小乘的教导。你所说的那种“违背”,其实是世间人理解上的错误。
问真故之言简世间及违教等过极成二字简何过耶荅置极成言简两般不极成色小乘二十部中除一说部说假部说出世部鸡𦙍部等四余十六部皆许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及佛有漏色大乗不许是一般不极成色大乗说他方佛色及佛无漏色经部虽许他方佛色而不许是无漏余十九部皆不许有并前两般不极成色。
请问,关于真实存在的说法,为什么要在开头加上“真实”和“极成”这两个字?为什么用“极成”这个词就能避免逻辑错误?
回答:加上“极成”这两个字,是为了排除两种不真实、不被普遍认可的情况。
第一种,是关于佛陀最后之身菩萨所现的染污色,以及佛陀本身有漏住世的颜色。在小乘佛教二十个流派中,除了一说部、假部、出世部、鸡胤部这四个流派,其他十六个流派都认为,佛陀的最后一世菩萨身是有染污的,佛陀本人也是有漏的。但大乘佛教不这样认为,所以这种情况不被佛教主流接受,属于“不极成色”。
第二种,是大乘所说的“他方佛”的颜色和佛的无漏色。虽然经量部承认他方佛的存在,但不认为他们是无漏的;其他十九个流派根本不承认他方佛的存在。加上前面那种不被接受的情况,一共是两种不被普遍接受的“色”。
有法中差别甚多但不违我宗义无论共许不共许于宗无害此条彼许我不许我许彼不许之色俱不必论如西竺师言树依土石生此方人不得以不许恶叉树以难树之不依土石又如此方人言隶楷字成名句文身西来译师必不以不许隶楷而难其字之不成名句文故两般色非不极成。
在佛法中,很多道理表面上有差别,但并不会违背我们这一宗派的核心观点。不管是大家共同认可的说法,还是只有部分人认可的说法,只要对宗派的核心观点没有伤害,那就没必要争论。比如,别人认可而我不认可,或者我认可而别人不认可的说法,我们都暂时不需要讨论。
举个例子:印度大师说,树是从土和石头里长出来的。我们这边的人,不能因为不承认“恶叉树”这种树,就去反驳说树不是从土石里长出来的。又比如,我们这边的人说,隶书和楷书写成的文字,就构成了语言和文字的形式。从印度来的翻译大师,肯定不会因为不承认隶书这种字体,就去反驳说那些字不算是语言和文字。所以说,这两种情况下的“色”——也就是事物的现象,并没有不被广泛认可。
若不言極成但言真故色是有法定不離眼識是宗且言色時許之(疑是與字)不許盡包有法之中在前小乘許者大乘不許今若立為唯識便犯一分自所別不極成亦犯一分違教之失。
如果说不用“极成”这个词,只说“真”,那么“色”是主体对象,“它不离开眼识”是宗旨。当提到“色”时,有人允许它包含所有主体对象,有人不允许。在前面,小乘允许这种说法,大乘不承认。现在如果建立“唯识”的观点,就会犯一部分“自所别不极成”的错误,也会犯一部分违背教义的过失。
此量但言色定不离识宗上竝无立唯识字迹小乘亦计缘色时境不离识岂亦立唯识耶他许自不许但是违教因明轨式亦无自所别不极成之条至于违教已有真故标简不藉极成重简。
你这个推理,只说了物质现象离不开认识,但推理依据的前面并没有“只有认识”这几个字。小乘修行者也认为,当感知物质现象时,那个感知的对象离不开认识——难道他们也主张“只有认识”吗?对方认同的,你不认同,这只是违背了经典的说法。在因明学的规则里,也没有自己方面提出的概念不被认可就不能成立的条款。至于违背经典的说法,已经有“真实理由”这个标志来区分,不需要再用“认可的概念”来重复区分。
又大乘许者小乘不许今立为有法即犯他一分所别不极成。
大乘佛教认为有的东西,小乘佛教却不承认。现在如果把这个当作论点,那就违反了“对方不承认一部分论点”的规则。
一分者多分中一此量但诤色离识不离识不诤色之差别无有此过。
这一分是多大呢?只是多分里的一小块。在这里只争论“颜色是不是离开意识而存在”,不争论颜色的具体差别,所以没有这种错误。
及至举初三摄眼所不摄因便犯自他随一一分所依不成前陈无极成色为所依故今具简此四般故置极成言。
乃至刚开始讨论三个感官范围,眼睛看不到的因由,就违反了“自己与他人部分依据不成立”的原则。因为前面提出的“无极颜色”作为依据,现在具体简化这四种情况,所以加上“圆满成立”的说法。
山崩声水流声皆包在有法声中非所作性不依此一分而因明判所作性故因犯随一不成又极成二字谓极能成就证成道理约正理说为证必共证故须共许如唯识论屡言前已极成单约道理说竝非前所言者他皆信受西域大士若陈那天亲龙树护法千年中前后而出若其言论外小俱许极成护法最后何必造论多种破斥外小故极成二字不得全为自他所共许而设。
山崩的响声、河水的流动声,都包含在“有法”这个声音里。这种声音不是人为造出来的,所以不能用“它是人工造出来的”这个理由来判断——因为这个理由本身就不成立。 另外,“极成”这两个字,意思是指能很好地成立、证明一条道理。按正确的道理来说,“证”一定要经过大家共同认可才行。就像《唯识论》里多次提到“之前已经极成”,这仅仅是从道理上讲,并不是说前面提到的东西所有人都认可。 西域那些大学者,比如陈那、天亲、龙树、护法,他们在千年的时间里前后出现。他们的言论,不论是自己人还是外道,都共同认可。 但护法大师既然是最后出现的,为什么还要写那么多论著来驳斥外道呢?就是因为“极成”这两个字,不能完全理解为“自己和别人都共同认可”的意思而设立的。
问极成二字简其两宗不极成色未审三藏立何色为唯识荅除二宗不极成色外取立敌共许余一切色总为唯识故因明疏云立二所余共许诸识为唯识故。
问:“极成”这两个字,是说去掉双方都不承认的颜色。请问玄奘法师是用什么颜色来论证“万法唯识”的?
答:除了双方都不承认的颜色之外,拿双方都认可的所有颜色——总的都归为“唯识”的范畴。所以《因明疏》里说:“除去双方没有争议的颜色外,双方都认可的各种心识,就用来论证‘唯识’的道理。”
色尘为外色根尘为内色俱摄在一切色中若言定不离眼识则眼根是同品今取为异法何耶。
色尘属于外部的色法,眼根和色尘都属于内部的色法,这两类都包含在一切色法的范畴里。如果说色法一定离不开眼识,那眼根也属于同一种类别,现在却把它当作不同的东西来讨论,这是为什么呢?
宗后陈言定不离眼识是极成能别问何不犯能别不极成过且小乘谁许色不离于眼识荅今此是有法宗依但他宗中有不离义便得以小乘许眼识缘色亲取其体有不离义兼取眼识当体亦不离眼识故无能别不极成过。
宗派后来的陈述说:物质的存在离不开眼识,这是双方都认同的判断方式。有人问:这为什么不犯“判断方式不被双方认同”的错误呢?而且小乘佛教中,谁承认物质离不开眼识呢?
回答:现在这里说的是“有法宗”——这种说法是基于其他宗派的教义,其中确实有“不离”的含义。因为小乘佛教承认眼识能直接认识物质,并能把握物质的本质,所以物质与眼识有“不离”的关系;同时,眼识本身也离不开眼识自身。所以没有“判断方式不被双方认同”的错误。
删去兼取十一字上下义贯眼识当体二语义路难通如云人持斧斤人不离人无此拙语此中但言色不离识竝不依识离识起诤兼取之意难解。
删除原文中的十一个字,上下文的含义就能贯通了。“眼识当体”这四个字的意思很难理解。就好像说“人拿着斧头,人离不开人”,没有这种笨拙的说法。这里只是说“色法不离开识”,而且不依靠“识离开识”来引起争论——“识离开识”的意思很难理解。
问既许眼识取所缘色有不相离义后合成宗体应有相扶过耶荅无相扶失今大乗但取境不离心外无实境若前陈后陈和合为宗了立者即许敌者不许立敌共诤名为宗体此中但诤言陈未推意许。
问:能拿眼识去抓取所见的颜色对象,这其中有没有“不能分开”的性质?如果把它们合起来作为宗派观点,会不会出现互相矛盾的问题?
答:没有矛盾。现在大乘佛法只承认,所认识的对象离不开心识,心外并没有真实存在的外境。如果前一句和后一句合起来形成宗派观点,要明白的是:立论者承认,而反对者不承认。立论者和反对者双方争论的内容,才叫做“宗派观点”。在这里,争论的只是言语上表达的内容,还没有追究心里隐含的意思。
辩宗竟。
辩论宗旨结束。
义由辞显量以辞成不表意之辞如猜谜如歇后语非立量法何以故量文无外无实境之表故共许即不诤共诤即不许宗共许则相扶安能免过。
佛法的意义要靠语言来表达,语言的准确程度决定了意义是否清晰。如果语言不能清楚表达意思,就像猜谜语、说歇后语一样,这就不算正确表达。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好的语言表达,不会超出真实含义,也不会胡乱编造。大家都认同的道理就不需要争论,如果还在争论,就说明这个观点本身有问题。既然大家都认同,互相支持,又怎么会出毛病呢?
