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蘊(亦名五陰五眾)——色、受、想、行、識(色相十一全,受想各當一;七十二行蘊,八王識蘊收。無為無積聚,不向蘊門攝;將旨就詮論,色行二蘊中。)
一、五蕴,也叫五阴、五众,指的是色、受、想、行、识这五种东西。
色蕴包含了十一种具体的物质现象;受蕴和想蕴各自算作一类;行蕴包含了七十二种心理活动;识蕴则包含了八种主要的识。
那些没有生灭变化、不会积聚的东西,不属于五蕴的范畴。如果从道理和表达的角度来说,它们可以归入色蕴和行蕴之中。
二、十二處(亦名十二入)——六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六塵:色塵、聲塵、香塵、味塵、觸塵、法塵。(根塵各五處,十色隨自名;八王意處收,八十二皆法。)
二、十二处(也称作十二入)——六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六尘:色尘、声尘、香尘、味尘、触尘、法尘。(根与尘各自包含五处,十种色法沿用各自名称;八种心王归入意处,其余八十二种都属法处。)
三、十八界(六識及意根為七心界)——六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六塵:色塵、聲塵、香塵、味塵、觸塵、法塵;六識: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根塵各五界,十色隨自名;八王歸七心,八十二皆法。)
三、十八界(六识及意根合称为七种心识范畴)——六根:视觉器官、听觉器官、嗅觉器官、味觉器官、触觉器官、思维器官;六尘:视觉对象、听觉对象、嗅觉对象、味觉对象、触觉对象、思维对象;六识:视觉认知、听觉认知、嗅觉认知、味觉认知、触觉认知、思维认知。(根与尘各含五类范畴,十种物质现象沿用本名;八类心王归入七种心识,其余八十二种皆属法尘范畴)
因中四重量果——相分、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为所量;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自证分,为能量;自证分、证自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为量果。
在认识过程中,有四个层次的对象与作用:事物的表象、感知活动、自我觉察、对觉察本身的确认,这些是被认知的对象;感知活动、自我觉察、对觉察本身的确认、自我觉察,这些是认知的能力;自我觉察、对觉察本身的确认、自我觉察、对觉察本身的确认,这些是认知的结果。
果中五重量果——自证分、证自证分、相分、相分、见分,为所量;见分、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证自证分,为能量;自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自证分、自证分,为量果。
在认识的过程中,有五个层面的对象和认识作用:被认识的对象依次是:自己认识自己的部分、验证自己认识的部分、事物的形象、事物的形象、能认识的作用。能认识的作用依次是:能认识的作用、能认识的作用、自己认识自己的部分、验证自己认识的部分、验证自己认识的部分。认识的结果依次是:自己认识自己的部分、自己认识自己的部分、验证自己认识的部分、自己认识自己的部分、自己认识自己的部分。
陈那云:似镜相所量,能取相自证,即能量及果,此三体无别。无别体者,唯一识故,则离心无境。护法云:应有第四证自证分,若无此者,谁证第三?证自体者必现量故。第三四分既是现量,故得相证。永明云:镜像为相分,镜明为见分,镜面如自证分,镜背如证自证分;面依于背,背复依面,故得互证也。
陈那论师说:如同镜子映现的影像,这是所认识的相状;能够认识相状的能力,这是能认识的作用;而能够自知这种认识活动本身,这就是自证分。所认识的相状、能认识的作用以及认识的结果,这三者本质上没有分别。之所以没有分别,是因为它们都来源于同一个心识,这就说明离开了心识,就没有独立存在的外境。
护法论师进一步提出:还应该有第四种作用,叫做证自证分。如果没有这个证自证分,那么谁来证明自证分的存在呢?因为能够认知自体的,必须是现量直观的认识。第三分和第四分既然都是现量认识,所以能够相互证明。
永明延寿大师用镜子作比喻:镜中的影像好比相分,镜子的明亮能照好比见分,镜子的镜面好比自证分,镜子的背面好比证自证分。镜面要依靠镜背才能