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薩戒┬受┬得受┬資器┬有感戒之善┬菩薩種姓
│ │ │ │ └發菩提心
│ │ │ └無障戒之惡┬煩惱障 受法中不問者、不決定故。
│ │ │ ├業障┬七逆
│ │ │ └報障└十重 如下懺法中廣說。
│ │ ├師德 如瑜伽師地論等廣明。
│ │ └受法┬對緣┬諸佛菩薩現在前受
│ │ │ ├依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
│ │ │ └於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 瑜伽論云、自受從他、
│ │ │ 若等心受、亦如是持、
│ │ │ 福德無別。是約心也。
│ │ ├隨分┬全分受
│ │ │ └一分受 菩薩瓔珞本業經云、若受一戒、名一分菩薩。
│ │ │ 乃至具受、名具分菩薩。梵網古迹記中、廣明此義。
│ │ │ 彼云、隨其受者意樂所堪、或受一戒、或多、
│ │ │ 皆得成戒、名為菩薩。不同聲聞必總受持、若其一分、
│ │ │ 不名比丘。菩薩不爾。隨分戒故。
│ │ └正受┬依法師受 諸師所立儀軌不同。宋靈芝律師所撰、最為美備。
│ │ │ 載芝苑遺編中。
│ │ └自誓受 自誓受戒文、見瑜伽師地論。梵網須見好相。
│ │ 若依占察經本業經及瑜伽論、則可直受。
│ └失受┬故捨大菩提心 於人前故意發起棄捨語言亦爾。
│ └犯重戒┬破 若以上品纏犯、隨所犯支失之。
│ │ ┌───────────────────────────┐
│ │ │問、上依瑜伽論云、二緣失受。若依本業經云、菩薩戒有受法│
│ │ │而無捨法、有犯不失、盡未來際。二說互異、豈不相違。 │
│ │ │答、不相違也。若論種體、一熏永在。若言功能、或違緣失。│
│ │ │以體從功、故論云捨戒。以能從體、故經云不失。 │
│ │ └───────────────────────────┘
│ └汙 若中下纏、唯汙不失。
└隨 受興於前、持心後起、順本所受、令戒光潔、故名為隨。
└┬依位制別┬凡位 諸師所判罪相亦有緩急、種種不同、如別表例。宜各隨力奉持。
│ └聖位┬制 文殊問經云、若受出世間菩薩戒而不起慈悲心、是菩薩犯波羅夷。
│ │ 若以心起盜想、犯波羅夷。若以心分別男女非男非女等、犯波羅夷。
│ │ 若起妄語心、犯波羅夷。又涅槃經云、雖不交女、壁外遙聞女瓔珞聲、
│ │ 心生愛著、成欲破戒。優婆塞戒經云、菩薩想女人身上瓔珞等、
│ │ 皆波羅夷。當知此皆依地上制也。
│ └開 瑜伽戒本開殺生等七支。攝大乘論通開殺生等十惡。無性釋論云、
│ 悲願相應後得妙智行殺生等十種作業。南山云、淨心地菩薩得無分別智、
│ 行殺生等。地前不合。準此等說、但局地上、不通地前、況外凡乎。
└懺悔方法┬懺重┬根本┬以上品纏犯十重 即已失戒。對十方佛方等懺、若見好相、舊戒還全、
│ │ │ 更不須受。若不得好相、懺滿一年應再受戒。
│ │ │ 此依賢首義寂諸家所判。
│ │ └以中品下品纏犯十重戒 仍未失戒。應對四菩薩懺。懺法如後所列。
│ └方便┬犯十重下重方便───┐
│ └犯十重下輕方便─┐ │
└懺輕┬根本─────────┼─┴──對首懺
│ │ 懺法皆如後所列
└方便 重輕同─────┴────責心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