次辩因者有二初明正因次辩𭔃言简过。
先说明因果关系。第一先讲真正的起因是什么,第二再讲借用的说法会有什么错误。
且初正因言初三摄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初之一界也即眼根界眼识界色境界是十八界中初三界也。
初说的"正因",指的是最开始的三类东西。在十八界里,前三界都要算进去,也就是眼根界、眼识界、色境界,这些就是十八界中最初的那三个界。
问设不言初三摄但言眼所不摄复有何过荅有二过一不定过二违自教过且不定过者若立量云真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因云眼所不摄喻如眼识即眼所不摄因阔向异喻后五三上转皆是眼所不摄故被外人出不定过云为如眼识眼所不摄眼识不离眼识证成色不离眼识耶为如后五三亦是眼所不摄后五三定离眼识却证汝极成色定离眼识耶问今大乘言后五三亦不离眼得否荅设大乘许后五三亦不离眼识免犯不定便违自宗大乗宗说后五三定离眼识故置初三三摄半因遮后五三非初三摄故。
提问:如果不说"初三所摄",只说"眼所不摄",会有什么问题?
回答:会有两个错误。第一是"不定过",第二是"违背自宗理论"。
先说不定过:假如你立一个论证说"真实的、被大家认可的色,一定不离眼识",理由是"因为它是眼所不摄",拿眼识作比喻。但"眼所不摄"这个理由范围太宽,连"后五三"(后面说的五根和三种东西)也属于眼所不摄。这样外人就会指出你不确定的错误:你是想拿"眼识是眼所不摄,但眼识不离眼识"来证明色不离眼识呢?还是拿"后五三也属眼所不摄,但后五三一定离眼识"来证明你的色一定离眼识呢?
提问:现在大乘佛教说后五三也不离眼,能不能避免这个错误?
回答:就算大乘承认后五三也不离眼识,虽然能避免"不定过",但就会违背自己的宗派理论。因为大乘自己的学说明确说后五三一定离眼识。所以才要加上"初三所摄"这一半的理由,特意把后五三排除在外,因为后五三不属于初三所摄。
能措辞人方立其量有小智者方能措辞设不言初三摄但言眼所不摄此言无根无谓凭空一语不必辩其向宗喻上转之过直不成文理六根六尘与六识分列根尘识各有连属各有对待安有十五界俱不离眼识之理今作问言大乗许十五界不离眼识否无理之问也荅以大乗设许无理之荅也此若设许现量比量世间自语一一相违奚止自教句有句之文理前有初三摄故后着眼所不摄后四字由前文而来譬如言五蕴中想居其一若但言想居其一无此愚人。
能提出这套说法的人,才算真正立下了标准。只有小聪明的人,才能说出这些话。如果说"一开始的三种感知范围"没说全,只说"眼睛所不包含的",那这话就没根没据,完全是凭空乱说,根本不用去讨论它是否符合比喻或推论的标准——因为它根本说不通。六根、六尘、六识各有各自的关系,各有各自的对象。怎么可能有十五种境界都不离开眼识的道理呢?现在有人问:"大乘佛法允许十五种境界都不离开眼识吗?"——这是没道理的问题。回答说"大乘佛法允许"——这也是没道理的回答。如果真的允许这种说法,那它就会直接违背"现量"、"比量"和日常语言习惯,每一条都对不上,更不用说违背自己的教义了。每一句话都有它自身的结构和逻辑。前面说"一开始的三种感知范围包含在内",后面才说"眼睛所不包含的"——"眼睛所不包含"这最后四个字,是跟着前文来的。举个例子:就像说五蕴中"想"算其中一个。如果只单独说"想算其中一个",没有这么愚笨的人。
问但言初三摄不言眼所不摄复有何过荅亦犯二过一不定过二法自相决定相违过且不定者若立量云真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因云初三摄喻如眼识即初三摄因阔向异喻眼根上转出不定云为如眼识初三摄眼识不离眼识为如眼根亦初三摄眼根非定不离眼识证汝极成色非定不离眼识耶问何不言定离而言非定不离荅大乗眼根望于眼识非定即离且非离者根因识果以同时故即是非离也又色心各别名非即故今但言非定不离。
问:您只说“初三”包含了“眼识”和“其他”,但没说“眼根”不在其中,这有什么问题呢?答:这会造成两种错误:第一种是“不定”的错误,第二种是违反了“事物自身的属性必然成立”的规律。先说“不定”的错误:比如有人这样推理:【前提】最真实、被普遍认可的颜色,必定和眼识不能分开。【依据】因为它属于“初三”这个类别。【举例】就像眼识一样。这里“初三”这个条件太宽了,它拿眼根来举例时,就会产生矛盾:- 如果按眼识来比:眼识属于“初三”,且眼识和眼识不能分开。- 如果按眼根来比:眼根也属于“初三”,但眼根却不是非要和眼识不能分开。所以你的推理,没法证明“颜色一定不能和眼识分开”。问:那为什么不说“必定能分开”,而只说“不是必定不能分开”呢?答:因为在大乘佛教里,眼根对眼识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能分开”或“不能分开”。从“不能分开”的角度说:眼根是原因,眼识是结果,它们同时存在,所以叫做“不是分开”。从“能分开”的角度说:眼根和眼识是不同类型的,所以叫做“不是一体”。因此这里只说“不是必定不能分开”。
若但言初三摄向喻上转眼根亦不离识不得取为异喻今云非定不离眼识依异喻说也又非定即定离二义若许非离则异法中杂同法非异品徧无性是异品一分转同品徧转过后段荅辞不知自己犯过。
这不要说前面的三种情况能包含后面的比喻表面上看,眼睛的功能和意识分不开,不能拿它当不同的比喻来用。现在说“不一定要和眼识连在一起”,是根据不同的比喻来说的。也不是一定会连在一起,也不是一定分开,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如果允许不分开,那就等于不同的事物里混进了相同的情况,并非所有不同情况下都没有固定特性,这就会出现部分不同情况下有相同现象的问题。后面的回答部分,不知道自己的说法其实有问题。
二犯法自相决定相违过者言法自相者即宗后陈法之自相言决定相违者即因违于宗也外人申相违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非不离眼识宗因云初三摄故喻如眼根即外人将前量异喻为同喻将同喻为异喻。
第二种毛病:自己断定的道理相互矛盾。所谓"法自相"——就是末尾说的"法"本身的样子;所谓"决定相违"——就是指推理的前提和结论矛盾。外道提出相违的量论说:"真故极成色"是有法,"非不离眼识"是宗,"初三摄故"是因,"喻如眼根"是喻。这是外道把前面量的异喻当作同喻,把同喻当作异喻来颠倒使用。
此中说因过若法自相相违因依因明法要因能成得法自相相违者方合此过此初三摄因但举所摄未陈成宗之义与此过无预初三摄中之根界据说非定即离则亦有一分非离义不违法自相但可判为同品徧转异品一分转非法自相相违也所申违量亦犯过初三摄中之色界眼识界竝无离义岂可说眼识非不离眼识总之初三摄三字无成所成义不消多说。
这里所说的“因的过失”,是指因与法的自相相违背的情况。根据因明的基本规则,因必须能够正确推导出宗。如果因与法的自相相违背,才符合这种过失。这里说的“初三摄因”,只是列举了它所包含的因,并没有明确说出要成立的宗义,所以和这种过失无关。“初三摄”中的“根界”并不一定是独立于识之外的东西,所以也有一部分不是独立的意义,这与“法自相”并不冲突。因此,可以判定它为“同品遍转、异品一分转”,而不是“法自相相违”。它所推出的违背量也犯了过失:“初三摄”中的“色界”和“眼识界”都没有独立的意义,怎么能说“眼识不是不独立于眼识”呢?总之,“初三摄”这三个字并没有完成成立宗义的作用,不值得多说。
問得成法自相相違耶荅非真能破夫法自相相違之量須立者同無異有敵者同有異無方成法自相相違今立敵兩家同喻有異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問既非法自相相違作決定相違不定過得不荅亦非夫決定相違不定過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各異(因上應有宗字)皆具三相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但互不生其正智兩家猶豫不能定成一宗名決定相違不定過今真故極成色雖是共諍一有法因且是共又各闕第三相(各字第字乃衍文)故非決定相違不定過。
问:这算是“法自相相违”的过失吗?答:这并不算是真正的能破。要构成“法自相相违”的量,必须满足:立论方在同类比喻中有,在异类比喻中没有;而敌论方在同类比喻中也有,在异类比喻中也有。但这里的情况是,立论方和敌论方的同类比喻都存在,异类比喻也都有,所以这不是真正的“法自相相违”过失。问:既然不是“法自相相违”,那它算是“决定相违不定过”吗?答:也不是。“决定相违不定过”的意思是:立论方和敌论方争论同一个事情,他们用的因和比喻各不相同,但各自都具备三种条件(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只是双方都不能让对方产生真正的正确认识,彼此犹豫不决,无法确定谁对,这就叫“决定相违不定过”。但这里说的“真故极成色”,虽然双方争论的是同一个事情,他们用的因是共通的,而且各自都缺少第三个条件,所以它也不是“决定相违不定过”。
凡起疑端必具小智从前文来衹当问得成法差别相违否今忽举相违决定一过疑非可疑若此端可疑前立宗时何不问得成现量相违耶得成比量世间自教自语相违及三不极成耶及出初三摄因何不问四不成共不共不定同异品三种杂转耶相违决定过由不能悟他而列此式非是互不生正智正智岂是易言亦有口谈圣教量而无正智者又大乘与外小对立外小必不能具足三相必定一是一非若大乘中人对立而各具三相者有俱非正智及一是一非若俱由正智之不同两家各成其是非两家犹豫又因且是共句语义未详。
但凡有人生出疑惑,通常是因为智慧不够。顺着前面的文字来看,只应该问“是否成立法则差别互相违背”。现在忽然提出“互相违背决定”这一过失,这疑惑本身就不对劲。如果这个疑惑点值得被质疑,那在最初建立论点的时候,为什么不先问“是否成立现量相违”?为什么不同时问“是否成立比量相违、世间相违、自教相违、自语相违”,以及“三种不极成”呢?还有,当提出“因三相”时,为什么不问“四不成、共不定、同品异品三种杂转”等过失?
“相违决定”这一过失,是因为不能让别人理解,所以才列出这个格式。这并不是说双方不能各自生出正确认识。正确认识难道是那么容易说的吗?也有些人虽然口中谈论圣教量,却没有真正的正确认识。
再者,大乘与外道、小乘对立时,外道和小乘必然不能具备完整的“因三相”,一定是一方是、一方非。如果大乘中的人彼此对立,且各自都具备“因三相”,就会有“双方都不是正确认识”和“一方是、一方非”两种情况。如果双方都源于不同的正确认识,那两家各自形成自己的是非判断,两家都会犹豫不决。况且,“因”本身只是共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其语意并不详细。
问既无此过何以因明疏云犯法自相相违决定过荅但是疏主纵笔之势是前共不定过中分出是似法自相相违决定过非真有故有此所因故置初三摄眼所不摄更互简诸不定及相违等过。
问:如果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因明疏》里说这是“犯法自相相违决定过”?
答:这只是疏主随意写下的说法。其实是从前面的“共不定过”里分出来的,是个貌似“法自相相违决定过”的说法,并不是真正的过失。因为这个原因,才把它放在“初三摄眼所不摄”里,用来和其他的“不定过”及“相违过”等互相区分。
次明𭔃言简过者。
接下来,说明怎样透过言教来超越过失。
問因初自許之言何用荅緣三藏量中犯有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之法量若有過許著言遮今三藏量既有此過故置自許言遮問何得有此過耶荅謂三藏量有法中言雖不帶意許諳含(諳作暗讀)緣大乘宗有兩般色有離眼識本質色有不離眼識相分色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許。
问:当初你为什么要加“自许”这两个字?
答:因为当年玄奘大师在因明论式里犯了“法差别相违”的逻辑错误。要知道,因明的规定是——如果论式中存在这样的错误,就必须用“自许”这个词来修正。玄奘大师的论式正巧有这个毛病,所以特意加了“自许”。
问:怎么会犯这种错误呢?
答:是这样的:玄奘大师在论式里用的词虽然没有明说,但实际上暗含了佛家天台宗的观点。按照大乘佛教的说法,物体有两种:一种是离开眼睛也能独立存在的实体色,另一种是离不开眼睛、只在我们意识里显像的虚幻色。小乘佛教的人承认前一种无色,但根本不承认后一种虚幻色的存在。
言既不带敌家不能据辞以斥破弹过意所暗含量无暗含之式前云眼识缘色亲取其体小乘许有不离义此又云小乘不许不离眼识色云何前后相违小乘但不许立相分竝非不许色不离眼识。
对方说的话里没有明显的错误可以用,所以不能抓住他的言辞来驳斥他,指出他的过失。我心里藏着的想法,本来就没有隐藏的形式。前面说过“眼识认识颜色,直接抓住它的本质”,小乘佛教认为有“不分离”的道理。这里又说“小乘不承认颜色不离开眼识”,前后为什么互相矛盾呢?小乘只是不承认“表象从心产生”,并不是不承认“颜色不离开眼识”。
今三藏量云真故极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陈自相是立敌共许色及举初三摄眼所不摄因亦但成立共许色不离于眼识。
现在三藏法师这样推理:真故极成色,这算是一个论点。如果按照语言本身的表面意思来看,它是交战的双方都承认的“色”,同时还举出“初三所摄,眼所不摄”的理由。这个理由也只能证明大家都承认的“色”离不开眼识。
初三摄眼根不摄余色识二界但举二界如何成立得色不离眼识此云但成立云云非也。
这段经文是讲:当我们修行到初三禅这个阶段时,只专注在视觉感官和眼球上,不再去管其他感官了。但有人会问:那如果只提眼睛和颜色这两个东西,怎么能说清楚颜色离不开视觉感知这个道理呢?这里说的"只举出两个例子就能证明"的说法其实是错的。
若望三藏意中所许但立相分色不离眼识将初三摄眼所不摄因成立有法上意之差别相分色定不离眼识。
如果认为佛经里所讲的"相分色",它不离开眼识,那么用前三个部分(根、境、识)来概括它,但眼睛本身并不包含它。这样的理由,可以用来证明在"有法"上,心念的作用有不同之处:相分色必然是不离开眼识的。
意之差别四字之字应作许字差别二字乃衍文。
见解的“差別”这两个字,实际上应该写成“許”字(表示“允许”的意思),而“差別”二字是多余的文字。
故因明疏云谓真故极成色是有法自相定不离眼识色是法自相定离眼识色非定离眼识色是有法差别立者意许是不离眼识色。
所以《因明疏》里说:所谓“真实情况下大家公认的颜色这个事物”,它的自身属性一定是和眼睛的认知分不开的,颜色本身有的属性是跟眼睛的认知分开的,有的则不是跟眼睛的认知分开的。提出观点的人心里想说的是:这个颜色事物其实是离不开眼睛的认知的。
据解者意本质色相分色色中差别也但言中不带相分而相分又非小乘所许则共许极成色中已简去相分无有差别义无有差别则言有法差别相违因之过与此因无涉有法差别相违因者谓此因能成有法亦能成有法中差别与此相违之义今此因但举二界无能成义约二界向宗上转但可云色不离识识不离色是囫囵语至于所以能成宗之意略无表彰不但成不得差别相违并成不得宗之自相又大乗正义谓诸识相分中有变带本质之相分有无本质之相分有真似带质之相分有有质无质独影之相分初句即眼识之相分次句即第八之相分故约眼识缘色说相分色即是带质既云带不得言离眼识有本质色也不得言两色有差别也差别相违四字寔不可解。
这段文字讨论的是佛学中关于“色”和“认识”之间关系的复杂问题。有个解释说,本来“色”这个东西,在每一刹那里,都是有差别的。但是,如果在说话时,不提到这些差别,而小乘佛教又不承认这些差别,那么,大家共同承认的“色”里,就已经去掉了这些差别,没有差别可言了。这样一来,就没有“说法本身有差别,但会和这个说法相矛盾”的问题了。所谓“说法本身有差别,但会和这个说法相矛盾”,意思是:这个推理既能证明事物的存在,也能证明事物中存在与你所说的意思相反的东西。可现在这个推理,只举了“两界”(比如眼识和眼根)的例子,并没有真正证明什么。从“两界”的角度往上看(往更高的道理上说),最多只能说“色离不开识,识离不开色”,这是一句很笼统、含糊的话。至于它到底要证明什么核心观点,完全没有表达出来。这样一来,不但证明不了“差别相矛盾”,连事情本身都证明不了。另外,大乘佛教的正确观点是:各种认识(识)里会显现出不同的东西。这些东西有的是带着物体的本质显现的,有的是没有本质的;有的真假都有,有的是有物体、没有物体的影子。第一句(显然指前面某句)指的是眼睛看到东西所显现的相;第二句指的是第八识显现的相。所以,当眼睛看到颜色、形状等“颜色”时,这个显现出来的“颜色”,就是带着物体本质显现的。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说“眼睛的见识和物体是分开的”,也不能说“两种物体”有差别。至于“差别相矛盾”这四个字,实在让人想不通是什么意思。
问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违过时自许之言如何遮得荅待外人申违量时将自许二字出外人量不定过外量既自带过更有何理能显得三藏量中有法差别相违过耶。
这是一个关于佛教逻辑辩论的问题。简单来说,别人在质疑你提出的经典教义有错误时,你反驳他的方法。当别人提出反对意见时,你只要用“这是你自己认为的”这句话,就能指出他的说法不靠谱、不全面。因为别人自己的说法本来就有问题,所以根本没法证明经典教义有什么错误。
龙树因明云唯有共许决定言辞说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成犹豫言辞复待成故今申违量时方将自许二字出外量过是犹豫言辞复待成矣置自许二字令外人不能伸违量方是决定言辞。
龙树大师在因明学中说:只有双方都认可、没有任何争议的表达,才能叫做“能立”,或者“能破”。这不是因为“能立”和“能破”彼此不成立,而是因为存在疑问不清的表达,需要先把它澄清才能成立。所以现在当你提出一个违背对方观点的逻辑推论时,你如果把“我认为”这几个字放在外面,那你就掉进一个逻辑陷阱:你的表达就成了不确定的、需要进一步分辨的话,根本站不住脚。只有你把“我认为”这个说法收进推论里,不让对方有机可乘,那才是表达明确、无可争辩的定论。
問小乗申違量行相如何荅小乗云乍觀立者言陳自相三支無過及推所立元自暗含若於有法上意之差別將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許相分色不離眼識者即眼識不得為同喻且如眼識無不離色以一切色皆離眼識故既離眼識不得為同喻便成異喻即初三等因卻向異喻眼識上轉故論(應作疏)云同品無處不成立者之宗異品有處反成敵者相違宗義即小乗不改立者之因申相違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合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非不離眼識同喻如眼識言非者無也小乗云無不離眼識色即遮三藏意許相分色是無也。
問:小乘批評唯識宗時,他們的解釋方式是怎樣的?答:小乘說:乍看之下,立論者提出的話語和證據本身,三支推理看起來沒有問題。但再深究他們要成立的觀點,其實原本就暗中隱含了問題。如果是在「有法」上要區分不同的意義,然後用「因」和「喻」來成立「有法」上心裡認定的「相分色」(心識所顯現的顏色形狀)是不能脫離眼識的——但問題是,眼識本身不能拿來當作同類的例子。例如:眼識沒有一個不脫離顏色形狀的東西,因為所有顏色形狀都是脫離眼識而存在的。既然「不脫離眼識」不能當作同類的例子,那就變成了異類的例子。這麼一來,原來的「初三」等理由(因),反而跑到異類的例子上去了。所以論文中說:相同的例子如果不存在,就無法成立自己的觀點;相反的,如果異類的例子存在,反而會成立對方相反的觀點。也就是說,小乘不改動唯識宗提出的理由(因),故意用批評的方式建立相反的結論說:「真正合乎真理、最終公認的『色』——這東西,是『不能脫離眼識』的嗎?不是!我要成立的是:它是『離開眼識』的。」 理由(因)是:「因為它是『初三』(眼根、色塵、眼識三者)所包含,但卻不被『眼』所包含的緣故。」 同類的例子是:「比如眼識」。統整來說:「所有屬於『初三』、但又不被『眼』所包含的東西,都不是『不脫離眼識』的。」 同類的例子:「比如眼識」。「非」就是「沒有」的意思。小乘說:「沒有『不脫離眼識』的色。」這句話,就是用來否定唯識宗玄奘大師心裡認定的那個「相分色」是根本不存在的。
小乗若计一切色皆离眼识离则不合应无三和义应无触心所眼识应无所缘小乗定无此非理之计并违阿含自教而前文言相扶之过俱作戏论矣既云无不离眼识又作如眼识之喻则是以眼识喻离眼识能作申违论者无此至愚此量文无遮相分义但有遮眼无所缘境义寔不可解。
小乘佛教认为:所有的物质现象,如果离开了眼睛的认识作用,那就不能结合,也就不会存在“眼根、色境、眼识”这三样东西互相配合的作用,也不会产生与触觉相关的心念活动。这样一来,眼睛的认识作用就没有它所能认识的对象了。小乘的这种说法是不合道理的,这种错误的主张不仅违背了《阿含经》这部佛教经典本身的教导,而且前面我们所说的各种互相矛盾的问题,其实都是在说些没有意义的话。有人说“没有离开眼睛认识作用的物质”,又拿眼睛认识作用来打比方,这是用眼睛的认识作用来比喻离开了眼睛认识作用的东西。那些提出违背道理的说法的人,不会愚蠢到这个地步吧?这段话里没有否定“事物外在形象”的意思,只是否定了“眼睛没有认识对象”这一观点,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所以三藏預著自許之言句(句字衍文)取他方佛色卻與外人量作不定過出過云為如眼識是初三攝眼所不攝眼識非不離眼識色證汝極成色非不離眼識色耶為如我自許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攝眼所不攝他方佛色是不離眼識色卻證汝極成色是不離眼識耶外人相違量既犯共中他不定過明知非真能破也三藏量卻成真能立也。
因此,玄奘法师事先给出了自己认可的前提,比如他引用他方佛世界的颜色物质,来和外道辩论不定错误。这个推论的漏洞在哪里呢?以眼识为例,眼识属于“初三”的范围,但眼识所依靠的色根却不属于“初三”,眼识本身并非脱离眼识而独立存在的色法。而你所坚持的“极成的颜色物质”,难道它是不能脱离眼识而存在的吗?再比如,我认为他方佛世界的颜色物质,也属于“初三”范围,但其色根并非由“初三”摄取,然而这些颜色物质并非不能离开眼识而独立存在。这样一来,你却用来论证你的“极成颜色物质”不能离开眼识而存在。对方基于对立的观念提问不属于因果逻辑,所以犯了一种叫做“共中他不定过的错误”。由此可见,对方的论证并不是真正的有效破斥。实际上,玄奘法师的原论点才是真正有效的成立。
前言亦非小乗不许大乗自许此义极正龙树所云唯有共许决定言辞说名能立能破是也今取他方佛色非他所许若他所不许者可将自许遮过则凡立量着自许二字诸过皆可免他方佛色者前由极成简去今为自许收来无此二三其说之因明法式即自许他方佛色亦救不得前量之过是相分色耶亦非他许是本质色耶已摄入非不离眼识内又眼识非不离眼识色句文义不可解又共不定过谓自许等十字因离识不离识所共有义而彼计一切色皆离眼识则非共他方佛色但大乗许则色中无共义彼量不犯此过此出过辞是隔鞾搔痒。
前言部分也指出,小乘佛教不承认的东西,大乘佛教自己承认,这个道理非常正确。龙树菩萨说过:只有双方都承认的、确定的言辞,才能叫做“能立”或“能破”。现在拿“他方佛的颜色”来说,这不是对方承认的东西。如果对方不承认,你可以用“自己承认”来躲避过失。所以,凡是建立论点时加上“自己承认”两个字,各种过失都可以避免。
“他方佛的颜色”前面已经被“普遍承认”排除掉了,现在用“自己承认”再收回来。这样一来,那种“二三其说”的因明逻辑规则——“自己承认的他方佛颜色”——也救不了前面论点的过失。
这到底是“影像之色”呢?对方不承认。还是“本质之色”呢?已经包含在“不脱离眼识”的东西里面了。再说“眼识”也不是“不脱离眼识的颜色”这句话的意思,没法理解。
还有一种“共同不定”的过失:所谓“自己承认”等十个字的意思是,因的概念在“脱离识”和“不脱离识”中都有。而对方认为一切颜色都脱离眼识,那就不是共有的。“他方佛的颜色”只在大乘里承认,所以颜色中没有共同的含义,对方的论点不犯这个过失。这种挑错的言论,真是隔靴搔痒。
问因中若不言自许空将他方佛色与外人相违量作不定过有何不可荅若空将他方佛色不言自许者即他小乗不许犯一分他随一过他不许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摄眼所不摄因中故故因明疏云若不言自许即不得以他方佛色而为不定此言便有随一过故问何不待外人申违量后着自许言何须预前着耶荅临时恐难所以先防。
问题:如果在推论中不说“自己承认”,只是凭空用其他佛国的颜色来反驳对方,造成“不定”的过失,有什么不可以呢?回答:如果只是因为其他佛国颜色而不说“自己承认”,那么对方就不承认这种说法。这是犯了一部分“他随一过”——对方不承认这一部分,因为其他佛国的颜色在“初三界”的范围之内,但眼睛却捕捉不到这类原因,所以原因是不能成立的。正因为如此,《因明疏》上说:“如果不说‘自己承认’,就不能用其他佛国的颜色来当作‘不定’的理由。”这种说法本身就有“随一过”。又问:为什么不等到对方提出违背的推论后,再说“自己承认”呢?为什么一定要提前说“自己承认”?答:因为临时应对的时候会很难,所以提前防止出现过失。
他不许者谓自所许标举之辞义他不许立也云何自许二字遮得他不许住。
“他不许”这个词的意思,就是指着自己认可来说的,所以别人不认可它。为什么“自许”这两个字能挡住别人不认可它继续发展呢?
前文宗因已解喻则未解此量最难会意者是喻句将眼识喻色之定不离眼识定有寔义付之不解何耶。
这事前面已经解释清楚,但还有人没懂这个比喻最难理解的地方,其实就是那个比喻的句子。把眼看事物的感觉,比作事物离不开眼睛这种感觉,这肯定有真实的意义,可为什么就是不明白呢?
次申问荅者。
接下来是问答环节。
一问真故二字已简违教过何故前陈宗依上若不着极成言又有违宗之失荅真故二字但简宗体上违教过不简宗依上违宗若极成二字即简宗依上违宗等过也。
“真”和“故”这两个字,已经省略了“违反教义”的过失,为什么前面陈述宗体时,如果不加上“极成”两个字,又会有违反宗义的错误呢?
回答:“真”和“故”这两个字,只是省略了宗体上的“违反教义”的过失,并不省略宗依上的“违反宗义”。而“极成”这两个字,就是用来省略宗依上的“违反宗义”等过失的。
前文问荅已是明晰何须重申问荅又两般不极成色但万千分外一分非共许竝非违色定不离眼识不得轻下违宗字样。
前面问和答已经把道理说得很明白了。没必要再反复问来问去。这两个说法都不成立,因为"色"本来就 不只是那一两种情况。在所有形形色色的事物里,只有一种情况不能算作大家共同承认的。但这并不是说"色"一定离不开眼睛的认识功能。不要轻易就说人家违反了佛教经典的主张。
问后陈眼识与同喻眼识何别荅言后陈眼识虽同意许各别后陈眼识意许是自证分同喻眼识意许是见分即见不离自证分故如同宗中相分不离自证分也问若尔何不立量云相分是有法定不离自证分是宗因云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同喻如见分荅小乗不许有四分故恐犯随一等过故但言眼识。
提问:后陈所说的“眼识”和同喻中的“眼识”有什么区别?
回答:后陈所说的“眼识”虽然文字上看起来一样,但内在的意思其实是不同的。后陈所说的“眼识”实际指的是“自证分”,而同喻中的“眼识”指的是“见分”。因为“见分”离不开“自证分”,就像“相分”也离不开“自证分”一样。
提问: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直接立一个这样的论式呢?“相分”作为主体,它有“不离开自证分”的性质,原因是:它属于“初三”范畴,但不被“眼”所包括,就好像“见分”一样。
回答:小乘佛教派别不承认有四种分法的说法,所以为了避免犯“随一不成”之类的逻辑错误,因此不那样立论,只用了“眼识”这个词。
全无显了言辞但暗含但意许不能悟他不悟他则无量果是名非量依解者意前立量文增自许二字于定不离眼识上而眼识下增相分二字则他不许亦无害矣又不云后陈意许是相分立量又不云色定不离眼识相分含切近紧要而别取所不可解又不许四分则无宗依宗法岂止随一等过。
这段经文主要讲的是因明中的“比量”推理规则。用大白话解释如下:整段经文完全没有明说的词句,只是暗中包含意思,但只允许自己心里明白。别人无法领悟,他不领悟的话,就无法得到无量果报,这就叫做“非量”。根据解释者的意思,前面写的推理公式中,加上了“自许”两个字。在“眼识上不离开”这个前提下,在“眼识下”加了“相分”两个字,这样别人也同意,就没有坏处了。但是,又没有明确说出后陈中,心里暗许的是“相分”。立论时又没有说“色尘必定不离开眼识的相分”,本来应该包含贴近、紧要的意思,却偏偏另外选取了别人无法理解的东西。而且,又不承认“四分”的说法,这样就没有宗依,宗法的错误,又岂止只是“随一过”这一类问题呢!
问此量言陈立得何色耶荅若但望言陈即相质二色皆成不得若将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
有人问:通过语言表达所建立的“量”到底得到了什么“色”呢? 回答是:如果你只看语言表达本身,那“相分”和“本质”这二种色都得不到。 但是,如果你把意识与语言结合起来,就能得到“相分色”了。
两般色皆成不得不足悟他将意就言奈敌家不许前云意许是自证分此又云立得相分色义不可解。
这两种“色”的说法都讲不通,没什么好领悟的。他用自己的话去解释意思,可别人不认同。前面说“心意认可”是自我验证的部分,现在又说“确立对相分色的认识”这个道理,实在让人搞不明白。
又解若小乗未征问前即将言就意立若大乗荅后即将意就言立也。
还有另一种理解:如果是小乘佛教的经典,是在对方还没提问之前,就把自己要说的意思,提前放进自己的话里说出来了。而大乘佛教的经典,是在回答完对方之后,又把更深的意义顺着前面的话给立起来。
量文是明未了义竝无问荅辞语此注不可解。
这篇文字明确阐述了最终真理,其中没有问答对话,这段注释难以理解。
问既分相分本质两种色便是不极成故前陈何言极成色耶相分非共许故荅若望言陈有法自相立敌共许色故着极成若相分色是大乗意许何关言陈自相宁有不极成乎诸钞皆云不得分开者非也。
问:在"能成立色"的"所量性"这个问题上,相分(内心呈现的形象)和本質色是两种不同的色法,但都不被对立双方共同认可。所以,你前面说的"极成色"是什么意思?既然相分色不被双方承认,又怎么能算"极成"呢?答:如果从公开陈述的层面来说,有法本身的性质是双方都认可的"色法",所以勉强可以称为"极成色"。但如果从相分色的角度来看,那是大乘学派内在深层的理解,跟公开陈述的"色法"本身有什么关系呢?怎么会有不极成的问题呢?各家注释都说"不能分开来看",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所荅甚正他方佛色佛无漏色亦大乗意许何关言陈自相观诸钞云云知解此量者不止一说后师决择其说以作量解不善和会于一故有矛盾之义。
你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很有见地。其实,我们为什么要研究这些理论上的东西呢?主要就是通过不停地观察、思考,最终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我们内心最根本的烦恼,比如贪心、恨意、迷惑等等,让我们的心变得真正清净、自在。
若尔小乗执佛有漏色大乗无漏色等在于前陈若不分开应名极成色耶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如果说小乘佛教执着地认为佛的身体是有烦恼有缺陷的物质,而大乘佛教认为佛的身体是清净无烦恼的物质,这些观点摆在台面上讲的时候,如果不把它们分开说明,那就应该叫“完全公认的色法”吗?那些观点也不是这样,这么说来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此段是問意何無荅辭(此似引小乗佛有漏色大乗佛無漏色不以不分開即名極成色以證成相分本質二種亦不以不得分開為是義非是問詞伊菴私記)。私解
这段是问:为何没有回答的话。这是我的个人理解。
真唯识量私解
吴树虚说
此量甚难作解若依宗镜所录随处皆增阻碍思之思之未能去怀今私撰一解录出如左俟 高明大德或斥或印唯期得三藏法师本怀云尔。
这段论述非常难以解释。如果完全依照《宗镜录》的记载,那么无论在哪里添加说明,都会增加理解的障碍。我反复思考,始终无法释怀。因此,我私下撰写了一段解释,记录如下:期待有智慧的高僧大德,或是指责批评,或是印证认可,只希望能符合三藏法师的本意罢了。
因明疏云大师周游西域学满将还时戒日王王五印土为设十八日无遮大会令大师立义徧诸天竺拣选贤良皆集会所遣外道小乗竞生难诘大师立量无敢对扬者。
《因明疏》上记载:大师周游西域各国,学成后准备回国。那时,戒日王统治着五印度地区,专门为大师举办了十八天的无遮大会。大师在会上阐述真理,邀请全印度的智者高人前来集会。外道和小乘佛教的人争相提出质疑,大师每提出一个论点,都没有人能反驳。
此量在金牌上书定是梵字梵语欲令彼土人对扬定就彼素所熟谙文法彼土文法与此异者多种彼土先所后能如此云焚香彼则云香焚一异也彼土有一名指三物者如先陀婆三字指马指𣱃指盐三物此处所无二异也彼土文有多含者如般若含多种义此处但翻作智慧一义三异也前二种经翻译成此处文所不必说唯多含一种多仍原本如金刚经之如筏喻者若依此处言应作喻如筏之济度已则舍而经文只一筏字彼土人既所素习但表筏字已谙济人已则舍之义即如此量真故之真字具说之应云依胜义谛故今但举真一字彼已会依胜义谛之义又眼所不摄句不必置根字彼已会意言根喻如眼识句眼识二字具言之应云眼识中之分位而此量但举眼识二字彼土人能会其意于眼识中分位是以彼土人观此量心领神会无敢诘难若依此地文法将眼识喻不离眼识甚为费解定起诘辞而传者不敢增添金牌上原文故仍其旧三藏若在此地立量措辞必不如是若不知此中委曲原故冒昧立解安能明示此喻之本义耶。
这段论证指出:金牌上用梵文梵字写成这个论证,是为了让当地人能按自己熟悉的语法来理解。当地的语法和中土有很多不同:第一,动词顺序反着来,比如我们说“焚香”,他们却说“香焚”;第二,同一个词可能指代完全不同的东西,比如“先陀婆”这三个字可以代表马、水、盐三样东西,中土没有这种情况;第三,一个词常常包含多层意思,比如“般若”有很多含义,中土只把它翻译成“智慧”这一种意思。前面两种经书翻译成中土文字时不需要改,只有“一词多义”这种情况要保留原样。就像《金刚经》里说的“如筏喻者”,按中土说法应该是“比喻就像筏子,渡人过河后就要舍弃”,但经文只保留了一个“筏”字。当地人习惯了一提到“筏”就知道包含了“济人之后要舍弃”的意思。比如这里论证中的“真”字,完整解释应该说“依胜义谛故”,但只用一个“真”字,他们就能明白其中包含“依胜义谛”的意思。还有,句子“眼所不摄”不需要加“根”字,因为他们能理解这是在比喻“眼识”。完整说法应该是“眼识中的分位”,但这里只提“眼识”二字,当地人就能明白是指“在眼识中分位”的意思。所以当地人看到这个论证,心里完全明白,没人敢质疑。但如果按中土语法来解释,“眼识喻不离眼识”这句话会非常难懂,肯定会有人提问。不过翻译的人不敢在金牌原文上多加改动,只好保持原样。如果三藏法师本人在这里立这个论证,措辞肯定不是这样。不懂这些细致曲折的缘由就贸然解释,怎么可能真正说明这个比喻的本义呢?
量中若有法若宗若因云合云等定非金牌上所书此等彼部所共知故此等于法式则标临文所无故观大乗诸论文尽无此等因明疏要示因明式样故添增其字此量乃圣教量竝非共比量不可以因明之三支绳之观首二字即知依圣教之真谛而立又此量但明色不离识若唯识正义之实无外境尚未畅说谓之色不离识量义似亲切今云唯识者唯识宗中师所立之量也真者依真谛也真若遮似岂从前诸师多似比量独此为真乎又此标题尊三藏所立之辞也与量之本义未称。
这个因明论式里面,如果有「宗」、「因」、「喻」等结构或要点,那肯定不是刻在金匾上的原文,因为这些是各派教派的共同知识,所以按因明的规则,这些内容是实际经文中没有的标出来。因此,看大乘佛经的各种论文,从来没有这些内容。只是《因明疏》为了说明因明的格式,特地添上这些字。这个论式属于「圣教量」,并不是「共比量」,不应用因明的那套三支格式来硬套。看前两个字就知道,这是根据圣教的真实道理提出的。此外,这个论式只是说明「色不离识」,还没有真正讲清唯识宗所说的「根本没有外境」。所谓「色不离识」这种论式,意思好像很贴切。而这里说的「唯识」,是唯识宗祖师所立的论式。「真」,是指依据真实道理。这里「真」的玄妙意思,哪里是前人很多论师都是相似推理、只有这个是真正的真呢?更何况这个标题,是尊称三藏法师立的说法,和原来论式的本义并不吻合。
欲解此量先要知四种义。
想理解这个数量,得先知道四种意思。
一者要知小乘所计设或不知不知此量对病发药之妙彼小乘所计谓外色实有此是病之根原依其说谓缘境时色不离识识不离色若不缘时色识两离当其离时内识外色仍在故色识两俱实有彼部小有智者谓色是一合相有方分可分析乃是假有佛所说极微无方分可析方是实有体性缘时微不离识识不离微缘阙则微识两离极微所以成境色者合聚众微而成故外色内识俱是实有彼所奉阿含经佛说有时说不离有时说离不离者约缘时说离者约不缘时说至于二谛彼亦遵奉一合相之不离是俗谛极微之不离是真谛兼取真俗二谛依佛说也又彼说识中分位有行相有事能取所缘之功能说名行相事者即是见分是心心所之自体相识缘色时具此二分位。
佛法第一点,要知道小乘派(早期佛教的一个主要流派)所坚持的见解。如果不知道这个,就不明白针对病症配药的妙处。他们小乘所坚持的见解,是说外部颜色、形状这些实有,这是生病的根本原因。按照他们的说法,说当心去接触外在的颜色时,颜色离不开人的识别,识别也离不开颜色。如果不去接触的时候,颜色和识别两者就分开了。但分开时,内部识别和外部颜色依然存在,所以颜色和识别这两样东西都是实实在在有。他们小乘里有智慧的人认为,颜色是由要素聚合而成,是有方向位置可以分析的,所以是假有。佛说极微(最小的物质单位)没有方向位置可以分析,才是实在的本体。当接触时,极微离不开识别,识别离不开极微;如果接触的条件缺少了,极微和识别两者就分离。极微之所以成为外境颜色的,是因为聚合成众多微粒子。因此,外部颜色和内部识别都是实有。他们所遵从的《阿含经》,佛有时说离不开,有时说离开。说离不开,是从接触的时候来说;说离开,是从不去接触的时候来说。至于两种真理,他们也遵从:要素聚合离不开,这是世俗世界的真理;极微离不开,这是终极真理。这是依据佛说,拿世俗和终极两种真理来理解。又说识别里有分别的站位,有行动相和事物,有能做和所接触的功能。把这功能叫做行动相。事物,就是能见的部分,是心和心念的自身形象。识别接触颜色时,就具足这两个站位。
二者要知大乘正理谓识蕰中有八个识各有相分前五识以色声香味触为缘时相分第六识与前五俱起者同前五之相分依色名说之名本质色不同前五俱者名独头意识所缘之相分名无表色是法处摄第七执第八见分为我即此境名相分第八变根身器界既执受已即为所缘相分凡前五所缘之本质色皆器界所摄故前五缘时带本质而为相分若不缘时若缘时皆第八之实相分非前五所有。
要知道大乘佛法真正的道理,首先要明白:在我们的心识里,有八种识。每一种识都有各自的对境。前五种识(眼、耳、鼻、舌、身)依靠色、声、香、味、触这些外在东西(缘)时,会有它们各自的对境。第六识和前五识一起生起时,它的对境和前五识的对境是相同的。这种对境根据外在事物本身的样子来说,就叫作“本质色”。不像和前五识一起生起的那种情况;那些单独生起的意识所看到的东西,就叫作“无表色”,属于“法处”的范围。第七识把第八识的“见分”当作“我”,这个“我”就是第七识的对境。第八识能变出人的身体和外面的世界。当第八识牢牢抓住这些之后,这些东西就成了第八识自己所缘的对象。总的来说:前五识所面对的那些外界事物本身,都属于第八识变出的“器世界”范围。所以,前五识认识事物时,其实都是带着外在事物本身的样子作基础,才有了它们自身的对境。如果它们不去认识,或者认识的时候,那些对境本质上是第八识自己真实的对境,并不是前五识自己独有的。
三者要知三藏本怀本意欲立相分示无外色奈小乘不许虽然不许而由往昔天亲无着龙树陈那护法诸大论师屡经共诤阐明唯识正理相分之义彼部亦所预闻但未信受耳本意欲立第八识奈小乘又不许虽然不许而由往昔传来第八之义亦所预闻但未信受所以不信受者若许有相分则缘境皆识相分一合相色及极微皆非外有之色若许有第八则前五不缘之时其本质色属于第八外无实物无自体性根原俱被破坏故由此二者不许故三藏难以正喻乃立此量以示色定不能离识而有虽不明言相分而可会悟于定有相分虽不明言第八而不缘时之本质色不得不属之第八。
要知道,三藏法师原本的意思是想确立“相分”这个观念,让大家明白外界的事物并不是离开心识而独立存在的。可是,小乘的学派不承认这一点。虽然他们不同意,但以前天亲、无著、龙树、陈那、护法这些大论师多次辩论,已经说清了唯识的正确道理。其实,关于“相分”的概念,小乘的人也听说过,只是没有真正接受。法师原本还想要建立“第八识”这个道理。可是,小乘还是不接受。虽然他们不同意,但是以前流传下来的关于“第八识”的说法,他们也是听过的,只是不相信、不接纳罢了。他们之所以不相信,是因为:如果承认有“相分”,那么我们所认识的对象,其实都是心识显现出来的影像。这样一来,所谓的“色法”和极微(极小的物质单位)就不再是心外实有的东西了。如果承认有“第八识”,那么前五识不活动的时候,物质世界本身的基础就属于第八识,心外就没有真正的实体,没有自己的独立本性。这样一来,根源就被破坏了。正因为这两个“不承认”(不承认相分,不承认第八识),三藏法师难以明着用比喻说服他们。于是,他立下了这个“量”,来证明物质(色)不可能离开心识单独存在。虽然他没有直接说“相分”,但大家自然能领会到这个观念中一定有“相分”。虽然他没有直接说“第八识”,但是前五识不作用的时候,那个物质世界的基础也必然属于第八识。
四者要知單就所緣緣說古大乘師解所緣緣云謂若有法者即有體本質法名緣言是帶己相者即相分名所緣相相質合說名所緣緣所言帶己相者帶字屬心己字屬本質相即相分謂能緣心緣所緣境時帶起本質家己有之相分故云是帶己相小乘正量部有般若毱多師破大乘師云汝若言己相是相分將為所緣者且如汝大乘宗無分別智緣真如時不帶起真如相分其真如望能緣智見分應無所緣緣義必若言本智緣如亦有相分者即違汝自宗一切經論如何通會古大乘師被此一難當時絕救經十二年三藏師救云帶己相之帶字有二義一者變帶變二者挾帶變變帶者帶似質之己相起是相狀之相(疎所緣緣)挾帶者若本智親挾帶真如體相而緣更不變相分故(親所緣緣)古大乗師但說疎所緣緣故如前所敘皆就所緣時說又陳那觀所緣緣論亦就所緣以破斥乘部唯此所緣緣義大小屢屢起諍故三藏此量亦單就緣時而論不說不緣時也般若毱多將無本質之緣以攻大乘有本質之緣三藏今以有本質之緣以通無本質之緣無本質之親所緣三藏救辭已剖明故今不必說故單就有本質之緣說也問云何通無本質之緣荅彼計有外色者外尚非實有何況共許外無色之法處攝者。
第四,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只针对“所缘缘”这个条件来讨论。古代大乘佛教的法师解释“所缘缘”时说:所谓“若有法”,就是指有实在主体的本质法,称为“缘”;说“带己相”,就是心识的认识对象,称为“所缘相”。本质和认识对象合起来说,就是“所缘缘”。所谓“带己相”中的“带”字指的是心识的运作,“己”字指的是本质主体,“相”就是认识对象。意思是说,当能认识的心去认识那个认识对象时,会带起本质主体本身所具备的认识对象相状,所以说“带己相”。
小乘正量部有位叫般若毱多的师父,他反驳大乘师父说:“你们说‘己相’就是相分,并把它当作所缘对象。可是按照你们大乘宗派的说法,无分别智在认识真如时,并不会带起真如的相分。那么,对于能认识的智慧部分,真如就没有所缘缘的意义了。如果你们硬要说本智认识真如时也有相分,那就违反了你们自己宗派所有经论的教义。这该怎么解释通顺呢?”
大乘师父被这个难题问住了,当时的回答都无法令人信服,这个困境持续了整整十二年。后来三藏法师出来辩护说:“‘带己相’的‘带’字有两种含义:一是‘变带’,二是‘挟带’。‘变带’指心识带出认知对象相状的变化,这是外在形式的相(疏所缘缘);‘挟带’指如果本智直接挟带真如本身的体相去认识,就不需要再变化出相分(亲所缘缘)。古代大乘师父只解释了‘疏所缘缘’,就像前面所说的那样,都是针对认识过程本身而言的。另外,陈那菩萨的《观所缘缘论》也是从认识对象的角度来反驳小乘宗派。这个‘所缘缘’的概念,大乘和小乘之间反复争论不休。所以三藏法师这里的论证,也是只针对众生处于认识状态时的条件来讨论,而不涉及其它情况。”
般若毱多是用“没有本质对象”这种缘来攻击大乘的“有本质对象”这种缘。三藏法师现在是用“有本质对象”的缘,来沟通“没有本质对象”的缘。对于“没有本质对象”但属于直接认识的缘,三藏法师的辩护已经解释清楚了,所以这里不必再说。因此,这里只针对“有本质对象”的缘来说。
问:那怎么理解“没有本质对象”的缘呢? 答:像他们学说中主张有外在物质实体的,外在的东西既然都不是实在的,更何况大家都认定没有外在物质实体的法界范畴呢?就更不用谈了。
如上四条既叙明已后文解量义可易明。
上面这四条,只要说清楚了,后面文章里讲的那些道理,就很容易明白了。
量云真故极成色定不离眼识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喻如眼识异喻如眼根。
量是真实存在的,所以成为“色”必定不能离开眼识。因为我们自己规定:色就在第一组的三样东西里,但眼识又不属于这三样。举个例子,比如眼识本身就是这样。相反的例子,比如眼根就不是这样。
此量是至教量文由何知之谓对凡夫外道之敌家则立共比量彼未信受佛说不许圣教契经故若对同是教中人说既许圣教何必执三支之比量而立言若依共许又不违教三支又无过必犯相扶过及相违决定过相扶相违二过为不能悟他故立无果故若依圣教量而或有相扶相违若可悟他即不名过今三藏对小乘立同奉圣教唯有依圣教说方为允称真故者依真谛故极成者极能成就证成道理谓依真谛成就此量义也真之一字简非俗谛小乘兼取真俗而大乘唯依真谛则虽共许已无相扶之过既共许成宗亦无相违决定之过既依圣教真谛所极成小乘安敢诘难。
这段文字是关于**圣教量(以佛教经典为标准的论证)**的讨论,说的是:什么是圣教量的文字依据呢?比如,面对普通人或外道(其他宗教的反对者),就要建立大家都承认的“共比量”(共同认可的逻辑推理),因为他们不信佛说的话,不承认佛经的权威。但如果是对同样信佛的人说话,既然对方已经承认佛经的权威,那何必还用三支比量(因明逻辑的三段论)来表述呢?如果用大家都承认、又不违背佛经、三支逻辑也没错,那就一定会犯“相扶过”(双方观点表面上一致)和“相违决定过”(双方观点互相矛盾但都成立)。这两种错误都会导致无法让对方领悟,立论也就没有结果。如果依据圣教量讨论,出现相扶或相违的情况,只要能让对方理解,就不算错误。现在,玄奘大师对小学部派立论。既然都信奉佛教经典,那就只有依据经典来说,才最合适、最妥当。所谓“真故”,就是依据真谛。“极成”的意思是极能成就、证成道理,也就是依据真谛来完成这个论证的道理。“真”这个字是为了区别于世俗真理。小乘学者对真谛和俗谛都接受,而大乘只依据真谛。这样一来,即使大家都承认,也没有“相扶过”——因为共同认可后才成立宗义,也没有“相违决定过”——因为依据圣教真谛,大家都承认。这样的话,小乘怎么敢再质疑呢?
色定不离眼识六字定者决定义有时说不离有时说离便非决定了义契经今言决定不离依真谛了义经说定之一字亦非相扶定字兼二义一者缘时定不离亦小乘所许二者简去不缘时眼识虽不缘则属别识之定不离故色之不离识则决定而小乗所计之识不离色但可说离所缘无能缘故功能总属识也所云色者一显色青黄明暗尘雾光影虚空等二形色长短方圆粗细高下𩰫正等三表色诎伸进𨓤取舍等皆本质色眼识者眼根之色依根发识说名眼识。
色和眼识之间的关系是确定的,不会分开。所谓的“定”,就是“确定”的意思。有时佛经说“不离”,有时说“离”,那些都不是彻底了义的经典。现在说“决定不离”,是根据真谛和了义经所说的。“定”这个字,也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说在缘虑的时候,色和眼识是确定的不会分离,这一点连小乘佛教也是认可的。二是说在没有缘虑的时候,眼识虽然不缘取色,但色还是属于另一个识的“定”,不会离开识。因此,色不会离开识是确定的。
然而,小乘所主张的“识不能离开色”,只能说在“离”的情况下,可以说没有所缘的对象,就没有能缘的功能,因此功能整体还是归属于识的。
所说的“色”,有三种: 一、显色,比如青色、黄色、光明、黑暗、尘埃、雾气、光影、虚空等。 二、形色,比如长、短、方、圆、粗、细、高、下、歪、正等。 三、表色,比如屈伸、进退、取舍等,这些都属于本质的色。
眼识,是指眼根所显现的色境,依靠眼根而发起识的作用,因此被称为“眼识”。
此量无因句若依共比量无因则不成量今此是圣教量有因亦可无因亦可如金刚经云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宗与因皆无而衹有喻然有为法之有生灭是无常是无实物即梦等喻而可推知人所共晓不必具宗因也又经云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律以三支但有说法应舍宗筏喻而无因句则无因亦可龙树因明说喻云若其两义同许俱不须说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相审定于余同类异类念此定有于彼无此念此徧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此虽说喻之可无其义可推此量之色定不离眼识乘部同许又此宗之义相审定则因句可无即阿含经中亦有无因句之文彼乗部所素知不以无因故起诤也问初三摄句岂非因耶荅因名能成谓扶出所以成宗之义故云能也其法则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徧无性今初三摄句无扶出所以定不离之义无能成义又此句但举色识二界无有同品若言同类则是耳声鼻香等亦无异品异类亦可言耳声鼻香无同品异品又不徧是宗法三相皆无安得名因清凉疏钞云因有四义一者所由义宗义所自出之途也二者所以义宗所以得成之义也三者顺益义顺于宗义有益于宗也四者待藉义观待因义借此成宗也今初三摄句四义俱无安得名因。
如果这个逻辑推理中,原因这一部分是建立在大众都认可的比量之上的,那么就不需要原因,因为那样就无法构成有效的逻辑了。但现在的这段推理,是属于圣教量的范畴,所以即使有原因也可以,没有原因也可以。就像《金刚经》里说的:“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这段话里没有明确的“宗”和“因”,只有“喻”。但世人知道:一切有为法都是有生有灭的,是无常的、不实在的,就像梦境、幻象、水泡、影子一样。通过这个比喻大家自然就能明白,不需要非要列出宗和因的具体句子。经文又说:“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这里也只是用“法应该舍弃”作为宗,用“筏喻”作为比喻,并没有单独列出原因那一句。这说明,没有原因也是可以的。龙树的因明论里也说:如果两边的人都认同同一个道理,那么就不需要再说了。而在比量推理中,只要看到了这个道理,就能确定它是对其他同类事物也一样适用的。这样一来,自然就会得出确定的结论。这里说“喻”可以没有,但这个意思就可以推测出来:比如“这个颜色一定不离开眼识”,这是大众部都认可的。而且这个宗的义理只要仔细审定,那么原因那一句就可以不要。在《阿含经》中也有这样的没有原因的句子,这是大众部的学者们早就知道的,不会因为没有原因就产生争论。问:“初三摄句”(眼、色、眼识这三界合在一起的说法)难道不算是原因吗?答:原因(因)的意思是“能够促成”,也就是说,它能说清楚为什么这个宗可以成立的理由。“因”就应该具备三个条件:第一,遍是宗法性(原因必须与宗的主词普遍关联),第二,同品定有性(同类事物中一定有这个性质),第三,异品遍无性(不同类的事物中完全没有这个性质)。现在这个“初三摄句”,并没有说清楚“一定不离开”的原因,所以它没有“能成立”的作用。而且这个句子只是列举了“色界”和“识界”,并没有同类和异类的对比来判断:同类的比如“耳声”、“鼻香”等,也没有说清楚它们异类的情况。三个条件都不具备,怎么能叫做“因”呢?清凉疏钞里说:“因”有四个意思:第一是来源义,指宗的道理是从哪里来的;第二是缘由义,指宗之所以成立的道理;第三是顺益义,指对宗的成立有益处;第四是依仗义,指依靠这个原因才能成立宗。现在这个“初三摄句”根本说不上具备这四个意思,所以不能叫“因”。
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十字𭔃言出喻之辞意欲出异喻如眼根故置眼所不摄四字欲出眼所不摄四字故置初三摄三字欲出此七字故置自许二字文法定当如此自许者自所筹划之意虽是自许非他不许何以故六根六尘六识之十八界乃所共许举初三界之眼根界色界眼识界亦所共许眼根不摄谓单就色眼识二界说宗上只表二界故亦所共许而于句首必着自许者谓虽不违真谛而此自所筹划之言非真谛所曾言亦非乘部曾有此言故云自许又自许二字贯下之意甚妙十八界者佛为所缘时联络和合而立也眼识所依者根所缘者色此依彼缘俱约识而说则识为主根是内色境是外色皆非是心而心摄内外则识为总此中即露唯识之意根境识三法和合而起缘法今简去眼根唯有眼识与色联属两为对待当其缘时两界俱时和合若不缘时眼识刹那断灭色随消灭亦无色名不可名之曰界纵有本质与声香味触一例不属眼识之对待乃彼乗部据不缘时而犹名之为色界于理不合于教亦不合此本质者不属眼识又不可属于声香等即说名色乃色蕰所摄而非色界所摄不得不属之于第八彼乗部曾闻大乗立第八之义于兹自可会心第八不立而自立又二界对待一能一所能可摄所所不摄能此有功能彼无功能故此是有情彼非情故且当缘时眼识与俱起之意识印定后时独头意识复缘此境定有前相而此相由前时识带起而来彼乗部曾闻大乗所缘相分之说自可会意相分不立而自立而皆立其意于自许举两界义中由联络对待而有也。
我自己的筹划,说第三类中,眼根不包括在内。所以写了十个字,用比喻的表达方式。意思是想说一个不同的比喻,比如眼根,所以写下“眼所不摄”这四个字。要想写出这四个字,就得先写“初三摄”三个字。要想写出这七个字,就得先写“自许”这两个字。文章的格式就应该是这样。“自许”指的是自己个人的想法和安排。虽然是自己的想法,但并不是别人不认可。为什么呢?因为六根、六尘、六识这十八界,是大家共同认可的。拿出第三类的眼根界、色界和眼识界,也是大家一起公认的。眼根不包括,是说只针对色界和眼识界来论说。在提出观点的时候,只说明了这两个界,所以这也是大家共同认可的。但是,必须在句子开头加上“自许”两个字,意思是:虽然说不违背最终的道理,但这个自己个人想出来的话,并不是最终的道理曾经说过的,也不是某个佛教派别说过这样的话,所以说是“自许”。而且“自许”两个字贯穿全局的意味非常妙。十八界,是佛陀在讲认知对象的时候,根据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建立的。眼识所依止的是眼根,所缘取的是色尘。这个“依止”和“缘取”,都是针对识来说的。那么识就是主宰,根是内在的,色境是外在的,这两者都不是心。而心包含了内外,所以识是总括。这里就透露出“唯识”(一切都是识的变现)的含义。根、境、识三者,是相互配合、相互作用才生起的。现在论说时,把眼根去掉,只剩下眼识和色尘二者,相互关联、相对存在。当它们发生作用时,这两界是同时一起运作的;如果不发生作用,眼识就刹那之间断灭消失,色尘也随之消失,也不再有“色”这个名字,不能称它为“界”。就算有物体本身的实体,它和声音、气味、味道、触感一样,都不属于眼识的对立物。而其他派别根据没有发生作用的时候,仍然把它叫做“色界”,这既不合乎理论,也不合乎教导。这个物体本身的实体,既然不属于眼识,又不能归属于声音等,就应当把它叫做“色”,它属于色蕴,但不属于“色界”,就不得把它归入第八识。其他派别曾经听说过大的派别建立第八识的道理,在这里自然就能够心领神会。第八识不建立,而他们自己却另外建立了一套。另外,两个“界”相对存在,一个是有能力去作用,一个是能力去承受。有能力的可以摄受没有能力的,而没有能力的不能反摄有能力的。这是因为,一个是有功能的,一个是没有功能的。这个是有情感意识的,那个是无情感意识的。而且,当它们发生作用时,眼识与同时生起的意识会印定。之后,单独的意识又会攀缘这个所缘的境界,心中一定存在有先前的情形。而这个相状,是由先前的情景因识带起来的。其他派别曾经听说过大的派别建立“所缘相分”(认知对象的影像)的说法,自然能够心领神会。相分不建立,他们自己却另外建立了一套。然而,两者的意思都体现在“自我筹划”之中,由两者相互联系、对立存在而显现出来。
喻如眼识者自许喻如眼识中分位也彼计眼识中分位有行相有事缘时能取前境色彼名行相眼识之自性彼名事取前境色暗合大乗相分识自性暗合大乗见分二者彼所自许而足以成立我相见二分既是识中分位则定不离识和合宗句略无违害而色之定不离眼识亦由于属识分位即就彼自所许作喻定可悟他而外有实色之计不攻而自破。
喻如眼识者,就是说他们自己承认的比喻,是在眼识里面分出不同的部分。他们认为眼识里有一部分叫“行相”,有一部分叫“事”。当眼识起作用的时候,能去抓取外面的颜色形状,那个能抓取的功能叫“行相”,眼识自己的本质叫“事”。这种说法,其实暗合大乘佛法里“相分”和“见分”的道理:抓取外境的那个部分,就是“相分”;识自己的本性,就是“见分”。这两样东西,是他们自己也承认的,正好可以用来证明我们说的“相分”和“见分”是成立的。既然这些都是在识里面分出来的部分,那就一定离不开识本身,跟“和合”这个宗句完全没冲突。而颜色形状离不开眼识,也是因为它属于识的一部分。就拿他们自己承认的东西来做比喻,一定能让他们明白这个道理。这样一来,他们以为外面有真实颜色的想法,不用专门去反驳,自己就站不住脚了。
异喻如眼根者根字乃共许之浮尘根说名内色此宗重在定不离三字故说定不离之法是名同法若敌体相违则是定离说定离之法是名异法异法可取为异喻以反显宗之决定今举内色眼根初三界平列但与眼识聨属不与色聨属则定离三和合时与识和合不与色和合则定离识有色境而眼根无色境则定离内色与外色俱无能缘性则定离喻如眼根者如色之定离眼根也内色外色同例即内色之无缘境而色尘之无能缘性可知即内色之无触作意等而外色之但受眼识触作意不能自主可知何以不能自主色是假法必待实有自性者主之而色之非实有可知又眼识缘他人浮尘根时此根同是外色但可说定不离眼识不得云色定不离眼根。
异喻用眼根来作例子,这里的“根”指的是大家公认的浮尘根,叫作内色。这个宗的重点在“定不離”这三个字上,所以讲“定不離”的法,就叫同法。如果反过来,讲的是“定離”,那讲“定離”的法就叫异法。异法可以拿来当异喻,用来反着证明宗的道理是确定的。现在举内色眼根,和初三界平列在一起,眼根只跟眼识连在一起,不跟色连在一起,所以它跟色是定離的。三和合的时候,眼根跟识和合,不跟色和合,所以是定離。识有色的境界,但眼根没有色的境界,所以是定離。内色和外色都没有能缘的作用,所以是定離。说“喻如眼根”,意思是就像色跟眼根是定離的一样。内色和外色是同一个道理,从内色没有所缘的境界,就能知道色尘没有能缘的作用;从内色没有触和作意这些,就能知道外色只是被眼识的触和作意所影响,自己不能做主。为什么不能做主呢?因为色是假法,必须靠真有自性的东西来主导它,所以就能知道色不是实有的。另外,眼识缘他人的浮尘根时,这个根其实也是外色,只能说它定不離眼识,不能说色定不離眼根。
旧解均以眼根决非眼识所能缘判属异喻颇为得解西泠居士意以宗上重在定不离三字而根有发识功能不可谓之全离非异品徧无性故别作根与色定离为异喻然细按之根能映色如镜与水虽同是色法而有自然映外色之功能此一分反犯异品一分转过故不可说根不与色聨属不和合无色境等语且三和生触若与色不和此语似带过若宗上定不离三字全重在外色决为眼识所缘为定不离则内根决不为眼识所缘为定离与根能生识不离之义无涉彼乗部亦不能据此诘难细研自见此由西泠前于古解但言初三摄不言眼所不摄条简有眼根亦不离识不得取为异喻之语故体其意而申此论西泠简旧诸条及倡阐唯识量解发前人所未发极有卓见唯异喻如根句私谓当依古解末学钱伊庵谬录俟 来哲定之。
过去的那些解释,都认为眼根绝对不是眼识能攀缘的对象,所以把它归到异喻里,这个理解基本是对的。西泠居士的意思呢,是说宗法里重点在“定不離”这三个字上,而眼根有引发眼识的功能,不能说是完全分离的,所以它不是异品里完全没有那个性质的东西,因此他另外把“根和色是确定分离的”作为异喻。但是仔细推敲一下,眼根能映现外色,就像镜子和水一样,虽然同样是色法,却有自然映现外色的功能。这一部分恰恰犯了异品里有一部分转的过失,所以不能说眼根不和色法关联、不结合、没有色境这类话。而且三和合生起触,如果说眼根和色法不结合,这话听起来就有点过头了。如果宗法里“定不離”三个字,重点全在外色一定是眼识所攀缘的对象,这才叫“定不離”,那么内根就一定不是眼识所攀缘的对象,这才叫“定離”,这和眼根能生起眼识、不离眼识的意思没关系。那些乘部的人也不能拿这个来反驳。仔细研究一下自然就明白了。这是因为西泠之前对古解,只说了初三界包含,没说眼所不包含的条目简略,有“眼根也不离识,不能拿来当异喻”这样的话,所以我体会他的意思,才引申出这番讨论。西泠简略旧有的各种条目,以及提倡阐明唯识量的解释,发掘了前人没发现的东西,非常有见识。只是“异喻如根”这句,我个人认为应当依照古解。后学钱伊菴错误地记录下这些,等待后来的贤者来定夺。
或问西泠前评此量无因句似矣若欲添入当以何为因予曰拟以外色为眼识现量所缘故十字为此量因句可以扶成宗法定不离义复是同品眼识定有性异品眼根徧无性竝存以质 后贤。
有人问:西泠居士之前评论这个“量”的时候,说缺少“因”这句话,好像说得有道理。如果想把“因”加进去,应该用什么作为“因”呢?我说:打算用“外色是眼识直接感知的对象”这十个字作为这个论证的“因”句。这样就能帮助成立宗法“确定不离开”的意思。同时,这也能符合“同品”中眼识一定有这个性质,“异品”中眼根完全没有这个性质。我把这些意见都写下来,用来请教后来的有智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